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中國的改革 · 第五章 新政與政府運作【80】

吏役次官僚制 吏役次官僚制(clerical subbureaucracy)值得引起注意,因為它經常被忽視——儘管實際的政府運作,在接觸民眾的範圍內,通過吏來開展。在宋代,吏的重要性明顯遠超前代。行政程序——尤其在財政和法律事務上——變得更加詳細和複雜;而且印刷術使得表格和文件的廣泛使用成為可能。結果,負責越來越多的日常公事的吏成了相當專業的群體。既然對這些技能沒有正式培訓,也很少有針對這些人員的正規招聘程序,這些職位便充斥著大量現有人員的後代和親朋好友。中央政府中的吏往往成為首都及周邊地區的永久居民。地方政府中的吏大都是該地區的本地居民。從這個意義上說,吏可以被視作行政部門中最底層的地方次官僚體制。依照法律和習俗,他們的社會地位遠低於組成國家官僚系統的文官;(1)但就政府運作而言,這不意味著吏在職能上無足輕重。 王安石積極關注官僚體制的改革,【81】自然不會忽視吏役次官僚制需要相應的改進。此外,在政府運作程序的規模和數量擴增的情況下,與從前相比,新政不可避免地要將更多的責任交到吏的手中。因此,吏役次官僚制必然會影響新政的效果。 儘管很難估算,但從新政期間單單三司就有一千零八十多間堆滿案牘的房間,便可輕易推測出中央政府中吏員規模的巨大。(2)宮崎市定的研究揭示出這些中央政府中的吏領取微薄的俸祿,幾乎沒有足夠的收入。在新政推行以前,地方官府中的吏完全沒有固定俸祿,作為代替,他們從各種各樣的稅收中為其服務獲得一些補償。(3) 官員服從調遣,在各地之間往來遷徙,而吏則更長久地待在某個官府之中。有人說,儘管官員不是「封建」的,但吏是;就此而言,他們事實上擁有一地的終身任期。吏對地方官府事務有長期而詳盡的了解,所以他們經常能夠影響不太熟悉這些的官員的行政決定。(4)這些吏毫無指望晉升,也很少有人存在道德上的顧忌。他們主要關心的,如王安石所指出的,是靠欺瞞官員進行貪污。(5)吏處理大量財政事務,卻沒有受到嚴格的監管;此外,還有很多人用賄賂來誘惑他們。(6)他們與商人勾結,與貪官狼狽為奸,【82】都已不是秘密。(7) 宮崎市定指出,王安石敏銳地注意到了次官僚制改革的必要。第一,他削減了為政府服務的吏的數量。第二,他提高了中央政府中過去領取固定薪水的吏的俸祿,又給予地方政府中先前不領俸祿的吏以一定的收入。第三,他支持經過一定考試之後,將出色的吏提拔到文官序列之中。第四,他強烈要求吏要受到有效的監督,對貪污者要嚴懲。(8)這一重大改革被稱作「倉法」。這裡的「倉」是統稱,既指穀物收入的儲存之所,也指地方政府的財庫。眾多的吏職,以及眾多的貪污行為,都與此相關。而且,吏正是從這些同樣的來源中獲得他們的薪水。(9)王安石的最終理想,與他對《周禮》所描述的上古制度模式的信念一致,是要將吏和官員合併為一個階層並最終使二者融為一體,一如農民和士兵,都納入單一階層。(10)由於堅持這一理想,王安石忽視了階層結構已然固化、社會群體分化顯著和職業日益專業化的現實;不可能只存在一個階層。(11) 除了這種公平卻不切實際的理想,王安石的倉法成效顯著。他爭辯說,根據政府的規則給吏支付俸祿,好於忽視他們或者事實上允許他們非法取得錢財。(12)由此產生的政府預算的增加,畢竟不算非常沉重的負擔。有效的財政改革舉措可充分覆蓋增加的預算,在新制之下,【83】地方政府自身負責管理來自場、坊(尤其是酒坊)和津渡的雜項收入。在此之前,這些被分配或者「外包」給吏,作為他們服務的報償。按照王安石的說法,地方政府管理因此建立在合理的基礎之上,而不必加重民眾的稅負。(13)同時,對吏的必要的警惕性監管和對貪污的嚴懲,確實明顯改善了地方政府的水準。甚至王安石的反對者也承認這一點。(14) 但是吏役次官僚制絕不會輕易治癒自身的頑疾。現在胥吏們獲得的收入,很可能還不到之前他們通過貪污所獲得的一半。(15)新的監管也不足以查獲所有人。許多新政引發抱怨,未能實現其目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協助執行新政的吏在其中找到了挪用公款和敲詐勒索的手段。這樣的事例大量存在。青苗法是幫助那些有需求的人,還是強加於完全不會從中受益的人,很大程度上都取決於吏是否遵守制度的精神——通常事實並不如此。(16)全國常平倉的數量在改革中增長到大約五百個,其建立是為了輔助政府財政,並在必要時進行均衡調配。但由於管理不善,它對腐敗官吏的好處遠甚於對民眾的幫助。(17)方田均稅法是消除逃稅和不公平負擔的一項重要改革。然而,實際的測量、記錄和報告都操於小吏之手,【84】他們很容易與不良官員和富室勾結從而使得法令落空。在後變法時期,整個制度淪為了一場鬧劇。(18)為地方政府服役在變法時以攤派稅費為基礎;在反變法時期回到輪流分配;後變法時期減免辦法又再次恢復。無論評估納稅額還是輪流分配服役都需要吏,他們幫助確定家庭財產範圍及其稅務負擔。在反覆的劇變之中,許多記錄被吏蓄意隱瞞,或是報告宣稱遺失。這給濫用職權創造了大量機會。(19)同樣不幸的例子是市易法。當政府直接與小商人按官方規定的價格打交道時,大商人被剝奪了許多優勢。法律向小商人提供了貸款便利,可他們並沒有真正獲利。結果也沒有必然惠及消費者。實際上,大量的利潤歸於吏,再通過他們進入了腐敗官僚的口袋。(20) 因此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王安石的改革措施部分地是被腐敗官僚和不可救藥的次官僚制聯合起來打敗的。在這個意義上,王安石的反對者對新政的批評中有很多是事實,即這些措施無意中或不可避免地將更多的行政管理權置於小人之手,因此給濫用和操縱這些權力創造了更多機會。另一方面,王安石的反對者本身也未能提供有建設性的方案來解決次官僚制的弊端。【85】在反變法和後變法時期,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日益惡化。(21)到南宋時,地方政府的大多數勞役都按照新政,由雇用的個人提供。換句話說,現在的吏比以往更多,政府則受害於越來越依賴這一大大膨脹的次官僚制。同樣的情況持續到清代直至近代。(22) 中央集權與同一性 宋代政府運作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中央集權不斷增強的趨向。這一趨向實際上在宋以前混亂的五代時期就已變得引人注目,它是對地方軍事力量與篡權的直接回應。在宋代之初,中央集權就已十分顯著。但是,在為了國家安全的中央集權和財政管理的中央集權之間,必須要做出區分。(23)宋帝國從立國之初就在採取措施防止地方篡權的危險:將最強的軍隊置於中央政府的直接指揮之下,密切監視所有地方武官,賦予地方文官比前代所能獲得的更大的權力。在這些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主要握於這些文官之手,只需服從中央政府規定的一般要求。 財政管理的中央集權化,隨著新政出台才得以確立,新政在管理不斷擴張的國家財政時,制定了各種財政管控措施。比如,【86】中央政府開始指導地方政府單位根據中央政府的估算來徵稅;稅額不再像從前那樣基於地方政府單位的不同報告,也不再根據他們的懇求或藉口而減少數額。(24) 財政的中央集權導致了人事政策上相似的趨向。宋朝給予高級官員非比尋常的禮遇與關懷。當他們在朝中失勢,通常會被派任地方政府中的尊貴職位。新政一推行,許多年長的政治家,以及其他較低級別的地方官員,斷然拒絕遵守中央政府施行新政的指示,他們強烈反對新政。王安石不能容忍這些阻礙。他逐步罷免這些反對派,代之以服從命令的官員。這樣,他實際上削弱了從前對於高級官員的尊禮,對官員任命實行更集中的控制,並達到了他所相信的官僚政治同一性的必要程度。他能夠實現這些改變,是因為皇帝的絕對權力當時站在他這一邊。 進一步中央集權的另一個方面是政府機構最高層行政部門權力的集中。變法以前,如柯睿格對宋代文官的權威研究所展示的,中書門下(負責常規管理的行政部門)、樞密院(軍事局)和三司(財政委員會)之間有明確的權力劃分。(25)王安石沒有辦法將文彥博從樞密院罷免,【87】但是他削弱了文彥博干預軍事人員任命的部分權力。(26)另外,通過制置三司條例司以研究和建議財政改革方案,他凌駕於三司之上,強制進行統一控制。(27)由於對這一新機構獨立於政府架構之外的持續反對,不久之後它被併入中書門下。(28)但事實上行政部門已不再遵循之前的權力劃分,現在它開始直接控制三司,而且沒有它的批准,任何有關國家財政的法令都無法實施。(29) 三司自身也發生了相似的轉變。先前,其權力被劃分至三個部門,即戶部(登記或普查機構,掌管稅賦之籍及稅收)、度支(資金或財務機構,負責財賦撥款和支出)和鹽鐵司(主管鹽鐵專賣以及類似的國家壟斷貿易),所以叫「三司」。(30)變法之初,即發生了明顯的混亂:本來主要負責常平倉的司農寺受命利用它所掌控的糧倉資源為許多重要的改革提供資金。(31)變法進程中的一個短暫時期,還設立過兩個新的機構,帳司和會計司。(32)最後,在長期的摩擦之後,三司被允許將所有這些機構重新聚合在一起,但只能在行政部門的指導之下。(33)現在,通行的做法是由主管行政的首席大臣(以其非正式頭銜「宰相」為人所知)直接控制儲備金,【88】以貫徹他們所建議的政策。(34) 王安石留下了強有力的行政權力的遺產。儘管存在大量的批評,但反變法派在他們自己掌權時並沒有極力顛覆這一遺產。(35)這種權力的中央集權化成為政府結構的一個永久性的特徵。(36) 宋代政府運作也有努力強化同一性的特性。在王安石發起變法時,官僚中的同一性並非一項原則。與之相反,如我們所見,這一時代以其富有活力和創造性的儒家思想、新穎而多樣的觀點為人所矚目。但是,王安石對於自己不因循守舊的思想如此執著,以致他變得越來越教條,無法容忍其他意見,經常將其斥為僅僅是保守的、毫無價值的和有意刁難。有一次他向皇帝抱怨:「若朝廷人人異論相攪,即治道何由成?臣愚以為朝廷任事之臣,非同心同德、協於克一,即天下事無可為者。」(37)換句話說,王安石認為同一性對於有效的政府運作來說是必要的。通過改革太學和科舉制度,他希望造就和結成志同道合的官僚群體。宋神宗贊同王安石的意見,認為應該通過編寫和正式公布對經典的權威闡釋來統一儒家思想。(38)這不僅觸怒了保守主義學者,也沒能達成其真正的目標。不久宋神宗就發現,結果不是統一(unity),而是同一(conformity)。他批評說,「朝廷以經術變士人,十已八九變矣,【89】然盜襲人之語而不求心通者,亦十八九」。(39)這絲毫不令人奇怪,因為在科場之中,舉人們在他們事先準備好的大量文章中一味模仿王氏父子的寫作。(40) 反變法派,即使不是更教條主義,也是對等地通過罷免支持變法的官員進行反擊。由於不知如何處理太學中深受王安石思想影響的學生,他們只是簡單地命令太學不再進行招生。(41)與此同時,他們希望通過在州學中任命自己的追隨者,學生中的學術氛圍和政治觀念會逐步轉向對他們有利。 在蔡京掌權的後變法時期,官僚主義的同一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反變法派的著作遭到禁止。州學按規定設立「自訟齋」。雖然這一措施的細節未見記載,其目的則是將曾公開宣稱支持反變法的學生置於其中;他們在裡面進一步學習、思考,以糾正他們所謂的錯誤觀念。強加的同一性達到了數千份考卷看起來都差不多的地步。從政治迫害之中,舉子學會了連「休兵以息民,節用以豐財,罷不急之役,清入仕之流」這樣普通的想法也不能表露,因為這可能會被看作對行政的暗中批評。(42)促進官僚主義同一性的另一因素是皇城司越來越活躍,【90】它負責都城中的情報工作。佐伯富已經表明,該機構憑藉雇用密探和其他種種方法誘騙人們發表批評意見;它還偽造報告來誣陷無辜之人。(43) 從前一時代充滿創造性的儒學,到幾乎令人難以置信地轉變為麻痹窒息的同一性,原因不是單一的。在不斷增強的中央集權之下,持續增長的同一性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當像蔡京這樣的官僚濫用由中央集權帶來的巨大權力時,它遠遠超出了正常的限度。王安石可能從未意識到,他的新政通過加強中央集權和要求他所認為的必要的同一性,會導致這樣不幸的結局。 專制主義 宋代政府的運作也受到專制主義傾向的深刻影響。專制主義有兩個基本特點:皇帝的終極權力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宮廷政治與陰謀。這種終極權力通常並不暴虐,因為它受到各種限制:儒家傳統的約束、習慣性的邊界,還有與官僚不同程度分享權力的事實。北宋時期權力的分享尤其值得注意,其時皇帝經常聽從高級官員們的意見。這些官員自視為儒學的鼓吹者,具有意識形態上的權威。此外,作為官僚中的政治領袖,他們確實以明確表達政治觀點和施加政治壓力的方式行使著相當大的權力。但是,【91】不論這些官員享有多大的權力,它都只是一種派生的權力,是君主讓渡的,並且始終保持在專制主義加於其上的限度之內。在危急時刻,專制主義傾向於增強,相應地,它通過縮小這一限度來削減官僚的權力。 為了推行全面的變法,克服官僚體制中強烈的反對意見,王安石不得不主要依賴宋神宗的支持。幸運的是,宋神宗尊王安石如師,讓他不拘禮節,直言無隱,而且接受其意見。(44)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上(宋神宗)與安石如一人」,因為王安石說服宋神宗對他毫無保留。(45)此外,出於對變法的熱情,王安石勸宋神宗「剛健」,希望以此壓制反對派。(46)由此導致的朝廷高壓效果顯著。比如,司馬光在變法之初從朝中被罷免,在之後的數年裡,他避免公開批評現行政策。(47)就此而言,王安石進一步強化了專制主義。 然而,沒有任何皇帝對任何官員的信任是無限度或持久的。專制主義伴隨著對某一官員可能權力過大的擔憂。宋以前五代時期篡弒頻仍的先例使得這種擔憂持續存在。(48)比如范仲淹的改革,當反對者警告皇帝,范仲淹的一些盟友可能得到遼國的幫助,涉嫌密謀叛國,改革便戛然而止。(49)對皇位任何潛在的、甚至是幻想中的擔憂,總是使得皇帝不會給予任何一位官員以過多的信任。所有之前有關王安石的著作一般都認為,【92】至少在新政初期,王安石確實獲得了宋神宗完完全全的信任。但是,這要服從兩個條件。第一,儘管宋神宗未曾當真懷疑過王安石的忠誠,他可能擔心賦予王安石過多權力會引起其他主要官員的不忠。當新政剛開始推行,就有流言傳播稱,在民眾的不滿之中,當時令人尊敬的政壇元老韓琦可能會通過武力干涉迫使這些新政廢除。(50)這些流言的目的,毫無疑問是要引起宋神宗的擔憂以挫敗新政,就像類似的流言成功地驅逐了范仲淹,而且它們可能確實阻止了宋神宗完全支持新政。第二,存在有力的證據表明宋神宗對王安石的信任並不徹底。在新政時期,多年來他留用了王安石堅定的反對者文彥博作為樞密使,對於王安石對文彥博的抱怨置之不理。 當宣仁太后和宮中其他人警告宋神宗,市易法和免行錢引起的極度不滿可能會引發京城中的騷亂時,他對王安石的極大信任最終被削弱了。(51)當曾布執行的調查顯示,與王安石的保證相反,確實存在很多正當的抱怨時,宋神宗的疑慮增加了。王安石感到不快,不久之後就要求解除職務。在允許王安石離朝到南京擔任州長(知江寧府)以後,宋神宗第一次頒布專門詔書,命令對變法進行坦率的批評以圖糾正錯誤,並暫時中止了某些改革措施。(52)不久他召王安石回朝再服務一段時間;【93】儘管宋神宗仍然相信變法在本質上是合理的,並在他有生之年乃至王安石退閒以後都保持了變法的施行,但他的熱情明顯減弱。在王安石第一次從朝中辭職時,宋神宗聲稱:「大凡前世法度有可行者,宜謹守之,今不問利害如何,一一變更,豈近理耶?」(53)因此,他因為不安而收回了對變法的全心全意的支持,而這種不安基本上源於對任何可能威脅統治安全的衝擊的深切憂慮。缺少皇帝的全力支持,即使不是決定性的,也是對變法成效的沉重打擊。 宮廷政治是專制主義孕育的寄生蟲。宋神宗對王安石信賴的減弱影響到了宮內之人。王安石成功勸說皇帝壓制官僚中的反對意見,但宦官、太后、其他妃嬪及其親屬除外。王安石與宦官之間的摩擦大體上未曾引起歷史學家的注意。雖然宋代的宦官沒有太大權力,但他們仍對皇帝有所影響。(54)王安石几次告誡宋神宗,宦官的不良影響可能會阻礙政府的政策。(55)但宋神宗回答說,他正是喜歡他們的「溫柔」服侍。(56)王安石又建議他不要聽信皇城司的不實報告(57),但宋神宗似乎並沒有接受這一建議。與此同時,市易法和免行錢斷絕了商人和宦官之間的官方聯繫,使後者失去了受賄和其他貪污的機會。(58)皇城司中和服事於宮中的宦官要求更高的報酬以圖彌補他們的損失,【94】並引吏的薪水增長為例。宋神宗想要用國家貿易和稅收盈餘來補償他們,這似乎合情合理;但王安石的反對阻止了他。(59) 宦官們對王安石的怨恨十分明顯。司天監的宦官早先曾把某些徵兆解釋為在暗示有必要罷免王安石,代之以來自北方地區的某人。(60)他們現在試圖通過違背慣例,讓王安石在宮門之外下馬來使他難堪。王安石的馬在此事件中受傷。(61)慫恿宦官的,是王安石的兩個政治對手文彥博和馮京。文彥博在樞密院的職責包括監管皇城司,他對宦官十分友善,經常使他們得到快速的晉升。(62)馮京也支持宦官,尤其是在提高他們的俸祿這一問題上。(63) 宦官在皇后的親屬之中找到了不喜歡王安石的其他盟友,因為王安石改變制度以削減他們本有權得到的皇帝的恩惠。其中一些皇親國戚還反對市易法和免行錢,因為這些措施不是與他們的經濟利益相反,就是使他們與商人的來往不那麼有利可圖。(64)更為重要的是,土生土長的北方人宣仁太后,從一開始就不贊成變法,還為此與宋神宗發生爭吵。(65) 所有這些因素結合起來,使得宮中之人警告宋神宗,市易法和免行錢引起的不滿可能會引發京城中的騷亂。【95】當宮中之人反對變法的一些指控有一定根據之時,王安石的地位就變得岌岌可危了。在此至關重要之時,北方的饑荒加重了王安石在政治上的不幸。鄭俠呈上《流民圖》,大大震驚了宋神宗。歷史上將此圖視作王安石第一次降絀的主要原因。對《續資治通鑑長編》的仔細考察顯示,由於宮廷政治尤其是宦官的影響,王安石的地位已經被削弱了,而《流民圖》只是誘發因素。(66) 歷史普遍低估的另一個事實是,宮廷政治的重要性和強度在反變法和後變法時期都有增長。元豐八年(1085)宋神宗駕崩,新政結束。繼位的宋哲宗才十歲,由祖母宣仁太皇太后攝政至元祐八年(1093)她去世。在司馬光的短暫領導下,宣仁太皇太后執行反變法的政策,讓保守主義者掌權。這些保守主義者有許多跟她一樣來自北方。(67) 在她攝政時期,數名特別忠於先帝的宦官被貶黜。而她自己特別喜歡的宦官則被付託以玉璽以及在她生病時處理公文的權力。這些宦官也與朝中一些主要的保守主義者關係良好,表明後者並不如他們自己所宣稱的那麼理想主義。(68) 這種環境下,年輕的皇帝相當不滿。他崇拜已故的父親,同情變法,也記得自己得以登基是由於變法派人物章惇最初的建議。他不喜歡反變法派的領袖,因為他們請他的祖母對他施加壓力,從而希望將來他也能延續她的政策。(69)【96】他的妻子昭慈皇后是由專橫的祖母選擇的,這也增加了他的不滿。(70) 當年輕的皇帝自己大權在握後,後變法政策立刻被付諸實施。變法派被召回權力中心,但他們的理想主義熱情大幅減弱。新政被恢復,但既無改進,也未更正錯誤。章惇以及其他一些變法派成員結成私黨。他們顯然對宮廷政治非常熟悉,很快便告訴皇帝,先太皇太后曾傾向廢黜他的皇位。為了從有嫌疑的宦官處獲取對這一陰謀的供認,一場調查受命展開。(71)先太皇太后時最有權勢的宦官陳衍被處死,其他先太皇太后寵愛的宦官被流放。(72) 昭慈皇后仍然是個阻礙。恰好尚無後嗣的皇帝喜歡上御侍劉氏,而她又誕下了皇子。一些傾向於劉氏的宦官指控皇后使用厭魅之術。這些宦官與朝中的變法派聯手,在皇帝的准許之下,發起秘密的宮廷調查,用酷刑獲得了支持上述指控的虛假招供。近三十名宦官、宮女遭受了酷刑,其中有一些人的舌頭被割掉。皇后隨即被放逐到一處道觀中,劉氏則成為新的皇后,儘管她的小皇子不久就夭折了。(73) 很明顯宋哲宗做得太過頭了。當他的弟弟宋徽宗於元符三年(1100)即位後,他聽取曾布的建議,對反變法派採取「調停」政策。與這一政策一致,徽宗將昭慈皇后請回皇宮,其對手劉皇后無法接受這一逆轉和羞辱而自殺。(74)【97】然而曾布的調停政策並沒有持續多久,因為他很快就被弄權型官僚蔡京所取代。蔡京得以成功掌權的原因之一,是他與宦官童貫緊密勾結在一起,用來自長江三角洲一帶的大量奢侈品迎合皇帝的喜好。利用皇帝對奢侈享樂的迷戀,蔡京和童貫得以長期保有權力。在蔡京幾乎掌控了朝廷的政治權力的同時,童貫則控制了軍隊的指揮權,這是之前的宋代宦官從未做到的。 顯而易見,宮廷政治不僅與王安石的倒台相關,也與反變法和後變法的激變相關,並最終導致後變法時期的墮落。 * * * (1) 《續長編》卷229,第17頁;又見宮崎市定《科擧》,第233—234頁。 (2) 《續長編》卷256,第9頁。 (3) 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10—15頁。 (4) 《續長編》卷221,第17頁;卷233,第3頁。 (5) 《續長編》卷232,第10頁。 (6) 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第75—79頁;《續長編》卷236,第12—13頁。 (7) 《續長編》卷212,第5頁;卷251,第28頁。 (8) 宮崎市定《王安石の吏士合一策——倉法を中心にして》。又見《續長編》卷214,第26—28頁;卷228,第13頁;卷235,第25頁;卷242,第1頁;卷246,第10頁;卷248,第21頁;卷265,第8—9頁;卷271,第19頁。 (9) 《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75,第19—21頁;又見第71頁注2有關此點的討論。 (10) 《續長編》卷237,第8頁。 (11) 曾我部靜雄《支那政治習俗論考》,第42頁。 (12) 《續長編》卷214,第26—28頁。 (13) 《續長編》卷233,第20頁;卷248,第13—14頁。 (14) 宮崎市定《王安石の吏士合一策——倉法を中心にして》,第895—904頁。 (15) 《續長編》卷240,第5頁;卷251,第20—21頁;卷279,第6—7頁。 (16) 柯昌頤《王安石評傳》,第97—98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8第1頁—卷69第19頁;卷110,第5—12頁。朱熹提倡一種類似的農業貸款制度,但由富有而值得信賴的社會領袖來管理,以代替地方政府的吏。 (17) 今堀誠二《宋代常平倉研究》,第1091—1095頁。 (18) 荒木敏一《宋代の方田均稅法》,第341—351頁;周藤吉之《宋代官僚系と大土地所有》,第485—502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73,第1—12頁;卷138,第1—6頁。 (19) 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880—895頁。又見《續長編》卷262第24頁和卷263第1頁關於募役法下的逃稅。 (20) 式守富司《王安石の市易法》,第27—30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72,第1—14頁;卷110,第12—15頁。 (21) 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第29—37頁和第484—497頁;荒木敏一《宋代の方田均稅法》,第347—357頁;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21頁,尤其是注32。 (22) 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瞿同祖教授對清代地方政府的研究中包括對吏役次官僚制的研究。 (23) 聶崇岐《論宋太祖收兵權》,第97—103頁;宮崎市定《宋代州県制度の由來とその特色》,第109—112頁;《續長編》卷265,第23頁。 (24) 《續長編》卷223,第13頁;東一夫《方田均稅法の実施地域に関する考察》,第197頁;今堀誠二《宋代常平倉研究》,第1104—1166頁;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第22—55頁。 (25) 柯睿格《宋初文官政治》,第31—38頁。 (26) 《續長編》卷211,第17—18頁;卷240,第11頁。 (27) 《續長編》卷210,第2頁;《琬琰集刪存》卷3,第25頁。 (28) 《續長編》卷211,第3、9頁。 (29) 《續長編》卷214,第29頁;卷215,第1頁;卷251,第10頁。 (30) 柯睿格《宋初文官政治》,第39—41頁;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第6—7頁。新政時期對於文官系統的名稱改革導致「三司」這一名稱被廢黜。整個財政機構變為戶部,但其職能與內部組織都沒有明顯變化。 (31) 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第16頁。 (32) 《續長編》卷251,第18頁;卷257,第7頁。 (33) 《續長編》卷257,第7—8頁。 (34) 曾我部靜雄《宋代財政史》,第7—10頁。 (35) 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第154—155頁。 (36) 岡崎文夫《王安石內政総考》,第184—188頁。 (37) 《續長編》卷213,第4頁;卷278,第11頁。 (38) 《續長編》卷229,第5頁;卷243,第6、14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74,第1—5頁。 (39) 《續長編》卷248,第17頁。 (40) 《續長編》卷233,第14頁;荒木敏一《北宋時代に於ける殿試の試題と其の変遷》,第46—48頁。 (41) 《朱子語類》卷130,第5頁;宮崎市定《宋代の太學生生活》,第100頁;又參《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93,第7—9頁。 (42) 宮崎市定《宋代の太學生生活》,第638—645頁;趙鐵寒《宋代的太學》,第184—189頁。 (43) 佐伯富《宋代の皇城司について》,第186—196頁。 (44) 《續長編》卷220,第10頁;卷233,第15頁;卷235,第23—25頁。 (45) 《續長編》卷215,第8頁;卷253,第9頁。 (46) 《續長編》卷213,第6頁;卷215,第3頁;卷223,第15頁;卷266,第11頁。 (47) 《續長編》卷220,第5—6頁;卷222,第10頁。 (48) 聶崇岐《論宋太祖收兵權》,第87—94頁。 (49) 劉子健《宋初改革家:范仲淹》,第105—108、122—125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37,第23—24頁。 (50) 《續長編》卷210各處;卷263,第24頁。 (51) 《續長編》卷251,第15—18頁;卷252,第20頁。 (52) 《續長編》卷252,第2、12—17、22—24頁。市易法和免行錢在經過對執行不當的調查和對規章制度進行了一些修訂之後,依然生效。儘管呂嘉問被短暫地解除了職責,但在王安石的堅持下又再次主管(市易法和免行錢)。見《續長編》卷255,第7頁;卷260,第8頁;卷261,第10頁;卷272,第9頁;卷277,第15頁。又見第四章第155頁注2。 (53) 《續長編》卷256,第9頁;卷260,第6—8頁;卷265,第5頁;卷278,第9頁。王安石第二次在朝期間並不積極。他抱怨說宋神宗只有一半時候會採納他的建議。 (54) 《文獻通考》卷520—521多處;《宋會要輯稿》職官部分,卷36,第5—15、23—27頁。 (55) 《續長編》卷221,第1—2頁;卷229,第8—9頁。 (56) 《續長編》卷238,第8頁。王安石致仕以後,宋神宗派宦官李憲直接指揮西北的軍事行動。這為著名的宦官童貫開了先例——童貫是北宋末遠征軍的統帥。見《續長編》卷279,第18—21頁;卷280,第14—15頁;卷282,第4—5頁;卷284,第7—9頁;卷285,第2—3頁。 (57) 《續長編》卷236,第12頁;卷240,第12頁。又見佐伯富《宋代の皇城司について》,第170—172頁。 (58) 《續長編》卷236,第12頁;卷239,第5頁;卷242,第1頁;卷251,第8頁;卷215,第21頁。又見全漢昇《宋代官吏之私營商業》,第207—208頁。 (59) 《續長編》卷239,第6—8頁;卷240,第4頁;卷245,第9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7,第13—15頁。 (60) 《續長編》卷229,第6—7頁。 (61) 《續長編》卷242,第8—10頁。 (62) 《續長編》卷231,第8頁;卷235,第15—18頁;卷239,第8頁;卷242,第2—3頁;卷244,第9頁。 (63) 《續長編》卷213,第2—3頁,卷251,第10頁;又見《宋史翼》卷39,第7—8頁。 (64) 《續長編》卷231,第8—11頁;卷251,第15頁。 (65) 《續長編》卷251,第19—20頁。 (66) 《續長編》卷251,第24頁;卷252,第2、5—7、12—19、22—24頁。 (67) 《宋史》卷242,第5160頁。 (68) 《宋史》卷467,第5670頁;卷468,第5670頁;《琬琰集刪存》卷3,第40頁;《續長編》卷281,第5—6頁。 (69) 《朱子語類》卷217,第5頁;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1,第36頁。 (70) 《宋史》卷243,第5161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13,第1—10頁。 (71) 《宋史》卷471,第5676頁,卷242,第5160頁;《曾公遺錄》卷9,第46—47頁。 (72) 《宋史》卷467,第5670頁;《琬琰集刪存》卷3,第40頁;《宋史翼》卷39,第7頁。 (73) 《宋史》卷243,第5161頁;《曾公遺錄》卷8,第11—14頁,卷9,第64頁。 (74) 《宋史》卷244,第5162頁;《曾公遺錄》卷9,第68—69頁;《朱子語類》卷127,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