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一三

禮部 【宋會要】 主都省集議奏狀,百官名表,補奏太廟郊社齋郎,改補室長、掌坐,出給補牒,諸州奏祥瑞,出納內外牌印及制科舉人有名表印出納:原誤作「納納」,據下文改正。,每百官拜表用之,以朝官一員或二員主判。 《兩朝國史(制)[志]》:禮部判部事二人,以兩制及帶職朝官充。凡禮儀之事,悉歸於太常禮院,而貢舉之政領於知貢舉官,本曹但掌制科舉人、補奏太廟郊社齋郎、室長、掌坐、都省集議、百官謝賀章表、諸州申舉祥瑞、出納內外牌印之事,而兼領貢院焉。令史三人。元豐改制,所掌具《職官志》。 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通行四司事。分案有五:曰禮樂,掌五禮、大樂、 吹、晏樂、朝會、上壽、饗宴、上元張燈、祠祭、朝謁、朝拜、籍田、郊廟、陵園、壇域、蕃貢物,凡邦之禮樂制度、儀注、器服、牲牢、婚姻、喪葬賻贈皆屬之。曰貢舉,掌學校,凡經籍、科舉發解、省試及講筵史官賜書、修書皆屬之。曰宗正奉使帳案,掌皇后、皇子、公主、親王、諸妃以上聖節大禮恩澤、公主降嫁及宗室冠、葬、試經藝並圖書,奉使押賜外國事並點磨所轄官司文帳皆屬之。〔曰〕封冊表奏寶印案,凡冊寶及封冊禮命、章服、冠帔、旌節及恩賜並奏,表章、製造表詞及圖書、祥瑞、旌表孝行之事及寶印、朱記、給賜、牌印、關借、請納等皆屬之。曰檢法,掌編類供檢禮、祠、主、膳四司條法。又有知雜開拆。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禮、祠、主、膳四司書令史、守當官共二十七人,通稱曰守分。禮部十三人,貼司十二人,太常寺、國子監隸焉。 真宗咸平六年七月,判禮部盛玄言:「按《唐六典》禮部內外百官皆給銅印一紐。今禮部給印不獨百司,應節度、觀察、防禦、團練、刺〔史〕已上並給隨身牌印一副。或因官改罷,或坐事除免,元給牌印多不送納,事無關決,理難追收。乞今後應請牌印官有改移替免,即御史台具名,牒報禮部置簿追納。又按敕,應新、舊牌印於都省廳置櫃封 ,輪差人吏守宿。本司雖敕文,即未施行,尋勒本省令史具所管印記點檢入櫃。合有專典主持,雖是輪差吏人,終不專一。況所管牌印自南郊五使、諸王節度使以下、刺史已上所干不少,或因事 立名,或垂久為制,動系軍旅、場務。儻守掌不勤,奸濫竊發,繩愆按罪,法實非輕。按《六典》禮部有掌固八人。掌固者,掌其(因)[固]藏之謂。乞依祠部朱紅錢專知官一人,逐季造帳拘收,每赴省請納牌印,即令史行按關刺,專知官據數給納入帳。」從之。 大中祥符五年九月,詔:「寺院宮觀士庶之家所用私記,今後並方一寸,雕木為文,不得私鑄。」 六年七月,詔:「今後應齋郎禮部給補牒,即赴太常寺祗應祠祭。如年幼隨父兄出外,亦須具奏聽裁。如遇恩〔放〕選,須曾赴寺公參祗應三次祠祭,即許投狀,余不在援恩放選之例。」 仁宗慶曆三年十二月,詔詳定諸祥瑞不許進獻,聽申尚書禮部知。 嘉佑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知宗正丞事趙慎微等言:「乞下禮部根刷見今未參選太廟室長、齋郎,關送當寺準備五饗捧俎行事。仍乞今後禮部方給補牌充太廟室長、齋郎者,畫時具姓名關報本寺。其在京者,即仰隨牒赴寺公參。」從之。 《神宗正史 職官志》:尚書禮部掌禮樂、祭祀、朝會、燕饗、學校、貢舉、冊寶、印記、圖書、表疏及祥瑞之事。凡禮樂有所損益,小事則同太常寺、大事則集侍從或百官議定以聞。若有事於南、北郊、明堂、籍田、禘夆、太廟、薦饗、景靈宮、酌獻、陵園及行朝貢、慶賀、宴樂之禮,則承詔舉其儀物,前期戒有司辦具。即上冊寶及封冊禮命亦如之。凡天下選士具注於籍,至三歲貢舉,則考驗無冒濫,乃聽預 試。凡大禮、生辰,后妃、親王以下所推之恩,公主下嫁、宗室冠婚、喪葬之制,及賜旌節、章服、冠帔、旌表孝行之法,例皆主行之。大祥瑞則朝參官詣合門表賀朝:原作「朔」,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改。,余於歲終條奏。凡其屬有三:曰祠部,禮典、醫政、道釋、祠廟之事隸焉。曰主客,蕃國朝貢及契丹國信禮物之事隸焉。曰膳部,牲酒、膳羞、宴設、給賜之事隸焉。凡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哲宗職官志》同。尚書掌禮樂、祭享、貢舉之政令,而侍郎為之貳,郎中、員外郎參領之。凡講議制度、損益儀物,則審覆有司所上之狀,以次諮決,而質於尚書省。祠、膳、主客所治事應上請者亦如之。大祀則尚書同省牲、視滌濯,薦饌則奉籩豆簠簋及飲福徹之,朝會則奏蕃國貢物。齋戒晨祼禮畢則侍郎奏中嚴外辦,進熟望燎則郎中奏解嚴。分案十,設吏三十有五。 神宗熙寧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詔貢院聽期喪滿三月者應舉。時因大臣言應制舉〔陳〕知彥以期喪不赴召。既特召試,因降是旨。 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中書言:「錄事黃九章狀:乞下禮部,今後應有敕下本部合補齋郎之人,候敕到日便仰勘會,本家所在州軍先行告示知委。」詔付禮部施行。 九月二十二日,詔禮部每旬申已納未收奉使印,今後每季申樞密院。從承旨司之請也。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詔:「今後禮部主判即兼領祠部、主客、膳部、禮部貢院,其兼領去處自合依條例管勾,所有主簿亦合準此。」從中書禮房所定 也。 元豐五年四月二十四日,通議大夫、知潭州、新除守戶部侍郎謝景溫改守禮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書闕。 七月八日,詔:「譯經、潤文並罷,自今令禮部尚書領之,廢『譯經使司印』。」 六年閏六月十四日,尚書禮部言:「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章曰『禮部貢院之印』。遇 試,則知舉官總領。昨廢貢院,毀舊印,以其事歸禮部,准格遇科場牒印並公事。伏綠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貢舉乃其一事。若遇 試牒印,即他曹事實有闕,乞別鑄部貢舉之印。」從之。 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尚書禮部乞六曹於隸寺監、寺監於所隸司局各許抽摘點檢稽違者,稱事書罰或上簿,上下半年各取索點檢。」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禮部言:「應須索官物合自下應副,及有旨更不覆奏者行訖,並乞奏審,隨事降付三省、樞密院照據。」從之。 七月六日,禮部言:「祠祭官致齋在本司及祠宮內與同局及同行事官相見,當(物)[勿]用謁禁。」從之。 五年十月七日,禮部言:「降送到空名假承務郎、州助教敕、齋郎補牒,以《千字文》為號印記,發下所屬官司。仍具注給降事因去處,候申到給訖因依,即營銷注。應敕、牒並置籍拘管,以事因注簿訖,(闕)[關]送吏部,即營銷簿。應敕、牒不得下司,當職官畫時交點道數,實封印押收掌,出榜召人進納,當職官躬親書填給付,具姓名、鄉貫、三代、年甲、字號及年月因依並見在道數申支部。應敕、 牒如客人收(敗)[販]賣者,指定所詣州每道給公據照牒,以字為合同號印,押其照牒,實封入遞,敕、牒付客人,召合進給人承買,經州投狀,依上法勘驗書填給付。其照牒公據批鑿毀抹訖,限兩日具姓名、鄉貫、三代、年甲、敕牒上字號報元承受處。」從之。 六年正月十二日,詔自今祠祭、游幸(每)[毋]用羔羊。從禮部請也。 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每歲宴賞共合用羊乳房約四百五十餘斤,泛索不在其數,所用不急而傷生致眾,深可惻也。請依羊羔例罷供,以他物代。」從之。 徽宗政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常州荊曹翁彥約奏荊曹:疑當作「刑曹」。形近而誤。:「竊以國家天覆萬國,化行方外,梯航輻湊,史不絕書。承平奕葉,神聖作興,禮備樂成,德洋恩普,聲教所暨,固已襲冠,遣子弟「遣子弟」句當脫一字。,曠然大變其俗。至於遐陬殊裔,阻險憑深,三代所不能臣,漢唐所不能服,莫不向風馳義,重譯來賓。觀其贄幣、服飾之奇,名稱、狀貌之詭異,多所未載。今其圖畫、表章藏在部,歲月寖久,宜命有司編集成書。如周家《王會》之篇,以見中國至仁,彰太平之高致,誠天下之偉觀也。」詔令禮部逐旋編集。 宣和四年五月二日,禮部奏:「承吏部關朝散郎許堯夫狀,昨在杭州居住,因凶賊侵犯州城,去失告敕等,數內賜緋魚袋敕一道不屬本部關請。勘合今來吏部關到許堯夫去失賜緋魚袋敕牒,緣本部即無許出給公據專一條法,未敢便依吏部條法本部出給公據,伏乞 朝廷詳酌指揮。如許令本部依吏部條法出公據,亦乞應江東、兩浙被賊州軍更有官員去失服色、敕牒令所屬保奏依此施行。」詔令禮部出給公據,余依本部所申。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詔禮部郎官一員兼主客。同日,詔禮部吏人減半。同日,詔鴻臚寺、國子監(並)並歸禮部。五月十九日,光祿寺並歸禮部,以並罷寺監也。 紹興二十一年,詔:「禮部貢舉案許於省試前一年六月一日添差手分五人、貼司三人,通本案人吏行遣。其當行職級二人,並本案及添差到手分、貼司各八人,於見請外每人每日各添破別給錢二百文,內貼司減半,不理為次數,於本曹四司職級、手分、貼司內選差,並罷身分文字,以次人承權。及自六月一日,許添支夾表連紙各一千張,於國子監息錢內收買應副。內別給錢系自十月一日起支,並至唱名了日住罷。」 二十八年二月四日,詔:「先降使人到闕樂語詞曲令學士院同禮部官看詳指揮更不施行。所有郊廟樂章,先令禮部等處看詳改撰訖,付學士院看詳改撰進呈,降下付所屬。」先是,學士院修撰修潤使人到闕應合用樂語詞曲。紹興十六年五月內王曮作禮部郎官日,合押應奉筵宴祗應人等,要見樂語詞曲,於學士院取索不得,遂乞降明旨同共看詳。自當年每遇天申節合用筵宴樂語,朝廷循習作例,令學士院同禮部官看詳。至是,學士院王綸有請,故有是命。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十月十日,詔禮部四司主事、令史、承闕、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之故也。 孝宗隆興元年二 月二十一日,詔:「今舉諸科進士,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剴切、策畫優長之人。可令禮部將省試上十名策卷編類,繕寫成冊投進,以備親覽。如有可行事件,當下三省取旨施行。」上初即位,從諫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六日,詔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禮部侍郎置一員,禮部、祠部郎官一員兼領。從右諫議大夫〔王〕大寶等請也。 八月三日,禮部言:「依指揮條具並省吏額,本部四司通額遷補見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四人,貼司一十二人,私名三人;祠部主事一名,令史二人,守當官九人,貼司七人,私名六人;主客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貼司一名;膳部主事一名兼主客(主)[司]事,令史一名,守當官三人,貼司二名。今減正貼司八人,入額,私名四人。其減下人依名挨排,候將來見闕日,卻依名次並從上撥填。」詔並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將來遇闕,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近年士人公然受賂,冒名入試,致令(切)[竊]取解名,亦有登科者。今省試在近,理宜禁戢。」詔:「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試者,各計所受財依條坐罪外,並真決編配千里外州軍。同保知情人依條永不得應舉。如士人告獲,與免一名名解名解:當有誤文,疑作「發解」。;諸色人告獲,支給賞錢三百貫。余依見行條法施行,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諭。」 二年六月五日,禮部侍郎周執羔言:「本部得旨討論典禮,看詳、集議臣僚奏請,改更 法令。緣渡江之後案牘不存,及累遭延火,燒毀案牘,無憑檢照。欲乞遇有討論、看詳、集議事件,除禮部已有干照外,所有自元符三年至宣和七年有徽宗皇帝詔旨措置條法,欲具事目取會國史院;自建炎元年至紹興三十二年有太上皇帝詔旨措置條法,欲具事目取會國史日曆所。伏乞許人逐處檢照回報,亦許本部差人前去計會抄錄。」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詔令尚書省將不赴唱名舉人楊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禮部收掌,候逐人痊安日各召保官二員,當官給付。 六年五月四日,禮部言:「依旨揮條具並省吏額,勘會四司通額遷補目,今見管六十一名為額。今欲減罷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五人,正貼司五人,有請私名二人,楷書二人,通以四十五人為額。」詔依,各從下裁減。將來見闕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以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四日,詔天申聖節齋筵禮部檢察樂次官主、令等,並不支破御廚吃食,今後准此。 七年正月十日,禮部言:「近引保竊見進士命名有上同翼祖者,雖文字之間不諱祧廟,若遽以為名,則有未安。欲望特降指揮,許之更易。並其它立名害理,乞從本部告示改正,明示四方,使士人通知。」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貢院 貢院 掌受諸州解送九經、五經進士,通禮、三禮、三傳、毛詩、尚書學究、名法之名籍,及家保狀、文卷,考驗戶貫、舉數、年 幾而藏之,以朝官一員主判。若遣官知貢舉,即主判官罷舉事畢,復別遣官。主判事見貢舉門。 真宗景德四年十月,翰林學士晁迥等上考試進士新格。詔曰:「甲乙設科,文章取士。眷惟較藝,素有常規。特用申明,聿加刊定。既遵程序,免誤學徒。庶敦獎善之懷,以廣至公之道。宜令崇文院雕印,送禮部貢院頒行。」 大中祥符八年四月,詔兵部侍郎趙安仁詳定權知貢舉起請事件,與陳彭年等編入貢院條制。《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仁宗天聖八年正月,貢院言:「自來都省於諸司內差三人與手分同發遣祗應,今緣舉人稍多,欲乞更差有行止、能書札二人同共祗應。」從之。 慶曆五年三月,詔禮部貢院增天下解額。是月,詔禮部貢院進士所試詞賦諸科,所對經義, 如舊制考校。先是,頒行宋祁等所定科場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神)[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詔貢院如南省放牓故事,合格者以名聞,俟敕下乃放牓。《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熙寧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詔貢院聽期喪滿三月者應舉。時因大臣言應制舉陳知彥以期喪不赴召。既特召試,因降是旨。《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高宗紹興五年七月十七日,詔令今次省試舉人降合取人數外,特更取十名十名: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一名』。」。有官 應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二年二月四日,詔:「貢院合避親人內系孤經人,止令就貢院與同經人一處收試,止避所避之官,令過落司送別位考校。」《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八年二月五日五日:原稿旁批:「寄案,一本作『六日』。」,詔:「省試舉人計囑應試人換卷代筆起草並書真卷,或冒名就試,或假手程文, 自外傳入,就納卷處謄寫,除依條許人並就試舉人告捉,犯人從貢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及告獲人優與推賞外,內士人該賞取旨補官,仍賜出身。」從禮部請也。《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御史曹筠言:「近來省試多以私意取專門之學,至有一州而取數十人,士子忿怨,不無遺才之孍。望下試院,使知德意,仍令監察御史出院日彈劾。」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御史湯允恭言:「切聞前次省闈就試之士,或有馮籍多貲,密相賄賂,傳義假筆,預為宴會期約,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為高價,至數千緡,僥冒苟得,欲占異等。寒苦之士,雖懷材抱藝,豈能與數人所撰較優劣於一日之間,徒為忿懣孍恨而已。」詔令禮部嚴行禁止,許同試舉人陳告,取旨免省。《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詔:「今後省試、太學國子監公試發解及銓試刑法,令國子監印造《禮部韻略》、《刑統》律文、紹興敕令格式,並從官給。」先是,上謂宰執曰:「自來舉人許帶《禮部韻略》入試院,致有司難以檢察。自今可令國子監多印造《韻略》,並從官給,庶幾懷挾之弊可革,當得真賢碩能之士,以副選擇。」沈該等曰:「陛下精審灼見弊源如此,敢不謹遵聖訓」!故有是命。《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二日,宰執進呈類試院人吏、兵士邀阻赴試人乞取錢物。上曰:「此豈可不治!近日聞試院中整肅,士人極喜,自此有實學者進,而寒畯之士伸,偽濫苟得者革,而僥倖之風息矣。」上又曰:「祖宗貢舉之法無不周備,顧有司奉行之如何耳。可令類試所嚴行禁止,仍令禮部立法。」既而 敕令所修到法:「諸貢院人吏並把門兵級輒將赴試人邀阻,不即放出,及人吏收接試卷作弊,乞取錢物,罪輕者杖一百,贓重者自從重。」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四日,內降手詔,戒飭試院欺弊。詔曰:「自昔願治之君,急於求賢,以協濟事功。而當時之士,亦各務修飭,以承休德。用能發揮所學,克副簡求,朕甚嘉之。自即位以來,率由祖宗之宏規,屢下三年之詔,詳延俊茂,縻以好爵,所以加惠多士,可謂無愧於古矣。是宜咸加策勵,以稱所求。而近年以來,士風寖薄,巧圖牒試,妄認戶名,貨賂請求,重迭冒試。逮至禮闈,不遵繩矩,挾書代筆,傳義繼燭,種種弊欺,靡所不為,不惟負國家教育、選舉之意,兼使有素行、負實學之人俱蒙其恥。一至於此,豈所望哉!夫待之厚則責之深,出於禮則麗於法。儻名檢之全虧,實自干於邦憲。繼自今其克黜乃心,明聽訓言,無蹈非彝,以貽後悔。在外委漕臣及監司按察,在內令主司覺察,御史台糾劾以聞,當重寘典憲,務在必行。故茲戒諭,想宜知悉。」 八月十六日,宰執沈該等奏曰:「今次科舉見已引試,聞試院中甚嚴肅,昨日有數人傳義者已依條施行。如前日宗子善積懷挾,亦令扶出,示天下至公,自此科舉之弊當盡革去。」上宣諭曰:「朕於此事極留心,異時宰執、侍從皆由此途出,若容冒濫,所謂拔本塞源也。」該曰:「陛下於貢舉如此,可謂知人材之所本矣。」《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一月二十六日,詔:「考試除六經依條通融相補外,其經義、詩賦兩科合格人如有餘、不足,內詩賦不得侵取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將詩賦人材不足之數通融優取,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吏部員外郎王晞亮言:「切見國家取士,詞賦之科與經義並行,取人之數,初不相過。比來學者憚試選革弊之嚴,去嚴就易,競習詞賦,罕有治經。臣(作)[昨]備員國子博士,每孟月課試學生,治經甚少,二《禮》纔兩三人。繼為國子發解所點檢官,閱試學生九百人,習經義者僅二百人,《禮記》、《春秋》則不過十數,而《周禮》一經乃絕無有。」故有是命。《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年正月二十八日,詔以見任兩省、台諫、侍從以上有服親為權 要親族,候發榜了日,令禮部將過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無上件服屬之人開具奏聞。 二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詔:「應因懷挾殿舉,並令實殿舉數,不以赦恩原免。如再犯,永不得應舉。」《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監試官、監察御史沈樞奏,乞少寬傳義之禁,慮有不實。上曰:「向來舉場縱弛太甚,此奏若行,又復前日之弊矣。是在今日似為細事,朕所以區區必欲禁止者無他,以取士之原實在於此,異時公卿大臣皆繇此途出,其利害不為不重。況挾書傳義,類非佳士,儻稍有實學、知廉恥者必不肯為,樞此奏蓋欲沽士人之譽爾。」臣該奏曰:「其間語言,誠為過當,乞更不施行。」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本院引試有官鎖應宗子三十四人內,一名公高治《春秋》,系是孤經。欲乞將公高試卷依公精加考校,如文理優長,即前期具合格真卷繳申尚書省,取朝廷指揮。如不合格,從本院一面黜落。如已後更有無官取應孤經之人,亦依此。」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孝宗隆興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諫議大夫劉度言:「貢院為赴試人眾,分作三場。乞將赴試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參雜,只據經義、詩賦人數通融相補,分作三場,混同考校。」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十六日,詔禮部貢院比前舉取過人數共添取一百人。《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去年覃恩免解進士共二千八百三十八人,內有八百六十五人未來就 試,欲乞於近降指揮增添一百人額內指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數。」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幹道二年二月十二日,貢院申明有第三場策卷誤犯廟諱嫌名,從口從休。宰執洪适等奏曰:「前舉樓鑰誤犯廟諱舊名,從人從庸,得旨特與降充末等頭名。」上曰:「嫌名比舊名為輕,可令依等第取放。」《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五年正月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進士避親,依條牒送別試院收試。如別試所牒還避親孤經之人,許令止避所避之官,就貢院收試,互送別位依公精加考校。其續到應有合避親之人,與別試所發回孤經之人同經,即從本院一面卻行牒送別試所收試施行。」從之。《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五十九。 【續會要】 淳熙二年六月八日,臣僚言:「貢院封彌、謄錄兩處須務謹密,乃免泄漏。所用貼司等人舊差省部、寺監、臨安府諸縣公吏,可所顧惜。近來皆是罷役游手人,每遇考試,占據代名,有至二十年者,內外結連作弊,乞嚴作禁戢。自今止許差省部、寺監及臨安府諸縣見役公吏正名,不得令遞年代名人入院,(乃)[仍]不許兩處私相往來。」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禮部狀乞修貢院,上曰:「歲久不修,恐致傾倒,可令漕司修蓋。」趙雄等奏曰:「秦檜蓋造如貢院、太學、秘書省等,大抵皆宏壯。」上曰:「秦檜亦有才,若能公而無私,便是賢相。」 十一年二月十三日,禮部貢院言:「逐舉省試開院後,合造上十人進冊並副 本。除已從例,候開院了日計置修寫。」詔候開院日將上十人真卷先次進入。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仰惟國家三歲大比,郡國俊秀咸試於禮部,而事猶小有未便而當革者,謹具下項:一、投納試卷雖分幕收接,及至昏暮,不免壅並紛拏。吏輩要求,轉加留難,擲棄地上。至夜收聚,多有足踐、油污及指為不終場。竊見太學私試、別院武舉試並置木櫃,穴其上度可容試卷者數穴,使就人自投納其中。去秋臨安府解試,亦多置大櫃於逐幕安頓,委封彌官先自封 ,至卷納絕,舁至封彌所驗視封 ,親數試卷,謄上簿籍,各無毀失,委是利便。乞下臨安府取索元櫃,每幕各五六口,不足則令臨安府添造。一、謄錄人皆是六曹、寺監、轉運司、臨安府九縣科差吏人,皆(顧)[雇]游手,本非正身,老弱殘患,僅能書寫。諸司雖給錢米,例為吏人減 。及謄錄之所,上雨旁〔風〕,毀壞文卷。每至簾內催迫,以老病之人日夜抄寫,精神困弊,至多脫誤。或字數稍多,擅自節略,致無文理,枉遭黜落。今乞嚴減 之禁,重節略之罪,增謄錄之人,去老病之徒。若或(顧)[雇]倩老病及曾經作弊等人入院,其元差正名並乞重坐以罪。及謄錄所務令夾截(同)[周]密,庶免風雨損壞之害。一、對讀雖有官,往往先令吏人點對,官員間抽摘二三,略辨魯魚之誤。至簾內一有取索,方始子細對〔讀〕。今乞增對讀之官而厚〔其〕供給,嚴鹵莽之罰以警其惰偷。一、大院避親舉人牒送別院,取人最窄,或一經有二十餘人止取一名,其餘雖文理優長,皆在所出,考官但為之太息而已。照得舊來別院零分卻歸小院,初無定製,乞自今應有大院零分並歸小院聽取一名。臣熟知其弊,不敢緘默。」詔對讀官添差二員,余令禮部候鎖院日行下試院措置約束施行。 淳熙八年二月十一日,詔禮部候省試開院日將上二十人真卷先次進入。 十年十月十六日,詔禮部申嚴約束,州郡文移、市肆牌額,不得輒犯廟諱。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禮部減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一人、正貼司一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太平興國三年九月甲申,上御講武殿,親試禮部合格進士,得胡旦以下七十四人,並賜及第。先是,去年諸州已薦士「年」下原衍一「去」字,據文意刪。,遂詔罷貢舉。上恐場屋間有留滯者,復下詔令郡國除三禮、三傳學究外,悉令今年八月至闕下,及是上親試而特放焉。故事唯春發榜「故」下原衍一「是」字,據文意刪。,至是秋試,非常例也。既而盡賜綠袍、手版天頭原批:「添在真宗上。」。 大中祥符元年,詔禮部貢院諸科舉人雖初舉而藝業可取者,與進〔士〕第進士:原誤作「進其」,據文意改。。上因謂王旦等:「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校為懼,然有藝者皆喜於盡公。且諸路發解拘限條制,慮遺才俊,當稍寬之。」馮拯曰:「進士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且江浙舉人專業詞賦,以取科名。今歲望令於詩賦合格人內兼可策論「可」字疑為「試」字之誤。。」上曰:「大凡文論可見其才識。南人喜誦詩賦,及就公試,或攘剽舊詩,主司能辨之乎 」旦曰:「古人警句非後進所及,苟竊用之,無不辨也。」 五年,上親試禮部奏名進士於崇政殿。前一日,殿之廊廡分列位次,署其名氏,仍揭於榜,使無得移易。內出《鑄鼎象物》賦、《天險不可升》詩,《以人占天論》題,摹印以賜。官給紙起草、印題給紙,自此始也天頭原批:「此二條原夾在本卷第九頁內。」又批云:「添在大中祥符八年上。」。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祠 部 祠部 【宋會要】 祠部掌祠祭畫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以朝官一員主判。《兩朝國史志》:祠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祠祀、享祭皆隸太常禮院,而天文、刻漏歸於司天監,本司但掌祠祭畫日、休假令、受諸州僧尼、道士、女冠、童行之籍,給剃度受戒文牒而已。(今)[令]史四人。元豐改(置)[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提領度牒所附禮部郎中。通行四司。分案有二:曰道釋。凡臣僚陳乞墳寺,試撥經放,該遇聖節始賜紫衣師號,諸州宮觀、寺院、僧尼、道士、童行整會甲乙,十方住持教門事務,僧尼去失度牒改名回禮,僧道正、副遷補,拘收亡歿度牒,歸正換給、埋瘞等陣亡恩澤,陳乞比換紫衣師號,給降出賣書填翻改空名度牒等,皆屬之。曰詳定祠祭、太醫帳案。凡醫官磨勘八品駐泊差遣,太醫局生試補,祠祭奏告、奉安、祈禱,應道釋神祠加封賜額,諸色人陳乞廟令養老,侍從等除受奏舉醫人越試,宰執初除罷政遇大禮及知州帶安撫使、學士及管軍觀察使以上陳乞太醫助教等,拘催諸路僧道帳籍,皆屬之。又有製造(窠)[案],掌製造、書寫、勘合綾紙度牒、紫衣師號及度牒庫官吏替上申請事。又有知雜、開拆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手分九人,貼司七人。度牒庫隸焉。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八月,詔曰:「先是,祠部給僧尼牒,並傳 送諸州長吏親給。如聞吏緣為奸,募人以緡錢市取,齎以至外郡賣焉。得善價即付與之。自今所在宜奉行前詔,違者重致其罪。」 淳化四年八月,詔:「應僧人失墜無祠部,並經策試者,所在召住院僧二人保明無虛偽,具出家來歷夾名申奏,令祠部勘會出給,不得發遣僧人上京請領。若因巡禮,乞翻換祠部者聽。」 至道二年六月,詔祠部今後諸處牒到許為僧道者奏裁。 三年六月,詔祠部正名令史不得揀抽往逐處。 真宗咸平二年七月,詔:「諸州比試童行,只得將僧帳內見管人數比試經業,具合格人數申奏,不得將已開落人出剩放度。」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詔:「(詞)[祠]部手分八人,遇文牒並多日限給三十道,稍稀二十道。每降到奏狀及申狀、僧尼、道士陳狀,並上歷排日行遣,畫時入遞。如怠慢過犯,牒開封府科罪。其本行手分,都省不得抽差。」 二年五月,詔:「僧尼、道士身死者,其紫衣、師號 牒並令知州、通判批書還俗及身死年月納祠部。」 三年七月,詔:「祠部給僧尼、道士牒,將本州島帳勘會注(給)[籍]訖,本州島判官押書勾鑿。應僧尼遇恩澤試經中剃度童行給祠部者,將帳照證,亦勾鑿訖,遞送逐州。所給戒牒,如本人將到剃度受戒六念,勘會文帳印書給付。」 八月,詔:「今後開封府界逐年承天節試經及非時度放童行,其剃度牒委祠部一依外州例封送進奏院,發與開封府,勾逐寺主首取 保明狀,當官責領給付。」 十二月,詔祠部給剃度牒並於按檢計寺院法名若干人數,入(按)[案]收掌。 四年四月,詔:「道士、女冠如受偽命公憑,自今許翻換祠部正牒。」 五年閏十月,詔:「宮觀行者每年依例考試,未得退落,具試業等第、有無過犯聞奏。」 六年正月,詔:「京兩街僧錄供三年造僧帳之時,其住房僧不得擅立院額入帳度童行。」 十月,詔:「祠部今後據逐處申納僧尼祠部六念牒,驗無虛詐,即與給戒牒,粘縫印遞往逐處給付。」 天禧二年閏四月,尚書祠部言:「絳州太平縣妙果院尼妙喜納祠部六念,州 作亡尼例抹破,請翻換文牒。檢會編敕,止有失墜召保再給之條,今 抹破即未有此例,欲自今應似此類並與翻換。」從之。 四年八月,河東路勸農使王允明言:「昨降五台山普度童行祠部牒二千九百七十七道,給散外有三百四十道繳納。緣自華嚴寺至代州三程,隔騰、潤、蒗,若被人奪賣,難便根勘。欲乞今後五台山祠部牒如有事故、還俗、逃亡、身死理合追納祠部牒者,令勾當寺務使臣書鑿毀抹訖,實封齎送代州。」從之。 五年二月,尚書祠部言:「每年承天節比試童行,並牒都進奏院遞送散給。近林特等奏請在京府界並送開封府,今後每年發放祠部〔牒〕,並乞條貫。有詔從之,然只稱提舉發遣普度牒。所有今年承天節比試童行,欲卻依自來條貫施行。」詔三司與祠部同定奪以聞。」 三司看詳:「每年披度給牒,自來祠部承例發放,別無拘管提舉關防。今請應承天節披度等專委三司(益)[鹽]鐵判勾官於本司選勾覆官前後行六人專置司,與祠部手分同共發遣。應諸處奏到文狀,並批送三司,委開拆司依發放例置歷抄上,發與發遣司,委本司將祠部照證帳按及宣 條貫勘會合度數,限半月內印押,通判部官發放。候給訖單狀到,勾銷元帳。候印押了,具道數實封發與開拆司入遞,赴當官點名給付。其發遣祠部司應承受奏狀,祠部並置歷抄上通押。如違稽鹵莽,檢舉施行。其已受祠部沙彌受戒畢給牒,亦委發遣祠部官管勾印發遞付,並依祠部例。並非時內降祠部,本司預印空名紙,舊只本官書押,手分將與中書填寫後降 ,下司銷破,一依舊例。自來所管帳,今緣照證使用,慮恐損失不全,欲據今日已前帳並從三司差人點檢,如有損失,特與放罪。自天禧元年後帳見在者,般赴三司,置庫架閣。所有天禧元年已前帳,即據見在道數編排於金耀門文書庫架閣,今後並委三司承領。應雕板祠部戒牒,自今須本司官當面印造,置歷拘管通轉數目,經使、副籤押印板,纔印絕,封押於本司官處收掌。沙彌受戒後因巡禮到京,執祠部六念赴祠部送戒牒者,舊來直便給付,今緣已有條貫轉遞對官給付,自今更不得直給。應祠部自來合行事,並令與三司提舉官同共管 勾行遣。如祠部闕官,即提舉官一面發遣。」從之。 四月十九日,判三司鹽鐵勾院兼發〔遣〕祠部任中行言:「僧尼戒牒,自來祠部不畫時給遣。應使出家年深不得牒者甚多,伏緣未降 已前甚有未得戒牒之人,望許經省陳狀,將天禧元年已來帳照證出給。其在京僧尼受戒年深未得牒者,據狀合召住院主首保明無虛偽,當面給牒。」從之。 二十七日,任中行又言:「逃亡、還俗僧尼祠部戒牒依例燒毀者,今緣本部在三司火燭不便,今後欲只剪碎毀棄收貯充公用。」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判三司鹽鐵勾院兼發遣祠部張及言:「祠部本尚書局,只自林特起請,後來遂令勾院置司發遣。緣勾院是關防錢穀之司,日逐勾帳,收支浩瀚。其祠部管轄僧道帳籍日有生事,不惟煩並,兼礙點勘錢穀。欲乞依舊卻復都省,所有主判官乞自朝廷選差,關防程限並依天禧五年二月九日敕施行。」從之,仍命祠部郎中、直史館楊嵎主判。 十二月,判祠部楊嵎言:「按天禧五年二月九日 條貫,祠部事十條系更改外,止餘六道,又多載在編 。所有諸路奏狀乞依舊批送祠部承領,置文歷舊例提舉關防。」從之。 三年三月,三司言:「勘會祠部天禧元年後所請朱紅表紙逐年數目不等,乞下祠部勒手分勘會,每牒合使表紙若干,每若干牒使朱紅一兩,委當職官再行比較,今後依此例入帳銷破。」從之。 四年五 月,權判祠部慎鏞言:「諸路納到事故僧道牒,看詳偽濫不少。只自任中行起請剪碎公用,深防奸詐,欲卻依舊燒毀,若殘零不用文字剪碎公用。」從之。 嘉佑六年正月,詔判祠部自今降 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阡。事見考功門。 神宗熙寧二年九月五日,詔:「尚書祠部遍牒四京及諸道州、府、軍、監,今後應僧尼、道士、女冠身亡、事故,其元受披剃文牒、戒牒等並仰逐處依舊例抹訖,更於行空處批鑿身亡、事故年月、因依,本州島軍官押字用印訖,具狀繳連入遞申納本部。仍仰本部實時具交收道數、年月,附遞迴牒本州島。州司候到,鉤銷照證。其繳到文牒等,即仰依舊詔施行。」 元豐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書祠部(年)[言]:元豐元年出度僧牒九千三百六,今年出七干九百四十二。先是,上欲知二年之數,詔祠部以聞故也。 五年六月十一日,詔:「自今紫衣、師名止令尚書祠部給牒,牒用綾紙。被受紫衣、師名者納綾紙錢陸百。」是歲十月復詔,依度僧牒例用紙。 六年五月十一日,詔尚書祠部具去歲給度僧牒比元豐四年孰為多少以聞。已而祠部以四年數比較共多五千七百餘道,於是又詔自今給度僧牒如過每年數目,即未得印給,先具以聞。 六月三日,禮部言:「祠部給度僧牒准詔及遞年數,即止按元豐三年六千三百九十四、四年四千一百九十六、五年九千八百九十七,今取酌中之 數,欲以三年為額。」從之。 十月三日,尚書禮部言:「祠部出度僧牒,以六千三百六十二為額。今年已溢額千五百五十四,乞歲以一萬為率。若踰數,乃以聞。」從之。 十二月九日,尚書禮部言:「度僧牒已立額歲給萬,今年已給九千一百二十七,額外並來年數。」 七年二月七日,門下省言:「度僧牒已著令,每道為錢百三十千。檢會 夔州路轉運司每道三百千以次減為一百九十千,欲送中書省價高處別取旨。」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閒劇不等,今欲減定員數。事至簡者,祠部減郎官一員。」從之。 二年三月九日,詔:「僧道身亡及還俗、事故,其度牒、六念、戒牒令所在官司先行毀抹,依舊繳申禮部。本部以籍拘管,置櫃盛貯。每季委郎官監送,於省外焚毀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八月二十三日,詔曰:「近諸處頒降空名度牒甚多,其價不一,蓋是自來未曾專置收賣關防去處。仰自今後應在京官私出賣空名度牒、紫衣,並赴提舉京城所申賣,私下不得交易。內給降往諸路州軍,或數內有系在京出賣者准此。其合行事件,令本所條畫疾速聞奏。」 十二月七日,詔:「祠部每年額合給一萬道,已降朝旨每道價錢二百二十貫文,候賣到每道撥錢二十貫文送京城所。可自來年(今)[令]尚書祠部於歲給數內支撥九百九道,與京城所充增到錢二十萬貫之數,所有前降 每道撥錢二十貫送京城所指揮更不施行。」 大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禮部尚書鄭久中等奏:「勘會祠部所管天下宮觀寺院,自來別無都籍拘載名額,遇有行遣,不免旋行根尋。今欲署都籍拘載,先開都下,次畿輔,次諸路,隨路開逐州,隨州開縣鎮,一一取見。從初創置因依、時代年月,中間廢興、更改名額及靈顯事跡,所在去處開具成書。」小貼子稱:「天下神祠廟宇數目不少,自來亦無都籍拘載,欲乞依此施行。」從之。 二十五日,上批:「法令者政治之大本,官私之所守。(令)[今]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詐起,蓋官失守、人玩禁也。度牒之直,禁不得減。兼併權豪之家公然冒法,買不如價,至或高估物直,以相交易,是法不足以禁而令有所不行也。自今度牒除年額所出、御前所用,增不得過常數之半。不如價交易,其錢沒官,已度為僧道者皆還俗。由是而推之,應法令之在天下者違犯寡矣。其各遵守,毋或有違,仰御史台覺察彈劾以聞。」 四年五月四日,臣僚上言:「伏見天下僧尼比之舊額約增十倍,不啻數十萬人。嘗究其源,乃緣尚書祠部歲出度牒幾三萬道,以其歲給數多,民間止直九十已下緡,遂致游手慵(隨)[惰]之輩或奸惡不逞之徒皆得投跡於其間,故冒法以干有司者曾無虛(實)[時]。欲乞應天下宮觀寺院每歲撥放試經與夫尚書祠部所出度牒並權住三年,自大觀五年為始,候年滿日並依舊。」詔 依奏,並權三年,仍依紹聖元年數,應不依舊格增添撥放者並罷,令禮部限十日開具聞奏。 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三省、樞密院言:「奉聖旨,仰禮部遵守下項。如違,令御史台彈奏,以違御筆論,尚書省互察。應天下每歲間年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號並住五年給降,不以名額,並令住。印空准此。印板毀棄,候及五年取旨。雖奉御筆取索,亦稱無印造。應臣僚陳乞及特旨等,並不許賜宮觀名額。系德士寺院額、塔院黃籙准此。。 應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並禮部毀抹。應見官司修釋氏宮觀,不許以龍為飾及安已畢者免改。應天下釋氏宮觀,不得增置田產、侵奪民利。應恩澤陳乞賜度牒者,並不行。應舊寺院昨以奸人妄有申請,改軍作德士宮觀「軍」字恐誤。,可除大相國宮外,卻依舊為寺院額。檢會第三項應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並送禮部毀抹。奉聖旨已降指揮內第三項官司庫務見管空名度牒、紫衣並送禮部毀抹,止為都下官司申明行下。」 乃者朝廷患度牒之弊,而詔止五年,在京官司祠部盡行毀抹,可謂長慮以救一時之弊矣。臣巡歷至福州,體訪得民間初聞有此指揮,深恐例皆毀抹,遂賤價出賣,止於二十餘貫。繼聞止毀在京官司祠部,州縣依舊書填,其價頓增,今已不下百千,往往珍 十二月十二日,中書省送到宣義郎、權發遣福建路轉運判官公事柯暘奏:「臣竊 藏以邀厚利。增而不已,必有倍之,縱而不問,則利下為甚,而於國家未聞有補。臣於去年三月二日陛對,亦有札子敷陳利害,蒙陛下收采,若可行於今日,臣再相度,欲乞於書填日補納官錢一百貫。蓋民間元買止於五六十貫,官中輕用,所得亦不過此。今官中毀板住給,遂使民間所收賤價祠部得以倍增其直。又況所有者皆兼併豪右之家,方且待價,必厭其所欲然後售。若不於書填日令補納官錢一百貫,則是官司元給過民間祠部每道虧一百餘貫。諸路州軍尚存度牒在民間者不知其幾萬,在官司者不知其幾萬。民間度牒當令州縣拘收呈驗,籍定數目,並從州別給公據,以挨書填日,照對鉤銷,杜絕奸弊。今價既高,尤資偽冒,安能盡獲,可不慮乎 官司度牒亦隨處籍見其數,不得減價別給公據,於書填日免納官錢,庶幾民間有以准平,公私咸若,利害灼然。臣愚伏望陛下斷而行下,歲入無患百萬,歲終起發赴闕,實有補於國用,亦非損於民財。又臣巡歷至邵武軍,點檢得推院勘到偽造度牒,百姓陳樞等偽造過一百九十三道貨賣,又見禁一名陳祖孟供過買得襄陽府已獲人黃中等偽造度牒一道貨賣,其黃中等見在襄陽府推勘。以天下之廣,其所不獲者未易以數量也,蓋為無關防。臣愚以謂將來印行祠部,欲乞朝廷相度,於後苑作織造異樣綾帛在民間所無者印造,量其價以補其費,兼加以 字號,如舉人試卷然。令州軍如遇書填,並騰錄字號一本,月終類聚,申部照對鉤銷。如有偽冒,即行根究,庶幾久遠,可以杜絕偽造之弊。」奉御筆:「度牒價直比聞增貴,奸人趨利,偽造必多,如邵武軍所勘可以 見。宜令禮部詳度,將已降度牒在州縣未下在民間、未書填者隨處籍見其數,量增價直,別給公據,以俟書填照對,杜絕奸弊,疾(連)[速]立法,取旨施行。內偽造度牒印板以違制論,官司不檢察徒二年。」尚書省看詳:「偽造度牒除造官印外,偽度牒自合依偽印罪賞條法。至於降樣造紙,監視印給,各有關防。其偽造度牒印板印偽度牒及書填官司不檢察者,理當專立嚴禁令。擬修下條:諸偽造度牒印板徒二年,已印者加一等,謂印成牒身而無印者,並許人告。諸偽造度牒而書填官司不檢察者徒一年。右入政和詐偽 。告獲偽造度牒印板錢一百貫,印成牒身而無印者加五十貫。(石)[右]入政和賞格。」從之。 六年閏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今措(署)[置]僧道度牒、紫衣、師號下項:一、度牒、紫衣、師號見今權住出給,比沿邊事措置糴本,暫許開板印造。雖有指揮印畢毀板,尚慮無以關防,(今)[令]禮部將今來所開新式印板申納尚書省,置櫃封 ,遇有印造,具狀請降。印畢,限實時封記送納。一、應今日以前已給空名未曾書填度牒、紫衣、師號在官者限一季申尚書省換納,在私者截自指揮到日更不行用。 一、偽造〔度〕牒、紫衣、師號從未有專一法禁,(令)[今]後有犯,並依詐偽制書科罪,流罪配五百里,徒罪配鄰州。一、見住給試經撥放等度牒、紫衣、師號,限滿更不追給。自限滿以後,並減半給賜,止系一道者全給。一、依仿將仕郎、校尉綾紙體制,別立度牒、紫衣、師號新式,令禮部依此開板,改用黃紙,如法印造,真楷書填。」奉御筆:「僧道度牒、紫衣、師號,歲久偽冒者眾,又昨因改更德士,奸偽益多,無以甄別,及舊式全無體制,非所以示敕命之重。可依前件措置施行。自今除應副新邊及糴買併合給若干本外若干:原作「干若」,據文意改。,更不取索。輒陳乞支降者,以違御筆論。雖奉專旨,並令禮部執奏不行。」 宣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禮部言:「宣和二年六月十七日 ,天下每歲間年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號並住五年給降,印板毀棄,候及五年取旨。契勘今年六月十七日住給五年限滿,合行取旨。」詔更展三年。 高宗建炎二年五月八日,詔:「偽造度牒、紫衣、師號,並許同造及知情引領變賣人陳首,與免罪犯,依告獲給賞。其照牒公據如有偽冒,依條施行。」從禮部請也。 十一月三日,詔:「四字師號每道價二百貫,許犯公、私罪杖各一次聽贖,內私罪仍除盜及毆擊人外,余(德)[聽]贖。」從禮部請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詔祠部郎官一員兼膳部,吏人減半。 八月十三日,詔戶部侍郎葉份提領新法度牒,就用見今提〔舉〕茶鹽印行使。先是,尹東 等言偽造度牒之弊,尚書省措(署)[置]:「一、偽造度牒之人雕成一板,則摹印無窮,兼染成黃紙,便可印造。今欲改用綾紙,背造仿官告,如法書寫,本部官系御書押空。留合書填去處,令禮部限一日立式申尚書省。一、乞令禮部依仿茶鹽鈔法,如遇給降諸州軍度牒等,並用簿題寫手本料例字號於綾紙後,別用朱印合同,降付逐路轉運,同委本司官吏主行。一、應民間空頭未書填舊度牒、紫衣、師號,並限今來指揮到日官吏更不得書填,許赴禮部納換,每道量納綾紙工費錢度牒一十貫,紫衣、師號五貫。一、檢會茶鹽法偽造文引者當行處斬,許人捕,賞錢三百貫文。今來依新法給降度牒、紫衣、師號,理當嚴立法禁。如有詐偽,欲乞依偽造茶鹽引法施行。一、契勘今來改用新法度牒等事干財計,欲委侍從官一員專一提領。」並從之。 同日,詔榷貨務見賣度牒等於即今價直上添入綾紙工費錢出賣。先是,提領所言:「度牒每道見賣一百一十貫,今添一十貫;紫衣見賣四十貫,師號每道見賣三十五貫,以上各添五貫文省。」故有是詔。 十六日,詔:「偽造度牒、紫衣、師號,其知情、貨賣、牙引及資給之家並勘驗,書填官司知而取受者,並罪加一等。若勘驗鹵莽,致有透漏,減三等,贓重者自從重。其知情、貨賣、牙引及資給之家如能告首,即與免罪賞外據文意「賞」當為誤字。,仍依今來指揮給賞。」 同日,詔新法度牒改用絹,令戶部 應副。以提領所申,乞下兩浙轉運司起發年額綾應副使用,故有是命。 同日,戶部侍郎葉份言:「改用新法度牒,今降半印合同號簿付給,降路分轉運司照驗書填。契勘其間有州軍相去轉運司隔一、二千里,深恐地里遙遠,卻致防阻。今欲更降合同號簿,一面付本路提刑司,許令願就一處勘驗書填。如翻改別路州軍者,即令本司於度牒背後分明真謹書寫某年月日,勘驗得別無虛偽,用印官押字,仍出給公據,並折角實封處,牒付客人齎執前去所指州軍照驗書填。如敢私拆,並依客人私拆翻改茶引法斷罪。仍增立賞錢作三百貫,先以官錢代支。所有逐時給付榷貨務出賣度牒等,亦乞令禮部給降合同號簿,就差本務使臣管押。其應副隨軍度牒等及御前取索,並乞開具所要路分,報禮部給降。」詔依,仍委左、右司度牒背後系(御)[銜]押字,用本司印四印。 二十一日,詔:「提舉措置新法度牒等事所合用押號簿使臣,下吏部於得替待闕已未參部大小使臣內踏逐指差,與免短使,先次赴任,具名申尚書省,給降付身。其請給、理任、券馬等,並依榷貨務前後已得指揮。」 同日,詔新法度牒左、右司郎官於禮部侍郎後系銜。左右司言禮部書寫度牒,左右司郎官階銜在年月後,面背用印,致印文昏透不明,故有是命。 二十五日,詔:「新法度牒號簿付逐路提刑、轉運司,逐處公吏敢有邀阻 取受,許人告,從徒二年科罪。若官吏辨驗到偽造度牒等,每一火各轉一官資。」從葉份請也。 同日,詔:「民間未書填度牒等,計會州軍行用錢物。妄作日前書填者許人捕,依偽造度牒罪賞施行。」 十月十二日,詔:「今後令諸路轉運、提刑司遇有合書填度牒等,專委近上職級實時書填給付。如敢非理阻節乞取去處,並許越訴,者官當竄逐嶺南者官:「者」字疑誤。,人吏並配海島。」 十一月十日,詔:「今後應書填新法度牒,官司候書填訖,當日出給公據付本人,於受戒處照驗,方許受戒。其私下輒擅書填人,欲依私拆遞牒法斷徒二年罪,賞錢三百貫文。」同日,詔:「新法度牒如客人再行翻改往別路州軍者,許令經守臣陳狀,當官拆實封遞牒驗實,於公據後批鑿某州軍、某年月日,驗認別無虛偽,系銜用印押字。仍別給折角實封遞牒,當官面付,客人齎執前去所指州軍貨賣。如更願翻改,亦依此施行。」並從葉份請也。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詔:「應僧尼、道士、女冠願將已書填黃白紙度牒等赴禮部納換者聽,內度牒每道貼納工墨錢一十貫文省,紫衣、師號減半,令禮部一就書填。及有緣賊馬毀失度牒,經官自陳,給到公據願就禮部納換者,亦令依此。」從葉份之請也。 二月十八日,戶部侍郎兼提領度牒葉份言:「台州通判潘因權州日書填過假偽度牒等近二千道,許先赴壇受戒,每道貼錢四十貫,紫衣、師號減半。 今相度如應僧道等齎到已書填黃白紙度牒,赴禮部納換。若驗得系是偽造,與免根究追改,依前件已降指揮許令納貼錢書填。」詔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祠部員外郎章傑言:「自來(牒)[度]牒以千字文為號。其間字號有犯俗間避忌者,交易之際例多退嫌,至或減損價直,今欲豁除字號共一百字。」從之。荒、吊、罪、羌、賴、毀、傷、短、悲、禍、惡、終、薄、顛、虧、疲、弱、傾、減、弊、刑、點、殆、辱、凋、飢、糟、糠、妄、悚、懼、恐、惶、駭、驢、騾、鳥、獸、駒、犢、誅、斬、盜、賊、叛、亡、孤、陋、愚、化、戎、闕、俗、過、改、難、克、非、陰、兢、盡、業、憂、去、賤、別、切、磨、離、退、移、禽、驅、輕、刻、因、杳、冥、庸、恥、逼、遣、落、獨、捕、獲、寡、志、驚、特、厥、倍、疏、寥、戚、莽、晦、魄、矯,皆以俗嫌忌故也。 七月二日,詔:「諸路僧道尼應因盜賊散失度牒,並許召保,限一季內於所在州軍自陳,保明申部,出給公據。」從禮部請也。 八月十五日,詔:「舊法未曾書填度牒,並更不行使用。在官者並令繳申禮部毀抹。」 同日,詔提領度牒所官吏並罷官,依省罷法。度牒事並撥歸禮部。 二十六日,詔:「今後祠部每料作五百道,據合要路分數目供申本部,備申朝廷降黃牒下部修寫製造,仍差人前來請領。」 同日,詔:「今後遇有造成諸路度牒合同號簿,每路從本部直關吏部,限一日差小使臣一員管押,依昨申請到旨揮與免短使。其差出合破券馬等,並依榷貨務號簿使臣見行條法每及千里與減一年磨勘。若闕於巡幸,所至州軍 差有物力使臣或衙前管押,其券馬依使臣例候回日與免重難差使一次。」先是,提領度牒所置押號簿使臣,至是罷之。 紹興元年三月八日,詔:「文林郎、越州觀察推官章識看驗得沙彌利珊等度牒四十九道,並系偽印,與減二年磨勘,比類施行。」 七月六日,詔:「四川宣撫處置使司自行製造度牒出賣,應副使用,自今降旨揮到日住罷。今後如有合應副支使去處,即差使臣前來行在請降。」先是,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恭稟聖訓便宜行事,見依仿朝廷給降體例,臣本司製造綾紙度牒,逐急支降應副贍軍使用,許於川陝、京西路販賣,與已給度牒一袞行使,謹具奏知。」尚書省勘會:「行在見給降空名度牒系絹紙打背,禮部長貳、祠部郎官系銜押字,面用祠部印,背後郎官系銜押字,用左右司印。及隨度牒公據用半印合同,並用半印合同號簿給付降州軍。今來宣撫措置使用製造度牒既無逐處印記,又官員銜位,並體式不同,切慮民不孚信,難於出賣,兼難以覺察偽詐。」故有是命。 十月十七日,詔:「應諸路州軍官吏能用心辨驗偽造,每火已經官司推勘斷遣了當,即將元驗獲官吏比提刑轉運司推賞。如人吏不願轉資,許依貨賣牙引告首支賞,仍以收到書填度牒等縻費錢內支給。」從禮部請也。本部言:「建炎三年八月十二日旨揮立到提刑轉運司官吏辨驗偽造賞格,其餘 官吏未有明文。」故有是命。 二年四月十六日,詔自紹興二年天申節諸路州軍童行依舊法試經。禮部員外郎兼祠部王居正言:「新法空名度牒等系依茶鹽鈔引法關防詐偽。今來童行試經合給度牒,系本部照奏出給,填名降下。元奏州軍追試中童行正身,同師當官驗實給付,欲更不用字號、料例公據、勘合號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合依舊。」從之。 四年八月十二日,詔:「今後應官吏能用心首先辨驗偽造新法度牒、紫衣、師號,不獲犯人,比獲犯人例每合轉一官資,只與減半年磨勘,用為酬賞。如人吏不願減年,每減半年支賞錢三十貫文,仍以收到書填度牒等縻費錢用支給。」從禮部請也。 六年七月,詔:「新法綾紙度牒除換給使用外,其餘今後更不給降。應童行試經並權住三年,仍自今年為始。其已前年分未給之數,亦令住給。」 七年六月四日,詔度牒〔所〕:「應臣僚恩例及試經撥放並給降支使等,並依已降旨揮住給,雖奉特旨,令禮部執奏不行。」 閏十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榷貨務出賣祠部度牒,遠方不能就買,欲量付諸路。」上曰:「如此則州縣將科敷於百姓矣。」趙鼎等奏:「不責以限數,則無敷科之弊。」上曰:「宜嚴為約束,毋使民受其患。」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詔:「禮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後權住給降。其紫衣、師號除應副軍需外,余並住給,仍依紹興七年六月四日旨揮施行。」 十三年正 月十五日,詔:「度牒並權住給降,行在自今月十六日,諸路州軍限指揮到日。先已支降度牒更不出賣,見在數拘收繳申尚書省。」二十五日,詔未住賣以前收買度牒,既系未立限以前買到,自令書填。 十九年七月三日,上曰:「官不給賣度牒已十餘年,訪聞多有無度牒輒披剃者,可令禮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許人告。」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禮部乞賣紫衣、師號。從之。後殿進呈,上曰:「自紹興四年江上用兵嘗措置出賣,以相資助,今可檢舉。」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詔:「臣僚合得紫衣、師號恩例,令有司依條還給。宰執恩數除落職等拘礙外,其合檢舉者令有司檢舉,今後與免釐革。」先是住賣,權停給賜,至是再行出賣。故有是命。 二十九年閏六月十九日,詔:「逐路運司每季取會諸州拘收亡僧度牒數目,有無未盡覆實。如有違戾,即行按劾。及從本部專一置籍檢察,歲終將全不申繳數少去處申尚書省,差監司體究因依,內知通取旨施行。僧道司主首綱維,從杖一百,科斷還俗。」 三十年二月一日,詔:「今後令禮部每歲將逐路州軍見在僧道人數並給納到度牒數目開項申台省,令比類考據,摘其弊之尤者取旨施行。」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詔復賣度牒,每道五百貫,綾紙錢一十貫。(雨)[兩]浙東、西路就行在左藏庫納錢給鈔,繳赴禮部書填。其淮東、淮西、江東、湖北、京西路並總領所, 福建、二廣、湖南、江西路各委本路提刑司出賣,如願以金銀依市價折筭者聽。其納到錢物除三總領所各就本處令樁管外,其餘每及一萬貫差人管押,赴左藏庫送納樁管,不得侵移借兌。如違,依擅支封樁錢物法加等斷罪。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戶部言:「諸路提刑司、總領所並諸州軍見賣度牒,元立每道價錢五百一十二貫,已展限兩月,每道權減作三百一十二貫出賣。今有限滿去處,欲乞再展兩月,關報管屬州軍、諸路總領所,並下禮部照會。」從之。 孝宗隆興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戶部將未賣元降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進武校尉綾紙,令逐路運司拘收繳納。今照上件官告綾紙,亦有已出賣數日至多,當來州縣雖是將有力人戶勸諭承買,其間有頑猾人戶多方拖延,以圖倖免。今既拘收,復以度牒二萬道均下諸路。若於已承買官告之家一例均敷,則頑猾人戶委是僥倖。欲乞下戶部契勘當來未曾承買之人,即將今來度牒比其它合敷等第以十分為率,增添立分。其已曾承買官告綾紙之家,其餘等第一例均敷,庶得均平。」從之。 幹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詔行在及諸路給賣度牒權行住賣,別聽指揮。 六年正月十三日,詔行在及諸路日下依舊給賣度牒,每道作四百貫,以見錢、會子中半請買。 十四日,戶部尚書曾懷等言:「自放行度牒,賣過 一十二萬餘道。今稽考免丁錢比未降度牒年分止增參伍萬貫,顯是州縣作弊,公然侵隱。欲望行下諸路提刑司,委官檢察拘收,盡數入總制帳,每季(超)[起]發,仍開具括責到錢數,類聚一路總數,保明供申戶部驅磨。」從之。 八年六月十二日,權禮部侍郎李彥穎言:「廬州僧惠寶、道隆將紫衣洗改作度牒,處州僧惠京將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並行貨賣,其可見者三十道,今來皆已逃竄,即前後所賣不知幾何。以兩州觀之,四方萬里如此類者又不知其幾。乞令有司將見行條法申嚴行下,仍戒飭州縣,如有奉行不虔,將元失拘收去處令佐、當職官重行責罰,典押人吏等一例斷勒。如人吏有賣受過錢物入己,計贓論〔罪〕,(乃)[仍]立板榜寺觀庵院,約束施行。」從之。 同日,中書門下省言僧道身亡不繳納度牒等冒犯之弊,已約束申嚴外,詔諸路提刑分差官前去管下州縣,限一月根括盡絕,繳納禮部,仍具已括納數目申尚書省。 【續宋會要】 淳熙四年四月六日,詔:「禮部行下州軍將日前未繳度牒、師號盡數依條限繳納,如隱漏不實科罪,專委提刑司覺察,月具繳過數目申尚書省。」 十月二日,詔應給降度牒每道作四百五十貫文,錢會半之。既而臣僚言:「舊法每道價錢五百貫,幹道六年正月十三日指揮減 作四百貫。緣此富豪之家曾先請買,增價出賣,有至五百貫以上者,乞稍復舊價。」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日,詔:「禮部改(道)[造]紫衣、師號式樣,紫衣並二字、四字師號綾紙面上改織造(桅)[梔]子花各十二朵。內紫衣綾紙面上織造『文思院制敕紫衣綾』八字,其二字、四字師號綾紙面上織造『文思院制敕師號綾』八字,仍織字在綾上。應官司支使不盡見行樁管師號並將來繳到,日下委長貳監視焚毀。」先是,四川制置使范成大言:「蜀中一度牒賣錢引七百一十道,一紫衣止賣錢引六七十道,少者三十四道。小人貪十倍之利,又不費織作,止是揩改數字,以冒法為之。當令省部措置,止將上件四川逐司見在綾紙(放)[於]紙背批鑿給散年月及用印記,並置合同號簿勘同等以為關防。」既而成大(人)[入]為禮部尚書,復申前請,故有是命。 五年六月十四日,詔四川總領所出賣度牒每道減作川錢引八百道。以四川總領所言:「本所度牒昨承指揮每道增作銅錢四百貫,細折川錢引七百一十七道。近又承指揮每道銅錢增作四百五十貫,紐折川錢引九百道,緣此無人承買,乞免增添。」故減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知溫州胡與可獲到劉端等偽造度〔牒〕九道,乞賜施行。上曰:「可令胡與可速疾根勘,具案聞奏。令江浙、福建路州軍多出文榜曉諭,如僧道有收買到劉端等偽造度牒,自指揮到限兩月,經所在官司陳首,與免科 罪,仍令戶部、禮部照應紹興十二年獲楊真度牒體例貼錢換給。如出限不首,許人告,依條斷罪,繳到度牒令禮部長貳焚毀。」 九年五月二日,詔禮部給降度牒一千道,就南庫出賣,每道五百貫,賣到錢銀、會子並於本庫樁管。以臣僚言,州軍繳到亡僧度牒並未曾對數換給。故有是詔。 十月六日,詔禮部遍牒諸州軍守臣並通、簽判,各將已拘收事故僧道度牒、師號並日下繳申,毋致隱匿。累降聖旨指揮拘收事故僧道度牒,緣官吏奉行不虔,遂致因循隱匿,或洗改轉賣,或承代詭名,弊幸至多。今將逐處見管僧道數目以遞年繳到事故度牒寫成冊進呈,其所管數多而所繳數少,或累年並不申繳者,即乞付外措 既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署)[置]根究施行。」詔令禮部將申繳數多去處照會因依聞奏,仍催促各將已拘收到見管度牒依數發納。既而臣僚復論乞措置,詔令禮部遍牒諸路州軍守臣、簽判,遇有事故僧道度牒、師號,並即將盡數拘收,繳申尚書省,專委提刑司覺察,所部州軍奉行減制按(刻)[劾]施行減制:疑為「滅裂」之誤。。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祠部減令史一人,守當官三人,楷書二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滅)[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慶元四年五月十七日,詔:「今後僧道毀失度牒,從條限十日就本路提刑司投詞,下所屬州縣召本色二人,仍元受業寺觀法眷二人、綱維主首委 保。如本寺觀無僧道,即僧道正司保明元牒有無批鑿過犯申提刑司。令召左選官一員甘朝典狀批書印紙,及上等戶三名結罪委保,從所在州軍具去失之因再加保明申提刑司,申禮部勘驗,出給公據,州軍不得擅給。」以濠州申有偽為雲遊,詐言去失,或水火焚棄。所在州軍但據僧司材保所供,出給公據,圖謀住持,訹誘良民錢物,下禮部看詳。故有是命。 嘉定二年五月八日,臣僚言:「國家所以紓用度者,僧牒與鬻爵耳。鬻爵之冗濫臣未暇深考,竊見儀曹案牘有光州、衢州、寧國府申童行張宗德等買到度牒並系假偽,本部各已勘驗,假偽分明,節次行下,逐處根究。今踰半年,未見申到。朝廷近日嚴偽會之禁,而未知奸民偽造度牒,利害尤大。幸而事發,復悠悠若此,奸民何所憚而不為哉!欲令禮部牒各州立限追捕,具案申朝廷嚴與施行。其偽織造文思院綾、偽雕尚書省印、偽為官吏書押者,皆當坐以重辟。官吏士庶能捕獲全火者,白身則與補官,選人則與改秩,京官則比附酬賞。凡官吏、僧道能審驗舉覺者,重賞酬之。其有容隱不舉覺而發於他處者,亦重寘之罰。仍令吏部與敕令所參定條法行下,諸路州郡書之粉壁,庶幾奸人知無所遁,不敢輕犯典憲。」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度牒庫 度牒庫 高宗建炎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詔度牒庫印以「禮部度牒庫印」六字為文。 八月二十六日,詔:「文思院打背度牒、紫衣、師號,官吏專置一司管辦。可罷監官一員,預發遣歸本院。手分二人,減一名;工匠五人,減三人。合存留手分、工匠欲並撥歸度牒庫,今監官兼行主管。」 同日,詔度牒庫專副、庫子四人並存留,抄寫人一名減罷。 同日,詔度牒庫監官一員,今後遇闕,申朝廷差填。先是,從朝旨差權。故有是命。 紹興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詔:「度牒庫巡防兵士一十人,元系臨安府差撥,改於步軍司依立定人數差破。」從本庫請也。 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詔度牒庫依舊拘收元減罷雕字匠一名,與日支食錢外,所有打背、裁剪、碾呀匠更不招置,遇造作即行和雇支食錢。 同日,詔度牒庫料次錢每料支錢二百五十貫文,令戶部先次空審直下左藏庫,限日下支給應副使用,續行審會。 同日,詔度牒庫上、下半年造限送比部驅磨,庫子依舊以二人為額。 同日,詔度牒庫復造度牒,其專知官等各添支別給食錢一季,於本庫料錢內支給,上歷除破,候住給降日住支。專知官、手分每名各二百文,庫子、工匠每名一百文,巡防軍兵每名各十文,書寫楷書每名二百文。 孝宗隆興元年五月一日,詔隨龍武翼郎張 特添差監度牒庫,理任、請給等並依正官例支破。 幹道六年二月二十日,禮部言:「見管度牒數少,得旨製造一萬道準備支用,尋行下度牒庫 勘會,合用綾三百四十四匹。自今本庫見在綾紙數少,乞下工部責限文思院織造,合行收買紙札、朱紅、面、炭物料,並(顧)[雇]工食錢若干,下戶部取會行移,必致淹緩,乞戶部先次作空審支降施行。」從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度牒庫 度牒庫 【續會要】 淳熙十年九月八日,度牒庫言:「元降指揮常樁管度牒一萬一千道,今來節次支取,止管一千九百六十一道,乞賜指揮施行。」詔禮部將前項已支用度牒並照元降指揮補造圓備,依數樁管。 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度牒庫言:「元降指揮常樁管度牒一萬四千道,今來節次支取止管六百六十七道。」詔禮部將前項已支用度牒並依數補造樁管。 十二月九日,詔度牒庫減兵(部)士二人。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淳熙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度牒庫言:「本庫樁管度牒一萬四千道,節次支降過八千二百一十三道,見管二千一百八十七道,合行製造補還樁管元數。」詔禮部將前項已支用度牒並依數補造樁管,余照應節次已降指揮施行。 紹熙三年閏二月三日,中書門下省言:「亡僧道度牒近年申繳數少,顯有弊幸。」詔禮部鏤板遍牒諸路州軍守臣、通、簽判,將事故僧道度牒常切括責拘收,逐旋據數申繳,毋容隱匿洗改作弊。如州軍奉行(減)[滅]裂,致有前項弊幸,即提刑司覺察具名以聞。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供 御之膳羞、內外饔餼隸御廚,以他官勾當。陵廟牲豆酒膳、諸司供奉口味、親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領他司,無所掌。令史二人。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禮部郎官通行分掌。有二:曰祠祭生料知雜,掌祠祭奏告、牲牢禮(科)[料]及造奶酪、供進酒食、收藏冰段及牛羊司、翰林司官吏到署人兵開收應申請事件。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手分三人,貼司一人,御廚翰林司、牛羊司隸焉。 實味,及大金諸蕃國使人排辦供筵酒食、茶 實、人使到闕及聖節齋筵入殿檢察酒 、計度諸色食料及供賜冰並御廚官吏到罷、人兵開收應干申請事件及諸案文書。曰宴設館客供進給賜,掌宴設賜宴、設酒食 《神宗正史 職官志》:膳部郎中、員外郎參掌供進酒膳、祠祭牲牢、禮料凡本司所治之事,宴饗、筵設則同光祿寺官察視其善否,酒成則嘗而後敢進「敢」字疑衍。《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於「膳部」條下敘事即無。,藏冰供賜則頒其禁令。應所用物,皆前期計度,以關度支。分案七,設吏九。 哲宗紹聖元年八月八日,詔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詔:「御膳添監官,並令入內省差使臣管勾。常膳杈等輒開合見御膳者加役、流,其諸局工匠所造御膳滋味不和及諸不如法,三犯決替。」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詔祠部郎官一員兼膳部。同日,詔膳部吏人減半部吏:原作「吏部」,據上下文意改。。 紹興八年七月十八日,禮部言:「見今牛羊司宰供御膳羊每日一口供應,每 月收四十口為額,內一十口充泛索使用,天章閣、祖宗神御每月酌獻羊以一十七口為額。緣各有剩數,不住據牛羊司申乞將攢剩數目充以後使用,令所買州軍權住收買,候將欲支供盡絕,即依已降指揮行下元買州軍收買應副申部,申明朝廷等降指揮,顯是紊煩。本部相度,今後牛羊司遇有攢剩羊口數目,令本司具確的數目申省部,審驗詣實,即行撥充別項使用。及遇有講筵非泛等合用羊口數內有剩數,亦令本司申明省部改撥充數使用。」從之。 十二年八月十七日,詔:「供進皇太后每日常膳並生料每月實計用羊九十口,及節料節序添供每年實計用一十八口,欲令兩浙轉運司收買,赴牛羊司交納。宰供所有闕少事件等,依例下臨安府市令司取索。」 孝宗幹道四年三月二十日,詔:「膳部將御廚逃走工匠、庫、院子等,並往他處割移名糧。應逃走之人不以已未出違年限,並違百日內許令出首,特與免罪,仍舊收管一次。合得諸般請給,從本廚關報糧審院,不候省寺經由先次放行。如續次會問有不該錢物,依條回 入官。」 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詔天申聖節齋筵,膳部驗察官吏,並不支破御廚吃食,今後准此。 七月十九日,詔御廚權以四百人為額,令招收敷額。今(從)[後]遇闕招填,據到人數赴膳部刺填。 九年七月八日,詔今後遇祈禱禁屠宰,御廚早晚並進素膳。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膳 部 膳部 【續宋會要】 淳熙三年十月十一日,詔自今遇祈禱禁屠宰,其皇后合膳隨御膳進素。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詔膳部減守當官一人。以司農(小)[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六十五。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主客部 主客部 【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主客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諸蕃朝聘、貢奉隸客省,本司無所掌。令史一人,驅使官一人。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禮部郎官通行。設案有一,曰知雜封襲朝貢案,掌諸蕃國入貢並每年頒賜交趾國曆日及勘會柴氏襲封事。吏額:主事一人,本部人吏兼令史一人,手分二人,貼司二人。 《神宗正史 職官志》:主客郎中、員外郎參掌諸蕃國朝貢。凡本司所治之事,契丹國遣使朝賀應接送館伴官所用儀物,皆預令有司為之辦具。高麗亞契丹,其餘蕃國則按其等差以式給之。至則圖其形像,書其山川、風俗。若有封爵禮命之事,則承詔頒付。嵩、慶、懿陵祭享,崇(儀)[義]公承襲,率主行之。分案四,設吏七。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閒劇不等,除已減定員數事「數」字原在「事」字下,據文意改。,至簡者,以主客兼膳部。」從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兵部格,掌蕃夷官授官,主客令蕃國進奉人陳乞轉授官職者取裁。即舊應除轉官者報所屬看詳,主客止合掌行蕃國進奉陳乞,其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盡合歸兵部。若舊來無例,創有陳乞,皆令主客取裁,誠恐化外進奉陳乞授官事體,曹部執掌未一,久遠互失參驗。欲自今不以曾未入貢及有例無例,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並令主客關報兵部。」從之。 紹聖元 年八月八日,詔主客膳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五日,詔禮部郎官一員兼主客。同日,詔主客吏人減半。 孝宗幹道九年十一月三日,詔:「(令)[今]來交趾進奉人到闕,特差識字巡視親事官四人在驛幾察事務。今後諸蕃入貢依此。」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四 兵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