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
諸戒受法篇第三
釋受法篇
篇目中,若據本文,始於三歸,終至尼受,法有多種,如疏總括,不出四位,故云諸戒。受謂所受之心因,法即能授之儀式,如疏自解。
就篇分二,謂標、列也。
初又分二,即標、釋也。
戒法有幾?而言諸者,約人則七眾不同,約體則四位階級。故二眾大受為一位,同奉具戒無願也;二眾沙彌為一位,同奉未具有願也;兩部在家為一位,同奉五支之戒也;淨行、信心為一位,同奉九支齋戒也。由體同故,根轉戒存,報殊儀異,就緣類別,故曰諸也。
本文標題釋諸字中,初科。初牒問。約下,釋通,又二。初總示。人即受人,體謂法體。故下,列別四位。每一位中各兼男女,餘三則人、法齊等,第二則兼收式叉,七眾備矣。初雲無願,已獲具足,無願求故。問:道、定二戒,豈不忻求?答:今此且望別脫中極。定、道心戒,不假緣受,隨功自感,故非所論。問:准善戒經,比丘具戒,為菩薩方便,豈非有願?答:心雖企求,教有分齊,且據當教,故云無願。二、明沙彌有願,反上可知。三、在家五戒,不斷正淫,但名婆塞。簡下八戒,未彰淨號。四、九支者,若據諸教,皆名八關,克實有九,故云九支。由下,通結。上二句明體同故合。根轉戒存,通該四位,男女互轉,不復重受,可驗體同。下二句明緣異故離。文列受法,一一位中各有不同,至下自見。
問:式叉別位,理有異持,何不在者?答:今據體論,如上分四。式叉增其學法,據本但唯十戒。如何知之?以轉根驗,還同沙彌也。
初問中。以前四位獨遺式叉,故須問決;重加六法,出過小眾,故云異持。答中。初指前通答。式下,顯同小眾。既雲增學,明不發體。鈔雲六法是其學宗戒體,更不重發,還約轉根,證同小眾。
問:體同沙彌,自有常學,何須增法,有違缺戒?答:由於女報,性涉虛羸,即授具足,恐有輕犯,故增戒法,加輔靈神,必事陵踐,隨法更學。
次問中。常學即十戒也。六法制行二年,中間有犯,還復從初,故云有違缺戒。答中。初敘報劣。故下,次明製法。輔,助也。靈神即心識。下雲六法練心,恐輕犯故;二年練身,恐有胎故。
所言戒者,謂禁約止善為宗。雖有作用,終須謹攝;有越常規,無非制約,故云止也。有人言:防非禁惡為戒者,非無一相。然佛有戒,未必防非;戒通善惡,不可偏解。余如別顯。
次釋戒中。初示今義。禁約言通,止善名局。以局簡通,即知善戒由止成善,故云止善。雖有等者,會通作持。依法離過,還歸止攝,則知止善通收二持。有下,斥古解。初引古。非無一相,但得止義故。然下,正斥。上二句斥防非。戒必防非,人何有犯?故知須假行人隨中嚴奉,始可離非,故云未必也。次二句斥禁惡。屠獵所持,亦名為戒。今雲禁惡,但局善戒,故云偏解。下句指廣,即事鈔中卷,戒疏初卷也。
所言法者,法謂楷模,凡所准酌,咸有緣相故也。
三中,初示義。凡下,指文。下諸事法,散在教文,今師詳括,布列成儀。緣謂成緣,相即法相。
所言篇者,謂章句分齊之名。自古無紙,用竹編簡,韋連束之,隨章為束,即號為篇,故字體猶存竹也。後漢蔡倫方搗樹皮為紙,初也。
四中,初釋名。自下,指事。簡即竹片,韋即皮繩。搗皮為紙,起自後漢,故云初也。
所言第者,謂是居處王侯之宅,從此得名,篇次在此,故云第也。
五中,俗中第宅、第鋪,皆取居處次第之義。
所言三者,從文其實,次二約義,乃是三前。
六中,從文次二,謂從初集法來,即當第三;約義三前,謂從正宗來,即當第二。
不覺順世間言,故得勒茲消判。余前後文,可從此例也。
示意中。初點。前言不覺者,明非意也。順世間言者,隨俗諦也。勒,約也。餘下,指例。前後九篇,宜同此釋。
所言戒法理通下,釋成俗受也。古來集法多削,在家便制。疏云:律制內眾,不被外部。今據律文,通收清信,禁束三業,為道階梯。理須明練是非、通塞、成敗。何以知耶?如來設教,類同空界,隨立一相,攝修皆盡。五戒被俗之法,五體通道之規,持犯相扶,難遮齊則。由斯弘義,事必書紳。恐涉生常,故前標釋,可通鑑也。
釋注中,初略判,古下,二、委釋。初引古,今下,敘今,又三。初明所據。三歸五八,並見受戒犍度,為道階梯。十具漸次,故律被內眾,兼明導俗。故今集法,據此為量。何下,次推教意。同空界者,虛空有二義:一、無邊義,喻周遍也;二、包含義,喻攝機也。且舉五戒,顯上一相廣攝之義。被俗法者,約相局也。通道規者,據體通也。善生經雲此戒甚難,能為沙彌、大比丘、菩薩戒而作根本是也。但淫分邪正,罪無篇聚。至於大重小輕,方便趣果,義則不別,故云持犯相扶。字或作符,注引善生具問遮難,與道不異,故云齊則。由下,三、明須立。弘即訓大。書紳出論語,彼雲子張書諸紳(謂凡聞師教,則書於紳帶,示不敢忘也)。恐涉等者,出注意也。
就篇分二,謂道、俗也。
就初俗中,位分三別:初、受三歸,二、受五戒,三、受八戒。
初三歸中,諸師冥目,誦習授之,討論經論,大有弘致。既為師匠,義須通博,使受成濟,彼我無虛。背此師心,多符妄習,故為分途,啟疏戶牖,披文見意,是為得也。
次科俗法三歸。敘引中,初文。初指非。心無所曉,冥目誦文,恐遺忘故。討下,次責昧教。經論即下,引多論等。既背聖教,每事師心,心即妄習。符猶順也。故下,示文意。分途即下諸門,戶牖即門下之義。
古人有言:文疏之作,當從三易:一、章句易讀,二、文字易識,三、辭義易達,則為尚也。今世筆者,反成三難:章句蹇澀,牽引梗舌,一難也。多專俗習,不涉本文,蒼雅篇統,目所未矚,弁辨甄蠲,文理全別,不羞多列,令人心惑,二難也。援引事義,翳文略指,相似余辭,未能顯別,自非對讀,更須解出,三難也。故摘瑕累,意存通教,豈事藏密,方稱能也。余如常引,經即其倫。
次科,初引古三易。沉隱候云:(沈約,字休文,封隱候。)文章當從三易:易見事,一也;易識字,二也;易讀誦,三也。(出顏氏家訓,今疏倒列之也。)今下,斥世三難。牽引謂句長。梗猶礙也。俗習謂世俗相傳,無典據也。蒼頡篇、爾雅、玉篇、字統四,皆古賢字書,彼皆未見,並皮變反,乃古制皮冠。辨與辨同,謂罪人相訟,古疏並作辨字用之。甄字訓簡,蠲字訓除,彼亦一混而用。翳文謂不顯所出。略指謂引詞不備。相似余詞等,謂隱而難見。若欲解者,須用本文對讀,不然又須註解。故下,顯示今意。初二句示離過,次二句明異古,後二句顯從要。上句明不廣破,下句標今所法,謂同經論,直顯其義也。
何以然乎?故薩婆多云:三歸、五戒,乃至別脫,由佛出故,開立此法。但輪王、梵王說世間法,惠利眾生,故十善、四弘,劫初便有,未能清升超越世境。法王出世,不為世善,要斷煩惱,遠出界系,故明戒善,令依具修定慧等行,集生有本。此其意也。故律云:為調三毒令盡故,制增戒學也。母論云:有五種三歸:一、翻邪,二、五戒,三、八戒,四、十戒,五、具戒。唯具戒者,不行於今,餘四通有。
三中,初句徴上直顯之意。故下,引文以示歸戒功勝,不可隱略。論文初舉歸戒所出,文略十戒,故云乃至。別脫,即具戒也。但下,比校優劣。初明世教之劣。輪王是人主,十善化人。梵王是天主,以四弘化人。即慈悲喜舍四無量心,不待佛出,故劫初即有。報在人天,故未超世教。法王下,次明歸戒之勝。莫非斷集脫苦,修道證滅也。四分三毒,盡集因斷也。母論三歸,該通五法,足彰功勝。獨後一種,八年制斷,故不行耳。
上來敘引其致。今初,翻邪,義須分之:初、明業體,二、歸依本意,三、約境寬狹,四、境通真偽,五、作法不同,六、對趣分別。准多論中,隨義分六。
義門分章,結前標後,分章為六,准多論者,並是論文,時參解釋,但彼無科約,今疏以義分之耳。
初中,多論曰:言三歸者,以何為性?
初門引問中,性即是體。
有論者言:教無教性。此就所發教之業,從體明性,故若淳重,心有無教也。無教者,此明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緣辨,無由教示,方有成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多雲無作,義例同也。
初解中三。初、正定體教無教性。彼論續云:受三歸時,胡跪合掌(身也),口說三歸(口也),是身口教。若淳重心,有身口無教。此就等者,疏家斷也。教為能發,由教發得無教,故云所發教之業,即以無教為性也。無教者下,二、釋名。一、發謂初念,續、現即第二念。教猶使也,謂非教使之然,任運自然,酬因感報故也(世雲無由教示於人者,非也)。今下,會異,即善生成論雜心等也。余如戒業章中。
又云:三業為性,謂從初發業者為名,故云互跪合掌,口說三歸。是身口教因具而發,能存於有,故名為性。
次師中,初示體。三業即是前教。謂下,今判。故下,引證,但云身口意在二中。因下,示立所以。具即身口,有即來報。
又云:善五陰為性者,色身恭敬,識想受中,緣法翹注,並由善本,便生善行。無貪等三,攝御斯法,能生後有,故因得名也。由諸眾生,依法受歸,隨其心力,有善業起,扶助形命。若輕浮心,體是無記,不發無作。
三師中,初示體。色身恭敬,即兼口說三心緣法。此明初受,故為善本。行心攝御,隨起奉持,五陰備矣,因以名焉。斯法即三歸功德。由下,釋所以。依法受歸,即初受也。隨心力者,即隨持也。此師亦據能發明體,雖兼色陰,發必由心。故下,准論證成心起。
二、解歸意者。
論云:以三寶為所歸,所歸以救護為義。如人獲罪於王,投向他國,以求救護。彼王來言:汝求無畏以投我者,莫出我境,莫違我教,必當救護。眾生亦爾,系屬於魔,有生死過,歸向三寶,魔無如之何。
第二、歸意中,初文。初句示境;所歸下,顯義;如人下,舉喻;眾生下,合法。上三句合上獲罪於王,下二句合上投向地國。魔有四種:天、陰、惱、死,未歸三寶,皆系屬焉。
論云:我境即四念處,他境即五欲也。我教謂心師也,他教謂師心也。魔者,梵本具彰,雲魔阿羅。此方略之,但置上字,後人加鬼,不入字書。依唐譯之,則雲殺者,能損眾生法身慧命也。
次科。四念為我境者,是佛所教,可依住故。即身不淨、受是苦、心無常、法無我,四皆如實而觀,故云念處。五欲為他境者,是魔所住故。佛則以心師法,魔則舍法任心。魔是略梵,據字本體,從手從石。世謂鬼趣,相傳加鬼,篇韻有之,知非古也。翻名釋義,在文易解。
彼論又云:如昔有鴿,為鷹所逐,移入佛影,泰然安樂;在身子影,戰怖如初;乃至如來習氣盡故,久修慈悲,能為物護。
次科引緣,意彰唯佛是可歸故。准論,初在舍利弗影,後入佛影,故云移也。今文互倒,取其意耳。乃至者,彼云:所以爾者,佛有大慈悲,舍利弗無故;佛習氣盡,舍利弗未盡故;佛阿僧祇劫修菩薩行,舍利弗六十劫修苦行故。文但舉佛三勝,對之可見。
問:如上所列,審能護者,提婆出家,本歸三寶,何造三逆,入阿鼻中?答:夫言救者,救於可救,惡深罪定,是以叵救。
引問中,初問。上二句躡前。提下,正難。提婆達多,此翻天熱,生時諸天心熱故。三逆者,出佛身血,破和合僧,打殺蓮華色尼,即殺阿羅漢(舊將教闍王殺逆為三者,非),生入阿鼻一劫受苦,是則三歸不能護之也。答中,以其難救,故所不救。
問:若罪叵救,無罪未須,何須能救?答:調達初歸三寶,心不真實,常求名利,自號為佛,有競化過,雖有神力,息機不救。故經有說:解心能改,志性未回,終名拔濟。如此之人,不名闡提。又如闍王造逆入獄,以歸深信,阿鼻罪滅,轉在黑繩,如在人中,七日受盡。又調達雖在阿鼻,以本歸心,受苦亦微,有時暫息。故知三寶所歸無虛。
次問:有罪不救,無罪不須,救義安在?答中,初約不救釋。息機,謂不施用也。故下,次約能救釋,又二:初、約開解釋。解心改者,了知正道,故志未回,猶行邪行故。阿闡提,此雲無信。又下,二、約轉業釋。阿闍世,此雲未生。怨囚殺父母,造二逆業,後於佛所懺悔受歸,轉阿鼻一劫之長,為黑繩七日之短。(俱舍疏云:先以黑繩拼量支體,後方斬鋸,故以為號。)調達亦爾,雖不能易處,亦由歸佛力故,苦微有間。如報恩經中,佛令阿難往獄問之,調達云:我在此得三禪樂。然此小教,且據實論;若約大乘,莫非權行。經雲示現三毒及邪見等是也。
三、寬狹者
論云:通歸三世佛,同法身故,不獨歸釋迦,以是別故,不名歸也。
第三門,初寬狹者。釋迦境狹,三世境寬。小教明三世,以六佛為過去,釋迦為現在,彌勒為未來。十方、現在,教所不論。若歸一境,余則無心,故不名歸。
若爾,有諸天等,於七佛中,各自稱言某佛為師,我為弟子者,答言不爾。諸天別語,何足為定?亦稱一佛為師,亦有言歸三世佛者,直以一佛為證,何妨意表實通三世,故毗沙門說歸依三世佛也。
問:答中,論雲若爾,諸天自說我是迦葉佛弟子,拘留孫佛弟子,如是七佛中各稱等。答中,初通示。別語,即各稱也。亦下,別釋。雖皆稱一,而通局有異,故非一定。下引毗沙,證成通意。
四、約境真偽者。
第四、境真偽者。法身佛、滅理法、第一義僧,名真境也。色身佛、經教法、凡夫僧,名偽境也。
論自問曰:何以所歸名歸依佛?此釋三寶名義也。因又答云:歸依者,迴轉也,即歸一切智無學功德也。
明佛中,初科。初引問。此下,疏家點示也。答中,初釋名義。眾生無始背舍三寶,今回昔心,轉向聖境故。若約大乘,一體三寶反照自心,即名迴轉,如別所論。即下,示所歸。戒定熏修,因成果滿,五分法身,名一切智無學功德。問:此中歸佛,而雲無學者?答:無學之名,義通大小。然小教談佛,與二乘人斷證同故。如鹿苑初度五人,名六羅漢。若爾,與下第十義僧何異?答:斷證雖同,三乘位別。二乘實證,佛是權方。
又問:為歸色身,為歸法身?答:歸於法身,不以色身為佛故。
次問答中,依法身體現起色身,若歸色身則逐末忘本,若歸法身則本末俱得,故云不以等也。
問:何以出色身血得逆罪耶?答:以色身是法身器故,法身所依故,害色身得逆罪。故智論云:如泥銅等,體無記也。非感罪福以成法身相,隨前敬慢有罪福也。
三、問:以出佛身血,約損色身而結罪故。答中,初約義釋。法身無相,假色以彰,如物在器,傷器則損物。故下,引證。彼明形像,可為今例。
又問:何所歸者,名歸法耶?答:歸於斷欲無欲滅諦涅槃是也。
法中,初問答中,三果見思,通名為欲。斷欲即學人,無欲即無學,由斷故無。無即滅諦出世之果,滅即涅槃寂滅之理,此所歸法體也。
又問:為歸自身盡處,他身盡處耶?答:自他盡處,俱可歸也。
次問:盡處即上滅諦,為歸自己最後所證,為歸他境已成就者?答文可見。
盡處者,謂滅諦體,即三諦所無之處是也。由諸眾生,聞佛正教,依觀修行,集因既傾,苦果便喪,誠由正道之所對治。病除藥滅,即盡諦也。若藥不除,又是其病。如筏喻者,可以情求。故取自他法所成德,即三諦所無,方為正法。不但言說為法,既是非情,知何用功?
牒釋中,初文為三:初、總示法體。滅諦、盡諦,翻傳異耳。二、由下,別敘修證。初明苦、集二諦,所謂知苦、斷集。集因即三毒、四住,苦果即三界、六道。誠下,次明道、滅二諦,所謂修道、證滅。正道即三學、八正。病即苦、集,藥即道、諦,盡如病差。三、若下,重遣法見,又三:初、舉喻。金剛般若云: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若通喻四諦,苦、集如此岸,滅如彼岸。道喻船、筏,不舍船、筏,非至岸矣。故曰可以情求。故下,二、顯體。法所成德,法即八正。苦、集病亡,修道藥遣。二、執己破,空理現前,即三諦無處,是聖所證。不下,三、遮妄。滅理體寂,故是非情。非口議、心緣所及,故云知何用功。
上明自身盡處,即初果受歸,謂傾三結,三隨結轉也;今時下,凡所受歸者,俱是他身所盡處。
次揀凡聖中,初明聖人歸自,以自證故。三結即三諦下,各有結惑。結惑既破,三諦乃亡,轉歸滅理,故云三隨結轉。今下,次明凡夫歸他,由自未得,故歸他證。
須如此知識,不但誦語而得成歸,鸚鵡之喻,往往親矚,宜改轍也。
三中,初句勸學。不下,斥非。鸚鵡,能言鳥也。但學人語,不知其義,往往親矚,言多見也。
問:為歸俗諦僧,為歸第一義諦僧耶?答:不以俗諦為僧,以雜煩惱故,要以第一義諦僧。
三僧中,初問內外兩凡。薄地凡夫,名俗諦僧;初果已去,名第一義僧。由證第一義諦無生滅理,從所證為名。論雲聲聞學、無學功德,是則通收四果、四向也。答文可解。
若爾,佛與提謂:受歸之時,不應言未來有僧,汝當歸依。今解:以俗諦為第一所依處故,言未來僧;又欲尊重俗諦僧故,言未來有。實而言之,真諦僧者,常在世故。
再難中,引佛為提,謂長者授歸之詞。既言未來即世俗僧,違上答也。解中有二:初約所依釋,以真依俗,故舉俗召真;又下,次約尊重釋,恐謂未來無真實僧,於世俗僧輒生輕慢,真僧常在,何限未來?
五、明作法不同者。
善見云:三歸有二種:一、別受者,言歸依佛,歸依佛竟,餘二歸亦如是也;二、總受者,如常三受三結也。
第五,善見,總別二受,隨意准行。
多論云:受三歸者,先稱法,後稱佛者,不成;若無所曉知,說不次第者,自不得罪,成受三歸;若有所解,故倒說者,得罪不成。
多論,彼先問云:佛以法為師,於三寶中何不以法為初?答:法雖是佛師,而法非佛不弘,是以佛在初。余如疏引。無知失次,迷心故成,有解故倒,故心不成。
問:佛亦是法,法亦是佛,僧亦是法,正是一法,有何差別?答:雖有一義,相有差別。以三寶而言,無師大智一切功德是佛寶,盡諦涅槃無為是法寶,聲聞學無學功德智慧是僧寶。
次問中。准戒疏,三寶有四:一體、理體、化相、住持。然一體局大乘,理體通大小。且就教限,理體無別,以為問端。三寶互望,佛僧無體,同歸一法,則無三別。欲明互倒,何意不得?答中。初標示。一即據體,別乃約相。以下,別釋。佛僧能證,法即所證。能中,師資位分,故三恆別。佛雲無師,大智對下僧寶,從佛所聞,專自利故;法雲無為,簡異佛僧,皆修證故。所以二寶皆稱功德。彼論又云:以法而言,無師、無學法為佛寶,非學、非無學法為法寶,聲聞學、無學法為僧寶。
又問:稱於佛法,不稱僧者,乃至互少,得成歸不?答:不成受也。
三、問答中,乃至互少,謂但稱佛而不稱法,或稱法、僧而不稱佛。
若爾,五分何為有一語、二語,豈非漸耶等,此是教法初興,制後不得,查德重受,更增法故。
次科,五分有一語、二語受具,故引為難。答中,初興後廢,故後不得。查德,猶言寧可,謂寧可從後重增,不宜從初減少也。
善見云:若師教言佛,弟子不正而言弗者,成受三歸。若俱弗,則不成受。若師教言佛,弟子答言爾,或不出聲,或語不具,皆不成歸。或言音不同,如傖、吳兩俗不相解者,應教其義。如是不殺,弟子答言解而能持,亦得受戒。
三中。初約音訛明成否。弟子言弗,師正資謬,故得成受。若俱弗者,師質俱謬,故受不成。若師下,次約異音辨成否。第列四異。後言音不同,即方俗異語,教使解義,既得受戒,例亦成歸。傖,仕衡反,字書雲吳人謂中國為傖,中國即指京都,今之北人與南吳音異也。
多問:得從三師各受一歸不?答:不得。
四、問:多即多論,三師各受?答:不得者,人法俱異故。
又問:得一年半年受不?答:得。隨日多少,受三歸也。
五、問:彼宗五、八局時,三歸通故。
又問:從師受歸,乃至五日,三歸限滿,故是師不?答:一從受法,終身是師。如報恩經損葉之喻。
六、問:恐疑限滿,師義絕故。答中,指經喻者,彼云:受具戒時,失十戒、五戒否?答:不失。但失名、失次第,不失戒也。乃至始終常是一戒,隨時受名。譬如樹葉,春夏則青,秋黃,冬白,隨時異故。樹葉則異,而始終是一葉。今借彼喻此,以有歸、無歸雖殊,而始終是師耳。
六、對趣者。
五趣為言,皆得受也,除報重者;自余山間空遠,輕系地獄,皆成三歸,除不解者。
第六,對趣正明中。修羅遍在五道,故但云五趣(舊雲除地獄者,非)。除重報者,別簡下趣,以人、天二趣自可受故,文舉輕獄、鬼、畜類知。除不解者,通簡五趣,以人、天不解亦不成故。
多論云:龍受三歸,為優婆塞。又云:龍,畜生攝,以業障故,無所曉知,無受戒法。雖經中說受八齋法,但得善心功德,不得齋也。四分龍受三歸及賈人等,皆翻邪歸,非得戒也。成實云:余道眾生得戒。律儀經說:諸龍亦受一日戒。故善見中,諸龍及神得三歸、五戒也。
次科多論。初明唯許受歸。又下,次明不聽受戒。無所曉者,畜類多愚,不堪持奉。准下,得歸,亦取知解。雖經等者,即善生中龍受八戒,論家防難,以意釋之。齋即八戒,然是成論所據,即如下引四分:佛初成道,賈客獻蜜,初受三歸,次為龍受。今正明龍畜,因引之耳。下引二論,歸戒皆開。善見神者,即是鬼趣。
義准多論,據無知者,人猶不得,何況鬼、畜?如余得者,謂有知解,律中制罪,尚結偷蘭,以能變化知解人語,可以類也。
三中,義准總判諸文。初判多論。如下,次釋成見二論。律中,殺、畜提,盜、妄並吉;若有知解,通結偷蘭;由能奉持,故開得戒。
二、就文中,初標,後受。
初中受三歸者,但得法被身,為佛弟子,無戒可持。文中多論已下,顯本從魔,歸心正覺。具列三寶體者,以妄作者多,故偏列雲知真歸也。又引善見者,釋成作法不易,依緣而受亦不難也。
次解中,標文三段:初示立法分齊,次釋多論。歸正覺者,對上從魔且明佛寶,正覺即華言也。妄作多者,人師授法不知體相,故三寶多種唯明理體,故云偏列。簡住持化相,故曰真歸。如上義門真偈中說。又下,三、釋善見。難易成否在於明昧,故須師學始可授人。
授法文列得法屬己者,明作法之時,知三說已,無作便生,故能所不昧於作業也。
次釋授法,初科。三、說已者,此據初念已前,通名為作。無作便生,即約次念徹至盡報也。能授所受,知業成處,故不昧也。
後三結者,囑授叮嚀,令持在懷,不濫承奉。故經云:歸依於佛者,真名優婆塞,終不更歸依,其餘諸天神。
次科,初示結意;故下,引證。西土外道多事天神,今既向佛,故云不歸等。
下釋有歸無戒者,為除世疑;受五戒者,但依前誦,止是翻邪,無戒可得;又引母論,的處灼然,不容晦惑,彼我無益也。
三中。初釋除疑。有人用此授人五戒,故特決之。又下,次釋引證。初二句點文。有加無加,用分歸戒,即此誠文是準的之處。灼,明也。下二句誡斥。晦,暗也。
二、明受五戒法,義分為五:一、戒德高勝,二、簡器堪能,三、作法延促,四、發戒時節,五、約相顯持。
第二,五戒列義門中,五義懸科,文相如下配之。
二、隨文釋義,約文為三,謂標、法、相也。
就初標中,受五戒法,計是能授,文列所受,故隨列也。
次釋標中,初科。計是能授者,以今立法,令師解故。然文中列相,但約所受,故隨列者,示無他意也。三歸、八戒,同標所受,例此通之。十戒已後,始標能授,亦是隨列,無別所以。
文列經施,不及持戒者,明戒德高勝,即初門義也。
釋註標指中,注引經雲亦善生文。
所以然者?初受戒時,已行三施,盡眾生界,故財有量,不及此也。盡形不盜者,已施法界有情之財。言不殺者,已施法界有情無畏,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眾生界。財為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澄,故絕斯事。
牒釋中,初科。初總示。以初受時,立誓斷惡,遍生境故。財、法、無畏,是為三施。盡下,二、別列。不盜、不妄取,即是施財;不殺、無侵惱,即施無畏。此二自行,令他仿之,即法施也。財施濟彼困窮,無畏令他安樂,此二即慈悲也。法施使彼開悟,即智慧也。三者既備,其勝可知。財下,通結。初句示財施局狹:一、不具三施,二、不遍生境。集下,明財施生過。集則不免貪求,散則寧無取捨?得者則喜,不得則嗔,能開煩惱,故不及戒。
又雲由戒故施淨者,智論云:若不持戒得財施者,多貪不淨,以利求利,惡求多求,故使來世受不淨果,如牛、羊、豬、狗,衣食粗惡。若持戒者,既絕惡求,清淨行絕,乃至佛果。故云六波羅蜜在心不在事等。
次科引論。前明破戒行施之損。以利求利,謂販賣治生;惡求,謂邪利活命;多求,即貪婪無厭。惡因惡果,報應必然。文列牛羊等,且舉余報。若下,次明持戒行施之益。清淨則離上諸過,佛果則反上惡果。故下,引證。還即論文施、戒、忍、進、禪、智為六波羅蜜,翻到彼岸,修此六法,能至佛果故。若心不淨,雖行六事,非波羅蜜,故云在心不在事。然此為破垢心之人,非謂廢除事行。今人不修戒、施,妄以此語文飾己非,一何謬哉!
二、當於受前問下,至應隨為受,來簡人相,即義門第二也。
文列善生簡人中,還約性重者為問也。故彼經中,問戒相者,以法行務,意存始終,不取受具,致有隨缺。觀其志力,察其智愚,量功進法,不徒虛受。故文云:雖隨言能,當須久處,六月供養。出家智者,審知可教,待限滿已,和僧為受。由能所知量,願行齊具,依法而受,不負眾生。目驗不堪,強令受戒,致使毀污,二俱沉溺。可謂虛妄善惡,其蹤叵追。誡之哉!
次科釋善生中兩段。初釋問難。注中四種,乃性重中極重之者。白衣有犯,障戒不發,不列大妄,非彼犯故。見病棄去,可攝殺中。故下,次釋問相。注中,先嘆戒功,次示戒相,後問欲受何戒,即問戒相也。今釋後段。初明分受所以。受具,謂具受五條也。隨缺,謂受已毀犯也。故下,次明簡練。此約出家欲受十戒,當先試練,即如多論先以五戒調伏身心,信樂漸增,方受十戒是也。供養,即是給侍眾僧出家。智者,即和尚、師僧、和僧。受者,即法同單白。由下,三、正彰問意。前敘如法之益。能所,即指師資。願行,即目受。隨,負違也。目下,後彰非法之損。任情非法,善惡兩兼,故云虛妄。事無實跡,故不可追。
如成論中,五逆罪者,賊住污尼,毗尼不許者,是人為惡所污,能障聖道,故不許出家。若為白衣,得善律儀,不遮修行施、慈等善,有世間戒。准此有過,如文不合。必懺盪己,二教無違,但業重障深,不發具戒也。
次成論中,初引文。若十三難通障道戒,五逆、賊、污七難不障俗戒,故特簡之。文中,初明制出家意,以出家人必取聖道故。若下,次明通在家意,且令誘接住善道故。施、慈等者,布施、修慈皆世福故。准下,次義決。雖通五戒,必約懺淨為言,有過不懺,如注所簡,故云不合二教,即世教與佛制也。恐疑懺淨容可出家,故約深重釋通教意。
文列阿含等下,明行淨納法也。但無始無明,是生死本,若理若事,順違俱罪,故須前懺,使心清淨,方堪聖法。
次行淨納法中。先懺後受,經論並然。故注云:阿含等妄起不覺,謂之無始。無明業苦所依,故為生死之本。動念違理,作惡違事,澄心順理,修善順事。違罪可知。順有罪者,以凡心學道,本惑尚存,造理則取捨未忘,行事則我人難拔,所以順違二俱有罪。義須懺淨,以應淨法,故云故須等。
問:前翻邪三歸,直爾即授,此五戒歸,如何簡略者?答:翻邪背邪,初心難拔,欻然回向,宜即引歸。若更覆疏,容還舊跡。五戒不爾,先以歸正,心性調柔,堪思我倒,故須簡略,方入道門。以五體有虧,三乘無托,仍隨分受,皆是任時。能接機布教,可准知也。故智論涅槃,皆明懺法,從死生際至涅槃際,隨時為述。
問。答中,前受歸法,不制簡能,與此不同,故須問決。簡謂簡取,略即略去。答中,初答三疏不簡。覆疏謂反覆疏理,舊跡即邪道。五下,次答五戒須簡。初彰異:一、曾受歸法,不慮退還;二、為入道門,須簡淨器。五戒是聖道之基,有虧則三乘無托,恐有輕犯,故須簡略。仍下,準例。以體淨者,猶須量能,聽隨分受,明知慮犯,故制簡之,故云可准知也。故下,引證。經論明受,皆先懺悔,驗須簡擇,不容濫預。無始有識,名生死際;究竟果滿,名涅槃際。略舉始末,以攝中間。所有過惡,一時盡悔,此即悔詞,然非一定,故令隨述。
將解作法,即解義門第三也。
若准多論,五戒、三歸不具分受,則不得戒;縱引經證,謂持二、三,不言受體。如是釋者,義有未融,如比丘受具,不能全持,可名少分。
第二法中,初科。受緣漸頓中,初文。初引彼計。不具分受,謂不受五而受一二,則不發戒體。縱引經者,論家防難。即下,善生,明分五受。彼謂受時具發五戒,但由隨中持有多少,故有一分、少分等。如下,躡斥。謂若許受體具五,隨行不具而名少分,即應比丘具受分持,得名少分比丘耶?當知全分定約受體耳。融,通也。
成論云:有人言:五戒木叉,唯頓無漸。此事如何?論答:隨受一、二、三,皆得律儀。善生所列一分、二分、少分、多分、滿分是也。准斯明漸,五師受一,得戒不疑,如薄俱羅唯受不殺例也。
次成論中。初牒前義以為問端。頓謂具受,漸即分受。答中,正答。律儀即戒體。善下,引證。分即支義,五法一體,總中彰別,故名為分。准下,義決。以前三歸不許互缺,異師別受並判不成,恐謂同彼,故准決之。薄俱羅,此翻善容,以彼好容儀故。婆羅門種,天竺國人。昔毗婆尸佛時,曾作貧人,持一訶梨勒果施病比丘,服訖病癒。以此因緣,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樂,今生婆羅門家。其母早亡,後母惡之,嘗就母求餅,被投於餅爐,父見救之,火不能死。又嘗從母求肉,被投釜內,湯不能死。又嘗牽母衣被,推於河中,大魚吞之,會父買魚剖腹,了無所損,水不能死。後求佛出家,得阿羅漢,年一百六十歲,未曾有病。蓋從昔嘗持一不殺戒,故受斯報。准知分受,理無所疑。
若准多論,不得重受;依成實四分,俱開重受,故末利夫人第二、第三重受五戒,即其證也。
次重受中,亦以兩宗對明得不。多宗五戒,其必盡形,故但一受,義無重加;成宗不爾,任時長短,隨受隨增。末利,此翻為奈,由昔施奈,得今果故。二、三重受,事見本律。
又如多、雜二論解云:五戒一受,佛制定故,必須盡形;八戒必一日夜,不可乖也。如成實中,亦隨日受,乃至盡形。故十誦中,或日或夜受五戒等,並獲善也。
三、延促中。初合引二論。以同宗故,五戒盡形不可促,八戒日夜不可延,故云佛制定也。(舊解制定謂不可受一二者,義見前科,不可濫此。)次引成論。二戒延促,任意皆得,故云隨日也。仍引十誦,用彼證此,即皮革中文。或日或夜者,有受日不受夜,有受夜不受日,則知五戒不局盡形,如後八戒中具引。
就文作法,又分為二:初三歸誓,發戒之緣;後三歸結,是囑非體。
次釋作法,分文中,前誓是緣,正發戒體;後結為囑,意使堅持。
初文。將欲受戒,初須說緣境寬狹,令受者志遠,見相明白,如具法中說。
指緣境中,以前四戒並遍有情上發,唯酒一戒亦遍無情發,並同具戒,先須開導。志遠謂立誓要期,見相謂識知境量。
文中分五:
我某甲者,陳名自謂也,如律文中。皆自誓受者,多論文雲聽五眾受,兩俱得也,故俱舍論必從他受,如後說也。
次釋詞句稱名中,初點文。如下,次明自他。本律、智論皆聽自誓,多論、俱舍並制從他。雖雲兩得,准下八戒,無師故開,有則不許,故指如後。
二、歸依佛下,明回向境界。有人說云:歸依佛無上尊,歸依法離欲尊,歸依僧諸眾尊。隨德嘆美,乃是加敬,任緣亦得。
二、歸境中,初釋文。有下,示異。三歸加語,見雜心論。今時又雲兩足尊眾中等,無非嘆德,去留皆許。
三、舉日夜者,顯期時節也。
三中特彰日夜,明通延促也。
四、一戒、五戒者,明隨力所持少滿等戒,此正是本誓立意防割之願也。優婆塞者,此方傳於西梵音耳。諸經不同,取聲偽僻,正從本音,雲鄔波塞迦,唐翻善宿也。故成論云:此人善能離破戒宿。古錄以為清信士者,清是離過之名,信為入道之本,士即男子通稱,取意得矣,在言少異。
四中。初總示。少滿謂少分、滿分。此正本誓顯,余並旁緣也。優下,次別釋翻名,有二。初明正翻。前正梵名,後引成論釋義。宿謂住止之處,即喻惡因果也(舊雲舉夜攝日者,非)。有作優波,或雲婆私,或無迦字,皆偽僻耳。古下,次引義翻。取意雖得,對梵有差,故云少異。
五、如來下,略舉三號,結歸正本也。
五中,初科。佛具十號,文但舉三,故云略也。如來、正覺、世尊,是為三號。正覺即佛,華、梵異耳。結歸正本,恐濫邪緣。
問:前歸三寶,後更舉者?答:以三寶名通九十六道,後須顯正,非同前濫,故重別列。
問中,正列三歸,後重舉佛,遮疑故問。答文可解。九十六者,外道通數。
言如來者,乘如實道來成佛也。至真者,體悟無邪也。等正覺者,道同三世也。此實我歸,余非敬也。
牒釋中,初釋如來。乘謂能證智,如實道即所證理。悟理起修,從因至果,故云來成佛也。若金剛般若云: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此乃就理為言。當知理無去來,修有始末,故須兩會,不可偏求。次釋正覺。真簡邪偽,等簡偏小。
言三授者,前受既輕,三加誓願,不同律文,一說便獲。並由機有利鈍,故使受緣多少,可以知矣。
釋三授中。前受輕者,謂心浮薄,即鈍根者;律文一說,謂最初開化利根之者。並下,會通,可知。
告令戒體者,令知得時節,不比由來說後戒相,方雲受戒也。依此文中,開第四門義。
次發戒時節中,初科。初示意。不下,遮非。多論云:有言三歸竟,說一不殺戒,爾時得戒,以勢分相著,本意受五故。有言說五戒竟得戒,恐有執此,故特揀之。彼論自雲諸說中受三歸已得者,此是定義,即今所取也。依下,點義門。
多論:問曰:不受三歸,得五戒不?答:不得也。要先授歸,方得戒矣。所以說戒名者,欲使知名,令護行故。後三結者,付囑也。八戒、十戒,例亦同此。如具戒法,要用白四方得。後說四依、四墮、十三僧殘,但為知故。
引論中,初科。多論問答。初定發體必在三歸。所以下,次明說相結歸。別有所為下,例二戒,仍舉具戒通證說相。四墮,彼宗謂夷為墮,故論釋云:犯四重者,由與魔斗,墮在負處故。(有改為四重者,非。)又彼說前二篇是戒分故,四分唯說四重,據根本故。
凡具戒者,不以三歸得也,要由多緣多力,白四羯磨,功德深廣故。此據制後為言,八年已前,亦由三歸發具戒也。
次科。初引論釋。以三歸少緣少力,故須羯磨,方發具戒。多緣力者,論雲三師、十僧、白四羯磨等是也。此下,疏判。如上所解,且據八年已後為言。
三、明示相者,即第五門義,約文為二。
初就相告,令隨戒分。五盡形壽,明所期也。不殺生者,所制境也。是汝戒者,能防本也,結以屬人。能持不者,牒緣問也。答言能者,明自誓也。一戒既爾,余並例同。
第三,明相告令中。初文隨戒分五:一、一戒下,五句並同,唯境為別;三、雲能防本者,釋下戒字;結屬人者,釋是汝字。
約此問答,從他受也。律中云:世尊,我今歸依佛、法、僧,盡形不殺,乃至不飲酒。此令自誓。八戒既開,此應得也。觀時進不,義非抑塞,接俗之化,隨機而舉可也。
料簡中,初科。初指上從他。律下,次明自誓。成論八戒亦通自誓,文如後引。觀下,示通意。
多論中,四是實戒,一是遮戒。所以同結戒者,由酒是放逸本,能犯四戒。迦葉佛時,有優婆塞飲酒故,淫他婦,盜殺雞。人問,答云:吾不作也。又能作四逆,唯不破僧。又得亂報,失一切善業。由多緣故,與性戒罪同。例智論,酒有三十五失。
次科。初總分。實即性惡。所下,別釋。以遮戒無量,唯酒同結,故特示之。初徴。由下,次釋,有四意。初意引緣。淫他婦,是邪行;盜雞、殺人,答吾不作,即妄語。又能下,即次意。不破僧者,以立邪三寶,須自作佛;若飲酒者,人不信故。又得下,即第三意。論云:雖非宿業,有狂亂報。失下,即第四意。論云:廢失正業,坐禪、誦經,佐助眾事故。由多下,總結。智論三十五失:現財空竭,眾病之門,斗諍之本,裸露無恥,醜名惡聲,覆沒智慧,所得散失,伏匿盡說,事業不成,醉為愁本(醉中多失,醒後憂愁),自力轉少,身色漸壞,不知敬父,不知敬母,不敬沙門(異道沙門),不敬婆羅門,不敬尊長,不知敬佛,不知敬法,不知敬僧,朋黨惡人,疏遠賢善,作破戒人,無有慚愧,不守六情,縱色放逸,人所憎惡,眾所擯棄,行不善法,棄捨善法,人不信用,遠離涅槃,種狂痴緣,死墮惡道,當來狂騃(已上三十五句,每句一種。有雲三十六者,非)。
五戒之中,所以但列不妄語,余不斷者,佛法貴實,由此人清淨口業,不妄語故,當知餘三亦斷也。
三中,初徴意。佛下,次釋通。四業俱斷,重者標之,此據本宗成論為言。若多論中,但發身三口一,具戒方斷七支。
余相廣文如鈔中。
次指略中,文見導俗篇。注指善生六重者,彼云:一、殺,二、盜,三、邪淫,四、大妄,五、不說四眾所有罪過,六、不得沽酒。二十八輕者:一、不供養父母師長;二、耽樂飲酒;三、不瞻視病;四、見乞者不與;五、見四眾尊長,不承迎禮拜;六、見四眾毀戒,心生憍慢;七、不持六齋;八、四十里內有講法處,不往聽;九、受招提僧臥具床座;十、飲蟲水;十一、險難處無伴行;十二、獨宿尼寺;十三、為財命打罵奴僕;十四、以殘食施四眾;十五、畜貓狸;十六、畜養畜獸,不淨施未受戒者(俗人作淨施);十七、不畜三衣缽錫杖;十八、作田不求淨水陸種處(為自給故);十九、市易販賣,斗秤不平;二十、於非處非時行欲(非處即余道,非時即六齋、受戒、懷妊等時);二十一、商估不輸官稅;二十二、犯國制;二十三、得谷果,不先奉三寶;二十四、僧不聽說法讚嘆,輒自作;二十五、在五眾前行;二十六、僧中付食與師,選擇美好過分;二十七、養蠶;二十八、行路見病者捨去。並得失意罪。
三、明受八戒法。初以義分,後對文釋。初義分五:一、釋名簡法,二、要期立志,三、功益之美,四、受法差降,五、顯其戒相。
三、八戒分文中,義門有五,前三唯義,後二兼文,即上對文釋也。
初名雲戒、雲齋、雲關者,眾名乃異,莫不攝淨歸心也。言八戒者,八即所防之境,戒則能治之業。言八齋者,齋謂齊也,齊一其心;或言清也,靜攝其慮,如世閒室,亦號齋也。言關齋者,即禁閉非逸,靜定身心也。
釋名中,初科。初總示三名。或處單稱,或處連呼。雲八關齋戒,並如經律呼召不同。息緣離過,善法內增,故云攝淨歸心也。言下,次別釋。初釋戒義。所防是過,能治即行。次釋齋義,有二:齊取專注,心無差別;清取離過,絕諸雜想。世中齋館,亦取閒靜之意。三、釋關義。從喻為名,如世門關。防奸止寇,即禁閉義也。
有人言:尋名定義,容有別也。齋者,過中不食為體;戒者,防非止惡為義。此得其語,未詳其趣。過中不食,乃就緣防,何關齋體?據從多論,前八為戒,第九是齋,即離非時以為齋體者,約義用故,便得名也。故論說言:劫初之時,此之六日,諸惡鬼神,大有勢力,吸人精氣,故有智人,教令不食。因靜節故,精氣得全。至佛出世,猶行此法,故於不食,重加八戒。
次科。初引異說。彼有二過:一者,齋則別在非時,戒乃局收余戒,而不知齋戒名通;二者,過中既為齋體,余戒並是義用,而不知諸戒各具體用。此下,次示今斥。過中不食,八中之一,體是遮戒。節食清身,惡緣可離,故云緣防,豈得妄判通為齋體?據下,三、引彼所執。雖是論文,而不體意。約義用者,論取靜節以為齋義,因本節食而加八法,故為齋體。仍引智論昔緣為證,據本令全不食,佛教但離非時,雖依世法,須知自異。
多論云:受八戒人,在七眾中,何眾所攝?雖無終身戒,而有日夜戒,應名優婆塞。若得名者,又無終身戒;若言非者,又有日夜戒,止得為中間人也。即七眾之外,更有木叉八戒是也。以義推之,位五戒上。
簡法中,論文。初標問。雖下,答通。彼宗五戒,定須盡形,名終身戒;八戒唯一日夜,故名日夜戒。若下,轉難。止下,重釋。望非終身,不當與名;望有日夜,不可無名。在可否之間,故云中間人也。五十具戒,位通七眾,並須盡形,所以日夜不在其數。若爾,受八戒者,究竟何名?答:如受法雲淨行優婆塞,豈非名耶?上據多宗,五、八局時,故在七眾之外;若取成宗,通收俗眾,非七外矣。
二、要期立志者。
多論:若欲受者,先自恣色聲,或貪啖飲食,種種戲笑,如是放逸,然後受者,不問中之前後,皆不成齋;若無心自放逸,已遇善友,受者亦成;若將欲受,難事不得,待難解已,受者亦成。
第二,要期明緣難中。初放逸成否。前明不成。據論,受齋必在清旦。然期心放恣,前亦不成,況中後乎?色、聲、飲食,即是欲塵。若無心者,非因受齋而故放恣,前後皆得。若將下,次明遇難成否。如王、賊、系、閉等緣,心通事礙,中後開成。
善生云:若諸貴人常敕作惡,若欲受齋,先遮斷已,後方成就;若不遮者,則不成也。成實云:有人依官舊法,或為強力令害眾生,謂無罪者,亦得殺罪,以緣具故。准善生經,受善戒者,必斷惡戒,由受豬、羊、雞、狗、貓、狸等事,並惡律儀,能失善戒故。
次斷惡中。初引善生明成否。貴人,即王、大臣。常敕作惡,謂行殺戮、鞭捶等事。次引成論以遮疑。依官舊法,如宰官秉政,依國典刑;或為官所使,刑戮於人。痴人多,謂自無有罪。下准善生,同惡律儀,並須禁斷。豬羊家畜,即屠者戒;貓狸野獸,即獵師戒。受惡戒者既失善戒,故受善者必先斷惡。
三、明功益者。
多云:經說作閻浮王,於人中寶,一切自在,不如八戒十六分一。
三、功益中多論舉事校勝。閻浮王即轉輪王,彼云:於閻浮提中,一切人民金銀財寶於中自在。彼國一錢重十六分,故經論中多舉為比。
善生云:除五逆罪,餘罪皆滅。或前教殺,於後受齋,正受便殺。以戒力故,雖復一時,不得殺罪。據此以論,成大懺也。由於一期誓心清淨,行同無著,故能割斷諸業罪也。
善生中,對罪顯功。初明能滅往業。五逆業重,故獨簡之。或下,次明能敵現罪。初引文。問:前雲若不遮惡,受則不成,今何教殺而得受者?答:前雲常敕作惡,同於惡戒,惡強善弱,故禁善不生。此暫作惡,惡弱善強,故得戒罪滅。此據不立任運犯者為言。若據律文,教他任運,則罪戒俱得。據下,示意。一期,非盡形也。心淨,離正淫也。行同無著者下,依俱舍列相雲如諸佛不殺生等,若八齋經則雲如阿羅漢不殺等,則知無著之名通三乘也。
智論云:譬如軟將將兵,終竟無勛;健將破敵,一日之中,功蓋天下。五戒、八戒,其相同此。良由五但離邪,未能清絕;八行全淨,相同無漏。約期乃少,取行則多,故功益彼。
智論對五戒顯勝。初立喻。勛即功勳,蓋謂掩覆他人之功。五下,合法。良下,出所以。欲為生死本,絕欲則超生,故唯約淫以分勝劣。時少則不及盡形,行多則加彼三戒,仍斷正淫。
成實云:天王福報,亦所不及。帝釋說偈,佛止之曰:若漏盡人,應說此偈:六齋神之日,奉持於八戒,此人獲福德,則為與我等。
成論:天王即帝釋,是三十三天主故。據論:帝釋先說偈,佛方止之。文中引倒偈云:六齋神之日,謂天神下降日也。則為與我等。帝釋自謂受持八戒,福與己同,佛呵止之。若漏盡人可說此偈,則與三乘聖人無漏福等,帝釋天福所不及也。
就文為三,謂緣、法、相也。
初標緣,雲引阿含證,明受法式,即義門第四也。
次就文釋,標緣中,初科,點文示義。注引善生,大同阿含,文略不牒。
言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者,即黑、白兩月,俱有三日,如智論中四天太子;帝釋下,如鈔說也。
釋中,初科。智論白月三日:初八,四王使者下;十四,四王太子下;十五,四王自下。黑月亦爾,觀察世間善惡,奏聞帝釋,而非帝釋下也。指如事鈔,見導俗篇。
多論五眾通授者,皆是弘法之人;成、智二論開自受者,非謂常途,故彼文雲若無人時,得心念受,明緣開也。
次科,多論定從他受,彼云:夫受齋法,必從他受,於何人邊受?五眾邊受?成、智二論,並開自受,文約無師,義兼緣礙。
俱舍云:欲受齋者,清旦從他受,下坐隨後說,布薩護故。論解言:要日初出受之。若先作意,齋日必受,食已亦得。從他受者,由觀他因緣,不起犯戒心故,應互跪合掌。若無敬心,善法不生故。除病時,開隨施戒。人語者,師資道成,授受有儀,非輕法故。
三中。初引論文,有四:清旦是定時;從他即假境;下坐是具儀(注作下心字,誤);隨說即作法;布薩翻淨住,即是戒義。明了論雲在身口名戒,在心名護是也。故下,次引論解。次第四節,各顯教意,當自分之。
又雲一日夜者,以五種三歸,文相叢雜,故須簡定;義無混亂,故准多宗。必一日夜,不通過減。縱引十誦皮革所見,本居諸人,晝夜互受苦樂兩果,並雲不能全受八戒、五戒。或於半日夜者,以俱舍論解,但得善行可愛果,不得戒也。依文成實,隨力多少者,接俗之教,不可約之,如上說也。
四中又云:即牒注也。註標論云:即是多論初出彼宗之局。初示意。故下,引據。彼論云:以佛本聽一日一夜齋法,以有定限,不可違也。縱下,通妨。初引難。彼論自難云:若爾,如皮革中說等,即十誦皮革犍度說:億耳沙彌在曠野行,見諸餓鬼皆是鄉黨本居之人,或日受樂夜受苦,或日受苦夜受樂。並雲等者,億耳問故,諸鬼答也。半日夜者,謂曾受五、八,或受日不受夜,或受夜不受日,豈非五、八不局時耶?以下,次引釋。多論自通曰:本生因緣不可定。又曰:迦旋延欲度億耳,故作變現,感悟其心,非是實事。此釋理迂,故引俱舍通之。謂彼受樂止是泛善,既不全受,故不得戒。善行是因,可愛即樂果。依下,次准成宗。二戒並通時日多少,前文已示,故此指之。
正受法中,受、結為二。
正受中,初科。受、結二者,前三歸是受,正納體故;後三歸是結,重囑累故。
初文可解。言淨行者,以所期時,奉持九支,同諸佛戒,故云淨也。何以不言如來正覺者?五戒初離邪緣,故以正隔之。今於五上重增勝行,復何須也?
次科。初句指略。即上三歸,前已釋故。言下,牒釋。以同佛戒,故名淨行。私釋:對前五戒未斷正淫,故加簡之。何下,示異。由五戒後具列三號,今文既闕,故此通之。若爾,不受五戒,直受八戒,非是重增,理須加唱。若謂五戒初離邪緣,故須簡正,何以十戒又復著耶?私釋:作法加簡,非正受詞。前除後加,義應通得,文中且據一往釋耳。
三、明相中,文分為二:初、列相示;二、阿含下,明願引也。所以須二者,行足願目,事緣相假,雖奉勝行,無願引心,則令此業隨緣墜地。故經論中盛弘此意,至時長引,證非徒
三、明相中,初科為二:初正分文;所下,次出所以。行足願目,舉事喻法,以顯相須。行願二法,經論廣明,不可具述,囑令長引徒虛也。
前相中,如俱舍論。分別者,即義門末也。故彼文云:戒分三位:前四名戒分,離性惡故;次一名為無放逸分,若善受戒,由飲酒故,擾動諸學處故;後三名修分,若不受下二分,有何過?由飲酒故,即便忘失是事非事念也。離莊嚴者,謂非舊莊嚴也。若常所用莊嚴,不生極醉亂心也。若用高勝臥處及歌舞音樂,隨行一事,破戒不遠也。若依時食,離先所習非時食也。憶持八戒,即起厭離隨助之心。若無第八,此二不生也。
列相總示中,初科。初標指。由八戒相諸出不同,文依俱舍,故須標定,即前義門第五顯戒相也。故下,引論判釋。初通分三。分諸學處,即前後諸戒。修分,謂約事䇿修助,成性重故。若下,次別顯後二。初反徴。由下,顯過,又二。初明第二分。酒能亂性,不辨是非,容犯諸戒故。離下,次明第三分。次第三戒,各顯過失。非舊莊嚴,謂華瓔等,俗中常習,是舊莊嚴。今並離之,但存常所服用,故云非也。高床長慢,樂音動情,皆近破戒。依時食者,即不過中。憶八戒者,無他念故,即滅惡也。起猒離者,不樂世緣,即生善也。若不節食,飽腹嗜味,故二心不生也。
有離非時食,余為八戒,以開觀歌舞及莊嚴為二。此本論不同。增一中,不過時食為第六,合前嚴身及觀樂也。若依多論,齋以過中不食為體。八事照明,故成齋體;共相支持,名八支齋。故言八齋,不言九也。若已受齋,鞭打眾生,雖即日不行,待明當作,皆齋不淨。以要言之,若身、口作非威儀事,即名不淨;若心起貪、瞋、害覺,雖不破齋,齋不清淨;若不修六念等,亦名不淨。
次科。初雲有離等,即是多論。謂非時之外,展七為八,則有九支開。歌舞莊嚴者,對下增一,合為一故。此本論者,即文中所列,是依俱舍,以合高床觀樂為一,故云不同。增一中,列數則同。離合列次,與今全異。多論列數,如前文中,但出離開之意。謂一日節食,以八事檢束,方顯清心奉齋之行,故云照明等。支持,猶佐助也。上示名體。若已下,次明持奉,有三。初、身口犯。待明當作,即要期業。若心下,二、明意犯。違情故嗔,惱他為害(論本作害,有改為痴,非也)。上二皆作犯。若不下,三、明止犯。以受戒者,當須逐日念佛、法、僧及天戒、施故。
就相文中,隨戒文二:初、如諸佛至不殺生,舉勝境所行也;二、某甲已下,引已上同問答之相,顯成持誓。有本雲我某甲一日夜不殺生亦爾者,直述己契,上同於佛,不假問答,亦成說相。余並准此。
別釋中,初科為三。初分文。雲諸佛者,已經開顯,得通指故。有下,次點別本。已契,謂要誓也。餘下,三、指例。
第三,淫戒者,以自他俱遠故。有人云:邪淫者,此五戒相,由制他開自故。八戒雲邪者,誤也。
第三中,初正釋。五戒斷他妻,八戒二俱斷。有下,次指誤。今世有授五戒,反除邪字,愚教人也。
第五,戒相。有人加辛餚者,正文無此。既受淨身,焉啖膻臭?理不可也。
第五中,斥非加辛餚者,如雲不飲酒及辛餚等,即五辛俗饌,理自不啖,明不須加也。
第六、華瓔油塗者,中梵以為美飾,此方所重;衣服裝挍,脂粉塗面,以為修身。如論離舊莊嚴,義須準的。
第六中,初科。西梵華油通於男女,此方脂粉唯是女流,皆舊莊嚴,依論離之,故云須準的也。
西梵露首徒跣,為恭之極,其猶此土有罪之人。東華所貴,在修整巾履衣裳,以為重敬。有人行事,去取於中,然劍履不登於殿,為致敬也。亦須改從正法,唯人不可依也。及說相時,士女既絕,華瓔塗身,當須改語云離舊嚴身具等,亦通收彼此也。
次科。初示兩土異儀。有下,斥世人妄判。彼謂東西敬儀,俱成太過。取東華則違於聖教,依西梵則此土非宜。但略如巾履,不至過甚,故云去取。於中,然下,正斥。此方俗禮,帶劍著履,不得登王者之殿,則微同跣露,故令改正。須具五法,如後所引。及下,教受時改語。還依論文,通收彼此,即華梵也。
第七,離高勝床及觀聽倡伎者,合二散慢緣為一戒也。
七中,總示。雲散慢者,觀聽是散,高床為慢。
阿含中八種床,金、銀、牙、角等嚴飾故勝,佛及師僧、父母、從人故勝,俱不合升也。有餘文中高廣床者,約相辨離,高即八指以上,廣謂方三肘者,不可俱有,單高亦制。文列高者,即簡尺六,已下開用。又言勝者,即列八種,不必高大,如用師父所機褥,即是長慢,故特製也。
別釋中,初科。初引文示。阿含八床,金、銀、牙、角為四,佛、師、父、母為四,從人為勝。但取尊長受用,不必嚴飾升登也。有餘文者,四分諸律,皆名高廣。大床高一尺六,廣五尺四。此是制量,過此量數,則為高廣。文列下,次牒文釋。初釋高義,即前諸律須約分齊,文不言廣,准理不開。又下,次釋勝義,即上阿含不必局量。機亦床類,褥謂敷坐之物,亦不許也。
又作倡伎樂者,倡謂俳優,以人為戲弄也;樂謂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樂者。
次科牒釋中,俳優有雲排遣人憂,字義全乖,依文但是戲劇人之通名耳。金、石、絲、竹、匏、土、革、木,謂之八音。奏,進也。
有本去人加口,因隨字喚以為唱者,唱謂導引之辭,全非樂務。有人即召倡字以為唱者,此不識字,知何不道?倡音為昌,與唱全別,字義俱乖,不可通濫。脫在有識俗士,傳授戒訓,文字紕繆,未成師誘,故須遠慎也。
次科,初改斥字,音曲導引,謂之為唱。有下,次斥音,誤。知何不道,徴起下文,脫下三勸慎。紕,正作?,匹夷反,亦謬也。先令學知,則臨事無謬,故云遠慎。
第八戒中,不言齋者,中梵但有斷食之方,義當此域,齋齊之訓,引誠義也。故國家每祀天地神祇,令諸祭官清身入齋,宅其閒室,不行杖捶訶叱之事,酒脯之費,不擇晨昏。故翻經者,取其一分清身之義,用以譯之,雲關齋也。
八中。初出文意。謂離非時,即誠實義。故下,示齋名。初引俗中齋名,即取清閒專一之義。有散齋,有內齋,如別所辨宅居也。取一分者,明非全同也。
二、明願中自他兩利也。由持齋德,對治惡趣者,滅戒難也。八難者,滅障聞思難,上明自益也。他惡攝取,己善惠人者,行大道心也。使成正道者,不從他方便,唯一乘法也。將來三會者,緣遇慈氏,近可寄心。
二、明願中,初文。初總示;由下,別釋。初釋自利。戒法唯人得受,故惡趣為戒難。聞思修慧,鬚生善道,值佛聞法,具根正信,故八難為聞思障。如遮難中自明。他下,次釋他利。行大道心,即菩薩行。方便是二乘權教,一乘即佛道實教,豈唯八戒?一宗立教,皆用此意,學者宜知。三、會者,彌勒下,生。經云:初會說法,九十六億人得阿羅漢;第二會,九十四億人得阿羅漢;第三會,九十二億人得阿羅漢。補釋迦處,故云近也。
下引事證者,由願為前導,行即後隨,若鳥具翅而陵虛,如車具輪而致遠,缺一不濟也。
釋註:願行相須,一不可缺;鳥翅車輪,法喻可見。注云因引證者,即上經文而多古字,傳寫誤也。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