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論叢 · 《宋史·兵志》補闕
一
北宋之兵,據《宋史·兵志》,為類有四:
(1)禁軍 天子之衛兵,以守京師,備征戍;
(2)廂軍 諸州之鎮兵,以分給使役;
(3)鄉兵 選於戶籍或應募,團結訓練,以為所在防守;
(4)蕃兵 具籍塞下,團結以為藩籬之兵。
蕃兵即邊境之鄉兵,似宜併入鄉兵類。惟蕃兵以接近外敵,訓練較為認真,又不時有臨陣經驗,其戰鬥力遠非此外之鄉兵可比,故當別立一目。
《宋志》而外,記北宋兵之分類者有宋祁(《景文集》四五)之《〈慶曆兵錄〉序》(《慶曆兵錄》乃樞密副使丁度所撰,今佚)。宋祁所記,比《宋志》添出役兵一類,而下其界說曰「群有司隸焉,人之游而惰者入之,若牧置,若漕輓,若管庫,若工技,業壹事專,故處而無更」。《宋志》撰者蓋根本不認此類為兵,故略去。又祁序無鄉兵、蕃兵,而有民兵。其下民兵之界說曰「民兵,農之健者而材者籍之,視鄉縣大小而為之數;有部曲,無營壁」。所謂民兵蓋略等於鄉兵,惟鄉兵包傭募者,而民兵不包耳。祁序之分類有一點視《宋志》為優,以其厘別傭募之兵(禁兵,廂兵,役兵)與征派之兵(民兵)也。
合觀《宋志》與祁序之分類,可以見南宋兵制之淵源。
廂兵及邊境以外之民兵(或鄉兵)在北宋已成為戰鬥力上可忽略之原素,故雖至南宋猶存,當時論兵者不數焉。
在南宋中葉,葉適嘗列舉當戰鬥之兵,除都城之禁兵外,有四類:
(1)邊兵,
(2)宿衛兵,
(3)大將屯兵,
(4)州郡守兵。
此時所謂邊兵與北宋之蕃兵,從名稱觀之,似為一類,實則大異。從前之蕃兵乃「因其地,練其民,不待內地之兵食而固徼塞」者。此時之邊兵,則全是政府所供養之募兵。所謂宿衛兵(與禁兵不同),從前(大約在南宋初)乃「因都邑所近之民,教成而番上,與募士(即禁兵)雜,國廩其半,而不全養也」,至此時則成為全由政府給養之募兵。大將屯兵乃長駐要隘之募兵。州郡守兵者「昔之(駐防)禁兵消盡,而今募其人,名之曰禁兵也」。以上皆據葉適所記(《水心別集》十一,《兵總論》一)。
觀葉適所記,可見宋代兵制之一大變遷:即在北宋為募兵與徵兵並行制,其後漸變為純粹募兵制;至南宋中葉,此變遷已完成。募兵全由官府給養。因部分徵兵制之消滅,而國家軍費之擔負大增。此重要消息,《宋志》全不泄露。
二
南宋軍隊究有幾何?自然此數目非固定者。
據《宋史·兵志》六,南渡以來兵籍之數:
在紹興十二年為 二十一萬四千
在紹興廿三年為 二十五萬四千
在紹興三十年為 三十一萬八千
在乾道三年為 二十二萬三千
(紹興十二年為西曆一一四二,乾道三年為一一六七)
此下《宋志》不詳。今勾稽宋人文集,稍補其闕。
約當孝宗、寧宗間,倪思(據《南宋文范·作者考》,倪思乾道二年進士,後以忤史彌遠罷官)對策言:「今以天下之兵籍略計之。行都之宿衛,沿流(長江)之駐紮,州郡之分屯,無慮七八十萬。」(《南宋文錄》九)約略同時,楊冠卿(據四庫本集提要所考,冠卿當孝宗淳熙五年,四十歲)撰《省兵食說》,則謂:「今日之兵仰給大農者亡慮百萬。」而其後葉適亦謂:「(今)竭國力而不足以養百萬之兵。」(《兵總論》一)故在南宋中葉,中國之兵,但就中央政府給養者計,已及百萬。然其後尚有增加。據《宋史·兵志》七,理宗紹定九年,賈似道疏云:「景定元年迄今,節次招軍,凡二十三萬三千有奇;除填額,創招者九萬五千。」此乃理、度兩朝內之事耳。其前寧宗末年韓侂胄開邊,兵額之增當不少,雖其確數不詳,然觀王邁論此事,謂:「蜂屯蟻聚,扶攜來歸……輦安邊(按指安邊所)之財以給之,惟恐不贍;航東南之粟以餉之,惟恐失期」(《〔臞〕軒集》一),亦可概見。
北宋兵額最多之時,為仁宗慶曆朝,總一百二十五萬餘。由上所考觀之,南宋在亡國前夕之兵額至少當與此數相埒。當南宋初葉,李綱嘗言:「戶部歲入無(北宋)承平時三分之一。」(《南宋文范》一四,李綱《論財用劄子》)後縱開源,以幅員所限,稅收當亦無法過北宋之半。以不及北宋一半之稅收,養北宋最高之兵額,南宋國家安得不破產?
理宗端平二年乙未(元兵入臨安前四十年),館閣考職策問有云:「今國家罄一歲所入,曾不支旬月,而又日不輟造十數萬楮幣,乃僅得濟。」南宋亡國前夕之財政狀況,此語盡之矣。
顧理財者雖苦軍費之重,兵數之多,實際負軍事責任者又苦兵數之少。端平初,魏了翁已言:
蜀中諸軍舊管九萬八千,馬二萬;嘉定核實(謂裁虛額),裁為八萬二千,馬八千,則氣勢已不逮昔矣;近者更加核實,官軍才六萬餘人,忠義萬五千,而其間老弱虛籍者又未可計。是以五六萬人當□(中闕一字)千七百里之邊面,眾寡強弱,此蓋(不?)難見。(本集十九)
其後寶祐四年,文天祥亦言:
自東海城築而調淮兵以防海,則兩淮之兵不足。自襄樊復歸,而並荊兵以城襄,則荊湖之兵不足。自腥氣染於漢水,冤血濺於寶峰,而正軍忠義空於死徙者過半,則川蜀之兵又不足。江淮之兵又抽而入蜀,又抽而實荊,則下流之兵愈不足矣。荊湖之兵又分而策應,分而鎮撫,則上流之兵愈不足矣。夫國之所恃以自衛者,兵也,而今之兵不足如已,國安得而不弱哉?扶其弱而歸之強,則招兵之策今日直有所不得已者。然召募方新,調度轉急;問之大農,大農無財;問之版曹,版曹無財;問之餉司,餉司無財。自歲幣銀絹外,未聞有畫一策為軍食計者。(本集三)
一方面不勝軍費之負擔,一方面感覺兵不敷用:所以然者,南宋軍隊大部分腐化也。此事略具於予所撰《南宋亡國史補》(《燕京學報》第二十期),今不贅。
三
除兵不敷用之感覺外,尚有一事使裁兵在當時為不可能者。宋以軍隊為失業遊民之尾閭。自其祖宗以來,即視此為潛消反側之妙法。此政策之需要,在南宋猶不減。南宋初,吳儆(紹興二十七年進士,淳熙十年卒,據本集附傳)嘗奏言:
臣切見朝廷平時以募兵為急,而應募者少。今歲正是募兵之時,而未聞廣募,臣不知其故何也。臣聞飢歲莫急於防民之盜,而防盜莫先於募民為兵。蓋飢困之民,不能為盜,而或至於相率而蟻聚者,必有以倡之。閭里之間,桀黠強悍之人,不事生業,而其智與力足以為暴者,皆盜之倡也。因其飢困之際,重其衣食之資,募以為兵,則其勢宜樂從。桀黠強悍之人既已衣食於縣官而馴制之,則饑民雖欲為盜,誰與倡之?是上可以足兵之用,下可以去民之盜,一舉而兩得之。孰有便於此者?(《吳文肅公集》一)
同時范浚亦言:
今日召募可以安未難(此字疑衍)動之寇也。何以言之?江浙之人,傳習妖教,舊矣。而比年尤盛。綿村帶落,比屋有之。為渠首者,家於窮山僻谷,夜則嘯集徒眾,以神怪相誑誘,遲明散去,煙消鳥沒。究之則鬼跡,捕之則易以生事。根固蔓連,勢已潛熾。其人類多奸豪,拳勇橫猾。不及此時因召募而收用之,以消患於未萌。臣恐吳遽未必跳梁於今,而張角、孫恩決復響動於後也。且奸豪橫猾之人,居心好動,殆非蒔桑秉來,低首安作為良民者。譬之修蛇巨蠍,取以備藥物,或能已疾蠲病!苟棄不用,日以滋息,則緣墉肖屋,螫人而肆其毒必矣。故臣願因召募而收用之,亦已時病之細術也。(《范香溪文集》十四)
其後衛博(光宗、寧宗間人,與朱子同時)更從失業之來源上推論繼續募兵之不容已,其言曰:
比年以來,富家大室,擅兼併之利,誅倍稱之息,械繫設於私室,椎剝盡於膚髓。貧民下戶,仇之到骨,譸張怨詈,所不堪聽。頃在田間,實所親見。當知幸亂之眾,何止曩昔起於貧窮而狃於輕剽者?雖然,若此之民,所在而有,未必皆能特起。至於徽、嚴、衢、婺、建、劍、虔、吉數州,其地阻險,其民好鬥,能死而不能屈,動以千百為群,盜販茶鹽,肆行山谷,挾刃持梃,視棄軀命與殺人,如戲劇之易,飲食之常。異時有司之所不敢呵問。其貪暴殘鷙之心,特未有以發之耳。使其時有可乘,事有所激,奮臂一呼,正在此輩。尤不可以不察。當是之時,朝廷能忘內顧,專志外侮乎?然則於今之計,莫若檢舉往年忠義巡社鄉兵弓手之制,別行討論,厚立賞格,多為爵級,多給告命,州委之守,縣委之令,勸誘豪民,糾合鄉里應募之士,奸民惰卒亡命廢錮之人盡得出於其間。其願保鄉里者為一將。其願衛邊者則為一將。明諭之以不刺面,不涅手,事已則復歸田裡。為之糾合者及幾人,授某官;滿歲無過,增某秩;有克獲者,受某賞;其在募之士,爵幾級,賞幾等,皆當倍於弓兵賞格之舊。訓之以坐作,齊之以等級,糾之以主率,居可以備他盜,保桑梓,行可以補卒乘,助邊防,無向來椎剽嘯聚之虞,而良民有得安田裡之幸。一物而三善從之。(《定庵類稿》四)
夫國家方面未能擴張軍額以容失業無產之民。若語以裁兵,豈非以方枘入圓鑿?
既不能裁兵,又無法養兵,此南宋之所以不得不束手而待斃也。
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5卷第2期,193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