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三

四、收難中,三門分之:初、總明盡不;二、以八難收;三、以三障收。 就初門中。 言不盡者,如多論云:凡受戒法,要以勇猛決誓,斷惡為先,後依緣受,方發戒也。諸天著樂,善心微弱;餓鬼身心,常焦熱惱;地獄苦楚;畜生業障。雖經說齋,但得善行。如上諸趣,皆無得戒也。四天下言,北方難地,以福報障。又愚痴故,無有佛法。唯三天下,人有四種,男女黃根,唯二具得,黃根則障。就男女中,五逆、污尼、賊住、越濟、淫母、斷善,俱不得戒。大而言之,受佛法者,蓋不足言。如上人畜,成受三歸,無感戒也。 第四,收難。前明不盡。引多論中,初敘本因。諸下,次簡障難。初約趣簡。天與鬼獄,並非人攝,即簡非畜也。四下,次就人趣。約四洲簡。北洲人壽千歲,珍寶飲食自然,故是福報;著樂無厭,故是愚痴。人下,三、就三洲。約四報簡。二具謂根,具者黃根,即黃門二形。就下,四、就男女。約諸業簡。越濟即破內異名,邪正不攝,故名越濟。上之四位,總攝十四。前引多論,犯五、八、十重者,受戒不得,即為邊罪,通為十五。淫母與斷,善在十三。外大下,三、總斷。蓋不足言,謂必須淨器,諸餘雜類,不足言也。 善見云:黃門、畜生二根,賊住壞,尼破。內六人不障天道,但障聖道。若五逆者,人、天、聖障。 善見中,初六人可以誘之,人、天必不能破惑證聖。五逆是無間業,故障人、天、聖三道,文無邊罪。非人義,准前收非人,後收邊罪。 僧祇中,不生羯磨事,謂十三難人及惡見沙彌。更有四人共有一怨,俱欲出家,路逢本怨:初人張弓,二者欲射還止,三人射而不死,四人斷命。此並輕躁無志。初二已出家,不應驅;後作惡,應驅出;後二並驅出。 僧祇中十三,同上惡見沙彌說欲不障道,更四人者,並退道人,故云無志。初二方便即止,不應驅出,即許得戒;後二共殺,二並驅出,即是難攝。 了論云:律中說二十人不得戒,如作誓言:我非比丘,永啞永聾,不乞戒人,永遮不得。 了論二十者,彼云:何者二十?五黃門(四分合一)、五無間人(即五逆也)、污比丘尼人、誓言我非比丘人、偷住人、龍、夜叉、啞人、聾人、啞聾人、不乞戒人、遮人(即小年無衣缽等諸遮也)。對今四分,十種是難,余並遮收。 義說無根一道,痴鈍狂昏,無衣缽等,乃有眾也,且列十三。 義說中且列六種,而雲等者,示其不盡,無根謂無男女形,一道即大小同處。 若無前難,問者得戒,不問不得;余不列者,有則不得,交是戒障;無不問者,得戒無違故。 成否中,初斷十三難;餘下,次斷余難交俱也。 又人解云:戒中說者,收難並盡。何以明之?此中要取有心乞戒,雖作法加,障得名難。余有不至,入別難收,非此重攝。如畜生者,能變來乞,故號為難。自余畜生,本無有心,義何說難? 攝盡中,初科。初判定。何下,申所以。此師要取可預受者,名為重難。定止十三,余收別難,即八難也。如下,舉畜類顯。 問:小年乞戒,不得應難?答:十三說者,如前永定,小年是遮,待滿得受,故不同也。 次科,初問:以年不滿者,乞戒障得,理應成難,何得在遮?答文可見。 若爾,九歲和上,應待其滿,如何感戒也?答:小年俱同,並是遮位,緣疏因正,故得不異也。類彼式叉,不滿非法,正制難違。 轉難中,律中九歲和上度人,得戒得罪。准難,小年理應得戒。答中,初示同異。類下,次舉例。式叉二歲未滿,不成受具,小年亦爾,並律正制,故不可違。 二、以八難攝者。 有人言:十三障戒,八障聞、思,故不攝也。 八、難收中,初釋即攝不盡師義。八障聞、思,即是障道,以聞、思、修是入道之慧,十三不攝,故知有餘。 又云:不異前說,眾難所收。如華嚴雲四輪摧八難者,故成實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途,長壽天及北有洲也;二、摧佛前後;三、摧世智辯;四、摧聾盲啞。此本無心受,不可通說難也。 次釋。即前攝盡師義,故云不異等。如下,引示。華嚴文通,故引成論別配。先列四輪,輪以摧碾為義。初下,後配八難。初輪中,三途為三,天報壽長,故云長壽天。北有洲者,謂欲有處也。三途惡處,下二難處,故以住善處摧之。二中,佛出未時為佛前,佛法滅已名佛後,生不值佛,故以依善人摧之。三中,世間聰辯,多知博聞,並歸邪見,故以正願摧之。四中,三根不具,由不親善,故以種善摧之。初輪摧五,下三各一:初、處,二、時,三、心,四、報。對之可見。此下,結示。 三、以三障收者。 黃門欲愛多,煩惱障收;又不能男,亦報障攝;邊罪、壞尼、賊心、破道及五逆九,並業障收。若障具戒,十三俱是;若障聞、思,唯五逆也。據俗戒言,不妨受得,如成論中所簡別也。非、畜二根,三是報障。 三障總收中,初約煩惱收。黃門者,取其心也。亦報障者,據其形也。邊下,次約業障收。初別示,以邊等九並由造作,故是業收。若下,次料簡,有三:初通示戒障,次別對聞思。若據非畜,亦障聞思,此且就業為言耳。三、明通受俗戒。前引成論五逆、賊、住、壞、尼等,若為白衣,不遮絕慈等善,有世間戒,何咎是也(舊雲俗戒是輪王戒,謬矣)。非下,三、約報障收,三皆不善報故。 問:此中說難,寬狹輕重,可得聞乎? 答:據十三難,業寬報中,煩惱最狹,如上所引。若泛論之,三障該通五道,報則是寬,煩惱是中,業即狹也。故論云:地獄具五業,北洲有四,余則說十。又以八難配障,前七是報,世辨煩惱,無業障也。 問答中。初答。初據前以示。業九報三,煩惱但一,寬狹可見。若下,次約義泛論。煩惱及業,並依於報,故報最寬。煩惱雖遍,隱而時發,故為中造;業不具,故最狹也。引論證業,即雜心文。彼云:地獄眾生有五不善業:惡口、綺語、貪、恚、邪見(為苦逼故有惡口,不時說故有綺語,貪及邪見成就而不行,瞋恚者俱有,謂與貪、邪俱故),無殺、盜、邪淫、妄語、兩舌(無相殺故,無受財故,無執受女人故,無異相故,皆相離故)。郁單曰有後四不善業:綺語、貪、恚、邪見(有歌嘆故有綺語,三意成就而不行),無殺、盜等六故(壽分定故,無受財故,無執受女故,無欺他故,常和故,柔軟故。彼方行淫,將女至樹下,樹即覆之,行已還復。若樹不覆,並愧而離)。餘三洲人、畜生、餓鬼及欲界天,並具十業,故云余說十也(雖天不害天,而害余趣。又天亦有截手足、斬首等,明有瞋、殺也)。有色、無色,無有不善業道(已上文注,並據論文。昔記謬妄,故特委引)。又下,因收八難。前七約報,可解。世辯是分別見,故屬煩惱。 言輕重者,煩惱為諸障本,故云若無我者,諸業不集也。業障為中,報是頑痴,故為輕也。言可轉者,報障難轉故重,余可轉故為輕,如懺法中廣顯其相也。 次答中,初約本末釋。煩惱生業報,故云諸障本。引文證者,即成實文。我即煩惱,業能招報,迭論可知。言下,次約轉變釋。報果已定,故難轉。余可轉者,業有二別:不定可除,定業可轉;煩惱心昏,反照即轉。小乘見思,一斷永盡;大教無明,體即覺性。在迷望悟,則迷悟分殊;以悟望迷,則迷悟叵得。無明常照,虛妄常真,不待剎那,轉凡為聖,所謂百年闇室,一燈能破。准知業次前輕,煩惱最輕也。指下懺法,尋以對之。 大門第五、明通塞者,就分為五:初、約三趣;二、處;三、時;四、人;五、約戒前後分也。 初中。非畜局一難。人中具十一,以造業具故,說業有九。非畜無惡戒故,不說業障,非無造別業,如成實說。又人中有受道故,說黃、形兩障。非畜乃兼體非道器,雖有不說難。 第五,三趣中,初科。初明非畜。不通余難,故各局一。人下,次明人趣。初總示;以下,別簡。初簡邊逆等九。非畜無惡戒者,雜心雲鬼畜欲天有十業,離不律儀是也。然但不能造總,不妨造別。總謂牽生業,別即莊嚴業。無記感報,文見成論,如鈔所引。又下,次明黃形。非畜兼者,律明三趣並有黃形。 問:何以十三難中不說天為難?答:著樂不來,來亦得道。有說云:人中制戒,天不在例,通非人攝。如上律文,天子,修羅子也。又如多論,目連為弟子上忉利天,見耆婆說。 問答中,答有二義:初謂非難,但不來耳;有下,次明是難,即非人耳。如下,引證。初引律證次義。指如上者,即前經注能受初緣中具引。又下,引論證初義。彼云:目連為弟子病,上忉利天問耆婆(以針佛故,天報一劫)。正值諸天入歡喜園,目連在路側,諸天一無顧者。耆婆後至,見目連而舉一手。目連怪之(先世是目連弟子),即以神力制車令住。耆婆下車,目連呵責。答曰:以我人中為大德弟子,故舉手耳。頗見諸天有爾者否?以著樂染心,不得自在,故使爾也。目連遂問:弟子有病,當云何治?答曰:唯以斷食為本。 二、就處者,北方永障,十三俱無;就三方論,東西亦有。但十一難,除出血、破僧;若就南洲,則具足也。 二中,佛出南洲,故有出血、破僧二難,以破僧立邪三寶,須對真佛故也。 三、就時者,佛在便具,滅後十一,除二如上。故僧祇中破僧出血難後子,注云:此二難者,佛久涅槃。故依舊文,謂若缺者,不名十三也。 三中,初示通局。故下,引文證。文下小字謂之子,注舊文下合有問耳兩字。謂下,疏釋彼律依文之意。 四、就人者,謂男女、道俗、僧尼、具非具也。男具十三,女唯十二,除破僧也。據俗,沙彌無二,即二破也。據尼無一,除如上也。若爾,違諫戒者,不有破僧?答:具破在僧,尼但方便也。據未受戒無二,破及邊罪,三也。 四中。初通列。四、對男下,別簡。初簡男女。女無作佛義故,不能破僧。次簡道俗。具、非具二位合明。道具可知,但出俗與非具。此約受五、八俗人,受十戒沙彌。三、簡僧尼。除如上者,亦即破僧。然破僧違諫,僧尼同犯。明有破僧,故須引難。戒疏云:尼雖無破輪體,得立主伴,堅持五法。故云方便也。四、簡未受。此亦未具所收,但都未受,與前為異,故別出之。既未沾戒品,故無邊難。 五、約戒前後,生難多少者。 全不受者,但有十難可知。若曾受未具戒,生十難無二,破及壞尼三也。若爾,非畜何得為有耶?答:容變作故,不同上三畢竟也。壞尼縱有,還邊罪攝。若受具舍前,則生十一加邊罪,無賊住壞尼也。舍戒後生,則亦具有。 五中,通示有三。初全不受,無三同上。若曾下,次明未具。即五八俗士、十戒沙彌,既是人報,義無非、畜兩難,故引以徴之。壞尼邊攝,義無兩立。若受下,三、明已具前後。舍前加邊罪者,對上全不受者,故云加也。具戒無賊心,壞尼邊罪攝,舍後則具有。若論舍已,同前生十;但未舍前,容作二破邊罪,故云具耳。 就前十一中,是非兩異。破內形生等,有定失戒,猶礙戒,故名難也。非畜生者,畢竟報轉,定失戒也。若五種通力,變者不失,非其難也。五種黃門,受戒前,則障戒也;受後若生,不失戒也。余至文解。 別簡中。初通標。前十一者,即上舍前生者失戒,名難為是,不失為非。破下,別釋。初明破形,次簡非畜。五種通力,即業報五通。三、辨黃門,指如文解,即見下科。 次消文相。 雲邊罪者,須相領會,故注罪法,知邊名喻。若但得語,不識邊義,徒相勞累,不成問也。如舍戒中,如此開教,一說即成,尚自不通,不相領解,何況受緣,容預問對?彼此同昏,不成問難,誤他累劫,豈止此生?問者未來,還同今業,可不勖哉! 次消文邊罪。牒釋中,初示文注之意。海喻佛法,犯重者棄出其外,了知邊難,從喻為名,方成問答。如下,引舍況受,容預問對。預即廁預。彼下,斥非顯報。勖亦誡也。 余周行晉魏,及本京輔,所有律席,牢不登臨。至於難緣,全不籌議,但恐誦文不得,何暇更識其相。以上試論,咸生遠惑。 斥訛中,初科。初敘尋訪。晉、魏即河東、河北,京輔即京兆、關輔。至下,次明輕略。以上論者,即指前科遠惑,遠即大也。 有師解云:夫受戒法,作法令誦,但應依文,十三使足。答道無者,便即得戒,何須解義? 二中他解,愚痴不學,習舊成風,尚以鄙詞拒於高論,豈唯目擊,從古皆然。悲夫! 余以事對,必不相解,受具便感;舍戒不解,反律應成;中邊不解,通得足數;粗言不解,亦得正犯。同不相會,如何釋之?遲疑無決,因又問曰:將非解者,本受亦不了,而答無耶?故此周章,方便消釋,得不已定,不由此通。 三中,初躡難有三。律中舍戒,須彼此相解;又中邊不相解,互不足數;又於女前說粗惡語,彼解方犯。同是不相領會,彼既不成,此何感戒?因下,次徴彼本受。既作此解,驗彼受時不了答無,必無疑矣。周章,驚懼之貌。得下,止其妄救。 故多論云:先教授者,令知體相。聖人垂訓,良有深旨,但依持之,不勞妄述。 四中,多論,彼雲凡欲受戒,先為說法,引導開解等,下勸依稟,責前非解。 近有行人,通明經論,聞斯正義,重受非一,豈虛願耶? 五中行人,並一時高德,智者循理,聞即懷疑,故求增受,壇經備述,豈比今世執愚守死者乎? 問:尼犯後四,亦名邊不?依伽論解,若轉根者,不名邊故。 問答中,尼八名邊,如前已說,伽論異解,故問引之;尼轉為僧,限分戒失,故不成邊。 二、解壞尼。文中不明淨染,引僧祇證者,故彼文云:若那含、羅漢二尼,犯初、中、後,一切成難,由斷愛盡,決無中、染故也。若前二果及凡夫尼,初樂名壞,中、後非難,以當分未除愛、染,修道三、四果者之所斷故。 壞尼中,初牒文,故下,引示。三、四兩果,一向無壞,始終是淨,故不論初、後、中。染中即內心初、二兩果,初壞後非。當分即已地思惑愛染。修道謂是具惑學人,三、四所斷,故不與同。 問:凡言壞者,謂污戒也。聖境不壞,何名為難?答:由尊境清勝,慢污成業,不待前壞,即成戒難。 初問,躡前三四無染,不當稱壞。答中,壞取能心,不論所境。 問:壞尼成難,為淫為觸?答:淫是有本,觸乃染緣,故隨重也。如十誦云:摩尼八人,污尼八事,或一人以八事犯尼,令犯夷重,俗人非難。 次問。以尼淫、觸皆自犯重,故引為問。答中。初正答。淫為生死之源,故云有本;觸是成淫之漸,故云染緣。隨本故重,據體非難。如下,引證。摩尼句絕,即摩觸也。八人下二句,即八事。上句約多人共污,下句約一人獨污。如資持委引八事,即捉手、捉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倚、共期。 善見:若壞式,又尼、沙彌尼不障出家。若尼三處行淫,皆壞,尼難;以白衣服強與尼著就行,亦難;尼自樂著淫者,不障。 料簡中,初科,初簡下眾;若下,次顯余道;以下,三、明易服。尼自樂著而不障者,亦據不知為言。 有師云:但是具戒,何論淨穢?陵辱慢重,故障出家;未滿位輕,在不問攝。故文雲汝污尼,明簡下眾,由是具戒望於俗人,皆是尊故。 次科他解中,初定境;未下,次簡位;故下,引文雙證。 若准律中,曾淫著袈裟者成難,此文通三眾也。然文列比丘尼,又似簡故,三律俱無正決,斯即不了之文,宜用僧祇明判淨穢也。 今判中,初明簡位。本律兩文,通局難定,前據善見,乃是明文。三、律下,次定境。四部律唯僧祇簡淨,如上所引,可決前非。 問:如善見說殺凡尼至三果不障戒,十輪雲殺辟支佛非逆汗尼成障者?答:殺障戒者,取福由極也。污鄣成難,對陵慢勝境,各有其理也。 三、問:殺中論逆,唯殺羅漢、凡夫、有學、辟支果人,並非逆障。以殺難污,如何不同?答中,初通非逆意。學人未極可知。辟支果人而不教化,亦為非極。辟支佛即翻緣覺,亦名獨覺。污下,次通成污意。 問:余果受染,不受苦報,凡尼壞難,何不同聖?答:凡尼以見諦煩惱總發業,故入地獄;聖尼以修道潤業故輕,但招別報。余如上說。 四、問,即上僧祇須斯染樂,不墮惡道,恐謂凡同,故問別之。答中,初明凡尼墮苦,我見既在,造業牽生;次明聖尼無報,由有聖智,作業力微,但能潤生,故名潤業。指余如上,即牒釋中。 問:俗壞比丘成難不?答:成。如尼反說,男子亦有。如善生中簡五戒云:汝不曾犯比丘及尼不?故俱須問,何獨專尼?但無緣起,故不具列。如條部中亦有其事,今但舉一三隅動也。 五、問答中。初判成難。尼中對女,故問比丘。反例男子,亦同有犯。如下,引證。彼簡五戒,具戒例同。故下,結顯。俱問下,指條部者。彼明比丘強捉男子,就己行淫。佛言:波羅夷。舉一三隅動者,言不可滯於一端也。論語云: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不復也。(言人性若此,不復更教也。) 三、明賊住者。文非明顯,隨言難解,謂曾行盜取人財物,如注所解,始終無疑。 賊住標中,顯示文注之意。 善見三種:一、但偷形者,無師自剃,不敢次第依比丘臘,又不受禮,不入僧法,諸利不受,為飢餓故;若欲出家及受戒者,開之。二、偷和合者,有師出家,受十戒已,往至他方,妄言十夏,受次第禮,入僧布薩羯磨,受人施者。三、俱偷者,此後二人,並不合度。 次科,善見引示中三種:初、偷形者,臘次、受禮、作法、受利;四、並不偷,故判得戒;二、偷和合,具列四法,隨一成障;三、俱偷者,兼前二種。 問:偷和合者,應在羯磨,何以文中具列夏等?答:夏次、儀禮及信施等,並是僧家六和表相,由有戒故,便有夏次等也。以盜戒相,令他信之。如五百問中詐為大道人,受比丘一禮拜者,即賊住難,意義同也。 問答中。初約義答。夏禮是戒和,信施即利和,見在其中矣。既不具體,輒便預之,即盜戒相也。如下,引論,且證受禮,余可例之。大道人,即是比丘。 僧祇中:凡人自出家,或避難,自著袈娑來,不經布薩、羯磨者,得;受經者,不得。若沙彌念言:說戒時,為論何事?盜入床下聽之。若聰明,記得初、中、後語者,不得戒。若暗鈍余念,睡眠不具,得者,成受戒。 僧祇中,初明二偷。前敘偷形經者,不得謂經布薩羯磨,即偷法故。若下,次示偷相。初中後語,據一羯磨始終為言。必約聽全,兼須曉義,不具不解,義非難收,如文甚顯。 十誦若再三聽者,已受應擯,縱經一布薩,未受成受,如上通之,據未解也。 十誦中,再聽、三聽,必解成難,故擯;一聽未解,非難成受。如上通者,即僧祇文。今以義定,不問多少,但令記解,即是難攝。 伽論:若不自知滿二十歲,後知不滿,故經布薩羯磨者,即賊住也。 伽論不自知者,初受時也,既知須止,故聽成難,亦須准上具解方成。 四分:若共一比丘,乃至僧所不共作法者,出家;不得已出家者,成受。若於一比丘及僧所作眾法者,成難;若作余但對首、但心念等法者,非難。由說、恣等,體通僧別,攝僧要務,勿過於此。故雖一人心念、說、恣,即是眾法,聞者成難。 四分中,初是偷形;若下,即偷法。初正明眾法。語通對念、羯磨。若作下,簡別法皆非。由下,釋所以。說、恣通僧,別該三法故。 四、破內外道者。由創入正法,未活道利,反更還邪,心不定指,制四月試之。必志性調柔,深信明白,然後受具也。沙彌戒願,未是具法,雖背無難。 破內中,初文。心不定者,於彼邪正都無信故,律因反邪,故制試法,不許輒度;沙彌中破,過輕非障。 十伽云:比丘不舍本戒,入外道中,作其相狀,說見受業,名越濟人。雖不入彼,但著服樂見,亦是越濟人。 次科,破相中。十誦伽論,文同合引。作相狀者,同其形儀故;說見者,樂彼所計故;受業,從彼所學故;不入彼者,身在僧門。但具此三,即為破道。 母論:若結髮事火,此二不試,有業因故。如長含云:我涅槃後,異道梵志來出家者,即聽受具,勿四月試。恐有異端,則生本見,有稽留故。此即廢前試教,可准行之。 廢試中,初引母論,獨開不試,檢文未獲。如下,次引長含,通開不試,由有稽留,反生本見。此下,勸依。然須量機用舍,未可全廢。 五、黃門者,不能男相,難得自知故。十律分五:一、從生不能淫;二、半月能;三、妒者,見他淫人,己形方勇;四、他淫於己,身分方勇;五、病朽爛,若墮蟲啖,前四應?,後一聽住,舍戒更來應?。 黃門中,初科。十律即十誦。彼律五種,若對注文,唯三種同,而又離妒為二;復加病朽,但無犍變;二中,半月能,半月不能,輪環相間;五中,爛墮、蟲啖,共為三相。 律中:受具戒已,自截者擯之,定不失戒。若惡賊業報者,不擯。故知比丘中有黃門也。若舍戒報來,同十誦也。就自截中,不論其相。依五分中,除二卵者擯之,余從懺法。四分無文,可準例也。 次科,初明擯之須不。惡賊,為賊所害。業報,即上病、朽等。舍戒報來,謂業報至也。同十誦者,如上應損也。就下,次明截之分齊。余從懺者,即截少分者,但犯蘭故。 余解如下。 指略如下者,即正問中前後分釋述作之變。 二、次明諸遮,文略顯十,如受法中二百五十許也。 釋遮中,初科,開有十六,合則為十,百五十許,如資持引。 文雲汝今字誰下,三種一處列者,皆遮發戒,故同次明也,律中皆不名受。 釋前三中,初科,律中皆不名者,示遮義也。 如僧祇中,不稱僧名,眾若不和不問,受人不語,若心念答,若大喚答,皆不名受。余和上等,同四分也。 次科。祇律六種:不稱僧名,即眾僧名;不和,可解;不問,即不問遮難;不語,即不答;心念大喚,雖答非儀;余同四分,即不稱和尚及自己名也。 三、問:年歲者,要須俗年滿二十者,雖日月不滿,後胎閏開滿,得戒;若年月俱不滿者,不合前開,謂年十七者,若年十八者,得不如上也。 三中,俗年二十,縱令臘月盡日生,正朔一日受胎,閏頻大布薩,四位增之,猶剩五月一日。准戒疏中,此猶存古。若十八下,即出今義。今師不必俗年滿,但年十八、十九,即堪入算。有滿、不滿,故云得不如上。唯十七者,不在算也。 四、衣缽者。律中,無衣、借衣,並不成受。如多論中,不除鬚髮,或無衣缽受戒者,得戒得罪。五百問云:壇上師僧,或著俗服,或犯禁戒,受人知非法者不得,不知得戒。准四分中,無正文開,並是非法。有難當開,無難障者,准論依受。 衣缽中。初引示多論資不具儀。五百問師僧非法,意以緣疏,並許得戒。准下,今判四分制急難緣,可通無難。准論者,謂依彼受,可判得戒。 五、父母聽者,以生身所籍,義須盡養,比丘輒度,違情故制。 父母,初科。身所藉者,假彼遺陰故。盡養,謂終身竭力以奉給之。 十誦:養兒來者,可問養母。必出家剃髮,不白父母、眾僧,無過。善見云:若不度,故云我當焚寺,如是難者,不犯。若於余方國度,不須問也。 二中,養兒、養母,皆非親者,故不白無過。善見不度焚寺,即阿逸多緣,由難故開。 今時行事,依問父母,義須前問在無,無則息言,有問聽不? 三中,人不見疏,不管有無,例問聽否,果或俱亡,知誰不許? 有人云:父母為二分,為兩遮,今以事同,合作一問。 四中,據人有二,約事不殊。 六者、問負債。 負債中,西土負債,出家不索,招譏故制;此土不爾,隨有非礙。 七、問:良賤以位居尊勝,非卑劣所及,故律中盜度奴,令主譏訶,同是奴聚,必如法放,非復為奴,本不可尋也。 奴僕中,初科,初示意;故下,引緣;必下,簡主。放者,本不可尋,以後從良,亡前賤跡故也。 僧祇云:有五:若家生、買得、抄得者,此人諸處不得度也;他與自來,余處聽度。據此而論,本言被放,何論彼此?不放輒度,則入盜收,將非賤為?譏本雖放,猶被輕故。善見:若放奴時云:有道心者放,無者還為奴。如是語者,不得度。准此,主自送放,開度成受,逃奴不合出家。經云:若放奴婢、人民出家,得大福德。斯言是也。 引示中,初科。僧祇五奴家生,謂在主家產者。並下,買得、抄得,皆損財力,屬主義強。諸處不得,謂本國、他邦。今時一統,須論州郡。他與自來,無損財力,他處聽之。據下,准決下,二。初以義通。若非主放,度即成盜。明是放者,理合通開,何局余處?詳究律意,為避譏呵,故云將非等。善見下,次引文證。道心即出家心,主言無決,故不得度。准下,三、約義決。下仍引經,證成自放。 五百問云:知是佛奴,度者犯重;若先不知,後知不遣,亦重。其人非大道人,故僧奴准之。余如盜戒、僧祇等制。 次科。佛僧奴,或費佛僧物雇,或人施佛僧,系屬二寶,度則成盜,指鈔盜戒。彼引僧祇寺主互用三寶物,謂言不犯,佛判犯夷,其文甚廣,尋鈔看。 八、官人者,皆謂勛品已上、流內九等文武員者。恐負天朝,可憂有責。余之散任,義不在言。 官人中,初科。凡官有九品,並據勳爵以分差次,自下至於一品,故云已上系勛品者,謂之流內。自余散職,併名流外,恐負天朝。律因比丘輒度匿王勇將,白佛故制,可憂有責,謂慮國家見罪於僧故。 僧祇云:官有四種:有名,有祿。有名無祿,此彼俱制;有祿無名,余處得度;無名祿者,一切俱開。據此度人,知何不得?但違王制,多論小罪。 次科僧祇。名即聲名,祿謂爵祿。用此二者,歷為四句:有名無祿,如賢臣除謫者;有祿無名,謂世之庸吏;無名無祿,即散任常流也。此彼亦約國土為言,然或國王聽許,即非此限。據下,准後一句以決庶人。有謂繫於官籍,不得輒度,准無名祿,義合通開。多論:幾違王制,結吉羅罪。 九問丈夫。夫者,男子通名。丈者,極形之量也。孔子九尺,余亦有一丈者,故為大分耳。 丈夫中初科孔子家語云:孔子長九尺六寸,河目隆顙(河目,上下匡平而長。顙,額也),其頭似堯,其頸似皋繇,其肩似子產。然自腰下不及禹者三寸,且舉極形,未必皆爾,故云大分。 文列堪耐十事者,皆近局形骸耳。惡言持戒,在於心護,俗以難割,為之沉溺。道則反之,近忍事惱,遠忍理觀,依因有由,故簡堪能,應丈夫位也。 次科。初通釋十事,如注分之。惡下,別點二種。持戒禁情,忍辱降惱,故加心護。事惱既平,理觀可顯。故下,總結,以彰簡意。 文列僧祇,乃約年小大而有所堪,是本制意。年三十者,俗為壯室,無任剛正,何在戒流?七歲對問,佛開受者,但為堪故。今昧情智,未可從開,依製取能,義有依矣。 三、正人中,初科。初示文意。專取堪能,然有壯年而不堪者,故云何在。戒流禮云:男三十壯有室(言可娶也),女二十壯而嫁。或有童稚,即堪能者。七歲對問,即論義受者。今下,釋妨。恐謂今時年小,堪能亦應得受,故依制須二十已上取能,須堪耐苦事。 何者?夫受戒,願也;依隨奉持,行也。知受而不知持,徒願而無其行也。何異撝空成有,?餅充飢,本不可也。必強加法,但可空施,虛上戒德之瓶,妄損明珠之喻,甚非所望,幸自隱括,有無顯矣。 次科,初二字徴上簡意。夫下,釋其所以。初敘願行相須。知下,次明缺行之過,又二。初資無持意。有名無實,撝空?餅,喻有同焉。必下,二、師妄加法。智論云:譬如貧人,志求富貴,天與一器,名曰德瓶,所須皆得。後乃憍逸,立瓶上舞,瓶即破壞,一切皆失。喻受戒者,放恣毀犯,失戒功德。經云:精進持淨戒,猶如護明珠。今謂本受不得,亦無所犯,故云虛上妄損。若此行受,深乖教意,故云非所望也。下勸隱括。意令自審初受之心,則有戒無戒,灼然可見。 律中但云年二十者能堪十事,減者無功,此大約也。 三中,本律約年簡能,然年滿者未必盡能,故以大約以通文意。 問:此小年者,與前借衣俱作四句,可得例不?答:第四兩句不得是齊,年前三句不同衣缽。何以然耶?衣缽雖借,當時是有,或是非法,不言不成,故得戒也。年則不爾,雖不解處齊,而年小者當時已制,又有胎、閏可使開故,後時計滿,方知前得也。 問。答中,初問。以古師用和尚四句以例借衣,或有將例年小,故問破之:一、不知借衣非法,二、不知不合借受,三、不知雖受不得,四、俱知年小。例作可解。答中,借衣、小年各後一句,故云兩句俱不得戒,此則可同。若前三句,小年不知亦不得戒,衣缽不知容有得義,故不同也。何下,徴釋所以。初釋衣缽:一、是見有,二、無定製。年下,次釋小年。反上二義,兼復有開。 問:胎、閏等開,為受前計之,為受後計之?答:依律,受後疑者,方開胎、閏。不妨感戒白四時生,不由後計,方依開得。據此以明,本受無疑,依法得戒;但依律斷,前開何損? 次問,亦由古解受後可算,受前不開,故問決之。答中,初敘本開;據下,次示今斷。受前計滿,即是得位。 十、明諸病,文列五種。 諸病總示中,一、癩,謂疥癩;二、癰疽;三、白癩;四、干痟,謂瘦瘠也;五、顛狂。 善見云:癩、癬二病,不問赤、白、黑,下至如爪,若在露處,增長不增,俱不得度;屏處,增長不得,不增得度。育王經:疥癩初果,瘡痍四果也。由惑盡此生,業終報故,總集受也。多論云:出家後癩者,諸有僧事,皆共作之。若二食時,莫在眾也。 別釋中,初科。善見屏露兩別,意恐招譏,不生物善故。次育王經,即明聖人未免業報,則凡夫可知也。業終報者,謂所作業終此一報。三、引多論,受後患生處眾之法。僧事,即羯磨。 五分中:狂亂壞心,或無和上,皆不名受。 次科引示中,或無和尚,相帶而引。 今時受者,至時昏梗,瞪瞢如醉,此並亂心,全無心領,何發無作?和上諸師,俱不清卓,故臨作法,多增掉慢,輕略眾網,鬧憒識神。或至睡眠,低頭合眼,意謂耳聞,而實昏惱。前後文字,何能具領?故賊住成難,要在具辭。今聽錯亂,豈成弘攝?俱不成受,如非數說。 斥非中,初敘機鈍。梗,塞也。瞪,文證反,目直視貌。瞢,武互反,心不明也。和尚下,次斥師乖。不清卓者,解行鈌也。臨席作法有三過:一、輕慢;二、鬧憒,謂馳散也;三、昏睡。仍引賊住,反例如法。要具辭者,初、中、後語,始終無謬。(有謂初、中、後語,隨一成難,請以此文為證。)弘謂弘法,攝即攝機。 後結文者,恐受者怖懼,僧中異問,故前定是辭,令知後意也。 三、定言議中,顯示教師累囑之意。 五、白召入眾,就分為三,緣法儀也。 初緣中。相去舒手相及處立者,中國戒壇多在露地,故須在於兩手相接,即一尋內地有成僧相。遠不相攝,則別眾收,豈唯教師,余僧亦爾。中間非數,兩頭須及,恐有見譏,但望叢坐,展轉周匝,會有相連在於覆處,不用此制。 第五緣中,初科。初正釋教師立處。豈下,次明眾僧坐相。由列行對坐,則中間相遠,故非數收。不然,須令兩頭伸手相及。借令如此,猶恐見者譏為非數,故令叢坐,則免他疑。言叢坐者,謂叢身參坐,不使相遠也。 文令立者,諸羯磨法,威儀必同,此既坐、立,極成乖別。由本是僧差,往外為問,事須酬對,坐、和失相。如立、說戒,俱是為僧,意可見也。余通如眾,有乖成別。 次科,初敘異;由下,釋通坐和失相,謂非為使酬對之儀;如下,引例;餘下,示余法不開。 二、正加法。邊地五人僧者,據斯一白,用僧處也。中方僧多,十人加法,通始終作。 法中,初科。邊地五人,前後三法皆四人僧,獨此一白五人僧用,故云用僧處也。中國始終通是十人。 有人言:何必如此?邊五前差,其實四人。戒師和白,自豈足數?後作白四,亦何須五?准此就十,亦有商略。如初差人,但有九也。威儀師白召,可名十僧。戒師又和,同前唯九。後作白四,可具十人。以正制須之,發生物信,不同邊方,得成便已。 次科,初句斥。前邊下,示義。初明邊五,不異前說。准下,次明中十,不同上解。初、三各九,二、四俱十,律制十人,正為白四,故後一法定須具之,異上邊方,缺亦成法。 如僧祇五分,並戒師白召者,則始終具五,俱為情事。 三中,四分教師白召,故獨指此為五人;彼部四法,並戒師作則,通名五人。俱為情事者,出彼所見,欲彰五人皆能秉故。 三、明其儀相。為捉衣缽,以乍入僧中,威儀未涉,且為代擔,示其方便也。 儀中,師反代資,事乖常式,且欲引接,故云示方便也。 六、明乞戒,就分為二,謂緣、法也。 初緣須教者,既別為差,正當其務,教授儀式,何得輒受?故先乞請,後方和問,無遮方得,並僧法也。 第六緣中,初科正當其務,謂差教受,止為教乞,先乞後和,本宗行事。 僧祇:在戒師前互跪,教受缽;後受三衣,白已教乞。此異部不同也。 次科僧祇,前加衣缽,可准彼文;然先缽後衣,先和後乞,皆異當宗。 就正乞中,前牒初緣,雲從和上也;後牒今意,雲從僧受;重牒和上者,表戒法從僧,行隨師也。 法中,牒初緣者,謂先請也;牒今意者,即正乞也;戒從僧者,謂今受體也;行隨師者,即後隨行也。 七、戒師問和者,文相可知。 問:戒師所以不差異教授者?答:教師眾外問難不差,無由問故;戒師處眾而問,何勞差也? 第七,初問答,可解。 若爾,結集在眾,亦何須差?答:彼為僧結,眾情非一,故須定人。誰問誰答?受中為別,請師已定,故不須差。 引難中,波離、阿難對眾結集,而亦先差,違上義故。答中,初示結集須差。受下,次明戒師不差:一、為別人;二、先受請,與上不同。 問:戒師白和,教師則無者?答:互有無也,終是僧義。以輒問難,眾情難忍,故前白請。教師出眾,前已白差,又在屏問知和誰者。 次問答中,初通答;以下,別釋。初明戒師有和無差;教下,次明教師有差無和。各一和白,故云終是僧義。 八、正問中,前緣後問,大如前法,小有差耳。 第八,初科。小有差者,唯遮難之名,時有不同。如前雲污尼,後雲犯尼;前雲賊住,後雲賊心等,對之不見。 注中列其衣缽,事是繁重也,即定辭占,故引接也。僧祇雲欺誑不實,乃欺天人及如來者,以戒法所通,下被上達,非緣而受,體是乖儀,欺妄之深,為通遍也。 次科緣中。初釋衣缽。辭占即下,審定虛實。先舉衣缽,用為發端耳。僧下,次釋實答。戒法所通,通何等人?唯被上達清卓之器。論語云:君子上達(達於道義),小人下達(達於財利)。非緣,謂帶難欺妄。遍者,即如注列人、天、佛、僧四位收盡。注中兩雲諸天,前是別召魔、梵,後乃總目余天。 列難名示,亦如教授,同不了者,俱非問也。 釋難中,初文略指如前,謂須相解。 就十三中,亦有文中雲不犯邊罪不者,單約難也;或雲犯罪邪者,通有無也。邪音夜加反,疑未決者也,是助辭,非定意,本須兩分,音字義別矣。 次科,初示異同。邊則局難,罪兼輕重,故通有無。邪下,次正音義。邪也字別,人或不分,故特點示。 就難事中,次解六七云:殺父母者,膝下之養,反加逆害,天地之所不容也。 三、正釋殺父母中膝下之養。即孝經云:親生之膝下,以養父母日嚴。(膝下,謂孩幼之時,比及年長,則日加尊嚴,能致敬於父母。) 八、殺羅漢者。愚小多迷羅漢中音,此義雲生,上加阿字,乃雲無也。此人三有業盡,三界不生,略須此示。不爾,知是何人不解,謂是凡物也。 殺羅漢中,初釋名。愚小迷者,謂昧名也。上加阿字,合雲無生,業惑俱亡,無後有故。略下,示意。 九、破僧者。此相又難。破羯磨者,兩眾一時作法,犯中偷蘭,不障戒也。破法輪者,立邪五法,盡形乞食、納衣、樹下,不食酥、鹽及魚、肉也。行化於世,致令禪誦佛境不行,犯上偷蘭,則能障戒。 破僧中,初科。此相難者,人少識故。破羯磨者,謂同一界為言。破法輪者,佛說四依、八正,運轉如輪,調達用此五法,抑令不行,故曰破也。禪誦,即目觀法。 文中通說,義須廣分,必須此示,方曉通塞。故經教所設,意在解慧導前,行實隨從;今既無慧,行起無因也。 次科文中通說,但標破僧,故必須此,示須分輕重故。故下,泛論解行,勸令明識,不唯此也。 十、噁心出佛血者,故論說言:出血一也,由心善惡耳。故善登梵天,惡沈鼻獄,俱一劫也。 出血中,初文引論,即多論耆婆、針醫、調達殺害出血,事同而心不等,耆婆生天,調達墮獄。准前多論,耆婆自生忉利,今雲梵天,定非色界。 此上二難,末代所無,如前解也。破法輪逆,今時微有;出血惡逆,滅後全無。 次科有無中,指如前者,即僧祇子注;破輪有者,即調達徒黨,西土不絕,此方則無。 有人云:既不正感真容,何妨毀損形像,或有光現血流,併入逆攝。 他解中,初釋噁心損像,取相為逆。 有人言:不可感於血光,但論噁心,損是逆例。如設像代真,敬福齊等,今行惡毀,受罪義一。如尼破法,豈同調達?立諫設治,則無與二。彼既不疑,堂堂行事,敬像如真,損何獨別?義不可也。俗律云:僧尼毀佛像者,絞之。意有在矣。余即盜論,非所奉矣。 次釋中。初立理。如下,舉例,有二:初約敬福反例,次約尼眾破僧比例。彼下,顯過。謂凶頑之人,不疑毀之有罪。堂堂,公顯之貌。下引俗律毀佛死罪,可驗同逆。余盜論者,謂菩薩等像也。 故引示之,可斟酌矣。 結示中,可斟酌者,意令臨機籌量用舍也。 十一、問:非人者,律中:非人者,鬼也。俗云:鬼者,歸也。無人不死,死皆歸之。 非人中,初科,引俗雲者,文出尸子。 約律明趣,但說為三,謂人、非人及畜生也。以人、畜兩趣,形現易知,天、鬼、神等,幽通難識,故合天、修、鬼、獄四道為一趣也。莫不分得五通,異於人類,故號非人。故律中諸戒,時有離之,如同宿戒,天子、阿修羅子、餓鬼子等。地獄輕系,義應得同,從重者多,故輕不說。如此分別,略識非人。 二中。初指律文。人畜局一,非人合四,故止三趣。以下,次示離合。初明合意。故律下,二、明離意。同宿戒但開三趣,義收地獄,仍示律文不說所以。 曾以名問諸餘講士,便答余云:不讀觀音人非人等者可解。言非人者,此謂疑神經中八部緊那羅等也。形如人焉,但頂生角,即教巧工釘角頭上,想多聞者知出何文。 三中。初敘非。觀音,即普門品八部天、龍、夜叉等,謂頂生角,故號非人。想下,結斥。世有?鬼,冠帶似人,雲是經中人非人者。又傳獨覺則頭安一角,寫婆藪則貌如老嫗,循名昧實,今古皆然。 十二、問畜生者。世俗同知,皆恥聲相,目見是人,而問畜者,誠可怪也。當從容轉語,不失本意者,道俗無過也。應語云:世有群龍,及余精魅,能變化者,趣攝畜生。戒法無預鄉,非此等耶? 畜生中,初明直問;當下,教轉語,戒法無預,言非分也。 十三、問二形者,俗所同恥,然必須問,亦如畜中及制意、釋名所引。 二形中,同上改語,應准制意云:世有形挾兩境者,志致懦弱,善惡不成,殊非道器,卿非此等耶? 然諸部行事,繁略不同,至於差問,無不具有,良是同受同持,故名同戒也。 諸部中,初科名同戒者,即戒本雲共戒、同戒,言其受隨不別也。 制列遮相。諸律並同,及論難體。十誦五分,但問曾為比丘如法持舍不,此邊相也,余悉不問。及至僧中亦爾。四分亦同。如律中制十三難已,若不問者,不名得戒。故諸結者,引之集坐,在遮前問。僧祇有二:所言略者,今僧中當問;汝有無,當答。僧中一一問之,大如四分。及諸遮相,不可抄盡,須者觀之。乃至問曾為比丘四重、十三事,一一隨問。若有犯者,重則令去,殘令後悔。 次科。初示遮同。及下,次明難別。初十五二律,屏處僧中,止問邊相。次四分亦同,謂差問、正問,亦不列難。言諸結者,即集羯磨人引難冠遮,依律具問。坐猶著也。三、僧祇有二,謂廣、略也。廣則具問,略即如文。謂屏問時,但囑累而已。下指遮相,如事鈔備引。仍問篇聚,重是邊罪故令去,殘下非難故令悔。受已方悔,故云後悔也。 次問遮相。 汝字何等?依俗中法,子生三月,孩而名之,年至二十,冠而字之,隨義別立。僧中識者,立名異字,如僧傳中。自余者,多名字通忍。愚謂名字猶如眼目,字義無別也。當隨機轉問,並改雲名,得實錄也。 次釋輕遮。示名字中,初引儒釋二教名字兩分。俗法,如孔子名丘字仲尼之類。僧中識者,如智者字德安,真觀字聖達等,僧傳皆出之(祖師字法遍)。名字下,斥謬說。當下,教改問。 奴及官人,貴賤非類,應轉名問,得意便成。縱諸遮中,不問父母、債、奴、官人,可不得戒?無正斷故。又非戒障,必略無損。自余如文,具顯辭義,終是相領,此為宗也。 次余相中,初點官、奴二種教令轉名,仍示可略,意彰非要。自下,指略余相,重囑須解。 上以是事,俱是戒緣,有闕一相,即非受法。十三難者,名義須分。諸遮之中,師資、名字及丈夫三,此定須有,缺非戒緣。衣、缽余者,具須依文,至時增減,通人情也。如僧祇中,遮多四分,猶有開略,況復四分定判遮不得戒處,並通消息也。 三、結斷中。初通結八緣,必須圓具。十下,別點遮難。初明重難。諸下,次簡輕遮。三種須具,余通增減。丈夫即年滿。若准鈔文,名字、年歲、衣缽。今此衣缽在增減中,必應問前累示,已曾加法,略之無損。通人情者,臨事自裁也。如下,引況。僧祇遮多開略,如上所示。四分列遮,並雲未受不應受,已受得戒。故知除前三外,改轉廣略,一切皆通。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