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 ·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一下之一

【疏】次明單白知眾法者。 二、所成法。 【疏】何以須者?僧通凡聖,情見難諧,我雖欲說,未知許不。又說戒廣略,則有五階,聖制乃通,凡心須顯,故須和默,即應緣同。 初敘意中。初徴問。僧下,釋,有二義。初約僧情不同。諧,和也。又下,二、約說戒差別。五階者,律有三五十五種:初說至序,余者應言僧常聞;二誦至四事;三誦至十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說(初五句也)。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四事已略;二至十三已略;三至二不定;四至三十五廣說(二五句也)。復有五事:一說序至十三;二至二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說(三五句也)。今且據一段,故云五階。或可五合作三,聖制通者,但使有緣,並開諸略。凡心須顯者,隨緣緩急,令眾同知。故須等者,情和緣合,法事可行也。 【疏】就制此白,如彼具詳,恐不委見,故略分判。就文為三:初、敘告事情,二、忍同可不,三、舉事成結也。 釋文中,初指如彼者,即羯磨疏白法五句,總分三別:初敘告者,即初二句;次忍同者,即三、四二句;後結成者,即後一句。 【疏】約句有五。 【律】大德僧聽! 【疏】初、大德僧聽者,警眾情也。將欲表述,恐有異緣,故命章大告,不容耳識妄聽也。 釋初句。初中表述,即次句緣本異。緣謂他想,首提美稱,目彼同聞,故云命章。大猶遍也。 【疏】有人言:斯則讚美誡敕之辭也。大者,莫先為義,明九十六道有師資之僧,佛道之僧,運廣莫過,故云大也。 釋大字中,初科。上二句通示。大下,別釋。九十六者,外道六師,各有十五弟子,執見各異故。僧者眾義,彼亦稱之,上求下化,故云運廣。 【疏】又云:出家四果,乃是真僧,無學最高,故云大也。雖僧未階,必得無障,以出家者必為解脫,因中談果,亦云大也。 次釋中。內外兩凡,皆假名僧;見道已去,號真實僧;無學真僧中之極,獨得大名。雖下,遮疑,可知。 【疏】又云:三寶為言,僧田最勝,義通餘二。如愛道施緣,能生大福,故云大也。 三中。若論功行,佛法無倫。今約兼通,故推僧勝。如下,引證賢愚。經云:姨母用金色㲲上佛,佛云:可施與僧,我在僧中,佛同應供。僧為解脫,人能弘道,法在其中,故云通二。 【疏】有人言:諸義不無。今所論僧,為簡小學,但取無願,故云大也。 四中,對沙彌有願,此義頗親。 【疏】所言德者,有所得也。以得善居身,故名有德。出家舍著,福度含生,戒善自修,滅諸過業,修習定慧,斷結成道,備此美稱,乃稱有德之人也。 次釋德中,初、通釋字義;出下,二、別列德相;備下,三、總結。德相中,六意釋之:初句猒離行;次句慈愍行;戒下,修功德行。二、初句及下三學等,即自利行;福度一句,利他行。三、從初至定慧即修因,斷結一句是克果。四、舍著滅過及斷結是斷惡,度生與定慧即修善。五、即上斷惡,攝律儀也;三學者,攝善法也;福度,饒益有情也。六、福度即誓度眾生,斷惡即誓斷煩惱,戒定慧誓學法門,成道即誓成佛道。文中六句,出家法行無不攝盡,以人通凡聖,行兼大小,故以因果、三聚、四弘釋之無妨。 【疏】所言僧者,唐言和合眾。和有二種,謂人、法也。言人和者,雖復殊方異質,品族不同,若至同聚,則?襟莫二,事順心同,如水乳合故也。言法和者,戒、見、行、命、說戒、布薩,有必齊遵,無宜乖逆故也。 釋僧中,初翻名。和合是用,眾即是體。羯磨疏中唯眾單翻,今此存古,但知體、用有殊,不妨以義助顯。和下,釋義。人和中,先約俗論,依、正、姓氏三種皆異。若下,出和相。初二句通示,次句指事別釋。事謂羯磨所被,後句喻顯。法和中,戒、見等是別法,說戒即眾法,義收羯磨。行即威儀,合是儀字。布薩合作羯磨,疑是傳誤。 【疏】然僧義大約六和為先:身、口、心和,所謂人也;戒、見、利和,所謂法也。人法乃具,數須成四,三人已下,無用斯法。今此成僧,故有此白。 六和中還收人法,或約內外體相德用分之,斯法即此單白也。 【疏】所言聽者,專心靜察,聽我所陳,陳何相邪?意欲將說淨戒,非雜染所聞,故有斯示。若素自明白,堅持無損,已有毀缺,懺說令淨。脫不專聽,便忘所犯,帶罪終身,一何自累!故須靜聽也。 釋聽中,初通示;陳下,敘說戒意;若下,明須聽意。累謂累縛。 【律】今僧十五日布薩說戒。 【疏】二、今僧十五日布薩說戒者,雙牒緣本,兩告眾也。標日是其時緣,說戒是其宗本,上令攝耳,止為此也。 第二句,准刪定戒,改布薩為眾僧,則無重言之過。 【律】若僧時到,僧忍聽。 【疏】三、若僧時到,僧忍聽者,謂心和事順,理必承修也。若者,為語不定之辭,言由漸也。僧時到者,到即至也。一者人到,清淨大沙門入也;二者時到,十五日布薩時至也。僧忍聽者,責忍同也。今欲說戒聽許,以不同則默然,不同者便說也。 第三句,初通示;若下,牒解。據業疏雲法事契會,謂時到也。彼取合宜之時,則通一切羯磨;此約作法之時,唯局說、恣二法。以時有限定,故得此釋責問也。 【疏】此聽心用和忍之聽,異上初句耳識所得也。不解此二聽聽同聲者,則言表不通,不成羯磨。前聽即在去聲,他徑反;後聽即是平聲,他丁反。恐不解此,違損事多。自說戒時,罪福猶可,脫臨受戒,惱害尤深,故須極誡也。 揀濫中,初分義異;不解下,示音別;恐下,顯意。 【律】布薩說戒。 【疏】四、布薩說戒者。單牒宗本,勸速忍同也。布薩多翻,此應清淨。余如事鈔所引也。 釋第四句,指鈔,即說戒篇,如前略引。 【疏】戒本不同,或雲眾僧說戒者,或雲和合說戒者,任情兩得,理通無妨也。 點異者,今本依律出之,至刪定戒中,則前雲眾僧,後牒和合。 【律】白如是。 【疏】五、白如是者,詳述前事,結告本情故也。 【疏】自余成不等相,如刪補羯磨鈔疏中,須時抽取用之。 結示中,指在三部,歷學方知,此據一白,略示而已。 【注】佛言:當隨王者,若十四日,若十五日,應作數法。 【疏】注中日月隨王法者,謂隨俗也。 釋:注中隨俗,以年月日時,閏余大小,皆出俗中律歷故。 【注】若黑若白,各有十五,隨月稱之。 【疏】言黑白者,以道俗位殊,時數亦改故也。俗則年有四時,道則歲唯三位,略於秋分也。故三時之始,冬分在初,表無常也。令有慧者觀時入道,不容非逸也。故冬四月以八月十六日為初,春四月以十二月十六日為初,夏四月者以四月十六日為初也。 明黑白中,初科。前明異俗。故下,推教意。俗以春為始,取其發生;道以冬為初,則取凋落。出家厭世,非求榮故。故冬下,列時位。 【疏】且舉一方,不可偏執。如今印度諸國,以五月十六為前夏;睹貨羅國,以春初為夏首。此則隨方土之所宜,任機緣之取捨也。 次余國中五月十六為前夏,則九月十六為冬初,正月十六為春首,即善見中六月十六為後安居是也。睹貨羅者,西域記云:此國地南北千餘里,東西三千餘里,東厄蔥嶺,西接波斯,南至雪山,北據鐵門。其國冬末春初,霖雨相繼,加以風土率多瘟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自恣等。業疏雲余參傳譯,親問來人是也。此下,會通。 【疏】半黑白者,隨月晦望也。閒以淨法,隨位說之。律文日日說戒,妨廢道業,故限晦望,折中之宜也。 釋兩半中,初牒釋;閒下,明說意;律下,示制緣。 【疏】先黑後白者,舉三時三始,必十六日為初也。又云:十六日已去,白虧黑生;月一日已去,白生黑虧。約相取分,故有斯召。 先後中,初正示。文中不顯所表,亦以白虧黑生,表無常敗壞,使觀厭也。又下,示得名所以。 【注】若得四人,應作此白;三人以下,當三語說戒也。 【疏】若得四人下,文相可解。 【律】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 【疏】次解第二,發起序中。文分八段,律文具解,今且生起,後方釋文。 次釋誡敕。初分示中。律具解者,即注所引也。生起八段,次第相由,在文可見。 【疏】從初至說木叉已來,標舉說宗,嘆功勸信,有生善滅惡之義。 【疏】但斯正戒,乃是眾同所聞,理宜崇遵,必無乖別。是以第二令集一處,顯形心無異。 【疏】形心既和,事須詳審,聽若異聞,則乖說意。是以第三諦聽善思,正明警敕,有開解之用。 【疏】凡欲聞戒,為被行淨之人,必有違犯,便乖說聽之法。是以第四,若自知有犯已下,正勸時眾省己之違,見過尋悔,應法成行。 【疏】染者既誡無過,當機自表已淨。世號伐德,但止默然,聞成義顯,即名答對,應上問意。是以第五不犯者下,省己之順,默表已淨。 【疏】上五通告,止在別緣,三根外彰,眾網須正,必有他舉,理須對實。是以第六若有他問下,誡勸時座犯持之士,深懷二答。 六中,雲別緣者,即自行;二、答者,下釋云:有犯露答,無犯默答。 【疏】若內實犯而外表淨,令僧妄解,罪障尤深。是以第七如是比丘下,明隱覆之瑕,不實之損,行穢自纏,特由抱過,勸發露也。 【疏】若順教修,理有深益,是以第八,若彼比丘下,知犯識懺,還淨上起,三學增明,克成道業,不虛之益也。 八中,上起即懺悔,名出了論。謂翻前犯時居下,故名為上;戒法續生,稱之為起。克,能也。 【疏】生起此文,非教本意,講說之家,務傳言相。西梵諸師,凡欲敷演,但依文義,廣說所由,至於科約,蓋闕如也。縱有分判,大通無局,如龍樹解大品以為二道,天親釋涅槃以為七分,須知意也。不可浪事悠悠,費於紙墨,大破正功,無任法利,顧諸學者,可不思哉!今欲消文就義,分之更有科約,終非大濟,故削略也。 結略中三:初、示意。教本資行非圖多說,今此敘致但利講解,故非本也。西梵下。二、舉中梵例顯。初、敘本無。如今藏中大小乘論,止是長途散釋而已。縱下。遮妨。其間亦有科判之者,故須此示。大通者。謂以義總分。無局者。非隨文細碎。龍樹下。即智度論釋大品般若。彼分二道判盡一經:一、聲聞道,二、菩提薩埵道。天親造涅槃論,分經為七:一、不思議通反示分,二、成就種性遣執分,三、正法實義分,四、方便修成分,五、離諸放逸入證分,六、慈光善巧住持分,七、顯相分(用論配經方知終始,此且略知七名而已)。據彼西梵敷演之式,則知科判本非急要,故云須知意也。不可下。三、顯略。浪,橫也。費,損也。破正功者,妨自行也。無法利者,無益他也。 【疏】初雲諸大德下,舉宗標示也。 釋初段中,初雲舉宗,即木叉標,示謂告眾。 【疏】諸是不一之名,顯教正訓廣,必四人已上,故云諸也。大德,不異前通。 釋諸大德中,初文不異前通者,指上單白已釋故。 【疏】問:廣說戒法,其必在僧,如何今告乃言別也?答:戒法通收,何隔僧別?望法是僧,望機是別。法被在人,故須問別,不足怪也。 問中。如羯磨告眾,則雲大德僧聽,單對一人,則雲大德心念。今此對僧,反彰別號,故須問釋。答文。初二句通示戒法。以制總十方,法分三位,故曰通收。望下,正答來問。望法是僧者,單白廣說故;望機別者,檢問自行故。私釋。若准羯磨,初令同聽,乃是告僧;後責同忍,雲諸長老,亦是問別。今此說戒,前陳單白,已是告僧;後文敕聽,例皆召別。據斯比擬,義無異也。 【疏】文雲我今說木叉者,正標宗也。木叉,果德之名,戒克在因,今言果者,因中說也。 次釋木叉。初中,上文標判;木叉下,考名,會釋克定也。 【疏】光師戒本云:我今說戒者,以名顯時心,略隱果號。而今所引,乃是律文,不可全蔽,故須出也。 次科,先示古意。彼謂果號乍聞難曉,以文舉梵言,義非現行,故云以名等。而下,指非。恐乖聖旨,不可改作,則古今兩別,是非可見。蔽,覆也。 【注】佛言:新受者未聞戒,不知何學,聽集一處,和合說之。 【疏】注中引新受戒者,不知學方,佛大慈念,故制斯教,同集一處,和合說之。望欲近約身口,遠傾我倒,同出三有,齊斷四住,是佛意也。今時行者,但受福田之資,多無解脫之念,乖佛意也,但自躓頓神識耳。 釋注中,初科。前明制說意。身口是業,近約在因;我倒是惑,遠傾從果。今下,嗟時眾。受福田資者,虛沾信施也。無解脫念者,行染塵俗也。躓,豬史反,困也。 【注】波羅提木叉者,戒也。 【疏】注中佛自解云:木義者,戒也。 解名中,初文佛自解者,顯示律文出自金口也。 【疏】有人言:斯非佛解,乃法正之言。今解不爾。五部十八,乃是人分,至於律教,無非佛旨。何得無學,妄敢錯辭?縱有披解,自為卷帙,可以尋也。所以斯戒必有隱相,唯佛自通。下重有疑,如法聚條部有問為解。豈非戒為眾善之宗,非佛余聖,故不達也? 次科。初出古判。今下,正斥。初立理顯非。謂部類雖分,教旨不易,即前序雲賢聖緘默,但知祗奉是也。錯音醋,置也。自為卷者,如多伽見母諸戒論等,若許擅加,何須別解?於義自顯,故曰可尋。所下,彰佛獨說。上文證定。豈下,示意。私釋:大千界內,佛為法王,律是佛敕,唯聖制立,自餘下位,但可依承。良以如來行果極圓,窮盡眾生重輕業性,等覺已下,猶非所堪,況余小聖,輒敢擬議?有如國家賞罰號令,必從王出,臣下僭越,庶人失信,亡敗無日。佛法亦爾,若容他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故也。 【疏】今又釋云:戒非木叉,木叉乃是絕縛之果,戒是正順解脫之本,隱因彰果,故如上釋。 牒釋中,前釋文已解,故云又釋;義意無異,故指同上。 【注】自攝持威儀住處。 【疏】注云自攝持威儀住處者,此嘆木義能滅惡也。 滅惡中,總釋可解。 【疏】由斯戒法,能持七支,有過皆塞,名自攝也。身口既攝,光淨如珠,順本所受,故名持也。行善所及,各有憲章,名威儀也。威謂容儀可觀,儀謂軌度格物,並由內懷正法,故使器宇超倫也。 別釋,初科有三:初、釋自攝,即含法體。塞,猶止也。次、釋持字,即戒行。三、釋威儀,即戒相。憲章,指律教。行與教合,美德顯故。格,正也。器宇,即目形儀。倫,猶群也。 【疏】言住處者,正行由教而成,教是行之所依,故名住處,如經戒為功德住處也。 次科教、行對論。若約相成,則教能行所;若論相依,則行能教所。此釋住處,正取於教。上舉能成,顯下所依。 【注】行根:面首。 【疏】注中行根面首,此嘆木叉生善相也。由戒能生成萬行,喻若於根。如經云:若無戒者,諸善不生。即其證也。又如論云:戒為眾善之根,生善中勝。無過斯法,喻同面首也。 生善中二喻:根喻出生,面首喻尊勝。初總判;由下,別釋。初據遺教,但合根喻;又下,次引多論,雙合二喻。根義同上,首居五體之尊,戒為萬善中勝故也。 【注】集眾善法,三昧成就。 【疏】注中,集眾善法者,能會正慧也;三昧成就者,能明正定也。此之兩行,並藉戒因成上根義,如經雲依因此戒,得生定慧也。 三中,初、別釋二學集。善配慧者,歷諸道品,無非觀慧。三昧者,亦言三摩提,此雲等持,亦云正定。此下,總顯戒功,釋上能會能明之語。已上三引經文,並是遺教。 【疏】上來嘆木叉惡滅善生,深有殊功;次嘆木叉發引群心,能成法軌。 四中,初科。上是嘆行,即結前也;次下,嘆教,即生後也。以教相條別,持犯揩定,能使行人舉動有儀,故云能成等。 【注】當結、當說、當發起,演布開現,反覆分別故也。 【疏】言當結者,若於法有違,覆過顯淨,當如法治,治在說後,故言當也。交今未唱,望後許陳,言當說也。八段序分,與正宗為興致之由,言發起也。 三、分解中,初釋當結,即默妄罪,當猶將也;次釋當說,即下序文,召令懺露,交猶對也;三、釋當發起八段,即序八章。問:此釋初段,正說發起,云何都以八段為當?答:初略標宗,望後多分,猶未陳說,故通指之。 【疏】上有三當,總是緣漸八篇,正戒輕重,條然顯示,故云演布開現也。 正宗中,上二句躡前緣,漸即發起義,八下,正釋,現即示也。 【疏】廣教流通,篇別重舉,恐有理墜,罔冒將來,故云反覆分別也。 流通中,初二句指文。篇別重舉,謂牒前已說,即是反覆也。恐下,示意。誦有遺漏,則是沉墜,誤於後傳,故言罔冒。 【疏】有人云:八篇正宗,各有三致,何得通收廣教?如初篇中,諸大德四棄,即當發起中開;四相列坐齊聞,即布現後結;三問重條前章,即反覆分別。並是聖言引用,何得不依? 他解中,初立義指斥。如下,舉初篇別配,此則唯就正宗明之。然前列三當,此師但舉發起一義,餘二文略,義必通含。並下二句,似是他師結責之詞,又如疏家取用之語。上文配釋,全據本經,故云並是聖言也。 【律】諸比丘共集在一處。 【疏】二、諸比丘集者,表法無乖,明人不別也。 第二段釋文中,法即指戒,謂法非偏被,人無獨說,即明同界須集之意。 【注】佛言:同羯磨者,集在一處,乃至應訶者不訶,是名如法。 【疏】注云:同羯磨者來,名身集也;形礙法通,須陳欲法,名心集也;身雖赴座,容有訶止,默忍法圓,名口集也。以斯三業,共成一僧,故云集一處也。 釋注,初科。注文乃至字略其心,集疏中備約三業解之:形礙,身有緣故;法通,可傳欲故;法圓,羯磨成辨故;一僧,僧即眾故。 【疏】又解云:同羯磨者,明說正戒,行淨者同;自余過犯,不足數者,不同羯磨,不須集也。言應與欲者,謂此行教,不可自輕,大急要緣,事不獲已,方開與欲;自余輕小,則不須也。且如病緣,重者輿來,少者僧就,可以知也。言應訶者,謂四羯磨諸雜治人,行法在身,無容秉法,身雖足數,口不陳非故也。若斯陶練,方得實人,可不然也? 佗解中三節,並約揀眾。一、簡足數過犯,謂三舉、二滅人,更兼尼等四眾,啞、聾、睡、狂等人。二、簡欲緣大急,即三寶、疾病等。三、簡合訶四羯磨:一、訶責,二、擯出,三、依止,四、遮不至白衣家。此四,律名得滿不得訶。諸雜治者,即收行、覆藏等人,並由奪其智能,不得訶法。必非此等,方名應訶。若下,總結。陶練即是揀擇,實人謂合教者。 【注】若眾大聲小,敷妙高座,立上而說。 【疏】言敷妙座者,重正法也;開立說者,惠及人也。意在說聽有功,道根無失,豈可無聞,徒勞彼此,何所益也! 次科,初釋制意,次釋開意。言立說者,律因眾大聲小,不得盡聞,佛開立說,猶故不聞,聽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道根即戒體。 【注】八難余緣,隨時略說。 【疏】言八難者,謂王、賊、水、火、重病、惡蟲等是也。言余緣者,寒、熱、雨、濕、人多、坐迮等是也。廣文如鈔。 略說中,初文。八難文略人與非人,余緣略。眾中,多病、布薩多、夜已久,或斗諍、事論、毗曇、毗尼、說法、夜久等,義加寒熱,不出律文。 【疏】隨時略說者,聖教被機,時來不一,眾首智人,商略事務。戒有十段,略說有九,斟酌用舍,故曰隨時也。 次科。時謂時緣,如上多種,故言不一。十段戒文,初段必廣,故但略九。然作白已,卒難排門,不可說序,但云各正身、口、意,則十皆可略。但白在序中,義同廣誦,故云九耳。 【注】若客舊外集,數有少多,說過此序,告淨便聽。 【疏】言客舊外集者,法攝人也。如有違背,不無其罪,則人從法也。初來聞序,不勞告淨,以聞三問也;八篇中來,必須告淨,以不聞序。 四中,初釋制集。法攝人者,望制眾也;人從法者,望制別也。初下,釋告淨。八篇中者,才過三問,即須告淨。 【注】余廣如律。 【疏】斯事眾矣,不可即言,故指律也。 五中,言事眾者,謂淨者陳淨,犯者發露,一人自告,多人別牒,總告客少,不勞重說,等多更說。事儀詞句,並見事鈔說戒篇,即猶卒也。 【律】汝等諦聽!善思念之。 【疏】三、汝等諦聽下,誡妄緣也。凡心難系,喻同野鹿;聖人體之,如鎖猿猴也。攝耳尋聲,名為諦聽。以三藏教,網用慮業,非名善思也。 釋第三文中,初述意。野鹿喻馳散,即遺教雲亦如惡馬不以轡制,狂象無鉤,猿猴得樹等,皆喻識心剎那生滅。鎖即對治門也。攝下,釋文。今時坐聽,心多別慮,或復睡眠,請細讀此文,用䇿蒙昧。 【注】佛言:端意專心而聽法也。 【疏】注中正心思擇,名端意也;一心無倒,名專聽也。 釋注中,上簡邪思,下簡亂想。 【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 【疏】四、自知有犯者。以說戒本意,唯在除犯,聞而即行,便同上起,故文雲即應懺悔者是也。 第四,釋文中,初科。敘說本意,以彰須懺。才聞序告,不容延久,故云即行。上起即懺悔,從喻為名,故云同也。 【疏】悔是此土之言,懺是西方略語,如梵本音懺摩也。懺字非倉雅所陳,近俗相傳故耳。 次科倉、雅,皆俗中字書名,如三倉、爾雅等。 【疏】懺悔義應此處,道之可妙,同於事鈔也。 指略同鈔,即懺六聚篇。 【注】佛言:謂所犯事未懺悔也。有二種智人,有罪能見,見罪能如法懺悔。若欲悔者,當詣清淨比丘說犯名字,如法除已,方得聞戒。乃至於罪有疑,亦如是說。若僧並犯,無人可懺,不問識、疑,白懺後說。 【疏】注中犯事未悔者,釋成有罪相也。但以無始無明,想倒為本,動念緣境,何得蕭然?唯有智人,能見能懺,自余惑重,何由開悟?故律文云:無學果人,不故犯戒。三果同凡,未免緣縛,可不思哉! 釋注中,初科。前牒示。但下,推釋。初敘犯多。上二句示惑,下二句明業。蕭然,謂清靜無系之貌。唯下,明懺少。故下,引聖誡凡。初二兩果故心犯性(須斯二尼怨逼受樂),三果故心犯遮,四果誤心犯遮。 【疏】注列智人,以成行悔之法。詣清淨者,用顯托境明心,說犯名字,識相不虛也。如法除者,明依教起悔,非泛濫也。 次悔法中,初通示;詣下,牒釋。托境即所對人,明心者決所犯罪。 【疏】識、疑同犯,開白懺者,罪據覆藏,對眾陳情,白告悔斷,同大懺也。 開白中,初科。罪據覆藏者,由覆成過,露則無故。同大懺者,不異上篇,眾法悔故。白文,如羯磨識罪,白已即淨;疑罪,後決重懺。又偷蘭已下,諸篇皆滅,不開上二。 【疏】何以得知者?以凡造過,集諦所收,知苦斷集,見道便克,豈有自言便靜斯業? 次徴意中,初科。初句徴。以下,釋集諦。世間,因也。見道即初果。此明至聖方斷集業,凡夫口陳,豈能即斷?意顯律懺不明業理,故可懺淨。 【疏】今諸戒首,令懺已聞者,既悔前罪,斷後相續,露過現前,於心無隱,便同淨用,得預聞持,不論往業,招生增惑。 次科。初明懺淨所以。律懺宗旨,此文極顯。不下,示教分齊。業即業道,招生即苦道,增惑即煩惱道。此三心行,判歸化教,律據違制,故非所論。 【疏】此但事悔,伏業而已,終須行淨,深見我倒。知我倒本,相等虛空,但有妄緣,故纏三有。審見此理,明白無疑,分得正見,方傾苦趣。若此之悔,名為滅業。業何可滅?障不招生,故名滅矣。乃至無學,尚酬往因,如身子嬰病,目連遭苦,可以類通,想不迷矣。 三中。初二句躡上律懺。終下,發後理懺。初示理觀。且據小宗性空觀析,見無我理。相空唯識,具在事鈔。我倒本者,即是無我,故舉虛空為喻。審下,判位。言分得者,即內凡以上,不生惡道。若此下,結示。初明行勝。前但事伏,此理滅故。業下,轉釋滅義。不招生者,但無總報,不無別報。定業不轉,至佛猶償。是故學人好自觀察,常以善緣熏練心識,勿謂無罪,業理灼然。華嚴偈云:假使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緣遇會時,果報還自受。佛言:真實,無得自欺。乃下,引示。大論舍利弗患風疾,增一目連乞食,為梵士所打,骨肉爛盡,皆謂酬往業。據此可知,理懺不滅,故云可以等也。 【疏】問:行淨之士,應有二人不犯,應先如何後問?答:不犯者希,自然合教;犯者多數覆過,是恆說本,除罪為先,故先問於有罪。 問答中,約行以論淨勝穢劣,持者合先,今乃反倒,欲彰聖制布措有旨,答文可見。二人,如下科。 【律】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 【疏】五、不犯默然者,不自伐德,默應答也。 第五文中,有善自稱,謂之伐德。 【注】佛言:無犯者,有二種:若本不犯,若犯已懺也。 【疏】注中不犯有二:初則專精不犯,後則犯已能悔。第二白法,莫不於己無瑕,同成不犯之色也。 釋註:第二,白法者。且指懺殘,通下諸聚,皆名能悔。以殘毀體,懺復僧位,義同再受。對望初受,故云第二;戒善清淨,故云白法。諸經論中,黑、白二業,即目善、惡。初篇永無複本,下聚行缺體全,是以行懺不彰此名。色猶類也。 【律】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佛言:如二比丘相問答也)。 【疏】六、若有他問者,謂舉罪比丘如法徴責,有犯露答,無犯默答,義同世語,故注如二比丘相問答也。 六中,此謂有犯同聽,三根外彰,為他所舉,敕令實答。初解,約語、默二答以釋,如二比丘者,舉事以比也。 【疏】又解云:三根不昧,五德有聞,對眾舉治,何得懷默?故須虛實自雪,彼我彰情,是故佛解如相問答者是也。 他解中。二、並語答。三根,即見、聞、疑。舉由此生,故云根也。五德,律制舉罪,必具五德:一、知時,二、如實,三、利益,四、柔軟,五、慈心。如鈔自恣中解。雪,謂分析。 【律】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不懺悔者,得故妄語。妄語者,佛說障道法。 【疏】七、如是比丘在眾下,明不懺有損也。 第七文中,不懺即覆過結業,有損謂違制障道。 【疏】言故妄語者,既默表淨,獲何罪邪?古來諸師,亦有商略。此既一塗正義,不可不知,先以義開,後方消判。 牒釋中,初文註明吉羅,而問何罪者,以古謂方便,今為根本,後方定判,故作疑問,引起義章。 【疏】今釋序中默妄,六門分別:初、定重輕,二、明通塞,三、對問緣,四、就罪辨,五、約人論,六、經處犯。 【疏】初、定罪者。 【疏】昔解云:序中默妄,但是方便。何以知之?然罪表淨,誑僧未彰,故是方便。 定罪中古解,立理可見。 【疏】問:言未彰口,僧雖虛解,結方便者,如身造口業,默起表聖,虛解是同,何因究竟?以斯例默,應犯墮罪。解言:不同。身業表聖,睹相無濫,故是重罪;今默表淨,在眾通含,不偏在己,故知方便。 初難中。身造口業,相同默妄,彼得果罪,故取為難。解下,但以濫、不濫分,不濫成誑,濫故未成。下文歷句,委破此解。 【疏】問:若言默妄,以默為體;余之妄語,虛說為體。今以默妄為說方便,亦應以止為作方便。然止不得為作方便,默妄豈得為說方便?解云:妄語為義,言章了了。今則默表,其相未形,前人非決,何成究竟? 次難中,先定犯體;今以下,正難。作犯必以作為方便,例妄亦須說為方便,今何反之?解中,以默表語為妄方便,即無所妨。 【疏】問:默罪之人,私心決暢,止在三問。隨問默然,詐淨義畢,有何所少而是方便?若默表淨,更須口言方究竟者,僧中羯磨默忍之時,亦應但是和家方便,所作之事亦非究竟。今則不然,隨作結成,何名方便? 今解立理中,初科。前難古非。凡言方便,有果可趣,事未究竟。今此默妄,無別果頭,故非方便。若下,舉例相併,益見彼非。今下,次顯今判。問:此默妄罪,別有方便不?答:未至召問,作意欲拒,例亦須結,無則單犯。 【疏】但默妄吉羅,律文具有。古師立篇,義局三均,故以此罪入方便攝。今論篇者,別有意義,故所不論,可如下也。 出意中。三均如後。彼謂具則名篇,不具號聚。除眾學外,惡作、惡說,究竟不均,皆歸聚攝。默妄在聚,故是方便。今下,彰異,指後立義。篇、聚二名,互彰無在;五、七兩分,均、雜非濫(均唯根本,雜通本因)。今此默妄,雜中果罪。 【疏】又汝上言對眾通問,身相不動,故是輕者,此亦不定口造口業。但言章了,前人聞知,不問疑識,俱結究竟;身造口業,無論多少,前不疑濫,則非方便。 難互造中。初文為二。先牒古解。即如向雲在眾通含,不偏在己,故是方便。此下,顯非。初敘各造。身下,明互造。無論多少者,正用此句對破前說。 【疏】何以知之?以句義定。如多人坐,有問者言:成聖者起。一人獨起,前人不疑,故結究竟;若多起者,前人生疑,故結方便。或多人立,問聖者坐,一坐犯重,多坐犯輕。以前諸句,動故生罪;今下諸句,不動亦犯。如有眾中多人坐立,言非聖者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於我聖相,明練無濫,故得重罪。如是例知句也。 歷句中,初二句標。如下,先明動句。古謂動身則重,今約坐立二位,各有一多,共為四句。一重多輕,尋文可領。以前下,次明不動句。初結前生後。如下,列示。彼謂不動齊輕,今還以一多重輕以彰不定。如是例者,如云:是聖人者莫動身,一動多,不動輕;多動一,不動重。 【疏】有人云:三業互造,必無疑濫,縱獨表聖,前人有疑,不可結重;或多人現前,謂非凡可,是輕也。以此例前,相收方得。 古解中,此師不約一多以論,但取疑與不疑而分輕重。言相收者,謂一雖合重,疑必犯輕;多雖是輕,不疑亦重。 【疏】問:有心欲誑人,合口成妄語;行心欲見色,合眼應成見? 問答中,初舉根境,難前互造。 【疏】答:妄語含意根,見色由眼識,行心非眼識,云何名見色? 答中,上二句對顯,下二句反質。 【疏】若爾,行心非眼識,故非見色者,意業非口業,不應成妄語?答:三業得互造,意地成妄語;六識不互用,行心非見色。故成論云:口家四業,意亦可造。斯良證矣。 轉難中,躡前非見,以難互造。答中,初約互與不互,釋通前難;故下,引證互造。 【疏】問:何故在凡三業互造,六識定用?答:三業雖殊,同意為體;六識不然,各有體相。故論說雲根無互用過也。 次問中,聖人六根互用,故約在凡為問。楞嚴雲佛能諸根互用,及大菩薩等,此據十信已去六根淨位。答中,即成論雲離心無思,無身口業,故知同以意思為體。六識下,見、聞、嗅、嘗、觸,知根境各異。故下,引證,未詳何論。 【疏】問:三業同意,體如何以分互?答:從具以論互,廣如初篇豎義中說。 第三,問答,可解。下指初篇義門,即第二、三業成犯,備明單互,豎即是立。 【疏】二、明通塞者。 【疏】如昔解云:序中問者,問通篇聚,但有犯者,不合聞戒。故序中問,通令首露,知何不該?余之三問,悉是別問當篇,於此篇罪有淨不淨,故知問前不同於序,通問於下。 通塞中,昔解初科,彼謂九處三問:前一屬序,通問一切;後八隨篇,各不相通。 【疏】問:序通問下,可如前論八篇問前。既有實犯,說已方問,豈非違教?答:序中總問,顯淨默然。既無露罪,恐不憶識,妄謂淨行,理不可然,故隨篇示,令知罪相。雖先說戒,猶非覆罪,以心迷淨,於行非過,如人法說。 初問中。以問下則順,問前有違,故敘為妨。答中為二:初、約迷忘釋通;雖下,二、據非覆遮難。如人法者,即人犍度,彼云:有比丘犯僧殘,一罪憶識,一不憶識。憶識而覆者名覆,不憶者非覆。取此以證迷犯開聞。 【疏】問:若心迷淨,有犯聞戒;心不迷者,無義得開。何故律中對首心念,得聞說戒?答:此謂開緣,不容悔故,非謂通爾。犯不聞戒,大位約之。 次問約在眾發露以為難端。答中,初正釋來問。犯下,潛通律意。律雲有犯者不得聞戒,雖有此制,不無通許,故云大約。 【疏】今解上通,義不容耳,隨有九位。問皆通下,廣如後說。 今解中,初二句明引古之意。言不容者,顯非所取。容或作融,言其滯塞,意在不存,故先出耳。隨下,略示今解。言問下者,世多不曉,乃謂說初篇時但問犯夷,乃至眾學亦問本篇。今應難云:犯下諸罪應聞上篇,則違律文犯者不得聞戒,如何通耶?今言問下,謂將說下篇通問眾中,於七聚罪微犯憲章,不合同聽,非謂但問本篇而已。下文當見。 【疏】三、對問緣得罪多少。 【疏】如昔解云:雖經三問,共成一法。故今默者,但犯一罪。如諸乞辭及以白四,言雖重彰,皆成一法。 三、問緣中,昔解。初立義。如下,引例。如諸乞辭,即受懺等,前皆三乞。白四者,且如受戒,四番羯磨,共成一受,余亦例爾。 【疏】今解不同。既有三問,隨問覆默,還得三罪。如白四諫,共成一法,隨白羯磨,結四偷蘭。莫不對問、對諫,俱有拒心,故結多罪。 今解中,初科,前立理;如下,舉例,白四諫法,隨遍結蘭,例今三問,隨問犯吉。 【疏】問:以諫例問,故得多罪;違諫第四,便得僧殘。亦可默妄,加四犯墮?答:諫對別人,違僧命重,說戒直問,前過未彰,故成僧法,三問便止。此在僧中,默故犯吉。若據對首,有罪陳淨,具有三墮,心念例知。 釋:妨中,約諫根本相比為難。答中,考文凡有四異:一、別人僧法;二、違拒默覆;三、諫勸直問;四、過彰未彰,情事不同,未可比例。此下,辨異。對念口陳,二俱語妄。心念例者,說不對人,理得三吉。 【疏】四、約犯罪論者。 【疏】問:今有犯多罪者,既違序問,為得幾罪? 四、約罪中問詞,且舉違序,餘八皆爾。 【疏】答:默淨誑僧,但得一罪。以罪從問緣生,不由誑罪生,有問故違,無問不結。故知一罪不同覆藏由覆罪生,但經明相,則隨罪結。 古答有二:初、立義。問雖有三,共成一法,既從問生,故無多罪。不下,二、遮妨。由覆結犯,隨罪少多,恐引為難,故預簡之。 【疏】今解不同。問緣明相,俱得多罪,以此二緣,結罪之位。覆藏既得從罪生罪,問緣豈非從罪生罪?問緣若不從罪生罪,同聽之人,悉應有犯,以有問緣之可違故。然今不爾,有罪違問,無罪不違,故知有罪便懷默妄,何得上雲不從罪生? 今解,初中,前明默覆結犯從罪,義同問緣;若不下,次立理奪破,從問義失。 【疏】故知默妄亦是覆藏之別名也。但可經宿經問不同,至於覆罪,一而無二。 次科,初示名異;但下,會犯同,由默與覆俱違發露故也。 【疏】若犯十罪,隨其三九,皆有默淨,則犯二百七十吉羅。又如一人而被三舉,隨受供給,皆獲三罪,如是類之。 三中,初正示,且約十罪,多少准知;又下,引類,此約一人具兼三罰者為言。 【疏】五、就人數結罪相者。 【疏】既犯十罪,欲令眾人知我行淨,我若露者,知我行非,不齒錄我,故望多人還得多罪。如妄語法,一言誑多,隨人人聞,聞皆得罪。對首心念,例如上分。 五、約人數釋中。初敘犯意。齒錄,謂人不稱記也。故下,示罪數。如下,引例。對下,指同。問:對首可爾,心念獨說,豈得例上?答:若約鈔文,令向四方僧發露,故知不露則為誑僧。然境不現前,何由限約?但望獨說,非儀犯吉,亦同隨數,故得例指。 【疏】六、明默罪經處多少者。 【疏】如昔解云:七聚之罪,六罪三處犯。或雲八罪者,謂淫、觸二粗,屏、露二處,通尼及女。斯之八罪,各在當篇二不定,並初序三處犯。以不定中,尼、女合制,九、十便離,各有其致。若欲發露,唯一處得。偷蘭一品,但是序犯。唯惡滅諍,此一偷蘭,序中七毗尼中犯。 六、明經處。昔解中,初總明諸聚,後別示偷蘭。初中,六罪約屏露,八罪分尼女。謂下,列罪。自斯下,示犯處。古謂序中通問,當篇別問。通諸篇聚,並有二罪,唯二不定,含此八罪,故涉三處。以下,別簡屏露。離合之致,如後自辨。若下,示發露。一露俱無,不必三處。次偷蘭中,初二句通示。唯下,別簡。惡滅諍者,即多人語。毗尼、調達、破僧,辨定邪正,隨邪破正,則有蘭故。 【疏】斯古義也,今猶講之。若不敘者,無由興教,立破二能,於是在乎! 結斥中,初指斥。彼約所犯之罪,局就當篇以明默妄,故作此釋。若下,明引意。因前古非,方見正義,立今破古,述作之能故也。 【疏】今解不然。但有犯者,不合聞戒,何得犯夷?不合三處,余篇得聞,故知難也。隨問九處,皆有隱心,則隨犯罪。 今解中,初指非,難猶妨也;隨下,示正義。 【疏】若爾,立義序問便足,何故勤勤九處別問?答:序中問者,將說八篇,恐有犯者,乖於說聽。四事中問,例亦如之。欲說後戒,故先陳問,恐有忘誤,謂言行淨。隨篇重問,為成正說,由有犯者,不合聞故。 問。答中,初問。躡上所立,既不隨篇,則序中已具。自餘八處,過在繁累,故須通之。答中,初明序問。四下,釋後諸問,且舉四事。殘下,准說。後戒者,通指七篇。十三中問,則指六篇。如是第論,義無別矣。成正說者,淨行同聞,不乖法故。考今所釋,與昔天乖。是中則言屬在僧,問淨則罪通七聚。將說先問,故云問後。九處並爾,學者精詳。 【疏】問:七滅之後,無戒可說,何故復問?答:罪相如塵,細看細見,憶識之心,前後紛擾,隨有解悟,即須首露,靜則對人,眾則心念。尼律法聚,七佛略教,其相如此,何得言無?故文雲更有餘佛法,應當學之,知何不攝也。 次問中。答文為三。初通敘重問。靜謂人少,容可對首。眾謂僧多,即座心念。尼下,別指所說。以廣律中僧戒本後,次列尼戒,後列犍度,即是法聚,皆有犯相,如言人遊行、五衣、離宿等。僧結吉羅,並出尼律,法聚可知。略教亦吉,如後自明。故下,引證。應當學者,即罪名也。問:略教可爾,尼律法聚既不列相,有何所聞而須問淨?請為通之。 【疏】問:露罪為義,不藏為先,但一序問,便問便露,何須鄭重三說九反? 第三問,似與前濫,前對序問,難後無用,此彰三九重疊之意。 【疏】答:欲明戒誥,警敕行人。如諫一事,尚有僧屏七通;露罪多惱,何為不經九處? 初答中,上二句正答,如下,舉況,七通謂屏三僧,四通猶遍也。 【疏】或可前問有拒,或致迷妄,忽聞後問,豁然披露,時來不一,故致多翻。聖說不徒深有,其旨因言長理。須知發露有罪,皆藏九處成默。序中一露,下問非罪,以無重隱之?故也。若序中問,露已還覆,隨經問處,還須露罪,以覆隨心,不由言說。如人法中,前露後藏,文證可解。 次正答中。初明重問。豁即開發之貌。聖下,示制意。初通示。有下,別釋。初明覆經多處。序下,明露唯一處。若下,明重覆重犯。初立義。如下,引證。如人法者,彼雲有比丘犯二殘罪,覆一露一。彼罷道已,還受大戒已,先所覆後發露,先發露後覆藏。僧應與彼隨所覆二罪與覆羯磨,隨後所覆第二罪與覆羯磨是也。 【疏】若爾,露罪還成覆者,首陳何益?答:披露肝膽,慎終如始,一露不覆,隨問何?,豈非益也? 轉難中,躡前重覆,徴露無功。答中,顯前律制意,令盡露肝膽,即目犯心。 【疏】上來隨義略解默妄,今次消文,余皆可解。 消判中,初科,余可解者,下文但釋障道,余不解故。 【疏】言障道者,下注解雲障於禪果,此成上文不實。答:損也。良由惡業習起,戒品不淨,無由發生定慧,克成禪果,故曰障道。此遠資為言,亦如上說。所言道者,略說為二:梵天道者,八定為宗;聖人道者,四果為本。既染塵境,體沉下界,犯則三塗,持便欲有,如何默淨以自陷乎? 釋文中,初總示文意。良下,牒釋文相。初通釋。雲習起者,相續不止也。無定不成禪,無慧不至果。禪果二字,即下二道。此遠資者,以犯戒墮惡,但障欲有福報,文言障道,故是遠資也。卷初已明,故指如上。所下,牒解。初釋道字。通含禪果,禪通凡聖,果唯局聖。梵天道者,且舉初禪,通收上地色無色報。凡唯漏業,聖即助道。天台云:神通變化,無漏觀慧,悉從四禪出。言四禪者,即色界四天所修之定。禪是梵語,此雲棄惡,能棄欲界五蓋等一切諸惡故。四定者,無色四天定:一、虛空處,二、識處,三、無所有處,四、非非想處。總上二界,故云八定。聖道可解。定慧是因,二道並果。由先毀戒,定慧不發,既無因行,寧有果克?覆過默淨,障道在茲。既下,次釋障字。持合作執。 【注】佛言:僧說戒時,默妄語故,犯突吉羅。言障道者,障於四禪、三空、四果。告諸比丘:如彼大海,不受死屍,設有漂出;我法亦爾,不受死屍。謂死屍者,非沙門梵行,自言沙門梵行,犯戒惡法,不清淨,穢污邪見覆藏,內懷腐爛,外現完淨。如空中樹,雖在眾坐,常遠離眾,眾亦遠彼。故知懺罪,方成聞戒也。 【疏】注中默妄但犯吉羅者,有輕重也。望僧虛解,斯業重也。望非言述,重而制輕,勿謂為小,九百千歲亦難堪也。一犯尚爾,多犯如何不可救也?故論說言如小團鐵入水沈也。又引海喻,文相可知。 釋注為二:前釋罪相,初通示;望下,別釋。誑僧境勝故業重,即如五分僧中妄語重,百羅漢前是也。默表無言,故制輕。勿下,指報誡勸。目連問經列六聚犯報,犯突吉羅,九百千歲墮泥黎中。准雜心論,即墮等活地獄一晝夜耳。委示歲數,具如鈔中。一下,舉況。故下,引證。婆沙云:愚作小罪永墮惡,智為大罪亦脫苦。為團鐵小亦沉水,為缽鐵大亦能浮。又涅槃云:莫輕小罪,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有智思之。注中三空,謂空、無相、無願三解脫也。又下,次點余文。疏但略指,而文相難解,略為科釋。從告諸比丘下,大分為二:初明覆過;故知下,結示。初中又二:前舉喻,可解;我下,二、合法。初二句對合;謂下,委釋。初釋死屍;雖下,釋不受。初中又二:初通標;犯下,別釋。初至覆藏,釋上非沙門句。犯戒不淨,即身、口業。穢污邪見等,即是意業。內懷下,次釋上自言句。空中樹,謂中心枯朽者。 【律】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疏】八、若彼比丘下,由憶識罪懺得禪果,成上發露有益也,亦就遠資為言。 第八釋文中,翻前障道,釋成安樂。 【注】佛言:以清淨戒學故,便得清淨定慧,名得禪果,為安樂也。 【疏】注中釋相,文甚可解。 釋注略指,即是三學相生之義。 【律】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今問諸大德:是中清淨不?(三說)諸大德!是中清淨,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自此已前,廣教之別序也。後說之文,即廣教之正宗也。) 【疏】次解第三,結序勸持相。就分為三:諸大德!我已說戒經序者,結前生下問也;二、今問諸大德下,正問眾中應後法也;三、諸大德!是中清淨下,舉默表淨,應說勸持。 三、釋撿問標分中。雲正問眾中者,戒本是中兩字,世人不曉,謂指戒文,所以或謂問前,或雲問後。准今科判,乃問僧中,則由來疑諍,渙然冰釋。傳迷斯久,學者須知。 【疏】問:所以說戒須問,羯磨不須問者? 釋問淨中,初問,以俱眾法有問不問,必有所以,故問以釋之。 【疏】答:解有多途:說戒為於行淨,有犯不應說儀;羯磨別為前緣,緣成則合事辨。故隨白問,終為成法,不別舉也。 答中,初句總示。下引五解,前四明異,後一顯同。初約所為自他不同。前緣即法所被事,緣成即通十種方便。隨白問者,謂單白羯磨,並問忍可。意專被事,故云終為成法;無勞撿淨,故云不別舉也。 【疏】又解:說戒僧別兩舉,說聽必約清修,羯磨多為別緣,僧成即堪御法。 次解約眾。法別行單,具往分別,即自行說戒為僧,兼別須問;羯磨為別,單眾不須。 【疏】又解:兩法在僧,俱須行淨。說戒制問,為清行染之人;羯磨不制,法通純雜之士。如僧殘行法,開停為他,明知罪未出也;聞戒知犯,必開默露,明知說被淨也。 三、約淨穢通局不同:初二句通示;說下,別分;如下,引證:初證羯磨通雜;聞下,證說戒局淨。 【疏】又解:羯磨所為在事也,說戒所為在犯也。有犯不得聞戒,斯明證也。故說戒之作,為兩種人:持者為能清,犯者為所清。若知有犯,即須遮舉,懺洗令淨,方聞後戒。乃至律文見犯不說,經二十年。羯磨不爾,標舉時事,三根五法,相圓無染,即成僧用,故不制問。 四、明立教所為罪事差別。初雙標。有下,別釋。初釋為犯,有四:初據聖制證;故下,約所為證;若下,引遮舉證;乃下,引廢說證,即僧祇比丘斗諍緣也。羯磨下,次釋為事。相圓對五法,無染對三根。五法即五現前。此謂說戒必取體淨,有犯不開,故須責問;羯磨但取相淨,便成僧法,故不勞問。 【疏】又人解云:羯磨成不?問僧取曉,事同三問,則無妨也。 第五,可解。 【疏】問:須知淨行,一告便足,有何義故,殷勤三反?答:說聽相應,可名傳法,雖聞不識,容犯妄聽,故須三問,鄭重窮檢。一則未呈昏忘,多則在眾致繁,故限以三,法儀所致也。 次問中,前文已明九處,今此更論三反。答中,初明須三之意;一下,示加減之過。 【疏】言淨故默者,眾非口呈,行淨繁亂,伐德成勞,但默便表答辭也。言是事持者,淨行得聞正戒,機教相應定慧,由斯成克,理須持奉故也。事即淨行,如文可知。 釋勸持中。初釋默然。繁亂乖儀,伐德非理,默然自表,則離諸過。次釋是事等。初敘勸持。事下,點文相。事即戒相,以人稟教,指教歸人,故云淨行。經中如是二字,指法之詞,即指後文也。 【疏】上來所明,釋廣教之序竟。 【疏】第二大段,次釋廣宗。 【疏】所以正宗廣教何為興者?良由五眾不攝情根,於諸名利無思檢約,廣生有漏,隨塵起染,外纏邪慢,內增痴惑。是以如來隨其所犯,略教既壞,制廣補之,使夫持犯的明,愚智齊曉,戒禁時機,深有弘益。即斯言教,號曰廣宗。 第二,正宗通敘中,初科。上二句徴問。良下,釋通,為四。初敘機生。情即是識,根即六根。識遍諸根,故云情根。內無治法,自恣放逸,故云不攝。此明起業之本。於名利者,即成業之緣。廣生等者,明作業之相。初句通示。隨下,別釋。上二句明造業,下句明增惑。起染通三業,邪慢局意業。邪謂諂媚馳求,慢謂貢高陵物。此二對他,故云外也。惑通三毒,無明是本,故云痴也。此取律序舍利弗請佛制廣,佛止之辭。彼云:如來未為諸比丘結戒。何以故?比丘未得利養,未生有漏。又云:若比丘得名稱,多財多業,便生有漏云云。是下,敘立教。使下,顯益。即下,結名。 【疏】初制廣教,隨犯便結。輕重前後,雜亂難分,至佛滅後,一夏結之。重者道源,輕止世謗,八篇以次,漸降不倫。欲使前識本基,後知隨行,故有斯位。 次科,初明佛本隨制。至下,示結集始分。重即四夷,故是道源。輕謂殘下諸聚,雖體含遮性,而大約遮多,故云止謗。欲下,出集者之意。本基即四重,隨行即余篇。 【疏】將造文解,先以義通。正宗本體,止存持犯;犯相楷模,其唯篇聚。略以四門定其途路:初、明正果五篇,二、明重輕七聚,三、解方便罪相,四、解持犯方軌。 開章中,初科。上二句標示。正下,敘起。上二句示教體,次二句明教相。犯緣軌定,即是楷模。略下,分章。四門次第:初、唯果本,二、通因果,三、局因罪。上三別相持犯,第四總義持犯。 【疏】就初門中,四種分別:一、位立五篇,並解篇義;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相;三、但置於五,不立四六;四、立篇次第,先後不同。 【疏】就初復二。 【疏】言位立者,僧有四重,尼有八棄,以為初篇;僧有十三,尼有十七,為第二篇;僧有百二十,尼有二百八,為第三篇;僧四尼八,為第四篇;僧尼同百,為第五篇。斯約戒本,故以數分。如律五犯,以名收罪,此則義通,誠有旨也。 初明正果位立中。初通列二部,顯相同異。斯下,結示通局。上二句示局。如下,顯通。律列五名,不限定數,攝一切罪,義無不盡。言有旨者,嘆美律意也。 【疏】上位立竟,篇義如何? 【疏】如昔解云:相形種重,階降不類,故名篇也。何以知然?如初滅?,二從僧悔,乃至第五,輕重有殊。 次解篇義。昔解初師中,初立理,即取偏頗不等之義;何下,證成。 【疏】有人言:上立篇義,相形是難。二十法聚,前後列位,可亦輕重。然篇字有二偏頗:偏者,從人而立篇章;篇者,從草而立。蓋不識字源,故有偏頗之義。 次解初科,為三:初指前;二十下,引難。以諸犍度亦即篇章,何有相形輕重之義?故知非理。然下,指謬。分釋字義,顯無所取。 【疏】今解篇章之篇者,謂流類均等,與諸章品義齊一也。凡立篇者,必具三均,謂名、體、究竟,此是定義。初篇同號,即是名均;齊須擯治,即是體均;非方便,是究竟均;乃至第五,三均不無,故號篇也。 立義中,初引類示名。凡下,約三均顯義。初通列三義,均即是等。初下,別配五篇。但出初篇,余可准說,故云乃至。 【疏】有人言必具三均方名篇者,俗書法聚,何必具三而得立篇! 後解中,初科。俗書但分章節,法聚科約事類,此二既得篇名,何有三均之義?故知前解未為盡理。 【疏】今言篇者,始於四棄,終於七滅,則為八篇。文義聚處,即名為篇,何必具三?如似戒序,亦應名篇。經雲序品,即十誦雲五品罪也。 次科中,初正立。此從戒本文相為名,全乖律中以名收罪。故下,不破,亦非所取。如下,例同戒序。彼既不取三均之義,所以序文不妨篇號。經雲者,引證。即下,會名。 【疏】今解上釋,通有其致。 今解總示中,以三家破立,不無所取,故云通有其致,即縱許之詞。 【疏】初雲偏頗立篇,但不體字,何妨罪義輕重不同?篇是法章,有所科約故也。 初解字非義是,未為大失;篇下,以義助成不同之相。 【疏】第二解者,從草釋義。此亦自迷,如何悟彼?篇字從草,止是草名,邊殄反之,世號篇竹,亦可人啖。篇字從竹,乃是簡名,自漢已前,本無紙筆,例用竹木,兼之紈素,而用圖錄。後漢蔡倫創造於紙,用易簡素。古書簡䇿,可有一章,以韋編之,號為一篇,故宣尼讀易,韋編三絕者是也。 次解但斥迷字。所立均義,下文正取。初指非。篇下,分示。前釋從草。篇竹者,爾雅注云:似小藜,赤莖節,好生道旁,可食。篇字下,次釋從竹。竹木者,竹名簡,木名櫝。蔡倫,漢桓帝時人。或雲順帝搗魚網為紙,用代簡素,此為始矣。韋即熟皮。宣尼即孔丘,字仲尼。前漢平帝元始初,追諡褒成宣尼公,故以召之。 【疏】今定篇義,三均亦可。如似法聚,義類不差,受法戒法,各別聚處,名為犍度。此亦如彼,名體究竟,同在一位,用篇名收,五種階降,復何爽也! 今定中,初文。上二句正取。如下,會同。前第三師舉俗書、法聚,難破三均,故此通之,於理無妨。應知俗書亦從義類耳。受法即受戒犍度,戒法即說戒犍度。且列初二,已下准犍。同度,梵言,此雲法聚。爽,失也。 【疏】問:如上立義,罪位分五,各具三均。墮罪之中,僧、別兩悔,第五一罪,對首責心。既有二悔,明知輕重,何得均邪? 問中,墮、吉二篇,各有兩懺,體則不均,故以為難。 【疏】答:今言均者,以義收罪。縱一篇中,懺有輕重,至於名種,一而不異。何以知之?初篇名棄,則不覆開悔,及不足數,相同棄也;二篇僧治,則行覆在別,至於本罪,出必在僧;三篇對首,而或兼眾,財事難遣,對僧徴核,及論舍罪,與別何殊?第五一篇,雖有二懺,故誤兩心,雙舍本罪,何妨義攝?以位通之。 釋中。初科為二。初二句標示。三均義立,隨義可通,不必定約懺別為妨。縱下,正釋。初總釋。上二句縱於來難,下二句奪歸今解。以乍觀懺法,雖似不均,據論罪體,不妨均義。名不異者,皆提、吉故;種不異者,罪相等故。何下,別釋。初二兩篇,懺、犯皆同。但犯夷分於覆、露,懺殘兼於僧、別,有斯少異,故先會之。提、舍一向是同,故文不列。第三、第五,正㭊前難。墮分兩懺,財、事有無;至於舍罪,無非對說。吉、羅二悔,心分故誤。及論所犯,名、種不殊,故知據罪還成均義。 【疏】今立篇義,莫非章品之嘉名,分段之別號也。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本因雜攝。故知篇聚通於本枝,五七位罪定其均雜也。 次科,初示名義。縱下,顯互通。古立三均,專在於篇,不具號聚。然篇聚義一,不可偏配,故約七五,用分均雜,則知古解非今全用。故下,結示通局。 【疏】二、置名不同,翻名顯義。 【疏】就初置名。 【疏】問:有何義故,置此五名?答:大聖如來,深鑒物情,濁世根鈍,須立粗刑,逗彼時機,聞名息過。如俗本禁,蒲鞭示恥,季世深酷,故有徒流可以通望也。 第二、置名明所以中。答文為二。初敘立意。以篇聚所立,指身口過惡以為別相,從治懺獄報而作通名,故言粗也。略教被利,相非粗顯,威德教授,由是而彰。如下,舉類。蒲鞭喻略,徒流如廣。古者以蒲杖辱之,則能改過。酷謂酷虐,以俗況道,教意可見,故云通望也。 【疏】又此五名,有通有別。別如下釋,通須略知。如本四分,但云五種犯,或五犯聚,或五種制。僧祇雲篇,十誦雲品,名雖或異,攝罪義同。 次科,初標指。如本下,正示。本律三名,上二約罪,下一從教。僧祇、十誦,並從條類,了論為部,義亦同之。名下,會同,可解。 【疏】次解別名。 【疏】初、波羅夷者,此無可譯。如世五刑,今古乃異,西梵同此,可以相翻。初罪不爾,東土本無,不知以何罪同,止得事義相譯。 別名中,夷罪,初科。初標無譯,謂無正譯。如下,次明義譯。初示兩土不同。意謂同者則容可對譯,今此不同,故須從義。 【疏】故本律云:波羅夷者,譬如斷人頭,不可復起。世之極法,勿過此刑。由犯斯罪,於彼聖果,永不可克。又名無餘者,從眾法絕分為名。故文云:惡行死屍,眾所不受。又名不共住者,亦同上解。 引示中,本律三段,初是約喻,後二從法。說戒、羯磨二種眾法,皆不預數,故云絕分。下引文證,即律序偈,略其詞耳。不共住義,律文還約二種眾法釋之,故云同上。 【疏】僧祇解云:此罪名墮,非唯失道、不入二種僧中,捨身便墮阿鼻地獄,生報不久,何得不畏?十誦多論亦有明解,廣如事鈔,下名別著。 他部中,僧祇三義,二義同前。失道即斷頭,不入即無餘,後加墮義,故曰非唯。報有三種:一、現報;二、生報,謂後生即受;三、後報,謂生報已後,通及未來。下指十誦,彼亦翻墮。多論釋云:由與魔斗,墮在負處,謂毀根本,無勝力故。與今僧祇釋義不同,故云下名別著。著,顯也(有本輒除此句)。 【疏】二、名僧伽婆屍沙者。善見論云:僧伽為眾,婆者為初,屍沙雲殘。謂犯此罪,眾僧前與覆藏,末後出罪,故本律雲僧殘是也。由罪纏行人非全淨,用僧作法除故也。律名此罪,又雲有餘,以行法不絕為稱。母論云:如人為他所斫,殘有咽喉,故名殘罪。明了論解云:所言殘者,僧中受房舍利養,最在其外故也。 次篇四節教文,殘義皆異。善見,初翻梵名,雲眾初殘。謂下,釋義。雲眾僧者,即上眾義。前與覆者,即初義;後出罪者,即殘義。眾義是通,初殘為別,以覆、出二法皆眾作故。故下,引律。初示名同。由下,釋義,則與前別。非全用者,是殘義;僧作法者,即僧義。律下,示異名。根本不壞,對前為目。問:前雲眾法絕分,行法絕不?答:由行絕故,不堪預眾。今行不絕,懺複本淨,即堪同法。是則夷罪行法亦絕,僧殘眾亦不絕。母論喻釋,還對斷頭。了論約行別住治罰以釋,僧中即僧義,在外即殘義。 【疏】三、名波逸提者。十誦云:此罪墮在燒煮覆障地獄,故云墮也。明了論解本音為波羅逸(羊達反)。尼柯部,此雲應功用也。有三義故:一、罪名輕細,難識好毀;二、性遮兩罪,其相交雜;三、人多輕陵,數犯其過。大須功用對治,勿令滋廣。上座部云:波質胝柯,翻能燒熱。此罪報得大叫喚地獄,因時能燋熱心,果時能燒然眾生。 第三篇名。初十誦中,燒煮覆障,乃地獄通名。准雜心論中,墮眾合地獄一晝夜,則夜摩天二千歲,人間十四億四十千歲。了論中,初翻名。有下,釋義。初、輕細者,入威儀分故。二、性遮雜者,三十並遮。九十中,三十條屬性,六十戒是遮。廣如下釋。三、輕犯者,謂非重故。大下,結名。上座部者,彼論自引,上約對治,此就因果。文中獄名,與上雜心所出不同。 【疏】四、波羅提提舍尼者,義當向彼悔也。故戒本云:我犯可訶法,今向悔過。准此,罪名可訶,向彼悔,何關罪相? 第四,初翻名;故下,引據;准下,點非正翻。 【疏】五、名突吉羅者,如律本雲惡作、惡說也。分身、口業,故有斯目。明了論中,二業一名,俱為惡作,身、口為非,無非鼓動故也。 五中,本律從具有別,了論約造無殊,此但略釋,具在事鈔。 【疏】三、明但五非四六者。 【疏】如昔解云:藥法有五,對此五藥,故立五篇。 三中,昔解五藥者:一、滅擯,二、僧法懺,三、對首三說,四、對首一說,五、責心悔。以此五法,能治五罪,從喻名藥。 【疏】若爾,後明七聚可有七藥,名七毗尼可有七諍,故知不爾。 今解中,初科,七聚則病多藥少,七滅乃藥多病少,舉此二例,皆不相對,則顯古師義未盡理,准似他師作難,後為釋通,反成前義。 【疏】今更立義,蓋是如來一方化儀,對根之教,宜聞說五。 次科義取機宜,足彰教旨,一方通指娑婆,根即是機。 【疏】前所難雲,對藥立諍,法門多種:或病多而藥少,如四輪摧八難;或藥多而病少,如七滅殄四諍;或藥病等,如今五篇。 釋難中,初牒前難。法下,次釋不定。四輪者,成論云:一、住善處,二、依善人,三、發正願,四、植善根。初輪摧五難:三途、長壽單;二、摧佛前後;三、摧世智辨;四、摧聾、盲、啞。 【疏】問:下四可救,可名為藥,初則擯棄,則非藥義?答:藥有二種,殺、活同名。如初則滅棄,其猶殺人藥也。既犯極刑,無任僧務,隨事不成,彼我負罪。今則加擯,復無斯咎。彼則永絕財法,濫坌無緣;此則僧倫清穆,立法成濟。若斯行事,藥義存乎? 初問中。悔法除罪,可得名藥;滅擯不爾,故問通之。答中。初定藥名。既下,釋藥義。初敘病。今下,示用藥。謂藥則殺惡存善,擯則除穢成淨,故得名藥。 【疏】問:對藥立刑,似有其致。今疑其藥不攝刑科,偷蘭一法,何藥所治?初篇覆露,則兼二藥,乃至第五,同上須多,如何對藥以立篇目?故知非也。 次難中,初二句許前義;今下,申疑。偷蘭無藥,夷吉復多,如下,難破。 【疏】今重解云:藥病相對,大途為言。至於定罪,不無通塞,用藥或通,皆不出五,偷蘭聚攝,輕重不倫。至於用藥,非無對首,初、重兩治,覆從初藥,露從第二、第五兩懺,故作第四,誤則第五,如斯處藥,通別何疑? 重解中。初科為三。初通示。用下,別收。偷蘭三品,對眾多少,通皆對首,攝屬第三。夷、吉分對,在文可解。如下,結顯。言通別者:一、滅擯藥,局收初重;二、僧懺藥,通二(學悔及懺殘也,蘭、墮兼僧,正悔在別,非此所通);三、對首三說藥,通二(提、蘭);四、對首一說藥,通二(提、舍、重、吉);五、責心藥,唯局輕、吉。初、後皆局,中、三並通。 【疏】如七滅藥,現前則通,憶念唯局。三法、五法,通局又多,尚得名藥以殄四諍,此亦同彼。病雖位五,藥亦名同,至於對治,不無通局。故五藥中,或有捨墮,此僧中懺,但據乞缽為言,可即總對墮也。余如羯磨疏中。 次科。初正引現前。毗尼通治四諍,兼下六藥。憶念局者,並不痴罪處,唯滅覓諍,不通余者。又多人語局言諍,自言、草覆局犯諍。又事諍中具上三諍,用藥並同,則知六藥兼通事諍。三、五通局者,重示現前也。四諍中,言、覓、犯各有三品,共為九品。事諍自有九品,共十八品。不秉羯磨,則三種現前,通治四品(下品言諍,下品犯諍,及事諍中下品言犯,並用三法為通,自余名局)。若作羯磨,五法現前,通十四品(十四是通,餘四名局)。上舉現前,粗對四諍,則一向俱通。下分三、五,細配諸品,則有通局,故云又多。余廣如後。此下,會同。故下,別舉捨墮。質成通塞,不可局對。捨墮懺法,僧別三位。乞缽一種,偏制僧中。下文指廣。彼明懺、舍兩師各計,一雲舍財須僧,悔罪從別,一雲舍財舍罪,並須僧中等。 【疏】問:藥、病二種,是誰先後?答:藥先,病後。 第三問答中,一句略答,欲發後難。 【疏】問:凡言藥者,為病設藥。今未有病,何故先立?答:立教不同,不可恆准。俗中治病,或有為病而處方,或有設藥而待病。今明聖教,化儀道同,五藥對罪,豈局今代?是故律序古昔常法,可以知也。 轉難中。難意可見。答中。初通示不定。如諸經律,隨機立教。今此五篇,立教待機,方便權巧,故非一概。俗下,就喻顯別。為病處方,如余經律;設藥待病,如今五篇。今下,正通來難。三世承傳,非今始制。下引序證。彼云:所以立王者,由世諍訟故。眾人之所舉,古昔之常法。犯罪者知法,順法者成就。(上喻下合。)戒律亦如是,如王治正法。 【疏】若爾,所論佛初成道,何不設藥,要待病起者?答:無病輒治,人多誹謗,既不奉行,反種苦業,如上善見治癰喻也。 轉難中,藥既在先,理應先設,此約漸制,以難常法。答中,顯示不先之意。前辨二教,已引善見,故此指之。彼雲如世醫師,未善治病,見人始欲生癰,未大成熟,輒為破之。病者曰:我本無病。強為破之,受大痛苦。聲聞弟子,亦復如是云云。 【疏】四、明篇部次第義者。 【疏】就所防罪,隨犯即結,如前所明。今之次第,意有何據?解云:蓋是大聖臨滅度時,欲使教法傳世有儀,故命持律廣開斯要。所以結集文云:一切僧尼及諸犍度,所有教法,聚在一處。文誠驗矣。 四、明次第安布中。初躡前發問。如前,即指通敘教旨中。解下,釋通。初正釋。以迦葉結集,稟佛囑累,乃差波離先集律藏,故云命持律等。所下,引證,即五百結集文。彼云:比丘一切事在一處,為比丘律;比丘尼事在一處,為比丘尼律;一切受戒法集一處,為受戒犍度。乃至二十雜犍度等,並如上文中簡要總舉而已。 【疏】於五篇中,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有餘之罪,其即第二;如是漸降,乃至第五。欲使僧尼觀過興厭,先粗後細,斷除業非,克出道益,理數然矣。 明先後中,二義並出結集排布之意。初科,前敘次第;欲下,顯意勒約也。 【疏】又且上明位行,今據根條為言。何以明邪?初篇之體,能治行本,入道正元。若壞初本,後四枝條,無由生行。故知初篇行立,眾行隨生,最須奉修,故須先立第二眾法。綱網須成,必事乖違,何能匡化?故須次立身口法式。行越威儀,自行不成,何能靜業?故立第三。上雖三業無瑕,深為行淨,若染世譏,塵翳正法,未能榮顯,故須第四。自行外化,乃復須明,若不敬順三寶,禁約四儀,說授乖方,便沈法網,故須第五趣道正行。 根條中,初文為二:初指前生起;何下,徴釋。若約通論,前一性重,及下諸篇違理之罪,並是性戒;後四遮惡,俱屬譏嫌,不獨提、舍。又前二名戒分,後三威儀分。又復五篇通號威儀,豈唯墮罪?又前四篇皆持法網,並是正行,豈止眾學?今文且就別相以論。初篇中,初示行體元始也。若下,顯根本義。故下,明標首。第二,眾法者,犯殘壞行,不任秉御,則眾法不成。身下,敘第三。威儀分中,提為首故。上下,明第四。提、舍四戒,並因譏過故。自下,明第五。初二句躡上三、四。若下,正敘眾學。一百戒中,二十六戒敬佛,八戒敬法,五十一戒敬僧,十五戒四儀雜行。說授乖方者,別舉敬法也。 【疏】問:初篇過重,離則不難,理應是劣,何故說勝? 問中,若據根條重輕,則初篇最重;若望對治難易,則第五至難。今以對治難前根條,欲彰教旨,不必一向。 【疏】答:義有多途,不可一概。若就根條以判,初則行之所依,餘四枝條故劣。若就進趣修成,初篇過重易離,不假勝進修治,故名為劣;乃至第五過微難護,必須專意,無由識相,是以戒本舉應當學者,勸能治行也。若就純淨無染,名為最勝。 答中,初二句通示;若下,別釋。初重述前義;後若就下,正通來難。文中且示初劣後勝,中間相望,互兼勝劣,故云乃至。文舉戒本應當學者,以上諸篇並列罪目,唯此第五獨立學名,足彰難護。 【疏】又如羅漢驅龍,但以持戒之力,莫非輕重等護,故使功高五百。又如律文,畏慎輕戒,猶如金剛。又如菩薩浮囊等喻,可以通例。 引證有三。初引百論,昔有一毒龍,五百羅漢力不能降。有一羅漢至,告云:賢善遠去。龍即逃形。或人問之,答云:但輕重等持故爾。次引律序,彼云:如飆(音標)火雖微,莫輕以為小。所經諸草火,燒盡無有餘。所造惡雖微,慎莫謂為輕。如破伊羅葉,常墮於龍中等。(伊缽羅龍昔為比丘,曾損伊羅草葉,故受斯報。)文取其意,但云金剛,喻堅持也。後引涅槃,彼明菩薩輕重等持,堅固不犯。海喻生死,浮囊喻戒,羅剎從乞喻三不善心。初、全乞,喻四重;二、乞半,喻十三;三、乞手許,喻偷蘭;四、乞指許,喻提與提舍;五、乞微塵許,喻吉羅。可以一句總結三文。 記一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