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集法緣成篇第一 二、牒釋中,初集法篇。 題中四字,即文兩段,義如疏釋,不復預解。 今欲造文,科釋分齊。就此羯磨,文雖一卷,略開三分,法不孤起,起必托緣而成,故初一篇即為序分。由致已彰,正宗宜顯,故次諸界結解篇下,訖懺罪篇已來,為正宗分。八篇統略,僧私兩成,事須靜念離緣,毗贊教法,光通末葉住持之相,故末一篇明雜行流通分。 初科判中。初敘意總標。准此,羯磨本唯一卷,今分為二,乃後開耳。法下,就文別判。初敘序分。由下,次敘正宗。八篇下,三、敘流通。略即要也。二、三兩篇多是眾法,第四唯是別法,後五並通眾、別,故云僧、私兩成。末篇首明六念、入聚、師資、住持等法,故云靜念等。毗即訓助,未葉即目後世。若據經宗三分判文,序及流通結集所敘,中間正宗是佛所說。今此十篇無非佛語,但取作法眾緣為羯磨之序,加法被事是羯磨正宗,修奉弘持為羯磨流通,故與經宗名同義異。又復序中須分證信、發起之別。今以集法廣列聖教,發生物信,故為證信序。次以緣成,委示緣相,為法由致,故為發起序。 就初又二:前標釋篇目,後科文隨解。 言集法緣成者,諸出教本,文散難尋,及到臨機,僧別混亂,至於加被,成不渺然。故前示綱模,後依加用,庶無遲慮也。 釋篇目中,初科。前敘所患,又二。初敘法亂。眾法全出本宗,別法多取外部,所出非一,故云文散。至下,次敘緣暗。故下,後明立意。法亂須集,緣暗須明。此則前示綱模,後依加用,即下諸篇行事遲慮,即疑惑也。 注云事法兼通,大小齊降者,欲明教下所被,無非成業為功,謂羯磨通也。雖隨緣優劣,皆有濟務,謂齊降也。依位數舉,謂綱領也。隨數顯相,各有通塞,若綱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領,故云末振毛目也。此明總集三法區分之意。 釋注中,初科為二:初釋文;此下,示意。初中事法,即所被中自分三別:房、衣等是事,說、恣等為法,受、懺等即人。今以句局,義必兼人。羯磨、聖法通被此三,故曰兼通。大小即三法下三品之事,故云優劣。文舉大小,亦合收中。降字訓等,謂成濟無殊;或可訓被,謂聖法不揀也。依位舉數,即三法總目,如綱領。隨數顯相,即八品別類,如毛目。對文可解。 然作法之始,妙識是非,准教而行,義無乖異,故云緣通成壞等。此謂對事加法,立緣之相也。 次科亦二:初釋文;准教即成,乖教即壞;此下,示意。 就初集法,自分為二:前舉大數,用攝諸法;單白已下,隨法顯相。 初釋集法。法有三位:初眾法中,科分雲初集法者,總標前段;自分二者,別分僧法也。 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者,總舉也,非謂攝盡,數是泛張,故稱略也。余如上解。 舉大數中,初科指如上者,即前總義分廣中雲隨事無量,何止前數是也。 有三羯磨攝一切者,隨相顯法,互周事境,不可收盡。以法從緣,不過三法,皆成業行,故以三教攝之,不隨事境定其數也。不同十誦恰列百一,終非通被,故此不論。若准此收,但據眾法。若人通於僧,別雲三種、五種一切攝盡也。 釋注中三。初、牒釋。隨相顯法,則數不可限,如上大數,略舉而已。以法從緣,則總歸三法,故三羯磨攝盡一切。隨相從緣,並目事境,互即是遍。不下,二、點異部,如前已示。若下,三、顯通數。通僧、別者,兼後對念,合僧為一,故總有三;開僧為五,僧、別齊開,則為八、九。 就文又三,依人弘法,人分三位,故隨立也。初又為三,謂三羯磨。 次顯相分文中,初總分三位(據此合在標舉前分),初下,正分眾法。 單白三十九法者,計理隨事,何止此數?且依律文次第而列,無有義類,但應白相有無而已。 單白標中,初科。依律次列,知無義類,隨相有無,則非加減,如三十懺白闕三之類。 至下篇中,亦不具出。何者?有則現用,當世盛行,且標名相,事體如後;無則事缺,或復行稀,或人通犯,難為洗懺,如非時、二和、因諍、四增、觸惱、論法、余語等是也。今集法者,且列名相,依而解之,用在將來,故不顯事法也。 次科。初總示。下諸篇中,眾法止有六十餘法,故云不具出也。何下,徴意。初明出意。現用盛行,所謂隨機也。下文自廣,此但標名。無下,示不出意。事缺,所謂潛務也。稀行難舉,略提數法。余不出者,類此可知。下篇無文,此須具解。開明法眼,資補心靈。或委質淨邦,或親逢三會,或為因行而化物,或作果用而利生。用在將來,所期遠矣。 初言三十中二十七受懺法者,計餘三十,但以二寶綿衣,舍既非僧,因不明懺,故闕此三。余有白者,舍既在僧,因即懺罪,須白告量,諸白例通,故不更舉也。 解注中,初科。三十中,一一戒後,並出懺法。二、寶舍,對俗人乞綿,制令斬壞,不對僧舍。因略懺法,故缺三白。有者反之,尋文可解。諸下二句,示不加之意。 二、行缽法者。一缽支身,足堪助道,乃廣乞求,妨業招譏。好者奪留,惡者轉換,若不白告,無由得知,故曰也。 二中。乞缽懺舍,具有四法:懺主白和,單白如前;眾僧還缽,白二如後;此行缽白,即取所乞下缽從上座行,易取惡者與之令持;五德行時,須白告眾;得惡缽已,復作白二,制令愛護,如後自說。 三、余語法。掉戲、邪綺、躁擾亂僧,語默乖常,法義失度,故制白斷,改前余語,後作違法,重增墮罪,故曰也。 三中,即九十綺語戒,闡陀犯罪,眾僧問之,乃雲汝向誰說,為論何事等,名為余語。未白犯吉,白已違墮。斷字音短,謂止絕也。 四、觸惱法者。因前語綺,作法徴治,轉興身邪,重惱僧眾,行來去住,有滯恆倫,立法制斷,改前觸惱也。 四中,亦即前戒闡陀,因前制故,以身惱僧,喚來不來,應語不語等,名為觸惱,制犯同前轉字去呼。 五、與剃髮;六、與出家,即十戒也;七、差教授;八、喚入眾;九、對眾問和;十、說戒常和;十一、僧懺悔;十二、僧發露。上之八法,下具顯緣,且直列名,至時廣引也。 五至十二,八法如後,下文既廣,故此不述。 十三、非時和者。同住多年,更求短缺,彼此交諍,遂成堅固。具德和滅,不定當期,兩眾一心,作法通解,故曰也。 十三、即拘睒彌國比丘斗諍,後有大德諫諭和滅,須白通之,因即說戒,故有後白。 十四、諍滅說戒者。因前和相,理用法律,二眾歡心,同崇淨教,說不待期,故曰非時說戒也。十五、自恣常和法。 十六、難事略自恣者。僧正作法,難緣忽生,若猶廣說,惱亂僧眾,德人進不,作白告知,一時兩對,彼此陳露。事有三略,謂一說、再說、廣說,無非對白,用顯略緣。有人分為三白,今以說雖有異,緣白不殊,且合為一。 十六中,難緣即王、賊等八難,德人即五德。進否謂觀緣緩急,一時兩對,如合百人為五十對,次第三略,隨急漸開。有下,斥異。 十七、修道增自恣者。九旬勵修,將克忍位,待時解脫,末代便多。若更他行,眾具難得,故白停之,會正方作,故曰也。 十七中,將克忍位,即內凡四善根中第三位也。忍有二義:一、忍可義,忍可諦理,皆如實故;二、決定義,善根決定,無退動故。若至此位,必入初果,是以行人急欲修證,故延自恣。待時解脫者,羅漢有二種:若鈍根者,須待好時,方得解脫,名時解脫。准婆沙論,待時有六:一、須好衣服,二、須好飲食,三、須好臥具,四、須好處所,五、須好說法人,六、須好同學。若利根者,不待如上六種好時,自得解脫,名不時解脫。今謂末代利根者稀,故云待時多也。會正方作,謂待證聖果,然後自恣也。 十八、諍事增自恣者。外界斗諍,不自銷殄,反來清眾,塵染何疑?縱與同法,本心未歇,故且白停至黑月末,待今和去也。 十八中,謂自恣時,外界斗諍比丘欲來同法,佛制白停,那至後半,待彼情和,返界而去。 十九、第二增者,兇惡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盪。已來不首,即是無慚。縱有舉處,恐增斗亂,故抑且停,更盡後夏也。 十九中,已來不首,謂從前至今,首即是伏。縱下,釋通,不舉所以。後夏,即八月半。問:後夏若來,為更增不?答:律令強和合自恣,謂恐廢眾法,強與和合;說戒亦爾,唯開二增。 二十、受功德衣和者。名實兩副,利潤弘多,上士高世,不通開限。若不和許,中下便絕,故聽白和,然後受也。 二十中,梵雲迦絺那,此翻功德。令僧獲利,實有勝功,名實相稱,故云兩副。余名如後。中下之器,聞受必從。上行頭陀,恐不相允,作白和眾,意在於此。少欲無求,謂之高世。 二十一、舍功德衣者,唯貪五利,心無至道,不可久延,故須和舍;或盡冬分,如常作法。 二十一、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別眾;四、背請;五、食前後至他家,不囑同利,夏竟求衣。此五為妨,故佛權開,名為五利。心不至道,至猶趣也。有緣隨舍,不必皆盡冬分,故云或也。 二十二、初增說戒;二十三、再增說戒,亦以外諍入界不可同法故,如自恣也。 二十二,三大同自恣。 二十四、簡集智人者。將評言諍,必是義理是非,若闕智人,難為刊定。然僧通美惡,多不自量,屏取評言,對和息後,故曰也。 二十四、即七滅諍,用多人語。殄諍之法,須作一白,簡集有智,屏處評已,對眾和滅,故云息後。 二十五、六斷事,令不誦戒律者出二法。戒者正行,毗尼正教,要由斯二,人法方具。今闕處眾,出言無本,內行又乖,雖施豈用?故俱唱遣。 二十五、六斷事,即是評諍。同眾之僧,有不誦戒,或不誦律,作法遣出,故有二白:誦戒習行,誦律發解。解行資人,人能弘法,故云人法兩具。由不誦律,故言無本;由不誦戒,故乖內行;解行兩亡,故無所用。今時比丘,不知戒律,觀斯制約,豈不為悲?忝學祖乘,應須知幸。 二十七、舍正義者,雖具上二,文義浮雜,偽辯亂正,終非順理,故同前遣。 二十七、雖誦戒律,所見邪僻,亦須除簡。 二十八、草覆法者。兩朋交諍,互是瑕疵,窮勘根源,煩情叵歇。事須猗靡,不說是非,素無重愆,又乖對俗。制令二眾,各攬歸負,面地相愧,猶如草覆。各陳此白,罪諍俱銷。有人尋律文,安與尼受白,大略同僧,故不出也。 二十八。互是瑕疵,言皆有過也。煩情叵歇,言不可止也。猗靡,和順之貌。律中草覆地法,唯除犯重並遮,不至白衣家,余皆可滅,故云素無重愆,乖對俗也。行法之時,二眾相對,一眾伏地,上座作白,彼眾亦然。罪隨諍滅,不須復懺,如草掩泥,從喻為目。有下,示異。與尼受白,即對眾問難。律滅諍後,即接尼法,故列於此,今不取之。 二十九、差往王城集法者。將欲弘法,須待資緣;同儔創聚,義須先告某處也。 二十九、已下六法,並五百結集中事。初集同往,先白告處。律云:諸比丘皆言:唯王舍、城房舍、飲食、臥具眾多,我等宜可共往結集。迦葉即作白也。 三十、論法白者,僧徒創聚,本事須和,若不白告,無由顯意也。 論法白者,具雲迦葉論法毗尼白,即結集也。大眾既集,須告本意。 三十一問:優波離白者,律是法命,賢聖同持,先須開演,令法久住。然擊揚有宗,不得趣述,故須和問,表眾同心,故曰也。 律是法命,謂佛法壽命擊發也。宗即是本。 三十二、波離答者,既有先問,無容杜默;答對在僧,先和後述,示非私也。 三十三問,阿難白者,佛法命本,既已先傳,通解暢神之經,次當須演,阿難化教之匠,故問令述也。 經論化教,詮示定慧明心之學,故能開通智解,暢悅心神。文但云經,義應兼論。或有說云:迦葉結集論藏。 三十四、答者,亦以教不虛弘,傳之有本,對和仍答,表法非謬也。 三十五、七百中,論法白者。佛滅度後一百年中,䟦闍比丘擅行十事,惡法罔世,事須除滅。故伽那比丘不憚勞苦,遍國搜舉,合七百人,斷絕斯事。既初論法,義須告和,因數託事為名也。 三十五下。五法並七百結集緣。毗舍離城䟦闍子,擅行十種非法事,皆言佛說以化。於時耶舍伽那比丘,聞已往破,雲是非法。彼即和合作法舉之。伽那被舉,遂往諸國求伴,得離婆多等七百羅漢,共集斷之,重集法藏。十事如資持下卷具引。 三十六、差人論法者,對眾即量,賢愚濫委,簡德屏論,審知邪正,故曰也。 三十七、正論法者,屏論已定,三量無疑,欲靜後緣,必須對眾,先和表意也。 三量:一、現量,現理當也;二、比量,他事例也;三、正教量,聖言證也。 三十八問:上座白者,此一切去閻浮高座百六十臘,年德俱富,眾所歸仰,故先問之,非和不忍也。 問上座者,律云:毗舍離城有一長老,名一切去,是閻浮提最上座也。見佛世事,故離婆多,對問取證,故先白告上座。 三十九、上座答白者:德居物尊,發言信受,還傳屏意,處眾敷揚。 還傳屏處論意,不異前論故也。 計後對眾行籌刊正,應須先白,文略不出,挭概如上也。 釋後略中,理有文無,示不盡故;已前所出,且舉大略,故云挭概如上。 次明白二文,列五十七。 初、作小房法者。多事經營,惱亂二趣,大不依量,妨道招譏。制乞處分,商度限齊,為法既少,在文蓋闕。 次白二中。初二即十三中二房乞處分法。無主制量,故云小房;從人求乞,斫伐神樹,故惱二趣。為下二句,顯示下篇不出之意。 二、大房法者。既有主作,專任自由,妨難兩緣:一、不思避,故制依僧;取僧節度,事亦同前,不出文也。 有主不制量,故云大房,然妨、難二處亦不許作,故須處分節度,即指授也。 三、差分臥具者,為僧知事,義須普周,若不通和,恐涉私曲,故先告委,後方為分。 三中,謂以僧物分與別房,事須五德,故白差之。 四、差說粗罪法者。僧徒過犯,未許世聞;調達結愆,上連王族。若不早告,濫染佛僧,及過未彰,先明示別故也。 四中,即調達破僧立邪,五法行化,於時又教闍王作逆,故連王族。佛令身子往告白衣:事越常途,故須差遣。 五、二十七、還衣法者,後文廣之。 六、離衣法者,既得重病,將欲他行,衣服厚重,擔荷為妨,故從僧乞,得離一衣。 六中,即離衣戒,除僧羯磨,上二衣中隨離一衣,下衣不許。 七、減六年臥具者。法衣數造,亂妨恆業,故制限期,任聽營辦。必涉緣礙,中亦開之,恐濫私情,要須量處,故曰也。 七中,限期之外,任聽營辦,限內有緣,事須乞法。 八、護缽法者。乞多奪留,下換還主,恐設瞋忿,作法罰之,用舊持新,始終監護也。 八中,律云:好者應奪留(罰入廚也),取最下不如者與之(展轉易也)。先持者受用,新還者常持,恐彼損壞,罰令守護。 九、差人教授尼者,既具十德,義揚通化,輒爾開闡,威相未彰,故假眾差,道風易扇故也。 九中,佛制教尼,須具十德:一、持戒,二、多聞,三、誦二部律,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顏貌端正,八、堪為尼說,九、不犯重,十、滿二十夏。 十及十一,結解。學家法者,見諦俗士,正信居家,不思乞求,致令損竭。凡愚睹相,謂施獲殃,故靜外譏,立制割斷。後既重有,宜崇福會,還須法解,如舊施給,故有二也。 十及十一,即提舍尼。第三,戒緣。羅閱城中,一家夫婦俱得見諦,於物無吝,施多貧乏。世人譏言:因施致得。作法制僧,不得往乞,後富還開。因有二法: 十二、畜眾 十二下三法,畜眾通兩眾,餘二局在尼。 十三、尼差人請法;十四、尼差人往僧自恣,與大僧不同。 十五、與外道同住者。諸見外道,我倒未亡,忽爾發心,歸投大法。若不試練,輒與受具,性既未調,恐反成難。且為沙彌,四月同住,以事陶治,得信方開。 十六及十七,結解受戒小界者。僧取六和,不宜乖異,既不許受,恐礙生靈。大聖權機,曲制此法,事成法就,彼此通允。即席便散,不有後緣,當坐便解,判無疑設,故立二法也。 十六七、此由本界人心不同,故來作難。佛開此教,生靈即通目有情,別召受者。上敘開結,即下,明制解。既制即解,可驗此界不通後緣,決無疑矣。 十八及十九,結解。說戒堂者,多人別造,至時須定,故立法示後集無疑。既設說已,須解又結也。 十八、九中,未開結界,別立戒堂,統通一集。既有多處,來眾難期,故須標結,令知定處。准律,羯磨白云: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在某處作說戒堂。白如是。(羯磨准知。)此但指處,不唱方相,本非結法。而言結者,但望要心克定為言。(古記錯引後結界法為戒堂,故特出之。)既設說已者,謂此處已作,後移別處,故有解結。 二十及二十,一結解大界, 二十二、結戒場 二十三、四結解不失衣界。 二十五、六結解說戒小界者。言行相因,要在人法,半月常被,其意可見。今至說期而心不會,若不開結,教不被機,故令下道疾結緩說,事成即解,起便失相。 二十五、六律:因一眾布薩日,於曠野中行,眾不和合,隨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結小界說戒,尋言起行。以行踐言,故曰相因。然言行所立,必由淨僧弘闡聖法,故云要在人法。此明半月說戒之意。下道即蘭若處。若在城邑,則非開限,恐彼來訶,故須疾結;結已無外,則容緩說。 二十七、結二同者,兩住互缺,理須通和,彼此法食,咸有濟務也。 二十七下,三、法。律有四種大界:初如前列,此即餘三,後一非界。所以總義但列三種。兩住互缺者,律明有二住處:一處行說戒無利養,一處有利養不說戒。佛開各解共結,此名法、食二同界。 二十八、單法同者,亦是各住合界之事。一則法食俱豐,一則有食無法。僧由法住,故別解通結,使二住成濟也。 二十八、兩處各受利養,同一布薩,此謂法同食別界。 二十九、單食同者。兩俱豐法,一所無食,若不兼濟,全乖僧體,故須和送,非是結界。上之三法,應有解文,律出其緣,至時皆顯。 二十九兩各說戒,一有利養,一無利養,此名食。同法別界,相因名界,實非標結。上下,點缺。下雲後若法、食俱豐,律令解為二別,故知此三並須有解。律下,指廣。後結界中,具明來致。 三十及三十一、與狂痴法及解者。心亂壞神,不守本性,來往違犯,多乖法度,據內非犯,約外招疑,故以法除,雖在不妨,後若病癒,得乞為解。 三十、三十一,即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故制此法。內非犯者,以無心故;外招疑者,人不悉故。雖在界中,不妨僧事。狂有三品:下品常來,上品不來,中品來否不定。故須與法,愈即病差。 三十二、受日法。三十三、差自恣人法。 三十四、五自恣結解小界者。夏末同游,至期須法,既不同意,緣礙是難。曲制隨結,得通情路,既作還解,亦非久固。 三十四五、同上說戒。若據夏末,未行自恣,那得師友道路同游?思之。 三十六、分僧物者,既僧得施,不私專己,先以法告,後依法分。 三十六、僧得施即十方現前物 三十七、賞瞻病人法 三十八分亡人衣物法 三十九、結庫藏者,僧物須重,不容妄置,故須委處,商可和忍。 三十九、謂依大界別結庫藏,仍須人守,故有後法,商即量度。 四十、差守藏人者,物既通屬,相倚不收,致有損失,故須差遣。 四十一、二結解淨地 四十三、差人守功德衣者,既名難活,亦號堅固,為功非少,非德不持,故須通和,守不出界,故曰也。 四十三、名難活者,鈔云:貧人取活為難,能舍少財入此衣,獲功極大。又翻堅實,謂能感多衣,衣無敗壞。或雲堅固,或雲蔭覆等,差己須付,故有後法。 四十四、依德付衣者,先己和擬,義須付持,令奉有儀,不可虛託故也。 四十五、差人懺白衣者。非法譏罵懷信俗人,凡世尚恥,何況道服?若令自往,無由解紛,制具八德,作法差往也。 四十五:此因善法比丘譏罵質多居士,佛令罰已,往彼懺謝。須人通意,故差同往,即七治中遮不至白衣家法也。八德者:一、多聞,二、善說法,三、說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憶持,七、無闕失,八、解善惡言議。律差阿難,具此德故。 四十六、差人行籌者。多人斷諍,情見互生,若不知機,濫罔非法。三種格量,五種撿勘,若非通忍,諍必難銷。故具德差,任時取滅。 四十六、即斷言諍,取多人語,須人行籌三種格量。律云:有三種行:一、顯露,二、覆藏(以物覆籌而行),三、耳語(行時耳畔勸勉)。若上座智人住如法地,應顯露行;若住非法地,作下二法行;若非法人多,應亂起去。五、種撿勘。顯露有五:一、諸比丘作念:眾中非法人多,然彼和尚、闍梨皆如法,應顯露行。二、彼諸比丘作念:眾中多非法人,而上座智人持法、持律、持摩夷如法語,應顯露行。三、諸比丘不知如法語多、非法語多,然和尚、闍梨如法顯露行。四、諸比丘不知如上,然上座智人持法、律等,應顯露行。五、彼諸比丘知此諍事、法語人多,即顯露行。覆藏、耳語,各有前四句,無第五句。 四十七、尼差人往僧中受戒者。既有絕貌,能傾國城,圖略者多,唯希出寺。若詣僧受,中途遭難,製作本法,遣信通情,僧遙加被,信返告知,便感戒也。 四十七、即尼受戒遣信之緣。此尼端正,直半屍迦國,故云傾國城。圖,謀也。余如後述。 四十八九、尼與僧作不禮法者。大僧上位,威重有儀,輕爾自墜,尼中亂節,致虧下敬。制遙作法,令自改過,後若恥悔,還解如前也。 四十八九,輕爾自墜,謂不省位尊,甘從下劣也;尼中亂節,謂不守威儀,恣為惡行也。 五十、差比丘修理房者。四方僧房,義須修補,壞而不治,未成相續,故差營理,因福饒之。 五十四方常住,三世相續,若不治補,不及未來,因福饒者,謂以福益之耳。 五十一二、持故房與道俗治法。僧房久故,治葺須人,前但薄營,即堪安厝。今極朽壞,多用人工,事須和付,仍以情許,停止量時,故有二也。 五十一二,薄即是略,厝即訓置。前敘付與法。仍下,明量可法。撿律無文,應是義具。 五十三、與覆缽法者。得信居士輕掉論議,既虧奉敬,便成自損。若不制約,過益未明,故作法遮,不許往返,無任受用,如缽之覆,因以為名也。 五十三下,三法。此因毗舍離國諸大離奢,受慈地教言:沓婆羅漢侵犯我婦。佛令作覆缽法,不與往返。佛言:有十種法,應與覆缽,罵謗比丘:一、為比丘作損減;二、作無利益;三、方便令無住處;四、斗亂比丘;五、於比丘前說佛法僧惡;六、七、八、以無根不淨法謗比丘;九、犯比丘尼;十、十中多因口過,故云輕掉論議等。如覆缽者,從喻為名。 五十四、差使告覆缽家者,僧自作法,彼未曾知,若不委示,無緣改悔故也。 差法中,律差阿難為使,往語離奢。 五十五、解覆缽者。既被告及,慚懼不寧,便為殺我,豈是薄信?故待乞謝,方為解之。余無信人,不預此法。 解法中,律云:居士聞阿難告已,云:如此便為殺我!尋即悶絕倒地,久乃醒悟。故知深信,方堪此法。 五十六、杖絡囊法者,老病羸顛,假用扶危,故立開聽,以理將濟,持多長慢,必取通和,余不乞法,無義輒捉。 五十六、杖貫絡囊,少壯不許,老年兼病,得法方開。 五十七、諸差人法,分衣、分食等,諸解法等,律雖顯意,多不具文,據理更有,故且存略。 五十七中,但是通指,余不出者。律顯意者,即房舍法中,但云分粥、分小食等,應差具五法者分之,即不愛、恚、怖、痴,知可分、不可分也。理非漫差,必有和法。又前諸結,多闕解法,結、解相待,豈得無解?故知文略,不足疑矣。 後明白四。三十八法 初、諫破僧者。立邪五法,替正四依,濫染世間,愚迷惑亂。若不諫曉,是非未明,事既難稀,法亦隨隱。 白四中。初至四,即僧殘篇後四違諫戒。初諫調達破僧。邪五法者:一、乞食,二、著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並制盡形,故是邪法。替即是廢正四依,如受戒篇。事下,示略。 二、諫助破僧者。當諫破主,伴助不同,反諫法僧,令息曉喻,故設斯法,令絕外援,所以主伴分二也。 二中,即三聞達等;四、伴比丘,黨助調達,勸僧莫諫。息,止也。援,護也。所下,雙結。 三、諫擯謗者。染污俗流,是非混亂,故須擯出,用清昏網。然以六人同犯,來去兩乖;二人不悔,理須依法。倚此反謗故諫,令知僧無私涉也。 三中,即阿濕婆等在䩭連聚落污家惡行,佛令舍利弗往擯,二人來悔,二人逃去,二人不悔,遭擯起謗。 四、諫惡性者,中人已上,可以語上善友令行,反拒不隨,故制僧諫,有違斯犯也。 四中,即闡陀惡性,拒逆僧諫,故加此法。中人已上二句,出論語,續云:中人已下,不可以語上。 五、諫惡邪法者。欲是障道生死中根,出家志本,誓斷此法,反言不障,濫罔教限,故諫令息也。 五至七,並見單提:初即梨吒說淫慾不障道,名惡邪見,言是佛說,故須法諫。 六七、諫擯沙彌法者。創入聖法,割愛為先;乃反教跡,說欲非障。初則理諫,義須開曉;必不受行,宜即擯遣。 六七,即䟦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二篇漏、觸),自謂非障,仍雲佛說,故令諫喻,違則擯出(舊雲滅擯,非也)。據理而諫,故云理諫。 八、諫隨舉比丘尼者。比丘僧舉,意在清心,五眾同治,不相往返,乃違眾命,親事供承,為惱處深,故諫令曉,違三犯重,故曰也。 八中,即尼八夷之一。律因闡陀犯罪,僧為作舉,不肯從順,有比丘尼往返承事,故制此戒。 九、諫習近住者。尼須善朋,方能勝進;同伴濫惡,耽染情深,但增不善,故諫令別也。 九下,四法,即尼僧殘中後四戒。尼有八諫,前四同僧,後四不同。九中,律因二比丘尼常相親近,共作惡行,故制此戒。 十、諫勸習近住者。僧本設諫,意在懲惡,反勸令住,何勞別偶?然素絲易染,朱紫難分,故諫能喻無,宜此勸也。 十中,即六群尼勸前二尼言:眾僧恚故,令汝別住。汝等莫別住,當自共住。懲,誡也。偶即是對,言不須別求伴對。墨翟見染絲而悲,為其可以黃,可以黑,此喻人性易可染污也。論語曰:惡紫以奪朱,惡鄭聲而亂雅樂。此喻人之邪正不可辨也。對前所喻,故云能喻。喻即勸也。 十一、諫瞋舍三寶者。素欲投邪,待憤方顯;若不陳諫,女族無曉故也。 十一即六群尼趣,以小事不喜,便云:我舍佛、法、僧,更有餘沙門、婆羅門,自可依彼修梵行等。女族即目尼眾。 十二、諫發諍者。四諍久除,夷然眾靜,重更發起,亂動乖常故也。 十二、尼發四諍,同僧犯提,此由僧諫,違諫犯殘夷平也。 十三、諫習近居士子者。道俗情乖,難生信重;男女相別,無宜親好。今反習近,長增慢染故也。 十三、即單提戒。居士子者,尼戒本雲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是也。數見故長慢,情熟故增染。 十四、式叉學法;十五、僧尼受具法。有別立為二部羯磨,本法有無,各其志也。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別顯。 十四、五中有下,點異。彼謂本法有無故分,今以文同故合,故云各其志也。 十六、學悔法者,既犯四重,永障一生,素不藏隱,亦可容恕。先令乞法,後以對治,盡形學悔,除地獄之障故也。 十六律云:僧尼犯重已,都無覆藏心,令如法懺悔,故云素不藏隱。此謂懺時盡露無餘,即是都無也。然雖開懺,不複本淨,但除獄報也。 十七、十八,訶責並解者。戒、見、儀、命,理須順奉,今乃倒說,塵坌僧倫。若不舉治,中表難淨;後若悛革,隨從眾教。得乞為解,因有二法。 十七已下八種,即四羯磨治罰法。戒、見、儀、命,律名四事:破戒(犯前三聚)、破見(六十二見)、破威儀(犯下四聚)、破正命(非法乞求)。彼皆破言不破,故云倒說。中表即內外,謂身心也。或可內坌道眾,外惑俗流。悛即訓改。 十九、二十,擯出並解者。既在聚落,宜須長信,反倒四事,壞亂俗心。若不驅遣,流習難革。後若隨順,准前為解。 十九、二十,亦是倒說四事,但據對俗,與前異耳。 二十一、二與依止並解者。入道雖久,智鈍神昏,才懺還犯,數作不止。既無志度,制依明德,盡形修學,令識沉浮。若後智通,依前准解。 二十一二、沉浮即善惡 二十三、四遮不至白衣家並解者。信俗依投,理須將順,反譏罵弄,失出世法。既忿再面,恥更謝愆,故加治法,遮其煩憤,不許不至。若自他調喜,依法為解。 二十三四,自他調喜,即比丘居士兩相和順。 二十五、六不見舉並解者。戒見等四,佛法大綱,反言不見,深乖至理。且信為道源,又為德母,必懷邪信,舉棄眾表,亦絕僧務。後若折伏,還以法除。 二十五下六種,即三、舉治罰法。此亦倒說四事,而言不見有罪。前猶有信,但加責罰;此壞正信,故須舉棄。道源德母,文出華嚴。 二十七、八不懺舉並解者。罪從緣生,生便有業,招集增漏,偏非道務。今冒染大度,罪福本空,心同俗染,未思洗盪,捨棄眾外,義同不足。後乃懺伏,更作法收。 二十七八,過亦同前。有犯不解,與前為別。罪從緣生,緣即心境。緣生雖空,生則成業,業必感報。雖學大教,言行相違,故云冒染。梵網云:口雖說空,行在有中是也。今世禪講,多墮此見。但知心空,不知心有。諸大乘經,皆談二諦。若專空寂,空則非空。縱使空空,還成偏計。智者云:業性雖空,果報不失。是知妙有則一毫不立,真空乃因果歷然。因筆斯文,略言大要。 二十九、三十,惡見不舍,舉並解者。舉治之重,勿高此見。污染既多,非舉不顯,棄之眾外。若彼污遺,後若改心,還依解取。 二十九、三十,執欲為道,局名惡見;若朽遺者,謂同棄物。此雖惡見,而非正犯,故令解取,還歸淨僧。 三十一、與覆藏法者,既犯次重,即須陳露,知而故藏,此過難忍,隨所日覆,以法徴治,故曰也。三十二、與本日治者,二篇半壞,故號僧殘,洗心伏懺,理須謹重,行法未舍,更犯本條,可訶之甚,還依初日,故曰也。三十三、摩那埵者,僧殘情過六夕,僧中盡心供給,欣其出罪,名意喜也。三十四、出罪法者,支條已傾,根本須拔,制僧二十,方得弘持故也。 三十一下四種,即懺殘法:覆藏,謂犯來不露;本日治,謂行覆未滿,重犯前過;摩那埵,即翻為意喜,大同治覆;僧中為別枝條,即覆藏罪。 三十五、憶念法者,清人被謗,取洗無因,既是無學,理非故犯,須僧憶念,用息諍情,故曰也。三十六、不痴者,過犯相齊,清濁須別,初造非心,業亦不集,然須僧證,黠來不作也。三十七、罪處所者,初未言告,便引重罪,及至勘刻,遂轉引輕,審其情實,前言應是,故加治法,徴取本愆,故曰也。三十八、並解者,文雖不出,非曰不無,且存略也。 三十五下,四種並滅諍法。憶念法,即沓婆羅漢為慈地比丘淫事加誣,佛令對眾與憶念法,令審虛實,證成清淨。不痴,即難提緣,如上已引。黠,謂心復明利也。罪處所,即戒本覓罪相也。律因象力比丘善能論義,得外道切,問不能通,便作妄語。初自泛說,及僧中問,復加文飾,如文所敘。刻,推也。解法理有,故點文略含,注戒雲若伏首本罪,應白四為解是也。 有人就僧法中分為多位:初、二部互作者,單白中與尼問難,白二中舍教授等,白四中別住、出罪、受戒,局僧為尼作也;次不禮等三,尼為僧作。二、當部別作者,如結集諸白,不通於尼;本法、六法、諸諫殘等,不通於僧也。三、二部通學者,如同戒等。亦有事義,不可分盡,如上已解,且又存略。 三、通簡中。初引他義。二部互作,已如前解。二部別中,諸諫殘者,尼中八諫,前四兩通,此中且據後四為言。二部通中,同戒等者,即受、懺、說、恣之類。亦下,示與奪。 上總為三,並是眾法。 次對首法,分二:初總舉位數,後從位顯相。 第二對首中,分科為二,即綱領、毛目也。 初中。言對首者,此提綱也。既對一人已上,乃至三、四,無別可彰,但舉當時相當為目,故云對首。皆是三語,告情、引證。 釋名中,初科皆是三語,大約為言,然說欲、白告等,但一說耳。 然作法之中,又分三別:或止對一人,持衣、說淨之類;或通界同法,如說、恣、舍、懺;或但對三人,如中品蘭也。及論作法,又有三例:或直自陳述,前對默證,如持、說等;或雖自言白,前須示誡,如安居諸懺、入聚諸白;或彼此互作,交誦一文,如說、恣、清淨。並隨機隱顯,莫非對首,諸賢斟之。 次科,前三別者,即三人通局,如上說也;後三例者,即法事隱顯也。前二但對,後一眾法。並下,結示同異。最末一句,囑後自裁。 位置三十三者,謂大數也,通諸部為言。若對四分,但有安居、悔墮二三而已。至於持說衣藥,並缺其文,故引諸部共成,各如篇顯。 顯數中,言大數者,非止此故。上列眾法,唯據當宗;此明別法,多出他部。下皆標簡,故云各如篇顯。 文雲三語名羯磨者,引證也。以習俗生常,唯言僧法,得稱羯磨。故引四分受戒法中,初三歸受,後便止之,因以除疑。前用三語羯磨如法,但後作者,是不得耳。佛自斷雲三語羯磨,則余不勞爭名也。 釋法,初科。初牒示。以下,顯意。四分受戒犍度,八年前用三語受具,後制白四已,舍利弗問,佛即決云:爾前名善作羯磨,自製已後,不名受具。佛下,准判。 又引說戒者,制知說戒法、受俗戒等,即指授五戒法為羯磨也。然行事之時,但對俗境,與僧對首相同,故齊名也。 次科。說戒犍度:佛制上座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受戒(即授五戒)。然下,會同。准下結界篇,引五分處,分淨名為羯磨,亦可證也。 又引十誦文者,彼此乃異,同名羯磨,理無滯結也。余文可解。 三中,十誦文據甚明,猶恐迷執謂為異部,故云彼此等。滯結,即壅塞也。上略示意,餘下,指文。 義分二別者,依位顯相也。但以對首一言,濫通眾別;若不分相,名教不開。就義有三,離小眾懺也;約文但二,合眾多也。所以如上。 總分中,初科名教不開,開亦分也;離三合二,如前累聞。 初但對首者,事局中下,不勞僧眾告情引證,便成作業。 次科但對中局,中下者,即中品下事。 二、眾法對首者。本是僧秉,別人非分,道在兼濟,故通於下。如懺舍滅惡之方,說恣清心之術。若不許者,教非通瞻,不濟時緣,故兩被單對,俱成惠及。 眾法對首文中,輒舉捨墮、說、恣,而得施亡物,資身所須,亦是機要。兩被單對者,除捨墮外,說、恣等四,通下二位,單即心念,對自對首。 就位,但對首二十八法中並是時,須文廣顯,且列名相,舉數可解。 一、受持三衣,二、舍三衣。有人分之為六相也。今以受、舍法異,且開為兩,當受分衣,其法無別也。若欲分者,百一則多,故不同也。三、受持缽,四、舍缽,五、受尼師壇,六、舍坐具,七、受百一助身具,八、舍百一眾具。此之二法,末代全稀,謂舍長、說淨、三衣之外,萬事畜一,隨得加持,不許離宿。事在鈔中,今此刪也。 牒釋中,初科。二衣中,有人下,斥異。事別法同,故不可分。下舉百一,比難可知。受舍坐具,華梵互舉;助身眾具,事同名異。下指事鈔,見二衣篇。 九、舍請法。十、明舍戒者,忽遇惡緣,將陵重戒,若不開舍,後進無期,故聽一說便成,用通凡下往返也;十一、受請依止;十二、十三、十四、衣、缽、藥各說淨;十五、受三藥法;十六、受七日法;十七、夏安居;十八、與僧欲。 次科舍戒中,若帶戒犯重,永障一生,舍已還來,則聽再受,故云通往返也。 十九、懺諸墮;二十、懺可訶;二十一、懺偷蘭。此罪分三,不可雜亂。小眾如前甄簡,余者不問獨頭、從生,皆從一人邊懺。二十二、懺重吉罪。 三中,偷蘭三品,並通因果,此但對中,唯收下品。 二十三、自露六聚者。既已犯過,義當洗除。未及良緣,且露無隱,則輕而易出,不繼後業。二十四、露他過者。同侶有失,三根不謬。若隱私之期,必欲犯故,制向同徒,陳無覆過。彼聞便止,不許更傳;必知有危,不告亦許。 四中。自露中。良緣即目所對,或境非淨,或數不滿,故云未及。若常隱覆,業則相續,今既自露,故云不繼。露他中。私覆他過,意在自為,故鬚髮露。彼下,明說限。必下,示開緣。 二十五、舍僧殘行者。內依教行,總奪諸務,忽有別緣,事須接濟,故開舍行,往彼拯之。事若停歇,還須白行,即二十六也。二十七、白入聚落。二十八、尼白入僧寺者。僧尼位別,威儀須崇,輕爾突進,殊乖法式,故前通白,進退須量。二十九、尼請教授。三十、作餘食法。 五中,舍僧殘中總奪諸務,即三十五事。拯謂濟拔。注中更有白僧殘諸行法,即合歸二十六中。故前總數,但二十八;事鈔別開,故二十九。兩處差數,開合異耳。然羯磨後出,從後為定(古記不曉,妄改羯磨為二十九)。後二尼法,由對僧作,故列於此。 數雖溢位,中二局尼,其致可見。 點數中,注列三十,不應前標,故須點示。 眾法對首,略有五法。 一、捨墮者,四人已下,至二人來,口和問邊,單對一人,自如常也。二、就說戒者,三人已下,展轉三語也。三、自恣者,四人已下,亦須三語,不可差人也。四、受僧施者,以道俗欣福,各行大施故。一人已上,乃至極量,無非為解脫出家,皆得為福田也。界中局三,故開此法。五、受亡僧衣者,文如下述。 眾法對首中,次列五法,分節讀之。據鈔唯四,捨墮約罪,自歸但對。此望舍財對僧,故入眾法對首,所以鈔與羯磨總數同有三十三。彼離白殘,不分捨墮;此開捨墮,故合白殘耳。 後明心念法,初舉後相。 三、明心念,科分雲初舉後相,亦即綱目也。 初中言心念者,以獨秉法,傍無對證,辨濟不難,義加心念,審其意用也。 釋標中,初科。據通眾別,並須心念,但以一人獨秉,事易心輕,特標斯目,誡令謹攝。 略有十四者,且據時須,非謂不列不無也。 義分三別者,恐法隨名局,妄用者多顯位張也。 解注中,法隨名局者,恐聞心念一概而作,故列為三,則通塞無濫。 但心念者,事既恆須,數則勞擾,故開獨秉,不假他成。 但心念可解。 二、對首心念者。法本須證,獨不預之。然攝修托處所資,受日通濟道俗,形骸所待,衣藥為要。故佛知時,曲開此法,以濟獨住,誠有由也。而歸承有本,還存對首,為言初矣。 次對念中,然下四句,收束七法;而下,結名,本末兩顯。 三、眾法心念者。正法僧中,別人非分。但以財法兩惠,誠顯六和,若不傍流,何名僧體?故開獨秉,即事成業也。恐濫余法,還須本宗,故題眾法。而當時通界,無人可對,故云心念也。 三、眾念中,注列四種,總歸財法。恐下,結名同上。 就列相中,言但心念,有三:初、懺輕吉羅,二、常途六念。非唯此六,故下文中來往語默、房衣食用,隨所動務,常爾一心,念除諸蓋,不作違犯也。三、說戒座中露罪者,計是對首護眾,故開應入對首念中。然文制兩設。 列相中,但念有三,吉分二品,故重誤輕,通收因果。重者對首,輕但責心,即心念也。六念且制清晨,實通朝夕。利根之人,口口著著,不忘心觀,一心為能除,五蓋是所除。故知上智微生妄念,即犯刑科。若此為心,乃真持戒。自余昏散,無足言之。雖嚴整容儀,謹守戒行,但驚凡眼,未合聖心。學者臨文,宜應自照。座上發露,初文是縱,然下,即奪。謂律制發露,常途對念,在眾心念,兩法各制,非是從開,故云文制兩設。以對首心念,須界無人,今此對眾,作法自成,故知別立,不類對念。後之二位,列名指下,廣在後篇。 二、對首心念,有七:一、安居,二、說淨,三、受藥,四、受七日,五、受衣,六、舍衣,七、受持缽。文如下列,皆緣身所待,急者曲開也。 三、眾法心念有四者:一、說戒,二、自恣,三、受僧施,四、受亡僧衣。文具如下也。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