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指南 · 第四編 運筆
第一章 執筆
執筆法之種類——執管法——執筆之尺寸——五指之運用——筆管之形勢——運用肘腕——執筆之鬆緊——執筆法之研究
執筆之法於書法上極關重要。執筆得法,則運用自易,成效甚速。若不得法,則轉折不靈,提撥無力,雖日臨古帖,究不得其用意之所在。故初學者必須先講執筆。若漫不加察,自成習慣,則改正為難,阻礙進步,所關甚大。然亦有名家執筆,不守常軌,無害佳書者,究為少數。論執筆之法者,始於晉之衛夫人。自唐以後,代有論列,要皆大同小異,今參酌古今,略述於下。
一、執筆法之種類
執筆之方法甚多,或因運用之不同,或因習慣之有異,而有種種之區別,今擇其歷代相傳而能應用者於下:
(一)執管。此乃最普通之執筆法,以後詳論之。
(二) 管。五指共 其管末,吊筆急疾,就地書大幅屏幛用。
(三)撮管。以撥鐙指法撮管頭,宜於大字、草書及書壁。
(四)捻管。以大、中、食三指捻管書之。
(五)搦管。置筆管於大、食、中三指之第一、二指節中,轉動不靈,流俗偶用,殊不可法。
(六)握管。用全手握管於掌中,懸肘書之,宜於臂窠大字。
(七)揸管。用揸管時,以五指齊揮筆斗書之。
二、執管法
執管圖
執管法為普通純正而又適用之方法。其法置筆管於大指、食指第一節之凸部,中指之指甲與肉相交處,名指之指甲上,即以大、食二指之第一節,中指爪肉之際,名指之指甲四部分握管,小指緊貼名指之後,不著管。五指地位雖不同,除大指外,其餘四指必須密接,不可散開,虎口成一圓形,掌中空虛如握一雞卵。唐太宗《筆法訣》云:
大凡學書,指欲實,掌欲虛,管欲直,心欲圓。
腕豎則鋒正,鋒正則四面勢全。次實指,指實則筋力均平,次虛掌,掌虛則運用便易。
歐陽詢曰:
虛拳直腕,指齊掌空。
唐韓方明《授筆要說》引徐工曰:
置筆於大指中節前,居動轉之際,以頭指齊中指,兼助為力,指自然實,掌自然虛。雖執之使齊,必須用之自在。今人皆置筆當節,礙其轉動;拳指塞掌,絕其力勢,況執之愈急,愈滯不通,縱用之規矩,無以施為也。
又有易虎口為鳳眼者,將大指骨節不向外凸而向內凹,使大指與食指中間僅餘一縫,形如鳳眼故云。此法用者雖多,但以大指直挺,運轉不甚便利,仍以用虎口為宜。
三、執筆之尺寸
執筆之時寧上勿下,寧遠勿近。見有人執筆頭者,可笑也。衛夫人《筆陣圖》曰:
凡學書,先學執筆。若真書去筆頭二寸一分(一作一寸二分),若行草書去筆頭三寸一分(一作二寸一分)執之。
又曰:
若執筆近而不能緊者,心手不齊,意後筆前者敗。若執筆遠而急,意前筆後者勝。
明徐天池《論執管法》曰:
凡執管須識淺(去紙淺)、深(去紙深)、長(筆頭長以去紙深也)、短(筆頭短以去紙短也)。真書之管,其長不過四寸有奇,須以三寸居於指掌之上,只留一寸一二分著紙。蓋去紙遠則浮從虛遠,去紙近則搵鋒(是好處)勢重。若中品書,把筆略起,大書更起。《草訣》云:「須執管去紙三寸一分,當明字之大小為深淺也。」
約而言之,小楷最近,大楷稍遠,行書又遠,草書與大字最遠。腕置桌上者近,懸腕則遠,懸肘則更遠,自然之勢也。
四、五指之運用
五指共執一管,雖皆力注於一管,而五指之運用各有不同。今列其名目於下:
(三)鉤。中指指尖鉤筆使向內起也。
(四)揭。名指著爪肉之際,揭筆使向外起也。
此即所謂撥鐙法,李後主得之陸希聲者。撥,即筆管著中指名指尖,令圓活易轉動也。鐙,即馬鐙,筆管直,則虎口間空圓如馬鐙也。足踏馬鐙淺則易出入,手執筆管淺即易撥動也。
五、筆管之形勢
筆管之形勢以正直為原則,所謂「心正則筆正,筆正乃可法」者是也。然於運筆之際,形勢不無變動,今列舉於下:
正直。起筆之前收筆之後,正直以備作書。及其運行,則上下斜側,惟意所使。至筆既定,仍歸於正。又於寫小楷時筆畫極短,則筆雖於運用之時亦必正直。
上左下右。寫橫畫之時,普通人多筆尖向左而管端向右,以取順拖,故軟而無力。欲求有力,須逆其勢而行之,使管端微向左斜,筆畫自然勁澀有力。
上內下外。寫豎畫時,亦取逆勢至將寫完時,再使管復正。
右斜左斜。向左之撇,下筆時管端向左斜,收筆時管端向右斜。下筆取逆勢求其有力,收筆時取順勢求其瀟灑。
左斜右斜。捺與撇相反。
此不過略舉數端耳,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欲求字之活潑生動,自不能不借筆之轉動以助之,相傳劉石庵用筆飛舞,致失其筆,可以見之,然若過於側斜,則反成醜態,易入江湖俗氣,亦不可不慎。
六、運用肘腕
衛夫人《筆陣圖》曰:
下筆點畫波撇屈曲,皆須盡一身之力而送之。
如將腕置桌上,則腕不能運轉,而只能用五指之力,將何以盡全身之力乎?故於用指之外,必須更用腕用肘,欲用腕用肘則必須懸腕懸肘。大概習小楷則腕可置桌上,稍大則可懸腕,至於行草大楷則須懸肘。今列其名目於下:
枕腕。以左手枕於右手腕下,為懸腕之預備,以之書小楷等小字。
提腕。亦名懸腕,以肘著桌上,使腕虛提,以之書中楷及行草。
懸肘。此法最難,將全臂懸於空中,使肘與腕平,並以所書字之大小而定距桌之高低。愈大愈高,至管端為度。此法最有力,如欲運用全身之力非懸肘不可。歷代善此者不多。元鮮于樞善懸腕書。問之,輒瞑目伸臂曰:「膽!膽!膽!」清包世臣嘗嘆十年學成提肘不為虛費。其難可知。
初學作書,便將腕置桌上,則將終身不能懸肘。若由枕腕、提腕以至懸肘,循序漸進,則費時太多。其法莫如先難後易,下手即學懸腕,初時雖覺戰慄不能成字,然一二年後,自漸穩定,其後提腕、枕腕可不學而能,則於學書上有無窮便利,無窮受用惟在初習時,須忍「氣急手戰」之苦耳。
七、執筆之鬆緊
執筆之鬆緊與字之優劣大有關係,普通非失之太松,即失之太緊。太松則執使無力,太緊則運轉不靈。世有以過信「羲之為會稽,子敬七八歲學書,羲之從後掣其筆,不據脫。嘆曰:『此兒書,後當有大名。』」者,遂以為執筆愈緊愈佳,而不知執之雖堅,又不可令其太緊,須使我轉運得以自由。徐天池曰:
須執之使寬急得宜,不可一味緊執,蓋執之愈緊則愈滯於用故耳。又云:「善書者不在執筆太牢,若浩然聽筆之所之,而不失法度,乃為善矣。」
又曰:
大要執之雖緊,運之須活,不可以指運筆,當以腕運筆。故執之在手,手不主運。運之在腕,腕不知執。執雖期於重穩,用必在於輕便。
蘇東坡曰:
把筆無定法,要使虛而寬。
亦不主緊也。執筆之要,在能以全身之力由肘而腕,由腕而指,由指而筆管,由筆管而注於筆尖。若執管太緊,則力注於管,將何以至筆尖乎?且用力過大,則不數十字而已,手酸臂痛不能再書矣。
八、執筆法之研究
執筆之法,已略如上述,學者於學習之初,須下最大決心,勿因一時之不如意而停止,積久自然純熟。如執筆不合法,已成習慣,亦須不吝矯正,改正之初,自不便利,不可遂以為無益,須持忍耐之心,始能矯正積弊,因習慣非一二日所養成,亦非一二日所能剷除也。包世臣之《藝舟雙楫》,論執筆法雖甚詳盡,然以其敘述自己練習之過程,過於繁冗,初學者不易領會,可就近訪問有名之書家,似較自己摸索為易得力也。
第二章 筆法
筆法之研究——後漢蔡邕《九勢》——晉衛夫人《筆陣圖》——王羲之《書論》——唐太宗《筆法訣》——唐顏真卿述張長史《筆法十二意》——唐孫過庭《書譜》——宋姜夔《續書譜》——元董內直《書訣》——歷代論筆法之批評
字之工拙,全在用筆之優劣。故古今書家,多重筆法。筆法不得,則皓首無成,筆法一得,則言下立悟;故多自緘秘,不肯傳人,求之不得,甚至發墓,其重要可想。然法各不同,難免拘墟之見;囿於所得,妄生是非之說。是是非非,紛紜多端,究以何法為正軌,何法為偏習乎?其有故神其說,故玄其言,只取惑世眩俗,非為後學說法者勿論矣。即果屬有得之言,不傳之秘,亦只能悟之於心,運之於手,而不能宣之於口,述之以文。即能宣之於口,述之於文,受之者,無其天才學力,能否領悟,能否應用,尚屬一大疑問。所謂能教人以規矩而不能教人巧,輪扁尚不能傳其技於子,況書法乎?茲刺取歷代論用筆方法之平正通達,可資實用者,略述於下,以備參考:
一、後漢蔡邕《九勢》
《九勢》相傳為蔡邕所作,雖不可信,要有精語,可資領悟。
「藏頭護尾,力在字中」。「藏頭,員筆屬紙,令筆心常在點畫中行」。「護尾,畫點勢盡力收之」。
「凡落筆結字,上皆覆下,下以承上,使其形勢遞相映帶,無使勢背」。「轉筆宜左右回顧,無任節目孤露」。
「藏頭護尾」二法,無論籀、篆、隸、楷均可應用。
二、晉衛夫人《筆陣圖》
衛夫人為王右軍之師,亦一代名家,惜遺蹟無存,其《筆陣圖》亦頗有可取,摘要於下:
……下筆點畫波撇屈曲,皆須盡一身之力而送之。初學先大書,不得從小。善鑒者不寫,善寫者不鑒。善筆力者多骨,不善筆力者多肉。多骨微肉者謂之筋書,多肉微骨謂之墨豬。多力豐筋者聖,無力無筋者病。
有心急而執筆緩者,有心緩而執筆急者。若執筆近而不能緊者,心手不齊,意後筆前者敗;若執筆遠而急,意前筆後者勝。
又有六種用筆:結構圓備如篆法,飄颺灑落如章草,兇險可畏如八分,窈窕出入如飛白,耿介特立如鶴頭,郁拔縱橫如古隸。然心存委曲,每為一字,各象其形,斯造妙矣。
書以骨肉勻停為貴,若不得其中,寧骨多於肉,勿肉多於骨也。
三、王羲之《書論》
《筆勢論》孫過庭《書譜》以為「文鄙理疏,意乖言拙,詳其旨趣,殊非右軍」。但流傳甚早,其中不乏名言,酌錄數則,以備一格。
夫欲學書之法,先干研墨,凝神靜慮,預想字形大小、偃仰、平直、振動,則筋脈相連,意在筆前,然後作字。若平直相似,狀如算子,上下方整,前後齊平,此不是書,但得其點畫耳。
唐以後,書多犯此病,而閣體干祿書為尤甚。
大字促之貴小,小字寬之貴大,自然寬狹得所,不失其宜。
夫學書作字之體,須遵正法。字之形勢,不得上寬下窄,不宜傷密,密則似疴瘵纏身;復不宜傷疏,疏則似溺水之禽;不宜傷長,長則似死蛇掛樹;不宜傷短,短則似踏死蝦蟆。此乃大忌,可不慎歟!
莫以字小易而忙行筆勢,莫以字大難而慢展豪頭。
儻一點失所,若美人之病一目;一畫失節,如壯士之折一肱。
四、唐太宗《筆法訣》
太宗以蓋世英雄,萬幾之暇,潛心翰墨,嗜好《蘭亭》竟以殉葬,其好可謂篤矣。所傳筆法,誠足以羽翼「二王」,啟迪後學,今錄數則,便觀覽也。
夫欲書之時,當收視反聽,絕慮凝神,心正氣和,則契於玄妙。心神不正,字則欹斜,志氣不和,書必顛覆。
大抵腕豎則鋒正,鋒正則四面勢全。
為點必收,貴緊而重。為畫必勒,貴澀而遲。為策必掠,貴險而勁。為豎必努,貴戰而雄。為戈必潤,貴遲疑而右顧。為環必郁,貴蹙鋒而總轉。為波必磔,貴三折而遣豪。努不宜直,直則失力。
五、唐顏真卿述張長史《筆法十二意》
《筆法十二意》前半敘求筆法之不易。其後乃一問一答,詞意重複,今只擷其精義而略其浮辭。
平謂橫——每為一平畫,皆須縱橫有象。
直謂縱——直者必縱之,不令邪曲。
均謂間——間不容光。
密謂際——築鋒下筆,皆令完成,不令其疏。
鋒謂末——末以成畫,使其鋒健。
力謂骨——趯筆則點畫皆有筋骨,字體自然雄媚。
輕謂曲折——鉤筆轉角,折鋒輕過,亦謂轉角謂暗過。
決謂牽掣——牽掣為撇,決意挫鋒,使不能怯滯令險峻而成。
補謂不足——結構點畫或有失趣者,則以別點畫旁救之。
損謂有餘——趣長筆短,常使意氣有餘,畫若不足。
巧謂布置——欲書先預想字形,布置令其平穩,或意外生體,令有異勢。
稱謂大小——大字促之令小,小字展之使大,兼令茂密。
六、唐孫過庭《書譜》
書譜文繁詞麗,雖為古今名作,惜空論多而實際少,茲擇其便於初學者數則於下:
一畫之間,變起伏於鋒杪;一點之內,殊衄挫於毫芒。
真以點畫為形質,使轉為性情;草以點畫為性情,使轉為形質。
篆尚婉而通,隸欲精而密,草貴流而暢,章務險而便。
夫運用之方,雖由己出;規矩所設,信屬目前。
心不厭精,手不忌熟。若運用盡於精熟,規矩嫻於胸襟,自然容與徘徊,意先筆後,瀟灑流落,翰逸神飛。
初學分布,但求平正;既知平正,務追險絕,既能險絕,復歸平正。初謂未及,中則過之。
至有未悟淹留,偏追勁疾;不能迅速,翻效遲重。夫勁速者超逸之機,遲留者賞會之致。
假令眾妙攸歸,務存骨氣,骨氣存矣,而遒潤加之。
質直者則徑挺不遒,剛很者又倔強無潤,矜斂者弊於拘束,脫易者失於規矩,溫柔者傷於軟緩,躁勇者過於剽迫,狐疑者溺於滯澀,遲重者終於蹇鈍,輕瑣者染於俗吏。
一點成一字之規,一字乃終篇之准。違而不犯,和而不同。
七、宋姜夔《續書譜》
《續書譜》詞藻雖不如《書譜》,然多可實用之語。
大抵下筆之際,盡仿古人,則少神氣;專務遒勁,則俗病不除。所貴熟習精通,心手相應,斯為美矣。
真書以平正為善,此世俗之論,唐人之失也。古今真書之神妙,無出鍾元常,其次則王逸少。今觀二家之書,皆瀟灑縱橫,何拘平正。良由唐人以書判取士,而士大夫字書,類有科舉習氣。顏魯公作《干祿字書》是其證也。矧歐、虞、顏、柳前後相望,故唐人下筆應規入矩,無復魏、晉飄逸之氣,且字之長短、大小、斜正、疏密,天然不齊,孰能一之?
用筆不欲太肥,肥則形濁;又不欲太瘦,瘦則形枯;不欲多露鋒芒,露則意不持重;不欲深藏圭角,藏則體不精神。
筆正則鋒藏,筆偃則鋒出,一起一倒,一晦一明,而神奇出焉。常欲筆鋒在畫中,則左右皆無病矣。故一點一畫,皆有三轉;一波一拂,皆有三折;一丿又有數樣。一點者欲與畫相應,兩點者欲自相應,三點者必有一點起、一點帶、一點應,四點者一起、兩帶、一應。
遲以取妍,速以取勁。必先能速,然後為遲。若素不能速,而專事遲,則無神氣,若專務速,又多失勢。
八、元董內直《書訣》
集古人成說,並無新意,然以其列羅甚全,且為書法之最高原則,故備錄之。
無垂不縮——謂直,下筆既下渡上,至中間,則垂而頭員。又謂之垂露,如露水之垂也。
無往不收——謂波拔處,既往當復回,不要一拔便去。
如折釵股——圓健而不偏斜,欲其曲折,圓而有力。
如拆壁——用筆端正,寫字有絲連處,斷頭起筆,其絲正中,如新泥壁拆縫尖處在中間,欲其布置之巧。
如屋漏痕——寫字之點,如空屋漏孔中水滴一點,圓正不見起止之跡。
如印印泥,如錐畫沙——自然而然,不見起止之跡。
左欲去吻——左邊起筆,不要有嘴。
右欲去肩——右邊轉角,不要露肩,古人謂之暗過。
綿裹鐵筆——力藏在點畫之內,外不露圭角。東坡所謂字外出力中藏棱者也。
屋漏痕乃屋漏水於壁上之痕,言其畫之曲屈圓潤,非只言漏水點滴也。
歷代論書之書雖多,而有價值者甚少。魏晉之作,雖真贗難定,而多所發明;自唐而後,反覆因襲,殊少創見。且千餘年來,只沉溺於「二王」、顏、柳之深淵中,於是論書之作,更復陳陳相因。且自真行草三體以外,如籀、如篆、如隸、如魏,世竟無知者,其所奉為寶典者,不過《淳化閣帖》屢次翻刻之棗木板耳,豈足以言書法?偶有論及篆隸者,今日視之,殊堪發笑,學為時囿,不可強也。近自篆隸復興,書法大備,出土日眾,所見益多,殊為古人夢想所不及。故士生今日,唐、宋大家應向吾人討法耳,若轉向唐、宋討法,何異問道於盲?且法果有用乎?名家之子,未必復為名家,即有亦不迨其父。名師之門,未必復有名徒,即有亦不及其師。法苟有用,適於甲者未必適於乙。故法貴自行探討,於艱苦卓絕中,鍛煉而得,則法始為吾法,始能受用,徒侈言他人之法無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