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元照述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第四(從衣藥受淨盡末文) 大唐沙門釋道宣於終南山豐德寺撰 衣藥受淨篇第四 釋衣藥受淨篇 篇目:衣總二衣,藥含四藥。衣中,受通制聽,三衣百一;淨局聽教,唯收諸長。藥中,受該四藥,手、口不同;淨唯七日,但收長藥。 上明受戒法儀,攝法在己,義須將護,前境通漫,未可隨彰,故約形有,用收行相。然身口之累,在生為重,受納將攝,多隨妄心,隨妄染神,未卒清盪。是以大聖設法防之,欲使形備法儀,心存正觀,折挫我慢,袪遣鄙雜,衣藥設致,大意如此。 本文來意中,初結前篇義,下生後意,又二。初敘從要立法。將護即隨行。前境漫者,遍塵沙故。形有即身口。然下,次顯治病有功。初敘病。身口累者,謂衣食也。多隨妄者,謂自任也。是下,明藥。形備等者,外正內明,任運使爾。我慢是惑,鄙雜即業。挫,則臥反,摧也。袪,去魚反,謂拂除也。 就文以判,正宗第三,衣、藥相交,且分為二:初、明制畜,必須受持,謂衣、缽、坐具也;二、明聽畜,隨緣有無,則受淨衣、藥等。就此二事,自分二段。 總判中。相交,謂交參也。制唯對受,但局衣、缽;聽兼受淨,則通衣、藥;二事分二,即制、聽也。 初中二:前明衣緣本制,後明受持行護。 就初標章。多畜衣下,廣分所以,約為十門:初、制畜三衣意;二、求財法;三、明色相;四、明衣量;五、重單相;六、條相多少;七、長短相;八、作衣法;九、補治法;十、護敬受用法。 制門衣緣,本制標分中,初標章者,即受衣法也。 初門,如律中說,如來因諸比丘畜長,不自節約,是以初夜著一衣,乃至後夜著第三衣,明旦因制,如衣法初。 制意本律中初文。因諸比丘,即六群等。乃至者,略中夜著第二衣,緣起在犍度之首,故云初也。初、中、後夜,漸覺陰寒,故令阿難取三法衣,次第重著。 始於仙苑度五比丘,善來之唱,三衣被體,何有重製者?由聖製法衣,年歲已久,隨緣運造,章服不同,教網創弘,多從道務。至於儀服,蓋非木致,由使諸濫次第生焉,不可怪也。 次科。初敘難。仙苑即鹿野苑,婆沙雲施鹿林,梵摩達王以樹林施眾鹿故。亦號仙人,論處羅勝仙人始於彼轉法輪故。意云:初時已具,後衣法中何以複製耶?由下,釋通。初敘年賒事變。教下,出變所以。急於修證,趣得覆形,不暇如法,遂致訛濫。 文引僧祇賢聖標幟者,律雲欲應袈裟服,當調伏結使,故非凡恆所服也。又賢愚中,堅誓獸王獵者,披袈裟故,不言致射;既被箭已,忍痛至死,但言著袈裟者,當於生死疾得解脫。 僧祇中。初文引四分偈,顯非凡服。上二句云:懷抱於結使,不應被袈裟。結使即見思惑,體是三毒。次賢愚經云:佛告阿難:古昔無量阿僧祇劫,此閻浮提,于山林中,有一師子,名?迦羅毗(秦言堅誓),軀體金色,光相明顯。時獵師剃頭著袈裟,內佩弓箭,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脫。所以者何?此染衣者,三世聖人標相。我若害之,則為噁心向三世賢聖。便說偈曰:耶羅羅,婆奢沙,娑訶。乃至獵師剝皮奉王,王求仙人解說上語。雲耶羅羅者,雲剃頭著染衣人,當於生死疾得解脫。婆奢沙者,雲如上人,皆是賢聖之相,近於涅槃。娑訶者,雲如上人,當為諸天世人所見敬仰等。 余如事鈔,廣引經證,至時牽挽,莊嚴辭句,共相顯發,令聽信奉,可不好事。但莫專執如何非道,只執不著,最是妄本,如此覺之。 次科。初指廣,見二衣篇。至下,勸引。牽挽,猶援引也。但下,破執。上二句破所執,次二句破能遣。執是病,遣如藥,病去藥存,藥還成病。復是法見,微密難除,故云最也。下句誡觀察。學者至此,慎勿強會。汝今惰學,尚未有執,將何為遣?況令遣遣,必非己分。自非定慧照達名相一切緣生,則終日談玄,未說一句,終日執卷,未始看文,猶如揮手於空,可謂如如不動。若斯傅演,何往不通? 如多論中,五意最好。論解佛語,多從理故。初雲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故。如是除無慚愧者,由常一衣染淨通著,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生善心故;三者,由僧伽梨隨聚方服,能生物信故;四者,若在道行,反披高牒,敬護如塔,幽顯懷德故;五、威儀清淨者,四儀受用,各有所在。 多論,初標嘆。初下,引示。初意障形,二即滅惡,餘三生善,三、四生他善,五、生自善。如是下,四。例前並雲一衣不能,三衣能故。隨三用者,下衣作務道行,中衣入眾法食,上衣說法入聚。發善心者,此生自善,下生他善。反披高揲者,四分聚落外,令反著衣。僧祇不著者,澼褺舉之。幽即非人,顯即人也。威儀清淨,言無過也。 上解三意,須識三名,廣如事鈔;今略解示,恐未見鈔,依此略得。 釋名標中。初句結前三意,謂須三之意,指廣顯略,意令對照。 如多論解:此三名者,為現未曾有法,故九十六道無此名也。如安陀會者,本中梵音,此方無名體相,知從何譯?故古翻經多異傳者,莫非此致。 敘無翻中,初文引論,明出自聖心,非凡所測;如下,略舉一名,以顯多譯,餘二例之。 如三衣名,總號袈裟,俗無其字,但隨音出。梁時安大師云:道服也。然袈裟者,本翻染色,實非衣名。故律文云:應作袈裟色。即壞色也。何於名體?故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如十誦中,翻為敷具,謂三衣相方,若氈席也。四分翻者,以為臥具,如今被衾,若漸親也。如多論云:臥具者,是三衣名。如戒疏解,終非本服,不知何名。 次科。初示名通。三衣同名,故云總號。增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華嚴淨行品雲著袈裟時,當願眾生等。俗無字者,梵語借音,但作加沙,後謂之衣。故篇、韻中例添衣字。梁下,又二。初引人語。應是襄陽道安法師。然安出晉朝,而雲梁者,未詳所以。或恐梁朝別有安師。然下,評量。道服之言,殊非對譯。袈裟染色,名體全乖。引四分彰非,舉六味反質。准涅槃經,甘、苦、辛、酸、咸、淡,是為六味。不雲有袈裟味,不知何出。如下,次引教文。二律並取方相以翻。多論所釋,止定其名,未知袈裟從何為目。仍指戒疏,見捨墮中。彼云:但以三衣總號,此土先無,不知何物。而廣長之相,同此被敷,故即相翻雲臥具等。余廣如彼。 今隨別顯,薄知其用。如俗衫褲衣裳,及至釋名,則雲上曰衣,下曰裳也。知是何物,得分便已。又且諸色界天,行梵行故,皆著斯服,本非人衣,知何名目? 別顯中,初科。初標示。下引諸文,各據一相,故云別顯。此無其物,名不可考,故云薄知。薄猶略也。用即功用,如雜染等。如下,舉例。初舉俗名以例無實。釋名,漢劉熙撰。字書皆爾,不獨一文。物本無名,隨義強立,且分別相,考名求實,罔測其由,故云知是等。又下,次舉天服以顯難知。 如大集,名離染服。 賢愚名出世服 次科通名中,大集賢愚,名異理同,與下雜記離塵、消瘦、蓮華等,無非遠離解脫之意。 四分名三法,衣是軌用之名,被則心行正法,故文雲雖被袈裟服,不能除怨恨,則不應此衣。 四分,標名示義。心行正法,不出二持,仍引文證。即律拘睒彌犍度偈云:雖有袈裟服,懷抱於結使,不能除怨害,彼不應袈裟。結使已除滅,持戒自莊嚴,調伏於怨仇,彼則應袈裟。 若依真諦九卷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多義:或名離塵服,由斷六塵故;或名消瘦服,由割損煩惱故;或名蓮華服,服者離著故;或名間色服,以三如法色所成故。 真諦記中,此指西竺,故云外國。名含多義,示不翻所以。離塵是破業,消瘦即斷惑。蓮華喻上二種,前三從功,後一從色。 又如法華經云:著如來衣者,大慈悲心。是比丘同佛所服,故知行慈者衣。如鈔引經,四寸著身,戰諍俱息,豈非慈力之所被也?又上雲梵天行四等故,恆服此衣,義彌顯矣。故此衣者,亦名慈悲衣,又成律偈意也。 法華中,初、引經。彼云:是善男子、善女人,入如來室,著如來衣,坐如來座,乃為四眾廣說斯經。如來室者,一切眾生中大慈悲是;如來衣者,柔和忍辱心是;如來座者,一切法空是。安住是中,以不懈怠心,為菩薩、四眾廣說是經。此謂弘經三軌。然今以慈對衣,或恐慈、忍理無異故。比丘同佛服者,下凡眾生身被佛衣,寧不自慶?如下,二、引證。初、指鈔證。即二衣篇引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我袈裟有五功德:一、犯重邪見人,一念敬重,必得三乘授記;二、天、龍、人、鬼敬其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人、鬼等得四寸許,飲食充足;四、眾生共相違反,念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若在兵陣,持其少分,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欺十方諸佛等。又下,次、指前證。四等,即慈、悲、喜、舍。故下,三、結名。律偈,即上所引令除怨恨,亦即慈、悲耳。 世稱福田衣,以法畦畔之相。世田用畦盛水,長嘉苗,養形命也。法衣之田,彌弘四利之益,增三善之心,養法身慧命也。 世傳中,初標示,即剃髮披衣時。偈文相承無出,故云世稱。法謂法則,畦即田塍。世下,法喻,可解。彌,大也。四利,即四等三善,謂無貪、嗔、痴也。 至時,須引鈔及戒本中兩相照取。 別名中,初科,鈔見二衣,戒本脫疏字,見捨墮。 故相傳云:安陀會者,是內衣也;郁多羅僧,是上衣也,在內衣上常服用故;僧伽梨者,是高勝衣。如此釋名,皆從事也。或有說者,下衣名院內道行,中衣名入眾常服,上衣名入聚落及伏外眾也。故僧伽為眾,梨翻為伏,即從用以翻也。或從相者,即五條、七條、九條等是也。或從價量,或從寒暑及輕重等。 次科有五:初、從事。內衣最在里故,高勝入王宮、聚落說法時著故。或下,二、從用。下衣中,院內道行,更加作務,此三時服用故。上衣且舉二用,翻名可見。或下,三、從相。或下,四、從價者,鈔雲七條名中價衣(餘二可准)。或下,五、寒暑輕重,即從時也。分別功德論云為三時故,制有三衣: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服中是也。 文雲不得捨墮物作下,即第二門義。由是法衣,體須清淨,犯舍過財,無任受法,故不許也。 第二門,乞求中,初科。初標指;由下,示意,即三十中諸衣戒有犯未懺,加法不成故。 及邪命者,言略事含,知何不攝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涉貪染,為利賣法,禮佛讀經,斷貪諸業,所獲贓賄,皆曰邪命物,正乖佛化,故特製也。 次科舉相中,初標事。廣大下,略示大要,且列四種。賣法謂受財、講說,斷食即邀利、休糧。取要言之,微有希望之心,隨所動用,皆歸邪行。內污自心,外彰譏丑,故乖佛化。今時滿眼,其誰免之?悲夫! 如經中說,比丘持糞掃衣,就河所洗,諸天取汁,用洗自身,不辭穢也。外道持淨氈,次後將洗,諸天遙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禮不淨故。以此文證,心清淨者,是正本故也。 引文中,初文。初引緣,即寶梁經周那沙彌,名通大小,故云比丘。以下,結示。淨穢由心,不在物也。 依智論中,言五邪者:一、高聲現威,為利養故;二者、強占吉凶;三者、激發令施;四者、改常威儀;五者、習學咒術,皆為利故。言四邪者,謂方維上下也。 次科,五邪。初中,為利養故一句,該下四種。第四,身邪,余皆口邪。四邪中,略提名而已。論云:淨目天女問舍利弗:乞士者,有四種食:合藥種植田園,名下口食;仰觀星宿,名仰口食(今雲上者,謂仰上故);四方巧語,名方口食;咒術卜算,名四維口食(言其不正);皆為求食供口,甘為賤事,故名口食。 雖求清淨,財體應法,綾羅錦繡,俱不合故。世多用絹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今五天及諸胡僧,俱無用絹作袈裟者,來此神州,乃隨著耳。親問彼云:絹亦有也,但慈念故。以衣為梵服,行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 財體中。初簡文綺。輕綃紗谷,生疏葛苧,並非應法。世下,次辨絹帛。初示制意。蠶家乞得,律制捨墮。然非蠶家展轉來者,准律猶通。今准大乘,深求義意,並不許之。廣如章服儀中所辨。今下,引事證。五天,即四方中間五天竺國。諸胡,即五竺之外。親見親問,可驗非虛。彼雲下,並胡僧語。梵天所著,故云梵服。 三雲若以錦衣下,明色相也,即第三門義。以法衣順道,錦色班綺,耀動心神,青黃五彩,真紫上色,流俗所貪,故齊削也。 第三,非法中,初科,華文正間,並乖道故。 如澄師在趙,服御綾錦者,此神道設化,一時王制,若不從逐,生民酷罰。是以聖者權逐帝心,故傳述也。二石云:大和尚不知何以旌德,宜位於王公之先,服以綾錦,不可以此逐行。澄法師神異之設,何不學之? 次科,初引傳,即神異科。竺佛圖澄,西域人,姓帛,晉永嘉中來洛陽,善誦神咒,能使鬼物,以麻油雜胭脂塗掌,見千里外事,又聽鈴音以言吉凶。建平四年四月,天靜無風,塔上一鈴獨鳴,澄謂眾曰:鈴雲國有大喪,不出今年。至七月,石勒死,子弘立。少時,石虎廢弘自立,傾心事澄,下書曰:和尚國之大寶,榮爵不加,高祿不受,榮祿匪傾,何以旌德?宜衣以綾錦,乘以雕輦,朝會之日,和尚升殿,常侍以下悉助舉輿,太子諸公扶翼而上,主者唱大和尚,眾座皆起,以彰其尊。余廣如本傳。趙即石氏僭號,二主皆暴虐,故云酷罰。二石即勒與虎。不可下,示誡。不可效其著衣,宜乎學其神異。今人既無神異,但效著衣,羊質虎皮,何足貴也? 言袈裟者,諸律多雲青、黑、木蘭三如法色,如鈔述也。 次如法中,初科。指諸律者,四分、十祇、僧祇,名同四分;十誦雲青泥棧,語少異耳。下指如鈔,見二衣中。 然袈裟者,但翻為染,則諸色者,非染不成,知何不是?故非克相也。今依善見云:善來比丘,衣同赤也。大莊嚴論云:我著赤色衣。涅槃亦云:被服皆赤。即今梵僧,皆服赤色。真諦云:中國僧雖五部赤色,皆同一也。用斯事證,袈裟染赤,頗近實矣。 次科,定色中。初、示名漫。今下,二、引文顯相。善見具云:善來比丘,瓦缽串左肩,青色(句)袈裟,赤色鮮明。莊嚴論:因比丘乞食,其家有珠,為鵝所吞。主疑比丘盜之,打之幾死,不言。尋打鵝死,比丘方說。主問其故,比丘答云:我著赤衣,映珠似肉。鵝遂吞之。涅槃云:如來入城乞食,闍王放醉象,欲令害我。見我翼從,被服赤色,謂呼是血,而復見趣。雲即今者,謂親見也。引真諦者,據所傳也。用下,三、結告。 然五色中亦有赤色者,名同相別。如青、黑等,可即體同。赤即木蘭所染,微涉黑色,即世南海乾陀樹皮,頗相類也。 簡正色中,初示名同,青黑亦然,故引質之。赤下,次顯相別,章服儀雲木蘭一色,此方有之,赤多黑少,若乾陀色是也。 文雲聽長二肘下,解衣量也,即第四門義。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乏,故是常也。且覆形儀,何由可具?餘二衣相,義同五分,度身最好。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四指,以為衣身。余分葉相,足可相稱也。 四中。初標示。諸下,牒釋。初明本宗局量。僧祇、十誦、多論各有三品,量寬於四分,如事鈔具引。出家等者,出極小意。餘下,取五分通文。初令依用。下衣宜小,故但云二衣。先下,示度身法。踝即腳外突骨,從肩至踝即廣量。橫堤豎條,皆名葉相,廣多不稱,特示度法。長中無妨,故不出之,但使周身披搭得便。依文九尺,頗覺有餘。今人廣不五尺,長過丈二,反執五分度身之文,無乃度之不細乎?習久成俗,卒難曉喻,法服制度,壞滅久矣。 文雲若作新衣一重下,解單復也,即第五門義,諸部通會,下二隨時。若至大衣,必須重複,今多單作,是非法服,得行受持,服用得罪。例知增減,可自比料也。 五中,初科。初標示。諸下,正明。下二隨時,通單復故。大衣制定,不許單故。斥非判罪,即據下門長短增減,故云比料。 所以唯復者,由省事弘道,無假余長。下二既聽,則春夏得服,上衣是制。若輕薄者,則心易動,非懷道相。厚重被形,大儀是具,聖制有以,凡情未知。又復取受衣之時,以制通三時故。 次科。初徴由下,釋。初示通意。復則難壞,故云省事。下下,次顯開制,又二。初約制心釋。有問文中,子曰:甚矣!古之為衣冠裳履,何朴而非便也?曰:先王法服,不其深乎?為冠所以莊其首,為履所以重其足。衣裳襜如(襜如,盛貌),劍珮鏘如,皆所以防其躁也。以此防民,猶有疾驅於道者。今舍之曰不便,是投魚於淵,置猿於木也(置,置)。天下庸得不馳騁於狂乎?俗禮尚爾,況出世聖道,反不然耶?二、約對時釋。分別功德論云:為三時故,制三衣。冬則著重(大衣),夏則著輕(五條),春則著中(七條)。大衣對冬,故須復作。此謂對時而制,非謂三時各定一衣。章服儀云:但以變在人情,不惟源本。本在遮寒,單疏非分。 文雲應五條下,謂條相多少,即第六門義。律中分三衣,則以名分,未見五條、七條以相別也。以意通文,則如多論九品伽梨,深成前例,定知五下七中也。 六中,初科,初示。本律但云安陀會等,不以五、七而分中、下,以下義決。多論上衣九品,下極九條,則可為例。 極至二十五條者,人云欲為諸有作福田故,言二十五有,謂四有、四惡趣,及彼六欲天中無想、淨居、四空,及四禪是也。 次文初引示。標人云者,本無出故。言下,轉釋諸有,略為三有,謂欲、色、無色三界也。或雲九有以上,二界各有四也。此據依報器界為言,今此以正顯依細,分為二十五。文中以偈括之,出阿毗曇論。初句總收欲界下地五趣,四有即四洲。次句准論合雲梵王六欲天,梵王天即初禪第三天,欲界有六天(四天王、忉利二天依須彌山,夜摩、兜率、化樂、他化四天依空住)。第三句論作無想五淨居,總論四禪有十八天:初禪三天(梵眾、梵輔、大梵),二禪三天(少光、無量光、光音),三禪三天(少淨、無量淨、遍淨),四禪九天(無雲、福生、廣果,此三凡夫所居;無想一天,外道所居;無煩、無熱、善見、善現、色究竟,此五三果所居)。無想即四禪第四天。自五已上,通名淨居,俱舍名五那含是也。四四及六,共成二十二,余即四禪中三天。有人計此便為涅槃究竟果處,故特舉之,使知非耳。 所以只非偶者,以沙門行慈,仁育為本,同世陽化,故數非偶也。然著服者知慈悲,故如鈔說也。 三中只為奇數,雙為偶數,陽生陰殺,故取陽數,意令內省。 文雲應法稻田者,明割截相,即第七門義也。律雲沙門衣三賤,謂刀、色、體也。 七中,初文引律,以示割碎為刀賤,染壞為色賤,粗疏糞掃為體賤。 所以示長短者,由世稻畦,隨水處高下致別也。沙門服衣現長短者,亦以法服敬田,為利諸有,聖增而凡減,喻長多而短少也。 二中,初明長短所以。水高處則畦狹,水下處則畝廣。沙門下,次示多少不同。長則第增,短唯一定,法、喻可見。 又云:互乖成受者,受取依教,必具三衣,有而不持,隨夜犯缺,為離罪故,必須受之。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差違,乖慈梵故,隨步越儀,一一結罪。 三中,初明成受,且成衣數故;著下,次明用罪由違,違制度故。 文雲應法四周下,明作之方法,即第八門義也。以周緣故,持無速壞也。五條十隔者,約相唯五,通別短長也。應自浣染六事,俱是成衣之務也。 八中,初科為三。初釋周緣。五下,明條相。準例,應雲七條二十一隔等。相唯五者,五七相定,大衣九等,短一長異,故云通別。應下,釋浣治。六事如注。 割截、褋葉、屈褶,三相者莫不從制及聽。自本之未及至減縵,皆據貧乏,故有斯開。有思割本,無則任聽可也。葉相廣狹,誠文如別,今多廣大,澆風扇也。 次科。初示制聽。揲葉,謂以外葉揲縵衣上;褶葉,謂就縵衣略褶為相。割揲通三衣,褶葉局下衣,制本聽末,次第漸開。十誦更聽減量縵作,故云減縵。有思割本,謂依制也;無則任聽,謂從開也。葉下,釋廣狹。誠文如別,即指僧祇斥世不依,今時又廣。 鳥足縫者,押葉下字,有三叉相須。卻刺者,為了縫文故。有執者,縫僧伽梨也。今縫有二,如五分說直縫、卻刺,十誦中直縫補衣,不免長染,若卻刺者,俱無罪故。 三中,初示鳥足;相須下,釋卻刺。初明引決;四分不了故有下,辨名濫。初引執;今下,正辨。五分二縫,卻刺即倒針縫,則知四分非止直縫,十誦明判,可驗直縫非本制矣。 前去緣施鉤者,謂逼邊緣四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也。以覆左肩,故有遠近;今世覆臂,故前八指。又退緣內,俱顛倒也。故垂前一角為象鼻相。人不思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諫若流,斯上人也。余總鈔中。 四中。初示正制。中人一指,即今一寸。今下,斥非。初指非。覆臂垂地,故前八指退緣。內者八寸,不啻象鼻。眾學所制,步步吉羅。人下,正斥。初示執訛。何下,勸改過。如許,言其多也。無始等者,點其所執。聞義等,勸其遷善。聞義即改,出論語,彼雲聞義不能徙,徙亦改也。從諫若流,出史記,美漢高祖能聽諫也。 文雲衣破緣不斷下,明補治法,即第九門義。以緣周相在,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緣存,攝緣即足。貼四角者,為貼治擎舉,相助為力。障垢膩者,數浣本衣,恐速壞故,但摘補者,足充清淨也。 九中三段,初明損破失法,文取多論,暗斥善見,彼中間破,即失受故;次釋貼角;三、釋障膩,以左肩著肉,別加片布,就裹襯之,有膩摘洗,則不損衣。 文雲護三衣如皮下,明行護也,即第十門義。以輕賤故,非分破裂。出家為道,乃多營衣,非本望故,理須將護,不妄揩突。律中奔車、逸馬、稠人、刺棘,並令自持,無有陵犯,意可見也。凡作袈裟,六年一替,必中改換,如三十說敬如塔想,深有致也。以同佛衣,誰敢輕慢? 十中,初科。初敘敬護之意。律下,引示。初引律明制。道逢諸事,皆須迴避。稠人,謂多人處。更有泥途門戶,門小側身,門低曲身。凡下,次准戒相以求。必中不滿,謂減六年,乞法聽作。敬如塔者,如注所引。同佛衣者,知難當故。今時愚者,作惡不除,居屏不著,脫著不知,褶疊損壞,不時補治,體色乖儀,短長無准,褲襦俗服,敬若身皮,正製法衣,視同棄物。祖師所謂輕聖所重,重聖所輕,現世剝除,他生永離。悲夫! 若不持入聚犯者,律開五緣,非緣不合:著紐制者,為形露故;儀服有在,隨家過生,亦隨生罪;倒、反二著,不可常途,為緣須爾。 次科為三。初持入聚。據通三衣,律開五緣,且局大衣耳:一、疑怖,二、疑雨,二、經營大衣,四、浣染,五、藏舉。次釋著紐。不著入俗,罪即犯吉。後釋倒反。倒為下,壞。反須村外,故云為緣。 所以衣缽常隨身者,由出家人虛懷為本,無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隨身。若任留者,更增余習,於彼道分曾無思擇,故有由也。 三中,虛懷謂心無所累,無住即四海為居,留衣反之,故為道障,由即制意。 二、明受法,義分為五:初、前後持,二、正從相,三、通塞法,四、正加受,五、失離緣。 初、前後持者,約緣定持,今多受後;約三次第,今多大約;律本無文,並隨情妄執。 第二,受持定前後中,初妄執,有二:一、受後加法;二、先缽後衣。緣即受緣,大約謂不依次第。 今從他部,受緣即持。既奉聖儀,須受聖法,然後白四領納戒體,安有受已方事持衣?相越常模,故乖正教也。余如前受,具列兩時,任機行用。 次正義中,初科。初立理彰非。他部,即五分僧祇。餘下,指前勸用。五分教授出問時,僧祇戒師正問時,故云兩時(舊雲受前受後者,非)。 次約衣者。前令持缽,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或未得本,隨出便書,意以先問內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郁多,隨上被體;後受伽梨,乍可牒幞。故律此衣或頭肩持,或幞或擔,不同餘兩。缽為第二,衣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肩上。 次科,正加中。初指非。不知教意,故未得本。意下,示法。衣、缽、坐具,次第三節。大衣牒擔,引律幞持,示非常用。 沙門法式,義但有三:覆身之衣,飼口之缽,並法須受;此二既具,須坐繫念,如法敷坐,常所御故;自餘閒物,無持法也。 示意中,三衣,身衣足也;一缽,口食足也;坐具,住處足也。三事為道緣,三學為道因,則入道有本,出離可期,是則出家可徒為矣。 二、明正從者。 有。問曰:三衣、受法,名體不同,得互加不? 二、正從問中疑其各異,不可互加。 答:准五分中:若得衣財,先作割截;乃至不足,作安陀會割之;又不足,褋葉作。十誦:有縵僧伽梨,受持之。 次答,准教中,初科。五分文漫,義是伽梨,乃至字中略其多品,仍准十誦更開縵衣。 准如上文,若無大衣者,得財,依量作二十五條,如法加受;若不足者,乃作九條,如法割作;若又不足,當褋、葉作;又不足者,七條割褋;又不足者,五條割褋、褶作;全不成者,方作縵衣法,加僧伽梨。 次科,初明正衣,先割,後褋;又下,次明從衣,中下,及縵,並易本名加伽梨法。 故四分云:若廣長不足,褋葉作之。故僧祇中:借檀越衣,安施鉤紐,作淨受持。故知其相通有正、從也。 三中,四分證褋葉,僧祇證縵衣。 據如衣體,未顯所屬,至於三名,定有別用,且如縵衣,豈有異相?隨名分三,故用三別。 次別配中,初文,體通名局,加名為定;下引縵衣,證隨名別。 僧伽梨中,自分正、從。正十八品,謂始從九條,至二十五,九等分之,約割褋緣,二九十八也。從即有六,謂無正衣,有二七條:一衣割截,從於正受,為郁多羅;一衣褋葉,義須加從,謂伽梨也。五條有三,並一縵衣,故合數之,則有六也。通前正衣,則二十四也。余之二衣,例准可知。 二中,初委出大衣。先示正數,後明從衣。言無正者,示開緣也。餘下,次指二衣。令例准者,七條正衣有二,從有二十二,並加郁多羅;五條正衣有三,從有二十一,並加安陀會。 文中顯衣細分,各有二十三,是以一縵衣通三品故,或隨顯名有二十四也。通三衣數,則七十二種,後受自明。 三中,三衣各有二十四,總合可知。 三、明通塞者。 今依五眾,隨位立法。 僧尼二眾,受法大同。若論衣相,則有正從,如上門說。若尼別服覆肩衣、裿支,受相制異,故無所通。 三、明通塞僧尼中,初示通,兩眾各有七十二品。若下,明塞,以局尼故。裿支正云:僧卻踦,此雲掩腋衣。 式叉一眾,雖預學法,至於衣服,人加五條,以為入眾也。又加一縵,以常服也。肩衣裿支,自從別位,則具四衣。 式叉中,通塞准上人加五條者,據同下眾畜二縵衣,特加五條以為簡別,雖無所出,今亦用之。 兩眾沙彌同居一位,依論聽畜上下二衣,各加受法,如上明也。必有他緣,更無可服,則用僧尼三衣亦得。唯加縵法,理須反披。若加受法,大同上眾,轉名三眾,以為異耳。 二、沙彌中,初示正衣,二皆縵服。多論云:一當安陀會,一當郁多羅僧。必下,次明從衣,文但明通。准加法中,沙彌尼亦有覆肩,祇支則為塞也。 四、受衣方法。就文為二:初、明五眾受衣法;二、受坐具法。更分雜碎去,至時在口中也。 四、正加中,初文。更分雜碎者,就五眾中,初、對首受舍,二、心念受舍。又對首中,初僧後尼;僧中,先受後舍;受中,初大後小;大僧中,初三衣,後縵衣。省煩不分,故令口舉。 就三衣中,初受,後舍。 就安陀會中,分為二:先顯可持三衣;大德念下,就衣加法。 前中雲應受持之,不出其文,致有諸師行事罔濫次。 科僧受安陀會,制受標中。律中有義無文,古人罔濫有二:一師不取外部,故但手持;一師雖用他宗,而不曉教。 有人不加言教,但奉持無離,即是受也。若爾,何以文中雲有疑舍受?明知有法,故須舍之;不受持者,自犯罪耳。由失法故,無宜不受。 釋中,初文,初出古所執;若下,據文難破。 有人用僧祇受者,此迷教也。彼律開夜會,此部制明相,有緩急也,何得妄行?今用十誦持犯相類也。 次科,初指昔迷,後示今用。僧祇,夜分暫到衣所,即不失法;四分、十誦,並護明相。 文中,若疑者,謂曾受持;後忘,謂未欲重加受,疑情不遣,故須先舍後受明白也;或可先受後難,事訖疑生,失不未了,故須舍受。 次釋有疑。初科有二:初約迷忘明疑;或下,次約難緣明疑,謂奪、失、道、斷、染、隔等緣。 問:疑是無知,何不結罪?答:此中疑從事生,非本不學也。以心境迷忘,至佛方除。如夜暫出,作心防護,不謂失衣。忽然地了,人衣兩別,此失無疑。疑謂未明,雲霧闇塞,非問自知。忽然日出,此之迷事,非學得知。故須舍之,無罪可負。 問答中。初示疑心。若生來不學,臨境瞢然,此可結犯。今是事迷,縱前不學,非學之功,故無有罪。忘是無明,至佛方盡。如下,出迷相非問。自知自合,作能負違也。 又雲青黃等者,由異俗故,義須應法;若猶本染,諸判不成,雖強加持,重結罪也。 三、非色中,初文。異俗,謂出俗之人,不依俗色;本染,即五正間,強加重結,犯九十新衣戒,更增無知等。 問:如今大衣,並非復作,又是正色,成受用不?答:必有外緣,聽用無罪。無緣有財,故單者犯。如善見中,若見著五大色衣者,有智慧人知是失衣比丘,唯暫得著,後求如法,不可妄行,非復暫受。如上已說,可通覽也。 問:雙牒二事,且據大衣;若論非色,餘二亦同。答中。初約緣有無以定開制。如下,引示。初決非色。有智慧人,即知教者。非下,次指非,復前第五門受成著犯。 依文為三,謂正、從、縵也。 前正衣中,初明作法正儀。下衣有四種下,解其所以,謂割等四,如文列也。褶葉一種,局在下衣,余通上二。先明正三品者,謂割褋褶作五條也。從有二十一,謂取十八品大衣,二品中衣。一通縵者,同加安陀會也。 加法正衣中,初點文;下衣下,釋注。初別示正衣;先下,次總明正從。 文中雲若將從衣受者,如文極顯,至時演示也。何以通之?如律無安陀會,尚許借衣受之,何況自有三衣,而不聽加受法? 加從中,初科,初點文;何下,釋開意,准借況自,理必開聽。 有懼行事,縫諸條葉,唯留五條,一長一短,即衣加受。今不同之,縵衣類極下也,猶尚通下及上,況正三衣不得加作?但依相題,加三法故。 次科,初敘異。懼行事者,謂疑教也。縫條葉者,謂以大衣加從余條,並須縫之,只留五條開葉,如數入法,故曰即衣加受(准此,自古衣皆開相,今並縫合)。今下,正斥。舉縵為況,以顯體通。依相題者,如文安陀會二十五條等。 次縵安多會。如五分中,開受服用,此通二眾衣也。皆是從攝,題名異耳,據體一也。若從人正,則沙彌服受,法如下也。 縵衣中,初引五分,上通二眾;若下,次據多論,正屬下眾。 二、明受郁多羅法。有文為憂多,猶陀衛多會,陀、會取音之訛鄭耳。正但有二,如文列之。從有二十二品,將十八品大衣、三品下衣、一品通縵,則滿數矣。文中加從者,牒相如衣體加,余並依文則是也。 二、郁多中。初、示異名。憂、郁音轉。下衣三名,安字是同。下二字諸出各別,舉以比之,故云猶也。論語云:惡鄭聲以亂雅樂。(淫樂犯自鄭、衛,故曰鄭聲。雅樂即古樂。)雅即是正,鄭謂不正。今謂邊國失正梵音,故云訛鄭。正下,次、示正。從文下,三、明加從。牒相如衣,准前不異。 三、受僧伽梨中,正、從如上,文亦具了。雲若干長短者,前之兩衣,條數揩定,更無延促,故受如文。必有從者,方從改定。若據大衣、割褋各九條堤相異,何得定言?至時觀相,方牒入法,故云若干。應用諸品,可不爾也。 三、伽梨中,初示正;從雲下,釋詞。句若干者,數之通名。初明前二數定;若下,正示。大衣多品,故牒通名,臨時加改。 下眾受縵衣法中,引律證須,不得不受。有人云:三眾未具,何得同持?文中有罪,此剩結也,此非名語。一戒可剩,或是失本;通戒並有,何得妄消?況復論釋與律符會,如文說也。 下眾縵衣中,初點文。有下,斥妄。初敘妄。彼謂未具,未合加持,豈有離罪?離衣戒後,三眾結吉,乃是余剩之罪,非實犯也。此下,正斥。非名語者,責其無稽也。若只此一戒結三眾罪,或失結之本意,非理而結,容可為剩。今並不然,諸戒並有,非一戒也。律論相符,非失本也。指如文者,並見注中。 後明舍法中。四分有疑,如上開也,非謂開舍而得離宿。故僧祇云:夜往會衣,不能得遂,佛令遙舍。以輕易重,寧無衣故,犯吉羅也。若舍無罪,須用白二。以輕換重,隨義亦然。余則不開也。又如五分換易故舍,善見多論壞相失舍,如是不定,同皆舍故。或對衣作,或緣隔作,並同成也。 舍法中,初科。初釋四分,開文同上。非下,次明諸舍。初明作法舍。僧祇:遙舍,以缺衣吉,易離衣墮。(借衣如受,則免缺衣。)白二舍者,即如戒本除僧羯磨,以輕換重,同是作法開離,故云隨義亦然。又下,五分換易舍見。下心念中,多見壞相,以失為舍。或下,總結。對衣謂白二,換易緣隔,即遙舍也。 就分四句:一、舍衣不得罪,二、得罪不舍衣。餘二俱句,解如戒本,就文如彼。 次歷句中,初句如白二等,次句即犯離衣戒,三、兩亦句如僧祇,四、俱非句即持奉者。下指戒,疏見三十中。 問:受、舍相類,何以三一說別者?答:相違故也。如舍戒法,一說便成。 三、問答中,初問易解。 問:結界、舍界,同白二者?答:僧和難得,故須忍默,余別不類也。 次難引僧比別,非類可知。 尼受二衣中,文緣並具。 尼二衣中,初科,文緣即法注。 而異本制者,覆肩肘量,薄有所承;祇支全改,義須引定;文雖約量,漸訛替變。 次科總標中,以祇支、覆肩並約肘量,顯是方服。覆肩猶存方相,故薄有承;祇支已作褊衫,故漸訛替。文即僧祇。 然今衣相,都乖本服,昌言非重,通世共行。況此法衣,相殊俗制,依法加受,無宜不合。如律文雲得下廣衣,聽作祇支,則與今量頗同類也。然依文加,不可從古交與相違,但云如法,知非法故。 釋祇支中,初責其違教。昌言即佛語,尚書雲禹聞昌言而必拜,謂善言也。況下,次勸其加受。如下,三、引類通。許律正作上狹下廣,似今褊袖,故云同類。下令依文,即指詞句。古依僧祇,牒量加受,事不稱法,今不可從。 心念受舍衣中,如文,五分但云獨住此處,界內無人,准得。 心念中,初科,初准文;此下,義判。 有人云:此對首法,無人開心念,必須自且至夕坊道覓人,必無可證,乃可加法。豈聞聽獨曾不待對,太自輕也。但延佇候,不過明相,恐犯缺衣。如僧祇中清且不得心念說戒待客比丘,意可見也。 斥異中,初文,初明佇待;但下,示分齊;如下,引據。 今解云:法有通塞,約緣故開,不可一例。但界無人,即得自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如結小界及以戒場,為勞動人,故開別作。對首捨墮,未勞待僧,不同說、恣。彼此通奉,任情安也。此之獨受,一往即成。後人重至,更不勞作,不同說、淨。言中不了,值人更說,文如後也。 次科。初立義。說戒、說淨,則須待人;加衣不須,故云通寒。如下,二、舉例,有二:一、引小界戒場例。行法取成,但恐煩眾,豈須待耶?二、引別人懺舍例。由本對僧,若須相待,不應開別。不同下,三、釋妨。初釋說恣須待,眾別異故。此下,二、釋心念。說淨須待,受淨別故。漫指淨主,故言不了。 五、明失受持相,義張四種,障礙故離。 一者、界礙,如律中說此樹非彼樹等,以隨衣所在,界別不同,如別廣說。 五、失離列釋中,初界礙者,即作法、自然、十六種衣界,各不相通。 二者,染礙。以男女同處,性相染污,譏謗由生,故制須離。律諸戒約,多有斯例。如同坐、同宿、同行、同乘,與衣、作衣,無論道俗,是女皆犯。故多論中,除村界者,為護梵行也。以義而推,無男有女,是為染礙。 二、染礙。初顯相。律下,舉例,且列六戒。下定提舍,三十、九十,其例極多。道俗,即尼眾、俗女。故下,引證,即攝衣文。證以下,結示。 三者,情礙。如僧祇中兄弟分齊,五分多論外道異見、樂人部眾、王來入寺、諸所遊行門、取水處、大小便處,並非衣界,即如四分戒本下說。 三、情礙中。僧祇:兄弟分居,同家別室,在中護衣,眾處非界。五分多論:外道幻惑,樂人盪逸,王臣威勢,若與同處,皆不自在。遊行門等,皆都眾處。既非衣界,制必隨身。下指四分,即離衣中。 四者,隔礙。如僧祇中,天祠門外,須梯須鑰,無者失衣。四分水陸道斷,同界難會,豈非失也?故五分云:僧作羯磨,結不失衣界,而於中不得自在往返者,是離衣也。 四、隔礙。僧祇:衣在祠中,梯鑰可入,方便開之。四分可解。五分不得自在,義通三礙,為物阻絕,即屬此收。 此之四失,廣如別疏,就文明義,羯磨解竟,須附文釋,前已廣解;作法攝衣,此明自然,皆歸戒本也。 結中,初指廣,即戒本;疏就下,示今略。謂就今文,當廣其義而結,攝衣中已明;今此附文,不宜廣義。須下,示前廣此略,各有宗故。 受尼師壇法,本梵音也,律翻坐具,故有明相,就文為二。 受坐具中,初科翻名。有明相者,似此氈褥,對翻可見故。(世云為尼師制,又不識揲,故謂之壇者,謬矣。) 初制緣起中。為身者,以形骸所資,假斯故立也。為衣者,若無坐具,以衣為敷,事不可也。臥具者,恐損僧物,擬用藉之,自非無學,何免穢溢? 釋緣中,初科,三意:一、資己身;二、敬法衣;三、護僧物。無學苦依未亡,尚有穢漏,入無餘已,然始免之。 長周尺量者,律云:長佛二搩手,廣一搩手。佛在人倍,人長八尺,佛則丈六,並依周尺以定律呂也。更增半搩者,謂截竟加半搩耳,非謂相連說增也。故佛滅度後一百年之時,毗舍離國擅行十事,不割縷淨,是其一擅。今世盛有,即䟦闍風,妄情難信,但准聖言,自無答也。 二中,初明初量。佛一搩手長二尺,人止一尺。律呂猶準則也。六律六呂,氣候不差故。更下,次明增量。初示增法。故下,引斥妄行。䟦闍十事,資持具引。擅謂專輒不割縷。淨謂統同增量,如法無過。 必須重者,以單薄用藉:一、損身增患,二、漏污僧物故也。 三中,初示不量二過,兼復損衣。 如僧祇可教誡者,情多樂廣,喜受偽法,故遮惡緣,預設防禁。今不披律至廣長作,正法滅身也;除依教行,正法生身也;執此兩途,增漏障道也。 四中,初示律意;今下,斥非。法之興廢,在於一身,可不慎乎?違教則如病須藥,依教則病差藥有,二俱障道,情不可留也。注中諸相,並見鈔記。 言不得淨施者,以宅所履,本制須之,必受持也。自余聽畜,方開淨施。今多說淨,無有受者,不可怪也。說淨猶次,但無準的。 五中,初明制受非長,故不聽淨。宅,居也。今下,斥非。不可怪者,不知教故。說淨次者,次於受持勝不受故。 離宿不舍者,過非道標,雖離不失,是佛制故,離宿結罪。 六中,過謂情過,異三法服,故非道標。 諸部未見染色,義須袈裟為正。 七中,色准袈裟,離五正間。注中,五分揲角助牢,不揲無過;伽論離宿不舍,不失法故。 律開減量,必以受持,但云如法作也。但諸部中令受,而無受文,義准衣缽,以知受舍。 釋法中,初示詞句。律中制過開減,減非應量,故令改之。但諸下,明所出。知受舍者,令憶持故。 二、明受缽法,分為二。 前緣文列,義分為五:一、制意,二、論體,三、辯色,四、明量,五、行護。 初中。以出家務道,本不謀食,然有待形,假資方就。俗則餚膳方丈,無思厭背;道則不雜種食,一缽知足。然古佛道法,以為標幟,非聖自製,余無知者。如五分引,誠為後式。 受缽制意中。初、敘食緣。論語云:君子謀道不謀食。俗下,二、明異俗。方丈列鼎,言其奢侈,種猶多也。然下,三、示聖制。諸佛標幟,出十誦文,軍中旗幟有所別故。注引五分,彼云:佛在蘇磨國,自作缽壞,令窯師燒。初成金缽,次成銀缽。佛言:王若聞者,謂我能燒金銀。並令埋之。後成鐵缽,青如閻浮樹,佛令用之,號蘇摩缽。 二、明體中。出世貞素須離,非緣雜寶為器濫。在家人木缽,外道石缽,唯佛、比丘俱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得也。 二、體中。初、簡濫。貞謂志堅,素謂行潔。寶、木、石三,皆不聽用。按本起經:佛念往佛,以缽受食。時四天王往頗那山,取石為缽,各以奉佛。佛累於左手,以右手按之,合為一缽,四際分明。所以比丘不聽者,恐濫上故。又准智論:石缽體重,慈愍諸比丘故。又云:細石難得,粗者受膩故。問:比丘三衣許濫佛者?答:缽但體殊,衣唯量別。但下,顯體。離濫易得,具二義故。 三、明色中應熏作色者。以諸餘色並同俗故,受膩易脫,數有經營,妨道亂業。制用熏持,唯被道眾,佛廣說之。唯熏缽法,非俗常也。今依律用,隨作並成。但鐵熏一者,多剝落耳。西來鐵熏由牢固者,解熏法也。世有掍油諸缽,體相乃同,無奈色別,不成受也。 三色中,初敘制意,有三:一、異俗,二、不受膩,三、不廢業。佛廣說者,見本律雜犍度。彼云:時瓶沙王布施比丘鐵缽,比丘不受。佛言:聽畜。乃至云:畜缽不熏,生垢患臭。佛言:應熏。彼不知云何熏。聽作爐,若釜,若瓨,種種泥塗,以杏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缽場,安支,以缽置上,缽爐覆上,以灰壅四邊,手按令堅。若以新牛屎壅四邊,燒之。當作如是熏。今下,示熏法。依律,即黑、赤兩色。僧祇孔雀咽鴿色,即青翠色。善見瓦缽貫左肩,青色是也。鐵堅不入,故色易剝。准善見鐵缽五熏,土缽二熏,則知西竺解熏法也。世下,斥濫。掍油,似今磁器。 四、缽量中,如多論解,種種不定,或以稱飯斤兩為法。四分他部多說:上缽受三斗,下者斗半。 四、明量,引教中,初文。多論自云:論師種種異說,以一義為正。謂一缽他受十五兩飯(缽他,量名),上缽受三缽他飯(秦斗、二斗),一缽他羹,余可食者半(秦斗、一斗),即秦三斗。諸部多說,如鈔廣引。 律是姚秦時翻,猶行晉法,故唐雜令云:斗者,三斗為之。故知姬周本制,圭抄為本,如是乘之。 次科古。晉、周制未改,故云晉法。唐令變古,古法可見。算法起自六粟為圭,自圭、抄、撮、勺、合、升、斗、斛,皆以十數乘之。乘,增也。 計今大者未有容斗,小者減本三升者,加法應量,便乖本制,不成相應;如母論中,不滿斗半,則減五升,不成受也。 三中,大未容斗,謂姬周斗,似今三升已上;小減三升,亦即周升,似今一升太小,乖法。引論證,非周時斗半為唐五升。 有人云: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論。 斥古中,初科。妄執律文,彼制量食,非缽大小。近聞愚者亦執此言,播醜於人,孤陋置耳。 今解不然。人食多少,自須量料,及論缽量,須准聖言。今有不食之人,或有食一升者,二食則嫌缽大,一食則嫌缽小,俱須依量,不容臆說。必若過減,無任受淨,審知違教,故受獲罪。 次文,初責味教。今下,次以事徴。謂食不食多少不同,如何可准?俱下,三、勸依教。無任受淨,加受說淨皆不成故。 五行護法善見,下文委之,如鈔復廣也。 五行護中,注文備顯,故但指之。 二、正加受用,十誦。 四分諸受文皆缺者,以覺明論士誦本東傳,至於翻時,隨出便寫,貴存一部,無暇覆疏,尋復返西。此無行用,故多缺也。十誦翻弘,當世隨缺,譯者問之,故文繁矣。 二、釋法辨缺中。初文。四分,即覺明誦來,兼解婆沙,故號論士。羅什亦從傳受,是時遂有大、小毗婆沙師。翻譯才就,拂衣西邁,不知所終。十誦,即姚秦什師所翻。 余近問于闐國僧:彼既大弘四分,何以律無受日等諸受持法?答云:此無,但脫漏也。彼國梵本十萬偈,從唐言譯,則有百餘卷。羯磨別本,皆備諸受,有信當寄也。 次科于闐,即高昌,近於東夏,與月支等,皆土蕃耳。有信當寄許諾之詞。 但傳文俱略,須知其致,不得專執,計理法正,隨法備文,不須疑也。 三中,法正即部主,既立宗集法,理必須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