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職官一二

【續宋會要】 原稿旁批:「寄案,徐輯闕戶部,其屬官見此。」 《兩朝國史志》:度支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調度之費,皆歸於三司,本司無所掌。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金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庫藏出納之節,金寶財貨之用,皆歸於三司,而權衡度量之制主於太府寺,本司無所掌。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倉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倉庾受納租稅、出給祿廩之事,皆歸於三司,而別置提點倉場官以督察之,本司無所掌。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二 總制司 總制司 【宋會要】 高宗紹興五年閏二月二十五日,參知政事孟庾言:「准敕差提領措置財用,乞以『總制司』為名。令禮部下文思院鑄印一面,以『總制司印』四字為文。行移取索文字,並乞依三省體式。應本司措置事務,依例進呈得旨,並關申尚書省。總制司乞專一檢察內外官司應干錢物隱漏、失陷、侵欺、違欠之類,並從本司一面擬定取旨行下,仍申尚書省。其利害明白,事體稍重,今從宜更改。應內外主管財計官吏遇有員闕及不堪倚仗之人,並乞依聖調與宰執商議施行。行在並諸路州軍及內外諸軍合用錢物糧斛等,從來系戶部與漕司應副,自合依舊。」並從之。 五月十八日,詔:「孟庾已除知樞密院事,所有見兼總制司自合依舊。」 七月八日,詔參知政事沈與求權行兼領總制司。以孟庾除知紹興府故也。 六年三月四日,詔:「沈與求已除知明州,總制司官候三省別除執政官取旨。」 籍給剃度受戒文牒而已天頭原批:「此系重文,見祠部。」。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膳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供御之膳羞、內外饔餼隸御廚,以它官勾當陵廟牲豆、酒膳,諸司供奉口味,親王以下常食料,皆分領它司,本司無所掌。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天頭原批:「清本已繕校過。」。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職方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城隍鎮戍、烽候防人、道路遠近、四夷歸化皆不與聞,本司但受諸州閏年圖及圖經而已原稿旁批:「查《職官》二十七」,天頭原批:「此當校補入。」,又批云:「已補入。」。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駕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輿輦車乘隸於太僕,傳驛、給受一出於樞密院,牧之政總於群牧司,本司無所掌。元豐改制,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神宗正史職官志》,見《宋史》。 建炎三年,以駕部兼庫部,復並太僕寺歸駕部。紹興元年,復裁內外官,於是駕部又當省,而即適贊讀王府,而詔聽留,需其遷勿補。厥後間或一置,而一員之制定矣天頭原批:「已歸太僕寺。」。 【續宋會要】 《兩朝國史志》:庫部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凡戎器分藏內藏庫及軍器庫,以它官及侍典領鹵簿、儀仗天頭原批:「歸提舉在京諸司庫務司。」。 職官 宋會要輯稿 職官一三 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