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二

八、法起有無者。 有人言:無也。然以造業發生無作,與行者心俱,謂於心邊有得、可得,故有業也。今此結界,非別所為,能作是情,所為非情,何有法起?誰領系者?故知但是約界集處。如律本中,界現前者,作羯磨有制限者是也。謂是作法之處,簡異自然,乃至衣、缽、藥地,但曾作法,得無罪累,非有法起。 第八門。初師解中。初句判定。然下,申所以,又二。初敘有情有法。無作是所得,心為能得,故云有得可得。今下,正明無情無法。初立理。如下,引據。即五現文,但作制限,顯知無法。乃下,例通。持衣、受缽、加藥、淨地等,義並同也。 有人言:定有法起,故經論中以作因緣發生無作。若作善事,發善無作,屬善行陰;作惡亦爾。若無記者,不發無作;地是無記,非情所收。然諸結處非心不起,地是依報,何得不從隨心業力?有法依地,故遍標內皆有業力。 次師中,初義判。故下,准教立義。善生經云:世間之法,有因則有果,如因水鏡,則有面像。又成論云:因心生罪福等。涅槃、婆沙、雜心,並有明文,廣如鈔引。文中,初通明業相。善惡有記,並能發業,由是造作,故屬行陰。無記非業,一往且對善惡為言,不無別業,如別所明。地下,正明有無。有二義:一者,標結由心,心必發業,如咒加物,物必成用;二者,依正二報,皆心所成,體既相關,理鬚髮業。 如上五分多論所陳,以界威力,善神所護,能令非人不惱道俗。 引證中,初科,指文如上,即前定量中。 又如即時中國結界,必須三反,先豎標結,令知限齊,束約惡神,不得出故。又作法解,放之在外,然後更結,方始永固。近僧傳此,常法不改,若無法力,誰能攝持? 次科梵僧所傳。中梵現行,故云即時。初結為一反,次解為二反,後結為三反。反猶遍也。束約惡神者,壇經云:惡鬼被圍,極苦惱故,佛令解之。近下,示所聞。唐時多有梵僧到此,彼土以為常法。今時重結,蓋准此文。有不從者,寡陋故也。若下,反質前義。 又善見中,依相結已,後失界相,或掘至水輪,或水盪成坑,或停坑內作閣起屋二三層者,併名同界,不失本也。 三、善見中。初段結已失相。或失榜示,或失標相,而處猶可辨。地是土輪,土輪下是金輪,金輪下即水輪,水輪下即風輪。今此結法,徹齊金輪,至水輪際,言其極也。地土既壞,已無限制,坑中起閣,猶名同界,顯是法持,那雲無也?問:無作何以不徹水輪?答:水相虛浮,界須際畔,要期結地。金屬地收,水非所期,故法不到。 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岩下比丘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依山而下,隨其曲直,沒入地際,水輪方住故也。 次段嵓下,比丘。由非同界故相,不妨界取。標限分齊,故是色法(有節法字在下,於文非便)。由是色法,故須附物。既至地際,顯是業力。 又云:若戒場上、大樹上,有比丘喚下作法。准此,依根在界內故,是別非數也。若枝著界外地者,不犯。界外覆內,例亦反同。故十誦云:若結界時,樹上比丘眾數滿者,不召亦得。准此而言,樹著界外地也,比丘當時在下枝上故,不喚亦得。余如鈔說。 三中。初引論文。准下,次約義決。戒場、樹上,本是界外,而令喚集,故約根判。界外覆內,根依在外,不犯枝著,內地則別,故云反同。故下,會通十誦。此彰內地有法明矣。後指如鈔,見結界篇。 九、明失不相就。文分二: 初明決失,謂棄捨也。故十誦云:諸比丘舍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界失。文殊問經:下至有一優婆塞宿,是名不失。准此不守,即失界也。智論亦言:一宿無僧,是名棄捨伽藍。十誦中:若聚落屬賊,一切界外隨意結之。乃至舍利弗共佛遊行,遇宿空精舍,佛言:由棄故,一切界外應結界說戒。 第九門,明失中,初科。初示失相。故下,引示,有四。初十誦中,作念不還,即棄捨也。二、文殊問經,有人不失,准無即失。三、智論,可解。四、十誦中兩段。初以伽藍在聚,聚為賊奪,比丘捨去,故一切處並同界外,通為自然也。後還得之,聽隨意結。乃下,次即身子侍佛,同宿空藍,正值半月,佛知棄失,故令結之。 准上以言,皆言失者,無人守故。善見水盪,計僧並散,豈人水下宿守界也?今通解云:作永舍意,所以言失。雖非作法,僧義絕故;作還反意,義無失也。故四分雲治故伽藍,不失淨地,明知界在。余如鈔解。 次科,初引相違。今下,次以義釋。作意去還,故失不失。下引本律,證成不失。淨地尚存,明知界在。問:泛爾出去,無舍還意,或寺遺火,或僧死盡,為失界否?答:但無決舍,永下還心,義非失法。 泛明不失,略列六種。 次明不失標中,泛猶通也。 一、善惡互解不失,如律雲惡比丘解淨地,令余得不淨觸不成等。 別釋中,初科。初標示。如下,引例。噁心解淨地,觸淨食,佛並判不成解者,觸者得罪。例今大界,解亦不成,故知不失。 二、僧尼互解不失。見論云:於尼界上得結僧界,尼界不失,尼結反上。五百問云:不得相叉。 二中,見論僧尼互結既成,反結例解,不成可見。五百問中,彼明尼與大僧共行受懺,尼須結界,與大僧界相,不得又互,恐出僧界不成同法,引此亦明互結不妨。 三、異同見互結不失,如律中由諍見故,兩無別眾同界各說,佛判俱成兩無犯也。 三中,引律,即拘睒彌國僧諍不和,同處各說,須各結界,驗成互結。 四、邪正互結。十誦云:僧破如法者,得結界。伽論云:僧已壞法語者,成舍;非法語者,反上可通。 四中。邪僧,即調達之黨。十誦如法者,即正見僧。既簡邪僧不與同法,則知邪正各結皆成。伽論法語、非法語,即邪正二僧。正僧舍正,邪既不成;邪僧舍邪,正亦不足。故云反上。(此上二種,但明互結,反解可知。) 五、中、邊不相領,互結、解不相妨,各自足數,兩不相通。 五中既不相足,互結互成,互解不成。 六、失界相及空,本界掘至水輪。 六中,失相掘地,即前善見;空本界,即前四分。 如上所引,具分六位,顯不失相。 結文可解,鈔中有五,無此三、四兩種,仍開失相、空本為二。 十、明不成相。反上諸門,皆不成也。四分:相接錯涉,隔水無濟,不舍重結,標相不顯,緣非單復,隨一現者,皆不成也。 第十門,初對前反顯。即上七門,並是作法成緣,反則不成。次引律示相,且列四種:相接錯涉,無中隔也;隔水無濟,闕橋、船也;不舍重結,乖本制也;標相不顯,迷分齊也。緣非單復,總括七非,如前所列。 此一羯磨,眾同之本,隨相顯之,是非略盡。余者準例,故重累言。終緣四攝,校練得不。人法處事,深須體之。如鏡屬物,無容隱私,冀諸臨御,同響大猷。故律文云:如此比丘,利益多人,令法久住。必反斯趣,妄動非蹤,彼我同陷,長輪諸有。故文云:遮法毗尼,多人不益,作諸苦業,以滅正法。可不誡哉! 三、結示中。初結前十門。門門之下,各有是非,如前已示。余準例者,下諸結法,例皆仿此,不復更出,故於此處不免重累。此示前文須繁之意。終下,次申誡約。初明如法之益。人、法、處、事,對前十門,攝別歸總,故云四攝。冀即是望。響猶曉也。猷,法也。下引律證。利他住法,為益大矣。必下,次明非法之害。反斯趣者,乖四攝也。彼我陷者,示所損也。復引文證。遮即是障,損人滅法,為害大矣。 上明結成,此顯解壞,文分為二。 初標緣起者,由廣狹後起,欲張舊界,故隨機立教,解法生焉。 第二,解法緣起中,先結廣者後欲狹,先結狹者後欲廣,故云廣狹後起張改也。 文解中牒二同解者,本結為在二同,今解非二同也。 何為不立相解耶?結界須識分齊,故須標域。舍界背相,一切界外用立何為? 解法中,釋文兩科易解,一切界外,即前十誦中語。 文中,此二羯磨通解有場者,以二界不通,各行結解。無場大界,外相一周;有場大界,內外兩圍。及作結時,俱是外故,更不改張,故一羯磨通結二界。今解例同,可以知也。 釋注中,初釋一法兩通二界,即有場無場也。故一下,次舉結法例解。 此即初義第四門也。上明人、法二同,結解文竟。 三、結指中,義門第四,即結解差別。下諸結解,並以釋中正結解法,歸前義攝。 二、明法食兩同界。 初標舉,可知。 二、解緣中。初既二別,後欲二同者,以法、食互缺,今即互須,取法濟心之法,取食濟形之術,心、形即道之具,機至何教不通,故佛聽各解同結也。 次法、食二同。註解中,初文。謂兩寺相鄰,一寺有食,不行說戒;一寺說戒,而闕飲食。今欲各解合結,彼此相濟。法以濟心,食以濟形。形即是色,心、色二法,道所由成,故為道具也。 計結之始,還用人、法。前結文中列同說、同利者,約緣故入法耳,如上同住、同說也。不列同住字,豈得別眾乎?必常途前法,理是正本;後若法、食俱豐,律聽解為二別。 次用法中,初文。初明結法還用人法。前結謂同上,但云四方相內結大界耳。二同是緣,去留皆得。必常途前法,謂單牒前結,除去二同也。後下,次明解法。 有人用人、法二同結之,亦是一途處分。必如緣牒唱,豈不會本意乎? 次科,此師全用前法,還牒住、說二同,彼恐不牒同住,容可別眾故。亦下,是縱,以同住通含,義攝同利故。必下,是奪,謂必牒同說、同利,豈不知結界本意不容別眾耶? 三、明單法同,文二:初標後緣。 由利豐彼此,一住無法,出家所為,以此為先。慧命修延,法身成立,必由此也,故佛聽之。 三、法同食別。當法中,據文無法,且約說戒。由是眾法之本,攝僧之要,說戒不行,則余可知矣。 文又列唯食同,此僧制也,本非結界,因前同別,故有事來。 次單食中,初利。此僧制者,示法用也。因前同別者,句義相從也。 以正法各明,未勞相請,利養處局,故須周給。由四方僧資屬處已定,不作僧法,理無輒分,要須通和,方得出界,用濟窮苦。如僧得施,本通四方作法,遮約文收。現在四方常住,物在利通,還作僧法,方聽僧用,故文中為守住處也。若不羯磨,輒持出界;若與僧別,同是盜收。故僧祇中通結一界,彼此共用四方床褥,意可見也。余如戒本疏盜法中。 次科。初敘法食同別。由下,次明作法和僧,又二。初明須法之意。文舉得施,事義頗同。僧物雖通分須,作法仍指緣起。既令守處,證知送彼繼續常住,還聽僧用。若下,二、明無法之過。僧別同盜者,與別可知。然送與僧,彼此常住,但無和法,輒移成重。准結知事同情之者,彼知受用,理亦同科。鈔引伽論,言犯吉者,且結違法,據文須重,故引僧祇證知局處。餘下,指廣,學者自尋。 大段第二、結戒場法,約位為二:初場,後界。 初中,就文為三:一、謂制開意,二、內外先後,三、結解法。 初中。文雲鬚十人眾起,乃至作齊限,此開結也。由大界廣遠,僧眾煩多,縱有受懺,數集難克。然僧和作業,非別能成,機會不開,未為赴感,故因前事,便開結之。 二、戒場法。初明結場。制意中,初點文。由下,敘意。克猶遂也。無緣大慈,有感必赴,故開結也。 釋名如何?戒者,通收止行;場者,揀擇精粗。似世諸場,莫非聚結,異品收拾,勝利結開。喻此諸部,或名戒壇,中國寺別置之。如此郊壇之相,每有作法,登階就位也。 釋名正釋中。戒收正行者,以通諸法,非專受戒而得名故。場揀精粗者,揀粗選精,或約擇處,或約選物。似世場者,以喻為名。世場則聚積珍奇之貨,以收多利;戒場則舉行羯磨之法,而積大功。諸部下,示異名。僧祇、五百問,皆雲壇上師僧等。問:場、壇何別?答:封土曰壇,除地曰場。言場,則通收所結之地;言壇,則別指封土之處。善見云:外國戒場,多在露地,如世祭壇郊祀之所。謂國家郊外祀天立壇,謂之圓丘。登階就位,軌度如戒壇經。 問:夫立場名,謂在作法多者。若爾,大界可不通作,何故不名場耶? 問答中問詞,欲顯場界得名所以。 有人言:大界本為住結,不專滅惡生善,故不與場名;小界雖暫生善,既無方限,又非久固作法,故沒名不彰。 初解中,但敘大小二界,即顯戒場專為作法,獨受斯號。 有人言:元結大界,其實通法,但作兩難,故不名場。戒場不爾,隨集逐成,無有乖難,所以名也。故十五法必在大界,謂受日、受舍、德衣、解界、結解衣、食界、乞缽、舍中四法為十二也。說、恣、亡衣,此三本制大界,難開戒場。自余羯磨,並集場中,作數非難,故標處勝也。或可各據一位,不可雙顯,彼已雲大,此得場名故也。 次解,有二。初約作法難易解。前敘大界,後明戒場。反上兩難,隨集遂成,即集僧易也;無有乖難,和合易也。十五法中,受日、受舍、德、衣三法,並依本安居處,場非住處故。解界還依本結之處,不通遙解故。結、解、衣、食四法,二結本依大界,二解不可異處。乞缽舍懺,以須罰缽入廚故。戒場非分四法,如集法中。上之十二,縱有難緣,不開場上。下三兩通,別在後列。除此十五,餘一百十九並通場上,況兼別法?其通可知。或下,次約立名彰異解。彼此各立,無別所以。 文雲母論大界圍下,明內外先後也,即第二門義。 第二門,初科牒文,母論明內外,五分辨先後。 由大界集難,成和叵具,故開結之。若在界外,本非煩務,未為勞也。善見母論明文在內,故四分云:眾中有四人眾起。又云:此住處比丘為僧唱相。若是外者,則無住處。 內外中,初立義;善下,引證。母論四分,即如文注。善見云:應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當舍已更前結之。文明先後,仍見內外。 五分:戒場初在界外,後因賊難,聽在界內。若欲結者,先結戒場,後結大界;若已結大界者,應解已,如前次第結之。 先後中,初科五分,文同善見,兼明兩義。 今時有人依光師羯磨先結大界者,律文雖有先後,由緣起故,不即因此明結法式,理如五分,不可依人。 斥古中,初科。初示非。律下,點執。彼謂律文先結大界,後開戒場,據本緣起以立次第。理下,決正。壇經雲雖預開空域,終是非法之地是也。 母論文云:直結小界,外無大界者,不得受具。若忘結淨廚,還解大界,後解小界;先結淨地,次結小界,後結大界。祇律雖雲在外,此制前也。五百問云:後結戒場而受者,如卑公雲恐無所獲。然本不知,同於未制,賴有此路,得通僥倖,即可謂非分遇福也。 引證中。初科。母論結小,無大乘本制故。彼第八云:差人先結淨地,次結眾僧房(即小界也),後結大界。此則了論圍輪別住也。若忘,先結淨地;解已,次第結之。此證戒場,理必先結。僧祇在外,同上五分初緣。五百問是卑摩羅叉口訣,謂於中受戒,恐無所獲。以本結非法,則後受涉疑,故云恐也。本不知者,未見教制,非故違故。通僥倖者,許有得故。非分遇福,即僥倖義也。 問:淨地加結,須作法界,如上自然,何得忘立?答:如論所述,似順十誦,故彼文云:大界內不許淨地先有舍之。今若作結,先結一小界,就結淨廚,又別結戒場,後於兩界外俱分內外相已,通結大界,如明了論圍輪別住。若不如此,自然地中終無結理,容有處分,非所明矣。 次科。以前母論先結淨廚,似在自然,故問決之。答中,初約義釋。以十誦中制斷淨地,故先結別界。於中結淨,自然分隔,即彰僧界不結淨廚,故云順十誦也。若下,結示必然。雖處分淨通在自然,而論明作法,故非所明。 三、正加法。文中分三:作者,豎;三、標下,初列子注,義張相位;作是言下,唱也;羯磨者下,正明結也。 三、結解者,亦即前義第四門也。分文雲義張相位,即立三標,分三相也。 初中。且舉大界一場,故列三相三體。必更緣須諸界,亦隨界立體,可以准知。儘自然集不雲標者,以場多小,不越自然,必更寬廣,終妨後法,理不開也。然律文中,場中相覓,卒不能得,據此復寬,宜從制也。 隨釋中,初科。初明三相。緣須諸界,謂眾院、別房,皆通別結,隨有更立,不止三重。盡下,次釋集僧。標相兩集,今但依相,故須顯意。下引律文。場界太寬,令從本制,即前所引說戒法中,比丘在場,或求不得,明非狹矣。 文中小界相者,對外大界為言,異下三小界也。 二中,戒場三小,體別名濫,故特點之。必牒戒場,義亦通得。相中,且約場面向南為言。注云曲斜隨稱者,以戒場界不必循壇,隨依堂舍,故有屈曲。 就結分二,即結、解也。 問:結戒場中,何以不言同一說戒者?答:本為眾大集難,別開結也。說戒通制,本據住處,場非住故,不雲說也。 三、結法牒緣中,問答並以結大界法對挍不同。初問答中,余法被別,故開戒場。說戒攝僧,制必大界;難開場上,非是常儀。 問:場與大界,兩是別住,應具二同,何得無者?答:場興本為作業,不在安僧,故無住處;住既非有,故說亦無。大界不爾,元對別說別利,故彰二同;戒場無有所對,故俱無也。 次問正明不安同住,因兼同說,故具舉之。答中,初敘戒場不牒,有二義:一、非安僧,二、無所對。下明大界牒意,相反可知。 問:所以說、恣二法須場僧集,余法不須者?答:此二攝取僧法,位居行淨之人故制,界之內外普同遵故。羯磨余法,所被多途,無局於時,多緣別務。若制通集,還復相勞,徒有前開,終無後益。故作法時,異界有人不兩相集,所以文中無同說戒。 三、問:據前緣集已明,今欲更申教意,雖重而別,對尋可見。答中,初明說、恣。羯磨下,次明余法。所被多途,反上專被行淨故。無局時者,反上時限定故。多緣別務,反上唯攝僧故。所以下,准通、別兩集,複決前義。大界有通集,故牒二同;戒場唯別集,故無同說。既無同說,因無同住,故不牒二同,義益顯矣。 有人云:縱作法時,安二同得,如五分結戒場文,共住、共布薩、共得施也。 次別解中,即前羯磨增減中義。五分明據,顯知無在,彼有三同;下加得施,即是利同;四分同說,通攝見利,不復別標也。 後明解法。 若如光師前本,則以解大界者,通舍戒場,故彼注云:此一羯磨,通解二界,隨其大小,文無偏局。 解法斥古用大界法中,初文光本已亡,今藏中諦本猶存,此法疑是光師集用。諦本隨大小者,小即戒場,但云解界,明知兩通。 然則大界結有二同,及解之時,牒同作法;戒場結無同字,明知唯解大界,不在戒場,義不然也。 二中,大界牒二,同結、解相應;若用解場,解不應結,故不可用。 有人云:場結初無二同,理可得無,故亦成也。 三中,此師意謂結場不牒二同,乃是文無理有,故云理可得無;今牒同解,義亦無妨。 今解不然,結、解相類,大界結、解俱有二同,小界結、解俱無二同,故得成也。場結無同,後解方有,解不類結,此不成也。 四中,即舉大小結解相類以判場界,雖解不成,法須言教,豈以結法理有解時輒牒耶? 有人用三小界解,此亦非義。三小俱無其相,一席作法,如何類耶? 次斥用三小中,有二不便:一、不立相,二、非久固,故亦不類。 今比諸界,反結成解,雖非律文,有比量故。 顯今中,初文比諸界者,大小衣食,莫不皆然,足為準據,故云比量。 就文為二:初標,後法可知。 問:戒場不許僧住,文何牒者?答:住有多種,四儀一時之目,不可怪也。如初結場,猶稱住處,何況解也。 釋法中,初問。以文違前答,故須決破。住多種者,有永暫故。四儀之住,明非長久,今此所牒,止是暫時。下文引結況解,因知結法亦暫時耳。 問:結場既竟,須結通界,文何明解?答:立法須也。可即依文,任時行藏,義不連誦。余並准此。 次問結,後明解,立法次第,諸界皆然,故此總決。通界,即通圍大界。答中,文雖次列,舉用在時耳,行藏即用不用也。 後結通圍大界法中分三:初、標緣起,二、相,三、結。 初中。不得合河結者,以水難不恆,卒增障集,機緣既阻,僧義不成,徒張拯溺之名,終喪乘權之實,既無津渡,結不成也。僧祇中,水中有洲五處,據標結,兩邊水內取三由旬,恐持欲渡,飄出界故,三陸地上,隨時大小。 後結大界緣中。初科,正釋,為二。初示制意。既障僧集,無由應事,故機緣阻也。復乖和合,故僧義不成也。是則如來乘權製法,拯濟沉溺,但有虛名,終無實效,故云徒張等。津渡,即船、橋、梁。僧祇下,次引開成。五處據標結者,彼因摩頭羅國藂林精舍,隔河東岸有仙人聚落精舍,時二處比丘共結為一布薩界。乃至若河中有洲,應五處作羯磨(謂五處立標,通為一界,隨處作法,一切盡集):一、摩頭精舍,二、水中,三、洲上,四、水中,五、仙人聚落精舍(此即兩在水中,三在陸地也)。如陸地道兩邊各二十五肘(謂三處陸地,兩邊立標量也。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水中亦爾(廣量與上陸地齊也)。一時夏水泛漲,比丘受欲來應羯磨,為水漂出界,殆死得出,白諸比丘,乞廣結界。即於上下水三由旬,作標結界(即移水中兩標令遠也)。 問:水陸二界互相攝不?答:如上說竟。自然界中兩不相攝,僧祇得者,據作法言之。 問:答中,欲顯作法、自然攝不攝異,故問通之。答中,初指自然,即前緣成。明六相中,僧下,次通作法。 不得二界相接者,以界體限約,各分位局,今若連接,終非別住,故制之也。如上相去一肘,無有正文,約同二繩,得分便罷,故文雲應留中間,即空地也。 次科,初示制意;如下,次明分隔不定闊狹。前引古師局執一肘,故復點古,非引文顯正。 雲不唱方相者,今有結者,臨時迷事,或坐場內通唱三重者,或於大界內通唱通結場界兩所者,或但唱外相者,或但唱內相者,雖唱諸相互不周匝者,皆謂異界相攝,內外通濫,三界混亂,定斷不成。 二、明相中,初科。初通標。或下,別列,有五:一、場中遙唱,隨界各結;二、大界通唱通結,遙加戒場;三、四兩種,兩相互缺;五、雖具唱,相有差訛。皆下,總結。異界相攝即前二,內外通濫即後三。或可二句通該五過,戒場、大界中隔自然,故云三界。 界取相分,無相非結;正法從實,無昧彼此。可依文云:先在場內,隨標相集,唱場結場。既作法已,將結大界,方可召僧出戒場外,又出自然入大界內。依標相集,先唱內相,用規空地;後唱外相,用絕他界。然始依結,無法不成。 次科,初敘正制;可下,次教。依文,先結戒場;既下,後結大界。分標集眾,各唱各結,事既合教,故無不成。 律無結法,集法行用,必准誦之,在文委曲,可如目見也。余如上二同中。 三、結法中。初明用法。律中既無別立,故令准用無場結法。此不重出,但指同前,故云在文可見。鈔加內字,准此不須。餘下,指略,即前疏家解釋等文也。 三、明結小界法,義分為五:一、教興所由,二、集僧遠近,三、無有標相,四、結解同異,五、顯張是非。 初中。夫機教相因,同諸藥病,凡情易結,聖意開之,故此三小,興唯在難。文列僧不和合,或不同意者,並是人難,不合作法,故開別結,以副情願,意可見也。 三、小界教興中,初文。初敘應機設教。同藥病者,言相應也。凡情易結,謂生滯礙,不和同也。文下,次引緣證。人難,即同法人;情事乖違,副即應也。 問:如拘睒彌亦不同和,如何同界別說開也?答:此不同彼,彼則事、見兩乖,便非僧義,故開別說;此見同事別,於事不和,得成訶別,故開別結。 問中,拘睒彌比丘斗諍二十年,眾不和合,同界各說,佛判並成。今此亦然,何須別結?答中,事謂所作事,或忍、不忍;見即所執計,有同、不同。見乖則失於六和,事乖則礙於眾法。彼兼事、見,此唯局事,故不同也。相傳但云惡比丘為難,據此所明,足知虛謬。 二、集僧處者。 觀律文相,結並外界,蘭若、自然,唯受戒中不同意人,未出界者是作法也。說戒文雲下道,自恣文雲異處,雖當部中無自然界,異處下道即是誠文。道是一界,下是蘭若,必欲依集,可隨當時,如上儘自然也。 第二、集僧明今意中,初定結處,文如注列。受戒作法,乃起諍之處,界外疾結,還即蘭若,故知三小不開城邑。說戒下,次明集僧,又二。初示界相。說、恣兩緣,因在道路,遂開各結。言下道者,在道之下,即以蘭望道,故云異處。雖當部等者,前集僧中,四處六相併出他部,雖四分無文,而小界有義,故特示之。道是一界,即道行也。下是蘭若,亦是一界,准有道、蘭二自然相。必下,二、明依集。隨當時者,或道或蘭,各有分齊,但道通蘭聚,此局蘭處,即如本緣無村曠野是也。 有人云:並由難起,未須依界,隨集坐處,即以為定,故文雲坐處已滿,齊如是處結之。 引古中,初解,即准自恣結法中文。 有人言:此非正量,不可承准,須依律文不同意,未出界,疾疾結之。明知恐同自然,故以界為限;既有緣難,不比常途宣用。善見七盤陀集之彼文中雲不同意,與此一也。 次解。初斥前。須下,次示義。依律文者,即如注引。若隨坐處,不慮他呵,何須疾結?驗知約界。既下,引量,具如上釋。舉論會同,義須准用,即顯有難。蘭若唯被三小,此文明矣。 三、無標相者。 凡為久固,或無難遮,作法閒緩,立相分域,此之三小,暫時一席,無有二會,故文雲不應不解而去也。 三無標相。初釋,為二。初敘二界須相,有三:一、久固,二、無難,三、閒緩。此下,次明小界不立。反上三義,且舉暫時,如文制也。 二、若豎標相,不可遮訶,隨人即結,不和不至。故受戒雲界外訶不成訶者,明以集身為標相體。 二中,初二句示立相之過;次二句顯不立之益,以界隨身,不和之人不可至故。引證,可解。 三者,文雲疾疾結之,恐遮人出界也,立相容遮,終非結意,余如文解。 三中,准文立義。若立標相,事容遲緩,遮人即至,結法不成。下指文解,即第五門。 四、結解同異者。又上總門第四義也。大界結時豎相,解時牒二,舍之則解,不類結如上。三、小結解相應者。一、現作非未來,二、暫時非久固,三、無相。為遮訶故,小界與人處相相應也。結者成解,餘人不得;若起迷方,無由重舍。故佛制不應不解而去,誠有深致。 四、結解中。初標指。前後諸界皆有結解一科,屬前第四義門,故一一提示。大下,對明同異。初敘異。前以大界結解皆牒二同,故云相類。此望解時,不牒標相,且雲不類。欲彰小界無相所以,故躡以問之。一下,釋通。初列示三義,反前大界。故下,結顯異相。人處相者,處即界體。下引制解,益彰無相。 五、廣張是非者,就文解之,文分為四。 初緣分三界,在文可知。 第五,初指三緣。注中,受戒一種,界內不和,潛出界外,文不顯處,義必空野;說、恣二種,並因道路,無村曠野,非村蘭若,語少異耳。注云類諸難開,謂如諸戒,命、梵緣開,非難擅行,無非正犯。 二、皆無相下,顯標處也。並指身以為標體,相在身外。 二、標處中,注中,三、引文證,並結法牒緣,如後自釋。 三、今有立相方院下,明非法也,即第五門義。 大小二界,緣難有無,標相寬狹,終不徒立。文中羯磨不成者,以法事相違也。界以標相為體。大界無難,作法具儀,先唱標域,後依加結,乖不成也。小界匆急,不明立相,恐訶人至,納在相中,隨集約身,一時唱結,有乖斯法,理是壞緣。 三、明非法。通明中,初標示。二界不同,如注對顯。文下,牒釋。初通示。界下,別釋。前明大界須相,不立則非;後示小界無相,立則乖法。 下明四過者。 初非開緣,專權結小,違佛教也。如諸難緣,界外持欲,儉開八事,離衣道斷,持通九等之流,雖是曲被,未可常行,依法用之,則一切智。故文云:制已更開,開已還制。義須憑準,何得自矜? 次四過中,初過為二。初明違教。權猶擅也。如下,引類。為他持欲,難緣出界,開不失法。儉開八事:內宿、內煮、惡觸、殘宿、僧俗二食、水陸兩果、不作餘食法(此四並開不作餘食耳)。由有儉緣,不作不犯,忘不持衣,歸護不及,或水陸道斷,並開無罪。九等,即三根中各分三品。上根守制,專持不犯;中下不堪,故須曲被。依法用者,緣至則開,緣盡還制,開制隨時,則彰如來是一切智人也。故下,引證。即迦葉答富那羅之語,如鈔記引。義下,誡斥。自賢曰矜。 言輒立相者,古師傳用自恣圓坐,五德在中;說戒直立,開無眾具。故僧祇云:行、住、坐、臥,悉成布薩。十誦亦然,及作受戒相,如熨斗柄,是中問遮。 二中,初科。自恣對跪須坐,說戒隨聞故立。二律所明,四儀通得。古謂說恣宜不立相,受戒問難事須立相,故云如熨斗柄也(講者但云古師三小立相,濫矣)。 今有人結,隨在何處,臨時指擬方隅為相,然後誦結。義則不然,三小相同體,以身集為界,如何於外更立標相?必其擅置,故引訶人,令訶法壞,大乖律文,終非開意,誠不可也。 次科,初牒非。義下,躡斥。初責其妄。判三小同為遮訶,不當有異,那得小受獨立相耶?必下,顯過。一則法壞,二乃違文。 故受戒文雲疾疾一處集,知無異外,一是也;說戒文云爾許比丘集,知數人外無界,二是也;自恣文雲齊坐結之,知坐處外非界,三是也;受中又雲界外不訶,四是。翻是成非,數可知矣。 三中。初別引四段,並彰無外,如注所引。翻下,總結。若立外相,違上諸文,則成四非。 問:以身為標,外無界內,問難受法,如何得成?文雲界外不成受故。答:義須殷鑑,不可冰情,問難前緣,可自依律界外問也。及論請師乞受,必須呼來入界,十人融通,開間納取,一足入內,尚預法儀,何況俱也?如斯行事,內准佛教,外約凡訶,僧有授法之功,前無虛受之願可也。 初問中。律云:受戒人不得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及在界外。古師執此以立外相,故引為難。答中。初斥執計。問下,教行事。律云:有受戒者,將至界外,脫衣看,稽留受戒,因制問難。此即明在界外。上引不成文者,准下決雲此通白四之時耳。一下,舉類。即如十誦一人中間木上坐足,四邊作法,故云尚預法儀。如下,結益。 問:訶人若來倚我,身界豈不別耶? 次問:若據今師,已無身外之界,欲破古解,故假設為問。 答:有人言:初結不成,以同自然有別住故;既結界已,雖訶不成,界立為難,開無訶也,如噁心觸不成觸等。 古解中,彼由立相,故作兩通:初結若來,即成訶別;結已或至,縱訶不成。引例可見。 今解:前後皆成結齊身坐,正為絕訶,豈得前閉後開?義不可也。律無開語,何得輒通?如所開遮,不勞身界,既結無外,明不容訶。故文雲得訶人者,謂善比丘在同住地,余無有文,不可用也。 今斥中,初斥非理。若依立相,初結、結後並成訶別,何得輒判?律下,次斥違文。既下,示今意。既不立相,了無倚身來訶之義。故下,引文證,可驗古師妄判無取。 三、處留久固者。以因難生,權開加結;難非常有,結寧永固?必又開久,用大界為?故文中即解而去者:一、為餘人迷相,雖解不成;二、為恐後結界,能遮作法;三、為臨機一教,非為重集。違斯專制,故乖正法也。 三中,初敘非久所以。用大界為言,無所濟也。故下,准制解責非。次列三義。二中,以界不重,結留則遮。後違下,結斥專制,謂擅行也。 四、妄通余法者,開為前緣。非緣不可妄承,行用違拒處多,致令受者懷疑,良由本界非制。故文雲非制而制者,即非難而開也;是制便斷者,不於場界也;多人不益,謂戒不具足,無行可依也。 四、妄通余法,謂已後續用也。違拒多者,自陷陷他,違制壞法也。致令等者,彰不成也。故下,引證。律文通斥非法,今引別對小界。第配三句,舉事可明,無行可依,謂闕行體也。 明彼四是,練此四非,等鏡鑒而弗遺,何疑滯於聖化矣。 結誥中,明彼四是,即今所立:一、須難緣,二、不立相,三、須即解,四、唯一席。練此四非,自昔相承,翻成四過:或無難輒結,或立相開訶,或留而不解,或通於後法。達此是非,如鏡鑒物,則於佛教無疑滯矣。遺,漏也。 羯磨文如常者,諸本連寫,曾不揣量,顯晦在時,行藏適世。即今場界二所作法,尚須邀延說恣之與,受儀難緣,希聞故略。必臨事或有,准誦自成,故未煩出也。 四、指法中。文脫標數,故多妄節。今詳前科,明非方畢,故以指法即為第四。初斥古本。彼文皆出三小結解之法。顯下,示今略。顯晦行藏,即隨機義。下舉場界,以數況稀。邀延,謂集結遲留,事難成也。場界尚然,況三小乎?必下,指廣律。說戒法中,具出結法,故令准誦。後世素師不體此意,復出羯磨,備引諸法。故知隨機之義,獨見今宗。余如鈔記。 大段第二,結解衣界,先列義門,後就文釋。 次攝衣界,初列義門,即懸科文相,至後釋文,隨文即點。 初、須結得不,二、解教興意,三、結之方法,四、約界通局,五、除結前後。 就文釋義,文分為二:前標舉結方,後牒緣加事。 次就文釋,標舉結方,方即是法。 前中有三種伽藍下,即初門義也。界與藍等,及界小藍,不須結者,以衣界自然約藍院起,隨有周匝,猶開勢分。今大界與周院標齊,未結衣界,院外攝衣;若加結竟,入院方會,何須結也?或界在勢分內者,亦不須之,轉非開故。何況界小於院,依界結之,院內不免失衣。用此度之,俱不須也。 初門。初、標義。門界下,二、牒釋不結,有三:初、明藍界俱等,結則失於勢分;或下,二、明藍狹界寬,但齊勢分,結則無益;何況下,三、明藍寬界狹,結則院內失衣。用下,總結。度音鐸,量也。 文雲若界大於藍者,即第二門義也。由界寬院狹,未結攝衣,界內院外,全夏失衣;由結衣界,隨僧界內,衣、夏兩會,豈非益耶?如下緣說。十誦云:若作不離衣羯磨竟,齊牆壁籬柵來,僧尼乃至學戒沙彌、沙彌尼,不離三衣、五衣也。 二中。初標示。由下,正釋。此明界寬,即出勢分。外者,不結則益夏損衣,結之則衣夏齊益。指下緣說,即緣起也。下引十誦,且證衣界。隨僧界義,准齊牆壁,似藍界俱等,本不須結。或可藍外別有籬牆等,思之。文略式叉,故云乃至三衣、五衣。且舉僧尼所畜式叉,三眾同制二衣耳。 文中有立無村結下,即第三門義也。 三、結法中,此門所明羯磨詞中,除村村外,古今集法,或去或留,故曲辨示。 有人言:有村須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俱須除也?如律文中,無事有法,非法不成,無村加有,義同此也。 古解中,初解。初立義。有則須牒,無則不須。雷聲普遍,故曰雷同,言其不簡也。語出曲禮。如下,引證,即瞻波文。彼明無覆藏罪與覆藏法,如無病加藥,佛判不成,故取為例也。 有人言: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無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 次解:不問有無,皆須牒除。但懸不結,義未盡理,與今少異。故下,斥之。現除懸不結者,以先有村,故現牒除。所除之處,即非衣界,既為村礙,無由預加,故懸不結。現結懸除者,由本無村,可容遍結,恐後村來,於中同護,故先牒除。 今解不然。既依界結,遍標內地,同有攝衣。不由村來,衣界便解;不由村在,衣界不遍。但村是男女所居,多生染謗,性與比丘行有譏,故制令除之。 今義中,初科,初明結法,不由村聚在無;但下,次明牒除,本為攝護通塞。了此二途,則古今自異。 故律中,初結衣界中有村,不言除村,村中置衣,後為緣礙,方始除村。此除別緣,不除村體。何以知然?多論前解無村不除,後遂解云:羯磨法爾,莫問有無,皆須除之。村在不得,村去攝衣。 次科。初引當。律本不制,除後緣礙者,因比丘寄衣村中,往會形露,懷慚故制。此下,准判。別緣即指染礙。何下,次引論轉證。彼有二解,即諸論師意見各異。如上所引,二師不同,即各據彼一解耳。但次師未善論意,與今不同。村在不得,以現除故;村去還攝,以懸結故。 問:本既無村,而雲除者,豈非無病有藥,何成羯磨?答:此攝衣界,在同住地。所言除者,除衣障礙,不除村體,故無男女,任意著衣,豈在院宇?本無不結,村來必須,豈非煩重?又若不除,便起疑念,謂結衣界,後村來入,衣則不失,故先結除。如前結界,具列二同,可即有說。文中須述,不妨前結。為成後同,衣界亦爾。為釋後除,可以類解。 釋疑中。初問。以前古師執此為例,故問決之。答中。初釋通在同住地。此明結依大界,必須相應。既除障礙,懸除於後,則是有病,作法理成。豈下,躡古彰過,有二:一、則煩重,二、乃起疑。如下,舉例結顯兩成。 問:有村結已,不得會衣,與本無村,何須著除?無村無結,村來障衣,與有結同,何須著除?答:為釋疑故。未結之前,院內界外,不免失衣,由諸界故。今既結竟,車樹界滅,疑謂村界,亦隨不生。為釋此疑,故二俱除。村有五義,如論故除:一、聚落界散亂不定,衣界是定故;二、為除誹謗故;三、為除斗諍故;四、為護梵行故;五、為除嫌疑,令清淨故。余界無情,故不須除。 次問,有二:初、有村障衣,結須牒除;無村通護,著除何益?此明無村不須牒也。二、問:無村不結之處,不曾牒除,村來亦障;比於有村結者,牒則無功。此顯有村亦不須除也。與猶比也。答中,初釋通院內、界外。內、外字倒,傳文誤也。未結,則院外自然樹、車各立,故有失衣;結已,則作法勢強,諸餘即滅,唯村自攝,故必須除。村下,次釋偏除所以。五義中,初是難護,余並招譏。村聚則移徙不常,衣界須分齊可准,故云定、不定也。四中,第四護己,餘三護他。上明村界須除。餘下,次簡余界不須,以樹、車等無情染故。 四、結遍不者。 四中,前列章雲約界通局,遍即是通,不即是局,詞異義同。 有人言:結不遍界,故文雲除村、村外界,既有所除,明知不遍矣。 古師初科,即前所計懸不結者。 十誦云:除聚落及聚落界,結取空地及住處,村及勢分,衣界不生故。善見云:村外界者,中人擲石以還是也。人即解云:十誦結時,現除懸結。以文雲結取空地者,即村外勢分也;及住處者,謂村體也。後村移出,更不須結。四分無預結文,故現除懸不結也。 次科。十誦四句,即彼羯磨中牒除文也。上二句同今四分,後二句彼部所加。村下,釋上二句。村即聚落,勢分即聚落界也。文既牒除,故界不生。仍引善見示上勢分,即十三步。人下,次出他解。彼謂十誦四句,上二句是現除,下二句是懸結(舊雲文脫,合雲懸不結者,非)。四分止有二句現除文,無下二句預結文,故云懸不結也。 今解不然,既除聚落,明有所除;結取空地者,僧坊外地;及住處者,謂僧坊也;此內攝衣,余是所除,故不遍也。 今解中,初文。初釋牒除。謂文中除聚,但是一向簡除,豈得所除之處復加結耶?結下,次釋加結。以界寬藍狹,方結攝衣故。藍外界限,名為空地;藍內僧坊,名為住處。則知彼文同今四分,那雲異耶? 僧祇中,舍衛一布薩界,有九僧坊不結衣界,隨方別攝。後祇桓比丘詣開眼林坐禪,或於彼宿,恐失衣故。佛令從祇桓及九精舍,同結不失衣法,令得安樂住。亦除聚落及聚落界。 次科。僧祇九精舍,彼云:佛告諸比丘:從今日祇桓至開眼林(以林標號)、東方精舍、西方精舍、東林精舍、西林精舍、王園精舍、受籌塔婆(以塔標號)、還林精舍,盡同作不失衣法。彼律亦但除聚,同今宗耳。 問:無村結時,既遍大界,可稱同住;有村不遍,應不得稱?答:衣界假於僧界,故稱本住。未必相可俱遍攝衣,或可遍界攝衣,村礙故隔,從本故通,從緣故局。有二釋文,如上通也。 問答中,初問。既牒同住,即須遍界,有村不遍,應除二同。答中,初引古解。即前懸不結師義,未必相可,言其不遍。可猶稱也。或下,次示今義。既稱同住,體必相可,據界本通,從緣不遍,故云局也。有下,指前十誦古今兩解。 問:結淨亦假僧界,義非自然,何不稱者?答:僧、衣兩攝,雖不相可,莫不用攝人、衣同處。若論淨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於本住。又若稱者,恐成相可,遍有內宿,不如不結。 次問:衣食兩界,能依義同,稱不稱別,故問分之。答中,初明衣界須稱。雖不相可者,約緣為言。若下,次明淨地不稱,有二釋:一、攝食障人,二、恐遍界有過。世人見此,便謂通結淨地,須除二同。然不知前牒二同,正彰通結,下除堂殿,別簡分齊,明非相可,豈得妄除?今此所通,自明本宗別結,不須稱耳。聞聲即用,曾不考尋,恐後妄傳,寄此點示。 若依僧祇,聚落、蘭若通結。後因舍衛失火,蘭若畏燒衣故,急奔赴城中,為人所訶,因制蘭若不通聚落。四分所結城外僧坊,若聚落內,是彼廢教,或是兩通。既除村界,明非廢也。 四、會異宗中。初引僧祇。聚蘭通結者,即前九精舍涉聚蘭故。蘭若畏燒衣者,謂蘭若比丘也。彼雲時舍衛城中失火,城中諸人運物出城,諸比丘多於城中寄衣,畏火燒故,急走向城。為人訶者,彼言諸不信佛者呵言我等火逼,出城避難,是沙門等向城而走,如蛾趣火,有何急事等。因制等者,彼雲佛言從今已去,不聽練若通結聚落,應練若處通結練若,聚落處通結聚落,乃至如前互結,得越毗尼罪。次引四分,會通兩部。初約相廢釋。城外僧坊者,律因比丘見蘭若好窟,聽結衣界故。羯磨除村,即通聚落,乃是僧祇廢教。或下,次約兩通釋。既制除簡,即不相通,正合彼宗,故非所廢。僧祇後結,亦制除村,如前可見。 文中,若先無村結,下至五分咸有斯意者,明結隨界滿,村緣故除,文極明委。 五、除結中,初科點文,示意可見。 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若本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衣界。若聚落小,後轉大者,隨村及處,皆非衣界。若村先大,結衣界已,後漸小者,隨有空地,儘是衣界。准此通前,約緣不遍;據法從本,說名為遍。 二中,初引文。前明無村,現結懸除。若本下,次明有村,現除懸結。復分三相:初、移村出界,二、展小為大,三、縮大為小。有無廣狹,隨緣不定,驗知除村但除緣礙耳。准下,次准決前義,皆有誠據。 後正加法中,文分為二:初標緣顯示,後依法結解。 初緣。言厭離者,即頭陀比丘厭於世間不樂想也。除駛流水者,由漂蕩鼓怒,會護是難。僧界雖攝,尚通梁濟;文乃無橋,義亦通許。 正加標緣中,頭陀翻抖藪。世間有二:一、器世間,二、有情世間。三界六道同歸苦果,知苦斷集,故云猒世等。駛,疾也。文不開橋樑,准前僧界,故云義通。(律中明開橋樑,注中不引,且雲無耳。) 就結文中,若本有村,現除懸結,依上五分,攝村下地,故不同古人懸不結也。古人云四分無文,結住及空,此非解也,所以如上。若本無村,現結懸除,准五分中,後村來入,不得安衣。 次依法結解,即前義門第四門也。結法中,初科,即釋羯磨結除兩句。初有村結法,村下之地,通為衣界,故云攝也。重舉古非,並如前示。次無村結法,指文可知。 故知僧坊、淨人、男女別院,並非衣界。非時入者,囑授同村,亦即食家、同宿、屏露,如是類知。若單士女,則非村攝,但是染情之障礙耳。故文雲村者,男女所居也。 次別示中,初文。淨人居處,並是所除。故非衣界、非時入聚、食家強坐、與女同宿、屏坐、露坐,此等諸戒,皆約村聚,並見九十。因明僧坊男女別院,通諸犯相,不獨障衣也。單士女者,謂無住處,或雖有處,村相不成,並歸染情兩礙。下引律文,證須居處,方為村攝。(舊雲單士女者,有男無女,有女無男者,非。)問:今僧坊中淨人居處,或單有男,或獨有女,為成村否?答:但使俗居,通歸村攝。若無村處,既是染情,必須男女,或單有女。若論獨男,則非礙攝。 善見云:若施不失衣,界內僧村中比丘不得者,此據緣相明攝,不言法通僧界也。 二中,善見施主施物局處,此即懸不結者所執之文,故引決之。緣相明攝,謂有村礙,故攝衣界,不攝村中,非謂結法有不遍也。 余有自然護衣義,文在戒本疏,就彼開之。 三中,以自然、衣界合在彼明,此論作法,故通指之。 文中結已榜示者,欲令後來不迷護衣也,僧祇中應榜示顯處,令後來比丘知說戒等。 釋榜示中。初示意。僧下,引證。彼制僧界,故云知說戒等,等取集僧護夏也。例今衣界,要知離護。 就解文中,標法為二。 初中。先解衣界,後解僧界者,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十誦中若舍大界,衣界隨舍者,以衣法假本,本失未亡而非正,則亂倫獲罪。又雲若舍衣界,大界不失者,去末存本,義之次第,為除疑故,又重釋也。 解法中,次科。初牒釋。倫即次也。十下,引示。前引頓舍。僧界所依是本,衣界能依為末。界雖頓失,亂其次序,違制犯吉。又下,後引漸舍。為下二句,顯示注意。准前篇首,已明次第,此中復注,故云重釋。若今行事,當依次解。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