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二

【疏】就釋戒本,四種分別:一、釋名,二、定句多少,三、決通諸戒,四、配人犯相。 次釋戒本。 【疏】言釋名者,何謂戒本?由犯制戒,戒為緣本也。又約緣雖制,文略未顯,更以辨相,廣張行體,略為廣本。又云:即是半月說之所本。所以文云:欲說戒者,當如是說。余同前卷。 釋名中,初標問。由下,釋通,有三:初約緣起釋;又下,次約廣解釋。律敘緣起,發後制戒;後列廣相,釋前戒文。故約前後以彰本義,即前五義中教本一義。又雲下,三、約說戒釋。欲近取證,故重舉耳。道、行、聽三前已廣,故略指之。 【疏】二、定句,張縮為二。 【疏】若依佛解,分為九句:初、若比丘,總舉受隨也;二、共比丘者,離明受也;三、同戒者,別明隨也;四、不還者,體淨不舍也;五、戒羸者,體微生厭也;六、不淨者,明業過也;七、畜生者,列犯境也;八、波羅夷者,結罪名也;九、不共住者,治罰法也。 定句中,初張分九句。 【疏】二、以義縮,但有二意:初之五句,合之為一,成比丘體,有犯重義;下之四句,托緣分相,若立略本,四句收盡:一、是犯人,二、所託相,三、犯法成,四、結罪目。 次義縮,有二。初縮為二。言托緣者,即上過境;言分相者,即上罪治。若下,次收為四。初即總上五句,二即第七犯境,三即第六過業,四即收前八、九。前後諸戒,句數雖多,不出此四,故云略本。上明張縮,止就當戒,更立此四,該通一切。 【疏】三、決通諸戒者。 【疏】初句比丘,義該八篇,文局上六,眾學七滅,單列持相。然非比丘,無由可犯,故律眾學廣解辨相,明比丘義。但結集翻譯,不欲繁文,故略不出,可以知也。 決通中。初句分二:前總示通局;眾學下,別顯後二:上二句示文無,次二句顯義有。故下,准律廣解,可驗文略,故知西土梵本必具。 【疏】第二、第三共同兩句,釋成得戒之人,成初比丘之義。通局雖別,義該八篇,文局初戒。四、五兩句,文義俱同。 次四句中,前釋二、三,雲通、局者,通謂初句總舉受、隨,局則二、三各明受、隨,兼前釋後,意顯通該。次釋四、五,亦是文局義通,故指同也。 【疏】昔解云:此戒愛染久習,卒難捨離,不障初果,故開舍染。殺、盜不爾,違損事大,不開舍也。 斥古中,初文。彼謂唯淫開舍,四、五二句,不通余戒初果。見惑已破,思惑全在,雖起貪慾,非婦不淫。故在僧中,欲心設起,則舍戒還家,故有欲飽還來之事,故云不障初果也。 【疏】今解不同。強、羸二舍,義通諸戒,文約淫法,欲成極罪,故須不舍之言。如律雲若犯波羅夷,無覆開懺,此則通也。諸篇不明者,略也。 正解中,初二句明義通。文下,示文局。如下,舉例。無覆開懺,六聚皆然,豈得滯文不通余聚?故知不爾。 【疏】又解:此之四句,並釋比丘具戒成犯。初戒立法故有,余篇準式故無,亦有道、理、智能解也。 他解中,初示,初有餘無,於義可見;亦下,嘆美所解,於義可取。 【疏】六、七兩句文義,當戒所收。 六、七正明業境,戒戒不同,故文義兩局。 【疏】八、九二句,義兼下篇,文列初四,以有微犯,不應說戒,則不同住,同如棄者。 八、九中,初示通局;以下,示義通。 【疏】第四,隨結。 【疏】約人明之,無制戒時,事義足者,既無後犯,一結便足。若文不具,生疑托緣,則更開結,或約一緣,或至七、八,如為女說法及別眾等戒。 第四,通明中。初明制無頓足。以機起不時,故多重製。既下,明隨犯單重。初明單結。若下,次明重結。為女說法,初制不得,後開智男。別眾戒,初制不得,次開病時、施衣、作衣、道行、船行、大會、沙門施等七緣,凡七番再制。文言七、八,且趣舉之。尋戒本中,無至八者。 【疏】今約初戒,一人隨結,配句屬當,則有三位:第一、第六、八、九四句,則屬本制,邪舍故也;第二至五,戒微故立;第七畜生,心迷故有。律中廣相,故不敘之。 別明中,初總舉。一人隨結者,謂因人則制此戒,凡對三人,前後異時,則是各對一人耳。文列三位,屬當顯然,指律廣相,備見注文,下疏自釋,故不繁引。 【律】若比丘。 【疏】次就戒本。 【疏】若比丘者,如善見云:若者,總名,不屬一人。隨有佛法具戒之徒,皆持犯法,故云若也。如世律令條別顯諸犯者,不一之謂也。 牒釋。初句釋文中,隨有佛法者,此約處也;具戒之徒,即就人也;犯法,即指戒本,依教守制,故云持也。如下,舉俗律助顯。 【注】佛言:若比丘者。 【疏】就註解中分三:若比丘者,標列釋由也;名字已下,總列眾名也;是中者,結定犯人也。 釋注總分中,謂上三字是標,下列釋之由耳。 【注】名字比丘,相似比丘,自稱比丘,乞求比丘,著割截衣比丘,破結使比丘,善來比丘,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比丘。 【疏】言名字比丘者,善見云:此是總名,通邪正及未具也。如請比丘以設檀會,沙彌未具,入比丘數,是名字比丘也。又如涅槃,雖未受十戒,亦得受請,故知通名。 列眾名中,初文善見:初示名通;如下,舉例;又下,引證。 【疏】言相似者,如善見云:謂犯重者,內實破戒,威儀相貌似持戒者,其實破戒,故名也。 【疏】言自稱者,十誦云:有賊住者,剃髮披衣,自言我是比丘也。 【疏】言乞求者,如善見云:既出家已,隨須衣食,如法行乞。以四海為家居,離於邪命,故曰求乞。 四、正釋中,隨須行乞者,示無盡法故;四海為家,無親疏故。 【疏】如大論云:邪命者,略說有五:初、求利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自說於己所有功德;三、強占吉凶;四、高聲現威,令人畏敬;五、說自得利,激動令施。非此邪心,得利活命,故曰正命,如八正中。 次引示中,五邪:初是身業,餘四口業。身口現相,心規他物,故云邪命。八正道中,正命一種,為離邪命,故名正道。余皆可解。 【疏】著割截衣者,有二利故:一、毀全相,離自貪故;二、既碎雜,不為王賊之所剝故,常得資身,有長道故。 【疏】破結使者,修道進德,惑盡解滿,理解心明,永無業惡,即發具戒,從緣而感,故曰也。 【疏】言善來者,道成初果,親感至聖,金言命之,便得具戒,故曰也。 【疏】受戒白四者,即如今時感戒者也。 總論八種,前五約名相,後三據受體。又三中,前二唯局聖,白四通凡聖。又上二中,破結局四果,善來局初果。所以無三語者,或是趣舉,故文略之;或是但據聖凡三位;或可凡中三語已廢,故所不出。 【注】是中比丘者,若受大戒,白四如法成就,得處所住比丘法中,是比丘義也。 【疏】次解第三,是中比丘者,明此淫戒犯重比丘也。 【疏】有人云:是中者,總舉八種也。若受大戒者,別標定也。前列八種:或有名濫,如沙彌、外道,雖名比丘,不犯夷也;或有相濫,似割截等;或時行濫,如乞求、破結等;或言說濫,如自稱也;或時體濫,如善來羯磨也。上列諸位,不必犯重,或時少分,或復全非,皆非共比丘義。所以結中偏牒第八,釋成戒本若比丘也。 次科簡人中,他解。初文又三。初點文。前下,釋總別所以。行濫中,乞求未必具戒,破結據是體濫。然有破結不發戒者,如白衣、羅漢之例。上下,結合少分,如行體全非,如名相等。 【疏】所以然者,上八所列,但明三受,自餘五種,相因而立。若欲犯戒,終約受體,破結一受,乃是無學。善來初果,聖無犯法,皆不同也。今約比丘學戒,唯羯磨受是末代法,故牒解之。 顯意中,初簡非受;破下,次簡餘二受。 【疏】此中須引刪補羯磨。末代戒緣,具足五種,廣分別說,緣成得戒,緣差不發。既是大事,無宜輕削。 囑援引中,初指文。五種者:一、能受人,二、所對境,三、發心乞戒,四、心境相當,五、事成究竟。既下,正勸結文。 【疏】次解結文。 【疏】若受大戒,簡沙彌也。白四如法者,羯磨成就緣也。言白四者,簡非羯磨受者,即如破結善來之徒也。言如法者,除七非法,成前如相也。得處所者,僧數滿足,結界成就緣也。住比丘法者,簡定俗人、外道也。或雖比丘,心住無記、病緣等障,不守本性者,則不住比丘法也。是比丘義者,則是戒本犯法、犯行比丘義也。 牒釋中五節:初、約位簡,二、約法簡,三、約人界簡,四、約眾簡。文中又二:一、對俗簡,二、約緣簡,上四簡濫,第五顯是。 【律】共比丘。 【疏】共比丘者,明犯重也。受戒法儀,共余比丘則無別也。所以出者,若所受體同,可有犯重;體或不同,則無有犯。故有此同,釋諸疑網也。 次句中,初文為二:初正釋;所下,示出意。 【注】佛言:若共余比丘受大戒,白四羯磨,乃至住比丘法中者,是謂共比丘義也。 【疏】注中,若共余比丘者,謂釋迦一化,現、未兩時,三天下內所有僧尼,白四受者,同有犯也。若緣差互,少一非受,雖復犯過,不名夷重,以不共戒,無戒可犯也。 釋注中,初釋同義。釋迦等者,舉一佛所化,簡余佛故。現、未約豎論,現即佛在,未則滅後,通於像末,盡六萬年也。三天下,據橫說,且就一往,不被北洲故。僧尼位別,羯磨受同,故通舉之。若下,次釋不同。即本受不得者,緣差互者,且論能、所。能即受者,身帶遮難,無心乞受,衣缽不具等。所對雖多,然亦不出人、法、事、處四法有乖。准此而言,本受緣非,無犯明矣。 【律】同戒。 【疏】言同戒者,佛所制戒,隨行通行,但受無隨,亦無戒護,故雖犯違,法不同也。 第三句中,初文。依體起持,故名隨行;一化齊奉,故曰通行。無戒護者,此謂受時不起持意,納體不得,亦非同戒,如後問答。 【注】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此戒已,寧死不犯。是中共余比丘一戒、同戒、等戒,是名同戒義也。 【疏】注中釋之,不過教行。我為結戒,教法同也;寧死不犯,行法同也。今隨教行,兩釋其相。 【疏】先就教者。如佛制教,數雖極多,咸明止惡,名為一戒;對人共學,名為同戒;莫不數齊,名為等戒。如十誦云:同入比丘學法者,百歲比丘與初受者同,初受戒者與百歲者同。又同心、同戒、同說波羅提木叉故。 釋注中,就教分二。初釋。止惡為一戒者,戒雖無量,止惡不異故。對人為同者,三乘俱稟故。數齊名等者,皆納具足故。如下,引證。前明新舊同者,標示同戒。又下,別舉三同,釋成同相。同心收見、利二和,同戒即戒和同說,攝身、口、意三和。 【疏】次就行解,隨體無殊,名為一戒;對人興治,持義不異,名為同戒;齊防塵沙,名為等戒。 就行中,奉持萬別,皆名隨行,故為一也;後二同前,約行為別。 【疏】問:斯之隨行,據初受言,後行乖願,可非犯者? 問中,指上所解,並據初受行淨,可有同義;後乖有犯,即不名同。 【疏】答:此句來者,釋成願行有感戒也。前列共者,明同受願也;後列同者,明同隨行也。若受戒時,且論受願,無思學行,則但虛願,不感戒也。 答中,初明立句本意;若下,次明二戒相須。 【疏】故涅槃云:是人唯具作戒,不具無作戒,戒不具足。如薩婆多:無淳重心,不發無作。 引證中,經論二文,並證初受,無心持奉,不發戒體,不同無犯,文據甚明。 【疏】故律明此,恐人濫犯。文列同戒,願行相投,白四受後,犯非則重;空願無行,後雖行非,無戒可違,不入犯法也。 結意中,初標示律意,即指戒文也。准知發體則有戒可違,不發則無法可犯。 【律】若不還戒。 【疏】言不還戒者,釋疑故也。後戒羸者,自生疑念:前制犯重,心樂道法,有戒可違。今我於佛生厭不樂,為有戒在,同前犯重?為無有戒,無重可犯?故今佛釋:若不樂者,聽舍還家,後欲修行,得度得受。 第四,釋文中,初科。上二句標示;後下,委釋。初敘疑。後戒羸者,即欲犯過人,戒力微劣也。故下,釋疑。若據戒文,但標不舍,注中乃以舍戒反釋。 【疏】所以開者,凡夫退位,知何不為?帶戒犯非,業則難拔,故開舍戒,往來無障。即是大聖善達機緣,任物垂教,號法王也。 次科,初敘機劣。內凡已上,不羸不舍已前,皆容有退,故云退位,即外凡也。故下,顯開意。往謂開舍,來謂再受,善惡兩通,故云無障。即下,結嘆。權巧王者,得其自在,於法自在,故稱法王。 【疏】增一云:僧伽摩比丘七反降魔,後更受戒,得成羅漢。自今舍戒,聽齊七反,若過非法。十誦云:尼若舍戒,轉為男者,亦得出家。 三中。初引比丘。開限降魔,不免破戒,故先舍之,極齊七反。已外不開,開中制也。次引十誦。明尼不開,轉根方得,反知不轉即障出家。又伽論中尼舍再受,即成賊住是也。 【注】佛言: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舍戒還家,復欲出家,於佛法中修梵行者,應度出家,得受大戒。云何不名舍戒?若自顛狂、心亂、痛惱、啞、聾,又向如是人前,及中、邊人等,互舍不成。若戲、若眠、若無知人、若自不語、若前人不解,並不成舍。若言我舍佛、舍法、舍僧、和尚戒律、我受家法等,是名舍戒也。 【疏】注中云何不名舍戒下,分二:初自顛狂下,心境不了,雖舍不成;若言舍佛下,對境彰成,文相可解。 注文前段即敘佛開,上科已示,故從云何下,分其文耳。 【疏】就舍戒中,義分四門:一、泛列經論,舍相不同;二、漸頓異;三、舍善已未;四、具舍緣。 【疏】言泛列者,如雜心說,若捨命終,斷、善二形生也。善生經加受惡戒時舍善戒,俱舍論八戒期心盡,夜分終故舍,且列如此。 舍戒中,初科。若准注文,但明作法,統括諸文,則有六種,故云泛列雜心四舍。言若舍者,即作法斷善,即起邪見;善生惡戒,即惡律儀。上五通五、八、十,具俱舍期心,唯局八戒,義兼五戒。言且列者,示未盡故。 【疏】二、漸頓者,即作法舍中。如律我作沙彌、五戒等,是漸也;我作白衣、外道等,為頓也。 漸頓中,初標簡;如下,列示,隨有退墮,漸頓並開。 【疏】三、明舍善已、未者。問:今舍戒者,為舍已生隨行為因之業?為舍初願本受無作體邪?答:已生為因,不可舍也。得聖無漏,方傾善習。今所舍者,止是本體,更不相續。故雜心云:言舍戒者,戒身種類滅也。 三中,初標科。善謂隨中二持之行。未舍之前,所有持行,名已生善;後未修者,名未生善。今明舍戒,為舍何者?問中乃約行願兩審,答文方見已未存亡。答中,初答因業不失。結業在心,行功不滅,故不可舍。及證初果,無漏智力達罪福性,漏業方傾。(習合作集,謂集因也。)今下,次明無作體失。本體即無作。不相續者,失未生善也。故下,引證。戒身即受體無作,種類即相續善行。二皆雲滅,證上可知。 【疏】四、明具緣,明舍有五。 四中,戒假緣成,還從緣謝,受、舍各五,相反可尋。 【疏】初、體是比丘住自性者。 初雲住自性者,即具本受體也。 【疏】二、所對人境。如多論云:若無出家人,隨得白衣、外道相解者,成。 二、明所對開教從緩,不必本眾。 【疏】三、有舍心,謂有欣猒心、作舍心、決定心、住自性心、久思心、歡喜心、自有心、寂靜心。反上八心,則不成舍。 三中八心,注云:意欲在家,念父母等。又云:不樂梵行,猒比丘法。即忻俗猒道。作舍心,謂欲棄捨也。決定者,非進退也。住自性者,自知是比丘,非狂亂也。久思者,非朝夕也。歡喜者,無所悔也。自有,非他逼也。寂靜者,心專一也。 【疏】四、心境相當,如律中邊不領,前人不解,並不成舍。 四中指律,即如注引。 【疏】五、一說便成多。雲受、舍相對,理宜相准,何故難易不同者?答:相違對故。一、求增上法,如上高山,多緣多力;舍戒退道,如高墜下,故不須多。二、不生前惱,若制緣多,便言佛多緣惱,受須多人,舍何須也?三、受如入海采寶,舍如失財,王、賊、水、火,須臾盪盡。四、受容預心,舍對境情逼,喜帶戒行,非一語開成。舍尚不依行,況多緣也? 五中,初標緣。多下,引示。初引問。受舍緣相,難易可知。且取作法,受須白四,舍唯一說。答中,初句通答。善惡天別,故云相違;立法難易,故云對也。一下,別顯四義相對:初、三約喻,二、約立教,四、就機宜。 【律】戒羸不自悔。 【疏】言戒羸者,對前強不舍,此明羸不舍也。謂樂俗緣園田家業,便於佛道生毀生惱,持戒力劣,名之為羸,若犯則棄。由體不舍,對前強弱同戒解,有戒成犯重也。 第五句釋文中,初牒示。強不舍者,謂非愁憂思念也。謂下,釋相。初釋羸義。若下,顯立所以。 【注】佛言:云何戒羸不舍戒?若有比丘,常懷愁憂,不樂梵行,厭比丘法,意欲在家,便言:我念父母、婦兒、親里、村落、城邑、園田、家業,我欲舍佛,乃至學事等是也。若作是思:我今舍戒。是戒羸而舍也。 【疏】註解中,前明戒羸不舍相;若作是思下,後明戒羸而舍相,文中可解耳。 釋注中,前明不舍,正釋本文;後明舍相,反釋不舍。 【律】犯不淨行。 【疏】六、明不淨行者,正明戒本所防過也。 【注】佛言:是淫慾法也。男則二道,女則三道,若從道入道,從道入非道,從非道入道,若限齊,若盡入,乃至入如毛頭者,皆波羅夷。 【疏】下注解中,約報分相,文易見也。道入非道,前後境差也。限齊以下,釋行犯相,生疑故也。毛頭之相,極微故犯,何況余者? 六中,釋注有三:初、釋犯境,男女是約報,二道、三道即分相;次、釋境差;三、釋限齊,配注釋之。 【律】乃至共畜生。 【疏】七、言乃至共畜生者,舉犯境也。多論云:畜生是六道之邊。偏舉下類以況上,故云乃至也。 第七文中,初點示;多下,引釋。六道邊者,彼雲最在邊鄙故。 【注】佛言:可得行淫處者是也。有三種行淫:人、非人、畜生趣。復有五種:婦、童女、二形、黃門、男子。比丘淫心向前境三處、二處,初入便犯,有隔亦犯。若向睡眠,若死未壞,若多未壞,於三處、二處行淫,初入便犯,如是廣說。若比丘為怨家將至前所,強持令入三處、二處,始入覺樂,犯;不樂,不犯。有隔、無隔,亦同上。若為怨家強捉比丘行不淨行,覺樂、不樂,有隔、無隔,亦如上也。 【疏】注云所可行處者,謂淫戒言畜,舉可行者為言;殺戒言畜,據有命者成犯通塞相也。 釋注可行中,初科舉戒,對顯通塞。通謂殺境,塞謂淫境,犯相各異,故須簡之。 【疏】然趣有六位,半兼善惡,皆據心行三種善惡。故善門明趣,初天,次人,後修羅也;惡門明趣,地獄為初,次鬼,後畜也。 通明中,初科。上句通舉,次句總攝三善三惡,故云半兼。皆下,通示因相,又二:初攝六種歸於二門;故下,次就二門各分次第。 【疏】天以受福,自然無貪所感。修羅受福懷疑,於見非正也。地獄所受非貪,多由貪故受苦,丸漿之類是也。餓鬼所以情惱,蓋由瞋毒所興也。畜生愚騃受形,蓋是痴心所結。大分次第,不爽業緣也。 次科。初歷示五趣。天受福者,示果相也。無貪感者,出因相也。以行上品十善,故文缺人趣。下四因果,臨文分對大途為言。且據三品十善,配三善道。修羅下品,心懷猶預,故云非正。三毒配三惡道,如文自分。地獄非貪,謂所受苦事,非可愛故。大下,總結本因。觀此善惡,無非心行,故諸學者當好制心。報應無差,有逾影響,自非大智,熟能究之? 【疏】經中所明四惡趣者,皆非受道之器,故以修羅屬之。 引經中,通指諸經。上以修羅攝在善門,有雲四惡,故引決之。皆非等者,出經意也。屬之,謂攝屬惡趣也。 【疏】注中有三種下,明成犯相:初、列趣境;二、比丘淫心向前境下,明自身造境也;三、為怨家將至下,明非自心,外難所逼也。 釋成犯相,列趣可解。 【疏】初文又二:前列三趣;後五種下,約趣明報也。 【疏】就中三種行淫,即人、非、畜也。 【疏】所以律合三趣,論開六道者? 離合中,初問。以六趣中人、畜各位,餘四或合,通號非人故。言論開者,亦且通指。今據智論云:複次,善惡故,有六道。善中有上、中、下,故有三善道;惡中有上、中、下,故有三惡道也(十善、十惡,各分三品)。 【疏】論據善惡故分,律據通用故合。 答中,初文,善惡即業報,通用謂神通。 【疏】故律人、畜不異,由來解釋,非人乃雲鬼也。若論此戒,但說非人、天等,不列可非犯也。然下律中,天子、阿修羅子、餓鬼子、地獄無文,義是鬼攝。此之四趣,通用是齊,故合為一,非人趣也。 次科指律廣解。上明人畜同諸經論,故云不異。由來下,釋非人,示其偏局。若下,點當戒義含。然下,引後文以證,即同宿戒及受戒問難中。彼雲非人難者,謂八部鬼神天子等,如文所引。而不出地獄,故云無文。義同餓鬼,故攝鬼趣。此下,結成上文合之所以。 【疏】二、復有五下,明以五報分、三離分、三趣有十五種,是所犯境也。 明報中,五報離分三趣者,謂以婦女形黃,男子別歷人、非人、畜,故有十五;若開非人,則有三十。 【疏】就自趣境:初、約覺境以明犯相;二、若向睡眠已下,舉後三境以對覺境,同成犯相。 自造中,三境並不覺境。對覺境者,此戒四境齊犯。又四境中,上二生境,下二死境。 【疏】就後怨逼,復分二緣:前明怨捉,將向前境;後明怨捉,就身行犯。 怨逼中,由開身合,故約心論。 【疏】問:所以自身造境,但明侵境,不問其心,後怨家逼,乃問樂者?答:適化無方,意在無逸。若俱禁者,事難當行。怨但逼身,心唯佛制,故開境合,無樂不犯。文相可解。 問詞。躡前兩判,欲彰開意。答中。初敘制必須開。以大聖設教,不定一端,故曰無方。禁即是制。謂若唯一制,不濟機緣,故曰難常。怨下,明開中複製。 【律】是比丘波羅夷。 【疏】是比丘波羅夷者,引人依法科也。 第八釋文中,引人即是比丘,法科即波羅夷。 【注】佛言: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比丘亦如是,犯此法者,不復成比丘,故名也。 【疏】就註解中,分二:初釋罪名;後方便欲行下,釋成不相。 【疏】就初所以將罪以況斷頭者,過之重也。如俗極刑,勿過大辟,謂斬首也。約刑制戒,兩以通之。故鈔引云:如人有頭,受諸塵也。若不毀重,能有見諦;反此毀壞,永不能見。故以類也。 釋注罪名中,初文。前明舉喻所以。如下,引俗刑比釋。准俗制道,事義相類,故云兩通。故下,引示,即標宗篇引婆沙文。人之頭首,具納六塵;戒法亦爾,能通諸法,故以比之。故彼論云:戒名為頭,能見苦諦等色,聞名身等義,嗅覺意花,嘗出離三菩提味,覺禪定解脫等觸,知色陰等法。廣如鈔記委釋。 【疏】人又解云:犯二篇罪,可有上起。若犯初篇,如人頭斷,不可復起。縱有開懺,障於地獄,然於僧用,則無成法。故文云:若作法已,僧說戒時,來與不來,皆無犯矣。 他解中,即以初、二兩篇對顯喻意。二篇有餘,懺已複本,如人被斫,殘有咽喉;初篇永棄,眾不容受,故如斷頭,不可復活。故下,引律證成無用。僧無別眾,故云無犯。 【注】若方便欲行不淨,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若教比丘行,若作,教者,偷蘭遮;不作,突吉羅。除比丘、比丘尼,餘眾相教,作不作,盡突吉羅。若屍半壞,若一切壞,若骨間,若地孔、泥孔,行不淨者,並偷蘭。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並波羅夷;若非道道想,道疑,並偷蘭遮。比丘尼波羅夷。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突吉羅。滅擯。是謂為犯。不犯者:若睡眠無所覺知,不受樂,一切無有淫意。不犯者:最初未制戒,痴狂,心亂,痛惱所纏。 【疏】二、若方便行不淨下,成犯相中,文分為二:初明成犯相;後明不犯者,開犯法也。初人分二:初明比丘犯相,後明四眾犯相。諸戒同爾。下更不解。就前分二:前明自作、教他成犯相;二、屍壞已下,境想相對成犯相。就前又二:初、自作明輕重;二、教比丘行下,教作明輕重。文可解耳。 犯相中,總分凡四重:初、約法簡,二、就人分,三、心境不同,四、自他兩異,一一對注分節文句。 【疏】問:死屍半壞,行染何罪?答:有二緣:若唯重淫意,入便偷蘭;縱出不淨,不犯僧殘。若欲喜樂意者,如十誦五分:乃至骨間出不淨,殘;不出,止,蘭。此是大淫戒,不就僧殘結,以不作出意故。 隨釋中,初科。問何罪者,若據注中明結偷蘭,由兼殘境,欲分兩犯,故發是問。答中,初句總示。若下,別釋,又二:初約心分相;此下,結示今犯。 【疏】就境想中,前之三句,本境為言;後之兩句,境差想也。 境想中分句,前三皆重,不開迷故;後二並輕,由境非故。 【疏】義門分之,廣如事鈔,今略出之。 【疏】初明制意。若無境想,不可定罪輕重。 義門中制意,以心有是非,境有錯誤,淫酒前三句重,後二句輕;余戒初句相應故重,後四句乖差故輕。 【疏】二、明有無者。准律約戒,不必具有;今解無者,是略也,無別所以。 次門正釋中,據律戒本,二十六戒具出境想句,余並不出,故須辨之。 【疏】有人云:一切過境皆重,則無境想,如漏失者。今解不然。境雖通犯,染起由心。如律調部,精出約心,明有無想,即輕重也。故知無者,但是略耳。 斥非中。初引彼解。以漏失戒,內色、外色,水、風、空等,皆是犯境。隨境犯殘,不須簡辨,故無句法。今下,正斥。初立理。如下,引據。彼雲非道想不疑殘,則明漏失文略,不出非理無也。 【疏】三、定四五句者。 三中。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且如初篇,淫、殺、妄三戒並五句,盜戒四句。殺五句者:一、人作人想,夷;二、人作人疑,蘭;三、人非人想,蘭;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盜四句者:一、有主有主想,夷;二、有主有主疑,蘭;三、無主有主想,蘭;四、無主無主疑,蘭。余如鈔記具引。但由第三一句結罪有無,故句法不定。如殺戒,人非人想、轉想,蘭;本迷,吉(以作非人殺故)。盜戒無第三句者,以有主無主想、想轉,亦蘭;本迷,無罪(以無主物非罪緣故)。若准鈔中,則約本迷、轉想對明。今此一門,唯約本迷罪之有無,於義易解。 【疏】若輕重相望境,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同是五句,如覆重謂輕等。 輕重中,迷重為輕,如人作非畜殺,有主作非畜盜等,皆緣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覆重者,即覆粗戒,律出四句,今約罪緣入五句中,謂覆藏初、二兩篇。粗罪犯提,迷夷作提,迷殘謂吉,覆則犯吉。此雖本迷,不妨結犯,律中不出,謂一向無罪而覆藏者。 【疏】若犯、不犯相形,則四則五,謂前後俱迷,非緣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處分想、無主想等;迷雖是定,而緣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減五想等。 犯不犯中。初標舉。謂下,別釋。初明定四。處分律出五句,今望本迷無罪,故入四中。無主想者,律無此句。迷雖下,次明定五。此即總放輕重二位。減五想者,此謂盜戒。若作無主,則是四句。若盜滿五,迷為減五,亦隨結犯,故入五句。如前,或將本四入五,如覆粗是;或以本五為四,如處分是。意顯隨義不定,不必依文。 【疏】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學生,不可學迷,即互輕重。 【疏】或從四以至五,如實無主,體唯四句,後轉為主,即為五也。 四中,初文從四至五者,即約前心本迷,後心轉入罪境故。 【疏】若緣罪境,人、非人想,即五句也。若本緣人,轉想當杌,約從後心,則唯四句。前心謂人偷蘭罪者,屬於方便想差所攝。 次科亦合標雲從五至四,謂本是心境,相當後轉,緣非罪境,故云轉想。當杌,即人作杌木想。前心下,簡前蘭罪。 【疏】五、輕重者。 【疏】如文次第,前疑重,後疑輕。以境是異,輕本境故;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當故;後想輕,以正犯時,有心無境。 五中,初文。前釋兩疑,後釋兩想。制教同罪,心業重輕,故分兩異。前疑重下,准鈔應云:以本緣人,人境不舍,臨殺有半,緣人心故。後疑雙闕,故輕。後二想中,有心無境者,闕本境也。 【疏】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輕。以疑半心,不舍本境故重;想則舍本,從異故輕。就後異境,想重疑輕。以想緣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減半,緣於異境故輕。 次科,初明本境二句,次明異境二句。疑減半者,以疑猶豫,半涉是非,是於異境復減半心,故輕於想。 【疏】此判輕重,據本重異輕為言。若本輕異重,例之即是,如殺非畜,人為異境,可以例諸。 三中,初立義;如下,顯相,又如非道、漏失道為異境等是也。 【疏】言不犯者。 【疏】先總解不犯相,有五:一、作事無違說不犯,如痴、狂等;二、說犯為不犯,如最初人違略起非,無廣可犯;三、說不犯為不犯,如律一切無淫意,正念攝心故;四、開前禁後說不犯,如怨逼想;五、當戒別開說不犯,如文睡眠無覺故。 不犯中,初科。注列五種,疏以五意從後倒釋:初釋後二,即是通緣;後釋前三,即是別緣;第四即釋不受樂句,開前謂許身合,禁後謂制心樂。 【疏】又開大位,難別通三。 次科,總舉。難別通者,即上五開,大分三位:不樂、無意,命難故開;睡眠、不覺,當戒別開;最初痴、狂,諸篇通開。 【疏】初、言難者,命、梵二也。 【疏】梵行難者,夷、殘二位也。恐犯此故,已下開之。余之三篇,有不開者,或是性惡,或由事重,或以重奪輕,故不開之。有開反前,可以例也。 釋梵難中,夷、殘二位,標行體也。已下開者,為護行也。餘下,簡辨所開有差別也。文列三句:初句簡性戒,小妄、毀兩、殺打、飲用之類;下二句簡遮事重,如掘壞、背別、非殘之類。以重奪輕者,如牙角、針筒、過量坐具等,雖事是輕,須加重製故。有開反前者,亦有三句:或是遮惡,如輒教尼同坐、同行、乘船等,遮機過故;或事是輕,離衣、奪衣、余語二敷、兜羅綿等,以輕遮重;共女宿、藏衣缽、非時入聚等,為防淫盜故。 【疏】言命難者,恐被奪命,故不名犯。淫開境合,教制約心。盜雖無文,約義許有,既不損境,暫移後還,不作永意,何過之有?殺、妄兩戒,罪成無改,故並不開。 命難中,上二篇中,唯開淫戒:初示難相;淫下,次簡四戒:初、准文開淫,二、約義通盜,三、明不開殺、妄。 【疏】二、別開者。諸戒中各有別相,故其開通,類例不一,如淫開睡,盜開親等。 別開中。初敘諸戒相別。即就別緣,各明開義,故不一也。如下,略舉二戒。盜開親者,謂親厚意取。又如殺開瓦石,誤著、妄開增慢、戲笑等。 【疏】三、通開者,如文。最初者,約初作人,有略可犯,故言初也。未制戒者,舉時節也。初犯無過,何等之時?未制廣前,故不說犯。言痴狂者,以不憶識是比丘故。此通諸戒。 通開中,前釋最初,開未制也;次釋痴狂,開無心也。 【疏】就前別開。言睡眠者,開怨來逼,無所覺故。不受樂者,開前怨家,將向前境,禁無染故。一切無有淫意者,開身造境,既無有心,亦無境故。 覆釋中,三種並約怨、逼釋之。言怨有二:如王、大臣、惡賊,持刀陵逼,是名強怨;若親里故二,愛染纏擾,名軟怨。睡眠開者,強、軟俱開;無樂、無心,唯開強逼。雖無文判,准理合然。無心、無境者,雖與境合,攝念當前,必無染著,故云無境。 【律】不共住。 【疏】九、言不共住者,治擯名也。 九中,釋文云:治擯名者,若犯夷重,滅擯永棄,故不共住。 【注】佛言:有二共住:同一羯磨,同一說戒。不得於此二事中住,故名不共住也。 【疏】註解中,初列兩同,後反釋之。此律解中,但明法不同住,如十誦中,財、法兩種俱不同也。 釋注中,初科。上二句點注文。同羯磨者,眾法同也;同說戒者,自行同也。持奉無瑕,方應說戒故。此下,會釋。本律二同,並據法說。法既加擯,義不同財,但無顯文,故引十誦耳。 【疏】如多論中四解:一、既壞道法,無所住用,擯出眾外,生天、龍、鬼、神信敬心故;二、現佛法,無愛無憎,清淨者共住,不淨者擯出眾故;三、為息外道誹謗故;四、為持戒者得安樂住,增善根故,又肅將來欲犯戒者,生慚愧心,不犯惡故。 次科,論中四義,求佛?意:初、與四並生善益,內外分之;二、表彰法勝;三、滅惡益,若不除惡,必遭外毀。 【疏】此戒是初,故繁解釋,自此說文,多約略也。 顯繁意中,上二句示當戒,下二句點後諸戒。 【律】二、大盜戒。 【疏】二、明大盜戒。 盜戒對不滿五,故云大盜。 【疏】前就內色起貪,此就外財生染,並由貪惑纏縛,故犯形於次第。 敘次中,初明約境分異;並下,次明就心是同;故下,正顯列。次謂境異須分,心同故並;內重外輕,故有前後。內色即有情形,謂相形比義。 【疏】就戒四意。 【疏】言制意者,資財形命之本,非此不濟,人情保重,戀著處深。然出家之士,理須舍己所珍以濟於物,今反侵奪以自擁己,自壞惱他,過中之甚,是以聖制意在於此。 釋制意中三:初敘財境;然下,次顯過狀,又二:上明為道專崇兩利,下明違行反成兩損。舍已除貪是自利,濟物成用即利他。己所珍者,謂內外兩財。珍謂珍惜,物即群生。擁猶積也。是下,三、結制意。 【疏】二、釋戒名者。 【疏】問:盜劫、偷竊、不與取等,無非損財,所以此戒標盜名者? 釋名問中,通列四名,以徴別標之意,偷竊是一種。 【疏】答云:文不可具,且列一名。 初答可解。 【疏】有人言:據俗,大盜謂竊神器。今言盜者,對犯輕過,非此戒收,故言大盜。但世賊、盜,義通不別。 次答。初釋名。前示俗名。竊神器者,謀篡國位也。老子注云:大寶之位,是天下神明之器。今下,次顯今名輕過。即盜四已下,止得蘭吉,不至夷重,故標大字。但下,遮妨。謂雖有多名,皆歸盜義,故云義通不別。 【疏】有人言:非理損者為盜,公白取者為劫,畏主覺知為偷,不與取者明主不舍。 後釋中,初文。非理取者,因利求利,侵虧於人。公白,謂強力直奪。 【疏】然則偷之與劫,名局義乖。不與取者,雖是名通,然於義中,有非盜濫。何者是邪?四句分之:初、與取不是盜;二、與取而是盜,如儉分食,錯得二餅等;三、不與取是盜;四、不與取非盜,如親友意暫用等。是以眾名俱不標戒。若舉盜者,名通彼此,損盜義盡,又無非盜之濫,故云盜也。 次科。初簡餘三名。上二句明偷劫。名局謂公私不同,義乖謂兩不相攝。下明不與取,名通義濫。四句中,初三可解,故不顯相。二、約儉時,食有限量,錯得不還,即成重盜。若下,正顯今名。言名通者,反前偷劫也。由此盜名該彼偷劫,故云通彼此也。言無濫者,反上不與取也。 【疏】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云盜戒。 釋:戒中,盜是所觀之境,治謂能觀之智,境智相合,思修業成,故名為行。 【疏】三、具緣成犯者,此戒五緣。 【疏】初是人物,以盜余趣,不成重故。 具緣中,初緣雖通三寶,至於結重,多從主掌,是以初緣通雲人、物,對簡非、畜,如後自分。 【疏】物雖人主,及至盜損,還須人想。若生余想,疑謂別境,則是輕犯,非此戒收,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二中,初躡前;及下,敘。 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兩句。 【疏】問:想知二心,有差別不?答:有同異也。了境無疑曰知,當境意謂為想,俱能了境,想與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與知異。若以此心知是人物,於下闕緣,轉想不便,謂實達境,非迷忘故。若謂人物想即順闕緣,不乖律文境想互義。 問中,或有立雲知是人物,故問決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別。上句通標;了下,分示;俱下,顯同異。若下,次明立緣是非。前敘立知有濫,意謂若具緣中標雲知者,則人謂後闕緣中轉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順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疏】想雖當境,若盜輕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疏】財雖滿五,若無盜心,本自無咎,故次第四明有盜心。 【疏】心雖起盜,財未離處,損主未就,屬己不顯,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舉離處。 餘三可解。總五為三:初、三是境,二、四是心,五、心境合。 【疏】問:前後諸戒,緣具方便,今此盜緣,無方便者?答:損財明盜,便成重罪。有盜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濫故。縱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離已前,並方便攝。 初問可見。若准事鈔,須具六緣、五興方便,今此除之,故發是問。答中,初示成犯齊限。有下,次明避濫不出。如互用三寶、燒薶壞色、寄借抵拒之類,但使虧損,即成盜業,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無,故云縱有不明等。 【疏】問:經論明盜,緣雖多少,皆無重物者何?答:彼為成業,受苦招生,故無輕重。如牛呞比丘,但損一粟,五百生償;今雖遇聖,口猶是牛。律明持犯盜輕,開悔得住;盜五,制重擯出。故使法律軌儀,其相在此。 次問中。經論即通指化教。緣多少者,謂所盜之物多少不定,不約滿五以定犯相。欲彰教意,故問示之。答中有二。初示化教。但論心業,故不簡境。如下,引緣以示。梵雲憍梵波提,此雲牛呞(音詩。爾雅注云:食之已久,復出嚼之。),亦云牛跡。智論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谷,觀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償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律下,次明制教須分重輕。由有懺擯開制不同,故須軌定;化教不爾,所以不分。 【疏】四、闕緣者,其相甚易,列句辨犯,講者通誦。世相無幾,時節可惜,故不出也。如其不解,試為略舉。 闕緣中反具成闕,故云甚易。學者皆能,故云通誦。世下,示不廣所以。如下生下,所出無幾,謂非久也。時可惜者,恐虛度也。 【疏】若闕初境,得三偷蘭:初、非人物,替人物處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無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蘭。後之三物,本自無心,則非罪也。如前義門,可以通之。此據小漫,人物並取為言。若據克心,王物替張,亦同前判,闕境還立。如此識相,舉一千從,可謂達持犯者。 初緣中二。前約小漫,以大漫隨犯,故非所論。上二句總標。初下,別示。三種異境,替人物處而非本境,故名闕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廣,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克心,躡前以示。同前判者,張物不得,境差方便,蘭;王物無心,則無所犯。對上小漫,人趣無闕,故云還立。如下,結嘆。 【疏】闕第二緣,據小漫者,九句偷蘭,謂轉想、疑心,雙闕各三,故有九也。亦不勞出,恐未達者,聊試舉之。 闕第二中,即闕人想、想疑、境定,心差雙闕,心境俱差。用此三種,各歷三境,故成九句。亦下,示意同前。 【疏】言轉想者。 【疏】初須人想,可得同境。臨欲取時,乃作非人物想,據後心時,俱得吉羅。然律但結前心之罪,盜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偷蘭。此句既爾,諸句、諸戒例同此解,後不言也。 轉想三中,初句又三。初明心轉。須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當,故云同也。臨欲等者,明後心也。據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諸句,即下八句。諸戒,指殺、妄等。若據殺戒,亦列句數,但不敘前後心相結罪之義,故云不言耳。 【疏】二、人物畜生物想。 【疏】三、人物無主,物想罪或有無。若先知人物,後作無主想,則有前心罪;若本作無主無心,故無罪也。 三、無主想罪有無者,即約轉想本迷為言,今此正明轉想,旁示本迷。 【疏】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對境生疑:為人非人物?為人畜生物?為人無主物? 【疏】三、明雙闕者。初、盜人物,非人物替,闕境緣也。就非人物,復生疑心,為人物?為非人物?闕心緣也。二、畜物來替,為闕?為畜邪?三、無主物替,為主?無主邪?並例准知。如此處解,余戒不釋。 疑及雙闕,同是疑心,但前疑據境定,雙闕約境轉耳。作圖示之。 【疏】闕第三緣,重物作輕想,結前方便,蘭。 闕第三中,如取滿五,意謂不滿。 【疏】闕第四緣,有盜無盜心,前心吉羅,本無非罪。 四中有二:初約先有後無。前心吉者,遠方便也。下句次約始終無心,如開緣中糞掃、親厚等取也。由前具緣,不列方便,故此闕中須分二種。當知先有後無,即闕方便;始終無者,正是闕心。問:前心犯吉,那雲闕心?答:望未動身,猶非盜等,故名闕心。若爾,至次方便轉入無心,名闕心否?答:身色才動,盜業已彰,但物未離,未成根本,是以擁住次近,併名闕第五耳。問:前心後轉,與闕想何異?答:闕想有心,此據無心。又前約動身後轉,此約初心即轉。如是思之。 【疏】闕第五,緣未離處,輕重二蘭,隨相分別。 五中,二蘭未與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離,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擁在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隨分。 【注】佛在羅閱城。有檀尼迦,在閒靜處草屋坐禪,為人持去,乃作全成瓦屋。佛令打破,便詐宣王教,取彼要材,為王臣人民訶責,無使入村,勿復安止。比丘以過白佛,因斯如上制戒。 【疏】就戒緣中,初、明盜緣;二、為王臣下,訶犯之相。緣中又二:初、作瓦屋打破,盜戒遠緣;二、便詐宣教下,正是所犯。 【疏】就遠緣中,明靜居坐禪者,欲顯盜相動心。禪行尚爾,況余滯境,其過彌繁。世俗常言:顧雍拜萬戶封,家人不知;葛亮受三郡賞,庫無石貯。斯豈道邪?知足若此,可以自勵。 戒緣中,遠緣分二:初示托緣之意;滯境,謂貪吝之人;世下,引俗誡道。顧雍吳志云:吳郡人,孫權為王,累遷官至尚書令,封陽遂卿。候還家而家人不知,後聞乃驚。此謂輕其勢祿也。葛亮,姓諸葛,蜀志云:琅瑘陽都人,事蜀先主。後收江南,以亮督零陵、桂陽、長沙三郡,家無一石之糧。此謂輕其財利也。 【疏】問:瓦舍打破,不犯罪邪?答:如見論解,以損命妨道,惡法相學,故敕打破,無損財咎。 問:答中,佛令阿難打破瓦屋,恐疑損財,有所犯故;答中,引論出彼三過,示其可打,復稟佛敕,明非自為。 【疏】就犯相中,言要材者,僧祇云:取飛梯二枚。故取重財,早覺急制,為開教主,豈是凡邪?故彼律明後得無學,說自慶頌:欲得寂滅樂,當習沙門法,止財支身命,如蛇鼠入穴。又云:衣食系身命,精粗隨眾得。余注可解。 次科。僧祇,初釋要財。飛梯亦曰云梯,即相戰攻城之具,是國家要用之物,故云要財。瓶沙王木坊中有五枚,故言取。二、故下,出故盜之意。檀尼已證初果,故云非凡。此彰起教非實行故。故彼下,引證。亦即僧祇,彼雲達貳伽耶(梵言之異)。即作念言:我作第一房,上座次受,驅我令出(因分房故)。第二、第三亦驅我出(今注不出此緣)。後續作燒成瓦屋,世尊復敕令壞,及取王材作舍。復見呵責:徒自辛苦,用多事為?自今已後,止此苦事。依隨僧眾,苦樂任時,便習無事。晝夜精進,專修道業,得諸禪定,成就道果。遂說三偈以自慶。初偈如疏引。初句標所期。道果寂滅,即是涅槃。脫三界苦,故云樂也。次句示修因。因即是行,行依於教,即三學八正,是沙門法。此上二句,三偈並同。各下二句有別,並是成道之緣。初即少欲行。上句法說,下句喻顯。多欲多惱,損害形命;少欲無事,資養安適。蛇鼠入穴,相似法故。支,持也。即經云:多求利故,苦惱亦多。少欲之人,無求無欲,則無此患是也。第二下半,明隨緣行。身名有待,必假資緣,非別所懷,系命而已。隨得隨受,不擇美惡。即經云:於好於惡,勿生增減,趣得支身,以除饑渴是也。第三下半,明知足行。偈云:一切知止足,專修涅槃道。上句謂隨於四事,受用有餘;下句謂心存聖道,更無餘務。此之三偈,即是頌前長行。初偈頌前止此苦事,次偈頌前依隨眾僧,後偈頌前專修道業。又此三偈,上二句並滅、道二諦,各下二句總明苦、集二諦。初是多欲苦,二即多食苦,三即無厭足苦。三行對治,如上所釋,即知苦、斷集、修道、證滅。尊者道成無學,說此自慶,以示未悟,故云欲得等。 【疏】就戒本中,約文求相,事在弘演。諸律明盜,其相極多,後學未周,何由總括?然余所撰事鈔,隨戒釋相,文亦具矣。恐本未見,故略解之。然則盜相難分,要知足者,可有評判,自余隨境,何由通曉? 戒本中,敘意為四:初推講演;諸下,敘相繁;未周,謂未能遍覽諸部律論也;然餘下,指廣生起;然則下,示難勸學;隨境,謂隨逐塵緣者。 【律】若比丘(其義如上)。 【疏】就戒句中,文分為六:初句能犯人;在村若靜,明盜物處;不與者下,明其心業;王臣已下,為俗法訶;上三明其盜本,不通諸戒;下二罪擯,如上解也。 【律】在村落。 【注】村有四種:一者、四周牆,二者、柵籬,三者、籬牆不周,四者、四周屋也。 【疏】言村靜處者,遮惡比丘心出罪網也。彼生疑意:村中有主,攝護是強;靜處犯盜,可亦制罪?故今張網綱維,廣布罪目。但是有主,以我心盜,非理義立,何得無??故列空、有二處,用收罪人。 總釋二處中,初科。上三句牒文略示。辟製造過,即惡比丘心。戒標二處,即出罪網。彼下,委釋。初敘惡比丘心故。今下,釋出。罪網綱維,併網上繩故。列下,結顯。空即閒靜處,有即村落。 【疏】村有四種,假以事明,必過於此,理亦通攝。據文約相,五種圍之,對五不周,則有十種。余者不出,例此二緣。 釋村中。初示義通。但取有物周圍,不必此四,故云必過等。如僧祇渠、溝、塹等圍,皆名聚落。據下,點文相。言五種者:一、垣,二、牆,三、柵,四、籬,五、屋(屋必有壁,注中脫垣字,置令妄解)。此五相中,或容余物間接,皆名不周,則又為五。注中第三,且據牆有籬間,余者准知。或可五物二對參閒,自有十種:一、垣牆,二、垣柵,三、垣籬,四、垣屋,五、牆柵,六、牆籬(注即此句),七、牆屋,八、柵籬,九、柵屋,十、籬屋(三對有六,四對有三,五對有一,准上作之)。餘下,指例。言不出者,即渠、塹等二緣,謂周、不周也。 【律】若閒靜處。 【注】即村外靜地也。處者,若地中,若地上處,若乘,若擔,若空,若架上,若村,若阿蘭若,若田處,若處所,若船,若水,若私度關塞不輸稅,若取他寄信物,若取水,若楊枝,若園果草木,若無足眾生,若二足、四足、多足,若同財業,若共要,若伺候,若守護,若邏道,是名處也。 【疏】言閒靜處者,註解村外也。就文明處,通村內外者,總舉盜相之緣位也。 釋靜中:村外,謂齊聚落行來處已外蘭若地也。 【疏】就分為三:初十三種,明物處差別;次取寄信物下八種,明物體差別;若同財業下五種,明契要差別。此之三位,隨盜財物,皆據有主以入盜科;若無主者,則不名犯。今總明主,後就文消。 別釋中,總分為二:前分三位;今下,次列二科明主。 【疏】計主物者,於物自在,集散皆得,故曰主也。大約以分,不出三位。 總舉中,初示主義。集謂聚積,散謂費用。大下,分主相。 【疏】初、明三寶;二、盜別人;三、明非、畜。初、明三寶。 【疏】謂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聖非淨,何能監護,無有瘡疣? 三寶中。初科。上三句敘罪福。二皆深者,由境勝故。如下,准教簡人。彼經云:僧物難掌,佛法無主。我聽二種人掌三寶物:一者、阿羅漢,二者、須陀洹(此二聖人)。復有二種:一、能淨持戒,識知業報;二、畏後世業,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無瘡疣(此二清淨人。瘡疣,喻破戒惡業)。 【疏】初、盜三寶。總而為言,有守護者,隨盜滿五,皆是極重佛物。無護如鼻,柰邪斷施主故。余廣如鈔。 次文兩判:初、望護主;佛下,二、斷施福,並犯夷重。鼻奈耶云:若盜佛塔、聲聞塔等幡蓋,皆望斷施主福邊得,棄捐不受(即波羅夷)。若准鈔中,佛無我所,例非人結蘭。今文不出,故指如彼。 【疏】言佛物中有四差別。 【疏】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擬供養,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園、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養,同塔事故。所以不許者,莫不即體法身之相,表處是深,不得輕故。 佛物中,初科分三: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證;所下,徴所以。法身無相,隨物以彰,故此諸物即法身體。 【疏】二、屬佛物所以得轉者,由本施主通擬佛用,故得貨易,不同前者曾為勝相,故唯一定也。 二中,初標示,即錢、寶、人、畜等物;所下,明開轉所以;不下,對前簡異。 【疏】三、供養物,以幡、華等得貨易者,事同屬佛,可以義求。 三中物別,轉易同上。 【疏】四、獻佛物者,開侍衛者用之,義同佛家之所攝故。如薩婆多有施法者,法師、說法、誦經者,亦取分故。余廣如鈔。 四中。初標示。物即飲食、果實等。次明用與。初判屬侍人。今時掌佛廟人,義通道俗。善見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如下,引例。論云:若施法者,分作二分:一分與經法,一分與誦經說法人。謂彼雖施法,而人獲分,例今侍佛,得食無疑。古記:問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後還入常住。 【疏】言盜法物,亦有其四。 【疏】一、法所受用者,謂紙素竹木,上書經像,或箱函器幞,曾經盛貯,克定永施,不許改轉。此則一定敬同聖教,皆是滅理之所依持,故有損益,並望涅槃而生罪福。 法物中,初文,前出物體;皆下,示所以。紙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詮,至真無價故。 【疏】有人無識,燒毀破經,我今火淨,謂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捨身,著在明典;兩字除惑,亦列正經。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次科。前出謬見。(世中妄傳說偈得燒,故經不見。此疏焉知誤他?)此下,次據文斥。上引半偈捨身者:一、彰如來求法之勤,二、示如來重法,三、顯正法難聞。下引經證。兩字除惑,顯佛法功深。舉少況多,其過彌甚。儻畏來苦,勿逐魔徒。二緣並出涅槃經。彼云:佛告迦葉菩薩言:過去之世,佛日未出,我於爾時住於雪山,唯食諸果。食已,繫心思惟坐禪。經無數歲,不聞如來大乘經名,修是苦行。時釋提桓因自變其身,作羅剎像,下至雪山,宣過去佛所說半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乃至聞此半偈,心生警疑。汝今幸可說竟此偈。羅剎答言:今我實為飢苦所逼,實不能說。我即問言:汝食何物?羅剎言:惟人暖肉。其所飲者,唯人熱血。我復語言:且說半偈。我聞偈已,當以此身奉施供養。羅剎即說半偈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菩薩偏於石壁樹道書寫此偈已,即上高樹,投身樹下。身未至地,虛空之中出種種聲,乃至阿迦尼吒。爾時羅剎還復帝釋形,即於空中接取菩薩,安置平地云云。又經云:善男子,若復有人不知如來甚深境界,乃至輪轉生死,增長諸結,多受苦惱。若有能知如來常住,無有變易,或聞常住二字,若一經耳,即生天上。後解脫時,乃能證知如來常住,無變易等。言事在福者,如施主作橋井等事,隨在福生,緣壞則失,名事在無作。今燒故經,其事亦爾。 【疏】余之三相,可以准前。 指餘三中,前二轉易,後與侍人,並同前判。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