宋史論叢 · 燕肅著作事跡考

張蔭麟 《宋史論叢》
上 在我國歷史中,以格物、創物名世之士固寥寥,然此寥寥若干人,亦未受過去史家之充分注意,如北宋燕肅其一例也。 燕肅嘗重複發明久已亡佚之指南車(按:我國之指南車乃一種機械之結構,而非利用磁針者。三國馬鈞、六朝祖沖之皆造之。經唐宋五代,其法失傳)。其法,岳珂《愧郯錄》(卷一三)及《宋史·輿服志》,並有記載,英人摩爾(A.C.Moule)嘗於《通報》為文闡釋之,用知所載雖缺略,法意尚可明了。此文予嘗譯載於《清華學報》(第二卷第一期)近者王振鐸氏於《北平研究院史學集刊》更為此器之模型圖說,益周詳矣。關於此事,本文不復敘及。 《宋史》(卷二九八)《燕肅傳》(以下省稱《本傳》)稱肅「在明州為《海潮圖》,著《海潮論》」。按《海潮圖》今已佚,惟《海潮論》尚存。宋姚寬《西溪叢語》(卷上),記:「舊於會稽得一石碑,論海潮依附陰陽時刻,極有理,不知其誰氏(作),恐復遺失,故載之。」其下全錄碑文。寬友王明清於《揮塵錄》(下省稱《王錄》)前錄卷四載此文。考定為即燕肅之《海潮論》。蓋文中有「大中祥符九年冬,奉詔按察嶺外……洎出守會稽(越州),移蒞句章(明州)」之語。王明清云:「以《真宗實錄》考之,大中祥符九年,以燕肅為廣東提點刑獄。遂取兩朝史《燕公傳》觀之,果嘗自知越州移明州。」卷末又云:「嘗著《海潮論》《海潮圖》並行於世。則知(原文作者)為燕無疑。」明清所考,自無可議。 燕肅《海潮論》,為我國科學史上一重要文獻,茲為校錄於下。(現存此論有三本,一為《學津討原》本,《西溪叢語》所載者,下文稱甲本;一為《學津討原》本,《王錄》所載者,稱乙本;一為《四部叢刊續編》翻汲古閣影宋鈔本,《王錄》所載者,稱丙本。下錄文中小注,除校語外,均是原注。) 觀古今諸家海潮之說(甲本「說」下有「者」字)多矣。或謂天河激涌(葛洪《潮說》),亦云地機翕張(見《洞真正一經》)(甲本作《洞正二真經》)。盧肇以日激水而潮生,封演雲月周天而潮應。挺空入漢,山涌而濤隨(施師謂僧隱之言);析木大梁,月行而水大(見竇叔《蒙濤志》)。源殊派異,無所適從。索隱探微,宜伸確論。大中祥符九年冬,奉詔按察嶺外,嘗經合浦郡(廉州),沿南溟而東,過海康(雷州),歷陵水(化州),涉恩平(恩州)(甲本作思州),往南海(廣州)。迨由龍川(惠州)抵潮陽(潮州),洎出守會稽(越州),移蒞句章(明州)。是(甲本無「是」字)以上諸郡皆沿海濱,朝夕觀望汐之候者有日矣。得以求之刻漏,究之消息(消息進退)。十年用心,頗有準的。大率元氣噓吸(「吸」,甲本作「翕」),天隨氣而漲斂;溟渤往來,潮順(「順」,甲本作「隨」)天而進退者也。以日者眾(「眾」,乙丙本作「重」)陽之母,陰生於陽,故潮附之於日也;月者太陰之精,水乃陰類(乙丙本作「水者陰」),故潮依之於月也。是故隨日而應月,依陰而附陽。盈於朔望,消於朏魄。虛(丙本無「虛」字)於上下弦,息於輝朒(朔而日見東方),故潮有大小焉。今起月朔夜半子時,潮平於地之子位四刻一十六分半。月離於日在地之辰次,日移三刻七十二分,對月到之位,以日臨之次,潮必應之。過月望,(按:「望」字當在「月」字上)復東行,潮附日而又西應之。至後朔子時四刻一十六分半,日月潮水俱復會於子位。(此下五十九字乙丙本無)其小盡則月離於日在地之辰次,日移三刻七十三分半,對日到之位,以日臨之次,潮必應之。至後朔子時四刻一十六分半,日月潮水亦俱復會於子位。是(「是」,乙丙本作「星」)知潮常(「常」,乙丙本作「當」)附日而右旋。以月臨子午,潮必平矣;月在卯酉,汐必盡矣。或遲速消息之小異,而進退盈虛終不失其期也。或問曰:四海潮平,來(甲本無「來」字)皆有漸,惟浙江濤至則亘如山嶽,奮如雷霆,水岸橫飛,雪崖傍射。澎騰奔激,吁可畏也。其漲怒(乙丙本作「可怒」)之理可得聞乎?曰:或雲夾岸有山,南曰龕,北曰赭,二山相對,謂之海門,岸狹勢逼,涌而為濤耳。若言狹逼,則東溟自定海吞餘姚、奉化二江,侔之浙江,尤其狹逼,潮來不聞濤有聲也(「也」,乙丙本作「耳」)。今觀浙江之口,起自纂風亭(屬會稽),北望嘉興大山(屬秀州),水闊二百餘里,故(按:「故」字疑衍)海商船舶怖於上灘(水中沙為「灘」,徒旱切),惟泛餘姚小江,易再而浮運河達於杭越矣。蓋以下有沙灘,南北亘連(「連」,乙本作「之」,丙本作「乏」),隔礙洪波,蹙遏潮勢。夫月離震兌,他潮已生。惟浙江潮水不同(乙丙本作「未洎」),月經(乙丙本「經」作「徑」)乾(乙丙本「乾」作「潮」)巽,潮來已半,濁浪堆(乙丙本「堆」作「推」)滯,後水益來,於是益於沙灘,猛怒頓涌,聲勢激射,故起而為濤耳。非江山淺逼使之然也(乙丙本下有「哉宜」二字)。 燕肅所予海潮現象之解釋,固不脫孔德所謂形上學之附會,而去今日科學理論甚遠。然其解釋錢塘江濤所用方法,卻為實證之方法。其駁或說謂江濤不由於「海門」之狹逼,亦符事實。近今地學之解釋,謂巨濤乃江口驟狹淺所致,非僅由於江口之狹也。燕肅注意江口巨灘之存在與巨濤現象有關,乃深刻獨到之觀察。巨灘為口驟淺之因也。惟未明驟狹驟淺之影響,其解釋視現今地學猶有一間未達耳。然燕肅此文之最大貢獻,在其十年用心,遍歷廣東及浙江海岸,于海潮現象與日月地相對位置變易之關係,作系統之觀察與記錄,並綜合其所觀察與記錄以為定例,此在科學史上為創舉,所當特筆大書者也。 燕肅又嘗改良刻漏之法。《本傳》載肅「上《蓮花漏法》,詔司天台考於鐘鼓樓下,雲不與崇天曆合。然肅所至,皆刻石以記其法,州郡用之以候昏曉,世推其精密」。則其法已盛行於時。(歐陽修《歸田錄》卷二亦稱「其漏刻法最精,今州郡往往有之」。)其刻石之文,今已亡佚。(《宋史·藝文志》著錄肅《蓮花漏法》一卷,當即此文)惟北宋吳處厚於《青箱雜記》(下省稱《吳記》)卷九中尚稱其略云:「燕公肅……任梓潼日,嘗作蓮漏獻於闕下。後作藩青社,出守東潁,悉按其法而為之。其制分為四分之壺,參差置水器於上,刻木為四方之箭,箭四觚,面二十五刻,刻六十(按:此下當脫『分』字)。四面百刻,總六千分,以效日。凡四十八箭,一氣一易。鑄金蓮承箭,銅烏引水下注金蓮,浮箭而上。有司惟謹視而易之。其行漏之始,又以《周官》水地置泉法,考二交之景,得午時四刻一十六分午(按:『午』似是『半』之訛)為正南北景中,以起漏焉。以梓潼在南,其法晝增一刻,夜損一刻,青(原作『肯』)社稍北,晝增三刻,潁處梓青之間,晝增二刻,夜損亦如之。」(據商務翻四庫本)蓋新漏法注意昏曉時刻隨季候與地域變異,而適應並指示之也。 《東都事略》(卷六○)《燕肅傳》,(下省稱《略傳》)及《本傳》並雲肅嘗「造指南車、記里鼓二車及欹器以獻」。按:李燾《長編》記仁宗天聖五年十一月「壬寅,工部郎中直昭文館燕肅請造指南車。內待盧道隆又上所創記里鼓車。皆以其法下所司制之」。岳珂《愧郯錄》(下省稱《岳錄》)、《宋史·輿服志》並同。則肅未嘗獻記里鼓車,《略傳》及《本傳》誤也。又按釋文瑩《玉壺野史》卷一:「蘇翰林易簡一日直禁林,得江南徐邈所造欹器。……上……親試以水。或增損一絲許,器則隨欹,合其中則凝然不搖。」則是時欹器之制未亡,禁中亦自有之。雲肅獻此器,疑亦誤之。 歐陽修《歸田錄》(下省稱《歐錄》)卷二云:「燕龍圖肅有巧思,初為永興推官,知府寇萊公好舞拓技,有一鼓甚惜之,其環忽脫。公悵然,以問諸匠,皆莫知所為。燕請以環腳為鎖簧內之,則不脫矣。」按他書所記燕肅仕歷甚詳,無為永興推官之事,歐公所記當有誤。《宣和畫譜》卷一一《燕肅傳》亦記此事,而與《歐錄》異,似較得實。《宣傳》云:「嘗有造鼓既畢,而忘易鐶者,無因可使釘腳拳於鼓之腹,遂造肅請術。肅乃呼鍛者,命作大鎖簧入之,眾皆服其智。」 以上敘肅格物、創物之智。然在肅造詣中,此特其小焉者耳。 肅亦為名畫家,北宋人以比王摩詰。郭若虛《圖畫見聞志》(下省稱《郭志》)卷三稱其「善畫山水寒林。澄懷味象,應會感神,蹈摩詰之遐蹤,逼咸熙之懿範」。《宣和畫譜》稱其「胸次瀟灑……與王維相上下。獨不為設色」。《宋史》本傳稱其「畫入妙品,圖山水罨布濃淡,意象微遠。尤善為古木折竹」。據《郭志》《宣譜》及鄧椿(南宋人)《畫繼》(卷八)肅畫流傳之可考者如下:太常寺有肅所畫屏風。玉堂、刑部、所居景寧坊第,及許、洛、睢、潁佛寺,皆有其壁畫。以上諸作,至宣和時除睢、潁、洛寺壁畫外,皆已無存。肅畫並所藏古畫,身後泰半取入禁中,故世間傳肅畫甚稀。其收入內府,見於《宣譜》者三十七軸,計:《春岫漁歌圖》一、《春山圖》四、《夏溪圖》二、《秋山遠浦圖》一、《冬晴釣艇圖》二、《雪滿群山圖》三、《寒林圖》一、《大寒林圖》二、《小寒林圖》二、《履冰圖》一、《江山蕭寺圖》二、《古岸遙山圖》三、《送寒衣女圖》一、《狀牛頭山望圖》一、《渡水牛圖》一、《雙松圖》二、《松石圖》一、《寫李成履薄圖》二、《雪浦人歸圖》四、《寒雀圖》一。其為肅曾孫興祖所藏,載於《畫繼》中者凡六軸:《忍事敵災星圖》一、《山水橫幅圖》一、《寒林橫幅圖》一、《鷺鷥圖》一、《散馬橫披圖》一、《墨竹圖》一。不知此四十三軸,今尚有吉光片羽之存否,望鑑藏家有以見告。 肅亦為一詩人。《本傳》稱其「喜作詩,多至數千篇」。惟《宋史·藝文志》著錄燕肅詩僅二卷。其傳於今者,以作者所知,惟《宋文鑒》(卷二二)所錄《僻居》一首耳,為錄如下: 蓬茅城市遠,草徑接漁村。 白日偶無客,青山常對門。 藥爐留火暖,花塢帶煙昏。 靜坐搜新句,冥心傍酒樽。 詩境沖恬,蓋與其畫境稱。 肅仕履以幹練著。《本傳》載稱其「知臨邛縣,縣民嘗苦吏追擾。肅削木為牘,民訟有連逮者,書其姓名,使自召之,皆如期至」。又宋鄭克《折獄龜鑑》載肅「知明州時,俗輕悍喜斗。肅推先毆者,雖無傷必加以罪,後毆者非折跌支體皆貸之。於是斗者為息」。其官刑部時,於刑法上有一重要之建議(詳《長編》卷一○四及《宋史·刑法志》),其言曰: 唐大理卿胡演進月囚帳。太宗曰:「其間有可矜者,豈宜一以律斷?」因詔凡大辟罪,今尚書九卿讞之。又詔凡決死刑,京師五復奏,諸州三復奏。自是全活甚眾。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才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百倍。(今)京師大辟雖一復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舉駁。官吏率得不應得之罪,故皆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大失朝廷欽恤之意。望准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復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臣則以為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又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罪。未聞淹延,以害漢唐之治也。 仁宗酌取其議,因詔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因此令而全活者,《宣和畫譜》稱「至今何啻億萬計」雲。又《宋會要》(《刑法》二之二十)記肅以仁宗景祐初「乞今後內外官司合用宣敕條貫,寫錄廳壁,朝夕看讀」,仁宗從之。是以整飭吏治之善制也。 其他肅之仕歷詳於下篇。 王荊公有《題燕肅山水》詩(《臨川集》一),作於肅死後,於肅德行推崇甚至。茲錄之以殿上篇: 往時濯足瀟湘浦,獨上九疑尋二女。蒼梧之野煙漠漠,斷壠連岡散平楚。暮年傷心波浪阻,不意畫中能更睹。燕公侍從書燕王府,王求一筆終不與。奏論讞死誤當赦,全活至今何可數。仁人義士埋黃土,只有粉墨歸囊褚。 下 前篇述肅之學術與事功。此篇考其家世、行年與仕歷。下文先節錄《宋史》本傳而以其他記載參校訂補之。 燕肅,字穆之,青州益都人。 按:《略傳》作青州人,《郭志》作「其先燕薊人」,《宣譜》同。 父峻,慷慨任俠。楊光遠反時,率其屬迎符彥卿,遂家曹州。 按:《宣譜》,後徙居曹南,祖葬於陽翟,今為陽翟人。 肅少孤貧,遊學。 按:本傳不詳肅生年。據《郭志》,肅卒於仁宗康定元年,據《略傳》,肅卒年八十。以此推之,肅生於宋太祖建隆二年,即公元九六一。 舉進士,補鳳翔府觀察推宮。寇準知府事,薦改秘書省著作佐郎。 按:寇準知鳳翔府,在真宗咸平三年至五年(據李燾《長編》),即燕肅四十至四十二歲。 知臨邛縣……考城縣。通判河南府,召為監察御史。准方知河南,奏留之。 按:准知河南府,在大中祥符八、九年間(據《長編》),即肅五十五、五十六歲間。 遷中侍御史,提點廣南西路刑獄,遷侍御史,徙廣南東路。 按:據《海潮論》及王明清所引《兩朝國史》,肅自廣西徙廣東,在大中祥符九年冬。 還為丁謂所惡,出知越州,徙明州。……直昭文館,為定王府記室參軍,判尚書刑部。 按:肅判刑部,不知始何年,據《長編》,當在仁宗天聖二年(六十四歲)十月以前。是月,肅以判部之資格奏言,舊制,赦書集書吏分錄,字多舛誤,四方覆奏,或致稽違,因請鏤版宣布,遂著於法。 建言……州郡之獄有疑情及可憫者……許覆奏。…… 按:長編及《宋史·刑法志》,此事在天聖四年,時肅年六十六歲。 擢龍圖閣待制。 按:此事史不詳何年。考《愧郯錄》紀天聖五年十一月,肅上指南車事,錄其全銜為定王府記室參軍工部郎中,直昭文館,則是時肅尚未為龍圖閣待制也。惟李燾《長編》載天聖六年四月「癸未,命龍圖閣待制燕肅、直史館康孝基同議蠲減三司歲所科上供物」。則肅之擢龍圖閣待制,其在於聖五年十一月與六年四月之間乎? 權知審刑院,知梓州,還,同糾察在京刑獄。再判刑部,累遷左諫議大夫。知亳州,徙清州。屬歲歉,命兼京東安撫使。入判太常寺,復知審刑。肅言舊太常鐘磬皆設色,每三歲親祠,則重飾之。歲既久,所塗積厚,聲益不協。乃詔與李照、宋祁同按王朴律,即剗滌考擊,合以律准。試於後苑,聲皆協。 按:肅請剗滌太常鐘磬及按試律准事,據《長編》及《宋史·樂志》,並在景祐元年,時肅七十四歲。 又詔與章得象、馮元詳(定)刻漏。 按:據《長編》,事在景祐二年四月。 進龍圖閣直學士。 肅進龍圖閣直學士,史不詳可年。吳處厚《青箱雜記》云:「本朝之制誥(誥字衍),待制止系皂鞋犀帶,遷龍圖直學士,始賜金帶。燕為待制,十年不遷,乃作陳情詩上時宰。詩曰:『鬢邊今日白,腰下幾時黃。』時宰憐其老,未幾,遷直學士。」按肅為龍圖閣待制,乃始於天聖六年,閱十年則景祐四年,肅七十七歲。其遷直學士,當在此年。惟《吳記》又云:「燕公登科最晚。年四十六始用寇萊公薦轉京官……作直學士時已六十餘矣。」所記二事年歲皆誤。後事之誤,從上文可見。據《本傳》,寇準薦肅,乃在知鳳翔府時,按《長編》,准在鳳翔府任,盡於咸平五年五月,時肅尚四十二歲也。 知潁州,徙鄧州。官至禮部侍郎,致仕卒。…… 《長編》,仁宗寶元二年十月癸亥,禮部侍郎致仕燕肅言,每遇朝廷大慶會,欲於在所通表章,從之。則肅之致仕前此時甚近,當不出本年也。其上請致仕蓋在鄧州任時。禮部侍郎其致仕時贈官也。肅卒年八十,已見前。 子度。 按:度二任戶部判官,一任戶部副史,為能吏,以右諫議大夫知潭州卒。《宋史》有傳附肅傳後。 孫瑛。 按:瑛官至戶部尚書,死於靖康之難。《宋史》亦有傳附於肅傳後。 原載《國立浙江大學文學院集刊》第1集,1941年6月;後收入張蔭麟《宋史論叢》,三聯書店1956年版清樣本(後因故未出版)今據此版本錄入。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圖書館藏 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 南宋人所傳北宋文獻,有二事焉,本俱偽造,而偽出有因;其作偽所因偽之歷史事實,甚關重要,此即所謂太祖誓碑及太祖政事堂刻石是也。茲分別考之如下: 一、太祖誓碑 舊題陸游撰之《避暑漫鈔》(無卷數)載: 太祖受命之三年,密鐫一碑,立於太祖寢殿之夾室,謂之誓碑。用銷金黃幔蔽之,封閉甚嚴。因飭有司,自後時享及新天子即位謁廟禮畢,奏請恭讀誓詞。是年秋享,禮官奏請如敕。上詣室前,再拜升階,獨小黃門不識字者一人從。(中略)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後列聖相承,皆踵故事,(中略)不敢泄漏。雖心腹大臣,亦不知也。靖康之變,犬戎入廟。(中略)門皆洞開,人得縱觀。碑止高七八尺,闊四尺余,誓詞三行。一云:「柴氏子孫,有罪不得加刑,縱犯謀逆,止於獄中賜盡,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坐連支屬。」一云:「不得殺士大夫及上書言人事。」一曰:「子孫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後建炎中曹勛自虜中回,太上寄語云:「祖宗誓碑在太廟,恐天子不及知」云云。 此故事經後人傳引,又生訛變。王夫之《宋論》(一)云: 太祖勒石鎮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讀。其戒有三:一、保氏子孫。二、不殺士大夫。三、不加農田之賦。 不知其何據也。 《漫鈔》謂曹勛傳徽宗寄語,提及誓碑。按曹勛《北狩見聞錄》今具存,內載徽宗寄語,涉及太祖藏於太廟之約,初不雲有誓碑,而其所稱太祖之約之內容,亦與所謂誓碑不盡合。誓碑之說,蓋由《北狩見聞錄》所載徽宗之寄語而繁衍耳。予所見《北狩見聞錄》有二本,一為《學津討原》本,一為《許刻三朝會編》所引本。二本異文甚多,關於太廟藏約之記載,二本之出入尤甚。茲先並錄二本之文。然後加以考定。 (甲)《學津》本,「徽廟(中略)又宣諭曰:太祖有約,藏於太廟。不誅大臣用宦官,違者不祥。故七聖相襲未嘗輒易」。 (乙)《許刻會編》本,「太上(中略)又曰:太祖有約,藏於太廟。誓不誅大臣言有(字不可通,當是『官』字之訛),違者不祥。相襲未嘗輒易」。 今考王明清《揮塵錄》(後錄一)及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四)皆引據《北狩見聞錄》此段記載,而於太祖藏廟之約,前者作「誓不殺大臣言官」,後者作「誓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則知許本近是而訛「官」為「有」也。 太廟藏約,而有待於徽宗傳語高宗,則其為秘密可知。北宋人臣雖不知有此約,然因歷世君主遵守唯謹,遂認為有不殺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觀於以下二事而可見。其一,據《退齋筆錄》: 神宗以陝西用兵失利,內地出令斬一漕臣。明日,宰相蔡確(中略)曰:「祖宗以來未嘗殺士人臣,事不意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與刺面配遠惡處。」門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殺之。」上曰:「何故?」曰:「士可殺不可辱。」上聲色俱厲曰:「快意事做不得一件!」 其二,據《道山清話》: 元祐八年,呂大防因講筵言及前代,(中略)多深於用刑,大者誅戮,小者遠竄。惟本朝用法最輕,臣下有罪,止於罷黜;至於虛己納諫,不好畋獵(中略)皆祖宗家法。 太祖不殺大臣及言官之密約所造成之家法,於有宋一代歷史影響甚巨。由此事可以了解北宋言官之強橫,朝議之囂雜,主勢之降殺,國是之搖盪,而荊公所以致慨於「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法必行」也。神宗變法之不能有大成,此其遠因矣。此就惡影響言也。若就善影響言,則宋朝之優禮大臣言官,實養成士大夫之自尊心,實啟發其對於個人人格尊嚴之認識。此則北宋理學或道學之精神基礎所由奠也。 二、政事堂刻石 《道山清話》載: 太祖嘗有言,不用南人為相。《實錄》《國史》皆載。陶榖《開基萬年錄》《開寶史譜》言之甚詳。皆言太祖親寫「南人不得坐吾此堂」,刻石政事堂(按:政事堂乃宰相辦公之處),或雲,自王文穆(按:即王欽若)大拜後,吏輩故壞壁,因移石於他處,後寖不知所在;繼而王安石、章醇〔惇〕相繼用事,為人竊去。如前兩書,今館中有其名而亡其書也。頃時尚見其他小說往往互見,今皆為人節略去,人少有知者,知亦不敢言矣。 右記太祖政事堂刻石事,雖言之鑿鑿,實不可信。此事既雲見《實錄》及《國史》,李燾《續資治通鑑長編》乃據《實錄》及《國史》而修,於如此重大事,何以不著一字。藉曰,李燾南人,為南人諱,然據《宋史》(卷二八三)《王旦傳》: 帝(真宗)欲相王欽若。旦曰:「欽若遭逢陛下,恩禮已隆。且乞留之樞密,兩府亦均。臣見祖宗朝未嘗有南人當國者。雖古稱『立賢無方』,然須賢士乃可。臣為宰相,不敢抑人,此亦公議也。」真宗遂止。旦沒後,欽若始大用,語人曰:「為王公遲我十年作宰相。」 王旦既力阻真宗相欽若,使是時政事堂有太祖禁相南人之親筆刻石,正宜引以為據,何致但云「祖宗朝未嘗有南人當國者」而已。王旦即瞶瞶,及王旦死後,真宗卒相欽若,如有所謂政事堂刻石在,則此事乃明反祖宗家法之罪,非常大變,以北宋言官大臣論事之勇,何致悉皆默爾。即此一端,可見所謂政事堂刻石之偽無疑也。 朱弁《曲洧舊聞》(卷一)記王旦論相欽若事,與《宋史》本傳稍異,其文云: 真宗問王文正曰:「祖宗時有秘讖雲『南人不可作宰相』,此豈『立賢無方』之義乎?」對曰:「立賢無方,要之賢而後可。」 朱弁所記得之傳聞,自不如本傳之根據《實錄》及《國史》者為可信。即如朱弁所記亦可反證所謂政事堂刻石之為烏有也。 考太祖、太宗兩朝之未嘗用南人為相,蓋非由於原則上歧視南人。太祖初代周,國境未逾江以南,其所需籠絡之先朝重臣及所可信託之股肱心膂,有任宰相之資格者,自無南人在內。其後南土漸次平定,南士之入朝者悉是遠方降臣,自無取冠朝列之理。至真宗時,南土之以科第起而積資至可當宰相之任者,漸有其人。北人久已獲得之政治上特殊地位,因南人政治勢力之增長,而發生動搖,對於南人,難免側目。王旦所代表之公議,所以使王欽若之作相蹉跎十年也。真宗朝北人歧視南人之例,史尚多有之。李燾《長編》載: 景德二年五月。撫州進士晏殊,年十四,大名府進士姜蓋,年十二,皆召試。晏(中略)屬辭敏瞻,上深嘆賞。宰相寇準以殊江左人,欲抑之而進蓋,上曰:「朝廷取士惟才是求。四海一家,豈限遐邇?(中略)」乃賜殊進士出身,蓋用學究出身。 景德三年五月。上封者言:「諸路巡檢當擇武勇心力強明者,乞不用福建、荊湖、江浙、川峽(中略)人頒其事。」上謂王欽若曰:「人之勇怯,豈限南北?若此區別,非任人之道也。」 大中祥符八年三月。故事當賜第,必召高第數人並見,又參擇其材質可者,然後賜第一。時新喻人蕭貫與膠水人蔡齊並見。齊儀狀秀偉,舉止端重,上已屬之。寇準又言南方下國,不宜冠多士,齊遂居第一。(中略)准(中略)出,謂同列曰:「又與中原奪得一狀元。」 真宗朝南人在政治上始抬頭,此後南人政治勢力日長,北人政治勢力日消,至神宗以降,北人在政治上之地位,遂遠落南人之後,而北人之側目南人更可知矣。此「祖宗時秘讖」及「太祖政事堂刻石」一類故事所由起也。 原載《文史雜誌》第1卷第7期,194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