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
二、明聽教,即衣藥受淨也。
二、聽門。標中。即衣、藥等,合前題也。衣唯對淨,更收長缽;三藥但受,七日兼二;若通金、粟,時藥亦二。
藥濟形命,無時不須,故先明之。就前內資,四藥分二:初緣,後法。
四、藥標分中,初示先後,就下分文。
就緣中列四藥名相,廣引鈔中至此說也,此但加法,故不廣繁。
緣中,初科,指鈔。四藥皆以時限為名,五正、不正為時,清漿為非時,酥、蜜等為七日,不任食者為盡形。
就文手受,多論五意,為防盜相而為本也。余如戒疏。二、引口受,為加延故,得經時限。故十誦云:是三種藥,舉宿、不淨、無病,並不合受,反上得加。
次科。手受五意:一、斷盜緣,二、求證,三、止謗,四、少欲知足,五、令他生信。口受延時,為對病故。十誦舉宿收二宿,不淨收二煮、惡觸等,此謂藥有過也,無病非開緣也。藥穢則雖病不開,無病則藥淨亦閉。
文列時藥手口互塞者,以口法所加為延,手受得過時限,時藥過中,自不合啖,焉須口法?以無所延,雖行口法,為別所開,因他不喜,或為難逼,不及手受,遙加口受。故律本雲有時因緣置地而受,即其事也,故云手口互塞也。
三中時藥。言互塞者,本唯手受,緣開口受以替手受,隨一即成,不通兼互。初敘不須口法。雖下,次明口法開緣。他不喜者,即外道緣。為難逼者,五分火燒馬屋緣,並以食遙置地,比丘口加三受,即當手受也。引律因緣,不出上二。又寶器盛食,見女起淫,並開口加。
余之三藥,若隨即啖,不須口法;必欲經時,先手受已,後加口法,必兼二受。
餘三藥不先手受,不成口法,理無偏也。
就後受中,四藥即分四門。
就時藥中,緣法分二。
初就緣五正,如文所列。若啖此五,名正食也,是請是足,能生後犯。次列佉闍尼五非正者,體氣力微,雖啖開後,故名此五非請非正非足食也。廣如鈔中,隨戒解之。
次法時藥緣中,五正雲是請是足者,以背請足食,並據五正明犯,非正不犯,故並反之。
就二作法,又分四別:一、觀藥染淨,二、授者是非,三、明受法,四、量時設觀。時、藥既爾,余者例然。
初染淨中,言諸過者,前淨地中已具出竟,今略舉之,由過常起。
釋法觀染淨中,初科,過常起者,無時不須故。
一、非內宿者,謂知非是人食,同住經明相也;二、非內煮者,謂同坊寺內不煮食也;三、非自煮者,謂非自他之火淨也;四、非惡觸者,謂非未受輒自捉也;五、非殘宿者,謂非自他比丘曾經捉已至明旦也;六、明販博者,謂非自他不淨藥也,即興邪命、非法、自給之流,相可如上;七、犯竟。殘者,謂餘三藥曾受違限,非是他施而取啖也。
次科七段,名相易解,六種並據大僧所為,唯第二內煮,通於大小道俗等人,七犯竟藥,亦制自他,離上七過,方應受法,故並雲非也。
二、授食法有三:
初、言分別者。以食是可正足,非食不在正足;或可食是可啖者,非食者如草木不可啖者。今見授者不言是食,不妨執時實是五正,以心別緣,不成受也。必須心境相當,成受應法;若錯受者,非故不成。故律雲欲受此而錯受彼,並不成受,及相觸等,例知矣。
授者,是非別釋中,初科。初牒釋。是食、非食,兩義通之。初約正、不正以分。謂是正食,則有犯足及背請;非正,不犯故。次約可啖、不可啖以釋。今下,指過。初判非法。必下,示成否。引律可見。及相觸者,即見下科十誦文也。以彼輕心,比今別緣,故云例知。
二、有施心者。若持食寄,雖受非啖,為掌舉故,後施開食;明知無心為施,雖受不成。
二中,先寄後施,即知前心雖受不成。
三者,如法授與者,即非輕心。十誦中:若輕心觸手,不成授食。又如明了論中:須知比丘是受食者,若解成授。廣如鈔顯。
三中,十誦須至誠,了論取知解。
三、自受法中。
初明授受兩緣,彼此相領,體非錯誤,片違不成。
三、正受別釋中,初文可見。
二、為自啖。若為下眾,雖受不成。如善見中:比丘乞食,風塵坌食,為沙彌受,至寺與之。後反施者,更受如法。故知前受非名受也。
二中,善見:由為塵坌,作念與他,非自受故。言反施者,沙彌卻施比丘也。
三者,如法受之。如律文中衣、器、手等,互為十句,廣如鈔也。但須以時仰手,表無盜相。若迎前抄撥,置地任食,如斯非法也。雖開置地,緣至故也。分開輒行,非緣獲罪。如儉年食,自捉自煮,今非其緣,須離餓業,心不可信,但依法也。廣如不受食戒說。
三中。初示法。四分,初五種,手與持物,歷為四句,二互二俱。第五,遙擲過。復有五種,身、衣、肘、器與。還以四受,並有緣置地。若下,彰非,又二。初總示非法。雖下,別釋置地。分猶微也。下舉儉開,證非常法。今非等者,勸令依教。非受而食,當獲餓報,故名餓業。
四、作觀者。略為五門:比丘受用衣、食、房舍、臥具事者,必行觀察。如母論云:利根比丘所得利養,隨口隨著,隨入出時,一一作念。不作念者,為施所墮。若鈍根者,一食作念,如是不能能施、所施,並施所墮。若不行者,腹破食出。由有來報,故不即也。余引鈔中對施興治明之。
四、明作觀通標中。初敘四事。如下,引文示。初明須作。隨口對食,隨著對衣,出入對房,文略臥具。利根念強,故不暫間;鈍人易忘,但制初時。如下,次明不行。所施不堪,能施無濟,故二俱墮,此來報也。服破文略,袈裟離身,並現報也。由有來果,故少現報,故云不即。
初、計功者。如僧祇云:計此一粒,百功乃成。智論云:初耕下種,耘治刈獲,乃至缽中,計一缽食者,作夫流汗。食少汗多,智者如何不思緣起?
別釋初觀,即思缽食、耕種、炊㸑之勞。僧祇一粒百工,多粒莫計,智論耕耘至缽,推其始末也。汗即身血,文且舉飯,余皆準之。注令量來處者,思彼減割,何意施我?
二、自量者。如善見云:有四種受用利養:一者,盜用;二、負債用;三、子物用;四、己物用。不觀而食,破戒受施,如初人也。持戒第二,七學人者。如第三人,至無學果。受利養者,方如己物。智論云:出家比丘,受食無觀,嗜美心堅,死入銅钁地獄,丸漿二苦,動經無數。
二中。初引善見明可否。盜用喻有罪,負債喻須酬,子物喻須謝,己物喻自在。三果、四向為七學。初、二凡夫,三、四聖人,乃知四果,方堪信施。學者聞此,能無慮耶?次引智論示來報。銅钁即獄名。
三、防心過者。成論云:現見眾生在不淨中生,不在磐石中者,由貪嗜味過故。然食有三種,謂好、惡及中庸也。因於三境,便生三想,次生三受,後生三行,便結集苦。如美食樂受,後起貪行;惡食苦受,後起瞋行;中食舍受,後起痴行。便趣三道,地獄、餓鬼及畜生也。必要起觀,三惡不生,行業不欺,自感善惡。故俗諺云:禍福無門,惟人所召。誠有由矣。明了論中,應生四觀:一、離食醉過,二、離喜樂過,三、離好過,四、離莊嚴身過。多發貪染,故偏舉治之。
三中。初略引穢因。磐石淨處,少見蟲生。然下,正明因果,又三。初通示心境。因境發識,次生三陰。結集至苦,即成三色,五陰備矣。如下,別配因果。必下,示觀法。初勸修,防三心故。欺猶虛也。下引俗證,即左傳文。禍福無門,非先有也。惟人召者,由己正不正也。證前善惡率由自心,語勢雖似,須知淺深。明下,引示。能離四過,即為四觀:一、貪飽,二、嗜味,三、欲光澤,四、樂肥充。此四治貪,雖通三心,嗔痴稀故。
四、如良藥者,但得支身以除饑渴,有力無事,令身安穩,轉載而已,余何所求?故經說言:是身猶如車,好惡無所擇,香油及臭脂,等同於調滑是也。
四中,藥以治病,饑渴故病,以飲食治之,轉載見下。偈經即雜藏,彼因王以粗細二食試外道,外道心起愛憎,及試比丘,比丘說偈答王,因知邪正,謂如塗軸油,豈論香臭,如資持具引。
五、為成道業者。佛立觀意,食為修道。若行凡福,非出世意。何則?輪王十善,福化故也。如持世云:若不為除滅我慢諸煩惱者,不許受人一杯之水,何況余施?文中廣列,至時引用。
五中。初明道業,謂求出離。凡福非道,故所不聽。如下,次示不堪。不除我等,即非道行。彼經文廣,故下指之。
豈唯口說?必在擎缽前?,注精觀食,心悶沸涌者,知叵耐也。合眼少時,待定方進,鍉鍉預看,然後內口。何心故內?知貪嗜者,須臾吐之,眼不欲見,何況流瀉,臭穢難堪。此不足貪,但痴不覺。若得惡食,待瞋心歇,然後啖之。此母論解。若不行觀,羅剎奪去,後充飽竟,乃憶前觀,此業已成,徒悔無益。必須預覺,何事迷耶?
結誥中,初科。初示法。擎缽前?,示其儀也。注精觀食,攝心在境也。心悶沸涌者,貪嗜盛也。知叵耐者,治力不加也。合眼待定,漸漸制也。鍉即缽器。鍉鍉看者,別別觀也。內即入也。何心內者,離三心四過也。知貪嗜者,猶未調也。上吐下流,後可惡也。上對美味,若下對惡食也。此下,引文證。羅剎喻三心,食後方觀,不可追也。
言略事廣,會在臨食,方知分量是何位也。大丈夫既不能造大過,入地獄,豈為一口食而陷沒耶?受苦是因,而所為極弱矣。
次科,初令自省。余時則高談莫及,對食乃抑制難平,顯是下凡,自可知也。大下,次示激勵。一等造惡,受苦不辭,反為口腹,長劫墮獄。所為極弱者,悲其鄙劣也。
二、受漿中。
初緣中雲若不醉人,聽非時飲,故知醉者即時藥也。今有用諸草木合釀為酒,具色、香、味,如酒不異。但不醉者,佛令屏處飲之,非酒色、香、味。若飲醉者,如法治罪。
二、非時,釋緣中,初科。初定藥體。今下,指時事。色、香、味三具而不醉,開飲;非具而醉,犯吉。境緣不具,故不至提。
不應今日受漿,至明日飲者,以越非時分故,隨飲殘宿,惡觸生也。
二中,過時宿、觸,更兼不受、非飲,不犯。
文列澄如水色者,恐雜滓淀,即時漿也。故諸果中自有清汁,初押漉時,非不雜合;澄久清淨,非時自別。
三中淀,音殿,亦查滓也。
水滴淨者,為淨味故。文雖在漿,義通四藥。如衣須揲、須點,為壞色故;如食須水渧之,為淨味故;如屣須人著之,為壞好故。如是一切,無非壞我方便也。不爾,煩惱強壯,自專服用,何得忘懷也?故十誦雲如甘蔗不以火淨,清汁不以水淨,一墮一吉也。
四中。初示淨意。文局義通者,四藥俱須以水滴淨。如下,舉類。新衣須點揲,新屣著七步。如下,總示。權巧忘懷,懷即我執。故下,引證。不火淨,即壞生墮。
二、加法中,受是聽開,文缺不出;今以義約,藥、病兩具,可如文也。必無病者,非時飲漿,犯非時罪。
二、加法中,初示缺;今下,點文;必下,遮濫。
三、受七日藥法。緣中具列酥、脂各五,亦准義文加受藥法。僧祇中云:風病服油,冷病服蜜,熱病服酥等分,石蜜作法設治。廣亦戒疏及行事鈔。
七日中,初示緣。酥、脂各五,謂酥、蜜等五。脂有五者,熊、罷、豬、驢、魚也。亦下,顯法。僧祇四病對四藥,酥分生、熟,即為五也。等分,謂三病俱發。戒疏見長藥戒,事鈔見四藥篇。
四、受盡形藥中,緣雖列味,不任為食者,總盡形體也。加法之藥,病相對者得也。此既盡形,故開宿煮,如上淨地及鈔廣明。故不重者,至時引用也。
四、盡形中,初釋緣;加下,示法;此下,明開內宿、二煮、惡觸四罪。
衣說淨法,義分六門,謂制意等,廣如鈔引。
第二,衣說淨,標指中六門者:一、制意,二、施主差別,三、開說通否,四、說之法用,五、施主存亡,六、失法不同。
今就文中,言長衣者,即百一之外余衣也,不限應量不應量,俱須說淨。文雲長八指,廣四指,以佛指面廣二寸,用姬周尺量之,則長尺六寸,廣八寸也。減此量者,如文亦說,但罪有差降耳。
釋緣。初科。正釋中。初示名義。上根但三衣,中根受百一,下根聽畜長。不下,明體量。初總標。文下,別釋。初明應量。減下,二、明不應量。應者犯提,不應但吉,此為異耳。
比人行事,但說應量,余不應量。舍不說之,縱使應量,以唐尺為度;減者不說,又相染犯。得其言矣,失其實也。尺八為肘,六尺為步,三斗為缽。斯誦語也,須識時變。
斥異中。初通列三過:初、減量不說;二、用尺有乖,以唐一尺多二寸故;三、不知染犯,減量不說,過日犯長,則應量者說亦不成。得下,別斥尺度。但聞長廣尺寸之數,而不知尺有古今不同,是得言失實也。仍舉肘、步、缽量,例須曉之。
文中,除波利迦羅者,唐譯助身衣也,即百一供具,令受持之,不合淨施,故云除也。必不受百一而畜長財,是百一數,隨日犯舍,無助身名,唯除衣、缽、坐具等五。
二中,初釋文。必下,簡濫。畜長之人,百一亦長,衣缽制物,不在其例。
言不現前者,即合淨之衣,遇緣不至,以前人雖許,衣缽未現,如是例之。
三中,如是例者,或買未來,或為將行,或藏他處等。
乃至穀米錢寶等,分有資道,如法聽受;既無自畜,制令施他;同類過增,俗人不例,遣令知淨,生善除貪。
四中,初、明聽畜。既下,二、示開淨。同類過增,同不應故;俗人不例,是彼所宜。故生善即化他,除貪即自利。
二、請施主中,初真實淨,為之既希,且削不出;展轉淨者,則屬於己。彼此加法,故多行之。
二、請施主初科。真實物過,主邊為之,故希展轉多行。乃據彼時,今亦稀矣。
就請施主,有人不立,須便遙指。如多論中應求持戒、多聞,求即請也。又彼文云:至俗人所語,知比丘之法,不合畜錢寶,以卿為施主。此正文也。行事之者,故須別指,情寄有在。若有持犯,存亡易識,令通漫指,隨衣則異,染淨不分,如何弘道?
次科須請中。初敘非。須便遙指,臨事漫射。如下,引證。論明道俗二主並須請之,雖無請文,求語二字即其義也。行下,勸依。令下,彰過。臨時漫指,淨主則多,故隨衣各異;存亡不識,故染淨不分。不能明己,如何化他?若此弘道,道必不振。
有人云:真實淨主,亡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今解:兩施乃異,他屬不殊,故齊十日,通皆早請。余廣如鈔。
次改易中,初敘他解;今下,斥非,同是物主,不當強分。
正加法中,離合二緣,准論行事。
三、加法,對首緣中,段段各說名離,多衣總說名合。
就文為三:初、明財主懼犯長過,舍物與人,為展轉淨;若不言轉,謂真實故。二、受淨者言下,明前受財。言中展轉,不自專屬,更擬施人。人非獨許,律取同意,故問本主:汝施與誰?三、既定淨主,理須遙囑。更牒本緣,明曾為受;又牒前命,擬付淨主,且還付汝,當為淨主善護持故。著用之言,隨時加減。
法中,初科三段:初即財主面付對首;二即對首審問財主;三即對首遙施淨主,著用加減,或可去留無必,或令缽藥隨改。
此展轉者,初財主付淨者,此一轉淨也;淨者又遙囑人,此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財主作淨主物,此三轉淨也。俱淨貪著之意。
次科,初釋展轉。此舍彼受,經涉三人,遂成三轉。俱下,示教意。
心念淨法,既是別人,舍心難盡,且令轉換,得延時限,終須對說,方始究竟。不如受衣,非為轉著,但加聖法,隨身服用,故心念受,與對首同。
次心念中,初科。初敘淨法權開。不下,次簡受衣永定。淨為轉著,受是繫心,一舍一取,迥然天別。著即封執。
於五眾中隨意與者,非謂隨衣,各牒施主名也。但展轉淨主,既非目對,故通五眾。至於加法,隨定一人,當指為彼,財為彼而持護也。
次科展轉中,初文。初遮非。恐謂隨衣,臨時謾牒。但下,顯正。由不面請,故通五眾;至於作法,恆定一人。
文分為三: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也;後復還加,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依教犯故;又說與彼,如前得過故。
次科文句三節,初後施彼,中間取還,更輪而作,非一時也。十一日者,顯屬他故。
文舍故受新,十日一易者,又別致也。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所以指在十日內轉。
二、互易中,又別致者,不同前也。此謂不說淨人,為免畜長兩衣輪受,不須說淨;若畜長人加受說淨,自可准前。
此之兩淨,亦謂開緣。盡界無人,雖有愚塞,或是非數,求足叵得,依前十日,方得加用。必忽他行,夜分還集者,未得依此。
三、結意中,兩並對首,無人故開。愚塞謂無知,非數即行缺,幸有同住,他行未歸,義須佇待,則非開限。
金粟淨法中
金粟淨。金收七寶,粟總五穀。
引多論文,開說淨者,並謂如法外施,非是求得;及余不淨,雖說不成,由早犯故;金錢寶等,如律俗人送為衣價;諸穀米等,如律路中他施比丘斑豆、穀米,開為施受淨人掌舉等;故斯雜物,體是繁積,時有濟道,故曲開聽,如涅槃中為護法故,淨施篤信等。
釋中,初科。初簡非法。求得即邪命,不淨謂興販等,此已先犯,皆不入淨。金下,示如法。兩引開文,無非濟道。衣價即錢寶,引經律論,並令施他,明非自畜。涅槃護法,為存僧寶,佛法在世故。
如多論中,求可信人;四分亦爾,不許比丘親自執掌,壞心行故。余如鈔顯,引多論文。所以五眾不得為錢寶施主者,並為戒制,不應行故。
二、簡主中,以捉、畜二戒,五眾同制,故注云錢寶外長財,即衣財耳。
言淨施錢寶,易得衣物,不須更淨者,由初得財已入淨故;今既換得,不是意外,本無貪附,即本無染故也。
三中,淨財易衣,從本故淨。
又引僧祗:施主若死,不過十日者,以無所屬故也。此通道、俗二主,常須憶之。
四中,初科。注引僧祇,欲明俗主,准前衣淨真假二主,事義是同,故云此通等也。
問:多論淨寶得財,入淨不說者,寶主若死,財、衣說不?答:衣、寶兩主,道俗位分,既易淨財,理須展轉,但非外得,故開不說。必寶主無,還須依淨,由無所指,儲積還多。
次問:淨財易衣,主死如何?答中,初明前同不說;必下,正決所疑。
如母論中,和合淨者,謂說、點、染三種通淨,開無一墮及二吉羅。如十誦中,縫者非法,必須刺著,方無三過。
五中,不說淨,一、墮;不點染,二、吉。謂衣未二淨,縫於己淨者上;又五正間染,縫著如法色上。以能從所,合成一體,故云和合。下引十誦,決論縫文。
諸說戒法篇第五
篇目大分僧別,別分對念,故云諸也。
夫道假緣修,業由因積,故能形心淨謐,克剪煩累。是以大慈敷化,垂布聲教,動搖物善,慧利為先。初即授以戒歸,為萬行之本;次則拯彼衣藥,為攝濟之緣;末則立教開弘,為隨務益業。此三具也,則出世之意存矣。
敘意中。初通敘。修證緣,即衣、藥等。因,謂受體及後隨行。形心淨謐,即治業。克剪煩累,即破惑。謐,靜也。是下,別對諸篇。敷,開也。教由聲說,故云聲教。凡愚頑騃,故須動搖。萬行本,即受體也。攝濟緣,謂內、外二資也。隨務益業,通下六篇。此三具者,如造宮室:初、如基址,二、如牆援,三、如庭宇,比之可見。
就正宗中,第四文也。大分為二:初緣,後法。
解釋標中,從文當五,約義居四。
就前緣中,雖聞說戒,迷意者多,故略敘引,廣如鈔顯。
釋緣標指中,不深教旨,故多迷意。
十誦云:佛未聽布薩、羯磨、說木叉會、坐法等,外道譏言:我尚有上法比丘無耶?因開比丘說戒、布薩。四分中:王欲令比丘集會說法,如諸外道共相來往,佛因許之。
引示中,初科。十誦會座,即普集長少,作法講論等。言因開者,對譏為開,立法成制。四分即說戒犍度,王見外道和集生善,故令效之。
然以教法初開,事必有漸,古佛道法,何法不無?但為教跡,乃在余道,故因收集,共成一化。外道得其事末,隨相而行,佛隨後制,乃窮理本,令清心形,應道業故。
次科。初敘托緣。十誦外譏四分王教起教之端,當知說恣古佛常法,教有形跡,故名教跡。因收集者,謂取彼所行成我法則,欲收邪眾歸心正法,權巧之意凡小莫知。外下,次明意別。事末則暫爾和同,理本則終令出離,似同而別,天地相懸。
文中引論,言布薩者,乃梵本音,此以義翻,舍惡證善法也,大途如此。
釋名義中,初文。舍惡證善,如注具引。舍諸惡不善,謂業惑也。證得白法,謂無漏功德也。究竟梵行,即無學果。諸文所翻,不出斯意,故云大途如此。
僧祇中:乃至清信士女、九十六種出家之人,皆半月三受布薩。故彼文云:佛說清淨,是名布薩。即如律云:有犯者,不得說戒、聞戒等。又云:龍女受布薩者,即八戒齋也。故俱舍中云:受布薩護,即八齋也。又云:布薩食者,亦是淨齋之食耳。即見論云:布薩復八齋也。三千威儀經云:布薩者,秦言淨住,義雲長養齋。竟陵文宣王撰淨住子二十卷,大論布薩法式,願誓贊引,須讀者長人神思也。母論云:斷犯斷惑,清淨身口,皆名布薩義。掃堂敷座,名布薩事。自恣亦爾。
次科。初僧祇。布薩通於俗外,每半三日集會修善,故云三受。四分無犯,方許聞說,仍名八戒,皆清淨義。俱舍戒護,三業分之,布薩召食,故知名通,非止說戒。善見同上兩文。三千淨住取離惡義,長養取生善義。南齊蕭子良封竟陵,諡文宣。淨住子名,即准上經。舊雲有二十卷,多明在家布薩法,未見其文。母論犯即是業,下分事義,皆歸清淨。自恣亦爾,同上事義。
故聚諸文,須知本意,不但聞說,不行無益也。
三中,上二句結前七段,無非行淨,即是本意;下二句申誡。
引見論中,說戒法成,正法不壞者,良由僧眾清淨無犯,有犯尋懺,通應淨住。戒清淨故,定慧可期,會正因此相續不絕,故久住相由斯而弘。
釋住持中,初科。文敘三學相由,入道皆始於戒,故知戒存則道行,戒廢則道喪,理數然耳。
若至說時,無思懺盪;或不可懺,又不依悔;同聚聞說,皆與心達;增煩動悶,事不獲已;不來理得,又恥非數。如斯聞說,未足住持;或都不聞,一生虛過。如斯等例,俱非正法也。
二中,初敘非,有四:一、愚不思懺;二、重不可懺;三、不依法懺,此等同聞,深非本制;四、都不聞,況復求懺?如下,總結。
然則有染雖聞,聞生慚愧,常思淨信,奉應說本;今雖塵點,得非來習,則說無益矣。故伽論云:半月自觀,若有犯者,同意邊懺。豈非淨也?
三中。初敘犯者。籌慮塵點即毀犯,來習即後因果也。說為清過,故知無益。故下,引勸。
就文分三,即從人也;就前僧中,廣、略為二。
就廣又二:從初至尼差人來,說戒前法;二、教誡尼下,說戒座上法。前約僧尼,隨文分也。就僧義四:一、時節不同,二、集眾方法,三、布薩眾具,四、諸雜所須。廣如鈔中至時引說,但隨文解以為三段。
僧說戒中,初科四門。時節,即三日、食前後、晝夜等。集眾,即鳴鐘、約界等。鈔中無此第二,而有第三正說儀軌。但下,總標。
初、僧說戒法者,明白告令也。若不預告,或有迷亂,至於懺盪,須思識疑,及時集處,知須事有故也。
說戒白告中,初科。白告二意:一、令思所犯;及下,二、令知時處。法事必須有之,故云事有。
文列三日者,皆謂黑白不同,方土差異,三皆通正,隨用開得,順增三文。若不許者,自恣亦三,何為行也?然律本中亦云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無問黑白,三日布薩也。前二為俗,則說法授歸;後一為道,則淨心說戒也。言十六日者,為難開延,未可常用。
牒釋中。初明通三所以。黑月小盡,無十五故;方土差異,隨國用故。本律增三,具列三日,故引為據。若下,斥非。有執半月定須十五,故此誥之。然下,定當律本三日,又引別文六齋日耳,意彰十四本非正日。下明十六王、賊等開,亦非正也。若爾,前後二日為可用否?答:十五常定,必有他緣,前後皆得。
所以聽上座白者,佛在自說,用誡群品,今補位處,故非余說。今時白者,多是維那,上座不行受命故也。如說戒人,本即上座,後開堪能,義亦漸也。
二中。初敘教意。十誦云:上座一人替補佛處。今下,決時事。受上座命,傳以告僧。下引說戒,比例可知。
文列某處者,以同界堂多須定處,所以不容交亂也。
三中,西竺僧寺別立戒堂,文約堂多,縱令常一,亦須白之。
教年少具者,以上下有儀,無輕舉厝也;具淨水者,擬初來故;以舍羅草,名以為籌計;用從事,名知眾少多,欲赴布薩會也。余如文指。
正說中,初科,三段。初中,上則指教,下須依稟,故云有儀。厝,置也。二、具淨水,擬初來者,謂客來洗濯,須先備之,准非眾中華水供具。三、舍羅翻籌,故從事名。
所以至時常說不開者,如十誦云:過去佛法幾時住世?隨清淨比丘說戒法不壞時也。未來、現在亦同此故。
次科正明中,比丘問佛:三世佛法,興廢久近?佛因答之:止以說戒,用驗存亡。方今天下行此法者,百無一二。縱行乖法,佛法住世,知非久矣。
母論云:乃至鈍根無知有難,不得就余寺聽戒者,當略說戒雲諸惡莫作等。
次引證母論,兩緣開略:一、鈍根不能誦,二、有難不得往。略說四句,言略義深,律藏雖多,亦不出此。豈唯律藏,佛法皆然。
僧祇中:四人布薩,俱不能利者,不能說盡者,當說四、三、二、一篇,乃至偈序,余唱常聞。若不誦一篇,作布薩者,越毗尼。舉眾不利者,令上座出界外,心念布薩,餘三人界內三語也。若人人各誦一篇,當授一聰者。既利,若誦忘時,餘人口授,不得重誦、逆誦、合誦,有忘得補。
僧祇有三:初、開略說。從多至少,次第開之。舉下,次、開別法。若下,三、開指忘。重誦,再說一篇也。逆誦,從後退前也。合誦,二人同聲也。忘得補者,覆誦所遺也。
四分中,當分人遣至余寺誦之,至時,人謂一篇盡,又隨誦接也。
四分各學遞接,共成一本。
若爾紛紜,何不執讀?答:說戒羯磨,俱是聖教,如世言令,未見執文。今所傳授,還遵佛世,故於聽說,何得執讀?又世中咒術,尚須誦持,方能成遂。聖制必依,不勞異解,時常行事,讀文作法。余法猶可,不成咎淺;受戒一事,自陷負人,深不可也。
釋疑答中。初示制意。本通說戒,因兼羯磨。君父垂誡,義非讀文。誦咒加持,足為明例。時下,次斥時訛。文明羯磨,說戒例然。余法但自結罪,受法令他無戒。深不可者,誡其改過。
就同犯中,識疑分二。
如何識罪同時犯耶?世所同行,雖罪不責。如受錢寶,為利行道,禮佛誦經,所獲贓賄,合眾安坐,知非而受,是為一罪,通於僧也。故律雲僧犯尼薩耆者,即斯人也。或人別隨犯,名種不同,挍量其罪,俱非清淨。雖非同犯,無任應說,理總白懺,露過便滅。
二、釋懺露。識罪懺中,初文。初徴起。世下,釋通,又二。初約合眾同犯。今時齋會、過午、非時、受錢、捉寶之類,引證可知。或下,二、約各人別犯,二並通懺。
就文標緣中,僧集說戒者,此以時逼,無由外懺,故律說云:若在說前,同犯罪者,當詣比近清淨眾中,差人往懺。彼來返寺,次第對懺。今開白者,義不同也。
牒釋中,初文,初明臨逼方開;故下,次簡余時不許,合眾皆犯,一人懺淨,堪為對首。
有犯不得說者,戒法體淨,擬來將犯,今自沉溺,何能拯救?故不可也。
次四制中,初謂行缺,不堪訓人。
有犯不得聞者,說序之時,文言俱悉,罪者當懺,淨者默然。今心停罪,端然應淨,虛欺賢聖,甚自負責,又不可也。
二、即體穢不合淨教
不得向犯者懺者,以罪積思除,引證對息,前既有瑕,無由遣累,又不可也。
三、懺不簡境穢中浣穢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者,懺名上起,前證染污,何能生他後斷之本?故制不可也。
四、自不省非病人治病懺名上起,出明了論。
既有斯四義,從開文作白同懺,便應淨法。
結示中。由無淨境,故開白懺。問:作白之人,為須淨否?答:既雲眾犯,彼此齊懺,必有一淨,自當對首。
律文不言更懺,明知本罪隨滅。何以知耶?夫懺罪對人,令證瑕累。今作白告,通無纖隱,人俱非淨,法是除緣。如草覆白,罪諍同滅,亦俱有罪,相向露也。故作此白,一切偷蘭。下諸篇罪,犯皆除也。上二篇罪,須僧別法,故非所論。
三中,初准判。何下,徴意。初敘所以。對眾無隱,心淨罪除。准此白前,必應告眾,慚恥自責,向僧發露。如下,引例。滅諍草覆,事義頗同。故下,簡濫。除上二篇,余皆可懺。
二、就疑罪者。此疑從事生,必對方除也。如旦食粥,似於正食,至中還啖。有疑犯足,須待淨人,方定罪目;但露無瑕,便應淨法。故雖白露,本罪不滅,由未了知,不名懺斷。不同前白,識達無疑,告情及罪,事同對首,有斯異也。十誦云:一切僧同犯,單白向四方,僧後如法懺。故知不滅矣。
疑罪中。初敘過相。粥似正食,謂稠厚者。初出釜時,物?成字,即為正食。未問淨人,成否不決,故云疑也。雖露不滅,與前故異。十下,引證。向四方僧,即發露也。
今時奉教者云:我不清淨,不合聞聽。此未了行教也。律不徒然,必為來世,但恐大重,不應單白。縱重學悔,猶稱清淨,豈令身死總收取乎?
次科,初敘妄執。恥己不淨,遂不聽戒。此下,責愚教。大重即四夷,懺重名學悔。犯不思懺,積累至死,業隨識去,即總收也。
問:今諸罪人,意謂不犯,傍人審知,欲舉違教,以律文雲不得逼懺者?答:兩有其致也。意謂無罪,心淨聞戒,不得嬈之,令生疑負:一、不得聽戒,二、不得懺悔。
三中。初問。罪人謂迷犯者,旁人謂知律者。不舉不合同聞,舉之又違律制,不得逼懺,須彼自悔也。答中。不舉兩致,即如下例。
若爾,何故不知不脫者?答:若語自行,不以不智,隨犯依治也。若據眾法,謂不犯,得聞說戒,無違心故;不犯謂犯,不得聞戒,心不淨故。又據自行,實犯謂無,不犯謂有,俱須兩識,不可任情。前言不得強逼者,恐發諍競,故且任之。不同殘中忘謂無覆,雖逼無諍,故戒文中強與覆法。
次問。意謂既許聞戒,罪何不脫?答中有二。初約眾、自二行對明。自行據體,有犯隨治;眾行取和,不疑許聽;無犯疑有,約心不開。又下,次單就自行以辨。實犯謂無理須舉悔,不犯謂有義不妄施。前下,決上律文。且為護眾,仍簡僧殘;次死須救,故逼無諍也。
尼請教法,就文差緣,應白二下,後往僧相,文行略法,廣者闕矣。
尼請法中,初科。就文,差緣即前羯磨,應白二下即後注文。往僧相者,尼往僧中之儀式也。廣法即僧中請人、作法、差往、教誡等法,律本具之,當世不行,故但存略。今時廣略俱廢,止可聞知,用為來習耳。
雲各滿五人,方羯磨差者,以尼被差,即所為故,非數攝也。僧雖有五:一、須具德二十夏者;若無此夏,雖復多人,亦不合受,以德不滿故。
次科,尼中差使,僧必差師,二並所為,皆不入數,故須各五,方可行之;若但行略,不必僧滿。
就兩處教誡,皆列上座者,指本律文,以眾首比丘綱維法務,每有事達,無不承撫,即如前述替補佛也。
次座上法教尼中。初文兩處教誡,即注中前雲上座作略教法,後雲上座有教,來指本律者,示所據也。以下,出所以。達,至也。承領撫恤,以應前事。
文中曲指答對往返言議之儀者,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法則,令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之。大略如此,必有餘暇,臨機更道,豈局斯也?後說戒座上,主客通有,賢愚總集,何得自輕?
次科,初示答詞委曲之意;大下,令更裁酌,不必如文;後下,誡令知恥,不可慢眾。
告清淨法者,文引客來,明知舊淨;若未至序,問清淨處,隨到即坐,不勞告淨以及後問,故多人齊至,一一別說,以各自陳也。
二、告淨中,初科。初明律文局客;若下,次簡說時須否,但不及三問,即須告之;多下,三、明眾多各說。
今解:告淨不問主客,但使外來,不及序問,皆須告淨,以應後說。
義決中,初科,但使外入,不局客舊。
若爾,在眾同聽,有緣說欲,後更入眾,須陳淨不?
次科難中,由說欲去,事訖須來故。
答:不須說也。前告淨者,元未預聞,此已陳默,不勞重告。若更須說,即座惡覺,亦須說耶?佛制心念,在眾聞露,雖有此難,無文制說。然是後來余不聞者,及有憶過,不告皆犯,不同在座有開心念。各有所以,任兩通之。
釋中。初約不須釋。已經三問,默應淨故。惡覺念起,律制犯吉,聽在眾露,不令再告,故舉為難,例知不須。雖下,次約必須釋。初縱上難詞。然下,奪歸今義。余不聞者,即中間諸篇。及憶過者,謂說欲出外,方憶犯也。各下,雙結。文無去取,准說為長。
識、疑兩露,與前不同。僧同犯故,可用僧法;今則別人自有所對清淨比丘,故須露已,方得聞戒,文相可委。
三、識疑發露中,初對簡前懺;今下,正明今法:一、是別人,二、有淨境,與前不同。
座上露罪法者,又不同前。此為緣開,恐鬧眾故,開心念成;據法準繩,應對首心念也。然界無對,方是本法,今對眾念,故非前條隨眾即成,是但心念法不同對念也。
四座上,露中。初簡前法容可對露。據下,次辨法位。初標示。然下,定奪,又二。初顯非對念,以界無人,方開作故。今下,定歸但念,以對大眾,法自成故。
大段第二,略說戒法、緣相為二。
就前緣中,重輕又別:前八為難,不出命、梵;後多為緣,將護僧故。
第二,略法前緣,初科。重輕別者,八難是重,余緣為輕。
言王難者,或將士眾擁寺列兵也。賊者,如僧祇中,突入聞戒,既不為說,便加苦惱,制令改音,誦余經法,不得斷絕也。水能漂蕩,火能焚灼,病須將護,拖曳致損。人謂惡者,伺覓捉縛非人鬼神及以惡蟲,能為比丘命作留難。廣文具鈔,量時引用。
次科八難中:一、王,二、賊,三、水,四、火,五、病,六、人,七、非人,八、惡蟲。如文次解。賊常劫盜,人但冤讎,所以兩分。
余緣之中,布薩多者,諸懺非一,遂至夜久也;懺為淨罪,即布薩也。
余緣中,注列五種,第四言濫,故獨釋之,即目行懺為布薩耳。
今有行略而無法式,就緣緩急,故須稱時為要也。常途寒熱,容所敘致,可廣始終而略中廣也。
三種略中,初科。初斥非。就下,示法。初通敘略法之要。常下,正釋所出之法。意謂臨時緣來,即須戒師觀緣而略。今依母論,乃是冬夏寒熱等緣,預先備擬之法,故曰容所敘致。可廣始終者,始即前序,終即滅諍。下文既非急難,容可廣也。而略中,廣即中間七篇,略題篇目,是所略也。是則前後自廣,中間名略。問:七滅諍為通略否?答:八篇皆略,何有不得?准如尼鈔,滅諍亦略。若爾,文何不略?答:母論略緣,但止眾學。又滅諍不長,容可廣說。引起後結,所以存之。(有謂末世諍多,此篇為要者,謬矣。)問:事鈔分略卻、略取,今文明略,為卻、為取?答:一言略者,則兼卻、取。如雲諸大德!是四夷法,即取篇名,為略取也。僧常聞者,略去戒條而不說者,為略卻也。鈔雲略取謂取諸八篇題首,略卻謂諸篇種類是也。自余妄說,具如資持所破。
若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或加執縛,當言余者僧常聞,擲身走出也。
二中,謂已在座,正欲說廣,王、賊等至,故開略說。前說過者,自名為廣;余者常聞,止是略卻。或可余者為略取,僧常聞為略卻。
僧祇所引者,據將欲說而難卒至,故正身口,亦是大意也。
三中。僧祇將說難至,謂作白竟,但云各正身、口、意,制說在此,故是大意;若在白前,後須重說。
舉律文中至期必說者,以行基所託,依准而成故也。
二、制說中,初科。半月一誦,提䇿受體。不說縱怠,毀破無疑。基既傾危,余何所託?
如無誦戒說法,誦經亦抑其次者,以戒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托虛難攝。故隨時制,輕重不倫,各有致也,不容愛憎同一說也。
次科,初牒示;先後以下,釋通教意。身口近事,故云附相;心識玄曠,故云托虛。附相則易持,托虛則難制。初制說戒故重,後開誦經故輕。不容等者,復恐無知妄生取捨,故特遮之。
大段第二,對首說戒法。
緣中,先辨眾具。待客比丘者,以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所也。游化觀方,縱任自在,隨處弘道,不局坊寺,望剎為居,四海為食故也。十誦五分云:若聞客來,清淨同見,布薩羯磨,木叉會坐者,舊比丘應遠迎逆,軟語問訊,代擔衣缽,四事供給,湯水洗浴,前後諸食,一切供給。不者,與罪。何以故?以無佛時,是人補佛處故。是客比丘能廣分別諸法,故須供養。
第二,對首緣中。初敘僧無定跡。望剎為居,到處即止;四海為食,時至即乞。十下,引示迎待。布薩羯磨,謂懺罪也。木叉會坐,即說戒也。何下,徴意。雲補佛處,則知如上承迎供養,乃據知法有道之士,料非庸流所能當也。
文中,若滿四人,應白說戒,此具僧也。
次科,滿四白說,屬前僧法。
三人已下,不得受欲者,是法別眾,總集各說。
三中,准律說,欲不開別人、法、別眾者,對首如法界中不集耳。
僧祇令掃塔院,僧院內香汁灑地,散華香等,故律中莊嚴說戒堂也。
四中,掃灑香華,示非常務,發動物心,尊法重道也。
問:僧說戒者,一人秉說,余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強,成辨力大,故白說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但表內淨,應上教也。何得一說,余同坐默?
次法問中,欲彰僧、別二法優劣。答文,初明眾法通收,本攝僧故。別下,次明對首為別,旦表淨故。上教即僧法。
心念說中,如文可知。
僧祇文如四分: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說布薩。此即向四方僧發露,大如僧中,如五百問中文具列者是也。縱使三人,亦准為法。
三、心念釋中。初引僧祇。無客來者,顯獨作故。先作念發露,後方陳詞。此下,合五百問。縱下,例通對首。謂罪須僧懺,待眾不滿,亦先發露,然後互說。
懺說戒相,由常作故,即是住持,莫不折伏慢幢,崇仰至教,分傾煩惱。
次科。初句徴起。何故說戒先須懺露?由下,釋通。初二句示說戒意。謂半月常作,頻令洗懺,戒品既淨,定慧乃明,即住持相。莫下,明懺露意。慢幢即人我,至教即戒法。伏我仰法,聖道可期,故傾煩惱。且據兩凡,故云分也。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