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二上之一

大宋餘杭沙門元照述 【疏】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卷第二上(從正宗初訖殘第七)。 題中,上三字是律題,標所宗故;次四字是戒本題,示所解故;疏之一字,正目今文。若約人以簡,律及戒本,二並佛言;上加四分,則起於部主;含注及疏,乃始於南山。余如前卷。 【疏】終南太一山沙門釋道宣撰。 【疏】就正宗,初約文分位,八段自別。 總舉雲自別者,以戒本八篇,前標後結,文無指濫,不假分故。 【疏】餘七未解,且明初篇十門分別。前明戒犯,業必有因,故以四戒配其三毒。發雖由心,暢必在具,故次第二,起由身口。業成彼我,非說不曉,故次第三,自作教他。上明成業,未辨境緣,故次第四,犯分三趣。犯境內外,義須分別,故次第五,境約自他。前雖訖境,成其犯緣,未知心業交雜之相,故次第六,明心錯誤。心境乃彰,通局須顯,故次第七,明業克漫。業成乃具,須知制興,故次第八,明其教意。由致雖陳,前後未顯,故次第九,明其頒位。上來兩眾,諸相乃分,下類業非,理須明識,故最後列成任運。 釋初篇敘生起中,初句指後,且下顯今。上二句總標。前下,正敘。文為十段。初段創起,文不因前;後九皆有,躡前生後。就文尋之。初言戒犯者,謂於戒有犯,或可寫倒。言有因者,業依惑起,故指毒為因。發下,敘第二。具即身口。准下,通分止歸二業,互造則兼三業。今雲身口,且就通標。業下,第三。事假他為,故云彼我;必涉言教,故云非說等。上下,第四。初句通躡上三。犯境下,第五。雲內外者,內即是己,外即目他。如漏失戒引五分文,以自他身分內外色。前下,第六。初二句承上四、五。心境下,即第七。初句總躡上六。通局即對克、漫。業成下,第八。初句亦通總前門。言教意者,即明初篇對何而制,下對三毒以立四戒。由下,第九。初句躡上興意。言前後者,謂明四戒列次所以。頒字音誤,義合作斑。上下,第十。初一句通躡前九。兩眾即具戒僧尼,下類即餘三眾。上之十門,總束為六:初文是惑,二、三即業,四、五明境,六、七心境交互,八、九屬教,第十約人。 【疏】先解初門。 【疏】淫之一戒,無始染本,起因三毒,成必在貪。故善生云:若為自樂,是名從貪;淫怨眷屬,是名從瞋;於所生母,行非梵行,是名從痴。境交內順,非貪不辨,以痴不遂,瞋是相違,故兩不成。 配毒中,淫戒分三:初明起成,起即據始,成即取終;故下,引經證起;境下,約義辨成。 【疏】殺、盜二戒,犯通損益,終因三事,互起相成。 殺盜中,標雲損益者,謂損他益己,以淫唯適已而非惱他,殺盜兩兼,故云通也。 【疏】何以明之?即善生云:若為己身及諸眷屬而取他物,是名從貪;若盜怨物,是名從瞋;劫奪下姓,是名從痴。如律本中,燒埋壞色,不益己故,名瞋起成。如僧祗中,摩摩帝互用佛僧之物,皆犯夷者,痴心起成。三毒互成,可以顯也。 盜中,初句徴起。即下,引示。初引善生,備明三事。下姓,即簡大姓,如婢僕之類。賤故不貪,非怨故不瞋,故是痴也。如下,引二律盜相,義判二毒。摩摩帝,即經營人。彼以塔無物,僧有物,即持僧物治塔,得重罪。三毒下,結示。盜本貪犯,余亦能成,故云互也。或可上據三單始終為言,此示兼具,故云互成。應雲貪起瞋成,貪起痴成。餘二為頭,亦各有二,則為六句。或復具三,如取怨美物,謂無因果之類。文不委出,故云可顯。 【疏】因解殺戒論心,如善生云:貪利害命,瞋殺怨家,痴謂有福殺老父母。又雜心云:如毒蛇等,於人有害;父母老病,謂殺無罪。皆是痴攝。又成論中,依王舊法,約罪殺人,自謂無罪,但是痴成。何以故?具足殺緣,心依惑故,互起相成。 殺中。初標。雲因解者,謂准盜明殺,次第相由,故云因解。後雲又依,義亦同此。如下,先引善生,通明三事。殺老父母者,使其不受病苦,仍謂得福。又下,別引二論,義准為痴。蛇既害人,殺故無罪。今多此見,即是痴人成論。依王法者,如今官典刑戮於人。言舊法者,謂是先王所制,依行無罪。言痴成者,是今所判,准論但云亦應得罪。何下,推釋,有二意。初約具緣釋。論云:以四緣得殺罪:一、是眾生,二、知是,三、有殺心,四、斷命。心下,次約依惑釋。以煩惱未除,動必結業故。殺本由瞋,貪痴能辨,故云互起也。 【疏】又依演出大妄語戒,本為利己,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為財利,自受樂故名貪,懷怨名瞋,畏死名痴。 妄語中,初科標。雲依演出者,仿前殺、盜,通三心故。為利是貪,稱聖是痴,兼瞋一句,對破他解。故下,引示,可解。 【疏】有人言:思貪名利,言了即結,暢思事竟,則無瞋痴。又言章雖了,前聞不信,既無名利,反增瞋惱,何得有貪?今解不然。夫言妄語,取其聲相,言了即成,豈後得財方名成也? 次科,初引古。彼分兩別:初約得利,唯局貪成;後約不得,容兼瞋毒。今下,正斥。妄取言了,不待得物,瞋在後起,不名成業。應如善生懷瞋而誑,則相兼明矣。 【疏】此之四戒,成犯之處,即結究竟;後之暢遂,乃隨喜業。如淫侵境,盜取離處,殺據命斷,妄在言了,斯至果也。或有境交離處,心無染奪者,自在別開,非關大判也。 總判中三:初分前後業異;如下,示結犯分齊;或下,指境想差別。境交即淫,對下染字;離處是盜,對下奪字。文略殺、妄,可例知故。 【疏】二、明三業業門者。 【疏】通約四戒,用分二業:前三身犯,第四口犯。 三業中,通、別兩分者,義鈔名粗細分,亦可約單互分,通分可解。 【疏】別就互造,淫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義由無語故。 別中淫戒,由無語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淫,佗作犯蘭,不作但吉。 【疏】殺盜二戒,身口互造,兩得相成。然身為根本,口為枝條。所以然者,損財害命,身自獨成,不待語助,故知身本。口語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斷,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業,故知枝條。 殺盜不互中,初科分二。初立義。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結業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謂旁兼。所下,徴釋所以。初釋根本。口下,釋枝條。 【疏】問:口業不得獨成殺、盜,云何咒物過關殺人,既得成重,曾未身助?答:如論所陳,凡有咒法,皆使鬼神扶物過關,及以斷命,假彼身助,方成業也。 初難中。初牒前。雲下,立難。咒物過關,即盜王稅;咒物殺人,謂符祝厭禱。律皆結重,此並口作,俱不假身,故引為難。答中,如論即指多雜,既憑鬼神,還同身助。 【疏】若爾,須身方成業者,如師子吼殺獸,壯夫咄殺人,豈有鬼神身業相助?解云:亦由人畜身壯聲大,不乖前義。 次難中,師子,爾雅謂之狻猊,食虎豹,或一吼則令獸死,引畜類人,明無他助。解中,身壯聲大,雖即自身,義同他助。 【疏】若爾,深河誑淺,口造身業,彼依而死,何必身壯?無學著衣,身造口業,彼依其言,何有口助?今釋此義,亦由問答。身業渡河,死方成業;口業亦爾,亦須他助,無獨成義。 後難中,初約口成殺業,而無身助;無學下,約身造妄業,而無口助。或人施物,問言是聖人者,須著三衣,貪施即著,則犯重罪。釋中,並約所殺所誑,以明身口兩助。此應古解,於義未顯,疏家助成,故標今釋。 【疏】若依多、雜等論,三業不互。所以者何?業性異故,事不究竟。言雖了了,未得成業,要由身助。又云:如自在者,語仙人意,嫌必須人鬼相助成業。 次明互造。初文為三。初示宗。多、雜等論,皆有部所。計所下,出不互所以,則有二意。初約業異釋。若約能造色,身是可見有對,口即不可見有對。若據所造過,身造淫、盜、殺,口作誑、妄。若約所發,業性不混。若取來報,感果不同。事下,次約事不竟釋。初句立義。言下,釋成。又下,引類。自在者語,如王、大臣遣使殺戮,此證口互。仙人意嫌,如下所引,此明意互。身造口業,例亦如是。是聖者起,必假他語,即是口助。 【疏】若依本律,成論所通,三業互造,各自成業。故彼文云:殺不善業,身亦可造;隨以自身殺害眾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殺,心亦可造;有人發心,能令他死。故彼論云:如和利經說: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殺那羅國,如檀特等諸險難處,皆諸仙人瞋心所作。 今宗中,初科為三。初示宗。各自成者,隨約能造,結業成罪,不同多雜,從所作事,判定身口故。彼下,引示。且明殺業,余可准知。初通明三業。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為互。雲教死者,論雲教敕,即是遣使。文無嘆死,義亦同之。故下,別示心造。論文二節。初引經證。那羅國者,具雲那羅千陀羅國。如下,次舉事證。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經音義云:或言單多羅迦山,此雲蔭山。此明仙人心業強猛,證上起心,即能害故。 【疏】因此義張,三業互相:身造口業,著脫三衣;口造身業,教死誦咒;意造身業,仙人一瞋;意造口業,布薩默妄。如是例通,以類諸戒。 約義中,如前引論,但明殺業,口、意造身;今總諸戒,通論交互。文中四位,身、口各一,意則兼二。結雲通諸戒者,上文且據殺、妄為言,目余諸戒,身業教人(如教人盜及咒物過關等),口業現相(如二粗語等),並攝諸句。 【疏】問:意、造二業得互起者,何故身、口不造意業?答:意是業本,二具由生,可以知也。 問答中,本得兼枝,枝無造本,於義易知,恐疑故問,二具即是身、口。 【疏】妄語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現,無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類之。 妄中,初明正業;亦下,明互造現相。必約前信,故須無疑;義句已明,故云比前等。 【疏】三、自作教他門,教遣分別。 【疏】先明教人。 【疏】言淫戒者,自作成重,教人為非,樂染前人,於我無預,不得同犯。 第三門,初淫中於我無預,言能教人不預其樂也。 【疏】殺、盜二戒,過通損益。自作、教人,損境暢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或能教者克,所使意異;或時節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顛狂,舍戒緣闕,但有少差,於此犯法,教者不犯。漫心無寄,隨作相應,皆名為犯。 殺盜中,初通明犯相。損益之言,不殊前釋。或能下,二、別簡克漫。初克中,或時等者,且列五異:時、節、坐、立。緣闕此三,並約所教。顛狂舍戒,則通能所,故云互也。問:如教殺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答:既雲克心,能教應言見坐可害,立不應害,此則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時節早晚,亦同此釋。次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疏】大妄語者,自說成重,教人稱聖,名利擁彼,於我無潤,故不同犯。 妄語中。問:文雲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稱己,自得名利,豈不犯重?答:此落後遣,非此所明。 【疏】教者,離己義疏;遣者,向己義親。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淫,遣人說己得聖利樂,是我犯齊。究竟殺、盜兩戒,無有遣義,故非所論。 次明遣中。初分示離合,作利寫誤。何下,推釋,可解。問:殺、盜何以無遣義耶?答:遣人殺己,罪不至果,豈有令他盜取我物?是則淫、妄二戒,遣重教輕;殺、盜兩戒,有教無遣。 【疏】四、明三趣門,罪、趣分別者,先以罪對趣,後以趣分罪。 第四門,標分中,初即以罪歷趣,以辨重輕;後謂將趣歷戒,以簡通局。 【疏】初中。約人犯四,唯夷一品;對非人犯四,則夷、蘭二品;對畜生犯四,罪則四種:淫則犯夷,盜、誑皆吉,殺則犯提。若知解人語,或能變化,殺、誑皆蘭,盜亦應同。而律不列,報異人故,殺但犯提;盜比外部,則得吉羅;解語、變化,相濫於人,故盜犯蘭。 初科。初人可解。非人二品,淫戒犯夷,餘三並蘭。畜中四種,上列三品,若下,示蘭。一品則為四矣。初指二戒。殺戒云:若畜生有智,解於人語,若能變形,殺者並蘭。妄戒亦云:若不能變形,向說得吉。(反顯能變須蘭。)次例盜戒。初二句例准。文出殺、妄,盜戒無文,故言不列。報下,釋所以。初明報異結輕。此本明盜,舉殺助顯,以殺戒簡犯,文最明故。比外部者,十誦多論:鳥獸食殘,取者皆吉。解下,明報濫須重。 【疏】次、以趣分罪者。 【疏】淫之一戒,三趣同犯。良以煩情內逸,垢心厚重,不問境之美惡,但是正道適暢不殊,故制同犯。又不就損境而制,故不得論趣優劣。何以知然?屍上行非同犯重攝,知何所損?但是生死根源,故偏禁制。 次以趣分罪淫中,初示犯;良下,顯意,有二。初約染心不異;又下,約前境無損,又三。初示義;何下,舉證。律中,若死未壞,若多未壞,淫皆結重。但下,顯制意。欲為有本,淫染偏重,故推此業為生死源。 【疏】下之三戒,人重余輕。 明餘三中,三戒大同,故先通示;不無少異,下復別論。 【疏】何以知然?良由人趣善因所招,生處報勝,知解者多。於此財物,戀著情重,及至盜奪,守護亦強,能令失者懷惱增苦,故有欺侵,便得極重。非、畜兩趣,一一反前,雖有盜取,但制輕罪。 盜中,初徴。良下,釋。前明人重,凡有五義:初報勝;知下,強識;於下,繫著重;及下,護心強;能下,惱多。非下,次釋余輕。異上五義,故云一一等。 【疏】問:地居諸天,報勝解多,盜結輕者,豈不相違?答:天報乃勝,趣別盜希,於財著少,縱盜惱微,故結非重。如盜北洲,但制輕罪,於物無我,無所著故。 問中,地居天者,謂須彌已下。依地住者,簡異空界。然盜空天物,結罪無殊,但取下地有可盜義,故偏舉之。報勝解多,即上人中初二兩義,而天又勝,故曰相違。答中,初二句對上人中前二義,報解雖勝,盜取稀故。於下,反上後三義,著少惱微,義兼護弱。如下,引例,可解。 【疏】殺相亦爾,人重余輕。何以知者?亦由人趣報勝,根器有緣,能修諸善,出家成聖。然彼形心俱是道器,今若加害,斷彼相續,即是障道,為過情深,故制極重。余趣反上,報微故輕。 殺戒勝劣中,初科。上二句指同。何以下,釋所以。初明人重。亦由者,亦前盜戒。有緣者,南洲具四緣,謂見佛、聞法、出家、成道;東西二洲無見佛緣;北洲難地,故非所論。文中且舉下二緣耳(或作有儀,非也)。然彼等者,示制重之意。餘下,次簡非畜。以不具諸緣,故云反上。 【疏】是以多云:三歸、五戒、木叉、解脫、沙門、四果、佛及辟支,必在人道,漏盡成聖,故有損害,便得重罪。天雖報勝,不能出家以成僧寶。 引證中。彼論:問曰:何以但害人得波羅夷?答:如文。引木叉解脫,即是具戒。上明三種因法,則在凡地。沙門下,三種果人,唯局聖位。修因克果,俱在人中。天雖下,簡余趣。不能出家者。彼論:帝釋語目連云:一天子、一天女,妓樂自娛,不能自割,況作天王?種種宮觀,無數天女,天須陀食,自然百味,百千妓樂,以自娛樂。雖知佛世難遇,正法難聞,而染樂纏縛,不得自在,善心力弱,何由出家?然此且據一相以論。至如諸經,帝釋、梵王多臨法會,諸天聞法,得道亦多,則非言限。 【疏】又復趣別,相殺義希,故就此義,害得輕罪。 次約義希,在文可解。 【疏】問:趣遠殺,希得輕罪者,共天行染,趣別應輕?答:天位高遠,理絕恆心。但淫慾熾盛,不擇境之美惡,容有下赴為之義數,過於殺、盜,故制重罪。如律文中天女事證,又如人道下染畜趣,即此良證,何事疑 問中,以淫天亦重,故引為難。答中,初承來問。絕恆心者,不同下地欲心相續故。但下,正答淫數。余疏重輕乃異。如下,引證。律中,有比丘與天女行淫已,疑,佛言:波羅夷。又下,舉例。即律中有比丘與獼猴行淫,因制共畜生等。以人染畜,例天就人,於理明顯,故云良證。 【疏】問:盜天、殺天,同得蘭者,盜畜、殺畜,如何輕重?答:畜保命重,於財輕故。 問:非畜中,盜、殺二戒,天同畜異,以殺、畜犯提,盜犯吉故?答中,反彰天報,財、命俱重。 【疏】若爾,何故律中龍珠鳥翅,一去不還?答:猶是借喻,以輕況重。 引緣難中,龍珠者,昔有螺髻梵志,居恆水邊,為龍所撓,佛令從彼乞頸下珠瓔,龍即不來。鳥翅者,昔有比丘住林間,正患夜半,眾鳥悲鳴,佛教乞鳥兩翅,即飛出林,不復還矣。引此二緣,則顯畜類於財亦重,則違上義。答中,此出房戒,因諸比丘乞求多故,人皆逃避,佛將制戒,因說此喻,彼雲佛告比丘:鳥獸尚不喜乞,況於人乎?故云借喻等也。 【疏】問:妄語論趣,人重余輕者。凡欲顯招名利,人趣是長,發言誑彼,彼多信奉,故制與重;余趣不爾,報別非解,縱有潤微,故但輕罪。 妄中,初解人重二義。釋文上二句明招利義,偏在人中,故云長也。發下,即信奉義。人多識別,非人邪謟,畜類愚痴故。餘下,簡非畜。言非解者,反信奉故。言潤微者,反名利故。 【疏】有人解云:道之修成,會在人趣,容有修成,克在己用。今故誑他,自敗其志,失利處深,豈不制重?余道不爾,反前故輕。天趣雖勝,不能修善,又報得通心,誑無信義,但制輕罪。 修道解中,初文亦二。先敘人重。以真實聖道,自他並有修成之義。若用誑人,反成兩損:自敗是損己,無正信故;失利即損他,令虛解故。餘下,簡二趣。上二句通簡非畜,言反前者,皆障道故。天下,別簡天趣,二義釋之。通心謂他心,通言通有二:聖人修道得,天鬼業報得。 【疏】問:天得通心,誑無信義,得輕罪者;將佛以例,誑佛應輕? 釋難中,佛具神通,誑亦無信,合同天趣,不當重輕。 【疏】答:天是異趣,不信故輕;佛雖無信,佛亦無怖。約制從人,言了即結。又且誑怖為義,不取元情,但使言了相現,不問信與不信,怖與不怖,皆結正罪。不同殺佛,命不可斷;無學同人,義不待言。 答中。初約所誑釋,以顯不同。不信雖同,准恐怖比丘戒,怖佛亦提。然佛無怖,制罪同人,可為今例。又下,次約能誑釋。初正釋。不同下,簡異。殺戒無學下,例同羅漢,准佛可知,故云不待言也(有作待信,非也)。 【疏】五、明自他始終門。 第五標中,即兩門合明。 【疏】初、明自他,則有三例:一、自造他境;二、他造自境;三、自造自境。三例既別,須配四戒。 【疏】淫約三例,犯同一夷,引文證成,歷然可領。 初門淫中,初例可解,次例即怨逼受樂,三即律中長根軟脊自淫。皆重令引證者,上二出戒本,後一見調部。 【疏】盜三例者,自盜他物,得重不疑;餘二無罪,故不論也。 盜中,初科,唯初例犯,餘二無罪,皆非盜故。 【疏】若爾,自盜言無罪者,何故律中盜得己衣,犯偷蘭邪?答:此是境差方便罪也。前盜他物,錯得己衣,望他物不得,結偷蘭也。自得衣邊,復有何罪?故知自盜不成盜,以無他境故;自慳則成慳,自物保惜故;自施不成施,自貪增自故。可以例知。 釋疑中,初牒前伸難。即律調部有比丘欲盜佗衣,錯得己衣,佛言犯蘭。今言無罪,違彼文故。答中,初定罪;前下,釋成;故下,例顯。 【疏】殺三例者,自殺他,他殺自,此二可解。 殺中,初科二例,殺他夷重,他殺無過。 【疏】自殺自身,如善生經:無有罪失,不起他想,無瞋心故。又十誦云:頗有殺人不犯夷邪?謂自殺也。 第三中,初科。經據無瞋,不結業故;律約無戒,不至果故。 【疏】有人解云:不立進趣,自殺無罪,以命斷時,無戒可犯。若依五分,結前方便,命斷偷蘭。據此為言,進趣義顯。 引古中,初文。進趣方便,本律則無,五分則有。自古章疏用舍不定,是以此師進退兩判。義鈔云:四分不立進趣自殺,夷、蘭並無,但得殺業不善道。又云:縱立進趣,何咎?雖有兩判,今須准犯。問:進趣與近方便何異?答:如前已辨,尋之可知。 【疏】問:如律自殺不死犯蘭,此何罪邪?答:方便自殺,緣差不成,戒在故結。若死有因,同前進趣。 次科問中,文出調部,欲定罪體,故引為問。答中,初正答。由不至死,即是緣差。若下,簡異。死同進趣,頗見昔非? 【疏】又以三例通諸下篇自打、自謗、自覆等戒,至時引用,成其說功。 三中,後篇不出,故此總示。又約隨有自他可歷者為言,不必一概打、謗、覆三戒。並初例成犯,第二不犯,第三打、謗無犯,唯自覆自犯吉。又如摩觸,自觸他、他觸自並殘,自觸自吉。粗語亦爾,五分互向說亦犯殘,故自語自應吉。如是類通,臨文自歷,故云至時等。 【疏】妄語三例,可以意辨。 妄戒,上二可解,自誑自吉,以乖言說之儀故。 【疏】次明始終所犯分齊。初戒據始,侵境即重,不待情樂;殺戒據終,要唯命斷;盜、妄兩戒,據中成犯,財雖離地,猶未得用,妄雖言了,未得名利。如是准知。 始終中,初戒且據造他。若約怨逼,須論情樂;才樂即犯,亦同於始。盜妄據中者,盜約正取為始,得用為終,故以離處為中;妄以正說為始,得利為終,言了為中。 【疏】六、明心有克漫。 【疏】言其克者,本情專注,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無准。 第六示名中,克唯有一,漫通大小。克即訓定,漫猶遍也。(准前生起,克漫在七,述作隨時,不必確定。) 【疏】審名既定,約淫為言,犯無克心,同成極重。何以明之?但有染心,將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後會彼;或男女境亂,張王者別;或人畜趣乖,境心雙轉;但使境交,無非大重。由出家所為,斷愛為先,今既反染,違出家意,所以隨境,制通犯重。 淫中,初判犯。何下,釋成。初句徴。但下,釋,有二。初敘制犯。初四句通示。染心將欲,即起方便。期此會彼,即至果本。或下,別顯餘人。非畜為境轉,想疑名心轉,或境心俱轉。由下,次出制意。初敘出家本志。今下,次示制教所以。 【疏】盜、殺不爾。雖有犯者,猶自感聖,不同前戒,欲為障道。所以邪舍是凡,檀尼入聖,升沈既異,克漫明分。是故盜、殺、克心相當,方成重罪;心境俱違,但結方便。 殺盜中,初科為二。初對簡,又二:初示異;所以下,引證。耶舍即須提那子,猶是內凡。檀尼入聖,緣如後引。升下,正立克漫。初二句躡前生起。是下,略示克心。以克有重輕,漫唯通犯,但明克異,漫則可知。 【疏】有人解云:盜、殺兩戒,亦有作克不成克者。如害怨命及壞怨財,與餘人財同室難別;放火燒時,知財及人彼此同損。以此義約,雖克同漫。前言成者,克對財境可分者言。 次科他解中,初立義;如下,舉事顯相。期心在怨,理應是克;餘人同處,還成於漫。前下,點前所立,義是可分。 【疏】如十誦中:有官逐賊,道逢比丘,問:見賊不?有嫌,示處死者,犯重。若唯瞋一,余賊因死,瞋者犯重,非瞋死蘭。據此文證,作克成矣。然犯蘭者,殺緣不具故也。 今義中,初引誠量。有嫌示處,此明漫犯。若唯瞋一,即是克心。據下,准文以決。驗前同室,怨重余輕。上二句正決,下二句釋蘭所以。緣不具者,無殺心故。 【疏】妄語戒者。 【疏】有人解云:本誑前人,望招名利,無心誑余。余雖聞聖,本非我境,何得犯重?如船濟處,為人說法,尼聽過暮,則同不犯。 妄戒他解中,初立義;如下,舉例,即下九十教尼至暮不犯中文。正為之人,同上所誑;尼因預聽,同上余聞。 【疏】今解不同。說法遠嫌,開為遮俗,此是性罪,不可通例。若三趣俱現,內知歷然,犯無克心,通境隨犯;三趣不現,隨克隨犯。 今解中,初斥非例;若下,立義。妄語論克,不同殺、盜。但有多境,則不成克;單對一境,方成克義。如本期人,畜現非犯。 【疏】七、明錯誤門。 【疏】夫立錯、誤義者,並是不當本心之謂也。逐事曲尋,相則難分;隨名克定,位容有別。錯就現緣境差為義,誤就不現緣境差心謬忘為義。所以然者,現、緣二境,相別顯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錯,即名眾境交涉為錯。若論誤者,心通前後,不可雙緣,如前心謂此,後心謂彼,心想謬忘,故謂之誤。 第七門,釋名中。初通示。遂下,別釋。初略分。上二句明隨事尋名,名則有濫。如下諸部,互出不同。隨下,次明以名定事,事則可分,如文所示。所下,委釋。初釋錯義。若下,釋誤義。准文顯相,不出境心。論境有二:一、現不現別,二、多與少別。心亦有二:一、忙亂迷謬,二、臨機前後。如是尋之,不更繁釋。 【疏】既分兩相,須配四戒。 【疏】初之一戒,無論錯誤,患起內心,通皆障道。但是正道,不問迷誤,或此彼、男女、非畜諸境,緣此謂彼,誤亦犯重;境雖交涉,錯亦犯重。 淫中,初示不立;但下,顯犯,初明誤犯;境下,明錯犯。 【疏】語盜而言,漫心無寄。三趣有物,皆欲盜奪,為我所有。及至往趣,縱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稱欲心,錯誤齊重。 盜戒大漫,不論錯誤,三趣隨犯。 【疏】若先克定,要取人物,不盜余趣,及往盜時,境交想轉,雖舉離處,不成罪攝。不稱本心,猶屬本主,以於此物元無盜心,心境既非,何過之有?故錯與誤,俱不名犯。後知錯誤,即應還主,不還起盜,後方成重。 小漫中。初示起心。及下,明造境。初判非犯。境交是錯,想轉即誤。若得人物,犯重無疑。若非畜物,則開無犯。不稱下,次釋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稱者,本期在人故。猶下三句,明境非。屬本主者,猶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雙結。後下,明後犯。前開離處,後知起盜,則非所開。非畜蘭吉,望盜雲重。 【疏】二、對人趣辨錯誤者,俱亦非犯。如欲盜張,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據此為異,境不稱心,後物無心,心不當境,故錯與誤,並同不犯。 對人中,初標示。如下,顯相。初示心境俱差。據下,明開犯所以。初二句躡上境差。據此為異者,本期張人故;境不稱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躡上想差。故下,結示。 【疏】三、對同主辨錯誤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盜金得銀,還置本處,不得盜罪。如律男想盜女物者犯,據漫心也。 同主中。初通標。故下,引示。得銀許還,則知離處不即成犯。知銀不還,後心自結。如下,點異。律文結夷,似不開誤,故須引決,與上無違。據漫心者,謂小漫也。前之三門: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後二克心,別開自、他。又前對異趣,二、對異人,三、約異物。 【疏】論殺戒者,漫無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稱初期,雖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錯誤同成一重。若論克局,但是一緣,造趣行害,相應成重。若非本期,則非殺境,及往加害,境則交涉;或以迷忘非畜,雖死不稱本期,又無殺心,錯誤不犯。 殺中,初科。前明大漫,同上無開。若論下,次明小漫。而雲克者,對大為言。初明本趣成犯;若非下,明異趣俱開。初示乖期;及下,明開犯。交涉是錯,迷忘即誤。 【疏】二、就人趣以論錯誤。如克心害張,不欲害王,現境歷然,心緣亦別。及以殺具害張之時,而彼王人忽然與我刀輪相應,王命雖斷,由非心故,錯則不犯。若論其誤,張去王來,緣王張解,加害者犯。若望後王,雖非本期,以心不了,緣此謂彼,既人想不差,殺緣具故,雖誤犯重。如上方便,已為分別。 次人趣正示中,初總標。如下,別釋。前釋開錯為三:初明標;心現下,明對境。張王並現,故云歷然;期意在張,故云心別。及下,示錯相。若論下,次釋誤犯。初文斷犯。若下,釋犯所以。如下,指廣,即上卷境差方便中。 【疏】問:如上解釋,誤重錯輕,何故五分意欲殺彼而誤殺此,犯偷蘭者?又如僧祇多人同行,欲害前人,誤傷中、後,名不犯者? 問中,初二句領前;何下,引難。五分、僧祇,並以誤輕,與上相反,故須通決。 【疏】答:此諸律名,不足以定持犯,取其事義,可分錯誤。何以明邪?如上律云:多人相逐,害彼傷此。豈非境交犯輕,是其錯義?又如僧祇:弟子偷師衣,誤得己衣,不分與他,半滿犯重。此據境殊,前後同制重者,即誤義也。 答中。初指二律名濫。何下,約義定文。初決上僧祇誤即是錯,五分准同。又下,別引彼文,證成誤重。故知彼律雖皆名誤,輕重自分。彼云:弟子共要偷師衣共分,闇中誤偷白衣出外不分,故是中半衣邊滿者,波羅夷。 【疏】論妄語業異趣,通辨錯犯、誤非;漫心無簡,錯、誤隨犯。 妄中,初科。上二句標,次一句即小漫。本欲誑人,非、畜境交,錯亦隨犯;前後差互,境想開迷,故誤非犯。下二句明大漫。 【疏】二、對人趣,錯誤俱犯。由詐顯道德,謀誑在人,表聖招利,境損義一,但使言竟,錯誤同重。 次對人中,亦即小漫,准知大妄,不開克心。 【疏】三、就所稱凡聖二法。心欲說聖,口錯稱凡,既非聖法,前無所損,故錯非重。又如增慢,迷凡說聖,既非情過,誤亦非重。若就聖法明於錯誤,如善見云:錯說三四禪,皆同一重。 三中。初總標。心下,別釋。初明從聖稱凡。文唯明錯,誤亦應開。又下,明迷凡稱聖。文舉增慢,迷己所證;常人迷語,理准同開。若論錯說,不犯明開,此不在言,故所不出。上約凡聖互論。若下,單就聖法以辨。心雖錯誤,說聖不殊,故無差降。 【疏】問:盜戒定相,得有錯誤,何為妄語,言了即結?答:盜相為言,離處有損,必不損主,故有錯誤。妄語不爾,言了誑成,故無錯誤。又云:物還本主,心無惱故,本無盜心,錯誤不犯。妄有心誑,前境相應,言聲一吐,則無退悔,故不同盜。 問中,前明對人克心俱犯,與盜不同。又似即上錯說聖法,比前盜戒同主俱開。答中,初約前境釋。盜容後還,故不損主;妄令虛解,無非欺誑。又下,次約本心釋。盜本無心,於事可解。若據妄語,本亦無心,但望對境,非無心故。 【疏】八、明教興門。 【疏】原聖制戒,本為止惡,業之所興,要唯三毒。故十住雲三三九種,三煩惱生是也。又成論云:前行後三,後行前七,故制四戒。為對此三,對於貪故,立前二戒;瞋、痴當分,故立三、四。 第八正示中三。初示制意。惡通業惑,止分近遠。今明教本,須對惑論。業所興者,推示業本。三毒之言,大小兩乘,並通惑業。業謂意地三業,即瞥爾重緣以分相。惑謂性中三妄,即見、思、無明以為體。良以無始結晴,熏積日深,觸境發情,遍造諸業。業雖無量,不出三毒以為業本。然佛制戒,現止業非,究其遠圖,為清心惑。是則深窮制意,曲盡教源。四重既然,余篇皆爾。故下,次引文證。十住婆沙除業品文,三三九種:身、口、意為一三;自作、教他、見作、隨喜為二三(上六業道);現報、生報、後報為三三(此三苦道);三煩惱:欲、色、無色三界系(此三煩惱道)。然則界系即毒為體,由毒起業,由業感苦,故云從三生也。次引成論業道品。彼問曰:何故名為業道?答:意即是業,於此中行,故名業道(此中即指十惡,謂心該遍也)。先行後三中(先發貪、瞋、痴),後行前七中(後形身、口七支。十惡中,七支在前,三心居後,故此分之)。此明意思,先起三毒,後至七業,則顯七業發自三心。故下三分戒配毒,以彰教意。 【疏】問:毒發成業,勢分相似,有何義故,雙只對異? 初問,躡上分配,難其不等。 【疏】答:貪心雖一,境殊內外,通須歷止,故因立二;瞋境亦二,罪則有差;痴、慢、誑境,局唯在情,故有殊也。 答中。初示前雙對。內外即情、非情,然盜亦通人,且就多分為言耳。瞋下,明後只對。初二句明瞋毒。境亦二者,內境易解,外即草土。掘壞犯提,罪不同篇,故無雙對。據論,掘壞未必由瞋,但俗計有命,譏責無慈,故望損傷,義同瞋、殺故也。次二句明痴毒。非情無誑,唯只可知。下一句結異。 【疏】如律文云:婆羅門問阿難:汝世尊何故為諸比丘制增戒學?答:為調貪慾、瞋、痴令盡。如此文證,故知不疑。 引證中,即孔雀冠婆羅門請問阿難制戒之意。初引問詞。但云制戒,不唯四重,然種類所收,皆歸根本。雖明四戒,即見諸篇。下引答詞,證前有據。 【疏】問:戒防業非,不除性惑,何故對此立戒殄邪?答:上以廣明,可謂依因之所本也。 次問:戒學防業,定慧除惑,如上所對,三學亂倫,故致此問。殄,滅也。答中,指上文,見初卷教興門及解開名義中。依因本者,遺教意,如常所聞。 【疏】問:僧四對三,尼八何對?答:前半同僧,故無異釋;後半枝條,還同前判。 第三,問:尼有八重,前四同僧,後四即摩觸八事,覆重隨舉?答中。上指前四,下明後四。觸八及隨,並是淫類,同對貪、毒;覆是妄類,即對痴、慢,故曰同前。 【疏】九、明先後出對治門。 第九標中,二義合為一門,先後即制教次第,對治即起行差別。 【疏】所以先後次第者。 【疏】有人言:由愛染氣分無始故,習喜懷犯故,所以先明如是次第,終於妄語。如諸篇首漏失、長衣、妄語等類,可以求也。 初門人解中,初科。初句明現起淫心。氣分,謂勢力也。次句明積劫薰習。釋上氣分之盛,發下喜數之由,即下論雲心心系縛,自可知矣。余之三戒,次第漸稀,故云如是等。上正敘本篇,如下,舉余篇為例。 【疏】有人言:對毒立戒,貪既在初,故淫第一。 次釋同前,配戒所說,貪對二境,內重外輕,故盜居次。 【疏】如僧祇中:佛成道後,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後一人半影為邪舍犯,故制初戒,則當此間十月二十七日也;第二戒者,六年冬分第二半月十日食,後二人半影制,則當此間九月十日也;第三戒者,同是六年冬分第三半月九日食,前一人半影制,則當此間九月二十四日也;第四戒者,同年冬分第四半月十三日食,後三人半影制,則當此間十月十三日也。若如上制,從犯次第,文相甚明。 引教中。僧祇,初引文。彼宗戒本,四重戒後,各標時節。四戒間年,俱是冬分,即八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共有八個半月,對數可見。言人影者,彼約人身,量日中影,以定早晚。晨朝西影,初長後短;午後東影,從短漸長。即以人身為度,計有幾影。不及全半身者,則步之以腳;不及腳者,即加之以指。文中比對,此方日月,並疏家之言,疑本是注。若下,示次第。 【疏】又智論云:淫法不惱眾生,心心系縛,故為大罪。律中初也。 次智論中,彼列十業:殺惱眾生,合標戒首;淫無所惱,不應在初。故論釋之,方知有以。又云:比丘之法,今世取涅槃故。准前,僧祇約制緣次第,智論據障道重輕,兼前人解,總為四釋。僧祇從緣,事雖的實,不妨為表前後諸意,故使緣發次第冥符。 【疏】問:同是出家,法不異故,有何三眾與僧不同?解云:下眾前五,猶本俗戒;後之五者,出家增之。 問答中,初問。沙彌十戒,以殺戒居初,式叉雖加六法,還即十戒為體,所以問詞通標三眾。答中,即約先五、次十相由之義。仍依前相,故云後增,非謂十戒道俗兩別。應知增五為十,並是出家;增十為具,俱成大戒。 【疏】問:戒法是通,道俗無別,何義次第二種不同? 次問:在家五、八,亦殺為初,據俗本異;欲彰二戒不同所以,故發斯問。 【疏】答:出家所為,要斷煩惱,道分所障,勿過於欲,故淫在初。俗不修道,斷淫非分,畜妻行福,不妨世善。或求慈行,有懷殺害,故偏制約,以全斷故。 答中,大約道俗別修:僧修智分,俗修福分。淫慾障智妨道,故僧祇前標;殺害傷慈損福,故俗戒初列。文中,前明僧戒,後明俗戒,又二:初明淫;後或下,次明殺。先 【疏】若爾,三眾智分,應淫在初,亦全斷故。 難中,三眾修智,與僧無別,不應立戒,反同彼俗。 【疏】有人解云:人同方便,行道少分,似同而別。 初釋上句,明同俗五十兩戒,並具戒方便;故下,明異僧才沾有願,故云少分。 【疏】有人言:年小惑微,淫惱未發,不妨無慈,故殺在初。 次釋以沙彌七歲驅烏,十四應法,年在童稚,故淫未發,痴騃無知,故多好殺,翻名息慈,亦由於此。 【疏】有人言:小學未通,教非極制,現所禁者,從俗無過。 三中,心志蒙昧,故云未通;例同輕罪,故非極制。 【疏】言對治者,對淫,制學離染行、不淨觀等;對盜,制學少欲知足行;對殺,制修慈悲愍物;對妄,制修實語行等。 對治中,次列四行,翻破四過。臨境觀緣,以善奪惡,故云對治。離惡名止,起治名作,止作俱運,即成雙持。問:持名奉戒,須約制科;心觀化教,那得成持?答:心用雙持,義通化制;教行雙持,唯局制教。如上已辨,何事猶疑?若爾,觀行屬化,那雲制學?答:制名乃通,約罪可判。文中或雲觀者,取其智照;或言行者,即是思心。前後互舉,隨召皆得。 【疏】十、明沙彌任運義門。 第十,標中。謂沙彌時,先作破重方便,及後受具;正作法時,前事成遂。三性冥犯,故云任運。此即前門教他之義。三戒可犯,淫非所論。 【疏】言任運者,謂自造惡,方便未就,後更造善,由惡障福,不得成就,然經律中出相不定。 泛明中,且引經論,通明造業。初科。前釋名義。造善感惡,即是任運。障福不成者,此中且約前惡強長,立有任運,故云障福。至後正義,自有別判。然下,示不定,即如下引。 【疏】有立無者,如善生云:先遣戮人,信遲未至,後受齋時,信至即殺,以戒力故,不得殺罪。以此文證,知無任運。 引示中,初科。上句標計。如下,引據善生。初明起殺方便。戮人即殺者。後下,明造善事成。受齋即八戒。以下,結示。 【疏】若如此者,即善生云:欲受戒者,先止諸惡;若不遮者,不名得戒。 難中還即彼經,不應相違。 【疏】解言:此約貴人常敕殺戮,義同惡戒。以惡強時長,後受齊者,雖曰善戒,時短弱故,為惡所障,故不得齊,不同前段暫惡短弱,不能遮齋。以此而推,惡強長者則有,任運短者則無。 釋中,初義。先釋通經意。貴人,謂國王、大臣。惡戒,即屠獵者惡律儀戒。不同下,簡前所引。以下,准經雙立。 【疏】問:若惡律儀強長障戒者,今善律儀形俱亦強,何故斷善便失戒邪? 轉難中,斷善失戒,四舍之一,即生邪見,遠舍三寶,善惡翻對,相違可知。 【疏】答:障戒不成,已如上解。生大邪見,正是斷善,與戒相違,惡強善故。依如成論善生經說:受惡律儀,即失善戒。如薩婆多云:善惡二戒,互受捨得。 答中,初指前義;生下,釋來難。初正釋。上二句示斷善之相,下二句明失戒所以。私釋:惡是順惑,發必強盛,是以先惡能禁後善,後惡能斷前戒。依下,引證。受惡失善者,若義鈔中,准心論四舍,無惡戒舍,不取上文。彼云:得形俱戒,後雖受惡,律儀必不失戒,非斷善故。故知斷善惡戒,重輕自別。今引取例,於義不妨。次引多論。彼問曰:善戒人作惡戒人,何時舍善戒,得惡戒?答:若一說言:我即屠兒,舍善戒。第二、三說,即得惡戒。又云:隨時舍善,即得惡戒。又問:惡戒自得,從他受得?答:自誓便得,以順生死,隨心即得。論中但明受惡舍善,受善舍惡,翻對亦同,故云互也。 【疏】今正依門,明小學人任運義者。 【疏】有人不立。所以然者?若沙彌時作罪成,名吉羅;若比丘時作罪成,名波羅夷。今則不爾,本沙彌時,教人往盜、殺,未離、未命斷,能教是沙彌,未得究竟罪;及受戒後,彼所教人離處斷命,我是比丘而未教人,云何得重? 正釋中。初師立理。初句標示。所下,引釋。前明罪聚各異,今下明因果俱差。上明沙彌因不至果,下明比丘事遂無因。人同位隔,故無有罪。 【疏】何以知之?佛言:比丘教人殺者,波羅夷。今則不爾,教時非比丘,殺時非沙彌,云何而得重?事義是難,乃可違理。至於制教,未聞驅擯之罪。 引證中,初引律文,即出殺戒;今下,准文決事,證上可知。 【疏】有人言:任運業成,何得無罪?然彼沙彌受佛戒已,遣人行惡,即於制教,正是相違,如何果成業推違理?又如沙彌犯重,障戒不發。據此論業,因果相由,何得同戒行因,後不受果? 次解立義中。初標所立。然下,次斥前解。彼雲違理,未聞違制,故翻前義,責其非理。又下,引邊罪例難。初舉難。據下,比例。沙彌犯重,障比丘戒,明知業通於後,那得造因而不至果?何下,再責同戒。謂同一戒,即知異戒各不相成。 【疏】義立既圓,須配四戒。若沙彌時,遣人盜、殺,稱己感聖,後受具戒,所遣業成。三性之中,任運而犯三波羅夷,由彼異緣,成我身、口無作業故。受戒未竟,所教事成,即是邊罪,不感戒故。若受戒欲竟,所教事成,則罪戒俱得,以善惡二因,勢力相資,俱得成故。 配戒中。初標示。若下,分配,有二。初定成犯。前明方便,後下,明至果。在文備舉三重,臨事同別不定。言三性者,若論受戒,多是善心,余心不無,故此通舉。由下,出犯所以。假他身口,故云異緣。受下,次簡感戒。初明未竟。謂三羯磨未至竟處,事成犯吉。此猶沙彌,不在言限。若下,受事俱竟,方成夷重,即上所立任運之義。二因者,十戒為具因,教人是重因。 【疏】若准善生受齋惡止者,彼以本無其戒,故約遮制,不同此也。 簡異中。如前引經,不先遮惡,則不得戒,恐疑彼文,故為點之。本無戒者,彼說受齋,顯是俗士,縱先五戒,稀故不論。言遮制者,出經意也。不同此者,此有十戒少分法故。 【疏】上明義訖,今次釋文。 【律】諸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半月半月說,戒經中來。 【疏】初篇分二:初有一行,標章門也;中列四戒,釋章門也;後已說者,結章門也。初名標者,謂標舉一章總意,略示眾情說之梗概,雖復略舉,未顯名相,故次第二羅列四戒,成上標相,故曰釋章。標釋雖明,恐生疑濫,若非收解,將何會通?故末號曰結章門也。此標、釋、結,通於八章,前一具解,後七不述,可例知也。 就文釋中,總分又二。初略分。言章門者,後結章中雲標、釋、結中,罪四不別,共為一章,文分三故。初名下,次牒解。初解標章。示,告也。梗概,猶言大略。雖下,解釋章。標下,解結章。恐生疑者,准後釋雲諸大德!我已說等,是正結章。若比丘下,除兩種疑:不得共住等,釋同住疑,恐人不曉不共住是不住二種僧中故;後犯亦爾等,釋重犯疑,恐謂後犯非重故。須此結文,方決前相,故云若非等。收即正結,解對釋疑。此下,指通下篇。 【疏】初標分四:初、雲諸大德者,將說戒相,恐有異緣,不了淨穢,儀乖說聽,故命章大告,使思惟行撿也;二、是四棄法者,此正提綱諸篇極法,勿過此罪,故云棄也;三、半月者,示法是時,非余緣難也;四、戒經中來者,明口所傳,有承據也。 釋標中。初、告眾行,檢即戒相;二、示法,經標梵號,有翻為棄,疏中直以花言釋之;三、彰時緣難,謂八難余緣;四、顯所據來,謂從彼所出。 【疏】次釋章門,文有四戒,不分自別。 【律】初、大淫戒。 【疏】初、淫戒者,以義分之,門則有四,所謂制意、釋名、犯緣、闕緣。 【疏】就初制意,則有通別。 【疏】言通意者,如上所引,為止毒源。又如多論,有四義意:一、先作無罪,得除憂悔;二、滅將來非法不起;三、決疑網;四、有十利。 次釋章門。淫戒制意中通意者,義該諸戒,不局淫故。文中二意:初止三毒,指上教興。又下,次為四義:初義,如須提那最先犯已,常懷憂悔,由佛制戒,知先無犯;次義,即立戒正意;三、決疑者,以佛制戒,得知輕重、殘無殘、可懺不可懺故;四、十利者,如下戒緣廣釋。余制皆爾,故云通也。 【疏】二、別意者。淫慾性者,體是惡法,既能為作,則生死苦增,熾然不絕,沉淪三有,莫能出離,障道中源,勿過於此。此過之甚,何容不救!是故大聖制戒防之,意在斯也。 別意中,初示過體;既下,明結業;則下,明感報;沉下,彰所損;此下,明須制。 【疏】二、釋戒名。 次釋名門。相傳二名者,必應古師所立,用標戒首,故此引之。 【疏】言不淨行戒者,愛染污心,名為不淨;隨染境界,污淨戒品,故名為行。行即業也,謂所防之罪;戒者,能治之行。能所通舉,故曰不淨行戒。 不淨名中,初科。前釋所防,即別名也。不淨約心行,據動身造作。戒下,釋能治,即通名也。能下,雙合。 【疏】所以舉此名者,戒相寄緣,托境以彰,欲使觀過興厭,修不淨觀,離染行成,則全正體,純淨無染也。 次科,初句推問。戒下,顯意。寄緣者,通指心境。托境者,別召所防。欲下一句,即止持。修下二句,即作持。則下,明行成體淨,功由於名。 【疏】問:瞋、痴犯者,不名不淨,此標何邪?答:此之貪、愛,一、能發業,二、能潤業。牽生感果是黑,黑業俱是不淨,故以標名。余之瞋、痴,但能發業,不能潤業,降此一邊,故沒名也。故成論雲但愛能令諸有相續,邪見等中,無如上義。 初問。意謂余戒瞋痴成者,如殺妄等,同是毒染,不立此名。故徴此戒,獨標所以。答中,初簡三毒重輕。前明貪毒。發謂能造新業,潤謂滋長故業,牽生謂引生諸趣,感果謂成就異熟。言黑黑者,因黑果黑,故云俱不淨,不淨即黑之異名也。俱舍云:或有業黑黑異熟,或有業白白異熟(上標下釋)。諸不善業,一向名黑,染污性故(謂因黑也);異熟亦黑,不可意故(曰果黑也,不可意即苦果)。色界善業,一向名白,不雜惡故(即因白也,欲界善業雜惡,不名一向);異熟亦白,是可意故(即果自也,可意即樂果)。據論,黑黑通諸不善,今取彼名,別證貪業。餘下,次簡瞋痴犯者。不標之意,不兼潤義,故云降一邊也。故下,引證。愛即是貪。諸有相續,即前潤業。牽生邪見是痴等字,收瞋無如上義,謂無潤也。彼論:問曰:欲界系煩惱,一切能使欲有相續,色無色界系亦如是。是事云何?答:如疏引問中,通問一切。答中唯推貪愛,則知餘業不能相續。論又云:經中亦說慢因緣生,亦慢後愛故,瞋亦如是。故知皆以愛故,諸有相續。 【疏】問:若如此解,不淨財食,莫不由貪,俱有二能,應名不淨?答:所防諸惡,無非不淨。此之染過,境偏鄙濁,有識同弊,若不顯過,無由可離。故前彰過,舉不淨名;余之貪過,於此猶輕,故從別相以樹名也。 次問,即引提中諸財食戒比例為難。答中,初二句是縱,貪愛同故;此下是奪,重輕別故。初明淫重,有識通語群生。弊謂耽著,亦可訓惡,謂識者惡之。後明余輕,樹字上呼立也。 【疏】又戒亦名非梵行也。梵者,天音,唐言為淨。淨者,聖也。出家所為,求聖興行,今污淨戒,退失聖法,故云非梵行也。此與前解,言同義異,文中自列。 次非梵中。初標名。梵下,釋義。初示字訓。經音義云:梵言梵摩,此雲清淨。轉雲聖者,約義訓也。出有淨行,是聖道故。出下,合名。求聖者,遠期道果也。興行者,近修三學也。此下,簡異。前從過體,此據退聖,語濫義殊,故特點示。又復前名據戒本文,此從律本。律雲若有比丘不樂梵行,聽舍戒等。 【疏】上來相傳師資如此,今約經律雲淫戒。 今解中,初指前二名;今下,示今所立。 【疏】淫是耽滯專固為名,故俗中淫字,隨相以釋,水邊䍃者為邪咎過,女邊䍃者為邪私也。故字兩列,各有其義,滯雨多者名為雨淫,滯書多者名為書淫。故皇甫士安讀書三年,經時不識春秋,乘馬不知牝牡,即其證也。故滯於色,名為色淫,即此淫者,亦名為荒。故書雲,內作色荒,外作禽荒,有一於此,未或不亡,又其證也。 委釋中,初略示。耽滯謂染著無猒,專固謂系縛難捨。前定字體,䍃字音淫,又音由。水邊為邪咎者,謂為非過甚也。尚書大禹謨云:罔淫於樂。注云:淫,過也。女邊為邪私者,謂耽女色也。說文云:私,逸也。故字從女,䍃聲也。故下,釋字義。初釋水淫字。隨事雖別,義意頗同。說文云:久雨為淫。晉書云:皇甫謐字士安,號玄晏先生。讀書著述,常患風疾,猶手不釋卷,至忘寢食。時謂皇甫謐有書淫。又類林云:漢董仲舒少小耽學,常下帷讀書,弟子不見其面。在家七年,不窺後園。(所謂不識春秋。)乘馬三年,不知牝牡。(雌雄。)此亦淫書之過度。然經時乘馬等,非士安事,學者宜知。故滯下,釋女淫字。初示正名。即下,引異名。書即尚書五子歌第二章,有六句。上二句謂在宮室則惑女色,出外則多遊獵。注云:迷亂曰荒。文略。中間二句酣酒嗜音,峻宇雕牆。(酣嗜皆謂無猒。音即歌樂。峻謂高大。雕謂鏤飾。酣,屍甘反。)下二句者,謂上六事,人君有一,必亡其國,況兼有乎?今但引證荒字,與淫義同。 【疏】言此比丘性無正慧,隨塵封附,迷著深結,名之為淫。聖知非法,制教防約,依教起行,無由可染,故名為戒。 貼釋中,初句標機。無慧是惑,隨塵是業,迷著是習。聖下,初句示教主。制教為開迷,起行令翻業,無染使斷習。 【疏】若作此解,不律儀也。何以知之?既言淫戒、盜戒,明知非善法也。然隨俗相語法,不同西梵所傳,前列其境,後以心緣,如鍾打佛禮之類也,故使經律有斯例矣。若據東夏,先能後所,故應號之為戒淫耳。若謂淫戒,從本從義也;若謂戒淫,從末從時也。兩通俱得,慎勿迷名。 會通中。初示名濫。不律儀即惡律儀。如屠獵受殺戒,為行殺故。又如外道雞狗等戒,為修雞狗行。然下,會釋。初明兩土語異。上二句通標。西下,列釋。前明西土。境即是所,心即是能。如下,指例。鍾佛是所,打禮並能。又如波羅蜜翻彼岸到折埵,理翻分四,釋迦雲仁能等,此皆西竺風俗所尚。今雲淫戒,義亦同之。若據下,次明此方。反前可見。若謂下,會通無在。一、以教從彼出。二、以天音得正,故云從本;因過制教,故云從義。此方反上,故云從末;時俗所宜,故云從時。 【疏】三、緣成犯相,通別分之。 【疏】言通緣者,則遍諸戒:一、是比丘,簡餘三眾,雖同犯淫,但吉羅故;二、制廣後,以未制廣,但違業行故;三、無重病,以不自知,無負心故。 三、具緣中。通緣,即前義門闕緣方便,七種通緣中第一緣也。初示通義。一下,列緣相。初簡下位,二簡最初,三簡心迷。律雲顛狂心亂,痛惱所纏,此據自不了知。是比丘者,重病言通,必須簡別負背也。 【疏】言別緣者,據事有二。若自造境,則有四緣:一、有正境,三、趣通論。約報分二:男則二處,女則三處;二、內染心,昏睡無心,開不犯故;三、起方便;四、與境合。若為怨逼,緣亦具四:一、是正境,二、為怨逼,三、開境合,四、受樂,犯。 別緣中二:初、自造緣。四種不出心、境:前二離明,後二合辨;三、即心為境發;四、謂境與心會。二中開睡者,如調部比丘睡中想起,女見於上淫已捨去,及覺問佛,佛言不犯是也。若下,怨逼緣。以開境合,約心明犯,緣相有別,所以兩立。 【疏】四、明闕緣,亦有通別。 【疏】言通闕者,如前方便不成中說。 四、闕緣中,通闕即指義門七緣。問:具緣止同第一,闕緣通指七者,必有所以,尋文可見。 【疏】言別闕者,當戒為言:一、闕初緣,非道、道想及疑,得二偷蘭;闕境還立,是正境界。闕第二緣,無染心者,則無有犯,謂入無記及明觀故。闕第三緣,未起方便,威儀不破,但犯吉羅;若動身相,則有次近二方便耳。闕第四緣,未與境合,有二偷蘭:從破容儀去,至對境,犯輕偷蘭,對小眾悔;從境交對,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偷蘭,依大眾懺。 別中,初示別義。一下,列釋。初即境差、境想。後二句非道,如余身分。境還立者,復造正道也。二中,無記開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觀開後怨逼,如蛇、口、火中等。三、四兩闕,即三方便。隨止之處,闕不成犯。三中,初明犯遠。未起方便,謂未動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顯所闕。四中,但犯次近,闕不至果。破容即動身。小眾謂界外四人,口和受懺。大眾即界內五人已上,作白懺止。心、語通境強,疑心及善心息,並如前說。 【疏】諸篇方便,其例大同,唯罪重輕,懺法差降,並如羯磨疏鈔廣之。 指通中。言例同者,謂闕義也。罪重輕者,殘通蘭、吉,下三皆吉。懺法異者,殘中二蘭:次方便下品,對一人悔;近方便中品,同前小眾。余篇吉罪,悔法無別。並下,指廣疏、鈔,並明懺法。疏見第四,鈔在中卷。 【疏】就消文中。 次消文相。 【疏】標舉戒名大淫。淫名是一,而有小大之殊,如漏觸語,同成淫行。此就觸境有內外也,在內則夷,在外則殘也。如尼兩觸,夷蘭二結,相可知也。 釋名中。初標示通別。如下,引戒顯相。初明通濫。此下,明所簡。內局三道,外通一身。下引尼例。律制腋已下、膝已上、腕已後,身分犯夷,余處犯蘭。以尼內外俱重,與僧不同。然於外觸,自分重輕,頗同上義。 【注】佛在毗舍離國。時須提那子持信出家,後還本村,與其故二共行不淨。諸比丘察知已,言:當於如來清淨法中,於欲無欲,能斷渴愛,破壞巢窟,除眾結縛,愛盡涅槃,云何乃作如是惡事?以過白佛。即集眾僧,知時義合,取自言已。佛訶責云:汝所為非,非威儀,非沙門,非淨行,非隨順行,所不應為!告諸比丘:我無數方便說斷欲法,越度愛結。又說此欲如火、如炬,乃至如刀、如戟。如是訶已,此為痴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今當結戒,集十句義:一、攝取於僧,二、令僧歡喜,三、令僧安樂,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令增長,六、難調者調順,七、慚愧者安樂,八、斷現在有漏,九、斷未來有漏,十、正法久住。諸戒例爾,下並略之。欲說戒者,當如是說: 【疏】就戒緣中,大分為二:從初至正法久住諸戒略之已來,明結戒相以顯行法,行雖成顯,須有緣依故;次欲說戒者,當如是說,辨說教相以成教益。 戒緣。初文敘前段中。托緣制立,故云結戒;呵過立治,名為行法;對後說戒,即是眾法。行下,明次段緣。依即目說。由說戒警行故為緣,以行憑教故為依。前制治過名行益,後說弘傳名教益。 【疏】就初行益,文復有三。從初至如是訶已來,正明比丘不勝名利,興漏造染,壞其略教。制戒緣起,過狀已彰,理須禁約,故次第二。此為痴人多種有漏已下,明聖隨犯制廣補之,使識相行護,發起正業。然則制戒豈唯止惡而已?元為集生眾善,護持人法,故次第三。集十句義下,明若依教奉修,必能廣興出道,紹隆長世。上來科約,下戒並同。若至彼文,更不解也。 初段分文中,初雲不勝名利者,律序身子請佛制戒,佛言:未得利養,過漏未起。以初出世,法化未通,後漸弘廣,信施充積,因茲生過。故知四事眾惡之源,有智深思,特須遠離。毛繩截骨,世喻昭然;肉駱駝山,昔緣顯矣。請詳緣本,宜用書紳。敘下二段,一一皆有躡前生起,以文對注,總意可見。上下,指略。觀下諸戒,並委出本緣,略明呵制。至於十利,例皆不述。今此所指,但前兩科生起同耳。 【疏】就前戒緣,又三分之:初、佛在國,明住處也;二、須提子者,能犯人也;三、還本村者,明犯相也。如律結集中,犯有戒相,恐涉妄列,必須三處,審同所由。若乖其本,雖佛所說,亦不依用。故彼文云:何處制?因誰制?何因故制?如是諸戒,例此三徴。末代持律,亦准三責。如四廣說,可以求之。 緣起中,初科。初分文。如下,引示。初敘本集意。言三處者,初即住處,二、三即目人犯為處。故下,次引彼文。即五百結集中,始自初戒,終至眾學,迦葉一一舉此三事為問,波離隨問答之,集成律藏。末下,明今准。用四廣說,如別所引。律明四說,正為末世辦定是非,舉彼例此,令依處判。 【疏】就初住處毗舍離者,多論雲廣嚴城也。 住處中雲廣嚴城者,廣謂土境之大,嚴即風物之美。昔波羅奈國王夫人生一肉團,羞愧不已,封之金函,棄於江內。有一道人見而取之,後生一兒一女,有大人相,乃立為王。子孫漸多,三展其國,故曰廣嚴。 【疏】須提那者,多雲聚落主名也,此雲求得。其子邪舍,此翻為明。如僧祇釋持信出家,又見論雲有財四十億,深厭此財,生毒害善,便舍有為入無為,故曰也。 犯人中。初示父名。注云須提那子,即子從父名。西竺多爾,翻為求得,未詳何義。其下,出子名。初翻名。如下,釋義。初引僧祇釋。彼雲毗舍離城有長者子,名曰耶舍,信家非家,舍家出家等。又下,引見論釋。以其持信厭財,舍家入道,故云明也。 【疏】三、就犯緣中,分二:初還本村行不淨者,是其犯相;後諸比丘下,明訶責相。 【疏】就訶責中,初明比丘,後明佛者,欲顯比丘同徒同住,過犯先知,故前列也。如來三達,知見常圓,示同化儀,位尊殊隔,義無先知,故在後列。又解:理越常情,絕於鑽仰,今為同徒所訶,分當己位,容可勵己克意,不為後明。佛訶者,玄軌之教,出於高軌,切磋之益,義存我友,亦彰比丘言無虛設,互相敦崇,用成同濟之道。余語略之,下更不解。 犯相呵意中。初牒問。欲下,釋通,又二。初約察知前後釋。三達等者,明佛非不先知化物之相,示同後知三達。智論云:過去、未來、現在,此三種智,通達無礙故。又下,次約勸誡前後釋。初示聖意難測。謂其堅不可鑽研,其高不可仰視,故云絕也。(論語顏淵嘆夫子云:仰之彌高,鑽之彌堅。今用彼語。)今下,約義以求。初敘比丘呵。後下,明佛呵。玄軌即所制戒法,高范即佛之所行,切磋喻規諫短失。(詩云:如切如磋。骨謂之切,象謂之磋。)此謂朋儔職在諫諭,師長主乎教誨。若不先呵,直爾白佛,顯同友無相成之義。律緣世相,法爾須然。上約立教須後。亦下,次明彰前故後。餘下,略指。上句略去余說,下句指後例同。以下諸戒,多有二呵,大同此釋。 【疏】就前又二:初明訶辭,後舉過達佛。 【疏】初中。於如來清淨法者,略教法也。略教法意,總舉行體,莫非喪苦、集,求滅、道也。言於欲無欲者,思前貪境,名之為欲;察知妄起,名無欲也。言斷渴愛者,思後重貪,追境不舍,如渴也。觀如此渴,非由境生,但是自心,如犬咬骨,故能斷也。此二,集諦世結之因。破壞巢窟者,世結果也。集因既傾,苦果自滅,故曰也。除眾結縛者,修道法也。愛盡涅槃者,證滅諦也。乃作惡事者,總結前辭,以用訶也。 弟子呵詞。初釋總舉者,總四諦故。略教一偈半:初一偈喪苦集,後半偈求滅道。言下,釋別相,別配四諦故。文有五句:初釋前二句,上句始起貪,境即五塵,欲即五識;下句相續貪二,皆有出過、對治二門。欲愛是過,無斷即治。此中治法至要,用意深思。如何思邪?因言得理,以理觀念,見念隨塵,取塵為欲,欲熾為愛。諦觀欲愛所生所在,然後可治。此乃心行,何由盡言?聞而不思,徒多何益?世結者,即三界系。破下,釋第三句。巢窟,喻六道依正。苦不假斷,故云自滅。經雲苦若滅者,即是因滅,因滅故果滅是也。除下,釋第四句。眾結,總收業惑道法,不出三學八正。愛下,釋第五句。涅槃,即眾結盡處所證空理。乃下,釋總結。 【疏】二、明舉過達佛者。善見云:不欲令佛獨譽於己,薄賤犯者,遣出清眾。又亦不以惡法相鬥亂故。正以依實舉罪,請聖制戒,禁防違失,令法久住故。 舉過中,引論,先出非意,非為益己損他故;正下,示正意,專在滅惡生善故。 【疏】如來訶辭,文又分二:初、明教主以法不得信舉,輒即訶責,恐生諍訟,故親集僧問,取其自言;二、佛訶已下,方明其相。 【疏】就初集僧,多論五意:一、現佛不自專輒故;二、眾量結戒,犯者心伏故;三、凡事眾和,令法久住故;四、為肅將來,仿佛成規,眾量不專故;五、諸佛法爾,於法有儀故。 釋佛呵集僧中,論約五義,求佛本懷,成濟弘遠,不專一事故也。 【疏】言知時義合者,量機教也。 次科總釋中,知時是量機,義合即量教。 【疏】問:如來明見,知犯非虛,有何義故,不證他犯?多論解云:有四種過:一、不順諸佛常法;二、違自言治法;三、令眾生怖,不安之相;四、逆說人過,非大人體。是以啇度,故名為知。所言時者,多論解云:要在比丘眾集時問;二、結廣時問,反此不問。 別釋知時中,初立問徴意。佛既先知,不當取彼自言故。多下,次引論以釋。初釋知字。四過中,初謂佛佛皆爾,二謂如來於滅諍中製取自言,三是安眾,四現尊相。所下,次釋時字。論解二義,眾集即約人明時,結廣即從教明時。 【疏】雖復機起,深應於時。若訶責制戒不能滅惡生善,亦不宜問。以是次明知時義合。若非此義,不合故問。如多論解:以制戒故,有四種益:一、先作無犯,得除憂惱,乃至第四十利功德,如上說也。 釋義合中。初躡前;若下,正釋。初敘非義;以下,明是義。然制戒之義,有總有別。別即隨戒制意不同,總則無非滅惡生善。今釋義合,且就總論。合猶當也。如下,引證。文見制意,故略二三:除憂、止非、決疑,並滅惡義;十利,即生善義。 【疏】光律師云:知者,藥病之差;時者,應機之趣。義合修成,契會為要,大如上也。 古解中,差謂差別,趣即趣向修成,契會謂令他獲益,語異意同,故云如上。 【疏】三、取自言者。如五分云:五百金剛常隨侍衛,若佛三問,不如實答,便杵碎頭。以為七分情怖故答。 三中,金剛者,即侍從力士,手持金剛杵,因以為名。如涅槃中,迦葉白佛:世尊,昔十五日僧布薩時,有一童子不善修習身口意,盜聽說戒,密跡力士以金剛杵碎之如塵。云何如來視諸眾生同於子想?乃至佛言:童子、力士皆是化人,非真實也,為欲驅遣破戒、毀謗正法一闡提故。 【疏】次佛訶中,總別分之。 【疏】初、總訶。雲汝所為非者,縱放身心,理違事惡,故曰也。非威儀者,乖法式也。非沙門者,絕勝士也。非淨行者,業體穢也。非隨順者,違略起非,豈順教者?上來訶責,通諸戒也。 次釋呵相。總呵中,牒釋五句。初中,理違對心,事惡對身。三中,勝士即目四果。上下,結示總意。束五為三:初、四就造業,二、五約違教,三、據障道。 【疏】次雲告諸比丘說斷欲者,止在此戒,故名別訶。舉法引喻,文相極顯,不復解也。 別呵中,初示別義;舉下,指文相。注中無數方便等,即舉法也;如火炬等,即引喻也。 【疏】文言此為痴人下,明舉過制戒也。 【疏】多論:問曰:佛大慈悲,兼無惡口,云何記犯言痴人者?答:稱實言之,非惡口也。此縛凡夫,具足愚痴,又大慈悲,訶責折伏,如今師資教誡之相也。 二、明制教釋。初句中,初科。論約二義以徴呵意:一、違慈心,二、有口過。答亦有二:初約稱實,答上口過;又下,次約折伏,答上慈心。以佛有三不護,故無惡口(身口意三,無過可護)。又折攝二門,同為化物,故非無慈。 【疏】有人言:但言其痴,不舉貪恚,以痴通故。 釋偏舉中,初科。痴是貪、瞋之本,舉本則餘二皆收,故言通也。成論云:痴為二本。所以者何?若人無痴,則無貪、瞋故。 【疏】又解:聖人制戒,非唯止惡,元為開道,是本意也。貪、恚等惡,與福分相違。若論痴者,體是無明,正障於道,故今訶責,但舉其痴。 二中,初、敘教本;貪下,二、示偏意。俗修福分,道修知分,今訶道人,故偏舉耳。 【疏】多種有漏者,如淫所犯,墮於地獄乃至人中,依正惡報,至時廣引,故言多也。 次句中,言淫犯者,示業因也。據通諸戒,且約淫論。墮獄即總報。乃下,示別報。文略余報,故云乃至。今廣引者,涅槃云:以貪慾習故,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為鳩、鴿、雞、雀;後得為人,復受黃門、二形、無根等身。習因滋長,惡果無窮,因增果倍,非多何謂? 【疏】最初犯戒者,僧祇云:邪舍劫初,先嘗地味,通退欲著,惡法由興。 第三中,引緣釋義。彼云:過去世時,此界劫盡,時諸眾生,生光音天。後世界成,還從天降,身有妙光,神足自在,有自然地味,如天甘露。有一輕躁貪慾眾生,嘗此地味,即生著心,展轉相仿,皆競食之。食已光滅,退失神足等。爾時輕躁眾生,即耶舍是。今日復於清淨僧中,先起漏過。 【疏】今當結戒者,是廣教也。就此制廣,有五種意:一、定其廣、略二教名體;二、廣教所禁,不出遮性;三、托緣興廣,不出三性;四、廣相所詮,不出四相;五、制廣教意,不出六位。 第四分章,初、後皆約能詮,余並所詮,二即簡過,三是約緣,四即顯行。初兼二教,余局廣教。 【疏】初、廣略二教,定其名體,如上序初,已為分別。 釋中,初科指略,尋前可見。 【疏】二、明遮性者。由惡緣境,不可隨說,以義收之,大分為二。 第二、遮性總示中,上明境廣,別相難曉故;下約義收,總相從要故。 【疏】言性惡者,如十不善,體是違理,無論大聖制與不制,若作違行,感得苦果,故言性惡。是故如來制戒防約。若不制者,業結三塗,不在人道,何能修善?故因過制,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性戒。 性戒中。初釋性義。性即是體。違理之惡,從心而起,不由制有,故云無論等。是下,合戒義。初敘須制。放下,明立制。於本業上,復增制罪,故云因制。應知性戒之言,即業制雙舉也。 【疏】言遮惡者,如伐斫草木,墾掘土地,威儀粗丑,不光俗信。聖未制前,造作無罪,由非正業,無妨福善;自製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所言遮者,能遮正道,故言遮惡。前之性惡,能遮福故,亦可此惡為教遮而生,故名遮也。 遮戒中。初敘過明惡。威儀粗者,失自利故。不光俗者,失利他故。聖下,約制釋遮。初示反前性惡。自下,明因製成犯。塵染更深者,多違犯故。妨道招機,亦即自他兩失。所下,轉釋。名義有二:遮正道者,約過釋也;教遮生者,從制釋也。 【疏】有人解云:若論性戒,舍罪以求福;若論遮戒,舍福以求道。 古解中,性戒障三塗苦,近獲人天,故云舍罪求福;遮戒不專福善,遠慕寂滅,故云舍福求道。此亦一往以判,不妨遮性福道兼資。 【疏】故智論云:十善十惡,名為舊戒;五篇七聚,名為客戒。前十善惡,不假制有;若論篇聚,必假聖制。又涅槃云:菩薩持性重戒,與息世譏戒等無差別。文廣如彼。 引示中,智論為二。初示名。縱佛未出,輪王亦制,由來恆有,如主常在,故名舊戒。佛出方有,法滅便無,去住不定,故云客戒。或可以上望下,合雲主戒;以下對上,合雲新戒。文中互舉,義必兩通。問:諸遮可爾。七支性惡既是舊有,何以五篇、七聚俱名客戒?答:業雖舊有,制是新加,性涉二重,遮唯一制故也。前下,次釋義。配上舊、客二名,可見。次涅槃中,初引經文。彼性重戒即目十善,息世戒通命篇聚。 【疏】明知篇聚,制約世譏。以義求之,如初篇淫殺,名性重也;下篇所制,名性輕也。遮亦輕重,所以自明。 結顯中,上二句通示廣教,以下義判重輕。遮亦輕重者,二房媒嫁為遮重,提等下篇為遮輕,又復三篇迭望,重輕可知。 【疏】問:遮、性兩惡,皆有二能:一能違制,一能妨道。云何為遮?但以草木由教而生,名之為遮,以性惡者亦教遮故。 問中,初牒二戒過齊二能,即前釋遮中二義;雲下難得名不等,此躡後義為難。 【疏】答:性罪三過:一、違理惡行,二、違佛廣制,三、能妨道業。遮罪具二,體非違理,故名為遮。 答中,二過雖齊,然今但約違理一義以定二名。 【疏】如三千威儀,四句辨之:或有犯佛法罪,非世界罪,如制戒後,畜財、離衣等;二、是世界罪,非佛法罪,謂未制前,行殺、盜等;三、俱是者,制廣教後,犯淫、欺等;四、俱非者,未制廣前,殺草、木等。 引證中,四句可解。佛法罪,即佛制教也;世界罪,即違理業道也。一、三明業制單復,二、四論業道有無。此中正用一、三兩句,證前遮性違理有無,對文可見。 【疏】以此義推,未制廣前,無問道俗,以無教違,隨作性惡,但犯業行。故經雲是殺生,是殺生報等,此豈唯俗不攝道邪?而出家犯重,俗人者輕,由有無作戒可違故,又違略教,是以律文最初犯戒,明違略也。如善生云:二人同罪,不受戒輕,受戒者重。違佛語故。 義推中,即准第二一句以明業道。初明道俗同犯。下引淨名,證通兩眾。而下,次簡重輕不同。此中乃據未制廣前,若制廣後,自可知故。僧有受體,略教可違,故重於俗。是下,引證。初引律本,證上違略;後引經文,證上違體。 【疏】三、明廣緣必托三性。 三、托緣中。教不孤起,必假緣興。隨戒別論,緣相非一;約義通攝,不出三性。故立此義,統該篇聚。 【疏】言托善緣以興教者,如坐禪讀誦,講導開悟,必以正命居懷,制伏煩惱,此名善法。方希名利,邪命自居,相雖是善,反成貪毒,壞心障道,勿過於此,是故大聖興教防之。 善性中。初標示。如下,顯相,有二。初敘過。不受殘宿等,因坐禪比丘為緣;同誦戒,以讀誦為緣;乞衣過五、六語,教尼日暮,及眾學中諸說法等,並因講導為緣。方下,顯過相。是下,明制教。此中但明遮戒。若准鈔文,慈心、殺人,互用三寶,則通性戒。 【疏】言不善緣以興教者,如十惡等,體是不善,能廣三塗,增惱障道,故聖因過,制教防之。 不善中,初標示;如下,示相,又二:初顯過;故下,明制。 【疏】言托無記緣以興教者,如草、土等,體雖無記,數作不已,外彰譏丑,內增心亂,故制防約作者犯墮。 無記中。分科同上。緣雖無記,犯是有記,故結墮罪。若准鈔雲如比丘方坐,高談虛論,費時損業,痴狂、睡眠等,即約能犯之心,以明無記耳。 【疏】問:若如此者,何故成論斷草木等名為無記?答:此對俗說,無非佛制,不礙福分,無招惡業,故名無記。出家不爾,現大人相。若有作者,與理相違,招謗障道,說為記業;不妨就緣,性是無記。 釋疑中,初問。躡上犯墮,引論為難,出業相品。答中,初約對俗釋通論意。無非字誤,古本作由非惡業,合作惡果。出下,次約違制釋前結犯。問:前雲遮戒,體非違理,今此那雲與理相違?請為通之。 【疏】四、明教相所詮,四字斯盡。何者是邪?謂犯、不犯,輕與重也。若解四字,通決無疑,是則上品持律之最。 四、明所詮總示中,初科。前示詮相,見翻能詮,總六十卷。所詮雖多,指歸四字,准有五字,不犯二字合一事故。若下,結顯。 【疏】故涅槃云:善解一字,名為律師。有人解云:即律字也。律訓為法,法謂軌模。必約四字以定儀體,豈不然邪?何名為犯?境緣具也。 次科,初引經文,但云一字,與上不同,故須通會。有下,次引他釋,一字是總,四字為別,總相通含,非別不顯,須從別論,故云必約等。 【疏】何名不犯?起對治也。何名為輕?因果微也。何名為重?反上句也。 牒解中,境緣即通、別兩緣,對治謂通、別二持。輕、重二字,若望根條,即初篇為重,殘下為輕;若約戒儀,則初、二為重,提等為輕;若五篇迭論,則夷重吉輕;中間三篇,並通重、輕。 【疏】就此四意,二門分之:初、列名解,二、以義分。 【疏】就初犯持,各有二義:一者、犯法,二者、犯行。何名犯法?作過緣具,現違聖教,如諸戒本,斯犯法也;有自壞行,污本所受,名犯行也。若與犯緣而未相應,名為犯法;與犯相應,則名犯行。如此重解,極大繁矣。 次科別分列名中。初通標犯持。持即不犯。何下,別釋,又二。初列示法行。法即聖所制教,行謂身口造作。若下,約已未以分。如下,結示。此中據理合解四名。前標犯持,則通兩位。下釋但解犯中二義。須知四門並具法行,法皆約教,行並從人,名義俱同,故所不出。 【疏】舉犯法明,則有犯行不犯行也。 次約義分犯法中,初科。犯法有犯行,義見釋名;有不犯行,在下問答,所以文中標而不釋。 【疏】問:與犯法相應,如上廣引,得有犯行,云何犯法有不犯行? 問中,初牒前犯行,比難不犯。 【疏】答:聖制戒本,不欲順過依行,正欲觀犯興厭,離過奉行,是故得明舉此犯法,成不犯行。若就犯行,無不犯行者,以具過緣,何得非犯?由善惡不俱故。 答中又二。初明犯法可具。謂教相明犯,意在成持,即取成持以為不犯。若下,明犯行不具。以犯不兼持,業性異故。 【疏】二、明不犯法中,亦有犯、不犯行,有三不犯法。 不犯法總舉中,三不犯法:初約犯中有開說不犯,後二約持明不犯,二是止持,三是作持。 【疏】一、開犯為不犯法。非是純淨,名為不犯。以輕奪重,不違本制,名為不犯。如大妄開戲笑,淫摩開淨授,離衣開念舍等。若忘失念,皆有小犯,是名犯行。當自攝持,名不犯行。 別釋。初中又二。初標簡。如下,示相。淫摩開淨授者,淨對淫戒,律中怨逼三時無染;授對摩觸,律中若有所取與,相觸不犯。離衣念舍者,律中明相未出,若舍衣,或心念舍,或對首舍。又如毀呰開慈救,掘壞開不故,觀軍開有緣之類。言失念者,非謂染著前事,但遇此緣,彌須謹護,忘念即犯。攝意成持,故通二行。 【疏】二、起對治行,明不犯法。如諸戒對治,依修成就,則據不犯法起不犯行。若於此法生情厭背,懈怠不修,即是托不犯法以成犯行。 次科正明中,初標示;如下,釋相。即前四重各有治法,即目此治為不犯法,下約順違以分兩行。 【疏】故涅槃云:有四因緣,事雖似善,不得樂果,為勝他故;名利、眷屬及以世報,雖修行善,非佛意故。 引證中,初標示;為下,列釋,引此證上不修成犯。 【疏】問:戒又有言,名譽利養,持戒所得,如何經中乃訶非善?答:深有旨也。若為鈍根,無由離惡,且勸持戒徙惡從善,故舉世樂以勸彼持,如文是也。若又樂福,無心涉道,非佛本意,故又訶毀。如上涅槃即戒本末,戒淨有智慧,便得第一道,轉鈍為利,豈不然乎?依此修行,不名為利,是於二法立不犯行。 問中引戒本偈,並上經文呵嘆相違,故須通會。答中分三:初句總嘆;若下,別釋。初釋戒文。徙,猶改也。世樂,即名利生天。若又下,次出經意。初正釋。引戒本以合經文,准知經局利根,戒通利鈍。利根舍福從道,故云轉鈍;非出離道,故不為利。是下,三、結示二法。即以世樂對治為不犯法,鈍對世樂立不犯行,利就對治立不犯行。是知世樂鈍者成持,利者名犯。 【疏】三、明制不犯法,以明二行。如安居、說、恣,並是聖制,依教而行,成不犯行;反說不依,即是犯行。 三中,標釋同前。此中即約製作之法違順以分,然上下義門,文句交雜,欲令易曉,為圖括之。 【疏】次將違順難易,用條前法。 【疏】若舉犯法以明犯行,順犯法成違聖制意(佛說戒本,但明犯相,依相而行,是順戒本,聖制欲使違法);舉彼犯法明不犯行,違犯法成順聖制意(文中雖列淫、盜犯夷,我不淫、盜,豈非違法)。 違順中,犯法為二:初約作犯明犯行。注中,初示順法,作犯之行與教合故。聖下,明違意,戒本顯犯,意在持故。舉下,次約止持明不犯行。注中,示上違法,止持之行反犯相故,不釋順意。 【疏】二、舉不犯法,明二行者。 【疏】先解開犯為不犯者。舉此不犯法,明犯行者順不犯法,成違聖制意。二、不犯行者,佛意乃至戲笑亦不許故。此不犯法,明不犯行違不犯法,成順聖制意。 不犯法中,三位同前。初中又二:前明犯行,即諸戒不犯;文中或結小罪者,則有犯行,違順同前;二中不犯行,即約攝念現前,不違小罪故。 【疏】二、就起對治行,明犯不犯;三、就前制不犯法,明犯不犯者。順法即順意,違法即違意,並可解耳。 次合明中,前別列二位,後合示違順。由此二不犯法,即是止、作二持,是故順則法、意兩順,違則法、意俱違。 【疏】上解違順,次明難易。初舉犯法,以明不犯。此行易成,離重過故。次舉不犯法,明不犯行。此行難成,自非專至,何由不犯?如戲笑等,可以情求。 次難易中。以順法持戒,可有難易,是以但明不犯行耳。違法毀戒,本非所論,故無犯行。文中,初結前總標。初下,舉法別釋。初明犯法易成,可解。次不犯法行難成者,離輕過故。 【疏】三、明輕法生二行者。或有輕法生輕行,如具緣殺草木,輕心卒爾作等;或輕法生重行,害心殺蟻子等。 三、輕中。初總標;或下,別釋。壞生殺畜,同是提篇,俱名輕法。率爾害心,業有輕重,故分二行。成論雲害心殺蟻重,慈心殺人是也。 【疏】四、就重法中生二行者。具緣行四重,三時無悔心,是名重法生重行。或本無方便,後無隨喜,事不得已,此重法生輕行。 四、明重中。標釋同上。四重是重法,三時具缺,以明兩行。不得已者,如慈心、殺父母、互用佛僧之類。已上四位,前二法行,並就制論;後二不爾。法依制罪,輕重齊均;行約業道,重輕乃異。 【疏】五、明制廣,意唯六位,所謂深防限分,約相示過,心境內外,各有通別,所引如後。 五、明制廣標中,六位各有通別,五、六二位,文雖不出,准前可說。 【疏】初、解深防。 【疏】言通制者,元聖制戒,為止業因。造業已來,必由三毒,無以卒制。且約身口,二業既清,心自沉靜,能見過本,望其本意,為防心也。未了心性,約相遣塵,故制四重,以為道體。對四制余,並號深防,恐犯四本,制余令護。何以知然?配篇種類,可以知也。 深防通中為二:前明四重,止得名防;對下,次明余篇,始彰深義。初中又二。初通示制意。動心結業,能感後果,業即是因,故云業因。造下,次明制教方便。初敘業從心起。無下,明制外防內。過本即三毒。未下,明依境立制。毒心微細,鈍士難知。隨過禁制,故云約相;能清心本,故云遣塵。言道體者,道無別體,即本淨心。心隨染緣,與道相反,故禁重惡,還複本淨。無漏聖道,由此而生,故云體也。次余聚中,以下篇諸戒,近防四重,遠禁本心,即深防義。種類收戒,如下殘中。 【疏】有人別解:約戒以明,故云過犯未窮,預加重約;禁微防著,故曰深防,如觸尼臂、犯夷等類,亦易解也。 釋別中。初標他解。約戒明者,示別相也。故下,引示。初釋名義。如下,舉戒顯相。且明尼觸,四戒俱爾。又如用飲蟲水,為防殺畜;搏比丘,防打之類。 【疏】言限分者,亦有通別。 【疏】通為防心,善惡之本。緣想輒起,無非我倒,因之結業,迷墜生死,故隨限分,還制其心。故律本云:心念作,發心作,皆名犯也。 次明限分。明通中,謂教必被機,機分大小,教有淺深。大教被於上根,制其瞥念;假宗被其中品,但齊重緣;有部則被下流,須形身口,隨其根器,力分堪任,故云限分。此中且據本部假宗以明。初句標示。通防心者,指一切戒也。善下,委釋,為三。初敘起業。上三句明從心起。業通善惡,故兩舉之。此中論犯,唯明惡業,薰習力故,任緣而發,了無從始,故云輒也。我倒,即煩惱道。因下,明成業,即業道。迷下,明受報,即苦道。二、故隨下,明立教。三、故律下,引律證。發心心念,如上已釋。 【疏】然有諸師,不立此義。戒約身口,何處明心?然身口具,非感善惡,終在思心,判成業道,如上持犯成就門說。 斥異中,初文。自昔傳弘不分宗旨,故執有部之義以難假宗。然身下,還用假宗反攻彼計。指如前者,以持、犯、成就三機差別,即限分義故。 【疏】如見論中,若制心戒無得脫者,據獨頭心上明心念,據重緣心,即是下凡限分制也。 次科中,見論文意,但制身口,順彼所執,故須通之。初牒論。據下,決通,又二。初釋通論文。獨頭念,即瞥爾也。上下,次示前律意。是則假實兩分,大小不濫矣。 【疏】若就相論,可有修學,並是限分。又如漏失、僧殘、尼墮,限分之相,於此彌彰。故光律師云:制為當機,正存力分;若未能行,雖作無犯。如斯等戒,其例是也。 明別中,初三句約義總示。言就相者,即指戒條,正彰別義。又下,舉相別顯,又二。初約報以明。文中且約漏失顯異。又如八事、四獨、言人、紡績、染心、衣食之類,尼限分也。漏失、二粗、二房、不定、提舍之類,僧限分也。即僧尼不同戒,如下隨篇所明。故下,次引古解,就機以辨。三根強弱,不可一制,故云存力分也。無知之罪,對根三別(上根即結,中根五夏,下根不結)。四依百一,二房畜長。上士高逸,不樂從聽;下流志弱,不能專制。教既開聽,故云作無犯也。 【疏】三、言約相有通制者。心過難形,以境分相。諸篇聚者,約相可求。別歷約相,如盜五錢、度人、問親之例。故光師云:過損理違,道俗俱禁,依王國法,准俗制道也。 約相中,初標。有下,釋。初明通相。即篇聚所列一切諸戒,條別顯然,故總名相。次明別相。且舉盜戒,如盜五、盜四等。律因盜人令出家,故制問親,並屬盜相。故下,引示。亦且據盜,余則例然。如淫則正道、毛頭,殺則讚嘆、教遣,妄則凡法、聖法。下篇諸戒,一一各辨,思之可知。 【疏】四、示過者。有戒,斯是別相。示過,如戒緣中,佛重出過,淫如蛇,口如火,如刀、酒,大不善,各有十過。故光師雲罪狀未興,預彰過兆,逆頒譏丑,使耳目聞見等是也。 示過中。初標。有下,釋。初句明通。以一切戒並是過相,律並呵雲非威儀、非淨行等。下明別過。且舉淫酒漏失戒云云何不淨手受人信施,二房引龍鳥,兩舌舉野干,畜寶示四患等,皆謂顯過相也。佛重出者,望前通呵,故云重也。淫中過相,如文所列。酒十過者: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瞋恚相;五、壞業資生;六、增疾病;七、益斗訟;八、無名稱;九、智慧少;十、命終墮三惡道。各字恐誤,合是略字。以酒過多,且明十故。故下,引古顯意。無過先示,故云逆頒。頒合作斑。問:淫酒二戒,過起方制,那雲罪狀未興?答:雖托前緣,意絕後犯。故知前為起教,皆是最初,望後當機,故云未興耳。 【疏】五、心境者。有戒斯是,無有單心而犯戒者。有人云:如不學等,可有境邪?今解不然。同此學境,何得無邪?故光師云:緣無定據,心相易流。境有美惡,心有濃淡。或約心從境,如淫、酒戒;或制境從心,如盜、殺等;或以心境相應,方始成業。 心境中。初明通義。無單心犯者,即如母論,犯必托境,關心成業,心不孤起,境無獨立,未有一法不由心境,故言通也。下斥古解。彼謂不學之罪,起心即犯,不待造境。然不學有二:初起斷心,若頓若漸,並對前境;又隨事無知,別結不學,亦即對境,但於學境,心有背耳。故光師下,次明別相。初總示差別。緣即是境,四句隔對,尋之可見。或下,別配戒相。文列三句:初句唯局淫、酒;二、三兩句則通諸戒;上二即境、想;後四句下一,即是初句。若爾,此即是通,何得雲別?答:隨諸戒相,句法不同,如殺則人、非人別,盜約有主、無主等是。 【疏】六、內外者。犯不自成,成由緣集,因藉萬差,要唯內外。如情道等為內,非情道等為外;就情中,食飲為內,衣服為外。如是例准。 內外中。標釋可解。初明通者。一切諸戒,無出二境。性戒並情,如七支等;遮多非情,掘地、房、酒等。就下,明別相。衣、食二種,計是非情,但隨身用,故判屬情,而約資用以分內外。如三十、九十,別相可知。(後二通別,文中隱略,約義分耳。)六位中。初二相對。深防約教,限分從機。三、四相對。約相明篇聚重輕,示過彰行業粗細。五、六相對。五則心境合論,六乃單明前境。 【疏】注中集十句義下,明結戒益義。就此十句分二:初有三利,明此戒法,生眾功德;次有六利,明生別人,滅惡成善;次有一利,興建正法行也。 三、修奉益中,即釋十利。大聖立教,利益無邊,取其簡要,且列十種,標分為三:戒為能利;眾別興建,即為所利。 【疏】言攝取於僧者,由制廣教,能治別人七支等過,故名為攝。自行既立,同和號僧也。令僧歡喜者,半月一說,行淨無違,故歡喜也。令僧安樂者,依教修成,必感大果,用以適神故也。 僧利中。初攝僧者。制戒治別,別聚名僧,即是以戒攝別入僧。次釋歡喜。雲半月者,以說戒檢行,淨穢兩明,能令眾喜。三、釋安樂。舉後聖果以顯因心。適即是悅,神即識心。問:與第二何異?答:喜謂現預淨僧,樂乃後必克果。二利同就因論,所對現當兩別。 【疏】就別利中,初有二利生善,後四滅惡。 【疏】未信令信者,由制此戒,威儀動人。善見雲諸未信者,作如是言沙門釋子,勤心精進,難作能作等。已信令增者,謂先學戒,見後來者,生大信心。云何是人盡形求法,一食修道等。 次釋別利。生善中,初釋未信。約威儀者,世多取相,故能動人。下引善見,出彼信詞,由觀外相而知內德故。難作,謂禁制情慾,修苦行故。次釋已信。先學即是已信,生大信者即是增長。云何下,亦出彼詞,偏舉難事以彰可信。問:今始制戒,那有先學戒者?答:先有略教,禁三業故。或可制後,展轉相望而分先後。上二生善,初對在家,故嘆沙門;次即出家,故指先學。 【疏】就滅惡中,言難調者,善見云:破戒作惡,心性剛強,內無差恥,故曰難調。佛為制戒,訶責治罰,不得動轉,改過悔伏,故曰調順。慚愧者,清淨行者,制戒治惡,不入眾數,布薩自恣,清淨具足,故曰安樂。斷現漏者,由不覆情,隨塵起染,若打若死,斯現有漏,制戒防止無上諸過,故曰斷也。斷未漏者,若不陳悔,生業無窮,由依廣教,洗心悔過,盡形行學,障於來惡,故曰也。 滅惡中。初釋難調。引論顯相,文列三句:上句身、口業,下二句意業。三業不善,則名難調。佛下,顯益。七、九治罰,隨犯治之。文中略舉呵責,余可准知。次釋慚愧。謂惡者折辱,善人無惱,故文舉說、恣。由此二法,必取行淨;若羯磨僧,則通持、毀。三、釋現漏。言不覆者,覆猶護也。遭打、橫死、惡疾、迍難,皆為現報。四、斷未漏。生業無窮者,此通生後二報。盡形行學者,旦約上篇犯重為言;余篇悔法,俱障來報,義可知也。此四滅惡,前二止業,並據治罰;後二除報,必約懺悔。然止業、除報,正在治懺,莫不皆由制戒而生,故功推戒耳。 【疏】三、明興建正法者。如見論云:法住三種:一、學正法久住,由人奉修三藏教法,攝在己用,即行所依故也;二、信正法久住者,謂三藏中所說諸行,十二頭陀、威儀、禪定是也;三、得道正法久住者,由依教行,得成四果及涅槃道。後有此益,並由制故。 釋興建中,引善見三相:第一、約教,非學不解;第二、是行,非信不行。是以前二首標學、信。第三、約果,則明教、行,功不虛設。 【疏】就此三相,前後為言,初教,次行,後明果也。人多讀教,少有依行,以無信故。如大論云:信為道源,功德母也。若無信者,雖入佛法,都無所益,以不依行,無所得故。若依教修,必克聖果,即是制戒,功德道興,誠不虛設也。 明次第中,初正指次第;人多下,釋其所以。初句明教;少下,示行。大論即智論。聖道從始,故喻如源;眾善由生,故同於母。若下,明果。三法相須,一不可闕。今時學教,唯事講說,身履非惡,略無慚愧。請詳祖訓,少警內懷。不爾,則妄認祖宗,實非苗裔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