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
【疏】大門第二,七聚重輕,四門分之:初、明位立七聚,並解聚義;二、明離分品位之意;三、解七聚得名不同;四、解諸罪隱顯之相。
【疏】初門位立者,夷為第一,殘為第二,蘭為第三,提為第四,尼為第五,吉為第六,惡說第七,並如律文增七中說。
第二門,初科,位立中,且據一途以列,律中或以偷蘭為五,第六或雲惡作。
【疏】有人講論,作七聚義,素不讀律,以意出之。總取諸篇方便,以之為聚;成究竟者,以之為篇。亦是一家,唯識普決,不可依也。云何名聚?眾罪非一,號之為聚。若如此釋,五罪可爾,偷蘭惡說,聚在何處?
解義中,初科為二。初斥無稽講論。論即是說,謂諸傳律者,或指他宗論師,故言素不讀律等。此有二失:一者名局,二者罪局。律中七聚,通攝本因,不唯方便故。亦下,斥非。唯識普決者,即人造偽論,如鈔序所列。謂古所出,同彼偽妄耳。云何下,次斥妄釋。五罪在文,容可指處。偷蘭惡說,不入戒本,則非聚處。故舉以攻之,足彰虛謬。
【疏】今解云:古人以戒本罪相,文籍所收,雲聚一處。今不存此,以名義收。但有罪相輕重不同,或七或五,統以收之,隨名束罪,用通篇聚。若以名聚,則止如文。夏不依人,犯墮罪者,非戒本收,應不篇攝。乃至眾學如法治處,其相無限,故不同昔。今但名收,無罪不盡,義可解。
今解為二。初出古意。今下,次申正解,又三。初立義。名義收者,如舉吉名,則總攝塵沙無邊輕罪,余皆例之。或七或五者,言七通本因,言五唯果罪,篇聚二名任稱無在。若作此解,通達無疑,與彼昔義條然天別。若下,質非。上二句牒非。夏下,引難。特引戒本不攝之戒,難彼局文,理不可立。故下,結示。
【疏】二、明離分品位之意,即辨離分置七意者。
二、明離分標,雲即辨者,點上科語。
【疏】如昔解云:語罪為言,體唯不善,理須就本置不善聚。但以體含輕重,業相莫分,故不就體立一聚也。
古解中,初文有二。初敘須立。一切業相,不過善與不善,制戒禁惡,故云理須等。但下,明不立。
【疏】若爾,身、口造業,用收眾罪,惡作、惡說,應有二聚,何以無者?今解:以此二業,體含輕重,相亦難分,故不置也。
次科,初、敘難身口業別應須立;二、今下,明不立,即古師自釋。
【疏】是以隨義離分,出於五聚,五所不攝,還復二位,以二配五,故有七聚生焉。
三中,彼謂一切惡業,不出二聚,由相難分,故離五聚,謂夷、殘、蘭、提提舍為五;自餘罪相,歸本二位,足上成七。上約從通派別,故從一分二,就二分七,是知七祇是二,二還歸一。
【疏】有人言:如斯意言,出何聖量?若言造罪不出身、口,惡作、惡說違略方有,何得輒言離出於五?若未制戒前,身、口通中便有惡作,俗人所犯亦應入聚;若制後別中有惡作者,五年制淫,未有吉羅,無廣教故,何得雲離?故知是難。
他難中,初難為二:初、通斥;若下,二、牒難。初難後分五聚。七聚並因違略而制,是則七聚俱從略出,那雲五聚從二出耶?若未下,次難先有二聚。五從二出,二必在先,故約二教兩以徴之。初約略教難。略是通制,二聚別制,豈得通中先容有別?身口通者,即目略教。次約廣教難。淫是制廣之始,此時無吉,明非先有。制後別中者,即是廣教。
【疏】有人解云:未制廣前,實無惡作,懸借後制,用擬前罪。此亦不然。七聚並在未來,俱借齊妙,何止身、口二吉,用以離分?
斥曲救中,初出他義。謂作說雖後,用後擬前,不妨前有,則成上義。此下,正斥。後既有七,何獨借二?於理亦乖。
【疏】如此云云,並是古義。今人行誦,曾未思擇。不敘,謂言不知;若知,復無所以。如世五塵,不無受用。若不述者,顯相無由,不可著也。
結示中,初指古;今下,嗟時;不下,顯意;如下,舉類。謂五塵雖過,不述焉知?古義雖非,不敘寧辨?此顯識非,方能離過。
【疏】今正解云:大聖立教,為顯時心,或立結業以收非,或立名相以束罪,隨其所通,得解便止。如陰、界、入,隨迷故分,可以例曉。
今解。初科中。初敘隨機不定。結業謂十業七支,名相即五篇七聚。如下,舉例。一切諸法無出色、心,為迷心眾生說五陰(分心為四,對色為五),又為迷色眾生說十二入(分色為十一,心但為二),又為俱迷者說十八界(復分上心為七)。例今篇聚,七、五離合,並隨迷示。如下,三階。
【疏】罪雖叢聚,一位三階。定其輕重,取究竟者,莫不齊五,故有五聚、五犯、五制、五品、五篇、五部等是也。定其來報年劫遠近者,莫不齊六,故有六犯聚、六種犯是也。定其果由因成,自有因不感果者,莫不齊七,故有七犯聚、七種制、母論、七篇等是也。
次科。初二句總舉一位。三階者,如五篇罪,通五、六、七而無有別,唯偷蘭罪局下二階。定下,列示初階。次牒六名者。上三,本律品是十誦,篇即僧祇,部乃了論。第二階中,二名如律,如雜心論,別對六天、六獄。偷蘭第三,且據上品,中、下來報,可對墮、吉。第三階中,不感果者,謂擁住方便也。二名亦見本律母論名篇。准知二名不局
【疏】如斯位置,意在淨行,薳(於軌反)妄悠悠,費時損業,則無益也。
三中,初總示教意;薳下,嗟古妄傳。薳者,草木叢雜貌,注字疑是後加。
【疏】三、明翻名得名者。
【疏】列名翻出,不異前篇。
第三、解名翻名中,初文指前,即餘五聚,名義同篇,故不重出。
【疏】偷蘭遮者,善見云:大障善道也。能為上篇方便,又是二逆罪根,體是不善。
別示中,初科二逆,即出血、破僧。
【疏】惡作、惡說,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名惡作,口名惡說。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下文無問身、口,皆突吉羅,善見解雲即惡作者是也。
次科又二。前明別分,具即身口。以吉羅無限,分之令易,故為七聚。作義下,次顯通含。作通說局,故云作義長也。此就罪體,鼓動不異,故或為六聚。律下文者,即諸犍度。
【疏】言得名義者。
【疏】有人言:聚雖有七,得名有五:初之二聚,從法立名,謂無餘、有餘也;第三偷蘭,從過立名,言障道也;第四就惡果;第五從對治;六、七從具也。
得名中,初釋可解。
【疏】有人言:聚雖有七,得名有六。波羅夷者,名為極惡,當體受名。僧殘,體境合目,有殘之罪,假僧除滅故也。偷蘭,障道為稱。余則還同前解。
次釋中。夷從體者,即僧祇雲義當極惡是也。僧殘從體境者,僧是懺境,殘即罪體,偷蘭前約能障,此據所障。
【疏】如律犬疏,更有諍名廢立,終非濟人,神爽不常,何得及之!但如上解,足為道分蹊徑也。
結告中,初示廣,終下,顯略。初句明無益,次二句明難曉。神爽即指諸師心見,此謂他師情見各異,故云不常。無暇盡述,故云何得及之。但下,指前已備。蹊,小徑也。
【疏】四、解篇部隱顯相者。
【疏】問:戒本立相,如篇所明,偷蘭惡說,何為不敘?
四、解隱顯,即明戒本出沒之意;辨蘭吉中,敘問可解。
【疏】答:斯出聖心,非凡能決。律中所列,多雲二百五十戒為行正宗,故此戒本成斯大數。至於餘罪,不入戒本,非余所解,不可情求。
答中。初明聖意難裁。律下,依文示數。多雲者,諸律並同故。至於下,謙己讓他。
【疏】有人解云:二百五十,且以數求,比丘感戒,量周法界,可不然也?偷蘭一罪,不在戒本者,豈不以體相不倫,因果難定?故單抽出,用在聚收,所以前後通塞不定。
古解中,初科。前示數量。偷下,明不入所以。體相約品位重輕,因果即從生根本。所下,指證。律中或列第三,或在第五,通謂三品,皆名為戒,並號威儀。塞即上品是戒,中下名威儀。
【疏】今就通論,俱名為戒,是故律雲最初犯戒。若就相說,齊號威儀,故云非威儀也。又據輕重分之:前之三聚,過相粗著,能治名戒,偷蘭則在第三;下四過輕,能治之行,名曰威儀。
釋成中,初科。前約通論。又下,次就別辨。問:偷蘭第三,但攝上品,餘二何收?答:中下隨重,亦在第三。約雜第五,亦總三品。但在前則上品為正,在後則下品為主。中品無位,但隨上下。故知在前戒分,參有威儀;在後威儀,複雜戒分。不入之意,良由於此。問:前問二聚,但答偷蘭,惡說不入,復有何意?答:據後問。答:吉羅體同,文攝究竟,自余因罪,故所不入。
【疏】若據均、雜往分,前四為均,後三為雜。偷蘭,雜中之重,故在第五。
次科,均唯果本,雜通本因。問:前明篇義,五具三均,今均雜中,乃雲四者?答:此義如後。
【疏】上來判約,並據律中,可以類解。因解偷蘭,非篇是聚,有何義邪?
次非篇中,初文。上三句結前,即指戒儀、均雜二義。並據律者,即諸犍度、增一等文,列名前後也。下三句生起。問:如上破古,篇聚名局,今雲蘭罪,非篇是聚者?答:彼據二名,分定五、七,但破彼執,隨稱無在。下文皆雲五篇、七聚,意亦如是。
【疏】今釋此義,如上已論。且以義約,言位五者,皆究竟罪,莫不三均。偷蘭不爾,根本、從生,各有三品,隨品三悔,如鈔疏中,故是聚攝。
次科正釋中,初文指上,即前三階;且下,示義。
【疏】若爾,吉羅亦有因、果二品兩懺,體相不均,何得名篇?
【疏】如昔解云:且據當律,或有小罪,不從人悔,吉羅重輕,非本律故。
初難中。昔解意謂本律吉罪,皆是責心,故云不從人也。既無兩懺,則成均義,吉分輕重,出明了論,故云非本律也。
【疏】今解不然。如律文雲故作犯二罪,誤作除非威儀,二相歷然,何得不有?且如墮罪,三十為重,罪對僧除;九十為輕,別人自滅,何為不疑?同一篇攝。吉羅亦爾,重者對人陳過,輕者心念自責,相同無異,故得篇收。
今解中,初斥非。律中故、誤二心,結犯單復,不獨責心。且下,舉類。墮分兩懺,合作一篇,吉羅同爾,不足致疑。
【疏】問:波逸提懺,三悔不殊,故同一篇;吉羅不爾,對、獨兩異,何得相比?答:僧別有殊,三悔是一,對、獨乃異,一說不差故也。
釋:難中,以墮、吉、悔別,不合相例;答中,據事各異,約說皆同。
【疏】問:吉羅罪中,既通方便,如何在篇?
【疏】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余方便者,入聚所攝。
次明通因難中。問答可知。若爾,與前古師所立何異?答:古師篇局戒本,文相聚中不通究竟。今師不爾,以名攝罪。篇中吉羅,通收作、說;果頭之罪,聚分作、說。名含因、果,非獨攝因,故與昔異。所言方便入聚者,謂此聚中通攝方便,非謂純取方便一色。
【疏】問:偷蘭罪中,亦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篇?答:不同也。偷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如大疏中,偷蘭滅擯,大小眾悔,廣有廢立,無暇述之,又非時世所行務也。
反難中,蘭、吉俱雜,吉得入篇,蘭亦應爾。答文為二。初正答。以蘭、果、罪自分三品,當局名均,相收還雜,前後如上。吉羅究竟,體無輕重,故知不雜。定在末篇,故非前後。言同墮者,墮有三懺,大眾、小眾、一人、對首,對蘭亦爾。但蘭分三體,互懺不成;墮唯一品,隨界三別,故為異耳。如下,引證。逆蘭、滅擯,余通三悔,故知體雜。下文指廣,可解。
【疏】二、不定中。舉處錄罪,罪唯疑似,同篇聚收;廢罪論處,處非罪緣,篇聚不攝。
二、不定中,處即屏、露二處,同篇聚者,即所疑罪,文列三、二,實通六聚。
【疏】七、毗尼中,用法殄諍,諍通染淨,持犯自明,故此不論。
七、滅諍中,通染淨者,謂所諍事,憶念、不痴是淨,覓罪、草覆為染。若據下文,不定生疑,罪是吉羅;七藥用差,亦應同吉。不定滅淨,宜歸第五。今雲篇聚不攝,此不論者,未詳何意。
【疏】七、佛略教,廣前無罪,制後犯者,但是吉羅,同聚收故。何以知之?初未制廣有犯過者,最初犯戒,戒是略教,所制有罪,心違三善,況制廣後而無犯耶?若不立犯,略教不行,廣何所補?用略何為?今則廣略俱陳,明知兩犯不惑。
略教中,初定犯。何下,二、釋所以。前舉初制以況三善,即不貪、不瞋、不痴。若下,次約無用以質問。此明犯者,犯在何時?有云:隨犯廣制,更兼犯略。細尋諸部及悔法中,都無此說,未可準的。意詳心違三善,未落廣教。隨七佛偈所詮行相,有違即結,學者宜更思之。
【疏】大門第三,諸篇方便。
【疏】四分諸律,但言方便,不約篇聚位立多少。今依明了論,解律說罪有五部者。
三、諸篇方便今家中,初科,前明諸部名通;今下,示今所用。
【疏】彼疏釋云:此間為篇,今依本義立名部也。故知梵本各有所由,翻經之家,以意商度,以篇譯之,何事紜紜浪諍字也?故彼解云:何故名部?有二義故:一、成就根本義,二、隨順根本義。
引疏解中,初文分三:初引疏標文;言本義者,即下二種根本;故知下,因斥古非。以疏標五部,顯是隨義為名,不必三均獨得名篇。紜紜,雜亂之貌。浪,虛也。故彼下,引釋部義。二種根本,如後結合。
【疏】初之二篇,立三方便;下諸篇聚,立二方便。
別配中,初科。所以多少者,示現戒儀不同,罪位輕重故。
【疏】故云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一一各有四部,成十六罪。
次科總舉,雲一一者,即指四戒;言四部者,因本各有部類故。
【疏】一者,遠方便。如行淫時,先起欲心,未動身口,便止不作,責心即滅。
遠方便責心者,且依論出,今須對首了論。宗正量部,大同空宗,故結意犯;若約有部,未入犯科。
【疏】二者,次方便動身,就彼口陳欲作,此對人滅,通名吉羅。
次方便中,初文言對人者,此明動色,業粗故重。
【疏】若准十誦多論,此則初篇遠方便、偷蘭,名雖有異,對人不殊也。故彼文中,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內僧懺;初篇遠者,二篇近者,合為一階,界外四人邊悔;二篇遠者,為第三階,一人前悔。俱號偷蘭,懺同墮罪。
次科會通中,分二。初准文會異。言遠方便者,彼宗但立兩方便,動色為始,故云遠也。中蘭與吉,並對首懺,故云名異等。若論詞句,三一實異,且就所對,故云同耳。故下,正引彼文。偷蘭三品,分對兩篇,上下各局,中品兩通。
【疏】若依本律,初、二兩篇不成之罪,同號偷蘭;至於定罪,不分輕重,可依上律如法治之。廣如刪補羯磨疏鈔。
取捨中。初示律文。初篇廣解,皆雲成者波羅夷,不成者偷蘭遮,僧殘亦爾。可下,取用。十誦兩蘭,以替了論次吉,頗合今宗不成偷蘭之義。廣下,指略。羯磨及疏,即懺法篇事,鈔即在篇聚及持犯中。
【疏】三者,近方便至彼人邊,或欲摩觸,身未交前,是偷蘭遮。為行淫故觸,不為戲樂故觸,所以不成僧殘,故此偷蘭對僧懺也。
近方便分三:初示犯相;為下,簡濫;故下,顯罪體。
【疏】第四,身交是根本也。
根本中四分,入如毛頭,即為分齊。
【疏】前三方便,皆為成犯,故名部也。若根本未成,前三可懺;若已成就,則隨根本,悉不可懺。
結部義中,果由因克,是成就義;攬因歸果,即隨順義。以蘭、吉別聚,由此二義,總歸初篇,同一部類。
【疏】余篇方便,例此可知。
指例中,以下四篇,多少雖異,次第大同。
【疏】若講至此,可引鈔疏相潤成宗,必觀時宜廣略機變,不事誦文,彼此同惱。有人不解道理者,云為我盡底道,余雲底何可盡,至佛方知。今且大略識相奉持,勿乖正行,是則可矣。
結告中。初令援引。必下,教隨宜。有下,杜非議。彼意嫌略,故持遮之。答雲至佛方知者,即智論云:智度大海,唯佛窮底。今下,示略意。
【疏】古德相傳,立四方便:一遠,二近,三進趣,四闕緣。此之四位,通於篇聚。
次明古德所立。
【疏】所言遠者,遠資前境,借勢成犯,事絕情殊,名體全隔,故名為遠。及論成果,非不別因,即以此罪,名為方便。今於此過,位分有五。
遠方便中,通示遠義,彼謂果罪次第相因,名為方便;非不別因者,即下近中自有方便也。
【疏】言夷遠者,自言感聖,聲了成犯,後受名利,與盜作緣。
釋中,初夷,且約因妄成盜,余可准說。
【疏】言殘遠者,染心觸語,與淫作緣,同是殘中支類可比。
殘中為二:初望根本;同下,就當篇,如先粗語,後得相觸等支流也。
【疏】言提遠者,取衣、作衣、染、浣、坐等,並與初、二而作,犯緣。
提中,取衣染浣即三十,作衣坐等即九十,與初二為緣者,或因此過而致淫、觸等。
【疏】乃至四、五,種類相收,緣成果克,便成後犯。
四、提舍:受尼、受女食、眾學、入白衣舍等,並由先犯,後通上篇種類攝戒,尋之可知。
【疏】如自覆露,教他行非,過狀自成,體不相及,非不積習,生於後犯,犯由緣成,故號方便。
舉例中,自覆犯吉,教他隨篇重輕,此二別犯,並容相續。犯由緣者,緣即前罪。
【疏】此方便者,但有異義,至結罪時,兩不通涉。所以立者,欲令行人觀犯興厭,或因染習,便成大犯。故律文中大妄語戒,乃訶大賊,明知盜受,遠因妄語,文證可知。
立意中。初示義。謂假異罪相成之義,立此方便,故言異義。然各果罪,故不相通。所下,推益。故下,引證。
【疏】二者,近方便,攬體成果,情事相狀,如上明了三方便說。
近方便中,雖三方便,遠近不同,相從根本,故並雲近。
【疏】三者,進趣方便。心規前境,運用不息,或自造業,或設殺具,心雖克漫,事無暫止,即號此緣名進趣也。
三、明進趣。初解中,初科。規猶謀也。專心一境名克,泛通多境名漫。
【疏】若事未差,念念增其不善,未結蘭吉之?;若事畢心達,終成至果,中遭阻礙,初是闕緣。
次科,古謂未至止隔,但是違理,故增不善;若論違制,自歸果罪及以闕緣,故約制教,則無進趣。
【疏】問:善本難生,律明步步有福;惡本易就,寧不步步有罪?答:今言制教,必須心事止隔,方定其罪,步步進趣,非教所明。上問罪福,乃是理之違順,如何將順理福,難我違制罪也?
問中,舉律福文,比例罪相,可立進趣。答中,初正答,上下,反責來問。
【疏】若此立義,何故諸諫、白二舍者有三蘭?故知有進趣也。答:此亦以羯磨言教第三息處,故言三蘭,非謂三罪。如世人言堂中有三伯,門外有三兄,但第三耳,非三人也。
次難白二者:一、白二羯磨竟舍,故結三蘭。答中,但作一罪通之,舉事為比,在文可見。
【疏】有人言:進趣方便,或有或無。若藉一世因成,中無隔絕,既因不定,如何結罪?或藉異世因成,如諸諫戒中有法隔,乃至殺、盜,微涉遲疑,皆有其罪,如律文中舍者三蘭。
次解中。初通標不定。若下,別釋。初釋。或無一世,謂同時無間。對下,異世可解。或藉下,釋。或有諸諫、羯磨、殺、盜、遲疑,皆謂心事相間,不一時故。
【疏】有人解言:一切造業,其必有因,業成當果,則篇聚所攝,如何此因乃名違理?若以違理惡因而成違制罪者,則違制罪時更無違理惡業。然違理違制,各有二業,故知其因雙分兩緣,其義極矣。是以十誦多論步步偷蘭,文誠驗也。
第三,立義中,初科。初難破。彼謂因中違理,果方違制,因果不等,故云如何等。若下,正難。因既違理不違制,果應違制不違理。然下,立義。初明理制相兼。以違制其必違理,故云各二業也。故下,正立。前明因但違理,今須違制,故云雙分等。是下,引證。
【疏】據如此理,亦無同異。兩世念念趣境,皆有違教之心,是以律雲發心作,心念作,即其證也。
次科中,初點破。上句承前義,下句顯古非。兩世,即上一世、異世。念念下,立義。初正立。是以下,引證。律中發心、心念犯吉,明知違制。
【疏】問:此之進趣與近方便,復何殊邪?答:言進趣者,心事不絕為名;言近方便者,從因至果,時分延促為義。何以分之?如前了論立三方便,此義合之,總名為近。
初問,可解。答中,初示名義不同。遠者名延,近則名促。次通延促。何下,正分兩別。但近方便定約三時,進趣念念隨結。如起淫心,即遠方便;後心思度,未動身口,念念吉羅,則是進趣;才動身口,即次方便;身未交前,步步偷蘭,則是進趣;身分才交,即近方便;未至究竟,並是進趣。欲令易曉,不覺詞繁。
【疏】問:延促雖異,趣果不殊,即是進趣,何必有別?答:息不息別。
次難,以望趣果,則三方便俱名進趣,義無別故。答中,息即近方便,不息即進趣。
【疏】問:不息名為進趣,有息必在闕緣,何須繁紙,橫立斯位?答:不息方便,如箭不停;近方便者,如行暫息,不妨意遠,非是闕緣。
第三難,以息不息各有所歸,則近方便義成無用,故云何須等。答中,先約二喻顯二方便;不妨下,正通前難,謂近方便雖復暫息,而遠期根本,闕緣不爾,事止不成故。
【疏】四者,闕緣方便,義分二門:初、列名顯相;二、校量同異。
【疏】初、列名者。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業未成前,諸緣差脫,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第四,闕緣列名中,初科,前示名;業下,釋義;言諸緣者,總下,通、別二種。
【疏】有人制疏,改曰不成。以律文雲不成偷蘭,今解亦得,何須較執?即律文雲方便求盜,不得偷蘭,斯則明證。
斥古中,初引古。彼謂方便既是趣果之名,今不至果,豈名方便?止可名為不成罪耳。今下,斥局。較音覺,定也。然既各有誠據,義無不可,豈得專執一文邪?
【疏】今言方便,隨相眾多,且以事約,分為七種,所謂闕緣乃至心息,此列名也。
正列七緣,且舉初後,略中間五種,如下牒釋。
【疏】言顯相者。
【疏】初明闕緣,泛解有三。
【疏】一、通名闕緣。七方便者,闕不至果,並為緣來,豈非通也?
顯相中闕緣三種,通即總該篇聚。
【疏】二、別名闕緣。如諸戒下,各有闕緣,不可以盜而開殺戒,各不相通,故名別也。
別謂隨相不同,上二泛論,總收一切,第二兩亦正示初緣。
【疏】三者,亦通亦別。何者是邪?凡是犯戒,體是比丘。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終,舍戒、邪見、二形生等,或未制廣教,或病、狂、痴,但有三緣,不名犯戒。俱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闕比丘緣。望下六別,對戒並通,故兼二號。
三中,初標徴。凡下,示相。初標緣。若下,次明闕相。罪未果者,方便義也。列相有三:初列四舍,體壞無法;次未制廣,最初不犯;後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則體相俱壞;次則體相俱如,但無製法;後謂體具相乖。問:未制廣教,那名闕比丘耶?答:雖曾納體,未辨法相,無教可犯,還同闕人。今已制廣,則無此綠。所以鈔中止存前後二種,仍加十三難受戒不得等。但下,總結。初結闕緣。望下,次結兩亦。問:已下六緣,可例此不?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別,對戒並通,但境強一種,不必盡通,如是思之。
【疏】二、境強者。如欲行殺,前境及強,倒欲害我,差此進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強非偷蘭,偷蘭由強而生。余之上下,類此可釋。
次緣分二:初敘緣;然下,定罪。強非罪緣,故曰非蘭;因強壅住,故云由生也。餘下,指例。如雲闕緣非偷蘭,偷蘭由闕緣而生等。問:境差中亦有境強,與此何別?答:此本境強,下異境強,故不同也。
【疏】三者,緣差方便。如欲殺、盜,往逢異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毀壞,或要期未遂,總號緣差。就義通名,七緣皆是,隨相取別,唯此第三。
第三分二。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慮他所獲,三、殺具有闕,四、如不見前境等。總下,結名。以名通七緣,相局四位。
【疏】四境差者,隨戒並有,且據大殺四境來差,謂人、非人、畜生、杌木。
第四,境差標中,初示緣通;且下,次標所出。人是同類,非、畜是異趣,杌木即無情。
【疏】如欲殺人,克心在張,王人異境而代張處。緣王張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異境來,張人不死,殺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人異境中。初科分二。初明差相。且舉張、王兩姓,以分本、異二境。緣下,結犯。初結異境。由下,結本境罪。是偷蘭號,闕緣方便也。
【疏】問:本殺王時,但作張解,無殺王心,何因得重?答:張王非罪緣,人是殺境,雖無王心,然有人想,殺緣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雲男想殺女,佛言波羅夷罪,可以類之。
初問。以心境既差,理非結重。答中,初正答。望張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張王是別,人趣是通,今就通結,故成殺重。是故下,例證。
【疏】問:殺王重罪,乃取張因而成極果,為望張邊別有方便?
次問,意謂果成因沒,應無方便,古有異解,故問以決之。
【疏】解云:張、王姓別,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輕因相等,故攬張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過五因,用成五重。
古解為二:初立理,謂本異並人,因果無別,故攬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盜戒有四句:一、方便求過五錢,得過五錢,波羅夷;二、若方便求過五錢,得五錢,波羅夷;三、方便求過五錢,得減五錢,偷蘭遮;四、方便求過五錢,不得,偷蘭遮。今引第二,過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兩別,相攬而成,可為今例。
【疏】問:既攬張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無境差矣?
今解中,初科。以攬因成果,果成因滅,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疏】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異,不攬相成。與王未交,屬前張因,對王已去,別起方便,即攬王因,還成正果。本境張因,壅住方便,號此方便,名王境差。
立義中,初通示因果各異;與下,釋成。初明王果;本下,釋張因。言王境差者,以張是本境,不得名差,故從異境以彰差義。
【疏】問:不攬張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攬過五因,成五重果?答:彼以同損一主,元來有心,故得相成。張、王既別,何得例也?
釋妨中,以向古師執此為例,須為通之,令無後惑。答中,顯示境有一異,不例可知。
【疏】昔來諸師,於人異境,更立諸相,通列六緣,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無其致。此通戒本,無宜復廣,若解本律,可更舒之。
指廣中,初敘古所立諸相,即下六緣及余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更加第六疑想,以殺但五緣,故言中加也。復於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無境、強義,但有三句,總十八句。文中但云人異境,至於作句,則通四境,今備列之。
事即制罪,理謂業道,方便、究竟皆兼兩業,境即四異,心謂想、疑。已上並指諸師所立之義。此下,顯今略意。
【疏】余有非人、畜、杌來作異境,通望本境,不死偷蘭;若望異境,無心無罪。
余異境中,初文可知。
【疏】問:王人異境,亦是無心,何為結重?答:人想而殺,境心相應,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無罪也。
釋疑中,初躡前人異境相併,為難釋中,以餘三境趣類全乖,不可相例。
【疏】問:若無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偷蘭遮者?
次難中,初引律者,即殺戒境,想第四句。
【疏】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來,人想不舍,殺張心成,而境乖異,望張方便,望非人邊,本無罪也。具足五緣,殺非人者,但偷蘭遮。如何其因已是方便?義不然也。
他師釋中,初科。上二句定罪。由下,釋所以。彼謂律結蘭罪,還從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殺非人罪,質成上義。五緣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殺心,四、興方便,五、命斷。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為境差,望非人為想差,故是殺非人因也。謂果罪但蘭,豈得因罪即結方便蘭耶?以非人方便但吉羅,故方便字合作偷蘭(或改已是作不為者,非)。此明律結蘭罪,不望非人,斥他異解,故云不然也。
【疏】有人言:上立異境,想、疑心中。想則決徹,人差結重;余則無心,但屬本境。疑則不爾,緣兩境生,故就兩境雙結二罪。
斥疑心中,初文。彼謂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決徹本異二境並有心故。雲二罪者,本境方便蘭,人異境是夷,餘三異境並疑心蘭。
【疏】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縱使四異來差本境,若強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杌非生罪,如何來差俱犯偷蘭?豈不望人從本境結?
次科還即古義,對破前解,故云今耳。下雲今明正解,始是今義。文中,初判定。雲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徴釋。且舉畜杌,難破前義。據此破詞,則知前解異境皆蘭。
【疏】問:異境有強,方便屬何?答:強想猶懷本境,故知此強不望異結。如是類例,若疑若想,皆從本境。
三、問中。據上已明強從本境,更欲別示,故問所屬。答中。強是異境,想緣本境,故云強想。如下,例通。據此立義,不問疑想,異境之上,永無罪也。(前門境強,乃約本境;此明異強,須知兩別。)
【疏】問:異境若強,差我不殺,強是本境,異非罪者,異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屬誰?若見異已去,別有方便,此則本境方便自立;若見異已去,無別方便,害異果罪,因還本境。若此立義,則無境差。
次今釋中,初文分三:初牒前義;異下,反以境弱為問;若見下,雙難。初約有方便難,則本異兩境皆有罪故;次以無方便難,則異境果成,本境因沒,故云無境差也。
【疏】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齊是偷蘭。異境來差,人境緣人,有強有疑,莫不殺心,皆結蘭罪。若至非畜,例有強疑,以懷人想,強從本境,非畜異境,一向無罪。若兼疑心,從兩境生,本境疑蘭,非畜疑吉。若至杌木,並結本境,以杌異境,非生罪緣。
正解中,初明本境通結;異下,明異境別結。又復為二:初明人異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標強;疑以下,別釋。初釋境強;若兼下,釋疑心。非、畜二異,正犯蘭提,疑故並吉;杌非罪緣,故無所犯。初師局就本境,異則不結。次師疑心兩緣,異境皆蘭,不簡輕重。觀今所判,文理精詳,比前可鑑。
【疏】第五,想差方便,義張八位。
【疏】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三、心差境究竟,如律淫、酒戒,若懷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結究竟;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殺誑張人,張去王來,緣王張解,若誑若殺,是境俱差,齊成究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強緣差之類;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諸戒並是。
五、想差中。此門八位,前四互歷,後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門唯收四句,二、四屬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從,故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是境差,心復轉想,謂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殺張王人,替處心作李想,還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或恐字誤。七中,出血一罪,永無根本,境強緣差,事不究竟,心境無改。
【疏】就此想中,或有從輕向重,如殺、盜、畜生,轉想向人者是;或從重至輕,即反上句是;或互轉者,如彼淫、酒、破僧,俱是正境,想疑或生,無非究竟。
料簡中三:初、殺畜、盜畜,方便但吉;轉作人想,殺、盜皆蘭。二、殺人、盜人,轉為非畜,後心並吉,故云反上。三、互轉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後作正道想;或前正後非,無非果本。私釋更立互轉俱輕,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疏】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對義張,八位方盡。
【疏】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他疑我方便,身現妄語相。前疑不了,是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語業,但使言章了了,不問自他疑也。
【疏】上四句單疑也。今此雙舉,何者是邪?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語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六、疑心中,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問:與前境差中疑心何別?答:前對異境,此就本境,餘三俱約妄語配對。後四俱句,前二還約妄戒,但具兩疑,與前為異。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業,後二亦是相從而出。
【疏】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雖發,未鄰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業,壅礙不暢,但居方便。
七、善心息。初中。鄰,近也。雲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勝緣,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類,善心寧發?居方便者,前心偷蘭。
【疏】問: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答:實如來問。向若不生,惡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惡想,即所息處,號為方便。又如律文:舍者偷蘭,舍時非罪。由能舍故,前惡不至後果,故號前因為方便也。
釋難中。此即善生惡息,於義易知。欲生下,答,故此為問。答文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舍則同善生,所舍可類惡息。
【疏】第二大門,校量同異者。
二、校量者,即總料簡前七位也。
【疏】初、以自身造境,對置殺具,明方便多少者。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設置懸擬,既非自身,故闕想疑,但五方便。
明多少中,初標示身;自下,別釋。初明自造故多;設下,次釋置具則少。以想差疑心,必約到境,懸擬相成,不可論故。
【疏】克心辨差,其境則寬,以元在張、王,非畜、杌後來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則狹,以通三趣,有境齊害。唯有杌境,用分輕相,乃至想疑,克漫可解。
次科言寬狹者,謂異境多少也。初明克心寬。王、非、畜、杌,即四異境。次明漫心狹。杌境輕者,非情無過,止有方便。上據大漫,若約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克為狹,對大猶寬。乃至下,此明境差。想、疑二位,並通克、漫二心,寬狹義同,故言可解。
【疏】二、心境分別,境差、境強、緣差。據前境論,闕比丘緣,想、疑心息;據自心辨,或闕噁心,如好心息,或闕有心,如狂心息。
心境中,三種屬境,四種屬心。闕比丘緣,或約四舍,或是狂痴,故屬心也。或下,別示息心,則兼二義。問:狂心息者,與比丘緣何異?答:此據止息,初緣不息,俱不至果。
【疏】三、宗致分別。問:此七方便,依何而述?答:出在律文境想五句。以彼文言人非人想,人非人疑即是向述想疑二位,非人人想則是境差,如前所指。餘四方便,義通克漫,境想無文,是故律雲不成偷蘭,則攝四位可以知也。
宗致者,顯示七緣皆有誠據。宗即文之所出,致謂立之所以。問意可見。答中,初指三種所出。律中境想五句:初、人作人想,夷;二、人作非人疑,蘭;三、人作非人想,蘭(上三通名想疑);四、非人人想,蘭;五、非人非人疑,蘭(此二名境差,文略後句)。餘下,次明四種義立。克、漫二位本出境想,今此四緣皆可具之,故云義通,則明境想有義無文也。是下,指通文以攝。由此四緣皆不至果,故可通准不成之文。私謂闕比丘緣,准諸戒末並雲顛狂、心亂、痛惱所纏,即其文矣。
【疏】大門第四,明持犯義,略分四門:初、知名字;二、明體狀;三、釋成就;四、辨位致。
四、明持犯。鈔具七門,此但明四,故云略分。名必召體,體成有處,心容明昧,四段辨相,大途已顯。余如對篇,逐位別配。
【疏】就初門中,言名字者,持有兩種,犯亦同然,各有止作,例分為四。
名字中,名即是字,無別所以,不必強分。然須先了二名,並依受體而立。由本受時,不出二心:一者斷惡,二者修善。所發業性,即本願體;隨中守護,對分兩持;違反本受,即戒兩犯。
【疏】先明二持。
【疏】所言止者,方便正念,護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為止。止而無違,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止持戒。如初篇等,可以自明。此對不作惡法為宗。
止持中二:初牒名;方下,釋五節。初釋止義。言方便者,或但攝心離過,或復修諸對治。止而下,明持義。持由下,總合。如下,舉事以顯。此下,指歸行宗。所以爾者,欲使四行無濫故。
【疏】惡既已離,事須修善,必當勤䇿三業,修習戒行。有善斯護,名之為持。持由作成,故號作持。如衣食四緣,威儀雜行,作意防擬,方成戒淨。此對修習善法為宗。
作持中,躡前生起。必下,釋義,亦五。初釋作。有下,明持。持由下,合名。如下,指事。衣、食、藥三,皆通受淨。房有制量乞法,或可糞衣、乞食、樹下腐藥。羯磨疏中,科為根本,作持修道,假此故名。四緣雜行,總收眾共,皆作持攝。此下,示宗,可知。
【疏】所以前後不同者,論云:戒相止,行相作也。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
次所以中,初徴意者,以修舍義順,今相反故。又止作體同,今分異故。論下,次引釋。論即百論,文有二段。初釋不同。彼明佛說法有二種:一、止相,二、行相。謂息一切惡名止,修一切善名行。外道難曰:已說善行,不應復說惡止,以惡止即善行故。內曰:止相息,行相作,性相違故。今變其語,取其義耳。又下,次釋前後。彼云:外人又難曰:善行應在初,以善法有妙果故。內曰:次第法故,先除粗垢,後染善法。
【疏】次明二犯。
【疏】言作犯者,出家五眾,內具三毒,我倒自纏,不思對治,鼓動三業,違教造境,名之為作。作與持違,污本所受,名之為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此對造作惡法為宗。
作犯中。初牒名。出下,釋義,有四。初釋作。初句標能犯之人。次二句敘起業之本。不下,正明造業,釋成作義。作與下,次釋犯。犯由下,三、合名。此下,四、顯宗。兩犯並不指事者,翻持可知故。
【疏】惡既作矣,必不修善,是以第二即明止犯。良由痴心怠惰,不奉教法,行違本受,厭而不學,故名為止。止而有違,反彼願本,故名為犯。犯由止成,故名止犯。此對不修善法為宗。
止犯中五:初躡前生起;良下四段,亦如上分;作犯造惡,則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對痴心。
【疏】二、明體狀者。
【疏】如昔解云:離身三邪,離口四過,意地不起三不善根,名止持體。屈身禮拜,行檀放生,讚嘆三寶,讀誦經教,意修三善,對治三毒,各修諸觀,乃至離染淨行,慈悲四弘等,名作持體。起十不善,名作犯體。止不禮拜,布施修慈,乃至觀行,名止犯體。
二、明體狀。昔解中,初明止持,通指十惡。屈下,明作持。初二句即身業。贊下,是口業。意下,即意業。上明事行。各下,次列心觀。初句即指五停心、總別相念等。離染行者,即十二頭陀。四弘,即四無量心。文舉慈悲而略喜舍,如後對破。二犯相反,可解。此師大要不明化、制兩教業行不同,故下並約制教難破。
【疏】有人問曰:止!不行施、禮拜、讀誦,悉為犯者,出在何律?何聚所收?如律文雲佛不制者,不應制也。何以得知不施非犯?如智論中:兄弟二人,出家造業,各於施戒,互不修行。弟為白象,以不持戒;兄獲羅漢,乞食不得。由不行施,如何而言不施犯罪?
次引正解斥破中,標有人者,即是首師。初難中四:初牒彼計;出下,責其無據;如下,引文顯妄。即律中非制不制,是制便行文也。何下,舉事證非。迦葉佛時,曾為兄弟,兄但持戒,弟專行施,故云互不修也。至釋迦時,感報乃異。今謂兄不行施,乃名持戒,明知不施非破戒也。
【疏】又且律中但約身口,至於意地,未聞戒訓,如何而言不修四弘便是犯也?
次難中,即善見云:凡夫常緣欲境,聖人若制心犯,無有得脫之期。
【疏】又若犯者,何曾見悔、不施等罪?故智論云:不行十二頭陀、四無量心,不名犯戒,但是於戒闕莊嚴耳。
三難中,由律悔法,必據犯制、不施等善,律既不制,豈得有懺?故下,引論,可見。
【疏】故知上立違於律論。若論自行,止可違理,若不修慈,何成道業?毒蛇未出,義不安眠,如救頭然,名有慚者。
結顯中。律論即如上引。若論下,遮疑非。謂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體耳。須知善行約教二別,如上所列,但屬化教。道俗通修,如後制聽所攝事法,局於制教,唯道行之。故云止可違理,則明非違制也。若不下,顯示。須修,可解。問:此中但破止犯,彼立作犯,有何過失?答:前舉十惡,還是化教。十中,前七乃入律制,本宗心犯,如別所論。
【疏】今更依教,立持犯禮,能所分別。
正立中。標雲依教者,能、所二體,皆出本律。以四分結犯,並問何心。律序又云:當審觀意,雖兼身、口,由是無記,非罪福性。今明持犯,必約成業,故專取心為能持體。問:受中作戒,色、心為體。今此能持,即是隨作,但云思心,受、隨應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緣成,必須兼色;隨取成業,但約心論。學者深思,方見遠致。
【疏】言能持者,即心為體,身口是具,不名為業。若不思慮,不成持犯。
能持體中,初科,雖通指心,正取思業。
【疏】故成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心,離心無思,無身口業。又云:身口者,乃是造善惡具,非善惡業體。
次科成論,由是當宗,故可為證。皆是心者,此指意識,猶通四陰。若據成業,須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從心起,身口二業復由思成,今從業本,故言心耳。
【疏】以此文證,故知意思為能持犯體。
三中,正顯體狀,體用齊舉,故云意思,意即心也。
【疏】言所持者,收二種持,就制、聽兩教,交絡互明。
所持中,標示。但云持者,下列四行,合須雲犯,或是語略,或可翻持,自可明故。下約制、聽二門,止作互歷,故言交絡。
【疏】先出二教之意。
先出二教者,今明持犯,唯據律藏,文雖浩博,不出制聽,特異古師濫通余行,故須先示二教大綱。
【疏】言制教者,禁諸出家。有惡皆斷,名制止也;有善斯習,名製作也。若斯以明,是大略也。若違此二,雙結兩罪,並由製成,故號制教。
制教中。初示二持。未陳別相,退舉總意,故云大略。若下,明兩犯制止、反作。製作、反止,皆名違教,一一結罪。
【疏】言聽教者,作與不作,一切無罪。
聽教中,如造房畜長,必不俯從,乃成上行;依開而作,自攝下根。今望作、不作邊,故言無罪。然至作時,還須依教房舍尺量、長衣日限,違則有罪。
【疏】故地持雲有罪行者制,無罪行者聽,文成證也。
引證中行字平呼,謂造作也。
【疏】所以須二者,唯制不開。中下絕分,進道無由。唯開不制,則令上行慢求,息於自勵,故立此二,攝機斯盡。
出意中,初句總徴。唯下,別釋。初明須聽。唯開下,次明須制。上行忻制乃能勇進,唯開退屈故云慢求。故下,通結。立斯二教攝彼三根,故云斯盡。然上根稟制未必從聽,中下二根制聽齊奉。上來諸文且陳兩教大體,未顯持犯體狀。有人即以二教為體,又復有立萬境為體,並由錯認前文致斯妄立,委如事鈔所破。
【疏】如昔解云:二教攝法,各有分齊。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事相以明;作、持、止、犯,通對二教法事以辨。所以前段不通法者,法唯進修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所以異。
正明體中,初科。昔解止持作犯,局事無法,與今少異,余則大同。所以下,自釋不通之意。以律製法,正在進修,止持離過,非進修故。又事通善惡,故該二持;法唯是善,故唯局作。
【疏】問:如上立義,止持唯事,不通法者,如五邪、七非,並非正法,若作有違,義須止約。此法與事,殺、盜不殊,有何等故,不在止攝?如昔解止,但對事明,於義有乖;今不同彼,無論事、法。聖制止、作,則通持、犯,下以位分,體、狀無別。
今義中,初牒彼解;如五下,舉法比難;如昔下,斥非立義。此謂事法既有止作,則通四行。下以位分者,即後四門並舉事法,對可學不可學以明體狀,方顯止門與作齊等,故云無別,則異古師單復偏對也。
【疏】前就止持制教門中,有二種位。
止、持制門中雲二種者,即下制止、製作,或是可、不可學。問:今論所持體狀,何者是耶?答:如後所明,善惡事法,即其體也。問:何不直明事法,而先出二教者?答:此有二意:一、為簡化教,不使相濫故;二、由此二教各攝事法,體狀各異,持犯不亂。故前標雲攝法分齊,意可見也。問:所以事法復論止作者?答:由善惡不同,四行所攝,體相別故。問:何故須分可、不可學?答:若在二教,一切心境皆名可學。由心迷悟,犯不犯別,所以分之。問:舊記何以立二教為體?答:彼將前文即為出體,正明體處,謂論四行。所以攻異,浪爭不息。問:立境為體,復有何過?答:境是戒緣,體無持犯。壇場受戒,豈唯受境?隨中持戒,豈但持境?應知於本受體有護有毀,遂與教相有順有違,故有持犯耳。問:如母論云:犯必托境。又事鈔云:森然萬境,何事非持?今不取境,則違彼文。答:但由持犯,必對境緣。如犯淫戒,須托三境;如持殺戒,亦對三趣。至論持犯,自指淫殺。論雲托境,豈不思之?又境是局狹,收緣不盡。如諸戒列緣,境唯一種。若言淫事,一切皆收。又復於一男境,自發五十六戒。若但言境,境即通漫。今言事者,即指別戒。大抵諸家所立,與今現文略無關涉,不足為破。但恐新學致疑,故此略辨,委如事鈔。
【疏】一者,可學事制止。何者是邪?如淫通三境,盜分四主,既是惡事,不可妄行,故須止也。
可學事中,三境者,人、非人、畜。非人攝四,天修鬼獄。故知此三總收六趣,三皆犯重,故云通也。言四主者,三趣之外,加三寶境,四犯各別,故云分也。
【疏】二者,可學法制止。如五邪、七非,體乖聖教,明了其相,必不得行,故同止也。
法中五邪,即調達五法:一、乞食,二、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五皆盡形,一制無開,故名邪也。七非者,謂所作羯磨違律制也:一、非法非毗尼,二、非法別眾,三、非法和合,四、如法別眾,五、法相似別眾,六、法相似和合,七、呵不止。廣如業疏。此二惡法,不殊淫、盜,故云同止。
【疏】言不可學事者,由心迷倒,隨境不了,於殺、盜境,疑慮不分,望非犯位,故是止持,而心不了,是不可學。
不可學中,約迷忘者,謂臨事造境,忽起之迷,非可預學令知,故言不可(舊謂心迷學不得者,非也)。
【疏】二者,不可學法。如四依、五邪、七非三法,是非相濫,忘思不了,雖未依行,故名止持,非學所知,名不可學。
法中雲四依者,以調達倚傍四依而立五法,邪正相濫,容有迷昧。三法者,即單白、白二、白四,或可心念對首眾法。
【疏】問:如此生迷,與愚教者,復有何異?答:愚教之徒,生來不學,故隨所壞,並結無知。今此不爾,素並明練,忽然迷忘,非學所知,故於教相,無罪可結。
問答分示愚迷兩相,在文可解。
【疏】二、就止持對制門,可學事中,制必作者,如衣缽體量也;言可學法者,制必須作,如三羯磨等。
製作門中。今明止持不宜論作,為欲顯示雙持犯義,如後問答。衣以布、絹為體,長五、廣三等為量;缽以泥、鐵為體,三斗、斗半為量。三羯磨中,說、恣二法,必須常行;余對別緣,有必依作。
【疏】問:此止持中,但得守戒而已,若有作者,便同作持。今明作者,豈非合亂?答:今言製作,即成止持;若不依行,則是作犯。今順教作,便成止持。如三衣、一缽,法須具有,故制畜之,豈非作也?望無犯故,名為止持;依教奉行,又是作持。
初問答意。以佛製作,不作有罪,望不犯制,即成今止。若望依作,歸後作持,方顯止持離過,作持進修,於一事法,兼具二持。今取離過,收歸止中,則非亂矣。
【疏】問:與後作持,復何別邪?答:義同意別。具二持犯,其致在茲。
問:後答中,義同者,無別事故;意別者,止中說作,但取無犯,還成於止;後作持門,正約造作。具二下,發起後文。
【疏】因此便明雙持只犯義,略分二意:初約心用,後約教行。
次雙持犯,標中語略,合雲雙持雙犯,單持只犯。
【疏】若據心用以明持犯,一切諸戒並二持犯。何者是邪?且如淫戒,順教禁防,即止持義。觀厭現前,無思染穢,縱有境逼,三時不樂,名為作持。違作止犯,違止作犯。
心用中通諸戒者,凡持一戒,必起護心。望離惡邊,即成止持;望起護邊,復是作持。兩犯亦爾,違教作惡,必無對治。文約淫戒,示相可解。此謂二持兩犯,各自相通,非謂持中有犯,以善惡行別,違順心乖故也。
【疏】若據教行,必托境生。依教奉行,作而無犯,何者是邪?且如三衣,教遣備具,不敢違侮,名為止持;如教䇿修,順行不犯,名為作持。違此二持,便成兩犯。可同殺、盜,有教開作,名作持邪?
次教行者。此門須約有教令行,方具二持。如僧殘二戒(二房有處分故),三十中九戒(長衣、月望、長缽、長藥、急施,此五佛令淨施故。二、離減六年,此三有羯磨開畜寶,說付俗人),九十中十二戒(說粗罪輒教尼,有羯磨開背請別眾切德衣,開食前後並非時入聚,有囑法足食勸足餘食法,開殘宿不受七日盡形開口法,故淨施問主僧事與欲),提舍二戒(尼指授教令呵止,蘭若受食令語使知),眾學中一戒(杖囊有法開)。此約戒本具雙持者,余皆單持。是則一切作持,其必兼止;若但止持,未必有作。自余羯磨、衣、缽等事,則見廣律。文舉三衣,其相甚顯。侮音武,慢也。可同下,對單持辨異。以殺、盜等無教開作,則無雙義。
【疏】問:依教造境名作持者,如淫怨逼,禁心境合,豈非順教應具二持?答:此以難緣,禁心名止,非謂恆爾。若無怨逼,對境有犯,況複合邪?若作此釋,莫問事法,無聖教聽,並是單持,廣更如後。
引難中,初篇四戒,淫開怨逼,律令作蛇口、火中等想,教既開作,合成雙持。答中,怨逼作想,豈與三衣等作同耶?若作下,總判。廣下,指後諸篇。
【疏】二、明止持對聽門中事法者,亦有可學及不可學。
【疏】言可學事法者,謂房舍尺量,長衣廣狹,指授白二,加說淨法是也。於此事法,亦聽作、聽止。必有房財,理須加法,故聽作也。若有妨難,犯過衣財,不合加法,故聽止也。
聽門,釋可學中,初標示;謂下,出體;於下,明止作。聽中有違,還復令制,故得有止。
【疏】言不可學事法者,謂房財大小,迷忘互生,作法是非,昏昧雜起,望不違教,名為止持。迷非可學,故不制犯。
【疏】次對作持,亦就制聽以明持相。
次作持中,標雲亦者,亦前止持故。
【疏】先將作持,對制教中,明製作者,位通事法。
釋中,依古者,昔謂作持無不可學,今且一向依彼出體,下文難破,方顯今疏還通二位。
【疏】言可學者,並制修學。事,謂衣缽行護也;法,謂一切教行也。並託事法,進用修成,而無違犯,名為作持;不敢違越,又是止持。
制門通示中,初句牒示;次句明行相,對簡止持,是離過故;事下,出所持體;並下,顯示雙持。
【疏】問:此止持與前制門中止持,復有何異?答:前對惡法,無由可作,名為止持;此就善法,必不違越,名為止持。各有意致,可通解不?
問:答:為簡兩門止別。若爾,前製作中止,與今何異?答:與彼同也。今所簡者,指制止中止耳。若爾,今此明止,為屬於何?答:還屬前門。由此而知,止分二種:一、斷惡門止,正攝止、持;二、修善門止,旁收作、持。作唯有一,但局修門。又復止惡局前,作善定後,作中之止,則通兩門。在止則離過不殊,在作則同由善事。約此以分,止、作無濫。
【疏】就聽門中,亦對法、事。事謂長財、房舍,法謂處分、說淨。亦有聽作、聽止,如前所言。
次聽門止作,還指止持,事法無別,何以分之?答:聽門事法,二俱是善,本屬作門,但兼止義,故在前出。但前取聽止,此明聽作,故不同也。若爾,所以前後俱明止作者?答:為顯雙持義故,及論止作,各攝所歸,不可混也。
【疏】如昔解雲作持門中,事法唯可學,無不可學者,非此所明。以非進修,聖不制學,不同止持通不可學,以唯離過,故得明也。
今破中,古解為二:初直判不通;以下,對止顯意。彼謂學必造修,如四重等,非可為之,故有不可學。
【疏】今解不然。不可學迷,非學能了,乃至四果猶有事迷,何況下凡而能通辨?故於事法,無問止作,皆有迷忘,而非罪攝。何以明之?如律長財開忘不染,房舍、指授亦開想疑,既不結正,明知不犯。
今解中,初文。古師約事,所以不通。今立心迷,則該四行、四果。事迷者,見思已破,理解雖窮,於事未達,故有忘認瓶、衣之類。故下,決通諸門。何下,引文以證。二、戒想疑,文見戒本。
【疏】問:若不結犯,何以律文結偷蘭邪?答:忘非偷蘭,此結想疑方便耳。前心欲作過量不處分房,後心轉想,謂是應量處分之房,想差前因,不至後果,故結偷蘭,可不解也?
釋疑中,此引房戒境想為難,彼結蘭罪,今雲無犯,則相違故,答約方便,文義易知。
【疏】若依此明,與昔持犯通塞全異,諸有讀者,任情兩取。
顯異中,通塞者,彼不可學,俱局止持,今通四行。諸下,勸令從長。非謂存古而言任情,欲明今古兩解,是非已彰,特以此語激勵後學。下明兩犯。對翻二持者,但望心違,無別體狀,是故一一皆指事法,即其體矣。然止犯中明雲所對,世人不知事法是體,讀至此文,如何消解?教旨極詳,但未思審,或復情執,何足為論?
【疏】三、明作犯。其狀如何?此犯所立,翻對止持,但不依戒行,事法有違,皆名作犯。
【疏】第四,止犯。以對作持,所對事法,怠而不修,皆名止犯。
【疏】此二犯中,亦有可學及不可學,類止持中。彼此交映,則衢術歷然,為繁紙墨,故不疏出。
雙結中,由不別陳,故須略點,制聽止作可不可學,一同二持,但犯為別。
【疏】三、明持犯成就處所,心、行、對業三門分別。
三、成就門,標中。前雖明體,未識四行成在何時,故以三門辨明分齊:初、約三心,二、就行心,三、兼身口。
【疏】前將止持對心以明,若無染污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義,謂識、想、受。此之三心,非業非記,流入行心,方成別業,故分四陰以為二分。豈非本有戒體,外無染污,光潔純淨,名之為持?三心非記,受體是記,故得持也。
初科。上句標舉。若下,正釋,為三。初通示。據此非持,取本受體,說名為持,故云有義。古人目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運成故。謂下,別簡四心,分二所以。統論四行,止持有二,余之三種,並局行心故也。豈下,結顯。三心下,釋疑。問:三心何分?答:了別所緣境名識(即通指六識),取所領之相名想(謂取所領六塵之相,則為六想),領納所緣名受(謂六觸因緣生六受,一一各有苦、樂、不苦不樂三受之異,皆從違、順、非違非順而生),造作之心能趣於果名為行(謂六受之後,各起善、不善、不動業等,亦名六思,思即是業)。若大乘經,則受、想、行、識,列次不同(由受生想,從想起行,由行成識)。今依小論,則識、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別之心名識,次起想像名想,複次領納名受,後起業思造作名行。問:破毀之人,有此持否?答:據篇聚中,犯一重戒,余戒常淨儼然,是則持毀皆有持義。今文且從持說,故云無染耳。
【疏】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為持。善性便有,惡、無記無。如欲離過,作意遮約,或對境防,或起心護,豈彼無記而得成持?若據作持,例同後止;既就境論,三心非分。
次科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慮,不成事業,故云必入等。前下,揀三心。善下,揀二性。如下,舉事顯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後止者,簡前三心止故。
【疏】若據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為行;今言犯者,三毒為行),前三亦無(識、想、受等,通善、惡行),局不善性,善、無記無。
二犯中,亦約四心、三性以定行體,尋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惡,故須簡異。
【疏】若事前後,心則異生,別持別犯,則可知矣。
前後心者,即鈔中自作教人、自業相成二種義門。廣文如彼,今略舉之。如前遣人漉水,即止持;令人送欲,即作持;教他殺生,即作犯;令他造房,不乞處分,是止犯。後修止持,彼四同辨。乃至前作四事,後作止犯,例上可知。雖心境不同,善惡閒雜,不妨前後行業自異,故云別持犯也。自業相成,亦類同上說,但望自作為異。
【疏】三、就業明持犯相者。
【疏】言身、口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離語四過,名口止持;知淨語等,名口作持。身、口二犯,反上可知。
三中,初科。初句雙標。離下,列釋。前釋二持。身下,明兩犯。言反上者,行殺、盜等,名身作犯;不受食食,名身止犯;造口四過,名口作犯;不作知淨,名口止犯。
【疏】單意業中,不名持犯,故律文雲單意者,不名犯也。
單意者,若至身口,必兼意思,如上二業,未及身口,粗細心念,通名單意。初科,據文立義。然單意語通,此據瞥爾,制限大乘,故云非犯。
【疏】若爾,何故律雲發心作、心念作,皆名犯者?
難通中,以二文相違,故須簡辨。問:發心、心念,為同為異?答:上是方便,期成彼事;下是果頭,如惡覺、默妄、染心、看女等。
【疏】答:此謂發心將由身口,雖未動相,即名為犯。
答中,初釋通約遠方便論,將由身口故非單意,未動身相即是發心。
【疏】有人言:制聲聞戒,於可制者言之,獨頭心念,忽起緣非,不名為犯。重緣向念,可得思覺,而不制約,故是犯科,所以文雲心念作也。
次釋中。初約大乘釋前不犯。獨頭,即瞥爾異名。重下,次據本宗決後犯。文謂後念還追前事,故云重緣。向即前也。問:意已成犯,何以前約身口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遠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論趣果,須至身口。
【疏】任情兩取,後為正義。
結中,上句是縱,下句是奪。問:世雲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實兩宗,制限深淺故也。小乘實宗,定不制意,動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約重緣,簡非瞥爾。是則三宗歷然,大小無濫。學者至此,宜須精究。
【疏】上明成就竟。余有通塞諸門,增微雜相,量時須者,可尋事鈔中卷持犯,兩以相成,故斯略也。
指略中。初結前。餘下,總指。事鈔七門,三門同上。第四通塞,自分四位,故云諸門(一、心門,將心望境門,自作教人門,自業相成門)。第五漸頓,文中不指。第六優劣,即是增微。七、雜料簡,即今雜相。量下,囑後講習輩也。
【疏】大門第四,位列持犯者。
第四門中,唯明不學無知,止犯罪相,有無輕重,隨一事法,皆須二九,故云位列。
【疏】佛立教相,止為奉行,若但讀誦,非本意也。然受戒後,勤學教行,於諸事法,明若指掌,忽於境想,迷忘而造,律制非犯,此不可學迷也。若由來不學,不思過犯。隨所造作,不問事法,但作有違,皆犯根本。緣而不了,結無知。若於二持,雖不違負,望非明決,不名為福。若緣不解,但是無知。是以佛言:隨作犯根本,更增無知罪。
敘結,分三:初明立教之旨;然下,敘結之所以。初明學人開迷。文中明學,須具二義:言學教者,謂精窮三藏;學行者,謂專修對治。若此為學,方開迷忘。自余泛爾,皆不學收。舉世相傳,才過學肆,便稱學人,自謂無罪。觀其所業,曾未勤勞;求其所行,略無奉慎。豈能全免不學無知?請詳此文,足為龜鏡。律制者,即諸戒後境想中開。若由下,次明不學須結,又三:先明迷犯;若下,次明昧持。故知不學由不曉教,持亦成犯。是下,引證,即不攝耳聽戒文。
【疏】今略標舉,須配位法。此立兩個九句,交絡有無,為持犯方軌。
總標中。初句指前,須下,生後。言交絡者,即於事犯,各有識、疑、不識三心,互織作句,如圖所顯。言方軌者,若解二九,隨一事法,無不該通,故事鈔雲類通法界是也。
【疏】先就止持,明罪有無輕重分齊,於可學事法作九句,分三品。
止持可學標中有無等者,有即疑及不識,無即是識;輕謂不學及疑,重即不識。立句之意,如作犯門,具明所以。
【疏】上品一句,識事、識犯。事謂殺、盜、三衣、一缽,犯謂夷、蘭、提、吉。若能於此事法明了,無疑奉行,可謂上品持律之士。
上品事中,殺、盜制止事,衣、缽製作事;犯中,夷、蘭對殺、盜,提罪對衣、缽,吉羅,通上止、作二事。今略示圖相,則依文易解。
【疏】中、下二品,各分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疑犯,四、事犯俱不識。
【疏】言不識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無,疑輕疑重。
【疏】上品一句,事犯俱識,不可以結不學無知。
顯數中,上品可解。
【疏】中品事犯,句雖兼識,然於罪事生疑不識,隨有迷處,皆結兩罪:一是不學,二是無知。四句單雙,罪則有八,猶自名為中品持律,以句帶識,非是全迷。
中品,前示罪數單、雙者,下半事犯是單,皆有二罪名雙。猶下,結品。
【疏】下品四句,罪事俱迷,隨句有四,則十六罪。此則名為下品持律,然於末句最第九也。由涉疑故,是解家津,不識罪事,非智之甚,可不然也!
下品中,初示罪相;然下,別示。第九,初指句;由下,對簡前三句;不下,正顯後句(津合作律,又複寫倒,甚合作堪)。
【疏】此中計罪有二十四,六波逸提、十八吉羅。無知故重,則不識是也;有疑不學,但是輕收。
總合中,初合數;無下,示罪體。無知通輕重,不學一向輕。
【疏】問:既名愚教,即是犯位,有何等義,名為止持?答:不犯根本,故名止持。事犯有迷,自是愚教止犯所攝。舉宗判義,持犯何乖?
門答中,根本名持,正在今位;枝條是犯,自攝後科,故云舉宗等也。
【疏】次對不可學事法,以明止持,各分三品。
【疏】初三句中:一、識事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
【疏】中品三句:一、疑事識犯,二、疑事疑犯,三、疑事不識犯。
【疏】下品三句:一、不識事識犯;二、不識事疑犯;三、不識事不識犯。
次不可學列示中,即前九句,欲使結罪有無易見,故三三品列。
【疏】此三三句,各下二句,於犯帶迷,有疑不識,各有不學、無知二罪,合十二也。亦望不犯根本,名為止持。
合數中,初正合。此三三句,並第一句,於犯俱識,故唯下二句有罪耳。亦下,結宗。
【疏】但事是可學,想疑忽生,緣而不了,聖不制罪。罪是可學,若有迷者,皆結其罪。
顯意中,所以唯事開忘者,事是臨境造修,有迷可恕;犯是教相,縱令先學後忘,還成懈惰,故不開也。
【疏】問:於事有迷,故開不結。必於犯法亦有迷忘,如上引律,過量、不處分,想、疑皆開,何為於此而結不學無知?答:計理成例,是所不惑,可如作持對法中說。此中交絡,事、法互有,不學無知,故生此位。
問:答中,初難意者,以古師作持中無不可學,故躡事為難,意使例同。所以答中但指如後,至作持門還指同前。謂事既開迷,犯何結罪?犯既是法而不開者,則作持迷法亦應不開。答中,初承前難意。若迷法者,宜同事開,故云成例。可如下,指後作持不可學九句。此下,顯今止持就事立句,但可例同,未該後法。問:此止持門不明法位者?答:影略互彰。止持就事,作持從法,至於四行,各具事、法。故知止持一門,惡事、惡法各有可學及不可學,合四、九句。餘三同此,總有十六、九句。不學止犯,立一、八句。此約四行,通數如上。若就別論,一一事、法皆通二、九。是以鈔雲類通法界,義在於此。
【疏】問:如殺、盜等論罪,有無人非人想、主無主想,有何義故,律判不定?答:大有意也。或緣罪境,人非人想故,但結心罪;或緣非罪境,有主無想故。然彼迷心,並不結犯,皆約前心方便為言。
第二難中,上雲迷事聖不制犯,而律境想結不結異,故引為問。答文,初句嘆教通答;或下,別示有無;然下,結成開意。謂正迷時並無犯故,還歸事開。
【疏】二、明作犯。可學事法,如初九句;不可學者,如後九句。結罪多少輕重皆同,但犯根本以為別耳。
作犯中,初科。可學則有九根本罪。不可學中,三識並至根本,三疑半涉本境,無不有罪,但重輕為別,如殺、盜等,可以思之。三不識句,除淫、酒犯根本,余戒轉想並有,方便本迷,一切無犯。
【疏】就此根本不識事中,始終無心,如誤殺人等,不結其罪。前則有心,中後無心,但轉想、疑,除淫、酒戒,余結方便。若不差者,還結根本;若心了境,不造前事,則無罪也。
料簡中。初科為二。初標品位。三識三疑,俱有罪故,不須辨之。唯三不識,有無不定,故此委示。始下,正簡,有四。初明本迷。前下,明轉想。除淫酒者,該上本迷(准下酒開方便)。若不下,於不可學轉為可學。若心下,如善心息也。
【疏】問:有何等義,分二九句?答:欲使持犯相易也。
次科問,答云:相易者,謂階品差降,則結罪有無,多少可見,如次所顯。
【疏】故前九中,上品一句,中下各四者,由緣一事,帶疑、不識,交絡互明,出其犯相。九句就事,皆結究竟,緣而不了,愚教之罪,自結不學無知也。其愚教罪,亦是究竟,無果可趣,有識無疑,則非罪攝。
明前九中,初明立句。以識等三心,歷於事犯,上下不定,故云交絡。九句下,明根本罪。緣下,示枝條罪。古師謂是方便,故特點之。
【疏】論後九句,三品各三。由不識事境非可學,不妨於犯是可學,故致列其相,事總而罪別也。
次明後九。初中,略舉不識,必該疑心。是則三識非不可學,句法相因,故可知矣。此中立句,事但一心。且如上品,上半皆雲識事,故云事總(中品疑事、下品不識事皆然);下半犯中,識、疑、不識三心不同,故云罪別。
【疏】問:若據此論,識、疑二事,分句為六,可是犯攝;不識等三,便是無犯,云何說言作犯九句?答:若就本迷,實唯六句。然緣犯法,有疑、不識,即是其犯,故說九句。
次科上中二品,有罪可知。此下,唯明下品三句。初問中,以作犯門必須有罪,下三非犯,故設此問。答中,初縱來問,然下,奪歸須立。
【疏】若爾,緣罪疑等,乃是止犯,何得說為作犯位也?答:從根本邊,說名作犯。
次難中,以止作犯別,不合同位故。答中,從根本者,三不識句,雖不犯罪,非不造境,故得歸宗。
【疏】若爾,不識事、識犯,全是無罪,止應有八,何得有九?答:如上已明相從句法。
後難中,以此初句本枝俱無,義不可立,答如上者,即指初答。
【疏】有人解云:何須如此?今總為分。若可學事法生可學迷,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也。若可學事法生不可學迷,則有八句,除不識事、不識法也。以心迷故,學不可得。如有主無想,過量、不過量,處分不成,羯磨不辨。若始終迷,除第七句。若轉想迷,還有九句,後心無罪,結前心因也。
次總分中。初三句標示。但隨具闕,不必定九,故責云何須等。若下,示可學具九。若可下,明不可學不定,又三。初明六句標簡。雲八者,寫誤,准鈔並作六字。事、法二位皆無下品,故云除不識等。以心下,釋除所以。如下,引事以顯。上舉盜房,釋開事也;下舉處分羯磨,釋開法也。次明八句。除第七者,即下品初句,餘二句枝絛帶罪,故得存之。後明九句,可知。
【疏】三、明作持。二、九句,對於事法立句辨相,如上止持可學法中。此但順教作事而已,不同止持識相守持,今為略述。
三、作持中,初科為二:初指同;此下,簡異。
【疏】上品一句,識法、識犯。造房白二,是識法也;不乞犯殘,是識犯也。
【疏】中品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識犯。
【疏】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
次科,以法立句,同前圖樣;中品三、四二句,與前小異,合雲識犯疑法,識犯不識法。
【疏】結罪分齊,大分二位:順教作事,不犯根本;愚教不學,則犯墮、吉。如上例顯。
三中,初標分;順下,別顯。初明持義;愚下,示犯相。還指止持,故云如上。
【疏】就不可學法,亦有九句,如前段後九句三品。法雖可學,迷倒忽生,佛開不犯,不同昔解。是以律中不處分想、疑,皆非殘故。
不可學中三:初標指;法下,立理;不同下,斥古。前止持中,問答指後作持者,即此文也。
【疏】四、明止犯,亦二九句,翻對作持,可以自明。
四、止犯中,指句可知。
【疏】如昔解云:止犯法中,無不可學。今言迷倒,隨位皆有。如不說淨,見罪不露,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如是例知,通諸戒相。
引古中,初科為二:初、牒古,二、立今。說淨、覆藏,二俱開忘,故引為據。如下,例通一切。文言諸戒,舉其大概。須論戒下,若事若法,皆具二九,類通法界,即其義焉。
【疏】有人解云:止犯位中,對教不學,則唯八句,除法、事俱識也。對事不學,九句通有,如造房舍、衣缽,雖達相了知,何妨不乞處分,受持、加淨,皆獲殘、提等罪是也。
次科。止犯一位,須分三種:一、不學止犯,即不學無知也;二、事法止犯,即於制聽善事善法,故違不作也。如文兩別。初止犯中除初句者,二種並識,非無知故。問:與下同異?答:下有根本,故可存九;此則不爾,故但有八。問:二持門中亦無根本,何不除去二識句邪?答:彼是持門,無罪可立;此是犯門,無罪何用?問:二犯門中如何列句?答:應翻二持,下品為上,以犯門解義,罪多為勝。鈔意如是。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