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

大段第二,正授戒體,分三:緣、正、結也。 第二,釋法標中。緣即初教發戒,正即羯磨正受,結即受已結詞。 就初戒緣,廣如鈔顯。有師別出一卷戒方便相,每至將受,依說引化,此即末代如來同十誦也。 初緣標指中。廣如鈔者,彼明三品發心,並示緣境。發心則終依上品,緣境則遍該十界,如資持委釋。有師出戒方便者,未詳何人,鈔文亦云別抄有三十餘紙。末代如來者,以其知法,替補佛處故。同十誦者,彼雲知布薩法者,盡應供養,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是也。 引多論證者,是正量也。凡愚智淺,何能生知?自非久學卒誨,猶暗此之戒法。出家本務,素非懷大,定難容納,深有由矣。 牒釋中,初科。初示所據。凡下,次明須師開導所以。出家本務,聖道基故。素猶先也。懷大有二:若為生死,即約所斷;若為聖果,即約所趣。深有由者,示論意也。 文令境上起慈悲者,以行慈救攝眾生故,如善戒經菩薩戒本,即七眾所受者是也。向不緣慈,如何容大?意在後也。 次科。初釋文。如下,決疑。疑云:今受小戒,那雲遍境行慈攝眾生耶?故此通之。善生經即菩薩戒法。言菩薩戒以七眾戒為本者,彼云:菩薩若欲受持菩薩戒者,先當淨心受七種戒。如人慾請大王,先當淨治所居屋宅等。即五十具三戒,約人為七耳。准此經意,凡為比丘,必受菩薩大戒。今受小戒,向前緣慈,為受大戒,故云意在後也。准知具足,且就小宗;若望菩薩,猶是方便。問:多論有部而雲起慈,斯即分通,何殊本律?答:施小為大,無非分通,故諸部之中,時有斯意。但四分立教,宗旨灼然,五義證成,下文具引。 此時逼遽,過不廣張,但具依文。先以余道所無,令生厭也。人中無障得戒者,使欣重也。增上心中救諸眾生,即慈善根,謂佛心也。戒是三乘因者,重行本也。余道所無者,可欽貴也。持法久住者,有威德也。羯磨僧秉舉法界,善內身心者,明聖法假緣,緣成法滿,充正報也。 三中。初示略意。逼遽,謂將臨秉法。過不廣張,謂止可依文。過此外事,不宜繁引也。先下,牒釋。次第七節。初言余道即余趣,後言余道是外道。謂佛心者,同上善戒意也。內,猶納也。假緣,即羯磨與眾僧也。充正報,遍色心也。攬無邊聖法,蘊有待凡軀,五分基成,三身體具,超凡鄙穢流,入眾聖寶位者,其斯之謂乎? 次正加中。 單白後四問四答,如僧祇、十誦所明,極曉了矣。計余法事,例須問之。但寄受中說者,以在生所重,唯斯一法,成敗得不,俄頃即定,故委具文,非余不用也。 五、加法釋白中。初指文。一、白三羯磨,故問答有四。計下,示意。以一切羯磨並問成否,二律之中獨論受法,故此示之。在生重者,畢身受用故。 後羯磨中第三遍已,應至僧與某甲受戒竟,和上某甲,是羯磨竟處。 羯磨中,但示竟處,綱緣通局,並如前卷。 僧忍默然故持者,是總結和辭,依文為記。春夏冬時及量影者,為受離多人,前後錯亂,故須師授局尺量,次知一食時有前後發,如是例也。余如念法中。 總結中,初科。初點文。依下,釋注。依文,即善見與本律,一年中春夏冬三時,一時有四白四黑月,一月有十五日。一日量影,分中前後。謂於日中立竿,中前受者,以影長為先,影短為後,中後反之。或以尺量,或論腳步。食時,即中時也。有前後發,謂發戒也。如是例者,且舉量影,自余取時,可例此也。指念法者,即雜法篇。 問:具戒發時,在何言下? 答:如智論云:羯磨竟得。又云:與汝受戒竟得。有人解云:是事如是持者,是竟也。如心論中,第三羯磨剎那頃,作及無作,是根本業。律師以為第三說字,是得戒也。 初問答中,初科。前引智論,論出兩解,人取後義。如下,後引雜心。根本業,即受體也。律師者,論家自指。 今以此解,比前二度,似是竟處,引後通收,則未竟也。故第三中不忍者說,尋有人訶,便不成就。既命令說,依命而說,可成前也。故眾既默,明有所許,故通收雲僧已忍與受戒竟,故至此前名為戒法,理同智論受戒竟也。如上卷中。 次科,初舉前後總示。前二度即初二羯磨,後通收即總結文。故下,別釋。初釋三說未竟。命即召也。故眾下,次釋通收。乃竟即智論初義,結界已示,故復指之。 問:羯磨竟,得通三性不? 答:多論雲一切皆得,故十誦伽論雲知時犯,不知時清淨者,如犯殘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准此,以通前聞白已,後睡得戒。 次問答,立義中,初科。初引答。一切得者,通三性也。故下,次舉例。知時即不善、有記,不知時即無記。下舉悔殘,顯示上義。准下,三、准決。既聞白已,知僧為秉領納心決,故判得戒。 若爾,既睡雖作不聞,今俱不作,何妨感戒?答:前雖無記,白是和本;後作教圓,緣非乖相,故不作不成。 次科難意,彼既不聞,不作應得。答中,初示聞白。後下,次明羯磨緣非乖相,謂能成之緣須滿足故。 有人言:戒是善本,善心相續,思心暢滿。若初善後惡,皆不發戒,以種類不續故。律云:與瞋恚、睡眠人,不名受具。此豈始終惡、無記耶?中間暫起,即乖心思,何有成耶?如人起殺,臨到境所,心亂等生,前事不犯;戒亦同爾。 斥異中,初科。初立義。種類不續,三性相間故。律下,引證,即受戒犍度文。彼約暫起,今取始終。如下,舉例。心亂生者,或疑想心差,或痴狂失念。戒同爾者,比之可知。 解云:不同。受是緣成法,殺、盜自造境,自造須作成,作成感無作,故前心異作,無有業也。受則不爾,自作在前,及論無作,假緣方感,已聞白竟,故是業起。 次正破中,初科。初總分。戒假他成,故云緣成法。殺、盜反之,故云自造境。自造須作下,別釋。初明殺、盜不犯。受下,次顯受戒須成。 又復解云:今受戒者,如教人殺、盜,所教起狂心,但令前會能教成重,不坐所教,以無有作、無作故;若能教起狂心,但使遂本意,能教得無作。今例受者,如彼能教,以從僧乞,願僧與戒,僧隨其意,依法加被,似所教也。 次科,正明中。殺、盜兩戒,自作、教他,二俱成重,故舉為例。初明所狂,唯能教成犯。不坐,謂不坐罪。若下,次明能狂,則能、所俱犯。今例下,但合後半,前半不同,如後問決。今以受者比能教,十師同所教。 問:若如前例,但受有心,前緣不具,亦同感業?答:譬取後半,前半則不同所教也。受是緣中,須具殺、盜,損境相應也。 釋妨中。問:引前半以難受心,如能教起殺;前緣即十師,如所教起狂。彼既能教成重,此應受者得戒。答中。初判不同。受下,次申所以。受須緣具,所狂則非具;殺取損境,所狂則亦損,故不同也。 故多論云:先以善心,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善俱,是名善心發噁心得;亦以前善心力教作故得,非不善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定者,是無心得;亦由前善心力故,與滅定俱。故云無心得,非無心而得也。 引證中三句,發並善心,得通三性。初明善性得。若下,次明惡性得。起業,謂聞白竟,羯磨已去,轉惡亦成。亦以業者遮疑,恐謂噁心而發善戒故。無下,三、明無心得。此有二種:睡是無記心、滅定心;想不行即是無心。 問:三羯磨竟,發一形戒;三結安居,即應滿夏。何不同也?答:不結亦成夏,不羯磨可成受,故不同例。又雲受戒對法,願心一期;安居對時,行隨前後故也。 三、問:受戒結夏,立法天殊,本非相例,但古疏有此,相從引之。答:文有二:初約結法有無以反質;又下,次約所對頓漸以顯別。以法可頓受,時須漸歷故也。 問:上雲作法感戒,戒為何相?請為陳之。答:夫言戒者,其相極多,既是教源,義當披演。略舉四門:一、明戒體,二、辨同異,三、緣境相,四、敘數量。 四、問:躡上諸文,請益發起。答中。初明義廣。既下,次顯正要。其相多者,即下四門。每門之下,諸別科條,並是其相。是教源者,教即律藏,律由戒生,故戒為律本。略下,三、列章門。初是戒體,二即戒行,三謂戒相,四即戒法。 就初門中,又分為三:一、釋名體,二、先後相,三、通敘相。 就初門中分四:一、立所由,二、引經證,三、解名義,四、明業體。 初門 問曰:泛論戒者,可有幾種?答:略說三種:定、道二戒,約心論業;別脫一戒,從緣發生;戒本防非,非通萬境;戒隨境攝,則無量也。如善生雲眾生無量,戒亦無量等。今以義約,止為二戒,謂作、無作。 戒體釋名立所由。釋中,初科。問中,通問戒業,不專今受,故云泛論。答中,初句總答。定下,別釋。初釋定、道二戒。不從緣受,隨入禪定,斷惑證道,任運發起,故名定共、道共,亦名禪無漏。對下,別脫,亦名總脫。次釋別脫:一、從緣生,反上任運;二、所防通萬境,反上心業。如下,引證境別,文具如後。今下,示今義立,統攝始終。 問:何以不立一無作戒及以三者? 次科問多少中,問意欲顯唯二所以。 答:事義相假,故唯有二。何以明之?若唯立作,但在一念,非通一形,何能防也?一受已難,義非數作,故須無作,長時能防,念念之中,得未曾得故。若但無作,不能自生,要由作發,以作防非,則短無作,起無所從,二法緣具,作願方遂。 正答中。初總示。何下,別釋。前明須無作意:一則作戒時短,由作法竟,剎那即謝,故但至一念;二者、作戒唯一念,義無頻數。念念中者,謂隨中防遏;得未曾得,謂任運增新。若但下,後明須立作意。以下,雙結。 上據下機,故說相藉,必如聖戒道力所成。 對簡中。上明二法相藉,乃據羯磨受者為言。若見諦、破結、自誓之徒,斷證之時,任運獲得,據發無作,必有先期,但不同凡多緣多力耳。 問:既立二戒,何不三合? 問:三合中,問意以無作體,或與作俱合,立第三作、無作合。 今解:不可。以法、體唯二,名、實互乖,廢體論名,不無三合。今據實論,故唯分二,不可合也:一、作者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緣,無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如是長短、強弱,性不均通,理不三合。故律中慈、瞋五句,無第三者,可以類說。此約體論,唯斯二戒,對彼所防,如上廣說。 答中,必應他師有立此句,故標今解。初立義。名雖可立,體無合理,故云不可。一下,次顯別,有三:一、即自性別,二、謂起時別,三、即體相別。長短強弱等,結上三別。無作長強,作則短弱均和也。故下,引類,即增一文。彼云:有五句語,無第三句(即舉罪五德):一、時非時,此句無第三句;二、實與不實,三、損減利益,四、粗獷柔和,五、嗔恚慈心,並無第三句。謂二種性別,不可立第三合句也。此下,結示所立。此約體論,謂能防受體,無出此二。所防無量,文見前答。 二、引證門 如涅槃云:戒有二種,謂作、無作。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是則名為戒不具足。 引證中,涅槃唯具作,不具無作,謂輕浮心受者。 又善生云:是十種法,或有作色無無作色,或有作色及無作色,如人手執極香臭木。 善生中,初示有無。十種法,即十業道。如下,舉喻。極香臭物,喻善惡業。手執,喻作色。放物有餘香臭,即喻無作色。木,喻無記業,但有執持而無餘氣。對合,可見。 又心論云:第三羯磨,一剎那頃,作及無作,是名根本業道。 心論中,一剎那時,作戒滿足,無作發現根本業者,望前後方便為言。彼云:如沙彌受具、入戒場、禮僧、求和尚,乃至第二羯磨,皆是方便。即接今文。又云:次說四依,乃至身口所作及無作,是名為後。 如是多文,證唯有二。 結示中,准上善生,二並是色,有宗所計,今但取證唯二之意。 三、解名義者,就分為三,即作、無作戒也。 名義標中,作、無作是別名,戒即通名,該上二故。 所言作者,身口方便,造趣營為,名之為作。如陶家輪,動轉之初,故心論云:作者身動,身方便也。 作中,初示名義。如下,舉況。陶家謂范土之師以輪旋物,輪喻報身,動轉喻作。故下,引證。身是報色,動身方便即是造作,所謂方便色也。 言無作者,身動滅已,與余識俱,是法隨生,故名無作。如成論無作品云:因心生罪福,睡眠悶等,是時常生,故曰也。 無作中,初示名義。身動滅者,作戒謝也。余識即四心識:受、想、行。望前作戒行心,故云余也。法隨生者,非由造作,常自增長故。如下,引證。彼論問曰:何法名無作?因下,即答。因心生者,推本作也。睡眠即無記中,善、惡亦然,故云等也。 用斯兩法,並有懸防禁非之義,齊名為戒。 釋戒中,初科懸防,對未來禁,非止現起。 戒之通名,實兼善惡。且就善生,約為五義:一、言制者,能斷諸惡法故;二、名迮隘,性不容惡故;三、名清涼,遮煩惱熱故;四、名為上,至無上道故;五、名為學,調諸根智故。雖有五釋,並從義用為名也。涅槃所解,如上初通。故云戒者,直是遮制惡法。若不作惡,是名持戒。如上受緣,已略解釋。又如心論,初念無作七種名,後諸無作五種名,廣如常說。 次科。初示通名。且下,次引釋。三段並約善戒,故云且就等。善生五名:初約教,二據性,三從用,四取果,五約行。並從義用,未能詮體,故涅槃中如初。通者,即制義也。指受緣者,即釋篇目中心。論中彼曰:波羅提木叉作時,即彼剎那無作,凡有七種名(作時、剎那,即三法竟,初意也):一、彼一切惡戒對治,故名律儀(防護惡故);二、入七眾具,故名波羅提木叉律儀(於一切眾生所得故,即別解脫戒也);三、善作,故名妙行(得愛果故);四、思願道,故名業道(思願從彼道轉故);五、彼最初隨順解脫,故名波羅提木叉(隨一切眾生慈心得故);六、名業,業者作所起故(是言思者不然,說波羅提木叉故,以此當知亦非後三業道);七、名屍羅,屍羅者淳善義(不起害心故)。後諸無作五種名(謂第二念去,終盡一形,故云諸也)。除波羅提木叉者,非前故(除第五,非最初故);除業道者,在起業思後故(除第四也)。廣如常說,即上所引是也。 今核戒字,乃當警也。預約未然之言,字是俗有,還須隨俗,用通道訓。古曰防非,不無其致。 三中。初示名義。核,推也。警即警寤。常自預覺,不使臨境有迷,故云預約未然。然猶形也。前取禁義,即通善惡;此唯局善,且從一相。字下,明取字書之意。古曰防非,亦如前引,頗符警義,故此與之。 四、出戒體。 問:人皆知受,所受是何?答:相傳解云:受名聖法,由此法故,奉敬守護,淨如明珠,能為聖道作基址故。 四、明業體。初問中。受者雖多,而不自知所受之體,欲警學者,故發是問。答中。雲相傳者,承古所解,舉果目因。以其能通聖道,故鈔雲就已成為言,名為聖法;復令受者不自輕,故鈔雲知自身心懷佩聖法等。 問曰:其相如何?答:法體沉隱,非易言彰。經論所談,深有遠致。故諸戒論,盛顯行途。至於業理,削而不述。今敘其致,略為四門:一、明教宗,二、陳體狀,三、列異執,四、顯正義。 次問。前但示名,未顯體相,故伸此問,發起開章。答中,初敘難。明業理虛玄,非耳目所屬,故云沉隱等。凡論通兩藏,通經之論,謂之經論。善惡業理,彼宗所談,即後所引成實、毗曇、雜心、俱舍等。深有遠致,謂理致幽遠,如下自陳。通律之論,則名戒論,如多論、善見、毗尼母、摩得伽。此等多明持犯之相,故云盛顯行途。業理不述,以非宗故。今下,分章。自昔辨體,教宗紊亂,故先須定宗。宗旨既分,依宗出體,故次陳體狀。宗體既顯,須辨是非。既了昔非,方申正義。四門始末,次第相由。 初門中。 問:經論明體,其相不同;四分一宗,當須定指? 初門問中,上二句通示諸部差別,下二句別推本部所宗。 答:首題所出,可不知耶?此方盛弘假、實二解。成論所辨,正通四分曇無德宗;雜心、俱舍,乃解十誦薩婆多宗。 答中。初略指今宗。羯磨首標曇無德部,自可知故。此下,次對辨假實。小教入道,不出四宗:一、空,二、有,三、雙,亦四、雙非。今取此方盛行,故唯有二。言假宗者,彼明諸法緣生故空,故名空宗;但有名字,故名假宗。又深取大乘空義,故名經部師。實法宗者,彼明我、人等假名是空,陰、界、入等並是實有,亦名一切有宗,亦即毗曇部。 故律明色,眼識能見,異於毗曇根能見也。諸有結、正,並問何心,故云造善見三業?當審觀其意,不同彼宗身、口七業,皆是色中有損益故,余不具出。 次科有二。初明根、識異。四分且舉眼根,余根皆爾。既推心、識有所分別,則顯通深,但不談七、八與大異耳。毗曇不爾,既不推心,故唯根見。眼、耳、鼻等為浮塵根,見、聞、覺、知即勝義根。二皆是色,唯意是心。諸下,次明結、犯異。結正,即結篇聚正罪。律中:凡比丘犯過,問佛求決。佛問:汝以何心犯?有心則斷成犯,無心則雲不犯。此明兩犯由心也。故下,即律序偈。雖具三業,主在於意,故偏審之。彼雲備具三種業,則通於持、犯。今此易之,且據二持為言。彼宗不爾,七支並判色聚所收,故云皆是。色中,即雜心。雲色者,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大故。有損益者,示彼所計。如善戒,持則體肥,犯則戒羸;罪業,造則更增,懺則除滅。由有此義,故立為色。如上雜心,因四大者,亦彼所計。能造是色,所造亦然。彼宗立色,不出斯二。下指余者,如後五義,顯示分通,全乖小道,此且略之。 二、陳體狀 體謂業體,正是戒法所依本也。經論所談善惡,業者名也;今述作無作者,業之體也。混名從體,一也;離實談名,異也。 第二、定名體中。初示體相。思願要緣,攬法成業。故塵沙戒法為能依,業體無作為所依也。經下,次會名體。諸論明善惡業即作無作之名,作無作即善惡業之體。作與無作,二俱名業。業名是通,作無作別,混名從體。一者,名體相即,故離實談名;異者,名體兩分,故混猶攝也。 多論陳體,教無教也;成實雜心,作無作也。皆略名銓體,義說動靜,而難顯其相,如諸塵也。今且依俙如論,兩傳寄之取狀。 次指體中。初示諸文。多論教無教義,篇首已釋。俱舍名為表無表者,取表示義。雜心體同多宗,名濫成實。略名謂不論善惡業也,詮體謂唯明作無作也。動即是作,靜即無作。如諸塵者,取相類也。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耨(彼最細色,天眼能見。阿耨翻無上),七阿耨為一銅上塵,七銅塵為一水上塵,七水塵為一兔毫上塵,七兔毫塵為一羊毛上塵,七羊毛塵成一牛毛上塵,七牛毛塵成一向游塵(應是戶向中飛塵),七向游塵成一蟣,七蟣成一虱,七虱成一?麥等。今下,標。今釋依俙隱約之貌。相既難顯,且寄兩宗之論;出其相狀,即彰此門陳體。且依二宗所計,至後正義三宗分別,始是今師正出體相。 先依本宗,假名出體。 言作戒者,謂始壇場,終白四法,緣構成者,諸師約文,有多解釋。 假名宗作戒中,初科。初略示。標始終者,示時之分齊,始自請師,終三法竟。緣構成者,正示作義。諸下,次標舉。 或言色心為體,故論說云: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身業亦爾,論其身口,乃造業具,非善惡體。如無心殺人,不得殺罪。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 初師示體中。初准論立義,即本成論。色心即總三業。拜跪登降是身,陳乞對答是口,此二並色。色不自發,要由心助,故兩兼之。非直音聲,直猶獨也。論下,釋成。身口非記,實不能造,假之成業,故云造具。如世器具,要假人用。如下,舉例。律殺戒中,心境迷忘,一切無心,並開不犯。故下,引證。皆但是心,謂心王也。心王起意思,意思起身口。若離心王,三業無托,故三並無也。 若解色為業體,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何得名業? 次科多宗所明身、口二業,悉判為色,故此攻之。五根、五塵、四大為十四色,業取有記、無記、非業,罪、福即是善、惡。 有人言:以色、聲為身、口業體。故論云:身、口業依止四大,意業依心。若身業非四大為性者,意業依心,亦不應以心為體。故知身業以四大動故,名動為業。業即四大,更無別體。若論口業,四大相擊,於中出聲,聲成音曲,有所表彰,以為名、字、句,還即此名、句為口作業。業無別體,用聲作體。 次師,初科。初立義。此師但取前色,離為色聲,不談心造,頗符小教。故下,准論反質。彼分三業,所依各異。身口既依四大,故不應以心為體。故下,正出體相。初明身業。四大是色,色動為業;動無別體,即色是體。若下,次明口業。聲非報法,由擊而發,音曲是業;音曲無體,即聲為體。 問:此宗五塵非罪福性,何得以色聲為體?答:非外五塵及報色,不妨內方便色也。又云:一念色聲,眼耳所得,非罪福性;相續色聲,法入所攝,意識所得,是罪福性。故論云:名字句者,是法名聲性,法入所攝。 問。答中,初難。此宗即成論。前雲十四種色悉是無記,今明色聲,故摘五塵為難。答中,初簡色體。一、簡外塵。由是內報色聲,非無情外物。二、簡內報。謂取方便動作,非頑然報法,故云不妨內方便也。內即對外,方便對報。又下,次辨業性。瞥爾一念,見聞非業,即屬色聲二入。緣慮相續,則有成業,即落法塵,故云法入所攝。謂拜跪俯仰,為目所緣;陳詞乞戒,為耳所屬,故云意識所得(有雲三師七僧意識得者,謬矣)。既為意得,關乎內心,即成記業,故云是罪福性。下仍引論,且證口業。是法名聲性,謂是法之名句。聲為體性,判歸法入,明非心業。 問:若色為業體者,何故論雲口業者,非直音聲,要以心力助成?答:聲為業體,以心助成名字句也。用此名句,即為口業。心是助業之因,非正業體。 次難:既不許心為體,正違上文,故須通釋。答中,心可助業,而非正體。 問:前言離心無思,無身口業,而心即思體,身口業起亦不離心,應同用心為體?答:破外人義,思心同時而體別,故言心即是思。然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故。又破外道身口二業不假心助,故說離心無身口業。 第三難中,違前論文推心之義。答中,即約破邪釋通論意,欲顯彼文非正明體。初破思心體別,思從心起,言體未必有用,言用其必兼體,則顯體同異於外見也。又下,次破身口不兼心,故明心助以反邪論。 問:第三羯磨竟時,身業相續,為眼、意緣,可說身作戒體;依聲、名、句業,不可相續現,非耳、意所緣,應無口作體? 第四問中,前立相續,色聲為體,故生此難。初敘身有相續義。始終現前眼意緣者,眼根分別,意識所得,故兼兩根(古謂十師眼意緣者,非)。依下,次難聲無相續義。由前陳乞,正加羯磨,受者無聲故。耳意緣者,亦同上釋。 答:身業依色現。青等眼所得。亦為意緣知。是身作戒體。語業依聲發。無記是方便。非常為耳得。故至羯磨竟。遠從要期生。說有二業體 答中,初釋。初明身作。體青等者,略舉顯色,眼所矚者。語下,次明口作。無記是方便,謂此語聲體是無記,前加三乞,故是方便。乞已默受,故不常為耳意所得。羯磨竟時,雖無語聲,取前求乞之心,成口作業,故云遠從要期生。身兼口作,故云二業。 又云:世相義斷續,皆為成一受,前乞已告情,後加是眾故,不容相續現。 次釋上二句。釋通世相,即是事儀。口作有斷,身作常續,事雖斷續,同為成受,故說二業。前下,示口斷義。正加須默,理不容續。 又解: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 三、釋中,成宗身口有互造義,如勸嘆令死,即口造身業;現相表聖,即身造口業;今身跪受,表示乞詞,即非斷義。 二、解無作者,謂白四所發,形期業體,一成續現,經流四心,不藉緣辨,任運起故,三聚之中,非色心攝。 無作中,初二句標簡。言所發者,簡作戒是能發形,期簡作戒止在一念。一下,釋相。一成續現,指成處也,謂三法竟一剎那時。經四心者,顯常存也。識、受、想、行,謂之四心。不藉緣等,示名義也。謂此業性,任運增長,牽生感果,不由於作,自然而作,故名無作。三聚下,判屬法聚。彼篇立四聚攝一切法:一、色聚(攝一切色法),二、心聚(攝一切心法),三、非色心聚(攝十七種法,名不相應行,無作當第十七),四、無為聚(攝三無為:虛空、擇滅、非擇滅)。 言非色者,既為心起,豈塵大成?故言非色。五義來證:一、色有形相方所,二、色有十四、二十種異,三、色可惱壞,四、色是質礙,五、色為五識心所得無作。俱無此義,故不名色。 釋非色中。初約能造對簡。塵即五塵,大即四大,二並是色,非彼所成,明非色法。五下,次約色義反證。即上塵大具此五義,無作不爾:一、非形方,二、無差異,三、不可惱壞,四、非礙,五、非對。十四種如前,二十種即顯色十二。形色有八,如後自明。惱壞者,論云:是色若壞,即生憂惱。又云:有情有惱,無情有壞。五識心即眼、耳等,五識所得即五塵也。 言非心者,體非緣知,五義來證:一、心是慮知,二、心有明暗,三、心通三性,四、心有廣略,五、心是報法。 非心中,初句對簡。謂無作業,體非覺知,不能緣慮,與心體異,故號非心(古雲不可緣慮而知者,非)。五下,反證。心具五義,無作反之。初非慮知,即是上義。二謂頑善,無有愚智、迷悟之異,故無明暗。三唯是善,非惡、無記(惡則反之)。四唯一定,故無廣略,謂意根為略,四心、六識乃至心數則為廣也。五是三業造起,故非報法。 故成實云:如經中說:精進感壽長,福多受天樂。若但善心,何能感多福?何以故?不能常有善心故。 引證非心。初段中經文。論家自引精進是作,壽長是現報,福多謂無作增長,天樂是生報。若下,論家顯示經意。人心不定,豈能常善?此顯無作一發已後,任運增多,不假心作,即非心義。 又復意無戒律儀。所以者何?若人在三性心時,亦名持戒,故知爾時無有作也。以無作由作生,今行不善心,何得兼起作,又發無作也?由此業體是非色心,故雖行惡,本所作業無有漏失。 次段,初引論,謂意思中無有戒體,顯是非心。三、性心者,謂余善心及惡、無記。彼論云:若人在不善、無記、無心,亦名持戒。疏家易之,即合無心歸於無記。 爾時無有作者,謂意入余性,無有造作,卻名持戒。即知無作任運常存,故名持戒。(有云:本論作有無作,但是論文寫錯,不須妄釋。)以下,疏家委釋,又二:初釋爾時無有作義;由下,次釋三性名持戒義。 故彼問曰:若無作是色相,有何咎?答:色等五塵非罪福性,不以色性為無作也。又如佛說:色是惱壞相,無作非惱壞相,不可得故,不可名色。 次證非色。初問答中。若立為色,有二種過:一、非罪福性;二、是可惱壞,如五塵、四大,具有惱害損壞之義。論云:無作惱壞相中,不可得故。今文似多非字。 問:無作為身口業,身口業性即是色也?答:言無作者,但名身口業,實非身口所作,以因身口意業生故,說為身口業性。又無作亦從意生,如何說為色性?如無色界,亦有無作可名色耶? 次問中,身口是色,業性亦應是色。答中,初正名義。實非身口作者,以三性時無有作故。因身口意生者,謂從本作得名故。又下,次彰非色,有二:初、約能造,詰其所發;如下,二、約空報,質其因業。毗曇說無色天有色,今此成宗雲彼天無色。然生彼天者,必因戒定無作之業,即顯無作非色明矣。 故涅槃云:戒者,雖無形色而可護持,故知非色也;雖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具足,故非心也。 涅槃中,此明無作決然是有,恐謂體非形體而不修奉,故兩勉之。心隨境生,則有觸對;無作不爾,故云非也。 十住婆沙云:律儀善根有二種:作者是色,無作非色。 婆沙中,律儀善根,即本受體。 問:色等是無記,無作善惡性,不用色為體,作戒善惡性,應非色為體?答:無作在後生,作戒依色滅,若是同時者,則是色無記,故滅已方續生,不用色為體。作戒與依色,同時體用生,不即不離故,還用色為體。 第三難中,上三句敘無作非色,下二句難作戒立色。答中,初答無作。不與色俱,故不兼色。作下,次答作戒。與色同時,故須兼色。色為作戒所依,故云依色。色即是體,作戒為用。記、無記別,故不即;即體成用,故不離。問:如上二師,論作戒體,並雲心力助成,如何分異?答:前立色、心,心能成業,身、口是具,故心為正。後取色、聲,即色為體,假心兼助,故心為旁。問:二師並雲依宗立體,何以不同?答:二並據論,所見有殊。前談心造,正取分通;後明色造,欲存小教。問:鈔疏前後並取初師,今出次解,為取、不取?答:初師深窮業本,於理為長;次解曲順宗途,在教為當。今家從理,多用初師;欲辨教宗,仍通後解。問:一念、相續,如何分異?答:瞥爾眼見,名一念色;重緣籌慮,名相續色。一念屬前眼根,相續屬後意根,故云意識所得(聲、香、味、觸亦然)。即知意根通緣五塵,通歸法、入也。問:有犯則體羸,四舍則戒失,那雲無惱壞耶?答:缺行故羸,本得無損;教權故失,業性不亡。此即成宗通深之意。問:無色天為有色否?答:小教但說大種粗色,彼天既無,故云無色。大教既談識種細色,不妨彼有定果之色。余如別說。 二、依實法宗中分別二戒者,計非四分所通。然律中明五陰五相,遠近內外,亦有兼故,又重出也。俱是佛教,機執不同,五百身因,無非正說,今為六位。 實法宗中。初科。初標宗。二戒,即作、無作。計下,示意。初敘難。然下,決通,有二義。初約相兼義。以淺不通深,深得兼淺,所以假宗亦談實法。受戒犍度:佛為五比丘廣說五陰,乃至一切色,過去、未來、現在色(過去已滅,未來不至,現在已生未謝,此為一相),若內若外(內謂自身,外即他身,或以情非情分之),若粗若細(有對為粗,無對為細,或約物有大小分之),若好若丑(不染色為好,染污色為丑,或約人物美惡分之),若遠若近(有雲去來為遠,現在為近,此即濫上三世,或可耳目不到者為遠,可到為近),一切色非我非彼,非彼所非我所(上二非我見,下二非所見),應作如實正觀智慧(作此觀智,是實非邪)。受、想、行、識,亦復如是(一一具上五相)。次約正教釋。方便之教,理非一定,機執雖異,佛意常融,故此明之,不妨兩是。下引事證,即涅槃文。彼云:五百比丘問舍利弗:佛說身因,何者是耶?舍利弗言:汝等各正解脫,自應識之,何緣問耶?有比丘言:我未得正解脫時,意謂無明即是身因,作是觀時,得阿羅漢。復有言:無明、行、識,乃至五欲,即是身因。如是各各自說己所解已,共往佛所。舍利弗白佛:如是諸比丘,誰為正說?誰不正說?佛言:善哉!一一比丘,無非正說。今下,總標。 初、有為、無為分別者,二戒俱有為,非三無為也。由假緣成,得彼業體,四相所為,有失壞也。 初位中,初判定彼宗。一切色心等法皆名有為,唯三法名無為:一、虛空,二、擇滅(有學地修慧破惑,故名擇滅),三、非擇滅(無學身智俱亡,名非擇滅。或可約有餘、無餘二種涅槃分之滅,即滅諦空理也)。由下,出所以。四相者,雜心云:一切有為法,生住及異滅。或可即指能造四大,故云四相所為。 二、就有為三聚分別。 二中,彼宗亦立三聚攝法,但無作法在色聚收,與前為異。 二戒俱是色聚所收,以身口七業皆色損益。若以心為業者,心念殺盜亦應犯故。其實不爾,但以小機力劣,不約心論。且就身口發無作體,還防身口粗現業非。 義釋中四。初判定。二戒即作、無作。以下,次釋意。身口七業,持之則損惡而益善,毀之則損善而益惡。既容損益,故歸色聚。若下,三、斥他宗。彼宗不論心犯,故有此難。然大乘瞥爾,四分重緣,亦據方便,不成果罪。其下,四、彰教意。無作為能防,七支為所防。以色防色,是彼所計。 故涅槃云:從於身口,獲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所受戒,不名漏失。又心論云:無作假色,牟尼所說等。 次科涅槃。初敘從發;以下,次顯常存。兩言無作色可為。今據心論,上句示體,下句指證。既是佛說,可驗得實。問:前引涅槃,雖無形色,以證非色,何以相違?答:經收眾計,前後不定。但執則俱非,了則皆是,不足疑也。問:心論假色,從何得名?答:即如下云:如法入中,無作假色。此謂對前五塵實礙之色,故名假耳。問:天台菩薩戒疏出戒體云:不起而已起,即性無作假色。與此何殊?答:彼明真性隨緣變起,全性成色。對真名假,名濫體別,不可混同。問:假色與下,細色何別?答:若比心論,則名、體俱別;若對戒疏,則名、別體同。由心所造善、惡業種,微細難知,故名細色。余如後說。 三、就色聚三色分別。 此十一色,義束為三:如身色等,為眼所屬,名可見有對;如五根、四塵,名不可見有對;如法入中,無作假色,是不可見無對。 第三,總束中。十二入中,除意是心,餘六塵、五根,名十一色。色塵一種,見、對兩具。五根、四塵、九色無形,故不可見;根、塵相偶,故云有對。法塵中色,見、對俱無。 今此二戒,三色所收。身、口、色、聲二法業性,俱作戒體,非餘八色。二、無作者,同用第三無對為體。故心伽二論云:身作可見有對,口作不可見有對,身、口無作俱不可見無對。 正配中。初總示。身下,別配。初配作戒。身色即初色,口聲即次色。二下,次配無作。身口所發,故云二無作也。故下,引證。雜心、伽論,文同合引。 所以名無對者,有對有三:如五塵、五根障礙有對,二、五根、七心境界有對,三、能緣、心所緣有對。出過此三,故曰無對也。 別釋中,即分十八界為三有對:初根塵明對,五塵、五根各對不通,故云障礙,即收前二色也;次根識明對,六識並意根,七並屬心,根、識不濫,各有分齊,故云境界;三、意法論對,能緣是意,所緣即法。問:無作假色既屬法入,為意所緣,何以得出第三有對?答:後總明中,自有問釋。 四、就色聲本報方便分別。 第四標中,本報即四大,方便即四大動用,此但簡二作,無作則非二色所收,如下自見。 身口作戒,以方便色聲為體。 二、作標中,身作簡去本報,但取方便;口作唯是方便,則無所簡。 就前身作是方便而非報者,故心論雲身動身方便,故由報色鼓動方便,方便感二戒也。 身作中,初科。初牒示。故下,引據。身即本報,動身即方便。由下,釋所以。雖依本報,若非運動,無由成業,故云方便。感二戒,即作與無作也。若據無作,下文自明。此推能發,故探明之。 問:如何取別?答:亦一異也。鼓動報身,成方便色,如屈申跪拜,何有異也?又解:不一有三別:任運酬因是報義,長短高下是方便;報色唯無記,方便通三性;報由往業生,方便由現起。如水波喻濕動之相,可以明也。 初問欲明二色差別。答中,初句總答,鼓下,別釋。初明亦一,以方便色全報動轉,無別有體故。又下,次明亦異。初別舉,有三:初是動靜異,任運酬因,非造作故;長短高下,即屈申拜跪,有作用故;次約三性異;三、即過現異。如下,總喻。水濕喻本報,波動即方便。 問:方便以報為體,現色是無記,何得說記業?答:色無善惡,從方便緣故說善惡。 次問:方便無體,全依本報所依現色,體是無記,則非記業?答中,初示本報無記。從下,次明方便有記。 若爾,經云何言善惡二心起時,則善惡二色相現者?心論又云:以清淨心,動身口色。答:從緣兩現。不妨彼報體是無記,由心善惡,方便轉現。如刀照面,長廣不同,像轉從緣,而本面不改。體雖無記,不無相善,順上文也。 轉。難中,上雲色無善惡,則違經論,經兼善惡。論雲清淨即是善色,則顯色有善惡,那雲無者?答中,初正答從緣兩現。緣即心境,善惡由於心境,本報體還無記。由心善惡,釋上從緣。文但舉心,心必因境。方便轉現,釋上兩現。如下,喻顯。刀喻心境之緣,面喻本報,像喻方便。體下,結合。方便轉現,故云相善;不違經論,故云順上。問:經雲心起,何不推心分善惡耶?答:彼宗二業,不談心故。問:心論既同彼宗,那雲心動色耶?答:彼宗非不明心,但心為遠助之緣,非正業體,故云由心善惡,方便轉現是也。 言口作戒,唯是方便,以聲非報法故也。 次口作中,據聲相差別,莫不酬因,但由鼓擊方生,故唯方便,並非質礙現色,故非報法也。 二種無作、非報、非方便者,以從作戒起故;作戒既非報、是方便,明知無作、非二色。 無作中,初科,但約作戒相反,以顯無作非是二色。 故涅槃云:非異色因,謂非報也。以報是方便色因,方便非報,故說為異。言不作異色因果者,謂非方便色也。以方便是報色之果,報非方便,故說為異。是以解者雲非二色。 次科,初解中,初釋經文。此文來意,如次師引。初句,方便望報,方便名異色,依報而起,故報為因,意謂無作非方便所依之報色。次句,報望方便,報名異色,方便成事,故方便為果,意謂無作不作報色所起方便,即顯無作非二色也。是下,次結體相。而雲解者,即指前科。 又人解云:如涅槃說:菩提王子意疑比丘,餘二性中何不失戒?佛答:非異色因等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本受不失,唯就方便色中辨之。非異色因者,非受中作也,以作但一念故。不作異色因果者,又非隨行作、無作也,以俱短故。既非此二,明是受體無作形俱,縱入余心,不名失戒。即心論解無作云:如善受戒,穢污無記心現在前,故法隨生,不名漏失。 次師解中,初引本文。彼三十四捲雲:菩提王子問佛:若有比丘護持禁戒,若發噁心,失比丘戒否?佛言:戒有七種(七支),從於身、口有無作色。以是無作色因緣故,其心雖在惡、無記中,不名失戒,猶名持戒。又問:以何因緣名無作色?佛答如疏。餘二性者,即惡、無記。唯下,次示義釋。初句判定。作戒已非報故,無作但非方便耳。非下,別釋。初句作望無作故。作是異色,發生無作,故云因也。但一念者,極謝處也。次句言不作者,謂非是受體所為也。作是異色因,無作是果。亦望受體無作,故名為異。隨戒臨境,境謝則止,故云俱短。上並簡非。既下,顯體。余心亦即惡、無記。(懷素疏中破前二解,別立解云:謂元受戒善心色因,非彼惡、無記因,故言非異色因。但由感得自類善果,不必能招惡、無記果,故云不作異色因果。此以善性望餘二性為異色,則非對前二色也。)即下,轉證。穢污即惡性。諸文但云二性,意以善性是本所宜故。前雲三性,據余泛善故。 五、就方便色聲三性分別。 身口色聲,局善非余,如論文以善淨心動身口,故名善作等。 第五,作戒通簡中。此論戒體,故局善性,非餘二性。文證同前。彼文具論三性,文云:善者,淨心、身、口動,如施、戒等;不善者,不善心、身、口動,如殺生等;無記者,無記心、身、口動,亦如是。故云等也。 然初色中有二十種,謂青、黃、赤、白、光、影、明、闇、煙、雲、塵、霧,此十二色俱無記故;高、下、長、短、方、圓、斜、正,此之八色通三性也。身作戒者,唯取後八,來、往、跪、屈,局收善性。 別簡色中,初列諸色。青等十二,體貌顯然,名為顯色;高下等八,相形乃見,名為形色。前局無記,俱非情故;後通三性,該情、非情故。身下,次明今體,簡判色性。往來跪屈,則有高下、長短相故。 就三聲中,簡不受聲,如風、鈴等,體唯無記,不發業性;取餘二聲,謂因受聲,如言、令等,及因俱聲,如擊、鼓等,俱通三性,今取善聲為口作體。 次簡聲中。初列諸聲。不受者,謂諸無情物,鼓擊發聲,無執受者故。取餘二聲者,皆發業性,故通舉之。准明口作,止取因受耳。言因受者,謂有四大為因,鼓擊發聲,有所分別。執受因俱者,情與非情兩相兼故。因受通三性者,言令善惡、醉夢、無心中語。因俱,如擊鐘鼓、講法、禮誦為善,作樂、誡兵等為不善,無緣妄擊等為無記。今下,次克定今體。簡聲局性,則無通濫。 言無作者,通於二性;無記、非業,局論禁警,唯局善性。 無作中,初通明;局下,明判。禁警,即今戒業。 六、始終分別 此善作中,義通始終,核論成業,據終非始。以從請師至二羯磨,要心未暢,善而非戒;第三唱已,剎那思滿,即善是戒。 第六,唯明作戒,不說無作,故先標雲善作等。初解中。初文前判定;以下,釋所以。彼取業成,方得名戒。 問:一切善作,儘是戒不?答:律儀所攝,善作名戒。自餘十業,但單稱善,不名為戒。 問中,欲彰戒善別故。答中,初判今作戒。自下,次指余泛善。戒有二義:一、有本期誓,二、遍該生境。余善反之,故不名戒。 又解云:始終通收,並作戒體。若唯一念,前緣不如,亦應感戒。然既不爾,故知通收。又身口色體,為發戒緣。身作色者,始終相續,為眼所見;口止之業,非耳所聞。若唯第三,當時無聲,應無口作,故知通緣。至三說滿,論家克取成就為言。 次解立理中,初正立;若下,反質。初舉前緣不如難;又下,次約口作止息難;論下,通前論意,理無所妨。 有人云:唯第三法一念而得,不妨身相表口業故。 覆救中,即前雲身口得互造,前跪表言故,此則顯有口作,還歸前義。 今解:戒是有為,緣成緣法,不請不乞,後戒無從,理須如前通始終也。故光律師因立三喻:如麝,如輪,如獨樂也;桑揄,報色也;匠治,方便也;與繩俱轉,作戒也;廢繩獨轉,無作戒也。善生經中,亦同斯喻。 今斷中,初敘法假緣,後戒即是無作。理下,正判克取。次師故下,引喻有三,但釋獨樂,今效配之。麝身如報色,割取如方便,以香熏物如作戒,香去氣在如無作。輪謂車輪,木體匠治,運動自轉,比上獨樂,合法可見。引此可證作戒通於始終。下指善生,即如前引,如人手執極香臭木是也。問:此明身口色聲,與成宗次師何異?答:前取相續,法入所收;此宗不立相續,唯歸前二所攝。 上通為言,作、無作戒,俱色為體。故涅槃云:戒有七種,從於身、口,有無作色。善生經云:是十種法,或有作色及無作色,謂有莊嚴及成已者;或有作色無無作色,謂無方便及成已者。故薩婆多云:初念戒色,第二念戒色等。故知俱色。 明體相中,初科。初總示。六門簡辨,故云通也。故下,引證。涅槃從身口者,即作色也。善生中釋雲莊嚴者,亦即方便,變其語耳。兩雲成已,即所發業。問:既有作色,那雲無方便耶?答:身口雖動,必加虔恪,有成業用,方名作業,故號莊嚴。苟非專克,雖徒運用,二戒俱無。即如上引手執木石,喻之可解。如多論云:若輕浮心,但有教者,亦止空動,不發業性。准知作戒必取發業,不唯身口動作而已。婆論初念具兼作與無作,第二念但唯無作。故下一句,通結三文。二戒俱色,所據明矣。 問:無作非對,復非可見,云何名色?答:不以見對用,解於色礙,故名為色。無作雖非見對,然為四大造,更相障礙,據所可分,故名色也。 問。答中,初難躡前三色所判。答中,初立義。色具二義:一、對,二、礙。今此無作,具下一義。無下,釋成四大,謂地、水、火、風,有內外兩別,此即內四大也。俱舍名大種所造,大取廣遍義,種即因生義。即雜心云:一切身口業是色性,因四大造故,由能造是礙。故所造業,身、色、口聲,善、惡、無記,體性各異,故云更相障礙。歷然不混,故云據所可分。 問:無作是色,色即是礙,復對意根,即是障對,如何上言出三有對?答:障對有二義:一者、能所俱對色故,二者、能所兩緣俱障礙故。如眼唯見色,不聞聲故,名障礙有對。無作不爾,雖對意根,通緣非礙,色非色別,故非障對。 次難問中,初二句承上答文。次二句躡前三色中,判在法入,故對意根。即是障對者,障即是礙,雙括兩文,難前無對。答中,初泛敘對障。初義,五根是能,五塵為所,二並是色,此即對義也。次義,五根不能互緣,五塵不能互入,文舉眼根,餘四例爾,此即礙義也。無下,正通來難。雖對意根等者,能通而所礙,反上次義。意根通緣,落謝五塵,如前已說。色、非色別者,能心而所色,反上初義,故非障對。雙結兩非,故出有對也。 三、列異執。 自金河已後,名教互張,五部十八,隨機而舉,各謂指南,皆通經論。年代綿遠,余執漸離,唯婆多、正量、上座、大眾,斯之四宗,今盛西域。此方所傳四部,乃翻今時弘者,曇無德部、薩婆多部最為殷矣。 三、列異執。法執中,初科為二。初敘西竺分宗。金河者,河中產閻浮金,故以為名。在拘屍城西北三四里,西至娑羅林不遠,即如來入滅之處,謂佛滅已來也。名教互張,此句總舉四位分部。佛初滅度,迦葉結集,即分二部:一、上座部,窟內五百羅漢集者;二、大眾部,窟外千人集者。一百年後,分為五部;四百年後,分十八部(或二十部)。下雲余執漸離,即五百部。隨機舉者,推分派之由。各謂指南,明所見之異。皆通經論,示所宗也。綿即是長,婆多是五部之一,正量即十八中一,上座、大眾即根、本二部。此下,次明此方傳譯。初明翻度。言四部者,僧祇本部之一,十誦五分,四分即五部中三。今下,次示弘傳。二部最殷,即空、有二宗。殷即訓盛。 然諸講士,偏競不倫,各尚學宗,鮮懷通量。自晉南遷,迄於陳世,釋門義府,多師成實。彼土傳律,偏弘十誦,以假名宗,出有部體。中原擾攘,聲教奔飛,元魏、高齊,大弘心論,便依多雜,出四分體。 別示此方中,初科。初敘偏執。倫,等也。各尚學宗,黨所習也。鮮懷通量,無大見也。自下,次敘宗亂。初明南朝。古晉自宣帝至愍帝,凡七帝,皆都中原。至元帝渡江南,始鎮建業(即今金陵),凡十一帝。自此分東西兩晉,自東晉及宋、齊、梁、陳,並都江南,故云南遷等。義府即學舍異名。彼弘十誦,乃准成論,立色為體。中下,次明北朝。中原即京兆。自西晉已來,分為十六國,故云擾攘,即罹亂也。奔飛謂零替也。元魏、高齊,並都於彼。元是魏姓,簡曹魏拓䟦魏。高亦北齊之姓,簡南齊蕭氏。彼弘四分,乃依雜心多論,立非色心為體。 後有碩學,通觀兩宗,雙出二體,各用開律。 次科碩學者,美其通博,未知何人。此師即依成實出四分體,准多雜出十誦體,故云通、觀兩宗等。前文定宗,即准此師。 略敘其說,須得本致。故法正部難曰:無作是色,何故雜心界品云:無作雖非礙,以作是礙故,彼亦說為礙,如影隨樹動?又業品云:強質名為色,無作亦非色也。 三中,初科。初二句標示。恐人不曉,諸宗顛亂,故略敘之,令知來致。故下,引難。法正部即弘四分者,反據離心難彼有部,不合立色。界品既雲非礙,顯非是色。望作說礙,無作非礙,影隨樹動,法喻可見。業品明雲非色,不足疑矣。 彼部通曰:言無作非礙非色者,不同可見不可見有對色礙,故言非色非礙,非不是無對色礙。若聞無作雖非色礙,謂是非色礙者,即界品云:過去色雖非礙,曾礙故;未來色當礙故;現在微塵雖非礙,眾微集則礙。豈以微塵不可觸,而得名非色?然則微塵是微色,即是微礙。故知非者,謂非粗現之色礙也。 次科。初釋通前文。非礙非色,牒上兩文。有對色礙,謂五根、五塵;無對色礙,即法入假色。若下,引論反質,又三。初引文。彼三世色並雲非礙,不可執此便雲非色。豈以下,質謬。然下,顯正。粗現色者,如前十四、二十等。且明假宗引據之誤,必應實宗反用成論,避繁不引,故云略敘耳。 上明法執,次明迷執。 迷執中,初科。問:二執何分?答:法執則出體依宗,文據參亂;迷執則出體差互,文義俱乖。莫不是己非他,並歸備計故也。 如戒一受,願行須同,焉有受依假宗,隨行實教?故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及論隨行,皆依有部行學。非唯體相乖各,亦乃緩急隨情。至於戒體,理事不同。 列示中,初文。初敘受隨。必同願行,即是受隨異名。二戒相副,不當差互,故云焉有等。故下,明此方參亂。神州一統,謂此方一統之內。以曹魏時,曇摩迦羅依四分宗,始行受戒。自此至今,天下同遵。他部雖翻,未聞有用,但制行受,未有廣律。至姚秦時,先譯十誦,人即依承,後翻四分,置而不用。至元魏法聰,首講四分,人猶執舊,故多依有部也。體相乖各,行不副願也。緩急隨情,教不歸一也。上取宗亂。至下,次標體乖。理事不同者,初師依理,余皆約事。 如昔光師依理明體,謂此聖法能為道務,如鈔所顯。 正列中。光師,即元魏慧光律師。依理者,言理有二:一者,大乘實理,即常住真心,不生滅性;二者,小乘權理,即生空真如,生滅盡處。但云依理,為依何理?又戒由造作發生,理是天然本爾。又戒是緣生,理本無生。若雲此法能為道務者,且法是能趣,道是所證。今明法體,而乃遠取所證之理,即今法體為是何物耶?今之禪講,多墮此見,狂簡斐然,何足議也?指如鈔者,即標宗隨相明戒法中。 齊末立體,即受五緣,由此體具,便感前法,此則說緣為體。 次齊末者,即高齊法願律師。五緣,即能受人等五種總緣。此五乃能成之緣,戒業是所感之法。今若指緣為體,所感前法,為是何物。光師求之甚遠,願師取之太近。中間法體,杳然莫知。豈非業理幽微,非常情之所測乎。 河北魏部,雖依法數,正解四分,偏廣多宗。 三中,魏部即今魏府,法數謂法相名數,宗部各殊。然彼諸師名數,乃依四分出體,反用多宗,即用色為假宗體也。 江南晉師,崇尚成實,依論出體,用通十誦。 四中,晉師即東晉已來傳弘之者,依成實論出十誦體,即用非色非心為有部體也。 斯並宗骨顛倒,理味差僻,摘揣過濫,何可勝言。 總責中,宗骨顛倒,即後二師;理味差僻,即前二師。或可四師並具二過,不唯此二,過濫尤多。如上略述,故不勝言。唐朝懷素,還依有部,立色為體。近世霅川岳師,融會假實,以為一見,乃謂成論非色非心,還即是色。鈔文既雲非塵大之色,明知是細色耳。且空有兩宗,豎義立體,迭互斥奪,矢石相反,如何和會,以為一見?若體不異,何用分宗?又但妄雲細色,不知細色是何等物?問:彼據天台妙玄云:成論人云:色是無教法,不至無色界。豈非成宗自召為名?答:此乃成論諸師牒難有宗之語,謂若以色為無教,則應不至無色界。無教既至彼天,則顯非色明矣。不究本文,妄引為據,聾瞽來學,為害甚極。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