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上明不應法者,非足數收;余同法者,義須盡集。今既不來,必有所以,故次第七欲清淨緣。
先以義分五門料簡:初、制意釋名體門,二、定緣是非門,三、作法成壞門,四、持說應緣門,五、雜相分別門。
第七、欲法中,義門有五,下文自點。今先對文:從初律雲至清淨,是第一門;從於中至結界一法,即第二門;從有五種至清淨亦得,即第三門;從二、明受欲下,至余詞同上,並第四門;從佛言若受欲下,盡末文,並第五門。就文分三,如文自別。
義立如此,引義從文,又分三別:從初至眾多比丘與欲清淨來,明與欲法;二、受欲者命過已下,明持欲成不相;三、不得趣爾與欲下,明說欲相。
初又分三:初、清淨來,明制意;二、若有佛僧事下,明開緣;三、五種欲下,作法成壞。
初門分三,如門所列。
與欲制意中,標雲如門者,即前義門第一,含三科也(昔雲與、受、說三者,非)。
言制意者,凡僧事要務,和合為宗,乖此作業,必不成濟。然則形居世累,事難通允,制其身口,容可從緣,若不開心,教則太局。故大聖知時,隨前法緣,緩急相濟,彼我齊舉,通心達僧,便成遂事,意如此矣。
制意中,初敘僧事。然下,次明欲法,又二:初敘機緣;故下,次明立教。緩制身口,急開心欲,彼是僧事,我即欲緣。
釋欲名者,以希須為義,如世色聲,名為欲等。今以僧務同遵,義無乖異,思得詳集,如濟獲舟。但以事違,無由自達,故遣致心,名為欲也。故伽論云:所言欲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故十誦雲欲名發心,如法僧事,隨法與欲故也。
釋名中。初通示名義。希須謂心有所望,舉世五欲,證名彌顯。今下,次別敘欲法。僧務是所欲,思集即能欲,水濟獲船,喻其情狀,事違即欲緣。下引二文,具含能所,顯上所釋,並有明據。
釋:欲體者,有多種。從法以言,謂想欲等,如雜心通中說也。從相以論,色聲為體,或動其身色,或動其聲相也。從事以論,則有兩種事:一、單僧須者,如受、懺二法等,別人不預,故僧須之;二、互須者,如說、恣等,至期必說,說必在僧,若不求覓,僧便有罪,必私逃叛,遠出亦犯。是知俱須也。
出體中有三。初想欲者,想是連引,正取欲心以為今體。須知兩別,不可相混。言從法者,即三聚中心法所攝。下指雜心。彼通明心法,故曰通中。論:問曰:云何心法等聚?答曰:想欲及觸慧,念思與解脫,憶定及與受,此說心等聚。(想、欲、觸、慧、念、思、脫、憶、定、受十,並心聚攝。)論自解云:想者,於境界取像貌;欲者,於緣欲受也。(謂於所緣,心欲領受。)次色聲中,如注五種現相動色,餘四動聲,廣說具儀,即兼二種。三從事者,羯磨所被,不出二種,即僧、私二事。私事,則秉法之僧須我成法;僧事,則彼此同制,僧、別相須。不求有罪,明僧須也;私逃亦犯,明別須也。上三明體,初是能欲,後是所欲。中即欲法。
文中不來者,說欲清淨,此即制開之本也。
三、牒釋中,制其必說,開其不來,故云制開之本。
文雲於中有三,謂與、受、說下,即第二門緣如、非義。就分為二:一、緣如、非,二、定開制。
二、開緣標分中,舉起義科,攝文分齊。
初中。佛法事下,辯緣開也。大途橫絕,有犯戒事,無如法緣而與欲者,以事非故,不成是別。僧事清淨,理不容濫,無心至尚,豈是欣欲?故有說者,更招妄語。當律開緣,如文有五。下文衣緣者,乃非佛制,比丘受行,理亦通准。僧祇云:說戒不來者,蘭。若為衣、缽、王、賊、禁閉、守房等緣,是開欲也。
緣。如非中。初敘立所以。大途,謂欲法大意。絕即是斷。不成是別者,己欲非法,僧事別眾。無心至尚,謂於僧法無崇尚之心,而濫委他緣,輒爾送欲,豈是欣慕希須耶?說招妄語者,以不欲言欲,違心故犯。鈔云:令他傳此,對眾而說,一一人邊皆波逸提。所傳之人知而為告,結犯亦然。當下,引示緣相。四分六緣下文,即六群作衣,僧喚與欲。僧作法已,六群後悔,佛制犯提。僧既受行,故知如法。欲法出布薩犍度,作衣出戒本。計非下文,未詳何意。僧祇三緣,今通准用。
二、定開制中。以欲之所在,必緣僧務,自然薄弱,力所不勝。唯除結界者,自然開眾務。其唯結界,一解如上。又云:界須制限,自結開欲,終不識委,故須通集也。
次定開制。注云:並聽與欲是開,唯除結界是制。文但敘制,余開可知。(舊雲自然開結界者,非。)初敘制意。由不勝僧事,故不許傳欲。唯除下,次牒文釋,即顯律中不開所以。此有二釋:一解如上,即前所敘自然薄弱等;次解可會,准結界中有三解:初雲結界眾同之本,理須通和;余法眾同之末,並依後起;下二同此。
三、五種與欲下,即第三門作法成壞。就分為三:初、顯法,二、是非,三、正作。
三、成壞中,標分文義兩門,科語不別。
初五種者,四略一廣,略則唯重,廣通輕重也。就五又二,四口說也。若現身者,是一後開故。五分:病重不能口說,聽身與欲;若舉手、舉眼、搖頭,得成。
顯法中二:初約廣略分,而雲輕重,據病為言;就下,次約身口分,下引五分別證身相。搖頭謂點頭,示與相也。
二、是非法中,若不現相,反身一也;若不口說,反口四也。文中更與余者,前既非法,能所乖儀,故更簡人,秉法方詣故也。欲與清淨俱者,以礙僧事,律本前緣,二途別說,後令合也。
是非中三:初釋非相,次釋再與。前非法者,躡上二反也。能與違法,所傳暗教,二並背儀,故須別與也。三、釋合傳。律中,初令說戒傳清淨,羯磨傳欲。因說戒時,羯磨事起,不傳欲來,妨僧法事,佛令合傳。
就正加法中,律雲廣說,不正出文,今比轉欲,故裁出也。
正作中,初科,如前引律,但云廣說,而無詞句比轉欲者,文如後引,此中但取前後四句,故云裁出。
文中分四:初、告前憶持,二、自言名號,三、牒所為事,四、正陳心本。
所以不稱病等緣者,律無文也。稱者,人言不足承用,送心達僧,未勞陳說,如忘名類,但述眾多可知也。
次科不稱緣中,初徴。律下,答。初句正示。稱下,斥非。鎧師羯磨,牒緣入法。鈔中轉欲,猶循古本,准今例削。送下,顯理。如下,舉例,文見下注。
言如法事,簡非法事,律中本為事說欲及僧中事起,非是所欲之事,以礙僧務,但言如法隨時事起,皆應羯磨故也。
二中,初釋文相。簡非法者,如律媒嫁淨人等。律下,示本緣。為事說者,如云為受懺事與欲等。既礙僧事,故佛制斷,俱雲如法隨事皆應。
言欲清淨者,有人言:欲應羯磨,清淨應說戒。如僧祗中,時集與清淨,非時集與欲,四分合之,為妨當時作法也。今解云:欲者,表心無貳,以應僧體;清淨,表行無玷,實通假用。
三中。初引古解,執律廢教。僧祇正文,說戒有限,故云時集;余法不定,名非時集。四分下,次明今釋。初示所據。鈔云:今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廢教。今下,釋義。即約心行以分兩別:欲而非淨,即不足數;淨而不欲,即是別眾。故須兩具,方成僧法。僧體假用,名實互舉。
一說便止者,律無結數。三一之言,准上下文,加三法處,文中自明。一說直成,更無結約。今以一說為定,莫非呈心至僧,眾多忘隱,明判開之,豈限三說方成一法?有人依五分僧祇,不三說者不成說,欲以為詳審必准,亦任以四分無文制之。
釋注一說中,初示今判。律中,三歸白四,後並結雲第二、第三亦如是等,故云文中自明。即顯無結約者,止一說耳。眾下,舉例。不憶名姓,但云眾多,亦成說欲。又准下文,若忘不說,故隱不說,併名欲到。故知但取通意,不必徒煩。有下,點異執。彼據他律以決四分,必下是縱,無大害故;以下是奪,乖本宗故。鈔雲不須云云,取他外部是也。
文中能憶姓相名類隨多少者,今此四分與十誦同,座上人少,說欲者多,開之。如斷諍中取諸人慾,智者屏量等也。十誦中,一界四處,展轉與欲不同,五分欲少現多也。不能記名雲眾多者,取心而已,開從本欲;必能持記,義依聲教。
次憶忘中二。初釋能憶。四分斷諍,簡集智人屏處評量,余不預者,並令傳欲。十誦一界四處作法,互相與欲。二文並顯集少欲多,故知隨意多少得受。五分反之,宗計異故。次釋不憶。本欲即心,能記依教,非所開故。若爾,必能憶持,而故慢說,欲法成否?答:據下睡、忘,故隱不說,理應得成,但違教耳。
二、明受欲下,即解第四門義持說所以。就分為二:初持、後說。就初又二:初明受已是非,後明轉欲之法。
第二,受欲,標分中義門;第四,復分持、說,即攝文中受、說兩科,此亦義判;下分受已、轉欲二門,即從文科也。
初中明失,則有三處,謂受持中道,及至僧中。
初科,本宗失相標處中,言受持者,即初房內。
初從房內失相,列二十八種,非先有過也,受欲已後,方陳露之。
次房內中,初科。初標總數。鈔雲二十七者,可驗文誤。非下,示先後。若先有過,不合對傳;受已過生,可容有失。
文中,受欲者命終,而僧猶用前欲,房中及道,可非欲到。若在僧中,事須分別。有說者云: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或有說者,說與不說,俱名欲到,如忘等例。或雲不爾,忘有人持,死無識也,云何成持?如舍戒中死人非數也。
次釋諸相。初七人中,初科。前示失相。房下,次辨三處。房道易知,不在委示,僧中多說,故須備引。初解己說僧持,雖死亦成;次解俱成,引例不齊。雲下,指破。仍據舍戒,決知非理,義詳兩判,前解為優。
若出界去者,以轉在異域,非欲本也。說戒法中雲余道行致諸講者,容雲持至余房,即失欲也。自恣文中,辯緣一同,便言出界,則無謬也。
次科,初明失。止為同界,故令送欲;今反出界,故非欲本。說下,會名。說、恣兩齣,言異義同。講者迷名,乃作異釋;余房同見,義無失欲,故知非也。
雲罷道者,受已,言還俗也;尋悔本心,又將前欲入僧作法,謂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法也。
三中。初示相。但下,推失所以。問:為取前人失戒故失耶?答:欲取起心失戒,須作法舍;但使發意,即須再受。
入外道眾,謂同寺之內外道居處中國,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釋李乖也。
四中,中國即西土,如祇桓寺有外道俗人院是也。釋李即佛老姓氏。
別部眾者,則調達之黨,五法為宗;或同在釋門,而見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故律文中,同界各說,兩別俱成。
五中二釋:初、即邪正別,五法如前;或下,二、是執見別,五部、十八戒疏,義鈔廣之。
戒場上者,疑前出界,此局內也,中分異界,與出不殊。
六中,對前第二內外分耳。
若明相出者,即宿受欲。十誦云:若受宿欲,不應說戒。
七中,初科。欲限當日,越宿即失,十誦文證,以一例諸。
問:此宿欲者,為約羯磨,為約羯磨,所為事辦不成耶?答:俱不得作。如僧祇中,八萬人自恣,畏明相出,減眾各作。四分,恐明相出,開略說戒。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問中,以羯磨事,或當法即成,如受、懺等;或被後行事,如說、恣等。然今宿欲不被羯磨,於理可知。且如後夜白已說、恣,至明未竟前,欲可用否?答中,兩引明據,顯知不被隔宿之事。必有此緣,當更取欲。
自言邊等十三及二滅、三舉者,既自述過,非數義顯,即非持人;雖復自言當後作法,非本同聞,不知通取,以佛制三根無濫故也。
次十八人,初列相明失;雖下,決後同法。謂此自言失欲之者,後臨僧事,但非當本同聞之人,還成足數。
離見聞中,三處俱有。初在房中,若受欲已,必作送意,雖離與者,見聞則不失也。作不送意,互離見聞,勢分未越,故未成失。若俱離者,由過分齊,教相正約,故是失也。中道望伴,可以例之。有伴可爾,無則如何?今解:不問有無,但不送意,離生念處,約俱離失。
後三人,約處中,初科。初總標。初下,別釋。房中明失,作不送意,見聞俱離。中道中,行伴不定,故所不用。前標三處,不明僧中者,以易知故,或可備見下問答中。
有說者云:如昔所解,恐非弘贍。今若約相以成失者,有四種離:一、隱沒,二、倒出,三、障隔,四、遠坐。初受中道,據隱沒論;若至僧中,具兼四失。
次科。初斥古。非弘贍者,攝相不盡故。今下,立義。初列相。隱沒,受他欲已,入井窨等。倒出,見下五分。障隔,見僧祇。遠坐,即離比座。初下,次對處。有無可解。
問:離見聞中,為俱為互,約誰辨離?
問中含二:初、問俱互,二、問所離。
今解云:皆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別眾。故五分中:三種羯磨,房小不容,聽在前後、檐下及庭中坐;雖不了語,皆為法來,併名布薩。
初答中。初義判。如下,舉例。四分,為眾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故下,引證。三種羯磨,即通舉單白、白二、白四三眾法也。
若論辯失,亦通俱互,何以明耶?四句分之。
一、聞而不見,失。如僧祇:不問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別。如五分:雲霧黑闇中,先不相識人,不得受戒。又如背說戒師坐,即是別眾;既持他欲,自別豈成也?
次答俱互初句,僧祇明失欲,五分兩段,初防遮難,後犯別眾,並准明失。
二、見而不聞失,如五分若在屋,隨倒出離;若都露地,去僧一尋是也。
次句五分斷諍中文,正判失欲。
三、俱見聞失,十誦中空有互與,皆非法故。
第三句十誦,空有互與,空與地受,或地與空受,雖復見聞,然非同界故。
四、俱離失,如僧祇中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不成受具等。
第四句,僧祇不成受具,準例失欲。
上之四句,所以並失,莫非持者,入別非足故。
通結中,總示失欲之意。又此四句,多據僧中微通房道,尋之可見。
文雲中道僧中,俱列二十八緣,上已具明,非法是同,故云亦爾也。
指二處中,律文三處人數並同,但具列房中,例通餘二耳。
既已成失,當更與者,明前非持人,故覓應法也。據此,縱說付僧竟,亦須得入持欲。
次重與中,初科,初釋文。據下,義判。以僧中有失,亦制更與,則知說付僧竟,亦須預數同持。
自言可爾,余道戒場在空等類,豈體乖耶?答:戒具解昏,雖行等夢,製取余者,意在明人應僧圓教耳,豈唯孤行輒濟其神乎?用人不同,其致各異,義不可也。
問中。文脫問字。界外場上,並是體淨,自可重與,何必餘人?答中。初示制意。僧取知法,解行兼備,方能被事,故云圓教。無解之行,謂之孤行,雖復秉持,不資神用。常途足別,乃約體淨,秉法持欲,必揀智明,故云用人不同等也。准為四句:一、有解無行,非別是足,可秉可持(如犯邊罪等,不自言足數持欲);二、有行無解,非別非足,不可秉持(如前痴鈍及文中戒具解昏);三、解行俱備,一切並成;四、解行全無,一切不預。然此有解,亦有多途:或時過學肆,濫預律科;或歲久看尋,而專封名相;或依文講說,而罔達是非。縱使水清,猶非持秉,況乎濫濁,焉可言哉?
問:狂等三人,尼等四人,或受已舍戒形生之徒,何為不列耶?
次取他部敘問中,初問狂人尼等,文出五分受舍形生,下雖無出,義不合持。
有人云:濫不出也。如狂雖是一,有三不同:據常憶者,是持欲也;計余不成,同濫不說。
釋中,初師狂有三品,下品成持,餘二不成,律文若列,便濫下品;准尼亦爾,本眾自成,恐濫不簡,故文不出。
有人云:不勞所以,但是略無。如不足數,中、邊、睡、定、狂、醉之人,可是濫也?律文上下列不足數緣,或少或具,前後通括,方成位耳。
次師初句廢前,次句立理。如下,例難。以不足數中,不列中邊等人,豈是濫不說耶?而律中前後隱顯互出,故云律文上下等。引彼例此,顯是略無。
今取諸部相通明失,以不知者,則別眾緣成,作業不就,豈非險也?周行為勝。
次正取中,敘由。雲不知者,或寡於聞見,或專執己宗,別眾非法,陷己累他,故云險也。周行,猶遍用也。
僧祗十種失欲:五、如不足數中,即隔障等也;六、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審不入界,僧成法事;七、持欲出界,此受者非法也,令與者成別;八、與欲已自出界,此與者自非僧法,得成;九、因病人與欲已,聞僧中有好大德來說法毗尼,自力就座,久疲默出,以先欲故,更不重說,此愚教失,欲本送心,今身到僧,前緣久廢,故須後說;十、因布薩時與清淨欲,若暴風雨,賊急火起,驚散走盡,名壞眾失,若有一人安坐不動,名欲在僧,彼律更有,同故稀故,所以不出。
僧祇中,初指前五。六下,次列後五。六中,能所界外,不礙僧事。七中,受者失法,故成別眾。八中,與欲出界,今多此類,學者慎之。九中,亦與者,非不說而去,則妨眾法。十中,亦受者,愚教因難失法,理須再取故。若據彼部,欲、淨各傳,今雲布薩而雙與者,以布薩時兼羯磨故。一人安坐,欲不失者,此據已說付僧為言,下文指廣。彼有轉欲失(四分開之),宿欲失,與尼、沙彌失,受者還戒失,與者還戒失,比上本宗,同稀可解。
又如十誦覆等三人,四分覆法明言非數,豈合持也?
十誦三人,亦同前列,乃會四分非數非持。
又如五分,尼等四人、狂等三人為七,倒出眾為八。
五分,八人報病,儀乖不成,可見。
通十誦三人為十一,通僧祇十人為二十一,又通四分二十八人為四十九人也。
合數中,五分後列,即躡上文,逆通前數。
如諸部計會,是非交映,方成一法,豈取專局,用成通照?既有別相,則非法收,自他同苦也。故律文翻種苦業,多人不利等。
結誥中。初結前。是非交映者,彼此互望,有者為是,不出名非。一法即是欲也。豈下,反古。彼則專局本宗,此則通照諸部,明前總括,非取於古也。既下,顯過。律明比丘非法羯磨,故此責之。翻種苦業即自苦,多人不利即他苦,委如後引。
引十誦文明不成者,反則是成,故彼文云:若作法竟,自言白衣、沙彌等,皆成。五分中,自說罪人,不名持欲,反上則成。
次成不相中,初科,牒注。反則成者,謂不自言也。下引彼文,作僧法竟,自言得成,即顯不成約未竟耳。五分文顯,彌彰今義。
如昔解,不自言成持,欲不成足,數數取體,如持但傳信;今解同他部,四分不了,必不自言,持、數俱成,若自言者,理非二攝。
次科,初引古今下,義決。同他部者,即上二文四分列相,亦云自言而不甚明,故云不了。但取自言、不言,不分持、數兩別。
十誦又云:若受欲已,或故不去、放逸、懶睡、入定等,皆名不到。睡定不成不犯,余者不成犯罪。若與別住得戒沙彌,亦名不到,以不參眾侶常法故。得受二欲,俱是比丘也。
三中所引,不涉上科,或是證前,或彰未盡。初約不去明不到。睡、定不犯,以非意故,作意亦犯。余者犯罪,即故不去及放逸人,情過可責故。若下,次約人非明不到。別住,即上覆藏人。得戒沙彌,即學悔人,以羯磨雲與波羅夷戒,故云得戒(昔雲十戒,非也)。以下,顯意。得下,准判。乃知傳欲須簡如、法二欲,即與欲及轉欲也。
次明轉欲,初緣,後法。
若據十誦僧祇,若轉俱失,四分開之,或是異宗所廢,且從當部。毗尼母云:七相應法者,受已轉與一人,如是至七,皆成欲清淨也。
次轉欲緣中。初示部別。雖他宗已廢,然於機有益,故從當部,如淨地也。下引論證,同此宗故。彼文約數收法,如在一數,名一相應。今此轉欲在七相應,開七轉故。既有定限,已外不成。
文中,初牒前欲之辭。我與眾多比丘者,據迷忘也。必思審者,不得籠通。彼及我身者,自他雙牒,以付後傳。
法中兩段,但釋牒名,余詞同前,故不復解。據迷出法,以事稀行多不知故。若止一人,但云受某甲比丘欲清淨,受多不忘,但別牒多名,余詞無異,籠通俗語,無簡別故。
三、明說儀者,又即第四門中後義也。初說欲儀,後顯雜相。
三、說欲中,標分可解。
初中,簡能說人不得輒爾者,以上非緣皆多別眾,不唯空設更來愚罪,故簡明智堪在眾說也。
為他中,初科。躡前失相,以彰簡意。來愚罪者,若學未通,即結違教;惰學不識,須斷無知。
正說之辭,義兼兩也。我受彼欲者,傳初受辭;彼如法下,牒應僧也。
次科,文牒彼我,故云兼兩。
文對自恣,不言清淨者,以淨應說戒,欲應自恣,不敢言淨,令他舉過,即求聽也。
三中自恣,彰己有過,不當傳淨,告僧任舉,故曰求聽。
若自在僧有緣須說者,四分無文。如十誦云:若於僧前與欲,誰應說?佛言:諸比丘隨意說。准此,似病人雖對僧說,更須餘人為傳說也。如僧祇中:病人與比房欲,不受,即入僧中上座前,脫革屣,互跪合掌言:我某甲清淨。三說已,佛言:善。但不受者,越毗尼。故知直說,更不重述。
次自說中。初示本宗,次引十誦。既指比丘,似對僧前與欲令說。後准僧祇,緣法昭然,而詞句頗略,准上加之,如鈔具引。羯磨據宗,故所不出。不受者吉,理不應故。下二句決前十誦,止是自陳。
文中,受者睡定下,總明雜相,即第五門義。
睡、忘俱無記,入定別緣也。五分:持欲至布薩處,有諸迷、病、舉等,皆清淨欲到。若睡、眠、忘者,吉羅;中路忘等,則名不到。四分:睡、忘無罪者,元作傳意,不覺想轉,故開文雲不故作也。若元入舍受,理依文結。
次明雜相。睡、忘中,初科。初釋文。入定緣善,即是有記。次引五分,顯示成相。諸迷即下睡、忘。病即狂痴。舉謂治擯。睡、忘結吉,以懈慢故;病、舉無罪,不由己故。後舉四分,會通結犯。律約不故、反故亦犯,故云元入等睡、眠、無記。三受之中,舍受所攝。
若爾,隨不說者,皆成後法,用說何為?答:為僧務故,開欲應和,不以欲緣作所為故。如不稱名,達心而已,何要口說?然法假相成,故制說欲;睡忘可責,故結罪也。既達僧中,理是開限。
次科難意。不說既成後法,反顯對說無功。答中。初明欲本取和,不入羯磨。如乞唱等,以牒入法,不可不言。如下,舉例。即前忘憶,謾牒亦成,可驗取心,不拘言說。然下,示開制。
文中故不說者,但獲小罪,義應得成,在開中故。
次科,文但結罪,不雲不成,理如所判。
就文,病緣輕重兩相,何以不說欲者?病有多種,前說者輕,堪相對晤;今者是重,不說為別。五分云:病者扶來,不堪輿至,方聽說欲。
三中,對簡。初科,牒文徴意。注中望前,通雲重病。然輿來尚輕,僧就復重,故分兩相。病下,釋通。前說輕者,上與欲中開病緣故,對晤即與欲也。不說為別,謂不堪對說,即成別眾。五分反之,引以彰異。
若爾,重病即不足收,何勞輿就?答:氣力虛微,故不能說;神道不昧,是別眾故。
釋疑中,伽論重病,不足數故;答中,即顯神昧是不足收。
文令輿來,表和達僧就病者所,僧以法濟,或出界者,病多僧少,相連不及,濟緣既爽,時不可乖,故徙出作也。
牒釋中,爽即是違,時不可乖,如說、恣等,日限定故,徒即移也。
五分:病人不能面僧,或背坐臥。佛言:別眾應出界作。若病在眾,如滅諍草覆中,兩眾皆舒手足,伏地向羯磨,一心聽受。准此,仰、伏俱開。背是乖相,是別是足。必堪同僧而故仰、伏者,就開成別,如僧祇中四儀不互也。
引示中,即明病者坐臥之相。初准文制背。若下,引例開臥。以草覆法,兩眾前後更互伏地,則秉白時一坐一伏,不妨成法。准下,決開制。仰伏非背,所以皆開,須約側臥以分向背。堪坐故臥,乖本開緣,還成別眾,文證如前。
文中逢難外來成者,此緣非心隔,但為事遮,開不失故。
四中,初科。此緣即出界之緣,事遮即命、梵等難。
若准此義,有難在房,僧法應成,亦非心也。若同五分母論,若出不來,若遮不至,俱得清淨。四分無文。如下律中,有作無想,不成作法。又云:更無方便,可得別眾。前是不失欲開,此即非開別眾,兩緣斯異,不可一例也。
次科。初準例。准上持欲,以例在房有難是同,非心不別故也。若下,引決。初引他部開成出界不。此來句因引遮不至者,是今取證。謂同界內為難所遮,無別眾過,故云清淨。四分下,次據本宗判別。初句示無開。如下,引急制。余之制教,多開境想,容有方便。唯此別眾,特反常途,比前成欲,緩急全殊,不可相例。
問:與欲事訖不來,成別不?答:文言應往,不者治之,未必有別。何以明耶?本取情和,心已應僧,相非乖背,事訖違教,得罪得成。如狂比丘,得法在僧,病止法存,不往非別。不同受日,牒事而作,事謝法滅,理數宜然。欲本不稱,僧為又別,但知通意,故兩無違。義須應往,故結小犯。
料簡中,初問。恐疑事訖,法謝成別,故問決之。答中,初准判。何下,徴意。初敘非別所以。如下,引例。病止例事訖,法存比欲在。不同下,遮簡。恐取彼例,故預通之。欲不稱者,一不同也。僧為別者,由彼羯磨正為受日,今此送欲,僧為他緣,二不同也。兩無違者,彼欲不失,僧法得成故也。
問:與欲在僧,得立說不?答:僧祇中令互跪也。
次問立說,遮濫行故,答文可解。
若爾,教授、說戒皆開立者?
難中引事,發下諸文。
答:行事依文,不可比附。此二人者,一、為僧使,二、為僧聞。余雖為僧,皆須坐秉,何況私慾,輒同立說?如前五分僧祇,威儀小乖,即判成別。四分云:我往不坐,恐治我故,為作別也。
正答中。初止來難。此下,次伸所以。諸羯磨中,開立唯二。若准尼鈔,立說亦廢,以僧況私,准知不合。仍引諸文,明判別眾。五分背坐,僧祇儀互,故云小乖。並下,四分,並如上引。
然就僧法,約相分之,不必據內,心違相順,開成應法。故文云:如法羯磨,而心不同,佛開成和。相乖心順,即是別眾。如上等文,七百結集,後聽可等,又須斟酌,不必皆爾。
次通明中,初科。初標示。心下,別釋,又二。初明心違相順成和。引律雜法中文,舍利弗見作非法羯磨,佛聽默然,故云開成(此雲非法,乃據緣乖。彼約事如,故云如法)。二、明相乖心順成別。如上文者,近取上答,遠指前緣,足別諸相。復指律中七百結集,即䟦闍擅行十事之一。彼云:在界內別眾羯磨已,聽可(聽可即欲之異名耳)。謂先作法,有不集者,後取欲也。彼稱佛說七百羅漢斷成別眾,亦即同上相乖心順等之一字,略束之詞。又下,結誥。然有相順心違成別,如得呵者呵;亦有相乖心順成和,如病開臥。故云不必皆爾。
若能秉法人,如上兩開。就所為者,則有二例:被治、被諫,坐立俱成,雖非數收,情用兩別,故治則極;三、違惱處重,成;四、壞眾,諫通多少,莫不情求,無慮破別也。若乞受、乞懺,下情仰上,非具法儀,相似倨傲,義無授法,文自顯之。
次所為中。初指能秉。兩開,即前二人。就下,正簡所為。初標二例,違順分之。初違又二,人分通、局。壞眾即是破僧,情求謂僧勸諫。次順中,受懺並制具儀,下篇備出,故指後文。自余受衣、受日、差人、賞勞等,例皆跪坐,義無乖異。
上解欲緣竟。
第八,陳本意中。
初、標舉兩緣。通列則四,如文具解。有分為六相者:一、違,二、順,三、眾常制,四、治道俗,五、制僧別,六、制試驗。如四月等,各引事成,不離前四,尋之可領,豈多為是?
第八,釋總標。初牒釋。有下,點異。初二同今私緣,而違中止收諸諫。三即合今僧緣。四中,七治等為治道,覆缽為治俗。五中,滅諍、結集等白是制僧,余語、觸、惱等即制別。六中,唯局試外道耳。不離前四者,四即歸違,五兼違順,六即還順。
就僧初緣,地既無法,僧事須行,要前結相豎定標域,理乃初緣稱量事攝,然唱相時必歸次八也。
創立中,初科。初敘結意。相即界相。豎下,次判所屬。若據商度分齊,即屬稱量;今取唱相告僧,須歸陳意。
問:結界無欲,用七何為?答:必須先知,若不委者,取欲結故。
初問答中,雖不聞說,須存遮濫,今不可闕。
若爾,與初量何異?答:初量事體是非,第八緣成得不,各其致也。行事之時,豎在第三,排緣第三至第四也。由豎標訖,然後集僧,及至第八,可例前也。
難中,若爾二字,躡前判屬。答中,初分示。初但評量;八、正唱告行;下排次第。若約豎標,即在第三,那三為四等;若據唱相,須在第八,故此一緣前後不定。
二、常集眾具。既說恣之時,籌華、湯水等位在第四,排轉文四為第五也。余以情求,上下統約也。
二、常集中。初示位。准鈔,僧集堂已,始進籌水,故在第四。今多預備,故乖次第。餘下,例通。諸法隨緣,上下不定。
就私事違惱,則須舉處。無問道俗,及以僧尼,或治或制,必無來乞,通望能所,俱是違情。但須知法智人,以事陳告,審得情實,作法加之。
私緣違情中,初科。僧尼即道中別相,更收沙彌,如舍教尼擯諫沙彌,並違情事,智人陳告,亦當第四。
若爾,僧法何名私事?答:僧為前緣,皆有利益,或令折伏,或息邪疑。既作法已,請僧求解,乞非僧命,故義歸私也。
次科答中,能秉雖僧,所為是私。初敘能秉。折伏即治罰,息邪即諸諫。既下,示所為。望後乞解,即彰私義。
二、順情須乞。事或有無,文言多也。一向專己,事不在僧,必加乞也,如受懺、解等。二者,為僧差使,或白告自量,不必須乞,白即乞也。
順情中,初科。初牒釋。一下,列相分二,即乞有無也。白自量者,即戒師、懺主。白即乞者,謂未羯磨,須先告眾,即同乞也。
若爾,差使為僧,豈成私事?答:前緣不定,若輒加乞,恐事不和。所為乃僧,文中列別,既牒名字,非私何謂?故說、恣、白辭,文中牒僧,自余可准,豈非大鑒也?
次科答中。初明無乞。差人選德,未委眾情,故云不定。所下,次顯私事。下舉說、恣。白文相比,僧私自分,准此可判一切眾法,故云自余等也。
第九問事緒中
所以須問者,大眾詳集,言說有由,和告之情,義須唱顯,故提集緣,問本集意,如文述也。
第九釋中,初文,提集緣對上句,問集意即下句。
事含通別者,如受戒四法,別須重問,或就通論,但通一者,以言非並述,事不疊生,必待前後,縱有通別,止是一言,不可異也。
次科。初釋事含通別。別則易解,故但明通。言非並述,如受四法,不可具牒,故事不疊生。行須次第,不可頓作故。縱下,釋唯一。問:一切羯磨,無論通別,並無異辭。
第十、答所成法者。
有問於前,無容久默,故尋答為某羯磨也。
第十,答文,某字即總諸務。
文中事有先後,下引說戒。如五分云:僧說戒時,更有事起,先作此事,然後說戒。如四分中:當說恣時,有遮舉者,必先與法,然後說恣。由此二法,制僧不動。若說恣已,方治舉者,既為別人,多不和合,故在此也。
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必約說恣,可分先後,余無所分。或約結解,人衣食界,義亦可說。由下,二、出所以。
雲法緣通別者,有多種也:或一事多答為別,如受戒等三白一羯磨;或別多事一答為通,如捨墮也;或多事別答為別,如犯多墮各懺者是;或一事一答為通,如受戒一也。約人眾多,約法有四:清旦一答,終盡夜分,並得成也;或累事總答,如一席上欲作多法,應即答言:攝衣羯磨、攝食羯磨。雖一時答,後歷別作,理亦無妨。自余行事,一答作一,可以准知。上來一家行之。
次科,受懺中,初文。初總標。或下,別列五句:一、與四,即受戒通別;二、與三,即捨墮通別。自恣、德衣、亡物,但涉多法,例有通別。第五,累事是別,一答為總。前四即兩單句,此即兩亦句雙,非不可立。自餘下,指諸單法,唯別無通,如說戒、受日、治練之類。上下,示今所行,生後異義。
有人言:夫法之所被,即目相因,何有通也?一受四度,前後問答,隨問而作,事義諧和,何有朝問,夕仍隨用?中間隔斷,豈是相接?故非前義。
斥異中,初科,此師立義,廢前通答。
今解:並無文制,不容立異,為表事端,通答何損?約事流便,不涉遲疑,隨答即作,亦是決正。
次科,初破偏執。此立彼廢,皆是義裁,既無明文,不可定執。為下,明兩通。然眾多受戒,雖通朝夕,須約一坐不起為言,必有出入坐立不同,並須重和,不可通用。
結、舍二界,理無雙答者,由地二界不同,故有結、舍兩異。結則自然,舍則作法,隨其兩界,唯各一答也。
次結舍中,事雖同席,托界不同,理無通答。
下文誡勸,其相可知,隨事重囑,恐不成耳。
三、誡勸,可解。
此就十緣,通簡有五:一、相攝,二、有無,三、先後,四、成壞,五、廢立。
初中。第三、四、五、六、七五緣,並攝在僧;九、十兩緣,並攝在法。初及第八,通攝事收,非不評於人、法;然興發業起,本由前事也。第二托處,唯局兩界,成羯磨緣。略則有四:僧、事、法、界,相隱須張,故離為十。
二、就緣通簡相攝中,初科。攝上十緣,總歸四法,當知只是離合異耳。
問:如第四緣,僧集約界,文盛談處,豈是僧收?答:界為法托,如第二緣。今此第四,約界明集僧之遠近,能集在僧,不唯界也。
次科問答,由前第四廣分二界,似濫第二,故問簡之。
二、有無者。
有人言:結界無欲,故削第七;受日差人,無乞結淨,不唱其相,故削第八。如是類減。
有無,引古中彼計,隨事增減,不必一概。
今解:並須具之。結界無欲,立緣顯之;受差無乞,豈不須告?告即第八陳情事也。結淨不唱,此不尋文。律雲應唱房名,其事極顯。若不先陳,何由結法?故須具十,乃鏡是非。
今解中,初科第破前義,結淨地法,古不唱相,如文引斥,故知違教。
豈唯眾法須此十緣,對首心念,非十不得。以是非俱通,持犯冥會,並須條貫終始,方乃引事作業。恐未閒曉,試為略指。
別法中,是非約緣,持犯據罪,是故成持,非故是犯。眾別雖殊,斯義不別,故須齊具。
但對首一法,用歷十緣,余者例通取悟也。如受衣法,五大上色,義加不成,即初緣也;事通兩界,即第二緣;口召對人,即第三緣;約界明集,有則對首,無則心念,即第四緣;前對相可,即第五緣;痴鈍非數,即第六緣;取欲非法,即第七緣;執衣言議,即第八緣;敕前審諦,即第九緣;答問可者,即終緣也。誰不知繁,義張所為,不可怪也。
對首中。初總標。如下,別列。前對相可,謂許與對首,即和合也。執衣言議,謂能受人有所白也。敕前審諦,囑彼對證也。答問可者,所對許也。(昔以第八為加受法,九、十為問成不者,此十前緣,豈濫正作?故知非也。)誰下,示意。
心念等法,例亦如之。且如眾法心念,說戒一法,以歷十緣:一、商度時節,二、審諸界相,三、作法撾擊,四、約處無人,五、觀其和別,六、自量是非,七、獨集非欲,八、具理籌水,九、激動說緣,十、如緣作業。余者例也。
心念中,五、觀和別者,界中無人即和,有則成別;九、激動說緣,即具儀斂念,有如問事;十、如緣作業,謂將作、未作,審慮如緣,即同答問。眾法心念可爾,但心念法如何具十?如晨朝六念:初、二同前;三、自至像前;四、知唯獨秉;五、三業無乖;六、七可知;八、審知日月身康羸等;九、十亦同。隨義意裁,無不通說。
三、明先後者,法事分二:
諸律先和後欲,由取答緣,以應欲務也。四分先欲後和,文如戒序及德衣法。由說欲時,但言如法,知何不通?必和居前,義亦無妨,不由前後即說成敗。
先後法中。初引示不同。諸律先和後欲,謂問答在前,問欲在後。如十誦羯磨首云:作羯磨者,唱:僧和集,欲作何事?僧中一人應隨答云:作某羯磨。又唱:不來諸比丘說欲。說已,唱:白羯磨。四分先欲後和,如前所列。羯磨前緣,唯出戒序及出德衣二處,故此指之。文中各顯教意。諸律則先審所為,應我所欲;四分則通應如法,不簡前緣。必下,會通彼此,不必固執。
二、事前後者,如結界豎標,須在第三;如標唱相,還復第八。如是例舉,可以情求也。
次科明事,並見前文,此中義括,故重舉耳。
四、成敗者
第二、四、五、六、七五緣,事現方成,有闕名壞。何以然耶?二界分相,為法不同,少有差違,不成羯磨;余之四緣,通是別眾,或是非數,不成人用。
成壞。初五緣中,初通列。何下,推釋所以。初別明第二,次合示餘四。界中不集,三業不和,體相有乖,不送心欲,並歸別眾。六兼非數,故並不成。
第三,集相。佛制撾擊,罪通輕重。不作相者,若分衣食,則重不成;據立羯磨,成而違教。故多論云:不犍打槌,僧食是盜,但打不集,隨集無犯。故知約相以通法也。律中羯磨作相不來,聽相撿挍,更召集等。故知初雖約相,終須身集,不以鳴槌便免別眾,故不作相有得成也。問答兩緣,正是和舉,不問失法,義亦通成。
次三緣中,初明作相,又二:初以義判,食重犯盜,法輕但吉;故下,次准文證,初證食重,律下,決法輕;次明問答,失法有犯,不害後法。
初稱量緣,通評四法。事法是非,人處開閉,約時而動,不可逕述,最須加勵,餘九方陳。
三、明初緣。據此,乃是知法上座集眾詳議,理數合然,義無不具。四法並有是非開閉,總義備明。約時即觀緣可否,逕述謂直爾秉法。問:設不稱量,法成以否?答:下雲佛制稱量,違制有過;必緣法無謬,未可判非。
八、述本意。法之所為,通有成敗。布薩眾具,有闕法成,但是作法軌儀,其實在說行淨違教輕罪。若結標相,少缺不成,以羯磨所牒,准標結相故也。梗概如此,至時廣之。
四、明第八,有二:初明說恣通成;若下,次明結界定壞;下令廣之。如諸治諫、差人、受日,並以白告為正陳意,必闕亦成;若諸受懺,不乞不成。
五、廢立者
諸師立緣,互有出沒,現傳羯磨,卷首自明。
廢立釋中,初科,標雲諸師雖有多家,不出下二。
如並部師,依德衣法,以立六緣:一、僧集,二、和合,三、簡人,四、取欲,五、問緣,六、答意。又著序雲無片言增減,正存此六。若約戒序,又加教尼,和合在前,僧集居後。至於界托,全不顯之,致令依文自然之地,輒行受戒。斯一迷謬,至今不改。
並部師,即并州願律師。初引示。前准德衣列相,即彼白前次第問緣,並無加改。若下,次引戒序。校異有二:一、加教尼,二、和集。前後唯除說戒,余法並同。至下,躡破,文相易解。
如相部師,通收為七。或雲六五:一者假界,二、能秉僧,三、簡異眾,四、與欲清淨,五、因本起,六、問答緣,七、正作法。此則合緣同本,根條混亂,問答分人,題相各別,義不容一。又云:差人具六,無因本也;若無本者,法起無緣。又云:結界具五,以無欲也。今雲非列二界,何以知自然?非列欲相,何以知界無欲?亦不可略。
相部師,即相州礪律師。初引示。若對前六,合初、二為能秉,合五、六為問答,止有四種,加一、五、七,則總七矣。或六、五者,差人具六,結界有五。如下,牒破。因本起,即正陳本意,謂是法起之因本也。此下,隨斥。前斥列相,加七合六,皆非理故。又下,次斥類減。差人除因本,結界除界,及欲由彼假界,但據作法,今並須具,如文遞斥。
上明十緣,乃異諸師,非敢苟異,理自不可同也。何以知耶?如初第一,佛制稱量,人法羯磨,咸有明教,昔來不顯,非謂不無。此同聖律,不同凡制也。二緣兩界,法有通塞;三緣集相,正制時須;四集約處,義須顯據。並准誠文,非臆課也。至如和相簡人,欲淨緣緒,問答分兩,並同前作,義道相會,非敢苟同,理自不可異也。古本曹魏緣敘太簡,三藏光師錄文不具,故須舒之,意言盡矣。
次今立中為二:初明同異;古下,二、斥余本。初中,前明四異。非苟異者,苟猶強也。何下,徴示。初緣出母論、本律,故云佛制等。二、兩界者,次師假界,唯取作法,不通自然。法有通塞,總義已明。三、四兩緣,初師集僧,但據問集,不分作相、約界之異。故前四種,並今創立,咸准誠文,如前注顯。至下,次明六同。和相與問答同初師,簡人慾淨同初後二師,緣緒即正陳意。此同後師,據理合爾,故非苟同。斥余本中,古本曹魏者,鎧本並不立緣。諦本首云:凡諸羯磨,應先白未受具戒者,出不來比丘說欲清淨。僧今和合,何所作為?答:某羯磨止有簡眾、說欲、問答四緣,故云太簡也。光本已亡,不知所立。故下,結示。今備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