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上來雖四,並是能成之法,今次第二法所被事。
所被事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下二句生後。
緣境多途,要分為三:一者,為情立法,如受戒、懺罪、治舉、差使等;二、非情立法,如諸界結解等;三、情事合法,如離衣、造房、付缽等類。
次科,緣境即事。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攝多歸要,故但三種。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是非互有,附法而生,總要舉宗,無非實事,聖所制約,並不妄加。設有作者,或致破戒自惱,或復招機妨業,隨文顯相,卒未可委。
三中。初二句通標。以上三事攝一切事,一一事下,各有是非,故云互也。並由加被,其相方彰,故云附法生也。總下,別示。初顯是。實事言通,須知其相。鈔云: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皆成法事。若一緣有差,悉並不成。如不覆藏,與覆藏羯磨,即無事有法。又應與作訶責,乃作擯出,此即有藥有病,施不相當,佛並判不成。故知事者,必須稱實,方稱聖教。(世有妄行妨疑羯磨,無論曾結不結,徒施一法。請觀此文,早須改弊。)設下,示非。破戒自惱是損自。如受具緣乖,懺治非法。戒場、太界,標相不明;淨地、攝衣,事容虛謬。隨有違教,無非結罪。招機妨業即損他。如無病、離衣、妨難、造房等,一一犯戒。又復招機或可破戒,招譏通前諸事。既容毀戒,豈不招譏?是則二損通該一切。隨下,示意。隨文事多,無由委示,止可如上約義通明。
次解第三能秉御僧者,四門分別:初、制意釋名,二、定僧體狀,三、明人法相對,四、廣顯是非。
初、制意者。僧寶流世,元為生善。然生善在事,假法成立。法不自建,弘斯在人。故制羯磨,必由僧秉。良以五眾為出世之田,凡所造修,無非拔濟。故以僧和之法,能成勝業之緣。何以知然?如果向俗人,雖參聖限,以形乖法別,未許傳授。所以五戒等受,授必出家,其意可見。
三、能秉制意中,初敘立意,二、良下,推所以。初中,生善之言,通於自他世及出世。事即眾別行相。僧非事則不能生善,事非法不立,法非人不弘,則知事法並依人矣。次所以中,初敘勝能。五眾皆為解脫出家,能生他福,故喻如田。勝業即羯磨。何下,次舉事顯果。向即四果、四向。未許傳授者,此明雖聖而非師也。五、八二戒,通五眾授,此明雖居下眾,即堪軌物也。
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無名,比眾以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故文云:僧者,四人若過;和者,羯磨說戒。即如經、律、佛、法、眾也。
釋名中,初科。初翻名。僧出中梵,故此無名。既無正翻,故取比譯。有下,點異。或翻和合眾,以眾是名體,故和合為義用。次引律文,顯體用兩別。下指經律,證上單翻。
若以眾翻,則通三、二;據別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余經雲眾者,彼不明僧義,故從此翻;律中恐濫,故存本也。
次科雖翻為眾,律但稱僧,故須示意。以通名則濫於小眾,據別德則唯局四人,簡通標別,故存梵號。餘下,釋妨。以余經中有從華語,故此通之。若爾,上指經律雲佛法眾,是則律中亦有從華。如十誦伽論五眾、十眾受戒,即五十二僧也。又如當部戒場緣雲有四眾、五眾事起等。今作二釋:一者,從多為言,雖諸律中華梵互舉,多雲僧故;二者,諸律余處或標為眾,正明能秉,並雲僧故,如下引律四種僧等是也。
相從和義,不無其理,單兩相翻,比眾是本。
三中。上二句縱古,以義助名,故曰相從。下二句奪歸前譯。本梵唯標名、體,彼加和合,則名、義雙標,體、用齊舉。梵語唯一,華言兼二,故云單兩相翻。然終非對翻,故云比眾是本。
然此俗眾二人已上,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攬假成用,義相類也。
四中,初示數異;莫下,顯義同,即前所謂比眾以譯,義見此也。
二、定體狀。就分為三:初、列數定體;二、立相所由;三、攝用分齊,並釋除疑執。
就初列數,或凡聖分二,或儀寶分二,或功用以分,即事理兩和。理取會正,非此所明;事取即用,是所機教。
次定體狀列數中,初科。文列三對,上二即合前教興意中四對人位耳。初即內外凡聖,二即約寶就儀,比之可見。第三功用。前雖不列義蘊,其中以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又事即收儀,理即目寶。言功用者,功取斷證,用取行事。初果已去,見真諦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故云會正,即證聖也。斷證階位,推彼經宗,故非所明。今論作業,正取事用,故是機教。
然事和顯相,還指法通。必於說戒等法,相順同崇,水乳無二,便能隨法待用,故列三僧: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於對首,立眾多人僧;對於眾法,立四人僧。僧雖名眾,以下三人同成眾故。眾無別體,還攬緣成,故於緣中分兼眾義,且列三相。
次科。初明對法顯相。說戒等者,等取羯磨,水、乳無二。戒疏云:如水合水,如乳合乳,二物各論,可喻和相。僧雖下,會上別人得名所以。眾乃別人所聚,別即成眾之緣,故雖一人,望能成眾,故分兼得名。且下一句,示其總略。別分七位,如下自明。
言僧體者。
有人言:依諸小論,以五陰實法為體,總陰成人,人為別用,四人和聚,成於僧用。故俱舍云:僧和合,以不隱沒無記為性,行陰所攝。
二、定體中,初師為三。初立體。諸小論,即俱舍、雜心等。五陰實法,即報得色心。色總四大,心離一識。陰是聚義,五種和聚,故名五陰。總下,次顯相。人為別用,據一人也。四、成僧用,正僧體也。故下,三、引證論文。初約性簡。不隱沒簡不集,無記簡善惡,即顯現前報法是僧之體,此明據也。次約陰攝。彼宗明法並歸五陰,體雖實法,和聚成用,故入行陰攝之,不妨體非造作。
有人約律准論,取成實意,攬指成拳,攬陰成人。人假為體,實法無用。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無別體,還以四人陰本為體。如身口業無別有體,還以色聲為體。
次師中,初科。初正定體。約律准論者,由彼成實正宗四分,宜取彼論出今律體,則顯前解未善宗途。攬指成拳者,指喻五陰,拳喻人假。人無別體,陰聚為人,望陰是實,故人名假。假通余趣,簡之以人。實法自體,無記非用;法聚為人,人方有用。其猶五指成拳,拳能揮舉;五行成器,器可施為。問:假之與用,為同為異?答:實法成人為假,人能造作名用。問:假用既別,何者是體?答:文雲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豈不明乎?上雲人假為體,且偏舉耳。而下,次顯一異。假用是能依,故無別體;實法為所依,故還以陰為體。如下,引例。假用如身口業,陰本如色聲。若爾,則與前師何異?答:前指實法即為僧體,今明陰本自推假體。故知僧以假為體,假以陰為本,異可知也。
今存後引,是所當宗,然律本文不就義理明體,故不廣引。
次科,初示取意;然下,顯略意。律中約數,不明假實,故云不就義理也。
有人但依律本,約數明體。謂一人眾多,至於四人,並取三根清淨,無非法相,便成僧體。如對一人持說告白,若非足數,雖舉不成。故僧祇云:僧無破戒,不清淨也。又十誦云:清淨同見,是名為僧。
第三師所立。對前二家,總有三失:一、遠取諸論,不依本教;二、但云四人,不約三位;三、但取假實,不論淨穢。有斯通濫,故須別立。初科為二。初明依律約數,數有三位,少多不同。並下,次明取根簡境,立理舉事。引證可知。
若隨事別,僧分多相;依相辯體,則五人、十人等。今取刊定法務者為體,如上三列。如心念口言,即以自唱者為體;若據對首告情,則以前證者為體。或能、所俱體,謂說戒等法;若據眾法羯磨,能、所不定;若前有所被,便除所為之人;說、恣之法,同界成僧,便無所為。
次科又二。初總示。隨事多相者,准下一至二十,則有七種。隨事雖爾,通取證法,只有三位,故云今取等。刊猶詳也。如心念下,別顯。法所被事,不出有二:一者、別人事,由有所為,故取能證為體;二者、眾同事,既無所為,則能所俱體。心念一人,則無可簡。對首眾法,並須兩分,在文可見。
有人但取四人為體,以三人已下,不名為僧。故文云:大眾者,四人若過。雜心云:四人名僧,非三人故。由大聖鑒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盡;四人已上,作法成濟,使標勝德,故獨名僧。
第四師亦同約數,但出僧體,須局四人,不合濫別,名義乖故。初科,初立理;故下,引證,文雲即是本律。由下,推所以。
今若互約眾、別兩法,互有通塞,俱非盡辨,應不名僧。然則不爾,當分通辨,號弘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眾,止是數收。四人已上,其量不窮,故約眾名,總攝僧體。核論附法,弘在三緣,故僧次一人,功用極大,通界盡集,心念眾法,辨與百千敷教齊等。約此齊量,假用為體。
次科。初躡破。眾別兩法,當分自通,相望互塞。別人不得行僧事,大眾不許作對念。若約互望,則俱非盡辨,皆不名僧,何獨別人?若從當分,則各自能辨,齊得名僧,何獨四人?古人下,正名。初出古見。彼謂僧名標顯勝德,非是從數,即迷名也。今下,示今釋。既翻為眾,眾即是數,數通多少,是以三緣皆彰僧號(舊以人、法、事為三緣者,非)。下舉僧次、請人、眾法、心念,例顯別人名體不別。鈔云:別請五百羅漢,不如僧次一人得福無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故云功用大也。下雲心念、說、恣,籌華、香水,鳴鐘集僧,一同大眾,故云與百千等也。引彼例此,名義不殊,故云齊量。雖是別人辨法功大,約此假用,即為僧體。
有人云:上雖約義從用,就相隨務,皆雲辨體。然僧寶之本,要假法成,乖法則百千非用,具法則雖一能辨。何以明耶?經云:修六和敬,令僧不斷。
第五師,初科又二。初牒前四家。但就人相,不明和法,雖無指斥,意彰未善。然下,正敘所立。假法成者,法即六和。下引經示,文出華嚴。
故正戒見為法慧之宗,由戒法為眾德之基,同受故須同行,有缺緣成,不名僧也。雖復同戒,心同見慧,為入道之本,有異見者,同界別法,兩各得成,故見異法同,不名僧也。雖同戒見,淨行須同,邪命利乖,財法不共,又非僧也。
次科三體中分二。初明戒見。初二句雙標。戒是法宗,能生眾德;見是慧宗,能入聖道。宗即本也。由下,各釋。初釋正戒。受隨兩同,乃入僧位。受中缺緣,謂本受不得;隨中缺緣,謂受已毀破。雖復下,次釋正見。異見有二:一、邪見異,如調達部黨;二、執見異,如俱睒彌斗諍。雖同正戒,由見不同,同界別法,佛並判成。雖同下,二、明同利。淨行即是正命,乞食僧次,別請僧常,並不別眾。反此利乖,戒見亦異,故云財法不共。
上三據於僧體,至於時務成濟,要以三業為相。故曰:應來集者,謂身和也;應與欲者,謂心和也;應訶不訶,謂口和也。
次三和中,初句躡前。言僧體者,謂體和也。必具三體,乃名僧寶。下分三業,即相和也。必須三相,方能辨事。
既備三體,能順三和,隨務成決,是非俱辨,故云僧也。據此德用,以辨僧體。
三中。初總示。三體別人恆具,故言備也。三和臨事方彰,故云順也。是非俱辨,是謂如法事,非即律中科索、媒、嫁等。事雖乖法,僧和亦成,故云俱辨。據下,結斷。三體內德,三和外用,故云德用。
二、明立相所由。
第二、立相所由,即明總別多少之意。
有人言:凡人法本興,元為前境,境殊三位,位分三法,隨法立人,故分三相。如上一人至於僧也,莫不由事有優劣,故使人殊少多。以法對人,人分三位;將人約法,法亦三乘。異法分人,自有區別,故須隨事便立三相也。
總示中。初引他義。事、法、人三相因而立,則人隨法立也。境即是事。小、中、大事為三位,念對眾法為三法。莫下,次示今解。初立義。以下,點前非。謂若約三法,則人、法相因;若離八品,則人、法兩別。數則不齊,故云異法分人,自有區別,則知人位不隨法立。故下,結成理歸,隨事立也。
就後位中,分為四別: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次科標示中,言後位者,即單就僧位,自分四別。
有人言:前二法爾也。說戒相綰,能所須四;自恣治罪,舉證須五。後二逐情也。中國僧多,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緣方濟,故加二十。
次正顯中,初師二意。初解為二。初釋前二。理數合然,故云法爾。說戒雖分能說所聽,彼此同須,故云相綰。烏板反之,謂相綰系也。自恣舉罪,須一五德,事必五人。次釋後二。言逐情,謂恐人情慢易,故兩倍增之也。
受有中、邊之殊,故五人、十人;隨有專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戒律攝用,勿過受、隨,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次解:邊方僧少開五人,中國僧多制十人。專精即奉持清淨,堪應說戒。第二謂犯殘懺已,戒體復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兼通此義,故云又因立也。
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不名為僧;後隨事分,故有三別。
後師正明中,初科四人為體者,體即是本,後三隨事,體在其中。
自恣邊受,體須四人,但自陳己罪,即須舉處。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為僧事境,和白面告,無言表淨也。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實濟緣,事須別問。若不差遣,無由輒往問淨,反白前緣,方辨事兼受隨,通用五也。中國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二篇鄰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三僧乃異,莫非約事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受日法。三品倍增,類知可解。
次科,初別示三位,又三。初明五人。文敘自恣、邊受二法,雙標、別釋、合結,如文。別問,即教授師屏處問難。反白,即召入。中下,次明十人。二下,後明二十人。三、僧下,總結。邊恣為薄,中受次濃,倍五為十,悔殘最濃,倍十為二十。成謂成辨,境即機事。下舉受日,亦因前事。三品倍增,足堪比顯。
問:受隨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開十人不?答:非類也。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開聽,永沉生死,開有益也。懺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懺易成,則乖機候。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國出罪也。余如大疏。
問答。初敘問。上二句躡上邊恣,下三句舉殘比難。僧少既同,義應例減。答中,初句略示。受是生善,懺是滅惡,故云非類。邊下,委釋。初釋受開,後明殘閉。機候,謂以璇機候於節令,一無差失,喻佛開制軌度不差。下引律證,具云: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國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既除中國受戒,則顯邊方開五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國,則顯邊方不開十人明矣。下指大疏,未見其文。
三、明攝用分齊,又分為二:初人,次法。
就能秉人中,又二:初當僧局論,次僧尼互作。
就初分三:初三位定,次三用通,後就通局科簡。
初中事局:一、人作者,如朝夕諸念也;二、局對首作,如諸白告等;三、事專在僧,如諸結解等。各定隨人,不相通也。
第三,攝用初人中,當僧局論,有三:初科,且據但念但對;專僧之法,局對三人,故云位定。
二、明用通者,或眾法通下,或對首通下,皆謂約界分齊,有則眾集,無則通之,對首亦爾。
二中,此收眾對。二、念眾法對首,謂說、恣眾法通下二人,持、說對首通下一人,對首亦約無人乃通,故云亦爾。
三、料簡中。
問:如說、恣等,眾法通下,人位分三,據緣應異,何者是耶?答:有多異:一、人有少多;二、對法三別;三、約界通局,謂僧局、別、通也;四、欲、無欲異,僧秉不開,唯在結界,別人俱閉故;五、別相異,僧中具三別,若對眾多人,則無不與欲別,若對一人,但有應來、不來別。所以可知。
三中,問意。欲簡前通,使無濫故;通下對念,更兼本位,故云分三。答中,五異。初二可解。三中,僧局作法,別通兩界。四中,說欲僧唯不開,結界則顯余法通開。五中,僧具可知。眾多人中,對首無欲,故但有二;心念無訶,故唯有一。將別對人以明有無,故兩雲若對(舊記作二種對首者,非)。
二、對互作中。
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約法分齊,則一、白問難,三、番白,四、自余不行。其教授、自恣,非無互差互往,然是各行眾法。至彼此部,無面對作,不同前三兩部通秉,故文雲二十眾受也。五分雲四十人出罪,減一不成等。然上局僧唱,故約一相為言耳。律云:僧不得為尼作羯磨,令受誦已,當部作之。
僧尼中。初僧被尼,為三。初正明尼。從僧受戒,對問一白,正受白四。又依僧悔殘,不行覆藏,但有半月摩那埵,並正出罪,兩番白四,共四法耳。其下,簡異。說戒、教授、自恣、請悔,尼眾差尼來請,僧眾差僧往教,並用白二。恐謂同前,故須簡別。下引二文,證前同秉。五分但明出罪,若論半月,即須八人。然下,重示。謂上四法,制須僧秉。據此一相,言得對尼,非謂余法得同尼秉。文證可知。當部即本眾。
十誦云:如受戒等三,僧對尼作;不禮、不語、不敬,此三尼遙為僧作。又約四分:舍教授法,僧為尼作;不禮羯磨,尼為僧作。
次互作中。十誦僧對尼三,同上所列。尼為僧中,由僧乖行,尼不禮等,則違八敬;作法遙被,不禮無過。四分中,尼眾非法,僧不往教,作法遙舍。十誦無此。又此律但有不禮,則無餘二。
次就法論,法位有三,如上已辨,各攝分齊,可以情求。
次法中,總示如上三位九品。
然對首中,自分三別:懺中品蘭,唯約二、三;若對一人,不名小眾,則非教也。
別簡對首中悔蘭小眾,是今義立。
就眾法中,律顯僧相,四人除三法,五人除二法,十人除一法,二十人僧通作諸法。
眾法通標中,四人除三:一、受戒(通收中邊),二、自恣(正取和白),三、出罪(出僧殘罪。昔以自恣、邊受、懺舍為三,謬矣)。五人除二:一、中國受戒,二、出罪。十人除一,即出罪也。
問:四僧秉法,通塞何相?
次廣問答,明通塞中,初問四僧,即四位僧。
解云:但據四人,尚通秉法,何況餘三?又人解云:四人作務,通秉眾法,以體成僧故也。如說戒、滅諍、形法二同、觸惱諸制,謂單白也;差人、被緣、受日、處分,謂秉日二也;七法、治人、諫證等法,謂秉白四也。故法雖多,以二攝盡。謂說戒、羯磨,四人通持,意可見也。
答中,二解意同,但初師粗略,故復引後解。文中但敘四人,餘三可見。略舉三法,復據二攝,證上四人通秉一切。
問:初僧既通,何以文中除三法耶?
第三難中,文既簡除,通持安在?
答:此除前事,不除法也。以自恣、受、懺,境緣須具,故倍三人,除三單白、二白四法,非謂餘事不通四人。故文云:一切羯磨,皆作五人。通論通秉三法,約事就用,但據自恣一白,邊受二白,是五人僧用。若作余法,收在初四十人僧者,但一白四;二十人僧,但一出罪;自餘三法,皆四人僧攝之。
答中分二。初釋四人除法所以。初二句略示。法自通秉,事有不行,故但除事耳。以下,委釋。自恣、受戒,懺即出罪。倍三人者,五十、二十,除三單白:自恣、和僧,一白;受戒、召入、對問,二白(此通中、邊)。二白四者,正受一白四,出罪一白四。若自恣差五德,受戒差教師,出罪中覆藏六夜,並四人法,不在所除。次科自見。舊記解此,差謬叵言,學者相承,至今傳誦,恐亂正解,不復別破也。下指文雲即除法後,續有此語,故知除此通餘一切。五人下,二、簡三位所秉分齊,如文。次列止有五法,自餘一百二十九法,皆歸初位。
問:自恣之時,具有白二及中、邊二受,前皆三白,今上所列悉減,何耶?
答:自恣差人,四僧所攝,五德所為,不入僧數,正論僧用白和方是,若論二受差人出眾,四人僧收,白召對和,二白在眾方,五人僧攝,及至受具,四人亦辨,以羯磨者入僧數故。
五、六問答,如前已示。答文兩段:初明自恣;後論二受,雲四人亦辨,且據邊受為言,若約中受,正須十人。
問:戒師白和,既在眾中,應四人僧,不應此白入五人攝?
七問中,教授差白,既是四人,戒師和白,在眾問僧,事同差白,何得五人?
答:誠如來難。和白問:僧身非預忍,計不入數,但秉僧法,非別所持,請說俱在眾中,相從五人所攝也?
答中。初領來難。既為所量,故不預忍。但下,通前意。非別持者,自身秉法,外須僧故。請即戒師請問,說謂四僧說默。且取請說在眾,相從為五,據實四人,故受戒篇中,唯取白召是五人僧用。
問:上列初僧,但除三事,如受日、受衣事,皆須五人,何為不列?
次明除法,初問,夏中受日,夏竟德衣,事似五人,故須問決。
答云:受日別人,即是所為,不入僧攝;受衣為眾,應入五人,自不得利,故非五攝。不同自恣,彼此齊益。
答:文兩段,初明受日所為非數,後明德衣五德無利還同所為。
有人解云:所言僧者,始終重作。秉法人者,可入僧收,以互作故。有於僧用,差人持衣,唯是所為,故非五收。如邊受中,初白差時,威儀所為;白召入眾,又是能持;戒師白和,便是所為;後與白四,又是能持。故取斯義,立五人也。
古解初科為三:初示所立;差下,次簡受衣無互作義;如下,三、舉邊受互作之相。自恣亦爾。五德受差,即是所為;對眾和白,又是能持。
問:如懺主初作單白,後作白二,應非四人僧?
問答中,初問懺捨墮法,懺主受懺,須白問僧,及後還財,復作白二,亦同互作,合歸五人。今此律中,初僧不簡即四人,故收難雲應非四人。
答:懺主白和,身外三人,不名僧故。雖後還財,未必同席,不類前受,相接成法。又戒師和時,威儀入眾,身外成僧,義相全別也。
答中二。初約還財不定答。懺舍五人,一是所為。懺主身外,三人非僧,所以懺主入四人攝,但是四人法耳。律中還財,諸長隔日,余雖即座,然亦無在,故云未必也。又下,次約受懺不同釋。懺主白時,外無人足,故自入數,與受全別。
問:法是僧秉,方名羯磨。今秉法者不入僧中,法非僧法?
三問中,躡上戒師身外成僧,以明教意。
答:前事委僧,僧法和問,義須進不?人雖非應,法為僧成,故所被事,皆名僧法,如學悔秉法也。
答中,律中說恣,無能秉法,故開學悔,自不預數,足為明准。
如僧祗中,五人僧者,自恣邊受諸尼薩耆,此是正量,豈有懺主入四僧收?豈可自忍也?不同說戒、結界,成四即行,自他同遵,莫非僧法故也。故十誦中,無有自忍作羯磨故。
今判中。初引據。僧祇懺舍五人僧法,則知前解局據本宗。鈔云:今以本宗不了,用僧祇為定,事同戒師,相從五人。准有四法,是五人用。豈下,斥非。不下,簡異。故下,引證。
問:結界唱相,事中須之,應五人僧,何不列者?
問:不列結界中,上文已簡,今此復問,發後所引。
有人云:律且舉之,非謂余者不列不得。以受有中、邊之異,故簡數約之;隨有專精第二,故又分耳。結界、德衣,並為僧務,皆在五攝;但非所為,併入四僧。故僧祇云:四眾羯磨者,謂布薩事,一切拜人,四人得作。
初解中。初明文略。受有中邊,隨分持犯,如前已示。結下,次約義判。既為僧務,須在五收;余非為僧,則在四攝。下引僧祇,證非所為。拜人,即差法也。
又人解云:結界唱相,不入五人,以但牒相結之,不取人名入羯磨故。然行事之時,相涉僧別,依五百問,聽用五人。核其本據,正四人攝。如廣說戒,四人開白,必地自然,義須結界。初雖唱白,後入僧收,不同受日、受法,牒名入教,與上不同。
次解。初立義。然下,釋疑。以五百問須五人故,唱相起立,餘三自坐。據四是僧,約坐如別,外相相涉,其實僧耳。今若行事息疑,即須依論;若考僧用,定非五人(舊雲大師不取論文者,非)。如下,義證。四人廣說,必在法地,可驗結界止用四人。不下,簡別。相反可知。
問:上列四僧,收盡人不?
第三,攝盡否,問中,四僧即總四位。
答:但舉三人,並通三法;就後四人,皆收僧盡;五人、十人,別為前事,義非僧收;縱列八人,律無正述。故大眾者,但明四人,若過四也。
正答中。初正示。三人,一、多四也;三法,念對眾也;就後四者,三中末位也。縱下,指妄,義見次科。故下,質非,文出本律,彼謂八人名大眾故。
昔以懺逆重蘭,義張八人;夷邊方便,義立四人。此出師心,未成正量。十誦所顯,但界內僧,焉有八人方名大眾?五分無量比丘僧者,即是四僧之餘,故律雲況復過二十也。
破古中。初引古。十誦蘭分三懺,彼於上品自分二別。夷邊即初篇近方便,可用四人;逆蘭事重,復倍四人。皆無所據,並雲義立。此下,斥非。十誦上品蘭界內大眾懺,即四人耳。五分即顯大眾無別數故。四分亦證數止四人,五十、二十已是過數,故云況復過也。
三、明人法相對。
第三,人法相對。唯論四位僧人,三品眾法,別人別法,此門不明。
問:能秉法僧有於四別,僧所秉法何但三耶?
初問可解。
答:非是初僧不秉三法。但四人僧者,本是僧體,余之三僧,隨事淳薄,故隨分耳。僧體加一,得遂僧事,號五人僧;事情鬚髮,倍五加十,號十人僧;心輕罪重,倍十加人,號二十人僧。對法亦爾。說戒等被,情事不難,初則問和,連辭即決,故制單白。諸差諸結,非常行務,和忍稍難,白加羯磨,倍增一法,故名白二。治諫等事,成辨最難,倍加二法,故名白四。對人三反,約法亦三。是則人法相因,皆由三事也。
答中,初二句通示;但下,別釋,又二:初敘四僧;對下,次明三法,略舉一二以彰難易;對人下,總結。
問:法中約事無體,直陳單白、白二、白四三法半倍;若准僧中,亦應五人為體,就五加十,自決恆務,更何須四以為僧本?
三、問中,人分體、相,法直倍三,於義不齊,故以法例人,應除初體。
解云:四人成體,加一為事,故後三僧不名本也。法則不爾,當白自體,隨體附事,有上中下,故倍增法,無非本體。猶如邊受白召和入,自是為事,四人秉法,還依本體。但事須問,非差不成,故僧外加一。白則不爾,法自是體,何須重加?
四、答中。初明三人具體。且舉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後之三位,體蘊其中。法下,次明三法即體。言當白者,通目三法。上約義釋,下舉事顯。且舉邊受,余法准知。
問:就後四僧,減則不成,過便得;就羯磨、教法,過、減俱非者何?
明過減中,初問。律列四僧,後雲況復過是,白及羯磨並雲增減非法,欲申教旨,問以通之。
答:僧取詳集,無乖表和;若制數定,乖別過起,不名僧義。是以過成減別,非用法取濟時,通名和白。既非情惱,不慮乖別,但順軌模,便成正法,故云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人別生惱,過則通收,法無此義,理須楷定。下指文雲,即見本注。
又解:被事聖教,咸准佛言,若有過減,便由凡語,淳薄斯異,缺不成務也。然則制僧數定,既是聖教,越度在凡,應非辨法。然情在通和,非集不顯,隨集無乖,方成法事。故文雲況復過數等,又雲更無方便得別眾也。
次解。初明法須准教。然下,次明人取通和。據數似違文,約事正合教。下引兩文,頗彰聖制。私釋: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須和合,義必通收。律文對事,局分四位,並據極限;至於臨事,唯多彌勝。
若准十誦僧祇,人法相類,重加成就,減少不得,文廣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單白,加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則愈勝,減則非法,鈔雲御法例通於無準是也。
四、廣顯是非,如後文中不足數說。
四、廣顯是非。是謂應數,非則不足。此門辨人,故須略舉。下文既廣,不復兩繁。
上來雖四,總明僧義,次解第四法依處起。
第四、設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種教法,托二界起,謂作法、自然也。
次通標中,三種法者,總、僧、別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場,末曰小界。法雖通三,元為眾法,對首心念,緣隨開作。
別釋中,法界通三法,眾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蘭水道,開結界法,不及說欲也。自余對首、心念二法,是所行處;說、恣、受隨五人已去,非所用也。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四種自然,一切眾法並塞,唯開結界;一切別法皆通,不許傳欲。
問:前言受欲入對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結界白二,局在自然;說欲對首,專唯作法。以初從兩對,且就因名,終成僧事,自然不合。
問答中,初問。指前言者,即前攝法。但對首中舉白告、受淨等,欲法在中。答中,初通明法義。結下,別示兩局。由本自然,故須結界;為成僧法,故開說欲。初從兩對,謂付欲時;終成僧法,即對眾說。
若爾,對首捨墮,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眾法,下通別人,故名眾法對首。必界有人,隨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別眾也。
次問:對首捨墮,非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緣別眾,非界不通。餘眾法對念,類此可知。
自余相體,廣如下述。
指廣中,即下具緣,第四中,委明諸界體相。
上以法、事、人、界為緣成之機,今又對上四緣相攝通塞。
第二,相攝,即卷初分章云然後對法相攝分齊是也。初科。緣成機者,機即是要。對四緣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為頭;一一法下,歷人、事、界以辨通塞;後就四緣各辨通塞。
就義又二:初條貫其相,後引法通塞。
次解釋中,條貫四相,未論相攝。
言條法中,略分為三,謂心念、對首、羯磨,廣為九位。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眾法心念。對首分三:一、但對首法,二、眾法對首,三、小眾對首。或合為一,如上列也。羯磨分三:一、單白,二、白二,三、白四。廣略如此。
初條法中,對首義開,小眾文在,但對故開合,不定三位、九品,故云廣略。
言條事者,則有三種: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如前所引。
條事易知
言條僧者,略說為三:獨住約界,為一人也;二、三同住,為眾多也;數及滿四,乃名僧也。莫不弘秉,通號僧焉。就相廣分,隨數為七:一者,一人,即所對境,或當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二十實非,四人實是,隨用成務,僧體在中,通名為僧。二、三亦爾。隨機即辨,對法亦異,故因廣之,人分七等。
條僧中,初文略說。莫下,結名。就下,廣分。一、人中,所對境者,約但對為言,當身成用,即本心念。二人、三人,並通兩釋:二十實非,通上五十,隨事加故;四人實是,是本體故。二、三亦爾者,亦上二義:一、是隨用,二、通號僧。
言條界者,略分為二。自然雖四,莫非無法,條理則通,故合為一。作法雖多,略分為三,謂大界、戒場、小界也。隨文列相,則有七界:大界分三,謂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別;小界分三,謂受戒、說戒、自恣也。廣列兩三,兼於戒場,故有七矣。
條界中,略則為二:自然、作法。初自然中,條理通者,體無異故。次作法中,略則為三,廣開為七,大小各三,戒場獨一。兼前自然,則有八種;若合大小,實唯有四;若開自然,則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攝。此門之興,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濟為先。成濟在緣,緣闕不辨時務。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撿。相有顯成,相無顯壞。互缺緣乖,則通成壞。故須昭練兢勵,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初句牒章。此下,敘意。初敘羯磨教本,成否在緣。敢下,次標此門,布致所以。舉法括緣,歷緣撿法,故云更互。相有無者,相字平呼,猶言俱也。互缺通成壞者,有者自成,無者自壞,或可望法亦有成者。如下具緣中,昭練誡昧教,兢勵誡輕率。下列九法,並略提一二,示其大綱。諸餘例作,講讀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對之,則昭然可見。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條之,余者例顯。
但心念標中,四儀語默,念法非一,故云略列。
如將心念法,對事以論,通於三也:日月、衣缽,非情也;夏數、受緣,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對事中,一、四兩念為非情,二、三兩念為二合;第六為情,不列別眾,應收二合。受緣中,此就一法以論三事。觀下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隨文自見。
對人以論,唯是獨秉,可名心念;有緣舍請,乃是對首。
次人中,四分舍請是對首,僧祇無人開作念,有謂但念,故特點之,應是外部,故對念不列。
對界以論,通諸界作,開無別眾。
對界可知。
二、對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諸例條之。
對事通三:托處離二難,為情也;處所,非情也;或身托前界淨藥及患等,為二合也;衣缽持說,為非情也。
對念事中,安居具三,衣、缽但一,二難即命、梵,身患是情,淨藥非情,故為二合。
對人則唯獨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別眾召來加法,是名本制。
對人中,界內有人,非所開故。
對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場不許住三小,非久固則不通安居,余法應開也。
對界中,戒場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眾法心念,約文有四,且就說戒。
約事非情,心淨應法,則為二合也。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今約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淨應緣,此據通也。若論自恣,例同於此。准此為言,唯局一也。
眾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並通;二、合今下,示今判。獨在非情,心淨應緣,豈唯此法?故云通也。
對人獨秉,通界可行;有則別眾,隨集改法。
對人同上
約界則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場時有,未必恆用。
約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場,稀故微通。
四、但對首中,約文二十八法,如衣、藥、受、淨等。
對事通三:衣缽、持說,為非情也;懺下四篇,自露六聚,為情也;藥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對事中總配諸法,故云通三,不妨一法各對一耳。藥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對人唯獨一境,不得向二,通諸對首,例亦爾也。若兼二、三,則名小眾,須問邊和;又濫餘眾法,故不開也。縱懺三十,亦止一人,單白告和為對,前懺為證,以罪通三悔故也。
對人中,初示本位。若下,簡小眾。濫餘眾法者,謂同眾法對首。縱下,示捨墮。前懺即懺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爾,何以文中加懺白者?答:因舍在僧,便明墮悔,事非獨檀,義須問和。罪非僧除,還同九十,是以文雲此捨墮衣,不得別眾,不言罪也。余如後白。
釋疑問中,上科略示,未顯白意,故復徴之。答中,初示懺白;罪下,明正悔;是下,引證僧法,顯是為衣;下指如後,即單白中。
對處通諸界,皆無別眾過。
對處皆通,須簡欲法,自然中塞。
五眾法對首中,約文五法,舍、懺、說、恣等也。
對事有二:捨墮,二合,說、恣、非情也。
眾法對首事中,犯舍兼物,故是二合。
對人,始從一人,或至三、四。說戒一法,至四成僧。單白廣說,如文所列。不同自恣,猶名三語,以無五德,不可差故。捨墮至四,法通僧別。舍財還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須問邊三。單白自和,如前久廢。三人已下,通行五緣,約相加減,隨機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說下,次簡通局。初明四人。唯自恣法,別人所行。捨墮一種,猶兼僧別說戒等三。若至四人,還本僧位。然捨墮中,舍財還財,懺主預數,正悔受懺,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問邊。如前廢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三下,次明二、三人。對上四人,唯局二法,故云通行五緣。緣即法也。然捨墮則問邊有無說、恣等,詞句加改,故云約相等也。
問:四人受舍,自他合五,一是所為,余者能持,單白自量,不入僧攝,前境滿四,豈非僧耶?答:舍罪之者,所為未除,縱及還衣,終非僧攝。
問答中,恐將所為足前僧數,故問決之,答文可見。
對界通七,不開小受,以一席作法,曾無再用;說、恣兩界,因舉便舍;臨機具者,則是四、五二僧之法。
對界中八種,除一小界,故通七耳。因舉便舍,即懺捨墮;說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若據一是所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為言。
六、小眾對首,義約懺蘭,輕者對首一人,重者界中大眾,中品待緣,須小眾也。
六、小眾中,局悔中蘭,律合但對,故云義約;通列三懺,文出十誦。
事是情過,人局二、三,以須問故,減則不成,不名小眾;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眾法單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余語觸惱,形法二同,為情事也;說恣諸增,結集諸白,非情事也;滅諍和白,德衣對受,為二合也。略題如此,不可委示。
單白事中,說戒、自恣,各有二增,故云諸增。
對人,四人、五人為本。以三人已下,無德可彰,但受對首之號,如說、恣兩分可知。十人、二十人,則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簡四法,說、恣兩分即是眾別,十及二十各據白四,故單白非分。
對界唯作法,四種自然,俱非分也。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時廣引。且如三品小界差問,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時,不通余者,餘二小界義亦同之,非無舉罪即有白懺。大界通行,戒場則局。行缽、德衣、形法等白,不可為有,必具難緣,說、恣二白亦通場上。
對界中。初通示二界。就下,別簡作法。囑令廣引,須考諸白。此中略簡大途,可見。初簡二小。受局三白,說、恣二小,各唯一白。捨墮、重蘭,隨舉可懺,故通懺白。次簡大界,一切通行。三、簡戒場。行缽等白,事須大界,場上不行。自余通作,如後結界中。
八、明白;二、約文,列五十七法。
對事通三:差使為情,諸結非情,離衣房守,則二合也。
白二事中,諸結即結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余更自尋。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對前可知。
問:上言自恣須五人僧,今何違者?答:自不明耳。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緣,未成正法,後秉白和,對僧而作,方五人也。余差白二,並以例知。頃世濫行,多以所為通入四攝,故重顯之,猶恐臨時相從迷也。前言不通五者,非謂百千不舉白二,但制五人,單為別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余非制立。
問答中,初問易解,恐迷故問。答中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為故;餘下,指例;頃下,斥濫;前下,遮疑。
若爾,還衣、付衣並言展轉,豈非須五?答:猶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預僧例,上已明訖,何事猶疑?
次難中,舍長本制隔日還財,有緣即座開付知友,展轉還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與僧。據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為,應是五人。答文可會。指上明者,見眾法對首中。
對界而言,亦通諸界。七個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結故,不許重加,則作法界塞也。余並法界。三、小界中,當界自局,非無差人受恣之事。余是閒務,不必小界,故彼文雲作已即解。戒場通局,又可情求,如攝衣、受日、下缽、房舍白二,不通余者,類有可知。
界中,初總示,七下,別釋。初明自然。三小三大,戒場為七,說戒堂法亦在自然。餘下,次明作法。說、恣小界既通懺白,理有還衣。戒場局中,且略舉之。淨地、德衣,余諸解法並不通作,細尋文注,通塞顯然。大界不行三小諸解,余則並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對事唯情,諸受諫證舉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滅惡為宗,餘二無義可明也。
白四事中,諸受是生善,諫、治等並滅惡,唯局情事,不通餘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單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故知余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為言耳。
對界為言,不通自然。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說、恣小界,則又不通,不無因舉,便即治出,事由後生,不在現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場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簡三小:治謂治罰,出即出罪,正為說、恣因舉而生,故非現作;現猶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條餘三緣,粗相已顯;今就四緣當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前文隨法歷緣通塞,未見四緣各具之義,故云粗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設入對首,並不成就,余例可知。七法通於對首,四法通於僧別,名義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文列法數,並見文注。當局心念,對首不成,況入小眾及以四僧,並是非法,故云余例可知。亦可探點,但對越數同非。
就對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種通心念,五種通僧別,余則必對人,懺蘭局小眾,略分如此。至如通僧別者,非謂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開通於別人也。言通心念者,本是對首法,以界無證對,故開及心念也。
對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屬初位;五、通僧別眾法,對首也;余必對人,即諸但對也。至下,次釋兩通。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開下法也。前雲中猶通者,即其義焉。
就眾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問難,不與白召同。多法成一事,則有相通義,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無作也。統就眾緣,結界、畜眾必須相有。白二中,七結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余白二及單白、白四,反上可知。
眾法中,初示總數;一下,顯通塞。初通論三法。今明事者,須分二途:一、就通簡別,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攝別歸總,如受四緣,通成一受。今文約此以分通塞,據本各被,約義明通。統就眾緣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須先結界;和尚度人,須乞畜眾,皆可攬歸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義。自恣、捨墮、罰缽、亡衣,並有斯義,臨文自舉。白二下,別簡白二。七、結不重是塞,余並法、地為通,故云反上。
就事分三,然隨法已顯,故不重舉。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隨法,即上條緣中。
就人而論,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當分也。設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豈得獨作眾多對首?為前證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領,方能成遂。雖通眾法,亦是開位,四人成僧,勝用非一。約事乃三,宗歸初位,過則彌勝,若減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雖通三法,旁正須分;眾下,次明眾多同上兩別;四下,三、明大眾一體三用,用還依體,故歸初位。
就界而論,自然是弱,不通僧務。若不開結,僧法無因,唯聽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許重及相接也。然三大三小,名多義一,戒場自分,故須圍繞,雖相乃重,兩間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既開結界,則通作法。作下,次明法界。初總示;然下,別簡。初簡大小開合,次簡場界兩殊。界中別立,故云自分。兩間空者,自然隔也。
上約料簡羯磨成緣,略分別竟。
後結文中,對下緣成,隨文廣釋,故云約也。已上諸門,廣辨緣相,始終文義,不越四科。斯乃立法楷模,作業宗要,寄言學者,宜切講磨。達之則舉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勞擾,三寶由之而損益,一身自此以升沉。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