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一

【律】三、大殺戒。 【疏】第三,大殺戒。 釋殺戒 【疏】經明性重,多以此戒為初,豈非身為業先故,殺業因首故也?言性重者,以性含輕重也。重則人道,輕則非畜,約境分心,故罪階三位。 明輕重中,初示經律不同,以彰過重。經明十業並殺為初,菩薩梵網十重亦爾。問:其意云何?答:化教明於業行,業中身殺居先。又復殺惱乖慈,大士特須偏禁,淫無違惱,故列於後。制教不爾,為道而制,障道中深,勿過淫慾,小機自利,不慮違慈,故與前反,各有其致。諸經皆爾,不可一指,是故文中但云經明。豈下,出意。三業之中,口、意二業依身而成,身居其初,故云先也。又身三業中,殺為最重,如上所明。由此義故,經標在初,故云因首。次言下,轉釋重名。性名通含,對經雲重。心無輕重,隨境分差,教依心制,故罪亦別。 【疏】今就人趣,四句分業:一、非恩養非福田,二、是恩養非福田,三、是福田非恩養,四、亦福田亦恩養。 分句釋中,即對常人、父母、無學及佛以為四句,雖同人道、業道、制教,重輕、單復、因果並殊,故須標別,方無通濫。大約而分,前一唯凡,後二唯聖,第二父母則通凡聖,廣如後釋。 【疏】先釋初句。 【疏】言制戒意者,以非父母,故非恩養;又非無學,故非福田。既非此二,則餘人道。所以不許加害者,人趣報勝,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出家之士,理應四等為懷,慈濟物命。今反內懷瞋忿,斷彼相續,違慈惱他,損害道器,過中之甚,故聖遍禁。 初句制意中,初對句揀境。所以下,正示制意,又二。初明所害境勝。文中三義:初是現報勝,二謂宿因勝,三堪受道。六道之中,唯人一道,有緣可化,故云道器。出家下,次明能殺過深。初明順行。四等,即慈、悲、喜、舍。於物無偏,故四皆名等。今下,明違行。上二句明結業,次二句顯情過。色心報命,堪貯聖道,喻若器焉。下二句示制教。 【疏】二、釋戒名。 【疏】古人云:殺生戒者,無論人畜,約命是同。今言大殺,對後小害,大則重夷,小則輕墮,故名也。 釋大殺中,初科又二:初標古通濫;今下,明今列意。據標大殺,亦簡非人,但文見廣解,無別戒條,且對九十揀異畜趣。 【疏】故善見云:生有二種:一者、色生,二者、無色生。色生可壞,無色生不可壞。然無色生依於色生,色心相依,行者資稟,成一假命。今以刀輪壞彼色生,無色生者相與俱壞,使前不感後,後不赴前,斷報相續,名之為殺。 次科為二。初引示。色無色者,即是五陰。四陰皆心,故言無色。色即凝滑,心謂業識。此二相依,乃成假命,故併名生。然下,正釋。初釋生義。上二句明心依於色。色心下二句六字,為句讀之。此顯相依而成報命。(依行,古本作依住。)今下,釋壞義。以刀為輪,趣舉殺具。如罽膩吒王為千頭魚,劍輪繞身之類。問:上言無色生不可壞,此雲俱壞者?答:心依於色,以色壞故,識無所依,故言俱壞。不妨心識實無壞也。前即過去心色,既已斷滅,故不感後。後謂未來心色,既不相續,故不赴前。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殺戒。 釋戒同前,並以防過為戒,故舉過相攬成戒名。下皆同此,更不釋也。 【疏】故涅槃云:眾生佛性,住色陰中。若壞五陰,名曰殺生;若有殺生,即墮惡道。色有三種:過去、現在,則不可殺;遮於未來,故名為殺。夫眾生者,名出入息;斷出入息,故名為殺。我等諸佛,亦隨俗說,說名為殺。 引證中,彼經佛說佛性常住,不可斷壞,故迦葉菩薩乃舉殺業以難。今疏但引佛答耳。但望壞五陰而得名殺,亦由色陰滅故,餘四隨滅。是以下文正明三色。過、現不可殺者,過去已往,現色遷滅,念念不停。未滅,則是未來;已滅,還成過去。現色不立,故不可殺。遮未來者,斷相續故。眾生無實,攬陰以成,但有名字。然識依息,隨息斷、續以分存、亡,故名眾生為出、入息。第一義中實無眾生,逐陰求之,尚無生相,何況有殺?但隨世諦,說為業道,非唯釋迦,故云我等。經文三段:初引如來性品,證前二生俱壞;色下,次引梵行品,簡上所壞何色;夫下,復引梵行品後段,明上斷、報相續。 【疏】第三,成犯緣,具有五種:一、是人道,以余道非重罪故;二、作人想;三、有殺心;四、起方便;五、明命斷。 成犯緣中,對下闕緣,辨釋可解。 【疏】第四,闕緣義。 【疏】若闕初緣,小漫心起,但得三蘭,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蘭,三趣隨犯,俱無差故。若對克心,加王異境來替張處,則有四句,可准上思。 闕緣中,初闕三別,即大、小二漫及克心也。大漫一蘭者,以三趣齊害,杌境來差,心期雖漫,望人從重,故得蘭罪。必對杌木起非畜想,理應得吉。非此所明,在文蓋闕。此中結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張想,殺則同重。餘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總有八句。 【疏】二、闕想緣,亦有小大兩漫及一克心。 闕第二緣,初通舉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單、雙之別,如指略中。 【疏】且對克心生想有四句,一夷,三蘭也。克心生疑有十句,一夷,九蘭也。謂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准知也。 克心中,句法交亂,須作圖相,三位不同。 【疏】克心雙闕二緣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對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通前三心,總五十四句,三夷五十一蘭,圖中可見。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後一復加境差,故號雙闕耳。 【疏】余大小漫,心境闕相,可以准知,事稀故不能具列。 指略中,小漫但除王人,則想有三句;疑但九句;雙闕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總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圖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為異。又通改張字為人字讀之,准前易見,不復重出。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為異境,止有一十三句,復恐難曉,故須列示。 文中二意故略:一、可准前,二、以事稀故。 【疏】三、闕殺心。或無罪,如開緣中。或得吉羅,如打下眾,雖死無心。或得墮罪,如打全破諸比丘等。或得功德,如看貧病,死而無賞。或得衣缽,如看富病,以勞賞故。或得偷蘭,謂苦治人,過與病藥,近死方便,但無殺心。 闕心中。六別並以或字間之。初如戒本,後注所列。二、三打分大小。因打致死,故明無心。文言全破,全即具戒,破即毀戒。四、五看病分貧富。此據如法看死,故非害心。六中。兩相苦治,即有過因罰而死;與病藥,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 【疏】四、闕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單心。或得吉羅,雖心緣殺,以未動身,尋悔故也。或得輕重二蘭,如十誦中,病者多衣,望死分得。或厭患懈怠,不看致死,但結偷蘭,以無方便故。 闕方便中三:初約無犯明闕,言未起者,未至重緣也;次約犯吉明闕,即約重緣遠方便罪;三、約犯蘭明闕,下引十誦以示犯相。望衣過輕,理得中蘭;不看近殺,應犯上蘭,故標雲輕重也。無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攝夷重。 【疏】闕第五緣,未斷命,如上七方便,則具七蘭。如十誦云:殺人未死,則狂發戒舍,但結偷蘭。 闕命斷中,指上七緣,下引十誦,略證初緣。 【疏】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輕為別耳。 指例中,非、畜二殺,並五緣犯,具闕同之。 【疏】第二,非福田,是恩養。 【疏】初、制意者。人非化生,業寄胎報,攬彼遺分,用成己身,兼復鞠育,其恩深重,理應敬養,報恩植福。今反瞋忿,乃如逆害,違背恩養,過咎極深,故制逆罪,又增夷重。余非恩養,降階非逆。 二、非福是恩,制意中,初文。先敘合敬。若准俱舍,人通四生,今據多分,故云非化。遺分,謂精氣也。上明二恩:一是成身,二即鞠養。備斯二種,故云深重。次明違反。初明加害。違下,顯過。言背恩者,反上二種。又增夷者,害人罪也。餘下,簡異。 【疏】問:今殺父母,為知得逆,為不知耶?答:漫心無簡。若對父母,心雖不知,以稱本期,何無逆罪?如善見中,初有羺羊在於樹下,後欲加害,心乃漫緣,隨有父、人、鬼、畜來替羊處,以心漫故,亦結逆等。若對克心,不知無罪。故伽論云:非父母想,若殺,得出家,不犯逆。 初問。由諸論中所出各異,故問決之。答文,初約漫心成犯,謂不簡親疏,心通害故。若對下,次約克心不犯。各引文證,二段顯然。論明戒障,故約出家明之。 【疏】問:父母出家,成羅漢道,若有殺者,為得幾逆? 次問:亦由教中單重不定,故須詳審。 【疏】答:如十誦中,得一夷二逆。又涅槃云:一、殺父王,二、殺須陀洹。罪兼二重,以斷父命,恩養福田,心懷二境,二俱損故。 初答中。先引經律。以下,次顯重意。涅槃三十三云:羅閱耆王頻婆娑羅,其王太子名曰善見,業因緣故,生惡逆心,閉父城外,乃至遮斷衣食湯藥。過七日已,王命便終。太子生悔,大臣惡邪,謂言無罪。耆婆復言:大王當知,如是業者,罪兼二重等。頻婆娑羅已證初果,故云須陀洹也。(若准觀經,進成三果。此據爾前,故云初果耳。又據成逆,定約四果。經通四聖,與律不同。) 【疏】如俱舍論,殺父羅漢得一無間,依止一故。 次答中,俱舍名五逆,為無間業,義如下釋。依止一者,無別命故,但據殺父,止結一逆。 【疏】問:如上涅槃,如何通耶?答:為顯無間二因而成。命既是一,何得二罪?直以逆名標此業重,故言二逆,其實無也。 會通中,答文為二:初示涅槃之意;命下,次顯無重之理。然別造多逆,則隨業別受。准俱舍中,皆次生熟。涅槃中,作一逆者,則便具足受一罪;若造二逆,則二倍;五逆具者,罪亦五倍。 【疏】因斯明律結罪多少,約緣業四位不同。 因明中,上明夷、逆雙結,律中率多此例,故寄此以明。文約緣、業二種,俱互四句,一一句中,各有一、多二位。緣即事緣,業指身、口。 【疏】初業一緣,異結多罪。如二房、咽食等,謂妨難、過量、不乞、殘宿、惡觸,總為緣也。身、口二業,隨作隨咽,得多罪也。即結一罪者,如謗假妄,如盜掘地,無別提罪,相從究竟。 初句,前明多罪。先明緣異。且舉房、食,房具四緣,食容多犯。鈔云:一咽七罪:非時、不受、殘宿、內宿、內煮、自煮、惡觸,並隨有者言之。身下,明業一。然上房、食,並是身業,而雲二業,意令例通。如謗清人,又欲誑僧之類。殺父、羅漢,此句所收。即下,次明一罪。善見:謗假妄成,無別妄罪。為盜、掘地,方便蘭罪;若准五分,掘地亦提。 【疏】二、緣一業異,結多罪者。如一人前後加打,隨打隨提,亦結一罪;如盜前後相假成也。 次句,初多罪中,一人是緣,隨打是業。亦下,明一罪,前境是緣,前後盜業是但前方便,終趣一果。 【疏】三、緣業俱異,結多罪者,如前後殺、盜,人別罪異也;亦結一罪者,如尼八事,前後成重。 第三句,多罪中,人、命、他物是緣,隨作是業;一罪中,隨對男子是緣,八事有別是業。 【疏】四、緣業俱一,結多罪者,如發一語,具口四過也,亦結一罪,此則並易,不勞出也。 第四句,多罪者。即多論云:傳他此語向彼說,以不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是兩舌;非軟語故,是惡口。成論云:綺語一種,必不相離。文中且舉具者言之。三、二亦爾。一罪中,各戒各犯,故云並異(或作易,亦通)。 【疏】余有約緣具闕,並可准前。 指略中,令准前者,亦具五緣:一、是父母,二、父母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闕緣亦同,尋上對之。 【疏】第三,殺羅漢者。末代所稀,理何須舉?然經律中,多有逆相,識知其事,用為後習,明覺開達。終因此緣,故略明之。 第三句中,先示須出之意。在事雖稀,於教須識。言後習者,由今學知以為識種,後遇勝緣,夙智開發,故云明覺等。此緣即今所示。 【疏】言制意者,是應供故名福田,非懷育故非恩養,欲明此人斷結成聖。八輩僧寶,第一福田,慈濟物故,俯從供養,理須植因,用收聖果。反懷逆害,損喪聖身,自既失利,障他弘福,情過是重,故制逆罪。餘七輩僧,道非究竟,故感福微,殺同凡罪,自可聖行,約業非輕。 制意中,初示句。欲下,正敘。初敘境勝合敬。四果、四向為八輩。俯猶下也。反下,次明損害制罪。自不加敬,是失自利;斷他勝田,即失他利。餘下,簡去余聖。上四句正簡,下二句釋疑。上雲同凡,且據制罪,凡聖位別,業必重輕。 【疏】問:如十輪經,殺辟支佛,不同羅漢者?答:以聲聞人因聲入道:一、能說法,二、能現通,三、令他得道。益深利廣,故結夷逆。辟支不爾,故殺同人。如涅槃云:緣覺之人,志樂獨處,若化眾生,但現神通,終日默然,無所宣說,不能說法,令人得果。以此文證,福田狹故。 初問中,彼明殺支佛不障戒,今以斷證是同,福田亦等,故須問決。答中,先明聲聞具三能故重,下明支佛不具故輕,後引大經證闕二能。然支佛有二:一者、出無佛世則名獨覺,二者、觀十二因緣得道則名緣覺。如上所釋,且據大途,不妨緣覺善能化物,自有聲聞不堪說法。 【疏】問:殺下三果,何不犯逆?答:惑未盡故,福田不滿故。善見云:若殺白衣、阿羅漢,不得出家;殺三果者,不障出家。 次問:立義引證,文甚易解。 【疏】若爾,犯四果尼可是障戒,下三果犯不應障?答:殺望福田故,逆、不逆異犯;尼事通凡、聖,壞淨境故。 轉難中,污尼障戒,事實不同,欲辨殺、污兩別,故立此難。但殺損福田,故不通下位;污取境淨,而不局聖人。 【疏】問:若殺辟支不入逆者,何故涅槃知殺有三:蟻子、畜生為下,凡夫、三果為中,羅漢、辟支、菩薩為上?答:彼以約境分心,故分三位,不明逆、夷輕重等相。若不爾者,即彼文雲闡提不墮三種殺中,可無罪耶?約律中,從境,闡提人、夷;約經論,闡提無性也。 三難中,即據涅槃轉難。初答。經明佛及菩薩皆了知殺法,故云知殺羅漢。上准經有父母二字,今此正問辟支,故略之耳。經文既以三乘同為上品,則知緣覺罪無差降。答中,初出經意。經分心、業,不揀夷、逆。准此,若殺辟支,雖非逆重,由境尊勝,業異常流。若不下,就經反質。初引示經文。梵雲一闡提,此雲信不具。不墮三殺者,由殺無罪,不入三品。故經云:譬如刈草、掘地等,無有罪報。約下,比對律制。言無性者,准經,前明闡提無佛性。據後決前,此名隨他語;一切有性,名隨自語。 【疏】問:若殺羅漢,為知得逆,為不知耶?答:俱舍云:若於非聖而行殺害,後臨殺時成羅漢者,無無間業,以於羅漢不起殺故。若起漫心,具緣諸相,並如前說。 四問,可解。答中,先引論明克心不成;若下,次約義立漫心成犯。大同父母,故並指前。 【疏】第四,噁心出佛身血者。 【疏】垂降生善,為世福田,慈濟含識,亦是恩養。佛為法王,四弘開化,惠益群品,其恩無外,宜應敬養,植福清心。反加瞋忿,興於逆害,命不可斷,但出身血,損法身器,其過尤深,故制方便,業當逆罪。 第四句,制意中。初科為二。初示句。佛下,正敘。初明恩深合敬。四弘即上四等。弘即訓大,亦由普遍,故得名耳。恩無外者,所被無遺故。反下,次顯過明制。損法身器者,多論雲色身是法身所依故。制方便者,即偷蘭也。佛不可殺,義無究竟。制輕業重,相別可知。 【疏】然出身血,其相是一,心懷善惡,同一業報。耆域出血,善心治病,一劫色有而受樂報。調達反此,故入地獄。恐濫善者,故標噁心。 次科,初明相濫。同業報者,此約時論,並一劫故。耆下,次引緣釋。耆域亦云耆婆,善醫世尊足疾,因針出血。色有即梵天,此明善心也。調達以推山壓佛碎石,傷佛指足,生陷阿鼻,此明噁心也。恐下,後示簡意。 【疏】問:不知是佛,不得逆者;若供不知,不應得福?答:供本漫心,生福皆敬。雖對佛身作樹神想,以心通故,佛邊得福;若本克心,對佛神想,則無福也。 問中,准前,合須先問約知、不知;或可承前羅漢,義勢是同,故直發此問。答中,亦約克、漫二心分之。 【疏】余具緣等,同前准說。 指具緣中,亦同上五,故不繁文。 【疏】就闕緣中,有同有異。闕初境緣,四句俱同,皆異境來替佛本故;雙闕亦爾。若闕想、疑,二句不同,以佛正命必不斷故。既明出血,本結偷蘭,境雖極尊,約從人制,境強方便故也。 闕緣中。初總標。闕下,別釋。初明同,有二:一、境差同:一、人作佛想,二、非人佛想,三、畜,四、杌,四句並蘭。二、示雙闕同。若下,次辨異。闕想四句,疑心十句,此二初句前並犯夷,今同蘭罪。以下,出異所以。 【疏】因即料簡五逆之義,四門分之:初、列數顯相,釋名輕重;二、定體狀,初、二懺不;三、約三業;四、明通塞。 【疏】初、列數者,父母、羅漢、出血、壞僧為五也。 明五逆中,初文可解。 【疏】顯相者,要約親生膝下,故恩養極也。如世律中惡逆過者,通祖父母、世叔等親,何況假父、後母、姑、姨之屬,則並非逆,所以經律據二惟親。 二、顯相中,又二。初簡定。且約二逆,余同前敘。或可餘三無濫,不須辨相。膝下者,語出孝經,謂孩幼之時也。如下,引俗示濫。祖父母,即父之父母。世叔及伯,即諸父也。假父、後母,皆本非親,同名為逆。望上祖等,此二又親,故云何況。姑、姨非逆,族姓異故。所下,結前簡意。 【疏】言釋名者,何故名逆?以違恩養福田極故,亦違佛世兩王化故,名之為逆。如論所出,雲五無間,謂常、續、有、無間隔故。 釋名中,初科。逆有二義。初違恩福:父母違恩,羅漢;破僧違福,出血兼二。次違王化:佛是法王,世即人王,二教齊禁,犯則俱違。華、梵雖殊,法、律無異。然於五中,唯殺父母,道俗同重,餘三則別。 【疏】如成實云:一、趣果無間,捨身生報故;二、受苦無間,中無樂故;三、時無間,定一劫故;四、命無間,中不絕故;五、形無間,如阿鼻相,縱廣八萬由旬,一人、多人皆遍滿故。不相障礙,業不可思。 次科論,即俱舍釋義,猶通成論五義,示相甚顯。三意束之:第一即間隔也,二及三四謂間絕也,第五即間缺也。然形無間,一多不礙,凡情難信,故云業不可思。 【疏】問:三寶皆福田,損佛破僧,得論逆者,何故不言破法逆耶? 初問三寶,福田是同,成逆則異,故問釋之。 【疏】答:謗法重故,不入逆中,如今五逆不入四重,廣如智論及法華中。 答中,初約業重釋;如下,舉例;廣下,指證。智論云:聲聞道作五逆,受地獄一劫;菩薩道破佛法,此間劫盡,復至他泥犁中受無量罪,如是乃至遍於十方地獄等。法華?譬喻品後,廣明謗經獲罪之相,乃至雲其人命終,入阿鼻獄,具足一劫,劫盡更生,如是展轉至無數劫,從地獄出,當墮畜生等。 【疏】有人言:謗法重者,謂大乘也。對田論逆,即壞法輪、破法逆也。 次他解中,初科又二:初點前義;對下,示正解,就小論逆指歸,破僧則通三寶。 【疏】問:若如此者,何故毀呰修多羅但吉?答:前言逆者,謂破滅故;今言犯吉,但毀呰耳。 次難中,毀毗尼戒,毀餘二藏,皆同吉羅,上雲成逆,義則相違,答釋可解。 【疏】若但破僧,不名為逆,如破羯磨,以損輕故。若殺羅漢,是損真僧,以違福極,故得逆也。 三中。初約破僧反顯。若單破僧,既不成逆,則顯逆業全由破法。若下,次引殺聖比例。由殺羅漢,亦望損彼真福田僧,故成逆罪。則知破僧一逆,法在其中,故不別標也。 【疏】次明重輕,如前列者,初輕後重。故成論云:破僧最大惡,別離三寶故;離僧壞佛,毀法寶故;又於佛所起嫉妒心,違轉正法,復惱大眾,乃至三十界內禪誦不行故。 輕重中。指前所列,且據粗分,細而明之。中間三逆,望前為重,望後名輕。所以害母重於父者,以佛教中懷育恩多,偏尊母故。羅漢超凡,必重父母,出血極尊,義過小聖。下引成論,獨證破僧,文有二義:初約壞滅損境明重;又下,次約起心違惱明重。禪誦即諸觀法,一化境中,道行退失,或復不進,故云不行。上約業理,不論制教。 【疏】二、定體狀,初、二及懺相。 定體中,標列三科,次雲初二,即明逆罪最初第二。 【疏】言體狀者,如五逆名,非佛所制,違恩福故,業理自重。有夷蘭者,是佛制也。但約人相犯夷,不論恩福,不具得蘭,從殺方便。若論破僧,應制極重,以事不獨建,通攝三人故也。 初科。以業制相濫,故須揀定。初示業體。五逆之罪,但違業道,古法常有,故非佛制。有下,次定罪體,即約制教。初通示夷、蘭二聚,統收五罪、三夷、二蘭。但下,別釋,又二:初釋三夷;得下,釋二蘭。破僧攝三人者,舊引義鈔云:破僧有三:一、王破,二、伴破,三、助破。 【疏】言無初者,以逆犯相,無略可違。以外道殺父,佛言滅擯,可是違教。余如後說。 次科,初約義以定;以下,舉事釋成。文出受戒法中。以凡開最初,必違略教,俗非稟略,亦令擯之。故知約行偏重,隨作即成極業,如後即破僧戒。 【疏】言可悔不者。如大乘中,開悔五逆。若爾,何故經中令王重罪微薄耶?答:罪無定也。即如彼經,有愧非有,無慚非無,或可本定,故轉輕耳。余之三夷、兩蘭,皆可滅除,學悔說故。十誦九清淨人破僧,偷蘭罪從僧懺,文自驗矣。 三中。初示懺業。上二句判定可懺。大乘即佛名方等,通懺三世十惡五逆。又鴦掘摩羅作五逆因,值佛得滅等。若下,引難。經即涅槃。上據大乘立義,故還引大乘為難。闍王殺父阿鼻一劫,佛令懺已,於黑繩地獄七日受盡。既但轉重令微,則顯逆非可懺。答中二意。初引彼經。有無不定,約心明業。雖悔復受,理無所疑。或下,示次意。既轉令輕,明開成悔。餘下,次明懺制。初判定。學悔下,引證。初證懺夷。律令學悔,開懺不疑。十下,次證悔蘭。邪正各五,方成破僧。真佛位別,不入僧數,故云九人。邪徒破僧,皆犯蘭罪。今既邪正通名清淨,故知開悔。從僧懺者,上品罪故。 【疏】三、明業相者。 【疏】破僧是口業,餘四是身業。若互作者,有語助成。若論破僧,身現不得,必須言說,用化前人。能破是口不善業,所破是不和合性。 業相中,初科又二。初明各造。俱舍頌云:此五無間中,四身一語業,三殺一誑語,一殺生加行。(加行即方便。)若下,次明互造。上明口兼身。四、若論下,次明身不兼口。文中能所對明,所無別體,即是事理二種不和,故指為性,性即體也。 【疏】破僧,瞋、嫉心起,餘四分通三性。 二中。初明破僧。調達見佛人天奉敬,頻婆國王日給千車,遂起嫉心,結連闍王以謀害佛。又於佛所乞請攝眾,為佛所呵,即懷瞋恨。此明破僧局不善性。餘下,示餘四。殺通三性,四逆同之。然本是不善性,旁兼善、無記,故示分通也。 【疏】破僧雖口說,言了未結罪,要待前人忍,方成其破輪也。 三中,以余口業,吐詞即結,破僧特異,故別顯之;出血不至果,餘三同殺,命斷成犯,故不須論。 【疏】四、明通塞者,時、處、人分別。 通塞中,三科料簡,有則名通,無者號塞。 【疏】佛在具五,滅後惟三,無法輪主故。 初中,佛在俱通,滅後三通二塞;法輪雖在,無主競化,故二俱闕。 【疏】二、言處者,南洲具五,東西俱三,出血破僧,須佛身故;北洲俱無,雜心雲以命定,無相殺故。 次科。若論有無,則三洲有,北洲無;若約具闕,則南洲具,東西闕。下引心論,引證北洲。言命定者,長含中修十善行,生郁單越,壽命千歲,不壞不滅,是故彼人壽命常定。 【疏】三、言人者,俗人及四眾,唯四逆,除破僧故。比丘具五,可知。俱舍云:北洲及余道,皆無無間業,何況於余界?解云:人道男女能作此業,黃門等不許。彼無戒,因父母於其恩少,由不具身分,為增長故,愛念少故,又其於父母不起重慚差故。畜生、鬼神道,不許有無間業故。若智明了,如聰慧馬,有五無間也。 三中。初正明俗人無濫。下眾未具,無破僧理,故但有四。亦通伴助,如後所明。俱下,引論。初引論偈。余界,即色、無色天。次引論解。前簡人道,別除黃門,文列三義。初無戒因者,以具戒者方能具造,黃門當體即戒障故。次父母下,明上恩。疏增上,謂身不具形,報非勝故。又下,顯下,敬薄。故有殺者,不成逆業。然文中但明父、母二逆,余不能作,於義可知。畜下,簡余趣。文約愚、智以明有、無。據論,有者可對三逆,豈有非畜而能破僧出血耶?論無五字,必是傳訛。 【注】佛在毗舍離,為諸比丘說不淨觀。 【疏】就戒緣中,說不淨觀,行不得方。 戒緣中,初標緣,方即法也。 【疏】言不淨觀者,如來立藥對治心病,多貪不淨,瞋以慈心,痴不覺了,陰、界分別,初對貪者,故云不淨。 次科總明中,初通示三種藥病。陰即五陰,界即十八界,文略十二入。配對三迷,如前已示。若對五停,前二同此。三、愚痴多,觀十二因緣。四、我慢多,觀十八界(此二可對第三)。五、亂想多,數出入息(即當後觀)。初下,別指今文。 【疏】如智論說,具有五種。 【疏】一、種子不淨,攬父母形以為己有。故偈云:是身種不淨,非餘妙寶物,不由白淨生,但從穢道出。 引示中,初不淨中,論云:父母以妄想、邪憶念風、淫慾火故,血髓膏流,熱變成精,宿行因緣識種子,在赤白精中住,是名身種。偈中,初句標示,下三句釋成。上句明當體不淨,下二句生出不淨穢道,即父母便利處也。 【疏】二、依處不淨,謂在生熟兩藏中間。故偈云:是身為臭穢,不從華間生,亦不從薝蔔,又不出寶山。 第二,依處,亦名生處。人有生、熟二藏,食在生藏,猶未變動;流入熟藏,即成糞穢。胎處於中,故云不淨。偈中,初句標,下三句簡非淨處,以顯不淨。薝蔔亦花,而別舉者,以花極好,彼國所貴,經論多引,蓋此意也。此翻黃花。 【疏】三、當體不淨,謂三十六物成身十二,內外兩相各十二也。故偈云:地水火風質,能變余不淨,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潔。 三、當體者,亦云自性。三十六物,論中備列,總判為三,而少不次。今以義分:發、毛、爪、齒、薄皮、厚皮、筋、肉、骨、髓、血、心(此名成身十二,如論云:中有十二,通於內外)、脾、腎、膽、肝、肺、小腸、大腸、胃、胞(匹交切,合作脬,水府也)、肪(音方,腸脂也)、?(音珊,胃脂也)、腦、膜(此內十二,論云:內有十二,名性不淨)、屎、尿、垢、污、淚、涕、涎、唾、膿、黃、白、痰、癊(此外十二,論云:外有十二,名相不淨)。偈中,上句示體,次句明流變,余不淨者總上諸物,下二句顯示不淨。 【疏】四、外相不淨者,九孔常流,俱不可用。故偈言:種種不淨物,充滿於身中,常流溢不止,如漏囊盛物。 四中,九孔:眼、耳、鼻、口及大小道。偈中,上二句明內穢,下二句示外相。 【疏】五、究竟不淨,終歸死膀,不可忍見。故偈言:審諦觀此身,終歸必死處,難御無反覆,背恩如小兒。 第五,論云:身若投火則為灰,若蟲食則為屎,在地則腐爛,在水則膀脹。偈中,上半標示,下半釋成。時至莫留,故云難御;奄然長往,故無反覆;生存資養,一旦舍,故云背恩;小兒相似法故。 【注】彼習定已,厭患身命,嘆死勸死。 【疏】注云彼習定已,厭患身故,嘆死勸死者,以修乖方,少於遣滯,故習此觀,封著不舍,便滅其身,此非有智。 三中,初科,智能遣滯,有修無智,即是乖方。 【疏】善見云:佛是一切智人,何因說觀,乃令其死?答:深見往機,曾作獵師,多殺群鹿,已墮地獄,余報出家。若不說觀,人殺生惱,噁心無已。由作此觀,人殺生喜,得生天上,故無咎也。乃至說已,入靜室中,五百人死,同世不知。知必制戒,息世機故。 引示中。如來大智,鑒機授法,藥病不差。今此殺緣,全乖上義。論申佛意以決群疑,相似差機,實唯應病。答中。初敘知機獲益。乃下,明示現不知。佛自明鑑,示同凡人,故云同世。若不如此,必生外謗,故云息譏。 【注】難提比丘受僱殺人,居士警怖。 【疏】言難提受僱者,善見云:是外道沙門也,頭留少發,依比丘住,拾殘食活。 雇殺中。注稱比丘,疏號沙門,由此二名通邪正故。留少發者,表異內眾,亦著壞色衣,一以覆身,一置肩上。問:此戒犯緣,為是何人?答:據下呵責,乃斥相嘆。內眾比丘,外道受僱,非緣起也。 【注】佛知此事,便說禪法。 【疏】言佛知此事,便說禪法者,數息觀也。 釋改觀中,初科。禪法亦即觀門,故以觀釋。但止心名禪,照境為觀,不淨、數息並具二門,而注文前後異者,以不淨正取照境,數息偏在止心故也。 【疏】所以改觀者,前對多貪,故說不淨;思覺之人,本非彼治,故說數息。或前觀色是粗,今觀心是細也。 顯意中有二:初約機宜對病加藥;或下,次就所觀以分粗細。了色求心,先粗後細,自淺至深,故宜改也。 【疏】就明數息,如論廣之:一、數;二、隨;三、止;四、觀;五、還;六、淨。並息亂法,以漸調心。 示法中,大小乘論並有觀法,故今通指,但云如論。今依成論釋云:數者,名出入息,從一至十,數有三種:若等(十數為十),若過,若減(並乖數法)。隨者,心隨息出入。止,謂令心止住出入息也。觀,謂見息系身,如珠中縷。還亦云轉,謂轉身緣心,令心現前。淨,謂離一切煩惱諸難,心得清淨。並下,總結觀意。 【注】比丘修習,並證上果,因訶上過,而制此戒。 【疏】言修獲上果者,即聖無漏,在凡之上也。 獲果中,聖無漏者,言通四聖。 【疏】問:如來說法,比丘依行,深見不淨,正是如說。有何等過,復見訶責?答:佛說不淨,令厭苦本;若欲修斷,必識身因。如何未斷集因,即除苦本?非唯果不可盡,乃使迷因轉深,故使修行非道,大可訶也。如經說身有苦,不說厭離於身,斯良證矣。 呵責中。問中,隨順無違,反遭呵責,義似非當,故問決之。答中為四:初明教旨;如何下,顯過。今亦有僧,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苦因未除,寧亡三有之報?死而無悔,實唯一勇之夫。將謂永滅不生,焉知此沒彼出?固當勤修三學,廣運四弘,誦持方等大乘,繫念諸佛嘉號,冀龍花而得度,指安養為所歸。深厭死生,善識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茲。故使下,明合呵。如經下,引證通標。經者,大小皆明,不可別指。遺教雲此是應舍罪惡之物,乃至雲唯有智者得除滅等。問:五百已死,誰當呵者?答:受行觀法,贊勸必多。論明五百,且據已死,為彼改觀,即所呵者。 【疏】二、就戒本中,文有六句:初句能犯過人;二、故自手者,明是自業;三、人命所殺境界;四、持刀下,明教他業;是比丘下,將人附罪,入治擯相。 【律】若比丘,故自手斷。 【疏】初句可解。 【疏】二、自殺中而言故者,除有誤者,非犯法也。 次釋戒本第二句。 【注】所謂行殺也。若自殺,若教殺,若遣使殺,若往來使殺,若重使殺,若展轉便殺,若求男子殺,若教人求男子殺,若求持刀人殺,若教人求持刀人殺,若身現相,若口說,若身口現相,若教使嘆,若遣書,若教遣書,若坑陷,若倚撥,若與藥,若安殺具,及余方便殺者是也。 【疏】注中廣列所行殺相,相分為二。初、自殺,有八:一、自殺,二、身相,三、口說,四、身口俱,五、坑陷,六、倚撥,七、與藥,八、安殺具。就教他中,有十一:初、遣使,二、往來使,三、重使,四、展轉使,五、求人,六、教求人,七、求持刀,八、教求持刀,九、遣書,十、教遣書,十一、遣使嘆也。 釋注總分中,不依文次,以類括之。 【疏】言自殺者,謂自行殺,若身若杖,隨死皆是。 自殺可解 【疏】言教殺者,或教人殺,或但教人死之方便。言遣使殺者,指示所殺在其方所而往害也。言往來使者,受語往害,至彼還來,重複往者是也。言重者,隨續使人,乃至百千害一人者。言展轉使者,初使往害,彼使不去,更使人往,如是展轉,乃至百千,最後一人斷彼命者,隨前而使,皆同一重。乃至上列往來重使,皆例同犯。余有契要、不同心、不如意,並如前豎義中說。下有四求,皆教人相。 教人八種,據文似九。前總分中不列教殺,則知注中此句通標,下列別相耳。展轉中,乃至下,決通前二,例皆同犯。遣使可知,故不點之。餘下,指余不同。如前者,即自作教人門中,或能教者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顛狂舍戒等,教者不犯。漫心無寄,隨作皆犯。下下,略示四求。求男子者,謂欲得勇士,往害於他。持刀人者,即旃陀羅輩。兩是自求,兩令人求,並非自殺,故云皆教人者。 【疏】言身現相者,或令怖畏墜墮溝壑,或示死相等。言口現相者,或以言說嘆勸其死,或以大聲恐喝令他死者。即如世中有厭身者,或投火墜岩,或刀解繩縊;不知教者,合掌唱善,或扶接登山,或為辦繩具。斯即教嘆,正符犯法,身口俱現,即此之流。 現相中,身現二義:初、示可畏之容,二、作取死之狀。口現亦二,如文自分。即下,後釋俱現。初舉現事決犯。縊,於計反。扶接登山者,助彼投岩也。斯下,結合文相。教即扶接辦具,對下身現。嘆即合掌唱善,對下口現。 【疏】言教使嘆者,遣人語彼人,令彼語所殺者,生多眾罪,不如早死之詞。 教嘆中,初示教相;生下,出其嘆詞,即戒本中惡活、寧死二句耳。 【疏】言遣書者,身現其相,表於紙墨,令用死者。如多論中:若優婆塞及以比丘,知吉兇相,令破異國,隨得財命,皆同殺、盜重罪。若作死書,教使送彼,使向親說,使自得重,遣者犯輕;使自依死,犯輕亦爾。若作死經,有人偷讀,遺失拾得,依經取死,造者犯重。言教遣書者,自不親對,遣人作書,令彼受死,無問自他,若死俱重。五分:作書時,字字蘭。 遣書中,前明死書。初示相。言身現者,謂書中所述也。如下,次引明。若據論中,未定遣書。然吉凶之相,容可書報,故引釋之。若下,辨犯。使向親說,不以書示也。及使自害,並由能教心克,乖本所期,但得蘭罪,故云犯輕。若作下,次明死經。偷讀、拾得,死皆重者,由本造時,漫心無簡故。教遣書中,初明犯相。五分下,引示方便。彼立進趣,故約字論。 【疏】言坑陷者,知人遊行必從此道,故設坑阱,令墮死也。十誦云:為人作坑,人從死,重;非留死,蘭。為畜造坑,畜死,提;人死,吉。若不定者,隨人畜死,重輕如律。言倚撥者,審知彼人倚撥其處,便施刀杖,彼依而死者。言與藥者,文事可解。言安殺具者,即如世中行刑之所,比丘往看,施其繩索,令彼死者,同重。多云:若為殺故,造刀杖者,吉羅;往趣彼人,步步輕蘭;或著彼身,命未斷,重蘭。 殺具中,坑陷又二。初示相。阱音靜,亦坑也。十誦下,引釋。初約三趣互論輕重。即是小漫,合有為非人作坑,人畜死吉,稀故不明。下雲不定,乃約大漫,隨犯可會。倚撥者,謂潛安殺具,令彼觸動也。安殺具者,置辦器杖,令彼自用。即下,決其世事。多論下,示其方便。 【疏】文言及余方便者,非謂如上所列而言相盡,更余方便,律雖不載,但依而死,皆是重攝。 顯略中,初文,律不載者,謂不盡也。 【疏】又欲遮惡比丘避於佛制,如上網目所不攝者,欲加殺害,故又張網總而收之。欲獲罪人,實唯一目,故俗雲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是也。 次科又張網者,謂此一句統收多相,猶如張網,後必有犯,止在一事,猶如得魚,故云一目。下引俗證,出老子道德經。恢,大也。謂天道雖大,不容於惡,如網雖疏,不漏於物。 【疏】問:如汝所釋,浪作分疏,至如佛意,何必如此?答:凡心度佛,誠非擬議。然佛立教,自有比量,如經比智,用擬上位。何以知然?如律文中,佛制比丘不得服用俗人、外道衣服,遂即方便,更作余相。佛即訶言:汝等痴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後,一切俗人、外道衣服,並不得著,著者如法治。據此明證,豈非通約也? 問中,欲引後量,假設來難。答中,初二句承意。然下,正答。西土論議,其量有三:一、現量(理義顯然),二、比量(舉事相,並如今引例),三、正教量(三藏明文)。因明論云:藉眾相而觀於義,於所比義有正智生,故名比量。言比智者,成論云:知余殘法,思量比知,名為比智。又云:未得真智,以相比智,經論皆說。故通指如經。何下,引量,即衣犍度文。一切之意,正符前釋。 【律】人命。 【疏】言人命者,謂殺境也。 【疏】所言人者,仁也。仁者,忍也。俗中釋名,大有意致,亦可尋也。謂人立志,存育為先,故云人仁也。若但言人,而人有無命者,害非重罪,故又重列言其人命也。 第三句釋人中,初訓字。俗下,示所出。釋名即劉熙撰,彼云:仁,忍也。好生惡殺,善惡含忍也。謂下,釋義。天陽之氣,資始萬物。人有推愛及物,博施濟眾,合天之道,得人之正,故云存育等。若下,明重言之意。 【疏】所言命者,謂此身報假之維持,終於一形,壽所因本,故謂命根,以命持識令依住故。如雜心中,命根體者,非色非心,良由眾生往業所克,期在此形連持不絕。故今死者,氣雖斷絕,隨有暖處,識在其中,即識住處為命根攝。 釋命中,初科為三。初、釋名。壽無別體,即命短長以為人壽,故云因本。能持於識,為壽之本,故得名根。如下,示體,以無形段復與識異故。二、非攝良下,顯相。先敘業感。故下,正示命相。由暖、識、息三種相依,故有暖處。息識未舍,生分未絕,即為命矣。 【疏】然今殺者,命根非色,何由可殺?識本無形,殺亦不得,故隨相說,斷其依處。命根不續,識無所依,故云殺也。 次科雲依處者,即色生也。 【疏】律經約相,但言識者,以命根相不可見聞,依聖言說,信而為有。若論識者,愚智齊知,但殺前生,無識能學,即為死人也。粗相易曉,持犯不難,隨機之義,復現茲矣。 三中。初牒問。律經即律戒本,如注所引。以下,釋通。初明不約命根。若下,次明但言二識。粗相等者,正出戒經之意。去難取要,令物易解,故云隨機。 【注】從初識至後識而斷其命。 【疏】言初識者,謂初托陰,止是凝滑不淨,故經中說為迦羅之時也。如五分云:入胎四十九日,名日似人,過是以往,乃名是人。即五王經云:受胎一七日如薄酪,二七日如稠酪,三七日如凝蘇,四七日如肉團,五七日五胞成就,六七日已後,六情開張。 初識中。經即涅槃,彼雲肉身處胎歌羅邏時,亦云迦羅,此雲薄酪,智論雲受胎七日,赤白精和合時也。次引五分,似是兩分。續引五王,釋上似相。五胞,頭及手、足也。不雲七七者,即同上引,名似人故。 【疏】言後識者,即最終時,在後一念為後也。 後識中雲一念者,即前所謂有暖處也。 【疏】所以言此二識者,亦為遮惡比丘念也。若殺人者,可得重罪,如胎分中迦羅邏者,即既非人,故不名犯,所以張網通收初後。若有胎人,識所依止,隨有損害,無非極刑,即如五分若人似人意,亦可見四分下文墮胎等相。 出所以中,先徴,次釋。初略示。前用此義釋余方便,故云亦也。若下,委釋。初敘彼避制。所下,結顯教意。五分兩相皆重,正為通收,故云可見。四分下文,即調部云:婦人他邊得身,語大德言:與我藥,墮之。比丘即咒藥與,令其胎墮。佛言:波羅夷。及按腹墮,胎亦夷,故云等也。 【律】持刀與人,嘆舉死,快勸死:咄!男子,用此惡活為?寧死不生!作如是心,思惟種種方便,嘆譽死,快勸死。 【疏】言持刀下,此教殺相,就分為二:初、持刀者教殺,嘆譽死者口業也。 第四句,初科。但分身口,戒本難曉,略為釋之。文敘殺相,先持刀與,次乃口勸。咄下,出其勸詞,欲警令悟,故先咄之。惡活者,或現不淨,或能造惡也。作如是者,指上嘆相也。種種方便者,總收余嘆也。 【疏】問:身、口殺相,律文非一,以何義故,獨舉口嘆以入戒本?答:據論,戒本不勞繁文,但云殺人得重,自應通攝。然毗尼者,以因緣求,此殺戒緣,由相嘆故,即以此緣入於戒本。前後諸戒,繁相併同。 問中,躡前十九殺相,以徴文局,故云非一。答中,初正通來難;前下,決通余戒。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下,收入罪擯。 五六中,罪擯二字,別配二句。 【注】若作如上殺人,方便不死,偷蘭。若殺非人,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方便殺者,並偷蘭;不死者,突吉羅。畜生不能變形,若殺,波逸提。實人人想,波羅夷;非人想,疑,偷蘭。四眾犯相如上。不犯者:擲刀、杖、瓦、石,誤著而死;若營事作房,誤墮木、石而死;若扶將病人入房,往反一切無害心而死者是。 【疏】就註解中,初、當趣明輕相;二、非人下,分異趣相。 釋:注分文中,准前亦應細分。初犯、不犯為二犯中,又二比丘;餘眾比丘中,復二犯相及境、想。前又約趣,如疏分之。凡至辨相,例須科約。淫中委示,余使自求,但舉一隅,三隅須反。 【疏】就畜分二:智變有勝,加害犯偷蘭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如世鸚鵡、鸜鵒,人有教其語者,殺未犯蘭。此但為人所教,未教本非其智,故非重也。又如狐、狸、虎、豹諸獸,旌異、志怪諸傳記中,變為人相,往往非一。律中舉龍為首,不言余者,若知而害,義依法科;不知而害,亦從律結。並如上解,具緣所列。 釋畜中。初句分經智愚兩判。智下,別釋智變,分四:初明犯意;如下,簡濫;又下,示相。旌異記、志怪錄,並俗中紀述怪事之書。律中以龍多能變化,故偏舉之。雖略余者,義可類同。若下,斷犯。還約知論依法科者,即結蘭罪;不知從律,如常犯提。下文指略,即前義中三趣門已說,故云如上。又闕緣後,指非、畜緣同,罪輕重別,故云具緣列也。 【疏】就不犯中,文相極顯。所以不犯者,如文雲一切無害也。 釋不犯文,略示大意。就注分二:初、擲物營事,並是誤觸。然此誤者,由於他事全無害心,不同前明錯誤之誤,學者知之。二、扶往返,即是無心。 【律】不共住。 【律】四、大妄語戒。 【疏】第四,大妄語戒。 【疏】次明口業所犯法行。 大妄語戒,初標簡中,前三身業,身為業本,並列於前;口業依身,故次於後;兩業既異,故先點之。 【疏】古來翻經,約業顯相,多雲身口。今時正譯,審定名體,不濫境心,故以聲所從者,並為語業,故經雲正語是也。所以然者,人之面門,名之為口。口是頑色,但知吐納,至於所損,約從身攝。論妄語四,出雖在口,必以聲相,用分業道。然其聲發,豈止於口?七處無壅,方成語言。余且略之。 翻名中,初示古翻,漢魏秦晉已來所譯皆爾。今下,次明唐翻,故云今時。文有二段:初顯今兩得。語即業體則名體相符,語對耳根故境心不濫。下引經證。古明三業並標為口,及列八正乃雲正語,故還引八正證今得實。所下,次敘古兩失。先明口所屬。論下,正陳失相。語既從聲為耳所得,口屬身色自為眼見,則心境濫矣。又依聲發語遂成業行,口是頑色本非善惡,則名體乖矣。然下,潛通外難。恐謂聲出於口,從具彰名,義有何失而見指斥?故此防之,明非通攝。七處者,智論云:如人慾語,口中風入至臍,??觸臍,??響出,響出之時觸七處退,是名語言。偈云:風名憂陀那,觸臍??而上去,是風七處觸,項及齗齒肩,舌咽及以?,是中語言生。於此應辨語業體相,音曲名句依止於聲,即聲為體,方彰古譯名義全乖。此不委明,故云且略。 【疏】所以語業具列有四,妄語居首者,由過數起,順本惑業,無始無明,無非誑妄,非有謂有,諸例非一。今既出家,宜須體妄,澄汱成淨,反本即真,如何不思,重增欺負?深可責也,故在重初。自余罵贊,輕故後列。 前後中,初徴起。由下,釋通,分二。初敘妄重。虛妄成惑,依惑起業,轉更不實,故此妄語與二相順。無明即惑,誑妄即業。非有等者,示妄語相。如後列相,所稱多種,故云非一。今下,彰過。上明所應作不作。汱,名作。汰,音太,淘洗也。如下,明不應作而作。故下,結合。初句明妄。重下,顯余輕。重謂四夷之末,初即四業之首。或可重是大妄,初即小妄,由上文中大小通敘故也。贊即兩舌、綺語不相離,故不別指。 【疏】然斯妄相,人多弊之,吐言一返,追不可得。故以義張,識其非相,四門敝之:一、能妄在凡非聖意,二、明凡妄語五種別,三、立妄為言兩分相,四、本誑令知不待信。 妄相標中一反,謂忽相違也。追不得者,言其疾也。即論語云:駟不及舌。列示四門:初、簡聖凡,二、簡輕重,三、簡虛實,四、簡知信。 【疏】初門中,明能妄人在凡不在聖者。 【疏】由彼聖人有二種實語:一者、身證,二者、想心。 【疏】言身證者,修道德滿,證真斯極;除斷虛偽,妄則斯盡。出觀陳說,言必稱實,義無欺負,起誑妄過,此身證也。 初門。身證實中。初敘身證。修等四句,即是四諦。出觀下,明實語。據是心證,然茲聖道,非身不克,心道幽隱,從相顯彰。即律序雲余身證者,經律皆言最後身得是也。問:出觀陳說,即實得道,將無犯邪?答:戒制未具,不遮同意。 【疏】然彼聖人定前方便,理觀事察,自然聞彼異域奇相。及出觀後,如心陳告:我入空慧定中見也。餘人不解,便生疑怪:何有空慧得見奇相?此則目連虛稱上法,如僧祗律本皆有是事。佛言:實爾,定不清淨。是前方便,謂言定體。如斯事相,想心實語。 想心實中,且據四分調部目連入四空定以明其相。分文為四。初示想心。將欲入定,攝心正想,忽見異事而非正定,故云方便。理觀即空慧,事察即方便。及下,次引目連自述。律云:目連告諸比丘:我入空慧定,聞伊羅婆尼象入難陀池水聲。(律文廣列多種,須者尋之。)餘下,三、引比丘疑怪。既見是相,則非空慧。僧祇同此,故下指之。十誦亦然。佛下,四、引佛決疑。(識慧處、無所有慧處、非非想慧處亦如是。)下二句,結示。問:如見而說,何但想實?答:定前方便,彼謂定體則同妄語,但由不識作正定想,故無犯耳。 【疏】問:若如上引二種實者,舉彼大聖亦有二不?答:如來照境斯盡,但唯身證實語。所以然者?聲聞了境有礙,二者劣用不同,入則徹於視聽,出則如凡聞見。有此義故,便有想心實語。佛則不爾,反前可知。故淨名云:常在三昧,悉見佛國。又無量義經云:永斷夢妄思想念,故無想心實語。 問中,由前二語但約小聖,欲明極聖與彼異故。答中,初標異。智度大海,唯佛窮底,證理斯極,如理而說,故無異想。所以下,徴釋。初敘小聖有想。言有礙者,即下出同凡故。言劣用者,即下入出不等故。由證偏空,智非圓極,但除粗惑,猶有事迷故也。佛下,次明如來無想。言反前者,照境無礙。出入同等,下文引證。初證同等。彼經諸梵志問云:世孰有天眼?維摩答言:佛世尊常在三昧,禪志不虧,悉見諸佛國,不自稱說等。又下,證無礙。良以想心所起,由不了境。佛既通達無礙,豈有想乎?文引諸菩薩贊佛偈,具云:大哉大悟大聖主(此句總贊三身,已下別贊三身),無垢無染無所著(法身)。天人象馬調御師,道風德香熏一切(應身)。智恬情怕慮凝靜,意滅識亡心亦寂。永斷夢妄思想念,無復諸大陰界入(報身。妄無實故,喻之如夢。思想即念)。 【疏】由彼下凡,無彼聖人二種實語,發言欺誑,令他虛解,故成妄過。 在凡中,正明可解。 【疏】問:凡夫身心,亦有事中身證實語。如向人說身證苦樂,不妨迷忘,違境而說。想心實語,律不結犯,與彼聖人想實何異?答:雖有非犯,然非理解。緣念之想,由未斷本偽妄之心,後時違心背想而說,還成妄語。有斯別故,不同聖也。 問中,先敘身證,簡聖理解,故云事中。不下,正難想心。上標身證,理事自分。至論迷想,聖凡同事,既容通濫,義必須分。律不結者,大妄則開上慢,小妄唯結違想。答中,初示異。聖智達理,知心虛妄而起緣念,故名理解之想。凡情計實,故不同之。由下,推異所以。良由下凡本妄未除,雖復開迷,後容違想。不同上聖結惑已亡,雖或想乖,必無虛妄故也。 【疏】次明凡夫妄語,隨緣無量,以罪定名,不出五位,謂波羅夷、僧殘、偷蘭、波逸提、突吉羅也。 次明五別。 【疏】就此五位,約分為二。 【疏】夷、蘭二妄,同出世法,成誑重者。良以下凡於出世法,未實交證,假偷在己,惑誑於人,用謀名利,損重過深,故得極重。即以斯語,用誑非人,損過稍輕,故結蘭罪。階降乃殊,同非凡法。 前二中,初標示。良下,釋成。初敘誑人。即下,次誑非人。此二語同境別,故分輕重。交猶會也。稍,少也。階下,總結。 【疏】餘三妄語,同以世法,用誑於人,罪便異者。良以瞋謗,凡情易起,實無三根,橫構虛狀。以余重罪,誑僧見犯,欲令治擯,永處眾外,情狀尤重,故得僧殘。又以二篇所犯之罪,誑僧聞見,謗相既輕,故得提罪。戲笑不實,乖越威儀,情過為微,故得吉羅。三階乃立無服世法。 餘三中,初總示。良下,釋成。初明大謗。又下,次釋小謗。不約小妄為提者,自可知。故下,明戲妄。此三語異境同,以明差別。三下,結示服字誤合作非。 【疏】上以義約,大分凡聖;今用教徴,便有塗轍。自有說凡而得重,自有說聖而得輕。 次引教徴生起中,便合作更途轍,謂多別相也。自有等者,後引諸相,並約此二,隨文分之。 【疏】何者?如十誦云:我於那含果未得,或言失者,偷蘭;若言有者,重。 初文。十誦,彼因波離問佛大妄重輕,乃至下文並佛所答。那含未得者,彼具列四果,今文略之。已下並約人問答以顯言相,而多以乃至略其問辭。言偷蘭者,此謂說聖得輕也。 【疏】或言: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言:昨日云何?答言:亦爾,不入蘭。皆謂言近聖相,故結蘭也。 次文色、無色定,名為世定,不入犯者,以言今不入,則顯余時入,故文引犯輕;彼又雲若說禪法得夷,此即說凡得重。 【疏】或云:我是學。前人問:云何名學?便言我是多聞、利根、禪誦、慧解者,犯偷蘭;若言無漏學人者,重。 三中輕重可解。 【疏】或言我是無學,乃至答言懈怠不學,說聖無學者重。 四中,懈怠者,彼亦結蘭,言相濫故。 【疏】若言我無所有,我無不活畏及大眾畏,乃至答言我無衣缽,名無所有者,蘭;言無貪痴,斷五畏者,重。 五中,無所有者,濫空理故;無不活等者,濫聖德故。聖人無五種畏,文舉初後:第二、惡名畏;三、死畏(上即畏不存活,此謂畏其死至);四、惡趣畏。答:無衣缽,亦由言濫,故結蘭罪。答:無貪等,即僭聖德,故結重也。 【疏】或言:我是盡結使人,我今是佛。乃至答言:過去無故,所以結盡。覺一切不善法名為佛者,蘭;言斷結使說名佛者,重。 六中。初標泛說。乃下,顯妄相。初明犯輕。言過去者,從本已來,無諸結故。覺不善者,佛名覺者,心能覺了,即是佛故。言下,結重,可解。 【疏】伽雲我是佛者,我是天人師者,並偷蘭,以人不信故。若雲我於四沙門果退者,夷,所言有涉也。 伽論稱佛二號,人不信者,以無濫故,此即決上犯重之文;下稱四果退亦重者,既言我退,則顯己得故也。 【疏】多論:若言不淨觀等,乃是凡法,亦得重罪。 多論:不淨者,五停之一。論云: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入道故。 【疏】十誦云:若人作書,自雲初果,以書示人,書雲得果,我實非得,犯蘭。 十誦:意托書誑,以避口犯。 【疏】僧祇云:若言某處皆非凡夫者,越毗尼;我亦在中者,蘭。以非定指故。若言我亦得此法者,犯重。 僧祇中三:初、得越者,泛指他故;次、犯蘭者,沾己分故;三、犯重者,由的指也。 【疏】三、明聖法起妄,必以心境俱差;凡法明妄,但以心虛,不問境之虛實者。 兩分相中,總標分二,即前五種論犯兩別。 【疏】凡論妄語,四句分之:初、心境俱虛;二、心境俱實;三、心虛境實;四、境虛心實。即以分之:初句犯夷;第二犯墮;第三境實,不名為犯,以心虛故。今解不爾,如後小妄違想而說,即犯墮也。第四句者,增上慢也。由心實故,開前大妄;由境虛故,開後得道。 聖法中。前列四句。即下,舉事配釋。初句,正犯此戒。第二,墮者,即實得道,向未具說。第三,上引他解。下示今解,即准小妄為例。言境實者,若實證聖,豈有心虛?然有下凡得不淨觀,或感天供想心,謂非違心而說,可例小妄而結重夷。據此論犯,不必俱虛。第四,如文自顯。開後得道,謂不犯提也。 【疏】後以世法誑者,以境雖是事,通於內外,加謗得殘。自三根為內,他三根為外,亦可意有見想為內,見聞覺知為外,皆非聖法。不據前境,但使心虛,皆成妄語。故文雲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雖復著實,不那心虛,結殘可知。 凡法中。初通標。以下,別釋,有二。前示二謗。言境是事者,對前聖法,境通理故。據論境事,止合局外。然今謗妄,境通內外。自三根者,親見、聞、疑也。他三根者,從他傳也。如後二謗,注文所列。亦可等者,上解唯局二謗,此義兼通謗妄。言見想者,謂內心虛起,非實見聞也。見聞等為外者,根、塵、觸、對也。皆下,總示成犯。前雖實犯淨想,而謗亦犯僧殘。又如實見作不見想,向人云見,亦成提罪。故下,引證,可解。那字去呼。 【疏】四、明妄語本欲誑人生信,今結正時,但言了結,不待信者。 第四標中,余戒結正,多取迷心,妄戒獨異,故須辨示。 【疏】如昔人解,知粗信細,云云何極? 斥古中,義鈔引古云:知粗信細,止得從知後生信,不得從信後生知,故不待信。更有難問,今並不引,故斥云云。 【疏】今言造業,各有所由。口造語業,言了前知,壞境既備,何得待信?以領達言竟,欺負即了,信、疑兩緣,壞後方起。語造身業,言了未壞,故未結重。余如豎義。 立今中,即首師解。初通標;口下,正釋。前明正造,又二:初明成犯;分齊以下,釋其所以。上二句釋上壞備,下二句釋不待信。次明互造。語造身者,如教殺、嘆殺,深河誑淺之類。又身造語業,事容混濫,疑輕信重,文中不出,故指如前,即三業門也。 【疏】就解戒本,亦有四意。 【疏】所以約制者,然則無漏聖道,非凡所證,由未得故,冒假虛談,自言己證,惑亂群心,欺負於世,希招名利,曀法罔時,過中之甚,故須極制。 牒釋制意中,敘過有四:初至已證,明竊法過;惑下,即誑人過;希下,邪求過;曀下,滅法過。冒,覆也。覆其所無,妄雲已有。曀即昏暗。罔謂誣罔。過下,總結。問:四戒敘意,各自雲重,畢究初篇,何戒最重?答:四戒皆重,何有優降?但各專一義,互望為劣。如淫障道之極,餘三則輕;盜則違惱;殺損道器,妄取罔時。准上相比,義亦可解。 【疏】二、釋戒名者。體乖實錄,名之為妄;過重欺深,名之為大;成業在口,名之為語。戒是能治之行,故曰大妄語戒。 釋名中,初科,貼釋戒本。 【疏】如昔解云:言非稱實,名之為妄。妄說聖德,事超凡境,故云過人法。言過有二:過凡至聖,過欲至色。以此二法,同誑於人,故曰妄說過人法戒。 引古中,彼立戒名,雲妄說過人法戒,故作此釋。二義釋過:上即據位,如說初二果等;下乃約界,如說四禪、四空等。 【疏】問:何以但言過人法,不雲過天者?答:如多論解:佛在人中結戒故,人中有木叉,多修善法,入道勝天。但云勝人,已過天故。又勝人以罪重天,故無所論。 問答中,多論三義釋之:初、約制戒釋。多下,次、約人勝釋。諸天著樂,多不修善,劣於人故,但言過人。又下,三、約比況釋。謂過人已重,何況過天?理必可知,故云無所論也。 【疏】三、釋成犯緣,具九:一、前境是人;二、作人想;三、誑境是虛;四、知已境虛;五、誑他心;六、說過人法;七、自言已證;八、言章明了;九、前人知解。 具緣中,初、後是境,二、五並心,余皆妄法。 【疏】四、解闕緣。 【疏】若闕初緣,小漫三句,正克四句,異境來替,相同前戒。闕第二緣,漫心想轉有三,克心轉想有四,加王人想故;漫心辨疑有六,克心辨疑有十。雙闕二緣,有四十作句,並如上可解也。闕第三緣,境虛。今謂實者,全無罪,容犯提、吉,如後得道戒。闕第四緣,知己虛,即增慢者,無罪。闕第五緣,有誑心。今不作究竟意,戲故吉羅。闕第六緣,說過人法。今說人法,如多論云:自言持戒清淨,淫慾不起,不誦四含毗尼,不坐禪,非練若,而言我誦,我是,並偷蘭。闕第七緣,自言已證。今不言自證,或有功德,嘆三寶故;或得吉羅,我師是故;或得偷蘭,虛說他得,以謀名利,邪命活故。闕第八緣,言不辨了,輕偷蘭。闕第九緣,前人不聞,或不丁,但偷蘭耳。 闕緣中。初緣不明大漫。若對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二中有三。前明轉想。漫心三句,即約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克心四句,加張作王想。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約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為非為畜,二、為非為杌,三、為畜為杌。克心十句,及下雙闕,並同前戒。闕第三中。實得道戒,向未具說,提;戲笑說,吉。闕六中。說人法者,據是小妄;但虛稱功行,即大妄闕緣,故結蘭罪。第七中。初示闕義。或下,明闕相。嘆三寶者,即說僧寶,通聖賢故。稱師吉者,但虛稱美,不為利故;必謀名利,同下犯蘭。 【注】佛在毗舍離。時世谷貴,乞食難得,婆求河邊有安居者,便共稱嘆得上人法,信心居士減分施之。後往佛所,因問訶責,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谷貴遂行邪命者。論語云:君子固窮□,小人窮斯濫矣。斯言有由,以俗誡道,鈍士所懷也。 戒緣中引論語者,事相類故。彼因孔子在陳絕糧,子路問云:君子亦有窮乎?疏引彼答,言君子處於困窮,確然守志而不變,故云固也。小人當困,則無所不為,故云濫也。斯下,示引用之意。 【律】若比丘,實無所知。 【疏】戒本七句:初、出能犯戒者;二、實無知者,是妄語境也;三、自稱我得下,正是犯過戒本也;四、彼於異時下,制疑網也;五、除增上慢,開心實也。下二可知,如上說也。 戒本標列中,第四文明兩種自言,恐疑自首,不結正犯,故科雲制疑網也。 【疏】第一,如上。 【疏】言實無所知,於聖無漏,由來無得,可是虛耶?故曰也。 【注】謂實無知見法。 【疏】註解實無知見者,如僧祇云:於四真諦名知,諸通名見。此二於身空無知見,故曰也。此是妄稱之境也。 次句釋。注引僧祇者,彼有四句:一、知而非見(言我知苦、集、滅、道),二、見而非知(言我得天眼、天耳、他心、神足、宿命、漏盡),三、亦見亦知(知四諦,見六通),四、非見非知。今引第四,故云此二等。此下,點示。即上空無知見,是為妄境。 【律】自稱言:我得上人法。 【疏】三、自稱我得上人法者,是總舉也。我已入聖者,別示相也。 【疏】就前總舉。言人法者,謂成人之緣,無越陰界,故曰法也。所言上者,謂無漏信戒,凡法之表,故曰上也。 第三,總舉文中成人緣者,以陰、界、入各有別相,和合名人;今就別中,取能成邊,得名為法。 【注】自稱說有信、戒、施、聞、智慧、辯才過人。人法者,人陰、人界、人入也。上人法者,諸法能出要成就也。 【疏】就註解中,言自稱說有信者,釋上行妄語者言也。信,謂理解不壞之信;戒,謂八正定道之戒;施,謂亡我之施;聞,謂道分無漏聞慧;智慧,謂思修壞正之智;辯才,謂四無礙辯,非凡所得也。此之六相,唯聖所感,在凡人上,故曰上人法故。 注中,初科。前總示注意。信下,別釋言相。初明信者,准業疏云:信有二種:一、事信,此有退失;二、理信,謂內凡分見真理,善根堅固,不可傾動,故云不壞。釋戒云:八正者,初果已去,得無漏智,故彰正名,亦名聖道。初三戒攝:一、正語(除四邪命,住正語中),二、正業(除身一切邪業,住清淨正身業中),三、正命(除五種邪命,住清淨正命)。定道者,若得色、無色定,及初果已上得無漏道時,身、口任運離諸業,非與定道同時,故二併名共,亦名為俱。文雲八正,即八中前三定道,即指二共並聖戒耳。釋施云:亡我者,能施、所施及中間物,三皆不可得,則心不望福求報,名不住相施。釋聞及智,乃約聞、思、修三慧配之,可見。懷即思、修,正即聖道。釋辯才云:四辯者:一、義,二、法,三、辭,四、樂說。四皆通達,俱名無礙。此下,探取。下注合釋上經。 【疏】人法者下,列陰、界、入也。古翻經者,謂積聚是陰義,撿諸字書,無此訓故。今世所翻,改陰為蘊,不可怪也。如古改陰為眾,可以通之。 釋人法定名中。初牒示。古下,引釋。古雲積聚者,語出雜心,字書無訓,點其非也。今下,即唐翻。如下,謂秦、晉所翻,多雲五眾。蘊、眾二名,並符聚義,故俱舍雲諸有為法和聚,故是蘊義。 【疏】如論中說,陰、界一也。論本成人,但色心耳。眾生迷執,多不解悟,故隨病設藥治之,不須諍也。秪恐誦藥而迷愈疾,非聖意也。 次科總標中,如論即成實。陰界一者,體不異也。義必兼入,文中語略。論本下,示同相。眾生下,明別相。若准雜心,凡有三義:一、約欲(樂廣說界,中者說入,樂略說陰),二、約迷(如下引者是),三、約根(上根說陰,中則說入,下則說界)。雖開多別,名別體同,則無所諍。只恐下,以世學者多誦少行,說食數寶,終成無益,故此責之。 【疏】故彼文云:迷於心者,為說陰色相為一,分心為四,令知識、想、受三,猶未成業。若至行心,三毒、三善,隨發成業,則不可治。故當常爾,一心念除諸蓋,斯成藥也。對病之時,並亡去矣。病成方憶,難可言也。 釋陰中三:初明立法;令下,次顯分心開迷之意;故下,三、勸對治。既識四心,知行成業,乃達生因,即窮苦本。體三毒源,息有漏業,縛著可解,出離有期矣。常一心者,即教藥也。諸蓋,即機病也:一、欲蓋(貪也),二、恚蓋(瞋也),三、睡眠,四、掉悔,五、疑(此三痴也)。由此五種,能覆真性,故通名蓋。對病並亡者,藥病俱除也。若存於藥,還成其病,如船渡岸,似指標月,喻可曉也。病成難言,傷縱怠也。任毒不治,起行成業,後覺叵追,悠悠不覺,生死長矣。 【疏】迷於色者,為說入六塵、五根俱是色,意根不分,非迷也。 次釋入中,六根、六塵相入,名十二入,故亦名為處。然色、名通,莫辨體、相,故離根、塵以開迷者。 【疏】通迷色心,為說界分,色為十一分,心為七分。至於藥治,可例上也。 後釋界者,就上意根,更開六識為十八界。界是別義,體相各異故;亦是因義,相假成用故。然法、塵二界兼通色、心,故使經論開合不定。或攝在心,則色十、心八;或分為二,則十色、七心各兼少分。今收於色,故云十一。至於下,示上入、界通須勸治。良由根、境和合起用,造諸妄業,遂受輪轉。今既了達,隨境制根。然此諸根,心為其主,亦當常爾。一心等界中加識,對治亦爾,故云例上也。 【疏】此之人法,通凡及聖,觀察識妄,斯唯聖證,謂我能觀,此凡想倒,不可信也。 總結中,初明同異;謂下,破妄情。 【疏】就解上人法中,戒慧非一名,諸體唯缺有名。出離此法外,非余法能名,要順法治惑,故曰成就也。 釋上人中,雲非一者,指前六種。缺有者,缺猶破也。下以治惑釋成就者,聖果所克,由惑斷故。 【律】我已入聖智勝法。 【疏】二、別解中。我已入聖智勝法,謂得生空之智,故言聖智。會正名聖,由觀無我,感於聖故。又法空解,達陰知無,故曰勝法。 次別解者,謂釋上所稱之相。初總牒;謂下,別解。上約人空解聖智;又下,次約法空釋勝法。 【注】自言有念在身,若正憶念,若堅持戒,若有欲,若不放逸,若精進,若得定,若正受,若有道,若有修,若有慧,若有見,若有得,若有果。 【疏】就註解中,此勝法之相耳。 【疏】有人依解,廣豎義章,動經他日,意所異也。舉宗以明,持犯為正,自余隨律之經,略知名相而已。諸經論師,自分宗體,彼尚不解律刑,此豈橫知他學?縱有前聞,亦不得述,費時損日,徒張無益。自宗猶困於未聞,況余經論,何由道盡?可謂不識分量也。須臾死去,莫浪多事,故今但釋其名也。 釋注斥世中,初四句牒非顯異。他日,即多日也。意異者,疏主自謂也。舉下,明其異相。初指宗斥濫。縱下,遮其舊習。費下,彰過。自下,結責。未曉己宗,強知他學,劣識而欲博通,蠡杯而酌大海,故云不識分也。須下,誡勸。故下,標今。 【疏】言有念在身者,即身念處也。故律云:有念能令人出離、狎習、親附,乃至無復艱難而得自在也。言正憶念者,謂受、心、法也。言堅持戒者,八正道中語、業、命也。言有欲者,四如意足也。言不放逸者,五根、力也。言精進者,四正勤也。若得定者,謂三空,即空、無相、無作也。若正受者,四種:一、想正受,初禪覺觀俱也;二、無想正受,二禪無覺觀也;三、隨法正受,三禪樂由隨也;四、心想正受,四禪有無想,外人計為滅心,為除此計,故言心想也。言有道者,律釋十一支道,廣如舍利弗毗曇所說。若修、若慧、若見,即道分三慧也。克證在己為得,遂因為果,酬因為報,無漏是果而非報攝。 略釋中,初言身念(即觀身不淨也),下引律釋。初句標觀功用,繫念修學,故云狎習。乃至者,彼續云:修習增廣,如調伏乘,守護觀察,善得平等。已得決定,方接下文。遠離諸有,故無艱難;斷貪絕縛,故得自在。受、心、法者(即觀受是苦,觀心無常,觀法無我,並上即四念處)、八正(正語、正業、正命,此三屬戒;正念、正定、正方便,此三屬定;正思惟、正見,此二屬慧。今取前三,即聖戒也)、四如意足(一、欲如意足,二、精進如意足,三、心如意足,四、思惟如意足,亦名四神足)、五根力(一、信根,二、精進根,三、念根,四、定根,五、慧根。五力體同,但根取能生,力從功用)、四正勤(一、未生惡令不生,二、已生惡令速滅,三、未生善令生起,四、已生善令增長)、三空(即三解脫門。無作,亦名無願)、四正受,即四禪、天定。初禪具五支(一、覺,二、觀,三、喜,四、樂,五、一心。成論云:散心數起名覺,散心小微名觀。今舉前二。涅槃云:內有覺、觀,外有火災。),二禪具四支(除覺、觀二支,加一內淨也。大經云:內有歡喜,外有水災)。三禪五支(一舍,二念,三慧,四樂,五一心。大經云:內有喘息,外有風災)。四禪四支(一不苦不樂,二舍,三念,四一心。此有九天,第四名無想,外道所居。涅槃云:四禪無過,諸災不及。謂無三災,由內無患故)。十一支道者(支即分義。從一至十一,總攝諸法,皆能趣道。律但有總名,故指論釋。彼十一支文甚廣,今略引名數,須者尋之):一支道(身念處),二支道(定慧),三支道(有覺觀定、無覺觀定、三空定),四支道(四念處、四正勤、四如意),五支道(五根、五力),六支道(六念,謂念佛法等),七支道(七覺支),八支道(八正道),九支道(九次第定),十支道(十一切八),十一支道(十一解脫入。准法界次第,名十一智),三慧(律自委釋),修(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慧(法智、比智等他心智),見(見四諦,得天眼等。此三並聖所證,故云道分)。 【律】我知是,我見是。 【疏】文言我知是者,釋上境虛知諦不妄也,我見是者亦同也。 釋我知中,前引僧祇知對四諦,故云知諦;見亦同者,應雲見通不妄。 【注】若言天、龍、鬼、神來供養我,若得不淨觀、四禪、四空定等。 【疏】注中雲天龍來供,戒本不引,今所有文引受戒時,舉重示相,義不乖也。 釋注中,初科。戒本不引者,指律廣解也。今下,指所出,即受法說相中,彼皆判重,犯相是齊,故云不乖。 【疏】問:天龍來供,凡尚感發,有何罪故,乃入聖中?答:相與聖通,故齊一重,又過常人之所有故。 問中,由事非局聖,疑其同重故。答中兩意:上約濫聖釋,下約過凡釋。 【疏】下列不淨觀、四禪、四空,例是凡法,有誑俱重者。多論答云:是甘露初門,一切聖人由之而入,故言過人法也。 次禪觀中,初牒問,以疑凡法而得重故。下引論答,以決所疑。甘露者,味中最勝,以喻出世無漏聖道。入道之始,必由五停,不淨居首,故云初門。問:前明有念在身,即是觀身不淨;四種正受,亦即四禪。今注複列何為?答:由此禪觀,凡聖通修。前約聖道,此據凡論。縱不稱聖,但云得此,亦在重例。是以疏中判為凡法,意可見也。 【律】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我實不知不見,言知言見。 【疏】文雲彼於異時下,明犯過者,以後悔前相也。 【疏】問:妄語之相,戒有五位:大妄、大謗,戒本所列,自言引虛;小妄、小謗,戒本不出者? 第四句明自言中問,意謂謗妄不殊,理當俱列,而出沒不等,必有深意。 【疏】如昔解云:上二罪重,有壞眾義,須僧治罰,故安;自言余過是輕,故不安著也。 初解中,言壞眾者,以犯二篇坌污清眾,必加治?,須取自言;余但壞行,不必加治,故不須著。 【疏】若爾,須治初二篇罪,俱是壞眾,余何不著?答:義應如問。但為相隱難知,非其自言,無由可識,故結集家取意集之。重著輕略,大覆小覆,大妄小妄,大謗小謗,例如此也。 次難中。意云:二篇並是壞眾,何獨三戒列之?答中。初正答來問。言相隱者,三皆語業,語無形跡,不同餘戒粗相彰顯故。重下,潛通來難。以小妄等亦是相隱,何不著耶?故此通雲輕者略耳。大覆即尼八重之一,戒本亦列。自言僧戒雖無,意彰律本重者皆著,故隨引之。 【疏】又人解云:自言有二:若問自言,通一切戒;不問自言,如戒本列。初篇有者,以緣有故列之;後篇無者,以緣無故不出。如夢漏失,當時有故,即除淫亦應開;當時無故,不列在律。下文開之,如是准知。上已解竟,可細尋取,豈非緣也? 次解中,分四。初示二種通塞。問自言者,如諸戒緣,如來並先審實,後方制戒,故云通一切也。初下,立義。如夢下,舉例。下文開者,即律調部比丘睡中為女就淫,佛判不犯是也。如是下,結指。上已解者,即殺戒雲毗尼以因緣求,乃至雲前後諸戒繁相併同等。 【疏】問:若如此者,文列若問自言,列來何為?解云:類通諸戒,俱不須列,為除疑故,相與列之。若不彰者,見有不問自言,謂不須問自言也,故相對出。余戒無不問自言,故問自言,無對故不出,大有理也。 難中,意謂不問自言,可從緣說。問自言者,既通一切,何須列之?釋中,初正答三戒須列之意;餘下,點示諸戒不列所以。大有理者,疏家結嘆。 【疏】彼於異時者,犯罪發露,前後經夏,故言異時。 牒解中,初文,即婆裘河邊諸比丘,夏初妄語安居,竟往佛所,方乃自陳,故云經夏。 【疏】若問不問者,當時如來以世疑問汝有實不,懼犯過故,遂自陳首我行妄聖,即不問自言也。 次科,初句總牒。當下,別釋。初敘問。諸比丘至佛所,自述稱聖,遂招利養。佛問如疏。知而故問,示同常人,故同世疑。懼下,次釋不問。 【疏】欲自清淨故,作是說者,見世行惡,詣官首露,便原六罪。佛法不爾,業結在前,吐言招惡,成因已竟,苦果難除。 三中,世禮約刑,佛法論業,不可類同,原謂取其本情而赦罪也。 【注】意欲以後悔前,用實轉虛,由口造業,言了結重。 【疏】注中解取,意可通也。 點注中,以前後注文,並引律解,此取相傳,故特點示。 【律】除增上慢。 【疏】除增上慢者,無漏正道,出過相有,名為增上;然於增上之法,未得謂得,名之為慢。 第五句正釋中,初釋增上,即目聖道;然下,釋慢,謂不進求。 【疏】十誦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暫伏煩惱,自謂永無,故生慢告。後近城傍,見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進,果成羅漢。佛言:犯吉障道。 緣中,妙即好也。境虛心實,但乖言議,故得吉罪。既已證聖,那言障道?此據罪體能障為言。聖人但不結業,非無違制,義須悔除,如擯阿難結集之時,受責悔過之例。若據本律,則不結罪。 【注】比丘慢心,自謂得道,後勤精進,證增上果,生疑白佛,便言:增上慢人為不犯。 【疏】注中文相可解。雲生疑者,解言:准境虛邊,應犯正罪。然我心迷,無有情過,故於持犯,不能自決。佛判非犯,止為心迷。 注中,初句總指,雲下,別釋。初敘疑情,即於心境疑犯、非犯,下二句明佛斷。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下,引人入法也。 第六文中,引人即比丘,入法即罪名。 【注】若作是虛而向人說,前人知者,波羅夷;不知者,偷蘭。若遣手印,若遣使,若書,若作知相,若知者,其犯亦爾。若於不能變形畜生向說,得突吉羅。下四眾如前說。不犯者:增上慢人;若業報得;若不言我得;或戲笑說,疾說,屏說,欲說此,錯說彼是也。 【疏】初、自作輕重中。若遣書印者,西域人指,並貫環印,見相知心,義應假語。 注文科約同前,但無境想句,明犯中,初科雖示印相,亦有語助,故云假語。 【疏】言作相者,現身口威儀,令異凡度也。 次科作相,即身造口業,注中作下有知字,謂現相示有所知也。 【疏】於不變畜,向說何益者,以出家人言行相守,何得自輕,妄稱不實也! 三中,雲不變者,以對能變得蘭故。初難結犯。畜既無知,何意須誑?以下,敘其犯意。 【疏】就不犯中,若業報得者,今有見鬼徹聽,非是修得,恐同聖故。如世俗通、咒通、術通、幻通、藥通、報通,如鳥飛空報通也。人雖不得,亦不怪彼。 不犯中,初科。通力有二:聖人修得,則具六通;凡夫報得,但無漏盡。初正示。恐同聖者,顯注簡也。恐世有者疑謂犯重,故須出之。如下,引類。文列五種:上四靈妙莫測,下一去來無礙,故併名通。如下,別示報通,出不犯意。人見飛鳥,既不驚怪,則知報得不足動人。 【疏】戲笑已下,以輕遮重,非謂全持,如上制戒,明違順也。 次科,由制犯吉,故云以輕遮重。如上,即初戒教所詮中,彼雲順不犯法,成違聖制意是也(雖合開文,然非佛意)。 【律】不共住。 【律】諸大德!我已說四波羅夷法。若比丘犯一一波羅夷法,不得與諸比丘共住。如前,後亦如是。是比丘得波羅夷,不應共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 【律】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疏】上明四相,釋標章門,眾已委知,又除疑執,故又結也。 【疏】就結章門,又分為三:初有一句,告眾情也;若比丘犯下,除疑執也;今問諸大德下,欲說後篇,又靜眾也。 【疏】就初又二。諸大德者,舉人嘆德,動神府也。已說四波羅夷法者,正結章門也。標、釋、結中,罪四不別,共為一章,文分為三也。 結章告情中,初正釋。神府,即是心識也。標下,通示總別開合之意。 【疏】次除疑中,分二。 【疏】初雲若比丘犯一一法,乃至不得共住如前者,釋同住疑也。時人疑意,但言犯者不共住,不知何等不共住?故今解云:未犯已前,以人淨故,得於二種法中同住。今既一犯,不得如昔同法共住,故言不得共住如前也。 次科今解中,初文又二:初標示;時下,敘疑;故今下,正釋。二種法者:一、說戒,二、羯磨。 【疏】二、後亦如是者,釋重疑也。時人意謂初犯斬首,有戒可破,後雖犯過,謂非有罪。故今釋言後犯亦爾,不預前共住之例,故曰不應共住也。 次疑中,初標示;時下,出疑意;故下,釋通。不預前者,謂未犯時。 【疏】有人言:白衣、沙彌不足僧數,一犯已後,如前無異,故言不得共住。如前疑無重犯,故云後亦如是。 他解中,大同上解,唯如前義別,謂犯重非數,與本未具無異,故云如前。 【疏】問:此律重犯,隨作不輕,何故僧祇學悔人犯,止但吉羅,亦應驅出者?答:義同文異也。律中犯重有行悔者,猶在僧中說戒、自恣,異於沙彌,故同夷罪。如打犯重,還結波逸提。僧祇輕者,就不足為言。故十誦云:與學悔沙彌尼安居中犯僧殘,聽比丘受日與摩那埵。若學悔沙彌行淫、盜、殺、妄,還得波羅夷。 問:異部中,四分僧祇重不重別,計非相比。欲顯二宗之意,故此問之。答中,初句通示。學悔預眾而不足數,彼此皆爾,故曰義同。重犯結罪,夷吉重輕,故云文異。律下,別釋。初明本部重結,別下眾故。引例,可知。次釋僧祇犯輕,簡堪足故。下引十誦示之。先明不重,唯約初篇。僧殘已下,例有重犯。若下,次顯初篇,亦有重義。謂同名之罪有重犯,如前淫後殺等;同種之罪不重犯,如前盜後復盜等。 【疏】問:初篇、二篇同壞眾,一假僧治罰,何故初篇著,後亦如是?二篇則無,意有何義?答:初篇斷頭之罪,疑謂一犯,後不重,科須安,後亦殘,是有餘,無疑不著。 次問中,欲顯重犯之疑,唯局初篇,故約二篇相比為問,答中可解。 【疏】若爾,初既重犯,不應斷頭;既喻斷頭,亦無重犯?答:斷頭據果為譬,重犯據戒猶存。 難中,重犯、斷頭,二義相奪,不可齊立,故引為難。答中,以各從一義,故不相妨。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