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二
【疏】就解戒本,廣宗八篇,次解第二。
【疏】義門分別有八種意:初明業不自成,必由惑發,雖眾多,不出三毒,故以篇戒配毒成相。發雖在惑,暢必在具,所以第二配屬身、口。兩業乃現,作必有由,故次第三明自、他義。上顯成業,由境而興,故次第四遮性、相攝。然初制意,為存道本,故次第五配篇種類。名相乃異,須定行基,故次第六持犯方軌。凡所禁制,約報彰持,故次第七僧尼同異。上雖張相,未辨小學,故最末論沙彌任運。
釋僧殘篇。初總列八段,束之為四:初即是惑,二、三約業,四、五、六據教,七、八就人。從二已下,一一皆有結前生起。遮、性二位,或約情非情,或就事輕重,並從境分,故云由境也。八篇戒相,遮、性統收,故云相攝也。為存道本者,下篇諸戒,為防四重,四重即是入道之基,故持、犯總收四行,四行統一切行,故指持、犯以為行基。
【疏】初、明第一配三毒者。
【疏】就此十三,初有七戒,因雖三毒,成必貪心;次二謗戒,因亦三毒,成在瞋、嫉;二、破兩戒,亦因三事,痴、慢心成;後有二戒,因瞋、痴起,成亦同之。
配毒中,因即始起,成謂究竟。始終二心,同異不等,故須兩列。然起不可定,今但取成。初七貪成者,漏失等五從內色起,二房由外事生。二、謗、瞋、嫉成者,如律緣起,瞋恨沓婆,嫉他好請,嫉對違境,亦屬瞋中。二、破痴、慢者,痴謂立邪破正,慢則稱佛自尊,慢攝於痴。後二瞋、痴起成同者,瞋謂遭擯被諫,痴謂謗僧抵拒。
【疏】若當講解,須敘戒緣,用顯三毒成業相貌。
次廣敘中,因佛制淫戒,迦留陀夷欲盛,次第起前四戒;迦羅舊知媒法,遂結第五;佛聽造房,比丘廣乞,因制六、七,故總歸貪。余略如上,至後注中,更自委釋。
【疏】故僧祇云:有戒從貪慾生,如弄身、淫、觸、染語、媒嫁也;有罪從瞋恚生,如無根謗、毀呰、驅出、打搏等;有罪從愚痴生,如邊邪等見;有罪非三毒生,如無學犯。
引證中。僧祇通明諸罪,非止一篇。僧殘篇中,止有七戒,染語即兼二粗,邪見即二破,如無學犯者,誤心遮也。
【疏】第二、明身口相者。
【疏】漏失、摩觸,唯身、心犯。二房據本,由身成犯,亦有教人口業犯義。自餘九戒,口業成犯,亦有身業助成之義。如後四諫,縱設不言,隨滿便結,何待口也?意通前業,不可別配。
三業中,初配漏、觸。但是身業,而雲心者,以通從別,相帶而言。次二房亦有口業犯者,如下教遣是也。後九下,明互造。且舉諫戒,不必假言。而二粗、媒嫁、二謗,如後戒本,並通作相。故意下,若單意業,未必有身口;若身口業,其必兼意業,故云通前也。
【疏】故僧祇云:有罪非身,口從心生,即應問言:何心取物、殺人、觸女、斷草、掘地?是名取心不取事也。有罪取事不取心者,不應問他:汝以何心淫、飲酒、與未受人宿?過限隨有犯者,當如法治。
引證中,除後三戒,罪從境制(四分破僧從境,同宿約心),自餘一切,皆從心制。故知無心不犯,可證上文意通之義。
【疏】第三、教遣不同相者。
【疏】二粗、二房四戒,自作成重,故不須說;教人作者,於身無潤,不同犯輕。
教遣中,通示四戒者,一往粗分,如下細簡。
【疏】若二粗,能所互有染,隨染而結重。
別釋中,二、粗能所互染者重,不染者蘭義。鈔云:能所互有染心,能所互輕重;能所俱有染心,能所同犯。明有教人成重之義。
【疏】若論媒相,不問利非利,俱同犯殘。
媒嫁中,初科,古約得利,今取染分,故云不問等。
【疏】昔人解雲自重教輕者,便引律雲若我語僧,恩不在我,故知有利方結殘者,不如此也,斯引緣耳。必結成業,教他同犯,如白二遣人媒合,眾同犯者,以染愛分故。
古解中引律者,即調部文。彼因檀越憑求他女為婦,僧為白二,差使往問。許已,作使比丘念言:我今若還白僧,恩不在我。即自往彼,語居士已,生疑白佛。佛言:眾僧偷蘭,使比丘僧殘。古謂僧犯偷蘭,則是能教不得利耳。不如此者,斥其錯解。以佛判僧蘭,乃是方便,非約不得利也。斯引緣者,指彼誤引。以彼使言恩不在我,乃敘本緣,非正判犯故。必下,示正判也。以僧犯蘭,由不至果,若同往報,合眾皆殘,故云必結等也。如下,引證,亦出調部,緣起同前。但作使比丘問已,還伽藍中白僧,僧即告彼居士令知。佛言:一切僧殘。愛染分者,分字去呼,謂皆沾染分故。
【疏】若如二房,亦有共作,義亦同犯也。
二、房中共作同犯者,雖是教他,由有己分,即如善見段段計人過量,亦犯。
【疏】二、謗為言。教人起謗,損境暢思,不問為己不為己,皆同犯也。
二、謗中,初文。誣污清人,損境情重,故不獨為己。
【疏】有人云:不同犯。所以然者,若教他言:持我三根,往謗彼人。僧若撿校,不問所教,故知是輕。故善見云:慈地得殘,能教人也;尼得吉羅,所教人也。
次科,初標所立;所下,釋成;故下,引證,以慈地比丘教妹尼對眾僧前謗沓婆故。
【疏】任情所存,然作業是重,未可同於外部。
三中,初句縱古;然下,奪歸今判。古據善見,乃執異部耳。
【疏】次有六戒,教人但輕,漏、失、摩、觸及四諫戒。若僧未設諫,教者但吉;若僧設諫,教莫舍者,蘭,以有僧命,眾法可違故。漏、觸教人,成者犯蘭,義不待言。
釋後六戒,正示中,初總示;若下,別釋。先釋四諫;漏下,次釋漏觸。不待言者,以易知故。
【疏】問:如漏、觸,教若未成,但犯吉羅,如何四諫作未成,犯已結蘭者?答:不同也。彼但自壞損他,又無僧命可違,故待事成方蘭。此諫教人,自他俱損,復有違於眾法,反前故重。
初問。以漏、觸四諫,教人未成,結犯輕重,故問釋之。答中,初句略示,彼下,正釋。初明漏、觸。反下二義,文多自壞二字。義鈔雲彼教人者,但是損他,可驗傳誤。此下,次明四諫,相比可知。
【疏】問:所諫之人,違白未竟,但結吉羅,何以能教犯重,所教輕者?解云:所諫結罪,因果分齊,違白若竟,其果是蘭,故白未竟,其因但吉。又有僧殘,重果可趣,能教之人,無果可趣,隨語違命,故但偷蘭。
次問。所教拒眾,應合犯重;能教語助,理合過輕。事乖常理,故須問釋。解中,初明所諫犯輕,二義通之。初對前輕過釋。此就一白自分因果,果既是蘭,因不當重。又下,望後重果釋。由後有重,故結前輕。能下,次釋能教重義。言無果者,無上二果,當體即果故。
【疏】次明遣人,謂九戒遣人為己作者,同於自犯,如漏觸於己身之類也;四諫無有教人為己違諫,故所不論。
遣人中,教謂令彼自為,遣即使他就己。如漏、觸等,舉事可為,眾法行諫,必對犯人,止容自拒,故無遣義。
【疏】第四,明於遮性之義。
【疏】媒、嫁二房,是惡名遮;自餘十戒,體是不善,名性惡也。以媒、房等自損妨道,等同殘業者,如母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欲令行者稀而不為,令進道也。
遮性中。初總分諸戒。以下,別釋媒房。初約事輕,徴其所以。如下,引論釋通。初正釋。彼分四位:犯重報輕(如疏所引),犯輕報重(如殺畜等),犯報俱重(四夷等是),犯報俱輕(誤心吉等,廣如事鈔持犯篇明)。欲下,顯意。
【疏】第五、明戒,皆初篇種者。
【疏】如多論云:如初四戒,各有種類。
種類中,多論云:二百五十戒,以類而言,有四種類;以罪而言,有五差別。即四戒為種,下篇為類。
【疏】何以知然?如十三中,初有五戒;三十中,尼衣、使浣、染毛三戒;九十中,與女人說法、同宿、安坐、強坐、露坐;教尼已下,有十戒;悔過法中第四戒,於眾學中高眄視等,屬淫種類。
初淫中,十三有五(漏、觸、粗、嘆、媒),三十有三(如疏),九十有十五戒。上列五戒,露坐即在。教尼下十中,則有十四。准論,後列與女議共道行,乃成十五,文中闕之。上四可知(同宿通道俗,餘三對俗女)。教尼下十(一、輒教,二、日沒譏,三、教,四、同道,五、同船,六、與衣,七、作衣,八、屏坐,九、與女露坐,十、尼贊食。第九對俗女,余並對尼)。悔過第四,即蘭若受女人食。眾學高眄視,彼因佛入舍衛,人民於屋樓閣看佛及僧,六群仰視男女好醜,因制不得眄視入白衣舍及坐。二戒即四分左右顧視(已上二十六戒)。
【疏】二房畜寶、?寶、販賣、乞縷、奪衣、回僧、藏衣、用淨、賊期、四悔、學家、覆食、污草水等,為盜種類。
盜中十三,有二(二房)。畜下,即三十,准論有七,文闕勸織。藏下,即九十,有三(用淨,即真實淨輒著戒)。四、悔中,學家盜攝者,以僧法制斷,往受同盜故。覆下,眾學中三(覆食,即以飯覆羹。草水,即生草、淨水二戒。十誦:因六群從守園人索菜令浣衣,彼不與菜及不浣衣,乃於菜、淨水中大小便。由壞他物,故落盜中。已上十六戒)。
【疏】污家憍奢,用蟲飲蟲,殺畜打摶,尼食大摶,便於草水並殺種類。
殺中污家,即十三中一。若取擯謗,合在妄中;今取污家,令他不得供給,故在殺中。(或取惡行種華溉灌,於義似疏。)憍奢,三十中一。即四分蠶綿臥具也。用下,九十中五。尼食,即四悔中初戒。因取尼食,令彼飢困故。大摶下,眾學中三。大摶在殺者,或能令他不得食故。(或雲容有食曀致死者,非。)草水,即上盜中二戒。望損物命,又在殺中。義通兩用,故列前後。(已上十二戒。)
【疏】二、謗兩破戾語:一、二居士,王臣妄語;次、十指授食、說法戒等,並妄種類。
妄中,初十三中五。戾語,即惡性不受語也。一下,三十中三。妄下,九十中十(一、妄語,二、毀呰,三、兩舌,四、僧斷事發起,五、為女說法,六、以偈句教未具,七、未具前說過人法,八、說粗罪,九、與欲後悔,十、毀毗尼)。指授,即四悔中第二佛令呵止,不呵而食。而食,故在妄攝。說法等者,即眾學諸戒。十誦二十一條(一、騎乘,二、在前,三、在道,四、在座,五、人坐,六、人臥,七、覆頭,八、褁頭,九、叉腰,十、現?,十一、現脅,十二、抄衣,十三、左右反抄,十四、放衣挑,十五、著屐,十六、著革屣,十七、捉杖,十八、捉蓋,十九、捉五尺刀,二十、捉小刀,二十一、捉弓箭。四分但有二十。已上總四十戒):
【疏】講者不可單歷,欲令他解,次第張相,結過屬著,豈不然乎!疏者加之甚易,恐繁故也。
結示中,初令廣示;疏下,次顯文略。疏中,准論總配九十三戒,余雖不出,大略可知。但不顯攝屬之意,故令講者臨文提示。然今記中隨有隱者,已略明之。余如圖相,一一列示。
【疏】第六,明持犯方軌。唯有二房具兩持犯,余名止持,造則作犯。
持犯中,標判者,前約心用教行,以明雙持;今就戒本,須從後義。
【疏】若為明者。
【疏】如昔解云:止不作房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言二犯者,止不乞法名止犯,作房成者名作犯。據犯名體是一,據持名體各異。
釋中,初科。引古又二。初列示四行。彼約守戒無污為止持,故云止不造房也。造房、乞法,方有作、持兩犯。據下,次總判名、體。據犯,名體一者,文誤。准義鈔,合雲名異體一。言名異者,止、作別故;言體一者,同造、作故。據持,名體異者,名異同上。言體異者,止持守戒,不為作持、造房、乞法。今詳古解,略指三失。彼以止不作房而為止持,則全不曉持義。前約四心,分為二別:行前三心,體無污染,義名止持;行心思慮,業相顯彰,方得名持。豈有不為而名持耶?又止持、作犯,須約一事相翻以明。若謂不作名止持,作成名作犯,則事非一體,義非相翻。又若不作即名止持,則應不問量之如非。但使作房即成作犯,又復依量而造,為屬何持?若屬止持,理應不可;若屬作持,且非乞法。是則二持俱無所屬。又雙持、雙犯,亦據一事而分止、作。今既二持名、體各別,則非雙持之義,不可立矣。略言三過,余如正解。
【疏】今解:持犯之生,皆從法起,違順教相,故有犯持。據房為言,事法分二,各具二持,名體須顯,安有端坐不修為持?如殺、盜等,隨境制御,識達業相,方成前行,號曰止持。豈可臥地我不殺生,便於生境能發隨戒,戒隨三善緣境而生?前立義中,約行明持,無問止、作。前之三心不名持犯,云何此中我不造房名為止持?義不可也。
今破中,初通示持犯之本。法即是教,未立教法,無持犯故。據下,別示房戒。初立正義。反古三失,事法各具,止作名體,如下所顯。安下,次斥古非。初舉重戒例破。御謂正念離非,即能治之行。識達謂明辨行相,即解教之智。必須此二,方得成持。自余悠悠,但名泛善。學者臨文,細意詳究。戒隨下,次約隨戒翻破。指前立義者,即持犯成就中。今師必據造房以明,與古全異,故此斥之。
【疏】故前義立,後以事法明持犯相,如此可識。
次科生起中,上句結前,余文生後,事理合作事法寫誤。
【疏】就房事明持犯者,依教不越名止持,驗教知量名作持;出於教量名作犯,不順教故名止犯。此則約其度量,顯其違順,止、作、持、犯,名體各別。
次分事法中,初科。四行舉要為言。止取離過,望不犯罪,則名止持,反成作犯。作取修善,望依製法,名曰作持,反則止犯。方顯四行名體不濫。驗合作撿度量,即長廣製法。
【疏】次就法論,恐犯教制。如法無違名止持,從僧乞法名作持,故違不乞名作犯,即此違教名止犯。此亦名體各別,止據無違,作據順教,極分明也。若有昧者,翻犯可知。
後法中,先列四行止;據下,重示二持。令翻犯者,古謂乞法但有作持及以兩犯,既存兩犯,必具二持,以翻作犯,即止持故。
【疏】問:准此持犯,與前既乖,約事明作,身營可悉,故犯僧殘。約法明作,其相如何?答:此之過量,及以不乞,緣雖兩望,果由房結。對相思事,隨有四違,才一舉手,營構土木,即有偷吉,四罪隨生,安有過量,偏屬作犯?若如此問,後戒無過,無作犯矣。准此成例,身業是過,約緣分罪,隨多少也。
問中意者,以不乞法但是不為,何有作犯?故躡前事相比徴之。答中,初正答。兩望即過重處分,此謂不乞還望造房得有作義。對下,次斥偏局,又二。初約多罪難對。相即房境,思事即行心籌度。事法各有止作兩犯,故云四違偷吉。此約方便,二作犯兩蘭,二止犯兩吉。(或將妨難二處為二吉者,妨難之罪但是離過單持所攝,非此所明。)若下,次引後戒例難。此二重難雖釋前問,乃是對破古師耳。准下,結顯。後戒無過而有作犯,可例此戒具二作犯。既有二作,則兼兩止,並望身業造作過量,具兼四犯。又復乞過有無不定,故云約緣等也。
【疏】今以句法,用收教相,意同持犯。方軌中說,九人造房,中有迷悟,一人識達,法犯無疑,故不結其不學無知。余之八人,隨相多少。
歷句中,初科為二:初指前文;九人下,示立句。
【疏】初但一句,識法、識犯。法謂白二,犯謂僧殘。既隨僧乞,名曰作持;於僧殘罪欲犯不得,名曰止持。如此約句,何有不解?
上品中,初標句法;謂下,釋相;既下,判行;復示雙持,於義益顯,仍斥偏執。
【疏】中有四句:一、識法疑犯,二、識法不識犯,三、疑法識犯,四、不識法識犯。並乞造房,同號作持。由於法犯,迷而不學,各有罪故。
中品列句結行,在文易解。
【疏】問:罪是止犯,作持何用?答:就事作故,無犯名持,何妨於法無學故結?
問答者,以持中說犯,理不當故。
【疏】下品四句:一、疑法疑犯;二、疑法不識犯;三、不識法疑犯;四、不識法不識犯。
【疏】所言疑者,疑法白二、白四,或用單白、直和,或須、不須,故曰疑也。言不識者,謂直單白,不須白二,或須白二,不識通塞,亦是不識。對法既爾,約犯僧殘,迷、疑同此。
下品釋迷疑中,迷即不識。言約犯同者,疑謂為殘、為蘭、為無罪等,迷謂直犯蘭、吉等。
【疏】既無識兼,不及中故,名為下品。若論法、犯,俱有迷者,最是下下之人;而名持者,由於僧殘,有乞無犯。
示品位中,初三句正示。無識兼者,異前中品半識相兼故。若下,別簡末句。而下,結行。
【疏】問:等同不學,疑、迷二相,結罪不同者?答:疑兩緣生故,是解律分,有智性故,結吉羅。不識不爾,痴故昏迷,同於黑業,故結提也。如上廣之。
門中,但問無知兩結之意。答中,初明疑相。由半涉是非,故云兩緣生也(解律字,有改為津,非)。不下,釋迷相。黑業,經論明白黑二業,即善惡也。此雖非惡,由痴暗心,縱毒成業,故云同也。
【疏】第七,僧尼不同門者,輕重分戒有六不同。
僧尼中,尼十七戒,今約僧中十三,對明同異。
【疏】言漏失者,僧重尼輕。如多論解:女人煩惱染重,難拘難制;若制與重,罪惱眾生故也。又云:女作在屏,苦乃盈流,故輕;男子不爾,隨事能出,故重。
明異中,初科。言尼輕者,但犯提故。多論二義:初約染心,男輕女重,教必隨教;又下,次約難易,則男易女難,教則緩急。
【疏】摩觸一戒,尼重僧輕。所以然者,尼則煩惑情重,既受摩捉,必為陵逼,成大過故,方便之內,制與重名。丈夫摩捉,必無陵壞,不假深防,但就限分,故制輕也。又女人貪觸情重,律有背夫從觸之相,如彼賢愚,試蛇以㲲,女住男去,情有著故。
摩觸中。初正示。尼重,即八夷之一。所下,顯意,兩義明之。初約陵壞有無。又下,次約觸情輕重。律下,引證。律明女人有十種惡業,第六謂體背夫主。若見端正,男無羞追逐。下至從彼受於觸樂。賢愚云:時特叉、屍梨舍衛二國不和,特叉王欲試舍衛有聖智否,遣使送二蛇,粗細長短相似,能別雌雄,斯為大善。波斯匿王及諸群臣無能識者。時梨耆彌歸問兒婦,婦言:以一端細㲲敷置於地,取此二蛇著上,雌者靜然,雄則搔擾。何以知之?女之為性,愛著細滑,得軟生染,不欲動搖;男子性剛,轉側不安,故可別也。疏云:女住男去,即雌者靜然,雄者搔擾也。
【疏】言二粗語,僧重尼輕。男則剛獷無羞,為之事數,故重;女則軟弱多恥,為之義稀,又趣重果,方便縱造,但結蘭罪。
二、粗尼輕,但犯蘭故。亦約二義釋之:初約稀數;又下,次就趣果。問:比丘為淫故語,為得何罪?答:亦方便蘭。若爾,與尼不異,何以尼眾一向結蘭?答:女既恥為,自非交染,必無泛語。若爾,必非期淫,為語何罪?答:如文亦蘭,但非因罪耳。
【疏】二房亦爾,所以不同。僧是多利,孤游造房,事數故重;尼則反前,故輕。又如多論,二人共造,不獨宿故,人無房量,縱有過者,輕而不重。
二房中,尼蘭同上,故云亦爾。所下,徴示。初約稀數釋。尼反前者,化緣微寡,則非多利;出處須伴,則非孤游。又下,次約共不共釋。人無房量者,由是共造,各不滿量也。
【疏】媒謗已下,同犯可知。
顯同中,媒嫁、二謗、四諫,共七戒,二眾不異。
【疏】第八,明方便任運義者。如沙彌時,遣人為己粗語、嘆身、媒嫁、二房及以二謗;進受戒已,前所遣人,七事成就,三性之中,任運成殘;余無遣人,同犯義故,不說任運。
任運中,但使有遣人義,即有任運。初、明有中,文列七戒;餘下,二、明無,謂漏、觸、樂在他,四諫須身現。
【律】諸大德!是十三僧伽婆屍沙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次消文中,標、釋、結並同,須引。
牒釋中,先示三章,八篇皆爾。
【疏】就釋相中。
【律】初、故出不淨戒。
【疏】第一,漏失戒。
【疏】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放逸心性,不思死至故也。若依涅槃,常思觀察:我此生死,未有邊際,世之事者,無由造矣。多論云:佛所以不聽者,為令正法久住故,又止誹謗故,又欲生天龍善神信敬心故,又淫慾惡法正是生死之源,障道根本,理宜制斷,令梵行清淨故。
釋初戒,制意中。初敘過本,引涅槃以證;次明制意,引多論委示。文列四義:初、住持,二、四滅惡,三、是生善。鈔云:四律並言:云何以不淨手受人信施?
【疏】次釋戒名者。方便動轉,標心究竟,名之為故;體分盈流,故曰也。
釋名中,體分即不淨。
【疏】言具緣者,但唯三緣:一、標心出不淨意;二、方便動轉;三、出便犯。
具緣有三,隨境成犯,故不列境。
【注】佛游舍衛城,迦留陀夷欲意熾盛,身色瘦悴,獨處一房,好床蓐被,地施敷具,飯食豐足,隨念弄失,諸根悅豫,顏色光澤。諸比丘舉過白佛,佛無數訶責已,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明獨處安敷,故起逸過。豈非不思世間不可樂想,故致斯過也?
戒緣,同上制意。不可樂想者,謂觀世間無常、不淨,生厭離故。
【律】若比丘,故弄陰失精。
【疏】就戒本中四句。
【疏】初、能犯人。
【疏】二、故弄下,明其過業。男陰女陽之相,無暇述之,生沈終浮,死則伏仰異也。
次句釋文中,男體是陽,而用屬陰;女體是陰,其用屬陽。凡人溺水,生則沉下,死則浮上,男伏女仰,可驗陰陽。今戒制僧,故目其根以為陰耳。
【疏】精者,持身之寶也。必遍身分中,如善見所釋,律中分色輕重,乃至二果色如漿者,欲心薄也。
釋精中,指善見者,彼云:舉體有精,除發、爪及燥皮無也。律下,彼云:精有七種:一、青者,轉輪聖王;二、黃者,輪王太子;三、赤者,犯女色多;四、白者,負重人;五、黑者,輪王第一大臣;六、酪色者,須陀洹;七、如疏引。
【注】實心故作出不淨意,前境有六:若於內色、外色、內外色,若水、若風、若空,隨作方便,若出即犯。
【疏】註解云:實心故作者,謂非心所行,不名犯也。解上故字也。
釋注初科非心不犯者,反釋實心,故作成犯。
【疏】言境有六者,據戒無境也。何以知然?若空動身,亦名犯也。若不出境,通收內外,恐漏罪網,故便列之。
境中,初雲無境者,以隨緣可出,非局一境,故引空動,證無可知。若下,次明律中列境之意,內外如下所列。
【疏】言內色者,律中受色,謂心領納,名之為受,與受相應色,名為受色,即是人身有識持者;二、外色者,謂非情色也;三、內外色者,兩色中間也,五分雲內色己身,外色他身也;四者、水中,逆順而出也;五者、風中,相同於水,乃至口吹者;六者、動身也。文相可解。
別相中。初釋三色。內即有情,通於自他(如自手或他身分是);外即非情(床褥壁穴等處);兩色中間,即兼二色(如以手持物,他身衣障等)。前釋受色。受即四陰之一,心依色陰,和合成身,故云相應色也。即人身下,直指其相。人身即色,識持即心(人多錯解,故委示之)。次引五分,示不同相。本宗自他,並是內色。四水、五風,並謂逆順觸根,皆可出故。第六即空為境。
【律】除夢中。
【疏】三、除夢中者,開緣也。
【注】佛言:亂意睡眠有五過失:一者、惡夢;二者、諸天不護;三者、心不入法;四者、不思惟明相;五者、於夢中失精。善意睡眠有五功德,即反上句也。
【疏】註解善惡兩夢,其相可知。
【疏】善見論:夢有四種:一、四大不和故夢,如見山崩地動,飛騰虛空,虎狼賊逐等;二、先見故夢,如晝見青黃男女,夜則夢見;三、天人與夢,或有善惡,天子為現善惡兩夢;四、想心故夢,此人前身為福,則有善夢,誦經禮佛等,若為惡者,則見殺盜等。前二不實,經雲如夢幻等是也;後二為實,經雲但取夢相,如方等佛名所說。
第三句,釋注引教中。初科,前列四種,後總判虛實。如夢等者,經中多取,喻法不實故。如方等者,悔法有三:一、無生,二、作法,三、取相。彼明取相,故令求夢,以表罪滅。此皆聖人所示,如上第三是也。
【疏】如善見云:夢通三性,若見禮誦是善性,乃至見青黃赤白為無記也。
次科引示中,乃至者,文略夢殺生、偷盜、姦淫,是不善性。
【疏】若爾,三性豈非罪耶?如成實夢中,成業如蛐蟻等,是以律中五種過失,豈非罪也?如五分中,不攝而眠,五吉羅也。此雲不犯,開於殘耳。
徴釋中,躡上惡性,以難今開。如下,釋通。初引成論明結業。如蛐蟻者,示感報也。次引二律明違制。律中者,如注所引,過失即罪,但無罪目,故引五分決之。義鈔明夢業,不感總報,不無別報。
【疏】如僧祇中云:夢者,虛妄不實。若有實者,於我法中修梵行者,無有解脫;以不實故,得盡苦際。
三中,引祇律者,以修行者尚有夢中造罪,由無實故,不能障道。
【律】僧伽婆屍沙。
【疏】僧伽婆屍沙下,結罪名。
【注】若方便弄,不失偷蘭。比丘自相教,若失犯偷蘭,不失突吉羅,尼波逸提。下三眾吉羅。不犯者:一切不作出精意。
【疏】下注解辨相,可知。
第四句點注中,亦應科分犯與不犯。犯中分三:初明方便,次辨相教,後對餘眾。
【律】二、觸女人戒。
【疏】第二,觸女戒。
【疏】佛所以制者,多論云:有六義:一者,出家之人,飄然無所依止,今制此戒,與之作伴,有所依怙故;二者,息諍根本故;三、為息疑嫌心,不但為捉而已,言即作大惡故;四、為斷大惡之源,禁微防著故;五、為護正念,若捉女人,失正念故;六、比丘出家,理應跡絕塵染,標心累外,為世軌則,若捉女人,則喪世人崇敬心故。
二、摩觸戒,制意中,一、五、六生善意,二、三、四滅惡意。息諍者,人多妒色故。息疑心者,疑謂作淫,故云大惡。失正念者,以著欲樂,不能攝故。
【疏】次辨釋名者,輕、重、離、合三意。
【疏】言釋名者,身相摩對,名之為觸,故曰也。
釋名可知。
【疏】言輕重者。
【疏】問:僧尼俱觸,而罪有輕重;二人俱宿,而罪無階降者?答:觸對為言,陵不陵別,故夷、殘;宿中懸對,譏義是同,故俱提也。
輕重中,問意,以二眾觸宿,結犯不等故。答中,上明觸別,下示宿同。未即有譏,先防而制,故云懸對。
【疏】若爾,如尼受染心衣食,共男入室,譏義不殊,何為階降?答:染心衣食,深防重罪,故重;共入闇室,當相譏疑,故輕,故非決也。
轉難中,受染心衣食犯殘,共男入暗室結提,此引尼戒難前同宿譏同罪等。答中,初明染心,不就譏論故異;次明入室,從譏故同。異上懸對,故云當相。制緣既異,不可相決,故云非也。或可決合作例。
【疏】言離合者,有人問曰:九十制坐,則尼女分戒;十三明觸,則道俗同罪者何?
離合中,問意可解。
【疏】昔齊大德隱律師曰:結罪便故,所以合之。若對比丘,二女俱殘;若對於尼,二男俱重,故不分戒。九十須離者,僧對二女俱提,理應須合;但結尼罪,則道俗輕重不同,故使離之。
釋中,初科。初總示。即高齊曇隱依光師學律,撰鈔四卷,今用彼文。若下,別釋。初明觸合。僧尼二觸,併合制故。九下,次明坐離。尼對比丘屏坐吉,俗男則提。此謂因尼犯不同,致僧戒兩立。
【疏】若爾者,尼離五衣俱提,如僧對二女坐提;僧則三重二輕相同,尼對二男坐也。此亦輕重不同,何為得合?答:若就二、三結罪不同,實亦應離,俱對受法以明離,故合也。然前屏露,直是事中之譏,隨義故別;不同衣有聖法,對法以明同離,故不分之。
次難中,初引僧尼離衣相併。前既尼犯兩別,僧坐因離;此亦僧制重輕,尼衣何合?答中,初縱奪釋通。然下,事法對簡。事中,譏者,與尼坐戒,律因迦留陀夷與偷蘭難陀尼共坐,居士譏嫌;與女露坐,亦因迦留與優婆私坐,乞食比丘嫌,故白佛等。隨義別者,即上對尼輕重之義。不同衣者,五衣加受,離、失不異故。
【疏】又難:若使結罪便故,戒不分者,如下行戒,僧則二女俱提,尼則二男俱吉,此亦是便,何故分耶?答:結便應合開,緣有異故離。如尼女同行,尼則開僧將援,俗女則無。又尼行必假多伴,為除譏丑,俗女但有第三,便無濫過,所以分也。
後難中,以同行戒彼此犯同,亦應須合。答中,初句縱,次句奪。如下,引緣以釋。初約將護有無釋。又下,次約伴行多少釋。下雲行途迥遠,招譏過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為伴方開。
【疏】三、具緣成犯,有五: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二俱無衣;五、著,便犯。
【疏】闕緣中,境、心二闕,略同前篇,罪輕為別。
闕緣中,初二指前非、畜等。替心定境,差名闕境;前境不改非、畜疑想,則是闕心。歷句辨犯,輕重有無,同故不出。
【疏】闕第三緣,無染心者無罪,或結非威儀。十云:若女為水所沒,開令接出。雖淫心起,但捉一處,莫放至岸,更捉僧殘。僧祇中:若他女人沒水作地想者,持出;不爾者,與竹、木、繩、索等。
闕。第三中,初正明或結。非威儀者,鈔引僧祇:若共女人捉物、咒願、捉器、行食等,皆非威儀。有欲心者,吉。十下,引示。十誦淫心,由是開緣,故無所犯。捉一處者,開中制也。至岸無開,乘前欲心,再捉成重。僧祇地想,治勝故開;治力未充,則不開捉,故云不爾等。鈔雲十誦四分,開處猶多,僧祇水溺難緣,至死不開是也。
【疏】闕第四緣,二俱有衣,吉羅;互有衣,偷蘭。
闕第四中,通上具緣,二俱無衣,共為四句,結犯階降。
【疏】闕第五緣,隨有遠近方便,二偷蘭故。
闕五中,遠合作次,遠方便吉,具蘭,並歸第三緣明之。
【疏】不同昔人,受樂便犯。但先有染,來觸於女,著便是犯,何得論樂?故十誦云:比丘觸女,不問樂不樂,皆殘。若女來觸比丘,要須動身受樂,結殘。余廣如鈔。
斥古中,初斥非。故下,引證。往來兩分,據斷有準。下指鈔者,彼分三別:一、比丘往觸,不問樂不樂;二、女觸比丘,動身受樂,殘(亦准十誦);三、不動受樂,律但結吉,鈔約先有染心,不動犯蘭,動亦得殘。
【疏】問:淫、觸近重境,犯殘非方便;盜四亦近重,而成方便者?
問中,以鄰重既同,而因果制別,故以為問。
【疏】答:盜五必假四,故四而非重;大淫不假觸,故觸非方便。故多論雲犯淫不假他,如己二處也。
初釋引論自淫以證。
【疏】又云:盜有續成重,故作方便名,再觸非大淫,如何結究竟?如律云:再盜不滿五,佛言相續夷。
次釋引律,此據初盜,期心未遂,必作斷心,多反亦蘭。
【疏】又內外起心異,故分因果別。
後釋中,淫為內觸,心期淫事,觸則因蘭;摩是外觸,即成殘果,故云因果別。盜唯外起,無別因果。
【注】佛在舍衛國。迦留比丘以佛前制,便在內外,伺諸婦女將至房中,手捉捫摸,樂者便笑,有不樂瞋恚罵辱。諸比丘舉過白佛,便集僧制戒。
【疏】就戒緣中,俗女譏笑有二相者,如薩婆多云:諸女何以來者?一、以世俗匆務出家,住靜安樂故;二、善友知識聞法故;三、僧房嚴飾可觀故。何故入房者?謂出家人斷欲清淨,信無疑故。何為笑罵者?一、有欲心多少故;二、為知識非知識故;三、樂覆樂露故;四、有親有難,無者無故。如是應知。
戒緣引論,次列三意:初女來意,復有三別;次入房意,言無疑者,信彼出家必無欲故;後笑罵意中,四句雙列,分配笑罵,上二可知;三中,樂覆則笑,樂露則罵;四中,有親則畏難故罵,無親則無畏難故笑。
【律】若比丘,淫慾意。
【疏】戒本五句:初、犯人;二、染心;三、女人者,觸境;四、身相觸下,明過業;五、若觸下,結罪。
【疏】就解文相,言欲意者,明本緣也。凡有觸女,不必皆殘,故出其心,用成業本。
戒本第二句中,初釋欲意。言本緣者,以愛染心,是觸之本。凡下,顯示戒本須出之意。
【注】愛染污心。
【疏】注云愛染心者,心本性淨,由愛染之,故曰也。然愛有二相,如子之愛二親,如父之愛一子,斯則念之重也。今言愛者,謂淫慾染污之愛也,非淨心故。
釋:注中但云愛染,則知欲意非為期淫。然下,簡辨愛心,明非通濫。
【律】與女人。
【疏】言與女人,明其觸境,女名乃通,人趣別也。如下,輕重對趣分心。
第三中,如輕重者,指注辨相。若准下文,但明畜吉,鈔引僧祇非人女亦吉,釋雲謂無淫心,意顯有淫心理,應結蘭罪。
【注】謂境有四:覺、睡、新死及少分壞。
【疏】就境有四:覺、睡,生分;新、少,死分也。
釋:注中總約生死,用收四女。
【律】身。
【注】從發至足。
【疏】言身相觸,約其業相也。從發至足者,括結兩頭,綱網遍也。
第四句釋身中,初點文。從下,釋注。身相多別,觸皆成犯。發足二字,統攝一身,無不盡故。綱網遍者,教制無遺故。
【律】相觸。
【注】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舉、或下,或捉、或捺,若余觸方便。
【律】若捉手,若發。
【疏】言相觸者,律明觸相,乃有十種,易解。若捉手發者,手謂犯起先由,發謂釋除疑結也。時有疑云:捉手身肉,則有適樂細滑,發是身分,何業之有而結罪耶?故今以發入於戒本,但著則犯,由染污心。
觸相中,初科。前指律中十種者,如注所列。今引律釋之:一、捉摩者,摩身前後;二、重摩(律文不釋,相亦同上,但重為別);三、牽者,牽前;四、推者,推後;五、逆摩者,從下至上;六、順摩者,從上至下;七、舉者,捉舉上;八、下者,若立捉令坐;九、捉者,捉前捉後,捉乳捉䏶;十、捺者,以手按也(四處同上捉中)。若下,次點戒文二相。時下,別釋除疑。初敘疑情。故下,示出意。
【疏】今四分中,不分其相,應以四句明其輕重。覺不覺境,如是分之。故善見云:發發相著,爪爪相觸,悉得偷蘭,俱無覺故。若互觸者,理結僧殘,同戒本也。
歷句中,初指句:一、覺觸不覺(手捉髮爪),二、不覺觸覺(爪觸女身),三、覺觸覺(上三並殘),四、不覺觸不覺(偷蘭,如下引)。故下,次引善見,別證第四句。若互下,後約義意,決前二互。鈔引十誦互觸並蘭,今據戒本捉髮成重,故云理結僧殘等。(舊雲此決初句,次句亦蘭,然今文中但云互觸,須通兩句。)
【律】若觸一一身分,僧伽婆屍沙。
【疏】若觸一一下,引業成過也。
第五文中二句,躡前觸相,結成罪名,故云引業成過。
【注】若觸四女,著便僧殘。女觸比丘,動身同犯;若不動身,但犯吉羅。先有染心,偷蘭。互觸有依,偷蘭。俱有衣者,吉羅。若與二形相觸,偷蘭。若以欲心觸男子身,或衣、坐具,乃至自觸,及以畜生,一切突吉羅。尼波羅夷。下三眾吉羅。不犯者,有所取與,戲笑相觸是也。
【疏】就註解,人女中三位,初二俱無衣,分二:初明比丘觸四女相,後明女來觸比丘相。犯有輕重,可解耳。二、明互觸有衣相。計應約身動、不動,約心樂、不樂分輕重,以偷蘭含故,文中不分也。對後俱衣,例同下斷。
釋注犯中,初科三位。初對文可見。次互有衣中,言計應者,亦須同上分二:比丘觸女,並蘭;女觸比丘動身受樂,亦蘭;不動,但吉;先染,亦蘭。偷蘭含者,由互觸中多結偷蘭,罪相通含,故不別舉也。對下,即第三俱衣,亦應分二:往觸、來觸,動及不動,無非吉羅。故云例同下斷也。
【疏】觸衣、缽等亦結罪者,並是禁約之極,心為罪本,故隨境制,不令妄起故也。
次科觸衣缽者,即深防制,故云禁約極也。
【疏】尼結夷者,大分為言,約境有深淺,義非即重也。
三中,境深淺者,即分重輕。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名重境;余名輕境。重輕二境,互觸皆夷,俱重可知,俱輕得蘭,故云非即重也。
【疏】言戲非犯者,不以淫心,則余戲耳;為開殘故,非不損威儀。
不犯中:雖內心無染,而外相乖儀,理須結吉,故云非不等。
【律】三、與人女粗語戒。
【疏】第三,共粗語戒。
【疏】下及嘆身,制意同觸,莫非欲染纏心,隨境而避,佛制如緣可尋。
三、粗語戒,指制意中,探引後戒,雙指同前。莫非下,略示大意。四戒並因迦留陀夷避制相由而結,如注委引。
【疏】釋戒名者,淫慾鄙惡,極是不善,故名為粗。今說其狀,表彰於口,故曰語也。
【疏】犯緣有七:一、女人;二、作人女想;三、有染心;四、粗惡語;五、粗語想;六、言章了;七、前人知解。
【注】佛在舍衛國。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二戒故,便於女前,欲心向彼說粗語。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緣中,列前二制者,釋成後犯緣也,如上解之。
釋戒緣中,言如上者,即指制意,避制之文。
【律】若比丘,淫慾意與女人。
【疏】就戒本中,有五:初、出犯人;二、明內染;三、出犯境;四、陳過相;五、隨說下,結罪也。
【注】女人有智,命根不斷。
【疏】三、出語境中。註解人女有智,命根不斷者,異於觸境。彼境通於死活,此則唯是其生,故云命根不斷也。彼則通於昏睡孩童,此則唯論有智時,可知。言染淨迷悟,罪分輕重,故此戒女異於前也。
戒本第三中。初總示。以摩觸境通,粗語境局,故對前觸以顯別相。彼下,別簡。初簡死壞。彼則下,次簡昏小。知言染淨,即辨粗非粗;迷悟,即知誤非誤。罪輕重者,律云:情相領,結殘;解語不解義,偷蘭。故下,結顯。
【律】粗惡淫慾語。
【疏】粗惡淫慾者,正是戒本所防業也。
【注】粗惡者,非梵行也。淫慾語者,稱二道好惡也。若求,若教他求,若問,若答,若解,若說,若教,若罵。所言求者,與我二道作如是事,若復作余語如是解者是也。
【疏】註解中,非梵行者,釋粗惡相也。說二道好惡,明其欲相,文須識者,恐未明了,妄為次死之罪。下有八相,律文具解,既離非相,故廣列之。
第四、釋注中。初分語相。文下,顯示注中的指之意。下點八相,並謂對女說上粗語差別之事。且出八種,臨事何窮?注中次列,但釋第一,餘七略之,今為具引。律云:若教求者,若復作余語,教他求二道也。若問者,即問言:汝二道何似?若答者,即云:汝二道如是。若解,若說,亦如是。若教者,言:我教汝如是治二道,可令敬愛。若罵者,即言:汝二道破壞腐爛等。既下,示注引意。
【疏】此律約緣,明比丘向女人說也。就後解中,若問若答,明知女說,染心相領,亦同犯也。故五分中,彼此互說,皆犯殘罪,下戒亦同。
通互中,初示本律前後二文。約緣者,據本迦留,則無互義。後解,即八相中既容問對,顯通彼此,互說皆成。故下,次引他文為證。下戒同者,即指嘆身互說同犯。
【疏】若復作余語者,言極非染,表事是穢故也。廣如鈔中。
釋余語中。言非染者,律因消蘇(女名)著赤衣時,女形露,便言:消蘇好否?若女情相領,僧殘。指廣如鈔,故不盡錄。
【律】隨說粗惡淫慾語者,僧伽婆屍沙。
【疏】隨說已下,引過結罪。
【注】若一反粗語,僧殘。隨語多少,說而了了者,一一僧殘;不了了,偷蘭。若與書、印,遣使作相,令彼女知,僧殘;不知,偷蘭。除大小道說,余處偷蘭。與非女人、黃門二形粗語,知者,偷蘭。畜生不能變形,若向男子粗語,一切吉羅。尼偷蘭。下三眾吉羅,乃至下戒亦爾。不犯者:為說不淨觀;若說毗尼,受經問答,無欲意故。
【疏】註解辨相中,不知偷蘭者,以解語不解義,故結方便,余可解。
五中。釋注頗略,隨與點之。注云:除二道說,余處蘭。問:女人淫通三道,此戒但云說二道者?答:口雖通淫,本非淫處,故說非重。非女黃形,非全女相,適情義少,罪亦階降。畜取不變,能變應蘭。不犯中,並約說法教授,因而言及,故非犯科。
【律】四、嘆人向人女索欲供養戒。
【疏】第四,嘆人索供戒。
【疏】言多巧偽,美己之善,意專在欲,言現清淨,盪逸其情,妄謂歡適,故言嘆身,索供戒也。
四、嘆身戒,釋名中,上二句敘嘆身意,下四句明索供。
【疏】犯緣有七,准上可知。
【注】佛在舍衛國。因迦留陀夷聞佛已制前三戒故,伺諸婦女將入房中,自讚嘆身:汝可持欲以供養我。諸女訶怪,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戒緣明起過者,釋重犯相。更避造罪者,計義同犯,無非愛欲;托境少異,故分四相;欲約後犯,除疑妨故。
戒緣中。初通示。更下,委釋。初示義同,謂同粗語。托下,明相異。前唯鄙語,此乃善言,故云少異。欲下,顯重意。謂若不別立,恐疑無過故。
【律】若比丘,淫慾意於女人前。
【疏】就犯戒中六句:一、是犯人;二、是欲意;三、過境;四、自嘆下,正明犯法;五、大妹下,是其所稱;六、可持下,結罪屬彼。
【注】女人如上。
【疏】就註解,人女言如上者,即粗語中女,不同觸身也。
戒本第三句,注釋如上者,以上二戒,女境不同,故須定指,不容相濫。
【律】自嘆身。
【注】嘆身端正好顏色,我是剎帝利、長者、居士、婆羅門大姓種。
【疏】就嘆身注中,初、好顏色者,嘆其豐美,以調前女也;二、我是剎帝利下,明種族高貴。女人性弱,貪附此二者多,故以動之,令其心醉也。
第四句,前釋色族,女下顯意,醉謂迷著。
【律】言:大妹!我修梵行。
【疏】我修梵行下,舉善法以動也。
【疏】問:既修梵行,義無行非,何用索欲供者?答:必實行欲,索者偷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故耳。
第五,梵行中。問答甚要,能破二疑:一、自稱梵行,不當索欲;二、索欲淫因,理應蘭罪。一披後答,頓釋深疑。雖不期淫,發言求索,故云淫門。通即是暢,適即訓悅。
【注】勤修離穢濁也。
【疏】注言勤修離濁者,濁謂欲染,所以污染,離由勤修也。釋上梵字,當唐言淨行也。
釋註:欲染即五欲,所以污染離(句絕)。
【律】持戒精進。
【疏】言持戒精進者,明止作兩持,無有缺也。
【注】不缺、不穿漏、無染污。
【疏】註解:不缺不犯第二篇,不穿不犯三、四聚。無染污者,謂余篇聚皆明淨也。又解:初持方便,言不缺也;中持正本,言不穿也;後奉持戒隨助之心,故云無染污也。或以戒見威儀具持,故以三配之,可解。
持戒中,釋注三義。初約篇聚釋。文收下聚,不配初篇,是行本故。持則堅完,犯則喪失,故不論穿缺也。余篇聚者,謂下篇惡作、惡說。又下,次約三時釋。初、中、後心,配缺、穿、污。或下,三、對四事釋。不缺即戒,不穿是見,無污對威儀正命,即攝戒中。
【律】修善法。
【疏】修善法者,謂頭陀等相,並生善道之法也。
【注】樂閒靜處,時到乞食,著糞掃衣,作餘食法,不食,一坐食,一揣食,冢間坐,樹下坐,常坐,隨坐,持三衣,唄匿,多聞,能說法,持毗尼,坐禪是也。
【疏】註解中,分六位:初、舉頭陀,明節儉法;二、舉唄匿,明稱讚法;三、舉多聞,明廣見法;四、舉說法,明開智法;五、舉持律,明奉行法;六、舉坐禪,明克道法。
修善注中,初科六位,統收善法,束六為二,不出解行,或復為三,即是三學。
【疏】就前頭陀,約相十二,以事束之,止唯四位,謂衣、食、處、儀也。於衣知足立二,謂糞掃衣、一衣也;於食知足立四,謂乞食、不余、一坐、一摶也;於處知足立五,謂靜處、冢間、樹下、露地、隨坐也。四儀唯一,即是當坐,繫念現前,發智觀察也。余如鈔中。
次科四位,總收可解。食中,不餘食者,但能節後;一坐食者,前後俱節;一摶食者,不復受益。處中五種,注中缺露坐,後世寫脫,律本具之。事鈔頭陀篇中,一一具出制意、名體、行相、功益,此不繁引,故略指之。
【律】可持是淫慾法供養我,如是供養第一最僧伽婆屍沙。
【疏】文中可持。是下,引罪成也。
【注】若作如上譽已,供養我來,不說淫慾者,偷蘭。余境雜犯,如前戒說。不犯者:若比丘語女人言:此處妙尊最上,此比丘精進、持戒、修善法,汝等應以身、口、意業等供養於彼。若女意謂為我嘆身,若說毗尼言次及此,彼謂嘆身,若錯說者,並不犯。
【疏】就辨相中,若但說欲,如前戒;若但嘆身,結偷蘭;嘆身索欲,方犯此戒罪。余相狀可解。
第六中,釋注辨相,雲余可解者,注指前戒,謂遣書現相,報□別趣,異等並同故也。就不犯中,初如實嘆他及說法等,彼謂嘆身非我心故。
【律】五、媒人戒。
【疏】第五,媒嫁戒。
【疏】制戒意者。然此婚娶禮法,乃是生死之結,障道之源,出家離著,彌須遠彼。乃復往返言議,乖越威容,深是鄙恥,理須遮制。然復事務猥濫,妨修道業,跡涉譏丑,不免世訶。具斯諸過,故所以制。
五、媒嫁戒,制意中,敘過有四:初、明障於聖道;乃下,二、明乖於僧儀;然下,三、廢於進業。猥,鄙也。跡下,四、招於世謗。具下,總結。
【疏】釋名者,為彼男女往返相謀以成嫁娶,故曰媒也。媒者,謀也,計度二姓,用為好合。
釋名中,初示名義。計下,顯事相。計度謂量其可否,好字去呼。
【疏】論犯八緣:一、人男女;二、想實;三、為媒事;四、知是媒;五、言了;六、受語;七、往說;八、還報,犯。
【疏】闕緣,可解。
【注】佛在羅閱祇。迦羅比丘,本是大臣,善知俗法,城中嫁娶,盡往咨問。時婚娶者,逢對好惡,便願迦羅受於苦樂。居士譏訶,比丘舉過,佛因制戒。
【疏】就戒緣中,迦羅本知姻媾相祿休咎,故雖出家,還尋本業,斯積習生常,不言有過。如今屠販之士,迷利故所以行,可不然哉!故律中先客書者,不得畜筆;先客縫者,不得畜針;先客木者,不得畜斥斧等,並制惡習也。又言婚對好惡,願受苦樂者,俗人無識,不謂往緣,既得違順,便言媒人與我苦樂,斯為過兆,故制在茲。由諸比丘與迦羅類,故彼言有涉也。
戒緣中。初明迦羅本緣。姻媾皆婚娶之名。相祿謂命分。休咎即吉凶。如下,舉事為況。故下,引教以證,令知出家必除俗習。又下,次釋毀贊。律雲彼婚娶得適意者,便歡喜、供養、讚嘆,言令迦羅常得歡樂,及余比丘亦得供養;若彼不得適意者,便言當令迦羅常受苦惱,及余比丘亦受苦惱,不得供養等。然彼毀贊言及餘人,須出其致,故云由諸比丘等。由是同類,例遭譏毀。據此戒本,注中願迦羅下,合有及余比丘一句,恐是寫脫。
【律】若比丘往來,彼此媒嫁。
【注】使所應可和合者是也。
【疏】戒本四句,第一可知。往來媒者,正是業本。持男意下,釋前成相。為成婦下,是其罪也。
戒本分句可解。
【疏】解媒業中,言往來彼此者,舉其事相,顯其媒也。注云所應可和合者,謂良賤貧富,於事所異,由開解故成也。
釋次句中,由開解者,謂假媒者辯說成故。
【律】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
【疏】三、持男意下,反釋第二往來之相。男女兩意,並據可娉之家。或鰥夫寡婦,則自言仇好;或童男處女,則伉儷在親。故律通言莫非男女也。
第三、釋文中,初點示。男下,牒釋。娉即是娶,彼此意願,故云可娉。無妻曰鰥,無夫曰寡,此等多無長上,故但自言。仇,對也。好,合也。伉儷謂敵偶。童男室女,必由二親。故下,指成文,通收前二。
【注】女人有二十種:母護、父護、父母護、兄護、姊護、兄姊護、自護、法護、姓護、宗親護、自樂為婢、與衣婢、與財婢、同業婢、水所漂婢、不輸稅婢、放去婢、客作婢、他護婢、邊方得婢是也。男子亦有二十種,並同上列。
【疏】註解中,女男兩相,各二十種。先明女者,以好合之來,男多求女,故隨求處,所以先明。
釋注初科,據能求則男合在先,故約所求以通律意。
【疏】就女相中,良賤等論者,亦遣疑網也。但令婚娶,不簡良賤,並犯殘也。
次總分正明中,初示文意;但下,釋疑相,恐謂賤者不成媒故,或疑良賤互不成故。
【疏】有人言:母護男,取母護女,故可和合。若母護男,乃至取邊方婢,無此理也。故文雲所應和者,今解如上。現見世間婚娶,何由可對?乃至有婢為趙夫人漁師,欲於王女天人交會,可不然乎?
斥古中,先出彼見。古謂男女二十相對可媒耳,仍執上文以為證據。所云應可和者,但是二家好合,豈簡良賤類殊?故知不爾。今下,斤非。略舉三事,質其妄執。漢書云:孝成帝趙皇后,本長安宮人(謂省中侍使官婢名宮人,非天子掖庭中者),善能歌舞,號曰飛燕。成帝見而悅之,召入宮中,大幸之。智論中:國王有女,名拘牟頭。捕魚師因見染著,不能飲食,以情告母。母送肥魚遺王女,不取價。王女怪問,母以情告。王女許之,令月十五日住某天祠像後。至時而往,王女到廟獨入,而天神即厭此人令睡,女即脫瓔珞遺之而去。女去方覺,淫火自燒而死。律中,比丘與天女行淫犯重。用此多緣,證知不簡。
【疏】言母護者,父崩母養,恐有顛危,常自監守,故言護也。如世孟軻,母為三徙,故道成儒宗也。言父護者,其相如前,如世曾參,為子不娶故也。二親俱在,其護自明,乃至兄姊,例同上也。
初母護中,初釋護義;如下,引示。言父崩者,天子曰崩,古語通用,故得稱之。孟軻者,史記云:字子輿,鄒人也。軻少與母偏孤,居近墓,軻乃常戲為墓。母曰:此非所居。去居市傍,軻復戲為商賈。母又曰:不可居。又居學館之傍,乃為揖讓,進退有禮。母曰:此真可以居。軻遂為大儒。孟子序雲幻被慈母三遷之教是也。父護中,如前,即反上文母喪、父養等。曾參者,孔子弟子。參為後母故,妻以蒸梨不熟,因出,終身不娶。其子元請焉,告其子曰:高宗以後妻而殺孝已,尹吉甫以後妻放伯奇。吾上不及高宗,中不比吉甫,庸知其得免於非乎?文出家語。此明父護子也。
【疏】言自護者,本無師友,性與天成,雖遇塵染,涅而不緇也,如大迦葉柳惠之倫也。
自護中。天成者,謂天然自立。論語云:不曰堅乎?磨而不磷。(磷,薄。)不曰白乎?涅而不緇。(喻君子在濁而不染,同塵而內正。)付法藏傳:明大迦葉年十五,父母欲與娉。妻聞之愁惱,白父母言:我志清淨,不須妻也。後父母為娉得一金色女,乃至共要云:我若眠息,汝當經行。汝睡我行,如是清淨,不喜塵染。後白父母,求出家等。孟子云:柳下惠,(姓展名禽,柳下惠是號。)不羞污君,不辭小官。進不隱賢,必以其道。遺佚而不怨,厄窮而不憫。與卿人處,由由然不忍去。爾為爾,我為我,雖袒裼裸裎於我側,爾焉能浼我哉?(憫,懣也。裼、裎,皆衣。浼,污也。)
【疏】言法護者,或世法自防,不許荒逸,故俗雲三十之男,二十之女,待禮而行,過此已往,相奔不禁之類。又如世律,非媒娉合,罪在徒刑,恐違此法故。
法護者,律雲修梵行也,今約世法以釋,故云或也。初明守禮。世法謂王教。俗雲者,出禮記內則篇。男取陽數,女取陰數,減則不得,過則許之,故云不禁相奔,謂住為夫婦也。又下,次約懼刑,不敢非濫。
【疏】言姓護者,族望所重,海內稱之。若濫染污,事則不可,要須媒媾,非此不得也。
姓護者,恐辱貴族,不敢為非故。海內,即指天下,在四海之中故。
【疏】言宗親護者,姓雖高貴,至親物故,若妄造,非宗親所護,故曰也。
宗親護中,至親即父母,物故謂死,如物柯故。
【疏】上十是良,其相自顯。下明十婢,律有正消,文相可解,故不出也。
次明賤中。疏文示略,今引律釋云:自樂婢者,樂為他作婢;二、與衣者,與衣為價;三、與財者,乃至與一錢為價;四、同業者,同共作業,若未成夫婦;五、水所漂者,水中救得;六、不輸稅者,若不取輸;七、放去者,若買得,若家生;八、客作者,雇錢使作,如家使人;九、他護者,受他花鬘為要;十、邊方得者,抄劫得也。
【疏】男子二十種,相同於女,改名便得,不復煩文,故律略示也。
男中二十,良賤半分,良者雲男,賤者名奴,別相同上。
【疏】就男女交絡,互為句數,其相煩多。且如母護男,取母護女,乃至下婢一男娶二十女,二十男則四百句。如是指印、書、使、現相等,例之無量。
歷句數中。初示互句之多。且下,略舉直句。言四百者,且約語媒。如是下,例通。餘四、五種,總二千句。用此參互,則不可數,故云無量。但識下文受、說、報三,明犯分齊,無不通矣。
【律】若為成婦事,若為私通,乃至須臾頃,僧伽婆屍沙。
【疏】四、言若為成婦事下,除疑網也。世雲媒者,為盡生也。婦是伏事之言,箕帚終於命報,可有重殘?私通暫時,未必有犯,為除此妄,故結終始。從婦至於須臾,無非欲事,故並犯重,收綱攝網也。
釋第四句,初文。前總示文意。世下,出疑情。箕帚者,即掃灑之具,明伏事之禮。俗書並謂掃灑是婦人之職。為下,明斷疑。始謂婦事,終即須臾,私通居次,故云至於等。
【疏】言須臾者,時之異名也。僧祇云:二十念為瞬,二十瞬為彈指,二十彈指為羅預,二十羅預為一須臾。日極長時,晝則十八須臾,夜則十二須臾。若夜長日短,反上可知。此則西梵約日夜為度數法也。此方漏刻經中,不問冬夏兩至,例分百刻。約箭在水,用刻分時,未遑廣述,所謂時節學也。
次科為三。初標示。由是時之別相,故云異名。僧祇下,次引釋。瞬謂目一開合也。羅預亦是西梵時名,未詳所釋。(俱舍名臘縛,而雲三十臘縛為一須臾,與是全別,不可和會。)日極長者,且舉夏至夜長日短,即謂冬至晝則十二,夜則十八,故云反上。春秋二分,則晝夜半分焉。此下,三、明二土不同。漏刻經梁朝出之,明置漏刻之法不問。下冬至日四十刻,夜六十刻,夏至反之。春秋二分,亦各等半。箭在水者,刻漏制云:箭長四尺五寸,分四面,每面三時二十五刻,四面共成百刻。其箭在水壺中,壺上安木蓮華,作木人,高七寸,跪坐花心,兩手捧盤,壺中浮箭,自盤心湧出,以驗時刻之數。水漏下一刻,箭上涌一刻,每箭上壺二十五刻,一度放水,故四度而成晝夜。未下,顯略。遑,及也。時節學者,謂知時刻別是一家之學,非可於此具論。
【注】若初受語,吉羅;往說不報,偷蘭;若還報者,僧殘。若遣使,若書、指、印、現相,隨媒多少,說而了了,隨其往反,一一僧殘;若不了者,偷蘭。除二道說,余身支節而媒嫁者,偷蘭。若媒非人、黃門、二根者,偷蘭。若媒畜生及人男者,吉羅。若持他書往而不看,若為白衣作余使者,吉羅。比丘尼同犯。不犯者:若男女先通,後離還合;若為父母疾患系閉,看書持往,信心精進;俗人亦爾。若為佛、法、比丘使,亦同。
【疏】就注辨相,初自作輕重中,媒緣有五:先舉語媒,後四例結。
【疏】就語媒中有三。
【疏】受語吉羅者,計應是蘭僧殘。方便而吉者,意不往說,對往輕也。
釋:注受語中對往輕者,謂受而不往,故結輕吉。
【疏】二、往就說而不返報,若報成重,故但偷蘭。
往即犯蘭,是殘方便。
【疏】若爾,初罪是蘭而言吉者,則殘罪方便唯是一蘭?答:所言吉者,望為作使,非是威儀,故犯一吉。又傳情慾更犯一吉,止為息心,故不行往,所以方便罪同偷蘭。如上方便義中二篇,則兩蘭也。
問意。躡上二罪,可解。答中,初釋不往犯輕。文明二吉,由此篇犯相,故心雙結:一者應懺,二則非儀。今傳情慾,即是應懺也。所以下,次明往即結重。指如上者,謂作意欲往即吉,受語即下品蘭,還報未及又中品蘭,同上次第三方便矣。文中承前一吉,故云兩蘭。
【疏】三、就還報,故殘何疑。
【疏】語既三時,重輕下四,例此可悉。若使及書,言中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故僧祇云:作相者,當知見我著垢衣、持空缽、坐卑床、說賤語者,不得也。反上吉相,得與不得,還報者,殘。
餘四中。初指例。四相雖殊,三時無異,故云可悉。若下,別簡。以遣使遣書,有字語傳情,故云自了。指印現相,但是示信立約,相中不顯,故云必假言通。故下,引示。語令睹相,證須言通。反上吉相者,應雲見我著淨衣缽,持好食,坐高床,說法語,即得相也。
【疏】注中隨媒多少,隨信往反,一一殘者。
【疏】有人解云:上媒境既多,故通其相。若據結罪,如媒男女一家,好合以來,但一殘耳。
釋多少中,他解媒境者,即上男女各二十及五相等,彼謂一一之言屬上多境,非是一家容有多犯,又復結犯須據和合。
【疏】今言不爾,一家婚媾,何由即合?情雖相會,而事相須重,或經年紀,信使重沓,然後方許者,自有一發言情,宛同符契者。今判約罪,止可同律,附其三返,即結僧殘,不待二家和不和也。故僧祇中同此結也。
正義中。初約久近不定以斥。十二年曰一紀。契,合也。今下,准律判犯。反古二義,對上可知。下指僧祇,即上引雲得與不得,還報者殘,斯為明證。
【疏】就不犯中,男女先通者,非初情會,欲非我也。故十誦:遣婦作書,雖未唱令,和者犯蘭,出門者重。然其相狀,意在本通。故五分中為男倩女,為女倩男,長使者蘭,明後有會故也。
不犯中,初科。前釋開意。故下,引文以決。本律文漫,故取外部,示其分齊。據輕重兩結,則知本律不犯,義同未唱,望非僧殘,故在聞耳。然下,釋犯意。以知彼先通,遂為和合,欲使復通,故云意在等。十誦就此而入犯科。故下,轉證。本非媒事,恐後有通,亦制與罪。證上和合,知後必通,犯無疑矣。
【疏】父母疾閉看書往者,以媒為俗使,故開;為父母生身重,故又開。俗人者,未受歸戒,無法相收,故文約截,信心精進也。良由內外兩眾,同法同儔,雖形參道俗,而法情無二,故開。余文可解。
持書中,初釋開親。初明因制之意。以持書通使,未必為媒,因媒而制,故列開中。開為下,正示開緣。文中但釋開親,疾、閉兩難,易知不點。又下,次釋信士。上明簡信。良下,敘開意。同法者,五、八體通故。同儔者,皆稟正化故。雖形參者,遮疑妨,恐見形異而謂法別故。餘下,指略,即點注中佛、法、僧等。
【律】六、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
【疏】第六,無主不處分過量房戒。
【疏】就制意中。
【疏】初、明開諸比丘自造房者。然上士之報,氣剛方盛,堪忍寒暑,情非以惱,隨受棲泊,即是修行長道之緣。是以如來聽在冢間、樹下、露地,靜緣資業,無畜房宇。中、下報類,形必萎悴,制同上士。冢間修道,力分不堪,或隨退沒,則非隨機達化之用。是以如來任其分量,但能弘道,則開資給。或小房、石室,兩房一戶,起不礙頭,坐趣容膝,足堪進業,意在於斯。
六、無主房戒,制意中,初科。文敘三根,以彰隨緣用教須否。初明上行頭陀不須之意。泊,止也。次明中下報劣,必須開立。萎悴,謂薄弱也。文明開意,皆云為道。若但養身,恣情取適,則非教意。小房等者,且依律受法,趣列其相。下約起坐,示低窄之極。末世奢縱,反競豪雄。不論道業空虛,但務堂舍高廣。乞法制量,舉世無聞。樹下塳間,斯蹤久絕。仰追聖世,良用慨然。
【疏】何故不聽過量不處分者?然則出家之士,理非滯著,隨事將擬,即堪修道。若有信施,量時而受,縱有經營,容身使罷。今乃廣作,煩勞不少:一、須人結構,妨廢正行;二、如多雲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二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有障礙僧事,多惱亂故;五、或容自損,或違慈道,壞梵行故。以斯諸過,故制罪也。
次意中三:初、雙徴事法;然下,二、正明制意。初敘少欲順教;今下,明違法多過。上二句總標;一下,別列。五中,前三過量過,後二不乞過。前中,初過多事長業,則反正行;第二多貪增惑,則反少欲;第三多乞惱他,則反自滅。法二趣者,如戒緣中人、非人也。四中,不乞處分,眾法不行,故礙僧事;第五若在難處,則有命、梵二難。自損即命難,違慈即梵難。以下,通結。
【疏】問:四依須行,不行不制;四開有違,制輕重者?答:四在少欲,依成上品;若使不行,便當中、下。是故依而不行,聖不結犯。四開非勝,稱緣而設,而於自分不行,故有輕重別制。但為房是疏緣,義不交急,營構過多,具前五種,是故制殘。餘三依開,資身正要,事不獲已,必須服用,約情敘過,微故制墮。
問中含二意:一、問違依無過,違開有罪;二、問違開制罪,房重余輕。答中,先答初意。前明違依。但由機劣,力所不堪,而非故違,故無所犯。下明違開。食、依、房、藥四依之後,隨列開法,故云四開。言非勝者,開對下機,教則緩故。自分不行,謂不守開中製法故。但下,次答後意。初明房重。交猶至也。義鈔作要急,或恐傳誤。下明余輕。三依開者,糞衣中開畜長、取衣等;乞食中開受請,即有別眾展轉足食等;腐樂中開長藥、請藥等。並見墮中。
【疏】次釋名辨離合。
【疏】初中。專任在己,故稱自為;身獨運造,故云無主;大非法限,故曰過量。余同上也。
釋名中,言自為者,戒本標名,則無此語;比下有主,亦云為己。況疏文牒釋,犯緣明列,理必有之,但恐寫脫耳。指同上者,亦應分對所防、能治,諸戒皆爾。
【疏】言離合者。
【疏】問:初、後皆房,何故分者?答:同少異多,故不可合。何者?有主、無主異,有量、無量異。羯磨法中,相翻是異,有三別故,所以分之。
離合中,初問,答中三異,上二易知。羯磨相翻者,前戒則牒自乞無主,後戒乃雲有主為己。
【疏】若爾,前房亦有不乞,過量何為複合?答:欲明房雖一口,罪則四含,過濫是多,懼非輒造故也。又顯過量、不過量,俱有不乞罪;處分、不處分,俱有過量罪。
轉難中,由前二罪合為一制,故舉為難。答中,初多罪答。四含者,加妨、難二吉。懼非者,非猶不也。又下,次約互顯答。
【疏】問:此罪混合,何以開於最初?答:前初是過量,後初是不處分也。
最初問中,一戒兩犯,何者初開?律無指的,故云混合,答文易解。
【疏】若爾,前已有不乞,則是後第二,何故前列?答:結集者意,次文不同。何以知然?若同一戒,文義不同,約異戒相形,則不能比類。如前大殺已結小殺,明知此列結集境通,非謂小提迦留前制。若前已結,後犯非禮,不應訶言最初犯戒。以此挍量,同別類矣。
再難中,既雲不乞是後戒最初,則前戒不乞反是第二。答中,初二句略示。何下,委釋。前明二戒不可合制。文義不同者,如上三異故。約下,引類。異戒不類者,謂余戒列相,並無此例。雖例同殺戒,亦是廣解,非關戒本,故知唯獨此戒次列不同耳。如下,正引。同別類者,同謂大殺合結,別謂小殺後制,義同二房,故云類也。
【疏】犯緣有六:一、無主;二、自為;三、專乞求;四、過量不乞;五、具二想;六、房,成犯。
列緣中,五具二想,即過量、不乞。
【疏】闕緣相狀大同,犯多悔少,故不廣也。
闕緣大同者,同上具緣,翻具成闕耳。犯下,示略意。
【疏】就闕第六,緣房未成。多論云:末後二團泥未竟已還,輕蘭;餘一團泥在,重蘭。如善見云:末後團泥在,留待當成蘭,決心且罷即殘。又如僧祇最後不定,或瓦、木、版、石、灰、泥、草等,隨作房法也。
第六中,初引二論,並以團泥以分因果,擁住因蘭,則名闕矣;次引僧祇,通指諸物,但取末後,不獨團泥。
【疏】此非法房,自他兩用,一入一吉。房主若死、休道及施僧者,乃可通用。據此悔殘,理亦開受。
受用中。初明犯相。房下,次明通用。文列三緣。開施僧者,若據販賣食,施僧不得受。或房用是疏,或用非入己,食則反此,故不同也。據下,疏家義斷,亦不同食,縱懺不聽。問:悔已開受,為自為他?答:既無本過,義通自他。問:為須除量外否?答:文雖不顯,義不須除。以房物重大,造立已定,不同衣量,容可截續。
【注】佛在羅閱祇。聽諸比丘作私房室,曠野比丘便作大房,乞求煩多,惱亂居士。乞既難得,遂斫神樹。神及比丘以事白佛,因往曠野,訶責引喻,便制此戒。
【疏】就犯緣中。初明隨開造房,便樂大作,惱亂居士,遂斫神樹,即是二趣俱惱之緣也。多見二論云:樹神兒子遊戲上下,遂斫兒臂。神大瞋怒,將欲加害,夜往佛所,聞偈得初果。言佛訶責引喻者,喻有二:初舉龍鳥,以下況上也;後舉賴吒比丘不往親乞,以親況疏也。講時依律敘之,亦有助光行跡矣。
戒緣中,初釋惱亂髮起之由。多下,引論別證。非人聞偈者,佛言:若人起瞋心,譬如車奔逸,車去雖能制,不足以為難。人能制瞋心,是乃說為難。言佛下,次釋呵責。龍、鳥二緣,如前篇引。賴吒比丘者,律云:佛告諸比丘:昔有族姓子,名賴吒婆羅,出家為道,至父母家,終不乞求。時父語言:汝是我子,何不從我乞耶?賴吒說偈曰:多求以不愛,不得懷怨恨,是故我不乞,恐生增減故。當知賴吒於父尚不從乞,況汝等乃在諸居士家多所求索,令彼不喜等。文中兩點喻意。然非假設,並是往昔實事。但彼引緣,欲彰人意不喜乞求,比類呵責,故云況也。下令詳引,誡勖後進。必有高節,則美行外彰,故云亦有等。
【律】若比丘,自求。
【注】彼處處乞索也。
【疏】戒本分二,各有十句。
【疏】初立法中,明造房之緣務也。
【疏】初、明比丘,謂造房者,非犯士也。
【疏】二、明乞求者。以有自物,則無過量,非法乞求,惱施之甚,故犯過量也。注云處處乞者,成前惱多相也。
立法十句中,第二,釋注成前者,即指戒緣。
【律】作屋。
【注】屋者,房也。
【疏】三、作屋,顯所為也。除作餘事,不須乞處分,故注以房解,用別開總也。爾雅釋室,與宮不別,據俗釋名,更有品類,如今宮第宅宇異等,故無暇廣也。
第三,釋注。雲別開總者,屋是總名,房為別相,故下引俗書釋其名義。初爾雅者,示名通也。彼云:宮謂之室,室謂之宮。次據俗下,彰名局也。言釋名者,此即通指字書,非一文也。劉熙釋名云:宮,穹也,屋見於垣上穹崇然,謂王者所居也。第者,漢書注云:有甲乙次第故,謂公候之舍也。宅,釋名云:擇也,令擇吉處而營之。宇,說文云:屋四邊也。此二貴人之居,通則無非屋舍之名,別則須分尊卑之異。今但識其通名別相,廣亦非要,故云無暇。
【律】無主。
【注】彼無有主,若一、若二、若眾多也。
【疏】四、無主者,對後有主,故無過量罪也。注中似有主一、多,及通無主義。故僧祇云:彼有男女,在家、出家,皆得為主。無如此主,故言無主。
四中,初雲對後者,使結罪無濫,故注中列主;一、二眾多,反明無主,故云乃通等;及字傳誤,然本律中不明道俗,故引僧祇顯通七眾。
【律】自為己。
【注】不為他作。
【疏】五、自為己者,除為他作,既不潤己,則無犯故。
自為中,為他無犯者,據本罪為言。
【律】當應量作,是中量者,長十二佛磔手,內廣七磔手。
【疏】六、當應量下,明分齊也。
【疏】所以用佛為量,不即身為量者,身不可約以小大,故佛則限其一化也。
第六,磔量中,初科。人身不定,佛則定故。然佛示身亦有大小,且取王宮丈六以為準約,故云一化。
【疏】佛磔手者,磔謂張磔,可從石也。今有從手從足,俗字耳。
次科張磔者,謂以大母指與中指張開相去之間。今下,點非,以律本中多從手作。
【疏】本律無文,可依五分二尺為定。僧祇二尺四寸者,此律翻在宋朝,元魏所用一尺,當於宋家一尺。二、聞傳佛教,從北自南,則為魏尺,當於佛磔。所以五分磔長二尺者,此律翻時,道生、智嚴等,並是名士,既明歷緯,又善方誌,所以通於東西,定於尺秤,誠有由矣。
三中,初科。上句明律缺。五分下,示所取。僧下,顯不同所以。初明僧祇。宋受東晉禪,都建康,為南朝。元魏都長安,為朝魏。北用增尺,宋用周尺。譯者不詳,即用魏家二尺,於宋則多四寸。彼律是佛陀䟦陀羅譯,中天竺僧故不體此方時事,如以果汁為木蘭之類。聞下,出譯者之意。彼以教法既從北來,宜准於魏。自猶至也。(若准初卷,僧祇乃在東晉義熙十四年譯。今言在宋,必涉兩朝,詳之。)所下,次出五分。歷緯即陰陽書,明星辰纏度,則分寸可知。方誌即地里書,明南北時政,則是非可辨。東西即南北二朝,或可花梵兩土。
【疏】南尺本是姬周所用,從秦漢魏,並無改張。晉氏南遷,斯法永定。元魏撥亂,文籍焚除,無可依准,故隨世立,用古尺一,今魏一尺,則唐雜令還述如此。隋煬博物,還依古行,習俗生常,故古非用,今還用魏,以通時俗。至於分度星次,律量衡平,藥石分銖,祠祭升合,無非准古。所以律本大缽三斗,小者斗半。姚秦時政,用古未訛,故此翻文,頗得通允。
次科,初明宋尺可准漢魏者。魏即曹魏。晉南遷者,中原既亂,中宗度江南,鎮建業,立社稷於建康,為東晉焉。元下,明訛變之始。則下,敘唐朝承用。雜令者,魏徴撰,彼雲以一尺二寸為尺。隋下,明前代復古。煬帝,隋第二主,撰博物志,通明物理。習下,明後世不從。初明用魏,即前元魏。至下,次明用古。文明兩用,顯其無准。星次,謂眾星周天而行,必約分數以明行度。律量,謂俗律決犯,並准丈尺。衡猶准也。上二,辨尺。藥下,明秤。二十四銖為兩,合和兩分,不可增減故。祠下,明升斗。已上四事,必須準定,故皆從古。所下會同本律。
【疏】有人云:何足如斯?但隨國用。如今時節有四,尚不能回破為三,明知隨國用尺,則比佛量自得,斯非言也。若以隨國即得缽量,三斗不勝尺量,諸說難一,何由定其持犯?未足開決深疑也。
斥妄中。先出彼見。引時例尺,西土三時無秋分故。斯下一句,責非。若下,例難。勝讀為升,言不勝受唐三斗故。尺下,顯濫。據文斥他,亦彰今意。委明尺量,使持犯揩定,令斷割無濫。事鈔所謂古今諸師曾未沾述,故即補闕反光九代。故知決正尺斗,始出今宗。
【疏】今且准酌,意言為允,如有隱括,不畏紙貴也。所以如來常光一丈,常身丈六,多論以人長八尺也,即如文中二尺為卒率音律也。長二文四尺,廣一丈四尺,既明內廣,理除其外也。僧祇邊壁丈二尺,若通其本,止一丈耳。
顯今中。初明理當。教無明判,義例決通,故云意。言如有等者,示須廣之意。晉左太沖作三都賦,豪貴傳寫,洛陽為之紙貴。所下,次引據。常光、常身,並簡現起,則有不定。一丈或雲一尋,佛身倍半,則磔必倍尺,故云即如等。音率為律有本,細注疑是後加。率猶數也。長下,示量。上明縱廣量,後引僧祇出高下量。彼用魏朝一文,即是宋朝文二。今取姬周,應除二尺,故云若通等。
【律】當將諸比丘指授處所。
【疏】七、當將比丘指授處所,下文可解也。
【注】彼比丘看無難、無妨處己,到僧中脫革屣,偏露右肩,禮上座足,右膝著地,合掌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我今從眾僧乞,知無難處、無妨處。如是再三也。
【疏】注中廣列作之方法。初看無妨難者,以羯磨所因,在於妨難,必有作法,得罪不成。故先定基址,後方從乞六門分之:一、能處分人是非;二、僧、私二地,須處分不;三、有妨難,作法成不;四、處分法,約作於人處;五、不處分,罪分有無;六、沙彌已乞,受竟須不。
指授,釋注中,初科。前點注意。六下,列義章:初、人;二、處;三、法;四、人、法、處三種,合論五罪;六、下眾。
【疏】初、依律量觀信與不信。信即依作,不信往觀。如僧祇中,都無解羯磨者,一切往就作房處,一比丘唱雲僧為某比丘指授作房處,三說亦得。若處遠、隔水等緣,但差二、三人亦得。若越年、異界作私房,多妨難處,皆不成也。
初中。前引本律量可。如下,次引僧祇往觀。初明僧往,以無能秉,故開唱告。若下,次明別人往。若越下,顯非。文列四種,並約造房比丘為言。
【疏】二、僧私二地,須處分不者,皆須加法,以妨難是通。如明了論樹、空、山、岩、石、陰等,得行、住、坐、臥,如作房舍所攝。若不爾者,自損惱他故也。
二中,初正示;如下,引證。以樹空等,義非私處,同須乞法,難處自損,妨處惱他。
【疏】三、妨難:若有作法成不者?
【疏】昔解云:成。若爾,何故律雲有妨難不應與處分?答:乞處分者,制其專任之過,本不防於妨難,所防不同,故又得成。如律有妨難處,不過處分,但得二吉,文誠驗矣。
三、昔解中,初句判定。若下,釋難。前引律難,顯是不成。答據所防,復有成義,故云又也。如下,引證。
【疏】今解不成。毗尼因緣,三求無過,則成持也。此戒緣者,正妨難也。戒本所列,還分妨難,及後廣解,妨難愈彰。故律文中,互有不成,何況俱者?必有作法,與法正違,眼看妨難,卓然而雲無有妨難者,大可笑也。
今解中,初句義斷。毗下,斥非。初約義斥。戒本廣解,文現可知。若據戒緣,不明妨難。或指二戒,斫伐神樹,神欲加害,即為妨難。故下,次引文斥。律列四句:一、有妨有難,二、無難有妨,三、有難無妨(三句皆不應與處分),四、無難無妨(唯此句得成)。必下,三、約作法斥。
【疏】若爾,前言二吉,此豈凡心?答:此是處分,先成妨難,後起法成,不壞無殘,可結妨生,不合強作,故吉。此是緣外,相違故生,不壞前法,如受戒後難生,不失前戒相似也。
釋古執中,初難。由前古師引此為據,故問通之。答中,初二句立理。法下,明開制。此下,釋開成之意。羯磨後生,故云緣外。如乞法時,本無妨難;得法已後,惡獸始來。等下,引受戒難生為例。具戒者,污尼、賊住,必無後生;二形破內,永變非、畜,戒亦有失;邊黃、五逆,暫變二趣,則無有失。今雲不失,蓋據此耳。
【疏】若爾,人病衣重,病差法在不?答:不同也。以此要心有期,病差必違前法。如受戒後舍者,以遂要期便失。
次難中。以羯磨離衣,病差法失,故引為並。意言既許難生不壞,亦應病差法存。答中。初句直破前難。以下,釋法失之義。如下,引例。受戒後舍,通指四舍。
【疏】若爾,狂病既止,須解者何?答:此由得法,本不由心,所以病差,法存須解。
三中,顛狂羯磨,病差須解,例難自失。答中,文意易見。
【疏】故知有妨難,處分不成;同受重難,障戒不發。
次舉例中,初例可解。
【疏】若爾,百遮同難,應不成受?答:房非道本,三義不成:一、妨難容可待無;二、可避余處;三、不可避者,容全不作,故有不成。受則不爾:一、青黃三角,不可待無;二、即身自有,不可待避;三、若以小遮,不開大受,未成通化,永乖出期。由此道本,故不類也。
次難中。律有一百五十餘遮,今舉大數,故云百耳。言同難者,謂同妨難。遮中,不稱己名,不稱師名,年歲不滿,先三定不發戒,余通得不帶遮為受。僧但犯吉,不妨得戒。今難意云:遮同妨難,何以有成?答中,初明處分,三義不成。受下,次明受戒,三義相反。百遮中,顏色太青、太黃,眼生三角,並是戒遮。今略舉此三,以彰不改。然年歲、衣缽、稱名、疥癩,亦可待無文據,一往為語。
【疏】四、明人處者。
四中,以凡作羯磨,必有所被,今此處分,人、處兩兼,情、非情合,義須定指,故有此科。
【疏】問:處分法者,為與人相應,與處相應耶?答:此羯磨者,與處相應。何以知之?論雲處分地得,余處不得也。
初問可見,答引論證,即多論也。
【疏】若爾,與處相應者,餘人就此上應得作不?答:不得也。
次難答,文不委,意在後通。
【疏】若爾,結界法亦與處相應,餘人亦不得羯磨?答:不同也。結界時無人別乞,復不制稱人名,法無所局故得。此並反上不合。故多論云:餘人就此房上作重屋,但問房主,無不處分罪。
第三,難答中。初示不同。二義相反,故有通局。不稱名者,謂羯磨不別牒也。故下,引證。一、須問房主;二、唯作重屋,驗知自乞,不通餘人。
【疏】五、明不處分罪有無者。
【疏】若元不處分,此何所疑?今謂已得處分,依限而作過限,未知此過得不處分罪不?
五中,初問。若全不乞,定知有罪,故約已乞以為問端。
【疏】昔雲此非全不處分,但得小罪,不犯殘也。
【疏】有人云:雖本處分,處分不作,反出於外,理得殘罪。故文雲僧不處分,此言知何不該?
【疏】有人言:如昔是也。故律云:僧處分過量一殘,故無不處分罪別。
三、釋中,後師引文助成初義,既各有據,義難取捨,意以後師文義為允。
【疏】問:處分羯磨,防妨難不?答:不防也。
次科中,初問答易解。
【疏】若爾,說淨法竟,應不防長?答:本有妨難,則不聽與處分,待無方得說淨。不爾,懸防長故,有過不合。止由處分不防妨難,處分竟便得生;說淨正防長故,作法竟即無由起。
次難中,立法是同,所防有異,故引徴之。答中,初約防不防以分兩異。止下,次約生不生轉釋不同。
【疏】六、明對沙彌者。若彼沙彌時乞處分,後受具戒竟,方作房者,更不須乞,人、法不異故也。
沙彌中,恐疑大小位別,欲明前法存亡故也。
【律】彼比丘當指示處所。
【疏】八、彼比丘下,正明與法相。
【注】爾時,眾僧觀此比丘,若可信者,即聽使作;若不可信者,眾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若有妨難,不應處分,無者應與。眾中應差堪能作羯磨者,若上座,若次座,若誦律,若不誦律。應作白言: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乞作屋,無主,自為己,今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若僧時到,僧忍聽,當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從僧乞處分無難、無妨處。僧今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誰謂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比丘處分無難、無妨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彼作房者,應知初安石及土塹、泥團,乃至最後泥治訖者是也。
【疏】就註解中分三:從初至無者應與來,商度彼人堪可進不;二、眾中應差下,至如是持來,明與白二之相也;三、彼作房下,明作成分齊也。相中可解。
第八,釋注云相中可解,即指三科文相。然第二與白二中,先列四位,簡能秉人:上二約臘;次下,二、取智能。不誦律者,但解義故。以舉法被事必曉,如非律擇堪能,不容妄作。
【律】無難處。
【注】有虎、狼、師子諸獸者,下至蟻子,若不為此諸蟲獸所惱,應治平地。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豫設堤防。若地為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他有語,是謂難處也。
【疏】九、言無難者。注中所列,命、梵而已。如虎、狼等為命,蟻子等為梵。若有石樹乃至水漬,無非在後為命留難也。為人認者,計是妨緣,今入難位者,恐後諍競起,非淨行也。
九中,初通示二難;若下,別點余相。諍競相言,則違佛戒,故云非淨行也。
【律】無妨處。
【注】謂通草車迴轉往來者。
【疏】十、妨處者,止存一緣,如諸部論中廣引。必欲締構,理須精博,不爾陷非,良由不學故也。
十中,雲一緣者,即如注引草車,謂大車也。如諸部者,十誦四周一尋,內有塔地、官地、居士外道等地,善見是人田園、屍陀林、王志護等,備如鈔中。必下,恐專據本律,誡令通曉。
【律】若比丘,有難處、妨處,自求作屋,無主自為己,不將諸比丘指示處所,若過量作者,僧伽婆屍沙。
【疏】就後犯本,亦分十句:初、犯人;二、難;三、妨。所以立法最末,論此中而先述者?答:立法在後,行之次第,由僧處分,止為妨難也。此中論初,作之次第,非所起也。余句易識,可解耳。
後犯本中,初科。前標三句。所下,次明妨難前後不同。非所起者,非即是過。餘下,略指七句:四、自求,五、作屋,六、無主,七、自為,八、不乞處分,九、過量,十、結罪。
【注】若彼作房於妨、難二處者,二突吉羅;不處分、過量,二僧殘;互相有無者,隨其所犯。若使他作成,犯亦爾;為他作成者,二偷蘭、二吉羅。若以繩絣地作,受教者、過量作者,犯殘;不還報,又不問彼,並犯吉羅。比丘尼偷蘭不犯者:如量作,減量作,僧處分、無難處、無妨處,如法絣作,若為僧、為佛圖、講堂、草庵、葉庵、小容身屋,若作多人住屋,如法者是。
【疏】就辨罪中,自他分別。
【疏】初自作中,二吉二殘,有無可解。
次科自作中。初文言有無者,註明具四,而互有不定,律約句數辨之。初三罪四句:一、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二、不處分過量無難有妨(此二句二殘一吉),三、不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四、僧處分過量有難有妨(此二句並一殘二吉)。次明二罪有六句:一、不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二、不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三、處分過量有難無妨,四、處分過量無難有妨(此四句並一殘一吉),五、處分不過量有難有妨(二吉。律止有五句,應加雲),六、不處分過量無難無妨(二殘。有妨難得乞法者,並約羯磨後生)。三、一罪四句:一、處分不過量有難無妨,二、處分不過量無難有妨(並一吉),三、處分過量無難無妨(律止三句,亦義加雲),四、不處分不過量無難無妨(各得一殘)。
【疏】問:為互過結罪,俱過方結耶?答:如見論云:長中減一磔手,廣中過一磔手,亦犯僧殘。然此互過是兩口房,廣、長俱過是一口也。俱是一業,終是一殘,可知。
問:俱互中,唯明過量一殘?答中,先引論示犯;然下,對房顯相。言兩口者,一口則無廣長互義。俱下,明制業無差,恐謂俱互有重輕故。
【疏】二、教他作中,亦同犯罪。
教佗中,初文教即是遣,故注云使耳。
【疏】為他造非法,故約緣分輕重也。
次科輕重中,點注二蘭、二吉。
【疏】二、以繩絣地下,明房主、巧師過有無相,但云受教者犯。所以不定者,若作過者,房主則重,巧師則輕故也。又不問彼,或不還報,罪通自他也。
有無中。初示科意。但下,釋不定罪名。注中多一殘字,撿律亦無,只由注中通言犯故,乃有釋文。若定犯殘,此文何指?若下,釋成。意謂罪該二人,重輕有別,故不可定。又下,釋報問。對注不次,律制房主,房成須問,不問吉羅;又制巧師,作已還報,不報亦吉,故言通自他也。
【疏】上明身業為他作非法中,但是勞務業,不問房主犯不犯,一向自得偷蘭罪。不同口業教他作,前人殘,教者蘭;前無罪,教者吉,由無身造故。
次對簡中。初明當戒教他犯相。受教營造,故是身業。不下,次明余戒結犯有異。如教他弄、觸等,並據前作、不作辨犯輕重;四重亦爾,下篇無蘭,應同結吉。
【疏】就不犯中:如量減量,開前過量處分,及無妨比上開之;如法絣作,開上過分齊,俱有殘簡吉等;若為僧下,開二殘相;草庵已下,小故非犯。
不犯中,初科。如量至絣作等,此並依教明開;為僧者,此對為己明開。
【疏】多人住者,以擬多人住故,非謂多人共造也,如畜長例。
釋:多人中,非謂共造者,容同犯故。如畜長者,多人未分物,過日不犯,則同擬多人也;分屬已定,共處亦犯,如共造也。
【疏】有人云:此由造作過量犯,非謂如量貯畜罪。如見云:若沙彌、大僧、多人共作,不犯;段段計分,一口過故,亦犯。
他解中,意謂房長不可例同,長則共畜有犯,房則共造無過。如下,引證無犯,必約段段計過,方有犯義。
【律】七、有主為己不處分造房戒。
【疏】第七,有主為己不處分房戒。
【疏】制意、犯緣並同上,但無制量為別。
七、有主房,指緣同者,今須辨異:一、有主,二、為己,三、長佛,六、磔廣,四、磔須乞,四、不乞,五、不乞想,六、房成。對前同、別,可知。
【疏】如見云:長佛六磔手,廣四磔手已上者,須處分。
乞法量者,此通二戒,減此則不須乞。
【注】佛在拘睒彌國。時憂填王為闡陀造屋,便斫路中神樹。路人訶已,比丘舉過。佛訶責已,若斫神樹,吉羅。便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問:既有主為辨,何須斫樹?答:為取下地,擬施基故,多人受用,被訶非一。
戒緣答中,去樹為基,明非取樹,施字平呼。多受用者,律雲尼拘律樹多人往返,象馬車乘止息其下等。
【律】若比丘,欲作大房。
【注】大房者,多用財物也。
【律】有主。
【注】反上無主是也。
【律】為己作,當將余比丘往指授處所。
【注】彼比丘如上知已,應至僧中禮上座足等,從僧三乞,文同於上,以有主為異。
【律】彼比丘應指授處所。
【注】僧應觀察:若有信者,有智慧,即信彼而與白二;若不信者,如上進止。
【律】無難處。
【注】謂師子、罷熊等獸也。若不為彼而所嬈者,應如上平治,乃至畏識認,應先斷了。
【律】無妨處。
【注】中問容草車迴轉者。
【律】若比丘,有難處,有妨處,作大房,有主為己作,不將余比丘往指授處所者,僧伽婆屍沙。
【注】辨相開通,如前房戒,唯無過量為異也。
【疏】就戒本中,先明立法有八句,除自求及量限;後戒本中,除自求及過量,文相可解,余如鈔。
戒本中,立法犯本,除句並同。下指鈔者,彼云:此房屬於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念分處。若與三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地,地是僧物,僧不許賣,房僧得罪。若房主不自處分者,屬四方僧,次第住之。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