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中國的改革 · 第四章 新政與官僚的行為【59】
低於儒家標準的官僚行為
儘管王安石強調經過改革的官僚體制是最基本的需求,因為所有其他改革措施能否成功在根本上都取決於此,卻並非只有他看到這一點。眾所周知的事實是,許多官僚的行為往往低於儒家標準。然而事與願違,王安石改善官僚行為的努力,只取得了有限且值得懷疑的成績。另一方面,舊有的痼疾又因新的併發症而雪上加霜。許多官僚的行為變得更加難以控制。龐大的官僚機構、嚴重的分裂和頹靡的士風,暴露了王安石官僚主義理想理論的致命弱點。在此狀況之下,新政不可能成功或是持久。
儘管宋代的文官整體上維持在相當高的水準上,但如宮崎市定所揭示的,官僚中充斥著腐敗和勾心鬥角。(1)宋代官僚的薪俸高於之前的朝代。地方政府官員的所得遠低於身處京城的官員,他們的抱怨使得官田的分配有所增長,【60】而其地租即是他們收入的一部分。(2)但是,那些出身不富裕,或者沒有私人收入的官員,經常會發現,他們的收入不足以負擔不斷增長的物價和不斷提高的城市生活水平。(3)蘇軾直言不諱地宣稱,官員無法過上體面的生活,不應發生在太平盛世。(4)王安石對這一情緒也並非無動於衷。在變法期間,官員的薪俸有所提高。王安石明顯希望通過推行這些措施提高官員的道德,減少貪污腐敗。在他掌權期間,確實有可觀的進步(5),但隨後不久,這些增長被反變法時期的物價增長,尤其是後變法時期弊政導致的通貨膨脹抵消了。(6)王安石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又一次化為泡影。
不道德的官僚因對他們的薪俸不滿而轉向腐敗。這早在宋真宗時期就已經變得引人注目。(7)腐敗有多種形式。對於官員們來說,一種溫和的方式,是為了他們的私人社交場合而使用辦公經費和從役員那裡徵調供應。一場宴會,通常有表演者,往往要花費二十到三十貫。(8)有時,官員們會將官銀器作為抵押以向地方富戶借貸。(9)腐敗的另一種形式是通過濫用官員的免檢特權從事貿易。比如,蘇軾在丁父憂返鄉期間,即被查販運鹽、木料和瓷器。(10)更嚴重的腐敗形式,如全漢昇所指出的,是依靠官員的聲望或依靠與商人營私舞弊的合作,【61】利用私人資金或使用官錢進行定期貿易。(11)當然,還有極其嚴重的腐敗,比如,貪污和偽造辦公賬目,與大地主勾結以非法從人民手中獲取千金之利,巧取豪奪他人財產。(12)這些不良行為,以及他們對儒家標準的漠視,為那些在變法之初沒有很多土地的南方官僚家庭何以到北宋末期明顯成為大地主,可能提供了一種解釋。(13)對於官僚主義失范最坦率的自白來自鄧綰,一個名義上屬於但實際不夠格的改革追隨者,他說:「笑罵從汝笑罵,好官須我為之。」(14)
王安石是一位理想化的士大夫,律己甚嚴。他過著簡單樸素甚至與世隔絕的生活,顯示出佛家自律、禁慾理想的影響。(15)在支持提高官員薪俸以使其有足夠的收入而不致沉湎於財務欺詐的同時,他也削減了辦公經費,使得自我放縱的官僚們非常不滿。(16)然而,王安石對腐敗的打擊,並非完全沒有偏見。他為了輕微的過失而批評蘇軾等政治對手,但在尋找有行政能力的追隨者時,他經常對他們錯用其才以自肥的可能性視而不見。(17)王安石的主要精力集中在政策事務上,可能沒有覺察到,有些人在設法令其滿意地履行公務的同時,也在不擇手段地追求私利。在王安石退閒以後,高標準放寬,腐敗增加。到後變法時期,瀆職行為遠甚於從前。就此而言,【62】保守主義者責怪王安石沒有對道德的自我修養給予首要關注,而為許多無恥官僚打開了權力之門,無疑是有道理的。
低於儒家標準的又一表現是十分過分的奸詐的政治手腕。對官僚來說,這是他們迎合上級、自居為其家臣或「門下客」的正常表現。一些過於積極的官僚甚至向那些掌權者的親戚和朋友示好。(18)又有人日日趨詣權貴之門,贏得了「遊魂」的綽號。(19)王安石對此類行為持批判態度。他拒絕接待那些湊上來祝賀他掌權的人,很少應酬,拒絕喝酒,也只有很少幾位關係密切的朋友。(20)這樣,王安石可能引起許多官僚的反感。另一方面,王安石又經常被不停與他討論政府事務的下屬所包圍,因此阻止了其他人靠近他,也防止有人提到任何不利於變法的事情。(21)王安石致力於改革官僚體制,卻因此變得越來越孤立於大多數官員。
與寡廉鮮恥的官僚的翻雲覆雨相比,溜須拍馬不過是小毛病,而理念型官僚於此之中常常手無寸鐵。比如,范仲淹的改革因他的數名追隨者被迅即罷免而中止——他們被指控在一次酒宴上誹謗皇帝。(22)王安石擁有皇帝對他的充分信任,這才倖免於此類攻擊的可能。然而,王安石變法的決定性轉折點,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是1074年他第一次辭官離朝,【63】此次從權力中心跌落的一個促因是其自身陣營的運作——主要由呂惠卿所操控。曾布違背王安石的意願,通過調查證實了市易法和免行錢在執行之中有不法之事。由於曾經在皇帝面前反覆為這些措施辯白,王安石為此大失顏面。他指派站在自己一方的呂惠卿去進一步調查,希望彌補政治損失。呂惠卿則以此調查為武器,加劇了王安石和曾布之間的不和,而並非為王安石的政策失誤完全撇清責任。隨後不久,王安石請辭,並推薦呂惠卿繼任。呂惠卿一取得權力,立刻把曾布貶為地方官,不再善待王安石,並嘗試將王安石的其他追隨者拉攏到自己一邊。但是他並沒有長期掌權。當次年王安石還朝後,同樣的運作由更小的角色如鄧綰操控,造成了呂惠卿的垮台。曾布和呂惠卿都是有經驗的行政官僚,他們從顯要位置上被罷免,打破了變法集團的統一,使得新政只能交由能力更差勁的人手去實施。(23)
在王安石退閒以後及後變法時期,類似的背叛事件屢見不鮮。呂惠卿信賴楊畏,後者不久即轉向反對呂。曾布後來官復原職後不得不與蔡京分享權力,然而最後蔡京不但將曾布從權力中心踢出,更蓄意策劃了一次對他貪污的誣告。(24)對於王安石下台後尤其是後變法期間改革熱情的消逝,此類政治傾軋難辭其咎。
由於多種原因,王安石與不道德的官僚行為的鬥爭在很大程度上失敗了。同時,【64】出現了新的併發症。王安石聚集了那些他相信有嫻熟的專業能力提出和執行大量新政的官員。他的目標是以實用主義導向整頓官僚體系。在他為招募和重組官僚所做的努力之中,反對派譴責他徇私和有派系之見。
在宋代的文官體系中,作為一種慣例,通過在確定的任期內累積政績的正常途徑晉升,要比經高級官員特別舉薦帶來的晉升緩慢得多。通常,這種舉薦基於對候選人真實的評價和官場上的共識。儘管如此,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袒情況。王安石自己的晉升便提供了一個典型的例子。他被一些高級官員反覆舉薦,包括一些保守主義者和與他來自同一省份的歐陽修。(25)這些推薦主要是基於王安石作為一個兼具儒家原則和實用主義政策的理想主義學者所廣為人知的名聲。儘管他的任職最初受到普遍好評,卻也並非全然不靠私人關係。宋神宗身為皇子時的老師韓維高度稱揚王安石。而韓家和王家都與吳充(1021—1080)家結成了姻親關係。(26)
只要私人關係不是晉升的主要原因,更重要的是,只要舉薦所依賴的真實的評價與大多數官員普遍的看法一致,就不會有徇私舞弊的指控。王安石在人事政策上被指控徇私,恰恰是因為官員中的主流意見不支持他對自己所推薦那些人的評價。【65】經王安石舉薦,韓維、其弟韓絳(1012—1088)和吳充都獲得了高位。王安石的另一位親戚謝景溫被任命為御史,他幫助王安石將蘇軾降職。(27)此外,從王安石之學者和支持王安石之政治理論者,在太學和州學中被授予職位。(28)反過來,這些人又明顯偏愛有相似學術和政治傾向的考生。(29)正是這些事實,使得司馬光譴責王安石「引援親黨,盤據津要」。(30)
平心而論,王安石的人事政策基於黨派而非私人偏好,儘管反對派在這兩者之間看不出區別。在變法之初,王安石推薦了許多一流的士大夫,因為他們受到民眾的尊敬。但他們中的許多人拒絕與王安石合作。比如,王安石推薦了劉摯,但保守的劉摯變成了對王安石最嚴厲的批評者之一。(31)隨著時間的推移,王安石遺憾地表示,許多保守主義者,像在他掌權之前與他關係密切的呂公著,現在都拒絕加入他這一方或支持變法。(32)
王安石不一定更喜歡與他有私人聯繫的人。比如,當謝景溫在政策問題上與他不一致的時候,他就罷免了這個親戚。(33)但他在推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方案時,遭到了大多數官員的反對,在這種情況下,他不得不越來越依賴那些支持他政策的人。然而不幸的是,這種對人事的依賴使得王安石越來越不能容忍批評者和反對者。有一次他對神宗說,【66】有才者若妨礙朝廷政策,「寧用尋常人不為梗者」。(34)
王安石否認自己及其同僚結成朋黨。據他所說,他們是因思想一致而合作。(35)在選擇用人上,王安石通常重視行政能力,有時也重視政治手腕。(36)但王安石的反對者們譴責他只推薦那些不道德的官僚(小人),他們要麼知曉如何為政府謀利,這與傳統儒家思想相反;要麼知曉為自己謀利,這就更糟糕了。這可能言過其實。梁啓超和柯昌頤對王安石的研究證明,王安石的僚屬之中,有很多才德兼具的官員。(37)薛向就是一位傑出而清廉的財政專家。(38)王韶被證明是一位了不起的將領。(39)只有一小部分王安石的追隨者是不道德的,而正是對這些少數人的任命,造成了對王安石集團成員的誤判。
整個關於派系的問題在早先范仲淹的改革中即已出現。(40)從那時起,即使在政策上沒有什麼特別的爭議,官員們也傾向於劃分黨派界限。一個眾所周知的例子發生在一件單純的有關禮儀的事情上,問題源於英宗(1063—1067在位)如何尊崇其已故的生父濮王。在此問題上,歐陽修為一派,許多北方保守主義者為一派。這些北方的保守主義者,就是後來反對王安石的那一群體。(41)他們不僅攻擊變法,而且堅持將禮儀問題衍生成政治問題或作為批評的武器。比如,王安石提拔了李定,他的反對者即發現李定未為母親服喪。對李定的攻擊持續數月,【67】直到司法調查查明事實——由於李定母親很久之前即再嫁,在其去世時,李定無從得知那是他的親生母親。然而,保守主義者視此解釋為糟糕的藉口而置之不理,誓不罷休。(42)
變法的廣泛性大大增強了派系鬥爭的激烈程度。派系不再是一個選擇的問題,而是一個迫於形勢的事實。最初,王安石努力勸說政壇元老留下來,但無濟於事。(43)接著,對新政不斷增長的批評對他來說變得無法忍受。他變得易怒,時而會遭受頭暈之苦。(44)閱讀批評的奏章會讓他雙手發顫。(45)作為報復,他導致超過二十名台諫官員被罷黜。(46)他尤其堅決地將反對募役法的人逐出中央政府。(47)王安石如此堅信自己政策的正確性,宣稱所有的反對者是毫無價值的,是片面的,是墨守成規的,是麻煩製造者。他希望皇帝不要聽信批評變法的任何人。(48)在此方面他並未完全成功。文彥博(1006—1097)仍舊持續多年擔任樞密使,他經常反對王安石。(49)馮京(1021—1094)也與王安石政見不同,他在朝中待得比王安石還要久。(50)最後,王安石對其政策的堅持,甚至連偶爾的批評也不能容忍,反過來害了他自己。在變法之初與他合作的韓絳,他的親戚同時也是另一位大臣吳充,最後也不贊成他並離開了他。尤其是在曾布被免職以後,他的下屬已無人敢於頂撞他。(51)
保守主義者的黨派態度,在他們接任以後,【68】甚至更為明顯。大多數的新政,不是被廢止就是被徹底修改,完全不考慮其中的優點,也毫不顧及恢復許多舊措施的後果。這樣的做法裡面含有報復性情緒。王安石的著作被丟棄在一旁,好像他從不是一位一流的學者。(52)保守主義者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罷免了新政的支持者並代以自己一派的追隨者,徇私實際上比在改革者之中更為廣泛。比如,那些負責州學的人僅僅是由高級官員的推薦而得到任命,未如從前一般先經過測試以確認他們的能力。(53)反變法派的領袖司馬光坦率地表示,「與其得小人,不若得愚人」。(54)這與前面提到的王安石的名言形成鮮明對比。換句話說,反變法派視所有變法派都是肆無忌憚的,完全不在意繼任者的行政管理能力,只要日常辦公按照舊有的慣常模式進行就好。不管反變法領袖多麼值得尊敬,他們的管理不是特別成功。按照儒家標準,他們的態度也是不合理的。
反變法的領袖們把派系鬥爭推到了永遠無法平息的地步。他們通過在朝廷上公布一份三十人的變法派成員名單,使派系的存在正式公開化了。名單中的十八人,曾在已逝的王安石的領導之下,另十二人則在蔡確領導下。儘管蔡確在變法期間直到王安石退閒後的一段時間裡沒有起到重要作用,但反變法派對他強烈反感,【69】因為他蓄意挑起了許多針對反變法派的控告。(55)將私人報復注入派系紛爭造成了毀滅性的後果。反變法派的領袖在後來的後變法時期很快得到了報復,他們註定會遭受到比他們施予其他人的更為嚴重的懲罰。(56)
派系鬥爭的痼疾不止於此。反變法派的領袖也罷黜了以蘇軾為首的西南地區溫和派,甚至是著名的保守主義者范純仁,原因僅在於這些士大夫批評反變法派走到了另一個極端。(57)最終,派系鬥爭使得反變法派自身陷入內訌。他們分裂成幾個派系,以同樣的方式互相攻擊,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取個人權力。政治行為墮落到了遠低於儒家標準的程度。
後變法派的領袖最初通過編制一份三十人的黨人名單進行反擊。後來,蔡京不加區別地將這份名單擴大到兩百零九人,把其中一些人歸入反變法派,完全沒有根據。更有甚者,名單出現在遍布全國的石碑上。伴隨著政治迫害的是壓制輿論。所有這些做法中,蔡京的目的既不是為了幫助變法事業,也不只是為了以牙還牙,而是為了鞏固他的個人權力。(58)
回顧過去,官僚的政治行為變得越來越糟,越來越遠離儒家標準。除了舊有的腐敗和政治手腕,任人唯私也加劇了。然而,不能只責怪王安石一人。他的反對者拒絕與他合作,攻擊他的所作所為,徇私偏袒,比他更應承擔責任。偏袒很快發展成派系鬥爭,【70】派系鬥爭從政策衝突墮落到報復性迫害。官僚體制非但沒有如王安石所希望的那樣得到改革,反而受到許多弊端的影響,以至於不可避免地只有像蔡京那樣,不顧儒家標準地進行密謀的人才能久握權力。官僚體制的墮落,隨之而至的即是帝國的崩潰。
王安石與官僚的各種類型
上述對官僚主義偏差的分析,對新政之興起與衰落只是提供了部分的解釋。我們需要清楚地知道,什麼類型的官員贊同新政,什麼類型的官員反對它們,在曠日持久的對抗中這些不同的類型各自又是如何退化的,以更全面地理解為什麼變法階段不能獲得持續的成功,為什麼後變法時期表現得更加糟糕。
是否可以將官僚進行政治類型的分類以作為對這個時代的歷史解讀是一個老問題,歷史學家迄今有三種回應,而皆不能令人滿意。
首先,傳統史學宣稱王安石被不道德的官僚即小人包圍。新政失敗正是由於道德正直的君子處於保守主義一方。君子、小人這種儒家道德性的二分法作為一種歷史解釋,根本無法說明為何保守主義者也未能形成良好的行政管理。
其次,由蔡上翔以及後來梁啓超、柯昌頤、威廉森等學者撰寫的關於王安石的著作,已經推翻了這種說法,【71】表明支持新政的許多官僚一點也不像傳統歷史所不公正地描繪的那麼壞。這些學者的反駁,都建立在與上述說法相同的原則上,即儒家的道德主義。他們僅僅強調對官僚分類的困難,確認了以儒家道德主義為衡量標準並不適用這一事實。
再次,最近的學者們已經以學術和社會經濟為評判原則對官僚進行了分類。他們令人欽佩的研究傾向於在整體上呈現這樣一種印象:就政治行為而言,在官僚之中並沒有顯著差異。因此,將其分為不同政治類型的可能性被否定了。但是我們真的能贊成,既然官僚中存在不同類型的獨立的個體,他們作為整體就構成了一個單一類型?他們的政治行為也大體相同?
這裡我們將要嘗試的是一種新的方法。在此嘗試之中,不可低估各種各樣的困難和陷阱,所以從一開始需要先設定一些限定條件。第一,政治表現不能完全簡化為簡單的類型,尤其是對於那些身處複雜環境之中和在某一時期幾乎沒有可靠記錄留存的人。類型只用來突出一些值得注意的特點。第二,這些類型和特點,應基於行為而非道德判斷,儘管現實的正當或不正當的行為模式在客觀上並不難區分。第三,一種類型並不意味著機械秤上的一個固定位置。它實際上表明一系列重疊的行為模式。第四,在將特定個體進行歸類時,一定會存在兩可之間的情況。第五,必須牢記官僚畢竟有許多共同點。既然一個類型的特徵遠比另一個更多,【72】則這種特質的區分不是唯一意義上的,而是相對的。
我調查了這一時期數十位官員的傳記資料,儘管這裡我只集中於少數幾位王安石的親密同僚。(59)在本質上,這種方法要重新審視歷史資料,以達成某種社會學上成立的分類。先前在討論與由范仲淹領導的改革有關的各類官僚時,已經使用這一方法做了嘗試。(60)這裡打算進行的是另一次試驗。希望這種方法經適當調整,可以適用於整個宋代甚至中國歷史上的其他時期。
這裡使用的分類在官員中確立了三種一般類型:理念型(理想主義的士大夫,the idealistic scholar-official)、仕進型(有事業心的官僚,the career-minded bureaucrat)和瀆職型(濫用職權的官僚,the abusive bureaucrat)。每個一般類型中都有特殊類型。理念型有四個特徵:有個人操守,有公認的學術水準,有為崇高理想獻身的精神,有將政治原則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的堅定信念。即使不是完全精準,但他們大致可被認作傳統史學中為人所熟知的「君子」。改革先驅范仲淹完美表達了他們的共同信條:「以天下為己任。」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完美無缺。對於他們未能完全遵守自己的理念,應該抱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在王安石時代,這一類又進一步分為三種具體的類型或群體:北方保守主義者(northern conservatives)、西南溫和派(southwestern moderates)和南方變法派(southern reformers)。
仕進型官僚往往普遍存在於所有政府之中,【73】他們現實地將仕途進取置於其他價值之上。與理念型官僚相比,他們的學識遠沒有那麼淵博,為崇高理想獻身的精神即使真的存在也不太引人注意,他們的政治原則或多或少從屬於他們在政治上的權宜之計。然而,在個人操守方面,他們尚能達到社會上約定俗成的平均行為標準,據此很容易與瀆職型相區分。儘管存在縱容某些輕微腐敗之類的不良做法,他們個人行為的缺點在整體上並不嚴重。文彥博的兩句話表達了這一類型的普遍看法。第一句非常有名:「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61)他的另一句話儘管沒那麼有名,但簡明扼要地闡明了官僚的仕進精神:「孰不好功名?又當體國。」(62)在王安石時代,仕進型官僚又進一步分為兩類:因循型(conformist)和幹才型(executive)。
毫無疑問,因循型在官僚群中居於絕大多數。他們的職業利益在現有制度和運作模式下得到了最好的保護。通常來說,他們很少主動改變政策,傾向於反對激烈的變革。他們支持保守主義者反對王安石的變法;但是當變法已經成為既定秩序,他們便會遵守。因循型大致可以被視作傳統史學所謂的「循吏」或「良吏」,儘管這兩個傳統的稱呼通常指地方官員而非在朝廷的官員。
另一方面,幹才型精力充沛,野心勃勃,急於進取,【74】除了行政能力外,還具有卓越的才能。他們有主動性,支持激進的政策變革,推行新政也不遺餘力,其原因或在於新政提供了晉升的捷徑,或在於與自身的政治主張或傾向一致。許多王安石的親密盟友屬於此類。傳統史學上甚至沒有大致對應此類型的講法。它或許可以說是我們所知的「能吏」「幹吏」「善吏事」或「長於吏事」,以及其他類似表述的混合。
瀆職型官僚無原則,無道德,對官職有強烈的興趣,但是將之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非事業,因此他們可能會利用自己的權勢來營求私人的物質利益。他們的價值取向,在前引鄧綰的話中可見:「笑罵從汝笑罵,好官須我為之。」在王安石時代,瀆職型官僚分為兩類:貪污型(corrupt)和弄權型(manipulative)。貪污型運用他們憑藉職務之便而擁有的權力以自肥。他們對變法反映出不滿,因為變法試圖改善政府的行政管理,消除侵吞公款和其他的貪污行為。但是他們不反對在政府最高層已開始出現弊政的後變法時期。傳統史學將他們稱作「貪官」或「污吏」。
弄權型比貪污更糟。與幹才型相似,他們富於野心,急於進取。他們通過非常規手段和不道德的手腕,首先努力獲得超越職位正常權限的個人權力,進而大肆貪污,通常規模巨大。表面上他們遵守變法的政策,【75】因為改革措施給了處理財政問題的職位更大的權力。在後變法時期,他們權勢顯赫,也聲名狼藉。傳統的說法不只是用貪污來描述他們,還有「弄權」「擅權」之類。
分類至此結束,所有類型都有定義。大多數類型易於理解,但有兩種,即仕進幹才型和瀆職弄權型,還需要通過對比和具體說明以進一步區分清楚。王安石盟友們的個案可以很好地實現這一目的。這裡選擇了四位:曾布、呂惠卿、章惇和蔡確,最後一位不可與後變法時期聲名狼藉的蔡京混淆。他們各自的行為特點取自各人傳記材料(63),並羅列在表1之中。
表1 王安石盟友中幹才型官僚的特徵(64)
曾布
呂惠卿
章惇
蔡確
特徵
卓越行政能力
X
X
X
X
善於運用政治手腕
X
X
X
X
善於處理公文
X
X
X
?
善於辯論
X
?
X
?
有相當學力
X
X
〇
〇
偏離性的*
善於迎合意旨
?
X
X
X
排擠同僚
?
X
?
?
交結黨羽
〇
〇
X
X
勾結太監
〇
〇
X
〇
陷害政敵
〇
X
X
X
貪贓或縱容家人貪贓
〇
X
X
X
*一定程度上類似於弄權型的特徵。
從表中清晰可見,曾布是幹才型的最佳典型,【76】呂惠卿繼之;而章惇和蔡確則介於幹才型和弄權型之間。對證據的簡要回顧證實了這一分析。曾布與王安石是世交,在年輕時,他的政治觀點受到王安石很大的影響。(65)在為變法措施準備法律條例的過程中,曾布發揮了比呂惠卿更重要的作用,而這與歷史上的印象相反。(66)在很多年裡,王安石依賴曾布更甚於呂惠卿,儘管呂惠卿也非常重要。然而宋神宗既不喜歡呂惠卿也不喜歡曾布。(67)此外,當曾布證明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想法有誤時,他也失去了王安石的歡心。另一方面,呂惠卿運用充分的政治手腕成為王安石的繼任者,並將曾布罷免出朝。(68)曾布在後變法時期之初重掌權力,當時他是唯一一個主張對反變法者採取調和政策的變法派領導者,以求國內團結一致。哲學家朱熹總體上譴責王安石的追隨者,但視曾布為值得稱道的例外。(69)《宋史》並未留心這種例外,而是武斷且不公平地將曾布置於包括他和王安石其他盟友在內的《奸臣傳》之中。(70)
相比之下,章惇和蔡確以更糟糕的方式出現。(71)他們在發起和推行變法措施方面貢獻很小,但隨後獲得了權力,尤其是在王安石退閒以後。在後變法時期,他們蓄意迫害保守主義對手,章惇甚至與宦官秘密策劃宮廷陰謀。在個人操守方面,不止章惇和蔡確,【77】連呂惠卿都無法與曾布相比。據說呂惠卿容許親戚從富人那裡勒索錢財;章惇的父親強占他人房產;蔡確讓他的兄弟利用公款謀取私利。諷刺的是,曾布被蔡京趕下台,而蔡京密謀用酷刑從曾布之子處獲得捏造的供詞,以圖指控曾布涉嫌貪污。
但是,過分讚美任何幹才型官僚可能是個錯誤。曾布和其他所有此類官僚都傾向於攫取越來越大的個人權力。這種傾向可能導向偏離性特點,當它們變得更顯著和占主導地位時,就恰恰成為弄權型官僚的特徵了。章惇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例子,蔡確大概也是如此,他們可被視作權臣蔡京的先驅。從這一視角來看存在一種演化關係:首先是在王安石偏愛的行政能力和幹才型之間,其次是在幹才型的偏離和弄權型的崛起之間。這是保守主義者義憤於所有變法派的主要原因。
將官僚劃分為獨特的類型,並不只是一種僅僅便於區分的靜態分類。一旦引入歷史背景,這種分類立刻提供了一幅政局演變的動態圖景。在變法時期,當王安石及其幹才型盟友最初推行新政時,他們遭遇了極大的困難,因為在官僚群中占絕大多數的因循型全力反對他們。但是當新政後來在後變法時期被弄權型恢復時,他們幾乎沒有遇到阻礙,【78】因為這時弄權型握有足夠的權力迫使因循型遵守,事實上新政也已經不新,不再難以適應。然而,從上至下的濫用職權和官僚系統內的簡單從眾,失去了改革原初激情澎湃的動力,也沒有王安石那種程度的官僚理想主義,只能導向一個慘澹的結局。
關於官僚類型與政局演變之間關係的分析,可以用圖表形式表現。下面的示意圖列舉了官僚的一般類型和特殊類型。垂直線表示王安石掌權時變法派及其反對者的分野;虛線下方的區域顯示後變法時期蔡京獨斷之下權力的合流。
即使在理念型士大夫中,王安石集團也是少數,幹才型官僚也不多。根據王安石的判斷,他拒絕賦予弄權型官僚以權力。另一方面,【79】絕大多數官僚反對他:理念型士大夫中的保守主義者和溫和派是出於原則,因循型是由於不喜歡激進變革,貪污型是因為對他們的個人利益不利。王安石不得不主要依靠皇帝的支持。
蔡京時期的情形完全不同。到這時,許多令人尊敬的士大夫已經過世,在世的則被蔡京流放。專制明顯增強,蔡京則將它變成自己的優勢。在後變法時期之初重獲權力之後,幹才型官僚要麼出於其自身內部的對立,要麼由於蔡京的操縱而再次被罷黜。此外,因循型官僚對改革措施習以為常,因為它們不再新穎;他們也害怕蔡京的政治迫害。既然蔡京本人貪污,貪污型官僚踴躍效仿。改革因此逐漸墮落為弊政。
這一分類不過是一種新方法的試驗。其目的是要闡明當時眾多官僚的政治行為,這些官僚對於改革及其餘波的不同態度,以及新政的最終失敗。另一方面,如目前所展示的,這一分類只是簡表。我們需要對尤其是個人傳記中所載的政治行為進行更多的分析研究。只有到那時,才可能在某些必要的限定和修正下,更準確地確定一個特殊的個體是否適合某一特定的類型。也只有到那時,才有可能更全面地理解,一種歷史趨勢——在這裡是指政治墮落——如何在個人的實際職業生涯中展現。
* * *
(1) 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
(2) 《續長編》卷108,第18頁;卷110,第3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42,第13—16頁;趙翼《廿二史札記》,第330頁。
(3) 宮崎市定《宋代の太學生生活》,第638—645頁;宮崎市定《羨不足論——中國に於ける奢侈の変遷》,第27—50頁;全漢昇《宋代官吏之私營商業》,第202—223頁。關於常秩的例子,見《續長編》卷245,第8頁。
(4) 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第163頁。
(5) 《續長編》卷226,第13頁。
(6) 全漢昇《北宋物價的變動》,第388頁。
(7) 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15頁。
(8) 《續長編》卷273,第7頁;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22—27頁;宮崎市定《宋代の太學生生活》,第103頁。
(9) 《續長編》卷236,第6頁。
(10) 《續長編》卷213,第9頁;卷214,第8頁。又見《宋稗類鈔》卷4,第30頁。
(11) 《續長編》卷252,第3—4頁;全漢昇《宋代官吏之私營商業》,第248—252頁。
(12) 《續長編》卷251,第18頁,卷218,第5頁;《朱子語類》卷129,第9頁;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第151—152頁。
(13) 周藤吉之《宋代官僚系と大土地所有》,第77頁。
(14) 《續長編》卷216,第2頁。
(15) 《朱子語類》卷130,第4頁。
(16) 宮崎市定《胥吏の陪備を中心として》,第20頁。
(17) 《朱子語類》卷130,第3頁;《續長編》卷248,第9頁,卷253,第10頁,卷255,第3—4頁。
(18) 《續長編》卷214,第13頁。
(19) 《續長編》卷226,第7頁,卷237,第6頁;《宋稗類鈔》卷2,第51頁。
(20) 梁啓超《王荊公傳》,第236頁;岡崎文夫《王安石內政総考》,第179—180頁;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4,第7—8頁。又見《臨川文集》卷77,第52頁。王安石有一位好友王逢原(令),其退居生活正是描述的這樣,見郭紹虞《宋詩話輯佚》上卷,第7—8頁。(譯者按:《宋詩話輯佚·王逢原詩》原文作:王令逢原,[廣陵人,既]見知於王荊公,[聲譽赫然,]一時附麗之徒,[望風伺候,守牧冠蓋,]日滿其門,[進譽獻諂,初不及文字間也。]逢原厭之,大署其門曰:「紛紛閭巷士,看我復何為?來則令我煩,去則我不思。」[意有知恥者,而干謁不衰。])
(21) 《續長編》卷251,第23頁。
(22) 《續長編》卷153(譯者按,原誤為卷5),第7—8頁;《朱子語類》卷129,第4—5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38,第9—11頁。
(23) 在王安石第一次離開朝廷以後,呂惠卿密謀削弱王安石的影響。當王安石重返權力中心後,他似乎對呂惠卿有所不滿(見《續長編》卷259,第1—2、8頁;卷261,第9—10頁;卷265,第4、24—28頁;卷268,第4—8頁)。其他官員開始攻擊呂惠卿(見《續長編》卷264,第20—22頁;卷266,第10—12頁)。受其親屬的腐敗案件牽涉,呂惠卿被罷免出朝(見《續長編》卷268,第12—17頁;卷269,第3—8、12、16—17頁;卷271,第11頁;卷275,第7—8頁;卷276,第4—6、9頁)。呂惠卿離開不久,王安石以極高的榮譽頭銜徹底退休(見《續長編》卷280,第5—6、22—23頁;卷281,第8頁)。
對於變法初期的另一親密盟友曾布,王安石始終未曾原諒,因為曾布在關於市易法和免行錢的爭論中駁斥了他(見《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72,第1—14頁)。他拒絕在呂惠卿被免後召回曾布(見《續長編》卷251,第28—29頁;卷252,第1—2、11、19頁;卷253,第9頁;卷263,第28頁;卷264,第4、18頁)。因此,在喪失了數位盟友之後,王安石不得不依靠相對缺乏經驗、又更不值得信任的下屬,如鄧綰。不久,他就對此感到後悔,見《續長編》卷264,第24頁,卷266,第16頁,卷271,第5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4,第1—10頁。
(24) 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1,第33—35頁;《朱子語類》卷130,第12、28—29頁。
(25) 《續長編》卷237,第8頁;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3,第3、7頁和卷5,第7—8頁;威廉森《王安石》第1卷,第23—29頁;《臨川文集》卷76,第42—43頁。
(26) 《續長編》卷213,第4—5頁。
(27) 《續長編》卷214,第8、13頁。
(28) 《續長編》卷211,第5、10頁;卷228,第56頁;《臨川文集》卷41,第12頁;趙鐵寒《宋代的太學》,第115—118頁。
(29) 《續長編》卷215,第4—16頁;卷237,第16頁。
(30) 《續長編》卷220,第5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4,第1—10頁。
(31) 《續長編》卷220,第3頁;對比《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3,第1—14頁。
(32) 岡崎文夫《王安石內政総考》,第186—187頁;又見《朱子語類》卷130,第3頁。
(33) 《續長編》卷219,第2頁。
(34) 《續長編》卷211,第14頁。
(35) 《續長編》卷213,第4頁;卷234,第13頁;又見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2,第18頁。
(36) 《續長編》卷248,第9頁;卷253,第10頁。
(37) 梁啓超《王荊公傳》,第288—309頁;柯昌頤《王安石評傳》,第300—338頁。
(38) 《臨川文集》卷42,第10—11頁;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8,第3—4頁;梁啓超《王荊公傳》,第299—300頁;柯昌頤《王安石評傳》,第300—331頁;威廉森《王安石》第1卷,第135、141頁;第2卷,第125—126頁。
(39) 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18,第7—10頁;梁啓超《王荊公傳》,第299頁;柯昌頤《王安石評傳》,第334頁;威廉森《王安石》第2卷,第125頁。
(40) 《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38,第4—9頁;《朱子語類》卷127,第3、8頁。王安石批評范仲淹「好廣名譽,結游士,以為黨助」,見《續長編》卷275,第11頁。
(41) 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13,第6—8頁;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第159—160頁。
(42) 《續長編》卷210,第9—14、18頁;卷211,第2—8頁;卷212,第1頁;卷213,第7—9頁;卷217,第2頁;卷219,第5—6、10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1,第16—19頁。
(43) 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10,第10—11頁;卷12,第9—10頁;卷19,第1頁。威廉森《王安石》第2卷,第128—130頁。
(44) 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1,第6頁;威廉森《王安石》第1卷,第175—176頁;《臨川文集》卷74,第21頁。
(45) 《續長編》卷216,第13頁。
(46) 《琬琰集刪存》卷3,第24頁;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2,第12—13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63,第1—14頁。
(47) 《續長編》卷224,第1、17—18頁。
(48) 《續長編》卷253,第9頁。
(49) 《續長編》卷228—238多處,尤其是卷240,第11頁和卷245,第1頁。
(50) 《續長編》卷251,第16頁;卷259,第1—5頁。
(51) 關於王安石對韓絳的不滿以及韓絳的罷免,見《續長編》卷264,第9—11頁和卷267,第11頁;又見《宋史》卷315,第5331—5332頁。關於吳充之不支持王安石,見《續長編》卷278,第10頁。出於不明原因,王安石從未喪失對呂嘉問的信賴,儘管遭到了很多其他官員的批評;呂嘉問一直負責有爭議的市易法和常平法,見《續長編》卷264,第11—12頁,卷268,第14頁;又見第五章第186頁注1。
(52) 蔡上翔《王荊公年譜考略》卷24,第4—6頁。
(53) 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第154—155頁;趙鐵寒《宋代的州學》,第308—309頁。
(54) 《朱子語類》卷130,第9頁。
(55) 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1,第33—35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97第1頁—卷98第10頁。
(56) 蔡上翔序引王明清《玉照新志》。威廉森《王安石》第2卷第225—226頁有相同的翻譯。又參見《朱子語類》卷130,第10頁;《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01第1頁—卷102第18頁。
(57) 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1,第33—35頁。
(58) 外山軍治《靖康の變におヶル新舊兩法黨の勢力闗係》;《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卷121第1頁—卷122第16頁。
(59) 此處對官僚的分類,主要奠基於《皇宋通鑑長編紀事本末》《宋史》《宋史新編》《宋史翼》《琬琰集刪存》《元祐黨人傳》和《宋元學案》的資料。重點集中於王安石的主要盟友如呂惠卿、曾布、章惇、蔡確和蔡京。關於他們傳記信息在以上諸書中的位置,可查閱洪業、聶崇岐等編《四十七種宋代傳記綜合引得》。
我在1957年9月於馬薩諸塞州斯托克布里奇鎮召開的第三屆中國思想史研討會提交了另一篇有關中國歷史編纂中的官員分類的論文,將在由芮沃壽主編的專題論文集《行動中的儒家》中出版(斯坦福大學出版社,1959年)。
(60) 劉子健《宋初改革家:范仲淹》,第126—130頁。
(61) 《續長編》卷221,第4頁。
(62) 《續長編》卷221,第20頁。
(63) 見第160頁注1。
(64) 譯者按:表中X表示有,〇表示無。
(65) 《臨川文集》卷93,第86—88頁;《宋史》卷472,第5677頁。
(66) 《續長編》卷214,第17—21頁;卷215,第7頁;卷220,第11—12頁;卷225,第9頁;卷235,第3頁;卷238,第15—16頁;卷244,第11頁;卷246,第21頁;卷247,第5頁。
(67) 《續長編》卷237,第20頁;卷238,第2頁;卷241,第10頁;卷242,第7頁。又見楊希閔《王荊公年譜考略附存》卷2,第20頁。
(68) 見第148頁注1及《續長編》卷252,第11頁;卷253,第11頁。
(69) 《朱子語類》卷130,第4、12、28—29頁。又見《曾公遺錄》中多處。
(70) 將曾布歸為奸臣遭到清代史學家錢大昕的批評,見其文集,即《潛研堂集》卷28,第16頁;參閱《曾公遺錄》卷9,第86頁。
(71) 宮崎市定《宋代の士風》,第147頁。宮崎以相當肯定的眼光看待蔡確。這一闡釋有些可疑,而且很可能評價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