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滸傳〉與中國社會 · 由宋江的家族關係說明中國古代的政治

在宋江尚未落草以前,因為「做吏最難」,「恐怕連累父母,教爺娘告了忤逆,出了籍冊,各戶另居,官給執憑公文存照,不相來往」(《水滸傳》第二十一回)。吾國在秦漢時代,「官」與「吏」未曾區別,經魏晉南北朝之士族政治,而至於隋,「官」與「吏」漸次分途,唐宋均用考試取士,科目雖多,而進士最為矜貴,進士所考者又是文詞詩賦。司馬光說: 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 宋江雖然「刀筆精通」(《水滸傳》第十七回),但吾人觀其在潯陽樓所題的詩詞(《水滸傳》第三十八回),似其文學修養只能與唐代落第秀士的黃巢相比,很難考上進士。其家裡大約頗有財產,「父親宋太公在村中務農,守些田園過活」,宋江本人「揮金似土」,「時常散施棺材藥餌,濟人貧苦,賙人之急,扶人之困」(《水滸傳》第十七回)。以此觀之,大率是鄆城縣的殷戶。宋依唐制,戶分九等,上四等給役,餘五等免之。立法之意,本來是許人以錢雇役,即有錢而不欲役者出錢,無錢而願出力者得錢。只因宋之職役太過苛苦,上戶雖欲出錢僱人,而貧者亦不肯就,於是上戶只有自己往役。在各種職役之中,人民認為最難忍受的乃是衙前之役。宋江在鄆城縣做押司(《水滸傳》第十七回)。《文獻通考·卷十二·職役一》云: 在縣,曹司至押錄,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差充。 所謂「押錄」之「押」,當指押司。宋代為吏有許多風險,所以宋江須與他的父親脫離關係,各戶另居。到了宋江落草之後,又迎接宋太公上山享福,連弟宋清也做了山上的首領(《水滸傳》第四十一回)。由於這個事實,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家族制度與政治的關係。 經濟制度可以分做兩種,一是個人主義的,一是社會主義的。前者指團體對於個人的生存,不負責保證;後者指團體對於個人的生存,須負責保證。但是團體對於個人的生存,既然須負責保證,則團體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不能不經營生產,因之,生產手段不能不歸於團體公有,所以這個時候,許多生產常由國營。反之,個人既然自求生存,則個人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不能沒有生產手段,而生產手段所生產的生產物也不能不歸於個人私有,所以這個時候,許多生產均為私營。其次,團體既能保證個人的生存,則個人對於自己的生存,當然沒有特別顧慮的必要,因之,個人可任意籌劃團體全部的利益,所以這個時候,利他主義是道德上的最高原理。反之,團體不能保證個人的生存,則個人在考慮團體利益之先,不能不謀自己利益的安全,否則由個人的窮苦,勢必引起社會全體的沒落,所以這個時候,在道德上,不能不承認利己主義。 但是從來社會同時存在著這兩個制度,即在社會之內,固然實行個人主義的經濟制度,而在家族之內,則實行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家族與社會的經濟制度既然不同,所以家族與社會的道德原則也互相牴觸,即在家族之內,以利他主義為最高道德原則,在社會之內,卻不能不承認利己主義的道德原則。社會與家族既然實行兩種矛盾的道德原則,那麼,人們要在家族之內,成為良好的父兄,勢不能再在社會之內,成為良好的臣民,因為在道德上既有保證家族生活的義務,則稍稍剝削社會,由社會的道德原則的利己主義看來,並沒有什麼大錯。 這種現象固然不是中國才有的,不過歐洲各國,自工業革命發生之後,一面因手工業的沒落,勞工階級都吸收於工廠之內,同時兼以交通發達,人們容易遷徙,所以大家族制度漸次破壞,而代以小家庭制度。反之,中國則為農業社會,農民束縛於土地之上,本來不喜歡移住,這種性質已經可以發生大家族制度了。何況農業技術極其幼稚,家有數畝的田,就需要許多勞工,不論男女老幼,均須各盡所能,分擔一部分的工作。勞動力既然必要,則家中多一個子弟,無異於增加一個勞動力,因此之故,家長也不許子弟移住別地,中國古代把「九世同居」視為最高道德,是有相當理由的。 在大家族制度之下,祖宗的財產是不許分割的。《禮記》說:「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而《唐律疏議》亦說:「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即不但在道德上,獎勵人們共產,且在法律上,也禁止人們私產。在這樣制度之下,如果一家的人都肯做工,當然和分家異財的,沒有區別。但是家族既然實行共產制度,則家長當然有保證一家生活的義務,因此之故,懶惰的常常偷閒,把一切生計歸於家長負擔。家長既然負擔一家的生計,則只能蠅營狗苟,以謀多得金錢,因之,他出來做官,又將貪邪污濁,刮索民膏。但是不管他怎樣刮索,財產是可以用得完的,最好能夠抓住生財的手段。在生產力幼稚的社會,生財之法不能依靠於經濟手段,只能依靠於政治手段,得了一官半職,就可發一筆大財。官職既然成為生財的手段,那麼,人們若有任免官職的權,當然要援引自己的子侄兄弟出來做官了。最初因家族而貪污,其次因家族而徇私,家族既然享到利益,則家族當然須連帶負責。中國古代有親族緣坐的刑法,《唐律疏議》亦說:「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資財田宅並沒官。男夫年八十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並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不是沒有理由的。這便是宋江在未落草以前,與父弟脫離關係,到了落草之後,又接父上山享福,迎弟上山做首領的原因。 豈但宋江這樣,以大舜之賢,貴為天子之後,猶封其弟象於有庳,所以萬章很懷疑舜的仁德。 萬章曰:「舜流共工於幽州,放兜於崇山,殺三苗於三危,殛鯀於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誅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孟子曰:「仁人之於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矣。親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封之有庳,富貴之也,身為天子,弟為匹夫,可謂親愛之乎?」(僥倖象不得有為於其國,天子使吏治其國,而納其貢稅焉,故象不得暴其民。)(《孟子·萬章章句上》) 大舜這樣,其他可知,武王伐紂,得到天下之後,大封同姓的人,數共五十五,周的子孫,若不狂惑,都可成為諸侯。武王既崩,成王年幼,這個時候,出來攝政的,乃是周公。厲王出奔,太子年幼,這個時候,出來協助治國的,乃是周召二君。漢高祖得到天下之後,因鑒秦孤立而亡,也封同姓為王者九國:弟交為楚王,子肥為齊王,從父兄賈為荊王,子長為淮南王,子建為燕王,子如意為趙王,子恢為梁王,子友為淮陽王,子恆為代王。就是家族之內若有一人能夠把天下作為自己的產業,則一家的人都可封王封侯,所以當時政治可以叫做兄弟政治。但是周封同姓諸侯,而最初出來反抗同室的,是管叔蔡叔。漢封同姓諸侯,到了後來,各王也相繼造反,把政權委託兄弟子侄,而竟禍起蕭牆之內,兄弟政治於茲已經發生破綻了,所以此後少主即位,已經不學武王那樣,使兄弟攝政,而學漢高祖那樣,使太太攝政。在婦人攝政之下,用人以什麼做標準呢?婦女雖然出嫁從夫,但是夫家的人,由她看來,總不及娘家的人親密,因此之故,婦人攝政,常常引用外戚,呂后王諸呂就是一個證據。這個時候,夫家兄弟當然失去權勢,反之,娘家兄弟則可大出風頭,所以當時政治可以叫做舅爺政治。但是舅爺政治是很危險的,諸呂為亂,王莽篡漢,可以令人引為殷鑑。當此之時,母壯子少,而朝臣又儘是外戚的人,少主何能相抗。少主想要相抗,絕對無法和相隔頗遠的外臣相謀,只能和日夜接近的宦官暗議,一旦討平外戚,宦官當然得勢,出而干預朝政。於是舅爺政治又變為馬弁政治。 晉代封建諸侯,亦屬於兄弟政治,然其結果竟然發生了八王之亂。南渡之後,或為姑爺政治,如王敦尚武帝女襄城公主(《晉書·卷九十八·王敦傳》),桓溫尚明帝女南康公主(《晉書·卷九十八·桓溫傳》),而均秉執朝政,終亦作亂。或為舅爺政治,如庾亮、庾冰均是明帝後庾氏兄弟,而於成康時代,掌握大權。由南北朝而至隋唐,隋文帝、唐高祖均以外戚奪取帝位,而唐代宦官之禍乃比東漢為甚,又轉變為馬弁政治。降至宋代,雖無宗室外戚之秉持朝政,而馬弁之宦官不時尚有大權,如徽宗時的童貫就是一例,而由童貫之弄權,又引起了方臘之亂。由元至明,「太祖初起時,數養他姓為子,攻下郡邑,輒遣之出守,多至二十餘人」(《明史·卷一百二十六·沐英傳》),天下既定,又以養子不可信任,復「擇名城大都,豫王諸子,待其壯而遣就藩服,外衛邊陲,內資夾輔」(《明會要·卷四·諸王雜錄》),然其結果又發生了燕王奪位之事。此後固然是「分封而不錫土,列爵而不臨民,食祿而不治事」(《明史·卷一百二十·諸子傳贊》),而漢唐宦官之禍又重演了,即兄弟政治之弊雖然消滅,而馬弁政治之禍乃凌駕在兄弟政治之上。 總而言之,吾國過去政治不脫出血統之外,其脫出血統關係之外者,又常引起馬弁政治之禍。 朝廷用人注意在親戚關係,私人當然也引用親戚滿布要津,我們不看別的,只看王衍李沖之書,就可知道。 衍說東海王越曰:「中國已亂,當賴方伯,宜得文武兼資以任之。」乃以弟澄為荊州(都督),族弟敦為青州(刺史),因謂澄敦曰:「荊州有江漢之固,青州有負海之險,卿二人在外,而吾留此,足以為三窟矣。」(《晉書·卷四十三·王衍傳》) 李沖勤志強力,孜孜無怠。……然顯貴門族,務益六姻,兄弟子侄皆有爵官,一家歲祿萬石有餘,是其親者,雖復痴聾,無不超越官次,時論亦以此少之。(《魏書·卷五十三·李沖傳》) 個人徇私,固所難免,最奇怪的,莫過於宋代竟用法律獎勵朝臣引用兄弟子侄,而稱之為恩蔭制度。據趙翼所說: 蔭子固朝廷惠下之典,然未有如宋代之濫者。文臣自太師及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若孫及期親、大功以下親,並異姓親及門客。太子太師至保和殿大學士蔭至異姓親,無門客。中大夫至中散大夫蔭至小功以下親,無異姓親。武臣亦以是為差。凡遇南郊大禮及誕聖節,俱有蔭補,宰相執政蔭本宗、異姓及門客醫人各一人;太子太師至諫議大夫蔭本宗一人;寺長貳監以下至左右司諫蔭子或孫一人;余以是為差。此外又有致仕蔭補,曾任宰執及見仕三少使相者,蔭三人;曾任三少及侍御史者,蔭一人;余以是為差。此外又有遺表蔭補,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五人;曾任執政官至大中大夫以上,蔭一人;諸衛上將軍四人;觀察使三人;余以是為差。由斯以觀,一人入仕,則子孫親族俱可得官,大者並可及於門客醫士,可謂濫矣(俱見《職官志》)。然此猶屬定例,非出於特恩也。天聖中,詔五代時,三品以上告身存者,子孫聽用蔭,則並及於前代矣。明道中,錄故宰臣及員外郎以上致仕者子孫,授官有差,則並及故臣矣。甚至新天子即位,監司郡守遣親屬入賀,亦得授官(見《司馬旦傳》),則更出於常蔭之外矣。曹彬卒,官其親族門客親校二十餘人;李繼隆卒,官其子,又錄其門下二十餘人;雷有終卒,官其子八人,此以功臣加蔭者也。李沆卒,錄其子宗簡為大理評事,婿蘇昂,兄之子朱濤,並同進士出身;王旦卒,錄其子弟侄外孫門客,常從授官者數十人,諸子服除,又各進一官;向敏中卒,子婿並遷官,又官親校數人;王欽若卒,錄其親屬及所親信二十餘人,此以優眷加蔭者也。郭遵戰歿,官其四子,並女之為尼者亦賜紫袍;任福戰歿,官其子及從子凡六人;石珪戰歿,官其三子;徐禧戰歿,官其家十二人,此又以死事而優恤者也。范仲淹疏,請乾元節恩澤,須在職滿三年者,始得蔭子,則仲淹未奏以前,甫蒞任即得蔭矣。閻日新疏,言群臣子弟以蔭得官,往往未離童齔,即受俸,望自今二十以上始給(《職官志》,凡蔭嫡子孫不限年,諸子孫年須過十五,弟侄須過二十,此蓋續定之制)。龔茂良亦疏言,慶壽禮行,若自一命以上覃轉,不知月添給俸幾何是。甫蔭即給俸矣。朱勝非疏,述宣和中諫官之論曰:「尚從竹馬之行,已造荷囊之列。」則甫蔭得服章服矣。熙寧初,詔齊密等十八州及慶渭等四州,並從中書選授,毋以恩例奏補,則他州通判皆可以蔭官奏補矣。金安節疏,言致仕遺表恩澤,不宜奏異姓親,使得高貲為市,則恩蔭並聽其鬻賣矣(以上俱各本傳)。其間雖有稍為限制者,神宗詔,諸臣年七十以上,直除致仕者,不得推恩子孫(見《職官志》),又詔,任子自一歲一人者,改為三歲一人,自三歲一人者,改為六歲一人。孝宗詔,七十不請致仕者,遇郊不得蔭補。又詔,終身任宮觀人,毋得奏子。此雖略為撙節,然所減捐,究亦有限。朝廷待臣下,固宜優恤,乃至如此猥濫,非惟開幸進之門,亦徒耗無窮之經費,竭民力以養冗員,豈國家長計哉。(趙翼撰《廿二史札記·卷二十五·宋恩蔭之濫》) 上自皇室,下至朝臣,無不引用子弟親戚,滿布要津,政治安得不腐化,社會安得不紛亂。不過開國始祖引用私人,多在於天下已定之後,在天下未定以前,無不求賢如渴,絕對不肯以私徇公。漢高祖未得天下以前,任用蕭何、張良、韓信等,而對於自己的兄弟子侄,確未曾用過一人。反之,項羽則非諸項或妻之昆弟不用(《史記·卷五十六·陳丞相世家》)。劉邦成功,項羽失敗,是應該的。宋江雖舉宋清為首領,而宋清所負的,不過排設筵宴(《水滸傳》第七十回),宋江尚有知人之明,所以梁山泊諸好漢無不心服。倘若宋江也學王衍那樣,把宋清放在要職,我恐怕部下將要二心,而梁山泊也將滅亡,這是宋江聰明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