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原論 · 第十二章 事實的分類

朗格諾瓦 《史學原論》
Ⅰ.當面對著歷史事實的混沌之淵時,歷史學家要做的頭等大事乃是界定其探究的領域。在普遍史的汪洋中,什麼樣的事實是他要挑選、搜集的?其次,在如此這般挑選出的大量事實中,他必須區分出不同的類別並細分。最後,在每一細分的類別中,他必須逐個羅列事實。因而,所有的歷史建構工作都應該首先去探求某條原則,然後再以這條原則來指導事實的揀選、分類和羅列。這條原則,可以在事實的外在情況或者它們的內在本質中尋找到。 最簡單、最容易的分類方法是基於外在情況的那種。每個歷史事實都屬於某段確定的時間和某處確定的空間,而且與固定的某人或某類人相關:從而,事實的劃分與排列就有了一個得當的基礎。我們有關於某個時代、某個國家、某個民族或某個人(傳記)的歷史;古代的歷史學家們和文藝復興時期的那些歷史學家,只使用這一種模式。在這種一般性圖表中,細分是按照同一原則進行的,並且事實是按照編年的和地理的秩序——或者根據它們所涉及到的群體——來排列。至於在該表中所列事實的挑選,長期以來並沒有按照什麼固定的原則來進行;歷史學家們依據他們個人的想像,在與某個既定時代、國家或民族相關的事實中揀選,而且所揀選的事實都是他們認為有趣的或古怪的。李維和塔西佗把對洪水、時疫和所出現之怪物的記述,與他們對戰爭和革命的敘述混雜在一起。 依據事實的內在本質而進行的分類方法,很遲才被採用,而且是緩慢地、不完全地被人所接受。這種分類方法發端於歷史領域之外,首現於某些處理特殊人類現象的研究分支中——語言、文獻、藝術、法律、政治經濟學、宗教;那些研究首先都是教義式的,但逐步地呈現出某種歷史特徵。這一分類方法的原則是挑選並匯集那些與同一類活動相關的事實;每一項分類都是某個特殊歷史分支的題材。全部事實因而最終被分門別類地排列好;那些門類也許可通過對所有人類行為的研究而被先天的建構起來,並且對應於我們在前章中所言及的那組一般性問題。 在下述條目中,我們試圖提供一張歷史事實的一般性分類表, (1) 該表是基於人類活動的情況及表現形式的本質擬定的。 1.物質情況。(1)身體研究:A.人類學(民族學)、解剖學、生理學、反常及病態怪癖。B.人口統計學(數量、性別、年齡、出生人數、死亡人數、患病人數)。(2)環境研究:A.自然地理環境(地形構造、氣候、水文、土壤、植物群和動物群)。B.人工環境,林學(耕作、建築、道路、工具等等)。 2.智識習性(非強制性的)。(1)語言(詞彙、語法、語音學、語義學)。書寫方式。(2)藝術:A.造型藝術(製作情況、概念、方法、作品)。B.表現藝術,音樂、舞蹈、文學。(3)科學(研究情況、方法、結果)。(4)哲學與道德(概念、規則、踐行)。(5)宗教(信仰、實修)。 (2) 3.物質習俗(非強制性的)。(1)物質生活:A.食物(原料、配製方式、酒)。B.衣服與個人飾品。C.住所與家具。(2)私人生活:A.時間的利用(梳妝、照顧某人、膳食)。B.社會儀式(葬禮和婚禮、節日、禮節)。C.娛樂(鍛煉及狩獵的方式、競賽及展覽、社交聚會、旅行)。 4.經濟習俗。(1)產品:A.農業及家畜繁育。B.礦產開採。(2)製造、運輸與各類產業: (3) 工藝流程、分工、交通工具。(3)商業:交換和銷售、賒貸。(4)分配:所有制、財產轉移、契約、利潤分成。 5.社會制度。(1)家庭:A.構成、權威、婦女和兒童的地位。B.經濟制度。 (4) 家庭財產、繼承權。(2)教育及訓導(目標、方法、人事)。(3)社會階級(劃分的原則、管制交往的規則)。 6.公共制度。(1)政治制度:A.統治者(人事、方式)。B.政府,事務(戰爭、司法、財政等)。C.所選首腦、議會、選舉人團體(能力、方式)。(2)教會制度(劃分同上)。(3)國際制度:A.外交。B.戰爭(戰爭及軍事藝術的習慣用語)。C.私法及商貿。 這種依據事實本質而進行的分類,與時空分類體系一起使用;由之,我們在每一個分支中都得到了編年的、地理的或民族的類別。某類行為(語言、繪畫、政府)的歷史細分為各個時代的、國家的和民族的歷史(古希臘語言史、19世紀法國政府史)。 同樣的原則有助於確定事實據之以排列的次序。由於必須逐個展現事實,這迫使我們採納了某些具有連續性的方法原則。我們可以逐次地描述所有與某個既定地點相關的事實,或者那些與某個既定國家有關的事實,或者所有的屬於某一既定類別的事實。所有的歷史事件可按3種不同的次序來分類:編年的(chronological)次序、地理的次序,一般所謂的邏輯的次序(即那種由活動的本質決定的次序)。不可能僅使用這些次序中的某一種:換言之,在每一種編年的排列中,必定會出現地理的或邏輯的交叉分類,那些交叉分類從一個國家轉到另一個國家,或者從某類事實轉到截然不同、正相反的另一類事實。但是,決定哪一個將是主次序——其他次序是附屬於它的子次序——這總是必要的。 在這三種次序中作選擇,是一樁棘手的事情;我們要根據題材和我們為之服務的公眾等不同理由來決定選擇。換句話說,選擇將依賴於呈現事實的方式;闡述那種選擇理論將耗費許多紙張。 Ⅱ.當我們為了分類和排列而去挑選歷史事實的時候,一個早已被以極大的熱情討論過的問題出現了。 每種人類活動,本質上都是一種限定在某一明確時空中的個體的暫時現象。嚴格地說,每件事實都是獨一無二的。但是,一個人的每次活動都類似於這同一個人所做的其他活動,或者同一群人中其他人所做的活動,而且那些活動相類似的程度時常還很高,以至於那些活動有了一個共同的名稱,而在這一名稱之下,那些活動的個體性消失了。那些成批次的類似活動,是人類的心靈不由自主地驅使形成的,即所謂的習性、習俗、制度。它們雖然是心靈的建構,但卻強制性地迫使我們在思想上接受,因而它們中有許多必定得到了公認並且被不斷地踐行著;習性是集體性的事實,在時空中具有一定的範圍。因而,歷史事實會在兩個截然不同的方面被思考:或者我們會關注歷史事實中個體的、特殊的和暫時的要素,或者我們會去尋找集體的、一般性的和持續性的要素。依據第一種概念,歷史是對昔日人們中間所發生的各種事件的連續不斷的敘述;根據第二種,歷史是關於人類各種持續性習慣的圖景。 圍繞這一主題,在文化史 (5) 的狂熱支持者們與信守古代傳統的歷史學家們之間——尤其是在德國——已經出現了一場論戰;在法國,我們有著在制度史、風俗史及觀念史與政治史之間的鬥爭。政治史的反對者們把政治史蔑稱為「鬥爭史」。 這種對立,起因於雙方研究者們所慣於處理的文獻不同。專治政治史的歷史學家們,深諳統治者們的個人的及暫時的活動,但在那些活動中卻難以洞悉任何共有的特徵。相反,在各類專門史中(文學史除外),文獻僅僅展現了一般性事實,比如一種語言形式、一種宗教儀式、一條法律規則;若是要描繪出說那話的人、舉行儀式的人或者實際應用那條規則的人,就必須努力地去想像。 在這場論戰中,無須去偏袒某方。歷史建構,就其完整性而言,暗示了兩方面的事實研究。把人們思想、生活及活動的諸種習性都表現出來,這顯然是歷史的一個重要部分。然而,假如我們為了提取出各種活動中所共有的東西而聚攏起所有人的全部活動,那麼依然會有某種我們無權拋棄掉的殘餘物留下來,這是因為該種殘餘物是特殊的歷史要素——詳細說來,一種特殊行為總是某一特定人物或某一群人在某一特定時刻的行為。在一張只認可政治生活的一般事實的分類表中,沒有任何空間會留給法撒利亞(Pharsalia) [1] 的勝利或者攻克巴士底獄——那些是偶然的和暫時的事實,但是沒有它們,羅馬史和法國制度史將是難以理解的。 由之,歷史不得不把一般事實研究與特殊事實研究結合起來。歷史具有某種混合特性,時而是闡發普遍性的科學,時而是對冒險活動的敘述。按某種人類思想的範疇來給這個混合物分類,是很困難的;人們常常會問這樣一個孩子氣的問題:歷史是一門科學還是一門藝術? Ⅲ.上文所給出的那張一般性列表,也許可被用來確定應該在歷史中記述下的所有類別的習性(習慣或制度)。但是,在把這張一般性列表應用於對任何特殊類別的習性、語言、宗教、私人習慣或政治制度的研究之前,總有一個預備性的問題要回答:我們將要研究的種種習性是屬於哪些人的?那些習性是數量龐大的個體所共有著的;具有同種習性的個體集合,就是我們所謂的群體。因而,習性研究的首要條件就是要確定踐行該習性的群體。在這一問題上,我們必須小心那種初始的衝動;那種衝動會讓人麻痹大意,也許會毀了我們整個歷史建構工作。 天然的傾向是仿效動物學分類,即把人的群體設定為一群彼此都完全類似的人。我們把因某一特別明顯的共有特徵而聚在一起的一群人看做是一個群體——因共有的官方政府而結合的一個民族(羅馬人、英吉利人、法蘭西人),說著同一種語言的人(希臘人,古代日耳曼人)——繼而,我們認為這一群體中的所有人在每一點上似乎都是彼此類似的,而且他們還有著同樣的習俗。 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真正的群體是完全同質的,甚至任何一個集權化的社會亦是如此。對於絕大多數的人類活動而言——語言、藝術、科學、宗教、經濟興趣——其相關群體一直是變化著的。劃分出說希臘語的人群、基督教團體、現代科學社團等類別,我們是要理解些什麼呢?即使那些由某個官方組織界定了某種精確性的群體(政權和教會),都只是由各種異質要素構成的表層單位。 英國由威爾斯、蘇格蘭和愛爾蘭構成;天主教會由散布於整個世界的信徒們組成,而那些信徒在宗教之外的每件事情上都大相迥異。任何一個群體的成員,不會在所有方面都有著同樣的習性。同一個人在同一時間是屬於好幾個群體的成員,而且在每個群體中他都有一些同伴,但這些同伴與他在其他群體中的那些同伴是有所不同的。一名法裔加拿大人是屬於不列顛帝國、天主教會、說法語的人群。因而,不同的群體在某種程度上彼此交疊,這使得不可能把人類劃分為並列存在著的截然相異的社會群體。 在歷史文獻中,我們發現了許多當時有名的群體,但很多那樣的群體都是基於純粹表面的類似。必須設立一條規則,即不要接受了那些關於此種劃分的流行觀點卻沒有批判它們。我們必須精確地界定群體的本質和範圍,要去問:該群體是由什麼人構成的?什麼樣的黏合劑把他們結合在了一起?他們共有著什麼樣的習性?在何種活動中,他們是有所不同的?我們要等到那類批判進行之後,才能去述說那些習性是什麼;相反,那些我們所質疑的群體也許會把那些習性用作進行某種研究的基礎。要研究智識習性(語言、宗教、藝術、科學),我們不應當採用一種政治單位(民族),而應是由那些共有著相關習性的人所組成的群體。要研究經濟事實,我們應該選擇因某一共同經濟興趣而結合在一起的群體;我們應只把政治群體用於社會的和政治的事實,我們應完全拋棄種族。 (6) 即使某個群體在許多關鍵點上都是同質的,該群體也並非完全同質;它會被劃分為諸多子群,子群成員在次要習性上是相異的;比方說,一種語言被分為多種方言,一種宗教被分為諸多教派,一個國家被分為許多省。反過來,一個群體與別的群體在某種程度上相類似,這證明了它們是有關聯的;在一般性分類中,我們會承認各種語言、藝術和人群都有著「譜系」。於是,我們必須問:某個既定群體是如何被細分的?它是何種更大群體的一部分? 因而,遵循著上文給出的列表,就有可能有的放矢地研究某種既定的習性,乃至所有屬於某一既定時空的習性。對於那些看上去是個體的和自發的習性的事實類別——語言、藝術、科學、概念、私人習慣——這項工作沒有展現出任何方法上的困難;因為對於那類事實,確定每種習性是由什麼構成的,這就夠了。仔細區分那些養成或持有某些習性的人(藝術家、學者、哲學家、引領風尚者)和接受那些習性的大眾,這是絕對有必要的。 但是,當我們形成了社會的或政治的習性(我們所謂的制度)的時候,我們遭遇了會帶來某種幻覺的新情況,而且這種幻覺是必然會出現的。在同一個社會的或政治的群體中,其成員並非僅僅習慣性地進行著同樣的活動。他們因相互的活動而相互影響著,他們彼此相互支配、控制、報償。在那種群體中,習性採取了不同成員間的關係的形式;當習性是存在已久的時候,是已被定為正式條文的時候,是由某位人人皆知的權威所強加的時候,是某一特殊類別的人所持有的時候,它們就在那些受其影響的人的生活中占有了重要的位置,以至於對那些受其影響的人來說,它們表現為外在現實。專攻某一行當或者專司某項職責的人——這樣的人把敬業和司職變成了他們生活中的主要習性——看上去似乎也可歸入不同的範疇中(階級、社團、教會、政府);那些範疇被認為是真實的存在,或者至少是某個真實存在物——社會——的具有各種功能的器官。由之,我們會把社會類比為動物的軀體,從而會致力於描述社會的「結構」和「功能」,這就完全成了一種社會的「解剖學」和「生理學」。但這些都是純粹的隱喻。我們用社會的結構意指著種種規則和習俗,根據這些規則和習俗,社會成員被按職業和娛樂方式予以分類;我們用社會的功能意指著習慣性活動,依據這些活動,每一個人都處在與其他人的關係中。使用這些術語也許是便利的,但應該記住表面之下的現實是完全由習性和習俗構成的。 然而,制度研究迫使我們去問一些關於人及其職責的特殊問題。就社會的及經濟的制度而言,我們必須問分工原則和階級劃分原則是什麼,什麼是職業和階級,職業和階級是如何形成的,不同職業的和階級的成員之間的關係是怎樣的。對於得到強制性規章保證並且被人人皆知的權威所認可了的政治制度,則有兩組新問題出現了。(1)誰是被授予了威權的人?當威權被分割的時候,我們必須研究職責的劃分,必須把政權的人事分解為其不同的類別(最高的和從屬的,中央的和地方的),並且必須分清這些專門類別中的每一個。對於加入到政權的每個階級的人,我們應當問:他們是如何進入政權的?他們的法定威權是什麼?他們的真正權力是什麼?(2)法定的規則是什麼?它們的形式是什麼(習俗、秩序、法律、慣例)?它們的內容是什麼(法律條文)?應用方式是什麼(程序)?最重要的,規則是如何與實際相左的(濫用權力,非法謀利,執行者們相衝突,違背規則)? 在確定了構成某個社會的所有事實之後,依然要搞清楚該社會在與之同時代的所有社會中所處的位置。這樣,我們就進入到了國際制度——智識的、經濟的和政治的(外交及戰爭慣例)——研究;與政治制度一樣,我們要問同樣的問題。這項研究,也會涉及到幾個社會所共有的習性,以及那些尚無某種正式形式的關係。這部分工作,在歷史建構中進展甚微。 Ⅳ.全部辛勤工作的結果,就是對某一既定時刻的人類生活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換言之,這些工作給予了我們關於某個社會狀態的知識。同時態的事實是處於一種靜止的狀態,我們也許可把對那些事實的研究稱作社會靜力學;但是,歷史研究並非僅限於此。歷史也研究不同時刻的社會狀態,並且探究這些狀態的差異。人的習性與人所生活的物質情況,隨著時代的不同而有所變化;即使當它們看起來似乎是不變的時候,它們無論從哪一點來看都絕非依然如故的。正因為如此,對這些變化的研究才成為可能;由之,萌生了對連續性事實的研究。 對歷史建構工作而言,最令人感興趣的是那些趨向某一共同方向的變化。 (7) 當時代發生變化的時候,社會的某種習俗或狀態會逐漸發生一系列的變化,最終轉變為另一種不同的習俗或狀態;或者直白地說,某個既定時代的人常常踐行著一種與其先輩們截然不同的習性,而這種變化卻不是憑空出現的。這就是演化。 演化出現在所有的人類習性中。因此,要研究演化,我們只須再次轉向那一系列的問題,即我們在形成靜態社會觀時所用到的那些問題。對於每件事實、每種情況、每條慣例、每個授有威權的人、法定的規則,有個問題應該被問道:此種事實的演化是什麼樣的? 這一研究將涉及到好幾項工作:(1)確定是哪一事實其演化要被研究;(2)界定演化所發生的持續時間(在所選定的時段中,轉變應該已是顯而易見,但同時在起初的和最終的情形之間依然有著某種聯繫);(3)確定演化的不同階段;(4)研究演化賴以發生的手段。 Ⅴ.各個社會的各種狀態以及它們的所有演化——即使是成系列的,甚至是不間斷的——都不足以窮盡歷史的題材。依然有著大量我們無法忽略的獨特事實,因為它們解釋了某些社會狀態的起源,並形成了演化的出發點。如果我們忽略了愷撒對高盧的征服以及蠻族的入侵,那我們憑什麼去研究法蘭西的制度或演化呢? 歷史必須去研究那些獨一無二的事實,但這卻使得人們說歷史不可能是一門科學,因為每一門科學都把普遍性的東西作為它的目標。歷史在此是與宇宙學、地質學、動物物種學處境相同的:換言之,歷史不是關於諸種事實間普遍聯繫的抽象知識,它是一種旨在解釋實在的科學。世界、動物和人類都只是單維的演化。在每次演化中,連續出現的事實並不是抽象法則的產物,相反每一刻都是好幾種具有不同本質的情況巧合而成的結果。這種巧合——有時候被稱作偶然——引發了一系列的偶然事件,而這些事件決定了演化所採取的特殊進程。 (8) 演化只有通過研究這些偶然事件才能被理解;歷史在此處與地質學或古生物學具有同等的地位。 因而,科學的歷史學會去追溯那些偶然事件(或事變),並且為了研究演化而使用它們,而傳統歷史學則是出於文學上的考慮——它們激發了想像力——而去搜集起來。由之,我們要去尋找那些已經影響了所有人類習性演化的事實。每一個事件,都將被按日期羅列於據認為其施加了影響的演化中。我們這樣做就能夠把每類事件都匯集起來,並且按編年的和地理的次序排列那些事件,最後得以從總體上來表現歷史演化。 於是,除了種種專門史——在專門史中,事實被按照純粹抽象的範疇(藝術、宗教、私人生活、政治制度)來排列——之外,我們還應建構起一種具體的普遍史。這種具體的普遍史將通過闡明支配了所有特殊演化的主流演化,從而把各種專門史全部聯繫起來。專門史的研究者們往往把他們所研究的事實類別想像為一個封閉的世界,在那一世界裡,演化是某種內在動力驅使發生的;但我們所分別研究的那些事實類別(宗教、儀式、法律、憲章),沒有一個形成了某個封閉的世界。某種習俗或制度(語言、宗教、教會、政府)的演化,僅僅是一種隱喻;一種習俗是一種抽象,而抽象的東西並不演化;嚴格地說,演化的僅僅是實存者。 (9) 當某個習俗發生變化的時候,這意味著踐行它的人已經變化了。人並不是在各種現象可以孤立發生的(宗教的、法律的、經濟的)水密艙中被塑造的;改變了某人境遇的某事件,在很多方面上也改變著這個人的習性。蠻族的入侵同樣影響了語言、私人生活和政治制度。因而,我們不能通過只關注歷史的某個特殊分支來理解演化;專門史的研究者們,即使只是為了撰述他自己那一分支的完整的歷史,他都必須跳出他自己主題的圈子,進入到一般性事件領域中。對於英國文學而言,泰納的優點就是斷言文學演化不是依賴於文學事件,而是仰仗了那些具有某種一般性特點的事實。 關於各種個體事實的普遍史,在各類專門史之前就已經發展起來了。這種普遍史包含了許多在專門史中無法處理的殘餘事實,那些殘餘事實隨著專門史研究分支的出現與細分而在量上有所減少。由於一般性事實首先具有一種政治本質,並且由於把這些事實組織到某個專門分支中是更加困難的,普遍史實際上與政治史混淆在了一起。 (10) 從而,政治史家們自己成為了普遍史的擁護者,並且在他們的建構中保留了所有的一般性事實(民族遷徙、宗教改革、發明和發現),那些一般性事實對於理解政治演化是必要的。 有鑒於某些事實已經造成了變化,因而為了建構普遍史,就有必要找尋到能夠解釋某個社會的狀態或者該社會某次演化的所有事實。我們必須在各類事實中搜尋它們,比如人口遷徙,藝術的、科學的、宗教的、技術的變革,政府人事更迭,革命,戰爭,開疆闢土。 最重要的事實是那種應已造成某種決定性影響的。因而,我們必須抗抵住那種把事實劃分為大和小的天然誘惑。那種誘惑不願意承認重大的結果也許有著較小的誘因,比如克里奧帕特拉的鼻子也許大大影響到了羅馬帝國。這種不願意具有一種形上學的次序;它源自於一種預想的世界政府觀念。在所有論及某種演化的科學中,我們都發現了許多充當一系列重大變革之起點的個體事實。西班牙人帶進來的一小群馬,充斥了整個南美。在洪災中,一棵樹的枝丫也許會擋住一股激流,並改變某處山谷的面貌。 在人類的演化中,我們遇到許多重大轉變,那些轉變都並沒有任何超出某次個別事件的明晰原因。 (11) 在16世紀,當三位君王駕崩之際(亨利八世、愛德華六世、瑪麗女王),英國人都改變了他們的宗教信仰。重要性並非是由初始事實來量度的,而是由其造成的結果事實來判定的。因而,我們不必先天的就拒斥個體行為並拋棄個體事實。我們必須核實是否所研究的某人正處在一個可使其影響力被強烈感知到的位置上。有兩種情況我們可認為他是在這個位置上:(1)當他的行為充任大眾的榜樣並形成為一種傳統的時候,這是在藝術、科學、宗教和技術工藝中頻繁出現的情況;(2)當他有能力發號施令並引領大眾行動的時候,這通常是一國、一軍或一教之首腦的情況。一個人生命中的某些插曲,也許會成為重要的事實。 相應地,在歷史分類表中,應該分給個人和事件一個位置。 Ⅵ.每次研究連續性事實的時候,總有必要規定一些休止點,區分出開端與結尾,以便把編年分類應用於數量驚人的事實。這樣的劃分就是時期;時期的使用與歷史是一樣古老的。不僅在普遍史中,而且在專門史中,只要我們所研究的時段長得足以讓人覺察到某次演化,我們就需要那些時期。藉助於事件,我們界定了各個時期的限度。 在歷史的各個特殊分支中,在確定了哪些習性變化會被認為是觸及到最深層面的之後,我們就選定那些變化作為演化中的標誌日期;然後我們探究是什麼事件造成了那些變化。導致某種習性形成或變化的事件,就成了一個時期的開端或結尾。有時候,這些界面事件與我們正研究其演化的那些事實——文學史中的文學事實、政治史中的政治事實——屬於同一類別。但是,這些界面事實更多的是屬於截然不同的一類,專門史家不得不從普遍史中借用它們。 在普遍史中,各個時期應該是根據好幾類現象的演化來劃分的;我們要尋找可在歷史的不同分支中同時標誌著某一時期的事件(蠻族的入侵、宗教改革、法國革命)。由之,我們就可以建構出普遍適用於不同演化分支的各時期,那些時期的開端和結尾都是由單一事件所分別標明的。傳統的普遍史分期深受此影響。按照同樣的方法,通過把各種會帶來次等重要性之結果的事件視作界碑,各種次要時期被確認。 如此依據這些事件而被建構起來的諸時期,具有不同的時間長度。我們無須憂煩這種劃分沒有滿足那種對稱的需要;一個時期不應是年份固定的,而應是演化的明顯階段所占用的時間。因而,演化不是一種規則性的運動;有時候漫長的歲月流逝了,卻沒有什麼值得注意的變化,但很快就到了快速轉變的時刻。基於這種差異,聖西門發現了(緩慢變化的)有機時期與(快速變化的)批判時期之間的區別。 注釋 (1) 拉孔布先生的分類(De l'histoire considérée comme science,chap. Ⅵ.)基於人類的行為動機和所打算滿足的需要,從哲學觀點來看這是非常有見地的,但不符合歷史學家們的實際需要;這種分類依賴於抽象的心理學範疇(經濟的、再生產的、同情的、雄心勃勃的等等),並以把各種現象(軍事制度與經濟)完全區分開而告終。 (2) 各種教會制度構成了政治體制的一部分;在各類日耳曼文物手冊中,宗教被歸入藝術中,但同時教會制度是處於制度類中。 (3) 運輸方式,常常被置於商業之下,其已經形成了一類產業。 (4) 財產是一種具有混合特性的制度,其同時是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 (5) 對於這場運動的歷史及傳記,參見Bernheim,Lehrbuch ,pp.45-55。 (6) 證明種族觀念是無效的,這不再是有必要的了。種族一詞過去常被用來指因某一民族或某種語言而形成的模糊群體;至於歷史學家們所理解的種族(希臘的、羅馬的、日耳曼的、凱爾特的、斯拉夫的等種族),則僅僅是與人類學意義上的種族概念一樣的名詞——換言之,具有同種遺傳特徵的一群人。種族一詞已經因創造它的泰納的濫用,而被歸之為一種謬論。對它的絕妙批判可在拉孔布(同上,chap.ⅩⅤⅢ.)和羅伯遜(「The Saxon and the Celt,」London,1897,8vo)那裡發現到。 (7) 有些變化讓事物回返到了原初的起點,對於這些退行性變化在歷史中的正確位置,尚無任何公認的一致意見。 (8) 偶然會影響到歷史,這一理論被庫爾諾先生(M.Cournot)以一種精巧的方式闡明了,Considérations sur la marche des idées et des événements dans les temps modernes (Paris,1872,2vols.8vo). (9) 蘭普勒希特,在一篇刊於《德意志歷史學雜誌》(Deutsche Zeitschrift für Geschichtswissenschaft )(New Series,vol.Ⅰ.,1896)的長文《什麼是文化史》(Was ist Kulturgeschichte )中,已經在嘗試把文化史研究奠基於社會的集體靈魂理論,該理論認為集體靈魂(collective soul)產生了整個社會普遍存在著的「社會—心理」現象,而且集體靈魂在不同時代也有所不同。這是一種形上學的假說。 (10) 民族史一詞,因有利於愛國主義而被引介進來,它表示著同樣的東西。民族的歷史實際上意味著國家的歷史。 (11) 參見Cournot,同上,Ⅰ,Ⅳ。 ———————————————————— [1] 法撒利亞,古羅馬地名,公元前48年,愷撒在此擊敗龐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