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五

次明出家授戒法,就分為二: 初、標舉宗致;二、隨相解之。初義七門,如文所列。 次明道眾,標舉宗致。總舉中,次列七門,統明出家始終行相。學者至此,當須自撿。若唯徒說,於己何益?說食數寶,目擊多矣。 一、明出家功由菩薩者。 初門標雲菩薩者,即指釋迦因行為言。 如華嚴偈:若有不識出家法,樂著生死不求脫,是故菩薩舍國財,為之出家求寂靜。五欲所縛不離家,欲令眾生解脫故。以此文證眾生無始纏著家屬,無思解脫,故大士引出於世。 釋中,初科。華嚴二偈:前偈為不識故,立法示之;後偈為著欲故,方便引之。初偈,上二句示不識之過,下二句明立法之相。舍國財者,菩薩在家為王太子,次紹王位,國城、財寶,一切自在。欲明難捨,猶須舍之,況余凡庶,不足戀矣。寂靜,即涅槃果。後偈,初句示著欲,下三句明方便,文略。下二句具雲示現不樂處五欲。是故出家求解脫以下,疏家結,顯推功歸佛。 此據常沒,下凡隨欲有者,廣如郁伽長者涅槃經中家及非家相比顯過,方起欣厭,得預法門,有大利機,心希拔俗。雖形在俗,性無恆固,不在言限,故淨名言汝但發心,便是出家,便為具足是也。 次就機中,初科。初明鈍根。此據等者,斷上文也。郁伽長者經穢居品云:居家菩薩,當知在家穢污之事,常念作故,名為居家。斷諸善根本,是名居家。乃至居家如羅網,如毒蛇,如火燒身等。涅槃云:居家迫窄,猶如牢獄,一切煩惱由之而生。出家寬曠,猶如虛空,一切善法由之增長。若在居家,不得盡壽淨修梵行。我今應當剃除鬚髮,出家學道。有下,次明利根。心希拔俗等,謂居塵不染者,固即是定。淨名即維摩經,梵雲維摩詰,此翻淨名。彼因諸長者子問云:我聞佛言:父母不聽,不得出家。維摩詰言:汝等但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即是出家,即是具足。爾時三十二長者子,即發菩提心等。以佛令剃染受具,本為發大道心。既已發心,何須出受?故云即是。此言乃被上達圓機,末俗凡流,無宜倚濫。 就分四句,既出從道,志求解脫,心形俱出也。雖形附道,而心沉世,形出心沒也。如淨名說,心出形沒也。耽滯五欲,縛著居家,俱不出也。 次文,初、後二俱句,中、間二互句。初句從道是形出,求脫即心出。若以兩根對四句者,初句兼收利、鈍,鈍者因形而發心,利者起心而從事;第三句唯利,二、四兩句則非所論。 然世濁惑深,厭苦求樂,初雖欣出,終墜慾海,不修行業,故徒行也。 三、引誡中,初科。初示時機。謂厭在家營趁之苦,求出家供給之樂,即涅槃云為衣食而出家者。初下,次明退墮。詩云靡不有初,鮮克有終,即斯類矣。徒行,謂出家無益也。 如智論云:六情根完具,智鑒亦明利,而不求道法,唐受身智慧。禽獸皆亦知,欲樂以自恣,而不知方便,為道修善事。既已得人身,宜勉自利益,不知修道行,與彼亦何異?龍樹引誡,為極言也。聞而不行,猶是不聞,今重引告,何得不用? 次科,論文三偈。初偈上二句明報勝,下二句嗟不學。六、情根者,情即是識,謂根識無缺也。智能鑒物,故云智鑒。唐,虛也。身對初句,智慧對次句。次一偈舉況。畜是痴報,但知欲樂,即經所謂但念水草,余無所知也。後一偈中,上半合初偈,下半合次偈。龍下,結告勸依。必應此偈出在他經,故云引誡。以畜況人,為誡深切,故云極言。 道行何耶?一切無染者是也。良由眾生無始封著,是此是彼,是得是失,因之起染,纏縛有獄。故世鈍者,多著財色;少有利者,多貪名見。四科束之,鮮不收盡,終歸死去,何事迷乎? 三中,初示道行。以偈文未顯,故特徴示,用開心路。一切之言,通收善惡塵境。染惡則增業,染善則成障。能於日用所行所學,觸境無染。無染之智,即是般若。背塵合覺,絕縛入道,必始於此。深可體究,慎勿誦文。良下,反釋所以,又三。初示染本。封著是貪愛,此彼得失即分別,由斯二種輪迴不息。能離此者,即名道行,非別有道。故下雲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是也。故下,次舉世情。財收八穢,色乃荒淫,名謂虛聲,見即妄執。上二常流所著,故為鈍;下二學者所求,故為利。此且一往分之。然有具四,或復互輕,不必一定。鮮猶無也。終下,重誡。凡在同徒,用斯自照,有一於是,未脫輪迴。且聽教參玄,為人軌範,反乃積財荒色,諍見沽名,跡混世塵,不思出要,形出心沒,何所利乎? 二、明出家超世者。 橫約諸有,無思離染。故樹出家,樂處閒靜。若有貪著,終成金鎖。引出方便,唯斯一道。 第二門,釋中,初科。初示立意。約謂約絕。若下,次遣滯著。謂不知方便,住於閒靜,故以金鎖以喻法縛。引下,三、點權道。 如華手經有四法轉身,即在善來比丘蓮華化生,現增壽命:一者、自樂出家,亦勸助人令欣出家;二、求法無倦,亦勸他人;三、自行和忍,亦勸他行;四、習行方便,深發大願,隨有功利,至時付引。 次科華手經。轉身,即生報也。善來比丘,謂值佛得戒者。蓮華化生,即生佛淨土者。現增壽命,即現報也。下列四法,前三並自行勸他,後一即化他行願,正取初法,餘三連引。隨下,囑令廣述。引付,謂引以付他。 又如出家功德經:若能放人出家受戒,功德無邊。譬如四天下滿中羅漢,百年供養,不如有人為涅槃故,於一日夜出家受戒。謂猶前施,雖多有竭,是欲界系,為法出家,非三界業,故說過前。又云:縱起寶塔至忉利天,亦劣出家功德者。一時欣出,雖未可數,然其積微,是高勝本。前供無學,功德未多,後以供佛,情謂大勝。然終事供,淪歷下地,判非靜業,何有相勝? 次功德經。初嘆德譬下,次引喻,有二:初供聖喻,前引經謂下,出意。有漏有竭,無漏無窮,優劣可見。又下,二、寶塔喻,前引經忉利天在須彌頂。一下,示意。初明勝劣。前下,顯重喻。佛僧雖異,事供不殊,二皆非勝。下地即欲界,靜業即禪定,尚非上二界之定業,況無漏聖業乎? 智論云:出家人疾得解脫,如華色尼說。廣緣如鈔,至時引證。 智論,彼引蓮華色比丘尼本生經云:佛在世時,此尼得羅漢果,後化諸婦人出家。女云:我等持戒為難,恐破戒墮獄。尼云:墮者從墮,久有出期。我昔曾為戲女,因著袈裟,至迦葉佛時,乃得出家,由破戒故墮獄。今值釋迦佛,卻得出家解脫。以此證知,若都不出家,寧獲聖果?下指如鈔,即沙彌篇。 三、障出有損者 如出家經:為出家者而作留礙,抑制此人斷佛種故,諸惡集身猶如大海,現得癲病,死在闇獄,無有出期。 第三門引經,亦即出家功德。經諸惡集身等,謂業深廣,故喻如海;癩病墮獄,即現生兩報。 四、明出已乃行凡罪。 據論罪本,皆由事縛,不思厭背,師心妄造。如大寶積經出家二縛,謂諸見利養也。如律緣制,由名利故,便生有漏。因制諸戒,為防罪業,障三塗也。 第四、示罪本中。初正示。言事縛者,即上四科,因之生罪,故為罪本。如下,引示。寶積諸見,即人、法兩執。利養,謂所須四事。律緣,即舍利弗請佛制戒,佛言:我自知時,未得利養,過漏未起。後須提那等,皆由利養豐盈,向道心薄,遂生過漏。故知名利毀戒之緣,欲脫死生,深須遠離。 今世出家,翻種苦本,不畏沉溺,多起下業。故彼文云:又有三癰,謂求見他過,自覆己罪,向諸行者知來實苦,決定現世不造苦因。如知火燒湯爛,無有內手足者。佛說罪事,深宜遠離。以不信所燒,隨心造罪,更增俗人。 次造惡中,初科。初傷時眾。業能生苦,故云苦本。出家脫苦,今既造業,故云翻種。下業即三途因。故下,次引文示,即是寶積。前已標名,故此略之。求他覆己,於心為患,故喻癰瘡。向下,三、正垂誡。初勸知果斷因。向謂語告。內猶入也。佛下,次明違教造業。不信能喪善根功德,故如燒焉。 故十誦云:未來世中,出家人入地獄,白衣生天者,以俗人無法在身,但專信故,得生天也。出家有法,為世福田,乃反毀犯,妄受信施,開諸惡門,令多眾生習學放逸故。 次科。十誦中,初引文;以下,顯意。前明白衣生天,後明出家入獄:一、反道法,二、妄受施,三、令他習學。白衣無此,故升沉異焉。 四分中:為說利養難消,六十比丘得無學也。六十比丘熱血從面孔而出,六十比丘畏佛語故,便退還俗。 四分:六十得果,即清淨者;六十流血,謂毀犯者;六十退道,即初入者。 余如涅槃為利出家,驅逐淨行等,廣亦如鈔。 涅槃中,彼云:我涅槃後,濁惡世時,多有為飢餓故,發心出家,名為禿人。見有持戒威儀具足清淨比丘,護持正法,驅逐令出,若殺若害。若論罪行,且列五種,所謂貪慾、瞋恚、愛親、求利、慳、嫉也。下指如鈔,並沙彌篇。 五、明出已乃行凡福。 凡出家者,出有為家。為解脫者,謂脫纏縛,此為本也。如五分說:不為解脫出家,不得名僧,次不受供。 第五釋中,初文。出家求脫,經律通言,牒以釋之,示其行本有為總目,三界纏縛且論二惑。下引五分,證知求脫乃名出家。 今有行者,但知持戒無心在道,道在虛通,達累為本。此而不思但持戒善,自余講解、修習、觀務悉為非道,內多瞋忿,久污淨心。此戒取結謂為最勝,又是見取,體是欲界增生下業。 次行相中,初科。初敘持戒昧道。言虛通者,道之體也。言達累者,道之用也。余為非道者,是此非彼也。內多瞋者,怒他不從己欲也。此下,結示行果。凡夫具十使:貪、瞋、痴、慢、疑,五鈍使也;身見、邊見、邪見、戒取、見取,五利使也。今此執戒為勝,即二種結使煩惱耳。既無禪觀,未脫欲有,故是下業。 若修世禪,緣色緣心,雖經上界,終還生死,未有出期。如郁頭藍,上極非想,還沉阿鼻,後作飛狸,佛記無出。 次科世禪,即四禪四空定也。緣色故生色界,緣心故生無色界外。郁頭緣者,具云:郁頭藍弗坐得非非想定,嘗於林下水際修之,為魚鳥所喧,發起瞋毒,欲害魚鳥。以定力故,生無色界非非想天。以瞋害故,彼天壽終,墮飛狸中,能飛空搦禽,入水取魚以食之。 若修多聞,講誦經典,不為解脫,並增欲有,未成無漏。 三中,多聞講誦,多為名聞利養,馳騁見解,是非相勝,皆是下業。學者聞之,宜乎自省。 若營世事,供養三寶塔寺等相,心無欣道,最是我所,或淪下趣。由善造時,自愛憎他,行諂行誑,雜惑成樹,故受鬼趣相似果報。以心非實,生在惡道,以福事成,故受勝處。 四中,初明行果。由下,次推心因。以強勝故,自愛憎他;以追求故,行諂行誑。此等不一,故云雜惑。積集既眾,故喻如樹。惡道是總報,勝處即別報。 如智論云:世間法者,孝順父母,供養沙門,布施、持戒、四禪、四空、念佛法僧、九想等是也。又成實云:智者不應持戒、多聞、禪定等少利事中,自以為足。以貪著故,忘失大利,謂有解脫也。 三、引證中。智論,孝順至布施,並是營福,持戒可知。四禪等,並是世禪,唯缺多聞。見下,成論,念佛、法、僧,即六念修。九想,即不淨觀:初、作脹想,二、青瘀相,三、壞想,四、血塗漫想,五、膿爛想,六、啖想,七、散想,八、骨想,九、燒想。成論中,以貪著故。並下,謂有解脫二句,並疏主加釋。言解脫者,即下三聖行也。愚者見此,便謂持戒、多聞皆不足為。然而不知徒行無詣,故為世福;若真求脫,無非聖道。但心有通塞,事豈替廢耶? 六、明出家行聖道行 但出世道,無始未經,皆由著世,慣習難斷。今既拔俗,智鑒明利,若不行者,禽獸無別。 第六釋中,初科,初敘難行所以;今下,次勸勵力須修,即用上文智論偈意。 然聖道行,經說乃多,並隨機緣,故藥無准。要而言之,不過三種: 次科標中敘廣,攝廣歸要,止有三種。 一者、小乘人行,觀事生滅,知無我、人、善、惡等性;二、小菩薩行,觀事是空,知無我、人、善、惡等相;三、大菩薩行,觀事是心意言分別。故攝論云:從願樂位至究竟位,名觀中緣意言分別為境。 列示中三種觀法,並雲觀事者,事即觀境,統收諸法,文中且舉我人善惡,故云等也。初則見相如實,觀性本空;次則見相如幻,空華水月,當相即空,不待觀性;後則觀一切法唯心所變,心外無法。初觀生滅,滅已見空;次觀幻化,生處見空;後觀唯心,生滅幻化,無非心變。以心生法生,心滅法滅,生滅有相,相如幻化,二乘小聖見之為空。然而不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故大菩薩但了唯心,圓修三觀,不偏性相,故名中道。意言分別者,謂觀一切諸法,皆由心思口議分別前事,故有差別。萬法皆歸思議,思議不出自心,攝末歸本,故云唯心。下引攝論,即攝大乘論。願樂位,通收加行三賢也。究竟位,別指最後妙覺。行雖淺深,皆觀唯識,即是中道,故云觀中。緣謂能觀,意言分別即所觀,故云境也。 離行無別余法,至時廣引行法二十卷中,除疑舍障,入道方便,隨機有取。 三中。初句結示。離行無別法者,謂上三行收括盡故。至下,指廣。行法者,舊雲即道整禪師所撰凡聖行法,其文已亡,不復見矣。 七、大小相決同異者。 三心道行,如上所明,通進道門,不出三學,一切聖人,並由斯路。 第七、總示中,初結前,通下起後。一切聖人通收大小,三乘極果雖志有遠近、證有淺深,而所修道行皆遵三學,故云並由斯路。 若據二乘,戒緣身口,犯則問心,執則障道,是世善故;違則障道,不逸三塗。 小乘戒學中,戒緣身口,此句通該空、有兩宗緣由也;犯則問心,此句局在四分空宗。執障道者,是利使故;違障道者,是惡因故。 定約名色緣修,生滅為理。故佛性論云:二乘之人,約虛妄觀無常等相,以為真如。故知澄心緣行,隨心分心,但見生滅,何有諦用? 次定學中,初示定相。名色即是所觀五陰,四陰屬心,心無形相,但有名字,故云名色。故智論云:一切諸法中,但有名與色,若欲如實觀,但當觀名色。准此,並通大、小觀境。今文且就小教為言,謂觀此五陰,緣會故生,緣散即滅,生滅從緣,了無自體,無體故空,空即是理,故云緣修生滅為理也。故下,引證。論明大、小兩乘真如差別,文見第四,如疏略引。彼又續云:此虛妄觀,唯因中有,果地則無。是故此如(小乘真如),因中則成,果地則壞(以住空故)。菩薩如者,離於虛妄,約真性以觀真故如(大乘真如)。此如於因、果中二處無異,故唯成不壞。是故二乘如者,逐其定滅,去而不來;菩薩如者,因、果恆有,去、來不異。舍因到果,故稱如去;從果出用,故曰如來(上並論文)。故下,結示。了達五蘊專緣行心,隨見起滅,住於寂滅,故無諦用,不同大士證真起用故也。 今學語者,謂以四諦、八正為道,得其語也。行心須緣,故語、業、命是其道。戒、念、定、方便,義約禪、靜。正思及見,此為慧觀。四儀緣籌,唯在慧解。慧心一動,隨念追覺,初思後見,見是道明。 三、慧學中,初科。初斥其逐語而不知修。故下,示其道相。即以八正配屬三學:口、語、身業、活命,此三屬戒;攝念入定,由於方便,方便即是正精進,此三屬定。念與方便,非正禪定,今以意收,故云義約。思是思擇,即破惑之智,故曰初思。見是見解,即證理之慧,故云後見。四儀等者,謂隨事觀察,推功歸慧。 斯據法忍,故非凡地。然分有解,亦稱見也。故成實雲得世上正見,不生惡道者,即相似無漏,分斷三塗,通說得也。 次科,初結前所配法。忍即初果,即知入聖可名正道。然下,次正顯通。凡分有解者,謂內凡四善根中,世第一人分見空理。下引成論證成。分見世上,謂將入聖位;凡中最上,謂世第一也。望真無漏,故云相似;望盡見障,故云分斷。 據其戒定,義約為言,正斂身心,但緣慧理,無心緣罪,身口不起,故道戒三從此得名。緣理觀度,凝想無漏,約心不散,義名為禪,故道定三從此有也。本唯慧觀,滯漏是障,思擇障本,畢竟無依,由斯行起,發生無作,即名此業為道有也。 三中。前敘戒定。初二句通標。以斷證之時正用慧學,相兼非正,故云義約。正下,別釋。心既緣理,則攝斂身口自然無惡,澄凝念慮任運不散,約此二義以為戒定。本下,後正顯慧學。滯漏是惑,思擇即慧,畢竟無依即真空理,發生無作即無漏功德,道分所獲故云道有。 若據大乘,戒分三品,約義收緣,不異諸律。何以明之?如殺一戒,具兼三位:息諸殺緣,攝律儀也;常行慧命,即攝善法也;護前命故,即攝眾生。此一既爾,余者例然,非無一、二。遮戒如地持等,寶璧開制,戒異凡、小。 大乘戒學中,初科。初標示。三品即是三聚,出瓔珞經。一、攝律儀戒,律儀禁惡,即斷惡也;二、攝善法戒,即修善也;三、攝眾生戒,亦名饒益有情戒,即度生也。小乘則隨緣別制,大教則依心總結,故以三戒通攝一切,故名為聚。是故斷惡則無惡不斷,修善則無善不修,攝生則無生不度。且舉大略,余廣如後。約下,二、對小乘以明同異。初性戒明義同。且舉殺戒,余並例作。如淫,息諸染緣,常修梵行,不污前生;如盜,則離侵損緣,常行惠施,不惱前生;如妄,則離虛妄緣,常行實語,不誑前生。下至眾學,條條類說,無非三聚。若准智論,聲聞戒但有斷惡一聚,既不度生,不習方便,無餘二聚。今用大意,決於小宗,約義明同,莫不齊具。非下,次明遮戒或異。地持云:若菩薩有檀越,以金銀等寶物奉施,菩薩以瞋恨心違逆不受,即名為犯,由舍眾生故。小乘則制畜捉,故云開制異也。且略舉之。必欲通知,須將善戒、梵網對下六聚,則同異可見。 然菩薩有二,謂在家、出家。出家菩薩,形位同諸聲聞。智論中,文殊、彌勒在比丘中依夏坐也。故涅槃中,白四所受,息世譏嫌,性重無別浮囊多少,即譬五篇度生死海,雖乞不與。又如攝論,菩薩得無分別智,一切塵不顯現,由勝智方便,具行殺生等事。有利益故,自無染過;縱有利益,有過不行。此明大乘之人出家戒也。在家菩薩,如淨名說。 次科。初通標。出下,次別釋。前明出家菩薩有三:初、明形位同。他方諸佛多有聲聞、菩薩二種僧,不相參混。其菩薩僧不局形體,唯釋迦佛但有聲聞僧,不立菩薩僧。故諸大菩薩影響施化,皆須剃染稟戒,所以形位同聲聞也。此據一類機緣所見,然菩薩作用不必常爾。故下,二、明受隨同。息世譏嫌,即諸遮戒。性重無別,謂性遮等持也。浮囊多少者,彼明人慾渡海而須浮囊。有羅剎問乞,初全乞不與,次乞一半,三、乞掌許,四、乞指許,五、乞微塵許,喻三毒。欲犯五篇而皆不與,即喻堅持也。又下,三、明急護同。無分別智,謂觀諸法如實平等,故無分別。唯一真體,外塵本無,故塵不顯現,亦名如理智。初地已上始得用之。方便即權巧。殺生等者,即十惡也。有利益者,謂利他也。自無染者,謂自利也。具此二利,雖行無犯,互有所缺,亦不行之,故云縱有等。今時愚人不量位地,不知權行,作惡無恥,妄引為例,自誤誤他,難可救也。後、明在家菩薩,指淨名經。彼雲雖為白衣,奉持沙門清淨戒行;雖處居家,不著三界;示有妻子,常修梵行;現有眷屬,常樂遠離;乃至入諸淫舍,示欲過等。 至論定慧,非復所聞,止可誦語,心行非路,又可悲也。 次定慧中,謂眾生心體,本來明靜,妄起昏動,遂致流浪。若達唯心,無別余法。當知昏動,體即明靜。定慧寂照,同出異名。此理幽遠,末世機劣,非彼所聞。縱聞不行,言之何益?故略不明,但悲嘆而已。如淨心觀、歸敬儀等,亦略明之,自可尋也。 上以據事,其標題義釋如前,可為心用。 結告中。初句結上七科。其下,指令遵用。標題即本文總標,義釋即標下子注七分行法。學此乃知出家來致,次第修舍,始末有歸。今時但知削染,不識何為,形雖出家,行同塵俗,徒生徒死,即斯人矣。 二、明就文依位分者:初、明乞度,即畜眾法,簡師有攝護之勤;二、度沙彌法下,正辯度人,即資有奉遵之志。 次隨相解中,分文可解。 此通僧尼,並須具有,故一處列。至時改號,依本直陳,義無不得。如光師本分別位者,終是重引,如前離煩故也。 次科,初示今本;如下,次斥他文,卷首敘生起中已示,故指如前。 就初分三,即標、乞、法也。 初標緣中。時度人者,不知教授下,明托緣過也。諸比丘白佛下,因制畜也。 三、乞度人標緣分文中,托緣過者,過即是緣,托緣制教,不徒設也。 愚痴不知教授者,自須飲乳,無義養他,故律訶也。 初釋緣起。正釋中,初科舉喻。嬰兒不當為父,愚教不宜畜人,此亦本律佛訶比丘之詞。彼因二歲比丘持一歲弟子往佛所,佛訶責云:身未斷乳,應受人教,云何教人乎? 不案威儀者,行立坐臥,身行口言,各非法式故也。 二中,以威儀語通四儀,言行皆不依律故也。 著衣不齊整者,或作象鼻樹,葉褶皺高下也。 三中,謂著內衣三衣也。象鼻垂前一角樹葉,謂垂前兩角,如多羅樹葉。褶皺,謂褶已安緣,如今裙類。高下,謂下垂過肘,高過腳膊。余如事鈔眾學中。 乞食非法者,謂擇富去貧,離難從易,棄惡取好,皆非次第,越威儀也。五分:佛未立二師,故威儀改常。自手取食,不從人受;就他手中,抄撥而取;手捻缽緣,不擎受食。斯之妄法,往往盛行,可通改也。 四中,初牒釋。擇富去貧,是分別過;離難從易,是懈怠過;棄惡取好,即貪嗜過。五下,引緣。自手取食,一向不受也;就手抄取,受而乖法也;捻緣不擎,非受儀也。斯下,誡勸。 處處受不淨缽食者,謂起諸邪命不淨,殘宿穢染,不洗器也,皆不信鎔銅灌咽之苦,故其相多也。 五中。初牒釋不淨缽食。律云:處處受不淨食,或受不淨缽食。邪命是體不淨,不淨殘宿更收內宿,惡觸並緣不淨,此釋上不淨食也。穢染不洗,即器具不淨,此釋上不淨缽也。皆下,示意。不信來苦,故啖不淨。鎔銅灌咽,略舉一相;鐵丸火炭,獄報何窮? 於大小食上鬧亂者,由不奉法,心無求道,縱放身口,假食而發。俗士常法,尚雲食不語,寢不言,儼若思,安定辭,傲不可長,欲不可縱,志不可滿。道高俗表,如何反也? 六中,初出起過之由。不奉法等,推其內心也。假食發者,形於外事也。俗下,舉儒況釋,並曲禮文。戒寢食時不當言語。儼然若有所思,身不妄動也。安定詞,口不妄言也。傲長則禍,欲縱則失,志滿則溢。戒令自節,然後為君子也。道高俗表,超世人也。如何反者,責其不當也。 問:諸過之長,勿高十惡,如何不述,乃舉衣食兩緣者?答:十不善業,外惡易除,身口內貪,儀相難顯,要托衣食,其過方明,故因制也。又十惡文制,道俗知非,貪染乖儀,初未言過,然口腹之累,沉溺者多,形骸之重,在生為急,制戒為道,義須橫割,反此悠悠,未成其相也。 問答中,初問可見。答中有二:初約內外難易釋。制內以治外,先難而後易。又下,次約粗細釋。道俗知非,此明粗顯,故通制二眾。初未言過,此彰微細,故偏制道眾。然下,出須制所以。沉溺多者,偏生過故;在生急者,常受用故。若不割斷,入道徒為,故云未成相也。 二、就制中,托犯為緣,因白制者,睹壞方補,聖說非虛,事假僧量,理當告白也。 次制畜中,初示托緣,如補衣法;事下,次明制白,不許自專。 就初乞中,具儀五者。 一、偏袒右肩,示執作之務,明謙敬也。俗中短右袂,便於事是也。袒謂肉袒,如袒裼銜紲者。今此末俗著偏袖衣,謂名偏袒者,非也。西梵全無此衣,但有方服耳。 乞法具儀。釋偏袒中。初顯意。示執作者,卑己敬他,如仆侍故。短右袂,出論語。彼雲褻裘長,短右袂,謂私居之裘,當裾長而袂短。袒裼銜紲,出孟子。裼音錫,衣也。紲謂馬韁。言袒衣而執韁,亦僕從之儀也。今下,斥非。以偏袒本是袒露,而非衣名。彼時偏袖,輒號偏袒。今時兩袖,亦名褊衫,又復訛矣。西梵祇支、覆肩,並同袈裟之相,故云但有方服。 二、脫革屣,除慢相也。西梵南番多履此物,靳皮為底,上施綱系。有人以靴屨當之,義通事別。或召為革師者,誤也。沙解反之,是也。 脫屣中,初、示意。西下,二、顯相。靳,居焮反,固也。綱系即皮帶,靴謂皮靴,屨即革履。或下,三、正名。然今字書所綺反之,明通兩音,但未見平呼,故知是謬。 三、禮僧足者。然通大小,但令盡集,儀軌和成。縱師乞法,於資所亦須盡敬。由成僧故,有秉法功,闕師資義也。 禮足中,初科。初明所敬。通大小者,不問夏次有前後也。縱下,次釋疑。以師敬資,反於常理,然而在眾,但論僧別。 然律中相懺,大者於小,則具四儀,除禮足也;小者於大,方具五法。今此在僧,別非大小,無問長幼,皆須禮足。 二中,初引律制相懺,謂互相對首。今下,次示今不同。僧德尊勝,別人望之,不論夏次,故云別非大小。 如鈔中具列多種,此雲禮足,宜先上座,隨時多少,任力行也,故十誦雲頭面一一禮僧足也。 三中。初句指廣事。鈔引四分雲手執兩足,口雲和南等,故云多種。此下,點文。先從上座,次第別禮。然恐僧多,義通總別,故令任力。下引十誦,一一別禮,意在恭勤也。 四、右膝著地者,身既翹仰,表敬之極,應須右膝右足,及以左足三輪距地,曲身前請,是本儀也。今乃右腿鋪地,不如不設也。 跪膝中,初科。初示意。應下,顯相。膝、蓋、足心,三處皆圓,故併名輪。距,至也。今下,斥非。腿,吐猥反。不如不設,非敬儀故。 余見梵僧,有加敬者,褰裙露膝,用親於地。而設禮訖,或有長跪,膝及足指,用以距地,翹翹顒望,如對嚴尊,此可嘉也。誡行注想,心無暫移。自余不經,長慢獲罪。 次科。初引所見。長跪,謂兩膝著地,本制尼女,亦通僧故。足指距地,通及足心,非唯指也。翹翹,即高舉之貌。嚴尊,即君、父、師。此可嘉者,言其可法也。誡下,勸依。上二句示制跪所以,下二句責非法之過。不經,謂無典據。言獲罪者,在制則違教輕吉,於化則結業招報。 五、合掌者,表心專一,無二緣也。有經律中雲叉手者,則十指交也。或雲合十指爪掌者,四分但云合掌,未見指開,為附世情,多開掌而合指也。必指掌齊合,心定無緣,是本儀也。 合掌中。初示立意。無二緣者,緣即想念。有下,辨相,又二。初示異。叉手,似今擎拳之類。或雲等者,出法華妙莊嚴品。四下,出律意。手指必合,不在言之,但標一端雲合掌耳。 問:佛法威儀,義遵上下。焉有師來乞法,而弟子端拱受禮,此不可也?答:律據從緣,禮有從俗,僧無別僧,即假成用。師今乞法,為別而陳;弟子秉法,據僧能辨。在緣既別,理須禮僧;事休余務,則反依敬。世中常事,何得懷疑? 重徴中,初問。以事乖常,恐懷疑故。答中,初二句通示。律據緣者,如下,釋也。禮從俗者,曲禮云:禮從宜,使從俗。謂雖是禮,須合時之所宜;為使他邦,當隨彼之風俗。皆謂事不可常守也。僧下,正釋。四人別假,聚成僧用,故無別僧也。下明師資所為各異,不比常時。事已明決,故不在疑。 文中列受具,余有剃髮及受十戒,齊須乞法,以無德者妄為師故。四分簡和尚德中,具有兼也。諸欲受時,先須乞請,多不自量,任僧籌議。 乞法中,初明例通。剃髮受十戒,即畜沙彌文,略畜依止。四下,指證,即如注引受戒中文。本簡受具,兼通餘二,故云具兼。諸下,勸依。總上多事,故云諸也。 三、明與法緣法為二。 緣中,觀察者,凡度人法,要在拔俗出道為先,非以財食事資而為師訓。雖列法食兩位,然以法務為先,故初即雲能教授者,明存法本以資慧命,後以衣食用攝形累,有親疏也。 與法釋緣中,初科,初敘度人之本;雖下,次通律意。法能資神故親,食但養形故疏,所以文列前後也。 就簡德中,律分三位:簡小,取大;十夏已上,簡愚,取智;解通持犯,簡墮,取勤。不具此三,文中令止,具兼統攝,義須和與。 次科,初釋不堪。次列三位,缺一須止,簡墮取勤。下脫一句,准鈔合雲能勤教授。具下,次釋堪能。備上三德,總收余行,故云具兼統攝。 問:沙彌剃髮已,乞畜法,至後受時,更須法不?答:二受後生,俱須乞與,容有德退,不可准前。 問答中,恐謂前乞後不須故,容德退者,出其重意;若爾,德苟不退,須重乞否?答:退與不退,非簡不知,須僧量可,例皆乞法。 大段第二,正度人中,文分為二:初明僧受,後明尼法。 初文又二:度沙彌法,標起也;與剃髮下,隨相辨位。 初標。言沙彌者,西梵天音,東夏人翻,為息慈也。有人言:息惡行慈,為行之始也。有人言:初拔世,表多緣慈。 戀,故息小慈,用懷大哀,救拔一切也。 二、正度法僧,受沙彌,標緣中,初科。初翻名。有下,釋義,有二:初師約止作釋,次師單就止惡解。慈戀即是情愛,用懷大哀等,乃言外之意耳。 文列羅睺為初者,如未曾有經九歲出家也,西方沙彌每至夏末,多以香華於空奉散,以羅睺報身盡法猶有故也。 次釋注中,初科。初引經文以示年幼。羅睺羅,此翻障蔽,是佛之子以障佛出家,如羅睺之障日月也。西下,次舉現事,可驗。最初法猶存者,謂法身常在也。 文列僧祇,約年為位者,以出家之人,要修道業為本,老小非務,何勤苦於三學也?故涅槃云:誦經坐禪,勸助眾事,老無三味,有四山臨。 二中。初示簡意。老謂過七十,小即未七歲。故下,引經。但證老者,經列三事,即是道業。年老力衰,故並無味。將死不久,如四山來逼,成論云:行者見死有大力勢,如大石山從四方來,無逃避處。 又云:為說苦事者,以世網苦辛,多厭求樂,初雖慈許,終有退敗。故經論中,有現世苦、未來樂者,出家人也。晝夜鞭心,常收正念,不覺妄緣,尋悔訶責。故智論中,菩薩日三夜三,每行三事,謂懺悔、隨喜、勸請也。三千云:必行、坐、禪等三,不爾,徒生徒死。即遺教曰:中夜誦經,以自消息。余時須依律文,常爾一心,念除諸蓋。 三中。初、示須說之意。世網苦辛,謂工商士農,經營求趁,不容自安。人多厭之,求安閒樂,故反說苦事,知其志願。初慈許者,謂師輒受也。終退敗者,謂資疲厭也。故經下。二、引苦事之相。初、通示。指經論者,多所出故。在家欲樂是苦因,出家苦行是樂因。事似相反,理實相應。言鞭心者,心如鈍驢,常須鞭䇿,可得前進。常收正念,不隨塵也。不覺尋悔,縱之不久也。故下。引證。智論日夜各分初、中、後分,以為六時。三千經中,坐禪等三,同上涅槃,近故略之。徒,空也。夜准遺教,三時無廢;晝依本律,四儀常攝。 文雲一食者,佛教之中,一食為本,托緣開二,不是長途。至今西域統五天竺,常行一食,希見東華寺別兩頓。 四中,初明本制。托下,示緣開,因病開粥故。至下,引據。希下,斥非。今時比丘見便進啖,豈止兩頓?律崩法壞,一至於此,悲夫! 一住者,一坐跏趺,周時方起,自非味重,何以致斯?五中周時謂盡一日,味重謂禪定樂。 一、眠者,中夜之時,暫爾倚臥,分星月次,尋起緣念。 六中倚臥,謂倚身而已,分星月次,不使長久故。 多學者慧心常運,不許浮散也。 七中,慧心常運,即遺教雲常自省察,不令有失是也。 余如鈔中沙彌別行。 三、指廣如鈔,不復繁錄,學者自尋。 二、就位分:初形同法,即剃髮;後法同法,謂授十戒。 次辨位分示中,剃髮披衣,形同大僧;十戒稟制,法同具戒。 初中又二,緣、法、分也。 緣中,因巧師兒,比丘輒度,有不知者,後覓即得,因生譏謗,為成問對無虧,故令通告。如五分:先不相識者,七日試之。余有出家儀式,具如事鈔。不可兩繁,至時量引。文中,列通、別二知者,具兼二緣:不和別語,為成問答;若通和白,為表僧義。 形同。釋緣中。初示本緣。巧師即工巧之匠,入寺求覓,有不知者,問答有差,生譏故制。令通告者,總下,通、別二知。五分制試,意在遮譏。下指事鈔,亦沙彌篇。文下,次釋白告。通知謂作白法,別知即房房語。具兼二緣,即僧和、不和。此句總標。不下,別釋,各顯教意。 此中欲求者,即和尚為剃頂發也;律中剃髮闍梨者,為剃四邊,不在羯磨中。 次釋法白,文中,初科。白雲彼某甲者,即所度之人。欲求某甲,謂能度和尚,恐人濫用,疏特簡之。竊原剃髮本須和尚,但恐煩累,故令闍梨先落四邊,唯留頂髻,和尚自落,以彰親度。後世妄傳,四邊斷下八地煩惱,頂上斷有頂一地煩惱,以具難斷,故令和尚除之,仍先剃為九髻,以應其數。訛風一扇,愚蔽相習,微具智眼,豈不省非? 有人言:所以須白為量和尚,以文中從某甲剃髮故。今解不然,和尚在初已乞畜眾,故無重請,但為沙彌。 二中,以文牒二名,所為難定,昔指和尚,今定沙彌,是非可見也。 有人言尼須乞畜,眾僧無制者,此未讀文,下結僧罪,事行同也。 三中,以畜眾法出尼犍度,故生異執;既結僧罪,可驗通行。 五分先與五戒者,佛法大海漸漸深故。如多論云: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十戒也。 釋注中,初科,五分以喻顯意,律鈔續雲不同外道一往頓受,下引多論釋漸深義。 四分文中,彼剃髮與出家人同者,且據形同耳,計在家法,不應道務。然律上下,非以剃髮為出家,以法分俗,方絕彼此,故沙彌戒歸方雲出家也。 次科。初舉律文。此出大小持犍度。恐人執此,便謂同出家人,不當受在家五戒。形雖剃染,體未納法,故義斷雲據形同耳。計下,次以義決。初二句敘疑,以彼五戒非出家法故。然下,決破。律上下者,謂前後文,除此大小持文,余無文故。以法分俗,謂須十戒方名出家,彼此即俗與道。故下,引證十戒。三歸云:我今隨佛出家,某甲為和尚。又如形同單白,但云剃髮;法同白中,始雲求出家。驗知受十戒者,方名出家。已前剃髮,體是俗人,不妨得受在家五戒,方符五分、多論漸深之義。問:今剃髮已,不名出家耶?答:形同出家,體猶是俗,受法約體,不論形故。問:既剃髮已,可名優婆塞耶?答:體是婆塞,於義何傷?如足數中,形同之人尚名白衣,今名婆塞,不足怪也。若爾,何故涅槃經雲雖未受十戒,亦墮僧數?答:形同僧耳,何事猶疑?問:四分律中,何以求出家者直受十戒耶?答:彼土士女多有在俗受五戒者,故略之耳。文既不顯,故引五分、多論,必須次受。問:今若不受五戒,為有何過?答:准如多論,失次第故。尼鈔注云:僧得小罪。余如下漸頓受舍中。世有欲廢壇下五戒,故此辨之。余廣如別。 次授法同中,緣相法三。 初緣中。行事之時,須具儀法,故列二座,謂和尚、闍梨。律中,出家闍梨,謂授十戒者。應對和尚,授者傍教,如善見文。發緣問遮,例須舉者,以發具戒,藉此為本,深須練也。義須二師隨機約略,開示戒相,悟入法體,不但闇誦致迷,得不自他陷也。 次法同緣中。初明受儀。如善見者,即指注文。發下,次明開導。發緣謂發戒緣境,亦問遮難。難同僧中,遮除年歲、衣缽,但問十三。深須練者,謂令受者明識也。開示在二師,悟入在受者,戒相法體,並依境量以彰深廣。下誡為師不可輕易。 二、正受法體結為二 二、法中分文,體、結二者,前三歸是正受法體,後三歸即結前付囑。 初體中分五:初、某甲者,陳己名也;二、歸三境也;三、別指所重,言隨出家;四、親依有本和尚也,彼此相攝,寄法傳心;五、如來下,恐濫余尊,非同別部調達師也,故別指之,令無惑矣。 釋體中,初科,分句牒釋;三中,唯言隨佛,故云別指;四中,彼此等者,示須牒意。 問:五十二受具列如來,中間八戒何不別顯?答:可知也。 問:答中雲可知者,以五戒是革俗之初,十戒乃入道之始,恐迷邪正,特須簡別,自余已曉,故不須之,此義易知,故不委示。 三、明相中,文分三位:初列十相,謂依法受體;次列五德,明位堪物養;後列十數,顯慧解思擇。 三相中,分文為三:初正戒相;次彰具德,位堪物養,為世福田故;後知法數,慧解思擇,辨別邪正故。 就前相中,據論業體,具受七支,如律文中大小持說;約緣明十,說境同僧,故律隨戒並結吉羅。但對受列相,不可具陳,且列易犯,前誨示耳。後諸行相,依師誨示,如比丘中且示四重,如是例也。 戒相通數中,初科。初明體具大小。持者即犍度名,彼明沙彌、大僧持奉行同。既發七支,則遍該萬境,不同有部但發四支,唯獨具戒發七支耳。隨戒即僧尼戒、本戒戒,下文結三眾罪,可證同僧,但唯結一品,與僧尼為異。但下,次明列十所以。下舉具戒說相為例,事義頗同。 問:具受列四,非具乃多者?有師解云:計如比丘,亦應多說。如十誦中,為說下篇,四分略故,但明四重。有人言:沙彌前五,猶是本俗,今所受者,但增後戒,愚小易陵,故示相也。比丘受後,且示四重,性是障道,余所不知。有文委告,沙彌闕文,故列後五。 問答中。問意可解。答有二解。初約義同釋。十誦說下篇者,即僧殘也,猶是戒分,壞眾同故。四分略者,初篇永死,次篇可救,待學自知,故亦不說。有下,次約不同釋。太僧可尋律部,不在多列。沙彌止問二師,未許學律,特須委示,故云闕文也。 此之十相,與八戒同,但增後一捉持金寶。 別相中,初科八戒,離開成九,故但加一。 文列生像者,古人云:世中戲具,似人畜形者,不許捉也。如律所制,不持樂器,亦是比擬。然僧祇中,生色,金也;似色,銀也。似即像銀之異名矣。梵、唐兩舉,令俱解致。即金為色,俱是唐言,本梵說銀,同此似像之目耳。 次科。初出古解。彼逐言相,謂是眾生形像故。如下,示今釋。初縱古。善見云:人施樂器,不得捉得賣。然下,顯今。初引據。生色謂生有瑩彩,似色謂似近於金。似即像者,會字義也。梵下,釋今文。生像是翻梵,金銀即唐言,意令通曉,所以雙標。即下,會通二律,名義無別。 下總結令持,可知也。 二、明五德,如文引經。 次五德中,標雲如文,即指注也。 初德發心懷道者,創發蒙俗,情厭諸有,唯欣出要,常懷佩也。佩謂帶持之者也。有傳為背,誤也。 牒釋初德中二句:初釋上句;唯下,釋下句;佩下,正字義。 二德毀形應法者,道俗路乖,反形易性,故割其所重,服彼所輕,明志絕奢靡,與世違也。 二中,初通示;故下,別釋。上二句釋反形,下二句釋易性。奢則華侈,靡謂美麗。 三德割愛懷舍者,以無始所親,慈戀難斷,終歸死別,然不早悟。今近割俗緣,遠成濟度,且從道業,兩舍親疏也。故善見云:瓦缽貫肩,以四海為家居,知誰可愛憎也。 三中。初敘情愛。世俗貪生,不知有死,故不早悟。今下,釋永割。兩舍親疏,謂無適莫。適字音嫡。故下,引證。 四德委命遵道者,明奉崇三學,死而有已也。 四中,奉崇三學,釋下遵道;死而有已,釋上委命。 五德志大度人者,奉行極教,兼濟於他。 五中大乘,窮理盡性,謂之極教。 斯德始終,通於五眾,俱堪物養,人天師範,故使誦持,無輕受體及形服也。 總結中,言始終者,非唯初受時也;通五眾者,非獨沙彌位也。能消信施,故堪物養;有所取法,故可師範。故使等者,示須說意。 次三十數,如文所列。 十數中,對破外計,以別邪正。西竺外道,總有六師:一、富蘭那迦葉(說諸法不生不滅),二、末伽梨拘賒梨子(說諸法自然,無有因緣),三、刪闍夜毗羅胝子(說眾生過八萬劫,任運得道,不假修行),四、阿耆多翅舍欽婆羅(說眾生有苦,應修拔髮熏鼻等苦行,自然解脫),五、迦羅鳩䭾迦旋延(說諸法亦生亦滅),六、犍陀若提子(說一切業定如人,死還為人)。一師下,各有十五弟子,各執所見。今此略引十種,以配十數耳。 一者,眾生依食者為破,自餓為道者,或䬸風服氣,餌藥存生,是邪道也。佛法不爾,身假食資,欲有段食,根塵觸食,卵生多思食,上界識食。或有兼者,如別所陳,食取濟形,道取濟神,故假形食,緣修道行。至論道也,要修離著為本,不識道元,乃以斷食為道。 依食中,初科。初標示。或下,出外計。餌,仍吏反,食也。佛下,示正法。初示三界皆依食住。段食,謂四塵所成,有形段故。起世經云:閻浮提人,以飯、麨、豆、肉等,名粗段食。亦名摶食,即取摶聚,亦段義也。觸食,謂根塵相觸,資益諸根。如戒本中食家有寶,即觸食家是也。卵生多思食者,起世經云:若有眾生,意思資潤,諸根增長,如魚、鱉、蝦蟆等。上界識食,謂無色天,資益延久,唯識持報。起世、成論並云:無色眾生,皆識所持。或有兼者,謂欲有諸趣,亦有識食。起世、成論並云:中陰、地獄,入滅盡定,皆名識食。又瑜伽論謂第八識,因餘三食勢力所資,便能任持諸根大造(即四大也),令不滅壞,有長益義,即以第八梨耶為體(彼是大乘論故)。若經部中,取前五識獨頭意識為體(謂成實小論以六識為體)。准此以論,則識食一種,通該三界、六道,不唯上界也。又思食、卵生,且取一相。須知欲、色兩界,通有四食;唯無色界,局有識食耳。不可廣示,故指如別。食下,次明須食所以。離著,即道元也。 彼賊住者,本非正師,偷形入法,謂無願為,故以識之。餘九例爾。 次科,本非正師,即邪徒也,謂無願為。言偷形者,但為飲食,而於正法無心愿樂,以法推求,可驗邪正。律令為說,其意若此,識猶別也。 二、名色者,為破自然,為道彼計。如犢生已,自然飲乳,棘尖烏黑,火上水下,風輕地重,皆無其因。佛法不然,內報外報,皆有本因。諸眾生有,皆因名色。心不可見,止可名談。初始識支,故轉為名。假染持識,即染為色。故哥羅邏時,凝滑不淨,中含心故,展轉增長,三十八轉,九月便生。托彼胎藏,何得自然也? 二中。初標示。彼下,出外計。且列數端,例余皆爾。佛下,正破。彼計無因,故以十二因緣破之。亦名十二支:無明、行,過去因也;識、名色、六入、觸、受,現在果也;愛、取、有,未來因也;生與老死,未來果也。內外即是依正。初通示。心下,委釋。識支投染,遂為名色支。染即男、女、赤、白、不淨。哥羅邏時,謂初受胎時,亦名羯邏藍,此雲雜穢。七日一轉,三十八個七日成二百六十六日,五大四小,故成九月已前與母同氣,已後四日與母彆氣,故至十月然後趣生。 三、痛、癢、想,即受異名。古人翻經,未通字義,假事為目。痛者苦受,癢者樂受,想者舍受,此破為計。梵天因者,以劫初成,梵天創下,因有人物,諸眾生等,便計彼天,以為父母。此生瞋喜,還因彼天。佛法不爾,生憎愛者,實由本陰。何於天也?以初一念緣色心,名之為識;了達染淨,名之為想;領納違順,名之為受。由三想故,便生三受;由三受故,便有三行。故長淪歷,無有解脫也。 三中。初標示。古譯名為痛癢想,今翻謂之苦樂舍。此下,出計。彼土多事梵天,蓋尊其始以為父母。佛下,正破。本陰,即五陰中受陰。受有三別,故名三受。前由識想,後起三行,即善、惡、無記業。因感苦樂憕懵果報,因果相續,故云長淪等。 四者、約諦,為破無因外道也。如外草木,自生死耳,人亦同之。佛法不爾,苦、集二法,世俗因果;滅、道二諦,出世因果。諸眾生等知苦無諦,不思惟故,終不厭離。諸出聖人解苦有諦,廣如涅槃盛開釋也。 四中,初標示。如下,出計。外草木者,即用無情類顯有情。佛下,對破。世、出世間皆由因果。諦是審諦,如實觀察,凡愚無諦故受輪轉,聖人有諦故能出離。指涅槃者,彼云:善男子,所言苦者,不名聖諦。何以故?若言苦是聖諦者,一切牛羊驢馬及地獄眾生應有聖諦。此明眾生無諦之義,廣如第七卷中。問:無因與前自然何異?答:前計現法皆無因由,此即撥無三世因果,故不同也。 五、約陰論,為破執神我外道。如彼計身中有神我諦,身中宰主如麻米等,統御心識。佛法廣破我在何處?為在色中?為在識中?計此身中但有五陰,隨陰計我則有五種。如是離合次第求之,覓我無從,便悟妄執,得無我理,分成無漏相似聖人。 五中。初標示。如下,出計。或有計雲我大色小,色在我中;或計色大我小,我在色中(即如文中如麻米等)。受、想、行、識並有二計,歷之可見。佛下,對破。為在等者,且舉二陰,略受、想、行,此即離求,應云為總。在五陰中,此名合求。得無我理,即是我空,亦名人空、生空、真如也。分成相似,即是內凡世第一人。 六、約識論,為破一識之道。如有一室而具六窗,獼猴遍出,無識之人謂有六猴,其實一也。人亦如是,根門乃六,一識通行。佛法不爾,識隨根起,若是一識,豈眠根中而聞聲耶?故知非也。 六中。初標。如下,出計。彼謂識神居於身中,窗猴為喻,似多而一。佛下,正破。佛法明識,根境相對,妄起六識,互不相通,豈得一體?若爾,佛法亦談一識,與外見何殊?答:彼認隨塵生滅,事識佛教。梨耶尚非二乘境界,況外道乎? 七、約覺意,為破不修外道以得五通。逆順觀中,八萬劫外冥然不委,即謂冥寞,以為冥諦涅槃之所,任運至窮,終歸果克,何須修也?如轉縷丸於高山,縷盡丸止。佛法不爾,要須方便增修乃克。如七覺支,擇簡正理,方能至詣,何有不修? 七中,初標五通者,如意、天眼、天耳、他心、宿命。逆觀過去八萬劫前,順觀未來八萬劫後,冥不知處,以為臻極。意謂凡人八萬劫盡,自至涅槃,不假修證。縷丸為喻,其意可見。佛下,正破七覺支:一、擇法覺支(智慧善能簡別真偽故);二、精進覺支(精進修道,善能覺了不謬行無益苦行故);三、喜覺支(心得法喜,覺了此喜不依顛倒而生故);四、除覺支(斷除諸見煩惱時,覺了除諸虛偽故);五、舍覺支(若舍所見念著之境,覺了所舍虛偽不實故);六、定覺支(發諸禪時,覺了諸禪虛假,不生見愛妄想故);七、念覺支(修出世道時,覺了定慧均平。若心沉沒,當念用前三支察之;若心浮動,當念用後三支攝之)。而此七覺,通是運智、擇法、進修。 八、約正道為破邪因者。彼得通者,見雞、狗、牛、鹿今報已盡,遠業將起,生彼色天。不思遠因,謂即報是,便效彼畜,啖草為戒,乃至修世八禪,用為涅槃。邪進、邪慧,例皆爾也。佛法不爾。乞食等四,為聖道緣,並濟形也。正語等八,為正道因,並濟心神。觀用籌度,深見倒想,便得出也。 八中。初標。彼下,出計。此由不達三世因果,故生此見。由雞狗等宿有天業,強牽為畜,畜報既盡,即生天上。彼謂諸畜啖草不淨,遂得生天,便即效彼以立為戒。修四禪定,以無想天為涅槃;修四空定,以非想為涅槃。投嵓赴火等為邪進,橫生計校為邪慧。此即八邪道也。佛下,顯正。乞食等者,即行四依,資形為緣。正語等八,如前已示,濟心為因。便得出者,出三有也。 九、約居止者。為破妄計涅槃為道者,彼以非想及以有頂,並心沉沒,粗心不覺,謂會大理大識,妄也。夫涅槃者,寂寥虛曠,非複色心,此乃眾生所居,何名絕有之法也? 九中。初標。彼下,出計。非想即色界無想天,有頂即無色界非有無想天。大識妄者,自謂識妄,不知是妄。夫下,顯正。寂寥故非心,虛曠故非色。色天有色,無色有心,並非涅槃故。 十、約諸入者,破色空為道也。彼增修定,緣色住心,以色滅欲有,以空滅色有,謂空至極,更不重修。佛法不爾,須尋本際,但是自心運用多少,實唯一識,本無前境,但是妄倒,自立是非,我見不除,還受生死。故智論云:外道能生禪定船,度欲色界海。無色界海深廣,難可得度,由不破我心故。 十中,初標。彼下,出計。增修定者,初則緣色住心,即以定業以滅欲有亂業。此定既成,次又觀空,即用無色定業以滅色有定業。至此為極,謂為涅槃。佛下,顯正。彼既緣色緣空以為至極,此即用十一切處定以破之。此之十境亦緣色空,但是發定之處,非至極也。一、青一切處(謂取少青色觀緣,使遍一切處皆青),二、黃一切處,三、赤一切處,四、白一切處(並例上釋之,但改色為異),五、地一切處(取少地色觀之,使一切處皆地色),六、水一切處,七、火一切處,八、風一切處(此三例上,並取水、火、風色遍也),九、空一切處(謂觀虛空,使一切處皆空),十、識一切處(謂觀識處,使一切處皆有識也)。十、皆言一切處者,即從所觀境遍滿為名。今名入者,謂從此以發定也。尋本際者,推於心也。多少,謂初觀少色,後使多偏,實唯一識攝境歸心也。但是等者,彰外計之過。引證,可知。 上略隨解,令寄心有在,必至臨機,更廣義類,令深知解,不在語也。 結誥中,初結前;必下,識令廣示。 自余持說受淨衣、藥、眾具,相同大僧,罪據經位。由奉願行,未是具修,且就吉羅,悔以隨戒,廣如事鈔,故不委也。 三、指略中。初明作持行同。持說受淨者,謂沙彌制二縵衣並一缽,自余衣、藥、缽並須淨施。受故須持,淨故須說。罪下,示止持行別。悔以隨戒,謂通五篇,皆吉悔故。下指如鈔,並見沙彌篇。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