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論叢 · 北宋的土地分配與社會騷動
在一個「農業經濟」的社會裡,土地分配幾乎可以說是「生產關係」的全部。所以拿經濟因素做出發點去研究中國社會史的人,首先要注意各時代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任舉一個時代里,各地方地主和佃戶的比例是怎樣?在以前和以後這比率的升降怎樣?在一個長久的和平時期里,土地有無大量集中的趨勢?不少人認為過去社會變亂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土地的集中。到底在社會變亂發生的某時某地,土地集中的比較程度如何?這些問題我們都盼望得到解答。我們需要的是具備數目字的答案,而不是「想當然」的假設。
不過關於這些問題的史料極為缺乏。像「富者田連阡陌,貧者地無立錐」一類抽象的慨嘆,雖然常常可以遇到,但這類慨嘆對於謹嚴的、求「著邊際」的社會史家,實在沒多大用處。以作者所知,在我國歷史中,詳細供給我們以解答上說那些問題的資料的時代只有北宋。分別地主和佃客的戶口統計只北宋有之。
現存北宋的這類統計有三種:
(一)見於樂史的《太平寰宇記》者。書為宋太宗太平興國年間(公元九七六—九八三)所撰(確年不詳)。書中大部分纂錄前代舊聞,惟其記各地主客戶數皆冠以「皇朝」字樣,明其為根據宋初統計。
(二)見於王存的《元豐九域志》者。書成於元豐三年(一八〔〇〕八〇)閏九月。此乃奉敕撰的書,其中材料似可信為「up to date」。
以上二種並有各路及各州府的細數。
(三)見於畢仲衍的《中書備對》者。此書之進呈亦在元豐三年,惟必在《九域志》成書之前,否則其所記各路主客戶數不應與《九域志》異。《備對》的統計材料與《九域志》的時間上當有頗長之距離,因二者之差異有時頗大。前者所代表之確實年代不可知,惟認其代表太平興國與元豐間之過渡情形,則決無誤。《備對》原書已佚,惟其關於戶口之文引見於《文獻通考》卷十一。此種只有各路細數,無各州府細數。
現在把這三種資料,並為兩個表,然後根據這兩個表考察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造表之前,我們宜先表明這些材料所受的限制。
(一)在清康熙間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前,歷史中戶口統計的數目字的可靠程度是無從確定的。好在本文所注意的,不是全國或各地的戶口數,也不是某類戶口在全國或各地的數,而是兩種戶數(在全國及各地)的比例,即宋人所謂「主戶」和「客戶」(宋人所謂主戶包括食租的地主和自耕農,所謂客戶指佃客。上說的三種資料均把食租的地主和自耕農並為「主戶」一項,不加分別,現在只得仍之)的比例,假如隱匿戶口的原因沒有「畸輕畸重」於主客戶之間,那麼,這兩種戶的各數即使很不可靠,它們的比例可以是很可靠的。
(二)現在所知,宋代隱匿戶口的原因,「畸輕畸重」於主客戶之間的,只有一種,那是畸重於客戶方面的。當時土地陳報上有一種流行的弊端,叫做「詭名挾佃」。宋代按照財產把民戶分為等級,戶等愈高則賦役的負擔愈重。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託在佃戶名下,以圖減低戶等,也就減輕賦役。這便是所謂「詭名挾佃」。這一來,本來無田的客戶在名義上便變作有田的主戶了。所以表中的佃戶數,其「過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種資料的時代相差有九十年。在這時期里,和隱匿戶口有關的社會因素不見有變化,所以這些資料所表示的主客戶數及主客戶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們據之以研究主客戶比率在這時期里的升降,也可以無大過。
關於下面的表,還有幾點要說明。
(一)因為行政區域的改變,三種材料所用的地理單位不同。第二、三兩種所用地理單位還相近,故可歸併一表。惟第一種所用地理單位和其它二種所用的相差太甚,無法和它們歸併。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時,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戶之記錄不完全(或當時未知,或傳刻脫漏。)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書備對》的記錄;注(2)者系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豐九域志》的記錄。
(四)《通考》所引《中書備對》,開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並缺客戶數,惟具主客口數,茲姑以客口之百分數替代客戶之百分數。
(五)《備對》於全國主戶總數下注之:內若干戶「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觀、山涇、山團、徭、典佃、喬佃、船居、黎戶、不分主客女戶」,今並附入主戶數。又全國總客戶數下注之:內若干戶「元供交界浮居、散戶、蕃部、無名目戶」,今並附入客戶數。其餘二種材料當亦如之。
第一表 《太平寰宇記》中之主客戶統計[1]
第二表 《中書備對》(1)及《元豐九域志》(2)中之主客戶統計[2]
我們看了這兩個表,有以下的事實可注意:
(一)全國客戶占總戶的百分數在太平興國時,是四一;在元豐時是三三·六,中間並經降到三二。可見在一百年左右(一個統一和平的時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不但沒有增加,而且有顯著的退減。北宋的土地政策是再放任不過的,像「限民名田」「授田」「公田」等近於「裁抑兼併」的制度都沒有實行過,而結果如此。我們雖然不能照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去類推其他歷史上的一切「太平盛世」;但在長久的和平時期中,土地之沒有趨向集中的必然性,於此得到堅決的證明。
(二)就最高的行政區域言,太平興國間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似是淮南道(隴右道之記載殘缺太多,其總數不可用),其平均客戶所占總戶百分數為五八;其次山南道(略當今川東及湖北),平均百分數為五五;最低的是嶺南道,平均百分數為二○,其次河東道(略當今山西),平均百分數為二一。
在元豐間,最高的是夔州路,平均數為七○,其次荊湖北路,平均數為五七(此二路約略相同於太平興國時之山南道);最低的是江南西道和陝西永興軍路,平均數皆為一七,其次河東路,平均數為一九。
(三)就州府言,客戶占總戶百分數七十以上的,在太平興國間有:
漣水軍、萊蕪臨(以上河南道),德清軍、棣州(以上河北道),嘉州、普州、昌州(以上劍南道),涪州(江南道),光州、壽州、建安軍(以上淮南道),渝州、開州、達州、渠州、廣安軍、巴州、蓬州、壁州、金州、鄧州、忠州、梁山軍(以上山南道),階州(隴右道),端州、潯州(以上嶺南道)。
在元豐間有:
郢州(京西南路),豐州(河東路),處州(兩浙路),峽州(荊湖北路),嘉州(成都府路),商州(陝西永興軍路),熙州、通遠軍(以上陝西秦鳳路),昌州、瀘州、榮州、富順監(以上梓州路),利州、巴州、興州、政州(以上利州路),黔州、達州、涪州、渝州、南平軍、大寧監(以上夔州路),南恩州(廣南東路)。
占十五以下的,在太平興國間有:
滑州、廣濟軍、宿州(以上河南道),并州、汾州、蒲州、絳州、慈州、隰州、威勝軍、平定軍(以上河東道),定州、莫州、乾寧軍(以上河北道),杭州、廣德軍、歙州(以上江南道),文州、房州(以上山南道),春州、韶州、英州、南雄州、新州、雷州、崖州(以上嶺南道)。
在元豐間有:
滑州(京西北路),滄州、瀛州、莫州、雄州、霸州(以上河北東路),深州、祁州、趙州、保州、廣信軍(以上河北西路),河中府、延州、同州、華州、邠州、解州、寧州、保安軍(以上陝西永興軍路),晉州、府州、麟州、絳州、隰州、嵐州、石州、平定軍(以上河東路),通州(淮南東路),越州、蘇州、湖州、婺州、睦州(以上兩浙路),宣州、歙州(以上江南東路),南山軍(江南西路),全州(荊湖南路),誠州(荊湖北路),綿州(成都府路),懷安軍(梓州路),文州(利州路),韶州、南雄州(以上廣南東路),桂州、邕州、昭州、橫州、欽州、廉州、瓊州、昌化軍、朱崖軍(以上廣南西路)。
於此可注意者有兩點:(1)土地集中程度最高或最低的州府,在地理分布上不是集中的。(2)各州府的土地集中程度在這一百年中大有升降。
(四)從太平興國至元豐間中國的社會騷亂,除了兵變及邊境內外蠻夷的反叛外,有下列的五次。(參看宋朝陳均的《皇朝編年綱目備要》)
(1)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九九三—九九五)王小波、李順之亂;
(2)至道二年(九九六)王鸕鶿之亂;
(3)慶曆三年(一○四三)王倫之亂;
(4)慶曆七年(一○四七)王則之亂;
(5)熙寧十年(一○七七)廖恩之亂。
我們試考查這些亂事發生的地方的土地分配情形,看它們的起因是否和土地的高度集中有關:
(1)王小波、李順之亂髮難於眉州,其地客戶所占總戶之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四一,在元豐間為三七。眉州在太平興國間屬劍南道,該道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三四;在元豐間屬成都府路,該路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二八。
(2)王鸕鶿之亂,史未確定為在蜀中那一州府。惟觀其自稱為南邛王,似在邛州。邛州在太平興國間屬劍南道,在元豐間屬成都府路。邛州客戶數,《寰宇記》缺略,據《九域志》,其客戶百分數為二○。
(3)王倫之亂起事於沂州,其地之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五七,在元豐間為四二。沂州在太平興國間屬河南道,該道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四六,在元豐間屬京東路,該路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三二。
(4)王則之亂,起事於貝州,其地之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一七,在元豐間(即恩州)為四○。此地所屬之河北道,其平均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三五,在元豐間為二八。
(5)廖恩之亂發生於南劍州,其地之客戶百分數在太平興國間為四○,在元豐間為五○。南劍州在太平興國間屬江南道,該道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三九;在元豐間屬福建路,該路之平均客戶百分數為四四。
以上五次亂事發動所在之州府,其客戶所占總戶之百分數無過五七者,所在道路的這種百分數無過四六者。而同時其他州府的這種百分數有在七○或八○以上者,其他道路的這種百分數有至五八或七○者。可見,此等亂事與土地的集中無甚關係。
附註:張蔭麟先生這篇文章是歷史研究上極有趣味的一個嘗試。作者想從北宋主客戶分配的情形證明北宋幾次社會騷動與土地集中無甚關係。在一般歷史學者對於北宋五次騷動的原因都有相當的認識之情形下,作者想用量的資料再作一個額外的佐證,其用意是很可欽佩的。
在歷史研究法之中,尤其在研究社會經濟史方面,量的分析是有用且有價值的一種方法。但在運用它的時候必須慎重,要理會它的危險,要認識它的應用限度。第一,「統計可以證明一切」,同樣的量的資料可以同時證明完全相反的事情,這是對於引用統計最常有的批評,也就是對於我們採用統計方法的一個嚴重的警告。第二,量的資料必須精確、完整,足可以供統計的分析。近代統計方法日趨嚴密,現代的資料的搜集須依統計原理設計,按時集錄,乃得其用。至於見諸歷史的量的資料,大都不外官廳行政所用的記載或時人認為有意義的數字。例如,張先生文中關於主客戶的數字似是當時政府徵收田賦的記錄,能否從中看出當時土地分配的實際情形,大有商榷的地方。故從現代統計學的觀點觀之,歷史上許多量的資料實在無足重輕,大可棄之不顧。但在量的資料極端貧乏的歷史學界偶得若干殘缺不完的數字用作佐證,有時卻也是很珍貴的;不過一定要如上面所說,把它的應用的限度估量清楚,否則很容易把它的用處估量過高。第三,我們要認清每個歷史事實都是單獨的、特別的,沒有兩個歷史現象是相同的。因此之故,歷史上量的資料原為某項事件或某項目的用的,我們很難同時用以類推或佐證其他的歷史事項。第四,歷史的資料繁多,量的資料不過是其中的一種,若不將其他相關的資料認識清楚而僅用量的資料來證明某一事項是危險的。
我們於讀了張先生的文章後,覺得所用的統計資料有可討論之處,爰附數語,以供讀者參考。
湯象龍
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6卷第1期,1939年6月
注釋
[1] 表內數據計算略有誤差,為確保文章研究價值,本表按原文錄入。——編輯注
[2] 表內數據計算略有誤差,為確保文章研究價值,本表按原文錄入。——編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