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三
諸眾安居法篇第六
釋安居篇
篇目中諸眾者,若就人明眾,即五眾也;若約位明眾,即對念也;若約法多明眾,即前中後。對念、忘及等,並見文中。安居,如下自釋。
出家慕道,馳散非業,故當計時擇念,義無浮逸。今乃㳂隨邑野,追逐情塵,顛仆巨壑,無思返跡。是以大聖以法遮防,不許游涉,當居靜慮。故律文中,三時通制。
敘意中,初科。初敘所應。計時,謂惜分陰,不虛度也。擇念,謂專心觀行,離妄緣也。今下,明不應。邑野,即城邑村野。逐情塵者,營世務也。巨壑,喻現業來報。是下,示制意。准通三時,知開非意,此據上根絕世之流。單坐夏時,乃被中下,況俱不坐,何足議哉?
然有待之形,托緣不一,必量過起,夏暑偏多。一則損生害命,深乖慈道;二招世譏謗,不及禽獸;三為過既深,故非道業。春冬過少,待緣開赴,有斯別故,名曰安居。
次科,托緣不一,世緣無定,不可常故。損生命者,夏月地多蟲故。招世謗者,如緣起說。彼云:蟲鳥尚有巢窟,故曰不及;禽獸春冬止有第三,故云過少。
釋名者,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也。
釋名中,形心攝靜,無雜緣故;要期在住,無奔馳故。
就文分二:初明住法,後出界法。
初為五:初、作法不同,二、結時前後,三、夏閏延促,四、解結成不,五、背前結後。
就初門中,住法有四,謂對首、心念、忘成及界也,相在文中。至彼消釋,又分為七:前三不分;就界為四,以園、界兩所,足有雙、只故也。
安居五門,初門列法中,初分四法;又下,次開七法;及界中,園與界各有雙只,故為四也。
用前七法,下約三時,則二十一種;將此數法,以約兩界自然作法,合四十二種;將此約人,人有五眾,則合二百一十種也。
配數中,初科,約人五眾,一眾具四十二種,總合可知。
有人言:前之二法,既有聖教,可通三時、忘成及界。此之五法,作法開成,本無言說,故中安居所不開也。恐不及前,故損五利;恐不及後,一夏虛坐。有斯兩意,開於二日,中間不開。如此約數,則一百六十種。以前二法,歷三時、兩處及以五眾,則六十種;以後五法,依前二時,則一百也。
他義中,初科。初示制開通局。如下,歷數。二法歷三時成六,兩處每處有六為十二,一眾十二,故有六十。五法歷二時為十,兩界為二十,五眾成一百。
如此分相,據一人經多夏,一夏有多人故也。
總示中,兩義以顯歷數,所以一人多法不可同時,故約多夏多人始能具耳。
因此前後泛解有六。
三、泛解六門。准下,初門即前次師之義,而下諸門,今家所取,故因引之。
初、開制前後者。對首心念,此二製法,始終一月一日結之,兼閏得兩月一日。後之五法,如上是開。唯是前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所不開也。
初門且出彼解,准如初釋,則通三位。
二、結罪前後者。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為前,以不結者,隨日不結,吉羅;後五月十六日為後,若不結者,尼提、僧吉也。
二中,尼提即單提中制,僧吉即隨結也。
三、有難前後者。五百問云:從夏初日,至五月十五日,可日日結坐。若夏初有難,不得結者,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此名三十日坐,一日受歲。後坐夏人,唯得一日結。過七月十五日已,有難者,可日日受歲,盡八月十五日。此名一日坐結,三十日受歲也。
三中,五百問。初明前難。以難緣故,未暇加法,要心已定,故不失前坐。一日、受歲,同是七月十五自恣故。後下,次明後難。謂結後安居者,七月十五夏雖未滿,可隨前坐,先自恣故。
四、位約前後者,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僧祗云:若在道行至安居日,即於路側,若於中道,應受安居,然後往趣所住之處,應更安居。道中不前安居,一、越;至住不後安居,二、越。據此,前結安居,若是不應後制,但依教法,知不成也。往住後結,可依受歲。
四中,即三位結法,前後各一日,余併名中。僧祇:道行未至前所,至期必說,且為免過,不當結法。
五、行住者,對念二法,無問行住,俱得用之,忘成等五。以是行人先有要故,文云:為安居來,非舊人也。必舊有要,例亦開之。
五中,行即外客,住即舊住,要即要期。上引他解,必下,今判。
六、據法不同者。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等開成,恐乖前後,直爾便得。若直爾得後,用加法何為?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
六中,初正明;若下,釋妨。以忘成等,初即開成,後須加法故。答中,初成從開,後加稟制。
二、明結時前後者。
問:安居修道,何時不須偏約在夏者?答:夏過多故,如上標舉。濕熱鬱蒸,散亂乖道,生譏致謗,因斯故制,使修自行。行滿德成,事須益物,是以春冬隨緣外化。
二、結時。初問答中。初敘夏月制意。指如上者,即三種過。然前後敘致,並附權意,托緣立法。究論聖戒,莫非為道,毗尼開制,大要在茲。行滿下,次明春冬開意。
若爾,成化何局春冬?夏中受日,隨益開往;春冬有過,亦通制者?答:受日深益,待量方赴;春冬過少,故任不結。各有義也。
次科轉難中,論化益則夏中亦開,據有過則春冬亦制,是則三時同等,開制無功。答中,緣分急緩,故量不量殊;過有少多,故結不結異。
問:夏有四月,何但結三?答:待形須濟,事須開舍,故制前三,特開後一。迦提賞勞,使作衣服,受用資身,弘道利俗也。又解云:四月通結,唯初日成。必有緣礙,則不名歲;教急機緩,不名智人。不可常行,攝生不盡,故開前一月,續結成歲。豈不然耶?
次問答中,初約開後釋。又下,次約留前釋。佛名一切智人,以能知機故,攝生不盡,不收中下故。
三、明夏閏延促者。
有人言:佛制三月,但依教數,不勞多事,通閏四月也。故伽論云:王作閏月數,安居日滿,自恣已,受迦絺那衣。即此衣成受、不成受,謂依閏、不依閏。據此論文,明知不依自然得夏,並受衣也。
三、定閏中。初師。初立義。故下,引據。王作閏者,謂國家出年曆也。數滿,謂從前四月十六去取九十日,即六月十六自恣受衣。不依已滿,故成受;依閏未滿,故不成受。據下,結斷。
有人言:本契三月不出本界,今夏未滿,閏中出界,即非相續,依處安居,故是破也。昔人不依閏者,但數九十日耳;今有不依閏者,正月便安,閏月不安。
次師中,初科。初敘過。未滿出界,即下數滿者。閏中出界,即下閏月不安者。昔下,指非。昔人可恕,今人愈乖。正字去呼對,余謂之正,下同。謂前後三月則守安居,中間閏月則許出界。(近閏四月,僧錄司曉告,令閏四月十六結夏,謬哉!)
若據多論,似攝閏取,故彼文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受雨衣,滿一百二十日。此衣開物,尚制依閏;安居修道,理制收閏。即彼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有斯兩文,須通兩致,如何從開而越本制?義不可也。
次科詳定中。初引多論,准開況制。雨衣即用澡浴,夏月多垢,故聽畜之。即下,通前伽論。彼文通依、不依,乃據知、不知耳。先知後結,定須依閏;先結後知,則開數滿。有下,結責,可知。
問:且如閏四月者,前四月二十日受一月出界,亦應攝閏在法內不?答:不得也。本閏正月,故曰閏余,何得攝閏兩月出界?安居是制,受日是聽,故無開也。五事賞勞,其益亦爾。以利是奢,酬前功故,縱兼有閏,但止數滿,不同修道慕急通攝也。
例難。問中,前四月受,後五月滿,中間含閏,共六十日?答中,初正明受日。五下,因決。迦提制是攝修,故宜長;開是奢縱,故宜短。閏法,每日余分,積成其月,還閏正月,名為閏余。如鈔減年戒中細明。
解諸妨盡,須次釋延促。
若夏有閏,次分三位,若閏五月、六月者,定百二十日住,以含內也。
次延促釋中,初位易見。
若閏四月及閏七月,此有延促,須細委之。
就閏四月者,三品坐之。前四月十六日至閏月一日結者,此十六人皆四月住。若閏月二日結至三十日,結有漸減,隨日不定而住。若五月一日至後夏初十六日,人皆三月住。
閏四月初三品中,初後數定,中則不定。閏月二日結,則三月二十九日住;如是漸退,至三十日結,即三月一日住。
此前二中,或有安居隔一月,自恣降一日,謂正、四月三十日結者,與五月一日結人,中間隔一閏月,故前安居七月未去,後安居八月一日去是也。
歷句中,初句並正月中結。大論夏閏雖攝在中,然是虛月,不系夏數,是以前後並取三個實月。而結有不定,故作句簡之,以明差別。
或有安居隔一月,自恣同日去,即閏月一日結,望五月一日結者,亦名隔月也。自恣之時,同八月一日且去,如是漸減,乃至安居隔一日,自恣同日去,可以例知。
次句漸減,如云:安居隔二十九日,乃至隔一日,自恣同日去。
此前位一段義也。
若閏七月者,有二品坐法:從四月十六日至五月一日結者,皆三月住,莫不數滿,不及後閏故。五月二日結,至七月末止,得八十九日,明旦是閏,含虛增故,不得充數,安坐本界。盡閏月未至八月旦,滿九十日,明旦方去也。如是日日至後夏初,莫不收閏,皆四月住。
次閏七月分品中,初品可見,次品從五月二日至後夏者,謂十六結者,並中間涉閏,皆坐四月。
是中或有安居隔一日,自恣隔一月,乃至安居隔十四日,自恣隔一月,即五月二日至十六日者,可以尋知,莫誦語也。
立句中,安居、隔日,並據多人各結為言,此須漸減,歷為十四句,故令尋知。
四、明夏中解界結成不者。
四、解結標中,據論夏界,本不相涉,古有此義,故須辨之,以除後惑。
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故文雲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知非也。
解界,初師中,初科。前立義,後引文。由彼錯執,故生此見。
問:在處成安居,出經宿破,何以解界即日便破?答:出界外者,所依界在,要經宿破。今解本界,失本所依,是以不待宿也。
問答中,為防外難,故此曲分。
有人言:本作法界,結安居已,夏中雖解,但不出界,不破安居;以不離處,何得說破?故律文中,來住此已,往至余處,經宿破夏;今不動離,何故有破?
次師,初科,初斥前所立,故律下,准文反破。
文列應解,須知本緣。此元不為安居,但欲同法合界,故須雲解。由安居之法不專作法,界中結界本成僧事,安居隨處並得。
二中。初決前師所執。同法合界,義見後科。由下,顯事義不同。安居隨處者,一、不專法地,二、不局僧寺。
若依文說不竟破夏者,亦可不竟自恣應破夏耶?反難可知。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緣故須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說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
三中,初引自恣難,解界失夏。自恣通三日,預前兩日,是夏未竟。如下,次約攝衣難,即日失夏。
有人言:對自然界中安居,結界受日,昔解有兩。
初雲失本,自然破也;文雲安居竟,應結也。
次結界,初解中,初科。錯執律文,故此妄判。
今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雲破?以不離界故。然立心行者,行護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但依自然分齊,既無緣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說依新意,以依處、安居隨本自然為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居、隨處,不要加結。
次科,初斥非理。然下,次決寬狹。初明先狹後寬,古今不異。立心行者,謂秉志持奉之人。若下,次決先寬後狹,兩釋不同。有說依新即示古解,彼謂從急舍寬就狹。意以等者,即明今義。安居要依本期,義須仍舊;結界為行羯磨,事不相干。
有人言:隨後作法,是聖教本。如依自然護衣,後結作法,既不失前,亦隨廣護也。
次解初中,是聖教本者,本制依界,故下,舉衣界,例須依後。
僧祇云:夏中結攝衣界及避難界。彼文云:前結安居已,忽有難起,王賊破戒,蟲漉不得,欲至余處。三由旬內,若彼坊寺有比丘者,若呼來,若出界,去已,白二結之。復欲就余處者,當舍已更結。如是舍後結前,求適意處。若卒難至,亦聽直去。乃至尼依比丘安居,中間或死余去者,亦三由旬內有僧住處,通結界,取半月往問也。
次科。避難界,即是大界。王、賊等,是命難。破戒,即梵行難。三由旬,百二十里。可集者則呼來,不集者則出界。已上明開僧。乃下,示開尼。或死余去,謂所依比丘。
上並古師廢立耳。核事悠悠,須知緣本功德衣法,實有斯文。彼為合界受衣,須在夏末,本非界結夏限也。不述古語,恐誦者致言,故略敘也。
結誥中。初總指。核下,示本緣。核吏謂考古所述,悠悠即泛漫無歸。古所執文出德衣者,彼具云:安居竟,有四事:應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德衣。由德衣法不聽外界,故令夏竟各解合結,通為一界,乃得同受,故有此文耳。不下,示意。誦者致言,謂學彼文者,反言不達故。
五、明即日背前結後成不者。
第五,標中。律文有比丘先受檀越前安居請,即日背前向後家;佛判違要,不得前歲。古今異說,故須辨定。
有人云:所以不開者,為惱施主,亦長貪求,故佛言不得前歲也。故知當日結已,或受日往,及不受日,皆須經宿,後結方成,顯前是破;雖作背意,未宿不破。
他解中,初科。初示律意。故下,次准判。當日,即四月十六。此家結已,背往彼家,不許當日結前安居,義須越宿結中安居。
所以即日後結不成者,為不許背請故。
次科徴,示不成前安之意。
若爾,三衣何以受後舍前者?答云:以是別屬,又無可惱,後居反前,故不類也。
三中,舍前故衣,加後新衣,以衣例夏,理合開成,答文兩義,衣與夏別。
今雲亦成,如持衣也。文中破前違要者,通攝宿、結二人也。為欲彰過,略不明成,豈可受請即名安居?要來住處作法結已,後往余處經宿違要,便得罪也。所以文中說破者,於彼前家應成不成,故說破也。
今定中,初科。初舉例。古謂不同,今家正取。文下,義決。宿、結二人,宿謂結已,經宿方往;結謂當日,往彼即結。律文通含,不可一向。經宿方往,破前不疑;當日往結,判成前夏。以安居法明破有二:一、離本處,二、須經宿。此並不爾,那得雲破?所下,通律意。彼望前家不成明破,不妨後家即日成法;但不應背,理得小罪。
故五分云:受他夏初請竟,十七日方往。佛言:不得前歲令後安居。故知受請不成安居。
次科五分,但取不以受請為法,證前可見。
上明義門,今次對文,大分亦二,即住、出也。
次對文中,初科,住即安居,出即受日。
就前居住,標法為二。
初標緣起。
有三安居者,增三具明前、中、後也。據時定分,初、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就犍度中,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但前一日,餘三十日為後安居,莫不望初,俱名後故,則缺中也。
次科緣起釋中,初文又二:初據增三明三種;就下,次准安居犍度出二法,引律開緣,謂中為後,但名異耳。
文引十誦制五眾者,如彼文雲誰應安居,謂五眾也。四分尼三時遊行戒中,尼提,僧及三眾俱吉羅也。緣發在尼,體是女弱,無宜游散,故重;余分有缺,故輕也。五分持律有五種安居時,依廣誦者,乃至沙彌;不依者,吉。
次科。初引十誦。次會本宗。制通五眾,戒制三時,則知春冬無緣游涉。亦制緣發等者,示重輕意。余分缺者,即指四眾,情非重故。後引五分。持律五種,即五律師。下文自引廣誦者,即第五律師。沙彌須依,驗知五眾並須坐夏。
明了論中,有五因緣,夏成安居:一、處所有覆;二、夏初十六日,彼疏云:前後各及十六日也;三、若東方赤,彼疏云:十五日夜分盡,東方已赤,則入十六日;未赤者,猶屬十五日,未是結夏時。若十五日便結夏者,此乃春末日,不名結夏也。則破十誦講者,令及十五日入界內。彼文明決。四者,在別住中,起安居心。疏云:別住,是布薩界也。安居心有三種:一、為自行,二、為利他,三、為料理三寶,修治房舍。一腳蹋界,起如前心,即成安居。第五,無有五過,如文。
三中,初科。一、即擇處,夏多雨故;二、即定日,疏示前、後、中間,可知;三、即克時,東方赤即日上海東,霞光微映即為限齊。上是論文。則下,斥謬。彼文即了論。四中,依界起心,此為法本。仍列三行以示心相,一腳成法,色、心具故。第五,如下。
初過者,待形須濟,事籍資緣,遠覓妨業也。二者,城市猥雜,出道清修,性相違反也。三者,蚊蟻物命,惱害者多,或唼形骸,不能思擇也。四者,人須良友,全梵行基,雖並號善,未必相副,故須簡練。又須具五:隨問無滯,一也;隨說生信,二也;隨疑決之,三也;問答無疑,四也;辯同見正,離諸邪執,五也。又以身非匏瓜,系而不食,前須藥食,交濟旦夕,無此則不可結也。
次科五過,並妨道業:初即奔馳;二謂喧鬧;三謂損行,文約自、他兩惱釋之;四即闕教,副猶稱也;五法簡人,無非學、行、識、智有資我者。又下,即第五,謂飢困過。論語云:吾豈匏瓜者哉,焉能系而不食?(匏瓜,即瓠也。言人無系能食,非此物比。)
就作法中,文略有四,義張為七,如前列也。
作法中,列數開合同上。
初對首中,白所依人者,是前對證也;下文中,若無所依可白,制心念也。
對首釋所依中,初文托前為證,故曰所依,即對首作法者。
有人執文,以所依人是施主故,或是持律,此解非也。
次科二解皆非,以迷名故。
多論云:佛亦安居而不對證,以得一切智、四無所畏故,不從他安。又佛自結此法,自製此法,故自安居,不作三語,但一說成,唯佛一人永斷妄故,余並對他,又須三說也。
三中,多論明佛安居。初示異。以下,顯意,有二。初、明不從他。私釋:佛僧位別,不可以僧為對。小教秪談一佛,無可對故。四無畏者:一、一切智無所畏;二、漏盡無所畏;三、說障道無所畏;四、說盡苦道無所畏。又下,二、明不三說。餘下,雙結。則知凡下,並須依人。
正作法中,文分八段。
初大德念者,告所依證,無餘想也。
二、我某甲者,簡非他也。
釋大僧法,列釋中,前二可解。
三、依某伽藍者,定所標處,隨現言之,不得雙述也。
三中,文牒藍聚,出法之詞,恐依誦故。
四、言前者,簡異中後居也。
四中,初雲簡中後者,定三位故。
世云:若五月十五日,月正圓滿時,西國始結夏,坐漢地安居也。滿一月,至八月十五日,西國自恣時,漢地已受迦絺那衣一月也。善見論中,亦以六月十六日為後安居。准此,時節中邊,寒暑早晚,故有前卻不同。此方神州,歷有三代,漢初猶以十月為歲暮也。
示異中,初文。初示所傳。彼此結解,並差一月。善見頗同,引以證之。准下,義詳。卻即後也。三代,夏、殷、周。夏建寅為正,殷以丑月為正,周以子月為正。漢初承秦,尚行周曆,故十月為歲暮,十一月為歲首。
余參傳譯,親問來人,鐵門關外睹貨羅國,用十二月十六日為坐初也。准此經中,乃坐春初,隨時㳂革,豈越規猷?修道為先,余避譏耳。
次科,初敘所問。坐初,謂前安居。准下,和會。此間經律,以十二月十六至四月十五為春分,故坐春初也。隨時㳂革,謂時節有差;豈越規猷,謂坐法無別。
五、明三月者,通餘一月,為開制也。
五中,通前為制,通後為開。
六言夏者,為除春冬,則四月十五日屬春,八月十六日分屬冬也。
六中,佛教三時,一時四月,無秋分故。
七、安居者,簡遊行故。
七、簡遊行攝靜修道是正教本
八、房舍修治者。料理資緣:四方僧物,法通三世。前人料理,今得受用;現今修補,擬用將來。若止不修,三世不續也。
八中,初科。既是僧物,明非己有;既通三世,故須修治。
所以三說者,表無謬濫也。若依止山窟樹林,則不須陳,料理事務,如後文也。
次釋余詞中,初科,初正示三說之意;若下,次令隨處加改;指後文者,即下注也。
前證須答,是知對彼所陳。莫放逸者,如涅槃雲諸善根本,此誡來也。答受持者,言議往返現前也。
次科。初前證誡來。涅槃雲諸過之源,由行放逸,此反顯之。答下,結者,立誓言議往返。五現前中,人現前也。
余述所依者,以律相指事,事雜叢聚,識知持犯,非律不明,故制依咨。餘四不合,二藏論理,理在虛通,縱有邪倒,未能卒曉,故疑不問。所犯蓋微,應亦結犯,以非正故。
三、正明中。初明所依律師。律有五種持律:一、誦戒至三十,二、誦戒至九十,三、廣誦戒,四、廣誦僧尼二部戒,五、廣誦二部律。夏制須依第五,余時可依前四。二下,次明不依經論二師。余藏教理,非謂不問,但夏坐攝修,正為奉戒,事有兼正,故制不制別。
若爾,春冬諸過,何得獨開?答:必通懷疑,俱不開也。但為過少,餘四足用;及遠追師,不多勞弊;夏過繁多,恐迷不識。故制依第五也。五分:比丘自不持律,又不依持律者,安居中疑,又無問處,佛聽往持律處。如文依之。
初問。以春冬不制,依第五故。答中,初示通相。但下,次明局意。過少故開,過多故制。弊,困也。五下,引制緣,如文。依之,即指注中五分文也。
問:文制依律,方隅持少,自身他依,復須依不?有人言:不須雲也。今解須依,如五分成方離依止之類。今雖無人,而有誠教,細尋取悟,如律五答可也。
次問。以持律師既為他依,自無依故。有下,引釋。初示他解,次顯今義。律制比丘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准知爾前不可離法,逮至成立,任運不離。即涅槃雲佛亦有師,所謂法也。律云:毗尼有五答:一、序答(謂序緣起),二、制答(即制戒),三、重製答(如淫乃至共畜生等),四、修多羅答(化教正文),五、隨順修多羅答(但順其義,不必依文)。此謂或答疑問,須依經律,則為師者依教明矣。
有人言:二眾沙彌未受十戒,得安居以不?答:應供同僧,夏末受利;雖無戒法,隨安居無罪。
餘眾法中,已受十戒,如上已明,恐疑未受,故引決之。應供同僧,為解脫故,隨僧修道,無僭上過,故云無罪。
後安居法中,如文。准上中安居法,道理應具,今且略之,諸部無也。若立三種,亦分三位,應言夏三月中安居等。多論:佛常前安,唯毗羅然國以因緣故後,餘人可學也。何事常後?
後安居中,初指文。注依犍度,但出後安居法。准下,次決中安居法,顯示略意,仍出詞句。下引多論,敘佛所行,勸令遵學。毗羅國緣,論中自引,檢尋未獲。
第二,明心念法。本是對首,以無所對,開心念也。一切心念皆須口言,唯說戒座上憶罪露者,恐鬧眾故,直爾自聞言了為相也。文如前法,但略對境。
二、心念中。初示制開。一下,明作法。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因決余法,故云一切。言了為相,三業具故。文下,點同異。由是獨秉,前告後答,義不可立。
十誦五人,謂蘭若、獨住、遠行、長病、飢時、依親、開作。心念七事,謂布薩、自恣、受日、受衣、受七日藥、與舍、請施衣等也。
次科。蘭若獨住為一人,飢時謂歉歲,依親謂在俗舍,並據無侶,故開獨念。七事中,對前羯磨:前二即眾法心念;次三及下,施衣即說淨,並對首心念;舍請是但對首。前集法中,對念有七,四種同此;餘三即安居、舍衣、受缽也。則知心念安居,唯出本律。
第三,忘成法中。文雖外來,義通主客,有要者成,如上解也。五分云:有比丘為安故,來受房臥具,己不念安居,口又不言。佛言:為安居受房,亦成安也。
三、忘成者。夏初在界,忘不加法;後憶方加,許成前坐。初科。初牒釋。文開外客,義通舊住,古今異也。下引五分以示忘相。不念謂不起心,不言謂不加法。
若爾,忘不受日,得例此不?答:諸律無解。五百問云:夏中忘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一坐中不得過三悔,過者不成歲。
次科,問:意謂夏中有緣,意欲受日,忽遽忽忘,應同忘成?答:文引論,酌情故開,恐濫又制。
四及界園中,如文列四,並為外來,故開成也。
四、及界者,十六後夜,自外奔至,才及明現,後方加結,亦成前夏,初文對注可解。
界者,入攝僧界;園者,入僧伽藍園。故伽論云:云何名林?林名伽藍,即給孤園。是其證也。
二中。初通釋藍界。曾結則約界,未結則從藍。或可界寬藍狹,則約界說;藍寬界狹,即據藍論。山林村聚,並同藍斷。故下,別釋藍相。藍是梵語,此翻為園。本因給孤買園,祇陀施樹,不忘其始,故經律中皆以園林召之,即僧坊之通號。世有聞園林謂是野圃,又謂藍者乃是牆援,不學寡陋,取笑後生,豈不慎乎?
今解:所以前一腳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忽切不暇,開不結成。我今兩足入界,雙單在園,處界既久,容預得結,未結遇明,應非前夏。佛判云:十六日夜分未盡入界,雖不說安,開成前故。
三、正明中,初敘本開匆遽;我下,次決入界容緩。隋慢越明,似非開限,故引佛判,並成前夏。問:一腳既成,雙何復說?答:緣起次第,前雙後只,初急次緩,因有兩開。既開已後,但須論只,雙自可知。
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未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辯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不名開制,大有理也。
問答中,初問。入即成安,出謂破夏,雙足可知。只足乃異,故問通之。答中,出破論雙,入成約只,有益無損,得教本意,故云有理。
若爾,入淨地者,亦應一入成宿,二足出免?答:要雙足犯,一出則免,與前例開,為無犯故。如受戒法,生善制緣,則多舍戒;背善故開,隨人一說。若是乘船、道行、會衣、夏日,例皆準此。
次難中。僧入淨地,即犯內宿,恐謂同夏,故引為難。答中。初義判。雙只出入,則反夏不同;方便免過,則大同前例。如下,引類。文出多論,彼續舉喻。受如登山,舍如墜下,作持。生善則多緣使成作犯,背善則隨開免過。若下,通示。與女乘船、尼女道行,並作犯行,同前內宿。會衣作持行,同前成夏。
文中後二在前後日者,如前說也。有人言:既是開緣,何得重製?隨三安居,通得開也。
四中,初牒釋。注中,人解忘成及界不開中安居。有下,次引義決。制開四法,並通三位,指前義門,對之可解。
二、明出界行法。律中有五:初、受日出法;二、命梵移法;三、和護余緣;四、受出逢難;五、無緣經難,不來成敗。就總分二:前一有法開出,後四無法為緣。
二、受日分門中,初列章。一、二及四,即牒本文;餘二義章,對之自見。就下,總分。若據第四,初亦有法,望後逢難,是無法耳。
初又分二,對首、眾法也。
且總簡約四種不同:一、對人,二、約界,三、前後四相攝。
初中。七日法者,別人所持;羯磨眾法,唯僧所作,互秉不成。
受日總簡對人中,初文,眾別三位,對緣長短,不可濫用。
今亦有人對首受一月者,愚教人也。知何不為,猶知受法,此痴而作。
次文愚教自任,故無不為也;知受昧法,故是痴也。
十誦應界內從五眾受七日也,計互非所足,何得從受?此立法通文,如五眾安居例,此各從所位也。
三中。初引文雲從五眾在,言頗混。計下,決通立法。通文,謂通開五眾,皆得受日也。
二、對界者,七日既是別人,兩界通成羯磨,須作法界也。
二界可解。
三、先後者,昔人云先受七日,後便十五日,以文雲受過七日法等。
三中,初科。古謂三法次受,不通差互,仍執牒緣,究文不細。
今解不然。本未有緣,何得妄受?隨事有無,前後皆得。文列過七日者,立法限約,豈有事也?此羯磨法是過七日緣耳,非謂曾用今受月也。
次科,初斥古非;隨下,顯今義;文下,釋妄執。謂文中過字,乃是過法之過,非過前也。
四、相攝者,謂先受七日,更受一月,攝而通用。
四中,初標通,含古今兩意。
有人言:前受七日用竟不?論:若受未用,即羯磨受,攝前對首入在眾法,以法強故。若前羯磨受日用盡,方得更受七日法也,以一身中無二法現故。文云:不及即日,還受七日也。又不及七日,還用羯磨法。然今七日未盡,何得以羯磨受?明知相攝。
次科,他解中。初立義。別法是弱,眾法為強。先別後眾,則攝弱歸強;前眾後別,則強能禁弱。以下,示意。仍據律文,不善其意。
今解云:不無此理也。但本是一緣,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判。今前後別緣,各依受日,前法被事,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為患事,須服酥、油,兩緣未差,口法隨在。律列三品,受法不同,並約眾緣,不可受用,故不及即日,例用七收。明知以法收緣,依緣法則隨有也。
今義中。初縱彼解。同緣可爾,若論別緣,眾別前後各不相攝。今下,示今義。初反前義。如下,舉比例。兩緣,即藥所治病。律下,示制意。謂律但約絕諸非法緣,則不可受;若緣如法,隨得受用,豈論相攝乎?
就初法中,十門分別:一、定緣是非,二、對緣離合,三、受法差別,四、懸受相,五、不得互,六、重單異,七、隨事不同,八、法盡事在,九、僧尼分別,十、明諸部。
次十門中,前二是緣,次六是法,後二辨異。
就初緣中,通而辯者,要深為三寶,情不私涉,縱有召請,心無懷利,但為益他,皆聽往赴。若往非法,或生破戒,雖兼三寶,皆不成受。以佛法所貴,清淨為先。今往染污,雖受破夏,冒數為歲,依次受利,皆攝涉盜戒。善見云:偷夏唱大得物,犯盜。
第一,初科。三寶緣中,初敘如法聽受。若下,次示非法不開,又三。初敘非。雖兼三寶,謂倚傍眾緣,而實為己。以下,顯意。冒,妄也。善下,引證。雖得十歲,中間有破,妄稱受施,併名偷夏。
二、就私事為求衣藥,命難將及,何得不開?隨受皆成。若為治生求利,乞求衣直,即是違負;不如不受,但犯吉羅,入可懺限。
私緣中。初敘如緣。若下,次示非緣。不受破夏,止犯一吉。大論緣相,必是急要,事不得已,須至出界,方應受法;倚濫自欺,破夏得罪。
總斯兩位,約為五緣。
五緣總示中,即展前二為五:初後是三寶,中三並私事。
一者,三寶勝境緣。僧祇中,為塔事開受。五分中,為佛、法、僧事。十誦中,若為誦阿含不通,欲通利故,更從他受,得破安居故去。四分中,為誦梵動經通利故,聽受日去。僧祇云:若有如是事,為塔、為僧所求索者,要有所得衣缽諸物,使得一事;不得,越罪。如是事訖,應還本住。若半月、一月,乃至後恣,應還;不還,亦越。道路遇難,即彼自恣者,得。此僧祇中依事受日,故隨事訖,須返本界。四分以法收事,片有不同也。
初中。前引四律明開。為塔即佛事,學誦經即法事,梵動經不傳此方。後引僧祇示相。初引文。前敘聽往使得一事,言其為眾,至少亦聽。後明制還後恣,謂臨解夏,即猶就也。此下,點示。彼聽事訖,今宗不開。此乃以法收事,彼即隨事立法。
二、道俗疾病生善滅惡緣。如律:為益得生信樂,聽去。十誦云:為七眾故,皆受七夜興福、設供、懺悔、受戒、問疑、受法。有病遭難,但使生善,皆聽去也。故彼文云:優婆夷言:教我治病、服藥、食飲、看病所須,但隨所應,白事應去。不遣使來,亦應為去。如中路聞死返戒,入外道眾。若八難事起,皆不應往。如四分中,信心檀越系閉諸難,雖非受緣,然開往也。即道俗相依,事相濟故。
二中。初敘開意。懺為滅惡,余皆生善。十下,引示緣相。且列七事,與福設供為一,余並兩字分之。續引彼文,略示有病,不遣使來,但傳音耗,中路聞彼,四緣即止。八難,即王、賊、水、火等,於我為障。前列遭難,乃約彼耳,如下四分系閉是也。
三者,父母、大臣緣。四分中:二人懷信及不信者,俱聽往彼。悠悠生福,信樂者聽。若不信者,力能返心,亦應去。十誦中:父母事者,不問遣信、不遣信,俱去。或有外道召比丘來,我欲祠摩醯首羅天神等,皆不敢去。佛聽往彼,為清淨故。乃至中道,聞死須返。
三中。四分:二人父母、大臣,各有信與不信。尊親不可違官,力能損益,故不信亦聽。力能返心,謂有道德,能回邪見。十誦:父母通開可決,不簡不信;外道召往可決,不信亦開。摩醯首羅,即大自在天中梵所事。為清淨者,即發彼善心。
四者,為求衣缽病藥者。若自病重,不堪受日,即是命難,直去亦得,如不得隨意食等。若知他病,無人瞻視,不問召喚,聽受日往,及為覓藥食,隨方遠近,皆得行也。
四中,初明已病。雖容直去,要須受日,不任眾食,許其別索,名隨意食,不得開去。若下,次明看病。不召聽往,急於濟苦。
五、為和僧護法事者。律中顯緣,未明受日。必有和限,依受聽去;無限,隨事可准。僧祇,或重破僧,即以事去。
五中,初示律文,但令破去。必下,義決。初約無限釋。有須依受,無准僧祇事訖羯磨。或下,次約事重釋。
四分緣中,十八不同,十四是檀越,余者佛、法、僧事也。
三、引律中十八緣者:一、大臣奪僧供養白王;二、求同誦經人;三、大臣鑿渠白王;四、檀越請布施;五、比丘請懺殘;六、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受戒;八、沙彌、沙彌尼請受戒;九、無信大臣欲見;十、有信大臣欲見;十一、不信父母欲見;十二、有信父母欲見;十三、母請;十四、父請;十五、兄弟、姊妹、親里、知識請(此有三種);十六、為求衣缽;十七、慮僧破故去;十八、為和僧故去。自第四至第十五中,三共十四緣,並為檀越。余皆三寶,可見。
二、明對緣離合,皆得別受無疑。就總受中,但使緣如,隨為多少,皆非過也,如懺同名異種罪法。
第二,離合通示中。初總標;別下,別釋。初句明離;就下,顯合。引懺為例,同名即同篇罪,律開合懺。
或張、王兩緣,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各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也。如是例之,若俱三日,或復互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眾法離合,可例成之。
別簡中,初文。須知三緣分齊:一日至七日,並七日緣;八日已去,是半月緣;十六日已去,為一月緣。文明兩家別緣,不得合加。眾法前後受者,或約次第作法,或約用盡更加。或互減者,如張須五日,王用一日等。眾法例成者,如張是十日,王須二十日,合受一月。
或張是別緣,王是眾法,隨依受之,通用如上也。
次科如張須三日,王是十日,可受半月等,通用如上,即前所謂多少皆得。
三、受法差異者,余就文消。
然初日未得即往,縱過三期,亦得赴彼,由事在故,法無失也;異七日藥,過期過起,縱病未除,制從日故。
第三,受法,正釋中,初文。初敘預受。三期,謂三七日。彼事不息,更過亦聽。下簡藥法。彼是對病,此即據緣,故不同也。
又四分受依日為量,異十誦文,彼計七夜,故文中雲及七日還也。
二中,受日、受夜,部計少差,如下自說。
或途路不遠,當日往還,請召須宿,亦依法受。
三中,初科,但取事緣未訖,不論處之在近。
若爾開者,何以律雲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也?答:言不及者,俱為緣故,或事或情,不可一準。
次科引律為難釋中,亦約前緣,非謂處遠,故言不及。
四言懸受者。
第四,懸受,謂未有緣發,先受擬之。
本有前事,可牒緣成;既無實緣,不可虛牒:一則不可倚傍,二則本無實緣,三則不知期限,四則妄受僥倖,一向不合也。如律無事及減年等,皆非法緣,加羯磨不得。
釋中,初文。初敘非。一下,列過,有四。凡行受日:一、須緣現,二、是的實,三、知日數,四、即稱法。如下,舉例。律中,無事有法,羯磨不成,年歲不滿,受戒不得。
若爾,不成,何故分房聽為未來受?答:此但對事進,不無法開成。
二中,以夏日分房,尚有餘者,當為未來僧受,比今懸受,那得不成?答中,對事進不,謂僧來不來,不可定故;顯今受日,有法開成,必須實緣,以應法故。
五百問中:夏初即受七日、三十九日法好,臨行受者亦得。若無法者,白日出界,夏雖不破,要須懺悔。准此,似是懸受。然彼出界,要須受日,不為宿也。若得懸受,何以十誦雲無佛所聽,緣受日出界?經明相出破夏也。以文證前,本非受宿也。
三中。初引論文。詳彼夏月有緣,白日出干,亦先請法,表非專擅。而雲好者,謂聽許也。不受而出,須懺悔者,謂犯吉也。准下,以義決。初詳其文勢,似是而非:一、彼宗夜法,今言受日,顯非為宿;二、白日出界,無法尚犯,顯是制急。若下,引律反質,驗非懸受,以五百問宗十誦故。
五、明互用者。
第五,互用者,謂本以此緣受日,後有別緣,意謂法在乖前而用。
有人言:既有受法,但是事如,互用無損,所以知之。十誦雲有殘夜在,白已余用,故知得互。
初異解中,彼據十誦以立互義,然而不分緣有同別,如下自明。
今解云:法事兩緣,義須相會,本雖為僧,事竟殘日,於佛無法,何得妄用?
今義初科,但斥前解,即彰今意,不通互用會合也。
若爾,何因十誦開白殘夜?
釋難中,初科問詞,即彼所據,須為通之。
答:此謂同事,暫往即還,恐疑輒往,故白殘夜;非謂異事,本無心受,何得白行?若本三寶,俱須經營,作法之時,文中含攝,是俱有心,法復通也。
答中。初正釋彼文。夜限未竟,故曰殘夜。續用須白,用息眾情。此乃一緣,本法在故。別緣無法,何得輒通?若下,別出通互。作法通牒,後用皆聽。
故十誦云:比丘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佛,因聽余殘夜去,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余有若干夜,往彼出界。既雲所作事未竟,明知本事不可雜妄也。
次科具引始末是非,可見。初示緣開;雲下,出白法;既下,准文以定,不通異緣。
六、重受得不?
有人言:安居立行,修道為宗,緣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為破僧故,聽受一七夜,不得受二七夜,乃至受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此文明矣。
第六,初師中。初立義。彼謂一夏止開三法,不許重受;又須次第,不容前後。故下,引據。彼律但有眾、別二法:初別後眾,可證不亂;後令破去,可證不重。
有人言: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緣來,隨意開得。
次師,初科。初句是縱;何下,即奪。此雖通許,文義未詳。下列二門,委明進否。
今以義通,並以文證。
初解通者,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後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
義通中,古解初科前後,但約異緣,未為盡善。
若爾,何故十誦但聽初七?今解初制,不可怪也。或一事上不重二七,豈制異事不許受耶?望法似重,望事、望緣,前後不累,何得重也?數隨事受,雖是非重,如受三歸及五戒等,隨人不同,皆言最初,故知通也。
次科,初引難。今下,釋通。初約初制釋,謂始制時,未有他緣故。或下,次約同緣釋。初立義,謂一緣上不開再受,異緣雖重,不名重故。如下,引例。律中佛初出世,凡受歸戒,並雲某人最初受歸等,法同人別,不名為重。
若言本事不得數者,如為父母受日往彼,限滿留連,尚開聽越,今更受往,何如彼往不受便得?若言留住過限得夏,是難故開。父母令我更返受日,乃至三寶經營未了,受來重往,不往大損,何得不開?又如官事須二三日,曾受七日,何能不去?等爾直去,寧勝如受?夏制本意無事遊行,今大緣來,依法受往,非專擅去,何得獨制?
今解中,初科牒難二節。初約父母疊請難。法盡留連,尚聽越限,更受有法,勝於留住。若下,縱彼轉計。彼約難緣,通上文故。留住既開,指令再受,義無抑塞,仍決三寶本義大同。又下,次約官事促迫難。直去從緩,受日准急,緩不勝急,受往何損?等爾,等猶頓也。
律云: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此是通文,不專一事。如緣所列,父母、兄姊並開赴彼,兄以前請,父後又召,豈不開之?
次釋律中,初科,初示文相通含,如下,舉事緣反質。
律中但言佛未聽我如是事去,因以白佛,佛言隨聽往,此即重文。以先開故,早已依行,後復緣來,疑以白佛,佛即聽往,豈非重也?
二中,初引本開;此下,次顯重義。
如四分中,一夏受日開十八緣,或更有者,十九亦得;如非時入聚落,佛制囑往,豈可前開,後者不許?
三中,舉律列緣,如前所引,且據當時緣起而列,非謂已盡非時入聚,有緣開囑,足為今例。
五分云:若有請無請,有疑故問,須出界外,一切皆聽受七日往。豈前須問,後不須也?
四中,五分有無請者,即檀越緣;有疑,即問法緣;下舉疑問,以質不重。
若如所解,十誦何通?今雲不許二七夜者,彼受日法,但有二位,故對首七夜,何得重加?故云不得二七夜也。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通十誦中,初文,初牒難;今下,釋通。謂立法已定,不可一法妄加二七,前後各請,理無所妨。
若爾,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答: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開故。若不為和,破則獲罪;若定可期,如前必聽。依僧祇中,還同十誦可用事訖。彼不互用,故須破夏。豈得重受二七夜,反成破夏;頓受一月,倒是安居?有何意耶?
次科,初問,次答。初約無期釋通,則顯有期須受。如前必聽,謂聽重也。依下,引僧祇對校。彼和無限,聽作事訖。豈下,約非以詰。古執不重,乃謂先受七日,後有七日緣,須受月法。緣法既乖,故是破夏。有何意者,責其愚蔽。
昔人又云:半月、一月,雖同眾法,長短緣異,不名重受。約義以觀,即開重相,重加羯磨,但隨緣別。七日亦爾,可以例之。
四、據古中,眾法兩位,義是開重;別法雖一,可以比例。
五百問云:受七日行不滿,還返後行,不須更受;滿七日已,乃復更受。若慮忘,亦可日受一緣,亦得再三受七日也。此五百問卑摩羅叉口決也。其人翻十誦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
次引文中,初科。初引論。日受一緣是別受,再三即重受。此下,會通。卑摩羅叉,此雲無垢眼,即十誦部師來至此土,人有請問,隨決成文。十誦本什師翻,未治而亡;卑摩續翻,部文方足。
又明了論云:七日有難隨意行,善解三品九種類。解云:安居有三緣故得出界,此三各三種,故成九種。
了論總舉中,先偈後解。偈中上句,即總三品,舉一為頭,交互歷之,一中有三,故為九種。
論云: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七日緣者。解云:雖請七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夜,第七日還,至第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先為師病,受七日出界外,至三宿病差,即須還界。本處別有施主請,仍得用後三宿住本界外。若後仍不了,更請七日。是則先後俱成七日緣。此中開互用者,由師病時,施主請至,故兼之也。
別釋中,初科三句。初句又二:初明重受;先下,次示互用。由初作法兩緣合受,故得兼用,如後自決。
二、論云: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有難緣者。解云:先為施主請七日出,至三宿竟,還本處,聞有水火難起,仍往余處。即其事也。
次句有難,開往余處,而非破夏。
三、有事先成七日緣,後成隨意緣者。解云:本住無好知識,諠動妨業,又無食藥。先為施主受七日出界,經三宿事了,應還本處。有緣仍往有知識處,名隨意行。是其事也。
第三句,敘本住緣:一、無師,二、喧憒,三、藥食不便。有緣仍往,通上三種,且舉求師耳。
若有難隨意行,作句准上,然非受法,但經一宿破安居,有因緣故,不得罪也;若無緣出界,反上得罪。
後二品中,初指例:初、先成有難為頭,後成有三;二、先成隨意為頭,後成亦三。然下,決下二品得夏所以。上引論證,正取初句,余並相因。
余親問翻經三藏及余梵僧,周五天竺無單受法,但令如法隨事開也。但正文如此,義無抑塞,恐事乖法,情挾贓賄,不得受耳。
三、梵僧中,初引彼答;但下,示教意。初明開意,正文即如上引;恐下,次示遮意,治生為利,併名贓賄。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