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二

就比丘戒,緣義如前,約文從事,又分為三,謂緣、法、相也。 第二、就緣標分中,緣義如前,即上第五藉緣多少,四門分別。 前緣又二,謂法、事也。 就法辨緣,言授戒者,標其目也;就事辨緣,言正授者,顯行務也。就初法中,注分為二:初顯戒德尊高,後依緣簡略。 釋緣分示中。就法辨緣,言標目者,謂標列條目,楷模可准,體此五緣,則曉知成敗。就事辨緣,言行務者,謂臨機正受,次第儀式,准此八緣,則事有倫序(事鈔則有十緣)。又就法則總收終始,就事則唯局受前。昔人解鈔科,前為古五緣,後為今十緣者,幾許誤哉?今猶講之,誤未省耳。 文列戒為舟航,違順約緣者,以如來出世,不欲增長諸有,要求滅欲,故立茲學。然戒是定慧初基,眾行元本,本既不立,余何所憑?但以佛世利機,契動便感,末時澆薄,聖制從緣。緣集則作業功成,緣散則戒德無立。無作不可見也,托緣定其有無。大聖唱言,信非徒爾。故前控引生起,緣非 就法顯戒德中,初至所憑,釋嘆戒。前釋生死舟航。不欲增諸有者,人天非意也。要求滅欲者,為令出離也。欲即是惑,生死本故。然下,釋正法根本。定慧是別標二學,眾行乃統攝三乘。但下,至徒爾。次釋立緣。初敘須緣所以。利機如善來度者,契動謂不假多緣也。緣集下,明順違得失。集即齊具,散即乖缺。無作非色,故不可見;眾緣有相,故可定之。大聖唱言,謂是佛制。故下,示注意。控猶據也。 今解已下,托緣顯障。文雲二種羯磨具五緣者,或中、邊分二,或僧、尼分二,並通收羯磨,用分諸受。然諸部中敘緣不一,母論但就緣言,多釋唯列因相。今通會之,總五為約,謂能、所、心及具、終也。 次科釋總標中,初點文。托緣即下五緣,一一緣下,各顯乖障,用成如法。文下,牒釋。中邊約方,僧尼約位。並通收等者,羯磨六受,若中邊分者,十人、二十、遣信、曾歸,並中國也;五人並義立,十人並邊方也。若僧尼分者,五人、十人是僧,餘二十人等並屬尼也。然下,列示母論,如所對中三、五兩緣所引。多釋即是多論,如能受中初、三兩緣所引。此據能所以分因緣,或約發心為因,余並為緣。隨時不定,勿滯一端。 就初能受,類分又五:以能名濫,非別不顯;在生正務,唯戒尊高;有缺諸緣,雖受不獲;故須指掌,程露其相故也。 初能受人,標舉中。初示通、別。能受名通,五種相別。濫謂通濫。在下,明須列之意。指掌喻其易見,程露猶顯示也。 初唯是人簡四趣者,天實報勝,但著樂多,無求修道故也。修羅懷疑,道在會正,非人鬼神,諂誑不實。畜生報局,愚騃所收,道在質直,慧心遐舉。戒受為道,非道故障。地獄常苦,亂惱衝心,故論說言如鎔鐵聚。何能懷道而受戒也?唯斯人者,苦輕下趣,樂劣上天,強識念力,能崇道業。如多論引,歸戒所投,誠有致也。 初人道中。初總標。天下,別釋。初簡余趣,列示五道。文標四趣,則合修羅,通諸趣故。天著樂者,多論云:如目連勸帝釋云:佛世難值,何不數數相近,聽受正法?乃至帝釋云:天上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伎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以染樂所縛,不得自在等。阿修羅,或翻疑神,疑是信障,故不能入道。非人下,合明鬼、畜。上四句列二趣,下四句明違道。質直反鬼神,慧心反畜類。遐舉,謂高遠也。地獄,引偈,即智論也,具云:地獄中陰身(謂獄中報陰也),猶如鎔鐵聚,熱惱燒然苦,不可為譬喻。唯下,次顯人道。苦輕下趣,無常苦也。樂劣上天,無勝境也。此二句異於天獄。強識異畜生,念力異修鬼。下指多論,彼雲五道而言,唯人得戒,餘四道不得是也。 二、諸根具者。以儀貌嚴正,悅動物心,凡所弘闡,睹相易受;若不簡約,污辱僧倫。故律文中,六根俱淨,方應受法;如眼一緣,二十餘相併不堪也。 二、簡根具中,初科。以出家弘法,利益群品,必須儀相,發彼信心。下引律文,略舉眼根,總列諸遮,有一百四十餘種。二十餘相者,謂青、黃、赤、白、爛紅、水精、極深、三角、大張、斜瞋、微梨等,備如資持中。 但今濁世,福慧兩虧,雖微學行,多雜不善,故受報形,鮮能圓具。教通末俗,義有開遮,制則防世譏訶,開則為成道務,此二為本,足攝前緣。 次科,初敘時澆報劣。學行,謂修持也。教下,次明教通開制。防譏則護於外化,成道則接彼下根。 至如根緣,耳、舌、意三,助道勝也。由耳聽法,意緣邪、正,有疑通決,非舌不明。必具此三,定為戒本。故狂、聾、啞,通及自、他,俱非數收,意可見也。眼及鼻、身,少缺通許。約戒受法,能乞能持,雖通在遮,得在開例。如鈔廣引五分僧祇,斟酌量機,不可輕度。 三中,初明三根有缺不開。下引足數,證知非用。通自他者,即能秉所為也。眼下,次明三根有缺通許。如下,指廣如鈔,並見受戒篇。文廣不錄,臨文自尋,誠令斟量,意在精擇。 三、身心清淨者。既為道器,純淨方堪,如淨舍宅,可以為例。又如淨衣,易染為色,故先染污,不成後受。律中所列十三種人,皆為戒難,如後相解。 三中,初科。初以喻顯。舍宅則先法後喻,淨衣則先喻後法。律下,次指所簡,下文委解。 文列多論者,以五、八、十戒是具者基,基既先頹,無所加也。何況毀具,反道重受,不可接也。下引諸業者,如污尼逆罪,雖無戒犯,然業在生報,戒障三途,正與相違,故成難攝。 次科。初釋邊罪。四分但論具戒,故引多論以通余戒。然據成難,須約四重,雖五、八、十,不分重輕,可准大僧篇聚為例。頹,毀也。下下,次釋重業。文中且據全未受戒白衣為言。注列沙彌、污尼、殺逆,還歸邊攝,但有賊住,如後自明。生報三途,戒所不障,故與相違。 四相具者,即形同也。下列覆露兩儀,俱非道相,離於二邊也。今時三衣實相同,本自褊衫正背,方裙裿支,皆非經律也。然且順律文,非俗非外耳。 四中。初牒釋。雲形同者,斷緣相也。下列等者,釋簡非也。俗人莊嚴,著有邊也;外道裸形,著無邊也。亦名斷、常二邊。智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今下,次決時用。初明三衣。相同本者,不異西梵也。自下,次示余衣。正背,鈔作褡膊。方裙,似今幃裙。倚支,搭左肩上,系右腋下,以?袈裟,名出本律,但製造乖法耳。此等諸衣雖非經律,然其體色猶存道相,可順律文。律雲自今已去,一切俗人、外道服,並不得著是也。 五、得少分法者,即法同也。法海不頓,漸開方便,欲使信樂,守戒牢固也。 五中,初斷緣相;法下,次顯教意。 上列諸緣,得不為二:前四必具、不具,非緣不成;後一制具、不具,則戒、罪兩得。 結示中,戒、罪兩得,頓獲故得戒,違制故得罪。 大緣第二,所對境中有七。 一、結界須成者。以教法所由,非界不立,深須通練,方應受緣。今世行事,聞受便誦,都不觀緣,非但誦得,不須界也。縱知有界,須曉結人迷濫多雜,致虧界本。即須窮問初結,體標離合,後人不知,即是虛指。如上文中,舍結極易,何得自輕拈得徑作?約事驗人心不實,後生還爾,何慮不然? 第二,所對結界中。初敘緣。今下,斥非。初斥不立界緣。非但誦得,言不唯直誦羯磨而得戒也。縱下,次斥立而乖謬。一、須尋界相分齊分明,二、須考結人學行明昧。指上文者,即結界篇。約下,總責二過。心不實者,非為度人故;後生還爾,相似果報故。 二、有秉法僧者,白四弘通,非僧不合也。 二中,通論能乖,須至四人堪持眾法。 三、僧數須滿。中、邊二受,雖列五十,不同非數,不可妄預。如論簡人,乃雲清淨。清淨之言,何所不在,豈在戒也?戒淨由於智明,必於事法開遮,曉通如鏡,方得受體清淨無染。 三中,別約受具,必須數滿,兩緣相濫,通別分之。初科,初釋數滿。正明中受,兼示邊開。如下,次釋母論。若唯守戒,無智暗教,持犯不明,終非清淨。 今有人言:但不破戒,即堪足數。此言濫也。通不破戒,無著猶染;別不破戒,時逢非數。如睡、定、痴、鈍、聾、狂之類,雖有若無,忍、默空據,不名僧滿。今此邊隅,用本開五,必叵具者,雖行無罪,可通曉也。 次科。初引非。此下,躡斥。無學結惑永盡,名究竟解脫,一切無犯,故云通不破也。然有誤犯,故云尚染。若雲但不破戒,聖人誤破,即應非數。凡夫惑業尚存,名別別解脫,有犯、不犯,故云別不破也。若雲但不破戒,凡僧不破,睡、定等緣,即應足數。今下,決此土用僧。據本僧多,須依中國。知法難得,可用五人,理應無罪。十誦伽論得戒得罪,乃約易得處為言。 四、明界集者。以界收人,同遣我倒,咸遵一法,成無礙行。 四中,局界顯和,不生執諍。近據當教,則終遣我倒;遠取大乘,則成無礙行。准此明界,豈止區別彼此乎? 五、明教法者。羯磨大法,和僧之辭,得不難諧,通決寄此。母論如法,簡非法也。言略事廣,何可具之?宜取四緣,上下比擬,則為得也。 五中。初敘緣。得否難諧,人事乖故;通決寄此,功在法故。母論如法通收四緣,人、法、事、界,單雙具足,歷開七句,統攝諸緣,故云上下比擬也。 六、資緣者,內欣勝法,外假勝儀,身心相依,如魚有水,若無若借,俱非自緣,並非法也。 六中,身、心總上二句,魚、水喻上身、心,無借二皆,非法得否,如後自明。 七、局法住時者,由機謝緣終,今時未及,故不廣也。 七中法滅,據釋迦一化,減劫復增,至人壽六萬歲時,法皆滅盡,七萬歲獨覺出世,八萬歲彌勒下生。 上外緣七,亦束為四:一、七約處,明本界成;二、三、四緣,俱成僧義;五、白四法;六、是事資,離合可委。 料簡中,初科。言外緣者,對前能受是內報故;第七屬處者,以結界法未失故,離開為七,合歸唯四。 成敗為二,余違不合,唯事須論。 次科總分中,余違不合,六緣不具,即是敗也,事資多說,故曰須論。 若論衣缽,諸說不同。有人解云:依多論十誦,縱無亦開,得戒得罪。有人言:部別不同,何得例也?如無和尚,不可從彼。有人言:若無衣缽,全是非法,可不開也。若借得者,當時是有,但望告僧,不言非法,不得戒也。義准和上破戒四句,如是開遮。然得不無文,凡情難信,幸依聲教,則無戒也。 別簡中,古今四解。初師准多論明判得戒,但非威儀,故得小罪。次師但破前解,不出正義,即顯須依本部例判不得。多宗和尚不現前,或無和尚,皆許得戒。四分不通,顯是部別,不可濫用。第二師全無不得借者,見有約知不知,准和尚四句,前三句不知皆得,後一知故不得。如是開遮,結彼所判。然下,即今師判。上二句貶初後二解,下二句取第二師聲教,即本律也。 大緣第三,明心有受。此最因本,義須前示,如文所列。不自稱者,無心欲受,強抑登場也。不稱和上者,別有所重,和上見輕也。言不乞者,不欲於此,別於餘眾。上雖並默,縱有所言,既非本懷,乞非所乞,不名受也。 三、發心中。初示緣相。心為發戒正因,法所依本,故云因本。如下,牒釋。三段並據不乞。上雖下,義決。縱乞亦非。以無心故,和尚見輕,謂於和尚無心承稟。故注中更列醉眠等,皆謂無心也。 四、心境會者。界成僧具,法正緣合,而意別緣,不念戒本,即心不當境也。心雖殷至,界結不知,雖僧法具,終非緣合,境乖心也。自余例准。非緣不一,俱不相應者,罪業相投,不能兩離也。 四、心境中,即上二、三兩緣相對,以辨俱互四句。初標,即二俱相應句。界下,釋第二句。界僧法緣,緣即是事。四境皆如意別緣者,但無渴法緣境之心,縱緣余善,亦不相當。心雖下,釋第三句,翻上可明。自余例准,謂余非相不出心境,如前能受、遮難、資緣等,並有如非,收之可見。俱下,釋第四句。罪業相投,宿惡會也;不能兩離,心境俱非也。 五、事成同一者,法是緣成,隨違不合,八相始終,前後無濫。如造一食,緣必五行,闕一不可,法亦爾也。 五事成中,初正釋八相;即下,八法;如下,喻顯。一食喻受體,五行喻八法。 就約行事,前緣列八,如文所顯,歷然自別。 初請師法,文敘師資教興所由;作是請下,立法加被。 初文又二:前明緣致,後修虔敬。 初雲弟子無師教授者,中人已上,須假師導,隨墮壞行,良無善友,法身慧命,必有所憑,故制和上也。 次就行事請師緣致中可尚。制意云:中人已上者,儒教人分九等,上智不待教,下愚不可教,唯中人可教,故須師也。 中梵本音鄔波陀耶,在唐譯言,名之依學,依附此人,學出道故。自古翻譯,多雜蕃胡,胡傳天語,不得聲實,故有訛僻,轉雲和上。如昔人解和中最上,此逐字釋,不知音本。人又解雲翻力生,弟子道力,假教生成,得其遠意,失其近語。真諦所譯明了論疏,則雲優波陀訶,稍近梵音,猶乖聲論。余親參譯,委問本音,如上所述。彥琮譯雲郁波弟耶,聲相近也。 翻名中,初出正翻。自下,辨訛僻,又三。初明古翻。蕃胡是雜戎邊國,故語多不正。下出兩解:一則迷於華梵,故云不知音本;一則不究梵名,故云失其近語。次真諦譯。諦即陳朝三藏。乖聲論者,前出正翻,蓋依聲論,譯場親問,名義得實。三、彥琮譯。琮即隋時法師。 文雲看如父者,世父疏通學務,道父開授慧明,喻在同也。如俗律名,例於其師。如世叔父母者,立差降也。終次連枝,蓋非疏越。言敬重瞻視者,正教明告,互相敦遇,微生慢心,不受法化也。 三、敬攝中。初釋父想。引俗律證者,彼有名例。律犯本師,同叔父母,顯異親生,故云差降也。終次連枝,謂犯兄次之,顯師義重,故云非疏越也。言下,次釋敬視。 又病比丘下,立資弟也。由病致死,緣須待接,損喪道器也。 立弟子中,初科。資即訓取,謂取法於師,因病致死發起之由。 言弟子者,學後解生,故得名也。所以師名隨本音者,此土本無,故不可譯。俗中博士,微有相扶,然備束修,乖則非禮。佛法不爾,導以義方,開示出道,過恆俗訓。若行贈遺,則是邪緣,故從本也。弟子受學,義相似也,故從此方之言。 次科。初釋資名。在後故為弟,從生故為子。所下,次辨師名。出家之法始於西梵,故和尚名此土本無。下舉俗禮,明不翻之意。自漢已來,國家多置五經諸子博士,即學者之師。禮記云:君子知至學之難易而知其美惡,然後能博喻,然後能為師。束修即肉脯,古者用為見師之禮,今則名通金帛等物。故論語云:自行束修已上,吾未嘗無誨焉。師名恐濫,故不取之。弟子義同,故可比用。 師弟相攝雲敬重者,以出道在心,形雖在卑,以懷道故,敬而後授,故無虛往也。彼我和敬,正法由生,光大遠世,皆賴開悟,深有致也。 三中。初明師敬資意。以文令共相敬重,恐疑反倒,故特示之。尊卑據形,相敬約心,由心懷道,不可輕故。無虛往者,言資必受教也。彼下,次釋功益。展轉開悟,相生不絕,至於無窮。 善見不請起過者,為束惡緣,制請結之,無輒離也。余諸法訓,廣如受後及行事鈔也。 釋制請中。先無請法,度已起過,和尚呵責,便云:誰請汝耶?因制請之。束惡緣者,令不作過也。請結之者,結為父子也。指如受後,即依止中。事鈔,即師資篇。 文列請法在僧中,欲令受者睹相發敬也。必預須受前一年一月,亦無傷也。人云一席加法,不延久者,恐心怠也,於義似失。次第隨禮者,以凡多慢習,戒在敬慎,故折伏形骸,希求淨法,後必思犯,非我輒授也。 修敬中,初釋僧中,初出今解。僧私兩通。預須受者,謂先私請也。人下,次斥非。彼局僧中不通先請,畢世師資豈容心怠?故云似失,其實失也。次下,次釋遍禮。初令盡敬,意在後持。 就加法中,請可為二。 初請之法,律制傍教,縱屏令誦,識其文義;後在僧中,如法致請,亦是儀也。 第二,立法請法中,初科。文令傍教,義通自誦,觀機利鈍,二並無在。 請文有五:大德念者,請專意也;為和上者,明所祈也;願為作者,慈副本望也;我依受具者,三學由生也;五慈愍故者,已述所懷,惟聽許也。 次科請文五段,初句為一,我某甲下二句為二,願下二句為三,我依下二句為四,末一句為五。 次答辭中,若無告辭,喜踴無所也。 答辭標中,由答知許,故生喜踴。 告辭有四:初可爾者,總領請辭,許為師也。教授汝者,非但事攝,有法弘訓也。清淨者,宜重戒本,攝持三業也。莫放逸者,諸過之源,由行放逸,當攝情根,遠五欲也。 列釋有四:初、答請,二、許教,三、誡業,四、約心。 初答可爾中,可是答諾下流,爾是應酬上位,雙雲可爾,未善知言全不可也。至於懺持答中,義兼前二,以所對者有少長故。 三中,初釋當文。可是允許,爾即稟承,未善知言,斥翻傳也。至下,次會他處。懺法兼二,對少雲可,對長云爾。彼通少長,故可兩標;此唯請師,不當雙列故也。 有人解云:律雖列四,隨一成答;意以通四,共成一答。如上解文,初是許辭,後三相攝,義聯類也。 四中,初引他解;意下,示今釋義。聯類者,言相貫也。 文列闍梨及余師眾,須有請者,據理約事,義不妄臨,必須告情,方赴受會。 釋諸師中,初科,據理約事,理謂道理,事即事儀。 今時行事,薄濫轉輕,搦得受者人情布訂,互為師傅,使偏上下,都不緣前受者本意。如此行事,何名來受?理須本師開示委語,令彼受者得知法用。據成羯磨,合眾齊功,豈獨三師偏受其賜?文雖開請,義准上文。 次科,初敘訛。搦謂捉搦。布訂猶安排也。互為遍上下者,更輪而轉。不緣受者,本意謂不取彼欲與不欲也。如下,正斥。本師開示,謂和尚示知羯磨教授名字德業,令知此等秉御有功,故云知法用也。推功合眾,則不偏受三師之賜也。文下,指法,但改和尚為阿闍梨等。 阿闍梨者,本隨傳出,亦訛略也。如梵天音阿遮利耶,即唐所翻。雲教授者,彥琮隋譯阿遮利夜,聲相近耳。然教授名,通於輕重。律中所出六種闍梨:一者剃髮,二者出家,三者受經,四者教授,五者羯磨,六曰依止。唯後一師,始終成固,余者一席,俱通名也。余如鈔說。 三中,初科。初翻名釋義。本隨傳出,謂翻律者隨聞而譯,不究本音也。次出正翻,亦依聲論。然下,列示多種。通輕重者,下六種中,前三為輕,四、五次重,後一最重。出家闍梨,即授一戒者。教授羯磨,即授具戒者。依止闍梨,替和尚處,故云始終。指余如鈔,亦即師資中。 外有僧者,同和作法,比行事者,號曰尊人、尊師。如善見云:臨壇師也,戒本人也。故今加尊,有所承也。 次科外僧,即三師外、七證師、尊人、尊師。人、師兩字,並據善見上加尊字,示有稟承,今雲尊證是也。 請法同和上文,以共秉故,隨訶成別,舉戒功齊,不可輕也。 二、安受者所,注文具顯。 雲不得界外者,此通白四之時,今約事緣,界外無失,如後段緣也。五分中,由為不如法人受故,因制戒壇外,十眾在壇上界外問之。 第二,正釋中,初科。白四時,謂正受時。不得界外,非謂問難時也。如後段者,即差問中雲將至界外看等,引五分證不如法人。彼因界外借衣缽故,由本在余處起過,故制壇外十眾。壇上,對僧前也。界外問者,即壇外也。 言眼見者,目有所對,發勝心也。耳不聞者,恐聽羯磨,成戒難也。至後問難何得聞者,既已在僧,正乞具法,僧得自在,許聞成後,故無過也。如余非數,並不開訶,唯斯一人得預訶位,意可見也。 二中,初牒釋,至下,通難。初徴,以戒師和白沙彌在眾,得預聞故。既下,次答,許聞成後,謂成具戒也。不足數中,沙彌一人不得滿得訶,特異常途,足以為例。 文言立者,行住兩儀,心躁亂故;坐是安靜,未足稱恭。故立望僧,意取翹注。及教師問,又無坐文。行事之家,召令對坐,既是別告,理亦應通。然目對僧,輒爾自坐,有所輕也;至時籌量,去取恭慢也。 三中。初釋須立之意。行住是散住,謂行時暫止。坐臥是慢,文簡三儀,理無臥故。及下,次明正問之儀。初示時事。以律無文,例皆對坐。既下,次決可否。上二句是縱別告,謂教師獨問。然下,即奪目。對僧者,即壇上十師。坐有所輕,意令跪也。令籌量者,謂觀機恭慢,去慢取恭,不局坐跪也。 三、差教師者,由界外露觀,致返還故,制依法問,不可細撿。 第三,初科。注中但云稽留,律明受者慚愧返道,故云返還也。 如律上下,但問諸遮,至受戒法,制十三難,有難無難,終須問之。有則不感,無則須問,故知差意止在難也。衣缽名字,泛顯之辭,以通言路也。 二中,初引律制。律上下者,即差出、對眾兩處問難,但列十六輕遮。而制受法中,如注所引。又云:不問十三難者,則不得戒。由有明制,義必前問,故正問處並皆略之。遮無定製,義通得不,須立儀式,是以具列也。故下,次顯差意,仍示後問,文有旁正。 就分為二,謂緣、法儀也。緣中問答者,戒師欲和,取名請可;此中索欲和僧,通、別兩緣,如上卷也。 三中。初總分緣,即如注問答。和僧法,即作白儀,謂出眾威儀。准鈔白已,續云:應起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者所。羯磨本脫,宜引加之。緣下,牒釋取名。請可,謂和白問僧。此下,點示。通和但云受戒羯磨,別和隨法各答。 四、出眾問法。就文為三:初、示其衣缽者,恐生怖故,問答失差。前具示名,非本問意;難後問遮,非無須問。如名字、衣缽等,前已陳故,亦如前後。二、應語下,正辨問難,傍兼十遮。二、如我今問汝下,定其言議,情事無爽。 第四標分中,初段二意釋之。初即通言釋,謂正欲問難,假為言端,故云非本問意。難後下,次約應後釋,謂後遮中須問衣缽,在言既略,故前委陳;後問易領,意使相應,故云亦如。前後名字,即己與師名,義同衣缽,故連舉耳。二、三兩段,在文可見。爽即差也。 就初緣中,如五分云:被差人起,至和上前,問:度此人未?謂十戒也。作和上未?衣缽具未?並答已。注謂著高勝處者,以戒遮既淨,堪為道器,緣成業具,位登僧寶,豈卑下也? 示衣缽中,初科。初引示。五分三問,和尚合知,故須前審。作和尚者,即請師也。注下,牒釋。僧寶超越,故云高勝。 列示衣名,將多論告者,現未曾有法也。創在沙彌,但披縵服,忽廁大位,儀相殊絕,令心高遠,不志下流也。又列缽名,引十誦者,示上參佛相,下濟群有也。仍問所屬者,如五分中,即加受法,故問其緣。四分無文,義須準的,如後篇明之。 次科正釋中,初釋引論示衣;又下,次釋引律明缽;仍下,三、釋問己有。由為加法,故須審定。此據五分,須對教師;後引僧祇,則對戒師。指如後篇,即受淨中。 問:既未白四,義是沙彌,何得加者?答:既雲受具,正法有儀,章服被於外容,戒業充於內報,事義相假,何得不持?如僧尼二眾,體不同法,及論受戒,聞說皆開。故知持竟,從僧乞受,如和上例,可以通鑑。豈同古人,雷同受後?須曉之也。 問意。假設他疑,引起後義。答中。初立理。謂正受時,時具儀相,故須先持。如下,引例,有二。初引尼眾受戒同法,以例未具,得加三衣。次引和尚先請後受,可例受前。加法無過,聞說皆開。聞即開聽,說謂開訶。豈下,彰異。古來例皆受後加持,事鈔兩存,義猶未決。雷同,言無異識也。問:若加受法,誰為對首?答:按壇經云:教授師於此為受衣。准此,即對大僧也。若謂沙彌不合與僧對首者,即應難曰:沙彌那得受大僧衣耶?既許沙彌受僧衣,何妨大僧為對首?今時有用沙彌為對者,止可本眾對加縵衣。沙彌既無三衣,豈得對彼加受?請以理求,無事冰執。 二、正問中,前緣定其思審;不犯邊下,依數列問。 敕聽者,誡不妄緣;今至誠者,誡無妄答;下有無者,欲舉事問,前定占也。 二、正問難。定思審中,誡不妄緣,令攝耳也;誡無妄答,令正心也。下有無者,即實不實也。占謂視兆,卜其未然也。 將解難文,先以義引五門不同:一、制簡淨意,二、釋名體,三、得名廢立,四、收難多少,五、通塞不同。 初來意者,光師云:夫欲遠希玄果,非戒不克。然戒法清虛,乃出道津濟,法既精妙,致受非易。論其受也,非身淨不克。是以身為受道之器,心為納法之主,身心圓淨,得戒亡言。若內懷遮難,於道非淨,雖備眾緣,徒勞無益。一生絕分,障不發戒,名之為難。由難障故,因撿稽留,故制問之,意在此也。 列問義門制意中,引光師文四段。初敘戒功玄果,通目三聖克獲也。然下,次明簡淨。是下,三、明有無得否亡無也。由下,四、結顯問意。 二、釋名體。前列數者,難隨染起,染是生因,則無量也。且據重者,能障聖道,標舉十三。 二中,初科。染即是情,以十三難不出三道,三道皆情,情生非一,故難亦無量。 初、邊罪難者。曾受佛戒,理宜謹奉。捉心不固,具緣犯重,為過不輕,業果生報。不思舍悔,反戒更受,義無再攝。分在眾外,名之為邊;一生永障,名之為難。難由邊罪障戒而生,故曰邊罪。 釋名中,初科。曾受佛戒,總該道俗。不思舍悔,謂將犯時不舍戒,戒羸不悔也。反戒,即犯重也。破前為邊,障後為難。分在眾外,謂不入二種僧中。 自餘十二,例如下述諸說云云,終是犯重,義無攝受也。 次科,初指例;已後諸難,標、釋、結三,並同初釋;諸下,斥異云云,多說如第三門。 二、壞尼難者,淨具尊境,是世福田,理宜䖍敬。生出世福,反加慢辱,毀壞梵行,業深罪重,雖受無益,名之為難。難由壞尼淨行而生,故曰也。尼中反之,可如後說。 二中,言淨具者,淨簡穢境,具簡沙彌。陵犯勝境,必無奉信,故受無益。尼中反者,即壞淨具大比丘也。 三、賊心受戒難者。沙彌、俗人,法非本位,形濫僭上;又盜聖財,非分妄謂,故號為賊,障不發戒。世財是共,雖盜非難;法財不共,具緣方感。此難由賊妄謂而生,故曰也。 三中,形濫即偷形,盜聖財即偷法,盜世財非難者,據本白衣為言,若受五十,滿五成重,即入邊收。 四、破內外道難。正取破內,兼實破外。志性無恆,內外無取,斗亂彼此,俱不成辦。故文雲汝不破二道耶是也。五分云:舍內法外道人者,不應受戒。此直取破內也。由信心未著,舍正歸邪,破於內法,即名為難。 四中,初科。初引本宗,明破二道俱不成辦,謂於所業兩無成故;次引五分,但明破內,著猶定也,陟慮反之。 問:沙彌雖破,而不成難,何故毀重,同為邊障?答:具分乃殊,同壞本也。 問答中,以破局大僧,邊通小眾,故問決之,具分即目大小二戒。 若爾,尼中兩眾犯後四重,應是障也?答:前四限分故違,後四枝條深制。 轉難中,尼有八重,犯皆成障;尼下二眾,前四成邊,後四非障,因引為難,欲顯不同。 五、黃門者,黃是中方之色,昔刑其勢,號曰閹人,以衛中禁之門,故曰也。此不男者,雖稟人類,形微志弱,無任道器,反增欲染,雖進學業,終無登趣,故曰也。男子有五,如律緣彰;女人亦五,尼戒具列。 五中,初示名。中方屬土,土色黃(或雲昔用雌黃塗門,以應其色故),天子中禁,號為黃門。由用閹者為守,因目其人。然古有黃門侍郎之官,即非閹人也。昔刑其勢,即古宮刑。閹字音淹,謂男無勢者。然今五種,不必因刑,但借彼名耳,即經所謂五種不男之人是也。此下,示難意。形微無丈夫相,志弱無剛勇性,反增染者,由欲重者墮此報故。登,成也。男下,顯相。女人五者,即[田*累]、筋、鼓、角、脈,皆謂不通淫者。 六七、二難:殺父母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假彼遺陰,以成己體,育養恩深,理應反報,方興逆害,禍深障厚,故曰也。 六、七合明二難:初敘恩深;方下,次明過重。 八、殺羅漢者。此人惑盡德圓,福田應供,反加興害。清淨聖境同上,業重障深,故曰也。 八中分節同上。惑盡德圓,即自行福田;應供,即利他德,即果上無漏福慧也。 九、破僧者,眾和法同,出道良筌,乃以邪法乖真,分眾異軌,使應悟失解,業深障戒也。 九中,初敘正化僧法之益。筌即取魚之具,喻教法也。乃下,顯難。邪法乖真,即是五法;分眾異軌,即破僧也。 十、出佛血難。如來四等,道化眾生,皆憑出世,恩深厚報,義在虔恭。乃興噁心,侵出身血,斯業大重,障戒名難。難由噁心而生,故曰也。 十中四等,即慈、悲、喜、舍,四皆平等。侵出血者,本欲殺佛,殺之不果,但出身血耳。 十一、十二非人畜生難者,報處卑微,形心非器,由斯障戒,故曰也。 十一、二趣別義同,所以合明。 十三、二形難者,凡為道器,要須志節清卓,報殊性定,方能弘道,所作生成。今則形挾兩境,志致懦弱,善惡不成,焉能修道?先得戒者,因生尚失,何況現報?方欲感戒,即斯為障。障因二根而生,故曰二形難也。 十三。初敘所堪。志、報、性三,皆須出眾,則學必有所發,道必有所立,故云所作生成。今下,次明難相。反上三種,形挾兩境,謂男女二根,即報劣也。志弱如文。善惡不成,即性不定。下引受後形生戒失,以況現有。不感可知。 次依名定體,並辨離合。 初定體中,隨義以彰,體則多也。何以明之?黃門一難,以五鈍煩惱為體,此約惑明也;非八畜生,以苦逼為體,此約報明也;二形,即以根雜為體,此約相明也;余邊等九,以不善思心為體,此約業明也。 定體正明中,即用三道以為難體。二形約相,相即是報,亦苦道收。五鈍即三毒及慢、疑也,不善思即行心也。 問:五逆以業為體,何以不用夷、蘭為體?答:逆即障戒,未假罪也。如俗人造逆,即說戒障,何有罪耶?假令比丘作破僧等,悉以逆為業障,重者邊收,蘭者戒難,可以蘭罪入懺,而本業非障耶? 問中,比丘犯逆,三殺皆夷,破血並蘭,理合為體。答中,初判定。逆取業障,不論篇聚,故云未假罪也。如下,反質。初引俗犯無罪以質。假下,次約僧犯可懺以質。重夷自入邊收,逆蘭方為戒難。然蘭是制罪,容可懺滅,即應犯者,懺已非障,故知不可以蘭為體。 次辨離合中。 問:四重合一邊,五逆而分者? 離合中問意易解。 答:殺、盜雖別,不由作事,即障戒;由違重教,方得邊名。據違、背是一,故合為邊罪。若論逆名,隨事成業,無教可違,故律中外道殺父母者,無所長益,便即滅擯,豈望違教也? 初師解中。初明邊罪。約違教,略舉殺、盜,淫、妄亦然。若下,次明逆罪。據成業,外道犯逆,受已即擯,不因所犯,顯非違教。 又解:合逆離邊,或俱離合,皆有濫故。何以知耶?如造四重,俱犯成邊,今分為四,則繁雜也。逆不分五,濫逆非難,如殺三祖乃至後母等,或打棒父母等尊,世謂惡逆,戒障簡輕,故並得受。 次師中,初科。初通標。准有四句:合、邊、離、逆。此句正用合、逆、離、邊及俱離、合三句,皆有繁、濫。何下,別釋。初明離邊成繁。逆下,次明合、逆有濫。祖與曾祖、高祖,謂之三祖。後母即繼母。打約身分,棒即持物。此等俗刑,例同為逆。佛律唯據殺親父母,始成戒障;今若不分,濫余輕故。 若爾,賊心有六,四輕兩重,應立二難?答:論六分二,據眾別說,不從重分,俱眾法故。 轉難中,律云:賊心入道者,或至一比丘、二比丘、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說戒;或至一、二、三比丘眾僧所,共羯磨、不說戒(此二句,律雲未受不合,已受滅擯,即兩重也);或至一、二、三比丘眾僧所,不共羯磨、說戒;或至一、二、三比丘所,不至眾僧所,不共羯磨、說戒;或至一、二比丘所,不至三比丘眾僧所,不共羯磨、說戒;或至一比丘所,不至二、三比丘眾僧所,不共羯磨、說戒(此四句,律雲未受不合,已受得戒,即四輕也)。難意云:若謂逆罪濫輕,故須離者,賊住亦有輕重,何故卻合?答中,上二句答開。據眾別者,前二共作眾法,後四對作別法。下二句釋妨。又應難曰:既有兩重,何不分二?釋之可解。 又逆不離,謂俗具五,可以思之。 三師中,五逆重罪,僧可具造;俗無破僧,不列不顯。 三、得名廢立者。 先據名中。 非畜形黃,從報得名;邊罪破內,從法得名;賊心當體,餘六從境,謂壞尼五逆也。 第三,據名四義中,邊破從法者,邊是犯製法,破即毀正法,賊心當體,即賊為名。 又解:邊罪從法隱相顯,法通收重故。若隨說一,不通道俗、具不具者,及退道人重來受者,今說邊名,莫不皆受佛戒,犯重更受,不可隨境,故以法收,名為邊罪。非畜黃形,如前從報。余之八難,並從前境,如破內外道與壞尼等,何得殊名?此解可也。 次三義中,邊罪隱相,謂不分四重;顯法,謂但立邊名。若隨說一,謂離邊名外,隨立一名,則該攝不盡。大分道俗,即收四戒,道中有具、不具,具中有在道及帶戒退道。餘八中,破是能破,二道是所破。所破即境,與壞凡同。又賊心者,名從能盜,義兼所盜,故亦從境。此解可者,今所取故。 次諍名中。 次諍名中,下引問難,古今廢立,故曰諍名。 問:障戒不發,乃有無量,所以十三獨名難者?答言:難有二種:一、始終體定,不可延除;二、雖具法緣,戒必不發,余不具故,唯在遮收小年衣缽,待求便是也。 通名問答中。初明難具二義。延謂待無,除謂易去。餘下,次明諸遮不具。小年可待,衣缽可求,反初義也。余遮緣具,亦有發戒,但得小罪,反次義也。 問:十三初難,何以名邊?今解:邊法具四義故:一、曾受內戒,今棄眾外,故云邊也;除壞尼者,本無戒故。二、通具、不具者,可作邊名除。二、破兩難,不通未具。賊心一難,不通具戒。三、唯局曾受者,可名為邊;通受、未受,則不名邊也。如黃門難,或曾受後變殺父母、羅漢等,或受後舍竟而行殺;非、畜二形,例通於受及未受等。四、犯究竟罪名邊,除出血偷蘭,是方便 次問初難。問答中,欲顯邊名局在初難,故以四義對簡十二:初義簡壞尼,內戒簡外道邪戒;二中簡三難,破內、破僧局具戒,賊心局未具;三中簡七難,黃門、三殺、非畜二形,第簡可尋;四中簡出血。 問:尼犯後四舍來名邊者,後四不通下眾,尚得邊名;破僧不通沙彌,亦是邊不? 轉難中,尼有八重,前四通三眾,後四局大尼,□破亦局僧,可例名邊否? 有人言:尼犯八重,皆不名邊,何故如此?以法還戒,尚不重受,何須問邊? 答中,初解,以尼無再受,故沒邊名;以法還戒,謂作法舍也。 若爾,既無,但十二難何為具問?不問違教,進退何依?今解:初一違教法立名,余隨境相,非有違也。破二道者,雖受具戒,但行業重。後來說難,初作之時,但得偷蘭,著外道服,即是其證。故知於正重違,出在海外也。 今解中,初躡破。尼中具問十三難,可驗非理。今下,正解,為三。初立理。尼中後四,望違重教,故得邊名。二眾未稟,故不通耳。破僧據境,不望違教。破下,次釋難。前科,初解。邊、破二難,並從法故,今此隨境,故復通之。律中著外道服,學外道事業,並得偷蘭,可驗破二,但約業重,非違重教。故下,三、結示。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