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學原論 · 第十章 特殊事實的確定

朗格諾瓦 《史學原論》
批判性分析,最終得出了大量的概念和陳述,以及對所述事實可能具有的精確性的種種評判。但是,依然要去核查我們如何能從那些材料中推斷出特殊的歷史事實來,而那些特殊事實將構成科學知識的基礎。概念和陳述是兩種不同的結果,必須被以不同的方式對待。 Ⅰ.每個被以文字或任何直觀表現手法所表達出的概念,本質上都是一種明確的、完全可靠的事實。所被表達出的那一概念,首先必須在某人的心中被表現——如果不是在文獻作者的心中(他也許遵循著一種他所不能理解的公式),那麼就是在發明這一公式的人的心中。某個概念的存在,可從某個實例中發現,並從某件文獻中證得。分析與詮釋,因而是足以滿足擬制關於那些事實的一張完整列表的目的,而那些事實構成了藝術史、科學史或學說史的基礎。 (1) 通過確定時代、國家和每個概念的作者來定位那些事實,這是外證的任務。概念的存在時間、地理分布、起源和流傳,屬於歷史綜合工作。內證在此無可作為;事實是直接從文獻中採得的。 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概念本身僅僅是心理學的事實;但是,想像不能創造其對象,想像必須從現實中採得構成其對象的要素。對所想像事實的描述,是被建構起來的,所想像的事實不同於文獻作者在其經驗中所觀察到的實際事實。那些知識的要素(想像性描述的原材料),可被尋得並離析出來。有些事實,其相關文獻是稀見的——例如,古代風俗、私人生活習慣——在論述這些事實的時代和類別時,人們被迫嘗試著使用史詩、小說、戲劇等文學作品。 (2) 這種方法是合法的,但僅限於特定的約束性條件內,而這些條件人們是動輒就忘記的。 (1)這種方法不可用於具有某種心理學秩序的社會事實,比如某個社會的道德或藝術標準。某份文獻中體現出的道德和審美概念,至多給出了文獻作者的個人標準,因而,我們無權從該文獻中推斷出那一時代的道德情操或審美趣味。我們必須等待,至少要等到我們已經比較了同一時代的好幾位不同的作者為止。 (2)種種描述,即使是針對那些物理事實和對象的,也許仍是文獻作者想像的產物。所描述的僅僅是那些物理事實和對象的要素,雖然我們知道那些物理事實和對象肯定是真實的;但我們所能判定的,只能是分別存在著的不可約分的要素、形式、材料、顏色、數字。當詩人說到金門或銀盾的時候,我們不能推斷金門和銀盾曾經事實上存在過;除了分別存在著的門、盾、金和銀之外,什麼都無法肯定。因而分析必須被推進到這一地步,即查明文獻作者必定要從經驗中提取出來的那些要素:對象、對象目的、普通行動。 (3)關於某一對象或某種行動的概念,證明了該對象或行動是存在著的,但沒有證明該對象或行動是普遍的;換言之,對象或行動,也許是獨一無二的,或者是被限定在一個很小的圈子裡;比如,詩人和小說家們就喜歡從某一特殊世界中採得對象或行動的原型。 (4)通過這種方法得到的事實,無法在時空中被清楚界定;因為文獻作者也許是從某個不屬於他的時代或國家中採得那些事實的。 所有這些限定條件,也許可被總結如下:在從一份涉及到文獻作者所生活之時代狀況的文學作品中得出任何推論之前,我們應該自問某個類似推論(比如從某本現代小說中推斷當代風尚)的價值會是什麼。 我們可以把這些通過概念得到的事實和那些中性事實結合起來。那些中性事實,具有文獻作者幾乎不假思索就可脫口而出的某種顯明的、基本的特點。邏輯上,我們無權說那些中性事實是肯定性的,因為我們有時候會遇到一些把那些顯明的、基本的事實都搞錯了的人和另一些甚至在中立事情上都撒謊的人。不過,那樣的情況是十分罕見的,所以承認這種單一文獻所支持的事實是可靠事實,這一點並沒有太多的危險。這種做法,正是我們在實踐中如何來論述那些知之甚少的時代的。高盧人和日耳曼人的制度,是根據愷撒和塔西佗的那些獨一無二的文本來描述的。各種很容易就可發現的事實,約束住了進行描述的文獻作者們,這非常像各種現實限制著詩人們。 Ⅱ.另一方面,某份文獻中一條關於某個客觀事實的陳述,絕不足以確立起那一事實。作偽或犯錯的機會,是非常多的,而招致作偽或犯錯的條件卻是幾乎不知道的,因而我們不能肯定作偽或犯錯是沒機會出現的。批判性核查沒有提供任何明確的解決方案;如果我們要避免犯錯誤,這種批判性核查是不可或缺的,然而我們要憑之得出真理來,它卻又是不夠的了。 批判不能證明任何事實;它只是得出各種可能性。它的終點和結果是要把文獻分解成條條陳述,每條陳述都被貼上評判其價值的標籤——無價值的陳述、可疑的(程度高的或程度低的)陳述、可能(或者極有可能)為真的陳述、價值不明的陳述。 對於這些不同類別的所有結論,有一點是明確的——對其所述事實完全無知的作者,其陳述是無效的和無用的;這類陳述應被拋棄掉,就像我們抵制一份贗品文獻那樣。 (3) 但是,批判在此只是摧毀了虛假的資料;批判沒有增補任何肯定可以取代那些虛假資料的東西。批判唯一可以確信的結果是消極的。所有那些肯定性的結論都要被懷疑;這些結論被簡化為如下形式的各種命題:「支持或反對某某陳述之真實性的各種可能性。」唯有可能性。一條可疑的陳述,也許被證明是真的;一條可能為真的陳述,到最後可能被證明是假的。各種各樣的例證不斷地出現。若要知曉陳述是被糟糕地或是充分地得出的,我們必須進行觀察,然而我們卻絕對無法完全弄清觀察是在哪些情況下被進行的。 為了得到一種明確的結果,我們需要一種終極性工作。在經歷了批判的考驗之後,陳述會以可能的或不可能的形式出現。但是,甚至最具可能性的陳述,若是單獨提出來,都仍然只是一種純粹的可能:把可能的陳述轉變為科學形式的直言命題,這一步工作是我們無權做的;因為任何一門科學的命題都是一種絕無討論餘地的斷言,而且,出現在我們面前的那類命題都不是我們所擁有的那些陳述。科學的結論不可依賴於單一觀察,這是所有觀察性科學共有的一條原則;換言之,事實若能被明確地肯定,則其必須被好幾種獨立的觀察所確認。歷史,與其他科學相比,因其不完善的獲取資料的方式而無權豁免於此條原則。一條歷史陳述,在最令人滿意的情況下,都僅是一種不偏不倚進行的觀察,它需要得到其他觀察的確認。 一項科學的事實是好幾種不同觀察會聚著的某個中心;通過整合各種觀察,每一門科學都被建立起來了。 (4) 每種觀察都可能很容易就犯下錯誤,犯錯誤的可能性是無法完全消除掉的;但是如果好幾種觀察意見一致,這幾乎不可能是由於犯了共同的錯誤。對一致意見的最可能的解釋是觀察者全都看見了同樣的現實,並且全都正確地描述了它。錯誤是個人的,並且容易因人而異;意見一致,是正確的觀察。 把這條原則應用於歷史中,我們就進入到了最後一組工作。這組工作處於純粹的分析性批判和綜合性工作中間,即對各種陳述進行比較。 我們首先以某種方式對各種批判性分析得出的結論進行分類,從而把那些與同一事實相關的陳述聚集起來。這項工作,因小紙條的方法而機械化地便利起來了。任意一條陳述都被錄寫到一張單獨的小紙條上;或者設定每張單獨的小紙條都對應著一樁事實,則在閱讀過程中,把所遇到的與該事實有關的陳述都錄寫到這張小紙條中。通過匯集這些陳述,我們獲知我們關於某事實的資料的範圍;確定性的結論應依賴於陳述之間的關係。因而,我們必須去分別研究可能出現的不同情況。 Ⅲ.對於某個既定事實——當代史除外——文獻常常只能給出一條單獨陳述。在那種情況下,所有別的科學都遵循著一條不變的原則:一個孤立觀察不可進入科學中;孤立觀察可以被引述(以觀察者的名義),但是從中不會得出任何結論。歷史學家,沒有任何可公開承認的動機,使得他能夠以別種方式進行研究。當一樁事實僅僅被一個人的陳述所證實的時候,無論這個人會是多麼的誠實,歷史學家都不應該去肯定這個人的陳述,而應該像科學家那樣去進行研究——得出推論;這是歷史學家有權去確認的全部。但事實上,歷史學家仍習慣於根據修昔底德或愷撒來陳述事實,這和中世紀時沒什麼兩樣;許多歷史學家十分單純地以各種專門術語來進行陳述。因而,歷史學家們許可了他們自己被未經科學核查的天然輕信傾向引導著,根據某份唯一文獻所能提供的不足推測,最終接納了不會碰巧被另一份文獻所駁斥的任何陳述。於是,一個荒謬的推論出現了:比起可從成千上萬種(彼此相牴觸的)文獻中得而知之的事實來,與那些知之甚少的(被某個單獨的作者描繪的)時代相關的歷史是更加確鑿的,而且似乎被更好地確立起來了。米底人(Medes)的歷次戰爭只有希羅多德知道,弗蕾德貢德(Fredegonda)的冒險除了都爾的格雷戈里,別無二人記述。比起由成百上千的當時人描述的法國革命諸事件,上述事件幾乎從未被質疑過。這是一種令人羞恥的情況,只有經由歷史學家心中的一場革命才能被終止。 Ⅳ.我們也許會有好幾條涉及到同一事實的陳述,但這些陳述也許是相矛盾的,或者是相一致的。為了確定它們真的彼此相矛盾,我們必須確定它們真的是與同一事實相關聯的。兩條明顯相矛盾的陳述,也許僅僅是類似的;換言之,這兩條陳述並不是嚴格地涉及到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同一群人、某事件的同一類插曲,它們也許都是正確的。 (5) 然而,我們並不一定就可推斷出它們彼此可互相證實;相反,每一條陳述都是獨一無二的。 如果這種相互矛盾是真的,那麼至少這些陳述中有一條會是假的。在這種情況下,天然的傾向就是通過某種妥協——折衷之法——來調和這些陳述。這種調解精神是與科學精神相背的。A說2加2等於4;B說它們等於5。我們無法斷定2加2等於4還是5;我們必須核查並搞清楚哪個是對的。這種核查就是批判工作。兩條相互矛盾的陳述,幾乎總有一條是明顯可疑的;如果另一條相反的陳述已經被判斷極有可能為真,那麼這一條陳述就應當被拋棄掉。如果兩條陳述都有可疑之處,則我們要避免得出任何結論。如果好幾條可疑的陳述都與某條確鑿無誤的單個陳述相悖逆,則我們同樣要有所取捨。 (6) Ⅴ.當好幾條陳述是彼此一致的時候,依然有必要去抵制那種相信所述事實已被證明了的天然傾向。初始的衝動是把每份文獻都當做信息的一個來源。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很清楚人們往往彼此抄襲,比如某條單一敘述常常有好幾位敘述者,幾份報紙不時會碰巧登載了同樣的通訊,幾名記者有時一致同意讓他們中的某一位來為他們所有人寫報道。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著好幾份文獻,好幾條陳述——但我們有同等數量的觀察資料麼?顯然沒有。當某條陳述是轉錄另一條陳述的時候,該條陳述並不構成一次新的觀察,而且即使某次觀察被一百名不同的文獻作者複述了,這一百份抄本折合起來也頂多就是一次觀察。把這些複述當做一百次觀察,和把同一本書的一百份印本當做一百份不同的文獻是一樣的。然而,對「歷史文獻」的尊崇有時會蓋過這顯明的真理。不同的作者在撰述不同文獻時會作出同樣的陳述,該陳述看起來會貌似真實;換言之,同一件事實,在十種不同的文獻中被敘述,會立刻給人一種該事實是由十種一致的觀察所確立起來的印象。這種印象應該被質疑。只有當各種一致的陳述表明是種種彼此獨立的觀察的時候,一致方可得到判定。在我們從某種一致中得出任何結論之前,我們必須核查是否這種一致是各種獨立的觀察之間的那種。由之,有兩項工作是必要的。 (1)我們首先探詢是否陳述是彼此獨立的,或者是否屬於同一觀察的複述。這種探詢部分地涉及查考源流的那部分外證工作; (7) 不過,那種查考僅僅觸及書面文獻,而且當其確定了文獻作者所書段落是抄借自其他作者的時候,就戛然而止了。抄借的段落,無須討論就應被拋棄掉。但是對於未付諸文字的陳述,同樣的工作依然要去做。我們不得不去比較與同一事實相關聯的那些陳述,以便查明那些陳述是否原創性地來自不同的觀察者,或者至少源自不同的觀察資料。 這條原則類似於在源流考查中所使用的那種。有鑒於一項社會事實的細節是非常繁多的,而且有許多種不同的方法來考察同一件事實,則兩位獨立的觀察者不可能給出完全一致的解釋;如果兩條陳述以同樣的次序展示了同樣的細節,那這兩條陳述必定源自於共有的觀察;不同的觀察一定會在某些地方有所差異。我們也許常常應用某種先天的原則:如果事實具有那麼一種本質——它只能被單個觀察者所觀察或報道——則所有對它的說明必定都源自於單一觀察。上述諸條原則 (8) 使得我們能夠辨識出許多不同觀察的情況,以及為數依然頗多的被複述觀察的情況。 這仍然會留下許多可疑情況。天然的傾向是把這些可疑情況視作獨立觀察的情況。但是,科學的研究程式恰恰是這種傾向的反面:換言之,只要陳述未被證明是獨立的,我們就無權假定陳述之間的一致性是確鑿無疑的。 只有在我們確定了不同陳述之間的關係之後,我們方能開始清點它們,並核查它們的一致。此處,我們不得不再次去懷疑那初始的衝動;那種千真萬確是確鑿無誤的一致,並非如人們想當然地認為是兩種敘述之間的某種類似,而是兩種敘述之間的某種偶然的巧合,只是部分地彼此類似。天然的傾向是認為那種一致越接近,其得以證明的力度就越大;相反,我們應該採納如下似非而是的論點作為原則:某種一致當其被限定在更小些的情形中時,其會得到更大的證明。在相異陳述之間的那些巧合點上,我們將尋求科學地確立起歷史事實來。 (2)在得出任何結論之前,依然要搞清楚是否對同一事實的不同的觀察是完全獨立的;因為有可能一個人會影響到另一個人,而且這種影響很大程度上會使得他們的那種一致是非決定性的。我們必須警惕如下情況: (a)不同的觀察由同一個文獻作者得出,他記錄下那些觀察要麼是在同一份文獻中,要麼是在不同的文獻中。因而,必須得有特殊理由,方能假定文獻作者真得重新進行了觀察,而且文獻作者本人並不滿足於純粹重複某次單獨的觀察。 (b)有好幾位觀察者,但他們委託其中一位撰述了某份單一文獻。我們必須確定是否這份文獻僅僅給出了該文獻作者的陳述,或者是否其他觀察者核實了他的作品。 (c)好幾位觀察者在不同的文獻中記錄下了他們的觀察,但卻是在相類似的情形下。我們必須應用那張批判性問題列表,以便確定是否他們並非都受到了同樣的影響——傾向於作偽或犯錯的那些影響;例如,是否他們有著相同的興趣,同樣的虛榮心或共有的偏見。 肯定是獨立得出的觀察,只會是包含在不同文獻中、由不同作者撰述的那些。那些作者屬於不同的群體,並且在不同的條件下工作。因此,完全確鑿一致的情況是極少的,除非涉及到現代。 證明某一歷史事件的可能性,依賴於大量與之相關的被保存下來的獨立文獻。然而文獻的存留是一件偶然的事情;這解釋了在歷史科學的形成中,偶然所具有的比重。 有可能被確立起來的事實,首先是那些涵蓋廣闊時空的(有時候稱作一般事實)事實,比如風俗、教義、制度、重大事件;它們要比別的事實更容易觀察到,而且現今也更容易得到證明。然而,歷史方法在本質上是無力確立起那些時間短暫、範圍有限的事實(那些被稱作特殊事實),諸如某句話、瞬間行動。當特殊事實出現的時候,若是有幾個人留意到了,並且記錄下來,而且這些人的著述還留傳到我們手中,那就相當不錯了。我們知道路德(Luther)在沃姆斯會議(Diet of Worms)上說了些什麼;我們也知道他並沒有言傳什麼教義。這種令人稱許的巧合情形,隨著報紙、速記員和文獻保管處等機構組織的出現,而變得越來越多。 就古代及中世紀而言,歷史知識因文獻不足而局限於一般事實。在論及當代史的時候,是有可能包含進越來越多的事實。一般公眾會想到上述情況的反面;換言之,他們因為在當代的事實中到處都看到了矛盾的敘述,從而認為當代的事實是可疑的,並且毫無遲疑地就相信了完全未見到矛盾之處的古代事實。人們對於我們沒有任何知曉手段的歷史是完全信任的,但因獲知手段的增加而產生懷疑。 Ⅵ.文獻間的一致(Agreement between documents)得出了許多結論,但這些結論卻並非都是確鑿無疑的。為了完善並校正我們的結論,我們依然必須研究事實的融貫。 若是有好幾件事實,雖然未被完全證明但卻被分別接受了,則以某種方法對這些事實進行相互間的確證,可得出某種整體的確定性。彼此毫無關係的文獻所呈現出的事實,實際上有時候彼此間的聯繫是非常密切的。這種事實,是同一個人或同一群人連續性的行為,是在被短暫間歇期所分隔開來的不同時代中的同一群體的習性,或者是同一時代中的不同群體的習性。幾件相類似的事實中,有一件會是真的,而另一件會是假的,這種情況無疑是有可能的;前一件事實的確定性並不能絕對肯定後一件事實的正當性。然而,若有好幾件這樣的事實,每一件都是未被完全證明的,但它們彼此間是融貫的,則這種融貫也可得出某種確定性;嚴格地說,各種事實並非被證明了,而是它們彼此確認了 (9) 。由之,我們不再對這些事實中任何一件抱有疑慮了;我們獲得了各種確定性,這些確定性是通過事實間的相互聯繫得出的。因此,比較各種可疑的個別結論,就得到了一種道義上確鑿無疑的整體結論。在君王的某次巡遊中,當時間與地點相吻合從而形成統一整體的時候,時間與地點就彼此確認了。一項制度或一種習俗是因種種記述之間的融貫一致而被確認的。每一條記述都是一種可能的情況,涉及到不同的時空。 這是一種很難應用的方法。融貫的概念,比一致的概念要更加含糊。有些事實,十分緊密地構成為一個整體,而且這一整體各部分之間的融貫是確鑿的,但我們卻無法精確地給出任何可區分這些事實的普遍原則;我們也不能預先就確定好可用來框定一個整體的時長和範圍。相隔半個世紀、相距上百里格(Leagues) [1] 的各種事實,也許以某種方法被彼此確認了,從而證實了某種習俗(例如,在古代日耳曼人中);但是,如果這些事實是來自於一個正經歷著快速演變的異質性社會(比方說,1750年的法國社會,又及1800年在阿爾薩斯和普羅旺斯),那麼這些事實將證明不了任何東西。在此,我們不得不去研究事實之間的關係。這把我們帶到了歷史建構的起點;分析工作由之向綜合工作轉變。 Ⅶ.依然要考慮到文獻所確立的事實與通過其他方法確立的事實之間不一致的情況。有時候會出現如下情況:所得到的事實,雖然堪為一種歷史定論,但卻與大量的歷史事實、所有我們奠基於直接觀察的人性知識、或者按既定科學之規則方法確立起來的科學法則相矛盾。在前兩種情況中,所得到的事實僅僅與歷史、心理學或社會學等所有未完全成熟的科學相衝突;因此,我們稱這一事實是不可能的。如果該事實與一門真正的科學相衝突,那麼它就成為一種奇蹟。對一種不可能的或奇蹟般的事實,我們該怎麼辦呢?如果核實過文獻後,我們要承認它嗎?或者我們該暫留或擱置這個問題嗎? 不可能性,不是一種科學的觀念;它隨著個體而變化。每個人都覺得他所不習慣看到的東西是不可能的:一個農夫會認為電話要比鬼魂是更加不可能的;暹羅(Siam)的國王拒絕相信冰的存在。準確地知道那個認為某事實是不可能的人是誰,這是很重要的。會是毫無科學文化的群氓嗎?對於群氓來說,就像生理學與通靈術相比一樣,科學比奇蹟是更加不可能的;群氓的各種不可能觀是毫無價值的。會是掌握了科學文化的人麼?果真如此,我們就必須去論及那種對科學人士而言似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更準確地說,那種與科學結論相反的事實——換言之,在科學家的直接觀察與文獻的間接證詞之間有著不一致。 這種不一致是如何被確定下的?這個問題沒有什麼重大實踐意義;幾乎所有敘述奇蹟性事實的文獻,在其他領域都已經遭到質疑了,而且通過一種可靠的批判而被拋棄掉了。但是,奇蹟問題引發了人們的諸多熱情,說明一下這一問題如何影響到歷史學家的也許是件好事。 (10) 相信奇蹟事物的一般傾向,已經使得幾乎所有人的文獻中都塞滿著各種奇蹟性事實。在歷史上,魔鬼的存在要比庇西特拉圖(Pisistratus) [2] 的存在得到了更好的證明:庇西特拉圖的同時代人說他看到了庇西特拉圖,這樣的言語沒有留下一句;相反,成千上萬的「目擊證人」宣稱他們看到了魔鬼;沒有多少歷史事實會像魔鬼的存在那樣得到那麼多的獨立證詞的確證。然而,我們毫不猶豫地就抵制了魔鬼而接受了庇西特拉圖。因為魔鬼的存在與所有既定科學的法則是不相容的。 對於歷史學家來說,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是顯而易見的。 (11) 歷史學家的結論蘊含在歷史文獻的各種觀察中,根本不具有與當代科學家們的那些觀察同等的價值;我們已經指明了原因。歷史的間接方法總是次於觀察科學的直接方法。如果歷史學的結論與觀察科學的結果不一致,那該歷史結論就必須被放棄;歷史科學,其信息獲取手段是不完善的,不可說它能去核查、駁斥或糾正其他科學的結果,而毋寧說是必得用其他科學的結果來校正它自己的結論。直接性科學的進步,有時候會修正歷史詮釋的結論;直接觀察所確立的某項事實,對於理解和批判文獻是頗有幫助的。科學上觀察到的病斑及神經麻痹情況,指引著我們承認涉及類似事實的歷史敘述是真的,比方說某些聖徒身上的紅斑和盧丹的著魔修女(possessed nuns of Loudun) [3] 。相反,歷史無助於直接性科學的進步。歷史因其間接獲取信息的手段而與現實保持著距離,並且必須接受那些直接觸及現實的科學所確立的種種法則。要否決那些法則中的任意一條,新的直接觀察是必不可少的。否決那些法則的革命是可能出現的,但革命必須是自發的。歷史無權主動進行任何革命。 有些事實,與歷史知識的主體部分或尚處於胚胎階段的論及人的各門科學,是不一致的;就這些事實而言,解決方案並非是十分清晰的。要解決這個問題,有賴於我們對那類涉及這些事實的知識之價值所持有的觀點。至少,我們能夠規定如下實踐原則,即若要駁斥歷史、心理學或社會學,我們必須有非常充足的文獻;而這種情況幾乎是不會出現的。 注釋 (1) 參見上文,p.153。類似地,構成形式史(古文書學、語言科學)的特殊事實,是直接通過對文獻的分析確定的。 (2) 希臘初民已經在荷馬史詩中被研究了。中世紀的私人生活,已經主要被從英雄史詩中重新建構起來了。(參見C.V.Langlois,Les Traditions sur l'histoire de la société française au moyen âge d'après les sources littéraires ,載Revue historique ,Mars-Avril 1897.) (3) 絕大多數的歷史學家,堅持不拋棄某個傳說,除非它被證明是虛假的。而且,如果偶然地沒有任何與之相矛盾的文獻存留下來,那麼他們就會暫時地採信它。這正是羅馬頭五個世紀的歷史如何仍在被論述的。這種方法,很不幸依然是太普遍了,並且為阻止歷史被確立為一門科學立下了大功。 (4) 對於這條原則在歷史中的邏輯合理性,參見C.Seignobos,Revue Philosophique ,July-August 1887.絕對的科學確實性,只有通過按不同方法(methods )進行的觀察取得一致意見方可得出;它可在兩種不同的研究路徑交匯點上發現到。 (5) 這種情況被伯倫漢研究了,並且他給出了一個絕佳例證,Lehrbuch ,p.421。 (6) 提請警惕那種孩子氣的方法——認為該文獻對問題的每一個方面都是有價值的,並且由大多數人來決定該文獻的價值——這幾乎是沒有必要的。某個熟悉某件事實的文獻作者,其陳述比起對該事實一無所知的人所作的100條陳述來,顯然要有價值得多。許久以前,這條原則就已經被闡明了:沒有數量,但夠分量(Ne numerentur,sed ponderentur )。 (7) 參較前文,p.94。 (8) 在此,幾乎不可能去研究在應用這些原則時所出現的種種特別的困難。比方說,有時候文獻作者希望隱瞞其所受的恩惠,則會把種種偏差引入進來,以求使其讀者覺察不到那種恩惠;或者有時候,文獻作者會把取自不同文獻的陳述拼合在一起。 (9) 此處,我們只不過概述了那種確認方法的原則;它的應用則要求長期研究。 (10) 德·斯曼特神父把其《歷史批判諸原則》(Principes de la critique histoire )(Paris,1887,12mo)中某一部分專用於這一問題。 (11) 就諸種直接觀察的科學而言,特別是對於生物科學來說,解決這一問題是困難的。科學對可能的和不可能的事物是一無所知的;它只知曉被正確地或錯誤地觀察到的各種事實,比如許多被斷言是不可能的事實(如隕石的存在)已經被發現是真的。奇蹟觀念是形上學的;它暗示了一種超越觀察限度的宇宙整體的概念(參見Wallace,「Miracles and Modern Spiritualism」)。 ———————————————————— [1] 里格,長度單位,一里格相當於3.0法定英里(4.8公里)。 [2] 庇西特拉圖(約公元前600—公元前527),古希臘雅典城邦僭主,曾兩次被陶片放逐,其主政時制定過一系列獎勵農工商的政策,大規模開展海外貿易,致力於建設雅典,扶持文化事業。 [3] 盧丹的著魔修女,歷史上最著名的著魔事件之一。1634年法國的盧丹小鎮,烏爾蘇拉會(Ursuline)的一所修道院中修女突然魔鬼附體,表現異常,當時指控是本地的於爾班·格朗迪耶(Urbain Grandier)神父施魔法的結果,並判處格朗迪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