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原論 · 第十三章 建設性推理

朗格諾瓦 《史學原論》
Ⅰ.文獻所提供的歷史事實,絕不足以填滿那些分類表中的全部空白,而且也不會完全如我們所認為的那樣排列。有許多問題,是無法直接從文獻中得出答案的;有許多特徵,文獻也是付之闕如的。然而沒有這些特徵,社會的各種狀態的完整圖卷以及演化的和事件的完整圖景,就無法給出。我們無可避免地被迫得去努力填滿這些溝壑。 在直接觀察的各門科學中,當某件事實在一連串事實中是缺失了的時候,該事實可通過一次新的觀察而被尋得。在歷史中,我們沒有這類資源,因而我們要藉助推理來謀求拓展我們的知識。從我們在文獻中所獲知的事實出發,我們努力通過推理得到新的事實。如果推理是正確的,那麼這種獲知的方法就是正當的。 但是,經驗表明在所有獲取歷史知識的方法中,推理是最難被正確運用的,而且還已引發了許多十分嚴重的錯誤。沒有諸多預防措施的防護,推理就不應當被運用。那些預防措施是被設定來持久保護心靈免受威脅的。 (1)推理絕不應與文獻分析合在一起。讀者本人若是想當然地把文獻作者沒有明確寫下的東西插入到文本中,結果都是以讓該作者說些他從未打算說的話而告終。 (1) (2)直接核查文獻所獲得的事實,絕不應與推理所得到的結果混為一談。當我們陳述一樁我們只有通過推理方知曉的事實的時候,我們不應以為我們是在文獻中發現它的;我們必須公開我們賴以得到它的方法。 (3)無意識進行的推理絕不應被考慮;那樣做會有太多犯錯的機會。應以邏輯形式進行每一步論證,這完全應成為一條準則;對於錯誤推理,大前提一般而言都是荒唐到了令人吃驚的程度。 (4)即使推理令人無甚懷疑,仍不應去試圖得出什麼結論;所述論點只能是推測性的,顯然不同於最後確認的結果。 (5)不進行推理而只是猜想並竭力把猜想變成確定事實,這是絕不容許的。當然,第一印象極有可能是對的。通過不斷地反思某件推測性事實,我們自己會日漸熟悉它,最終會認為它已經被很好地確立起來了;但真相卻是我們只是太適應它了。對於那些長期專注於研究極少數文本的人來說,這是時常發生的倒霉事。 有兩種運用推理的方式,一種是消極的,另一種是積極的;我們將分別核查它們。 Ⅱ.消極的推理方法,也被稱作「默證」,是以相關事實跡象缺失為研究前提。 (2) 若是相關事實情況從未在任何文獻中被提及,則可推斷出那一事實不存在;這種證明方法可被應用於各種主題,比如習語、革命、事件。它依賴於一種感覺,即日常生活中人們以諺語「如果它是真的,我們該聽說過它」所表達的感覺;這句諺語暗示了一條普遍命題,該命題歸納如下:「如果所謂某事件真得發生了,就應會有一些提到它的文獻存在。」 要證明那些推理是正當的,必須每件事實都被觀察到,被書面記錄下來,並且所有的記錄都被保存著。現而今,絕大多數書面文獻都已經亡佚了,而且絕大多數發生了的事件都沒有被書面記錄。在絕大多數情況中,這種證明方法會是無效的。因而,它只能應用於其所暗含諸條件已得到滿足的情況。 (1)不僅僅是現在而且是永遠都不應有任何提及所述事實的文獻存在,這一點是必要的。如果文獻亡佚了,我們就得不出任何結論。因而,亡佚文獻的數量越大,默證就應該越少被使用;比如,與19世紀研究相比,默證在古代史中是很少被使用的。某些不希望受此條件限制的人,總想假定亡佚文獻不包含任何令人感興趣的東西;如果那些文獻亡佚了,他們會說之所以亡佚是因為它們不值得保存。但真相是每份稿本都受著極偶然的小事件的擺布;換言之,稿本的保存或毀壞是純粹偶然的問題。 (2)所研究的事實必須是肯定能被觀察到並記錄下來的那種。一件事實若是沒有被記錄下來,並不表示可推斷出該事實沒有被觀察到。任何一個加入到搜集某些特殊類別事實的組織中的人,都知道所謂特殊類別事實比人們所認為的要普通得多,而且很多時候都不會被人們注意到或者留下什麼書寫線索。地震、狂犬病例、鯨魚擱淺海灘都是這樣的。此外,許多事實——甚至那些為它們當時代的人所稔熟的——都未被記錄下來,這是因為官方阻止了它們的公開;這些是涉及到政府秘密行動和下層階級不滿的事情。這種事實缺失,證明不了任何東西,但卻給不加反思的歷史學家們留下了極深的印象;這正是廣為流傳的「美好的舊時光」的謬言的源頭。若是沒有任何文獻述及官吏們濫用職權,或者農民們的怨言,不加反思的歷史學家們就會認為每件事都是井井有條的,沒有人在受苦。但在我們進行默證之前,我們要問:在我們所擁有的任何文獻中,這類事實肯定會被記錄下來吧?關鍵的問題不是涉及某一既定事實的文獻缺失了,而是在某份本來會提及該事實的文獻中它卻沒有被提及。 由之,這種消極的證明方法僅用於少數清晰界定了的情況。(1)某份文獻未提到某事實,但該文獻的作者有意系統記錄下所有同類事實,並且他肯定熟悉所有那些事實。(塔西佗設法列舉了日耳曼人諸部落;《百官志》(Notitia dignitatum )提到了所有羅馬帝國的行省;某一部落或某一行省若不在相關著作的列表中,則證明了該部落或該行省那時並不存在。)(2)某事實,如果肯定是能被觀察到並記錄下來的,則必定會強烈地影響著文獻作者的想像,並且必定會波及到他的種種概念。(如果法蘭克人定期集會,那麼都爾的格雷戈里不可能構想並描繪法蘭克君王們的生活卻不提及那類集會。) Ⅲ.積極的推理方法是從文獻已確定了的某件事實出發,並推斷出文獻中未提及的其他事實。歷史的基本原則是現在的人和過去的人之間有著某種類似,這種方法正是該原則的一次應用。今天,我們注意到各種人類事實全都是連在一起的。若有一件事實,則必有另一件事實與之相伴,這或者是因為第一件事實是第二件事實的原因,或者是因為第二件事實是第一件事實的原因,或者因為兩件事實都是某一共同誘因的結果。我們設想在過去,類似的事實是以某種類似的方式相互關聯著的,而這一設想得到了文獻中對過去的直接研究的確認。因而,從我們所發現的過去的某一既定事實中,我們可以推斷出其他與之相關的事實的存在。 這一推理可應用於各種事實,比如習俗、變革、個體事件。我們可以從任何已知的事實出發,並努力從那一事實中推斷出未知的事實。具有一個共同中心(人)的各種人類事實,全都是連在一起的,它們並非只是同一類別的事實,而是各種類別差異極大的事實。與藝術相關的各種事實之間,有著種種聯繫——宗教、風俗、政治等不同事實亦是如此——但聯繫並非僅是這些,各種宗教事實與藝術、政治和風俗等事實之間,也有著種種聯繫;因而,從一件某類事實中,我們可以推斷出所有其他類別的事實。 推理以事實為基礎,核查那些事實間的聯繫將意味著把人類事實間的所有已知聯繫羅列成表,換言之,給出一份關於社會生活之全部經驗法則的詳盡說明。那項工作可為一整本書提供素材。 (3) 此處,我們只須簡述下支配這種推理的一般法則,以及那些被用來抵禦最普通錯誤的預防措施。 這種積極的證明方法依賴於兩條命題:一條是一般性的,源自於人類事務經驗;另一條是特殊性的,來自於文獻。在實踐中,我們從特殊命題出發,比如有一條歷史事實:薩拉米斯(Salamis)得名於腓尼基人。接著,我們找到一條一般命題:城市名稱的語言就是創建它的人的語言。然後,我們判斷:薩拉米斯,得名於腓尼基人,是腓尼基人創建的。 要確證結論,有兩個條件是必要的。 (1)一般命題必須確實是真的;它所聲稱有關聯的兩件事實,必須以如下方式相關聯:沒有此一件事實,彼一件事實絕不會成立。如果這一條件得到了完全滿足,我們就有了一條法則——就此詞科學意義而言;但是,在處理人類事實時——除了那些其法則是由常規科學確立起來的物理情況之外——我們只能以經驗法則來進行工作。經驗法則是通過對一般事實的粗略確定而獲得的,但那些一般事實並非是以那種可查明它們真正動因的方式被分析的。我們無法完全知曉每條經驗法則在何種程度上才是一定有效的,因而那些經驗法則當涉及到數量眾多的事實時,僅僅是大致正確的。與城市得名之語言相關的那條命題,並非總是完全正確的。比如,彼得堡是一個德國名,美國的錫拉丘茲(Syracuse)得自一個希臘名。在我們能夠確證城市得名與創建者的族裔有關聯之前,其他條件必須被滿足。因此,我們應該只使用那些已完全清楚了的命題。 (2)要使用一條完全清楚的一般命題,我們必須對有關特殊事實充分了解;因為只有在有關特殊事實被確定後,我們才能去尋求一條可作為論證之基礎的普遍經驗法則。於是,我們將從研究某事件的特殊情況(薩拉米斯的位置、希臘人和腓尼基人的習性)開始;我們將不依賴於某處個別細節,而是通過聚合起大量細節來進行研究。 由之,在歷史推理中,必須有(1)一條精確的一般命題;(2)一種關於某一過去事實的詳盡知識。若是設定了一條錯誤的一般命題——例如,奧古斯丁·梯也里認為每一家貴族都源自於一次戰爭——這可就是學藝不精的了。把某種論證奠基於某處孤立的細節(比如,某座城市的得名),這也是技藝糟糕的。這些錯誤在根本上暗示了要採取某些預防措施。 (1)自發的傾向是把那些「常識性真理」視作推理的基礎,那些常識性真理幾乎構成了我們社會生活知識的全部。因為關於社會生活的科學依然是不完善的,所以在某種程度上,絕大部分常識性真理都是錯誤的。這些錯誤中最危險的,就在於我們有時候會無意識地使用了它們。最安全的預防措施,將始終是公式化所設定的法則,然後我們以該法則為論證的基礎。凡是某件事實出現的時候,另一件事實肯定也會出現。如果這一命題是明顯錯誤的,我們將立刻發現它是錯的;如果它是太寬泛了,我們要問:引入何種新情況才能使這一命題精確無誤。 (2)另有一種自發的衝動,會誘導我們從孤立事實中——甚至是最微不足道的那種——得出結論(更確切地說,關於任何一件事實的觀念,通過聯想都會在我們心中喚起關於其他事實的觀念)。這是文學史中的天然方法。文獻作者生活中的每種情況,都提供了推理的素材;我們通過推測可構想出所有會波及到我們的影響,並且我們假定那些情況影響到了我們。所有的史學分支,都只專門研究某一類事實,而且所研究的事實彼此是不同的(語言、藝術、私法、宗教);但這些史學分支卻遭遇著同樣的危險,因為它們處理著人類生活的片斷,而非廣泛聚集的現象。極少有結論是被堅實確證了的,除非是依賴於大量詳盡數據的那些結論。我們不是根據單一症狀,而是根據大量併發症狀來作出診斷的。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將避免依憑某處孤立細節或某種抽象事實來進行工作。在我們心中,我們不僅要推想那些實際存在的人,而且要考慮到已經影響到他們的主要生活狀態。 我們必須能夠滿足某一特定推論的全部條件,但這一要求是極少能實現的;因為我們對社會生活的法則是知之甚少的,也幾乎不了解某件歷史事實的諸多精確細節。從而,我們絕大多數的推理,將只是提供種種推論,而非確鑿事實。但是,推理工作和文獻使用是一樣的。 (4) 如果好幾條推論在同一問題上完全一致,則它們彼此確認,並最終會得出某件合法的確定事實。通過推理的累積,歷史填補了它的某些溝壑。儘管對各座希臘城市的腓尼基起源的懷疑依然存在,但腓尼基人在希臘的存在是無可置疑的。 注釋 (1) 我們已經論述了這種方法的缺點。 (2) 這種論證方法從前在宗教史中被大量使用。關於該方法的討論是早期論及方法論的作者們所喜愛的一個主題,並且在德·斯曼特神父的《歷史批判諸原則》中仍占有著相當大的篇幅。 (3) 這正是孟德斯鳩在其《論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 )中所嘗試的。在索邦的一次講座中,我力圖給出一份詳盡說明的提綱。——(Ch.S.) (4) 參見p.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