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
七、隨緣長短者。
七中,謂事容長短,三法楷定。若事法互望,事長過月,則退就短法;事短一日,則進從長法。
但令事是正須一夕,並修七日,以法收緣;如文不及,即日義開七日也。
釋中,初文但令事是,謂緣如法。
夏中可爾,夏末五日如何成受?余日非夏限故。解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受。余日雖非,以法成故。律制三法,余日通束也。縱引十誦,亦同此解。今夏末三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受月法,又是破夏,由緣不合,止可端然破夏虛歲。
次正明中。初躡前問。解下,約義釋,又三。初釋通。事雖一日,法不可減,以事從法,故加七日。十誦受夜,二位雖殊,以法收緣,彼此無異,故云縱引等。今下,斥非。不重受家,即前古師尚有徒黨,前已受日,次須受月。然一二日在,不成月法,故令破夏。意謂成歲,不知虛也。
問曰: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還,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後開,無前開也。以七月十五日,須及夜分,還返本界。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令限明相,乃在界外。絕此分齊,故說破也。
問答中,初問。亦由諸說不同,故立問轉難,以盡疑情。答中,初直判。夏有後開,謂迦提;月無前開,即夏限內。以下,悉釋。三位受法,並須最後一日身在界中,不爾破夏。
若爾,何以律文最後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還,不犯者?答:謂七月十六日,是最後自恣日也,如急施衣中說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
次難中,自恣三日,十六為最,後退前七日,即初十也。釋中,指急施衣。彼次第增中,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衣,迦提後不增。乃至雲自恣一日在,謂從初七去至十五日,受衣後須次第增,則知以十六為自恣日。余如資持中。
又問: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隨行不犯,相出是開,何有夏破?答:止為明相未出,須返界中,名為及法;相出界外,故違本制。
三難中明未出,有法明出入,迦提答:文如前相,出即明相。
又問:制及七日,是有法緣,至明夏滿,法隨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分齊,約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夜,須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翻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後開,由違前制,故說破也。若約此解,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分,何有異耶?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如是思之。
四難中,法隨事失。法謂日法,事即是緣。答中,初正答。十五夜分不還,即是破夏。若下,會異。十誦受夜,亦約十五夜分還界。不還、破夏,一同四分。
八、事訖不來,法有無者。
有人言:事訖不來,夏亦不破,以法在故。如七日藥與欲類同,狂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也。
第八,他解中,初科。初義判。如下,引類有三:七日藥病癒法,在與欲己,事訖不來,不妨成法;癲狂羯磨,雖差不失,足可為例。
若爾,不失與僧祇事訖,有何異耶?答:彼中隨事,不隨法也;此隨法故,致此不同。
次科。以事訖法在,則濫僧祇,事訖羯磨,無有日限。答中,彼隨事故,法不定日;此隨法故,法唯三位。限內事訖,不來不失耳。
今解不同,不可依也。事訖法謝,十誦明文。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之,故謝法失。亦如藥法,病止無用。又不同狂,解須乞故。何因浪引,令此煩釋?
今義中,初斥前非。事下,指所據。十誦,文見注中。不下,責妄引。欲不牒緣,受日牒故。藥法,病止無用,受日容有他營;狂須乞解,受日自失。三皆非例,前義不成。
九、僧尼不同者。
昔人解云:尼隨僧受三法過緣,上下同處,不說為異,故無妨也。
第九,昔解中,三法過緣:過即非法破夏,緣即如法聽去,上下即僧尼。謂律中如、非,同一處列,既不說異,驗知是同。
今解不同。性是女弱,未假多游;外化非廣,理不同僧。如僧祇中:尼安居中,無羯磨受事訖法,聽受七日。四分亦爾。如三時遊行戒中,唯有口受,不雲多日,可准斯用也。
今解中,初敘立。如下,引證。僧祇文顯。四分尼戒本云: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時人間遊行,除余因緣,波逸提。廣解云:若比丘尼,為佛法僧事、病比丘尼事,聽受七日法,出界去(所謂余因緣也)。文中止聽七日,不開餘二,故可為準。口受,即對首七日也。
十、諸部同異者
十誦廣開七夜緣,下文唯為和僧鑿寺,聽三十九夜,白王乞救,不言餘事。僧祇安居中,為通水故,因聽塔事、僧事,作求聽法。五分僧私兩事,具開三法,如四分文。
第十,釋中,初文。十誦別法廣開,謂開緣多也。眾法唯二。和僧,如前引。鑿寺,謂安居中王出征伐,無信大臣意欲毀寺,僧往白王羯磨受日。僧祇通水,亦為邪臣壅塞通渠,白王求救。本因僧事,遂通三寶。五分緣法,並同今宗。
今依當部,但有月緣,過此已往,無文所許。執不同者,不可用於三十九夜及以事訖也。若有不同,可用諸部。四分有法不可通行,不意本宗緣如事正者,如鈔別行事中。
次科。初示本部分齊。執下,誡輒用他宗。執不同者,即守本宗之人。若有不同,謂依他部受者,或可如前往外和僧。和滅難期,即緣不同,聽用事訖,行彼部事。不下,美部主立法。緣如,謂無非濟急。事正,謂行事有序。不意,謂不期而遇。指鈔別行事者,即諸部篇。彼文具引僧祇十誦羯磨,廣明不同之相。
就文分二:初緣,後法。
緣中,標舉名目。下列諸緣,可解也。佛言不及即日下,列三品受日,以法收緣也。引十誦五眾者,以世多不行,故重及也。若在道事盡者,釋成法失也。明了重受者,釋除疑執也。僧祇制尼者,濫僭罔上也。恐未見義門,略示成不相耳。
次就文釋緣中,標名可見。下下,釋注五段,初二本律,後三諸部,次第牒解,對文可尋。恐下,結示注意。
二、正加法
緣中,諸集法者,四本不同,加乞不定也。
次釋法眾法緣中,初中諸集法者,即古今出羯磨之人。
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也。
次科,增加中,初文三本。初即僧鎧羯磨,先從僧乞,不入羯磨,彼謂律文本無乞故,曹魏初出,故云古也。
第二人雖著乞辭,准乞覆藏,兩遍牒事。時到已前,增加乞辭;忍聽已後,略事而作。羯磨亦爾。此光師魏集,世盛行也。
第二,即曇諦本。光師用之開拓注釋,遂為光本覆藏羯磨。前陳三乞,後方與法,白與羯磨。第二句中,牒前所乞,故云兩遍牒事。第四句,單雲與法,故云略事。
第三人,但准六夜乞法,牒緣誦事並盡,以律文雲不如白法作故;今若增減,並不成也。
第三,即願師本。六夜乞辭,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後法。諸羯磨中,此最委悉,故特准之,不許簡略,故云並盡。白及羯磨,兩遍牒事,大同覆藏。仍引律證,明有所准。若論加乞,豈非增耶?
凡斯三集,文局義通,有人定判,依受夏破。今解不然,俱順教故。增乞減乞,各有所憑,羯磨大途,猷規在故,依受不失,至時口解。
次科,初結前所引;有下,責其妄判。初雖加乞,法依律文;余雖入法,各有所准,不可判非猷法也。下令口解,即如上說。
近世諸師不加乞辭,准律直誦,以律制斷,加乞是增,不敢輒用。
次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礪師祖師亦嘗從學,一月而亡。以律制者,如前所引,正當今用。
問:凡受日法,為防破夏。夏是私緣,若不求請,何容妄與?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憑教為言,律既缺文,不可妄著。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銜乞作故,翻傳漏文,非是不合。統通諸部,杖囊皆乞,故非輒加。受日不爾,三律無乞。
次科,初問。律中凡是私緣,必從僧乞故。答中,初釋通。不下,除妨。律本杖絡囊法,白中牒乞,而前無乞詞,後人加入,今亦存用:一以白文明牒;二則諸律皆同,受日但無,故不可類。
問:杖囊加乞,受日不准者,和僧諸法,唯出德衣,余法皆無,不應准著。解曰:此言理也。謂在前和,不由此和,用入羯磨;乞則不爾,不入增故。
次難,以和僧問答,唯出功德衣及說戒二法,余皆準著,故引為並。答中,初句美其來問。謂下,釋通。凡諸羯磨,前有乞訶,羯磨必牒故。
問:德衣一法,何故偏和?答:此攝利奢,受者多故;今舍須眾,故偏問也。
三、問答:欲顯律文偏出所以。
若爾,半月說戒,不是奢法,應不須和?答:說戒攝僧,住持萬載,若不和合,不成僧義。故須同法,表無乖競也。有人解云:一切眾法,俱有和也。文或全缺,故致不同。余不出者,但是漏略。
四難中,說戒亦和,當有別意,故問申之。答中,初示教意;有下,出他解。
有人言:諸師解繁,以意分二。若僧差難起,不專私意,但依律作,用乞何為?如沓婆被差、五德、知事等例,必為衣、藥、看病、問苦。既是私緣,非乞不委,加乞不妨。故前三家集意在此,不由此乞,號加羯磨。故律中增,應作一白、眾多白,是名增也。文句非應妄有所加,即律文雲不如白法而作白也。今時加乞,准諸乞辭,及入法作,亦准諸法,何得專制?獨斷不成,義不可也。
三、兩通中。初總標。若下,別釋。初明僧事不乞。僧差,如營幹三寶等。緣難起,如救寺、和僧之類。律中差知事五德,並無乞請,故舉為例。必下,次明私緣須乞。初示緣相。問苦,謂濟他急難。故下,救前諸師。雖各加乞,不違律制。律明增加,有二非法:一、多增白法,二、妄增詞句。今皆有準,故是可用。
羯磨文中,前告情者,是乞家緣也,當量機轉勢,不可冰執。
次釋法中,初科。告情即牒法緣,白僧知委,而非加乞,故云乞緣。令隨機者,此示通意,去留皆得,以息諍情。
文列二法者,以不及七日還,則但加半月法;不及半月者,但加一月法;不得俱誦二法,則四十五日也。
次羯磨中,初科,即點注中集、牒二法,律文大字連寫,遮謹誦故。
問:受月法時,何不言過半月者?解云:七日別人,余皆眾法,但云過七日,明知餘二俱白二也。同是眾故,不說分也。
初問,三法合須次第雲過,後二眾法並雲過七日,故須釋之。解中,羯磨欲顯眾、別兩緣,半月、一月短長雖異,無非過別故。
問: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數之?答:依律文也。半月加法雲十五日,則不問大小數,日滿還返,如十誦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則依大小,不可數日,如律雲住三月等,小攝其內也。
次問答中,言依律者,以羯磨中半月牒日,故數日滿;一月牒月,故隨大小。下引律文,即以安居以證受日。
次對首中,雖無正法,准白中用。
對首中,初科。准白用者,即牒緣文,比前可見。
十誦令從四眾,可是正教,如前解之,文非可用。
次略點中,彼文不了,以理廢之,指如前解,謂各眾自對,見上義門。
有人云:但告四眾,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猶勝也。今解不然。立法須定,安有比丘對尼為證?義即敗也。若欲通消,但得心念,必欲令知口告處所,終不以此為受日法也。
斥非中。初引他解。今下,示今義。初正斥。律中,尼及下眾可得對僧,如尼白入寺,沙彌對僧自恣之類。若論大僧,必無餘眾作證之理。若下,釋通。先作心念,後囑而去。
次解命梵二難出界法。
緣列本二。淫女來誘調者,淨行難也。凡心染愛,無始纏懷,今暫割削,遇緣還起,故有境來,知非是淨。或因斯次,有犯重障,說為難者,因中彰果。若已犯者,不名難故。惡鬼、毒蟲不得如意醫藥,斯命難也。
第二,命梵移夏,釋中。初科為二。初釋梵難。注列三女即淫境,伏藏是盜境,本二即在俗時,妻二謂匹偶也。凡心等者,即示難相。恐因此境污我戒行,懼犯未犯,則名為難;已犯成罪,故不名難。惡下,次釋命難。注列五種,皆可致命。
律中但云即應以此事去,不言得歲。
次科牒示中,據云應去,理是得歲。
有師解云:既開無罪,用夏何為?如明了論中,有難隨意行,俱不得歲也。
次引諸解,初解中,初科。彼據了論,有難、隨意二種,並雲經宿破安居,有因緣故不得罪,如前具引。
若依律中,二處安居,二處受衣,准此,無夏不得受衣;今得受衣,明知有夏。
次准律中,二處安居,即移夏者,夏竟受衣,破夏不預;今既許受,有夏可知。
又五分云:食粗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緣,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命梵和僧,聽破安居去,無有罪也。十誦云:命梵者,此無罪。不言得夏和僧,復雲破夏去也。僧祇中,有二難者,接界通收。此應得夏直去,不得以無界隔。毗尼母中,如文所開者,大如四分前所解也。明了論中,安居有難者,住處多有博易來往,見此生貧,致犯大重,即以為難。余可例知。
三、引證中,大有五段。五分中,食粗,謂有病不如意;不足,謂供須有缺;親戚苦樂,謂俗舍凶喜事。此三約義,亦命、梵所收。十誦和僧破夏,亦如前引。僧祇,夏中有難,結三由旬界,於中往來。母論如文,即指注中。大如四分,即上二處受衣文。了論博易,亦犯盜緣。前引三律,並非明斷;後引了論,但出難相;中間母論,乃為明決,顯知得夏。
又云:但破安居不失夏,夏計行功不虧法,故安居在處出,故名破也。
次解:既移其處,故破安居;隨處修道,故不失夏。
古師解云:二難移夏,多文不開。既是制限,從初去日,外覓安穩,未得已還,雖經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反前成破。若得住處,夏法隨身,不須加法,即成前後。不得輒出,出須受日。縱使去後,本住夷靜,亦不得還。若後難起,更覓安身,亦得隨返。如是廣知。
三中四節:初敘勤怠以分成破,制限即是夏月;若得下,次明後處不須復結;縱下,三、明本住難靜不還;若後下,四、明後處有難,開還本處。
三、明和僧護法者。
律中,僧尼兩眾各斗亂起,若不為和,便更增長。就中為二:初以當界諸僧由我住故,便生斗亂,為重此和,便出界去;後為彼故,往以言化,今時事在,和忍不行,故略指也。
第三、和僧本宗中,初通敘。就下,別釋,有二:初約當界本和,因我故諍,重此和者,恐僧壞故;後約他界有諍,我往故和。今下,三、示略。
如僧祇中:若為和故,受日往彼,中前若了,中後須還,暮訖曉即還,不來則破。如是受日,可以例諸。
次科,僧祇事訖即還,遲留則破,不唯和僧,一切受日並制即還,故云如是等也。
四者,限滿不來中,但為至意所留,非故延限;私涉方便,致為宿者,依法破夏;道斷得歲,非故專往,由本有法也。若難盡不還,自即破夏。
第四,標文。經疏語別,相成見義。初釋親緣所留,次釋水陸道斷,各顯如非,尋文可見。
五、明當日出界逢難經宿者。律中辨失,並約經宿,必有斯緣,無文開得。昔高齊世,昭玄十統,盛集明德,共評斯理,並懷慈濟,通僥倖故。
第五,但約夏中暫出,中途遇難。初示無文。昔下,次引人判。高齊即北齊,高即國主之姓,簡異南齊。彼時立昭玄司十僧統,以掌天下僧尼事。眾集評議,開許得夏。懷慈濟者,是可愍故;通僥倖者,非分而獲故。
諸眾自恣法篇第七
釋自恣篇,自恣疏中自釋,言諸眾者,約人則該五眾,約法則分三位,人、法兩釋,並見文中。
同住久處,心性義開,陶冶精靈,方符正量。故陳己懷累,通告前緣,必事糾治,無宜杜默,故能展轉相清淨也。
次敘意中,初二句敘安居。開,明也。次二句顯自恣。范土鎔金謂之陶冶,今取調練之義。精靈即神識,正量即教法。故下,轉釋自恣。初二句敘自義。累即是罪,前緣即五德。次二句明恣義,所謂陶冶也。下二句彰益,所謂符正量也。
就文為二:標緣、作法。
初、標目者。如十誦云:云何自恣?攝眾僧故,善惡相化故,以出過罪如法清淨故。伽論云:欲令諸比丘不孤獨故,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又以苦言調伏故,又得無病安穩故,自意喜悅故,清淨無罪故。
釋標篇目中。十誦三意:攝眾,是住持益;善惡相化,即利他益;出過清淨,是自利益。伽論六意:一、有法為侶,二、無覆藏,三、摧我慢,四、身安,五、心樂,六、業淨。已上律論,但出制意。准鈔釋名云:自宣己罪,恣僧舉過,內彰無隱私,外顯有瑕疵,身口托於他人,故曰自恣。
緣列共住受啞法者,由妄設法,因言致諍,俱行默然,何事乖越?佛法不爾,義須識非,生知者少,必假良友,豈伊不語,何得離愆?言滿天下,無口過者,豈聖人乎?故訶言同白羊也。至死無聲,此但強戾,須作何善?故佛制之,相撿挍也。
次制緣中,初文。初敘愚見。妄設法者,非制而制,故因言致諍,意謂各默則無乖違。佛下,敘制意。豈伊不語,豈猶苟也。孝經云:言滿天下無口過,行滿天下無怨惡。豈聖人者,凡人皆可行也?強謂剛強,戾即狠戾,我人相競,故非善也。
又表一歲之勤,情本據道,中含非法,正缺道標,義須清盪,無瑕受歲。今若相默,豈抱過生年?故須相撿,應僧淨法也。
次科,言又表者,謂假他緣而顯此事,中含非法,中即夏限,道標即戒行,生年即夏歲。
十誦云:若受啞法,偷蘭,以同外道故。
引文中,十誦啞法,即白羊外道;世有持不語者,即佛門之外道也。
僧祇中:不得受不語法。若欲方便少事不語,得至半月,於布薩時,應共語、問訊、問事、答事、咒願等也。過布薩已,續復如初。若憍慢、瞋恚而不語者,越毗尼。若為年少欲折伏者,聽十五日不共語論,至布薩時,還共語作說戒也。如是展轉。
僧祇開不語有二:初為自己少事;若為下,次為折辱弟子。並限半月,無緣不開,故制越罪。
善見云:若僧立非法制,夏三月中,莫語,莫眠,莫出,莫受供養者,不從,無犯。
善見:四並非制,故聽不從;若如法制,違則有罪。
就後分文,前僧後尼;僧中分三,即三人也;就僧分二,即廣、略也。大同說戒,故不義張。廣亦如鈔,至時引用。
次作法分文中,三人即三位僧,同說戒者即前篇也。
就廣法中,又分為四:初、明白,二、差,五、德,三、單白和,四、正作相。
初白辭緣。應十四等者,律列三日,如下文中各有所為,然德衣法雲安竟自恣及急施衣中,皆十六日為竟故也。
僧廣法白中,初科。初據律通。三日指下。文下,即後注云二眾相依住法,故云各有所為。然下,次准義定。十六功德衣中,但云安居竟,十四、十五皆非竟故。急施衣次第增中,十五受急施衣,雲自恣一日在,即是十六也。
今行事者,多用十四日後夜作者,古德所傳,不可輒用。脫明相出,何得有成?僧祇中八萬人同自恣時,恐明出者減眾界外,深有由也。
次科斥後夜者,古謂十四近夜分盡,方可自恣,明旦十五尼來問罪,故欲法不隔宿,羯磨不被明,引證可知,必重取欲,再秉亦得。
如母論云:九十日中,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成清淨,故安居已,方自恣也。古人傳者,以將竟故,終須坐守夏末,非緣不及竟也。
斥十四中。初引文。古下,斥非。彼執竟者,乃是將竟,非已竟也。須坐守者,以未竟故。非緣,即出界破夏也。
二、差五德者,緣制兩五德。
初自恣五德,取、不愛等。以眾雜是非,染淨同住,無宜枉濫,坌污僧倫;知時知法,非人不顯,故須之也。
次差五德自恣。五德中,愛則有黨,恚則起憎,怖則多怯,痴則無知。若此等人,則容枉濫。此釋上四德也。知時者,三日是時,余並非時。知法者,三位是法,乖則非法。或可約人行淨應法,有犯不應;或可就事合教是法,不合非法。此釋第五德也。
又取舉罪五德者,眾以清淨為先,過犯具彰,何得杜默?故須舉處德人行事也。言知時不以非時者,舉過靜諍,無不和順也。如實不以虛妄者,有實非謬,有根不濫也。利益不以損減者,欲令清淨,美德外彰也。柔軟不以粗獷者,慈心慰拔,無鼓怒也。
次舉罪中。初通示德人行事。言此事重,有德可行,故須選也。言下,別釋。一中知時,謂合時心,與前自別。二中雖有實犯,又須三根不濫。三中謂成人之美,非欲辱之。四、五合釋二德相由。慈心必無粗獷,柔軟定無瞋恚。又可三業分之,則二德別也。
所以差二人者,威儀經云:相向出罪不得求,余僧不差故。今行事者,如文所牒,一時雙差五人,前後互為足數,不容濫故。如十誦中,並差二人,取上座也,來至執足,口說求聽;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差。二、所以中。初別示。即三千威儀不得求余句絕,則知第二、五德止為一人耳。今下,次准雙牒。古來行事,遂人單差故。如下,三、明選德。必取耆宿,則發物善,以尊重故,次第來就。求聽,即求他舉過,聽我悔罪。今多晚生,甚非教意。
二、明行事,時有立差,後又立白,俱不可也,文相具足。
次行事中,立差立白當時所行,下指文相,即後子注差已方起,禮僧跪和,二法皆坐。
三、明和恣法,單白如文。下雲比丘十四日者,以僧須在前,恣眾治舉,既犯清淨,方合受尼;若制當日,更相勞擾故。余如前解。
三、單白中,初點法;下下,釋注。若爾,何以前文定十六日耶?答:必有尼依,在前何損?但不出界,預作皆通。然今國制,僧尼各居,不相依附,但用十六,可為常准。
四、正自恣法。前緣如文。所以具儀者,既自陳請,故現卑遜。言離座者,舍憍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余如鈔中。
正作緣中,初科。初總示。所下,別釋三節:一、具儀。二、離座者,避席而起,出露地也。有雲互跪者,謬矣。三、布草恐損,謂護身衣。有雲如來受吉祥童子軟草而成正覺,遂撰一偈,令眾誦之。又身不離座,止以草把覆於坐具之下。傳謬於今,習以成俗。邪風易扇,是處皆同;正教難行,聞而不改。此生愚執,世世盲冥,悲夫!
若依增一,佛坐草座,告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言:我欲受歲,我無過咎於眾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
次科增一阿含經。初敘如來自恣。示同凡法故,垂範後世故,令眾省己故,使折我慢故。舍利下,身子稱嘆。三業無過,具三不護故。不度者度,明其慈愍也。作眼目者,明其示法也。作醫王者,明其濟物也。且就教限,故云大千。
就文分五:大德者,正告五德,求聽說也;小者言長老,眾僧今日自恣者,牒僧恣時也;我某甲亦自恣者,下應上法,縱陳過咎,恣僧舉也;若見、聞、疑罪下,我有三根慈誨,賜示五我;若見罪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所以三說者,表仰囑之勤,非是濫托也。
釋法陳詞中,初文。初釋文句有五,牒文顯意,能所自別;後示偏數,少略多繁,故止三說。
上且一途釋其大小,更通論之。長老乃大,故經中長老舍利弗、賢者阿難等,律中不定,今略釋之。行解具故,名為大德;年臘高遠,名為長老,如俗中雲長老之言也。
次正明中,初科又三。初點前局。更下,次示名通。經召尊上,非專少小,律但隨稱,亦不以此而分尊卑,故曰不定。今下,二、釋名義。反明大德名通,長老名局。俗禮召鄉中父宿為長者,鄉老皆尊敬之言。
前單牒者,但告五德;後雙牒者,勤重之志在僧故也。何以知然?律中不得疾疾竊語,故是對僧令知名目,理須清朗,擬眾通淨也。僧祇亦云長老及僧自恣說,又知通告也。
次科。初示前後單復。何下,推釋所以。先准本律,疾疾、急語、竊語、聲低,並犯吉罪。後引僧祇,長老局五德,及僧通大眾。准今詞中,大德召五德,長老對告僧,而不雲僧者,意以下至別人知我三根,亦求舉過。如羯磨雲誰諸長老忍,即僧中召別也。
問:前對小已得,如文中雲大德不?答:具德差遣,咸所推敬,何得不稱?善見雲大為大德,小為長老,且分二人,義通上下,余不可盡也。
問答中,相美之稱,不論大小,善見所解,一往揀別。
其小五德在第二上座前立,待眾首竟,方互跪對作。大五德者下,至第三前立。如是展轉,廣如鈔中所出文也。余有如文,至時口解。
次行事中。從上至下,次第對說。一跪一立,不容並跪,令眾委悉,揀別無濫。今有並跪令說,非法獲罪。下指如鈔,見自恣篇。彼文具出事儀成否,尋以對之,避繁不錄。
就略、恣中,對五德者,有二略、二說、一說也。親對五德,緩念自知,任時量事,不須和白。不對五德有三略者,則百人為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說,再說一說。所以須白者,既不對五德,成和在僧,故須先和,後方如作也。
次略法中,八難余緣,行廣不及,故開略說。初對五德。略有二:本廣三說,緣緩減一,緣急減二。次不對五德,有三:先須作白,告僧令知,通前五略。廣略共有六種自恣。
對首恣中,四人不受第五人慾者,通須盡集,則展轉得成僧法;若有四人,不得如僧,以所差人不足數故,但彼此三說也。
對首中,初明五人不得受欲,本是僧位,集行僧法。若下,次明四人能秉不足,正是別位,止行對首。三人、二人,隨改初句。
心念法中,大同說戒。前修眾具,如文可知。說己心行,應於僧故。以即法不二,十方同遵,故曰今日眾僧自恣也。
心念中,初指緣;說下,次釋法。即法不二,以事表理,事既同遵,理必無外。
就尼法中,要取兩眾,滿五已上,方得治舉,行事具也;不同教誡,約夏量德,四人已下,縱有所陳,治舉非數。
尼中,初科,又二。初明滿眾。彼此僧法互缺不成,說戒、請人須二十夏,自恣但取具二五德。四下,次釋不滿。治舉非數,且就僧論。若尼不滿,不行差法,但用口差,應作四句:一、尼滿僧不滿,二、僧滿尼不滿,三、俱滿,四、俱不滿。二句廣法,二句略法。
此相依法,制在八數,今時殆盡,彼此缺矣,何名正法返千載乎?
二中。初示製法。在八數者,即八敬中夏末依僧自恣為一敬也。次今下,傷嘆。彼此缺者,僧既缺德,尼則缺敬。最初如來不許度尼,乃曰正法千年;若度女人,減五百歲;能行八敬,還復千年。故舉此言,以傷法滅。
近有行事,或別房中,或在戒場,將五人僧,受尼請恣,且得酬於下眾,非是佛制本規。鳴呼見此,良悲法滅,余亦須述,知復何言。
三中。本須大界通眾求舉,別房、戒場深非本制。下復悲嗟。法無興衰,隨人故減,縱述無用,故云知復何言。文廣疏略,今更分之。初注是緣。若眾滿下,即法,又三:初、尼差人法;二、佛言下,尼往僧中請法;三、良久下,僧中上座誡來法,又二:初、示法。上座告來,使尼傳教。此下,二、結告。教誡詞句,祖師義設,非律有之。且標一句,言其少也,未必依文令轉變也。
諸分衣法篇第八
釋分衣篇
篇目僧得現前,約人約時,六位差別,故云諸也。
夏末受利,將有濟緣,受納乖儀,福流非地。故須具瞻諸施,立法通局,則能所無瑕,不為施墮,可不好耶?
敘意中,初敘乖法之損。非地,地即是處。故下,次明立法之益。具瞻猶遍覽。可不好者,言有利也。
初標緣中,道俗兩施,各有所在,先以義分,後就文解。
標分中,初點注。各有所在,謂僧得現前等,各不同也。先下,例門。
初義四門:一、定時、非時體,二、現前僧得有時、非時,三、作法、不作法,四、位例差別。
初明體者。時有二種:初一月、五月,是饒益夏勞,供五利時。如律毗蘭若請為安居故施,名為時也。除此已外,名為非時。律中,時有檀越為施塔故,及亡人會,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留過安居。佛言:不應留過。此是非時衣,現前僧應分。准此為言,但一年中不為夏勞,即名非時,何獨迦提五月之外?
初定體中。初句總標。時下,別列。前明時體。無衣一月,有衣五月。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背請,四、別眾,五、食前。後至他家毗蘭若,佛與諸比丘在彼安居,有為夏功而施。除下,次明非時體。初列示。為佛造塔,為亡設會,因而施僧,留過安居,欲時中受故。准下,義決。則知二名但取施主之意,為賞夏功名時,不為名非時。應作四句:一、時中有非時,迦提月不為夏勞施;二、非時中有時,有因緣故急施。餘二俱可解。
第二、明諸相,有六不同:初有二門,二部現前及僧得也;後有四門,一部現前及僧得。各如文解。
第二,六相,即本文六段,不出現前僧得二施,前二對兩眾,後四對時、非時。
第三,明作法不同。
有三種現前:一、時現前,二、非時現前,三、二部現前。不須作法,以四種定故:一者、時定,皆據當受故;二者、處定,隨家、隨界故;三者、人定,隨現集數故;四者、法定,莫不約人、約物,墮籌分故。
第三釋中,初科。初列三施,並不作法。以下,次申四義,出其所以。皆據當受,謂同時者,數人墮籌,即是分法。
三種僧得中,二種僧得須作法者,四種不定故。迦提月中,隨日即是,故時不定。隨處作得,隨人集分,但令及法,即三不定。法不定者,五人已上展轉分之,余則對首及心念也。就二部僧得,一往隨人多少,物亦相參,等半分已,隨部立法,如文顯之,以僧尼無共法也。
次科正明中,初總標,二下,別示。前明一部中,二施須法,反上不定,亦有四種,次第列之,隨處得作,即第二不定。餘三可見。就下,後明二部,一往直分,義無同法。
有人言:時僧得者,直爾攝取,以四定故,留至非時,方作法分。
次辨異,他解中,初科。初立義。彼謂時、僧得有時中分,不用作法;或留非時分,即須作法。四定:一、局迦提時,二、局坐夏處,三、局安居人,四、局直分法。
若爾,何以文言相待亦囑取者?答:有三義:一、元是界內,二、身同受施,三、有安居勞。後來界外闕他二義,故制不應此處安居,余處取衣也。
次科,初敘難,即第五段下注文佛制相待及出囑者分,恐不及羯磨故耳。答下,彼謂相待留分,乃是舊住暫出,故具三義。外客止有夏勞,闕前二義。下仍引據,明非外人。
今解:須法若不作者,何名為僧?何名限約?界外來至,何得不給?若許不與,此即現前,非僧得矣。故文雲彼得夏衣,應心念口言等,即是加法也。又十五二:律云:安居時,僧得施者,應受持。若淨施人不爾者,後來比丘應共分。故知須也。
今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顯過,有二:一、不作法過,二、不給外客過。故下,引證。初引本律,具如注中。又下,次引他部。分物入手,未曾持說,後來有分,驗知通收,義須法約。
四、位例者,此一門義,止分上別,若不顯知,雜合叵見。
四位例標中,止分上別,即上六種,細分其相。
初位為二者:一、檀越施,二、亡僧物。
次正分中,文相難見,為圖示之。
就前又二:現前及僧得。現前又二:時及非時,各一部、二部。僧得亦二:時及非時。非時有三:一、常住處,二、約界得,三、隨僧得。此下二門,各分一部、二部。於中有一人法,二人、三人、四人、五人。已上作法各別,至時口引。就二部中,一、對面施二部,二、互施二部。如五分中,非安居時,比丘住處施比丘尼,無者僧應分;尼坊施僧,無者尼分。時中亦列二部互施。
檀越施中,僧得。非時施中,初、打入常住,僧不分也;二、約界集者,羯磨分也;三、隨僧得,謂檀越隨來者與也。就一部中,作法五位;就二部中,對互兩別。下引五分,別證互施。前時僧得,止就一部,彼通二部,如文所明。
第二,亡僧物中,至文解釋。
二、亡物中,在文委具,故略提耳。
就初門中,明二部僧得施者,以本通施故。無尼三眾,亦總屬僧;無僧二眾,亦總屬尼。所以不計人數,約部分為二者,由僧尼位別,本主標通,望僧行施,故約部也。
次就文中,初科。初明互局。本通施者,通五眾故。所下,次正示意。
二眾互無互得受者,據望由通,僧義不異;若不互受,恐失福緣,故開互取也。
次科據望通者,通二部故。
釋僧相者,以心通一化,隨預僧海,咸沾受故;若不法約現僧,無義可分,作法之始,還如亡物輕法。
三中,初敘施意;若下,明須法,大同亡物,故指如後。
二、明兩部現前施法。如今俗會,即行施者。西梵不行錢寶,以是制故,隨得衣物相參,數人分之,此正教也。
第二,初科舉西梵者,欲明此間多以錢寶為嚫,即犯捉、畜二戒。
與尼非衣者,律無正解,諸師各指,勘究皆濫;今但約文非衣相,故與令作也。
次科斥諸師者,或雲帽襪,或謂幡幢,或雲女服,今取非衣相者,即衣財也。
行殘法者,治輕手付七羯磨人,恐違奪行,故置地,與殘中亦奪,自乞行懺,不同七法,強抑治之。
三中,初示兩付。恐違奪行,以奪三十五事中,不得受人供給故。殘下,釋妨。二並奪行,而付與不同,故須簡辨。
沙彌同位,僧因相假,但以位卑行缺,故有降也。言等與者,與大僧同一疋也。言與半者,大僧一疋,彼二丈也。言三分與一者,即四丈中與沙彌一丈也。故異部雲一大僧分與三沙彌是也。所以等者,莫非福田,同應供也。
四中。初敘與意。言同位者,僧二尼三,各有類故。僧因相假,必由小戒至具戒故。言下,示分法。等半、少分,並由僧命,觀其長幼、勤惰、善惡、貧富等。異部即僧祇。所下,辨等與。
守寺淨人應等與,乃至五分中與一分者,體非福田,以供僧勞,望僧故合不與;不應分者,以制在僧,僧須周給,今但繼於上尊,不兼及下,失於僧和無礙,即非僧義,雖分不合,又是盜攝也。
五中,初敘得分之意。非福田故少與,供僧勞故須與。不下,次釋不與之過。恐謂俗眾不預施故,不合是吉,盜收犯重。
三、明時。現前法中,以安居故,為福故施,隨其勞限,各取分也。
第三安居施者,即是時也;隨勞限者,謂現前也。
四、非時現前者,如上二部,此據一眾,隨人故也。
第四,不為夏勞,故曰非時;人物限定,故名現前。注文可見。
五分:時僧得者,夏勞開受,施通一化;若不作法,何以約之?
第五,須作法者,即破古解。
六、非時僧得,就文為二,極分明也。
第六,初科分二,即如注中前檀越施,後亡人物。
其亡物重輕,作法制約,在文雖具,終須開示,廣如鈔中及輕重儀之所解也。至時兩引,同歸一致,並須當法量斷,不容臨事遲疑。
次科。初指廣。亡物重輕,即處判也。作法制約,即攝僧別、賞勞、付分等也。鈔及儀文,開釋甚廣。至下,勸引,仍誡曉達。今更略分二亡物中,大分為二:初敘所屬;又下,次示分法。十門明之,大同儀鈔,文亦自顯有疑。尋對第九門中有四:前二是僧,後二即別。初僧即五人已上,行事備故。付分羯磨中,諸長老下,只合單牒,根本多牒緣十五字,秉時削去。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