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
懺六聚法篇第九
釋懺六聚篇
篇目懺是能悔心,六聚即所犯過,法通理、事,化、制不同,局題就宗,即指諸羯磨耳。
上諸門中,被於行淨專精之人,但以五濁澆風,鼓扇塵境,不能制割,遂與犯同。若不清盪,未曰智人,覆藏瑕疵,終歸顯露。故當及時早懺,不可後世悔之。
敘意中,初科。初二句結前七篇正宗行相。但下,生起當篇須立之意。初敘成犯之由。五濁:時數漸減為劫濁,邪執堅固為見濁,催年促壽為命濁,三毒猛盛為煩惱濁,分別妄計為眾生濁。皆非清淨,故併名濁。亦名五滓,即是有情、無情二種。世間劫減情浮,逐境造業,與犯同者,入篇聚也。若下,明須懺所以。注引律二種愚人,二種智人:一、堅持不犯;二、犯已能懺,終歸顯露。即現、當、後三報。
今多憍伐自矜,謂能拒抗前惡,深須量度是何位人,然後自高,可得度世。不然,縱毒,知何不經?生後苦楚,孰難遭遇?
二中。憍伐自矜是愚,謂能拒抗是痴。既愚且痴,不知分量,禍至方悔,追不可及。下引攝論初地八地。一、自無過失,二、有利他,始可示行殺生等過。余凡不爾,故云不然等。縱毒即是罪皆造,故曰知何不經;業成則獄苦即至,故曰孰難遭遇。
故論說言:地獄中陰身,猶如鎔鐵聚,熱惱燒然苦,不可得譬喻。宜當除懈怠,晝夜不休息,精勤修聖道,必使盡苦際。斯為聖言量也,同舟各審知之。
三中。智論四趣各有一偈,此引地獄偈。上一偈示苦報。陰即五陰,如鎔鐵聚。略譬少分,故云不可譬喻。下一偈勸修。餓鬼偈云:餓鬼受穢形,其類百千種,不聞漿水名,動經千萬劫。畜生偈云:畜生相殘害,日夜常逼迫,愚痴暗障故,無由思解脫。修羅偈云:修羅被五道,威武抗諸天,多疑不信故,燒然諸善根。斯下,結告。舟喻聖法,可以濟渡。同法、同道、同行、同學等,皆召出家奉持之士。
將欲解文,先以義顯,四門分之:一、對治方法,二、理事不同,三、小大對緣,四、滅伏之意。
初中。
凡罪生也,托因從緣。因即妄心,非有謂有。隨有興我,便計彼此,即起集業。故經說言:一切諸法,自本來今,性相空寂。而眾生虛妄,橫計得失彼我,起不善念,造眾惡業,輪迴五道,億劫不出。二者妄緣。境有色心,由之造業。不知心變,妄謂他有,還緣自心,故反纏裹。如說:三界上下法,我說皆是心。向造諸業,但知唯心,則無分別是彼此也。
義門第一。立懺意中。初科。初總標。因下,別釋,又二。初示罪因。妄,無也。無而謂有,即是妄義。由隨境有,謂之六塵緣影,亦名六境界心。幻化、陽?、龜毛、兔角,皆喻此心。興我起業,生死輪迴,由不了此。故下,引證。諸法本空,證非有也。眾生妄計,證謂有也。橫計等是惑道,起不善等是業道,輪迴不出即苦道。二、明罪緣。色、心二法,攝境盡故。不知心變,迷唯心故。妄謂他有,計心為境故。以心緣心,造業自縛,如蠶繭故。已上敘迷。如下,顯悟。三界中,色、無色天為上,欲界為下。或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語少異耳。既了唯心,反觀前罪,皆非他法,故云向也。
既識起因,能感後習,一感種類相續而起,二招苦報生後當受。今改前非,將修後是,從緣生滅,斯苦世法。於彼惡業,特生厭賤,發重慚愧,立對治過,洗心懺悔。
次科。初指因,即躡上文。能下,顯果。後習有二:一、即習果,二、即報果。今下,敘懺意,有三:一、生厭,二、發愧,三、立治。從緣生滅,即上因果;苦集二諦,並世間法。
懺者,梵語本曰懺摩,唐言悔往,亦曰卑敬。存二方言,故曰懺悔。懺字後立,非此書也。取其義意,謂不造新,則此懺謂止斷未來,非悔謂恥心於往犯。由斯善故,已起無緣,當生無續,雙礙緣續,說名行除。又由斯善,來感樂報,差彼苦緣,名為報除。若欲懺者,略知此意。
三中。初翻名。懺是略梵,悔即略華。今時篇、韻皆有懺字,乃是後加。取下,次以義分。斷後為懺,恥前為悔。轉因為行除,易果為報除。
然雖開懺,經論不同。如十地中,作業定故,則不可轉。如涅槃中,有慚愧者,罪則非有;無慚愧者,罪則非無。斯是了義,定業難絕。
次可懺中,初科。初標示。如下,正引。十地即十地論,涅槃即如來答闍王之語。有慚非有,懺即滅故;無愧非無,不懺存故。涅槃終窮決了之義,即知余說皆為不了也。
故有解言:所造重業,三時中定、報、不定者,遇緣可轉,則有相除。如造重惡,定生報受,以報可轉,便加懺悔,由此懺善,亦居生報。奪惡不受,一差永定,故名報除。由行善故,亦是行除。若時、報俱定,不可不受,則轉重令輕,如闍王之懺,亦名報、行兩除。若時不定、報定,及時、報俱不定者,此造業微,易懺伏也。
次科三句。凡起心造罪,初中後心,有無輕重,各有八句。先明有無八句:一時有,二時無有,三句;二時有,一時無有,三句;三時俱無,三時俱有,各一句。重輕八句,例上作之。今取俱有俱重為定,余皆不定。初句時定,謂三時俱有。俱有容有重輕,故報不定。遇緣即是懺悔,善果奪惡為報除,善行易罪為行除。若時下,即次句。此中時定,謂三時俱重也。闍王造二逆,以能悔故,轉入黑繩地獄,七日受盡,亦具兩奪,故名二除。若時下,即一互一俱兩句。時不定者,並前七句。
問:所造惡業,謝在於往,體是無法,何得言滅?答:如成論云:所造雖往,不無曾有,為因成就,是以懺時悔有不悔無也。
初問中,一切諸法,過去已謝,未來未至,現在不住,三世叵得。罪性本空,何有滅耶?答中,罪性虛妄故空,不無虛妄因果故有。若謂夐無,則墮邪見。
問:上明懺者,為斷為伏?
次問中,斷謂永無,伏謂暫抑。
答:經說為滅,論說為伏。據實為言,懺不滅惑,但易奪抑伏耳。要得無我,方伏不起。比丘犯戒,依律懺者,性罪正業,隨至治際,遮罪非情,依法滅也。
答中,初科。初指前經論,即涅槃、十地也。據下,約義以決。初明化業。易奪抑伏,即上二除。內凡已上,分見無我,方伏不起。爾前尚起,初果方斷。比丘下,次決制懺。性罪不滅,故至治際,謂斷證時,遮輕故滅。
又解云:解惑與事,名實不同,何者是耶?
次科徴中,以智破惑,故云解惑即是理,觀事即事,懺實即體也。
事滅有行,迭相抑伏,後勝相遣。若上品惡業,下品懺者,非其歒對,故強者先牽,故惡不滅;要須還起上品善業,抑伏惡也。中、下相對,余可准知。
事滅中,以事滅事,故云有行。罪懺各有上中下品,各對各滅,即為對敵,而上可滅下,下不滅上,由非對歒,雖懺不滅。
理懺空行,達理為先,下解斷上惑,上解斷下惑也。何以知然?如諸見等,無始名重,誰謂是非?作意窮尋,一見永見,如析石喻也。但思擇我,畢竟無從,於此生忍,則無生解。貪瞋等惑,緣翳事深,人並知非,無由卒舍。故至七學,猶被纏之,要須方便,勝智乃斷,如藕絲喻。
理懺中。初總示。理懺觀空,故名空行。下解即見道破見惑,上解即修道破思惑。何下,別釋。初釋下解。斷上無始我執邊邪等見,名為上惑。喻如析石,必無再合。又經云:夜見電光,即得見道。我見本無,妄計為有。了知是妄,即證我空。心住此空,名無生忍,號法眼淨。貪下,次明上解。斷下貪愛等惑,對見名下。三果四向,皆名有學。勝智即上解。似斷不斷,故知藕絲。
二、相對不同
二中,標文與前少異,即用事理對校,斷伏淺深。
一、強弱異者,業招苦報,生因中強;惑正障解,習因中勝。
釋中,初科。事行懺業,生因強而習因弱;理觀破惑,習因勝而生因劣。
二、空有異。懺業俱有,有二相除;有輕重故,懺惑不同。能治是智,體空無礙;所斷是有,霜?不俱。
二中,懺業俱有,以事伏事故。有二相除,即行、報也。懺惑不同,以無懺有故。霜?,即喻罪懺。二物相陵,體不同時,以喻觀成惑破,二俱空故。
三、次第異。懺業之方,先後不定。隨牒入法,起對則伏;斷惑不爾,要先除我。故論說言:由此我故,造集諸業,乃至四住,後斷無明。
三中,懺業隨有,即牒斷惑。必依次第指論說者,即是成論三界見惑為一住,三界思惑為三住,無明為一住,是謂五住煩惱,我為根本。斷證次第,先斷我,次見,後思,最後無明。
四者,類遣異。斷惑用智,如醒一方,余隅自反;懺則隨牒,一一別除,如鋸木斫樹。若防未非,例同斷惑。如初篇業粗,不待勝心,離之則易;乃至第五,同彼貪痴,自非專護,何能免也?
四中,惑是類遣,罪須別除;懺過非則異,防未非則同;輕心防重,重心防輕,並同類遣。
三、小大對緣
就大乘中,事理又別。
初依理者,要識心本是大乘理,其體清淨,妙用虛通。妄想故垢,知垢是心,意言不生,外塵自遣。何以故?本不了心,妄取塵境,隨境起業,業生妄受。今達本妄體虛不實,自恥往業妄構所造,如蠶作繭,非他所纏,深生慚愧,誓斷妄習。如斯念念不妄境緣,無量罪垢自然除靜,故如文解。
第三、大乘理懺中。初示理體。清淨故無染,虛通故無礙,妄想故垢。垢含二種,即染與礙。何下,明懺悔。初敘起妄,遂成三道。今下,次明求悔,有四:一、覺悟,二、恥己,三、立誓,四、觀念。不妄境緣,知唯心故。下指如文,即見本注。
二者事懺。如世常行,或依堂塔,或依繕造佛名、經教、禮誦諸業,皆緣事起。依此運心,隨所興起,計功分課,稱情愛戀,違意憎嫌。此不淨心,未足除罪,要先折伏人我貪競,銜悲自咎,曲身退跡,推舉於他,以事抑故。由我惑壯,不解思微,屈苦低抑,猶不可伏,何況特懺,用以為功?
事懺敘意中,初科。初示依處。繕造即經藏。佛下,明所修。佛名經教,即持名讀誦也。依下,明用心。初總示。稱下,別釋,又二。初明過。要下,顯正。心善伏惡,故云事抑。但知禮誦,不兼折伏,謂之特懺。特猶獨也。
所以大聖布此良規,正治我等粗重人也。萬五千佛日須一遍,阿彌陀佛日十萬遍,如是讀誦營事諸業,並定頭數,計功自勵。
次科雲治我等者,欲使晚學自知分量,生慚恥故;萬五千等,略舉持名以示功行,限時計課,以事繫心。
若有不至,此即懈怠。何名畏罪?即地獄人。如是鞭心,如是立志,雖名粗業,世中罕有。縱或行者,多著名利,諂誑自高,復是軟賊羅剎妻也。
三中。對前理觀,故名粗業,彼時罕有,方今可知。軟賊則不覺侵盜,鬼妻則終遭食啖,安謂為善,不知成惡?修持之難,斯可知也。
若欲行時,須具五緣。
正明標中,業相微隱,托緣可驗,缺不成功,故云須具。
一、請十方佛菩薩等。為明證人,以我心微,假強緣故。如諸佛等,常在目前,但罪垢故,如盲不見。動心緣事,佛已先如,何況淨眼對面行罪,深可慚也!故諸行人,若微起惡,常思佛前,則愧息也。
初緣中。初示請意。行法經雲十方諸佛常在世間,我濁惡眼障故不見等。動下,誡嚴肅。故下,教想念。凡起惡念,思佛即除,息惡滅罪,以境勝故。
二、誦經咒為妙藥也。隨經能治,但不至心。若不專緣,情則馳散,故制束心在於口也。
二中,隨經能治,無優劣故;束心在口,系名句故。
三、說己罪名,如涅槃說為惡不善等。
三中指涅槃者,彼經第十雲發露諸惡,從生死際所作諸惡,悉皆發露,至無至處等。
四、立誓。言從今已往,福始罪終,乃至成佛,懺悔本宗,斯為要也。故雖行懺,後出懺場,還尋故惡者,由本結心不牢固耳。所以諸習還相圍繞,可不見耶?
四中,初示宗要;故下,次誡還墮,由本不牢,故有反覆。
五、如教明證。當緣塵境,或夢或覺,非是妄心之所變耶?又非魔鬼之所惑耶?若是魔者,我之所行,未出魔境,魔何由來?將非我業之妄現耶?令我心著重起倒耶?若知唯心,境不滅者,將是我心之所妄耶?如是覆疏,本即非本,何由靜妄?知妄非真,即此非真,還傳妄耳。如斯反識,分了妄因。又識此了,還知從妄。不爾欣慶,隨妄不返。深須早練,不容自誑。俗中識者,年至五十,知四十九非,何況學道而懷習著,則不可也。
五中,初明緣境,謂夢覺中善惡相現。非下,次明撿察。初疑心變。又下,次疑魔現。若是下,三、責業現。魔居欲界天頂,若修世禪及無漏業,將出彼境,方感魔故。若知下,四、責心妄。如是下,結示。本即真心,展轉推妄,故皆非本。知妄遣知,了妄遣了。識了從妄,應須遣識。遣遣無窮,則無所住。不爾忻慶,謂作勝解。下文引俗況道。莊子云:蘧瑗年五十,知四十九年非;孔子年六十,知五十九年非。又論語云:加我數年,五十以學易,可以無大過。則知爾前未達天命,動成非也。問:修理懺人須禮誦否?答:愚智兩分,事理無二。上智達理,不礙修行;中下昧空,故存漸誘。應為四句總攝群機:一、得理失事,一心禪觀,外闕莊嚴,如有目無足,不能前進;二、逐事迷理,計功分課,不了緣生,如有足無目,不知所從;三、事理雙運,目足相資,萬行圓修,必至彼岸;四、理事俱昧,盲而無足,愚痴惰慢,終無出期。是知理事各立,未免偏邪,空有一如,是真修習。故曰:實際理地不受一塵,佛事門中不舍一法,諸佛菩薩歷劫熏修,華竺祖師終身苦行。此理深密,何可盡言?略示大途,粗分緇素耳。
二、就小乘律中懺者,亦有五緣:一、能,二、所,三、心,四、相應,五、究竟也。
初就能中:一、是五眾犯過之人;二、備儀相對下加;四、對上加禮,如前明也。
二、小乘別釋中,初能懺有二;對下加四,即偏袒右肩等;五儀中,除禮足也。
二、所對有七:初、是同眾同戒見者;二、清淨戒,具如五分中蘭若所說,同犯開懺,謂命難也,余如下文;三、作請辭;四、依教說;五者,可懺,即輕四篇;六、說名種,非有疑濫;七、勢分相及,非別眾者。
二、所對中,指五分者,彼云:若有命難因緣,佛開同犯、不同犯,並得受懺,無緣不得。准知揀淨五中四篇可懺者,夷雖開懺,終不複本故。
三、明懺心,又有三也:內心慚愧,最是治本;二、立誓永斷,此即懺悔也;三、露罪示他,恥更後犯。
三、懺心中,具慚、斷、露,罪無不脫。
四、心境相應者,彼此言義,迭相領會也。
五者、事成有三,謂教具足及訶責立誓,故自責心生厭離是也;三、領受無違,即答言爾也。
五事成,有三教:具足為一,謂作法無非;訶、誓為二,謂前對、誨、勖也。
四、大小所明滅不相者。
有人言:大乘懺者,得滅業也。一者,理深藥妙;二、發悟悔過,起治行勝;三、多身修業,非一形證故也。
四他解中,一謂法勝,二是行勝,三即報勝,雖有三勝,不分事理。
今解云:經雖說滅,不了義也。望後理觀,遠通說耳。但地前故業,分段所攝,用以招生。若據小乘增上忍中,相似無漏惡道女業,方得不受。故成實云:得世上見,雖來往生死,乃至百千世,終不墮惡道。若論別報,無學未免,故有貫腦之苦,碎身之痛,地獄燒身,飢餓切體,復何可論?
今解。初科。正明中。初決經文。如注所引未曾有經,或通諸經說滅之文。事但抑伏,理觀能滅。但下,又二。初明大乘。地前三賢,尚有分段生死,則知不滅。若下,次示小乘。忍位方免惡道,則知爾前業亦非滅。成論世上見,即世第一。又過忍位,則知內凡已上,將鄰聖位,無漏慧勝,方能滅業。惡道是總報,余苦即別報。故下四句,並果人償債之緣。初如婆沙中,差摩比丘病重,諸比丘問之,自言:我病不差,猶如壯士系縛其頭,兩手急絞,我之頭痛,亦復如是。次如增一,目連乞食,為梵志所打,骨肉爛盡。三、如雜寶藏經,離越羅漢山中坐禪,為人誣盜牛,十二年在獄,自言過去誣他盜牛,經一日夜,後墮三惡道,受苦無量,餘殃不盡,故受此報。四、如百緣經,黎軍支過去餓母七日,後成羅漢,七日乞食不得,吞沙而死,委如資持。
一思至此,業之善惡,俱不可作。古人有言,慎莫作善,斯有遠旨。如造世善,生極有頂,娑婆三界,更增苦諦。如燒金丸,不可觸也。
結誥中。初示業理可畏:一、能引後習;二、歷劫不亡;三、牽生感報,不由於人。古下,引證。以作惡則墮三惡趣,作善則墮三善道,皆不出輪迴。善雖是福,能障聖道,甚於作惡。後生聞此,慎勿錯會。如下,顯意。有頂即非非想天,壽八萬大劫,是為難地。燒金丸者,即喻凡福反為害也。
又就律中,懺重之相,雖非即數,有可收理,盡形行學,障地獄故,余至文解。
次科小乘事懺中,非即數者,即猶入也;有可收者,來否隨意也;盡形行者,不複本淨也。此所謂小乘無懺重文也。
上略義述,須通融心。不爾,晨夕直在佛前低頭妄懺,心多無記,更增慢習。不如不作,至時觀之,作何物在?
結示中,初勸明心;不下,顯過患;至下,責愚暗。至時觀者,令自省也。作何物者,必墮惡趣也。
今須消文,前緣後法,以懺悔法,人並誦之,多未識曉,故引文示。
第二、就文分示中,人誦不識者:一、人識理事;二、不識化制;三、不識滅伏。不了此三,教門則亂。
初列愚智者。深心不樂為罪者,何由可逢但犯?常思即懺,末代所幸。言不見犯者,由本不學,故作謂無,不以無知,說言無犯故也。言見犯不如法懺者,雖知犯相,但誦文言,事犯相互,有無不達。或濫褒過分,說言一切;或對境痴教,未曉與奪;或非數妄坐,造諸別相。故雖加誦,非緣所壞,通名非法故。
緣中,初科。釋律中,初通示。如注愚智二人,一中有二,則為四人。深心不樂,即成論文,具云:行者深心不樂為罪,名淨持戒。言下,別釋。初釋不見犯。故作謂無,即是愚也。言下,次釋不如法懺,有四。初、誦文者,即迷法也。事即是境,犯即篇聚。二、濫褒者,謂迷過也。言一切者,通無所屬也。三、痴教者,成否不決也。四、非數等,前境不勝也。諸別相者,即別眾也。故下,通結上四,並非如法。
又引未曾有經者,明凡下所造,皆從妄習慧心生也。今隨妄懺,覆本罪緣,還由心滅,是則生滅在心,知其營營,本不生也。由妄生故,如此紛紜,悔於往業,用息諸後,不行妄也。斯為語矣,行心難矣,勤則不難,非聖學聖也。
經中,初釋前惡。妄如雲翳,日比慧明,因明有暗,由靜生喧。今下,釋後善,即敘懺意。心性湛然,隨緣起滅,起滅由緣,則本不生矣。斯下,結勸。言之非難,為之乃艱。勤不難者,小水常流,能穿石故。非聖即凡夫。為誡惰者,推功上位。
前引經律,釋成兩懺。
結文可解。
二、明就事懺能伏業者。義已明之,今直消文也。以恆三業,晝夜六時,繞旋虔誠,面對儀像,由善伏惡,不隨起故。但是事伏,未息業源,不名滅也。言易奪者,若不行懺,禮誦諸業,惡常現前,相續不已,如家犬也。今發善行,依教懺盪,暫奪惡念,何由全遣?如逐還來也。故須常行常照,方能常遠常明也。良以事有對除,力勝互起,可不然乎?
次二懺對根事。懺中,初點示。以下,次消文,又二。初釋伏業。以善伏惡,如石壓草,乍似平伏,根不除故。言下,次釋易奪。以善易惡,如逐家犬,暫得相離,還能歸故。故下,勸修。常行則常遠,常照則常明。良下,示意。事對除者,即懺法也。力勝互起,善惡相敵,強現弱隱,勢相奪也。
若作理懺,能燋業、滅業者,常自思擇,識妄覆心,奮發力勵,無時離我,涕淚橫垂,衣毛為豎,乃至流血,慨生死過,故論說此為種解脫。如是積時,漸覺輕利,於彼惡業,分絕三塗,故名燋業。正見明白,了知無我,隨登聖位,方能除盡,故名滅也。
理懺。初科。正明中。初示悟理之相。如下,次明修習不間。積時有二下,論自說。於下,二、明斷證入道。分絕三途,即世第一位。正見明白,即初果。是則內凡名燋,見道名滅。
故論說云:一生種解脫分善根,第二生修,第三生證,斯利根也。若有鈍者,乃至六十劫。
引證中,利根三生,須身身不間;鈍根二十劫當一生。如上且據極利極鈍為言,當知斷證不必一定。
上言懺業,業何有滅?由分入聖,生數有期。煩惑既靜,業本無潤,於彼生死,翛然變易,迥越諸有,傾四住故。自三賢已下,分段未亡,招生感報,輪轉不絕。況余暖頂,退造諸逆,同凡受報,焉可言哉!
次科約位中,初小乘滅相分入聖,即初果。言滅有二:生數有期,一也;初果七反,二果一反;業本無潤,二也。翛然,輕逸之貌。生死有二種:一、分段生死;二、變易生死。迥越諸有,即無學果。自下大乘滅相,地前三賢,十住、十行、十回向。初地已去,分破無明,同前初果。下舉內凡為況,外凡可知。
底下諸凡,福業不淨,何能參道,妄自矜伐?故常思量,系緣知妄,心須依理,形恆逐事,晨夕鞭䇿,用卒殘命。故智論十住婆沙云:菩薩晝夜六時禮十方佛,懺悔勸請,隨喜回向。自余凡俗,未足自欺,終盡百年,恐同禽獸也。
舉勸中。初示位地。未入外凡,謂之底下,亦名薄地,即我等也。故常下,勸修。心理形事,所謂雙修也。故下,引證。二論並明菩薩位雖深淺,常行五悔,文闕發願。自下,准況。懈怠自矜,喻同禽獸,文見智論及遺教經。
引涅槃文,為救重逆,慚愧護法,是根本懺。引成實者,為明理懺之本據也。須識倒本,即謂我源。俗人尚云:無固無我,強作抑制。我心無我,況是聖法?不可虛言說為無我。引未曾有者,以力不專制,須得善友。引華嚴者,識業非有,隨心妄起,如我身心,豈是實耶?了知如此,分見分除。不了此理,漸昏漸厚,何時可淨?如磨鏡喻,可以知之。
別釋利根中,釋涅槃文。注中三節:初、轉重為輕,二、轉輕為重,三、懺除重逆。疏中略釋後段。慚愧以善翻惡,護法以功補過,此二最要,故是根本。次成論中。理懺本據,謂識我也。舉俗為況,勸令觀察。論語云:子絕四:無意、無我、無必、無固。強作抑制,不可縱也。我心無我,本不有也。三、未曾有經,明須師友有所助也。華嚴,初明達妄。了下,次明入證。內凡三賢,分見初果;十地,分除
二者,鈍根。根非是鈍,但學之晚,人皆謂利,誰肯雲鈍?有言鈍者,心謂我利。如此煩惱,反覆陷人,不識其畔,未可依理,故須事懺,如文可知。
鈍根中,初科明根鈍之由;如下,示對治之法。自不明心,故難依理。
今准心論,若樂罪時,須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懺。理則無著,著則還縛,須知分齊。
次科通標中,即雜心文。若樂罪者,惡業勢強,理觀難成,以善翻也;若樂福者,善業勢強,能障聖道,以觀破也。理即是空,著則非空,故還成縛,令知分齊,須自審也。
就觀理中,小乘極處人、法二觀,對我觀柝,唯見是塵;對陰求之,但唯名色。求人求法,了不可得,是為空也。
次舉理觀中。小乘理中,初通示。五陰為法,計法為人,此二本無,妄計為實,遂成二執,故受輪轉。對下,別釋。意計有我,我即法塵。又計陰為實,陰即名色,緣生緣滅。求下,總結。推求人法,但有虛計,知計是虛,人法不立,是為二空。凡夫聞解,內凡少見,初果分證,無學盡證,是為涅槃也。
大乘極處,空識為本。初淺滯教,謂境是空,了境本非,性唯識也。略舉觀門,行體如別。
大乘中空識為本者,空謂了一切法皆因緣生,生即無生;識謂即此緣生,同一識體,無有外塵。若達緣生,不知唯識,是為鈍根;若知唯識,達法源底,是為利器。故鈔云:鈍見空時,不分別色(異二乘也);智知唯識,不分別空(異鈍根也)。下指行體,委如受法七門義說;委辨識相,如戒體中。
文雲律宗識名、種、相者,名即六聚所結正也,種即當聚別類所收,相謂隨犯之眾數也。隨有牒懺者,不可深褒也。
次制懺中,初科。名如波羅夷,種如淫、盜等,相如一淫中有多少也。余篇例此。罪少而悔多,謂之深褒。
疑及不識,不合加法者,既迷名種,知牒何罪也?除不學者,隨結根本者,此除疑也。以深達教相,恆懼陵犯,雖疑迷忘,不結罪也。
次科牒釋中,初釋學人開迷;除下,次示不學隨結。言除疑者,恐濫須揀故。深達等者,敘學人開意,反顯不學不開。
若爾,我本不學,事法俱迷,亦應不犯。今解不然。彼有心持,忘誤犯境,非罪心也。卿無心學,已結違願。不了境事,是不學迷,隨所犯緣,並結正罪。
次引難中,初難。學、不學雖異,迷、忘是同。故解中,初敘不可學迷。卿下,次明可學迷。結違願者,下壇已後,起斷學意,頓結不學罪;不了事境,對境暗教,結不學無知罪。
問:彼學無心,犯境非犯。我亦無心,何得犯耶?今解:心有多種,彼學識犯,於境知非。開無犯者,心不緣境。卿今緣境,能所不忘。但不學故,不知得失,與犯緣同,何得非犯?且以一犯,以問卿緣。如與士女同室宿戒,一知是士女,二知同室內,三知無命難,四知隨坐臥,即犯四辨。知是犯緣,今何得逃罪?若原不緣境,非學之功,亦同前免。
次難。律中犯必問心,無心不犯,豈揀學不學耶?解中有三。初明二心不同。且下,舉一犯以問。與女人及未受者同室宿,人雖不學,四緣可知故。若下,三、例開。迷忘原不緣境,如同室宿,不知先有士女等,可同學人開罪,故云同前免也。
文雲但滅犯戒罪者,以性戒故,損物情也。雖依教懺,止免六聚,至於業道,終須慧觀,增上忍時,惡道便止。如文所列,亦如上解。
三中,犯戒罪是違制,業道罪是違理。違制事伏即淨,違理觀照方除。鈔雲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靜思是也。
就法依聚,不分自六。
初懺夷中。此根本罪,聖道之源。既已毀犯,一生絕分。道猶尚可,奈生報何?如僧祇中:舍此身已,來報即墮阿毗脂獄。如罪福經:隨犯一重,則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與他化天同壽受苦。洗心歸懺,佛教亦開。良由眾生信法未久,懷毒著妄,不思來苦,故迷造重。後發勝心,悔過前失,亦令學戒,預入僧儔。諸律名為學悔沙彌也。
第二,釋法波羅夷,敘開中,初文。初明過重。如下,引示生報。阿毗脂即阿鼻,此雲無間。罪福經即目連問罪福報應經。洗下,三、明開懺。一、信淺,二、惑深,三、業重。今並反之,則可懺也。畢世堅持所犯重戒,故名學悔。不足僧數,位在僧末,故號沙彌。
四分中:都無覆者,方與行法;若順教緣,犯竟無覆,即從求學。
次科律緣中,如注緣起,觀其文勢,無覆方開。
今時濁重,不言開懺;或初雖覆,覆緣不成,並同前開,以無覆故;或有達教,初極覆藏,今始發心,則是制限。
次他執中,彼分兩意:初雖覆藏,一以緣差故開,如無人對露等;一以無緣故制,則終身不許悔也。
若不許懺,是教不周。律制學已,更犯方擯,不言覆懺,不許悔學。故戒律中,多從緣起,因制入法,至於後犯,未必如緣。淫戒本二,自是制緣,後犯刑科,何問新舊?
今決中,初以理反責;故下,斥據本緣。律中緣起,懺者無覆,故牒入法;仍引淫戒,因須提那與本二行不淨故制,及後斷犯,不可執緣。
言都無覆,方與學者,對下二篇,故說斯耳。此既同死,開懺若生,何得片藏余露將乞?故隨犯者,皆同學之。僧殘不爾,尚有咽喉,慧命未絕,戒身猶在,隨其隱顯,露者前除。余有覆罪,行乞行懺,致有罪夜離合,於緣長短,有斯量據,致列開制。
牒釋中。初通示教意。此下,別釋兩篇不同之相。初明初篇盡露,方開文牒。都無覆者,乃據臨懺同篇盡露,非謂從初始終無覆。古今兩義,通塞可見。僧下,次明二篇隨懺,皆得隱顯。即是覆露,罪夜離合。罪謂本犯,夜即覆日。離則各隨長短,合則以短從長,即知隨懺不必盡露。
若論作法,鈔中具張,以懺者疏薄知蹊術,下文隨顯至時口判。
指法中,初指鈔文;以下,示今注蹊術小徑也。
懺二篇法,此悔次重,義張四位。
一、覆藏罪,隨夜隱者,得吉羅也,前須懺之。
次僧殘篇,列釋,初中。若據覆藏,該通六聚,獨僧殘篇懺已須治,與余不同。
二、覆藏情,過此無罪也。但是內藏瑕累,外現清白,罔冒僧倫,輕斯法律,故隨隱日,作法補行,伏在末席,折挫形心,即如文雲隨日與波利婆沙也。此名別住,別與下房、下臥具宿,不同僧住,故名也。
二中,初敘情過。故下,明治罰。隨隱日者,年月長短,覆罰相應也。即下,引證。翻名釋義,即治罰相。
三者,僧殘情過者。罪次極刑,理宜專奉,故懷放逸,造斯重過。情不可容,恐延後習,制與六夜僧中苦行,望以勖勉,慚恥至極,永為鑑誡。如文。行波利已,與摩那埵也。此翻意喜。由先行覆,日月頗遙,洗懺之勤,不無疲頓。此與六夜清淨有期,故自私喜,不辭苦也。亦為僧喜。以見犯者罪易而懺難,但覆在心,過隨事逆,同戒懷此,為之生勤。及與六夜僧慶罪根,將欲除拔,故亦同喜也。
三中,初敘過。制中,明治。如下,引示翻名,有二。初約自喜,罪將出故。亦下,次約僧喜,同慈念故。過隨事逆,過謂情過,事即治法,同戒即眾僧。為生勤者,愍其勞故。
四、僧殘罪者,根本正障,沉滯身心,要假群僧同時共拔,故文雲二十僧出罪也。
四中,初敘過;要下,明治;故下,引證。二十僧者,倍受加十,僧位之極。有雲三十人懺重,出初教經,此乃偽典,不足承用。
至於乞法與行,加奪失宿,諸務極繁,抄列增卷。今但知有懺,則據法須緣,事會漸希,故闕文也。必行其儀,鈔中具矣。
略指中,初疊示四法:前須陳乞,一也;羯磨與行,二也;奪三十五事,三也;八緣失宿,四也。今下,示略。必下,指廣。
懺第三聚法,名如戒疏。且釋罪緣、獨頭、從生,各分三位,如文具列,名相顯矣。至論懺法,亦希故略。
三、偷蘭中,初指名,此翻大障善道,亦翻粗惡粗罪等。且下,釋文。注中,前列三品獨頭,即果罪也;次列三品從生,即二篇方便也;後引婆論懺同提者,分三位也。但蘭則據罪重輕,三懺不互;提則約眾多少,三法隨時耳。
文列已前三懺,明不廣之致,及委付之文也,其相易曉。
次通結中,本文四節:初明法廣;自下,次示從師;余者,謂非學律宗師;必下,勸依法;縱下,顯略意,前示不廣,最後指鈔,即委付也。
懺。第四,聚法。具列三十,如文辨懺。必對僧者,以因財事生犯,貪慢所成,正乖出道。若欲洗懺,非別能除,制僧為境,對之生愧,能絕後犯。後九十者,隨事生犯,過非貪貯,故不假僧,對證便滅。有斯別狀,故分兩位。
就前三十,約境為三,即對人也。
就對僧中,位分為四:初、明舍財,二、舍心,三、舍罪,四、還衣。
前舍財中,緣分為二:初明舍財儀式;僧中懺法下,明舍懺所為也。
就前文中,犯舍衣不得與人者,既已犯過,義須舍淨,愧於罪失,直爾乞人,制本淨心,豈在財物?故不許以不淨財施,後受穢果。必欲乞人,如律舍遣,三衣、法服不容非染,故不許也。波利迦羅百一供具,亦合受持,還須淨財,非淨乖受。數數著者,犯舍須懺,謂破離罪,故即制舍,隨著結罪。若淨施者,體是染財,何堪淨法?此愚教也。俱須舍已,後得如初,方如前緣五種用也。
四、波逸提,僧、法、舍、財。五、制中五節。初明與人。受穢果者,因不淨故,如律舍遣,作法舍已,然後與人。三下,次作三衣。波下,三、作百一。此並加受,必須淨財。數下,四、釋著用。謂破離罪,出彼妄計。若下,五、釋淨施。上是別釋,俱下,總結。
此尼薩耆下,明對境舍,梵本如此,唐言盡舍,於三境前,俱不別眾。
次對境中,初科。梵本尼薩耆,此雲盡舍,謂財、心、罪三皆舍故。三境,即三位人。
問:對僧絕後,可是上言;亦有對別,何名殷愧?答:本制在僧,雖開別人,界還僧法,不得別也。唯制不開,則犯舍極多。求僧叵得,思淨無路,故隨方面,三境通行。不許別眾望僧生重,隨人立舍,且濟時要,可不好耶?
問中,以僧境則勝,別境弱故。答中,初明法位。本制末開,雖對一人,莫非僧故。唯下,次明開意。提輕易犯,若定須僧,懺難成故。方面,即集僧界。可不好者,美其知機也。
言犯通僧別者,律云:誰犯尼薩耆?若僧,若眾多人,若一人也。如現前僧,同財多貯,取受錢寶,以利求利,俱是不淨也。
三、通僧別。初列三人。如下,次示僧犯。同財多貯,即同犯長;取受錢寶,即同犯捉畜;以利求利,即同犯貿易。
界分二所者,即有法、無法兩地,俱知分齊,各有所集。
四、明二界,僧定法地,別通兩界。
二、明懺舍所為,要須五人者。以懺主單白和僧之時,非是自量,義須他也。身外須僧,故五人攝,如上僧義也。
二、明所為用,僧中,初科。懺舍五人,出僧祇律,見前總義,故指如上。
有人言:律制舍財,須在僧中,對別盡集,故是僧義;懺罪別眾,同九十也。以三說提、墮,何有乖各?
次科,初師立義。初明舍財須僧,對別盡集,謂二、三人亦盡界集。懺下,次明悔罪對別,體同九、十故。
有人言:罪藉財事,舍、懺相符,安有舍、僧懺別?正乖文也。
次師中,舍財懺罪,始終須僧。
彼人解云:元制須僧,正明財也。因舍即懺,事在僧中,故罪別除。須有前證,無宜妄受,情和取開,故有單白。若財事用盡,正悔本墮,則同九十,可更集僧。
三、重救中,初明僧本舍財,因懺須白;若下,財盡悔罪,不須對僧。
前人解言:聖制前列,終為重緣,財事生犯,犯豈輕小?故須僧悔,理非別除。如乞綿衣、畜、貿寶等,文非僧舍,罪亦僧除。
四、再破中,初科。初立理前列。謂揀三十在九十前,由過輕重耳。如下,準例。蠶綿斬壞,畜寶、貿寶並舍與俗,並非僧舍而須僧懺。
若爾,須者何不列懺?答:前舍對僧,因明僧懺;此對非僧,因略不出。可以不出,即不須懺。文既不了,須用他部,十誦、多論並制僧中。
釋難中,初難。三十中,二十七戒皆明舍懺,獨綿寶等,文並略故。答中,初敘不出所以;可下,以理反質;文下,引他部證。
若爾,制僧當受懺時,便懺九、十兩,得以不?答:輕重乃殊,同篇聚故。
次難:既雲重輕,即應九十,不可合懺?答文可解。
問:既同合懺,何分輕重?答:約心業重,故舍緣心;心不除者,還不成舍,故對僧也。約罪同墮,報、苦不殊,如懺對別,三說不異。
三難:合懺體同,不應雲別?答中。初明心業有異,故分前後。約下,次明制教是同,故通合懺。對別,謂對首也。
就舍財中有二。
初辯須不者,舍財雖多,義張三位:一、定長財,二、定受衣,三、定余舍。
就定長中,有五種義,不在說淨,雖復過限,無入罪也。何者是耶?
次科定長財標中,不在說淨,即無犯長。
一、隨受持故,如三衣缽具及盛貯所須也,即簡二離衣宿、六年不揲雨衣之類,俱是受故,不勞說舍,余並例之。
列釋,初科。三、衣、缽,是正受持物;盛貯器,即相隨物;下簡五戒,並不入長;不揲,即坐具戒。
二、隨重物故。如十誦善見云:床、褥、薦、席、枕、幾、隱囊、氍毹、衣、帳、牕、戶、簾、幔,屬房之物,不合說淨受持。四分:他與作被,八不淨財,不在淨限。
二中,律論所列,無非縱怠助道,非要隱囊,如小貯褥,氍毹獸毛所織。四分,被屬八穢。
三、隨供具,即百一之物,雖不受持,不許說淨故,謂小次諸缽、鍵?、香爐、靴、鞋、屩、襪之屬也。
三中,鍵?,小鐵缽也。屩,即草履。
四、隨犯別過,如取尼衣等,入手即犯,不假說故;淨法簡境,有過不合故。
四中,先曾犯過,則不入長。
五、是說淨,有緣故開。如負債未得,他寄未受,買財未入,寄他主無,邊表開緣。絲麻毛綿,不入尺寸,如是諸物,雖經多日,不在說限。就曾入己,寄他可索,必須集之,不可遙囑。故論說言:尼薩耆者,名為盡舍。片有所留,還能染漬。就已屬己,除共分者,未割兩段,知何頭是,故不合說。
五中。如下六句,並是緣開。寄他主無,謂主不在也。邊方開五事,長衣入手方犯,未入非犯,絲、麻、毛、綿不成衣故。就下,再簡寄他,可索須集。就已下,次簡共分,未定所得。
已外不問重輕,十六枚器,販摶財食,氈被絲綿,衣缽瓶捥,紙筆雜事,雖非犯長,皆由取納乖方,斷當高價,併入賣買捨墮。
次科十六枚器,即大釜、釜蓋、大盆及杓,小釜、釜蓋、小盆及杓,洗瓶、瓶蓋並盆、杓,水瓶、瓶蓋及盆、杓,則二釜、二瓶各有四物也。已下雜物,並不入長。
受持衣服,須練離緣,本不淨財,無受法故,不可舍也。就入舍離,知何緣失?為界為隔?為情為染?深思懈慢,故違須舍。
三中,初簡非舍;就下,次辨失緣,須究四礙。
上定三位,余希不列。若財產繁多,遍歷余處,不可通集,隨處各舍,然後一時加懺法已,次第還得。
結示中,初示略;若下,次明難集,各舍合懺,隨處各還。
二、明對忘成不者。若舍心淨,還衣未說,見本忘物,尋即相染,須通更舍,作犯長法。若說竟見及未還見,皆依後舍,不染前淨,以無畜故。若本畜心,舍而不離,雖無忘染,有心貯故,舍不成舍,還依本長。
二、對忘中,初科有三:初明成染,通前重舍;若說下,次明不成染,但舍後見;若本下,三、明畜心不斷,雖舍不成。
有人云:我後見忘,作心施人,何得染者?答:卿心粗也。見便生我,即是染竟;後方施人,又是佛制。具兼兩犯,何得無心?
次科,初敘異說。答下,正斥。言心粗者,不自審也。心念微細,前執後舍,自不覺故,謂言不染。佛令舍已,方遣與人:一、是相染;二、違佛制,犯提及吉,故云兩犯。
問:舍財實有,謂無成舍;界實別眾,謂無應同?答:忘財不集,非情不礙;別是情礙,同故成僧。故有謂無,各有其致。
三中,初問。律中作法界中,有人無想,作法不成,引以相併。答中,情、非情別,有礙、無礙,不同可見。
文中,僧舍有三:財是罪緣者,非法貪貯,輕慢戒禁,故是緣也;言舍心者,貪慢為本,最須先舍,故舍猶畜,不名淨心;言舍罪者,若不洗懺,苦業長劫,故須瞻曉,即是稱量之謂也。
次牒釋中,次第三節。由財起心,故財為罪緣;由心成罪,故心為罪因;由罪感報,故罪為生死業。故下,通結,囑令明曉。稱量,即十緣之一,所謂稱量所犯也。
就舍儀中列三物者,以長能染,須宿淨心,故別還也。離衣雖舍,即座須還,本非貪積,由慢惰故。若又經宿,令他得罪,不得同長一處束也。取尼回僧之物,單是事違,若舍量時,故又別幞。相連總說,各段別舍。余如文相,至時更顯,可引鈔中相足消釋。
次舍儀中,初示三物各幞。以還衣有別,不可相參,必可標記,同處亦得。注中五長、十日、月望急施,並藥與缽,今取五中三種衣也。餘下,示略,仍囑講者臨時旁引。
中明舍心者,以長衣犯相,隨貪心成,故論顯之為舍方便。
二、舍心,標中。論中歷句,令知舍懺;淨心為本,論家善巧,故云方便。
就文三句中。
初句中,三相如法,雖得本財,不犯染也。
合釋中,文釋初句,而後答中即見次句,三相即衣、罪、心也。
問:上解須宿為欲淨心,今文當日何不同者?答:若心不淨,多日亦犯,如論第二句也。今此淨心,故開受故,如四分中遠行等緣,當日開取,同斯意也。或可本財自是己物,未曾入己,後得非染,及異財者,非望送故。
問中,躡前五長,須宿別還,有相違故。答中,初約心淨釋。如下,引例遠行緣。即下,即座轉付法。或下,次約本、異二財釋。本財未曾入己,異財非先有望。畜心既斷,後並無染,故雖當日,得受無犯。
第三句中,犯吉羅者,罪須前懺,然後還衣;以還違教,又心斷故,止犯小罪。
第三句,心斷無染,但行事倒亂,故制小罪。
下引諸部及當宗中斬壞之屬,成前淨心,不可猶戀,故舍隨用,但犯吉羅。文成舍意,可不明也。
次諸部中,注列諸部舍法差別,無非斷念,故曰成前淨心;不還用盡,理成損盜,然但判吉,明不屬己,故曰文成舍意也。
三、舍罪中,有七緣:一、乞懺,二、請主,三、白和,四、說相,五、舍罪,六、訶治,七、立誓要。僧中具七,眾多唯六,除乞懺辭,改單白和為問邊者,對首則五,無乞無問,余相可准。至文不解,委亦如鈔。
三、舍罪中,初科。初通列。僧下,次別簡。三位第減,隨人改法,尋文可知。
就僧乞懺者,未必更事威儀,即前舍相,如文詳允,准律滅諍,知此乞辭,義張文句也。
乞懺中,初科。初指具儀,即藉前儀,不須重展;下示詞句,注指律後,即滅諍犍度乞法文也。
若犯經時,有用壞盡,雖無財舍,而有本罪,亦隨牒入。十誦五分云:犯捨墮衣,火燒腐爛,蟲齧斷壞,賊盜所失,但如法滅罪,不須舍也。若失奪者,即此名舍。有殘段者,亦不應舍。但如法懺罪,僧借衣,皆得受持。離宿懺罪,衣不須舍。上殘不須,謂是碎壞,不入尺寸。故多云:牛嚼、鼠齧、火燒衣者,過日犯舍。
次科,初正明。十下,引示。初明壞失。若下,次明奪失。就僧借受,且免缺衣;離宿不舍,非己物故。上下,覆點殘段。既違多論,故此通會;彼制犯舍,蓋微損耳。
若依僧祇,受用犯衣,與墮合懺,輕重同乞,有人誦者,不成捨墮。以四分中同篇合懺,異者不合,故文云:若覆藏者,先與吉悔,後治本罪。
三中。初引他文。受用犯衣,得吉與墮,同一法懺。有下,斥妄用。以下,據宗決。文明先後,頗見本宗立法有序。
二、明請懺主。文中多列者,以世人多言下至不同犯故。若是容預,非淨不合;必兼命、緣,同犯亦礙。以經有犯,三根具委,如何對證息後犯也?須識清淨者,用發勝心。
二中,初科。初斥謬說。文多列者,注引四分、五分,文委悉故。世謂但不同犯,即堪對懺。若下,顯正義。容預,謂非難。緣須對淨,境容閒也。五分命難故開,則知非緣不合須識。清淨者,識謂諳悉也。
豈唯前境?故僧殘出罪,倍受十人,生彼心也;必欲投懺,往彼橫死,雖未乞行,罪說清淨。
次科。前境,即所對人。僧殘出罪,用二十僧,同須清淨。下引欲懺,中途橫死,良由境勝心強,故使未行即淨。
准此量境,境是心境,用境發心,心微境劣,故須選擇,不可妄行,故文雲痴騃所及。
三中。境即心境,謂因境有心故,心隨境別,故須揀境以發勝心。下舉文斥,即注所引二種愚也。
三、白和者,答問。辭雲受懺單白羯磨,此通答也,具兼偷蘭;若雲捨墮受懺者,此通一篇也,若加長離,乃是別牒。
三中,兩重通、別:初通異聚;次通一篇,望上為別,對下猶通;後局一戒,為別可知,如雲懺、畜、長、犯、舍、單白之類。
四、為說罪名、種、相。以犯者無知,非有謂有,覆、說二過,誰具生之?理當為說罪相來報。破戒習業,虛受利養,隨機而舉,及著用犯。說戒默妄,隨夜自覆。三品為本,隨夕展轉,犯相眾多,分為九品。必具有者,先懺方便,後悔二覆及著用也。廣如鈔中。若檢無九品,直懺本墮。勿誦常語,令他煩憒。
四中,初說正罪。犯者無知,不識上三故。覆、說二過,即覆藏及說戒。默妄說罪相,令知犯故;說來報余習,令生懼故;說虛受施,令慚恥故。及下,次說從生。如犯長墮,為本、著用、默妄、覆藏三罪。又此三罪,各有經夜一吉,隨夜展轉一吉。一中有三,故為九品。先懺方便,即經夜、隨夜六品吉也。二覆,一本覆藏,一即默妄,或是都無,或復不具,並須改轉也。
如善見云:作白和已,先問:見罪不?若言見者,當來莫作不?答言善,然後受懺。乃至一、二、三人舍法,皆問邊人訖,後問犯者,如僧中無異。莫不引證,意存絕後,是懺義也。
二中,初引論;一問一誡,下至對首,例須此問;莫下,顯意。
五、舍罪中,如緣文相者,以誦文者多,名實兩失故也。藏罪著用而言希者,何名覆罪?恐人知犯,謂是惡數,今犯墮者,唱言告他,初二篇罪,猶有露者,不懼治舉,何有藏耶?故覆墮下,世無幾也。著用、說默,此二則多,須牒前悔,如上說也。
五、舍罪緣中,初通示。藏下,牒釋。初明覆藏犯少。文中,徴示覆罪之相。惡數,謂不足數者。今下,斥世無恥,不畏人知。二篇尚爾,提下何疑?著下,次明二罪犯多。
正舍罪中,文分八段。
法中詞句分八
初大德念,既欲自陳,恐前輕略,告令攝想也。
二、我某甲下。牒已人之名號也。
三、故畜下,張列種相,定其罪目有多少也。
四、今向露者,表無覆藏,說罪本故,此之一句是懺本也。
五懺則安樂者,遠得禪果,用適形心,故曰二也。
第五、得禪果故,安適形心即樂。
六、不懺下,明為惡業纏縛三塗,身既不安,心寧懷樂也。
七、願大德下,請證明也。
八、戒身具足者,前犯如染,今懺順本,故曰也。清淨布薩者,自行內清,見聞外淨,懺本犯已,應成僧法,故得內外和合也。所以三說,表情重之勤故也。
八中,上句約自行,下句即眾行,三說表勤,諸法皆爾。
六七、如文可知。
次略示六七,訶治立誓,前已分故。
四、還衣中分二。
初即座法,前緣列三法,意如上解。
四、還衣,即座轉付緣中,初總示;三法,即如下釋;指如上者,即舍財中。
就文雲眾僧多者,以別過祈請,僧和極難,明又重集,轉增煩重,是則輕他,未為投懺,故開即座,無多勞擾。
次科,初中。別過謂別人犯,祈請謂須他和。
二、難集者。或有別業情會,是難亦開,即座作法,和與有人,合為一緣。難集釋成多義,今分為二,以多少難易,互為四句,可例明也。
二中。初正釋。別業,謂有他營,雖少難集,則與前異。有下,斥濫。下令作句:一、僧多難集,二、僧多易集,三、僧少難集,四、僧少易集。即知僧多未必難也。
三、有緣遠行者。此自緣,非他也。既舍心盡,無容停住,必有前緣,宜濟時要。故開與知識,展轉屏付,猶恐染隨也。必決絕者,義如論開。
三中,上二他緣,此即自緣。開與知識,即同意人。為替受已,屏處還之。下示論意,但使心斷,縱使直還,義亦無過。
後直付中,既無累礙,不須展轉故也。
次直付中,無累礙者,非長染故。
對眾多人,文猶兩指。
四人對首中,注文指舍財、還衣,同上眾法,故云兩指。
就對首中,具明行事,粗文是本,細注為疏,非無消判,大略盡矣。
一人對首中,注亦名疏,取疏通義,釋文甚略。更須科示大小,有四節:初、舍財;二、請主;三、懺覆藏,又二:前懺展轉從生,後懺根本小罪;四、正懺墮罪。後須還財,文見注中。
就於後墮,如前儀相,雖是財事,不對人舍,余有方便根本,具列文中。
九十中,亦有因財致犯,但製造失方,多非畜積,例不須舍。准注有三:一、請主;二、懺覆藏,先從生,後根本;三、正悔本罪。
第五,六聚盛列懺儀。揀略而讀,得在大綱,細尋義理,不失綱目,故不煩解。必更討擊,具出條章,可撿事鈔,懺六聚也。
釋後二篇。但指文相,囑令自尋,今須略釋。提舍中,初緣、後法。緣中,略舉二戒:三、學家過受食,四、蘭若受女食。一、請懺主,二、說名相,三、陳本罪。又五:初、正露過提舍尼,即翻可訶法;二、前人問;三、隨問答;四、訶責;五、立誓,突吉羅。初緣中,注文四段:初、定罪相。故作二罪,並對首悔;誤作一罪,但責心悔。律本下,二、斥古非。昌言,即佛語也。五、懺余聚中。偷蘭合同墮悔,吉羅不分故誤。止是別時,謂非通用。蘭無舍財還衣,故少;墮則反之,故多。凡下,三、引證。上明本罪。餘下,示從生。正懺中,初懺故作:一、請懺主,二、說種相,三、正出罪,四、訶,五、誓,並同前。後懺誤犯:一、具儀,對聖像前;二、生愧,是悔本也;三、口言,正悔罪。
上來至此,隨相解文,皆是正宗憲章法式,依之行用,庶無疑慮矣。
總結中,結前八篇,勸令遵奉。
雜法住持篇第十
此篇列法非一,復無條緒,故云雜法;比丘依行,則佛法光顯,故云住持。
此則大段第三流通分也。
本文標中法化,垂布後世,如水流注無窮,故曰流通。
夫欲照彰裔葉,住持佳運,必依憑行模,方能光遠。故此末分,盛列斯文。就分為二:初、約緣念白,相攝諫喻。自行通和,外無違損,故得道業日隆,生信廣大。斯即護法,故不墜也。二、佛言有五種持律下,由行得成立。識達邪正,曉明持犯,進止有儀,故吐言成律,非律不證;隨相起行,非聖不模。是則正法由與,方復懷遠,斯大意也。
牒釋中。初敘意。照彰,猶開發也。裔葉,即目後學。佳運,謂釋迦化,乃至增劫人壽六萬歲時。行模,即法律。就下,分文。約緣念白,念即六念,白即白入聚。二法相攝,即訶責。諫喻,即諫二犯。二中,並是持律知法,判斷可否之事。識達等,是知教。進止,是起行。吐言等,是斷事。懷遠,謂出離也。
就前文五。
初明念法,緣身而求,欲使常爾一心,系想除蓋也。
初六念中。一、念時,注分二意:知布薩是為道,入聚落即為俗。第二、念食,初不受請,三、並雲常我。無下,次受請者,須加有無。初無請,有三同上。若下,有請,有三:初赴,二背,三舍。舍中又二:初對首舍,後心念舍;三、念夏數,為憶受體;四、念衣缽,為知受淨;五、念別眾,為知開制;六、念康羸,為防懈怠。六種是境,念即是心。境不離身,繫心在己,則無馳散,故云常爾等。
二、明兩白者,約時前後,故分斯二,欲使憑準於他,無自師稟也。
二中,前白中前,約食前後;後白中後,通及晝夜。初中,以同受請,輒往不白,惱施主故;後白中後,非時並令對白,不使自任。
三、作餘食法者,形骸之累,口腹為先,因之致惱,沈殃者眾,故列斯緣,表非法相也。
三中。因致惱者,起貪染故;表非法者,令知過故。注文前明二食,揀去不正,唯正有犯。次引二律以定犯相。但使境足,即破他師,謂飽足故。作法中,彼食少許,即表他殘,方聽再食;一人作已,通及餘人,無非殘故。
四、師資相攝者,由本義和,意專道素,必乖初請,亦任後緣也。
四中,二法,前是師訶,後即資去道素。道謂聖道,素即清白。乖初請者,不受教故。初中,注文,前示過;佛言下,出法。訶詞有五,從輕至重,對過淺深,依止大同。唯改第四訶已求悔,卑遜具儀,仍須陳乞,文注備顯。弟子去中,陳詞五句,不知不教,非師義故。註明諫諍不聽,及無法訓,並聽捨去。迦陵伽,此翻共命。
五、諫作止兩犯者,過起所因,無越斯二;生知者鮮,事假友成,制隨境諫,相成道也。
五中,初諫作犯,又二。初如法諫。將陵篇聚,他諫故拒,即九十中不受諫戒。若為下,次如法拒。反令諫者問師更學,則顯前諫不如法也。注中,婆論六人不可諫,故令自檢;六人可諫,故令相勉。次諫止犯,即九十拒勸學戒。諫詞七句:一、勸學;二、勸贊;三、勸勿毀;四、勸勿犯;五、不為智者訶,即勸離過;六、受福是現報;七、長夜安樂即來果。余比丘下,重勸,一一反上。後開抵拒,如上故略。
後明教詮相中,非無有解,意存寫行,故略言焉。若不如說,徒言何益?故論說云:雖是法語,說不應時,或不受用,俱名綺語。聖制有以,何勞拒之?必欲兼明,待於暇景。余漸老矣,昏又及之,故略余言,言非意矣。
次達教中,初敘略意。教本導行,時既不行,言亦何益?仍引成論,以證隨宜。必下,次彰不盡。暇景,謂余時也。本文前就本宗有五:初、明五持律,二、持律五德,三、四種斷諍,四、五種滅法,五、五種對答。已上皆本宗也。他部中,初僧祇五利,二、十誦初勸學戒,佛告下十種滅法。彼列二五法,今合為十。第一五法:有比丘下四句,為第一法;又不解了,即第二法;不能下二句,為第三法;乃至者,略。第四:有說法者,不能如法教,斗諍相言。不樂下,即第五法。又不下,第二五法:初句即第一法;下,略。第二云:不隨忍法,隨不忍法。不敬下,即第三法。令後下,即第四法。致令下,即第五法。好作下,即彼五怖畏中文:一、不修身、戒、心、智;二、與尼相近;三、好作文頌等,即如文引;四、為衣食故,舍練若,入聚落;五、為衣食故,多所求覓。善見五種住法,毗婆沙即翻為論。多論毗尼四義,勝餘二藏四廣,說出四分。彼明比丘論法毗尼,必須詳審詳句,以三藏教法印定是非。十誦名為四墨印:初、從佛聞,二、從眾僧聞,三、從二、三人聞,四、從一人聞。所聞有四,撿勘並同。余如鈔記,尋對可知。
曾以貞觀九年春,因遊方次於泌部綿上縣鸞巢村僧坊,出疏兩卷,諸用講解,為文句略指,非學未知。至二十二年春,於終南山豐德寺三五德舊,更請重出,余不獲已,輒復疏之。昏朽之情,薄得披約,至於要妙,所未盡也。二月二十七日為讀訖,更待重修,知復何日。約卷則前輕而後重,就義則前重而後輕,據理前後未聞,附辭始終易識。舊五十紙,今二倍增,想披尋者,無嫌不隱。
批文。初敘初制。前本至下,次明重撰。今本絕筆即講,因記時日。約下,三、對校。二本有四:初句明卷,前二故輕,後四故重;次句明義,前本文略故義重,後本文廣故義輕;第三句顯理;第四句示文,後出紙數以釋輕重。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五(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