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一

大宋餘杭郡沙門釋元照述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第二(從諸界結解篇,盡沙彌十數文) 大唐沙門釋道宣於終南山豐德寺撰 就正宗,初先以義求相從次第,然後依篇隨相解釋。 宗中八篇,一家生起,所以界法最居首者,由眾法所託,依界而生,故為正宗之依持,義須先顯。既識諸界,宜敦行猷,眾行元綱,勿高於戒,故諸受法,次二而生。受本既彰,隨相須立,濟時助道,緣資是要,故諸衣藥,次三而生。受隨相依,願行已具,理揚淨教,住持眾別,故諸說戒,次四而生。聞教攝修,托緣方詣,故諸居法,次五而生。同居久處,恐染瑕累,故諸舉法,次六而生。恣舉既清,夏功須賞,故諸施法,次七而生。上篇持行,據體䇿修,必有慢犯,義須清盪,故諸懺法,次八生焉。 正宗分相從次第中,初科。今師集法,安布篇次,簡異他本,故云一家。文列八段。自二已下,並有躡前生起之意。初敘第一。既下,敘第二。猷法,元大也。受下,敘第三。受隨下,敘第四。聞下,敘第五。同下,敘第六。舉法,即自恣也。恣下,敘第七。上下,敘第八。上篇總躡前七,通而相望。初篇為本,後七皆末。前七據持,後一約犯。又二、三與八是自行,余皆眾法。又三與七是資緣,余並正行。第五兩兼焉。 光師所撰僧尼位分,據律前後,不無其致。至於同法,還入本條,徒分設位,虛費紙墨。今但依篇,自開通塞。准律隨戒,五眾同科,舉相攝人,義無不盡。首題隨機,故可知矣。 次科。初、示古光師羯磨。前出僧法,後出尼法。律中戒本、犍度,並僧位在前,尼眾在後,故云據律。上是縱許,至下,斥奪。謂受、結、說、恣等,僧尼同法。僧中出已,自可指同;彼於尼法,又複列之,故云還入等。二、明今中。通謂兩眾同行,塞則彼此各局。准隨戒者,即律戒本,一一戒後,並列五眾犯之同別。彼則舉戒相以攝人,此則隨法位而列眾。仍舉首題,以彰從要。 諸界結解篇第二 諸界結解篇 篇目中如文,三種人中含七,故云諸界。結謂心業要緣,解即舍本期業。 此篇明界,界別眾多,隨位以攝。文列三種:人、衣、食也。據律前後,依緣顯相,今集法者,舉例次之。 釋標中,初科。初示總位。據下,次明例集。律前後者,人、衣二界出前布薩犍度,食界出後藥犍度。舉例次者,同是界故,例即類也。 先明攝僧者。良由法假人弘,弘之有本,若非限約,何知和別?故前結界,用通僧體,於此別住,必奉六和。和相顯者,勿過三業,所以因之,令無別眾。人既同依,眾法斯辨。資濟開通,理有成務,外衣內藥,形別有須。故次攝僧,兩緣隨立,各題教意,在文易顯。 次科,初別敘。人界即明立界,顯彰和別。眾法之本,理必居先。僧體即和合也。人下,次合敘。衣食二界,先法後事,故二在後。又外資常用,內藥有時,故先衣後食。各下二句,即點注文。 就初中,約義以分總別,又二。 初總敘致,四門料簡:一、制結意,二、列數釋名,三、位分大小,四、結解差別。 攝僧界總義四門第四結解差別,但是懸科別釋,無別有文,故後釋結解竟。結云:此即初義第四門,小界中亦然。准知此科通該諸界,以一一界皆有結解,即是差別也。 言制意者,夫羯磨說戒,正法住持,由僧弘演,方能遠被,義須通遵,理無限隔。但以事雜據緣,界約通濫,縱有同和,影赴難克,徒損正業,不被前緣。上聖知機,開隨境局,作法分域,一開已後,凡有作業,非界不成。故制崇和,益在斯矣。先開後制,意可見也。 制意中,初敘僧法同遵。但下,二、明因機制教,又二。初明機生。眾中事起,緣來不一,故云事雜。閻浮洲境,統為自然,故界通濫。以界廣故,影赴難克;以奔馳故,損廢正業。以身應事,如影赴形,故云影赴。上下,次明立教。望前自然,本制通集,故局結名開;望後作業,必須依界,故還復成制。 二、釋名列數 初名者,明了論疏解云:本音四摩,此正翻雲別住是也。諸本雲布薩界及戒場者,非正本音。所以名別住者,謂此住作法,與余住不相通,各不取欲,故得名也。 釋名中,初科。初引教翻名。正翻別住,義如後釋。下出二名,遍見諸律,故通指之,但云諸本。布薩界則局就本緣為號,戒場則通收眾行為名,並非正翻,故特標簡。所以下,示義。則知此名通該場小。 今從律本,但云界者,加法約處,除彼局此,故曰界也。故文雲界者,白二羯磨唱制限者是也。 次科示名所出,義同上解;下引律證,即五現中文。 就列數為二:若論自然,約界四種不同,定量六種差異,如上緣中已說。今宗是作法,略說為三:隨位離之,則成七界,如上相攝門中已說。 列數中,初旁出自然,故指如上;今下,正明作法,三大三小,戒場為七,指上相攝,即懸義中。 三、定量大小者。 三、位分大小。 初三大界。若小隨機,大者須制。四分云:大界廣遠,僧坊極多,及至說戒,同集一處。應十五日說者,十四日先往,不得受欲,以明相故。准此為言,應強百里。 大界示量中,初科。初以義定。四下,次准文決。隔日方到,百里有強。故下,取諸文三由旬量,則百二十里也。欲不隔明,如上已示。 五分明文云:時有結無邊界者,佛制極遠,應三由旬。由旬乃是中梵量名,正音逾繕那,此無正翻,乃是輪王巡狩一停之舍也。猶此古亭,豈局裡數?大分為言四十里也,相傳為定。僧祇善見,量同五分,過者不成。明了論中,三由旬者,隅角量取也。 次科為二。初、示極量。五分因濫,故制齊限。躡釋由旬,以定里數。輪王停舍,與此間古亭,即今之館驛也。智論,由旬有三品:上品八十里,中品六十里,下品四十里。若據俱舍,止十六里。准教酌中,故云大分。僧祇、善見,同三由旬,如鈔所引。過不成者,此示制也。明了下,二、明量法。隅角量者,為取四圓。若四方量,則四隅有餘故。 十誦云:我聽一布薩,和合故結界也。若一?盧乃至十?盧,若山上僧坊結界,山下十?盧亦得安居;山下僧坊結界,山上安居亦爾。多論縱廣同十?盧舍,必使此中布薩羯磨時不生疑心,設有河水大道亦得合結,但定岸相然後結也。尼結大界極遠一?盧,以恐遠險易陵辱也。 三中,十誦、多論並雲十?盧。彼宗一?盧有二里,止齊二十里(舊以雜藏五里釋者,誤也)。下約山寺上下互明,但在十?盧內,同一法界,故並得安居。恐疑高下不相攝,故特此決之(舊約山嵓上下不相礙釋,甚非文意)。問:此前太狹,何以引之?答:或彰部異,或證宜狹,或顯諸部皆立分齊,不可通漫。或有別意,學者更裁。多論三段:初、示量同前,必使不生疑者,此示不廣之意;二、明得合河道;三、明僧尼不同,尼界極齊二里,已外不得。鈔云:必有難緣,可用僧祇三由旬內(以界寬廣,於中安居,容可避難)。 問:界中有村河,得合結不? 問中,如上多論已明得結,欲引諸文,故重發問。 答:四分雲不得隔駛流水,此明制也;除常有橋、船、梁,此明開也。如上多雲但定岸相,僧祇中但洲五處標結,甚明文也。 初答中。四分,駛即急疾,梁亦是橋,小大分之。僧祇但洲水中孤絕者,彼明五標,兩在水中,三在陸地,如戒場中具引。 言村得不者。四分明文,除村、村外,攝衣有文。明知攝僧,不簡村也。五分:白衣新作堂舍,為得吉利故,或非人所惱故,佛聽諸比丘於中布薩、說戒。准此,知界攝也。多論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結者,以界威力故,諸惡不得便,善神所護。為檀越故,通結聚落也。准此以言,良由僧德所動,作業圓成,善根所熏,界神護衛,不可輕也。 次答,有三:初准四分,攝衣羯磨,由村在界,故須牒除;次准五分,俗舍既許布薩,理必結界;後據多論,即明通攝所以。諸惡,即魔邪變怪等事。准此下,疏家顯示神護之意。 五百問云:界內病比丘,不能僧中求結一屋者,僧應先解大界,與結別界,還結大界。不持衣者,不得入中。亦除佛地,由佛僧位殊,不相攝故。中國佛院,列異僧表,故有佛地、塔地、僧地,限域各別。此方未行,何得混雜?義須限約。 三、別界中。初科論文。前示緣開,仍教結法。次明護衣,且據作法攝衣為言。若據自然,則通彼此。三、簡佛地。由下,疏家伸意。西土三寶地別,仍斥此方混濫,表即外也。 又如明了論:圍輪別住者,先結三、四小別住訖,周匝安相,四邊開路,即名蘭若地;此外結大別住圍之,如鐵圍山,繞四天下。准此誠文,一大界內,隨結五、三,皆得成也。 次科。初引論。圍輪別住,即下所引十七之一。蘭若翻為空處,即中隔自然。下舉喻顯,即彰名義。鐵圍,應法師云:梵言柘迦羅,此雲輪山,故曰圍輪。准下,決判,可解。 二、戒場量者。善見云: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此據極小為言,二十齣罪,兼所為者,故局此耳。彼論又云:場內不得安僧住處,有慚比丘須折卻,唯置佛殿。 戒場中,初明小量。且據一眾,行事備足,故不聽減;若兼二眾,須容四十一人。彼下,次示廣量。既制僧住,顯知非狹。 三種小界,其量不定,隨集多少,依坐而結。受戒極小,下至十人,說戒四人,自恣五人,余更足數,任時而約。不開身外,恐有訶人,又不同前,以是久固,此但別濟一時作業。 三小中,初示量;又下,對簡,比前二界,相反可知。 余如後解。 就攝僧界,文又分三:初為自然勞倦,眾取濟機,開立大界;界限制約,事雜煩多,又開戒場;上二常途,難濟非務,故開小界。各如文次,當自分別。 二、別釋總標中。各據本緣,敘三次第。界限制約,制必集故;事雜煩多,眾數起故;非務,即目難緣,非常有故。下文既廣,故略指之。 就初大界,文又三種,即本二同,餘二隨結,其義如位。 大界標中,對注可見。 就初又二,即結、解也。 就初結中,以是眾同之本,作業之基,生善滅惡之良緣,住法依僧之淨地。其緣具也,得成遂於前言;其相乖也,必顛覆於後轍。有人立義,薄列四門,叢雜交加,難曉成敗。得在浮沉,失在現行,故直敘通,披文獲事。且位十門:一、相是非,二、形體狀,三、豎標域,四、唱方隅,五、集僧法,六、不受欲,七、加法消文,八、法有無,九、顯失不,十、結不成。 初本二同結法中,初科為二。初敘界功。前四句:初句示攝僧,次句彰成法,第三句明辨事,第四句顯勝處。住法、依僧,即二同也。次四句明成壞。前言即初結之法,後轍謂向後行事。有人下,二、明緣相。初敘古薄略。其文已亡,不知所立。列門既少,事無條緒,故云叢雜也。隱顯互見,故云得在浮沉。行事難明,故云失在現行。故下,顯今委備。搜文獲事,謂撿尋諸教,得所合行之事。十門中,初、二是處,三、四即事,五、六是人,自余並法。 初定相者,意在依標識體,了知同別。 善見八種:一、山相者,大如須彌,小如象大。若作標畔,豈直指山?此還不識分齊。據理、約邊、約峰,指別處所,使有尺寸,如明了論說。二、石相者,大如牛許,小者三十秤。漫石不得,應別安石作。准此據山,理有通別也。三、林相者,草竹體空,不堅實故。極小四樹連接,亦須依邊,不可通指。四、樹相者,枯朽不任。極小高八寸,形如針大,無自生者,新種亦得。五、路相者,窮途不得通於車步,短齊三四村者,亦任作。六、蟻封相者,極小高八寸者得。七、江相者,好王治化,五日一雨,不以為相;四月不雨,常流不斷者,亦得作。八、水相者,謂自然池,若入田水,不以為相。 初門。善見:山相但是總體,義須別指峰、巒、岩、巁以為分齊。如了論者,即下所引一丈五尺,別安石等。二中,漫石,謂無稜角者。准下,決前山相,不可漫指。三、四兩相,並前簡不堪,後顯體量。四、樹已上為林,獨株為樹。五中,窮途不得,謂極底路。人絕草生,失本相故,任字平呼。六中,螻蟻運土成聚,謂之蟻封。七中,好王正法治世,雨不失時,莫測水之深淺,故不可用。八、除田水,以不常故。然此二相,於事難顯。或約堤岸,或取涯畔,或立別標。從總為名,但云江等。 四分列相,則十餘種。如空處、露地、草?、釘杙,皆非久固,不可依承;一時規域,作業便解,得准律文;若久住處,擬後追訪,可通律、論,兩有兼濟。 四分十餘,委如鈔記。且舉四種,以明非固。更有荊棘、汪水、糞聚等,皆非久固之物。一下,約義通之。如空、露等,止可暫用,故云得准律也。然律列樹林、山岩等,與論大同,故云可通律、論。即如論中,小樹、蟻封,豈是久固?草、竹、窮途等,何妨暫時?今以意定。若論暫用,諸物皆通;若取久永,必須別選。 二界形者,隨方斜角,並悉得成。 故善見五相:一、方,二、圓,三、鼓形,四、半月,五、三角。 第二界形善見,鼓與半月以物象之。 明了論中,其形十七,皆謂曲、直、重、沓等。略顯五、三,以為神解之路。一、長圓別住,地形細長,兩頭圓也。逐此地相一丈五尺,別立石已,周匝如此。依石唱之,先結布薩界,後結不失衣等。二、四角別住,三、水波,四、山,五、岩,六、半月,七、自性,八、圍輪,九、二繩,十、四廂等。皆約其物體,即標列名。豈唯十七,隨相無量,知名便罷。余如彼論。 了論長圓,或一丈,或五尺,趣舉遠近,以彰立相。言水波者,標相屈曲,狀如波焉。自性即蘭若空處。二繩謂兩處繩圍,中間連續。四廂即四向有屋,中有空庭,且列十種,余即一門。方土、比丘尼、優波塞、垣牆、滿圓、顛狂,並如鈔記具解。皆下,疏家總示,結略指廣。 三、豎標域者。結界之本,在此一門;得在妙者,諸緣並具,漫有所指,鮮入法儀。 三、豎標中,初科。斯乃結法,正陳本意。乖此,則心無所緣,法無所被,故知為要。 若欲豎者,前識三量:一者界標,即唱者之所據;二者界相,即羯磨之所牒;三者界體,即作法之依地。或標即體,相在標外;或標異體,相在標內。若論其相,必在體外,引此附事,何有不成?欲知和別、夏限、衣藥,但曉此三,便有界也。不識標體,虛指山林,或約城邑,不緣其事,得其語矣,奈無義何? 示量中,初科。前分三量:初、是周回標物;二、謂四圍外表,羯磨牒雲四方相內是也;三、即所圍內地。循外為相,則標下即體;就裡為相,則標與體異。標體容有異同,體相必不相離,故云相必體外也。引下,次示成否在於明暗。 今豎其標:若在聚落,多依牆域,隨約內外,並成處所;若在空野,多依林泉,隨約標樹,終識尺寸,並為相也。若有戒場,先豎三相,周圍各別,互不相接,無則一重,任時遠近。 豎法中,初文。前明標相,聚、蘭兩別,莫不皆取分齊分明。若下,次明戒場有無,立相多少。有場三相,如後自明。 問:二界不接,中間一標,得兩相不? 有人云:一肘已上,大者得成。如明了論疏:一山一石,東西各結。又如十誦有問者言:得並結不?佛答周匝說為內外相者是也。 問答中,古解局量,不許減小,仍引了論山石東西,證知標廣;下引十誦周匝分相,驗須相遠。 今解:此文不許接者,恐兩界相通,但得有隔,何論大小?如前二繩,繩即體也,可以情通;雲山石者,亦恐相涉耳,須得意也。 今解中,初通十誦;如下,次釋了論。彼尚用繩為標,則知山石未必須大。 四唱方相。 律使舊住者唱,諳練方隅,有所分次。雖是舊住,未了前緣,不妨新客深閒內外。依標而唱,義當舊者,律制堪能,豈局客主?並識標體及相,三種通別。 第四,唱相簡人中。初通律意。雖下,次約義決。當猶同也。律文凡作羯磨,皆雲眾中堪能者作,故可取證。並下,示堪能之相。標即體為通,標異體即別。 五分中,使一比丘唱四方界相,又唱除內地,為安戒場,故須除也。今時結者,內外兩相,前後別唱,所除之外,相是空地,事最顯也,至文更述。 次唱法中,初引文示。除內地者,但唱外相,相中牒除內地,即不唱內相也。今下,示今法但唱兩相,不須牒除。至文述者,即戒場中。 五、集僧相。 五百問云:不得夜結,結亦應成,恐非不顯。又云:欲結時,四角標頭,安人立望,不使人入,入則不成,當先結戒場等。亦以人雜是非,不可通練,非數何損?是數可遮耳。 五、明集僧引誡中。初引論有三。前定時節。恐非不顯者,謂別眾不足,暗處難知,必燈燭分明,理應無損。又下,次明撿察。恐入自然當下,三、明先後。亦下,疏家顯上時節撿察之意。非數等者,謂不得滿者,不集無損;得滿之人,別則成遮。 若六種自然相中結者,標狹相寬,儘自然集。故僧祇:七樹之外,異眾不犯。可以准收。若標寬相狹者,盡標集之。 次明集中,初文有二:標狹則相在標外,須出標集;標寬則相在標內,須出相集。 有人言:但儘自然亦得,以相外標內,是無法地,未是法被,何勞遠集? 次科,古謂標寬相狹,未結在自然外,不妨作法;結已雖同法界,結法已成,故不須集。 今解云:雖在自然之外,非別所收,然作法文中,通牒標內,擬成二同。唱時、結時,別眾在內,律無所開,何得非別?界為法本,義必深防,既無正文,亦須比用。故僧祇避難界云:三由旬內,彼有比丘,若呼來,若出界去,然後結之。無問相之內外,有尼界者不妨;必有僧界,內有比丘,但不出界,亦不須喚。此則明文召集,不可人語有依也。 三中。初以義通。唱相所圍,結法所牒,明非異處,故判成別。界下,次引比例。眾法所依,故為法本。僧祇難界三由旬集,豈非據標?尼界兩不相礙,僧界義須隔出。此下,准判,所謂依法不依人也。 六、不得受欲者,有三義。 一、結界,眾同之本,理須通和;余法,眾同之末,並依後起,故不開欲也。 六、明欲法初義,明其制急。 二者,自然本弱,僧事不行,不開一結。用通僧界,諸務不立,故此白二,乃是前開。欲是末緣,必憑僧起;界是作法,強故攝之。 二中,初敘僧法不許自然。唯一結界,事須開耳。首冠諸務,故云前開。欲下,次明欲法必須法地。僧本欲末,從本故勝。 三者,結界本興,為存限域,依正兩報,附此而知。若開欲結,終非委練。故十誦云:作羯磨人死,余不知相者,應舍更結。非欲之致,可見意矣。 三中。初正明。為知界相,此義最長。常途即以處為依報,人為正報。今雲兩報,即攝三界:依報則攝食、攝衣,知其持犯;正報則攝僧、作業,知其和別。故云附此而知。故下,引證,文據明矣。 七、加法消文,就分為二:初標,後釋。 初中,結。初大界者,標也。大界有三,人、法在前,故云初也。 七中,釋標可解。 就釋分五,謂緣、開、制、相、結也。 僧會疲極者,緣也。律緣說戒,初依自然,隨身立界,終成混亂。若論說聽,須總一集,致百千眾一時奔赴,竟不定處,徒費時功,如上教興也。 文中,初緣。初依自然,即始制統通;隨身立界,即次分六相。初不定處,聽作戒堂,後復移易,故云竟不定也。指上教興,即前制意。 文雲聽隨住結者,以自然通漫,未是相收,隨所住處,立相加結,有大利益:一則審知說處,二則分於限域,三則身心不疲,四則不廢正業。略有弘義,理故開之。 開中,初敘教意;下列四益,並翻自然;弘即訓大,通收上四。 文中盡集不受欲者,上雖開結,欲是別緣,恐同法界,故又制也。 制中,開已複製,故云又也。 是中舊住下,第四相也,初文後義。 相中分文,從是中至隨有稱之,是文;應須下,是義。 初中,律本但令唱相,及論臨機,附事不合。 釋文中點律通漫,而無唱之法式,故云附事不合。 自義設下,准文行事。此一作業,最是群宗,故須鋪列,使可觀採。解界後法,准此依用。 義設中,初科。初示文意。諸法之本,故曰群宗。解下,次指余法。解界後者,即余大界及戒場等,並同此也。 若欲結者,還引十緣,次第至八,方可加唱。疏者,疏也,疏決疑壅。必不曉者,披文見意,未勞煩隱,虛喪累世。恐不委觀,更重張之:一、量結界,標體相也;二、量集處,唯在自然;三、量召法,鳴槌諸相;四、明僧集,約標約界,唯四人僧;五、明和合,集者非別;六、明簡練,須曉非數;七、明欲法,非是所行;八、須標相,引文告令。 次科排緣中,初敘重意。仍解疏義,以顯須明。前雖總示,猶慮未曉,故云恐不委觀。一下,次正列緣。四、集僧中,界狹約標,標狹約界,余並如前。 四分唱人無名,十誦五分列者,為欲舉名,牒所唱相。此不稱者,恐濫為別。亦有牒名,義亦通得,莫非成僧,故後雲結大界也。名是緣耳,唱相不得,羯磨文中牒故。如五百問云:五僧者,以唱相者在四人外,今不稱名,即為僧故,四人亦得耳。 唱法中,初文為三:初明諸部不同,各出所計。亦下,次顯通意。謂羯磨詞中,前縱牒名,後正結界,所為自別,牒亦不妨。名下,三、彰濫所以。謂唱相若稱,羯磨必牒;若止四人行事,恐謂所牒非數,能秉非僧,故云濫別。五百問論、十誦同宗,制必五人,正防此濫。今但不稱,法中不牒,永無疑濫,故云四人亦得。 注云屈曲隨稱者,以不委分齊,通約山水,從門直過,內外起非,終乖作業,徒設處所。廣如鈔顯,至時引之,委示後悟。 次科。通約山水,謂漫指標物。從門直過,謂不隨屈曲。如寺正門兩邊牆闊,門䦘半中。外唱直過,則䦘外有界,容有不集別眾之非;內唱直過,則䦘內非界,容有失欲破夏離衣之過,故云內外起非。事鈔雖詳,大略盡此。 唱相三遍,律無定約,論知制限,一遍足明。但僧中行事乞唱,都是先緣,僧別乃殊,三遍無爽。 三中,三一既無明據,故准乞法例之,僧別雖異,先緣是同,意令審悉,知界分齊。 五、明加結緣。正文二。 初顯何人秉法,四位分之,二約位定人,二約法定用。 五、加結法,初緣能秉中,初科。約位定人,謂夏次上下;約法定用,即學解優劣。 若上座者,如五分說,即上無人。母論約夏,局就德顯,不可依也。故十誦云:上座一人,補如來也。必有所壞,次座亦得。如身子、法輪、大將,時亦預說。上二不堪誦律,次三非謂誦文,必兼識義也。若不誦者,雖不連字累紙,而曉達成敗,故文雲堪能作也。不誦文本,尚簡有能,何況謹誦,不簡通塞? 次科。初釋上座。五分十誦,文通老少,是今所取。母論局者,彼云:從無夏至九夏是下座,十夏至十九名中座,二十至四十九名上座。十誦中,上座眾首,替補佛處。末世庸鄙,安可濫當?必下,釋次座。有所壞者,謂前上座神昏德缺,不堪任故。智論說:舍利弗是第二轉法輪大將,或時替佛說法說戒。彌勒下生經云:大智舍利弗,能隨佛轉法輪。佛,法之大將。身子,華言以母。身軀好,子從母號,故云身子。上下,釋誦律。上二不堪,句絕。若下,釋不誦律。下准選能,決上誦文,必兼解義。位雖四別,解能必同。通塞即是明昧。 若據余律,上座說戒、持律、羯磨者,以上座昏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有同佛世。四分總列,並據有能,應預未閒,亦通學悔。 三中。初示余律,即是五分。持律羯磨,還簡堪能;上座說戒,則通昏杇。如來在世,親臨說戒,今推眾首,事有同焉。次明本宗總列,即前四位。應預未閒,謂得滿者,非堪能故。學悔秉法,如上已明。 九、問:集緣十答云:結大界羯磨,以界含大小,聲教須分,不可混也。此一既爾,余例取通。 問答二緣,通問別答,余皆例爾。 二、正加中,又須詳解。由識此義,如鏡鑒形。前曉集法,達九等之參差;次顯緣非,了眾相之成敗;後解聖教,照文義之通塞。斯之三鏡,總羯磨之宏綱。必曉此蹤,則後文無所復用。不能頓略,示有所須,故詮敘耳,讀須見意也。 正加中,初文又二:初略示;前下,次廣明。初二句躡前集法。羯磨九品,階降不同,故云九等(舊雲始稱量,終第九者,非)。次二句躡上緣成。緣非,即十緣七非。後二句即敘當文。文義通塞,如下自明。斯下,通結。必解此三,綱紀在手,則何用後文?但行事所須,不可頓略,故復敘之。至論秉御大綱,已盡此矣。誡令見意,其意如此。 就分為二:初依文相,解羯磨本;後重列諸門,釋其疑妨。 就前又二:初、單白者,牒事告也。既非輕約,義須詳述,故又羯磨和決方定。 初白分五。 一、大德僧聽者,恐妄緣事,無情同秉,故初總告誡耳識也。 二、此住處下,牒緣告眾,擬成本業也。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法事契會,謂時到也;詳集同舉,謂忍聽也。今約心和,勸聽可也;前約身和,勸聽聞也。兩聲別召,事義亦乖;不解兩緣,名非數也。 初解文相單白。第三句,初通釋法事。契會等者,謂能所相應,稱可眾心故。今下,別點聽字。平去兩音,前後須別。 四、僧今於此相內結下,單牒根本,勸僧同決,不可遲疑也。 第四句,初科可解。 前第二句,緣本雙陳者,住處比丘,緣也;唱大界相,本也;及至第四,緣是傍疏,本是親正,故直舉示,決通和相也。 二中,躡前第二,對辨雙單。緣謂先敘因由,本即正陳所為。前是告眾,義必雙標;後決成和,文須單舉。 列二同者,結界所為,非正結事,當時為說戒故,便結此界。因牒入法律本多,然戒相併是,不可怪也。 三中。初示意。結界本出布薩犍度,因集說戒,奔馳疲頓,故聽別結,即以二同牒入羯磨。如下文雲不著亦得,明非羯磨所被正緣。律下,舉例。律本羯磨,多用緣起牒入法中,如冶、諫等,故曰多然。又諸戒相,並用前緣牒入戒本,如盜、殺等,舉之可知,故云並是。 五、白如是者,事已達僧,更無餘慮,故結上務,知作業也。 第五句如是二字,指示之辭,謂所白事如是而已,即結上也。 就後羯磨,又分為三:初、從大德僧聽下,至誰諸長老忍,明作業將決,情事須和,還牒白中第二、緣本,雙牒以告情也;二、今僧於此相內下,至不忍者說,還牒白中第四、單本,重告大眾,勸僧和決,語默表情,不可久也;三、僧已忍下,眾情陳露,默顯通和,故牒本情,持之在事也。 次釋羯磨。初解為三段:初、陳情告眾,二、審眾可否,三、顯眾已和。言情事者,情謂能秉之心,事即所被之事。所被自分情、非情別,今望能秉一切羯磨,並須心和,通為情事。語默表情者,語則表別,默則表和,即文雲忍者默然,不忍者說,說即語也。眾情下二句,釋僧已忍。至竟字前,審說默。眾既無說,即顯情和,故為成相。故下一句,釋僧忍默然。故持下一句,釋是事如是持。持謂同心秉行,非輕爾也。 有人解云:羯磨為二:從初至結大界竟,明前白委告,緣本具彰,今重舉陳,顯成業處,還牒前白勸僧和默;二、僧忍默然下,結前兩告,業成後語。就前體中,又分為四:初、大德僧聽!告眾靜緣;二、此住處下,至同說戒,牒二雙告;三、誰諸長老忍僧於此四方相內下,勸僧同和,共成作業,必所不忍,亦須陳說;四、僧已忍下,既已久默,事決可知。故單牒本,成前默相。 次師中,初粗分為二:前體,後結。躡前白法,對顯羯磨。白是委告,且使眾知;羯磨勸和,正顯成業。結前兩告,總收白羯磨也;業成後語,即結詞也。就下,次於初段復分四別,牒二雙告,即緣本也。 有人解為三:從初至誰不忍者說,總牒緣本,勸僧通和。語默之間,足顯同別。故白四法,約說制三,可以例知。二、僧已忍下,至結竟字,牒前忍默,表業成就。作法至此,是竟處也。豈至三說,即是作竟?召令忍默,不忍便說,尋聲即說,安有法成?故至竟字,結前默相,此義定矣。三、僧忍默然下,不異前解。 後師中,由前二師並將僧已忍下為結成文,則知皆以說字為法竟處。今此分三:初、至說字止,顯同別,仍舉白四、三說,例知非竟;二、指定成處,仍責前解未為盡理;三、同次師,故略指耳。 上三消判,各有指南,後釋附文,可依行也。 結斷中,上二句通示三釋,下二句別取後解。各有指南,言其所示皆有理也。昔黃帝與蚩尤戰,蚩尤作大霧,迷其四方。黃帝作指南車,一指於南,則余方可辨,遂擒蚩尤而即帝位(出崔豹古今注)。言附文者,示可取之意。謂約義分節,文相甚親,比前二師,則為優矣。 就此分五:一、有無,二、通塞,三、增減,四、成敗,五、釋疑初。 有無者 次列諸門:初門有無,但明白法;第二一句,有則五句,無則四句。若白四、中白,並是五句,唯單白及白二白,或四或五句,故須明之。 白中文五。第二句者,牒時有顯晦。有則牒緣、牒本,無則略之,連唱第三。若僧時到,至第四句,方牒其二,總告結白。故律文中,並牒緣本故。若有緣起,如前結界,須比丘唱。若有乞辭、諸受懺等,第二句中,並牒緣本,故具五句。若諸差人無因緣者,但有四句,如前述也。 白文中,初示文相。顯晦即是有無。若五句白,則第四句單牒根本;若四句白,則雙牒緣本。故云牒二總告等,仍指律文諸白證之。若有下,次出所以。如前述者,即指當科無則略之等文。 羯磨文中,無可為論。 次羯磨中,一切羯磨定具五句,故無可論。 二、辯通塞者,文義為二。 次明通塞。通謂白與羯磨,前後綱要,文義咸同;塞謂兩間緣本,隨事各異,故文別義同。 如單白中第一、第三、第五,此之三句,文義通一百三十四白也。依文謹誦,何有虧盈? 白中,初科虧盈,即加減也。 第二、第四,此之二句,文局一事,義通諸務,試為舉之。 次科標舉中,文局一事,謂結、說、受各不相同;義通諸務,謂緣、本、雙、單,諸白無異。 如結界雲舊住比丘,謂初緣也;牒方相者,謂事本也。說戒白雲今僧十五日,亦是緣也;布薩說戒,亦事本也。受戒白雲某甲從和尚乃至清淨衣缽具足等,並緣也;今從僧乞戒,即事本也。如是例通,緣本是一,自可知也。 第二句中,略舉三法,余自例知。然據單白,緣本可分。若羯磨前白,則緣本不同。如結界白,比丘為緣,牒相為本;及至羯磨,人相併緣,結界是本。受白亦爾,從和尚等為緣,乞戒為本;若論羯磨,從乞皆緣,僧受為本。隨義栽取,不可一例。 至第四句中,單牒根本,略去前緣,縱有雙者,結翻非淨。何以括耶?故結界白雲於此相內結大界,豈非本所為事也?說戒第四雲和合說戒,亦是本也。受戒第四雲僧與某甲受具,亦是本也。本義是通,受、說文異。 第四句中,初總示,據義唯單;或有雙者,結集翻傳,治文不淨。何下,次別列後二句,結示通局。 極知費辭意,取解了達,則後不看文覽事便作,可謂稱量羯磨,其致在於此乎? 結誥中,初二句示意;達下,彰益,仍舉律制稱量羯磨,意在明解,如前已釋。 羯磨之辭,亦同斯舉。大德僧聽!誰諸長老忍僧忍者默然,不忍者便說。僧已忍作某竟。此字已前,文義皆通。中牒緣本,義通文局。僧忍默下,文義亦通,通據白二、白四兩羯磨也。 羯磨中,初科。前後俱通,共有五句,中牒緣本,即三中間通;據下,簡去單白,但通二法耳。 俱通易解,莫非謹誦;文局義通,更牒一兩。 別明中,初文。上二句指綱要,下二句標緣本。更牒一兩,即下所舉結界受戒,對前單白,故云更也。 比見誦者,受法煩拏,頭踵回互,例失求和尚,此猶未見疏也。若見,不致此辭。故作法時,十人通練,片有差殊,即須訶說,豈唯戒師獨秉斯教?有非不識,作業不成,相似比丘,滿洲信矣。 次科,初敘過,有三:煩拏,即調弄音聲過;拏,謂牽引令長也。頭踵回互,即前後顛倒過;踵,即足跟例失。求和尚詞句脫失過,謂受法中多不牒某甲從和尚求受具足戒,直雲今從僧等也。此下,斥非,又二:初責其不學;故下,示其成否。十師通練則成,有一不識則否。無戒滿洲,文出大集。形服濫道,故曰相似。 何謂義耶?羯磨法中,誰諸長老忍前緣本,雙牒長老忍僧已後,單牒根本勸僧和忍,此義通也。 三中,初科。長老忍前,即第二句;後單牒本,即第四句;僧已忍下,再單牒本。諸法皆爾,故云義通。 約文結界,此住處比丘為緣,僧今結界為本,誰諸長老忍僧今結界?下直明結相竟,不牒於舊住,此略說緣也。結界既爾,白二同然。 次科白二中,前舉結法,後二句例通。 受戒亦然。誰諸長老忍前還誦白中,第二緣本雙牒,長老忍後單牒。本云:僧今與某甲受戒者默然,不忍者說。此一既爾,白四例然。 白四中,分文同上,且舉受法,余準例之。 據此模軌,豈有浮亂?然時有煩略者,但翻譯治文不淨,故失剪耳。 四中,初指前可准;然下,決通乖異。言煩略者,謂有羯磨第二句單牒本者,如淨地之類;或第四句雙牒緣本,如分亡物付分羯磨是也。理不當然,過在翻人耳。 三、增減者。 三、明增減,綱須揩准,緣則不定,但不乖義,增減皆通。 有人誦語,一準羯磨,以律本雲當隨文句,勿令增減等。 引古中,彼滯文相,一概不許。 今解:當依義理,不可從人。據前通局門中,文義俱通者,增減不得;若少一字,所言無詣也。文局義通中,莫不牒其緣本,隨時立法,多增少略,俱順和法。何以知乎?如結大界,即列二同,戒場、小界,攝僧義一,豈得二別?何得不列也?准此,增著亦得,如五分結場增文,同一布薩等;減卻二同亦得,如諸界等。結大界字,此不可略,正是業本。如是例知。 明今中。初指斥。當依義者,取中當故。不從人者,涉偏情故。據下,正明,又二。初示綱定。言無詣者,乖理趣也。文下,次明緣不定。初敘通所以。何下,舉事釋成。且取結界以示可否。初明可增減二同之語。場小不列,加之不妨,故引五分以為明准。大界具列,減亦無害,反如場小,文皆不列,故云如諸界等。結大下,次明不可減。未句指例,令通余法。 四、成壞門者。 四、明成壞,綱則順成違壞,緣則違通成壞。 如前文通,不可改動,事義相纏,增損俱敗,故文雲勿令違法也。 綱中,纏猶續也,下引律文,即古所執,彼則通證綱緣,今唯別證綱耳。 余文局中,以事條是別,標舉應機,梵本唐辭,翻傳單復,隨其意義,尚寫經中,如翻三衣為臥具、敷具,略得其相,失其本體等,故隨其事,得應法緣,雖少增減,不失事義,皆得成也。 緣中,初科。初標事別。梵下,次示理通。且舉三衣以明差互,猶為正經,則驗緣中改作無過。經中即指戒本。若作離衣、六年羯磨,或梵或華,隨牒通得。又如說戒、布薩,互牒皆成。故下,結示通成。但取應事,不局文言。 故諸部羯磨,文義通者,並無異辭;文局義通,部別乖各,意可見也。如此開張,舉例自委。 次科,諸部羯磨,綱同緣別,可驗牒緣,隨機不局。 五、釋疑門 問:羯磨文中,前後並雲僧聽僧忍,中間何以言長老忍者?答:事達在僧,成不在別。別須語默,僧唯六和,假用未彰,還從別舉,故曰也。或有文雲大德忍者,終問別人,隨時稱謂也。 五、釋疑。初問。僧是告眾,長老囑別,故問通之。答中,初正答。法雖僧秉,有一不和,則不成就,故云成否在別也。或下,次會異。 問:如欲辭稱事不成,結界稱事雲說戒者,故知余法若作不成?答:與欲前總說,事則局故。今結大界者,後稱事故,不似欲中與羯磨欲,故律雲僧今結界,同一住處說等。 次問中,引前欲法。例難結界不當稱事,既局說戒,不通餘事。答中,初敘欲法。在前總赴一切僧事,故云前總。今下,次明結法。結後方稱,與欲全異。緣因說戒,故牒二同;據本結法,實通一切。 所以列二同者?答:凡結界意,人、法須一,故文云:同一住處,攝人依處;同一說戒,攝人依法也。 三中,初科問答,即顯二同,舉處舉法,用攝人和。 問:何故但云同說戒,不雲同羯磨者? 次科問中,和法有二,不當偏牒。 答:未有說戒,不有羯磨,但舉說戒,即義通也。 答中,初解,意明說戒必兼羯磨,舉一含二,不須重舉。 又有解云:同一住處,三業是依,無別眾也;同一說戒,命、行、見具,無乖法也;表六和具,顯本結也。羯磨別緣,通為不一;說戒所及,僧別同持。為成本和,故云說戒。 次解中。初分二同,各攝三和。命行即利與戒也。羯磨下,對校出沒。羯磨為別人,所為兼不一;說戒通僧別,專為成和合,所以牒不牒也。 有人云:說戒明異界詳集也。故律中界外戒場,聞、疑俱召也。若逃叛者,俱有罪失,故云同一說戒。若作羯磨,唯同界同,無異界同,以諸界僧不假羯磨。若猶須集,用結何為?終為煩慮也。 三中,即約通別兩集,明著不著。說戒法中,界外場上見客比丘,或聞或疑,不求不喚,說戒得成有罪,此制能別也;逃叛有罪,此制所別也。 有人言:結大界中,不牒二同亦成作業,由因說戒,故結隨牒。如小界戒場,不言二同亦得成就,大界要牒方得成者,余不稱者,悉應不成。 四中,元因說戒,故牒入法;不因羯磨,故不牒耳;非正結事,不牒通成。如下,引二界為例,此難可知。 問:內有諸界,相即列多,應須改更,何得依誦?答:不須云云,以除內地;約身而論,皆是界外。古人有言:以相望相,相有內外;以體望相,相在界外。則可知矣。 四、問。謂大界中,或有戒場、別界,昔人須於結法緣中牒除某處。今家不爾,故問示之。答中,初斥古煩。約下,示今義。但云於此四方相內,已簡他地。鈔中加雲內外相內,若准今文,不加為定。古下,引證。相相對望,則有內外兩別;體相對望,則內外兩相俱在體外耳。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