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元照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三(上)(始僧殘第八,終三十末義)。
【疏】終南大一山沙門釋道宣撰。
【律】八、無根波羅夷謗戒。
【疏】第八,無根重罪謗戒。
第八,無根對後戒,重罪簡下篇。
【疏】六意開之:一、制意;二、釋名;三、罪多少;四、結分齊;五、具緣成;六、闕緣義。
【疏】初、制意者。夫出家同住,和合為先,互相將護,許無惱觸。今乃內懷瞋忿,橫構虛狀,以彼重事,加謗前人,自壞心行,增長生死,以滅正法。又復塵坌良善,甄在眾外,惱他一生,廢修正業。欺罔事深,特須聖制。如多論云:一、為護自行,令法久住故;二、為止毀謗,令梵行者安樂修道,不妨正業故。
制意中三。初敘所應為。許,猶令也。今下,明不應為,又三。初敘過。自下,彰損,有三。初即損自。以下,滅法。又下,損他。甄在眾外者,以犯四重,即應滅擯故。欺下,三、示立教。如下,引證。翻上三損,成三益故。
【疏】次釋名者。內無三實,故曰無根;以重加誣,名之為謗。無根謗非是戒,乃是戒家所防。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也。
釋名中,初牒釋。三實,即見、聞、疑。言以重者,簡下諸聚罪輕降故。無下,次總示。言所防者,顯是過相。
【疏】三、約罪多少者。
【疏】問:謗他犯重,實無三根,誑僧見聞,望僧虛解,犯妄提否?答:如見論云:無別提罪,以謗一向假虛成故。
三、單犯中。問:意以謗本從虛,理須兼妄?答:中論明單犯,無別業故。
【疏】問:如殺畜生及望主,財命俱損結二罪,亦應望僧是虛解,何為不結謗妄邪?答:不同也。以謗一向假虛成,無有懷實而行謗;盜有損主及害畜,故結雙單兩種別。
轉難中,初難,七言為句。上二句舉類,謂殺他人之畜,望損主夷,望殺畜提,容兩犯故。下二句並難。答中,顯別可解。雙、單,即對盜、謗也。
【疏】若爾,何故見論云為盜殺草但犯吉,乃至受寄本主求抵言不受亦同吉?皆是盜戒方便罪,何得相似無別罪?答:所引相成無墮罪,當知由同我前義。
次難中。初舉二文。彼云:若草木於寶藏上生,若斫伐者,得突吉羅。受寄文如盜戒。引殺二,即壞生抵,言是妄語,並不犯提,則與上文損主及畜雙結義乖,故引為難。皆下,正難。相似,謂與前事同。無別罪,謂無別果罪也。答中。上句領前難詞相成,即盜家方便;下句反成單犯,正符前義。
【疏】今准別論,單雙俱得:元情專謗無妄心,約心唯可結一罪;若兼誑謗兩種心,僧誑人謗結二罪,如前殺父兼羅漢,兩舌相對互說相也。
次約義中。初總標。下約兩意,故曰別論。元下,別示。約心單復,釋通兩解。以業隨心結,故罪有雙單。善達持犯,於茲見矣。如下,舉例,有二。初舉殺戒。故指如前,謂父成羅漢而行殺者。若但殺父,不知成聖,止得一逆;若知是聖,則兼二逆。次引兩舌戒。即多論中以口三過互歷為句,故云相對:一、是兩舌非妄語、惡口,二、是兩舌非妄語、是惡口,三、是兩舌是妄語、非惡口,四、三種俱是。餘二為頭,互歷亦爾。並由心緣兼獨,故使犯有雙單。證今謗妄,不可偏判矣。
【疏】四、得罪分齊者。問:元謗望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
四分齊中,以謗本為治,言了未遂故。答中,上二句明不待治,由出僧力,不由我故;下二句顯從言了,遂瞋暢思,顯示業成故。
【疏】犯緣具八。
【疏】初是僧尼,簡下三眾。謗惱情微,不廢修行,又所犯名輕,能謗罪重故也。如打奪,上二則重,下三便輕,可知。
五中,初緣正明二意。初約惱輕釋。不廢修行,即是惱微,由是下位無大損故。又下,次約犯輕釋。以沙彌犯重,通制吉羅;謗吉犯殘,義非便故。如下,舉例。打及奪衣,僧尼同制。
【疏】若爾,不應隨舉僧同結一墮者?答:莫非違眾是同,所以大小齊結。
次引難中,初難,以九十中隨舉比丘,隨擯沙彌,並犯墮故;答中,彼望眾法,不對人故。
【疏】若爾,違眾是一,故犯同墮;僧尼互相隨順,亦齊約眾,罪分輕重者?答:尼隨有教可倚,故夷;僧則反前,故吉。
次難中,以尼隨僧犯夷,僧隨尼犯吉,亦同違眾,不當犯別。答中,尼倚教者,以八敬中制恭敬故。僧無奉下,故云反前。
【疏】問:何故謗同大僧,打同小學者?答:打據位卑,謗約修行,不同餘律打、謗同罪。
問:打、謗中,謗既同僧,打不當異?答中,初以義分,不下,簡部別。
【疏】二、雖是比丘,要須體淨,如戒本中非波羅夷下文說,實則是開位。又如出聚、出房,淨者犯故。
次依古第二緣,初師中。初立義。如下,引證。下文即不犯中,戒本簡非,不犯開實,驗取境淨,方入正犯。又下,舉例。二戒並見九十。准彼,若破戒、見、威儀等,皆不犯故。
【疏】若爾,何故律雲彼人不清淨,加謗犯殘者?答云:犯下四篇也。
釋疑中,初難引文,頗乖上義;答約下篇,釋通不淨。
【疏】若爾,打犯重墮者?答:相惱約位,謗就治罰,故清濁須別。
次難上簡犯重,謗不成殘,打同淨境,故引為並,答文可解。
【疏】又解:謗不淨者亦成謗。夫論眾法,但取見聞,故違見淨。說言犯罪,自惱惱他,故清濁同罪,不可如緣。如初戒緣,可有尼也。戒本言非者,據緣起說,亦可就於謗情。非想淨者何?由加謗故也。下雲說實,三根想實也。故律云:彼人不清淨,不見彼犯,故謗成殘,如犯重打提之相。
次師中,初立理。但取見聞者,三根外淨,不論內德。不可下,次釋妨,有二,即破前師所據。初釋戒本文。以沓婆清淨,故牒入戒本,至論後犯,不必如文。如初等者,舉事以質。誣謗沓婆比丘為緣,本不因尼,及論後制,則通尼眾,顯知定犯不必從緣。亦可就謗情者,謂戒本所牒,乃約能謗心,不論所謗境。下下,次釋不犯文。三根想實,亦據能謗,則無所妨。故下,引證。彼不清淨,明境穢也。正據犯重,豈止余篇?不見彼犯,謂三根淨也。如下,準例。在前理違,故作強釋;於今義順,故引為據。
【疏】上來解者,相從出之。然下,如律遮法中云:若遮無根,無餘作者,不成遮,治其謗罪。無餘是重,作是曾犯,何得後言?
今取中,初科。上二句結指。然下,引示,則取後解。如字寫多遮法,即遮犍度,則顯實犯;但使無根,即成誣謗,故云何得後言?
【疏】問:若使所謗實不淨,能謗謂淨解,向他道不淨,得犯僧殘者,前境實非人,心中作人想,隨想而行殺,應得波羅夷。若所殺實非人,我亦所謗實不淨,心中作淨解,我亦心中作人解,若使淨想說不淨,便得僧殘罪,亦應人想殺非人,同得波羅夷。若言謗他心是惡,望心故結罪,殺人心極惡,何為非大重?今反論相者,實淨想不淨,向他道不淨,此無僧殘罪;實人想非人,加害亦非重。此既是齊,何故不淨?淨想謗非人,人想殺結罪,有輕重。謗、殺二相,境、心俱違,有何義理,因果不等?
並難中,即以殺戒境想相併,大分為二。初約境差順難,又二:初約境實難,展轉二重;若使下,次約想心難,有二重;今反下,次約想差反難,又二:初引二句理齊;此下,反難前不齊。
【疏】答:謗就心虛為義,殺唯心境俱實。
答中,謗約心虛,不取前境;殺須俱實,差則不成。
【疏】二、作大比丘想;三、有瞋心;四、無根;五、乃至對一比丘前。僧祇:若對所謗者前,語語僧殘。善見:以瞋故,不現前重事謗,得提;六、以重事;七、言了;八、聞知。
後七緣中,複列第二者,顯前所立是今已廢,但使能謗無根,不問所謗淨穢也。五中,乃至對一比丘者,此顯對說不必在僧,僧祗對所謗前復加陵辱,語語僧制殘之切也。善見:不現前者,或不對所謗,或不在眾中,私屏泛說,不為僧治,故罪輕降。
【疏】闕緣,可解。
闕緣反具,故云可解。
【注】佛在羅閱祇。尊者沓婆得羅漢已,手出火光,為僧知事,佛贊第一。慈地眾中,次得惡房,又得惡食,便令妹尼對僧重謗,問取自言。比丘舉過,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
【疏】沓婆得聖僧事第一者,舉此知務,難為周贍,生下謗緣。善見云:此人是王子出家。
戒緣釋沓婆中。初敘謗緣。難周贍者,眾情各異,多所不足。在聖尚然,凡僧掌事,是非毀贊,故是常耳。善見,次述本緣。論云:沓婆是比丘名,摩羅是王名。此王子出家,故云沓婆。摩羅子年七歲,出家剃髮,即成無學。
【疏】問:無學之人,何故修事?答:言無學者,對治因患盡故。今正報未亡,不妨修福,為除果業。
初問中,以惑盡果圓,無所修故。答中,初釋無學。因患盡者,集因已傾,不受後有故。今下,釋修事。除果業者,苦果尚存,容酬往業故。善見問云:三業之中(學問、坐禪、營事),何以獨修下業?答:此是前身宿願所牽故。曾於過去生居士家,值波頭勿多羅佛。時國人民共作大會,請佛大眾入國供養。有一羅漢於大眾中處分床蓆及諸飲食。沓婆見已,心大歡喜,往至佛所,白言:願我後身值佛出家,速成羅漢,為眾分布房舍、飲食,如今羅漢無有異也。今得聖果,酬往願故,所以營事。
【疏】問:佛贊第一,其相如何?答:如見論云:料理僧徒,無乖別故,一切同業、同行,皆同一處。乃至無記語者,不修三業,食已睡眠,洗浴肥壯,共論世語,亦使同住,得在道門。因樂道故,得生天上。
次問。前引佛贊,但云第一,未顯其相,故此示之。答中有二。初明能安諸慚愧。同業同行者,謂同學修多羅者,則同在一處。若學毗曇、毗尼,說法、坐禪者亦爾。多論云:以其各有疑滯,使咨問有處,是以相近。乃至下,次明能攝諸不慚愧。無記語者,此句總標。不修三業等,即無記者。共論世語,即上語者。准論作無業好語者,或恐今文傳誤。亦使同住者,謂同一處。得在道門者,不棄外也。樂道生天者,不令墮惡也。具此二能,故贊第一。
【疏】問:既營僧事,何用光者?多論八緣:一、為止後誹謗,表無三毒故,如佛為女謗,自說十力、四無所畏故;二、學問、坐禪者,見營事人,喜生輕毀,故出火光,滅勝負故;三、為折伏山林比丘高慢心故,謂在城隍,恆在事亂;四、為現精進果報,勵諸惰者故;五、為增長施主善根故;六、為現被謗,心不退故;七、現僧有大威德,分臥具者尚爾神力,況余大德,寧不高勝?八、為惜正業不全廢缺,常在定心,兼知僧事,二俱辦故。
三中,初問。以營事無故,不當現通,故問釋之。多論八緣,初止謗者,恐人謂有愛、恚、怖、痴故。下引佛例者,即婆沙云:佛為婆羅門女所謗,故作師子吼,自言我有十力、四無畏、十八不共法,以表清淨。二中,學問恃解,坐禪恃行,謂營事者不如於己,故懷勝負。負猶劣也。三中,頭陀自恃少欲,忽傲多事故。四中,精進果報,謂行精進能感果故。六中,尊者被謗,人疑心退故。初六,八是利己,餘五為他。一一各有滅惡生善,尋之可知。
【疏】又問:光明神力,入定乃知,云何事亂有光明者?論自解云:一、效諸佛;二、業報;三、禪定;四、龍力。同是不可思議,不勞問也。二者,此人利根,當知事時,或入或出,其間駛迅,謂是一心。如人打鼓口歌,二心恆別。又定力暫住,何足為難?如陶家輪也。
次問。常途通力,發自定心,營事放光,事乖常故。下引論釋,即是多論。初反問釋。彼文通說四不思議,今取一三,可通來問。效諸佛者,以佛常在定,不妨事用,故禪定作用,唯證乃知,皆不可測。二者下,次承問釋,復有二。初中,以雖同無學,不無利鈍,出入迅速,如似一心。利者方能,舉喻可見,准知鈍根則不能爾。駛、迅,並速疾也。又下,次釋。謂先入定放光,雖出營事,以先熱力,光猶不滅,故云暫住。陶家謂土作者,輪盤一發,餘力自轉。
【疏】慈地眾中得惡食者,多雲先力故業,又於日夜無清淨心,天龍鬼神與作因緣,令其所得不如意故。
釋慈地中,引論示緣。初是宿因。又下,即現業。天等通力,能見他心,故令失所。善見云:由無福德故,設遇善檀越請,次及慈地,施聞不喜,敷床門外,供設而已。准此以言,寧容妄動?幽靈陰罰,福德日消,動不遂心,皆如慈地矣。
【疏】就戒本句分為七:一、是犯人;二、內有瞋心;三、出謗境,戒本明淨,辨相廣解,互明淨穢;四、明無根;五、波羅夷者,正重加謗;六、若於異時下,自言虛相;七、若比丘下,結罪。
戒本總分中,初、二、六並屬能犯,中間三句屬所謗,七、示犯法。三中,點示兩處不同。戒本明淨者,雲非波羅夷比丘故。廣解互明者,彼云:沓婆清淨,無如是事,則是淨也。又云:彼人不清淨,不見、聞、疑,以無根謗犯殘,即通穢也。
【律】若比丘。
【疏】第一,可知。
【律】瞋恚所覆故。
【疏】二、言瞋覆者,以彼瞋恚覆於慈善不生,故加謗也。
第二句釋文中,文敘瞋覆生謗之由,瞋奪慈心,義同於覆。
【注】有十惡法因緣故瞋,隨十事中,以二事而生瞋也。
【疏】註解十惡法者。
【疏】有人言:即十不善,能為謗本故也。
釋註:古解十不善業,但能起謗,不能生瞋,故所不取。
【疏】今解云:發瞋之本,不過情與非情。就情為言,不過有三因緣:一、愛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己身。以此配於三世,則有九也,故經中說九惱處為種也。加非情一,故云隨十事中,一一事而生瞋是也。僧祇:瞋恨通於凡夫、學人,若不喜者,乃至無學。
今解中,初總舉,就下別釋。情中三緣:初謂我憎他愛,二即我愛他憎,三即彼我互憎。一切瞋境,不出愛憎。下指經中,未詳何文。而十誦云:是人已侵我,當侵我,今侵我。(即今後句。已、當、今,即三世。)是人已利益我怨家,當利益,今利益。(即今初句。)是人已侵損我知識,當侵損,今侵損。(即今次句。)於彼生惱。是名九惱非情。一者,通收一切不如意事,後引僧祇以簡凡聖。學人斷愛未盡,容得有瞋;不喜非使,故通無學。
【律】非波羅夷比丘。
【疏】三、非波羅夷比丘者,正是所謗人也,解如列句中。
三中,指如列句者,前列句中,亦略點示,或指列緣,句字誤耳。
【律】以無根波羅夷法謗。
【疏】四、無根波羅夷法謗者,明其重相也。謗是戒本之過,法是前犯重法,此第五句也。無根,謂不見其犯也。
四五中,初科。釋文中,初通示二句;謗下,別釋:初釋第五;無根下,釋第四,且舉不見,余如注中。
【注】謂根有三:見、聞、疑也。見根者,見犯梵行,見偷五錢,見斷人命,若他見,從彼聞,是謂見根;聞犯梵行,聞偷五錢,聞斷人命,聞自言得上人法,若彼說,從彼聞,是謂聞根。疑根二種:從見生者,見與婦女入林、出林,無衣裸形,不淨污身,捉刀血污,惡人為伴是也;從聞生者,若在闇地,聞動床聲,聞轉側聲,若身動聲,若共語聲,若聞我犯非梵行聲,乃至若聞我得上人法聲。除此三根,更以余法謗者,是無根也。
【疏】註解中,止解第四句,將解無根。前釋有根,無此三根,故曰無根。
釋注通釋中,初文止解第四者,唯解無根二字,不釋余文故。將下,點示注意,對之可見。
【疏】問:何名為根?答:論其謗相,與舉無別,實無聞見,假以聞見而用舉罪,即此聞見能為舉本,故名為根。
問立名中,初問可解。答中,以謗本舉他,令僧滅擯。雖無見聞,必須假託以舉他罪,望能生舉,故得名根,故云實無等。假猶妄也。
【疏】若爾,無見聞生謗,何不名謗根?答:論謗、瞋為根。
轉難中,初難對謗名根,正貼今戒,何須?越對舉釋耶?答中,謗自有根,故非謗根。
【疏】難:舉亦心為根?答:義實應通,遠根各別。所以然者?彼由見聞後,能生舉罪心,見聞作根故,論謗無事枉。先瞋後起謗,故瞋為謗根。
次難中,舉亦別有根,前義亦應壞。答中,初句縱,次句奪。所以下,釋。上三句釋舉根,見聞後起心,則顯心非根。下三句釋謗根,枉謂誣枉。
【疏】若爾,無根是先有,後起於謗心,亦應無根為謗根?答:不同。不必無根而起謗,必由因根故生舉也。
三中,躡上遠根生舉,謗亦應同?答:示不同,約必、不必。言不必者,非定有謗故。
【疏】若爾,自有根具不舉罪,亦應根具非舉根?答:不同也。有根佛制舉,即根為舉根;無根不制謗,無根非謗根。
四中,引不必舉,難上必舉。答中,顯異約制不制,以舉是眾法,謗起私情故。
【疏】問:三根中唯明見、聞,不明觸、知者?答:觸就合中知,犯非合所委,可得加謗言。嗅嘗觸彼邪,是故無觸根,言知是通相,義須為分別。若見聞後知,終是見聞攝,獨知無謗義,內心緣前知。此知有通別,犯非意緣知,此知不成謗,證境是弱故。若因見聞知,緣通見聞故,然犯是外境,故是通名知。
次問觸知。初問見聞觸知。觸兼嘗嗅,則攝六根,今唯舉二,故問明之。答中,初明不立觸。合中知者,根塵相合,方知覺故。犯非合所委者,人有所犯,鼻、舌、身根無由得知,故云可得等,言無此理也。言下,次明不立知。初二句標示。知是意根,故云通相。若下,正明。初三句約見聞知。此知從後起,還屬見聞攝,獨知無知理,豈容有謗義(有作觸知非也)?內心已下,次約內緣知。上二句總標。犯非下,別釋。初三句釋別義。意緣而謗,人無信故。下四句釋通義。緣通見聞者,意能通緣,落謝五塵,故云通知。
【疏】若爾,小妄語戒何得有知?
引難中,以小妄戒雲見、聞、觸、知違想,說是妄語,彼兼觸、知,此獨無者。
【疏】答:小妄中知,不取外境,違心成誑,故有觸知;謗境不爾,必對犯論,故以通知,強故成證。
答中,妄取違心,謗對外境,所以不同;通知即上緣根之知,有根故強,可信故成證。
【疏】若以觸、疑,重就犯論,故無有妨。如善見明了解云:就疑生根,通於五塵。如見與女人出入林捨生疑;或隔壁聞與女人語生疑;或聞比丘體上有女人妝粉氣;或比丘邊得食,有不淨酒肉等味;或闇中取與,疑觸女手。因此五事,不分明故,名曰疑根。
次科,初標示。觸無決知,可從疑說,望前委釋,故云重也。如下,引釋。二論並同,所以雙牒。疑起於意,故通五塵。見聞生疑,自同今律;後三皆觸,是今所論。第列五疑,在文自別。
【疏】就三根消,文中分三:初、列名;二、見根下,顯相;三、除此根已下,釋成無根。
【疏】就顯相中,見根但三事,見疑唯淫殺,聞根及聞疑,則具足四重。由妄非見相故,見根不言妄;盜非見疑了,文中亦不說。
次消文釋。第二中,初科。初通點具闕。疑根是一,從見聞生,故兼兩處。由下,示闕所以。妄是聲塵,故相不可見見;盜則非疑,故非見疑。
【疏】若爾,小妄語中見粗惡語者?答:此據當時眼見、聞、說也。
轉難中,初難。妄語字誤,合作小謗,即九十中無根憎殘謗戒。彼云:見根者,或見與婦女粗惡語,或見自嘆譽等。語既可見,與上相違。答中,謂眼見前人與女說故,不妨粗語自屬耳聞,不可互也。
【疏】問:但列見、聞生疑,不明見、疑生聞,及以聞、疑生見者?答:見、聞根不濫,如文不說疑;於犯有不了,故從見、聞說。所以見、疑不生聞者,聞本對於聲,見、疑非是聲;以見對於色,疑本唯是心,並非耳所聞,故不得從見、疑而生聞也。所以聞、疑不生見者,以見對於色,聞、疑非是色;聞者對於聲,疑者唯是心,並非目所矚,故不約聞、疑後生見也。
次難,意謂三根合有互生,何以疑根獨不能生者。答中,初敘見聞能生疑。所以下,次明疑不生見聞,又二:初明見疑不生聞,二明聞疑不生見。各有牒釋結文,以明根境不互,義不可立,尋之可見。
【疏】若爾,何故文雲若從彼聞,是謂見根?答:此乃從聞說見根,非謂從聞生見根。以說者是本有,生者是後起。又聞通五塵,從聞通說得。
三難中,文雲者,即注中結見根文。答中,初釋通。從聞說見者,謂聞人說雲見也。以下,辨異。說是本有者,他人先見,因說始聞,故非生矣。上且釋文。又下,出意。以從聞說見,即是聞根。聞通五塵者,並由聲說,故云通耳。
【疏】問:何為不說從見說聞根?答:見是局色境,聞說通諸塵,如上已為解,何迷而重問?
四中,承前答勢,故生此難,於義方盡,答文易見。
【疏】疏者言:十三殘中,古來諸師講至謗戒,以為難解。上雖舊有斯料簡相,故依而出之。律本列六心以約三根,互為網目;諸師穿鑿,又加八心,諍竟紛紜,何關罪聚?今疏所出,止取附事現行,自余終古未見,故且約略俗書,猶雲禮貴從俗,易重隨時,律緣人情也。況復出世正道,當須研慮日新,使有尺寸,不可悠悠自墜溝壑,無始常習,此生須分也。
次結示中,初敘古,為二:初指前所引;律下,斥彼妄加。三根各二,故有六心:一、自見,二、從他見,三、自聞,四、從他聞,五、從見生疑,六、從聞生疑。諸師又於從他聞見各生疑心,故有八也。阿關罪聚者,責其不知宗也。今下,次顯今,又四:初示意。附事見行,即奉持相。自下,二、顯略。終古,謂後世。俗下,三、舉況。曲禮云:禮從宜,使從俗。(謂先王制度,臨事不可常定。行禮當隨事所宜,作使當隨俗所尚。)易隨卦云:隨時之義大矣哉!(王弼注云:隨之所施,唯在於時。時異而不隨,否之道也。)律緣人情者,謂俗中法律,重輕雖定,及乎判斷,須緣人情。緣,謂詳察也。上引三文,以淺況深,當須適變,不可同古,廣張無益。當下,四、誡勸。初二句勸修。研慮,謂准教治心。日新,謂精勤不懈。有尺寸,謂智解無漫。不可下,勸舍。悠悠,謂心無所歸。溝壑,即喻惡道。無始常習,指出病根。此生須分,勸令截斷。
【律】欲壞彼清淨行。
【疏】文列欲壞彼淨行者,述彼謗情,瞋怒隆盛,將事屠滅故也。
次釋謗情,初科。屠即屠殺,犯重遭擯,義同殺也。
【注】謂言眾僧滅擯,此人我得安樂住。
【疏】注中所明苦他樂自,畜獸之相共陵踐也。
注中畜獸相者,尚非人行,況學道乎?
【律】若於異時,若問、若不問。
【疏】若於異時下,六、明自言相也。謗前首後,非是一時,故言異也。若問不問者,問是佛問,不問是自首也。
第六中,初釋文。首字去呼。言佛問者,如注所引,或有不問而自首者,故兩言之。
【注】佛敕比丘問能謗者,此事實不?若以無根謗他,獲大重罪也。
【疏】注中所解可知。獲大重罪者,律中若謗行人,一向入地獄,故言大重也。
注中引律,釋報重相,不問淨穢,但使謗他,罪無輕間,故云一向也。
【律】知此事無根說。
【注】彼比丘言:沓婆,清淨人無如是事。
【疏】知此事無根說者,正是首詞,非見聞也,注中可領。
次科非見聞者,即無根也。
【律】我瞋恚故作是說。
【注】由前次得惡房、惡食,懷瞋恨故,便謗彼耳。
【疏】我瞋故說者,既首須盡,恐有蔽匿之愆也。注中重敘,還述戒緣瞋本也。
三中,首須盡者,自述本情故。蔽,覆也;匿,隱也。
【律】若比丘,作是語者,僧伽婆屍沙。
【疏】若比丘下,引人入罪聚也。
第七,釋文,可解。
【注】若以無根四事加謗,說而了了,僧殘;不了,偷蘭。若指印、書,使知相了與不了,其犯亦爾。十三難事謗者,同犯。除此非比丘法,更以余無根法謗,隨前所犯。若謗比丘尼,亦同前犯。謗下眾者,突吉羅。尼犯僧殘。不犯者:三根說,實戲笑說,若疾說,獨說,靜處及錯說等。
【疏】注中,初明僧尼同犯相,後明三眾別犯相。就初又二:初明僧有成犯相,後明尼同大僧相。就初分三:初以四重謗,中以十三難,後以諸篇謗。文相未解,略以義分。
釋:注義分中,次第三節,據合先分犯與不犯。
【疏】就謗、覆、說三種料簡:初、謗覆說他;二、自謗覆說;三、僧尼互謗覆說。
料簡標中,謗通大小,罪分兩篇,覆說粗罪,同是單提,此三相濫,故須對簡;而又自他及互,輕重不同,故列三門。
【疏】就前他中,約相又三:初以四重,次以二逆,後十三難。
初科總分中,二逆即破僧、出血,此入制科,故容謗說。
【疏】就初四重,明謗、覆、說。
【疏】問:約謗初二,輕重罪別,覆、說初二,同結提者?答:謗就治罰為言,隨篇故有輕重。覆初二所以同犯者,重屏覆稀,輕露覆數,稀須輕制,數須重製,上下相就,故合一科。又云:初二護心義一,壞眾不殊,故同一墮。說初二同提者,以重稀輕數,同護外信,俗人不練,輕重譏齊,故同一墮。
明四重中,初問。言初二者,即是夷、殘。謗既兩別,覆、說那同?答中,初釋謗別。治既重輕,情容深淺,所以不同。覆下,次釋覆說。初釋覆罪,二義釋之。初約稀數釋,謂重多屏造,知少覆稀;殘多露為,知多覆數。又下,次約壞眾釋。護即覆也。覆過不悔,眾法不成,故云壞眾。二、釋說罪,亦二:初雲稀數,即同上義;次護外信,譏無異故。
【疏】問:謗罪結三階,論覆結二品,毀、惱、諫等戒,約篇則輕重,何故同提邪?答:謗就治罪論,覆從壞眾說,輕重理須分,不同毀、疑等。彼以泛惱故,當時不論犯,如罵車木師,可是對犯也。
次問中,初敘謗、覆差別。謗對六聚,有殘、提、吉,故云三階;覆對六聚,則有提、吉,說粗亦同。次難三戒混同。即毀呰、疑惱、不受諫,此三戒並通六聚,皆共一提。答中,初釋謗、覆,如上已明。不同下,次辨餘三通是泛惱。如下,引事別證毀呰。律出罵相,雲汝是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造車即木師也。
【疏】次明二逆十三難者。
【疏】謗逆得殘,教輕擯齊故也。若實非比丘,是有難者,內無三根,冥然著實,則無謗罪,容得小罪,不同四重。謗人體雖污戒,是比丘故。比丘身上有難,與未罷道,謗亦殘也。
次明逆難。明謗中三。初明謗逆。教輕,謂犯蘭也。擯齊,謂治同也。若下,辨謗難,又二。初明謗實。犯輕,謂先受不得者,由無三根,故獲吉罪。不同下,簡異,對上可知。比丘下,次明謗實。亦重,即先受後難。生者,如黃門二形之類(與字錯合作而)。
【疏】說逆亦墮,如舍利弗事證也,覆罪同之。若十三難實有,無覆說過;若虛,便無可覆說也。
次覆說中。初明逆罪。下引緣證。律云:舍利弗白大眾,說提婆所為非佛法僧事。舍利弗心疑,即往白佛:我當云何在白衣眾中說其惡?佛言:僧差故不犯。是知不差,說即成犯。若下,次明難事。實則非犯,虛則不成。覆說據實,思之可會。
【疏】二、明自謗、覆、說。初、自謗無罪者。謗他擯惱,枉治犯殘,自過尚覆,豈輒言犯?自覆吉者。覆他過多,有本故重;自覆過輕,無本故微。自說義稀故輕,說他事數故重。
二、明自中,初科,三位自別。覆中有本者,本即指戒,以覆他自淨,重製令露;自覆己穢,故不須制。
【疏】問:前言自謗無罪,今何自說得吉者?答:論謗在僧,自故非犯;說罪在俗,未具招譏,同故得吉。
次引難中,謗說有無,理非所隱,欲明教意,故復徴之。答文可解。
【疏】三、明僧尼互謗覆說者。
【疏】初明其謗。僧尼雖殊,枉治莫別,俱廢正修,同犯僧殘。
三、明僧尼互。初互謗中,尼是下流,謗同僧犯,故須辨之。文中所敘,同有二種:一、治擯同,二、廢業同。
【疏】說覆以論。
【疏】僧尼互覆,罪無階降,尼同類中,自分三品。
次明覆說。互覆中,初科罪同提、吉,故無階降。同類三品者,覆夷犯重,覆殘犯提,覆提已下皆吉。
【疏】問:尼說大僧,則違敬法,何故覆罪乃制提者?答:制尼說過,不對犯者,但明所隱,同類便得,故不露罪,情過得提。
釋疑中,說既違敬,覆不當制。答中,初明敬法,不許對僧;但下,次明覆犯,自論同類。
【疏】互說之相,准前可領。
互說中,僧尼互說,同類自說,同是提吉,並無階降,故云准前。
【疏】注中隨前所犯者,舉四篇謗,隨謗分罪也。
牒釋中,初科舉四篇者,除四重也,隨謗分罪,諸提吉也。
【疏】問:謗人惡說,還犯惡說者,及上初篇,還應大重?答:結罪分齊,各有指歸,輕重有由,階降論罪。小下無名,止同篇聚,若還有者,無窮之咎。
問:惡說中以能、所犯同,例上應爾?答:文初通示判犯不可一定;輕下,次明前判三位不同;小下,正答惡說同篇之意。
【疏】就不犯中,言說實者,有五:一、想心實;二、瞋境實;三、前事實,如張王、青、黃等;四、三根非互實;五、四戒不互實,如十誦四重互說成謗。
不犯中,想心實者,意謂不淨也;瞋境實,所對不謬也;前事實,所見何等事也。餘二可解。具五則開,闕一成謗。
【律】九、假根波羅夷謗戒。
【疏】第九,假根謗戒者。
第九假羊為見,故曰假根。
【疏】此戒與前,名同種別。此假異事,有見根相,即此見根,將以加謗,莫知本犯,故成假根。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前戒。乃至余根,類此有無也。解制意成犯,緣並同前,但假根為別耳。
簡異中,名同者,並謗戒故;種別者,無假異故。此下,示假根。若下,簡無根。余根類此者,謂見言疑,又聞、疑為頭,互歷亦爾。解下,指前,不兩繁故。
【注】佛在羅閱祇。慈地比丘見羊行淫,便言:此羝羊者,沓婆也;其母羊者,即慈地尼。便語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比丘詰問,便自臣伏,舉過白佛,而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羊、淫安可相似。便語比丘我今親見者,對前無根,已被殘罪;今似有根,定非濫故。
戒緣中,初敘起謗;對下,次出謗情,注云羝羊謂雄羊也。
【律】若比丘,以瞋恚故。
【注】如上所說。
【疏】就戒本中七句,如前戒說。
戒本指句如前者:一、犯人;二、瞋心;三、謗境,即異分等;四、無根;五、正重加謗;六、自言;七、結罪。
【律】於異分事中取片。
【疏】就第三句,言異分者。善見云:以羊當人,是名余分,事相似故。十誦云:犯初篇中,一一戒非比丘,失比丘法,故言異分。不異分者,不失比丘法故。片者,諸威儀事也。約四分中,如論釋好。所言片者,人、畜乃殊,欲義非異。故以彼相,用同此犯,片非有乖,故曰取片。
釋異分中,初科。前引二文,善見所釋,頗符四分。次引十誦,欲彰部異。彼以四夷為異分,僧殘已下併名不異分。諸威儀為片,謂於四夷中取少乖威儀事而興謗也。約下,次明今釋。初釋異分,指前見論。次釋取片,片非有乖,非猶無也。
【注】異分者,若假異罪、異趣、異人,若本在家,若假響。
【疏】注中解異分者,並非實犯,假余相謗,故曰異分。約相有五:言假罪者,見犯六聚,以初聚謗,或七聚通犯;想無故謗,或違想故謗,同犯殘也。言假趣者,如緣起通之。言異人者,謂見比丘與所謗者名姓相同,以彼人犯,用謗此人也。言若在家者,以上罪趣及人增謗其犯。及論據刻,乃是異身,故非舉謗。便就所謗緣身搜求,知本在俗有諸重罪,即以加舉。僧又覆檢,身雖非外,罪是異時,又治其謗。故下,又引假響,即時俱非本犯,雖聞何益?
釋注中,初通釋。約下,牒釋。異罪中三。初犯六聚者,謂不犯夷。即體淨者,二、三通犯,即是體穢。想無者,實犯謂淨也。違想者,實重謂輕也。異趣如緣者,緣起因羊,余趣例准。異人中,名姓相同者,律雲不清淨人與清淨人相似,名同姓同,即以此人事謗彼也。言下,釋異時。初明究勘。三皆非己,故曰異身。便就等者,出彼轉謗。律雲若見聞本在家時犯淫、盜等,便言我見彼犯。僧又下,釋假響。初明再刻。身雖非外,非異人也。罪是異時,道俗隔也。又引假響者,示彼重謗即時,非前異時也。律雲比丘自語聞響聲犯淫、盜等,便言我聞彼犯。假事興謗,不出此五。知機立教,曲盡凡情。
【律】非波羅夷比丘,以無根波羅夷法謗,欲壞彼清淨行。彼於異時,若問若不問,知是異分事中取片,是比丘自言我瞋恚故,作是語者,僧伽婆屍沙。
【注】辨相開通,並同前戒。
【疏】非波羅夷下,釋同前戒,引用同解。
指余中,分句釋義,並同前戒。
【疏】總解諫戒,四翻不同:一、十三同篇,而諫不諫別;二、諫有所為,廣明破僧;三、破僧是同,而立兩戒,擯謗拒僧,唯獨立一;四、違僧諫同,罪有輕重。
釋四諫戒總解四章
【疏】初、明同篇諫不諫別者。
【疏】須諫五意:一、性惡;二、顯露;三、惱僧。
初章列五意中:初、業重;二、公白;三、攪眾;四、抵突;五、自是已前九戒,雖有不具,必具此五,乃作法諫。初三可解。
【疏】四、倚傍有濫。前之九相,條然是非,更無有濫。傍倚聖教,過顯群心,何須設諫?後之四戒,皆有倚傍。理行二教,是非交雜,真偽難分,迷情墜惡,事是可愍。故須僧諫,開悟迷途,冀彼棄惡從善,舍邪歸正。
倚濫中,初科。初敘余戒。後下,次明諫戒,又二。初明倚教之過。佛法皆能詮理起行,故云理行。或可八正為理教,四依及余為行教。故下,次明設諫之益。
【疏】就明倚傍,各有所由。如破僧者,則傍四依八正;助破,則傍有善斯從;擯謗,則濫同犯已悔;拒諫,則制無德不須。各至本文,重為述也。
次科。初二句通示。如下,別顯。提婆傍佛四依八正,立邪五法以勝於佛。助破者,謂是從善,反雲此比丘是法語、律語比丘。擯謗者,見同犯已悔而不治罰,故云有愛等。拒諫者,謂律中非法無知,不應訶諫,故云莫向我說。
【疏】五、明堅執不舍者。
【疏】問:若以堅執故須諫者,如下言諍,始從一人,乃至多語,何為不諫?答:今立諫者,執據教事,影跡有濫,縱而不諫,便作大過,是故須諫。言諍執教,據理非犯,以教制之,不勞諫也。
五中。問意以七滅諍中,言諍亦是邪正各執,那不設諫?言諍有三品:用現前、多人語、毗尼滅;下品用三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中品五現前,加僧及界;上品用五現,更加多人語。始終一人,即舉下品之初;多人語,即上品之末。故云乃至。答中。初明四諫。作大過者,前二破法,後二壞眾。下明言諍。據理謂非影濫,非犯謂無大過。以教制者,即毗尼也。
【疏】僧祇疏:加遠有所防,或以輕遮重,以重遮輕。
次他宗中,彼疏解律,五義同前,復加此一;或下二句,釋上遠防。以輕遮重,前二為防破僧;以重遮輕,後二為防毀犯。
【疏】上之九戒,互闕不同,至時引出。
結顯中,四、五二義,九戒通無。就前三中,漏、失等四,並是性戒,止有初義;媒、房並遮,不具初義,而媒有顯露,房兼顯惱;二、謗具三,於義可見。文令引出,故此略示。
【疏】又有人言:夫諫所為者有二,謂人事也。
【疏】事又有二:初、未成事,如破僧未竟;二、已成事,謗僧已了,諫表無愛。
次明二義。事中,未成攝二破。已成中,謗僧已了者,止是擯謗,義收拒諫,由先拒僧,後加諫故。
【疏】為人興諫亦二:初、言對此人,為息外化不,即為此人破僧,初句非法想破,非法想說;二、言對此人,即為此人破僧,心迷諫悟舍故。
次為人中,唯簡二破。初即正破。言對此人者,謂律中說為提婆制此諫法。然彼邪心已決,非正所為,故云不即為此人也。破僧下,引證。破僧犍度有四句,今用初句。彼云:若比丘非法言法,堅持此法破和合僧。彼自知非法想破,便作非法想說,言此是法、是毗尼等。如此破者,一劫受苦也。此證提婆心決,非諫法所被也(餘二句如律)。二即助破。諫法正被,故云即為此人也。破僧下,引證,即第四句。彼云:非法說法想,說法想破。如此破者,不受苦。此即心迷,因諫方曉。此證伴黨正是法所被也。
【疏】次明第二、破僧義者。
【疏】如來一代,有斯化跡,欲使邪正分途,福道路別,故示教跡,致斯不同。遺法同遵,求異難克,無由得有破輪之理。戒本雖列,相從說之,至於犯諫,萬年無幾。而世講者,不畏死至,隨相廣誦,雲余宏博,不知徒說,損費精靈。故須舉要,識相知境,既不失功,由削繁故。四門分之:一、明破僧名體差別;二、羯磨法輪相對明破;三、明破僧時處;四、明二逆因果最初二義。
第二、破僧義。敘意中,初至無幾,敘教意。初二句,示教起之始。欲下,顯權巧之意。邪正分者,由彼破僧始分真偽,則使俗人知敬而修福,僧徒歸正而修道,故云福道路別也。遺法等者,為絕後世邪惡不起,即法華雲又現邪見相,方便度眾生是也。戒本等者,顯遺後所以。相從出者,非正要也。萬年無幾者,言其不多。而世下,次、斥繁廣。不畏死至者,廢棄光陰故。隨相廣誦者,耽著世論故。雲余宏博者,逞弄我能故。精靈,即心神故。須下,列章。言舉要者,去閒緩也。識相知境,令易曉也。不失功者,無虛廢也。由削繁者,顯今益也。
【疏】初、明破僧名體者。
【疏】僧者,西音,東華所翻,名和合眾。具於理事,破方成逆。何以然邪?是僧故即事和,是寶故是理和也。
初門,釋名中,初科。初翻名。具雲僧伽,准羯磨疏,單翻雲眾。和合二字,乃是是義用。今釋破僧,欲明所破,且從舊譯,各有其致。事和謂六事同均,理和即證理無二。何下,即用僧寶二字以分兩和,於義甚顯。凡聖以論,凡唯事和,未見理故。初果已去,則兼二和;聖人證理,不違事故。
【疏】摩得伽云:舍八正,學余道,是輪壞;同一界,各羯磨,是僧壞。據此以言,說破僧者,必約羯磨法輪用分業也。
次科伽論中,初引文。輪壞即破理和,僧壞即破事和。據下,准決。破羯磨犯輕,破法輪成逆,故云用分業也。
【疏】據律,破僧亦有二種:一、破行輪者,佛說四依,資成斷業;乃說五邪,亂佛正教。故文雲今斷我四聖種,又雲二事破僧:妄語、相似語也。二、破眾輪者,本是一和,今分兩別:說戒、羯磨,同界各行故也。故文雲二事破僧:作羯磨、取捨羅是也。
本律中,初總標,亦有二者:行、眾二輪,即是理、事。一下,別釋行輪,又三:初示輪;四依道緣,故曰資成;破惑證聖,故云斷業。乃下,明破。故下,引示,有二:四聖種,即四依法:糞掃衣、常乞食、樹下坐、腐爛藥。聖道由生,故云聖種。提婆立五法,破上四依。律云:提婆告三聞達言:我有五法,亦是頭陀勝,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所謂盡形(貫下五法)、乞食、著糞衣、露坐、不食酥鹽、不食魚肉。我今持此五,教諸比丘,足令信樂。又下,律云:佛告優波離:有二事破僧:妄語(五中,後二提婆自製)、相似語(五中,前三濫佛四依)。次釋眾輪:初標示;說下,正明。初句示輪,下句明破。故下,引證,亦是告波離文。羯磨法別,舍羅翻籌,即是事別。此二既別,六和乖矣。所言輪者,摧碾惑、業,故得名耳。伽論局理,律通理、事。又理論中,論據八正,律約四依。四依道緣,八正道因,兩文互出,義必相兼。
【疏】上顯兩僧,如何言破?亦無別有破,以八正、四依成僧之法,差此惑亂,應悟不悟,故明破也。又此羯磨、說戒,是御眾之法,同界各行,互不相成,故明破也。
三中,初總徴。兩僧,即理、事也。亦下,別釋。初明破理和僧。又下,次明破事和僧。
【疏】二、明體者。有云:僧和以非色心為體。律中約相,全無出體,以委論故。如律云:僧者,四人若過也。僧義,如刪補羯磨疏中廣之。
二、明體中。初引示。非色心者,即目人假是非二攝。律下,指文。初示意。言委論者,即上所明出成論故。如下,正引。僧義下,指略。彼有五家出體不同,今當第二是彼正取,餘四不引,須者自尋。
【疏】二、明破法差別,先定輪體,後對論破。
【疏】初、明法輪二種:一、行;二、教。
【疏】所言行者,無過八正。用譬世輪,語、業、命三以為戒轂,見、思二正以為慧輻,念、定二正以為定輞,方便精進為轉輪人。若依修行,出生死道,故名行也。
第二、對明定體中。初科三。初、標示。開三學為八正道,一切行相無不攝盡,故云無過也。用下,喻顯世輪。轂在於中,眾輻所湊;輞在於外,圍於眾輻。即喻戒是定、慧所依,定是慧之外護。若下,三、結合。
【疏】二、就教者。本是一和,今分兩別,以如來法輪化被三千,該通道俗故也。是以調達唱說五法是,四依非,乃至地神、天神唱告三千世界,禪誦不行。如鼻奈邪云:諸佛常法,食時僧壞,至暮還復。中間天人無悟道者,天地闇冥;若暮不和,天地翻覆故。
次科,初標示;以下,正釋,又二:初敘佛法輪;是下,明提婆反破。初明破法;乃下,示破境;如下,明破時。諸佛常法者,決權疑故;中無悟道,即破義故。
【疏】第二,相對明者,有九不同。
次對論中,前約行教通明二輪,此用九義對顯差別。
【疏】初、就人明破者。羯磨為言,通僧及尼,俱有破義。法輪一種,唯據比丘,餘眾不可。故尼是女報,號佛無信,三眾未具,不合羯磨也。
初人中,羯磨通二眾,法輪局大僧。女人有五礙,不得作輪王,釋梵二天王,魔王及佛。所以尼女號佛,人無信者。下簡三眾,二破俱塞。
【疏】二、假佛明破者。若破羯磨,不假自號為佛,又佛不入羯磨僧故。若破法輪,必須偽佛,以僭敷化故。雜心云:族姓端正持戒,多聞辨才,見行增上,惡希望故。非愛行人,易輕動故。智論云:我三十相,減佛無幾,弟子未集,若眾圍繞,與佛何異?思惟破僧,自稱作佛。
二中,羯磨攝僧法,故不假佛;佛在應供僧,故不入羯磨;法輪競化,故須假佛。僭謂下位,僭越於上。雜心下,引證。初列五德。族姓者,同釋種故。端正者,有三十相故。餘三可知。彼文續云:彼自立為大師,故犯戒者,非能壞也。見行等者,此明提婆具上諸德,令諸比丘樂慕受化。彼論先出偈云:大師及是道,諸比丘異忍,礙壞和合僧,所謂見行壞。解云:謂比丘起如是惡希望:提婆達多是我大師,非瞿曇。彼所制五法,是道,非八正。(此釋偈上二句)當知是壞僧。(釋第三句)又問:何等人破僧?答:所謂見行增上者,見行人壞僧,惡希望故;非愛行人,易輕動故。(此釋末句)今詳內外兩凡,具見惑者,名見行人。又內凡尚淺,故云增上。初果已去,未盡思惑,名愛行人。聖人證真,不可輕動,故云非也。即下雲凡夫輕躁,易可破壞是也。智論即提婆自謂三十相者,唯無足下輪相,及無見頂相耳。十二游經雲調達四月七日食時生,身長一丈五尺四寸等。
【疏】三、就數明破者。磨羯下至同界八人,別行眾法,彼此不成,僧不得益,故云破也。言法輪者,下至九人。所以須者,故調達邪佛替正佛寶,所說五邪替正法寶,三聞達等替正僧寶,故能破五人。一佛、四僧,所破唯四,故九成破。所以如來不入十數者,俱舍云:破在別處,不得親對世尊:一、以如來不可輕逼,二、以言教最可信受。故雜心云:大師在眾中,彼無威光故。
三中,羯磨八人者,兩處各成眾故。彼此不成者,互望別眾故。法輪中,初標徴,故下,列示。初出能破。主及四伴,通為五人。由非真佛,故在僧數。一佛下,示所破。法寶可知。文中不列師徒五人,而言四者,佛寶位別,故不在數。故能、所十人,但云九耳。所以下,徴示真佛不入之意。俱舍破在別處者,以對能立所,故云五人。及論正破,不在佛會,如下文說。破在伽耶。輕謂輕陵,逼謂逼惱。言教可信者,若在佛所,必受佛化,破不成故。下引雜心,共成三意。
【疏】四、就界內外明者。羯磨僧破,要在加法界內,兩眾別行,不通界外;法輪僧破,初秉法時,唯在界內,後破行法,通界內外。
四中,羯磨:一、須加結,二、局界內。法輪中,初秉法時者,以提婆先自布薩,破羯磨僧,故須局界;後方行化,則不定處。准下,先在王舍破行,後於伽耶壞眾,與此不同。今詳破眾已後,行化未息,故云後耳。准知前後皆通內外。
【疏】五、就凡聖二僧明破。羯磨破者,真俗俱能,聖人事迷,容生別眾,非法故也。法輪僧破,唯俗諦僧,聖人識達,必不從化。故成實云:凡夫輕躁,易可破壞。若得世間空無我心,尚不可破,況無漏也?
五中,真即四聖,證真諦故;俗即兩凡,具煩惱故。法輪中,初正明;故下,引證。世間空無我心,即內凡世第一人分。見空理者,則知爾前猶可破也。無漏即初果。
【疏】六、就方明破者。羯磨所破,通三天下;破法輪僧,局在南洲。故雜心云:三方有八羯磨壞,閻浮有九法輪壞也。
六中,羯磨不對化主,故通三州,不通北州;法輪對主,唯局南州,不通三州。下引雜心,證上通塞。八、九並約人數,如上可知。
【疏】七、就時明破者。羯磨通於二世,法輪唯佛世故。彼論云:牟尼般涅槃,未結界前後,息肉未出時,又無第一雙,如是六時中,不名破法輪。
七中,初科。羯磨通現未,法輪局現在。彼論亦即雜心偈中通明六時,正用初句證成上義。真佛既滅,無可競化,故不通滅。後未結界者,以破法輪必兼羯磨,非結界地羯磨不行故。未立結界,則無破僧。前後如疏自釋。息肉未出者,准俱舍解,於正戒見未生破毀時也,即以息肉以喻毀破。息合作瘜,謂臭肉也。第一雙者,雜心云:未建立第一雙。准阿毗達磨解,未立止觀第一時,謂止觀二法名雙,超諸法門,故云第一。由立止觀,令眾修習,識別邪正,必無破僧。初後三句各明一時,第二句含三時,故結雲六時。
【疏】所言前後者,昔人約破僧以分前後,無第二破故。若爾,何故破僧通於季代?答:唯可方便,終非究竟。
次科昔解中,初牒文。昔下,正引。彼以正破為中,未破為前,破已名後,義非再破,故云無第二也。若下,釋難,可解。
【疏】俱舍中解前後云:初者,轉法輪未久;後者,將般涅槃。二時大眾同修一味,無破者故。
次引論中,即以鹿苑初成為前,鶴林將滅為後。若爾,與昔解何別?學者詳之,須知有別。
【疏】八、就罪明破。羯磨破者,輕蘭非逆;法輪破者,重蘭得逆。何故不同?多論有九:一、以正破正,法輪以邪破正;二、但失事益,損微過輕,法輪破者,失理解故重;三、弟子破師故重,同徒相破故輕;四、但破行者輕,理、行俱破重;五、唯損出家輕,道、俗同損重;六、羯磨但情乖,法輪情、法失;七、羯磨二眾離,法輪七眾破;八、羯磨定不破法輪,法輪喜破羯磨故重;九、羯磨唯損僧,法輪通三寶故重。以偈束曰:非正理事師徒別,一教二教道俗離,情乖法乖二七眾,定喜三寶一寶持。
八中,初明異。羯磨但違制教,法輪、制業俱犯。何故下,釋異所以。多論九義,對明重輕,文或不具,一一宜以羯磨、法論標其上,並用故輕、故重結其下。又唯第三上重下輕,余並上輕下重。一、二、四、八,並約法論,而有邪正、事理之別;三、五及七,並就人辨,須分師資、道俗之殊;六及後九,則兼人法,宜辨人情、三寶之異。後偈收束,臨時配對,攝繁從要,照對易明。有本除去,未知何意。
【疏】第九,明報有二不同:破羯磨僧,不墮無間;破法輪者,以成逆故,生報阿鼻一劫受苦。如成實云:不但破僧,若言無罪福,供養善人父母無報,令多人作不善業;又如邪人害正見者,故謗聖人;又殺聖人等,事重心重。如此諸罪,皆墮阿鼻。
九中。初羯磨。犯中品蘭,故非無間。准雜心論,墮嗥叫地獄。法輪三種定:一、生報定,二、阿鼻定,三、一劫定。下引成實,通明無間。文有三節:初、即撥無因果,二、即執邪謗聖,三、損害福田。又如僧祇,毀犯四重,並無間業。請觀此文,自撿行業日用所存,寧不畏慎?
【疏】第三,破僧時處。
【疏】初、破僧時,仿佛二法,用擬邪化:一、立五邪以為行法,替正四依;二、立非法羯磨以為眾法,替正羯磨。所以王舍城時忍五法者,止是破行;後至伽邪羯磨說戒,方破眾法,始是究竟破法輪僧。
第三,時處正明中。初明立法。行法被自行,眾法為軌眾。且依律示,論中八正道亦行所收。所以下,示時處。王舍城即游化之境,伽耶山乃住止之處。方誌云:伽耶,世謂靈岳,亦云象頭山。提婆始於王舍行化,有五百新學比丘信受五法,隨往伽耶布薩。二法俱破,方成破僧。
【疏】故僧祇云:調達向伽邪山,佛喚不得,便作羯磨,為後世名譽。乃至三喚云:我已說戒竟。佛言:非法人已作竟。如法人自作布薩,便說清淨,如滿月偈等。以此文證,破在伽邪。
引證中,佛喚者,如來遣阿難往喚。
【疏】問:調達說戒,如來、僧等同界,何得成者?答:一破已後,兩不相足,如拘睒彌說。
問答中,由不相足,不妨同界各自成法。如下,引例。拘睒彌說,即律犍度。彼明拘睒彌國比丘斗諍,破為二部,各自說戒,佛判成法。彼是非異見,猶不相足,況今邪正兩分,不復疑矣。
【疏】第四、明二逆偷蘭因果者。
【疏】如昔解云:出血偷蘭是方便,以殺佛不成故,而是最初。以智論雲多聞持戒九清淨人得破僧者,若是第二,何名淨也?
第四,出血中。昔解方便,則與今同;判為最初,則與今異。彼據智論,既雲清淨,豈非無犯?
【疏】今解不爾。五逆之罪,犯則無初,外道犯逆,即滅擯也。
今解中,初判定;外下,引例緣出受戒。十三難中,制教開初,業道無初。外道犯逆,受已滅擯,顯是業道,何得有初?
【疏】若爾,無初,云何出血方始破僧,而名清淨者?答:於擯罪無違,故云清淨。
初難中,通前智論,業道雖成逆,制教是方便,故不違擯法,而得名清淨。
【疏】若爾,何故雜心雲若犯余無間,不得破僧?答:謂未受前而犯三逆,以受不得,非比丘故;出血偷蘭,可懺淨故。
次難,以無初成逆,違心論故。答中,三逆即殺父、殺母,羅漢釋上,余無間也。逆業障戒,無破僧理,蘭罪可懺,故稱清淨。
【疏】破僧偷蘭,是究竟,非方便故。以本心規奪徒眾,壞僧斷法,歸從己見,暢滿心腑,更無進趣,故果蘭罪。
次破僧罪,初科。初判定;以下,釋所以。偷蘭因果,各有三品,此中二罪,並是上品。
【疏】是第二者,過狀顯彰。佛自訶責,重罪一劫,因果既明,故違而犯。如見論云:破僧無最初,以違佛諫故。
次第二中,初義判。佛既訶諫,即同先制,故無最初。如下,引證,於理顯然。
【疏】問:破僧是第二,違諫最初者,即僧諫中訶雲不捨得重罪者,應亦第二,同佛諫故?答:破僧者,所諫事也。諫時諫破僧,作時作破僧,故知破僧是第二。諫時不諫於違諫,故違諫僧殘是最初。大能解也。
次難中。破僧逆蘭,則無最初;違諫犯殘,即開最初,故引為難。僧諫、佛諫既同,有初、無初何異?答中。佛諫破僧,則諫、犯不別;僧諫違諫,則諫、犯不同。僧亦諫破僧,彼犯由違諫故也。後句稱美,必引他文。
【疏】問:比丘逆罪,是有初不?答:無初也。初對佛教,逆非佛制。
三、問答中。初問答文,判罪極明。以開初無犯,並約制教而論;五逆之罪,自據業道而辨。今明比丘犯逆,制教則三夷二蘭,業道則通歸無間;犯制教則依法治擯,違業道則一劫沉淪。懺制須准律宗,悔逆自從大教。若茲以判,罪相天分,前後教門,不復疑矣。
【疏】問:同是逆罪,諫有無者?答:破僧倚傍,須諫使分,余無濫故,不須設諫。
次問,以五逆中唯諫破僧故,答中餘四殺逆,故無所濫。
【疏】問:俗人犯逆,有初以不?答:無有初也。既是生報之罪,無出家修道義也。
三、問:俗人無初,如前已示,欲生下難,故復問之。又復此據來投受具,望在俗犯以為初耳。答中,是生報者,示障道所以。
【疏】若爾,何故涅槃阿逸多犯三逆,佛聽受具者?答:猶自無初,望諸比丘不許度故,焚燒僧房,值佛法王,不同常教。
引難中,阿逸多殺父、害母、殺羅漢,來投出家,諸比丘不許度,便欲燒僧坊,佛開為受。既不障戒,則似開初。答中,比丘不許,即是無初,緣難暫開,故非常教。
【疏】大門第三,俱破分二戒,余後單立一者?答:破僧事大,立主假伴,諫主不舍,故立初戒。當諫主時,伴助勸僧,即便諫伴,由不舍故,立第二戒。余後二戒,一人獨辦,不假主、伴,故無兩戒。
第三,重單中,初標徴,此明四諫。破僧分二:擯謗、拒諫各一。單兩不同,故此辨釋。答中,初敘破僧,立二所以:一、以事大,二、兼主伴。後釋餘二,異上可知。
【疏】大門第四,同違僧諫,齊如此四戒,九十一墮,得罪輕重,舉不舉者。
第四,標中。違諫五戒,四殘一墮,輕重不同,此一異也;又犯殘不舉,犯墮須舉,此二異也。
【疏】昔解云云,何由披出?今直據理,隨事重輕,故分輕重。如殺、盜、媒長,乃至眾學,豈非事之大小邪?
釋輕重中,初科。初斥古義。鈔引云:一解:今此四戒,皆倚傍行教,言說相濫,朋黨相助,事成破僧。前二壞法輪,後二壞羯磨等。說欲不障,於理教有違,僧法無濫。又復口說,未犯根本,所以事微,故結提罪。此所謂云云也。披,分也。今解中,初立義。如下,引例。隨事重輕,義通一切,故總舉諸戒也。
【疏】問:若隨事大小故違諫,罪有階降者,我未諫前,亦應隨事,不應同吉?答:諫諫元事,不諫罪,何妨說事有輕重?
釋疑中,初難。由此五戒,未作白前,堅持不舍,並犯吉羅;若雲隨事,合分階降。答中,但分所諫有別,而未盡來難,留在下科。
【疏】若爾不同,何因皆吉?答:大有道理,稀數不同,事大作稀,事小作數,是故俱吉。諫本依事,隨事大小,如前解也。
次難答中,論犯自緣稀數,據事何妨重輕?
【疏】問:對舉以論,何故彼有此無者?答:九十諫竟,便即出舉者,為明能隨舉人,有同犯故。若不出舉,無由得結能隨之過。此四諫竟,若有不見,亦合作舉,以隨不見,但得吉故。既不同犯,不勞須出。
次舉不舉,問意可解。答中,初明後戒有舉,以隨舉戒相連次故。次明四諫無舉。論舉有三:一、不見舉,二、不懺舉,隨順此二犯吉;三、惡邪不舍舉,即說欲不障也,隨順犯提。今此四諫,舉唯上二,隨但輕吉,能所各篇,故不同上。
【律】十、破僧違諫戒。
【疏】第十,破僧違諫戒。
【疏】意亦有四。
【疏】言制有三。所以不聽破僧者,僧眾和合,義無乖異,理應詳遵,如水乳合。今反倚傍理教,說相似語,惑亂群心,壞僧斷法,墜陷無辜,為惡滋甚。故須聖制,意在於斯。
第十,制意中,初科。初敘僧義。詳謂審其邪正,遵謂稟其法制。今下,明破義。文敘四過:一、倚教,二、惑眾,三、滅法,四、損他。具上諸惡,故云滋甚。滋,益也。
【疏】二、須諫意。然彼邪人,倚傍佛教。乞食等四,生聖之緣,趣道遠因,說緣為種;正語等八,生聖之因,趣道近法,正為聖體。稱法而談,名為正見。邪人反說,顛倒教理,是非兩濫,言同意異,真偽難分,迷情墜惡,實可憐愍。須僧設諫,開示是非,冀彼改迷從正,棄惡就善。是以須諫,意在於此。
次科三:初敘法輪;邪人下,次明破滅。顛倒教理者,業疏云:彼以八正為緣,四依為因,五法仿同四依。又並制盡形,出過四正,故云是非濫也。須下,正明立諫冀望也。
【疏】三、結罪意。然彼眾僧詳心設諫,明顯是非,開示令舍,而專執己見,不肯從勸,違僧命重,情過得殘。
三中,初濫設諫;而下,次明違犯。
【疏】二、釋名者,可解。
釋名中。破僧是所作事,違諫即所犯過,二並所防,戒是能防,下例此釋。
【疏】三、具緣者有五。諫不虛設,必有所為,所以第一明立邪三寶,作破僧事。邪三雖立,若不行化,無容設諫,是以第二立邪五法。行化於時,化而不諫,或諫不成,本無其罪,故次第三如法設諫。諫雖如法,聞諫順從,亦無其咎,是以第四聞諫不舍。事雖拒諫,若諫未竟,不成彼罪,故須第五作三法竟。如此生起,類通諸戒,上來大繁,下去無也。
具緣中,五、次第相生,以彰教意。
【疏】闕緣不須,事稀故削。
闕緣削者,准上緣成,自可通曉;但五緣中,備具名成,少乖號闕,則前後諸戒,無不解也。
【注】佛在彌尼樓國,度八釋子,詣瞻波國,並證增上地,唯提婆達得神足證。佛還羅閱祇,提婆教人害佛事發,惡名流布,利養斷絕,便別眾食,為佛訶責,因即破僧,舉過設諫,而制此戒。
【疏】就此戒緣,初明八釋,出家提婆神足證者,為取此人為諫事主故;次明別眾食緣,分屬九十,文相可解。
別釋中,戒緣二段。初釋出血。但出其意,即注中初至斷絕一段文也。八釋子,皆如來宗族。提婆是斛飯王子,佛之堂弟。梵雲提婆達多,或雲調達,此翻天熱。生時諸天心熱,故餘人皆證增上地,即初果也。唯提婆為利養故,詣佛求學神通,佛不為說。復至舍利弗、目連,乃至五百弟子,皆不為說。阿難是親,未得他心,授與通法。提婆入山,學得五通,教闍王殺父,語言:我作新佛,汝作新王,豈不快耶?佛還羅閱祇,即王舍城。提婆遣人害佛不遂,乃自推山壓佛。密跡金剛以杵擬之,碎石迸來,傷佛足指,是為出佛身血也。次下,釋破僧。以別食為始,分屬九十者,後別眾食,亦由此緣。
【律】若比丘,欲壞。
【疏】就戒本中,三雙,一隻也。謂諫所諫人,諫所諫事,為一雙;二、彼比丘下,屏諫、拒屏諫,為第二雙也;三、彼應三諫下,僧諫、拒僧諫,為第三雙。未有僧殘,是一隻罪也。一切諫戒,例皆準此。若解分齊,無由混亂。
次釋戒本,總分中。初標。謂下,釋。三雙者,初是所諫,餘二並能諫、屏諫,旁引僧諫,正被一隻即犯科。一切下,點示。類通諸諫,不復分也。
【疏】就初,若比丘者,拒諫人也。
釋:第一,雙拒諫人,即此戒犯人也。
【疏】欲壞已下,諫所為事,分三:欲壞和合僧者,明始心也;方便受壞下,立邪三寶也;堅持不舍者,行化於時也。
【疏】就初又三:欲壞者,出破正之道理也;和合者,明正法也;僧者,所破正人也。具此三故,成前逆蘭也。
次所諫事,釋始心中,初科,破正道理,即九邪法。
【注】言破壞者,有十八事:法、非法,律、非律,犯、不犯,若輕、若重,有殘、無殘,粗惡、非粗惡,常所行、非常所行,制、非制,說、非說是也。
【疏】就解初句,出道理中。律但言壞,注中廣解。初言破壞十八事者,明彼邪人方便立法,正眾須分,其有十八也。就中,九對半有,如非論中廣解,何得隱略?
初句中,初科。十八法中,九正九邪,故云半如非也。論中,即下多論。
【疏】一、法非法者,多論云:八正真軌生神解,是趣道近因名法,彼說為非;五邪不能生解為非,彼說是法。
牒釋中,初對八正真。正故非邪,真故非偽。軌謂軌範行人,神解即心慧。
【疏】律者,八正真能調身口,離於七非,稱律,彼為非律。五邪反前,彼說為律。了論解五正道分是法,五邪道分非法,彼說反前可知;三正道分是毗尼,三邪道分非毗尼,彼說反之可知。
二中,初約義釋;次引了論,即離八正,兼釋前科語、業、命三為毗尼,餘五為法。
【疏】多論所云:犯者,不剃不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有命,若不剃剪,說為不犯。言不犯者,心念作惡,雖未身口,理違惡微,不制有罪,說為不犯。調說心起三毒,最是過本,反說為犯。了論云:罪者,過如來所制;非罪者,順如來所立制故。
三中二。初釋犯。發過半月不剃,瓜過一麥不剪,並吉。彼謂系屬人身,生長不息,即同有命,剪除成損,不剪無害。言下,次釋不犯。意地心念,小機不制;彼不知機,例說為犯。下引了論,與上小異。彼名罪非罪過。佛制是罪,彼說非罪順;佛制非罪,彼反說罪過字;彼正作違,
【疏】言輕重者,多雲犯遮惡者為輕,調見壞葉墮龍,便謂一切草木皆重。重者,初篇業思一形永障為重,調見先作無犯,便言淫、盜俱是輕也。
四中,初科。初明輕說重。彼見壞葉墮龍者,即伊缽羅龍,曾斷伊羅葉,今受龍報故。次釋重說輕。彼謂四重,並開最初故。
【疏】了論云:輕重兩相,各有二緣,由於罪制,各有四句:一、由罪重,不由制重,如殺畜生,性罪故重,不在前二,故非制重;二、由制重,不由罪重,如殺草木,非後二篇名制重,體遮故罪輕;三、由罪重,亦由制重,如初四夷,是性罪故罪重,即初篇中制亦重故;四、不由制重,不由罪重,如眾學戒,是遮非罪重,末篇非制重。輕有四句,比前反取,可知。
次科了論,即約業制相對互織為句。初出重句;輕下,例出輕句。應云:一、由罪輕,不由制輕;二、由制輕,不由罪輕;三、由罪輕,亦由制輕;四、不由制輕,不由罪輕。還約上戒反對配之。此明佛制輕重之相,彼於諸句一一反說耳。
【疏】有殘無殘者,多云: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曰有殘調說無殘;若犯初篇,永喪道芽,則名無殘調說有殘。
五中,初科多論可解,但明相反,不出其意。
【疏】了論解云:正量、上座二部,所釋同上。多部云:七聚之戒,從下第七,上至第一,若犯第七名無殘,上六不犯名有殘。乃至第二篇犯者,下之六聚名無殘,雖未並犯,即兼破義。上之一聚名有殘,若犯第一隨一戒,一切諸戒並無殘。
了論中,初指三部義同。雲下,復加細釋。前對五篇,此約七聚。乃至者,合云:若犯第六,下二聚名無殘,上五名有殘;第五、第四、第三,並以下為無殘,上名有殘。上必兼下,下不通上。此明犯下六聚,通得有殘;若犯初聚,一向無殘。彼並反說,如上已明。
【疏】問:犯一重戒,止於余聚種類可破,自餘三重不可兼犯,云何一切名無殘邪?答:如人四處不可損傷,傷一即死,不待余處,重戒例之。
釋疑中,以下諸聚,總歸四重,種類相通,可有破義理無通該異種之戒?答:文亦出多論四處,謂腦、咽、心、腰也。
【疏】言粗惡者,如母論云: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無慚心故,犯濁重偷蘭,名粗惡也;非粗惡者,波逸提。下及余偷蘭也,彼皆反說。
六中,初科母論,除前二篇,就後五聚以分兩別。
【疏】了論解云:言粗有二:一、意,二、罪,翻此罪粗。意粗有四:一、邪見,撥無因果;二、不信,苦、樂等報;三、放逸,不愛惜所受戒,縱意造惡;四、濁重,貪、瞋、痴也。次用四句分別:一、由意粗,不由罪粗,若由四意殺草木等;二、由罪粗,不由意粗,非前四意輕爾殺畜;三、由意粗,亦由罪粗,用前四意行殺等罪;四、不由意粗,不由罪粗,離四意殺草木也。非粗亦四:一、由意非粗,不由罪非粗;二、由罪非粗,不由意非粗;三、由意非粗,亦由罪非粗,輕爾損草木;四、不由意非粗,亦不由罪非粗,重心殺生者。
次科,初總示。二、粗翻,謂翻、對意。粗四中,初二相濫。但第二者,未必邪見,止不信耳。行者觀此四心,用省己行,污戒墮惡,孰不由斯?次互織為句,又二:初粗四句,後非粗四句。相翻互歷,配對大同。非粗四中,初即前二,二即前一,三對前四,四對前三。
【疏】常所行、非常所行者,多云:八正道常所用法,調說非常;五法非常用法,調說常所用。了論云:非常行者,非佛所作、所習也。彼即說:是常所行者,是佛所作;入定說法,受現法樂,是佛所習。彼又反說:
七中,多論可解。次了論中,非佛作習,即邪見諸惡。
【疏】制非制者,多云:五篇戒,佛金口制,調說非制。五法非佛所吐,名為非制,調說為制。
第八,易解。
【疏】說、非說者,四是重禁,余是輕,約此名正說、調說為非。四禁為輕,余篇為重,是名非說、調為是說。
【疏】了論云:非如來說,非如來教。彼即說是如來所說。五陰、十二入、十八界,乃至八萬法門,對治眾生八萬煩惱,令其觀察,是如來教;十二部經名句文,是如來說。彼皆反之。
九中,了論,初明說非為是。非如來說及非教者,如五邪世典之類,名言為說,法門為教。五陰下,次明說是為非。
【疏】即以此法,心懷知是,口說言非,異見異忍,為他人說,是名邪佛之法寶也。
總結中。心知是者,心不應口也。口言非者,語不副心也。異見異忍是自損,為他人說即害他。邪佛法寶,總前半九法也。
【律】和合(一羯磨,同說戒)僧(四比丘,若五,若十,乃至無數也)。
【疏】言和合僧者,釋僧義也。和是僧家法也,數是僧家相也。故註解中,羯磨、說戒以表和法,即六和之中戒、見同也。注引四人已上,即六和中三業同也。此明調達以前邪法,引得正眾四人已上,從己見也。
後二句中,初釋文為二:初總示;和下,別釋,數即僧也;故下,釋注。初段戒見同者,乃二種法同,義兼利同,即內三和也;後段三業,即外三和。此下,點示,即所破也。
【律】方便受壞和合法。
【疏】方便受壞僧法者,勸諸受法,令敬奉也。
次立邪中,方便即能勸,受壞等即所勸。
【律】堅持不舍(謂住十八法而破僧也)。
【疏】堅持不舍者,行化於時,同佛引喻,猶不止也。註解堅持,謂心安邪法,廣化天下也,彼比丘下是。
三、行化中,初釋文堅持,持即執也,同合作聞,疑是寫誤,謂佛親諫不止,明其堅也;次釋注中心安者,釋住義也。
【疏】第二,雙屏諫,拒屏諫也。
【疏】就此屏文,明僧屏兩諫,差別十門。
【疏】初、約人不同,分二諫者。僧諫唯僧四人已上;若論屏諫,不問僧尼、具不具位、道俗多少,通別來諫。二、約法不同。僧用白四,屏用余言,種種方便,得止便罷。三、就處不同。僧據作法,同界相諫;屏諫則通,不問自然、作法、同界、別界,皆制相諫。四、就立戒多少,分二諫者。違僧諫戒則多,如此篇中有四,九十中有一。尼第八戒及八僧殘,立戒雖多,諫事則少,具五義者,方得立之。故此一諫,唯諫一戒。違別人諫,立戒雖少,如九十中:一、不受諫,以諫作犯;二、拒勸學,以諫止犯。立諫雖二,通於七聚。五、得罪輕重不同。別人諫中,通諫七犯。若違未作,但結吉羅;若作犯提,據犯通於輕重。僧諫之中,隨事大小,結夷、殘、提,可以情求。六、結罪分齊,分二諫者。僧諫約白及羯磨,多少不定。屏諫未竟,吉;諫竟言了,提。七、語默不同。僧諫語默同違;別諫拒勸,由言故犯。八、止作不同,分二諫者。僧諫作、犯,別通止、作。九、已、未不同。僧通已、未,如調達等,局未擯謗,是已成也;別據未作,若作業成,既往不咎也。十、相成不同,分二諫。如僧祇:先屏處,一人三諫,三越;二、眾多人三諫,不止,三越;乃至三羯磨,四蘭。諫竟,合前十罪,共成一殘,無別小罪。如五分中:三羯磨未竟舍者,作三吉、三蘭悔。不同四分未白竟有吉,三羯磨未竟有蘭也。
第二,雙料簡十門。前三並由僧諫秉法,屏不作法,故分二別。四中,初總標。違下,次別釋,又二。初明僧諫制多事少。僧有五戒,尼八夷中第六戒,僧殘中八戒,共有九戒。五義即前性、惡等五。次明違別制少事多。九、十中,不受、拒勸二戒並諫,通篇聚故也。五中,別人即屏諫,所諫通七聚,拒諫兼提、吉。僧諫中,大則犯夷,如尼第八中;如諸殘下,即犯提。隨事各定,故不同前。六中,僧諫不定,如後注中屏二品定。言了,即拒諫也。七中,僧諫但令不舍,默亦成違。八中,別通止、作。不受諫作犯,拒勸諫止犯。九中,僧諫已、未,各收二戒。既往不咎,文出論語。既,已也。咎猶責也。十中,言相成者,謂屏能成僧,僧不成屏,故云不同。初引僧祇。越即吉羅異名,合因成果,故無別小罪。四分但分僧、別兩諫,不論一與眾多。五分三吉,應是屏處三諫。僧祇五分僧諫止有偷蘭,唯四分白未竟吉,故云不同也。已上十門,前三並十,據能諫不同;四與五、六,約製法差別;七及八、九,就所諫分殊。則僧、屏兩諫,條然可見。
【律】彼比丘應諫是比丘言:大德!莫壞和合僧!莫方便壞和合僧!莫受壞僧法,堅持不舍!大德!應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
【疏】就解屏諫分二:從初至堅持不舍來,一往牒過,示知非法,莫壞莫受;二、大德!應與和合下,勸同和相。
【疏】初中。彼比丘者,如法比丘見行非法,故自陳諫。諫是比丘者,是行邪法人也。初莫壞者,牒始心於佛不忍,思欲破輪時也。中莫方便者,牒共四伴計校時也。後莫受下,牒其行化於時,不須破僧,不須受法也。
次正釋牒過中,初釋比丘,明簡邪正;初下,次釋壞僧,次第三時。
【疏】二、大德下,上有所勸不為,故下必有所為也。
次釋勸,同總分中,上勸不為,即前壞僧也;下有所為,即後令和合也。
【疏】就勸同中,初、舉喻示諫,二、舉有益示諫。就初法中,初與僧和合者,成僧義也。俗以和為貴,僧以和為義,必同六相,方成僧體,如何同戒而欲別見?此勸體同也。
次科,勸體同中。俗以和為貴,論語云: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六相即六和,內外各三也。
【疏】二、明不諍同師學者。世有諍者,由異學故。今同釋姓,師本無殊,有何意見而欲乖異?此勸行同也。
勸行中,異學,謂各從師。同釋姓者,非異族也;師無殊者,非異稟也。
【疏】如水、乳合者,師乖見異,義則有殊;師同見合,理則無別。如乳合乳,如水合水,不得雲乳合水,以相合非體,鵝能別故。
釋喻中,乳即水之甘味,與水體別,唯鵝王能別取而食之。既非一體,法、喻有乖,必須二物各自論合,故云不得等。
【疏】二、於佛法中增益安樂者。良由舍除異見,同體行和,如法修道,必除生死,得涅槃樂,故曰也。增益者,超凡夫界也;安樂者,絕三苦也。
舉益勸中,初、通釋。同體行和,躡上二勸也。除生死者,即增益也。得涅槃者,即安樂也。增下,別釋。凡夫界,即三有也。三苦者:一、苦苦(苦從苦緣生故),二、壞苦(為壞相所壞故),三、行苦(無常遷動故)。既超三有,永絕三苦,故安樂。
【注】應語彼言:可舍此事,莫令僧作訶諫而犯重罪。若用語者善;若不用語,復令余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若王、若大臣,種種異道沙門、婆羅門求第。余方比丘聞知其人,信用語者,應求諫之,是屏諫也。
【疏】注中可知。
點注中,文有二段:初自諫;若不下,求他諫。初求近人;若余方下,求遠人。
【律】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舍(拒屏諫也)。
【疏】是比丘如是諫下,四、拒屏諫也。是比丘者,通能、所也。就拒諫時,望殘未成,但結小罪。
拒屏諫中,通能所者,義兼兩釋,從所尤親,就下判罪,如上已明。
【律】彼比丘應三諫,舍此事故,乃至三諫舍者,善。
【疏】彼比丘下,明僧諫相,乃至三諫舍者善。何等善邪?一、以本諫不成殘故,二、以屏諫非提罪故,三、以所犯不成蘭,故曰善也。
第三,雙初科,釋文。三義釋善無非離,犯不成蘭,即破輪罪也。
【注】彼比丘應集僧羯磨,如諫作白已,應更求,乃至一羯磨、二羯磨亦爾。
【疏】注中明僧和相,隨其白羯磨一一住問者,明諫法也。故約白羯磨中間住諫,冀彼回心從善,何得誦過成犯?則非本意也。
釋:注中明諫法者,以白四羯磨止是告僧,故須隨法加勸,方名諫法;中間住者,謂四法、三住,欲彰諫意,不為成罪。
【律】不舍者(拒僧諫也,後戒例爾),僧伽婆屍沙。
【疏】不舍者,拒僧成業相也。
【疏】問:此三羯磨竟,得僧殘者,為攬因成果不?答:上方便義已論,此何復問?恐迷故耳。然諸部不同,五分所明,藉前方便,成後重殘。如律本中,作惡修善,有步步罪福,多論亦同。如律二羯磨竟,三蘭心不息故。若竟結殘,更不雲蘭,明知相成。如僧祇攬一切蘭以成僧殘,又見雲前因變滅以成後果,故知攬四蘭共成一殘。
次釋拒諫。初問答中。初示重意。然下,正釋。初句總示。五分下,別釋,又二。初至亦同,明不相攬。五分藉前方便,謂借勢而成,顯非攬故。如下,引律進趣,反證外部步步罪福,顯是各成,非相攬故。此示本宗,非無彼義。多論宗十誦,故同五分。次從如律下,明相攬。初引本部,即如注中二羯磨竟,兼前一白,故得三蘭。僧祇文如上引,及與善見二文並同。
【疏】問:律本但出二羯磨竟三蘭,何得加四?答:僧祇有之,義不可別。以白未竟因吉,竟即果蘭;三羯磨未竟,因不可吉,以竟果殘,故有四蘭。
轉難中。初難。上雲四蘭,乖律文故。答中。初句指出,亦即上文。次句明同。彼明成果,故說四罪;此明中舍,故但有三。據理須四,如下所示。由作法竟,方至果殘。第三法未竟,猶是方便,理須結蘭。問:白未竟吉,羯磨未竟,為有吉否?答:無也。詳律文意,白與羯磨自分兩節,各有因果。白既一法,故以未竟為因,白竟為果。果既是蘭,因故犯吉。後三羯磨都是殘因,所以三蘭無別因吉也。
【疏】問:偷蘭以蘭,為因何過?答:同名種過。
次難中,初科,即躡白未竟吉,以為問端答文,以因果別聚,名種不同故。
【疏】若爾,吉罪何故因同?答:蘭下有罪,以小為因;吉下無罪,故因同果。若作異名,名則無窮。然通而為言,因吉成果吉,如九十中諫未竟得吉者是。自有多因吉,各不相成,即如白羯磨未竟者是也。
次並難中答,文二:初對蘭釋通;然下,別示吉罪。九十中,諫亦白四法:初白未竟吉,白竟亦吉,此即因吉成果吉也;又白與羯磨未竟三吉,望後提罪,三並是因,隨法別結,各自為果,此即多因吉,各不相成也。
【疏】因此通明律中因果不同之相,十種分別。
三、明差別中。初雲因此者,指上為由也。通明者,一則不局此戒,二乃不專吉羅。觀下十中,一一各出二句。前九種中,欲翻下句,故出上句,事並如常,故所不釋。唯後第十二句並異,故具釋耳。
【疏】一、有一因生一果,可知。有一因生多果,如一時多受女家語,一時語男家,別別報女家。二、有一果從一因生,同上。有一果從多因生,如步步行罪福,三諫罪成是也。三、有同類因果,有別類因果,如尼八事成重,隨捉手、捉衣,因果各別,成八即夷。四、有果從因生,有果不從因生,如多雲視比、坐缽、心念等罪,皆無因成果。五、有因作果,有因不作果,如出佛身血等。六、有果攬因成,有果借勢成,如五分殘果成已,別悔因也。七、自有因輕果重,有因重果輕,如教人行盜,後舍戒為沙彌。八、自有唯因唯果,有亦因亦果,如初諫竟,得蘭、結吉,各不相成。此蘭望前吉為果,望後殘為因也。九、有一業一因一果,有一業多因多果,如造非法房、咽不淨食、三罪、四罪、七墮、八墮等。十、有因用因成,如白竟吉也。自有果用果成,如八事成重,違諫偷蘭成殘等例。
初中,媒嫁三時,受往同時,各得一蘭,故為一因;報不同時,別別成殘,故生多果。二中,如上可解。三中,言別類者,謂不由一事而成果罪,故舉八事明之。即尼受染心男子作八種事,具足犯夷。文舉初、二、三入屏處,四、共立,五、共語,六、共行,七、身相倚,八、共期。因果各別者,此謂隨事成蘭,各論因果;望下成夷,則並因耳。四中,多論即眾學戒起嫌心犯,當座即起,無別方便。然須目視,非不兼色。心念等者,如不攝念、惡覺、默妄之類,並無因也。若爾,多論亦制心犯,與成宗何異耶?思之。五中,雲等者,如自殺犯蘭之類。六中二句,可照前答,攬因成果,如僧祗、四分也。七中,比丘時教人因蘭,沙彌時事成果吉。八中,亦可引顯上義得蘭,即當篇結吉。如九十九中,造房一業,過量、不乞、難處、妨處,具則四罪。言三、四者,示不定也。咽食一業,而有殘宿、非時、不受、內宿、內煮、自煮、惡觸。言七、八者,亦謂不必也。上二且列果罪,而各有因,即二多也。十中二句,並見前文。
【注】若僧諫時,白二竟舍,犯三偷蘭;乃至白竟舍者,犯一偷蘭;白未竟舍,但一吉羅。若未白前,受破僧法,堅持不舍,並犯吉羅。尼同僧殘。
【疏】就注辨相中,初、明違諫輕重;二、若未白下,就諫所為事。明輕重者,根本以論,初行五法輕吉,後終外化時重蘭也。就尼同犯中,雖無破輪體,得立主伴,堅持五法,以誘於人也。
釋注犯中違諫輕重。注云白二竟者,謂一、白二羯磨,以第三羯磨未竟無犯,竟則至果,故所不明。所為事,即是破僧。根本論者,決文中吉罪,據從始也。尼中無破輪體,謂不能自立法故。得主伴者,仿同僧故。
【注】不犯者:初諫使舍;若立非羯磨,作訶諫者;若非法,非律,非佛所教;若破惡友知識;若欲破僧者;若作非法者;若為僧、塔、和尚、闍黎、知識作損減破者,不犯。
【疏】不犯中。初諫便舍,一切不犯。若作五非,無成諫義。此不犯僧諫非,不違屏諫也。言非法者,作無軌要也。言非律者,無調業也。非佛教者,不是聖說也。破惡友下,以前立邪,欲毀正故;今以正法破邪,非法事緣,皆不犯也。
不犯中。初五非者,律有五非羯磨:一、非法別眾羯磨,二、非法和合眾羯磨,三、如法別眾羯磨,四、法相似別眾羯磨,五、法相似和合羯磨。非法非律,並據秉法設諫為言。法雖不非,事乖軌度,故云非法。又非理折伏,而非調攝,故云非律也。不是聖說者,出胸臆也。破惡友下,注中四節。初句指所破人,下三並彼所作事言。破邪非法,對注易見。事緣,即僧、塔、和尚等。作,損減也。
【律】十一、助破僧違諫戒。
【疏】第十一,助破違諫戒。
【疏】眾僧作法,諫主之時,四伴影響,助成破僧。僧尋設諫,拒而不受,故曰助破違諫戒也。
十一、釋名。初科。四伴:一曰三聞達,二名騫茶達婆,三名拘婆離,四名迦留羅鞮舍影。響,謂如形之影,如聲之響,言其相副應。
【疏】有人言:此名助惡,遮僧不聽諫,違諫戒。何以知然?故文雲諸大德莫訶調達,此遮僧也;乃至我忍可等,此助惡也。
古解中,初科。古謂此戒無破僧義,故以惡字替之;又闕遮僧諫義,故復加之。兩引文據,明非妄謂。
【疏】問:若非助破,何以諫言莫破?答:此列其意,不以為諫。
遮妨中,初問。戒文諫破,故須通之。答中,以前戒正諫破僧,此戒正諫遮諫,但由遮諫意在壞僧,故文列之,非正諫事。
【疏】若爾,前戒諫時,有人教言不舍,即結其蘭,何為不諫?答:前是助惡而不諫僧,此是具二,故須設諫。
轉難中,前教不舍,亦是助惡,必如所立,亦應須諫,答約具闕,即彰兩異。
【疏】然諸律中,但明助破。
結斥中,既按諸律,理無攻異。
【疏】具五緣:一、調達作破僧事;二、如法諫;三、助成破僧,此是諫家所為;四、眾僧如法設諫;五、三羯磨竟,殘。
【疏】闕緣,可解。
具緣可見,翻成闕緣,故不別列。
【注】佛在羅閱祇。時提婆達故執五法,盡形乞食,著糞掃衣,常受露坐,不食穌、鹽、魚及肉,以教比丘。眾僧諫時,伴黨比丘助破諫僧。比丘舉過,佛訶責已,因制此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調達執五法相,二、明伴黨比丘助破為緣。
【疏】就前五法,乞食、糞衣、露坐,似佛四依,為相似語故。然不同四依開制托緣,此三調達說必盡形故。後二妄語者,調云:蘇、鹽味重,魚、肉損生,故立二斷也。調達云:以此五法為人說時,年少比丘必多信受,上座長老則不允從。於王舍城創說之時,五百年少一時信受。六十長老及阿難云:此是非法,非毗尼,非佛教,脫郁多羅僧於一面。前已設諫,今猶復行,四伴順從,故又設諫。緣相如此。
戒緣牒釋中二:初、明五法邪正對明。但四依中易其第三,除去後一,復加餘二,欲強佛制,令人受行。一制盡形,更無開許。教雖嚴峻,人不可依。不濟機緣,但成虛設。判歸邪法,其致在茲。前三傍佛,故云相似;後二自立,故云妄語。酥、鹽味重者,謂以酥、鹽煮肉等為膏,如多論酥、肉汁,僧祇五脂為七藥之類也。問:永斷魚、肉,若是邪法,何以棱伽、涅槃複製斷邪?答:法化初開,未宜即禁;涅槃、方等,正合機宜。無緣輒制,故得名邪;機至教興,故名正耳。又律對小機,說為正食,斷則成邪;經被大根,乖於慈行,斷則名正。又彼法出於惡意,不為利生,佛教
自慈懷,無非濟物,所以異也。調達下,次明行化。五百年少,從彼所化,共往伽耶,別自說戒。目連、身子二人往化,目連神力令彼昏睡,身子說法令得正信,同歸佛所,還得和合。六十下,三、明設諫,又二。初敘前戒諫主。脫多郁多羅者,以乞懺治擯,並著下衣。今為僧諫,事同擯罰故。前下,次顯今戒諫伴。
【律】若比丘,有餘伴黨,若一、二、三,乃至無數。
【疏】就戒本中,文同上七,雙單之科,不容重舉。
【疏】就初句,若比丘下,乃至無數,總明正助破僧人也。初、謂調達非正諫人,列來何為欲取助者;二、有餘伴黨,此正戒本諫所諫人也;若一、二、三,是元從調達、三聞等四也;乃至無數者,是化天下招慕所獲者。
次解戒本,釋第一雙。初科釋文中,初總示。初謂下,別釋,又二:初、釋正破,二、釋助破。元,始也。從謂隨從。
【注】言其伴者,四人若過,有二順從:法順從者,以法教授,增戒、增心、增慧,諷誦承受也;衣食順從者,給與衣被、食飲、床臥具、醫藥。
【疏】註解云:四人若過,解正、助二伴相也。有二順從者,戒本雖無順從字,伴黨是順從義也,其相可識。
釋註:四人為正伴,釋上一、二、三;若過是助伴,釋上無數。有下,次釋順從。由相順從,故為伴黨。注中,法順從無越三學,增心即是定學,衣食順從不出四事。
【律】彼比丘語是比丘:大德!莫諫此比丘!此比丘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此比丘所說,我等喜樂;此比丘所說,我等忍可。
【疏】二、彼比丘下,至我等忍可來,明助伴破相,正見諫家所為事也。就分為二:從初至莫諫此比丘,一往遮僧不聽諫詞;二、此比丘下,出不聽之道理。
【疏】初中。彼比丘語是比丘者,調達四伴語正法、僧也。莫諫此比丘者,不須諫諭調達也。
【疏】就後說理中。初明法律語者,人如故,我隨順也;此比丘所說下,法如故,我忍可也。
所諫事釋文易解。
【注】此謂助伴黨惡諫僧。言調達者,具明法律,我今喜樂,云何設諫?為此過本也。
【疏】註解之中,文相甚露。
注中言甚露者,露即是顯。
【律】彼比丘言:大德!莫作是說言:此比丘是法語比丘、律語比丘。此比丘所說,我等喜樂;此比丘所說,我等忍可。然此比丘非法語比丘,非律語比丘。大德!莫欲壞和合僧,汝等當樂欲和合僧。大德!與僧和合,歡喜不諍,同一師學,如水乳合,於佛法中有增益安樂住。
【注】此謂諸善比丘,以法屏諫調達,所說人法俱非,勿妄受也。
【疏】二、彼比丘下,明屏諫也。就中分四:初、至我等忍可來一往,領彼諫詞也;二、然此比丘非法律語者,出勸舍道理也,以人法雙非,有何正則而相隨助也;三、大德下,明大眾別人,所以加諫,恐僧異別,故云莫壞當和也;四、大德與僧和合下,勸隨法眾,無非法別,法喻顯彰,樂果非遠故也。
第二,雙屏諫中。科分四節,點文示義,無不盡矣。大略同前,不復曲釋。
【律】是比丘如是諫時,堅持不舍。
【疏】四、是比丘下,拒屏諫也。
【律】彼比丘應三諫,舍是事故。乃至三諫,舍者善;不舍者,僧伽婆屍沙(辨相如上)。
【疏】彼比丘應三諫下,正僧諫也。不舍者,拒僧諫也。
【疏】本翻律人,簡語不淨,致令彼此通濫,能所不知。若不義求,難辨邪正也。
點示中,以彼是二字,能所不分。前所諫事中,彼比丘即所諫,是比丘為能諫;及拒屏中,是比丘乃是所諫;僧諫中,彼比丘又是能諫,此謂通濫也。准刪定戒,並以能諫為彼,所諫為是,則邪正可分也。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三上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