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一

大宋餘杭郡沙門釋元照述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第三(釋諸戒受法盡篇之餘) 大唐沙門釋道宣於終南山豐德寺撰 二、就大戒,文為二段:初標舉眾名,後就緣正解。 初中,標舉列緣,又分為二。 言比丘者,中梵天音,此方無譯,可以陳相,如水、火等,彼此同體,以名目之,得其實也。比丘不爾,元出中方,此土本無,不知何目,且用義例,得詮便止。因此四句,以義翻名,以名翻義,餘二俱句,可以例知。 二、授具戒法,標舉正釋中。初文。初示無譯。如下,即舉有譯,反顯無譯,故云比丘不爾等。水火未詳,梵語詮顯也。因列四句,以義翻名,即下翻比丘是也。又如以覺翻佛,以業翻羯磨等,此類甚多,臨文自舉。以名翻義,如火器翻憍陳如,鶖鷺翻舍利,並以此土物名,翻彼得名之義。餘二俱者,以名翻名,如水火等,彼此名同。又如白楊翻尼俱,律線翻修多羅,律翻毗尼,戒翻屍羅之類。以義翻義,如彼岸到翻波羅蜜,無上正等正覺翻阿耨多羅等是也。 中梵本音,號曰煏芻,此傳訛失,轉比丘也。初翻怖魔,次雲乞士,後雲破煩惱。或從功能者,令魔怖也;明本志者,為怖於魔也。魔名如上。世魔有四:欲魔,即下界頂住者,以欲纏生,令不出也;言陰魔者,即身所聚,念念壞也;言煩惱魔者,即心三毒起,必滅善也;言死魔者,劫略善財,終趣死也。此人為怖此四,故出家也。取其志致,用以翻名。 次科。初總示三名。煏,皮逼反。或雲苾芻,上雲不知何目,而世中妄傳是草名者,謬也。比丘,因名;阿羅漢,果號。因中三名,對果三號:怖魔對殺賊,乞士對應供,破煩惱對無生。或下,別釋。初名功能。是德本志,即出家心。魔名如上,前三歸中已具釋故。欲魔,即天魔,住欲界天頂。有求出離,則懷愁惱,變現異相,擾令著欲,故云以欲等。陰魔,即五陰遷謝,不得安住故。死為魔者,謂死苦所逼,奪其善念故。此下,結示名義。雖通兩釋,本志義長,故獨結之。 如諸經律,一切出家,不問邪正,修道之士,俱稱比丘,即通名也。此土沙門,本言道士,是正釋名。李、張之倫,名為治頭及鬼卒也。後漸弘廣,改名濫上,致釋恥從,改為道人。古晉、漢經,翻為道士,亦有德也。今全不譯,但云比丘,以存本音,自與李異,不妨還同五天異道。且據一相,知所歸也。 三中,初明西土名通,以邪正雖別,皆出家故。此下,次明此方名濫。晉習鑿齒與謝安書云:比見釋道安,故是遠勝非常之道士。故知本是釋氏之名。李即老君姓名耳,字伯陽,諡曰聃。張即漢世三張,皆黃巾之首(張陵、張魯、張角,號為三張)。按弘明集,國家令為首領,部轄卿民,名為治頭(舊雲梳發導氣者,非)。驅䇿鬼神,故名鬼卒。醮獻星宿,亦名祭酒。後改為道士,故釋氏不稱。古下,三、示古今翻譯不同。初敘古翻。亦有德者,出彼翻意。今下,明今不譯。雖簡此土,猶濫彼方,不能兩全,故云且據一相也。 余有翻者,寄之戒本,恐此總論,增諸見也。 指廣中,前文但釋怖魔,而乞士等名,具在戒疏,故對指之。恐增諸見者,或謂彼此不合兩繁,或責此宗不當廣說,或誡學者隨言生著,示不多之意也。 二、就緣列五位不同,略以義分五門料簡:一、列數顯相,二、通局不同,三、秉法差別,四、教被凡聖,五、藉緣多少。 次釋列緣標章中五位,即注所引善來等也。下列五門不出機教,機既有差,教亦非一,故須立義簡辨差別。 初中列數,如文可知,通尼五受,則有十也。 初門總示中,通尼五者,即八敬二十眾,遣信、小年、邊方十眾也。據尼有七,善來、破、結,此二同僧,故不在數。 初、善來顯出其相者。此人宿樹勝因,早蒙開悟,斷惑一輪,道成初果。佛親命召,因教感戒。故母論云:善來比丘,威儀庠序,手執應器,如二十年學法者。善見又云:唱善來已,八事眾具,並皆隨身。 初僧五受。正明中。初科為二。初正明。樹字,上呼種也。見思兩惑,如車之二輪。初果破見,故曰一輪。因教感戒,教即善來。故下,引證。初明具足威儀。如二十年者,毗奈耶云:如百歲苾芻,年數雖差,皆取相同宿德也。次明獲得眾具六物。外加針、線、刀子,共為八事。 第二,破結者。此人修慧惑盡,道證無學,會正理,窮自然,感戒從所破為名,故曰破結也。律云:若能修道成羅漢,即名出家受具足也。 二中。修慧惑盡,即是思惑。能破是智,所破是結,故云從所破為名。下引律證。戒隨果發,即名具足,不須更受。問:一切無學皆破結得戒耶?答:此有多別。若因中已受,則隨定道,展轉增勝,更不重發。若先不曾受,期心至果,則果戒俱獲,即是破結受也。若本無期,得果無戒,故有白衣羅漢。問:因戒得定,因定發慧,豈得入聖,後方感戒?答:必有五八,為入道基,未稟具足,至果方感。問:證聖無惡,何須戒耶?答:功德未滿,威儀不具,若不稟受,入眾無由,終是白衣,未堪道用。 第三,三語者。此人積行非遠,未登聖位,於彼羅漢,先有別緣,托仗出家,得由三語,故曰也。母論云:諸羅漢等,教欲受者,偏袒橫服,剃髮染衣,憑歸三寶,依仗心成。於此教下,即發具足。 三中。初正示。望前位劣,故云積行非遠等;對後緣勝,故云於彼羅漢等。母下,引證。偏袒等即具儀歸,三寶等即作法依。仗心是能發因,具足即所發體。 第四,邊方持律五人者。以邊隅荒險,僧少遊行,致令三年方獲受具。因事曲開,就數彰目也。十誦伽論:邊僧若多,用本開法,得戒得罪。此方赤縣,曹魏已前,並不受具。至嘉平年法時,沙門依法正部,行羯磨法,十人受戒。如僧傳中之所廣也。 四中,邊方,即齊白木條已外。初引緣示相。律因億耳沙彌欲受具戒三年,待僧方滿十人,請佛開之。十下,次辨僧多成否。少故權開,多則還制。籍開故得戒,違制故得罪。此下,三、究此方元始。赤縣,即震旦之別名。河圖云:崑崙東南方五千里,號曰神州,亦稱赤縣。曹魏前者,後漢明帝時,法流此方,僧唯剃染,不稟歸戒。至曹魏嘉平年,即齊帝時,有天竺僧曇摩迦羅(或雲柯羅),此翻法時,始行受戒。事鈔雲中夏戒律之始,即今宗之次祖焉。 第五,中國十眾者。僧多信少,機欲漸虧,增至十人,方為勝境。因眾標目,故曰也。 五中,言中國者,局五天已內,僧多信少,敬奉薄也;機欲漸虧,受心輕也。 有人不立破、結是戒,破名是通,初果亦是,不同餘受。文列人、法,破、結不爾,但列空名。若以為受,乞求割截,亦應是戒。 斥異引解。初科。立理中,初果亦是,謂名濫也。不同餘受列人法者,即如注中善來、三語等。是法一一皆言比丘,是人破結,但標所破之惑,而非受法,故是空名。律戒本中列八種比丘:一、名字;二、相似;三、自稱;四、乞求;五、著割截衣;六、破結使;七、善來;八、白;四、彼謂唯下二種從受彰名,余皆非受,故用難破。 若爾,何故律文道成羅漢,即名具足?答:此道成者,在羯磨前,年若未滿,羅漢替得。 次科律中,有人年不滿,受具成阿羅漢而得戒者,彼謂先已證聖,後白四受,開年未滿,非破結得戒。 今解不然。若小年者,自開胎、閏。如戒本中,全無羅漢,用開未滿,故知後成,不是開小用羯磨受也。故五分中,有人不滿受具足戒,佛因制曰:得須陀洹者,乃是第一受具,不名白四。乃至小年受中,亦無開得果者,與此懸同,故立破結是受戒也。 今破中。初標戒本,通前律意。律開小年,止有胎、閏、布薩三位而已。義立頻大,通為四位。故知後成者,謂年未滿。羯磨受者,作法已後,證聖感戒,非白四得也。故下,次引證。彼律初果破見得戒,不同本宗,且取證前非羯磨得耳。由見真理,故名第一受具。小年三位,亦同本律。故下,三、結斷。 就尼眾中,列數有五。 初、明八敬者。女人機發,深厭生死,求佛出家,以無弘道遠化益故,抑而不許。後還舍衛,便自剃髮披衣,倚僧坊立,祈聽受戒。時為三請,便授敬法。必具依行,即感具戒,故因名也。 尼受明五受中,初科。初敘機發。即大愛道,同五百女也。以下,次明佛不許度。女性鄙弱,人少敬信,故無弘化之益,反更毀辱,正法減半。後下,三、明尼自剃染。由佛不許,卻還城中,輒自變形,復至祇桓,倚門而住。祈,求也。時下,四、明阿難代請。佛令傳教,能行八敬,即與出家。愛道等聞,即發具戒。 第二,二十眾受者。為明女報惑深智淺,喜生慢怠,必欲受具,僧尼各十方發勝心,因二眾為名也。 二中,惑深故多滯,智淺故少信,喜慢故不敬,僧尼各十心,隨境勝也。 第三,遣信者。姿貌瑰逸,素染俗心。出寺詣僧,恐成陵染,故開差使詣僧乞受,如常作法,返告便獲。因使感戒,即以為名。 三中,環,公回反,美也。逸,謂輕逸染俗心者,有諸賊等伺其出故。差使,即遣信也。 第四,小年曾歸者。既已事人,深閒儀禮,便耐惱辱,有持戒能,故減八年,得行具戒,因其時緣而得名也。 四中,婦人謂嫁為歸,十二得受,望前二十,故減八年。因時緣者,小年是時,曾嫁是緣。 第五,邊方義立十眾者。大僧、邊邑,僧少便開;尼脫有緣,依僧亦五。彼此具十,義應得受。 五中,初科。今立中,據律無文,取僧為例,由是開教,接物生善,故云義立。 有人不立,以尼戒中不許邊荒,有恐處行,故雖在彼,不合減受。若爾,戒下制僧,亦是不開;而僧受戒,即邊通五,此亦類准,如何不合? 斥古中。初引古計尼戒。見單提中,彼云:若比丘尼,邊界有疑恐怖處,人間遊行者,彼逸提。若下,正斥。戒下,制僧。謂廣解中僧亦犯吉,故用反難,還立前義。 若依神州,自宋已前,究勘僧史,尼一眾受。如諸律中,八敬受戒,但專愛道,餘五百尼十一眾受。故求那䟦摩聖者言:若無二眾,但一眾受,如愛道之緣者,得也。何以知然?及論本法,止前方便,未有可成,還約僧中羯磨方感。後師子國鐵索羅等十一尼,學宋語通,方二眾受。 次科。初明一眾受。僧史,即梁僧傳。宋元嘉中,求那初至,為尼受具。准諸律者,即五分等。若四分中,愛道五百,同八敬受。十僧一尼,為十一眾。一尼亦本西國來者。求那䟦摩,此翻功德鎧。何以等者,申從僧所。以後下,次明二眾受。上明宋前當元嘉七年。次至十年,有僧伽䟦摩,此翻眾鎧。次至此土,諸尼欲求二眾重受。此時已有獅子國八尼在此,尋有鐵索羅等三尼至京,成十一人。及正行受,止用十人。鐵索羅是梵語,未見所翻。 以此五受,兼通善破,則七受也。 七受中,善來破結,該兩眾故,據局唯五,兼通有七。 問:如上邊方,開減五人,又加持律,乃成制也。何名為開?有人言:中國制十人者,四人善解法律,六人足數便得。邊地開五,要須持律。今解不然。持律之言,豈局中表?僧徒多處,知法不難,依教依緣,義必成濟。邊僧既少,知法行稀,恐約數成,不專識教。夫作業藉緣,緣乖業敗,非假持律,焉得遂成?故遣此疑。文列行德,方能拯拔,樹此良基,不虛設也。 問答中,初問。減五少於中國是開,持律嚴於中國為制,開不成開,故須問釋。有下,次答,為二:初、引古義,其謬可知;二、今解中,初三句通示,中謂中國,表即邊表。僧下,別釋。前釋中國不著,後明邊土須加。行德即持律之言,良基即戒體也。 問:造業善惡,能所俱齊。何因遣信受戒,報還方感殺盜;不然,事成便獲?答:此不可例。受願在緣,緣來思具;為惡在境,境損即罪。 次問:教人殺盜,不待報還,遣信事同,不當有別?答文可解,具猶滿也。 大門第二。通局不同:一、約受,二、約報,三、約時,四、約方,五、約漸頓,六、約諸部。 初就受中,善來、破結、三語、八敬,此局法、緣互不相通,如相可知。五眾、十眾、二十眾,遣信、曾歸、義立十眾,此之六受,從緣則眾名不同,約法並由羯磨。故此諸受,束則為五,據當體也。彰局顯通,則羯磨含六,故總十矣。 第二,通局約受中。初明四受,法緣皆局。法即作法,緣即受緣。五下,次明六受,緣局法通。故下,總示離合。束為五者,六羯磨受,合為一故。彰局謂列前四受,顯通即開後羯磨,則為十矣。 二、就報辨者。 依律五受,善來一受,通於僧尼;律列八種,通明善來具二受也。 約報善來中,初科。律列八種,即上所引八種比丘及尼戒本。八種比丘尼名數不別,皆有善來、破結,故知此二該通兩眾(舊雲十受中除三語、八敬者,非)。 如多論中:佛不度尼,為止謗故。若善來度,外道當言:本在王宮,婇女自娛,出家還度,以自樂故。如撰集百緣、賢愚等經,如來自唱善來度者,皆得羅漢,何以相違?如明了論:是聖人者,佛唱善來;非聖人者,則不度也。多論止謗,義在凡夫。必是聖人能遣邪執,則非教限。 次科為二。初引經論相違。多論止謗二經入道如來等語,即百緣文賢愚經雲蓮華色尼佛唱善來度也。如下,次引了論會通。聖人,即初果已去。 二、明破結,通於僧尼,八種列中俱有文故。 破結中,僧尼八種,同上釋也。 三語一受,唯僧明之。不通尼者,以成道初用三語法,尼未有心,八年制斷,令興羯磨;十四年後,方始剃髮,求受八敬。約時不及,故非受緣。 三語局僧,由制斷三語,過五年後,方始度尼,故時不及。 八敬一受,局尼明者,師資道立,方能弘利,制尼依僧,以法陶練。故敬是下眾所行,反通則亂倫及矣,故不在僧也。 八、敬局尼,資可敬師,上無尊下,於義不通。陶,甄也。倫即是次。 羯磨一受,事通兩報,據法單復,由智淳薄,備窮戒體,終作業時,即表名也。 羯磨中,據法單復,僧唯一受,尼加本法(舊以羯磨六中僧少尼多為單復者,非)。由智淳薄,對上單復即表名者,皆名羯磨受故。 三、就時通局者。善來三語、八敬、三受,局佛在世也,所以可知。破結得戒,通佛滅後,以善見文五千年前得三達智,故知果成戒滿也。羯磨法通二時,可知。然善來受如付法藏,阿難後秉度仙人者,此是別緣,不可常例。 三中,言就時者,即在世滅後也。三、局,二、通,如文。五千年前,謂第一千年也。通達三世,名三達智。然下,會異。付法藏傳說:阿難臨滅,於恆河水中度五百仙人,皆善來得戒。恐引為妨,故特通之。言別緣者,一則機在阿難,非通他故;二則一時之用,非通後故。 四、對處通局者。 善來八敬,局在南洲,由中成道,佛自秉故。問:何故一代不游三天?答:南洲有四別緣,謂見佛、聞法、出家、悟道,餘三洲無見佛緣。且據一相,如此判也。至如舍衛九億,有不見聞,不妨余洲有具四者,從多為言,非不如上。 第四、明三洲中,初科。初正示。問下,次釋疑。問中,三天即三天下。答中,初約局說。以見佛等四種勝緣異於余洲,故云別也。且下,次就通論。舍衛國中,人有九億:三億見佛聞法,三億見佛不聞法,三億不見佛不聞法。余洲具四,謂隨機普應,無方所故。據通,則四洲具缺互有;從多,則南洲多具少缺。 羯磨破結,通三不疑。三語:一、受八年前興,未擯賓頭;二、洲無法,何得通也?故鼻柰耶云:我今擯汝,終身不得涅槃。便於此沒,出於西洲,夏坐度人,大興佛事。十誦大同,加起僧坊。多論云:東洲亦因有佛法教,乃立四部眾等。 次科。初明羯磨等。但通三者,准下,除北洲故。次三語中,賓頭盧為現神足,取竿上旃檀缽,為佛所擯,往餘三洲,因有佛法。既在八年之後,則三語局南明矣。鼻柰耶中,但云西洲,又不言起僧坊,故引十誦多論續之。 北洲是難,故所不論。 簡北洲中八難之一,法化不及,五受俱無,此亦且據一相為言耳。 五、約漸頓通局:初、大小通局;二、別就小論。 初、大通小局。如善戒經:欲受菩薩戒者,先當淨心受七眾戒,趣菩薩道。欲知大戒唯是漸受,通於小乘;小乘五受,當局自通。如後述也。 第五,大小通局中,初科。初通標。大可攝小故大通,小無兼大故小局。如下,別釋。初釋大通。菩薩戒自有兩宗:若梵網經是華嚴部,道、俗、非、畜皆得受之,則通漸、頓;若善戒經是法華、涅槃部,唯比丘得受,唯漸無頓。今此且據善戒明之。七眾戒即五十,具該七眾,故彼云:欲受菩薩戒,必先受優婆塞五戒、沙彌十戒、比丘具足戒。譬如重樓四級,不由初級至二級,乃至不由三級至四級者,無有是處。小乘五受下,次明小局。當局謂小教必無通大之理,自通謂當分具戒通於五十。指如後述,即次科也。 問:受菩薩戒,必假七眾為前方便,乃得大戒。形盡之時,小戒謝不?有人云:前戒局報,與期俱滅;菩薩戒盡於來際,與願俱在。有人言:受大乘戒,引五、八、十具,令長終於未來,故兩不失也。若爾,經生本戒在者,作惡應犯?答:不知有戒,無違心故。 問答中。問:意謂大戒通至未來,經生不滅;小戒齊一形報,命終須失。然既小戒為大方便,即應小戒亦隨不謝。答:有二釋。初釋據誓。兩不相干,故小戒自失,期即要誓。次釋取體。引小歸大,故隨大俱長,至於來際。若爾下,釋妨。隔生既在,理應有犯。答:文約後不知以明不犯。若爾,必因往跡,或有知者,有違犯否?答:大小持犯,並據今報曾受為言。縱使有知,義應無犯。如上二釋,前就教限,後約分通,各有所長,未可去取。 二、就小乘羯磨,一受局漸非頓,餘四通於漸、頓。 次就小乘總示,可解。 故律中不與沙彌戒而受具足者,得戒得罪,故知制漸也。諸部中必先五次十,然後大戒。如多論中,不與五十二戒,直受具者,一時得三種戒。羯磨局漸,是明文也。 別釋羯磨漸中,初科。初依四分,唯約十戒為具足方便。諸部下,次據五分。多論更加五戒為十方便。若准尼鈔,不先五戒,直受十戒,亦得戒得罪;多論直爾受具,三戒齊得。故知羯磨一受,無有不具五十戒者。近世有人慾廢五戒,准斯明判,豈非狂簡乎? 問:一時得三,何須前受?答:多云:染習佛法,必須次第。先受五戒,以自調伏,信樂漸增;次受十戒,善心轉增;然後受具,得法味故。好樂堅固,難可退敗,不破威儀。一時受者,反上失次。又破威儀,如游大海,漸漸深也。又云:眾生得道,藉緣不定,或依十戒,乃至具戒,故致如來說斯次第。 次科,初問,躡上並受以難次第。答有二意:初染習意;又雲下,得道不定意。初中,前敘次受之益。得法味等,謂志不變也。不破威儀,謂行無犯也。一下,次明並受之損,翻上二益以成兩過。後舉海喻,對合可知。次意中,謂諸眾生宜樂各異,隨於何戒而得入道,故須次第也。 問:先受五戒、十戒,後受具戒,舍五戒不?答:不舍也。但失優婆塞、沙彌次第,得大比丘次第,二戒常在,隨時受名。如樹葉譬,春夏則青,秋黃,冬白。 次問:舍五戒下,略十戒字。舍猶失也。答雲不舍,謂法體也;但失次第,謂名位也。下舉葉譬,雖變而存,可合上義。 又問:一時受者,有三戒不?答:俱具無作,無別五十也。 三、問:恐疑並得分三體,故答中俱具無作,體通三也;無別五十,混為一也。 若爾,便是一戒,何故上雲頓得三種?答:比丘受形俱無作,與沙彌、俗人同者,故言三也。實一無作,體通三人,故多云:下品受五戒,中品受十戒,前五仍下;上品受具戒,本俗仍下;沙彌是中,余者方上。故知無三。 轉難答中。初正答。與沙彌、俗人同者,且如五戒,三種俱禁,沙彌後五,十具齊約,豈非通三?所以不受五戒,直受十戒,體通二種;不受五十,直受具足,體通三人。故下,引證。彼宗三品永定,體無重增,故下品受五,中品受十,但十中後五是中品耳,故云前五仍下。又上品受具,唯二百四十是上品耳,故云余者方上。此據次受三品三戒,合為一體。若體有三,則應別發,可證頓受無三明矣。若成實宗下五中十,則引五為中;及乎上品受具,則引五十齊上。 問:頓受三戒,舍時如何?答:有頓、漸也。若據漸舍,直舍具戒作沙彌者,則失具戒沙彌戒在。乃至五戒、三歸例爾。亦望一時受戒,與沙彌、俗人防惡義同。隨心舍者便舍,留者便有。 四問中,次第漸受,舍有漸頓;一時頓受,應無漸舍。答中,初句通答。若下,別釋。頓義易知,故但明漸。乃至等者,謂舍具十,作優婆塞;或舍三種,但存三歸。亦下,出其所以。前文已示三一之義,故云亦望也。 上明羯磨,受則制漸,舍通漸、頓。 結示中,受局舍通,如前可解。言頓舍者,謂直作白衣,更無所留也。 善來三語,破、結。此三文雖不明,約義俱有。先受五戒,來從三受,則通漸也;直本白衣,徑投受法,此局頓也。八敬一受,文列五戒,則是通漸;餘五百女,未必曾受,聞敬得戒,應是頓也。 餘四中,前合明三受,善來三語未及十戒,但有五戒破結,一受容兼二戒。八敬中,文列五戒,即律明愛道先受五戒,為優波夷故;余女無文,故云未必。 六、諸部通塞,從本四分略說五種羯磨受中,離分出六,通別則十,橫通諸部有無所以。 第六,初科。通則為五,別則成十。橫猶旁也,本異相望,以顯有無。 十誦:佛言:有十種戒:一、自然無師戒者,謂佛不假師教,會理盡故,因感戒也。如多論云:據自然者,不假他教也,非不自假。樹下跏坐,即身教也;自言不解此座而得漏盡,此口教也。及後漏盡,戒亦齊得。二、自誓者,如付法藏中,自誓之時,身、口律儀森然具也。三、得道者,如五拘鄰。四、論義者,如增一中,佛令須陀耶解有常色等義,說法無滯,又無怯弱。善見云:七歲與問答,受余善來、三歸、五眾、遣信、八重羯磨、六受。通四分也。 十誦自然中,初引律示,謂佛成道,斷惑證真,自然感戒。如下,引論決。上自然必由緣發,不假他教,謂無師也;非不自假,謂由教生無教也。准此,如來果中得戒,僧祇亦然。若依五分,因中得戒,隨機異見,廣如義鈔。二中,自誓即大迦葉,森然即眾多來集之貌。三中,五拘鄰即鹿園初度五人也。拘鄰即五中之首,此翻本際,即憍陳如。二曰阿濕卑(亦云頞陛),三曰摩訶摩南(亦云摩訶拘利),四曰婆提(亦曰䟦提),五曰婆敷(亦名十力迦葉)。若依善見,善來得戒,與此不同。四中,彼經云:佛在摩竭提國波沙山中,清且從靜室起,在外經行。時須陀沙彌在佛後行。佛曰:我今問卿,義有常色及無常色,為一義?為有若干?對曰:此義非一。所以然者,有常色是內,無常色是外。佛言:汝快說此義,今即聽汝為大比丘。故云說法無滯等。廣如第二十二卷。善見,佛問云:汝年幾?答:我年七歲。余同增一。 僧祗有八,一局七通:一者,自具足,亦云自覺,謂如來也;余善來、五十八、二十、遣信、曾歸、七受,同四分也。 僧祗自具足,即上自然也,五即邊方,十即中國,八即八敬,余可知。 五分十二種受,互有通局:一、自然;二、一語言,歸佛也;三、二語言,歸佛法也;四、十一眾,即五百尼,在十僧中,愛道為和上,三人一受是;五、破惡見實,即羅漢上法也;六、第一受具,謂初果童子也。余善來、三語、八敬、羯磨、二十僧、遣信、六受,同四分也。 五分正明中,互有通局,互謂各半也。准下問答,五局、七通、十一眾,與四分不同。破惡見實,惡即是惑,實即是理,第一亦目真理是第一義故。 問:三語受戒,具文方成,如何有缺,開得受者?答:法化初開,群生機至,三名雖異,體實同歸,如涅槃中盛明其本。約緣故開,就本亦得,故二受不同也。 初問。前引多論,三歸有缺,法不成故。答中,名異體同,謂理體、一體,隨稱皆具,在機雖異,於理常同。涅槃中,或說一為三,或說三為一,彼明眾生本性一體三寶。小乘方便教中,離說為三,故云約緣開也;大乘實教,還說為一,故云就本亦得,本即體也。 問:破惡見實,即同四分破結之人,如何局也?答:如問實也,誤如局分,宜知在通,不得誦語。 次問答中示有誤者,謂恐學者循文,不自詳審,故特誡之。上雲即羅漢上法,乃是會同四分,豈是誤耶? 上約余律,對明通局,次引諸論。 如多論文,正解十誦,故彼文云:七種受戒:自誓、見諦,三歸局在;彼文:善來、三語、八法、羯磨,四受通也。 次引論中,多論初科,三歸三語,名位各別;四分不爾,名通位一。問:論解十誦,何以與上名數不同?請為通之。 問:四分律文但云三語,此文更列三歸者?答:以義約之,歸猶結也。作法既久,宗奉漸漓,如結成受。故多論雲宿業力故,應三語得戒者,三語則止。三歸亦然,自然使爾。牛呞比丘兄弟七萬比丘,盡以三語受戒。四分文中,但云歸依三寶,隨佛出家,本無歸結。 問答中。初示名義。作法久者,謂三語也。漓即是薄。故下,引文證。多論宿業,謂往緣也。三歸亦然,亦宿業也。梵雲憍梵波提,此翻牛呞,亦云牛跡。過去為牛故,口有牛呞,足有牛跡。呞音詩,說文云:吐而噍也。(噍,才笑反,嚼也。)彼云:兄弟七萬詣諸比丘所,諸比丘各盡以三語受戒。四分三語亦有加結,今雲本無,未詳何意。有云:四分雖有結歸,而得戒在於三語,不同彼宗結歸方獲。 摩得伽中十種:無師、自誓、見諦、問答、三歸、五受,局也;五眾、十眾、二部僧、八重、遣信,五通也。 伽論問答,即論義三歸,同上多論,故在局也;下善見亦同前十誦三歸,即是三語,故在通也。 善見有八:一、教授者,謂自誓也;三、歸問答,此三局也;善來重法,即八敬也;遣信八語,即二十眾僧尼俱白四也;五、是羯磨,並通也。 善見自誓云:教授者,謂從佛聞法。故論云:佛告迦葉:汝應如是學,言我於上、中、下座發慚愧心,應聽一切善法置於我心等。迦葉,以教授故,即得具足,是佛神力得也。八敬雲重法,重即尊敬,或雲八尊,義亦同也。八語,謂尼中本法,僧中正受,兩番白四,故云八語。 母論有七:善來建立受具,即破結也;三語羯磨隨師教者,即八敬也;遣信為六,通也;來聽一受,即解義者,是局也。 母論破結名建立者,彼文正名上受具,即同四分上法。而論云:從今已去,聽汝等立善根上受具。准約文意,名為建立。八敬名隨師教,謂從阿難邊受佛教故。解義名來聽者,彼論:佛告蘇陀沙彌:從今已往,若有疑惑,恣汝來問。亦即與戒,故得名也。聽字平呼。 雜心列十:一、自起;二、受師教者,即自誓也;三、超升者,即五比丘;四、問樂者,謂須陀耶;五、三歸,此上局也;善來,五人;受重法,八敬也;遣信,十眾,此五通也。 雜心自起,即佛自然超升,即初果人破惑出離也。問樂,謂因問義生願樂故。 俱舍有十:一、自然;二、入正定聚;三、信受大師語;四、問答;五、三歸,此局也;六、善來;七、信受;八、尊法;八、遣信;九、持律,為五;十、中國十眾。各下,列人,可知。 俱舍第十四列數之下,一一出人名,故云各下列人也。初即佛與獨覺;二即五拘鄰,彼正名得入正性離生,在言頗隱,故此易之。得世間定,名邪定聚;初果入聖,名正定聚;三即大迦葉;四即蘇陀夷(七歲沙彌);五即六十賢部共集受具(賢部未詳);六即那舍等(謂須提那耶舍);七即大生主(即大愛道);八即法授尼(伽論雲達摩提那,即梵言也。見論雲半迦屍尼,謂直半迦屍國故);九十但分中邊,不出人號。 明了論云:依他圓德有七種,比丘有四,尼有三也,獨覺有量,佛無量,波羅蜜合說有九。 了論總示中,七種從師受,故云依他獨覺;與佛二種自然感發,則非依他獨覺。小乘境局大千,故猶有量;佛無量義,如後自釋。究竟果滿,故稱波羅蜜。 一、善來者,先白衣聖人,佛呼:善來比丘,修行清淨梵行,正說正法。作是說已,發落衣變,便得戒也。善比丘者,許其出家,許與大戒。來者,從白衣位來,入出家位;從無戒位,入具戒位。清淨梵行者,斷一切惡,修一切善也。四分云:快修梵行盡苦源。即此是也。正說正法者,是梵行所依處也。 僧善來中,初引論。善下,牒釋。斷惡是清淨,修善即梵行。引四分證快:修梵行,證修善;盡苦源,證斷惡。正說正法,言所說當依正教,行須憑教,故是所依。 二、三歸得戒者。善根稍薄,戒法難生,未說歸前,先誦佛語善來之法,後方說歸竟感戒。 三歸中稍少也,准此作法,先唱善來,後說三歸,獨異諸部。 三、略羯磨者,善根又薄,須立和上,先問遮法,後方和乞,與今不異,四人秉白,即發具戒。 三中,受前方便,並同廣法,唯四人單白,此二為異。 四、廣羯磨者,善根轉薄,戒法難生,加至白四,方乃得戒。 四中,法須白四,僧須十人。 尼中三受,無歸及略:是聖人者,佛喚善來;非聖人者,三歸單白所不感也;言遣使者,是愛道;言廣羯磨,今二十眾也。 尼中無三歸及略羯磨、善來、廣法,此二通僧;遣使一種,唯局尼眾。 此七種戒,悉依他得。言圓德者,即戒體也。所受遍周法界,無境不備,隨行奉修,德充一切,故稱圓德。 通釋中,初釋依他。言下,釋圓德。即戒體一句,是總示也。所受等釋上圓義,隨行等釋上德義,故下一句通結。 獨覺有量佛無量者,三僧祇劫廣修萬行,於最後生有菩薩戒,悉性得也。苦法忍時,得出家具戒,盡無生智起,一切佛法一時圓滿,三種功德無有邊量也。 次二受中,文牒二種,不釋有量,反佛無量,自可知故。若據餘部,通歸自然。今取位別,心境廣狹,故分二焉。阿僧祇劫,翻無數時。而言三者,且約釋迦修菩薩道時以論分齊。從古釋迦至尸棄佛,值七萬五千佛,名初僧祇;次從屍棄至然燈佛,值七萬六千佛,名第二僧祇;又從然燈至毗婆尸佛,值七萬七千佛,名三僧祇。若望聲聞,當內凡位。萬行者,萬是數之通名,行實無量,不必一萬。最後生,謂王宮所生也。菩薩戒者,謂久修菩薩行,習性自然,遠惡住善,故云性得。若爾,前雲小戒為大方便,今何倒耶?答:此菩薩戒,亦即小乘,義說為戒,非從他受,不同梵網善戒受者。方獲苦法忍時,即證見道無漏聖慧斷惑之時。准此,初果即得具戒。盡、無生智起句絕,謂盡智與無生智二智發起,即證無學道時。謂證滅諦,結惑斷盡,故名盡智。從盡智後,無漏智起,一切結惑無再生理,名無生智。三種功德者:一、菩薩戒,二、出家具戒,三、佛法圓滿。前二是因,後一是果,皆遍生境,故無邊量。然此且據小教明佛。若約大乘,出生成道,無非示現,隨緣垂應,非實爾也。 於此論中,善來廣羯磨,遣使通四分也;三歸略羯磨,獨覺、如來局當部也。 結通局中,三通四局,當部即了論自謂。 上隨數分有一百一種略名,從實則有二十種受:一者、自然,二、自誓,三、見諦,四、論義,五、三歸,六、一語,七、二語,八、十一眾,九、略羯磨,十、有量,此局他部。破結、善來、八敬、三語、二十眾、五眾、十眾、小年、曾歸、尼邊、義立、遣信,此通他部。 三、括諸部中,初示開合。一下,次明通局。前十局他部者,本宗無故;後十通他部,彼此同有故(有本並作當部者,誤也)。余如別圖委示,此不復雲也。 三、明秉法師資 第三,秉法差別。標雲師資者,師即是佛,資即弟子,從緣不同,故有差別。 多論說言:通論諸受,皆從佛得,由佛出世有是法故。若義推之,破結自得:初從佛聞法,名從佛受;後證無漏,自獲非授;四、從他中善來;八、敬佛邊得也;三、歸羯磨從弟子得。即藉緣不同,為通末代也。 正明中,初引論通明。若下,次約義別說。五受中,初自余他。從他四中,二師、二資、八敬,阿難傳教,還因佛得。籍緣不同者,機宜異也。通末代者,三歸八年,羯磨至今也。 問:自他兩受,何者為勝?答:約緣不定,因微假緣,從他為勝。如梵網云:四方千里無戒師者,方於佛前自誓而受。因強心猛,未假他緣。勝鬘十受,可對人也。自然自誓,破結之徒,義非劣也。 初問答中,初句通答。因下,別釋。因微,謂宿善根薄,心不猛厲,須憑他發。梵網千里無師,方開自誓,又須好相,故知受戒必須從師。因強心猛,反上可明。勝鬘經說:勝鬘夫人,即波斯匿王女,聞佛授記已,立受十大願:一、我從今日乃至菩提(餘九同此),於所受戒不起犯心;二、於諸尊長不生慢心;三、於諸眾生不起恚心;四、於他身色及外眾具不起嫉心;五、於內法不起慳心;六、不為自己受畜財物,凡有所受,悉為成熟貧苦眾生;七、不自為己行四攝法,為一切眾生故,以不愛染心、無厭足心、無礙心攝受眾生(四攝謂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八、若見孤獨、幽系、疾病、種種厄難、困苦眾生,終不暫舍,必欲安穩,以義饒益,令脫眾苦,然後乃舍;九、若見捕養眾惡律儀及諸犯戒,終不棄捨,我得力時,於彼處見此眾生,應折伏者而折伏之,應攝受者而攝受之,何以故?以折伏攝受故,令法久住;十、攝受正法,終不忘失,何以故?忘失法者,則忘大乘,若忘大乘,則忘波羅蜜,此由心猛,故不對人。自然等受,皆此類也。 問:何故如來獨秉善來,比丘不得者?有二義也:一、威德力大,轉緣入道;二、善識機欲,應病與藥也。比丘反此,不識前機,如舍利弗錯授人法,威德又劣。如僧祇中:學佛喚之,鬚髮故在;威儀不淨,為人訶故。佛言:汝不可得,如佛無畏口也。自今已後,剃髮度人。 次問中,初科。初問。有下,次答。初明唯佛可秉。轉緣,謂變形服。比丘下,次明弟子不得不識。前機,反上次義。舉緣證者,涅槃明舍利弗教二弟子,一觀白骨,一令數息。經歷多年,各不得道,即生邪見,言無涅槃。佛喚舍利弗而呵責云:汝不善教,云何為彼顛倒說法?此二弟子,一是浣衣,一是金師。金師應教數息,浣衣應教白骨。以汝錯教,令生惡邪。佛為二人如應說法,聞已得阿羅漢。威德劣者,反上初義。引僧祇證,即諸弟子亦以善來度人,因機制斷,形服不變,還同俗儀,故云不淨。無畏口。佛具四無畏:一、一切智無所畏(佛言:我是一切智人。若沙門、婆羅門等言是法不知者,不見微畏相),二、漏盡無所畏(佛言:我一切漏盡。若人言漏不盡者,亦無徹畏),三、說障道無所畏(佛言:我說障法。若人云是障法不障道者,亦無微畏),四、說盡苦道無所畏(佛言:我說聖道能出世間。若人言是道不能盡苦者,亦無微畏)。 八敬一受,緣在二人,故名佛秉。若是僧者,遣人敬己,義中不便,理從佛也。故愛道雲若世尊有教,我當奉行故也。 次科,由制敬僧,若令僧授,則是敬己,引愛道證,文見本律。 如多論中,善來自誓:佛於彼人有和上、闍梨義,然不為其師三歸、八敬,得稱比丘為闍梨,不得作和上羯磨一受,亦非佛秉。有十義故,不作有益:一、為成平等化故;二、為止斗諍故;三、為止誹謗故;四、為成三歸故;五、成四不壞故;六、成六念故;七、為息滅眾生福故,如正富羅輪王業滅;八、不供養下人故;九、不惱眾生故;十、為通末代故。 三、正引中。彼論七受但明五者,見諦同善來,三語同三歸,彼無破結,故所不論。和尚,相攝義;闍梨,教授義。善來自誓,佛兼二義。三歸令向三寶,八敬令重眾僧,但有教授,無相攝義。佛不秉羯磨十義,總束為四。初三種,皆為離不平等過故。佛若自度,則有親疏,斗諍誹謗,由是而生。次三種,皆謂佛若度人,則入僧數,闕三寶故。四不壞者,三寶及戒,內凡已上,信樂決定,名四不壞信。六念亦三寶,外加戒、施、天。又次三種,皆為離損眾生過故。正富羅者,論云:昔有一比丘,應得羅漢,而有轉輪王業,不得漏盡。佛欲令其速得道故,即為比丘一正富羅(即是皮履),轉輪王福一時盡滅。下人即眾生,佛是人天中尊,不當反養眾生。若為和尚,必須給養,容此二過。不惱眾生者,佛若為師,則諸弟子不問遠近,盡來投佛,則令眾生多受苦惱。最後一種,若佛自度,但被現機,不通滅後。故論總結云:以是種種因緣,佛不為弟子作和尚、闍梨。 問:佛非僧者,何故愛道施衣,令與僧中,我即在者?答:在應供僧故也。上明不在,羯磨僧也。故成實云:不同僧事者,以三寶位差別故。 問答中,問詞牒前,次三種舉律以難。我即在者,謂在僧中。答中,僧分二種,應供則通,羯磨則局。下引成論,證上羯磨僧事,即眾法也。 四、明教被凡聖者。 善來一受,約四分中,必初果者,由佛自唱所被之人,非劣下所堪,道前相間,非極聖所囑也。故十誦云:善來受者,一切如法,諸佛法王自在義故。自與受戒,無有學地,命終不成羅漢也。如五分中,須提那子善來受也。此即通凡,不妨大約是聖多矣。 第四善來中,初定位。約四分者,簡他部通凡故。由下,釋所以。上三句明教勝。劣下,即二凡已還。下二句明機劣。道前謂見道已前,內凡之人猶隔聖位,故云相間。故下,引證。初二句通示。一切之言,總收機教。諸下,別釋。初明教勝。王以自在為義,如來得法自在,故稱法王。無下,次明機勝。言凡蒙善來度者,必由學地得至無學。如下,會異。須提那最初犯淫,是內凡人。一則部別有異,二取多分為言。 三語八敬,非外凡地,故多論云:此二受人,不羸不舍,不變根,不斷善根,始終堅固,知內凡也。 三語八敬中,初科。初定位。故下,引示。無四種過,顯是內凡:一、戒不羸,二、不舍戒,三、不轉根為女,四、不生邪見。 問:內凡分得不退道行,何故律文中失本意者?答:信有二種:一、出家信,二、不壞信。今雲失者,失事疲苦,非理信也。縱律文中三語受者,威儀不淨,不可怪也。故律有言:三果故犯,無著不犯,余內外凡則不疑也。如僧祇中,須斯二尼,他逼受染,自分未亡,故犯初重,何妨感於別苦也?成實云:以我慢故,造集諸業;以無我智力故,諸業不集。 次科,問詞。不退道行,躡上四種。律中,因諸比丘受教人間,遊行說法。時有聞法得信,欲受具足。諸比丘將詣如來所,未至中道,失本信意,不得受具。佛令諸比丘:自今已去,聽三語受具。據此有退,則非內凡。答中,初正答。出家信者,忻樂梵行,即為事信。不壞信者,分見真諦,故為理信。失事信,則可通律文;不失理信,則還歸前判。縱下,釋妨。律中,三語受者,不接威儀,著衣受食,皆不如法。因立和尚羯磨受具,此亦失事,故不可怪。故下,引況。四分中,無著即四果。結惑已盡,則無故犯,不妨誤犯。僧祇,自分即愛欲,初重即淫戒。感別苦者,但異凡夫,有總報故。下引成論,釋成聖人造業,無總報所以。凡夫具三:我、見、慢、名字。初果已去,而有慢、我、無我。智即空慧也。 八敬,四分愛道初果,五百女人亦通內外,然多論中不變不轉,則內凡故。 三中,四分愛道及五百女,皆八敬受,雖通聖凡,還依多論判位為定。 破結一受,此絕言議。 破結中,唯局四果,不通餘人,故絕言議。 若論羯磨,初為凡興,後通果向:涅槃淨梵,即初果人;四分華尼,亦同受也;五分陀驃,十六成聖,二十受具,亦通四果。 羯磨中。涅槃三十九云:有一梵志,名淨行,出家受戒。時佛來陳如,將至僧中,為羯磨受。十五日後,諸漏永盡,得阿羅漢。義約受時,已證初果。四分蓮華色尼,亦是初果羯磨受具。若賢愚經,佛善來度,所出不同,不可和會。五分陀驃(匹妙),即四分沓婆,十四出家,十六成羅漢,二十羯磨受具。若爾,得羅漢時,即是破結,何不感戒?思之可知。 五、明緣假眾相,就分為四:初、約緣明受,二、對辨同異,三、約受優劣,四、顯法前後。 初中。善來有五緣:一、得道者,故文雲於座法眼淨也;二、對人法,文雲善來比丘至盡苦源;三、有求心,文雲我修梵行;四、心境合;五、事成作業。 第五、假緣初門善來中。初緣律中,凡善來度者,佛先與說法,即於座上遠塵離垢(破見惑也),得法眼淨(即見道也)。二、對人法,人即是佛,法即善來。律具云:佛言:善來比丘!於我法中快修梵行,盡苦源。三、有求心,律明受者先白佛言:我欲如來法中修梵行等。佛方召之。四、心境合,即上二、三能所對也。五中,事成作業,謂法竟體具也。 破結亦五:一、假佛教誡,二、立誓言,三、依教苦修,四、三毒皆盡,五、見空感戒。 破結中,初、須聞教,非自然故;二、須立誓,期心在後;若非此緣,破結無戒;五、見空者,空即真理。 三、語五者:一、有形同,文雲剃髮著衣故;二、對無學及教也;三、有求心,文雲欲往佛所;四、心境合;五、作業。 三語中,二、無學及教,即人、法也。律云:彼欲往佛所,中途而止,佛令諸比丘三語度之。欲即求心。 八、敬五者,如三語也。 八敬同三語者:一、愛道與五百女各自披剃,倚立祗桓故;二、即阿難傳八敬故;三、即愛道求出家故;四、五可知。 問:善一受得道為緣,餘三反者?答:對佛德大,不假相具,能轉變故;余則不爾,如上說也。 問答中,善來對佛,必變形服,故須得道為緣;余不爾者,不對佛也。破結證聖,形服自變;餘二對資,力不能變。如上說者,即師資中。 羯磨受中,總別諸緣,既被下機,當須廣顯,具依文注次第說也。 羯磨中,總則五緣,別為十五,文注可見。 二、對同異中有五。 初、說結不同者。善來八敬,一遍便得,以唱教人大,不假叮嚀。渴法心重,又不須結三語之法。初受法弱,故須三說;前受心奢,又假三結。羯磨在僧,通和非易,故須四遍。眾心齊忍,與奪已決,故結一也。 二、對同異。初中。善來八敬,機教俱勝,不假叮嚀,謂不須多遍三語。初受法弱,謂能授教劣,一說難感,故至於三。前受心奢,謂所受機劣,恐有陵犯,加結囑之。羯磨四遍,一白三羯磨,以和難故,說須多也。眾既和忍,不假多結,與奪即可否。不同三語,別人獨授,故須三遍。破結無法,故非所論。 二、乞有無者。通論四受,理須前告,如今我欲,即是其相。但羯磨者通情稍難,若不遜請,無由牒法,故制乞也。 二中。初通明四受,亦除、破、結。既不對人,故無從乞。如今我欲,今合作文,即前善來文雲我欲於如來法中等,即是求乞。三語、八敬,並如上引。但下,別顯羯磨。稍猶漸也。 三、立名相者。初皆無相。羯磨約緣,由前三受內,凡已上羯磨具縛,有犯性重,故制相也。五、八、十戒,或對俗化儀,或是羯磨犯後,故十戒中列和上名,明知非制前也。 三、立名相。名謂受名,相即戒相。初二句略示。上句通舉四受。羯磨受法,初亦無相,下句別點羯磨。後因犯重,方制說相。緣即緣起。由下,委釋所以。初明三受無相。內凡初果,少犯性重,破結無犯,故不在言。羯下,次明羯磨有相。雖通上聖,正為凡下,故云具縛等。五下,因決余戒立相之意。對俗化儀,謂五、八也。羯磨犯後,謂十戒也。由羯磨法制依和尚,故准十戒。作法詞中,牒和尚名,可驗在後,義見次科。 四、立和上者。三語已前,未論相攝,因過須師,方制和上。故羯磨興者,意存師資道成,彼此兼濟,文中兩攝也。 四、立和尚。初明余受不立。因下,次明羯磨須立。因過等者,律雲弟子無師教授故,造作非法。佛言當立和尚意存師資者,羯磨緣中,一一牒故,文中兩攝。律雲和尚看弟子,當如兒意;弟子看和尚,當如父想。展轉相敬重,相瞻視,正法便得久住等。 五、教被多少羯磨:一、受有緣至三,餘四通多少也。 五中,羯磨本被一人,有緣開三,不得至四,以羯磨法不被僧故。余通可知。 三、明校量五受有三。 初就緣者,破結特勝,自證得故;善來又次親承佛教;八敬為三,近囑學人,遠因佛故;三語為四,但對無學;羯磨最末,唯在通凡;廢人論教,則無勝劣也。 三、校量約緣中。初明勝劣。四義分之:初約自他,次約師資,三約兼獨,四約聖凡。從寬至狹,對之可見。廢下,二、明無勝劣。以上四位,並據能授人分。若論所授,無非具戒。 二、對過有無者。善來機勝,以無四過,不無遮犯。以在制前,破結無著,但有誤犯。八敬三語,如上所被已明。如毗曇中,暖心退作,五逆斷善,故此二受,應是內凡已去也。羯磨受者,如多論中,內實凡夫,福薄感戒,欣下有羸,一過也;容退道法,二過也;容變二形,三過也;邪見斷善,四過也。餘四反此,故無災患。 對過中,善來無四過,謂無下有羸等過(有謂四重者,非)。雖有犯遮,爾時未制,不論所犯,破結毒盡,無故心故。八敬三語,前引多論,判為內凡。然內凡有四位:一、暖,二、頂,三、忍,四、世第一。毗曇暖心有退,則顯多論據忍與世第一人,故云內凡已去。俱舍亦云忍終不斷善,則知爾前尚有退也。凡羯磨被凡,具過可知。初謂毀犯,二即舍戒,三即根變,四即墮邪。餘四反者,即前四受災患,即四過也。 三、對功能者。羯磨住持,終於萬載,是長也;通三天下,是廣也。余受局狹,可以尋求;破結微通,末法之世。聖人不現,時專附相,故羯磨歷代秉宗也。 功能中,羯磨長終萬載,且舉大數也。廣遍三天,除北洲也。余局狹者,如上約時方中已明。破結雖通而隱,故唯羯磨流及無窮。秉,立也。 四、約受前後者。 善來最先,以陳如為首。次三語次二,以度一百一十羅漢,令分頭廣化也。羯磨次三,以文雲三語息故也。八敬次四,以十四年興,阿難有和上故,明知在羯磨後也。破結次五,以四分中沙彌年減,方興此受也。 四、明前後具戒中,憍陳如鹿園初度,故知善來最先。三語中,下一百一十羅漢者,合雲十一。准受戒犍度,先度五人,共佛為六羅漢;次度耶輸伽子為七;次度耶輸伽同友四人為十一(一名無垢,二名善譬,三名滿願,四名伽凡婆提);次度耶輸伽同友五十人為六十一;次度如來同友五十人為百十一;次度那羅陀梵志為百十二。律云:時世間有百十一羅漢,共佛為百十二。佛告諸比丘:汝等人間遊行,勿二人共行。諸比丘受教,人間遊行說法。時有得信欲受戒者,諸比丘將詣佛所,中道失本意。佛令:自今已去,汝等即與出家授戒。即三語受也。羯磨中雲三語息者,律明諸比丘三語度人,其未被教誡者,不按威儀等。因制和尚羯磨受戒文云:佛言:自今已去,舍三語,聽滿十人授具足戒,白四羯磨等。八敬中,阿難傳敬之人,既有和尚,顯是羯磨受具,則明八敬在後。若據年數,相去稍遠,縱無此證,前後自分。破結中,律云:爾時有年未滿二十者,受具已生疑。佛言:自今已去,聽數胎月、閏月、十四日說戒。若得阿羅漢,即名出家受具戒。准此,定在羯磨受後。然對八敬後難明,文中且據仿佛而已。 余未具者,如五戒法:最初,鹿野八年羯磨方有十戒;未曾有中,羅睺九歲生得道夜故;第二,八戒淨信未測其時。 次未具中。五戒鹿野者,律中佛為耶輸伽父授五戒,雲是為最初優婆塞三自歸,耶輸伽父為首是也。十戒羅睺為始,可以為定。八戒雖雲未測,然十戒相但於八中加一,可驗在前。 具解受義,附文消判,更如後卷。 指廣中,前但分別五受,而未明受義,故指如文。後卷,即自此之後,解釋、標目、緣法等文,皆見受義。或可卷合作說,疑是字誤。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