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已前明緣集者,結前文也。夫羯磨綱領,舉位有三;毛目往分,隨位自顯。以所集者,各有部類,不可混亂。必不依作,則自他相撓,彼我同陷,可不明耶?後辨緣成壞者,生下文也。
第二、辨緣成中,初科二段。初敘結前。綱領毛目,如上已分,各有部類。部即三位,類即八品。自他相撓,謂勞而無功。彼我同陷,謂二俱墮負。撓,奴巧反,亂也。後下,次明生後。
就分為二,即成、壞字:初顯作法之始,具緣辨成,反則不成;後僧、法具七非下,明不成相,反則成矣。
次科分中,成壞二字,成即十緣,壞即七非,辨成則反壞,明壞則反成,理必然矣。
初中又三,隨人分也。
僧位又二:以僧為秉法之人,功用最強,又是非通涉,故須前舉;後稱量事下,廣顯緣具。
僧法分文中,即示前舉僧數之意:一、則秉御功強;二、以是非通涉,謂下成壞二門,皆涉僧位故也。
初中,舉數立四,所以如上。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諸事者,皆約事限數,故分階級也。
初釋四位。正明中,初指立意,即總義中。初下,牒釋。四人為本,餘三隨事,故有四位。
問:上雲四人得秉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但四通持事情,須五乃至二十也。今文對事顯法,故云一切得作。若就義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為緣開也。
問中,以前三位並有所除,至後二十始通一切,與上相違,故發是問。答並如前。為緣開者,緣即是事,開猶離也。
況復過者,此釋疑情,謂如羯磨,增減俱非,故此開通過,彌成勝也。此過但據二十,若上三僧,例亦有過,五人說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律文略故,義准加之。
次科釋過中,初牒釋。法則增減俱非,人但減非增是。開猶決也。此下,義判。合雲四人除三法,餘一切得作,況復過四人等?五十例然。
若少不成者,或是數少,不應前四;或是相乖,如睡定、亂語、隔障之類;或是體乖,即有三根,明練前失,雖身預集,而性不足也。斯等頭數百千,但為法簡,不足成僧,皆非秉御之功,故云少也。必人應法成,隨數並得,須知所以,如下廣之。
次釋減中,初約人數明少;或相乖下,次約不足明少。體相兩乖,雖多不濟。指廣如下,即簡眾中。
就作法具緣,要十方得:一、稱量前事,二、法起托處,三、召僧方法,四、約界明集,五、應法顯和,六、簡眾是非,七、說欲清淨,八、正陳本意,九、問發事端,十、答所成法。且列疏者,一家廢立,後更為述。
廣顯中,列名可解。古師或立六緣,或五、七不定,十緣之義獨出今疏,故云且列等。廢立,如後通簡第五門說。
初中。稱量前事者,諸家羯磨,皆略此緣,律制稱量,豈專擅立?以法不孤建,成必在緣,事或濫疑,義須前審。焉待眾集,方乃問之,脫致爽差,便成惱眾。故前標舉,思擇是非。言稱量者,若衡斗之增損,識黍絫與圭合也。
第一,稱量釋標中,初敘立意。爽,失也。言下,釋名義。衡即是秤。如秤之稱,則識黍、絫;如斗之量,則識圭、合。孫子算經云:秤起於黍,十黍為絫,十絫為銖,二十四銖為兩。又鬥起於粟,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等。絫字,力委反,或來戈反,並通。
注中分二:先引文證,後隨義開之。
初中。事謂人、法者,即法所加,通名事也。法通能、所,人亦如之。如唱諸羯磨、受戒、懺罪等,為他而作;諸懺單白等,自為而作,是則互通也。然法、物、事有,諸法名通,豈可地、處不名法攝?就人以論,如律中解:三法現前,合僧歸人;五法現前,人、僧乃別。
釋。注引母論中,初總示。以前明四緣,人、法、處為能成,事即所被。就事別分,復有三種,如注自列。論中語局,義必兼事。法所加者,簡上能成,恐相濫也。法通能、所者,羯磨是能,說、恣等為所。此義易知,故不別舉。人亦如之,四僧為能,差懺等為所。如唱下,略舉數事以明自、他。受懺則自能他所,懺白則互通能、所。以懺主白和,自為能秉,為他所量,故云互通也。戒師問白,事亦同之。然下,別釋。初點法通。論標人、法,欲明法字通收諸事,則三種具故。謂世間事有,皆可名法,諸法之言,何所不該?則知法中可攝地、處。就下,釋人。律中,現前毗尼有二:不作羯磨,則三法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僧合人中);若加羯磨,用五法現前(人中離僧,更加界現)。合僧歸人,則能、所合。論人、僧別者,則僧能人所。
下引當律。量比丘者,僧所差遣,理須具德。受日舍衣,亦觀機務,輒作濫加,僧私無益,故曰也。或可稱量法,事須幾成?僧識達是非,教限成壞,非人不預,義須通曉也。
釋本律中,初科為二:初約所為釋;或下,次約能秉釋。須幾成者,約數滿也。識達是非者,簡堪能也。非人,即不足者。
言白衣者,覆缽懷信,方堪被法,五、八二受,亦須問緣,先量後加,故應詳集也。
次科,覆缽正據眾法,五、八義同別法。
言羯磨者,事現在前,非法則息。羯磨八種,通鏡行藏,達則事法俱成,迷則翻種苦業,故須稱量也。
三中,事現在前,謂機生也;非法則息,謂事不成濟也;如教則須行,非法即宜藏鏡明也。
言所犯者,謂凡所造過,無越七階,或涉疑濫,或預迷塞,理須分別,事等晨昏,無宜持犯相干,多少委冒也。
四中,七階即七聚。犯有三心:一、識,二、疑,三、不識。迷塞,即不識也。等晨昏者,謂同晝夜。?,刻定也。持犯相干,謂不識犯緣多少。委冒,謂不知犯相。
言量事者,乃含多義。今但取當時達僧法所評者,隨人法物,皆事所收,宜須商度重輕,前後離合,同篇異聚,因果雜相,未可即施,先宜窮考故也。
五中。隨人法物者,人如受懺,法即說恣,物謂結界、離衣、杖囊、行籌之類。商度等者,且據懺罪為言,余可例准也。離合同異,下文自顯。
次就義解法緣,有二:初三種者,文相易識;或具單下,作法差別也。
初中。隨相受戒為人者,以信士歸心,初依行本,故受法從人也。望所受法,即是聖教,應是法收。然法起依人,故從能受者為名也。言懺差等相,唯為他興;治擯罰等,自他通被。以斷除稊稗,增長嘉苗,豈不然乎?或可隨義通塞,何限此也?
次義開釋三種中,初文隨相,二、望總舉,受戒下,別釋。初釋受戒行。本即戒體,望戒是法,據受歸人。言下,次釋懺治。懺差偏局,治擯兩通。斷除稊稗喻被他,增長嘉苗喻被自。稊音啼。稗,傍卦反,田中穢草也。或下,點上所分不定義也。
言為法者,指說、恣等,非淨不預,理在為人;然僧別通行,遵崇教法,故專在也。
二中,據所被則在人,約所遵故在法。
言為事者,但約非情,依處加法,應由人興;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兩緣,所指則同,皆為界限,故唯明事。
三中,約非情者,此句簡判也。須人秉法,同歸於界,故云合此兩緣等。
或具單下,通解上緣,然發機不常,前後難准;或但三分,如前取別。
次釋具單中,初文通解上緣,即上三種有離、合等也;機即前事,或但分三,即三單句,復具如後。
有人解云:隨作一法,皆須三量。何以明耶?如四人結界,即人事也;白二加之,即具法也。對首亦爾,衣之是非,事也;彼此相解,人也。故文云:言議往返,人現前也;口說持文,即為法也。心念亦爾,常存懷記,為人也。前境不一為事,心生口言為法。不違此法,業成奉戒,豈非具三?
次引古中三量,即人、法、事,如下第列三位,各具三量,如文可知。
今解不無其致,太為通混。妙識羯磨所牒之辭,則據本緣,互不通也。如受法中,但云乞戒者,人也。諸結法中,但云限約,限即界也。自有人事合者,如人病衣重等,如是語者,捉全籌等。無問僧別,皆有單具,交絡雙單,終合七緣,以從羯磨,攝事皆盡。
今解中,初句縱與,次句斥奪。彼分三量,不辨能所,故云通混。妙下,示正義。羯磨所牒,即正陳所為。法法各別,故不互通。略舉受結,余可類知。自有下,即復具四句。人病衣重,即離衣法,此二合也。如是語捉全籌,即具足句。本律滅諍中云:行籌應有白云:如是語者捉完籌,如是語者捉破籌。(律不出文,但示緣耳。)如是語是法,者即是人,籌豈非事?又如延日自恣,修道是人,日即是事,自恣即法。更就別法,例此尋之。略為圖示,使能所兩分焉。
言離合者,如懺罪法,異篇別法,不合同治;同篇多種,離合皆得。餘事類此,可以情求。
次釋離合。且據懺罪,異篇一向離,同篇通離合。又如受戒,被多人受,日合多緣等,並准說之。
言先量據者,謂勸令早知,不宜臨事臧否也。
三中,勸令早知,即稱量緣;臧否,即如非也。
第二法,起托處。
先以文據,後以義求。取僧祇文釋成:羯磨所起,必在法界,自然地弱,不勝僧事。何以然耶?夫僧法軌模,起還法地,若先未加,事乖法式。即如義證,難事已臨,欲行說恣,猶先結界。然依本法,雖無文證,即此成准。
二、法起處,釋注。初科為二。初標分。文據即僧祇,義求即本律。取下,次牒釋。初釋文據。未加聖法,故云地弱;僧事功強,所以不勝。即下,釋義求。此引說、恣小界,可驗眾法不許自然。本法即本律法聚,謂當部中無文有義,即用義決。若准五現,秉法須界,亦是明據;但非正意,故云無耳。
言處有二者,顯相通局也。非謂僧法唯在法地,結界一法非作法界。由是草創所依,開此居宗;若不自然,後諸眾法無緣加被。故此羯磨偏與余反,如受戒者聞法非障等。自余並在法界,可以例知。別人行法,二界通塞如上也。
次科又二:初總示;非下,別釋。前明眾法,七、結界法不通法地,如文所敘。初受聞法事類頗同,其餘諸法不通自然,反對結界,故可例知。後明別法,受欲一法不通自然,余皆兩得,並見總義。
第三,集僧方法者,且依西梵,本無科約,雜碎文相,隨引解之。
三、集僧中,初標。依西梵者,彼土撰論,解釋經律,但大開分段;至於解文,並無科節。此門仿彼,乃述作之變也。
所以先敷座後打槌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佇待悽惶,非成㢡務。制先定座,良在茲也。
牒釋中,初科。悽惶,煩悶之貌。眾既不樂,殊非同法㢡導之意也。
犍槌者,梵本聲論雲犍(巨寒反)地,此雲磬,亦曰鍾也,乃金石二物耳。故五分云:隨鳴者作之。意取聞聲來集,召僧法也。故涅槃云:擊鼓誡兵,鳴槌集眾,是為法。世四分中,召僧七相,不離聲色,唱令猶不來者,更相撿挍,意可見。
次科。犍槌,如字呼之。下依聲論,方乃轉音。今人一概改槌為稚,例呼為地。未披經律,妄自改作,如鈔記委辨。下文或單作槌,梵言之略。鍾、磬並通金、石為之,金即銅、鐵也。五分隨鳴,不必金、石,如注所列。涅槃中,彼云:如鳴槌集僧,嚴鼓誡兵,吹貝知時,是名法世。言是法彼世諦之事耳。四分七相量影,破竹作煙,吹貝,打鼓,打犍槌,打地,若唱諸大德布薩時至等。准文有八,一、三是色,余並屬聲,通為唱令。
如律文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也。
三中,下位即沙彌,具道即大僧:一、自是所集;二、事儀非重,無人聽助,即是緣開。
言三通者,非是單三下也。從微稠以至稀著,聲絕之後,又加三槌,故云也。
四中,凡鳴鐘法,先虛揩十下,即微稠也;十一以去,漸稀漸大,即稀著也;至三十七下,緩打三下,為集三乘。常途齋講,宜依此法,晨昏長打,廣如鈔中。
阿含經云:聞聲止苦者,凡業有定與不定,故苦有止與不止。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不定業者,無緣則受,有緣便止。罪者遇善為因,打者設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
五中。注引付法藏傳,即罽膩吒王墮魚受苦,聞鐘停息,遣告長打。有斯冥感,故引阿含,彰其所以。猛心一往,始終無間為定業,中間微悔即不定。定業則果相已就,故聖不免;不定則因勢猶微,故通緣奪。若爾,罽膩吒王業應不定?答:引業則定,故永墮魚中;滿業不定,故遇緣停息。罪者,先有善因,偶然遇善;打者,方今發願,隨願冥通。儻臨此務,宜善用心。若准此文,比丘自打,與上相違?答:律據集僧,事須下眾;傳取濟物,故約大僧。
威儀經明杵數者,今多不行,故法墜於地。但臨事籌度,量時緩急,外得生信滅苦,內得無虛聲告,若然可也。
六中,經中杵數,備如鈔記。今下,斥世。但下,示法。令籌度者,或住處大小,僧徒少多,時緣緩急,隨宜長短,不必依經。於外有功,於內成用,內外兩濟,事不徒然。
論中不許互易者,以僧法揩定,輒改亂倫,召法既乖,受用非理,故須常定也。必欲換動,先以本者召集現僧,告令知意,然後改革;後更欲換,還如前召。如斯展轉,雖是改換,始終僧法。若一住處兩磬互鳴,前後雜亂,不名常相。隨用四事,是盜僧祇,由僧私一亂,無法分異也。
七中,初明制意,倫即是;次必下,示換法;若下,顯過相。
今世有人言知鍾者,雲是淨語;言打鐘者,不淨語也。元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云知也。鍾則不爾,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須避之?當部言打,其事極多,人畜非情,咸有其戒,可亦改之為知淨也。智論檛犍槌,阿含擊犍槌,五分打三通,經中撞擊鐘鼓,並以知淨之言,別有所為。故翻經之家,隨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觸聲發也。故知鍾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大忌也。
三、斥濫中。初引濫。彼謂使人時,須雲知鍾,不得雲打。鍾元下,次正斥,有四。初示知淨本制。一、為比丘自不得為,此通掘壞錢寶等;二、為有生種相,此局壞生一戒。鍾並反此,義不須之。當下,次引余戒例難。言人、畜者,即打比丘提,乃至打畜生吉,非情即打故。衣智下,三、引示。檛、擊、打、撞,事同語異,隨用翻之。故下,四、誡誥。在事雖非大害,於法深屬無知,凡在學流,故須避忌。
第四,僧集約界者。所以立界,為欲攝僧,隨其分齊,不許乖異,並是喪我之方略也。
第四,初科。為欲攝僧,是立界意;喪我方略,即攝僧意。凡夫具縛,我倒熾然,乖異則轉增,和合則漸息。由事證理,得法無我,是佛權謀,故云方略。
文中,先舉二界,後隨別釋。
初作法中列三名者,以攝余界,後當廣說。
作法界中,初科指後,即第二篇。
小界無外者,以界局在身,坐外無法,隨人集結,故無外也。若許有界,則納訶人,余亦如後。
別釋小界中,初顯示制意;若下,暗斥古非。
若論無場、大界二處別集,以界之內外咸有制約,可從集故。
次無場界中,此約說、恣內外兩集,故云別集;不容私避,即是制約;下文四集,義亦同之。
若爾,小界無內,可如前言;身界之外,可不須集?答:元制簡人,雖有不集,不同大界制內外集。
釋妨中,恐謂說、恣小界,可以類同,故須簡別。答中,制簡人者,為遮訶故。若須外集,開無所濟;大界非難,故曰不同。
若有戒場,則四處各集:一是界外;二是界內;三是內相,外戒場外,中間空地;四是戒場體。
三、有場界中,當局自集,事義易知,特約共集,示其異相。
問:羯磨之設,界中無人則成,何故集他外界?
初問大界外集之意。
答:行法不同。若作羯磨,則隨界分局,人不相集。若作說恣,則內外通收,以是攝僧綱紀,使內外同崇,不許逃避。乃至外界戒場,見相便求,多有句數,即其事也。
答文。今釋中,初句總示。若下,別釋,即僧、私二緣,通、局兩集。乃至下,別證通集。本律說戒犍度云:時有一住處,說戒日,客比丘來,見舊比丘在戒場上,見而不求,便作羯磨。諸比丘白佛,佛言:成羯磨說戒,有罪(一句)。若見已便求,求已不喚,成羯磨說戒,有罪(二句)。若見已求,求已喚,成羯磨說戒,無罪(三句)。聞、疑亦如是(同上三句)。又有住處,說戒日,舊比丘見客比丘在戒場上三句,並聞、疑三句,並同上。余廣如彼。故云有多句數也。
有說云:縱作羯磨,亦須通知。以年歲逾遠,界相莫知,或主客改轉,虛傳制限,故須通集,先委問緣。脫有漠落,徒生疑惑,必本非法,實濫後緣。若經受戒,空傳聖法,喪他一生,自他同陷,深可鏡之。此言易耳,臨時難改。
次古解中。此就私緣,約界不明,可有通集。必無疑濫,則不須之。初敘須集所以。脫下,彰不問之非。初謂標相不分。必下,次即本結乖法。於界生疑,不出此二。必有此緣,解已重結,不同今世無問曾結不結,一概妨疑。請考此文,足知傳謬。濫後緣者,通諸眾法,作並不成,受法尤重,故別舉耳。此言易者,秉結不難,故臨時難改,再受非易故。
問:大界四集,可如前言,戒場之中,亦有集不?答:場中兩集,亦為說恣,如難緣開之,余如結界法中說。
次問:戒場比前大界,例有四集?答云:兩集即是通、局二集,或可字誤,兩合作四。
就自然界四種分之,當部無文,通取諸律,四名如列,各解可知。
自然中,初科。本宗盜戒有聚落界,三小界中有蘭若、道行,但非明顯,故云無耳。所出諸部,文中自標。
聚落為二,謂通局也。
聚落釋標雲通局者,通即不可分別,局即可分別。
初、不可分別者。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者;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故僧祇云:若城邑、聚落界分散亂不可知者,以五肘為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為量,相去作法。雖有異眾,各不犯別。約相步之,則有六間六十三步。
不可分中,初科為二。初列相。即人、處二種,不可別知。或俱或互,並是此收;二俱可分,則屬後攝。故下,引示。文唯約處,義必兼人。彼因婆羅門問種樹法,佛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種一樹,能令根莖堅固,扶疏生長,不相妨礙。時優波離白佛:已聞種樹分齊,今復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應齊幾許,使異眾各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別眾耶?文中,上是請問,以下即佛答。五肘九尺,七弓六丈,三尺一樹,得十步半。
昔雲七十三步半者,錯算七間也。僧祇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中間,諸師衣界止計七間,如何僧界七樹非六間也?
初錯算步限中,初科一期之誤,多十步半,故云錯也。下據彼疏,會同本部蘭若衣界,決知誤矣。
有人執舊見云:樹限兩頭,各有勢分,故各分半,還是七間。又云:周圓種樹,如月暈也,故有七間。又改僧祇為八樹字。斯之我愛,穿鑿太甚。何處有樹,即以樹量;律約世情,假以相顯。
次科,初引彼執。次列三種:上二轉計,下一欺罔。月旁氣謂之暈。斯下,總斥。初二句責其情執,次二句示今取量。不必須樹下二句,顯律本緣依樹所以。假即借也。
中間七樹,二眾兩頭各行僧事。相對既爾,縱廣四維,例集可知。律克二身,故以樹限。若取當分,皆半折之,則自分之界,唯三十一步半耳。但以界體叵知,用身分相,廣如鈔顯。此一既爾,余之自然,大小乃殊,例有通局,皆半約之。
三中有二:初、定方圓。若無異界,體則定圓;必有相侵,尖斜不定。律下,二、辨通局。六十三步,半是自分,半屬深防。叵即不可。指廣如鈔,見集僧篇。此下,例通。六相之中,除可分聚,余皆半折。如蘭若五里,人各二里半等。自分、深防,合舉是通,兩分為局。問:今若集僧,依通依局?答:若彼無人,止須依局。恐來不定,故必從通,名為深防,義在於此。若爾,縱有人來,在我自分之外,理應無過。答:人雖在外,界己相侵,故有成別。尋鈔可知。問:可分別聚,何不兩分?答:四周有院,攝相義強。若在相外,則彼此界別;若在相中,即同自分。余無院相,約量通收,故皆半減。
彼律又云:聚落界者,相去雖不遠,行跡到處,亦名為界。有人引之以為僧界,此用非也,乃盜戒中顯空、有兩位,不干僧界。
次妄用他,文中,初科。初引所執,即僧祇文。雖字寫誤,彼是籬字。有下,指妄用盜戒。空有者,空即蘭若,有即聚落。彼具云:空地者,垣牆院外,除聚落界,余者盡名空地。聚落界者,去籬不遠,多人所行,蹤跡到處,是名聚落。謂聚外行路,亦屬聚界。昔人據此,謂七樹之外,更須勢分,故此指破,令後無疑。
今約步限,據不可分者為言。以村聚散落,無有垣塹,又僧雜鬧,往返難究,指步為限,撿括易成,焉取蹤跡遠通內界?故不可也。
次科即敘人、處兩不可知,約步為量,既無四院,何有行跡而可取耶?
二、可分別者,亦有二緣:僧則在無易委,聚亦周院可悉。故十誦云:若無僧坊、聚落中,初結界者,齊聚落界是僧坊界,此內共布薩羯磨,不得別作。縱彼文中齊行來處,此制通攝,恐妨界內;必作法時,身在門外,亦得兩成。故彼文云:約以籬塹集。
次可分聚中。初示相。人、處兩緣,皆可知故。故下,引據。初正引。無僧坊者,此明人、處,可別知故。齊聚落者,此明界限,盡四院故。如佛化初至,未有僧居,則多此相。若准事鈔,蘭若、僧坊或有四相,亦同此集。縱下,遮疑。彼律下文又雲聚落界齊行來處,謂聚外行路也。疑是昔來,執為勢分,故特決之。制通攝者,恐有入界,通外遠集耳。故下,轉證。既約籬塹,明非遠集。
二、蘭若者,亦有兩相。
蘭若標中亦兩相者,亦上聚落有通、局也。通謂無難,局即有難。
若無難者,諸部皆雲一拘盧舍,而互說不定。大則二千弓,弓長五肘;小則五百弓,弓長四肘。四分俱盧舍者,一鼓聲間,驗鼓則鞞鼓不一,故其聲亦有遠近,皆是中國行李驛亭,長短隨處,故致殊耳。大約雜寶藏五里為候也。
初無難中。初引示不定。僧祇二千弓計有十里,十誦五百弓約有二里,四分鼓聲則無數量。鞞是小鼓,鼓即大鼓。皆是等者,總示諸部不同所以。大下,次明今所取。雜寶藏經雲一拘盧奢,注云秦言五里侯,猶准也。
二、有難者,如善見中,蘭若極小,方圓七槃陀量。槃陀者,乃量之總名。一槃陀有二十八肘,通計為七,則百九十六肘,肘各尺八,六尺為步率之故。彼文云:若不同意,自七之外,各行不妨。故知涉難也。
次有難中。初引示。槃陀梵言,此方無譯。二十八肘有五丈四寸,百九十六肘共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則五十八步四尺八寸。不同意者,謂眾不和合,即同本律三小之緣,故云有難。唯三小界局在蘭若,依此集僧,相傳但云惡比丘作難者,謬矣。
三、道行界者,如薩婆多云:隨比丘行,有縱廣拘盧舍界,不得別食、別布薩。然部別有由,當取十誦,故云:拘盧舍者,長五百弓,弓長四肘,則七尺二寸,如是率之,則六百步。
道行中。初引示,即彼論中別眾食文。道行不住,則開別眾。今此停止,故有制約,委如鈔記。然下,定量。以多論正解十誦,故云部別有由等。百弓有七十二丈,共一百二十步,五百弓總六百步,即為二里,大約二百步為里也。
四、明水界。善見云:水中不得結作法界。若自然界者,眾中有力人,擲砂水所及處,外有比丘,不妨內法取。水常流處,深淺俱得,潮木不合(以乍溢故)。若船上布薩,應下碇,若下橦,不得系岸及水中樹石,以與陸地相連故。此論不得結作法者,以水虛浮,相體難識故也。今則約岸分標,義亦可得。如四分合河而結,除無船橋,即是明證。故五百問云:水中住船得結,如下廣說。
水界中,初引示。砂水者,或擲砂,或灑水,准鈔計有一十三步。碇合作碇,即碇石也。橦音幢,合作椿,橛也。水中樹不與地連,准應得系。此下義判,先出論意,後舉二文。准知得結,廣在次篇,故指如下。
文中六相面方限齊之內者,據彼此各收,咸成別法,審處觀時,不容濫委。
釋結中,顯示分齊,誡令審悉。
第五,應法和合者。僧人乃集,有不來者,義非僧體,即是別眾。今約此緣,義分兩相:或一上座告情,以時勸勉;或三業通僧,顯成作業。故律文云:何名和合?即反三別。故知三業委僧,豈是乖異?
第五,標中。初躡前生起。今下,約義示相。謂眾僧創集,或約首者陳告,或取撿校無乖,唯此一緣,義兼兩相(昔以和合別眾為兩相者,非)。下引律文,別證後相。
文中應來者來,謂應羯磨者須來總集;余不應者,謂尼等四人、十三難人、三舉、二滅、重病、痴騃,既是位乖,無由同法,並不合來;唯德行具,堪識是非,可有同法,故須來也。此名身集。
次牒釋身和中,應羯磨者,即善比丘,簡余不應具見。次緣德行具者,體淨也。識是非者,解明也。
二、應與欲者。與欲來,即簡非欲緣。雖與不成,有堪欲緣;若邀身集,教不濟機。太急過分,送心達眾,即表無別,故與欲來。是名心集,欲即心也。
心和中,初簡不應非。三寶等緣,不合與欲故。有下,次示應與。身異心同,故成和相。
三、現前得訶人不訶者,即簡不合訶者。義無證正,具德法應,理非輒舉,故言不訶也。此名口集,由默然故,事法同持,和通僧體,前業成就。
口和中,不合訶者,即諸不足四羯磨等,證明令正,故云證正。
反上三和,即是三別,廣如非相。
三、別中,指如非相,即是次科及七非中。
有人不立此和通人僧體,以此三業順成僧義,非無一致。今以行事廣務,要以識相為先,合相從體,是非終不可練。豈唯此和通入僧內,四滿數中,諸不足者,可亦僧收。今以翻和成別,非相須知。前但列僧,則約相分數。故文云:僧者,四人若過。今顯義用,故統收三業。此約事辨和也。律中和合者:一、說戒,謂約法辯和也;二、和雖殊,非列不顯,故分一位也。
三、破古中二:初、引古通。入僧體者,謂前舉數,四位僧中即具和義,不復別開也。今下,二、申今,又三:初、標古非。過在通濫,體即四位,相即三和。豈唯等者,謂後簡眾,四滿之人亦上僧收。若不別立,是非莫辨,可亦僧收而不須立耶?例今和別,義亦同也。今以下,次、示今意。釋通前後,體用兩分。律下,引文證。律云:僧者,四人若過;和者,說戒、羯磨。彼既兩分,比今事和,別分有準。(昔記妄解,不足可破。)
第六,簡眾不足僧相,即前僧義第四門也。
第六標中,總義略指,故此應之。
律雖出一不同之人,謂未受者,然非數相,其類極煩。若不廣明,成非莫顯,徒沾僧內,終乖法式。是以律中顯於四滿,明是非相。
次顯意中,初文。初敘略。以作法問和,止問未具。然下,示廣。律明四滿,見瞻波犍度。
所以有者,見前立僧,但約數定,便以非法之人用充數限,故廣顯四種滿、不滿義,滿猶足數。
次科初句,徴律何意而有四滿,見下即釋。前立僧者,即初標四位也。滿猶足數,不滿反之。
而此四中,成滿唯二,余不滿者,用列何為?莫不當時充僧,謂是合法簡人,方知不滿;亦可從初得名,交絡互顯,方離不滿。
三中,初敘疑。文中四種,初後成滿,中二不滿。莫下,決通,有二:上約未簡釋,下據句數釋,亦以此義通名四滿。
舉相列名中。
初人得滿不合訶者,由四羯磨但壞行法,入輕治中,不毀本信,尚足僧數,既奪德用,故不應訶。
舉相中,初科對後舉擯,故曰輕治。奪德用者,即三十五事中不得訶羯磨是也。
二、不得滿數,應合訶者。即欲受大戒人,體非具修,豈合足數?但今受法,諸行根本,立身之要,脫有非緣,無宜再涉,故開訶令止,事順法成也。
二中,謂沙彌受戒,或曾披律,或復重來,曉達如非,旁無訶者,所為不輕,聽自呵止;唯局一受,余非所開。行依體生,故為根本;為世軌範,故能立身。
三、俱非者,就此一位,乖相極多,略知大數,後依隨解。
四分有三十二人,十誦十五人,伽論三人,僧祇九人,五分一人,諸部通會,共成一宗,則六十許人,不合足數。
三中,示數,初科。四律一論,共有六十,而言許者,示不盡故。
今見講師但取四分二十八人,是不足限,不用他部;口雲律但列此二十八人,明知不列是足數也。
次科引執中,此即鈔序六師,初師見也。
今解:律通列相,令準例知。本無結數,擬含多相。二十八者,疏家束之。勘撿律文,隱顯不定,如何冰執,不通他部?若有痴狂睡定之徒,得入數者。至如舍戒為惡,隨對應開。若向狂心,及未相解,俱不成舍。以非足數,非對首人,雖是比丘,無住秉法。故須大觀眾部,通照是非,義類顯然,不得不用。
次破中三。初明本宗不定。二十八人出瞻波犍度(昔雲瞻波但有六人,謬矣),痴狂舍戒等出淫戒及受戒犍度,行覆藏等出人犍度,故云律文隱顯等。若下,次引舍戒例難。引彼開緩,並今制急,可驗痴狂定是非數。故下,三、示須用諸部。
文中,若為比丘作法,以尼等四人足數者,或由報別,或法未具,故不開之;翻對及尼受具二十,懺罪八人,出罪四十者,各成兩足,互不相通。
初本宗尼四人中。初通示。大尼報別,沙彌未具。尼下二眾,即兼二義。翻下,別簡。據尼本不足僧,然僧得與共秉,故云翻對。懺罪八人,即摩那埵。
若言犯邊罪等十三難人,本犯戒障,雖受不得,以體非比丘,虛沾僧用故也。
若被三舉者,既本無信,故作重治,棄在眾外,義無同法。
十三難及三舉,並可解。
若滅擯者,為非既重,加覆染心,故作法除,出海岸也。若應擯者,根本已壞,去僧彌遠,將欲擯遣,逢緣且散,故文雲入波羅夷說中也。亦可為非公顯,不懼覆藏,或屏犯重,而過跡陳露,義須驅遣,無力遮治,行本既虧,俱是應擯也。
二、擯中。初釋滅擯。為非重者,局四夷故。覆染心者,不學悔故。出海岸者,眾不容故。若下,次釋應擯,有三。初是可擯。初篇刑科,名為夷說。已犯重者,在此所收,故云入也。亦下,二種。公屏雖殊,俱不可擯。凶頑強狠,僧力不加,但可自知,勿將係數。
問:邊等十八人,尼等四人,為自道非,方是不足?為不自言,當體不足?
敘問中道,謂口言。
有師解言:僧取體如上,既乖法,冥然不足。雲自言者,結集列相也。
初師解中。初立義;雲下,釋妨。律文列相,並雲若言,恐謂口說,故推結集;為彰別相,故標簡耳。
又解:人雖體非相有,僧用各不相知,理開成足。故十誦雲犯重罪人,賊住邊等。若先言有是過,作法不成,反上得也。故律論並云:同住之法,肉眼三根淨,不用天眼見他犯過。廣如鈔中。是以文中若言犯罪,與彼不殊。故知自言自述,使人聞也。又四分中,於不持戒和尚受具足,前三句者,由不知不得故開;第四句,知不得故方閉。廣文如欲法中。
次師初立理。故下,引證。初引他部十誦,文相甚明。律論即十誦多論。下舉當文,會同十誦。又下,引本律。受戒法中,文云:時有從不持戒和尚受戒,後疑問佛。佛言:汝知和尚不持戒否?報云:不知。佛言:得戒。(初句)。復有如上緣,佛亦如上問。彼報言:知。佛又問:汝知不應從如此人邊受否?報言:不知。佛言:得戒。(二句)。復有如上緣,佛次問二種。彼並云:知。佛又問:汝知從如此人受不得戒否?報云:不知。佛言:得戒。(三句)。復有如上緣,佛次問三種。並云:知。佛言:不名受具足。(四句)。
十九、別住者,將外界人用充內數。
次科別住,即異界也。
二十、戒場上,此二俱是異界。兩列何意?由見外界不足,謂戒場是界內,應足外數。然場雖為大界所圍,兩不相接,中留空地,即異界也。
場上亦即異界,故徴重意。內外兩列,遮後濫用。圍輪小界,亦此所收。
二十一、神足在空。十誦云:空無分齊,不可分限也。
神足即六通之一,亦名如意通,空無分齊,無所依故。
二十二、隱沒者,即入地,或在井、窖、窨,俱名非現故。
隱沒中,入地即總示,或下別舉窖窨並地穴也。
二十三、離見聞者,解雖有多,即離比座見聞也;若有互離,如欲法中。
離見聞中,有約離秉法人見聞,今所不取,故略標之,廣在欲法,比字平呼並也。
二十四、所為作羯磨人者,以為僧所量,牒名入法,安得成數?又前乞是所為,後和是能為,秉法專制,訶足俱成,除受大戒,余不合語。
所為中。初通釋。又下,簡受戒。和尚雖牒名入法,而與余不同。前乞謂乞畜眾,後和即通正受。秉法專制,謂主其制度,偏在和尚,故成訶足。除下,示局。自余諸法,羯磨牒名,無非所為,不成訶足,故云余不合語。(昔記謾解,學者宜知。)
通尼等四,合二十八人。
結數中,尼等四人,由是別類,義無同法,故別列在前;十三難下,二十四種,同是本眾,體相乖差,故次列於後。故通前後,合成總數。
律中行覆藏、本日治、摩那埵及將出罪,以行法在身,根本未拔,壞眾義備,是兩不合。
次後四中,初科。次篇鄰重,故能壞眾;訶足非分,故兩不合。
若爾,與四羯磨人有何異耶?
答:前但小犯,情過可訶,故足數收;此犯次死,罪深難拔,故不足也。
問答可解。
有人云:四羯磨者,眾法皆通,僧殘諸治,局二篇悔。
引古中,初科。四羯磨人,但不訶法,生善滅惡,一切眾法並謂足數,故云皆通。僧殘四人,但不足懺殘羯磨,余法皆通,故云局二篇悔。此師所判,乃據律文,事鈔科為少分不足,猶循古解,不了義也。
若作此解,焉有被訶責者,得更治人?犯二篇者,開余懺主。審約情事,律文不了,以義糾定,應分二途。若同犯同治,理無預加。律言足數,謂差、結等。若自有犯,必無清過。故有罪人不合解罪,乍可應余非罪羯磨。若作斯通,始終無妨。故此四人,通前數等三十二也。
次科。初躡破。生善可爾,治罰懺罪,並滅惡事,身既有過,如何加彼?審下,義決。初總標。糾猶正也。若下,別列。同犯同治,如犯殘者不足懺殘,被訶責者不足訶責,余准說之。差結生善,可通律意。若自有犯,即別犯別治,如犯殘不足捨墮,訶責不足擯出等。犯者不得為人解罪,是律所制;非罪羯磨,亦即生善。若作下,結示。用此二途,決文不了,於義盡善,故無所妨。
余取異部。
十誦,十五人。
一、行覆竟人,二、本日治竟,三、六夜竟。若此三人,兼前殘四,並是二篇,互不相足。
次釋他部十誦,前三人中,初科。前據正行,此約日滿,未及作法,恐將預數,故須列之。
若爾,夜竟人與將出罪有何異耶?解云:律文兩位約遠近耳,本日覆藏、壞非壞分,此亦爾也。
次科,初徴,次釋中。律文兩位,通指二部。夜竟未出,故是遠;將出臨事,故為近。仍舉本日覆藏為例,以同是一事,亦兩分故。
又伽論云:行別住人作擯成就,除受戒法,余盡得作。引約四分,明言不足者,但據僧殘四位;若同上通,非滅罪法,可並作耳。
三中。初引論文。彼除受戒,准前義判,反得成足。引下,次對本律,如上所明。若下,准前義決,但足生善,自余治懺,一切不通。
四、睡眠人,五、亂語,六、憒鬧,七、入定。故彼律云:若前比丘睡眠、入定等,或眾僧睡眠、入定等,聞白已方睡定者,成;不聞者,不成也。八、啞,九、聾,十、具二患人。
後七人中,前四昏亂,後三病報,中引彼文,決前睡定,聞白已後,知所為事,有心持御,故判法成。
凡此十位,以足僧數,一切不成。因六群證他受戒,羯磨不成,及後佛問,皆言不委。因立制曰:聽羯磨者,當一心,莫餘思惟,專心敬重,心心同憶念,如是聽作。其作法者,應分別之,是第一、第二、第三等,不爾與罪。若如伽論,聾聞聲者,得成作法。
結示中。初總判。因下,別示。初明睡亂,引本制緣。心莫餘思,不妄緣也。專心敬重,不輕法也。心心憶念,不間雜也。不爾,與罪違,得吉也。此乃成法之緣,作業之本,凡臨秉御,慎勿自輕。若爾,何以前文白已睡定而得成者?答:彼是曲開,非本正制。若下,次決聾人。
又次,十一、狂人,十二、亂心人,十三、病壞心人,十四、樹上比丘,十五、白衣。
後五人中,初科亂心、壞心,亦是狂類,但相別耳。
此與邊等,何異重來?前十三難有過障戒,此好白衣五、八十具,雖並心淨,不妨加法,參差不成,仍本名故。
次科對簡中,由與邊等同是無戒,故須簡之。
有人云:即有具戒緣,須俗服者,故不足數,以無僧威儀也。今不同之,不以威儀定僧體狀。內具戒見,財法應僧;外虧道相,為緣亦得。如五大色,不合受持,為緣服用,豈不秉法?可以例也。
斥非中。初引非。今下,正斥。為緣即有難,如十誦中和尚、師、僧著俗服得戒是也。善見比丘為賊所剝,聽著五大色衣,即是俗服。脫臨法席,豈不足數?
伽論有三:一者,重病人;二、邊地人,即四分中邊不解,兩不成舍;三、痴鈍人,用此滿眾,俱不成就。
伽論通列中,二邊地人,即同四分舍戒所列,故引合之。
今約痴鈍,事義須知。夫羯磨者,為通和忍,隨文解意,則非愚限。故即世行事,只論身足,及問是非,渺同河漢。今出愚相,略有五焉。
次別釋中,初科。文敘羯磨,取解為功,世多愚暗,故須歷辨。渺同河漢,言其浮漫無涯畔也。
誦文合眼,恐有渟延,緣入非違,傍無人覺,此一迷也。或同誦一法,前後無乖,文相能所,不識彼我,此二迷也。或約文謹攝,深練自他,增減乖務,事法錯濫,不召令住,此三迷也。或文句乃明,牒事不濫,人有別緣,是非通默,此四迷也。或人法乃具,事局界境,成不冥然,端拱送忍,此五迷也。
二中,五迷。初總四法,通曰非違;自二已下,別歷非相:二、法,三、事,四、人,五、處。躡前起後,次第相生,尋文可見。
觀此五迷,深明四法,微為弘㢡,僅涉僧倫,齊五所收,義歸不足。至於隨法明非,非如霧結,自非博觀,余復何論?約指通情,如前亦可,且就鈍人,余如後說。
三中,初示足不足。觀迷明法,粗可秉宣,未為通博,故云微僅。至下,次指非相。如霧結者,喻其多也。約指通情,即上五迷。指余如後,即辨壞中。
如僧祇中有九:一者,與欲人堂中作法,通收欲者以入現數;二、若隔障,即同在覆,別有遮斷不見身也;三、半覆露,中間隔障;四、半覆露,申手不相及;五、同在露地,申手不相及。此上五種,是善比丘當時乖相,故非數限。
僧祇,初科。半覆露者,謂半僧檐下,半僧露地也。
又有行、住、坐、臥,更互作句,以義細分,則一行有三,歷作十二,且從四儀,即合前九。然此行等,必有餘緣,亦應開許。如立說戒,教授白召,病者輿來,豈同坐也?然須相順,面必向僧,則成開制故。
次科。初列人相。四儀更互者,如行作法,住不足數,坐臥亦爾。舉一為首,以歷餘三,故成十二。然下,次明開緣。若據白召,本是制立,且望相乖,成法為開。病人雖臥,不得背僧,故成開制。
五分中病人背說戒者,正判別眾,四分我往不坐,為作別眾等,並是正量。
五分背別一人,仍引四分乖儀以顯。又觀文勢,五分證上,病須面向;四分證上,四儀互乖。
上來六十,俱是簡緣,豈唯如舊?但二十八必過今數,義理有歸,亦須收取。如極醉人、共語不解人等,亦是不相領會,何有忍默之理?故須通照也。
義加中,初科。初結數反古。必下,正示義加。義有歸者,謂歸不足。注引舍戒,睡、狂如上,出在他部,醉及不解。此之二人,諸部無文,是今義判。(舊以鈔中義加三人者,准此驗非。)問:既出舍戒,那雲義加?答:由非正列不足數中,然對舍不成,義是不足故也。
文列受舍狂醉非者,引證成前不足之限。患今學者但誦人言,何不撿律?自有明誥,事類極多,故引令曉也。廣如事鈔。
次科,初點文。言受舍者,即受法舍戒中,以舍、戒兩齣,故標簡。患下,示意。指廣如鈔,見足數篇。
文雲鬚知別眾足數四句者,上雖通列,名含是非,但為緣差,濫通淨行,故以法簡,不宜混雜,就分兩對。
次足別句中,初文敘前列相。或體非而相是,或體淨而緣差,同歸非數,故云名含等。所以淨行之人,濫通數內,事雖非足,不妨成別,故以足別作句簡辨。
初是別眾,非足數。如應來、不來等二人,隱沒離見聞殘行法中七人,亦有通局,如前僧祗中隔障四別等。實如應法,能礙僧事,故名別眾;身不在僧,非數收也。
初四句中,第一句收十五人。應來及應欲為二人,本非不足之數,對別作句,故此入之。殘行七人,據行不足,猶通生善,不應滅惡,故有通、局。餘八不現,約相不足。足、別之言,隨句各異,臨文裁酌,不必一概。
二、是足數,非別眾,即律中善比丘同住等,由身參眾侶,行德昭彰,故兼兩位也。
次句身參眾侶故是足,行德昭彰故非別。
三、亦別眾,亦足數者,如現前得訶者,訶身廁僧中,通在數限,口須忍默,乃有訶制,即非同和,乃至僧坐,而彼行立背面僧中等是也。
三中,六人應訶外入,義亦同前,此等身現故足,相乖故別。
四、非別眾非足者。如四分尼等四人,邊等十三,二滅、三舉等。或是報別法乖,或是行違治重,體既乖僧,不能為別。十誦諸人,並是應法,但為差脫,故不在僧。如睡眠、亂語、憒鬧,此三由入無記,不緣善惡,雖在眾中,不成作業也。入定善人,別有靜慮,至於忍默,不同僧和。然身雖在僧,不可為足,見聞又絕,不名別眾。啞等三人,根壞非證,聽說二緣,正乖羯磨。狂等三人,由神亂故,不了自性,何預兩能?白衣本是無戒,可謂相似比丘,同住樹上。須知比丘在界內外。若枝委界外地者,身在界內,是名別眾,界外非別。若不委地,內外俱別,而是不足數收。重病中邊,及以痴鈍,醉不解語,並非二攝也。
四中。初四分二十二人。報別即尼等三人,法乖即沙彌及十三難,行違即二滅,治重即三舉。十誦十二人,次第牒解,一一各顯二非所以。入定中,雖是善行,而非證法,故云別有等。如色、無色定,各有所緣,澄心凝住,故云靜慮。啞等人中,以羯磨法誡聽勸說,故云乖也。狂中兩能,亦即說、聽。白衣中,如律戒本釋。比丘中,有相似比丘,謂剃染形同,本無戒者。非別非足,易知不解。同住樹上,即界內樹也。枝委外地,即涉兩界;若不委地,但從根判。重病下,即伽論三人,義加二人,非二可知。
上以足數對別為一四句,今以不足數對別又為四句。
次四句標中,以前四句攝人未盡,故復出之。初後二句唯收四人,中二同前,如文所指。
初是不足數,非別眾。如所為作羯磨者,體通道俗。且據比丘身在僧中,威儀相具,及以非具,俱非別也。然為僧量,不名在數,或前加法,或自作白等是也。若未受具,又非義收。
初句所為通道俗者,大僧差懺諫治、尼眾懺殘、下眾受具等,並為道眾;剃髮、付房、覆缽等,皆為俗眾。且據比丘者,簡餘眾也。身在僧者,簡遙被也。威儀具非具者,如差懺、受日,並須具儀;諫治、擯罰,皆令立作。前加法者,前僧加我也。自作白者,戒師、懺主和白也(昔雲教授召入,非也,由是能秉非所為故)。未具類別,不收所為。
二、是別眾,非不足數,同上。
三、是別眾,亦是不足數,即界中不集者,同上初句。
二、三指同,對前可見。
四、非不足數,非別眾,如律中別住戒場上,神足在空,並異界所收,非二種攝也。
四中,三人異界,據本不足。今望體如身現,理合成足,故非不足。異界非別,於義易知。前隱沒等,體應非現,故歸非足。(有改雲亦不足者,句法不爾故。)
就兩對四句中,當宗所明十三難、二滅,體相併不在足數,形報未終,斯法不絕。尼等四人,三舉、七行、無記等色,但緣報殊法隔,心差相轉,故暫入非。必能根轉法同,心相無改者,還通僧務,是足非別。
三、料簡中。初示永定。斯法即是滅擯,以帶難犯重,皆須擯故。尼下,次明不定。七行即懺殘七人。無記等色,總上十誦伽論。僧祇諸相,報殊法隔,對人可見。心差即睡、病、狂、痴。相轉即樹上、中、邊四儀乖背等。尼女根轉,即入僧中,沙彌進具。(尼下二眾,兼上兩緣。)三、舉己解,並是法同。睡醒定起,狂止智明,並心無改也。下樹語通,四儀同眾等,即相無改也。是足非別,同上善比丘也。(舊記改雲是別,非也。)兩重四句,總收六十一人。僧祇與欲,前後不收,義歸後四,初句所攝。
第四門中,得滿得訶者,謂善比丘也。
今用若比丘,反上尼等四人,邊等十三難及白衣等,並體非也。
第四門釋比丘中,反前十八人,並非比丘故。
上加善字,則反上三舉、二滅、睡聾不相領等,雖是比丘,行相不善也。
二、釋善字。反上多相,舉、滅是行不善,睡、聾等即相不善。
同一界住者,則反別住戒場上。
不離見聞處,反上可知。
三、四對反可見
乃至語傍人,反上所為人也。以為僧量,不得訶制,令他證正,越己至於餘人,故曰也。又解:即座餘人,足制訶止,恐因斗亂,令傍證正,亦成訶也。以雲誰諸長老忍,不忍便說也。又解:直語傍人,此法不成,亦成訶也。故五分雲同界若訶,但比座聞,亦成訶也。又解:本以足數望所為人,相反為言,此言似倒,應雲傍人語,以羯磨文中召令語默也。
五、語傍人,次列四釋。初中,語謂得訶,越己即所為,餘人即能秉。此約能秉得訶之人,在所為外,故云傍也。次解,即約外來隨喜,望正秉僧,謂之傍人。三中,此據比座望訶法者,得為傍人。四中,無別建立,但扶成初解耳。
具兼二法者,謂含訶足也。
總結中,結歸上標兩得句也。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