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一四

兵部 【宋會要】 兵部主車駕儀仗、鹵簿字圖及千牛備身、殿中省進馬名簿籍、春秋釋奠武成廟申請攝事官、禘夆儀仗。又天下(名)[民]兵奏籍皆上兵部,及武舉人名籍「又天下(名)[民]兵」至「武舉人名籍」文字錯亂,疑當作「又天下(名)[民]兵奏籍及武舉人名籍,皆上兵部」。,凡臣僚給卒供驅使者皆宣下。以京朝官二員主判。又有甲庫,主承受除拜武臣制 。南曹國初廢,(白)[北]院、尚書銓、東西銓四司印有而無所掌。 《兩朝國史志》:兵部判部事一人,以兩制充。凡天下兵籍、武官選授及軍師卒戍之政令悉歸於樞密院,其選授小者又分領於三班,本曹但掌車駕儀仗、鹵簿字圖、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及武人科舉之事,歲終以義勇、弓箭手、寨戶之數上於朝。令史九人,甲庫令史二人,驅使官一人。元豐改制,具《職官志》。尚書二人,侍郎一人,郎官一人,兼職方。掌民兵、招置弓手、廂軍、蕃兵、剩員武士、校試武藝、金吾衛司人兵、大將出征、告廟、破賊露布、鹵簿、字圖及蕃夷屬戶授官封襲之事。分案有十:曰賞功,曰民兵仗衛,曰廂兵,曰人從看詳,曰帳籍告身,曰武舉,曰蕃官,曰開拆,曰知雜,曰檢法。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十人,貼司二十人,私名五人,守闕習學九人。二十六年十一月,罷守闕習學,置手分一人。建炎二年,並衛尉寺隸焉。 太宗淳化元年三月,詔兵部所補蔭千牛進馬齋郎等自今 須年十五已上、二十已下即得投狀。 十一月,詔:「考試千牛進馬,只令念《論語》十卷,逐卷取五科充試。以五十科為終場,六通為合格,隨科寫上淨本。不通者即於卷內親書『念某科不通』字。」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以端明殿學士李淑判尚書兵部,殿中丞、史館檢討王洙同判兵部。時點差鄉兵,凡案籍並送兵部收管,故委淑領其事。淑又言洙先曾差在本部考定武舉,乞差同判。故並命之。 慶曆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詔:「兵部置籍,但系合破兵士者開坐逐家人數入籍。今後樞密院初降指揮差人之時,實時札付本部,令兵部每季一次牒御史台。內有剩破人數,有違條約,並許糾舉施行。」熙寧三年五月,從本部所請,更不關牒。 《神宗正史 職官志》:尚書兵部掌武舉、民兵、廂土軍、鹵簿及蕃夷官封承襲之事。凡聯其什伍而教之戰為民兵,材不中禁衛而力足以充役為廂軍,就其鄉井募以御盜為土軍,廂、禁、土軍因老疾而裁其功力之半為剩員,羌戎附屬分隸邊將為蕃兵,皆以名數置籍而頒行其禁令。文武官白直宣借兵則給以式,應排辦仗衛則分鹵簿、造字圖。凡武選之制仿貢舉法。若遣大將出征、露布奏捷必告於廟。凡其屬有三:曰職方,郡縣地圖、蕃夷歸附之事隸焉。曰駕部,輦路車乘、牧驛傳之事隸焉。曰庫部,軍器儀仗、鹵 簿供帳之事隸焉。元豐中釐正職事,惟民兵、馬政權隸樞密院,以俟法成而歸之。凡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四司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哲宗職官志》同。尚書掌〔武〕選、地圖、車輦、甲械之政令,而侍郎為之貳。凡軍民以名籍統隸者,閱習按試、選募遷補及武學校定賞罰與本曹所治之事,則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檢舉鉤稽者前期以告其長貳,大(理)[禮]則尚書充鹵簿使,大祀則奉魚牲及俎俎:原作「祖」,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兵部條改。,視朝則侍郎執班簿對立,小祀則郎中、員外郎薦徹俎。分案九,設吏四十有七。《哲宗職官志》同。 神宗熙寧四(月)[年]九月五日,詔:「今後廣南東路、西路土丁、槍手、邕州峒丁、荊湖南北路土丁、弩手、夔州路義軍編寫成冊,年終奏到樞密院。常留三年外,其三年已前即逐旋付尚書兵部收管,於久照會。」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詔令尚書兵部每季舉行應宣借兵士剩員新定人數,如有多占,以違制論。計庸重者,自從重。從權樞密副承旨張誠一之請也。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詔在京諸司庫務等處所奏兵帳,令兵部類聚,半年一次繳申奏。 十一月十一日,樞密院檢詳兵房文字黎侁言:「奉詔修定廣南東西路土丁條約,今具差免教閱禁約、遷補捕盜條等事。」詔令尚書兵部施行。 八年九月十七日,詔以諸路教閱保甲隸兵部,增(制)[置]同判一員,主簿二員,勾當公事官十員,分定州軍出入提舉,其罷諸州軍提舉官。 九年五月 十六日,詔省罷兵部勾當公事官五員。 十二月十五日,詔:「諸路已籍民兵自來未供帳狀處,可令今後年終依例供兵部造帳申奏,令樞密院置冊揭貼進納。」 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詔今後兵部主判即兼領職方、駕部、庫部、兵部甲庫今後:原作「後今」,據上下文意乙正。。其兼領去處自合依條例管勾,所有主部亦合準此。」從中書禮房所定也。 七月十七日,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等言:「奉詔候兵部進義勇、保甲條貫,令修定以聞。今看詳除合入一路一司及令 施行外,重刪修到敕五卷,總例一卷。」詔頒行。 元豐三年六月十五日,罷兵部幹當公事官。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天頭原批:「寄案《大典》卷七千三百五作二十二日。」,朝散郎、龍圖閣待制、知鄭州許將試兵部侍郎。侍郎自是始正除,尚書闕。 六月二十二日,詔(遁)[遞]馬券隸駕部,令兵部尚書以下書押券。 九月二十三日,詔應緣義勇、保甲事並隸樞密院,其餘民兵悉隸兵部。 六(月)[年]閏六月十二日,詔尚書兵部自今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監察御史、提點刑獄以上、武臣橫行及路分都監以上各舉應武舉一人。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七日,兵部言:「欲乞今後應呈試武藝人依條合授品官者,從本部關吏部奏擬,告差使已下從本部蕃官例施行。」從之。 十二月七日,兵部言:「官制釐正事務各隸六曹諸司,唯帳籍案撥附行頭司。今欲隨事撥隸諸司,各歸合屬部。」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且本 兵之府,豈可無籍。」樞密院言:「官制行,廂軍分隸戶、兵、工三部,於戶、兵、工部置籍揭帖。」詔逐部自今進冊,以其副上樞密院,仍更互揭貼。 三年閏十二月十四日,詔:「陝西、河東蕃兵、蕃官、三路廣西、陝〔西〕陝西:原闕「西」字,據文意補。、荊湖民兵及敢勇、效用之屬,並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應小使臣補及改轉,並吏、兵部擬鈔畫聞訖,送樞密院降宣。」 六年七月十二日,兵部言:「自今蕃國欲不以曾未入貢及有例無例應緣進奉人陳乞授官加恩,並令主客關報兵部。」從之,詳見主客門。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七日,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許令次年就試。緣其間不無違限稱疾病之人,若便與收試,即到部條限徒為空文。乞召保官,經所屬自陳給據保明,申兵部驗實,許次舉就試。」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二月十四日,詔步軍司所管廂軍剩員,今從(令)兵部郎官措置差撥。 高宗建炎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詔:「諸軍教閱在法日差將校分番部押,其早教仍輪兵官一員巡按。比年以來,軍額既闕,州郡長史玩習,不務招填,教閱不精,兵官不切巡按,致諸軍人額不足,武藝退墮。今後將現闕額去處並撥入一等軍分,敷足舊額,以便教閱。」從臣寮請也。 三年四月十三日,詔兵部郎官一員兼職方。 同日,詔兵部人吏減半。 同日,詔衛尉寺並歸兵部。 紹 被傷,不任征役,未得減下衣糧,且令全分支給,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 興元年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文:「應軍員兵級因戰十年九月十日以後除去「候及一年即依條施行」,卻添入「所屬不得少有阻節」。歿於王事軍人,祖父母、父母、妻篤疾及年七十以上別無子孫供養者,所在勘會,特支與本營小分請受。如陣亡人依條合給多者,即從多給。應諸軍將校戰歿,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孫願為女冠,所屬者具奏。慮其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應條法不許披剃、披戴。仰所在州軍如有上件人,年雖未及五十,亦許具奏。」其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添入「應諸軍揀下年老及不堪披帶軍兵,已取問願就州軍支給請受養老者,仰所在州軍按月支破合得請受,常切存恤,無令失所。應軍兵敢勇、效用之類因見陣亡歿,家無男夫,而祖父母、父母、妻年老及子孫幼小不能自存,如不該支破請給,並仰所在官司依鰥寡(孫)[孤]獨條存養。」十年九月明堂赦、十三年九月〔明堂赦〕、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並同前制。內母、妻年五十以上願為女冠一項,自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內不書。 十一月十二日,詔:「今後百司應收管軍兵,並 令申取朝廷指揮收管,不得陳乞改易家糧。」 二年二月十八日,詔:「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兵給,令兵部置簿出給付身券頭,於行在糧料院出給,不系兵部付身糧料院券頭,州縣並不得幫支。」從臣寮之請也。 閏四月八日,詔:「應臣寮之家宣借人候兵部置(部)[簿]出到付身,拖照舊請歷換給歷頭,所屬州軍批勘,仍將舊曆毀抹。」 三年四月五日,詔:「今後應差破送還人兵,據依條合得之數指定的實去處,依法借請。如敢妄指遠處,冒借請受者徒二年,按察官加一等,並不以赦原減,仍令監司常切檢察。」 五月十五日,兵部侍郎鄭滋言:「故臣寮之家見占破宣〔借〕兵士已滿五十年以上者,更不差破。」從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四日,詔:「諸路州軍將故臣寮之家合破宣借人,並依舊法。內有已及五十年已上者,依格減半「依」字上原衍「家」字,已刪。,余依紹興二年二月十八日指揮施行。其請受文歷,仍照驗付身並糧料院文歷。如冒名承代,將請人並幫書人吏並從詐欺法科罪。」 七年十二月三日,詔:「逃亡軍兵既有赦限,及所決、所立條限免罪許收管,令逐處勘會詣實保明申所屬。省部依疏決赦條收管,更不申取朝廷指揮。」 三十年二月一日,詔:「諸官司過數差占白直兵士及外借人,並仰日下拘收發遣。如有違戾,各從徒二年科罪,許被差借人經赴尚書省陳訴。」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七月二十二日,詔兵部四司 主事、令史、承闕書令史各減一年出官,該遇皇帝登寶位也。 重傷廢疾不堪披帶之人,許令子弟、親戚承襲。」從江淮都督張浚請也。 孝宗隆興元年六月二十日,詔:「諸軍官兵因戰 七月二十六日,詔六部長貳除尚書不常置外,置兵部侍郎一員,兵部、駕部郎官一員兼領。從右諫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兵部言:「依指揮條具並省吏額,兵、庫部人吏通額遷補。見管吏額並添置手分、貼司各一名,兵、庫部主事一名,兵部令史一名,庫部令史一名,書令史六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額一十人,添置一名。貼司二十一人,正額二十人,添置一名。私名五人。今乞減添置手分一名,添置貼司一名,正額貼司五人,入額私名二人,並從下裁減。將減下人數置籍,候有闕日依名次補填。」詔依,見在人且令依舊,將來遇闕,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詔:「令兵部檢坐合差破廂軍去處,見行條法指揮申嚴行下,今後不得輒差禁軍充鎮廂軍窠役及過數差破,如有違戾去處,當議重寘典憲。」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詔:「可札下兵部取索諸路州軍廂、禁軍見管人數,具帳聞奏。」 五年三月十六日,三省、樞密院言諸路州軍斥堠遞鋪並擺鋪軍兵傳送遞角,近來遲滯,所屬違戾。詔:「令兵部檢坐見行條法,申嚴行下,仍委本部常切驅磨檢察,將住滯違戾去處提舉主管官並巡轄使臣職位、姓名及鋪兵申朝廷取旨,重作行遣。」 九月二十四日,詔:「將紹興三十一年以後軍興陣亡之家承受恩澤補官親屬,不以曾未經任,與依見從軍人蔭補子弟例,令吏、兵、刑部、殿前司照驗補授因依,並送元來軍分使喚,便與批放請給。」 六年五月四日「六」上原衍一「六」字,已刪。兵部言:依指揮條具並省吏額,兵、庫部兩司人吏系通額遷補,(目)[自]今以三十七人為額,內私名三人無請,今減書令史一名、守當官二人、正貼司四人,通以三十人為額。今來並從下敦減,候額內有闕日卻依名次收補。」詔並依擬定,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二十七日,詔將陝西、河東路敢勇、 用、川陝宣撫司擬補 用、川陝義兵及歸明、歸正、歸附等人並陣亡及借補應轉補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下班祗應並隸兵部。 八月十五日,權兵部尚書黃中等言:「本部近承指揮將下班祗應並進義校尉、守闕進義副尉、進武校尉、守闕進武副尉撥隸兵部。緣兵、庫兩部自主事至貼司止有三十人為額,委實人力不勝那容,差撥不行。欲乞量行差撥都官、殿前司職級、手分並添置貼司、楷書施行。」(照)[詔]令兵部於殿前司抽差舊管下班祗應文字人吏六名,赴部行遣。 七年六月十三日,詔兵部將歸正並曾(從)經從軍揀汰下班祗應年七十以上人,依大小使臣及副尉見行條法,放行注授合入添差差遣。其東西班見今應奉並吏職不曾從軍之人,自依舊法施 行。 七月二十九日,詔差兵部侍郎、同主管步司崔憲政監試今年武舉進士弓馬。 十月二十八日,詔諸軍揀汰若不曾經添差、不曾赴任及雖赴任不曾終滿之人,今後到部,可並免呈武藝。 八年四月八日,詔已唱名武舉進士內有本貫系巘藩之人,可令兵部比附文舉升名。 九年八月四日,詔令兵部行下諸處,今後進馬軍兵不得差 用,並守闕進勇副尉至下班祗應人充牽馬並執色合干人。從樞密院請也。 十月十八日,詔:「令兵部遍牒諸路州軍等處,將申奏入遞機密要切文字並實封,於皮筒內外及文引止排字號,不得顯露事因。如違戾,取旨重作施行。」從樞密院請也。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正月十二日,詔:「外路諸軍下班祗應自今許通理一十五年,特與行磨勘改轉。」以樞密院言三衙從軍下班祗應系行在護衛之人,昨降指揮通理十年磨勘,外路諸軍未有立定格法,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詔軍功副尉復隸兵部,吏職副尉依舊例隸都官「隸」字原無,據上下文意補。。以兵、刑部言:「已降指揮,軍功副尉依舊法隸都官,幹道六年五月曾降指揮令隸兵部。今來都官吏額已經裁減,人數不多,慮恐行遣差誤,其兵部人吏掌行歲久,諳曉格法。」故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三日,兵部言:「弓馬子弟所以已行省罷,乞將守闕進勇副尉、進勇副尉名目人與添差諸州軍散祗候使臣不厘務一次,守闕進義副尉、進義副尉與添差諸州軍聽候使喚不厘務二次,仍立定任滿年限,每州通不得過二員。」詔依,並以三年為任。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大小使臣以姓類聚三代、鄉貫、年甲,置簿籍定,專委郎官從實點對,以革增減之弊。所有合屬兵、刑部人,亦合各委郎官一員置籍。」從之。 五年六月十四日,詔:「諸處守闕進勇副尉、進勇副尉所得減年,候轉至合理磨勘日,與依守闕進義副尉每一年比折得四個月零二十四日收使。如逐等資級人自川廣取馬,往返萬里,合得酬賞,亦乞依前項比折體例收使。」以兵部侍郎劉孝韙言:「紹興五年公據改作守闕進勇副尉,甲頭改作進勇副尉,雖正其名稱,而 遇得減半酬賞,依前不許收使。如三衛諸軍所管守闕進勇副尉,於春秋拍試內有推賞之人,然所得減年雖給公據,將來即無收使條法。蓋當來效用轉公據、甲頭上系陝西、河東路招置,防托鄉里,不離本土,故不立理年磨勘之法,與今來事體不同。」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兵部尚書王希呂等言:「近吏部奏請措置應使臣身故並令諸州軍批鑿身亡月日,內外諸軍使臣、將校行在委承旨司,在外委總領所批鑿,違者坐以失覺察之罪,賞錢三百貫。其今日以前妄冒身故付身人,許兩月陳首,特與免罪。所有兵部應管下班祗應、副尉、效用補授進勇並守闕進勇副尉,及廂軍補授將校、節級、因功賞轉授名目之人,如遇身故,乞令諸路州軍並內外諸軍依前項指揮施行。」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兵部尚書王希呂言:「本部所管軍功或恩澤及歸正補授副尉並紹興三十一年以後歸正守闕進勇副尉名目之人,齎到付身,經部注授,往往經來年歲。竊慮承代他人付身,妄說緣故,無憑考驗。今欲將前項補授副尉初參部或任滿後及三年以上赴部陳乞之人,並照應下班祗應參部條法。並副尉自補授及十年無故不陳乞者,亦依幹道令。又諸司主押官補下班祗應者屬兵部,前後循習,止據逐處保奏,下本處審問,於條法無更改,便申密院取旨放行。今乞一依《幹道吏卒令》,先令本處 申奏,次令本路轉運司保奏,仍令本部送進奏院契勘,並關刑寺約法,如無違礙,然後申上密院取旨。」上曰:「下班祗應條法詳備,副尉自合一體施行。如此則關防周密,不容欺弊,可依奏。」 八年二月十四日,都省言:「命官去失付身,召保從州軍保奏,吏部再行具奏,指揮下日出給照札。其副尉去失付身,兵部止據州軍申到,徑自出給公據放行注授。竊恐別生弊幸,下兵部措置。」既而本部乞將副尉去失補帖文字如有系初補,召本色見任小使臣以上兩員;如系初補及全去失,令召見任升朝官二員、小使臣一員委保。本部有未去失以前申到,或朝廷付下參部錄白可以(於)[干]照者,召見任升朝官小使臣各一員。其去失初補及全失付身之人,即令所屬州軍保奏,本部驗實再奏,候日出給公據。如不系初補,止令州軍取會保奏,免本部再奏。如諸軍所管人數,仍須將副委保。」從之。 十二年六月八日,詔:「子弟所補授名目已經添差任滿人,令兵部放行,參部注授合入差遣。」 八月二十七日,詔令二廣、荊湖、京西路副尉、下班添差滿有殘疾之人,願就本任及附近州軍養老者,令逐路帥、漕司審驗,申明給帖。既而,兵部尚書宇文價言:「逐路添差任滿情願養老者多是委有殘疾,行履艱難,扶病遠來。在道數月,方得到承旨司審驗,送部陳乞。若是撥往他州,則又回歸前任去處,般移老幼,多致失所,間有未沾寸祿而斃於道路者。」故有是命。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勘會昨吏部申明指揮,將二廣、湖南北、京西路 州軍見添差聽候使喚使臣內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之人,任滿無力前來參部,並許經本任或寄居州軍陳乞添差指射五闕,本州島保明申部,從上擬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應即未該載,可令照應吏部已申明指揮陳乞施行。」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同。 十三年七月十九日,兵部尚書宇文價言:「本部所管諸軍下班、副尉遷轉有四資格、有八資格、有十資格,各自不同,或五年、或十年、或十五年方許轉行一資。或兩資從軍之人,既無戰功,止是坐守歲月以待遷轉。而軍中胥吏沮抑,不即保明,致年限過滿。近慶壽特恩應下班、副尉各與理當三年磨勘,本部自承赦文,節次行下諸軍,催促帳狀,赴部給據。已給過一萬四千七百餘人,惟襄陽、金州、興元、興州等處未見申到。竊慮諸軍承行人吏准前邀阻稽緩,乞下諸軍主將,各限一月保明申部,以憑給帖遷補,使內外諸軍即沾恩賞。」從之。 二十九日,樞密院言:「四川、湖廣溪洞州軍、城堡等處承襲差遣之類,緣所補官資及遷補次第並各不同,往來取會,有妨給降付身。」詔兵部行下逐路安撫司,取見本路州軍沿邊承襲去處,逐一檢照元降指揮及承襲官資,並升轉次第,委官詳加考訂,限一季置冊繳申樞密院。」 十二月九日,詔兵部、庫部共減守當官一人,正貼司一人,私名二人;職方、駕部共減守當官一人,私名一人。以司 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兵部尚事宇文價言:「諸軍副尉磨勘惟三衙軍將不住陳乞,在外諸軍多不具申。近據荊鄂都統司具到五百人,皆是補授二十餘年方與保明。內有差充將佐,在職日久,亦不給過差帖印歷。本部已據數給付外,照應近者諸軍所得慶壽理年恩賞須是起理實歷,將來方可對使。乞令樞密院遍行札下,委主將根刷未受差帖印歷人,依紹興十年四月指揮,限一季盡數保明,申部出給施行。」從之。 十五年五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兵部申副尉陳乞出給功過印歷人,初離軍添差逐州軍指使不厘務二十二人。」詔令兵部依條出給施行,今後准此。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樞密院進呈:「兵部言諸軍申到副尉、下班祗應久在軍者約五百餘人,乞(輳)[湊]用慶壽賞放行磨勘。」上曰:「何澹乞將諸軍所得慶典賞作兩次對實歷收使,恐示人不廣,可並與放行。」 紹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年磨勘監當、展任降資殿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並特與放免。」 同日赦:「昨吏部申明指揮,將二廣、湖南北、京西路州軍見差置聽候使喚使臣內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之人,任滿無力前來參部,並許經本任或寄居州軍陳乞指射五闕,保明申部,從上擬〔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應 即未該載,可令照應吏部已申明指揮,陳乞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兵部言:「職方、駕部兩司吏額共九人,又私名一人無請,等級最少,是致吏人遷轉太速。近有私名貼司纔因試中兩月之間,遂補至書令史。每遇貼司有闕,止是一名收試,不應揀試之法。其間人吏因罪降罰之人,亦是遞降不行,無以懲戒。照得禮、工兩部並系四司通額遷補,乞將職方、駕部吏額共一十人通入兵部、庫部吏額三十二人內,並作四十二人,袞同名次通額選補。所有遷補、解發年數等事,並從本部條格指揮施行,別無增損。」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昨吏部申明指揮,將二廣、湖南北、京西路州軍見差置聽候使喚使臣內曾經從軍立功揀汰之人,任滿無力前來參部,並許經本任或寄居州軍陳乞指射五闕,保明申部,從上擬差。如同日有在部人指射,先注在部人。其兵部所管副尉、下班祗應未該載,可令照應吏部已申明指揮,陳乞施行。」嘉泰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慶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照)[詔]:「今後諸色軍兵合該兩資升轉之人,並依格法補轉,不得仍前援例陳乞一資作一資收使,雖降指揮,許行執奏。」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諸軍使臣及有名目軍士曾立十三處戰功之人,訪聞軍將利其請給優厚,抑令營運歲久,消折錢本,克除請給,雖已癃老,不令離軍,有(防)[妨]注授。今後 年及癃老疾病之人,願離軍者聽,不得沮抑占留。」同日赦:「副尉昨降指揮曾經從軍立功及應副軍事,許不拘路分注授安撫司聽候差使。其下班祗應即未該載,令兵部一體施行。」開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監當、展任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並特與放免。其守闕進義副尉、進勇副尉內有因公罪降資之人,與照副尉一體原免。」 同日赦:「淳熙三年已降指揮〔諸〕軍揀汰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曾經戰陣立功年七十以上,及委實殘疾無力赴部注授,令承旨司審驗詣實送兵部,與依守闕進義副尉請給則例減半,均撥州軍養老,以終其身。尚慮諸路州軍或有拖欠,致令失所,自今須管按月支破,副朝廷優恤之意。」嘉定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諸軍揀汰離軍下班祗應內有曾立一十三處戰功之人,已降指揮許添差諸州軍添置聽候使喚不厘務差遣。可將副尉照應下班祗應節次已降指揮,放行添置差遣,仍袞同注授窠闕,即不過立定員額之數。」開禧二年明堂赦亦如之。赦:「諸軍大小使臣、校副尉、下班祗應因罪責降自 之人,雖已該赦敘復官資及已揀汰離軍,緣不曾聲說除落自 ,致不支破本身(諸)[請]給,或礙注授差遣。除事干邊界或臨陣先遁外,令就所屬陳乞保明,申取朝廷指揮。」 開禧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守闕進 義副尉至下班祗應立到一十三處戰功之人,已有節次指揮赦文,放行添差恩例任數注授諸州軍添置聽候使喚,支破全分請給。其間有因前項戰功補授守闕進勇副尉名目之人,未有該載,理宜甄別。可將(以)[似]此之人照應已降赦文放行恩例任數,與副尉、下班祗應袞同注授添置使喚員闕,支破全分請給。」嘉定五年南郊赦、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諸軍從軍揀汰守闕進義副尉、進勇副尉內有曾經捍禦待敵、出戍暴露、比拍事事藝補授之人,自來未許參注,理合優恤,可令兵部於存留散祗候六十闕內將似此之人袞同差注施行。」嘉定二年明堂赦、五年南郊赦並亦如之。 嘉定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副尉昨降指揮,曾經從軍立功及應副軍事,許不拘路分注授安撫司聽候差使。其下班祗應即未該載,可令兵部照應副尉已得指揮,一體施行。」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揀汰離軍曾經立功應修武郎以上,見在部系親民資序應材武格法,年六十以上人,可令吏部長貳銓量人材精力未衰堪充兵官者,與免呈試,仰依格法次第,許指射見榜親民都監、巡檢闕一次。」八年、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七月十三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札下吏、兵部,將立定項目從軍受賞之人許就本貫州軍召文臣升朝官、武臣大使臣各一員委保,其保官及本州島軍知通各甘追官勒停保明文狀申部,各免呈試注授。自降指揮之後,到部之人 全然稀少,竊慮知通、保官避免結罪,人吏覬覦請囑,故作邀阻,不為保明,致使實曾從軍受賞之人不得到部注授差遣,甚非朝廷立法優恤之意。」詔:「今後應從軍受賞應得已降指揮立定項目合參部之人,所召保官並知通止照舊法甘伏朝典保明,申部參注,免致親身立功之人使有阻滯。其有頂冒之人,自許諸色人指實陳告,並從見行條法指揮斷罪推賞施行。如或州軍官吏故為邀阻,不行受理,保明申部,許人越訴,當議重行責罰。」 八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諸軍從軍揀汰守闕進義副尉、進勇副尉內有曾經捍禦待敵、出戍暴露、比(柏)[拍]事藝補授之人,自來未許參注,理合優恤,可令兵部於存留散祗候八十闕內將似此之人袞同差注。及有攝進勇副尉、同進勇副尉系在守闕進勇副尉之人,其間或有似此前項補授之人,可並許於上項存留闕內一體差注施行。」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諸軍揀汰離軍下班祗應內有曾經立到一十三處戰功之人,已降指揮許添差諸州軍添置聽候使喚不厘務差遣。可將副尉照應下班祗應節次已降指揮,放行添置差遣,仍袞同注授窠闕,即不過立定元額之數。守(關)[闕]進義副尉准此。」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四 職 方 職方 【宋會要】 職方掌受諸州圖及圖經,以朝官一員主判。駕部、庫部二部皆無所掌,各以朝官一員主判。太宗太平興國二年閏七月,有司上諸州所貢《閏年圖》。故事每三年一令天下貢地圖與版籍上尚書省,以閏月為限。至是吳、晉悉平,奉圖來獻者州郡幾四百卷。 淳化四年,令諸州所上《閏年圖》自今再閏一造。又令畫工集諸州圖用絹百匹合而畫之,為天下之圖,藏秘閣。 真宗咸平四年八月,職方員外郎吳淑言:「諸州所納《閏年圖》合在職方收掌,近並納儀鸞司。竊以天下山川險要皆王室之秘奧,國家之急務,故《周禮》職方氏掌天下圖籍。又詔土訓,以夾王車。漢祖入關中,蕭何猶收秦圖籍,由是周知天下險要,豈可忽而不顧 乞從今閏納到圖並送職方。又州郡地里犬牙相入,向者獨畫一州地形,即何以傅合他郡。乞今後令逐路轉運從今閏各畫本道諸州圖一面納職方,自是每經十年命一次畫圖送納。」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龍圖閣待制戚綸請令修圖經官先修東巡所過州縣圖經進內,仍賜中書、樞密院、崇文院各一本以備檢討。從之。自是凡車駕出處皆然。 三年十二月,詔重修定天下圖經,令職方遍牒諸州如法收掌,自今每閏依本錄進。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五 刑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