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會要輯稿 · 兵一七

歸明 【宋會要】 太宗雍熙三年七月,詔:「北界歸明人先令分處並、代。今遣(密樞)[樞密]都承旨楊守一遷於西京許州,給閒田處之,便為永業,仍免租役,州縣常加安撫。」 仁宗天聖十年六月四日,開封府言故侍禁劉日休妻自陳夫從契丹歸,有男應沖,求錄用。詔:「自今歸明子孫,須自虜界攜來,方與錄用。」 慶曆元年八月,以契丹歸明人趙英為洪州觀察推官,賜緋衣、銀帶及錢五萬,更名至忠。 三年四月,以歸明右侍禁蒙守中為大理評事。守中本干寧人,景德初陷契丹,嘗舉進士及第,「第」字原缺,據《長編》卷一四○補。歸明,補右侍禁「補」字原缺,據《長編》卷一四○補。、監和州商稅。至是,自陳不願為武吏,故改命之。 五年九月,詔河東經略轉運司佃官地歸明人並蠲其差役,其別自營創者如令。 六年五月三日,歸明舉人李渭言:「本化外溪洞人,父在日補鶴繡州軍事推官。逮臣長成,取辰州進士文解,試於南省,乞特依歸明人例文資錄用。」詔補齋郎。 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詔歸明人守官處,自今惟得干本局事,不許差出。 四月二日,供奉官合門祗候李德用充荊湖南路都監,詔以歸明人遷內殿崇班,仍前職。 皇佑二年正月,詔:「施州自今歸明軍校,死者許其子孫代守邊,仍先給食鹽。其衣襖,須三年乃給之。」 嘉佑五年三月,詔流內銓自今歸明人年二十五以上聽 注官。初,泗州司士參軍徐濟自陳歸明時八歲,今年四十八,不得注官,因著此條。應大遼、西蕃、南蕃及羈縻等處歸投事跡,可以分入逐門者,已隨類分入外,其不指一處、總稱歸明者,悉載於此此段文字當為徐松按語。 治平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神宗即位未改元上宣諭樞密使曰:「歸明子孫議立收恤之制,以示來遠之意。」乃定恩例,許之自陳。 神宗熙寧元年五月二十三日,詔:「今後歸明人子孫敘祖父乞恩澤者,不以生長去處,文武升朝官以上給田三頃,如在寬鄉即給五頃;以下給田二頃,如在寬鄉即給三頃。曾給田者,不得一例支撥。如祖父元給請受,並令承請,無者依此給田。」 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虞部郎中致仕趙至忠言:「本北來歸明之人,自歷任並支實俸,致仕亦蒙特恩。今三司以祿令特減一半,欲乞全給。又昨致仕,乞親堂侄慶長恩澤,未蒙允許。」詔特支全俸見錢。 三年八月七日,詔:「歸明人除河北、河東、陝西、京東、川廣不差外,余路並許差注。內京東路除北界歸明人外,余歸明蠻傜亦聽。」 八年二月,詔免歸明人子孫為義勇者,止令附保。 元豐四年六月四日,詔:「歸明人相讎殺公事,令所隸屬路分官司相度行遣,不得交相侵越。如已施行,仍關牒照會。」 五年十月十八日,詔:「歸明人應給官田者,三口以下一頃,每三口加一頃。不足,以戶絕田充其價,轉運司撥還。」 是年,詔陝西、河東經略司:「聞 諸路蕃官雖轉大使臣,並在漢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賞功轉資,以為激勸,如此卑抑,則孰知遷官之榮 可宜定漢蕃官序位以聞。」後河東經略司言,蕃官部堡寨兵出戰,常以漢官驅策,恐難與漢官序位。而尚書兵部言。乞應蕃漢官非統轄者,並令序官。從之。 六年十月十七日,廣南西路(運轉)[轉運]使權經略(司)[使]陳倩言:「遷徙歸明人給田,並易舊省戶熟田。其舊人所得田不及舊業,給屋宇價錢又損其直,乞以官錢貼還。」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詔恩賜歸明人田宅,毋得質賣。以編敕所言,賜田宅,本欲化外之人有業可歸,不當許其質賣也。 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詔:「陝西、河東蕃官蕃部轉職名及因事酬獎者,書其實年於付身文字。本路直補轉者准此。」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二十四日,戶部言:「歸明人除三路及緣邊不得婚嫁,余州聽與嫁娶。並邕州、左右江歸明人,許省地溪峒結親。」從之。 四月十四日,詔:「今後殿侍系歸明傜人,尋醫侍養,各不限年。(訐)[許]三班內有已授差遣,或在任人,依元路分與合入差遣。」 八月一日,詔令後蕃官不許(克)[充]漢官差遣。先是,河東提刑、兼權管斡經略司公事范子諒言:「國朝置蕃官,必於沿邊控扼之地,賜以田土,使自營處,官資雖高,見漢官用 墀禮,所任不過本部巡檢之類,平居無事,志氣懾服。故緩急之際,易為驅策。近歲,蕃官有換授漢官而任內地沿邊去處, 甚者擢為將副,與漢官相見均禮,於事體未順。」故有是詔。 三年正月十八日,詔陝西、河東經略司機察來歸蕃族之軍,特可疑者,分徙近郡。 十二月八日,樞密院言:「歸明人給田舊條,堪耕種田不足,給戶絕田。元佑間,令堪耕種田不足給常平田。緣常平田止人戶抵當場務所折納等田土,數目不多。」詔添入「常平田不足,給戶絕田。」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詔歸明人任升朝官以上合丁憂,除依式給假外,特不許持服。 五年八月一日,戶部言:「歸明人所給田如有妨礙,及瘠薄不堪耕佃,乞官為驗實別給。」從之。 六年九月十八日,(邢)[刑]部言:「蕃官授使臣,若鈐轄蕃族寧靜,不致引惹及無科率搔擾,候及七年,三班差使,借差殿侍,及十二年無過犯,與磨勘。如犯上條,各計贓私公罪,比展年法加一倍展年,事理重者奏裁。」從之。 二十九日,兵部請:「應蕃官去失付身、告敕文書之類,不礙遷轉,照使者借職已上展四年磨勘,差使已上展七年磨勘,礙磨勘者,借職已上七年,差使已上十二年。其貨賣典當並受買,各以違制論。」從之。 十月二十一日,河東路經略司奏請:「應沿邊蕃官蕃部地土,如系官給者,並不許遞相典賣。熟戶蕃部祖父及已業,即聽自相典賣。」並從之。 七年八月二十三日,鄜延路經略使范純粹言:「本路蕃官往日因歸順或立功,朝廷特賜姓名,以示旌寵。近來頗有無故自陳及私改 漢姓者,未有禁約。年歲積遠,漢蕃弗辨,非所以尊中國、別異類。請今後諸路蕃漢除朝廷賜姓外,不許陳乞。」從之。 敵重傷。」詔典浪升崖與內殿承制,給驛券,差赴麟府路軍馬司使喚,候別立勞 ,保明以聞。歲移為探事重傷,與副兵馬使。 十二月二日,河東路經略司言:「西界投來頭首異浪升崖,是西界正鈐轄,乞特與一諸司副使名目。其從人歲移,曾差出探事, 紹聖二年六月三日,詳定重修敕令所修立到歸明人於所住州軍置籍,死亡者銷落,申兵部條具。從之。 四年正月五日,立賞格募漢蕃官人及邊人招誘西(差)[羌]用事大小首領,除官自正刺史至殿直,賜金帛三萬至五百。 同日,詔以投降蕃官王屈輕為三班借職。 二月十三日,詔:「熙河蘭岷路發遣到蕃官東上合門使、雍州防禦使李忠傑添差越州兵馬鈐轄,賀州刺史李世恭為婺州兵馬都監,並不僉書公事。其請給人從,依見任官條例逐州覺察,無令 虞。」 九月一日,詔今後歸明人未給田者,權舍以官屋。 元符元年三月七日,詔:「今後未經漢官差遣歸明界蕃官使臣,仍舊隸屬兵部。如立功優異,委經略司保明聞奏,當議審察取旨。」 四月二十一日,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押到降羌米屈啾,詔補內殿崇班。 五月十三日,涇原路經略司言,歸順人部落子萌山,委是赤心向漢。詔特與副兵馬使。 十八日,熙河蘭岷路經 略司言:「歸順部落子勃哆稱,曾投夏國,今復誘致親屬三十餘人,並首級、馬等歸漢。」詔勃哆為三班借職,仍賜絹五十匹。 二年正月四日,詔給度僧牒三百付涇原路經略司回易,應副新歸順蕃部。 同日,涇原路經略司言:「統軍嵬名阿埋妹勒都逋今押赴闕,招納到生口三千餘人,於靈林、鎮羌、九羊、通峽、盪羌寨安泊。」詔令經略司存恤。 六月三日,鄜延路經略使呂惠卿言:(詔)[招]降羌棄石悖七補東頭供奉官,仍賜銀絹緡錢各三百。檢准敕榜,偽天使之類與崇班,仍賜銀絹各百,石悖七系西界業令吳個官,與偽天使一般,本司已支銀絹緡線各五百,仍給公據,許奏補內殿崇班。若降等,(盧)[慮]無以取信。」詔從之,今後有名目與敕榜不同人,並奏聽朝旨,毋得一面支賜,先許官職。諸路准此。 徽宗崇寧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詔:「歸明人如系納土歸明,並與依條支破職田。內西北歸明人,雖非納土,亦與支破。」 三年五月二十日,兵部狀:「西京留守司狀,據崔昌國狀:『伏為曾祖鑾元是北朝歸明人,祖元吉以曾祖鑾奏補下班殿侍,終供備庫副使,父宏以亡祖元吉奏受三班借職,終西頭供奉官。本家自曾祖歸明以來,遞相緣父官資,依海行合該奏薦出官,並未曾陳乞歸明恩澤,亦不曾得官中田土,亦無給到請受,本家無親屬食祿。伏望推恩施行。』本部契勘崔昌國所乞,比欲示本人。緣崔昌國本 家未曾授卻歸明恩澤,兼見今無人食祿。今來若便依歸明(月)[人]給田條給與田土「今來」句疑有脫誤。,今後依此。」 大觀二年二月十六日,上批:「訪聞靖州西路道首領楊秀滿諸蠻有狀乞歸化納土,總管司既久未報。不勞民窮兵,緣其投誠,因而撫納,亦足以為新邊藩翰。」 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尚書省據兵部狀:「度支開唐州龍興寺北界歸明僧行慈狀開:疑當作「關」,即關報。:『元歸明僧行慈狀:元歸明,准朝旨於有常住寺院居住,逐月破錢二貫五百文省,春冬衣絹四疋、綿二十兩,每月米麥兩石。至元符三年正月內指揮依舒州歸明僧李智廣例,罷支常住錢帛,於軍資庫逐月支錢一貫文,日費不能給,卻乞賜元舊常住錢絹』等事。 (木) 〔本〕部契勘上件北僧行慈所乞,緣已有每月支錢一貫文朝旨,更乞取自朝廷指揮。」詔每月錢三貫文。應歸明北僧支錢者,並依此。舊多者從多給。 八月二十日,樞密院奏:「勘會歸明蕃部及因過犯編配或羈管之類,元系外界人,近來逐處不切關防,或有失安存,致走失,散在諸處,深為不便。」詔逐州勘會,內有上件之人,仰當職官檢察巡守,不管輒有走失,違者以違制論。仍今後每旬具見管及開收因依,申樞密院。 政和元年正月十日,詔:「應諸處見在鄉村歸明人,並改正,令依條州縣城內(若)[居]住,令轉運司每季具見管歸明人姓名申樞密院。」以(穎) 〔潁〕昌府長社縣頓家村居住北界歸明人張巘私走上京, 整會分田,故有是詔。 二十五日,詔:「訪聞陝西、河東諸路州縣有元系歸明人數內有別無請給者,雖有給賜田土,緣州縣失於檢察存恤照管,多被本屬縣分吏人承佃,往往減刻租課,致以贍數少,食用不足。可下逐路轉運司契勘,有從初歸漢,口眷眾多而身分別無請給,所賜土田數少、養贍未得周足者,據的確數約定合給田土頃畝,申朝廷相度多寡給賜。如歸明人不願自辦力耕種,即令佐當面取詣實狀,許召有物力戶立定租課承佃。至收成,將租課赴官送約,當官給付,所(責)[貴]有以防猾吏侵漁,歸明人因致贍養不足。仍令州縣存恤照管,及仰戶部立法,嚴行禁約州縣人吏,不得巧作名目,移轉租佃歸明人田土,庶可杜絕奸弊。」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兵部尚書俞 奏:「伏見歸明遠人以州縣失於機察,或致逃竄。近者樞察院申請令改正,並居城中,繼而(異)[累]降指揮,除中國所生子侄。然一門之中,未必皆遠人也,未必皆中國所生也。其在野外居者,或二三十年,亦既安土樂業,各得其所。今使凡歸明者居城之中,子侄居城之外,其父子兄弟且別籍而異居。若子孫並令入城,則虛其室,蕪其田,僦居以學商賈,又皆失其業矣。伏望聖慈特賜詳酌,居城外十年以上已皆安土者,聽從便,余依前降朝旨施行。」從之。 四年二月十一日,中書省言:「勘會新民子弟初被教養,故立法稍(憂)[優],以為激 勸。若歸明已久,自當依州縣學法。緣未有立定年限。」詔新民歸明後,經十五年,並依縣學法施行。雖限未滿而能依州縣學法呈試者依此。 六年正月三十日,中書省言:「勘會諸路歸〔明〕新民向化未久,若止限一年,慮抵犯法禁,在所矜憫,宜寬其限。續建州縣,亦合一體。」從之。 八月十五日,詔:「播州管界都巡檢楊光文等,已系歸明,身為王民,受爵命,自當遵守令法,尚敢擅相讎殺。光文且貸命,並惟聰並除名勒停。今後如敢違犯,並行處斬。似此歸明人,並依此。」先是,夔州路轉運司奏:「光文令楊文泰射殺惟(聽)[聰]家人口,燒倉谷,取牛馬。惟(聽)[聰]復將帶人馬燒光文米倉,遞互讎殺,不曾侵犯州縣。恐別致引惹生事。」故有事命。 七年正月七日,歸朝官承議郎、右文殿修撰李良嗣賜姓趙。良嗣遼人,嘗為光祿卿,政和五年四月歸朝,初授直秘閣。 七月九日,詔:「諸路歸明官已授漢官差遣,仰所在處知、通等常(功)[切]體認朝廷待遇,優加存恤,無致失所。具合支破供給料錢、廨舍、接送當直人從、田土等,仰實時應副。如違,並以違御筆論,人吏決配廣南。仰廉訪使者覺察以聞。仍令尚書刑部遍牒施行。」 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樞密院言:「契勘諸路見管、編管、羈管西界歸明及捉到人不少,其無職名田土之人,州郡止依乞丐例支給口食,別無請受錢米,難以存活,至有逃竄作過之人。」詔令諸路州軍,如有編管、羈管 到西界歸明及捉到人無職名田土者取問,如願投本處廂軍,即許收刺,仍令本處當職官及本營將級關〔防〕機察,不管走失 虞,不得差使出城。月具存在及具已刺過人數,申樞密院。 四月八日,朝奉郎、新差權發遣利州路提點刑獄公事黃潛善奏:「臣竊見諸路所管歸明人,各有父祖元授官資、田土、錢米,至子孫皆許陳乞而歸明後所生,不復拘籍,人數既多,散處州縣,歲月滋久,(安)[案]牘不全,遇有陳乞,止合驗父祖元受付身,召保保奏,即未有立定年限,亦無關防重迭之法。至有自陳於數年之後者,有非同時歸朝而(忘)[妄]陳請者。有司勘會,動經歲時,偽冒者難於檢察,當得者困於留滯。若令比附敘述勞績及陳乞恩例之法,寬立年限,過限不許受理,已經收使者將元授付身批鑿用印,不唯可絕欺妄,亦使應法之人早沾恩典。」奉御筆依所奏。尚書省立法:今立到諸敘歸明乞推恩及給田土、錢米之類得收使者,所屬取父祖元授文書批鑿用印。即過七年而方敘述者,官司不得受理。 宣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勘會日近諸州軍歸明人,本處官司並不寬恤供給,多是積壓,往往私走上京陳訴。」詔兵部遍牒諸州軍,今後常切存恤照管。更私走上京,引惹詞訟,當議重刑黜責。 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詔〕:「勘會歸明人合破供給、人從、請受田土舍屋等,累降處分存恤應副。訪聞州縣尚不依 時支撥,累有陳訴,可令諸路州縣遵依累降處分,常切存恤,依時支撥應副。仍仰監司嚴行覺察。」 三十日,樞密院言:「歸順蕃官、武翼大夫、康州刺史董承有,自政和六年內率領族屬納土得官,至今已經五年,並不曾請俸廩。嘗言:承有已(戚)[感]謝國家異恩,優加官爵,情願更不請受。未有功 ,報答國恩。」詔董承有特於使額遙郡上各轉一官。 八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荊湖南路安撫鈐轄司申,邵州狀:『見管歸明蕃蠻官七員連家屬八十二人。本州島沿邊去處接連湖北武(罔)[岡]軍蠻洞,今來諸處編配移送到蕃蠻,眾聚語言,情偽不辨,難以關防,乞將見管蕃蠻人與蕃官分移本路僻遠不系沿邊州軍拘管,仍乞免將帶配移送蕃蠻人等前來本州島羈管。』樞密院送荊湖南路鈐轄司相度,申本司。(勘契)[契勘]本路管潭州邵、永、道、郴、衡、全州、武(罔)[岡]軍、桂陽監各有見管並朝廷移配到蕃部及歸明蕃官,數內唯潭、邵二州人數稍多。今若更行分配前來逐州,實見難以關防。今來邵州所乞將見管蕃蠻人等分移本路僻遠不系沿邊州軍,難以施行外,今相度,潭、邵州權行住配,今後有移配之人,即乞分送道、郴、衡、永、全州、武(罔)[岡]軍、桂陽監羈管施行,所貴不致 虞。孍望朝廷更賜詳酌,特降指揮施行。」詔依所申。 四年二月十五日,詔:「鄭州趙從議、亳州劉安甫等竄去都下,訴其窘闕,及陵犯事端,殆非存撫遠人之意。 自今應歸明人合得請給,仰按月同本州島官一等支給。如合破舍屋、田土及差當直人,並如法給差。依前違期不支請給,或不為撫存,以至逃逸,具知、通當職官並一例重有行遣,仍委廉訪使者覺察,每季具有無上項事跡報宣撫司聞奏。」 五年五月六日,絳州奏:「先奉聖旨,歸明人內有習文武學藝者,並依條法許赴科舉。如所難得保識,有礙引試,委自所居州縣審驗保明,依條收試,庶幾說豫向化之心。今據歸明進士李勿狀:元系北界中京惠州刺史、金州防禦使李德麟親孫,自來應詞賦進士舉,兩次得府解,一次御試外,有男裔孫亦習進士舉。今來歸明聖朝,念勿父子是詞賦舉人,未曉當今取士文范,孍乞住本州島學聽讀,修習見行規矩文義,以預將來選舉。本司契勘:遠人向化,志在務學,當格其習,使知經訓,已權令入學聽讀訖,更合取自朝廷指揮。如更有似此之人,依此施行。」詔依所乞。 八月四日,詔:「歸明有官人應舉,許於所在州投狀,送轉運司收試。依燕山府、雲中府進士近降指揮,權試策論兩場,後次科舉合試經義,仍與應就試人依公參定。如更有似此之人,依此。」以濟州申到承信郎趙炳元系北界中京人,隨父歸明,陳乞收試。故有是詔。 十七日,河北、河東、燕山府路宣撫使譚稹奏:「臣契勘虜人設官無度,補受泛溢,惟吝財物而不惜名器,雖有官之人類無請受,止是任職 者薄有俸給。臣謹參照立定比換補授格目,伏望更賜睿察施行。今定到歸明人補授換格,下項:未撫定以前歸朝人補換格,王師入燕後歸朝人補換格。文資偽官:六尚書、尚書左右丞、侍郎、給事中、直學士、諫議大夫、少大監、大卿、少卿、殿少、將作少監、少府少監、左司郎中、郎中、員外郎、檢校常侍、殿丞一等官、洗馬一等官、司直、秘書郎試評事,校書郎試崇文館校書郎。太子校書郎正字文學同。比換朝散大夫、朝奉大夫、朝請郎、朝散郎、朝奉郎、奉議郎、通直郎、宣教郎、承事郎、承奉郎、承務郎、修職郎、迪功郎、將仕郎、文學助教。武資偽官:金吾衛上將軍、節度使大將軍、節度使留後、觀察使、觀察留後、遙防、遙團、洺、□、商三州刺史原卷於「洺」下空格,當脫一字。、禮賓、洛苑、六宅使、奉宸、諸衛將軍、小將軍同。禮賓洛苑六宅副使、率府率、〔率〕府副率、左右翊衛校尉、東西頭供奉官、左右承制、左右(直殿)[殿直]閣門祗候同。東西班小底、三六班奉職、在班祗候,比換武功大夫、遙刺武德大夫、遙刺武德郎、武顯郎、武節郎、武略郎、武經郎、武義郎、武翼郎、敦武郎、從義郎、忠訓郎、保義郎、承節郎、承信郎、進武校尉、進義校尉。」詔並依譚稹措置到事理施行。 十二月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勘會昨降指揮,歸朝官添差在京及外路差遣,並許厘務。其請給,從依見任人條例施行。契勘內有不願厘務及不識字之人。」詔:「不願厘務(言)[者]聽,內不識字人,更不厘務。請給人從等,並依已降指揮。」 十 八日,河間府奏;「勘會已降指揮,未撫定燕山府已前及撫定後投附百姓,今所在州縣,依見行居養法給錢米,候滿一年,具狀申尚書省,情願投充廂禁者聽;其有功合推恩人,令所屬疾速申尚書省。」詔:「內僧道,並仰所在州軍,於有常住宮觀寺院養贍,余依已降指揮。」 六年閏三月二十八日,工部狀:「京東東路提刑司申;據登州申:歸明官厘務,乞摽撥職田。」詔燕雲路歸朝官系正任窠闕有職田外,應添差厘務差遣,並不合給職田。 四月十五日,中書省尚書省言:「今擬修諸歸朝僧道欲行游者,齎已換度牒或公據,赴州呈驗給憑,指定所詣,即不得往川陝三路沿邊。其自燕山府路詣河北接連新疆沿邊及雲中府路,詣河東接連新疆沿邊者聽。諸歸朝僧道未經換給度牒或公據,欲行游而官司輒給憑者,杖一百。應曾立功歸朝僧道及白身人並歸朝官,不願換官,願補換僧道,已降指揮,聽宣撫司參酌比類補授。」詔依。 三十日,延安府奏:「據兵馬司申:契勘客僧智圓,系契丹上京路分慶州慧化寺,今來本人到府居止。緣智圓隸屬別路,並無行游文憑,亦無於本府居止指揮。」詔發遣赴在京僧錄司。今後新邊僧不許判憑至川、陝西、河東沿邊。 七月二日,詔:「應歸朝官差隨行撲使莊客之類,往諸處勾當,並令所在州縣給公據前去,令所在官司及關津渡口驗實放行,事畢繳納。諸路依此。」 二十五日,〔詔〕:「歸朝官散處諸路,以丁憂去職者,或至無歸,可將宣和三年已後歸朝官應合解官持服者,特給本官俸,仍令所居州縣存恤。選人亦給。」 七年二月六日,詔:「燕雲歸朝官非素習法令,免厘務,丁憂人免解官持服,以稱撫懷之意。」 四月十三日,詔:「昨降指揮,歸明人初被官使,未(曾)[習]中朝法令,見授職任,權令不厘務。其或有明健通於吏治、具曉法令,可試以事之人,許逐路帥臣、監司保明申尚書省取旨,特聽使任。」 十四日,詔:「自今應歸明官陳乞換官,並須依式開具虜中元出身歷任因依、腳色,及繳納出身已來至見今職位(為)[偽]命付身,召非(總)[緦]麻以上親併兼容隱人本色保官二人,委保正身,別無冒偽,經所在陳乞。如無元出身偽命文字,即不許換官。所有詐稱亡失、轉與他人、妄托姓名,及將付身增改,或詐承物故人偽命、敕告、宣札冒濫補換之人,許限一月經所在官司首納。如違,許人告,賞錢一百貫,犯人徒二年,不以赦降原減。如未經補換,事發,徒一年,賞錢五十貫。」 二十五日,詔:「應歸朝僧尼,只於見居寺院就便寄攢僧帳,所貴各得安存,免致失所。」 六月八日,詔:「訪聞楚州全不存恤歸朝官。如士曹椽劉方、兵曹椽王福,各累月不支供給酒並食錢,當直人亦不差破,顯是並不遵稟已降優加存恤指揮。其當職官,可各降一官。所有未支錢酒,限一日支,仍遍行下諸路軍州照 會,廉訪所覺察以聞。」 九月十五日,詔:「應歸朝道士、女冠,許於見居宮觀就便寄攢道帳。」 七日,詔:「昨降指揮,歸朝官免厘務,不任吏責,蓋示特恩。訪聞州縣多不應副請給人從,供給酒醋,致或失所。可疾速行下逐路,州委通判、縣委縣丞,專一照管,依時應格,差破請給人從,並本州島合破供給等,毋令稽優恤之意,仍許監司廉訪使者所至點檢具奏。」 十月八日,詔:「河北東路發運養濟歸朝人,往諸並在一州往諸:疑作「往往」。,有及千人者,深慮人數太多,錢糧闕少,養濟不足,可令逐路安撫鈐轄司、轉運司官見養濟人,從長措置量度州軍大小豐熟去處,可以存泊照管人數,分(璧)[擘]往逐處安泊,務要養濟足備,即不得並在一州,亦不得令遠去。仍分明說諭,不管張皇生事。遣行日,差有心力使臣兵級先後伴送,不得別致 虞。仍具分定人數聞奏。」 欽宗靖康元年十月十四日,赦:「歸朝官久在郡縣,訪聞官吏過有猜疑,非理拘囚,或擅行殺戮,興言嗟痛。應天下自燕山或山西歸朝官歸朝人、義軍,並令所屬照管存恤,優給盤纏,差人訪護,發遣至河北新邊州軍交割。」 五月二十日,歸朝人朝奉郎、直秘閣、通判湖州趙民彥乞詣政事堂獻破虜機畫。詔令赴闕。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詔:「昨降指揮,罷添差官。訪聞諸路卻將宗室及歸明官一例罷去,可令逐路將州縣已罷添差宗室及歸明官各還 舊任。」 二年六月一日,詔:「諸軍有歸明官並羈管部落子,發赴行在,委知、通看驗。如有老弱殘疾之人,依舊存留養濟,不得一例發遣。」 十一月十五日,樞密院言:「劉光世申:近被旨,應諸州軍歸明官並編羈管部落子,今差使臣軍兵管押赴行在。其部落子系熙河路吐蕃稱呼,所有其餘陝西、鄜延等路逐州,並無吐蕃,止有夏歸順蕃官,因罪犯斷遣赴諸州軍羈管編管。今來逐州軍為見朝廷所降指揮內不曾該載,未肯發遣。」詔:「諸州軍見管夏國歸順編管、羈管蕃官蕃部,並發遣赴劉光世下,余並依發遣部落子已得指揮施行。內元編羈管情重不可發赴行在,仍具因依申樞密院。」 四年七月一日,知揚州張縝言:「捕盜官馬佺等巡綽到蕃人千人長李委波,百人長張馬佐。千人長手下軍李永壽、高菩薩、李得壽、張波乃、田興兒投順,差使臣管押前去,所有乘騎到鞍馬六疋及隨身弓箭等,送揚州甲仗庫寄納。」詔:「投降蕃人李委波等,元乘騎鞍馬及弓箭等,取押赴行在。李委波等補修武郎,張馬佐補承信郎,李永壽、高菩薩、李得壽、張波乃,並補進義校尉,田興兒補下班祗應,並神武中軍收管使換。」 同日,詔特差歸明官朝奉大夫趙四臣充合州通判,不厘務,依舊權主管赤心軍馬。 九月二十日,神武右軍統領、淮南招諭軍民楊忠憫奏:「招到漢兒簽軍共一百六十五人。內漢兒歸明人共 三人,僉軍一百六十二人。」詔並送辛企宗,選堪出戰人收管外,余撥與浙東都總管司收管。 同日,詔:「歸朝、歸明白身 用無差使人,並歸朝、歸明官 用等身故之家,老小(人)無倚人,仰寄居州軍計口數,大人每口月支錢八伯文省、米八。內十三歲已下,各減半,仍每家不得過五口,並依時支給,無致失所。」 二十六日,臣寮奏:「前日劉光世等處解到降羌,有旨分隸五軍,出入自如,更無疑阻。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望與執(臣)[政]大臣熟議,別有以處之。」詔令諸軍常切覺察。 十一月十六日,劉光世奏:「招到女真、契丹、渤海漢兒一十八人。女真撒哥主系千人長,契丹屈烈系官,渤海高質系百人長;漢兒千人長於坤,官劉公亮,百人長呂祥,隊首張寬、李用,隊下鄭進、盧順、於安仁、張彥、楊蓋、寇春兒、宋彥、崔興、李寔,乞補授官資,卻發付光世使喚。」詔女真撒哥主與補秉義郎,契丹屈烈補承信郎,渤海高質補進武校尉,漢兒於坤補承信郎,劉公亮、呂祥補進武校尉,張寬、李用並補進義校尉,鄭進、盧順、於安和、張彥、楊蓋、寇春兒、宋彥、崔興、李寔,並補下班祗應,僉軍張青、元通並補進義校尉。並送劉光世收管使喚。內女真撒哥主、契丹屈烈,仍賜姓趙,並先解到招降女真三寶、胡都、胡束、永壽四人,已賜姓李,並改賜姓趙。 紹興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劉光世言:「招降到女真等。自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 今年正月三日,又節次招收到六百六十六人,內簽軍頭首申解前去,乞驗實,依例補授名目,優賜犒設及支賜盤纏月糧。乞付光世使喚。」詔女真等補官,自中訓郎至下班祗應,有差簽軍官,並補 用甲頭,內無姓人賜姓趙,仍並送光世收管,軍前使喚。 六月二十四日,劉光世言:「據知(連)[漣]水軍吳誠申:節次招諭到女真、契丹、漢兒簽軍共一百六十七人,已得指揮,更不申解。今子細辨驗,開具姓名,保明申樞密院。乞依例犒設,補授官資。」詔從之。 七月十三日,詔劉(世光)[光世]兼鎮海泗州宣撫使,所有海、泗州歸明官吏,令光世一面便宜與官資差遣,申尚書省。 九月一日,劉光世言:「今年六月十六日以後節次,據知楚州祝友並光世遣人過淮探事,因便招收到女真、渤海、契丹、漢兒簽軍等共一百九十四人,乞依例推恩。」詔(待)[特]補官資有差。 臘名懷節,月一名懷德。 二十八日,樞密院言:翟興解到歸順契丹歸奴等,已等第補官賜姓外,詔歸奴賜名懷順,毒名懷義,揲里八名懷忠,烈名懷明,澀臘名懷信, 二年閏四月十六日,樞密院言:「勘會劉光世節次招納到蕃軍、漢兒及淮北州軍人民不少。今又據葉得申,差官招誘到宿州解首領陸清等,將帶老小,前來歸本朝,事體非便。」詔今後不許招納,令逐路帥臣常切遵守,各具知稟以聞。 二十四日,劉光世奏:「臣聞順蕃之地,日思王化。臣自 前歲密遣人結約到五十餘寨,已嘗彩畫圖本進呈,續又招到二十四寨,其餘屯聚寨柵,尚有未盡從順者,欲乞降詔書真本一道付臣,遇有合用去處,許臣用黃紙謄錄前去。」詔:「光世所奏,備見忠力。可且依今月十六日已降指揮施行。」 二十五日,光世又言:「今月十六日指揮,臣已遵依外,如後來有虜中走出前來投拜蕃人、漢兒簽軍及順蕃人民等,復歸本朝,臣未審合與不合令把隘官司收接,(唯)[為]復卻令約回。」詔如有自從虜中走出前來投拜蕃人、漢兒順蕃人民,許令收接。余依已降指揮施行。 九月二十六日,樞密院言:「已降指揮,蕃軍漢兒今後更不許招納,令逐路帥司遵守。如有自虜中走來投拜蕃人漢兒,許令收接。今劉光世接納到人數不少,深(虜)[慮]錢糧闕乏,有失撫存之意。」詔劉光世遵依已降指揮,今後有自虜中前來投附之人,仰審驗來歷,申解赴樞密院取旨收管。 二十三日,添差通判建康府史願言:「伏緣本朝與遼國修好之日,遼國進士及第,至宣和四年納土歸明後,蒙朝廷注授中山府司錄、衢州通判及今任。自出身以來,並無贓罪,乞依出身人帶左字。」從之。 三年三月六日,樞密院言:「楊忠憫系未收復燕山府已前歸明補官,累經隨軍使喚,忠義可嘉,幹辦職事,備見宣力。」詔特與落「歸朝」字。 六月二十九日,右宣義郎董澤狀:「元系歸明人,累立戰功,家貧累重,乞陶鑄添 差差遣。」詔添差溫州軍事判官,不厘務,任滿更不差人。 十二月八日,知潭州折彥質言:「右承議郎周襟系歸明朝官,昨充武安軍簽判,系添差不厘務,即不差替人,三年為任。今已罷任,別無所歸。乞本路州軍一添差(差)遣。吏部檢准元豐令,諸歸明及蠻傜人應就注而無闕〔差〕,願再任者聽。詔周襟令再任。 十日,右朝奉大夫、鎮江府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司中軍第一將準備差使酈元吉狀:「自歸明從軍,累立戰功,乞添差不厘務差遣一次。」詔酈元吉添差處州僉判,不厘務,依舊從軍,余依樞密院札子已降宣命特差。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言:張樞密帶到歸明女真萬戶孛堇羊哥等一十八人。詔萬戶羊哥依衙官七人例,千戶傅懷等依衙官五人例,五百戶郭枝等依衙官三人例支破券錢,並送神武右軍收管。 十二月七日,隴右郡王趙懷恩言:「自親兄隴拶納土歸朝,蒙賜姓趙,封安化郡王、雄武軍節度使、河南蕃兵都總管,於熙州安泊,支破請受。兄沒後,臣蒙朝廷授武功大夫,因功轉封隴右郡王。昨來金賊侵犯熙河,蕃漢官盡降,臣棄離部族田宅,驅攜老小前來川中,蒙宣撫司將臣請受盡行(細)[紐]折川錢。念臣納土歸朝,全家失所,乞將臣請受依故兄例送下宣撫司放行。」詔令宣撫司依條勘給,不得紐折,務要優恤,無令失所。 五年正月十二日,知樞密院事張俊 言:「漢兒千戶趙期等率眾歸(趙)[朝],顯屬忠義。兼數內投拜人李明累差硬探事,皆信實,委有勞 。乞千戶趙期、李明各補承信郎,百人長陳景、禹之佑各補下班祗應。」從之。 十五日,內降淮南路德音:「應投降女真、漢兒、渤海、奚家頭領甲軍,除已等第補轉官資外,其生擒萬戶長以下,已行寬貸,亦與支破請給。仰諸軍並加存恤存恤:原作「生恤」,據《建炎要錄》卷八四改。,以稱朝廷愛惜南北生靈之意。」 二十三日,張浚奏:「解到投降漢兒頭首萬戶程師回元系安州團練使、知遼州,管押山西路漢軍都統萬戶張建壽元系銀青榮祿大夫、兼監察御史,武騎尉、溟州刺史、知解州張(議)[儀]元系銀青榮祿大夫、兼監察御史,洛苑使張忠茶元系銀青榮祿大夫、檢校國子祭酒,禮賓使王從元系銀青榮祿大夫、檢校國子祭酒率副。」詔程師回補武功大夫、忠州團練使,張建壽補武翼大夫、貴州刺史,張儀補武功郎、兼合門宣贊舍人,張忠茶補武德郎,王從補武顯郎,並令所屬日下給降告命,並料錢文歷。 五月六日,隴右郡王趙懷恩奏:「乞依兄安化郡王趙懷德例,別帶一職,或乞依前帶舊官恩州觀察使。」詔懷德可特除正任觀察使,余依舊。 七月四日,詔諸州並諸軍將:「應歸朝、歸明官,依時支破請給,無致失所。或有諸州得替流寓無差遣之人,仰守臣相度,先次權與合入差遣。抄錄出身以來付身,具職名申樞密院差注。如有能通兵機及武藝出 眾之人,具名聞奏。其見在諸軍並今後遇到軍及三年無過犯未有差遣人,亦仰具(申名)[名申]樞密院,余依紹興四年六月已降指揮。又寄居歸明、歸朝養濟人,依時支給合破錢米,無令失所。內再娶妻口之人,亦仰支破錢來,即不得過元計口數。」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成都府路制置司乞收管趙懷恩事。已見蕃(西)[夷]下。 五月十三日,戶部侍郎王俁言:「歸朝、歸明白身 用無差使並身故之家,老小無依倚人,依節次指揮,每家不得過五口,每州不得過十戶。大人每月支錢八伯文、米八,十三歲已下減半。近承樞密院札子,故廣南西路歸明人蒙世兩男文仲,乞改撥廣德軍或湖州養濟。其元降指揮止為養濟北界歸明、歸朝之家,申明行下。切緣未降指揮,已前不曾分別北界,並廣南、荊湖南北等處歸朝、歸明身故之家老小,並依(乞)[已]降節次指揮,一 支給錢米了當。續降止合養濟北界歸朝、歸明之家指揮,遵守施行外,深慮其餘遠來歸朝、歸明,別無支破錢米之家,無以為生,未應朝廷存養之意,乞依節次已降指揮施行。」從之。 二十八日,樞密院言:「北界歸朝、歸明官添差差遣,已降指揮,每州不得過六員。今來諸官司往往卻將西界及蠻傜人通行差注,委是闕少。」詔北界歸朝、歸明每州不得過六員,余依已降指揮。其西界並蠻傜人,每州不得過二員。 十一月二十一日,樞密院言:「隴右郡王趙懷恩已 降指揮,都總領河南諸兵。緣前件差遣之任,未得其將帶老幼,見在成都府居住,理宜存恤。」詔令四川安撫制置使司每月支供給錢一百貫。 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川陝宣撫使言:「吳璘申:舊來所管西蕃部族不少,後各逃避山谷,及有迫脅從偽之人。今說諭招誘到二十八族近上首領趙繼忠等,蒙前陝州宣撫司恭依便宜,補授官資,並未曾承受朝廷告命。」詔蕃官修武郎趙繼忠可特授武翼郎、兼合門宣贊舍人,其餘特與補授官資各有差。 八年二月九日,吏部言:「武翼郎李彥隆系歸明人,節次立功顯著,乞換給付身。」詔依已行事理,與轉三官,特授撫德郎。 三月十六日,兵部言:「吳玠申:武經郎屈立訛元系蕃弓箭手,因功補授前件名目,乞改作漢官王超姓名,出給付身。本部即無似此條法。」詔特依。 四月二十日,樞密院言:「檢會紹興五年七月內指揮,應北界歸朝、歸明官見任諸軍並今後遇到軍及三年無過犯未有差遣人,具名申樞密院,余依紹興四年六月已降指揮。」若有過犯,終身不許添差差遣。緣其間已有經甄(釵)[敘]及累該恩赦見在軍出戰之人,若不別行措置,無(人)[以]優恤遠人。乞除犯贓罪徒以上人外,如曾犯贓罪杖以下、私罪流以上,在軍更展五年;曾(法)[犯]私罪杖、公罪徒以下,更展四年;曾犯私罪笞、公罪杖以下,展三年。內曾經戰功轉官,每一官理當一年。如曾降官,並須依 舊復元官了,具名申樞密院。」從之。 九年九月五日,劉光世越典起復按此文有脫誤。《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三三紹興九年九月戊寅條言,李世輔乞待罪,「後四月,引對便殿,上諭曰:卿忠義歸朝,立功顯著。」乃起復改官,賜名忠輔,除樞密都統制。是此條乃李世輔事,與劉光世無關。蓋「劉光世」下有脫文。,賜名忠輔,差充樞密院都統制,帶到一行官兵各與轉歸正一官資。內鄜延立功人,令忠輔(等)等保明聞奏。 二十二日,明堂大禮赦:「應北界歸明、歸朝人見在諸州軍養濟者,仰所在州軍應時支給錢米,多方存恤,無致失所。」 十年六月十八日,詔李顯忠下將官崔 、崔贊、拓拔忠、王全、武世雄等,昨立功還朝,可特賜金帶。 七月二十五日,詔淮南宣撫司降到契丹千戶耶律溫,特賜姓趙,補武翼大夫,除遙郡刺史,充殿前司將官,仍賜袍笏、金帶。 十一年三月七日,內降德音:「壽春府廬、濠、滁、和、舒州、無為軍應投降女真、契丹、渤海奚家、漢兒家頭領甲軍,除已等第補轉官資外,其生擒不殺見在軍下者,亦與支破請給,並加存恤,以稱朝廷兼愛南北生靈之意。」 七月二十二日,樞密院言:「歸朝並校副尉下班祗應等,陳乞添差再任,或就移差遣,並經所屬取索出身以來付身、家狀、腳色,保明供申。其間有初補付身內無歸朝來歷、因依,歸朝十資格法轉授所屬執據。近降指揮,並未放行差遣。又緣有自歸朝後來以經注授差遣三兩任,及家狀供稱本貫北界人事,兼節次補授轉官,並在近降指揮已前改轉之人,理宜重別參酌。」詔將上件曾經任歸朝、歸明官,初補付身內無歸朝因依,不依十資格法改轉之人,今(召)[照]一般歸朝 官初補付身內有歸朝因依,保官二員,結除名編置罪狀,批書印紙,委保歸朝來歷因依,勘會詣實,令所屬給據,依條銓注。內不依(十依)十資格法之人,仍候遞減月日及具初補付身內有歸朝因依,止是依(八)[十]資格法改轉之人,先次遞減訖,放行差遣。 九月十八日,吏部侍郎魏良臣言:「勘會選人磨勘改官,在法承直郎至修職郎六考,迪功郎七考,有改官舉主五員,內職司一員,方為應格。若歷任雖多,舉主未足,或無舉〔主〕,終無改官之望。本部契勘:昨承紹興五年十一月四日敕,歸明、歸朝官選人無公私過犯,自降指揮日為始,三考循一資,至承直郎,更五考便改宣教郎,係為歸明、歸朝官選人,監司郡守薦舉不及,無緣改官,故以三考無過犯循一資。謂如元得將仕郎,歷一任三考,與循一資理算,至承直郎,前後歷六任一十八考,更滿五考,便改宣教郎。即系自降指揮之後,歷任二十三年,不用舉主,得改宣教郎,不為(幸)[僥]幸。今據歸朝官右承直郎馬中吉乞用五考改官。契勘本官自歸朝之後,並緣嘗循至承直郎,即不系用考循資至承直(鄉)[郎]人,雖自降指揮後來,任承直郎已及考,通曆任才方一十一年,未應元降指揮,兼比常法用考第舉主改官人事體大優。今欲將歸明、歸朝官選人歷任無賞,用考循至承直郎,仍依元降指揮改官外,其餘有賞之人,自降前項指揮之後及十考,通曆任十五考,與改宣教郎,庶免(幸)[僥]幸之弊。」從之。 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諸軍發遣揀罷使臣及歸朝、歸明官添差諸州不厘務差(還)[遣],節次約束逐州軍按月支行請給。尚恐州軍財賦不足,又令取撥經總制錢及將合破供約別作一項措置,應副給散。前後戒飭,非不丁寧,可令諸路監司常切約束,務欲按月放行。如違,按劾以聞。」 二十年六月十三日,樞密院言:「武德大夫、忠州刺史、添差浙東安撫司準備將領黃仕成,昨隨李顯忠自西夏擒王樞,萬里遠來歸朝。今來添差將欲任滿,乞依例再任一次。」從之。 二十三年七月七日,詔熙州觀察使、特差充都總領河南蕃兵將、隴右郡王趙懷恩,可改授鼎州觀察使,添差成都府兵馬鈴轄,不厘務,成都府駐札。 二十六年五月八日,詔:「李顯忠昨緣歸朝,全家被害,理宜優恤。已除恩澤外,(五)特與五資。」 三十年正月二十四日,田師中奏:「鼎州觀察使、添差成都府兵馬鈐轄、隴右郡王趙懷恩,系納土歸明忠義之人,蒙添差前件差遣,不厘務,已及一年,乞令再任。」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壽皇聖帝即位,未改元。詔張子蓋招降契丹,令江淮宣撫司厚加優恤,無致失所。候頭領入見,等第廩給之。 十一月一日,詔自本國來歸契丹蕭中一,特贈常德軍節度使,男穎特補武翼(夫人)[大夫],妻妾並加封邑。中一(仲)[在]虜任奉國上將軍、武勝軍節度使,〔率〕枝屬歸 國,道被殺。京西招討使以聞京西:原作「京北」,據《建炎要錄》卷一九六改。,故優以恩命。後又擢穎榮州刺史,賜錢二千緡,促鄧州建中一廟。 二日,金國偽驃衛大將軍(將軍)、西南路討招使蕭鷓巴,左驍衛上將軍耶律適哩,節度使耶律禿謀、蕭邈舌及千戶、謀克等百餘人歸順,皆契丹首領也。 十四日,詔蕭鷓巴、耶律適哩各補武功大夫、遙郡團練使,耶律禿謀、蕭邈舌各補武翼大夫、遙郡刺史,及千戶、謀克等以次悉官之。從江淮宣撫使司奏擬也。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十八日,臣僚言:「宣撫司解遣招降、捕獲金人百餘人。詔撥隸殿前司。竊謂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漢、晉、唐嘗處夷狄於外郡,尚皆生患,而況行闕之下,周衛之中哉!伏望特加睿斷,以今所招並自今歸附人盡撥歸都督府處分,庶幾鎖患未萌。」詔依,仍分撥江上諸軍使喚。各家丁壯給閒田耕種,常加伺察,即不得令接近居住。 五月十四日,江淮都督府言:「建康諸軍統帥邵宏淵攻圍虹縣,偽知州蒲察徒穆及同知大周仁、千戶趙受、李公輔等,率軍萬餘人歸順。」 十九日,江淮都督府言:「偽右翼軍都統蕭琦將帶家屬、奴婢、親信赤山千戶、尖山千戶、馬尾山千戶、石盤千戶、蕃軍等,自宿州歸順。」 二十七日,上語輔臣:「蒲察徒穆、大周仁、蕭琦並除節度使,恐賞薄,無以勸後(故)也。」 六月九日,詔歸朝千戶李公輔特補武德大夫、果州團練使,薄彝、趙受、任壽吉、李元、烏延謾 都罕並補武德大夫、忠州刺史,蒲察徒穆男越、大周仁男思忠,並特補修武郎、合門祗候,司吏六人悉補保義郎。 七月八日,詔蕭琦宣撫司摽撥宅一所,及於淮東系官田內撥賜二十頃。其後琦卒,贈太尉,家陳恩澤甚眾,葬事百須,致仁遺表恩澤以名二,補異姓二名,換度僧牒,諸子次第仍管父兵,子婿移便家職任,舊破白直兵士仍留驅使,凡所陳類格於法,詔特從之。蓋念其遠人歸順,故恩有加焉,非常制也。大周仁卒,恩數亦略仿此。 十二月十二日,詔歸朝官、偽明威將軍仆散烏煞特換補武義大夫,男敦武校尉,仆散汝翼特換補保義郎。 幹道三年四月十五日,詔建康府駐札御前後軍都統制耶律(括)[適]哩每月支錢三百貫,適哩援蕭鷓巴等例,乞月支千緡,故有是命。 六年閏五月十四日,四川宣撫使王炎言:「見管義勝軍二百餘人,系招納契丹、女真、漢兒等,雖日與舊管官兵一等教閱,緣北人風俗情性不同,竊見金川都統制下所管武翼大夫、忠州刺史、添差中軍統領蕭奪里懶、武翼大夫、忠州刺史、添差前軍統領蕭為也,元系契丹窩干下萬戶,添差別無職事,已差蕭奪里懶權興元府駐札義勝軍統領,差蕭為也權興元府駐札義勝軍同統領,專一訓練義勝軍及諸軍見管歸正北人。亦乞許臣選擇抽差,團結作義勝軍一將,所貴人情相諳。」從之。 二十三日,詔故隴右郡 王趙懷恩覃恩許回授。懷恩申請稽期,於吏部法有礙,男寧國自陳歸明,特有是命。 二十四日,詔故隴右郡王趙懷(德)[恩]家於成都府安撫司撥賜錢二千貫。以懷(德)[恩]妻自陳家貧,夫未葬也。 七年正月十八日,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和州防禦使耶律適哩言:「昨在虜聚兵起義,有元帶諸(剌)[衛]千戶耶律(造)[適]提兵攻擊數城,誅戮金賊不知其數,委系忠義,欲望特降睿旨,將耶律適更與量行升補。」詔耶律適與轉一官。 同日,詔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和州防禦使耶律適哩男忠除合門祗候,以適哩自陳與蕭鷓巴同歸朝,援鷓巴侄從仁除職例自乞也。 五月十一日,蕭鷓巴妻耶律氏特封國夫人,中書舍人趙雄以為濫,繳奏。詔:「婦爵從夫,固是常典。鷓巴向化遠來,耶律氏大遼宗族,理宜優異,可依前旨。」 二十八日,西戎蕃部阿令結妻包氏特封郡夫人,令宣撫司賜帛百疋。初,包氏之夫阿令結任虜偽洮州鈐轄,紹興三十二年王師至洮州,令結往彼界軍前未歸,包氏率官吏軍民開門來歸,特封令人。後居西和州,趙彥博到宕昌買馬,令包氏招誘洮、迭、熙、鞏一帶蕃商,以致歲額增羨。宣撫司以聞,故有是命。 八年四月一日,詔所屬取會歸正契丹、女真、渤海、漢兒名下元帶私身家人即今確實見在人數,並特補守闕、進(男)[勇]副尉,支 用錢米,候立新功依官資請給。 五月六日,詔新除檢校少 保、大同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蒲察久安,特令張蓋。 六月二十三日,權馬軍司職事蕭鷓巴言:「蕭祁哥、姚查等昨乞推恩,蒙與武勇 用請給。緣蕭祁哥系北界團練,姚查偽地宰相之侄,今靈(壁)[璧]、虹縣招降之家奴婢等屬,尚補進勇副尉,蕭祁哥若止付一武勇名目,恐失懷遠之意。欲望詳酌,量與補授官資。」詔蕭祁哥、姚查並特與補守闕進勇副尉。 九年閏正月十三日,輔臣言:「蕭〔鷓〕巴元同起事人有自荊南來歸者,欲補轉,仍乞升擢,引靈(壁)[璧]、虹縣歸正有任統制官,而此獨為統領並準備將。」上曰:「若彼此攀援,何有紀極 」梁克家曰:「差遣當視其才,固難以例求也。」 二月四日,樞密院言:「蕭鷓巴一行官兵等七十一人,向化遠來。」詔改作歸正。 三月四日,權侍衛馬軍司職事蕭鷓巴言:「歸正官郭樂、高不迭二人。其郭樂元系契丹官諸衛小將軍,管西路達靼部。竊見靈(壁)[璧]、虹縣歸朝千戶薄彝目今任武功大夫,蕭整目今右武大夫,並統制官。郭樂、高不迭二人皆隨鷓巴同來,欲望比擬靈(壁)[璧]、虹縣來歸薄彝、蕭整等,量加補授。」詔郭樂充殿前司忠毅軍額外正將,高不迭充額外準備將領。 【宋續會要】 紹熙二年三月十四日,宰執進呈楚州申,住押王敢僧。葛邲奏曰:「王敢僧亦好人物,曾在虜中做謀克。」上曰:「此等人著在軍中,方有拘管。」葛邲又奏曰:「欲送殿前司刺 用。」上曰:「甚好。」 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詔:「歸朝、歸明、歸正忠順等官,朝廷念其遠來,前後添差不厘務差遣,優恤備至。紹熙元年,又特添差一任。今第八任亦有已滿者,依節次已降指揮,合注正闕。深慮其間有不能久待遠次,不願注授正闕之人,今更特與添差前任一等不厘(物)[務]差遣一次。其合得請給,令有司接續幫勘施行。」 同日,詔:「歸朝、歸明歸正忠順官子弟,身材強壯武藝過人無以自奮者,可並赴所居州軍自陳,令守臣審驗人材武藝,解赴本路安撫司。如是身長五尺五寸,射一石力弓、三石力弩為上等,日支食錢三百文、米三升;身長五尺五寸、射九鬥力弓、二石八鬥力弩為次等,日支食錢二百文、米二升。委帥躬親拍試及格,補充本司 用,與免諸般雜役及防送差使。」 四年九月十六日,樞密院言:「歸明添差十任以上之人,從累降指揮,任數已滿,願就宮觀岳廟差遣者聽。竊慮居住州郡,多以無闕,未令赴上,恐致失所。取會到諸州郡各有歸朝、歸明蕃官添差見闕,理宜措置。」詔:「歸朝、歸明任數已滿、差宮觀岳廟之人,願就居住去處,令吏、兵部通使歸朝、歸明蕃官添差見 闕,仰本州島便令赴上,批放請給,毋得留難違戾。」 十月十九日,詔:「歸朝、歸明添差已經十任以上之人,更與添差前任一等不厘務差遣一次,其請給依紹興三十一年以前歸正人例,減半支給。願就宮觀岳廟差遣者聽。內供給錢一項十貫以下者,並免減。」以樞密院言:「吏部指定已經一十任已上,已降指揮,願就宮觀岳廟,令吏兵部通使添差見闕。今(有)尚有陳乞添差之人,念其忠義來歸,理宜優恤。」故有是命。 十一月十二日,樞密院言:「福建路安撫司申,准指揮歸朝、歸明、歸正忠順官子弟 用數內,乞立定人額,並窠撥錢米。續奉指揮,令浙東西、福建、江東西、湖南北路安撫司照已降指揮,委守臣措置招收。其合用錢,令逐路總領並安撫司各管認一半。不隸總領所州郡去處,仰安撫司截撥上供經總制錢一半,合用米於置司所在州軍禁軍闕額米內應付。本司照對,所招子弟未曾立額,竊恐其間有不系歸正等官子弟,假借亡歿歸正等人,付錢詐冒子弟,投充官司,無由辨別。乞行諸州出榜曉示。如有投充之人,先詔承節郎以上保官一員保委,索投募人父祖出身文字照驗,別無詐冒,合與招刺,即批上保官印紙。若有詐冒不實,重作施行。乞行下,以憑遵守施行。」從之。 慶元四年四月十二日,樞密院言:「歸正、歸朝、歸明並忠順官已經十一任添差任數已滿之人,若令到部注授正闕差遣,竊慮難得遠次,因而失所,理宜存恤。」詔:「歸朝、歸明並紹興三 十一年以後歸正官、忠順官,如已經十一任添差任數已滿之人,委自守倅從公審量人材年貌,參驗付身腳色,別無詐冒,委是正身,保明以聞,特更與放行前任一等不厘務添差一次。或十一任添差任滿,已授正闕差遣之人,如願就(令)[今]來添差,亦許赴州軍陳乞,照應改授。其請給,並依紹熙四年十月十九日指揮,減半支給。內供給錢十貫以下免減,願就宮觀岳廟者聽。仍仰逐州軍每季置籍開具見任人職次、姓名、所支錢米等,並已(並)下人申樞密院,遇有改差事故,隨即銷落。及將事故人真本、付身公據繳申吏、兵部,分明批鑿給付,如無本宗親屬,即行毀抹。」 嘉泰元年五月,詔更特與放行前任一等不厘務添差一次。其請給,並依紹熙四年十月指揮減半支給,十貫以下免減,願就宮觀岳廟者聽。並委自守倅審量人材年貌,參驗付身腳色,委無詐冒等,仍照近降指揮置籍,更令互相保明,委系正身,申樞密院。余從慶元四年四月指揮施行。 嘉泰二年八月十九日,詔:「訓武郎、殿前司中軍額外統領李賞,忠義歸朝,應奉歲久,可與依一般歸朝人張德元例,特轉一官。後人不許援例。」 三年二月十六日,詔:「蕭拱為系忠義歸朝頭目之人,故蕭奪里懶之子,理宜存恤,特與放行呈試。餘人不得援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歸朝、歸正、歸明忠順官雖添差任數已多,緣其任滿,深慮失所,可 照應第十三任指揮,更特與放行前任一等不厘務添差一次,以示優恤。所有請給,依紹熙四年十月指揮施行,仍仰守倅保明,委無詐冒違礙,申樞密院。」 開禧二年明堂放行第十五任,嘉定五年南郊放行第十六任,八年明堂放行第十七任,十一年明堂放行第十八任,十四年明堂放行第十九任。 嘉定十一年正月十日,詔李全特補武翼大夫、充京東路兵馬副都總管;劉全特補武翼郎、充京東路兵馬副總管;楊友、季先各特補修武郎季先:原作「孝先」,據《宋史》卷四七六《李全傳上》改。下文亦作「季先」。,並充京東路兵馬鈐轄。以樞密院言:「勘會京東路李全、劉全、楊友、季先率眾歸附, 復東海、漣水等縣,備見忠義。」故有是命。 十三年八月三日,詔王福特補武略大夫。以京東節制司言福忠勇自奮,挈地來歸,故有是命。 同日,詔忠義軍統制孟春特補承信郎,同統領曹平進武校尉。以京東節制司言其各備糗糧,保守山崗,(急)[忠]節可嘉,故有是命。 同日,詔王用、陳明、張貴、王成各補承信郎,並權忠義軍統制。王用兼青州壽光縣令,陳明兼青州樂安縣令,張貴兼淄州高苑縣令,王成兼齊州禹城縣令。以京東節制司言用等慕義來歸,究心捍禦,安集流民,俱有勞 ,故有是命。 同日,詔武昭特補承節郎,充忠義軍統領。以京東節制司言昭能奮忠勇,戰御有勞,故有是命。 十三日,詔楊在特補〔武〕經大夫、知大名府。以京東節制司言在忠勇自奮,金石不渝,故有 是命。 九月二十一日,詔吳佐特補武功郎、知景州兼河北東路兵馬鈐轄。以京東節制司言佐克奮忠節,契地來歸,本司便宜借補武義郎、權知景州,緣系極邊之地,本人屢與虜戰,驍勇無前,數獲雋功。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詔武略大夫、合門宣贊(合)[舍]人、知滄州兼河北東路馬步軍副總管王福特除吉州刺史。以京東、河北節制司言福繳到偽告牌印者,倡義歸附,備見忠誠;捍禦邊方,益著勞 ,故有是命。 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詔王裕特補承信郎,楊璘下班祗應,張公裕、趙銳德進義副尉,李顯進勇副尉,蘇沂、牛清、李順、張世興、齊歸、張進、魏璜、馬威、王宋興、王永興守闕進勇(頭)[副]尉,張文通、於端同進勇副尉。以四川宣撫安丙言:「裕等各系北界永寧寨主首頭目並歸附人。或首先造謀,糾合徒旅,剿殺偽官,或於利路都統司請領旗榜,唱義去賊,或奮勇隨義,殺戮蕃軍。皆能舍逆歸朝,委見忠順,合行旌賞。」故有是命。 同日,詔張憐僧特補進武校尉,駕壽駕:疑誤。、薛忠、王和、王浩下班祗應。以四川宣撫安丙言:「憐僧等系河中府人,事虜中偽官,久欲歸附,乘機奮發,棄家率眾,去逆歸朝,委見忠順。」故有是命。 同日,詔蕭玔特補承忠郎,張秦稷保義郎,蘇鐸進義副尉。以四川宣撫安丙言:「玔、泰稷祖宗以來,元系大宋臣子,雖受偽官,未嘗一日忘本朝。玔系金國都統,受偽明威將軍、守終南(懸)[縣]令;泰稷(偽受)[受偽]威 武將軍、馮翊校尉;鐸系北虜千戶,先因戰西夏立功,(為受)[受偽]進武校尉,當夏兵會合之時歸朝。各思欲自(技)[拔]來歸,為志已久。今乘機會舍逆歸朝,且材傑膽勇。」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詔程瑭特補承信郎,王忠進勇副尉。以四川宣撫安丙言:「瑭、忠久系北界秦州成紀人。瑭素懷忠順,願歸聖朝,與弟偽都機察琮常來邊上報說金虜事宜。昨來王師進發,結約二千餘眾謀為內應,被首虜中,全家與元約徒黨悉遭屠戮,獨瑭拔身來歸。丙照得瑭久抱忠懷,灼明大義,家既遭刑於逆裔,身當受賞於本朝。忠昨來官軍入界之時,乘機奮發,舍逆歸朝。丙照得忠曾受偽官進義校尉,遙授夕陽巡檢。大軍入界,曾與程琮結集人眾,剿殺蕃賊,緣被告訐,拔身來歸。委見各人忠順,若不優加旌賞,無以激勸。」故有是命。 四月二日,詔孫昱特補承信郎。以京東、節制司言:「泰安軍管下魏安寨統制孫昱,赤心守節,不肯從偽,固護本寨,又能捕殺逆黨,忠赤可嘉。」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詔忠勇軍統制、權知登州衡穩(時)[特]補忠翊郎,通判萊州孫才成忠郎;忠勇軍統制兼棣州陽信縣令張榮、權通(州)[判]濰州劉海,並承節郎;忠勇軍統制兼齊州兵馬都監王揖、忠勇軍統領兼濱州判官麻侃、忠勇軍統制劉全,並承信郎。以京東、河北節制司言各系京東東路郡縣頭目,安集居民,捍禦日久,故有是命。 七月十六日,詔張禧、房仙 特補修武郎,特差充河北路兵馬鈐轄。以樞密院言禧、仙各系偽界頭目,慕義歸順,屢戰有功,合議旌擢,故有是命。 十六日,詔:「京東、河北路歸復州軍應歸順立功已補轉至武翼大夫以上之人,特與放行該遇嘉定十四年九月十日明堂大禮蔭補親男一次。令京東河北節制司日下照應,從實契勘,仍依條式,逐一保明,奏申施行,不許泛濫,先具知稟申樞密院。」以吏部言:「准令,諸通侍右武大夫已關升,每遇未關升兩遇大禮,聽蔭補;又令諸衛大將軍、武翼大夫入官二十年,理親民資序,聽蔭補子承節郎。照得京東、河北路新歸復州軍,內有已補轉正使之人,該遇嘉定十四年九月明堂大禮,各入官未及二十年,若依條法,未該蔭補,合議指揮。」故有是命。既而吏部又言:「准令,諸衛將軍至武翼郎,謂親民資序,兩遇大禮,軍班換授一(遇)[次],親民滿三十年聽蔭補武功至武翼郎,子承信郎。照得京東、河北路新歸復州軍內忠義頭目顯立軍功之人,已補轉武翼郎以上,亦以年限過數拘礙,並未該蔭補,合與照應,特議指揮。」又詔京東、河北路歸順忠義頭目人,顯立軍功已補轉武翼郎之人,特與放行該遇嘉定十四年明堂大禮蔭補親男一次。 十月三日,詔汝舟特補修武郎,特差京東西路兵馬鈐轄,王用特補從義郎,特差京東西路兵馬都監。以樞密院言汝舟慕義來歸,故有是命。尋又詔汝 舟特轉武義郎,帶行(合)[合]門宣贊舍人、權知應天府;用特轉訓武郎、帶行合門祗候,權通判應天府。 十六年正月七日,詔陳存補授成忠郎,依舊知(勝)[滕]州;秉義郎、權通判(勝)[滕]州兼管忠義軍事夏贇,仍舊干職事;忠義軍鈐轄文義轉修武郎。以京東、河北節制司言:「忠義都統李全申,青崖寨屯守總管彭義斌據(勝)[滕]勝州知州陳存、權通判夏贇,賚到偽金銀牌、虎頭素金牌、偽札二十道,及差鈐轄文義克復滕、兗二州,招獲人兵等偽牌印,乞與推恩。」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京東、河北節制司言:「忠義都統李全據均州防禦使、京東路馬步軍副總管、知濟南府兼管內安撫崇贇申證,應贇本姓崇,昨授均州防禦使,告上作種字,乞改正換給。本司昨據青州忠義都統李全申:齊州知郡種贇追剿叛賊,張林北遁,前來歸順。本司證得本人自張林舍順從逆,常懷憤恨,只候李都統提兵前來,以為內應,遂遵便宜指揮,將發下空頭均州防禦使告書,填差種贇充京東路副(管總)[總管]、知濟南府,給付祗受。今種贇本姓崇字,乞行改正,換給,崇贇告名,給付施行。」詔令吏部日下換給,繳申樞密院。 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詔蘇椿補授武功郎、河北東路馬步軍副總管、兼知大名府,蘇元補授從義郎、充河北東路兵馬鈐轄兼提舉本路諸軍人馬,張俊補授訓武郎、充河北東路兵馬鈐轄兼通判大名府,谷廣補授承信郎、 天雄軍節度推官,李寬特授保義郎、充濮州兵馬鈐轄、兼知濮州,劉成補授承節郎、通判濮州,梁仲補授保義郎、充開德府兵馬鈐轄、知開德府。以京東、河北節制司言:「京東西路副總管彭義斌申,蘇椿等系北京大名府偽行首,舉城歸順。」故有是命。 兵 宋會要輯稿 兵一八 軍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