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

大段第三,結解食界義。文為二:初義又二,結護分之。 第三、攝食界分科中,初分義文,次於義中又分結、護。結有六門,兼上義文;護有五門,唯是義說。 就結淨中,六意分門:一、制意辨名,二、列數定體,三、分自他,四、院有周缺,五、法有作不,六、解結差別。 結淨分門中,四、是懸義,二、六釋文。 初制意者,良由在生資報,三品殊途,故使適化,立教非一。然則上報堅強,風骨雅正,知量投乞,便濟形苦,林谷是托,四海為寄,如斯之徒,未假儲貯。中人已下,形報疏微,制令分衛,終喪溝壑,若不開濟,容墜道業。如緣中因病致死,故開結之。初雖約緣,終備三等,欲使通濟病苦,不限康羸,道存為本,斯教興也。 初門制意中。初通敘機教。三品即上中下三根。適,悅也。然下,別敘教興,又二。初明上根依制。報堅強者,宿善致故。風骨正者,舉動有儀故。知量投乞,內有志節故。便濟形苦,少欲知足故。林谷是托,慕閒靜故。四海為寄,不為物累故。具斯諸德,乃名上行。次明中下,須開。初敘報劣。反前諸義,不堪上行。病瘁而死,故喪溝壑也。若下,次明開益。若不開許,或望崖而退,或中道而廢,故云墜道業也。下引本緣,頗彰教益。初下,示通被。一、通三根,二、通健病。問:既稟此教,豈號上行?答:或時病緣,義通兼濟。 釋名者。飲食繁雜,能生染穢,同住看守,體乖儀節,名為不淨。既加結已,隨局處所,宿畜既除,非咎不起,故名為淨。此從緣也,非對穢言淨。具四儀故,方名為淨:一、由斯貯畜,增貪長慢,名污淨心;二、外道俗流,生譏致謗,名污淨信;三、既同宿煮,能生多罪,名污淨戒;四、現結集因,來受苦報,食啖不淨,永離香潔,名污淨果。 釋名中三。初通釋。前明不淨。生染穢者,謂有宿、畜等過。乖儀節者,謂非比丘所宜。次明淨義。相反可知。此下,簡濫。言從緣者,望離過也。非對穢者,斥妄解也。有謂簡余穢處而名淨故。具下,別顯。以上淨名通含四義:污心是惑,污戒即業,污果是苦,三並自污,二即污他。今既結已,翻成四淨。 今通引部別,對明開制。 次對明開制,以諸經律開制互現,故須辨示會通教意。 僧祇云:院內䊩汁流巷,人訶僧住,與俗無別,因制不許。十誦云:初、聽白二結地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無別。因令僧坊外作。既在露地,乞多食少,因制不作淨地,作者吉羅。先結舍之。 初明廢中,初科。僧祇,元開淨地,䊩汁流外。䊩音翻,字合從水,汰米汁也。十誦,初制界外。由有倉廚,故遭譏毀。審知儲畜,本非道儀。既下,次明永斷。乞多食少,謂求乞者多,食不足故。 有人依此文相,普不須結,並為他物淨故。 次斥異中,初文。既依上文,祇合永廢,乃為他物,深乖教旨。 今解不然。十誦制斷僧坊,無復食廚,為靜外譏。若開他淨,終負外責,一不可也。若是他淨,則無宿、煮。今彼律中唱言兩罪,二不可也。即四分文雲待明乞食,此中都無作食處,則相同十誦。如何二開?楞伽經偈:若有僧伽藍,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故為人造作,是名不淨食。如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 今破中,初文。初破自違。所據有二:不可即下,次引經律證非四分。既無食處,義同制斷,那得妄雲他物開耶?楞伽偈文,初三句指過,次二句示名。由為比丘而造,故名不淨。下二句制斷。准下經文,如何界中尚容他物? 今准大小兩乘了教明文,僧坊無廚,不許結淨。如涅槃云:聲聞僧者,無所積聚大小麥豆。若諸弟子,時世譏饉,乞求難得,無人供須,為住正法,方開受畜,必施檀越。四法依止,是正教也。反此經文,義非所許。況復楞伽、十誦,明斷不開。佛在祇桓,尚無廚帳,阿難煮藥,在僧坊外,可以尋之。故涅槃聖行,華嚴正願,乞食自資,全無積貯。諸律初受,必准四依,如何終老,乃舍元行?雖開僧常,或是前廢,不可師心順情開也。 次廣斥中。初通示。若大小相望,小乘是不了義教,大乘即了義教。今望淨地,大小皆斷,通為了教。但在小則前開後廢,在大則一向不立,此為異耳。如下,別引。涅槃,即四依品文。初三句,即引前段。彼具云:聲聞僧者,無所積聚,所謂奴婢、僕使、庫藏、穀米、鹽䜴、胡麻、大小諸豆。若自手作食,自磨自舂,種種非法故。若有說言:如來聽畜非法之物。舌則捲縮。若諸下,即引後段。時世等四句,即是開緣。必具此緣,方開受畜。雖開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四法依止,即依法、不依人等法四依也。楞伽十誦,文見前科。祇桓無廚,事出僧祇。阿難為佛溫飯,在祇桓門邊,所謂煮藥也。涅槃聖行,即聖行品。彼明菩薩聞是經已,遠離八不淨物,出家求道,堅持佛戒,是佛菩薩所行,故名聖行。乃至雲不畜穀米麥豆、生熟食具,常受一食,不曾再食。若行乞食及僧中食,當知止足,常為諸天世人恭敬供養等。華嚴正願淨行偈云:若得食時,當願眾生:為法供養,志存佛道。若不得食,當願眾生:遠離一切,諸不善法。諸律受戒,並制先說四重、四依,令遵上行。元即初也。雖下,遮妨。律開僧常,明有淨地。然是廢前,後不可用。不下,正斥。 問:如上諸教,皆不開結,今結前廢,如何會通? 次問答顯開。問中,諸教既廢,今何復行? 答:曲逐時機,不堪本制,便隨開者,不無其致。有人言:諸部不同,何有會也?大乘則上達可行,小乘則分河而飲。故知部別,且用當宗,如鈔序中小持律也。必力堪濟,通用何疑? 答中,初約機宜釋。逐猶順也。對上根則制益開損,對中下則制損開益,故云不無致也。有下,次引據宗釋。初示諸律異。大下,次明大小異。上達即大根性者,西竺大小乘人分河飲水,言其不可同也。故下,結示。用當宗則不取諸律,小持律則不用諸經。指鈔序者,彼十門中第四門後,明六師持律。第一唯執四分,不取外宗,今存淨地正宗此見。但在彼則專守不通,在今則隨時取捨,雖同而異,學者須知。必下,復示兼通,不必一向也。問:前引四分都無食處,即同他律,此復開結,何以相違?答:他部一向制斷,當律或去或留,立教適機,義見於此。問:諸律永斷,與大何殊?答:小教令行淨命,為絕譏訶;大乘乞食自資,專存利物。據制雖同,約行須別。 五分中:近寺住者,施屋與僧,作食合藥,不得言是僧屋。准此,他物淨也。 次引文中,初文。前師望判,例為他物,特引此文,顯知自別。若言僧屋,即非他物。余如後說。 母論:佛見比丘諍昨日食,因制殘宿食及大界內食,無淨廚者,一切不得食。准上結界中,界內別結通團,大界則不相容,既非同住,且得相順,此得從文失制意也。 次科母論。初引制文,有二:一、制殘宿,二、制內宿。則知界中須結淨地,同四分也。准下,次點前文。即結場中,先結小界;作淨地已,外結大界。欲彰大界中不容淨地,以順十誦制斷之文,雖順而違,故云既非等。引此,亦彰彼論不廢淨地。 有人准律論文,但是大界,雖無院宇,與食同住,隨犯宿者。 三、斥異古解。古准律論者,律中淨地,須依大界。又上母論,亦在大界,不約院宇,即犯內宿。前師隨處,並為他物;此師無院,同界制犯。前則太緩,此又大急,莫非任情,故須引破。 今解:言界者,是院周界,豈局作法?縱結攝僧,無僧坊院,不成儲畜,譏過則無。院雖周成,不結攝僧,亦是宿攝,能生過故。所以律云:持食露地,賊所持去,因開寺內。若約界成,不應四淨半有籬障,非唯自然,義通作法。 今解中,初科為三。初立義。是院周界,謂律論雲界,乃是院相周匝之界。至於成宿,但取院相,故云豈局作法。准文三句。初院周界者,即院界俱有,成犯可知。縱結下,即有界無院。縱畜無過,與古不同。院雖下,即有院無界。攝相義強,故有宿過。所下,引證。既因露地,開移寺內結作淨地,可驗露處無過明矣。若下,反質。律有四淨,若不約院,則缺不周,但有三耳。又復不周通於兩界,故知不爾。 問:有界無院,不集別眾;無界有院,如何犯宿?答:僧食兩異,何得例也?由方相合,儲過譏生,故有罪也。法事取和,不從譏過,故有斯異。 釋妨中,問:舉別眾例難,無界不當犯宿?答中,初總示;由下,別釋。兩途各異,在文可見。 二、列名定體者。依文釋之,就分為二,謂總、別也。初標舉名題;佛言已下,顯數相也。 次列數定體分科中,總即前標,別則後列結、解二法。總中分二,即文注也。 一者,檀越淨文中。由是他物,貪儲不生,故直開也。義分為三:初、處所是他物,食具是自許,既是俗家,我固絕起;二、處是僧坊,食具俗有,律雲聽作檀越食,令淨人掌舉,不應自受,所須隨索之;三、處食俱他,如今俗設啖會者是也。 檀越淨中,初科。初敘意;義下,顯相。初雲食具,即通器物生熟之者,許猶有也,固即是執。二中,不自受者,恐成己物故。三中,一時齋供,謂之啖會。 此之三淨,必是真他,不容倚傍,濫托檀越。若道寺是俗造,即雲他淨。一切僧坊,俱非道有,於中盜損,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財物無在,隨施成主,何得仍舊為檀越淨? 次科,初明委實。若下,次斥妄計。律中盜損僧物,不望俗結;又施入三寶,俗皆獲福。今若屬俗,事皆反之。財下,三、結責。 有人言:不結有罪,若結難護。又言:由有倚傍,勝不結者。 三中,初文。彼謂結與不結,二皆不可倚傍他物,且得無罪,故勝不結。 今解不然。佛制智明,不唯暗塞,親知是非,罔冒聖儀;非唯反增愚暗,更遭不學諸罪,於彼宿煮,終結根本,何有脫也?若言護難,可以難而不結,世中五欲,盛啟五情,橫割斷之,得行佛教,豈唯食飲口腹之累,用涉言哉? 二中。初斥倚傍。佛制智明,言其製法顯了也。不唯暗塞,言其不當罔冒也。然彼自謂倚傍為他物淨,故云親知是非等。反增愚暗,即痴業也。不學更兼無知,故云諸罪。此二枝條,並下根本,並制罪也。若下,次斥難護。佛所立教,勉力奉持,豈得畏難,輒自除削?仍舉五欲,責其任情。絕欲則能奉教,畏教即是順欲。況飲食四塵,發欲之甚,過患灼然,不言可見。啟,發也。累即是患。 疏者立言,寧結減罪。何以知耶?由結淨地,通無內煮,一有益也。善者懼罪,雖宿有淨;惡者慢犯,雖觸無染,二有益也。結防兩失,俱離無瑕,如何妄指,自貽伊責? 三中。初通示。何下,別釋。一、無內煮。對下內宿,約人不定,故云通無。二、無宿、觸。持戒為善,雖宿有淨,謂結淨已,大界無內、宿也。破戒為惡,雖觸無染,亦謂大界無宿、觸也。以未結時,善者避犯,不敢與宿;惡者慢犯,與宿成觸。今既結已,二皆成淨。結下,雙結。上二句示今益,下二句責古非。貽,贈伊是也。 二、院相不周淨者,由體同空露,藏畜心微故也。 二、不周中,初科。心隨境轉,罪自心生,所以處露心微,罪無可結也。 文列三相:言半有者,二方障也;言多無者,一方有障;言都無者,事同空野。籬、障既爾,標四例然。約文附事,則有十八處。據籬為言,若二合至於六合,或更互參,則多相也。通而為論,無非是開,可以類解。 次科。初釋三相。注中,籬、障二物合明。障,謂版壁、帷帳之類。籬下,指例。謂垣、牆等,皆具三相。約下,結數。籬、障為二,並下四種為六。一中有三,則十八矣。(舊記合籬、障為一,但有十五,取檀越淨中三為十八,謬矣。)上約單歷。據下,次約合論。以籬為頭,歷下五種,二合至六合,有四十五句。二合有五,(如雲籬、垣、籬、牆等,並以半有、多無、都無三種歷之,則一有三,為十五句。)三合有四,(十二句。)四合有三,(九句。)五合有二,(六句。)六合有一。(三句,謂每一句,諸物相間不定故。)或更互參者,如以障為頭,二合至五合,有三十句。以垣為頭,二合至四合,有十八句。以牆為頭,二合至三合,有九句。塹唯二合,有三句。總一百五句。通前單歷,則一百二十三句,數之可見。通下,總結。 三、處分淨者,以初成故,未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即以名也,在文易顯。 三、處分中,初文。所以不經宿者,住處嚴淨,事簡省故,又複製法有限齊故。經宿反上,則有白二法也。 僧祇云:新作住處,佛塔在東,廚在西南,僧居二中,行來之處又西南也。營事比丘以繩量度,作諸淨地,不得過時。善見云:應捉柱云:此處為僧作淨屋。如是三說,乃至一柱,作法亦成。若已成者,召本主語,令知淨地,隨語作成。若聚落老宿,召來遣作,若教亦得。 次科。僧祇,初定方所。西土僧寺,門皆東向,故塔廟在前,廚在后角,僧在兩間。行來處,即大小便處。彼多東風,故廚、廁皆在西南。吹氣於後,而廁在廚後,故云又也。營事下,正明處分。不過時者,限明相也。善見,初明創造,則捉柱作法。若下,次明已成,則召主指授。若無本主,則召父宿,恐彼不解,故令教作。此約新屋,准下僧祇,亦通廢寺。 四者,僧作白二結,由住來經久,不可處分,必須和通,依法結之。 四中,初科:一、是伽藍,非是他物;二、須院相,非是不周;三、如文敘,故須白二結之。 據如母論,先自然中集僧結淨;准僧祇中,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余廣如結場界中。 二中,母論自然,如前已決;僧祇文證,必在作法。 文中疑有淨地更解結者,謂荒毀僧坊,迷謬淨處,且通解已,結依處分,故僧祇中僧俗兩住,俱廢二年,得加處分。 三中。迷謬淨處,即是失相,非不曾結。今人准此,無論曾結、不結,例解妨疑。若此謂疑,則何有非疑處乎?結依處分,且據久廢為言。下引僧祇,示其年限。必廢未久,還須白二。三、四兩門,比前可見。 上明列數也。 第三、自他中,初一、他物明淨,下三、約自辨淨。 四、明周缺者,第二,不周辨淨;余者,周中辨也。 五、作法以不。初二無法,直爾離染,名之為淨;下二由加法成,隨法明淨。 第五,總分中,初二無法,並通兩界:又初、通俗住,二、局僧居。 又就二作不同為六。 一、僧別異處分別人羯磨僧法。 別釋有六,初義易解。 二、近遠異處分。別人加故,不得經宿;羯磨眾法,隨事遠近。僧祇:支尼梵志為佛造僧坊,佛令波離先往為僧作淨廚。若過時者,名僧住處,不名淨也。五分:佛令先指其處為淨地,置食於中。若未羯磨比丘,不得入中,至明相出。言羯磨者,即處分之通名也。 二中。初分異。僧下,引示。彼明佛於鴦求多羅國遊行,爾時支尼耶螺髻梵志聞世尊來,作僧房、淨廚,遣人請佛等。余如疏中。梵志,即淨行居土之通名。並下,五分並制。不得過時,證前局近。五分羯磨語濫,故下,決之。(准此,五分亦召別法為羯磨,不唯十誦、四分。)三、四及初,並是簡人;二即是事;五處、六法,總歸四緣。 三一多異,處分隨時少多,羯磨唯四人已上。 四、道俗異,處分通七眾,羯磨局於僧。 五、約處異,處分通諸界,羯磨局大界。 五中通諸界,即自然作法。 六、解法異處分口法,解羯磨唯白二。 六中,處分口法解,但云此處不作淨屋。 正作法中,結解分二。 初中,標緣。由命難故開結。邊房靜處者,必具二緣,乃開結也。以道寄清修,食緣煩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仆,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 第六門,結中,初科。初示開緣。由命難者,即本緣起。律因看病,入城求粥,城門未開,遂致餓死。言二緣者,即須邊房,又兼靜處。以下,申教意。道寄清修者,謂修道托處,必在清曠之所,不宜與食同處。俗下,舉況。語出孟子,但借彼語而意自別。(彼云:君子之於禽獸也,見其生不忍見其死,聞其聲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遠庖廚。)奄蒙庸仆,混於賤類也。制下,結顯。欲遠僧處,故兼僻靜。 律中應唱房名,即是相也。今時行事,直依羯磨,單白四句,自唱自結,得在依文,失於緣唱。欲依軌儀白中加第二句,牒其緣本,理得成也。今隨文故,略而不出,恐諸局教,或致余言。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 次顯相中,初科。初點文。今下,斥異。初敘計。彼不別立唱相,羯磨緣中牒之,故云自唱自結。得下,次今斥,又三。初指過。律本結法,白唯四句,故依文為得。然既不立唱相,則第二句中不牒緣本,故緣唱為失。欲下,教加改。今立唱相,既有前緣,故須加句。今下,示今文。初明不加之意。局教,謂守文之徒。余言,即是譏誚。此下,決文缺所以。初推結集過。或波離初集,或法正分宗。次推翻傳過。覺明,即佛陀耶舍誦本西來,此方竺佛念對翻筆受。諸結界法,白並五句,獨此缺之,故有虧緒,謂失於條緒也。 文列五眾房者,豈僧中院居尼三眾?是彼三眾為僧造房,擬自供養,仍本造者為名,如毗舍佉母雲住我房者,當與福饒,可以類也。 次科僧寺,義無尼居,故約房主通之。仍引事類,亦見本律毗舍佉母造房施僧,仍自供給。既雲我房,明屬本主,當與福饒,謂受供施,以福益我也。 五分列相。言通結者,故彼文中通僧坊作,除僧住處。以界內果樹將熟不長,若不早結,恐有內宿故也。又云:不得羯磨機架上、重屋上、乘上作淨,犯吉羅。亦不得淨地取土,置不淨地,而雲是淨。依本地起,有淨不淨;本土若移,無淨不淨。僧祇:或於一邊、二三邊、隔道兩邊以為淨地,余為不淨。皆謂任時量處,得淨其心;隨其心淨,器食亦淨。如不知果食在界內等,即此不知是淨心故,開成緣淨。 三中,初示結法。通僧坊者,牒二同故。除僧住者,下別簡故。以下,示開意。又下,明非法,又二:初明作法而所加非處;亦下,次明移土而不重解。結不淨地,即大界中。後引僧祇以明結意。二、三邊,約相鄰隔道。兩邊,即相對。皆下,示名。如下,引證,後自廣之。 文中在院外遙結者,即解義門第六作法差別。 三、加結中,初標,亦是卷初第四結解差別也。 攝僧界法,同處結成;攝食界法,遙結乃就。何以知之?故文云:今於此四方相內結。故淨地云:僧今結某處也。所以然者?僧界、衣界,攝人同法同處;食界不爾,攝食障僧。若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中不便,故遙唱結。 次遙結中,初文。初示僧食不同。何下,引文別證,並羯磨緣。所下,各推所以。初明僧界同處,仍兼攝衣,以同僧故;次明食界遙結。 又解: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自簡處,豈同不得?故作結已,雖有宿、觸,止壞食具,不損淨地。結解有法,穢染有罪,兩不相干,同處成結。縱列某處,牒相為言。 次科,初反前義。苦猶害也。故下,次約宿觸結解,對顯不同。縱下,決前所執。 問:結淨地中,不豎方相者?答:古人不尋文也,如上已明。須知分齊,護宿、煮過,何得不也?古人有言:以食望僧,是攝是障。謂僧、食兩望也。淨地結意,攝食障僧,恐相染污。又云:以僧望僧,非攝非障。謂僧住望淨地也。作眾法時,同須赴集,唯攝宿、煮,不攝別眾,可不然也? 次不豎相中,初問。由古不立,故假問通之。答中,初斥古;如下,顯今。指如上者,即顯相中。古下,引證。此則別有一師立句,簡辨二界同異。今此取證,各攝分齊。文為兩段:前段,初二句引古;謂下,今釋。謂以淨地望大界,則各攝不通也。又下,第二段,初二句引古;謂下,今釋。謂以大界望淨地,則攝僧義一也。 文中結東廂廚院者,若准律文,但言某處,如僧祇中,則在西南。今准方土所尚,無施不可。祇桓諸寺,門並東開,中梵尚日初方,故門在東為上,又多東風吹氣散也。此土言方,亦以東始,尚於陽氣,以定北辰為中,故東為廚也。故智論雲隨俗無過,不可以晝為夜也。 三、釋東廂中,初示諸部不同,四分不定。僧祗如前。今下,次明隨方安立。初二句通示。祇桓下,別釋。初釋西土尚東。一為尚日,二則當風。寺門東向,故廚在西南。二、明此土尚東。四方四時,皆以東為始,以北為終。以定北辰者,爾雅?釋天云:北極謂之北辰。郭璞曰:北極,天之中,以正四時。然則極,中也;辰,時也。以其居天之中,故曰北極;以正四時,故曰北辰。然此土寺門多是南向,尚於正陽,故廚廁宜在東北,亦以多南風故也。故下,引證。彼明佛法不免從俗,但不從彼見。且如晝夜是世俗定法,豈得不隨耶? 問:結淨地竟,定無內煮,何不開宿?答:宿是隨人,不問淨地不淨地,有人則犯,無則不犯。煮是隨處,不問有人無人,但是大界,即犯內煮。 問答中,初問,宿、煮義別,須問分之。答中,內、宿隨人,兩處俱犯;內、煮隨處,唯局大界。 問:結竟不得宿,與不結何殊?如何開者?答:未結通界犯,結竟局僧住,故有益也。 次問:淨地不免內宿,結有何益? 問:既不得同宿,亦不得看煮?答:看煮非罪緣,同宿是本制,故異也。 三、問:謂暫入看煮,亦應不得? 問:結竟無宿、煮,得開惡觸及自煮不?答:亦緣異也。宿、煮,停貯過也;餘二,造作過也。造作非儀相,淨法所不防。 四、問:欲分四罪差別?答:文皆易見。 問:夫開結者,為免過也。今在中宿,尚不免罪。若爾,說淨加法已,亦應不合畜長造房耶?答:製法不同,為益而起,開閉合度,故云知機。 五問,初領前。若下,正難。說淨對畜長,加法對造房,即與處分也。答中,初二句正答。立法益物,不可一例。下二句結嘆。佛號知機,良由於此。 就解文中,雖非律文,而開解故,准說無苦。 二、解法中,據律有開無法,翻結為解,故云准說。 大門第二,義明護淨,五門別之:初、翻染法,二、護守法,三、罪通局,四、相覆墮,五、淨生種。 第二,護淨。此下五門,大同事鈔,科釋引用,廣在資持,此中隨文略點而已。 初中四位:一、緣不淨,二、緣淨,三、體不淨,四、體淨。 初一須翻,餘三不須。如遇緣觸宿,染穢由生,律制儉開,乞求易得,私順通文,便自宿煮。縱實依難,遇豐須閉,因循不絕,是緣不淨。或可時沾緣淨,扶持器具之例,後須息心,仍事不歇。或縱心把捉,謂無罪累,知而故為,並須翻也。 初門,緣不淨中,初科五種:初、遇緣觸宿;二、律下,無緣輒開;三、縱下,因開不制;四、或下,緣罷不息;五、或下,愚教慢犯。 五分:有諸木器,常用行食,肥膩不淨,以瓦石揩洗;破壞僧器者,應沸湯灰汁洗之。 次科五分,如上觸已,須洗翻之。 僧祇云:銅器淨洗用;木器受膩棄之,不入者削用;余有米、面、醬、醋之屬,隨用少許,於六眾中展轉博之,後得本物,即名為淨;物不定主,隨屬故得。 僧祇中,初翻器具,餘下,翻食物。謂物眾多,不必全換,但取少許易已,投入其中,縱得本物,亦自成淨。此法極要,宜乎准行。 二、緣淨者,如僧祇中:忘誤觸捉僧家麨食,或遇時緣船車載物,得在上住。 緣淨中,初科,僧祇二緣,皆非意故。 又如十誦:淨人執持釜器泛物,得為扶佐,不許傾側。 十誦佐助,事止須息。 四分中:噁心觸食,令諸得罪不觸自淨,或器在雨中聽覆蓋等,及時世飢餓人相食者,開內宿、內煮、自煮、惡觸、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此為八事,義兼不受、殘宿二罪,壞生一種。文開內啖,為命難故不開;外損,為靜世譏濫故不顯。若值豐年,乞求易得,猶順開者,如法治之。 四分三節:初、噁心觸。佛判觸者得罪,不觸者成淨。二、或下,覆器觸。律雲若酥油瓶不覆,無淨人者,自手捉蓋,懸置其上,即緣淨也。三、及下,儉開八事,又四。初敘緣開。下列八事。上四相別,二食、兩果同開,不作餘食,總有五事。所以分者,由本緣起,四物別來故。此下,示罪相。惡觸內宿,則兼不受殘宿。既開自煮,義兼壞生。文開內啖,謂果菜為食;不開外損,即斬壞草木。文中若列,恐謂俱開,故云濫不顯也。若下,明還制。順開成犯,即屬前科。 斯等廣文,如鈔備列,緣會須開,緣靜即閉,前雖宿、觸,開故無染,不須翻也。 二中指鈔,文見四藥,約緣開閉,大同於此。前下,決上緣淨,無染不翻。 前門不應為而為,此門應為而不為,兩乖法網,雙獲一罪。 三中。上列諸緣,涉於兩門,故須簡辨。如儉開緣,既遇豐年,不應宿、觸,而反為之,即不應為而為也;先雖開聽,今須還制,而反不依,即應為而不為也;前是作犯,此即止犯,雖復兩乖,同歸宿、觸,故云一罪。 三、體不淨者。如十誦多論:販博財食,治生道人,所獲福會,罪過屠宰,雖不宿觸,義不聽用。乃至造像,不合興敬。縱使施僧,亦不合受。以心隨之,續作不絕。本不許翻,縱翻終染,由心在故。若身死已後,都收入僧,以心絕故。 體不淨中。初引十誦。身雖出家,經營為活,故號治生道人。以所得財求福,設會持戒比丘,不得受用罪過。屠宰者,彼云:屠兒止害一生,販賣一切皆害。故造像不禮,施僧不受。以下,出制意。本下,示體穢。若下,明死已入僧。 四者,體淨。如十誦中:比丘食竟,以食不淨缽與淨人。彼洗竟,還置僧器中。由一心與故,名之為淨。又與沙彌擔食,後沙彌得已,還與比丘。以先不共要,隨施取食。五分中:自食殘者,施淨人已。明還施者,如法受之。皆謂決心棄捨,無再畜心,故得。 體淨中,初科。十誦,初明決與淨食。不淨缽者,謂已用食者。又下,次明互易淨。彼隨施取食下,有反此不得一句,謂若先共要,即非體淨。五分明還施者,謂淨人不食,明早還施,比丘得受。皆下,通決上文。 如本新淨器物、柴水、衣帛,本非飲啖,觸宿非罪,水是大開,何得有染? 次新器中,初科諸物,器分新故,余則不論;明了論水,名大開量,不須受故。 僧祇中:比丘洗不受膩器,著水然火,既涌沸已,令人知之,著米安中,不得更然;並使淨人待重沸已,如法受,受然後重煮。 次引示中,初科。僧祇不受膩者,即是新器,不得更然,護自煮故;受已重煮,同溫食故。 今多有人好心然火,致觸僧器,皆是自煮。律開然火,乃是未下米前,又是淨器故也。今時並膩,膩是食余,有觸、煮者,津塵通染,故不許。 二中,初敘非,具有二過:一則惡觸,二則自煮。律下,顯過。律即僧祇,雖開然火,而非觸、煮;今則反之,違教有罪。 如上僧祇,知水器等無膩體淨,僧器新淨,有觸無翻,以異別人,故觸獲罪。體無膩染,翻何所翻? 三中,初准前文;僧下,決新器;以下二句,釋上有觸;體下二句,翻上無翻。 有人言:僧祇律中:船在水中,車駕牛時,比丘雖觸,無罪體淨。今解不然。此由牛、水緣來故開,緣去便染;不同水器當體是淨,無緣來也。 斥非中。僧祇,彼云:若船上載谷,覆以蘆席,比丘坐上,不得問名字。若大車上載,諸谷上覆者,得坐。同上。古謂體淨,今判緣淨,如上所列。牛、水緣來者,彼文云:若風波漂船在岸,一切不淨;繩、篙不離水,名淨。又云:匆即車翻,離牛者,一切不淨;若牛、繩尾未離車,名淨。准知古判,不足取也。 二、明護掌法。 初、護內宿者。如五分:使人於不淨地洗菜,未竟,明相便出,不犯,以無心故。四分中:客比丘持食來覓淨地,未得,明相即出,亦不犯者。據本無心與食同宿,忽經明相,非是罪緣,故開也。 二、掌護法內宿中,二律經明,皆開不犯,並約無心通之。 內煮、自煮,無文開護。由煮緣時長,不可奢縱,故永閉也。唯除荒儉,口法盡形,余無通處。 二中,初明永制;二、煮緣長,無容忽忘;唯下,次明緣開。儉緣如上,及加口法,盡形一藥已外不開。 惡觸一種,如前緣淨,諸律通開。必非難緣,寧死無犯,由輒觸捉,失聖儀故。如五百問中,昔有持戒知事比丘,性以急故,指挃僧器,令收掌之,後墮啖糞鬼中云云,如彼。又智論僧護諸經,盛明業相云云。 三中。初示緣開。必下,次明制約。初出制意。失聖儀者,鈔云為現大人相故,三世三聖並不自作等。如下,引誡。五百問云云者,彼又雲五百餘年不見漿水,正欲趣廁,護廁鬼神打不得近等。智論云:若沙門福田食,以不淨手觸,或先啖,或以不淨物著中,死入沸屎地獄。僧護經:彼因僧護比丘游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佛時,比丘觸污眾食,不給客僧等罪,故受此報。文有一卷,須者看之。又護淨經雲由有宿提等眾僧食不淨,後墮臭屎池中等。 三、明通塞者,藥罪分二。 三、明通塞,復開兩門:初分四藥,對四罪有無;後隨一罪中,用四位簡辨,但有罪為通,無罪為塞。用此尋文,昭然可見。 前明四藥者。 據論時藥,定具四罪,即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也。由資報是強,貪貯又甚。 初時藥中,資報強者,氣味殊越故;貪貯甚者,日別常須故。 余之三藥,不加法者,事同時藥。 餘三藥中,初科,同時藥者,具四罪故。 若加法者,惡觸一罪,開於非時及七日藥;若越其限,則非教也。 次科非時七日中,惡觸開限內,已外則不開。 古師雲七日加法,開內宿、煮,此無文也。僧祇七日寄僧淨地,則有宿、煮明矣。 宿煮中,初引古判,欲彰自任,故責無文;下引僧祇,既安淨地,驗知古非,文明七日非時無宿,內煮同閉。 自煮一罪,義亦不開。若變生者,則失受不淨,何得後加?若不變生,重煮非犯,猶如淨地無內煮也。 自煮中,初義判。若下,釋所以。自煮一罪,唯局變生,失受成觸,義無再加,熟物非犯,引類可知。 四分文中,但解盡形,開四罪故;七日不列,明不開也。若未加法,例不許之,故僧祇自煮薑湯,不得飲也。謂是生者,有變熟故;必是乾者,如律開之。 後盡形中有二意:一、顯四罪通開,二、證前二不許。若下,遮疑,恐謂未加亦通開故。僧祇薑湯不開自煮,與上相違,故加義決。 此聖言量,不可輕也。生涯漸迫,日月逝矣,徒恣口腹,死終不隨,可為心師,於此見矣。余常睹行德諸僧,康健之時,清舉高世,及乎疾苦,知何不啖?保命如斯,終歸後世。無識之儔,未曾隱括,排斥教網,希貪口腹,為之陷溺,如是長劫,誠可悲矣。 結斥中二。初指教以勸。生涯迫者,死將近也。日月逝者,年光速也。死不隨者,棄其所養也。可為心師者,勸其自勵也。餘下,指事以斥。初敘其乖謬。保下,嘆其愚暗。無下,責其毀教。恥躬不逮,輕貶律乘,謂為小教。不披聖教,故未隱括。陷溺長劫,無出期也。 二、明過中,先緣,後法。 次明罪中分緣法者,緣即四過成犯之緣相,法即以罪對四法之通塞。 初約緣明,且據內宿,四分文不了。 初緣標示中,四分但列罪名,而不明人位差別,故云不了。 如十誦云:共三種人同食宿,不應食,食得吉羅。初、共比丘,謂與同宿也。二、比丘僧者,謂一具戒者同宿,則通一切皆被染也。如四分殘食戒云:今日受已,至明日,一切沙門釋子受大戒者,皆不清淨。此通僧也,或釋疑故。如衣不淨,犯起別人,謂食同此也。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一切染則通余也。三、共與學沙彌者,由行違體順,相同故染也。尼中有四,加式叉尼同宿同罪也。 十誦內宿中,初科。初總示。初下,別列。共比丘者,即約別人自染己食也。二、比丘僧中二。初約通染釋。謂宿約別人,犯通僧故。下引殘宿,類顯通僧。或下,次約釋疑釋。衣別食通,恐濫須出。三、與學沙彌,即學悔也。尼中,三並同僧,唯加式叉。 故彼文雲言內宿者,羯磨結淨地已,僧坊內宿飲食者是。若取後制,義通淨地;約相從文,違教無宿,可知也。 次科,初引文;若下,義決。上文但云僧坊,後制須通淨地,據文似淨地中達教不犯,故云約相等。 十誦又云:言內熟者,結淨地已,僧坊內煮飲食者是。文言自熟者,大比丘自作,如上三人,互不應食。言惡捉者,未受而觸是也。比丘自取果與淨人已,而從受啖,制犯吉羅,名惡捉也。 後三罪中,初明內熟,熟即煮也。文下,次明自煮,指上三人,即比丘僧及學悔也。言下,三、明惡觸,有二:一、直爾自捉,二、捉令人受。 多論:共宿三種:若受食已,作已有想,不共同宿,經宿吉羅,食則犯墮。若自捉食,名惡捉,捉時吉羅;作已有想,經宿亦吉羅。若食不受不捉,作已有想,經宿吉羅,食亦吉羅。此內宿也。若食作已有想,縱不共宿,經宿吉羅者,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許? 多論中,初通示三種初位。准彼合雲共宿、不共宿,今文寫脫。共宿犯吉,即內宿罪;不共亦吉,如下自明。犯墮即是殘宿,以先受故。二中,經宿吉者,即內宿罪。三中亦然: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歷句次第,在文可見。(古記以後段別釋文為第三者,非。)若下,別釋初位。雖非同處,己想不殊。 後對法分別者,約位有四:處、時、人、食也。 先以內宿約處明者,不通他物及不周地,由遍坊界俱是開故。餘二淨地,若僧坊無人,亦無宿也。有人不開於淨地二淨,有人不免內宿。就時要經明相,就人在三,據知故犯。律云:遠來持食,狗銜在界內,風吹果墮。皆無人知,是食淨也。就食二種,長足則犯,未足則無。以生相相連,運運動故,自散種子,後生非罪,不可言宿。 後對法中,四罪各以處、時、人、食四位簡之。內宿、對處,他物不周,二並無過。餘二淨中,內宿約人,故僧坊有物,無人不犯;淨地、食處,有人不開。二淨,即處分白二也。就人在三,如上三種。據知犯者,罪隨心故。引律三緣,證上須知。遠來持食,即客比丘入界,覓淨地未得,明相忽現。又律云:時有狗從淨地銜食至不淨地,諸比丘白佛,佛言:淨。諸鳥獸銜亦爾。風吹,果墮。如下,自引食取。長足種子,已變未熟,非犯。 二、明內煮。就處不通四淨,以法加簡,故開煮。二、作法外,僧坊院中便有惡也。就時通晝夜,就人通七眾,就食通生熟,並可類知。 內煮中,就處、他物不周,通界並無處分,白二須簡內外,故云二作法外等。惡即罪也。時、人及食,三並通者,皆有犯故。通七眾者,據能煮為言,若論所犯,局上三人。 三、明自煮。就處通坊、淨,以乖儀式,譏過同故;就時通晝、夜;就人則局僧中三位,尼則有四;就食但局生、熟,則開重煮也。 自煮中,處、時兩通,並有犯故,人食各局;以下,眾通造受熟,食許重溫。 問:律開式叉尼為尼造食,又過受等,今云何閉?答:如上所論,據行儀也。有沙彌尼,理須令作,必無開造,如儉開緣。 問中,上雲尼有四人,式叉在中,違律故問。答中,據行儀者,即本製法,有人不許,無人故開。 四、明惡觸,就處通坊淨,就時通晝夜。 惡觸中處時可解。 就人為論,具戒有三:一、不受而捉。如上十誦多論所除。二、膩勢相連。如十誦中,手巾裹缽,日須一洗,由食膩塵,能染後淨。三、任運失受。何者是耶?時藥過中,受法自壞。余之三藥不加法者,類同時藥,義加口法,各越所期,本觸名觸。 約人成觸中,初科。一中,指上律論,即前緣中,除即簡也。二中,膩染後淨,即污觸也。三中,四藥過中,三藥過期,皆有失受惡觸義,加義合作。若本觸名觸,謂本開觸之物,今乃成觸也。 淨人有一,謂膩染觸。由失受故,自執令授,前食污手,又觸余淨,故唯此也。若如法授,事同新受。洗手加者,此淨人手,不須洗穢。 淨人一中。初明非法。前食污手,即前殘食污淨人手。若下,次明如法。謂不自執,直令淨人授之;比丘洗手,再受淨人;不須洗穢,以如法故。 又就比丘是觸非犯:一、為受而觸,如行羹飯等;二、遇緣失受,如多論中淨人來觸,更加法等;三、破戒故捉,律雲不觸者淨;四、持戒誤觸,如上緣淨。 次不成中,初科,四緣;二中,觸失,更加再受而觸也;三中,即諸比丘相嫌故觸之緣;四、指緣淨,即上僧祇忘、誤、觸、捉等。 重張四句:一、觸而非惡,如律中忘不受果,持行方憶,見淨人時,如法而受;二、惡而非觸,如文欲令他得不淨食故,於沙彌邊觸食等,止坐觸者,不觸得啖;三、亦觸亦惡,即怠墮、奉持、隨造者是;四、非觸非惡,清淨食也。 次歷句中。初句忘故不惡,才見淨人,即應置地,從彼受之。二中,即上破戒故觸也,沙彌受食,故往觸之。坐即坐罪,三、四可知。 上約人竟,今就食論,通其生熟,故律中自種菜生,以變動故,無宿觸也。 食中,初明通犯;故下,別示生物不犯之義,雖曾手種,變故非觸。 四、相覆墮者。若非淨地,有諸果菜未長足者,運運變易,未可論罪。隨取及時,將入淨廚,服用無過。縱就捉觸,但名壞相。由色變故,不名惡捉,以本生故。坊、淨兩處,互生互覆,依其本地有淨、不淨,不依所覆說淨、不淨。 四、相覆墮,初科。初明大界生物。縱捉觸者,謂未離地時。坊下,次明二界互覆。並依根判,故云依本地等。律云:時有樹根在不淨地,枝覆淨地,果墮淨地,諸比丘不知為淨不淨?佛言:若無人觸,自墮者淨。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丘不知為淨不淨?佛言:淨。 問:何故律中作意墮者,說為不淨? 問中,律云:若風吹、雨打、獼猴、諸鳥觸墮者,佛言: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反顯作意則是不淨。若雲約根,何以律據作意判耶? 答:此謂非淨地果,長足既久,作意欲墮,有貯畜心,便成內宿,故說不淨,若不作意,則無心畜,長足自墮,不成同宿。 答中,初科:一、是大界;二、又長足畜心,故犯無畜無過。 律中:風吹鳥墮,聽食無罪。五分云:非比丘所為,見果落非淨地,使淨人拾聚經宿,白佛,因制:不知地非淨,聽食;若知,不得食。又不得樹上得果,試看生熟,便獲罪也。 次科四分,如前五分。非淨地即大界,約知不知,判淨非淨。又下,亦五分文,試看。獲罪者,准鈔即是惡觸,此據已熟為言;必未長足,准前但名壞相,則非惡捉。 五、淨果菜法,分三:制意、處人、作法也。 初制意中。明了論疏云:諸外道等,謂草木中有命根想,律中亦爾。若不制者,則為輕訶,令彼獲罪。又與白衣無別,不生恭敬故,便結斯戒。又外道法中,有火、刀兩淨自傷,鳥啄爪壞則無。佛制淨法,高勝於彼,皆生深敬,故有斯益。 五淨生種制意中,了論:初為遮謗;又下,次異白衣,彼無淨法故;又下,三、異外道,彼有兩淨。佛制五法,故有斯益,通結三意。 二、明處人不同,義張四句:初、人果俱淨地,大善如法;二、人果俱非淨地,成淨不得食,以內煮故,不妨及餘眾;三、果在不淨地,淨者在淨地,若以刀、火、爪作淨,成淨不可食,爪、刀雖非內煮,以非處故;四、果在淨地,淨者在不淨地,成淨得食。後之二句,依十誦文也。 次處人中,初二句可解。三中,三淨俱不得食,刀、爪非煮,故下通之。四中,人雖非處,果非內煮,故得食之。後下,指所出。前之二句,諸律皆然。 三、淨法不同 四分藥法中,十種、五種淨、種淨根,廣如鈔。 三、淨法。四分中,十種是總標,五種、淨種、淨根是別示。根、種各五,即為十矣。淨種五者:一、火,二、刀,三、瘡,四、鳥啄,五、不中種(謂不堪為種也)。淨根五者:一、皮剝,二、㓟皮,三、腐,四、破,五、瘀燥(或黮瘀,或乾燥)。 僧祇中:果核者,火淨已,聽食。若但皮淨、不火淨,食核者,墮。若火淨、不皮淨,皮、核俱食,俱不皮、火,一提一越。要須俱作法始成,無犯。余如鈔說。 僧祇,初通示。若下,簡辨,有四句:初句,食核墮者,即壞生故;若下,即第二句,以火淨通壞相種,故不論罪;俱下,即第三句,二俱不淨,雙結可知;要下,即第四句,二俱淨也。下指事鈔,四藥廣之。 五分有十種淨法,大同四分加水洗法。律中水洗連根菜,即是淨者,如初生蓼蘿等,未有節故,且從根種;如洗有節,方從火淨。 五分,初指同;加下,示異。本律十法之外,亦有此法,即水洗為淨。下簡蓼。蘿即蘿勒蓼,似今蘭香。猶有節者,即是節種,故加火淨。 母論中說:水所漂者,塵所坌者,此並相滅,不可壞種也。 母論水塵壞相,終須火淨。 僧祇云:多果同器,隨一被淨,余者通成,別則不成,必須相及。故甘蔗著葉,莖莖淨之;無葉者,合束成淨。准此,一盤生菜,相種和雜,相已洗淨,種未火觸;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不相通;例余蒿草,有隔非淨。 離合中,初科。初引文。別不成者,謂不同器,不相及也。甘蔗有葉,以相隔故,須逐莖淨;無葉相及,故得合淨。准下,義決。相即莖葉,種即結實,由為葉隔,種須別淨。 明了論中有四句:一、自加行淨者,非言自作成法,然自作有益。如果子一聚,若未淨者,但食皮肉,一一吉羅;食核,一一提。若以火觸聚中一子,止得一吉羅,余皆成淨也。以成淨故,無一一吉、一一提,豈非利益?乃至爪淨,例同此也。二、他加行淨;三、自他淨,共淨人作故;四、非自他者,物若自傷等是。此四種淨,不但約一物成,於彼聚中,若一被淨,所余皆淨。 了論四句中,初總示。一下,別列初句。比丘自作,故云自加行淨。止得一吉,即自煮罪。若但刀、爪,但是壞相;若據自煮,本不合食。鈔引十誦除火、觸者,準是開法,義非常途。二、他加行,即淨人為淨,易故不明。三、四可解。此下,通結。非但一物成者,謂不獨觸者成淨,隨物多少,一切皆淨。 疏解云:如一聚桃李,火觸一已,余皆成淨;或以刀破爪傷,一子一相,一聚亦成,余皆列爾。作淨之體,本以為法,非永不生,故曰淨也;但成儀式,名沙門淨。 疏解中,初釋通淨。一子一相,子即是種。余皆例者,上文且舉桃李為言,自余諸物皆可例說。作下,次出淨法本意。既但名淨,但是作法表心而已。欲彰沙門動有儀法,如上制意,杜絕譏訶,簡異外俗故也。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