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本文中標題,前是序題,此即疏題。有本不存,乃是寫脫,比戒疏、事鈔,義必具之。題下注字,標卷始末,意使先知文相起盡,不可擅除。
將欲造文披釋,先以義門開解,深求教旨,意存決務。隨務辨成,不過四位:初謂聖法,即能辨之教;二謂緣務,即所被之事;三謂秉御,即弘法之人;四謂安立,即設法之所。故律顯法,具現方成;今約機緣,非四不立。
立章中,初文。初敘意。造即訓至。披即是分。決謂決斷。務即法、所被事。隨下,列示。四位即法、事、人、處。羯磨大宗,眾法、別法,非四不成,一部始終不離此意。首先標舉,其致在茲。若望眾緣成法,則聖法是其正宗;若據秉法被事,則緣、務是其本意。故下,引據。律顯法者,即滅諍中明諸羯磨須具現前毗尼。彼云:有五種現前。云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諍者是(法即羯磨)。云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諍者是(准教斷諍)。云何人現前?言議往反者是(評量所諍)。云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訶人不訶者是(三業和也)。云何界現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作法界也)。彼因斷諍,故用毗尼;今通諸法,故唯存四。第三即所被事。第五且據眾法,故局作法;今明安立,須通兩界。故彼文云:此現前法,通一切羯磨。則知准彼五現,為今四位耳。
且依四別,並以義求,然後對法相攝分齊。
正釋分章中,大分二章,依四別者,即上四緣,一一緣下,開章廣辨,故云義求。對法相攝,即下總論四緣,下文牒雲對上四緣相攝通塞是也。
初明聖法。所謂羯磨,略為四門:一、教興本意,二、顯名定體,三、辨務緣成,四、廣明非相。
初教興意者,自三寶降世,俱敦缺有之機,凡所立教,無非為存滅惑。
初能辨教,教興意中,初科。上二句明出世意,具舉三寶不相舍故。從本垂應,故云降世。猒世拔俗之士,名缺有機。敦,崇也。下二句明設教意,凡所之言該乎一代,滅惑超世三藏並然。
然則佛法兩位,通贍道俗,唯斯僧寶,獨據出家。明功上鄰極聖,顯德下濟群有。
別示中,初科。上二句總敘佛法。贍,猶攝也。慕佛稟法,不局道故。唯下,別明僧寶。初二句示位。入僧海者,必出家故。下二句嘆德。上鄰極聖者,三乘因種故。如律瓶沙王施佛園,毗舍佉母施佛衣,佛並勸令施僧之類。故知功力尚等於佛,況小聖乎?下濟群有,六道福田故。言群有者,正報即四生,依報則三界,開為九有、二十五有。
但由僧海宏曠,行位殊倫,或內外以分途,或凡聖而啟路,或約寶通於緇素,或就儀辨於持毀。
次科。上二句通示。上句明其眾多,下句顯其行別。或下,別列。有四對:一、內外對。五停心,總別相念,名外凡僧;暖、頂、忍、世第一,名內凡僧。二、凡聖對。總上兩凡,更兼薄地,並為凡僧;初果至無學,通名聖僧。分途啟路,理同文互。三、緇素對。言約寶者,初果已上,學及無學,無漏功德,名為理寶,亦名第一義僧;但取證果,不論形服,如律見諦白衣,同入僧海,故通緇素。四、持毀對。儀即威儀,通目篇聚,持戒、破戒二僧別故。上來四對八位,初唯局凡,第三局聖,二及第四並通凡聖。
至於事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惡可滅,非假聲教,何以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制御僧方法,隨有別住,普使同遵,但得其緣,無非成遂。
三中。初句明事起。要下,顯須和。情見即六和之一。上善即受具,下惡即悔重。略舉此二,總餘生善滅惡一切羯磨登成也。非下,明假教。和忍在心,非言不顯,故須言教以通眾情。上敘機緣。是下,正明製法。初二句明知機。故下,明立法。御僧方法,即羯磨也。隨下,示制約。隨界同遵,不得乖別。但下,顯成功。緣即機事,或可人、法等緣,兩釋俱通。
就第二門,復分四別:一、釋名目,二、定體相,三、分廣所以,四、諸部同異。
初、釋名者。
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為業。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故明了論中亦同翻業。現今譯經,聲傳羯磨,必翻稱業。
第二,翻名中,初科。初翻名。業謂下,釋義。成濟是能加,前務是所被。羯磨訶句,當體言音,身不乖儀,意無異想,三業構造眾別等行,由之成決,即名此法,謂之為業。業以造作成事為義,如十善十惡,能成因感果,故併名業。此就能造作體為名。若論所發無作業性,如後廣明。故下,引證。了論具如後引。現今譯經,即指唐翻。祖師曾預譯場,故得其實。
自古至今,有翻羯磨為辨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並隨行善而得生也。後謂滅惡事,如懺罪治擯,滅諍設諫,名通善惡,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務夷盪,故受此名。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量同太虛,共佛齊位也。滅惡之大,勿高懺重,若不洗過,生報便墮。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阿鼻苦報欻然清淨,豈非辨事?
次科。初標古示名。百論但翻為事,相傳加字助之,事鈔猶存此翻。問:前雲成濟前務等,豈非辨事,今古那分?答:前以業翻名,以功能釋義。今此直以功能翻名,於義頗疏,故所不取。(講者皆云:俗以士農工商為業,僧以羯磨為業。又訓業為㨗,辦事㨗速等。傳謬久矣,識者宜改。)然下,依名釋義,文有兩段。前通約諸法釋。食即是藥,人謂差舉,法即說恣。夷,平也。又下,次別約二法釋。量同太虛,法體廣遍故;共佛齊位,功德高深故。言生報者,凡報有三:一、現報(即今身受),二、生報(轉身即受),三、後報(後後身受)。犯重歲數,出目連問罪報經。彼云: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墮泥黎中。於人間數,如文所引。彼經不定獄名,此准僧祇,雲墮阿鼻。經音義云:阿鼻翻為無間:一、身無間(充滿獄故),二、苦無間(不暫息故)。學者多迷生善、滅惡二事。請考此文,足為明據。
諸部亦稱為劍暮者,蓋取聲之不同也。
三中,波離問經名為劍暮,劍羯、暮磨,音小訛耳。
然以業義通於道俗,謂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
簡辨中,初文。初敘華言通濫。業義通者,如七支、十善、動不動等,不局道故。名義既通,必生疑濫,故云謂此等也。故下,正出。存梵所以簡濫遮疑,又復生善故也。
但以唐梵翻譯,詳核未通,師資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心。今依正翻,傍通舊解,想無昧也。
次科,初示翻譯之疏。師下,明相傳。執舊聞而不從,故云絕聽;異於常見,所以驚心。今下,顯兼通。正翻為業,傍通辨事,臧否自分,故云無昧。
二、定體相者。
自古諸師,依法出體,但廣明非,翻非如法。今不同之,律有正體,無宜不立,故異由來。所述法義,就門分二。
次定體相敘。古中依法者,法即羯磨,謂依律中七非羯磨,辨示非體,以非顯如。如即法體,如後七非顯體中明。今不同者,律有三法,即法是體,何須別求?反驗古解,總有二過:一、律既有體,不當強立;二、翻律七非,但偏眾法,不收對念。反上二過,故云異也。
初明體者。
然此教法,正據緣成,緣則通於內外,定體則繁。今但克相以論,實唯言教。問:僧和忍義非余設,即以聲相相續善色為體;若據事成,感發業量,是謂作與無作也。廣如戒業章中。
約論中,初遮簡緣。通內外者,即有情、非情也。人唯局內,法處局外,事通內外。緣相既多,從緣定體,體則不一,故云繁也。如上古師,翻非明體,則涉諸緣,故特點之。今下,正示克相,謂定約所秉言教。聲相簡余塵,相續簡一念,善色簡惡、無記聲,是不可見有對色故(有作善色聲,非也。上標聲相,不可重言)。上約能被示體。若下,指所發,如後。量即體量。戒業章見受戒篇。問:相續善色,與作何異?答:尋後相比,自可通之。
今依律宗,全無三聚攝法,但有隨相明體。然則法隨事興,事繁法廣,不可論體,法假人弘。人分三位,謂一人、眾多人、僧人。故法隨人亦分三體,謂心念法、對首法、羯磨法。
依律中,初文二。初標所出。律無三聚者,顯上善色依諸小論。諸論明法,並約聚收: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聚(成宗更立無為聚)。隨相即下三位,並見律文。然下,正示法體,有二。初明不隨事立。事即所被,且據眾別百八十四,故云事繁。立法數同,故云法廣。法假下,次明須對人立。先列三人。下列三法,配對可知。即此三法,是律正體。問:此亦依法,與古何別?答:略如上辨,在文自異。
若據律本,以三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用通攝者,但據眾法為言。今約成業辨事,亦通別人,故別秉法,理稱羯磨。所以十誦、四分,咸有誠文。然律但明僧法,余不彰者,取建業功強,勿高大眾,故偏受羯磨之名。舉事約文,義皆通也。
次科。初示文局。律云: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今下,義判。人雖非眾,成業不殊,理無異號。所下,引據。十誦心念分衣,佛言:善作羯磨。四分受五戒,三語受具,皆名羯磨。具如後引。然下,究律所以。舉下,結歸上義。舉事即前義判,約文即前引證。
二、明相者,據法本體,義張三位,隨相略分,以為八品。
次明相中,即上三體各有別相,相雖分八,隨事仍多,攬相歸體,體唯三位。文列八相,隨一相下,略舉一二,對尋本文,未勞委釋。
初心念中,自分三品:一、但心念法,如朝夕常念四儀等事;二、對首心念法,如持說衣、藥等也;三、眾法心念法,如說戒、自恣、分僧物等。
但心念下,舉六念者,若據羯磨,止出三法;今以六念,義攝四事、四儀,歷事起觀,一切心念。後科所列,例亦皆然,如雜法篇,委明其相。
二、對首中,自分二品:一、但對首法,如白告、受淨等;二、眾法對首法,如捨墮、說、恣等。
三、眾法羯磨,自分三品:一、單白法,如和白說恣等;二、白二法,如結解諸界等;三、白四法,如受懺治諫等。
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對首一法,但分二品,故有八相也。
三、明分廣所以者。
分廣所以者,前於三體,廣分八相,但列名數,然猶未明開張之意,故立此門,以彰教旨。
但由法不孤起,起必託事而生,事雖眾多,大分三品。
敘三體中,文對三事立三法者,量病處藥,不可差故。前文隨人立體,則彰所秉之階差;此中對事顯法,則明能被之來致。當知人、法、事三,三三互望耳。
初謂小事未假證成,一人獨秉,便能遂克,如上所列。
小事中,列相已明,故指如上。
次謂中事。中猶通也。法雖眾多,微通大小。謂對首羯磨,必假境緣,若無所對,分通心念;眾法治懺,是所常行,必界僧少,兼通對首。故此一法,分通大小。
中事中,初訓字;法下,釋義。初通示。謂下,別釋,為二:初釋通;小眾下,次釋通。大眾法治懺,且據說、恣、捨墮等法。故下,結示。
後謂大事,如住持眾德,匡攝僧儀,息邪靜謗,悔除極法,自非僧位,莫能辨之,故曰大事也。
大事中,初科。住持眾德,即受、結、說、恣;匡攝僧儀,即諸治罰;息邪靜謗,即諸諫法;悔除極法,即夷、殘等。
然僧得自在,通塞適緣,上得兼下,下非僭上。故說戒、自恣,事通僧別,乃至心念,亦通辨之。雖作法或乖,而表淨是一,良以戒法相攝,自他雙被故也。余有不通者,或是事重,或是被機,情事相投,義須堪濟,故限當位,不通彼此。
次文。初總標。處判成否,一出僧命,故得自在。此即律本開解戒堂之語。適,猶稱也。上下,別釋,又二。初釋通者。大事通對念,中事通心念,故上得兼下。小、中二事,不通上法,故下不僭上。下舉說、恣,顯示兼通。作法乖者,辭句異故。表淨一者,所為同故。良以等者,示通意故。且約說、恣,余見後文。餘下,次簡塞者。事重,如受、懺、治、諫等。被機,如諸差、結等。情事等者,示不通意。
重就此三,離八相者。
就心念中,離分三相。
以但心念法,事是常行,來往繫心,衣食起觀,止得獨運,豈向他陳?余者例然,故名此也。
次分八相,但心念中,據論羯磨,必具言章,繫心起觀,通歸六念,故得引之,運即是作。
二、對首心念者。事實假證,緣闕故開。但以衣缽受淨,待形為要;若不曲聽,教非通濟。本唯對首,末開心念,從本為名,故名此也。
對念中,且舉衣缽受淨,安居受日,緣至必行,故同開也。
三、眾法心念所以立者,事實僧成,義非獨濟。但以說、恣等法,衣服、施緣,形心所資,方膺道業。故雖僧秉,通濟別人,故名此也。
眾法念中,說恣施衣,更兼亡物,故云等也。衣即資形,法即資心。膺,親也。
就對首中,離為兩相。
初明但對首法者,如告白、證成、持懺等事。若不引證,情想紛馳,緣假他成,業由自吐,彼此相會,方得濟機。故因境對,便立斯法。
但對中白告,如白八聚、白僧殘等。持即加衣、加藥。懺謂悔下諸篇。紛馳謂不專一,不成業故。緣下,示名義,即簡眾法緣業皆他。
言眾法對首者,如懺舍等事,下凡累障,動與持違,衣藥之間,誰能清淨?必有違犯,要假僧除,時緣或乖,減眾亦許,仍從本位,故曰眾法對首。
眾法對首,初科略舉捨墮等,余說恣得施亡衣。
此之二位,本是僧行,故作法時,還通界集。故文云:不得別眾,雖舍不成。不同心念法中,對首之法,通界無人,聽成心念;得人別眾,即是本位。若據眾法心念,大略同此;通界無別,方成本法。名相顯然,無勞解也。
次科,初明本位,又二:初示制;不下,簡異。心念法中對首者,即對首心念,無人暫開,有還本位,本是別法,不勞盡集。若下,次點前法,亦制盡集,故曰同此。眾法是本,心念是開,故云名相顯然等。
就眾法中,離分三相;若據和白處齊,前事得遂,義不分也。但以僧情難一,事分小大,隨務裁法,故開三品。
眾法中,初科,示離合意,在文可見。
初、單白者。如說戒告眾,僧所常行,聖制同遵,有背結過,未假煩請,隨作便遂。初、牒事表陳,勸僧和忍,名之為白;即此成遂,有作業之功,名為羯磨。
單白中,初明事輕,且舉說戒;初下,次顯法相。
若非常務,情和稍難,如受日離衣,差使處分,故須一白牒事陳情,一羯磨量其可不,方能成遂,故曰白二羯磨。計又應名白一羯磨,以白與羯磨雙建其功,故曰白二也。
白二中。初舉事。望前故難,對後尚易,故云稍也。稍即訓少。故下,顯法,又二:初分示;計下,決名。
若情事殷重,和舉轉難,如受懺大儀,治擯重罰,故須一白牒陳,三羯磨量可,方能成遂,故曰白四。亦以一白三羯磨,通為四也。
白四中,舉事、顯法、決名,並同上也。
然此三位,約文乃局,就義通成。但白據表唱之緣,羯磨顯功成之用,此為局也。單白一法,即辨前緣,初後羯磨,非無表意,此據通也。
料簡通局中,初總示;但下,別釋。初明文局;單下,次明義通。單白辨緣,不唯表唱;羯磨表意,豈獨成功?彼此具兼,義非偏局。初後羯磨者,即白二、白四也。
然文分前後者,以陳情之高者,莫不名白;功成業就者,要唯羯磨。故結集翻度之人,取意分於前後。
前、後、中三法安布,單白在先,雖復兩通,不無偏勝。據論,佛世隨緣製法,本無前後,故推結集等人。結集即波離法正,翻度乃覺明竺念。此明律列獨頭單白在先之意。若二種羯磨,白法前後,佛本自安,非後來也。
若論律本,通曰羯磨,如上廣列;今據隨事大小,難易不同,故法依之,分廣其相。
離分中,律云:有三種羯磨: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據名各立,本無差降,如上廣列。指體相中,上文所明三法優劣,非本律文,故云今據等。
問:心念之與眾法,約事各分三品,未知對首據何獨為二位?
料簡中,問離合者,上且依律第列八品,今於對首中摘出中蘭,自為一品,例亦分三,共為九品故也。初問中,舉念、眾兩同,責對、首獨異。
答:語事為論,乃殊品量,且統裁之,隨分三位。約事九品,法亦同之。何以明耶?如心念法中,所被下事,既局三位,自分三品,謂下下、下中、下上也。眾法之中,所被上事,當局位三,自分三品,謂上下、上中、上上也。對首之中,亦應三品,如持衣說淨,名中下事;如懺捨墮,是為中中;若懺偷蘭,眾多對首,得為中上。故亦隨相分為九也。上以偷蘭非僧懺故入,但對法收。今依律中,令小眾悔,聽問邊人,故開成一位耳。
答中。初通敘。對事分法,隨分三位,謂三品事中皆可分三,則於對首離出一品,故為九品。約事分法,法亦有九,故云同也。何下,次別列品位,又三。初、明心念。但念為下下,對念為下中,眾念為下上。二、明眾法。單白為上下,白二為上中,白四為上上。三、對首中,如文。自列偷蘭三品,重蘭攝在眾法,輕者自歸中下。今立中上,唯局次蘭。然據作法,還即但對,而居眾法對首之上,故諸問答自此而生。上下,會通。初決前合意。今下,顯今離意。
問:捨墮、悔蘭,俱非別眾,如何分之以為兩位?
轉難中,悔蘭小眾,制問邊人,亦不許別,即與懺舍理不當異。
答:據非別眾,說恣應上,悔蘭限三,應歸中品。然以捨墮通對一人,故名中中悔蘭。其必問邊,理歸中上,以十誦雲重者界內,輕者界外,四分下文小眾故也。及時加法,界亦通收,與前說恣,蓋是同也。對人多少,故有階級。
答中。初斥奪前難。舍懺但制別集,說恣通收內外。若取別眾,須推說恣,不體今意,故且奪之。然下,伸今所立。初對捨墮以顯通局。捨墮下,通一人中蘭,局定三二。據分品次,於理顯然。十誦三階:初篇生重,界內大眾懺(上品);二、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眾中悔(四比丘者,能所合論。須界外者,由制問邊,界內有人,恐謂別眾,准知無人亦通界內);三、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下品)。四分即滅諍犍度,故云下文,彼雲小眾二三人也。及下,次對說恣以明同異。上約別眾明同,下據對人顯異。界亦通收者,以界有人,亦不得別。然說恣眾法,僧私必集;悔蘭別法,不集亦成。今此且據制必問邊,一往言同,次科自見。對人多少者,說恣不定,下通一人,則顯悔蘭人位揩定,故為上矣。
問:說、恣及舍,通界必集,據現到者,開成對首,此豈為中?如悔、次蘭,三、二人邊便得成法;縱有不集,義應得成,此望前法,理應非上。
轉難中,初難眾法對首,理合居上,由本眾法有別不成故;次難悔蘭,義合在中,由是別法,縱別亦成,自可違制,不防成法。
答:若據通集,實如來難。今據事大情多,作法稀就,故判中上。如說、恣等法,心念亦開捨墮,但對便成清淨,次蘭。不爾,懺必眾人,以罪起初、二之篇,懺分三境之異,止得從義為中上矣。
答中。初縱許前難。今下,奪歸正義,又二。初示所立。事大情多,即下雲罪起初二篇故。作法稀就,即下雲懺分三境異故。如下,比校。說恣開獨念,捨墮通單對,即顯事輕悔易,反上二義。悔蘭必眾人者,尚非單對,況獨念乎?言從義者,非文所有,酌理立故。三境即上三階。
問:如上廣相,隨事三九,不同古來所傳百一羯磨,其相何耶?
次明多少問中,初、躡前品位,二、引古申疑。百一羯磨,今見藏中,昔賢所集,故曰古傳。
答:如古所傳,百是數之總名,隨事皆一羯磨,故云百一也。不無事義,若考核之,自有一事而須三四者,如受戒、舍缽、德衣、亡物之類是也。從多限事為言,亦得局稱一法,莫不隨作業成,皆曰羯磨也。
正答中。初依古釋名。百是所被事,一即能被法。事無限量,舉百以總之;法皆通被,舉一以貫之。不無事義,許其有理。若考等者,遮於後疑。恐謂一事止用一法,故舉受戒等釋之。受戒四法:一、差教師白,二、召入白,三、對眾問白,四、正受白四。舍缽三法:一、受懺單白(若不行缽,止用受懺、還缽二法),二、行缽單白,三、護缽白二(戒疏准僧祇,加差人行缽白二)。德衣三法:一、差五德,二、付衣,並白二,三、上座和僧白。亡物三法:一、賞看病,二、差五德,三、付分法,並用白二。用法雖多,望事還一,不妨百一之名,故云從多等也。莫下,次釋羯磨,可見。
若據伽論,恰有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古人誦他異部,自略本宗。據四分中,統收其相,有一百三十四法。
顯數中,初文。初引論示數。藏中百一羯磨,首標一切有部,則知出於十誦論宗,彼律數亦同之。古下,斥古迷宗,即引本部大數示之。總括一部,故曰統收百三十四。且舉眾法心念對首,多出他宗,故所不算。
有人細尋律本,更加十法者,又出僧尼互不同法及同秉者,歷數為二百六十一法。有人隨戒各出二部捨墮,即有一百二十法,余者更張之。
次科,三家數別。初加十法,即百四十四。次師歷數,二本並亡,未詳何法。後師獨分三十:捨墮、受懺、還衣、一戒、二法。僧尼二部,合數可知。更有多家,列數不同,不復具引,故略指雲余者等也。
今以正律本文,用法收事故,以三羯磨攝一切故。若隨事者,事則無量,何止前數?以佛立法,令僧准行。如結集諸白,滅後舉告,既非佛制,准義和用,莫非僧法,故不具舒。且約略大途,如上所列也。
三中。初據文立義。以三羯磨攝一切者,此正律文。若下,斥古局數。律文所出,且據緣起,非止此數。事既無量,不可隨事以定法數。以下,顯今從法。結集等白,並諸羅漢,准法裁之,則彰三法統攝多事,不可如古據律定數。不具舒者,異前諸師細尋等也。且約略者,指前列數,非限定也。
四、明諸部同異
計斯一門,誠為閒務,既非當部,徒費時緣。然則博贍為攝務之資,通觀有經遠之用,羯磨乃攝僧之大教,豈是管見而欲明乎?故當交映部別,審成壞之源矣。
四、明諸部敘意中,初明非要。然下,次敘須明。初通敘為學,義須兼濟。攝務資者,助於行事故。經遠用者,流於久永故。羯磨下,別顯秉御,必在通明。莊子云:用管窺天,用錐指地,不亦小乎?
依僧祇中,三品羯磨,如此所明,加一求聽羯磨。故彼律中受日等事,皆用之也。十誦、五分,蓋無異品。然於別人所秉,不出其相。唯十誦云:對首、心念、分衣已,是名羯磨。敢依此文,統收眾別。
諸律中,初明眾法。三律三法並同四分,求聽一法唯出僧祇,同下了論中間羯磨。然下,明別法。諸律雖有對念,散在前後,正出羯磨;但列眾法,故云不出其相。對念別法得稱羯磨,十誦明文,故云敢依等。下引四分五戒、三歸皆名羯磨,乃是義准,而非明文。
明了論中,一切羯磨唯有五種,故彼解云:羯磨名為所作業也。一切通論悉稱羯磨,與今唐翻恰然符合。
了論,初科,引論舉數;故下,引解釋名。一切悉稱者,證名該眾別也;與今符合者,證翻名得正也。
論云:一者,所作相貌羯磨。謂如此時量,決事及時,必定應作。解云:如僧立制,比丘不得入於城市。為此事故,一年一月,或復永斷。所立約時,事各有相貌故也。
相貌中,引論。彼論凡約年、月、日、時所制之法,皆名時量。次引解中,舉事顯相。不入城市,釋上決事。一年一月等,釋上及時。事有相狀,時有分限,故得是名。
二者,單白羯磨。但作一白,不說羯磨。解云:唱所立事,令眾同知,名之為白;問聽不遮,名為羯磨。據如此解,若僧時到前,名白;問和僧忍聽後,即是斷決,故成業也。又云:若唱所立事,不問聽許不遮,亦稱單白羯磨。如今僧中打木和白,一唱便定。
單白中,初標論,次引解。初約白法釋。不遮即忍聽。據如此等,疏家准判,祇就一法分為兩別:告眾名白,成業名羯磨。又下,次約唱告釋。
三者,中間羯磨。謂單唱白一分,羯磨一分也。解云: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在單白、白二之間,故曰中間也。如前僧祇求聽之法。
中間法中,初據論,次引解。指如僧祇求聽者,彼受日事訖,正用此法,云:大德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到,僧忍聽。(此即白一分,所謂唱事不足。)某甲於此處雨安居,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中住。諸大德!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此謂羯磨一分。不雲忍者,默然等,即問聽不足。)
四名白二,五者白四,如常所解。
四、五二法,大同當部,故指如常。
又云:後二羯磨,唯僧得作;前三羯磨,三人已上,若作通成。准此,單白一法,既有問聽,云何非僧而得秉御?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和白。初則改辭,余文准用,義亦無爽。論通三人,豈不然乎?
會通中。初引論。相貌一法,別人可作,單白中間須僧秉御,那雲前三通三人耶?准下,決通。初敘非理;今下,正決。初改詞者,改大德僧作諸大德等。
大門第三,明緣成相。九種法辨,皆具十緣,如下文說,豎義者引之。此明
大門第四,顯成非相,廣如下文,至時當解。
三、四兩門,即成壞相,並指如後,法後合辨,故略標之,囑令自引。豎義者,即講解之師。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