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 第七章 財政管理
崔瑞德(Denis Twitchett)在對唐朝財政管理的研究中描述了三個不同的發展時期。在第一個時期,管理機構仍是相當原始和簡單的,而第二個時期的特點就是財政機構職能的不斷專門化。在第三個時期,連續不斷的制度專門化在新的專門化了的權威機構與中央政府的常規組織之間引起緊張狀態〔1〕。相比較而言,16世紀的財政管理一點也沒有顯示出這樣明顯的分期。總體看來,明代行政管理沒有足夠的動力來產生類似的制度變化。
為方便起見,將這一百年間的財政管理作如下分期:
第一時期:1501—1521年。這一時期北京完全不存在有力的領導力量,這是15世紀晚期普遍狀況的延續。
第二時期:1521—1541年。財政事務剛剛有一定起色,但接踵而來是更進一步的惡化。嘉靖皇帝的即位似乎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這位來自皇室旁支的新皇帝與京城裡的既得利益者沒有一點聯繫。他釋放宮中的多餘人員,加強了對宦官的管理,遏制了貴族莊田的增長。然而,皇帝沒有推行任何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性改革。嘉靖皇帝以自我為中心的行為記錄最終使他處於與他的前任者們同等的地位。
第三時期:1541—1570年。一連串的長期財政危機發生了,只是由於地方官員們的努力調整才得到緩解,但地方官員們的調整措施並不協調統一。這一連串的事件首先是由軍事失敗而引起的。軍事失敗始於1541年河套被吉囊占領。政府已處於經常性的嚴重壓力之下,它被迫採取它能夠實行的任何非常措施。對武裝力量傾以數百萬之財已經證明是無效的。16世紀50年代,俺答汗的騎兵已襲擊到北京的郊區,而倭寇也在東南沿海一帶劫掠。決定性的災難出現在1557年。這年北京的三大殿連同正門一燒而光。這些建築物帶有如此巨大的象徵意義,以至於儘管有其他各種緊迫的財政問題,而三殿的重建不得不立即開始。
第四時期:1570—1587年。從政府的角度來看,這一時期是16世紀最成功的時期,可以稱為張居正時代。到1570年為止,俺答汗已經受撫,海盜也不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當1572年這個精明的政治家成為京師的主要決策者的時候,他對財政事務也加強了管理,政府的倉庫開始充實起來。儘管張居正於1582年死去,然而他的管理的好處一直延續了好多年。
第五時期:1587—1600年。前一時期的成就再次被財政無能一掃而空。16世紀90年代耗資巨大的三次軍事行動導致了國庫空虛。這種混亂的狀況因為萬曆皇帝繞過文官系統派遣宦官到各省充當稅使而惡化了。
這一概括顯示出的是管理循環的交替,而沒有上升或發展。危機靠緊急措施應付過去,隨著周期性的財政壓力而來的是暫時性的緩解。儘管管理放鬆,收緊,然後再放鬆,但並沒有一絲改革的企圖。這一時期的歷史是由個人造成的,而不是由制度造成的。
不過,無可否認,16世紀的稅收中白銀使用量的增加是一個重要的發展。儘管理論上它應該使政府的財源更加靈活多變,並因而有利於財政預算,可是實際上這種情形並沒有發生。在前面的章節中已經相當詳細地證明了明王朝體制的僵化阻止了它認識到這種變化中的許多潛在的好處。一條鞭法沒有推進到它的邏輯終端即單一的土地稅。納稅人的勞役不能徹底廢除,稅收項目也不能合成一體。在下面的篇幅中將會顯示出這種與早期管理方式相連的趨勢在中央政府中更加明白無誤地表現出來了。
有鑒於此,詳細描述這個世紀的那些事件是沒有用處的。這種按年代順序的考察只會表現為相同事實的重複。以上面所給的分期為基礎,我們將首先檢驗管理的總特徵,焦點主要集中在戶部的運作上。因而要仔細關注兩個特殊的問題:1550年以後軍隊開支極大增長的後果和1572至1582年間張居正推行的財政改革的後果。戰爭與和平時期的這些財政措施應該足以說明這一世紀中的總體發展情況。這些調整不足以使制度合理化,但其臨時性特點也許能夠解釋上文簡要提及的小的管理循環的重複發生。
第一節 16世紀的戶部
戶部的運作
乍看之下,戶部的運作能力在16世紀似乎已經大大膨脹了。戶部直接掌握下的太倉庫在1500年以前很少一年管理過100萬兩以上的白銀。到16世紀中葉,存銀據說接近200萬兩,到16世紀50年代實際上已經突破400萬兩。儘管隨後增加的速度減慢了,但也保持在400萬兩左右的水平。
其實,這種表面上的膨脹是個假象。太倉庫收入隨著稅收折銀的不斷增長而成比例的增加,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戶部的職能真正地擴大了。16世紀晚期,太倉庫增加後的歲入約為400萬兩,只占了帝國全部稅收的12%。況且,太倉庫實際上留存不住它的現銀收入。大部分的收入立即被運往北邊軍鎮。餘下的收入用來支付朝官的薪俸、京營的軍餉和幾個宮廷機構——最主要的是御馬房和皇家苑囿——的維持費用。此外,太倉庫還充當了皇帝的接收代理機構。作為一項制度,金花銀和皇莊子粒銀要由太倉庫收納。
戶部財力的有限揭示出這種體制不可避免的缺陷。一旦稅銀解到,朝廷就盡力防止資金不必要的流動。為了避免稅賦由南方數省運到北京然後又盡數送回南方的情況,戶部多次被迫命令南方的地方長官存留他們自己徵收的稅賦,哪怕這已經導致了失控〔2〕。由於戶部沒有在各省建立起地方上的分支機構,它完全把自己推到了供給線的終端。
此外,每一項收入都是由許多不同的支付機構來分享的這種財政做法也阻撓了戶部擴大它的運作能力。因為在王朝早期戶部是作為一個總的會計部門而不是作為一個執行部門來看待的,它已經沒有機會將大宗稅收留作己用。到16世紀,各級政府的運作都出現了預算赤字。每當需要額外的資金時,戶部不是從任何一個收入機構中撥款專用,而通常是從各種稅源中抽出小額資金,這導致了所有現行的分配額普遍降低,節餘下來的資金就可轉用於新的財政需要了。很明顯,通過這些方法不易於積聚大筆資金。
同時,其他各部都有財政自主權。「馬差」由兵部徵收,「四司料價」由工部徵收,這就是明證。在這些情況下,戶部認為自己的財政職責僅僅在於向官吏提供食物和服裝。甚至對於北邊軍鎮的供給,戶部也認為它的角色主要是軍需官,而出錢購買戰馬、火器和盔甲則明顯超出了它的職權範圍。在另外一些事情上,戶部也試圖儘可能地逃避責任。1547年,當宣府和大同軍鎮要求資金來修築長城時,戶部認為修邊牆系兵部職掌,當由兵部提供資金。只是在皇帝親自干預下才達成了一個妥協方案:兵部支付三分之二的資金,而戶部支付三分之一〔3〕。到16世紀晚期,這成為通行的做法。1598年,浙江動員組織一支水軍時,其安家、制器、旗幟、修船租銀等由兵部提供,而行糧、路費銀由戶部出。士兵的月餉銀也由兩個部共同承擔,戶部支付百分之七十,其餘由兵部支付〔4〕。
太倉庫收入
太倉庫的主要收入來源看起來好像是矛盾的和模糊的。例如,《實錄》記載1549年它歲入銀2125355兩〔5〕,而1558年它又寫作「接近於二百萬兩」。然而同一資料指出前7年中太倉庫實際的支出數目如表20所示〔6〕。
表20 1551—1557年間太倉庫歲出銀額 (單位:兩)
1551 5950000
1552 5310000
1553 5730000
1554 4550000
1555 4290000
1556 3860000
1557 3020000
這些支出數字看起來與記載的收入完全不成比例。16世紀中葉,稅收無疑是有所增長,但是赤字也常常發生。這些資料缺乏系統性的描述,一些年份的歲入數目分散在給皇帝的奏疏中,如表21所示〔7〕。
表21 1567—1592年間太倉庫歲入銀額 (單位:兩)
1567 2014200
1577 4359400
1583 4224700
1585 3676000
1587 3890000
1589 3270000
1591 3740500
1592 4723000
有關虧空的引述甚至更為少見,僅僅在16世紀80年代有一些奏疏中引用過。它們如表22所示〔8〕。
表22 1583—1590年間太倉庫虧空銀額 (單位:兩)
1583 2301000
1584 1180000
1585 548000
1587 2030000
1589 190000
1590 324500
這些數字本身並不能揭示全部的真相。事實是明朝官員們從來沒有形成一致的會計方法。他們常常將應收的款項與實際收入搞混。在本年度徵收上來的早年積逋也許被算入任何一年的賬目上,或者有時兩年賬目上都忽略不算。同樣,他們對預算虧空與實際虧空不作區分。上引的赤字是根據計劃性收入中計算出來,而不是依據實際收入。1584年的情形就是一個例子。當象徵性的赤字出現時,朝廷決定改折省直起運漕糧150萬石、棉布102410匹和絹45522匹〔9〕。根據當時通行的折算率,這些實物價值約為銀170萬兩。結果並沒有發生如表22所示的118萬兩的赤字,因為那年太倉庫實際上應該有500000兩的盈餘。
為了考察太倉庫實際掌握的收入,很有必要考察一下那個時代的慣常做法。第一,從16世紀早期以來太倉庫就已經掌握了一些稅目,這些稅目在適當的時候成為其永久性的定額。這些稅目在理論上既不能減少,也不能轉移,形成了太倉庫收入的核心。它們包括表23中所列的稅目〔10〕。前引1549年、1558年和1567年大約200萬兩白銀的收入就是指這些基本的稅目而言的。
表23 1521—1590年左右太倉庫基本歲入估計 (單位:兩)
正賦折銀 250000
田賦的附屬附加稅(見第三章第四節)
馬草 340000
農桑絲絹 90000
人丁絲絹 10000
麻 38000
鹽課銀(第五章第四節) 1000000
來自雜項的最低收入(第六章第四節) 364000
總計 2092000
第二,太倉庫的歲入受稅收增加的影響甚小。整個16世紀,大規模增加田賦的命令僅有兩次,而且每次也只為時一年。1514年為了營建乾清宮,加征銀100萬兩〔11〕。1551年,由於軍需緊缺,向南方數省緊急加派1157340兩白銀〔12〕。而發生在1592年、1598年和1599年的加派由南方省直存留(第七章第四節)。當稅收上升影響到徭役時,收入就不會分配給太倉庫。鹽課的任何加征通常會引起下幾年的虧空(第五章第三節)。無論怎樣提高各種雜稅的定額,只不過稍微給太倉庫增加點收入罷了。
第三,政府對財政赤字毫無辦法。有時候,地方官府在遇到緊急情況時會被迫預征賦稅,鹽政官員也要求提前收稅,但是這些措施決不會影響太倉庫的運作。
第四,太倉庫的任何預算赤字可能會由推遲交納的稅目收入來彌補,這些推遲的收入雖是本財政年度解運入庫,但為以前額徵項目。預算赤字也可能由京運本色——主要是漕糧——的進一步的折銀來填補。通過這些辦法而沒有得到彌補的任何數額才構成了真正的虧空。這個赤字只能由縮減太倉庫的積貯來消除,有時也由皇帝掏個人腰包來解決問題。
通過對這些做法的考察,可以知道太倉庫的賬目儘管複雜,但決不是不能理解的。其發展有以下幾個階段:
(a)到1541年左右,太倉庫實際歲入不超過200萬兩白銀,甚至還要少。收入只包括基本的稅目。
(b)除去這些基本稅目之外,太倉庫的歲入後來由於額外的稅目而增加了。在楊廷和革除大量的宮廷額外花費之後,從400萬石的歲額漕糧中節餘了150萬石(第二章第一節)。1541年以後這項倉余折銀,儘管也有中斷,但還是經常下令折納。1541年,有120萬石的漕糧折成銀兩。很明顯,折銀一直持續到1546年嘉靖皇帝決定暫停改折為止〔13〕。接下來的記錄儘管不完全,但表明改折很少停止過。出現在《實錄》中的16世紀中期三組重要的財政數字顯示:漕運米改折在1542年是1385884石,1552年是1667163石,1562年是1367389石〔14〕。
每年大約150萬石的漕糧盈餘折成銀兩,有望給太倉庫帶來100萬餘兩的額外收入。看起來1541年以後太倉庫的實際收入要接近300萬兩,不會再低於這一水平。然而多數官方資料將折銀收入統計為不可再重複徵收的稅目,上報收入時將其忽略。
(c)1543年,在吉囊占領河套的壓力下,皇帝開始發內帑補助太倉庫。在一次廷議後,嘉靖皇帝同意在緊急時期讓出金花銀和皇莊子粒給戶部,預期持續五年〔15〕,但實際一直持續到1558年〔16〕。作為御馬房和皇家苑囿的草場、牧地很早就已由戶部接管,成為定例〔17〕。這些稅目一共為太倉庫增加了大約130萬兩的收入,使太倉庫的總收入突破了400萬兩白銀。然而,戶部接管這些稅目之後,也被要求支付在京武臣的薪俸,並要維持御馬房和苑囿的開支,因此這些稅目的價值實際上大打折扣。
(d)16世紀60年代,資金需求大增。前面提到的1551年下令向田賦緊急加派,同時鹽課也被期望每年另外提供白銀300000兩(參見第五章第三節「工本鹽」)。開納事例、罰贖銀兩也都增加。但這些籌措資金的措施並不能持久〔18〕,其原因可由表20作出部分說明。從1553年以來,南方數省不得不奏留經費用於地方備倭。1557年以後,又存留部分收入為宮殿營造採購材料。
最嚴重的財政危機出現在1558年。當時戶部尚書方鈍(1552—1558年在任)提出增加收入的七點計劃〔19〕。一個都給事中提出了五點計劃〔20〕。而南京的戶部提出了另外的五點計劃〔21〕。一些京官聯合提議二十九項增收計劃,全部為皇帝認可〔22〕。這些建議和計劃並不高明,只是試圖從現存稅收中榨出一些小稅目來,或者賣掉易於折得現銀的官田,或者要求全體民眾額外捐獻。《明史》稱這些收入為「益瑣屑,非國體。」〔23〕這些建議不過是一些無望的反映。
不過,有理由相信50年代早期——可能直到1553年——太倉庫歲入銀兩實際上已經超過500萬。如果沒有這筆數目的收入,它將會無法支付表20所示的那些開支額。朝廷不可能在發生危機時沒有任何儲備〔24〕。1554年,朝廷從庫房中提出總額達889000兩的白銀時,實存餘額不足120萬兩〔25〕。1553年以後支出較少並不表明危機已經結束,而是表明太倉庫已經沒有可用資金了。
這些觀察似乎有助於相信:16世紀50年代太倉庫歲入銀兩曾達到500萬兩以上,然後又下降到不足400萬兩的水平。
(e)1570年以後,財政管理的主要目的是要恢復正常狀態。皇帝個人的收入已歸回宮廷,緊急籌措資金的措施大半已經停止。即便如此,平均歲入仍保持在大約400萬兩(表21)。這還不是國家收入擴大的標誌。從1573年起,原來由北方數省民戶直接解運邊鎮的稅收改由太倉庫經手其事。這項程序的變革使戶部在這些資金的年度分配上有一些發言權〔26〕。1580年的記載顯示來自於此項的白銀有523800兩〔27〕。《明史》中一份沒有說明具體時間的概述中指出多年以後這個數額增加到853000兩〔28〕。漕糧餘額的折銀不再年年進行,當然也決不會停折很久。1578年,江南漕糧通行改折一年〔29〕。1584年,詔改折各省直起運漕糧150萬石〔30〕。催征積逋也使總收入有所增加。因此基本收入雖為200萬兩,但記錄在冊的歲入實際上達到了400萬兩,這還是可能的。
明代的地方財政管理僵化不變,而太倉庫作為帝國的基本財政運作機構,其收入又源於地方,這也就是問題的實質。無論是戰爭時期,還是和平時期,16世紀以來收入的性質改變不多,最高額實際上也保持不變。太倉庫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在於輸納程序的改變、折銀和向皇帝告借。機動的範圍總是有限的。儘管表面上太倉庫的歲入從100萬兩白銀增加到400萬兩,淨增額也不過300萬兩,相對於帝國巨大的財政需求而言還是一筆相當小的數額。
在前面章節中,曾估計田賦收入在併入許多雜項稅目後,總計約銀2100萬兩(第四章第三節)。役銀約有1000萬兩(第四章第三節)。據官方估計,鹽課的全部收入價值有200萬兩(第六章第五節)。此外,還有許多項目由於缺乏數據而沒有計算在內,比如,南方各省督撫們徵收的「兵餉」和北方軍鎮自己生產出的收入。前文也不過是做了一個樂觀的估計,因為這些數字包括許多無法徵收和重複性的稅目。維繫帝國的運作,3700萬兩白銀並不很充足。同時,還有非生產性的禮儀開支也浪費大量的收入。對戶部而言,僅僅掌握400萬兩白銀實在太少了。
京師的開支
由於多種因素,京師的白銀開支數量變化不定。京官的部分俸祿和京營的全部開支應該由漕糧支付。但是在某些年份,由於白銀收入較多,祿米可能臨時被折成銀兩。1578年確實發生過這種事情,1567年也可能發生過〔31〕。金花銀重新轉給皇帝後,又由皇帝負責支付在京武臣的俸祿〔32〕。當這些資金來自於皇帝內庫時,並不會顯示在賬目上,不會產生俸祿出自戶部的印象。從1578年開始,萬曆皇帝要求戶部以「買辦費」名義每年額外增加20萬兩白銀以補充其個人收入〔33〕。這筆錢通常由太倉庫解送,但不列入賬目。換句話說,總開支由於支付武臣俸祿而擴大,又由於排除了買辦費而減少了。
除開這些變化,賬目還是簡單而又相當穩定的。《明史》概要記載了歲出之數,時間可能是1580年左右〔34〕,如表24所示。它所記載的總額和所列諸多細目都與其他材料所引用的1580年前後甚至到1600年以後的數字十分相近〔35〕。在表24中,努力做到忠實於原來的記載。可以認為,武臣俸祿與買辦費互相抵消了。
表24 1580年左右太倉庫在京師的現金支出 (單位:兩)
貴族祿米 16000
文官俸米 44000
武臣俸祿 268000
軍匠折銀 206000
京城巡捕、錦衣衛等 50000
班軍補助 50000
軍士冬衣折布銀 84000
御馬三倉象、馬等房 148000
京軍馬草 16000
服務機構吏員 13000
總開支 895000
這些賬目構成了一個薪水冊,而且是一個小薪水冊。除了年人均領銀600至1000兩之間的幾個貴族、公主等人以外,所謂的俸銀對它們的接受者而言只不過是零花錢罷了。平均每一位文官每年能領銀10兩左右,武官不足5兩,軍士不足2兩。晚明仍然沿用15世紀早期制定的俸祿標準。儘管以漕糧來補充俸祿,但俸糧也不過是口糧而已,而且每人每月很少超過1石。儘管官吏可以得到皂隸折銀(皂隸,見第二章第一節和第六章第三節),不過,按照明末的生活標準,一個大臣一年144兩的俸銀難以敷用,16世紀許多朝臣的生活費用依靠地方官員的「饋送」。這點可以解釋為什麼海瑞將地方官員三年考滿赴京朝覲那一年稱作「京官收租之年」了〔36〕。
戶部沒被要求提供各種衙門的行政費用。鑒於這一點,京師的朝廷依賴於周圍地區提供行政費用,與地方州縣做法相同。順天府提供京城衙門使用的所有辦公用品〔37〕。承差役夫從河南、山東和北直隸徵調。1592年會試期間,宛平和大興地方官府不僅供應需用的所有物品和勞力,而且他們自己還要出錢租賃額外的器皿和用具〔38〕。京城使用的一些馬匹實際上由遠方的行省提供。遲至1610年,江西還起運京師會同館82匹馬〔39〕。當徭役折銀時,役銀是直接交納接收司局而不經由太倉庫。
扣除京師歲出的895000兩白銀以後,太倉庫歲入餘額略超過300萬兩(假定16世紀晚期歲入總額為400萬兩),這個數額用於北邊軍鎮軍餉,對於這個問題將在本章第三節軍隊開支中加以討論。
第二節 各省之間和各部之間的管理
省級指導與監督
因為戶部主要是維持京城和北邊軍鎮的費用,所以它對其他領域的控制僅僅是表面上的。到了16世紀,僵化的財政管理方法在其他部門也難以為繼。很難說清各省的財政運作是否進行了預算。因為有定額稅收、解運程序、官俸則例以及許多慣例,所以每個衙門都受到某種半固定性預算的限制。儘管一些省直官員試圖繼續執行這一方針,但以前的各種做法並不完全符合16世紀的情況,例如,許多地區各項開支實際上早已超出它們的存留收入(第四章第四節),這就是明證。
這一問題部分原因在於朝廷。皇帝有時主觀地下達的蠲免稅收命令會給地方官員造成很大的困難。1534年,嘉靖皇帝下詔將當年田賦減半。當戶部認為這個命令只會造成巨大的財政虧空時,仁慈的皇帝卻僅要求戶部找出補救辦法〔40〕。1582年,萬曆皇帝將北京的契稅減去一半。數年之後,地方官員奏請恢復先前稅率,卻未獲允准〔41〕。還有許多已經明確蠲免的賦稅實際上照收不誤的事例。在1502年的一份奏疏中,戶部自己承認發生過這種事情〔42〕。當1523年南直隸的松江府遭受嚴重的水災時,地方官員奏請重災地區田賦蠲免一半。然而,隨後從北京來的命令解釋說先前的詔免僅僅應用於地方存留糧,而起運糧仍要全額解運北京。因為松江府的起運糧達到138萬石,而存留糧僅有6萬石,所以第二道命令事實上就取消了蠲免〔43〕。16世紀晚期,相似的事例經常發生。
正如前面所提及的,從已分配他用的稅收中支取出小額資金來應付緊急財政需要對朝廷而言是簡便易行的方法。資金挪用經常發生,這不可避免地引起它處短缺。有時,朝廷隨意地命令地方官員彌補稅收虧空。實際上這就意味著現行預算沒有約束力,而那些不急之需的開支要麼是削減,要麼終止。例如,16世紀30年代的鈔關收入已由一系列詔令分作多項用處,包括補貼鄰近軍衛。1536年從淮安和揚州徵收的船料銀兩接濟修繕皇陵之費〔44〕。這不過是挪用資金以應付新的開銷。
在督導各省直官員時,戶部自然強調起運糧的解運,而絕少注意各地的存留糧。明代後期的人事考核證實了這種傾向。一位及時、全額解運起運糧的官員會得到讚譽,而存留糧的管理則無足輕重。戶部尚書梁材(1528—1531年在任)力圖改變這種傾向,但是沒有成功,僅僅因為這將影響到戶部的優先權。大約20年後,戶部尚書潘璜(1549—1550年在任)不得不承認他關心的重點仍是起運糧,而在他的奏疏中,只有一次用了不太明確的語氣提到過存留糧〔45〕。這種優先意識與收入短缺密切相關,這無疑導致許多長期預算款項空有其名(第四章第四節)。
有明一代從來也沒有放鬆過對財政賬目的稽核。因為預算並不統一,所以謹慎管理十分重要。官員們自己徵稅,又自己支出資金。儘管有具體的困難,稽核也不能因為效用不高而被取消。16世紀中葉,幾個位高權重的官員因為濫用資金和盜用公款,一再受到監察官員的彈劾。他們包括前兩廣總督張經、三省總督胡宗憲和工部尚書兼欽差大臣趙文華〔46〕。巡按御史對財政記錄的定期核查有力、細緻,以至於引起了西方的觀察者們的注意,並在他們的日記作了專門的記錄〔47〕。
不過,期望通過這種有力的調查來保持政府工作人員財政廉潔是不現實的。充其量,也就查出一些明顯的盜用行為。16世紀一些財政管理方式,比如食鹽專賣和宮廷供給,根本無力核查。而且,官方的稽核僅僅是對那些登記在案的項目,而絕大多數的腐敗行為都是與私派、對民間稅收代理人勒索和各種賄賂有關。監察官員們只揭露出一些當時被認為十分過分的事情,他們決不會試圖依據法律條文來判斷每一種行為。例如,在16世紀,官員們「禮」尚往來不再被認為是非法。相形之下,很少有人明確因被控賄賂而受到處罰。一般來說,當一位官員被控犯有受賄時,只是因為行賄者或受賄者已經由於更嚴重的罪行而受到了指控。換言之,指控賄賂主要用於顯露政治上的問題,而不是經濟問題本身。
顯然,16世紀結束之際,官場腐敗愈加嚴重。這不僅僅表現為暴露出來的案件涉及的數額較大,而且表現為案件涉及的範圍更廣,道德標準更是普遍下降。這些案件中提到的一些數額讓人震驚,前文曾提到17世紀早期廣東的鹽務長官個人收入為30000兩(第四章第四節)。同時,京師的倉庫收納人員的職位——名義上不付薪水——變得如此有利可圖,以至於每個職位以4000兩的價格進行買賣〔48〕。到王朝的晚期,這些職位的出賣已通過契據而正式化了。類似的職位油水稍差,但也可供出賣。據稱這種行為廣泛存在於各省和各個部門〔49〕。占有這些位置的吏胥們在正式的行政系統內形成了次一級「官僚機構」。他們不可或缺,因為官員們依靠他們得到非法的收入。更為糟糕的是,當時具體行政管理辦法與通行的財政規章相互脫離,沒有這種非正規職役,政府機構將會癱瘓〔50〕。
大規模水利計劃的實施
16世紀,長城的修建是由前線督撫實施完成的,其所用資金與軍事費用是合在一起的。長江三角洲的水利工程和浙江沿海的海堤則由地方官員們來主持完成〔51〕。朝廷關注的重點是整治黃河和大運河。通常情況下,這兩者合為一項工程。16世紀,工程幾乎一直進行,很少中斷過五年以上。為此投入大量的資金,已經難以承擔,同時,黃河水害不可捉摸。所有這些都明顯導致了財政的不穩定。
1528、1565、1578、1587和1595年都進行過大規模的治河〔52〕。在大運河一再為淤泥充塞和被黃河淹沒之後,1593年決定在運河中段開挖一條新的河道以避開黃河。由於資金短缺,這項工程停工了好幾次。只是到1609年,也即工程開工後十六年,110英里長的水道通航了〔53〕。所有這些建設工程的管理有幾個共同的特點。首先是沒有編制過詳細的預算,雖然事前曾對成本做過一個粗略的估計,但這隻含有中央政府提供的基本數額,其他要由地方捐納來完成。此類工程一般屬工部管理,但戶部也在資金方面深深地捲入其中。資金的最後分配權掌握在工程指揮者手裡。按照原則,指揮者得到一項雙重的任命,都御史和專敕大臣。有時他也會加工部尚書、侍郎等銜,但這個頭銜僅僅是榮譽性的;它既不損害他作為實地指揮者的自主位置,也不會使他對工部有更大的影響力。
相對於其他事例而言,潘季馴主持的1578年工程的用銀記錄比較令人滿意。此處將加以概述以作說明。1578年夏天,潘的前任卒於任上,由潘季馴開始主持治河一直到1580年初為止。開始時動員了50000名勞力,一年多以後,勞力至少已達100000人。總共塞過大小決口139處,興建了超過30英里長的新堤,涵洞、攔河壩、減水石壩無不必備。另外還栽過低柳樹830000株。如果所有的物料和勞力付以全價,保守的估計也會使成本總額高達白銀250萬兩以上。然而,在潘季馴最後的上奏中,他指出統共用銀560637兩〔54〕。
為準備這項工程,南方各省的漕糧全部折銀一年。其中正額解京以供京師的正常開支。交給工程指揮者的僅是加耗和輕齎銀,其他資金來源於開納事例、鹽商報效和南京馬價銀等小額收入〔55〕。潘季馴還將工程銀兩積貯淮安府庫支收〔56〕。
雖然每個勞力的工價標準定為每日給銀0.03兩,記載表明他們的工食銀實際上來源於地方官府徵收的徭役銀。那些不能繳納徭役銀的人則親身應役〔57〕。儘管沒有詳細資料留存下來,但是可以斷定:集中控制的資金實際上是一種補助金,而大部分的經濟重擔是由地方承擔。因此,從中央政府到鄉村里甲的所有財政機構全都卷進了這項建設工程,工程指揮者的財政權力成為它們結成一體的惟一因素。在一封給皇帝的奏章中,潘季馴建議:在興工期間,所有的州縣正官都應留在官署中,躬親料理諸事。佐貳則押夫役親自赴工。如果有任何疏忽,該司道官即時參呈〔58〕。潘季馴自己也被任命為右都御史。
這一計劃的另一個特點是來自中央的那一小筆補助又有許多不同的來源。早在1580年,當這項工程完工的時候,潘季馴建議進行幾年的防守工作和二期工程,其必需資金由設在湖州、淮安和揚州地區的鹽課司、鈔關和抽分場局提供。不過,他估計年需資金不超過30000兩〔59〕。
儘管我們對其他年份的建設工程了解較少,但是無疑可以肯定為這些工程籌措資金和徵發徭役的方法是相似的。1582年的工程動用300000名勞力,進行了兩年時間,朝廷總花費估計只有200000兩〔60〕。1565年的工程再次徵發役夫300000名,花費700000兩〔61〕。實際成本肯定會超過所引數額的幾倍以上。1584年,總理河道官為一項小型工程提出了216000兩的預算。一位禮部主事對此提出異議,理由是這項預算甚至連實際費用的十分之一也支付不了。他還以自己的親身經歷來說明工程影響所及的地區,一戶人家要被要求支付五個役夫的工食銀。徵發來的役夫還遭受工頭的勒索和虐待,一旦役夫逃亡,就要從他們的家鄉徵發新的勞力來替代他們〔62〕。可以理解,這樣的建設工程會給朝廷和地方官府帶來了沉重的額外負擔。而且,巨大的開支僅僅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則是廷臣和地方官員都缺乏很好實施這些工程的組織才能。
宮殿營建
從永樂遷都北京到天啟末期,宮殿營建一直沒有中斷。16世紀,所有的木質寢宮和正殿一再毀於火災。1514、1525、1541、1557、1584、1596和1597年都發生了火災。差不多每隔十年京師就有必要重建這些宮殿。最具災難性的火災發生於1557年。大火持續了二十四個小時以上,燒毀了兩座正門和三座大殿。重建工作總共花費了5年時間,一直到1562年秋天才完成〔63〕。其他的營建工程也很難少於兩年時間。很明顯,工程營建開支數額很大,不可能僅視為偶然性的項目而不予考慮。
工程營建屬工部監管,但其他各部也參預其中。例如,在1557年和1596年,戶部與兵部都受命從各自銀庫協濟銀300000兩以助開工〔64〕。另外,工部有權從贓罰銀、開納事例和鑄錢中獲取資金,並有權截留一部分來自商稅、契稅和田賦的收入。因此,財政重擔影響到所有其他的政府機構和部分省份。
財政事務和供應程序的複雜性使人很難估計每項工程的實際費用。一些經常提到的數額明顯地被誇大了。建造於1515年的太素殿據說花了2000萬兩,但在16世紀能否籌措這樣一筆巨大的資金是讓人懷疑的。不過楊聯陞已經指出實際的費用是200000兩,粗心的《實錄》抄寫者一定將「十」字寫成了「千」字,這兩個字僅有一筆之差〔65〕。
然而,官方數字也不能說明真實的費用。1515年修建太素殿費銀200000兩,1585年修建慈寧宮費銀150000兩〔66〕,1598年修建乾清宮和坤寧宮花費720000兩〔67〕,這些數字都是根據北京的現銀開支計算出來的,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忽略了各省供應的建築材料和勞力。
各項開支中花費最大的項目是木材,它們來自於陝西、四川、貴州和湖廣。1558年,僅貴州就奏稱本省采木經費之數當用銀138萬兩〔68〕。這個數目也許有一些誇大,因為它是由省里的官員們估計的,而他們有足夠的理由強調正是由於這些採辦引起了財政困難。1584年,四川受權存留700000兩白銀的稅收來支付木價並運輸費用〔69〕。這個數目可能接近實際開銷。1557年,中央要求非木材產地的南直隸徽州府供應工木86766根,價值銀129314兩,另加上運費41640兩。這一估算由工部確定,可以從地區稅收中扣除。然而,在解運完這項供應後,工部又催解各年欠解料價銀138000兩,同時又新派大工銀30000兩。因此,採辦已經徹底變成征索〔70〕。
藉助於當時其他的記載,對木材的費用可以得出一個更為準確的估計。一份16世紀的記錄指出四川的木材每604根就紮成一個木排。每付木排的成本僅是148兩,但需要40個人花三年的時間將它運到京師。運費又是2160兩,這使得每根圓木在到京之前的平均價值大約為4兩〔71〕。1596年的工程用去工木160000根,那麼在南方工木每根的價格估計略低於2兩白銀〔72〕。所以可以推斷,一項小的工程可能需要約價值50000兩的工木,而一項大工程的工木費用可能輕易地超出了300萬兩。16世紀大運河的旅行者常常提及水道上擠滿了運輸皇木的船隻〔73〕。在1598年,利瑪竇記載,數千名人夫牽挽這些木排,他們一天跋涉五六英里〔74〕。儘管官府對徵發來的役夫只給口糧,但運費也是十分巨大。
工程營建中使用的琉璃磚瓦是在南直隸的蘇州府燒造。那兒沒有建立任何永久性的窯廠,但是,長江下游的六府要提供勞力和製造工具〔75〕。就1596至1598年的工程而言,生產磚瓦1700000塊。工部為此補助了20000兩銀子,這僅是生產成本的零頭〔76〕。工部通過命令每隻漕船捎帶一些磚瓦來節約運費,然而利瑪竇觀察到運河上還有一些特製的駁船被用來運送磚瓦〔77〕。
用在宮殿正面的大石每塊長3丈、闊1丈、厚5尺。1596年,製造了特殊的馬車——有十六個輪子,由1800隻騾拖拉,拖運石塊。儘管詳情並不清楚,但工程指揮者的報告表明大石要花22天、費銀7000兩才可以到達建築工地〔78〕。無疑,費用的大部分來自於民眾。
在北京,役夫的工食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情。建築工人主要從京營和輪班匠中抽調。此外,還要從北京購買另外的建築材料,尤其是內府不能供造的東西。這些物品是指定商人以官定價格採買。1588年皇帝詔書中承認官定價格常常低於一般市場價格,而且還拖欠賬款。一位給事中估計官府當時所欠各項商價高達白銀50萬兩以上。即使皇帝曾要求戶部以太倉銀次第補給,但不能確定這道命令是否得到徹底地實施〔79〕。
令人遺憾的,由於許多不確定因素影響了資料的可信度,因此很難對總的營造費用做出準確的估計。如果拋開這些因素,《明史》中關於在16世紀50年代末期至60年代早期這一營造高峰時期歲費銀200至300萬兩的總估計〔80〕還是值得一提的,這與其他可以證實的管理因素並不相悖。但毫無疑問,這個估計只包括了中央和地方上支出的可以計算出來的資金,而不包括物品和勞力的額外派征。
要是認定這些加派表現為官府的淨收入,那將是錯誤的。明代後期官府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稅收實際上已達到了飽和點,對任何一個方面進行額外的派征肯定會引起其他方面稅收的不足。1592年,一位掌管太倉庫的戶部侍郎上奏說六年中各省直共欠京運銀7641100兩〔81〕。而這一時期正是在重修慈寧宮,進行大規模水利工程建設,萬曆皇帝又另外下詔修建自己的陵寢(第七章第四節)。
第三節 軍事供給
軍事開支的不斷上升
傳統的史學家將明末軍事預算的增加歸因於軍屯的衰落。而現在所知道的16世紀發展情況,則清楚地表明這個觀點再也站不住腳了,必須要考慮到其他許多的因素。
直到15世紀晚期,軍士的報酬僅僅由口糧和一些冬衣組成。服役是世襲軍戶的責任,軍士甚至被指望要自己提供基本裝備。到16世紀,這項制度變得越來越不切實際了。1500年前後,北方軍營里以募兵來填補空額已經成為一個通行的做法〔82〕。開始時每個募兵可得津貼銀五兩,同時還為他們提供戰馬與服裝。當然也要給這些募兵固定的餉銀。16世紀中期,每人每年可得白銀六兩,這並不算少。但是由於白銀更加廣泛的使用和倭難期間南方數省徵兵計劃的擴大,使這一數字不斷增長。當16世紀70年代南方軍隊調到北方時,所有的北邊軍鎮都普遍提高了餉銀。到本世紀末,許多募兵年餉銀為18兩,這成為17世紀早期的通行標準〔83〕。
北邊軍鎮的數目也不斷增加。16世紀以前,這樣的軍鎮只有7個,但是在1507年火篩入侵寧夏導致了固原鎮的建立〔84〕。1541年,為了阻擋來自於吉囊的威脅而設置了陝西鎮〔85〕。16世紀晚期,對於財政事務,五個較低的軍鎮與九邊同等看待〔86〕。所有這一切都增加了管理成本(見圖4)。
圖4 16世紀晚期的北邊軍鎮
修築長城也是開支巨大。1472年,延綏巡撫餘子俊第一次組織了大規模的修築〔87〕。起初只不過是想建起堤岸和挖掘深溝,將現有的堡壘用夯實的土方連接起來,但是建築慢慢地變得更加複雜了。很快,它就包括了建造帶有垛牆和炮台的磚石結構。這一過程持續了一個世紀以上,歷經成化、弘治、正德和嘉靖朝,一直至萬曆初年,也就是到16世紀80年代才結束。到16世紀中葉,這一工程的成本已經極其高昂。1546年,宣府和大同地區——役夫都是無償徵發而來——每修築城牆一英里,政府要費銀約6000兩〔88〕。1558年修築薊鎮城牆,雇募勞動力每英里就要費銀6357兩。當徵發勞運力時,當地人口實際上支付了七倍於此的金額,管理不當也會將勞力的成本提高到每英里44500兩,人們已經對此提出了責難〔89〕。
軍隊預算膨脹的另一個原因是火器的使用。儘管人們已經知道明朝軍隊在15世紀早期使用過火器,但是似乎只是到了更晚一些時候它們才得到廣泛使用,特別是到16世紀晚期,開始大量仿製葡萄牙製造的火炮。1498年的一道規定試圖限定工部製造火器,邊鎮也不許擅造。嘉靖時期這項限制漸漸鬆弛〔90〕。遲至16世紀60年代,北京的京營使用的標準炮彈仍是泥彈,從1564年起,製造鉛彈,自1568年起,改鑄鐵彈〔91〕。1586年,兵部要求陝西的四個邊鎮自查,在隨後的報告中列舉了它們儲存的所有物資和裝備,其中有一些與火器有關。遺憾的是,這個報告將鐵、鉛、石子一起列出,使人不可能計算出它們的成本。不過,其中僅一個軍鎮就貯存有超過2000噸的鐵和鉛。顯然,這些所謂的火器包括火箭和小彈丸,每個軍鎮擁有的數目達200萬或更多。很明顯,一種更為新式的戰爭已經開始要求重新看待花費〔92〕。15世紀時採用了裝備有火器的戰車。到了16世紀晚期,俞大猷(1503—1579)和戚繼光(1528—1587)極力主張大規模地使用火器進行防禦〔93〕。1609年工部的記載說每輛戰車的生產要費銀30兩〔94〕。這也是一項新的開支項目。
以上足以說明16世紀的軍事後勤工作與一百年以前已有很大的不同。
16世紀的軍屯
關於這個題目有許多資料,但是少有可經證實的事實。軍屯面積和歲入子粒都列在《實錄》中。王毓銓曾經將這些數字列表〔95〕。摘要如下:
1487至1504年歲入子粒約為270萬石。
1505年至1518年的產量每年固定為1040158石整。
1519年以後這些數字或記或不記。
從1522年到1571年的50年時間,每年產量保持在370萬石左右(1567年是個例外,那年奏報的數字僅有180萬)。
奏報止於1571年。儘管王毓銓認為後期的數字有誇大的成分〔96〕。但實際上是少報了。1549年,戶部尚書潘璜指出十多年來沒有一個邊鎮曾經奏繳過屯田子粒〔97〕。1570年龐尚鵬被派去調查屯田時,他發現在許多地方冊籍上有生產定額,而田中卻無屯丁耕作〔98〕。儘管後來張居正加強了對軍屯的管理,但在1575年的私人信件中他承認整頓軍屯仍需以時日〔99〕。
軍屯的數據不像田賦數據那樣由地方定期公布,而是完全建立在官員的奏報上。此外,根據高級官員們的記錄也可以得到一些資料,但是這些數據多是停留於表面層次,不具可比性。
很清楚,有明一代,軍屯從來沒有完全停止過,在原則上,每個軍衛至少應該生產出部分口糧。在邊境地區,有荒地和軍士可以利用,有作為的督撫和他們的文職助手常常組織些屯墾計劃。不過,這些計劃並不一定完全遵循中央制定的總方針,每個軍鎮也沒有自己的長遠方針。軍屯的情況因而極端複雜不一。
16世紀時宣府鎮將它的大部分土地出租給民戶,向他們收租,這些地租被計為軍屯子粒〔100〕。在遼東,旗軍要操備征進,故以軍戶內的幫丁、余丁進行屯種〔101〕。儘管軍屯原本是單個軍戶分到固定田土,按人頭交納部分子粒,這種方式在16世紀仍然存在於一些地區,然而按畝收租漸漸通行,最終與正租或田賦沒有什麼不同。還有的軍鎮採用了一種集體耕作的方式(營田)。現役軍士在空閒時間集體耕種土地,衛所獲得全部子粒〔102〕。一些軍鎮偶爾選擇協力耕種(團種),軍士在向他們的軍衛交納一個固定的子粒額之後就可以分享餘額〔103〕。
很難確知督撫何時開始承認屯軍對其屯種土地有永久所有權。但從16世紀中期起,這種做法廣泛推行。龐尚鵬在他給皇帝的奏疏中一再主張要更多地承認屯墾者的所有權,以鼓勵廣開荒地〔104〕。1585年,薊州總督將一支完整的運輸軍隊轉變成一支屯軍,分給每個軍士20畝土地和一張永久所有權的憑證〔105〕。實際上,為了擴大糧食供應,一支軍隊就此遣散。
簡而言之,軍屯在明初決不是有系統的(第二章第三節),在16世紀更非如此。所有各種不同的計劃的惟一共同之處,就是它們使得每個軍衛有能力生產一部分自己的口糧。當一些軍鎮的財政機構保持在戶部的監督之下時,這些軍隊實際上同時扮演了地方政府、地主和收稅者三個角色。地方分權十分徹底,差異很大,以致國家統計中給出的總數字不過是一種粗略的估計。由不同的部門提交的原始數據即便很準確,但是沒有統一的統計標準。
16世紀70年代,朝廷對14個北方軍鎮的賬目進行了徹底的核查。調查團也經常派出。張居正曾親自下令督撫應增加他們的屯田產量〔106〕。《大明會典》記載了的1578至1579年的歲入子粒額。雖然這一數字可能估計過高,但是不可能再獲得更可靠的資料數據了。這些賬目表明14個軍鎮的歲入各類子粒為140萬石,還有折色銀180000兩〔107〕。這個水平大概只有在不多的和平時期,軍事長官能夠抽出更多的軍士屯田時才能達到。
內地各省的情形較為簡單,因為它呈現為明顯的直線下降。到16世紀晚期,當初指定為軍屯的分散的小塊土地即使仍然存留下來,也只是生產出小額地租。一般由地方官員徵收這種地租,並與正賦合併,用來供應當地的軍衛〔108〕。因為這些賬目是零碎的,而且財政責任分散,所以由文官們進行徵收與分配。在一些事例中,軍營所在地轉變為農業耕地,並且出租出去〔109〕。在另一些情形中,軍士成為地主〔110〕,他們或典或賣他們的屯地,還有人私下將土地出租民戶以擺脫應交子粒〔111〕。所有這些都使所謂的全國統計數字變得沒有意義。根據《會典》,1579年內地省份的軍屯總收入為300萬石〔112〕。但是這些數據很可能是抄襲早期的記錄。
北邊軍鎮的供應
因為有不同的供應體制,15至16世紀的明朝軍隊看起來是由三個部分組成。南京和京師的衛戍部隊是由中央政府直接供應(與京師通行的作法一樣,南京的衛戍部隊的費用由南京戶部支付,見第七章第一節)。內地省份的衛所由當地州縣供應。北邊軍鎮部分自給,但也從北方四省(山東、山西、河南和陝西)和京師得到補給。
1569年,兵部侍郎譚綸記載軍隊定額通計為3138300名,而實際大約止可845000名〔113〕。後一估計似乎應該比較合理。可以進一步推測北邊的服役軍士為500000名,馬匹至少有100000匹〔114〕。
1576年,戶部對北方14個軍鎮年度開支項目進行了統計,包括四個關鍵項:銀兩、糧食、牲口糧和草。這份統計在《實錄》中占了21頁〔115〕,儘管它列舉了每個軍鎮各項開支數量,但沒有估算出貨幣總價值,也沒有記下任何總的數字。因此在表25中,數字作了累加,物品也折成銀兩。
同一批軍鎮在1578年的收入也占了《會典》28頁〔116〕。簡略如表26。
表25 1575年14個邊鎮軍需支出的主要項目
支出項目和數量(奏報) 貨幣價值(估計值)(兩)
歲額糧 200918石 @0.80兩=1600000
料 1125080石 @0.35兩=390000
草 14314822束 @0.03兩=420000
銀 5908562兩 大約5910000
合計 8320000
表26 1578年14個邊鎮的收入
項目、數量和來源(奏報) 貨幣價值(估計值)(兩)
年例,來自太倉庫,折銀 3180000
補貼,北方數省解運,折銀 2730000
軍屯收入,折銀 180000
鹽課,商人和鹽專賣機構解運,折銀 640000
糧食,京運,350000石 @ 0.80兩=280000
糧食,北方數省解運,280000石 @0.80兩=220000
軍屯收入,包括口糧和牲口料,1450000石 @0.50兩=730000
馬草,北方數省解運及軍屯,6830000束 @0.03兩=210000
合計 8170000
即便原始數據計算方法不同,而且又是由14個不同的機構提交的,這兩個統計還是十分接近。這種相似也許部分是巧合。不過,既然折換率接近,那麼兩表中的總額應該比較準確。實際價格因地區差異可能與這些估計有所不同。但是,可以有把握地推斷16世紀70年代14個邊鎮的開支是固定在一個水平上,與收入基本相抵。
兩份賬目似乎只包括了軍需官供應的項目,而忽略了由工部和兵部解運來的物品。不過,每年800萬兩左右的總開支似乎是一個並不很充分的預算。1594年,在援朝戰爭相對平靜的期間,當一支20000人的部隊移駐遼東的時候,一名軍士每月糧餉及雜用為2兩白銀〔117〕。因此,供養一支500000人的軍隊一年要費銀120萬兩。在16世紀70年代,邊鎮設法將預算控制在一定幅度內,由於軍隊在和平時期承擔國內防務,可以不全部按標準來支付糧餉。另外,軍事當局還可以從當地人口中徵發徭役和物資。這些情況,很可能不斷降低對軍鎮的補貼,遠非令人滿意。同時,300萬兩年例的輸送已經用盡了太倉庫的積蓄。
在以後的十年中,前線督撫一再請求朝廷增加他們的年例,因為他們的供應——包括他們自產的糧食,北方數省的補貼和來自鹽課的那些收入——很少全額解到。而戶部根本沒有可能動用的資金,只好對這些請求置之不理。張居正甚至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承認他是頂著很大的壓力來削減軍隊開支〔118〕。
到1591年,撥給邊軍的大約300萬兩白銀成永久性預算。1582年出版的《萬曆會計錄》列出了由戶部送往14個邊鎮的年例總額為3105000兩〔119〕。1584年,戶部宣稱以往8年中已額外增加300000兩白銀。但是,1587年它又報稱總數再次降至3159400兩;1591年,總數為3435000兩〔120〕。
內地軍事力量的供應
南方數省軍隊的供給方法是在抗倭戰爭期間建立起來的。在16世紀60年代,這些省份籌措資金的計劃有以下特點:第一,所有的資金都是由地方籌措,而不是由戶部來管理。朝廷要麼允許督撫自行安排,要麼就是授權他們根據情況進行徵稅。第二,所有的額外派征都與正賦分離,並且進行獨立核算。第三,收入的來源極為多樣化。因為這是由省級官員和軍官們管理,所以徵收總額並不公開。第四,許多新的收入項目和額外費用,包括一些小的稅收項目,在戰爭結束仍舊保留。
南方軍隊的情況與於北方軍隊有很大不同。在16世紀50年代,南方沒有一支完整的武裝力量,統一的指揮部是臨時建立的,甚至總督、兵備副使和總兵也是匆匆任命。大部分士兵是在戰地上徵募。當張經為這個地區的總督時(1554—1555年在任),募兵包括了廣西山區的土著、南直隸的走私鹽販和山東的和尚。其後,募兵就以他們家鄉的名稱來辨別,諸如北兵、漳兵和義烏兵等等〔121〕。另一方面,衛所軍和民壯僅僅扮演了一個不重要的角色,浙江《紹興府志》總結這種情形如下:「今俗呼衛者為軍,而募者為兵。兵禦敵而軍坐守。」〔122〕
在抗倭戰爭中,浙江徵募了100000名這樣的兵士。甚至戰船也必須雇用。所有級別的軍官都來實行徵募。下級軍官和他們的上司都被鼓勵要徵募「樣兵」,將軍們被鼓勵要募集「家軍」以組成一支開支較大的精兵。這種不系統的辦法是由客觀環境決定的。
在抗倭戰爭的早期,必需的資金主要來自「提編」。「提編」沒有意思完全相同的英文單詞來表達,「提」的意思是「提起來」,「編」的意思是組織起來(第三章第四節)。「提編」最初的概念與美國聯邦政府的國民警衛隊的概念有相似之處,只是在明代中國幾乎是僅在財政意義上使用這個詞,它很少適用於人事組織上。1554年,朝廷詔令南直隸所有的州縣緩召40%的民壯服役,由每名應役民壯納銀7.2兩以供張經作為軍費。下一年,南直隸和浙江諸縣都要受命根據它的規模大小提供200或300名民壯以供總督指揮。後來,這項差役大都由每人每年納銀12兩了事。此外,在這兩個省份中,要向每個役夫徵收1兩白銀〔123〕。
因為這場抗倭戰爭久拖不決,「提編」就擴展到「里甲」和「均徭」。當時,絕大多數的縣仍要求里甲五年一輪供應原料和力役,提編就要求下一年應役之戶當年履行他們的職責。來年的差役依次由那些已經編排在第三年應役的里甲負擔。軍事當局當然對那些無關戰事的原料或力役的徵集不感興趣,所以非正式的加派都是折成銀兩。儘管提編最初是一種臨時措施,但隨著戰爭的延長,這些額外征派逐漸成為定例。它們被稱為「兵餉」,最初是加之於差徭,後來間接地併入田賦(第三章第四節)。在戰爭最激烈的時候,南直隸和浙江兩省的田賦額外加征每年約為500000兩白銀〔124〕。正是這種情況迫使地方官員實施一條鞭法改革。
由於這次抗倭鬥爭,南方數省的雜稅數量增加巨大。在福建,以前免稅的寺院地產有一部分為國家沒收或者進行徵稅。在浙江會稽縣,抗倭戰爭以前只征輕稅的丘陵地要繳納更高稅款。在杭州城,同樣也在「間架稅」上加征一筆額外的數目,這項收入充作兵餉。廣東在主要橋樑處徵收過橋稅,而在順德縣要徵集屠牛稅。沿江西南部邊界徵收食鹽過境稅。沿海省份的漁民要求交納一項新稅,而且他們在獲准買鹽之前必須出示繳稅執照。如前所述,福建新生的番舶抽分和廣東的舊有番舶抽分,連同兩省的鐵課一起也都撥作兵餉(第六章第一節)。一些已經存在的稅收,諸如地產轉讓契稅和雜項消費稅,都被省級官員存留用作軍需。這種做法已推廣到內陸省份,雲南有權截留礦稅收入,而四川的兵餉來自於茶課和鹽課〔125〕。
當倭寇平定之後,南方諸省民壯被部分遣散。不過,仍有199650名民壯應役〔126〕。隆慶、萬曆時期還多次要求將他們解散。文武官員們也試圖以衛所兵取代募兵,可是成績不大。在16世紀90年代援朝戰爭期間,募兵再度增加。到王朝末期,募兵組成為軍隊的主體〔127〕。
然而這種情形沒有導致衛所系統的徹底廢除。在整個16世紀下半葉,浙江嘉興府有陸軍五總,其中募兵一總,軍兵和民壯各二總。該府還有一總1500人的水軍,其中募兵為「耆舵」,而軍兵則為「貼架」。遲至1597年,所有的戰船都是租來的。這些軍隊多由巡道兼攝,而他們的兵餉則來自嘉興府庫〔128〕。要想詳細說明這些混合單位在帝國軍隊中的地位是不可能的。
在現存資料的基礎上,要想對16世紀晚期內地省份的軍事力量和防衛費用做一個準確的估計是非常困難的。對某些地區而言確實存在著有關資料,而軍事事務的地區差異又使得它們在對全國的研究中沒有多大用處。不過,1570年長江下游地區的三個府,即蘇州、松江和常州總共供養了10565名募兵〔129〕。1573年,根據上報,南京操軍原額為120000人,實際上只有22000人〔130〕。1575年,廣東省報稱該省實際上有30000名衛所軍服役,而它的額軍為120000名〔131〕。據估計,在1570至1590年這二十年當中,包括招募的民壯在內,長江以南的省份應該有總數超過250000人的武裝力量。為了保持這些軍隊的戰鬥力,一年將要費銀600萬兩,每名軍士月餉銀2兩。儘管這是一個推測性的估計,不過也確實表明供養軍隊的費用成為朝廷最沉重的財政負擔。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個問題曾經得到解決。單單要維持譚綸所估計的一支845000人的軍隊一年就將花去軍餉2000萬兩,也就是說,要超過估算的全國總收入的一半以上。
第四節 張居正的財政節流
張居正時期財政管理的記錄
從1572年至1582年的張居正時代是明代後期財政史上是一個特殊的階段。在他死去前不久,北京的倉庫儲存的糧食足支十年〔132〕。除緊急情況外並不動用分毫的太倉庫舊庫的儲積已達到白銀600萬兩以上〔133〕。太僕寺又存銀400萬兩〔134〕。南京的倉庫同樣也存有250萬兩〔135〕。省庫也儲滿了穀物和現銀。王士性(1546—1598)根據他同地方官員的談話,記述了在16世紀70至80年代,廣西、浙江與四川的省庫和府庫平均存有150000至800000兩的白銀〔136〕。這種情形似乎與16世紀政府財政的普遍狀況自相矛盾。
1572年,張居正適時地掌握了政權。當時,同蒙古的俺答汗交好,倭寇劫掠活動也漸漸減少,使得他能夠實行節流的財政政策。在收入沒有減少的情況下,他把目標瞄準了大力撙節政府開支方面。在他的督理下,政府所有不必要的和不急迫的事務不是停止,就是推遲〔137〕。領取朝廷補助的生員數目減少了,宮中宦官的採辦也受到嚴格的監督。各省的官員們受命減少力役,一般為現有水平的1/3。由帝國驛遞系統提供的館舍服務也同樣降到最低程度。這些並不伴隨著全國人口應納稅款的同步降低,節約只是增加了朝廷的財富〔138〕。來自於罰沒的收入受到稽核。拖欠稅糧的人——他們大部分是富有的地主——受到告發,並且力圖向他們徵收欠稅。開納事例和出售僧道度牒沒有停止。節流的政策也擴展到軍隊中去。因為與蒙古暫時保持和平,邊軍和邊境巡邏部隊也要縮減開支。各個方面都節約開支,也解放了更多的軍士進行屯田〔139〕。邊鎮的督撫受命削減他們的開支,以便能將中央政府提供的年例節約20%〔140〕。分牧民戶的戰馬賣掉,民戶的馬差——作為田賦的替代——也折納銀兩(第三章第二節)。宗室的祿米也不予發放。只是到張居正死後,一些宗室才敢直接向皇帝奏請。在一些事例中顯示出有些宗室的祿米已經20餘年分毫未給〔141〕。
張居正力主嚴查財政賬目,這在16世紀是空前的。張居正不再依靠監察御史,他對六部官員開始稽核。作為第一個步驟,1572年戶部宣布裁省文冊28種,歸併文冊22種〔142〕。因此這些賬冊,特別是那些邊軍送來的賬冊被壓縮成了一種更為簡短的格式〔143〕。就今天的標準而言,這些記錄仍然很麻煩,但至少易於檢驗核查。1579年,在一位給事中的建議下,張居正命令所有的府縣向北京提交它們的差役文冊以備評核〔144〕。山東和湖廣的文冊由首輔自己詳審,並以此而出名〔145〕。在這些文冊按要求訂正返回後,地方官員受命將之出版以此編制一種半永久性的預算。為了收集財政資料,按照張居正的命令執行的最大工程是編纂《萬曆會計錄》。這項工程始於1572年,止於1582年,恰好是在張居正任職期間。這項工作被當成是《大明會典》中財政部分的基礎。參加這項工程的下級官員包括顧憲成、李三才和趙南星,他們後來全都以此成名〔146〕。
張居正的管理不包括任何革新,而是將重點放在行政紀律和稅法的嚴格執行上。1576年,還需要皇帝親自干預以使各省官員及時解運稅收到京師。但是在1581年,首輔已經能夠奏稱,由於強化了財政責任與官員考成的關係,正賦不虧,征解如期〔147〕。
張居正在消除官員腐敗方面的記錄比較複雜,有很大爭議。他的最成功行動是檢查北京倉庫監收人員的勒索問題。通常,這些監收人員向運送貨物入庫的民間稅收代理人索取額外之物。在這一行動中,他碰上了一個難以對付的對手,就是皇帝的外祖父武清伯李偉,他收受稅收代理人的報酬,安排他們將解運來的劣等物資輸入庫中。張居正得到了這樣驗收的一匹明顯低於官方標準的棉布,力促年輕的皇帝向皇太后抱怨〔148〕。然後他利用公眾的義憤調換這些倉庫的宦官和其他一些人。1577年,在這次事件之後的一封信件中,他透露出一些臭名昭著的勒索者們被處死,索求行為被有效地制止了〔149〕。
另一方面,張居正也無意強迫所有官員僅僅依靠薪俸生活。俸給如果沒有什麼實質性提高,根本無法維持生活。進行這樣的改革非政府的能力所及,也不是公眾所期待的。張居正的主要目標似乎是防止濫用公共資金中可以說清的項目。像他的同時代人一樣,他顯然認為在官場中絕對的誠實是不必要的,或者是不可能的。他本人就生活講究,口味奢侈。他的傳記作者和批評者王世貞(1526—1590)甚至指責他提升他的下級以回報他們的賄賂。因為王世貞同張居正有過爭論,所以在這個批評中含有敵意的成分〔150〕。然而張居正的幾個下屬,包括先為兩廣提督後為戶部尚書的殷正茂和先為山西總督後為刑部尚書的王崇古,當時他們都素有性貪之名〔151〕。在張居正現存的書牘中也常常提到各種「禮物」〔152〕。
財政管理的背景
討論16世紀晚期財政管理的政治背景對理解它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明朝的政府財政對京師的權力結構甚至比對帝國的經濟情況更為敏感。
張居正是通過與太監馮保的合作和他自己作為萬曆皇帝老師的位置保持了他的顯赫地位。皇太后李氏對他的信任同樣也是必不可少的〔153〕。但是,在明朝體制下,他要公然獨攬大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這一時期,沒有一個官員敢於建議重組政府機構。進行激進改革只會招致彈劾。作為首輔,張居正的正式職責限於為皇帝擬旨。利用他自己的職權著手財政立法明顯是不妥當的。
這就是為什麼張居正被迫主要通過操縱人事關係來保持他的位置達十年以上的原因。通過馮保,他與皇太后保持了密切的關係。通過皇太后的影響,他控制了皇帝。利用對皇帝詔旨的影響,他實際上操縱了任免官職的權力。他利用這種權力將他的副手安排在朝廷內外的關鍵位置上。特務的密報使他得知皇帝的一切主要事務。他的管理通過與高級官僚的私人通信而起到作用。在著手任何重要措施之前,他有必要敦促他信任的尚書和總督上奏提出所期望的變革。這樣他就可以在起草詔旨中贊同他自己的建議〔154〕。在一封給河漕總督王宗沐的信中,他寫道:
仆今事幼主,務兢兢守法,愛養小民,與天下休息。諸大擘畫必俟聖齡稍長,睿明益開,乃可從容敷奏,上請宸斷行之。〔155〕
鑒於明廷眾所周知的做法,這份表述也許真正反映了張居正的觀點,儘管它略帶過分誇大的謙卑。
要想猜測他所想像的「諸大擘畫」的性質是不可能的。他的現存信件僅僅表明了他的精力和對職責的獻身,這些本身並不會使張居正成為一個有創見的思想家。他幫助安排在重要位置上的那些人是極為能幹的,儘管他們並不都以經濟清白著名。他們包括了16世紀晚期的許多重要名字,比如凌雲翼、王崇古、張學顏、梁夢龍、潘季馴、張佳允、殷正茂、戚繼光和李成梁。他寫給他們的信件混合有利誘、勸說、禮貌的申斥和官職升調的暗示。信件中討論的大部分論題與地區管理有關,比如稅法的實施、軍隊的部署、水利工程等等。儘管首輔顯示出博學廣識,而且他的指揮通常是合理的,對他而言,討論中問題的範圍還是太狹窄而不能證明他的真正偉大。
張居正從不提議創建或廢除一項官職。即使他曾經打算增加官員們的俸給,他也不會在他的信件中明白表述出來。他確實有一次表示,既然銀兩短缺,那麼鑄造銅錢會有利於人民〔156〕。但是他在職時根本沒有試圖進行過此事。相反地,他更進一步的存儲白銀的種種努力削減了貨幣的供應,導致通貨緊縮。明朝的最後一個戶部尚書倪雲璐曾試圖誘勸崇禎皇帝廢除衛所制度、實施財政分權和漕糧海運,並且要在中國中部或南部建立一個工商業的基地以增加收入〔157〕。而張居正卻沒有提出任何此類有遠見的措施。不過,由於這些原因而責備他也是不公平的,任何評價必須考慮到他所在位置的困難與明朝的自大和腐朽〔158〕。
在稅法的實施上,張居正與同僚的意見不同。他堅持認為富國強兵沒有錯誤〔159〕。而且在這方面,他的目標是恢復洪武帝和永樂帝的理想〔160〕。這不足以平息他的批評者們。儘管他們對張居正的專制權力和不斷增長的苛刻管理的關注也許是真誠的,但看起來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為個人因素所驅動。從不掩飾自己對張居正厭恨的王世貞作過一個客觀的觀察:首輔的嚴厲計劃為官員們所憎恨(他們認為利用驛站制度旅行是他們正當的權利),且為國子監生們所痛恨(他們不得不為進入行政機構而等上更長的時間),也不為宦官們所喜(他們看到他們的來自採辦的收入被切斷了)。他對稅收賬目的嚴格稽核惹怒了長江下游地區的大地主們,這些人習慣於一直拖欠稅賦。除此之外,張居正還不能容忍批評〔161〕。因此他不知不覺地使自己成為整個帝國的敵人。同時,現存制度依靠的是通行的理想與既得利益集團之間微妙的平衡,並且受到祖訓的保護,即明朝的政治體制絕對不應改變。這一制度頑固到足以挫敗明代最能幹和最果斷的政治家。
大規模改革的開端
因為張居正將絕大部分時間致力於收集更加準確的財政數據、實施現行的稅法和充實國庫方面,因此從來也沒有能進行任何根本性的改革。儘管他的初步措施可能會導致一場真正的改革,但是這些措施本身不會導致任何制度性的變革。
在立法上,張居正實際完成的惟一變革是廢除由民戶承應馬差的做法。這項措施表現了對洪武和永樂時期財政結構的一種背離。因為它沒有影響任何的既得利益集團,所以沒有引起任何指責。此外就別無其他的制度性改革。鑄造的銅錢仍然十分不足,食鹽專賣也從來沒有整頓過。儘管《明史》聲稱1581年第一次下令全面推行一條鞭法,當時是張居正掌權期間〔162〕。可是這種表述顯然是錯誤的。一直到1588年,山西巡撫才在該省推行一條鞭法,那時張居正已經去世六年了〔163〕。
現存資料顯示張居正對可能會引起爭論的一條鞭法採取了謹慎的態度。也許還記得當時這項改革在中國北方首次推行時,它遇到當地民眾和北方籍官員們的竭力反對(第三章第三節)。當1570年一條鞭法在山東施行時,由於地方的反對,不得不很快廢止〔164〕。1577年,都給事中光懋(山東人)甚至上奏皇帝請求廢除遍及中國南方的這項改革,並要求懲罰在山東東阿縣實施一條鞭法改革的知縣白棟〔165〕。張居正起草的皇帝詔書寫道:「條鞭之法,前旨聽從民便,原未欲概通行,不必再議。」〔166〕在一封寫給山東巡撫李世達的私人信件中,張居正承認白棟是一位能幹的官員,這項改革沒有什麼壞處,但是反對的情緒已經被煽動起來了,他自己也無能為力〔167〕。這些事件顯示出他對許多事情也是無力左右,在京城中,既得利益集團與理想主義者的聯盟對政治的影響根深蒂固。
不過,張居正確實邁開了大規模改革的第一步,著手全國的土地清丈。在給一位地方官員的信中,他寫道:「清丈之議,在小民實被其惠,而於官豪之家殊為未便。」〔168〕
對於土地清丈,張居正十分審慎,一直推遲清丈。1572年,萬曆皇帝即位時發布詔令,不許妄行丈量土地〔169〕。朱東潤推測1577年以後張居正經歷了一個心理上的變化,也許由於對他的指責和不斷增長的反對力量而使他變得強硬起來〔170〕。1578年,清丈運動首先在福建試行。各縣被告知說,清丈的目的主要是均平內部賦役,不管結果如何,各地稅收定額將不會更定〔171〕。這項保證明顯是為防止州縣官受到當地地主的壓力而少報清丈地畝。全省的清丈花了一年半時間,1580年夏天完成。1580年12月16日,皇帝詔告整個帝國完成了清丈〔172〕。眾所周知,這是明代曾經討論此類事情的惟一詔令。當1582年7月9日張居正去世時,清丈實際還沒有完成。
清丈詳情並不明晰。皇帝下詔將清丈責任託付給布政使司、撫按、各分守兵道及府州縣官。宣布240方步的標準畝作為一般的測量單位,這在山東沂州、河南懷慶府和陝西懷遠縣等地的地方志里有記載,先前使用測量標準明顯比這個單位更大〔173〕。根據《明史》的記載已經使用了小弓〔174〕,但無法證實這個說法。
這次清丈不能說是成功之舉。河南省花了一年半的時間提交的報告,後來卻發現它不過是重新提交了舊冊而已。儘管省級官員們受到申斥,並受命再次進行清丈,在第一次清丈報告遭拒之後僅歷五個月第二次報告就匆匆完事〔175〕。山東汶上縣曾在1567年進行過一次地方性的清丈,它的官員們在收到全國土地清丈的通知時僅僅告知田主們新的測量單位,以便換算他們自己的田土〔176〕。浙江開化縣也逃避這次清丈,僅向以前登記的地畝數增加0.27畝〔177〕。在進行過清丈的那些地區,王士性做過如下的廣泛觀察。對接近城市的土地而言,清丈者使用了碼尺[1]。離城市超過20里,他們用繩子丈量,但超過50里甚至連繩子也拋開了。因此,測量報告只不過是一次粗略的估計而已〔178〕。
1580至1581年的全國土地清丈報告從來沒有正式公布過,《實錄》中各省直的清丈數字並不完整(見附錄D)。張居正死後兩個月,清丈受到嚴厲的批評。因此皇帝下令,在那些丈量均平、軍民稱便的地區,官員應該使用新的土地丈冊作為稅收的基礎。在另一些地區,撫按官要「准與更正」,但不許概行覆丈〔179〕。爭論仍在繼續。一些官員力主1581年所有的清丈記錄應予以廢止,稅收覆舊〔180〕。而其他的官員們實際上實行了第二次清丈。河南的臨漳縣1588年進行了一次地方性清丈,而山東汶上縣1591年也這樣做了〔181〕。然而,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張居正的土地清丈也不是沒有效果。在一些州縣,1581年的報告用作新稅收的基礎,順德縣就是這樣(第三章第一節)。失敗主要是就全國的意義而言。其實,一直到本世紀,還沒有編纂出過一套完整的、全國性的土地統計資料。
張居正之後的政府財政
當首輔的葬禮結束之後六個月,他的所有措施受到抨擊,張居正所引用的主要官員斥削殆盡。張居正身後遭受的指控的性質從來沒有明白宣布過。不過17世紀他的兒子出版了他的文集,增添在文集後面的一條注釋表明對張居正的指控是懷疑他大逆不道〔182〕。反對他的情緒是如此強烈,以致在16世紀80年代曾經無視土地清丈的地方官員們被盛讚為正直之人〔183〕。在這種情況下,繼續他的政策是不可能的。
儘管張居正有整頓財政的努力與意向,但事實上他所做不多。不過,仍能相信他的節約政策延長了王朝半個世紀的壽命。如果沒有他積蓄起來的庫存,所謂的「萬曆三大征」即1592至1598年抵抗豐臣秀吉的援朝戰爭,1592年的平定哮拜之亂和1594至1600年的鎮壓楊應龍與他的苗族部落叛亂,是根本不能進行下去的。實際上,幾年前朝廷就已開始取用太倉庫的存銀了。到1587年為止,太倉庫舊庫仍存銀600萬兩,在理論上這部分庫銀不能動用。另外,還有銀400萬兩埋藏於新庫。最初從新庫開始取用。1588和1589年動用了175萬兩,1590年又動用了106萬兩。三年之內,1000萬兩白銀的總量減至700萬兩多一點〔184〕。16世紀90年代,朝廷開始動用舊庫、太僕寺掌管的常盈庫以及南京的倉儲和地方府庫〔185〕。而亟須徹底改革的正稅體系根本無補於戰事。
1592年,政府授權浙江田賦每畝加征0.003兩白銀,這些收入由省里存留用於加強沿海防衛,以備倭寇〔186〕。1598年,向所有的差徭加征,各縣被要求將20%到40%的民壯轉做朝廷正規軍的經費〔187〕。1599年,湖廣和四川巡撫獲准自行增加田賦,以便為平定楊應龍之役提供經費〔188〕。在理論上講,儘管鈔關稅和鹽課額增加了〔189〕,可隨後據稱實際的收入甚至跌至以前的水平之下(第五章第四節、第六章第一節)。幸運的是,在庫藏殆盡和增賦無望的時候,一系列的軍事征討也結束了。但是,到1600年,政府的財政和稅收制度要明顯比1572年張居正開始執政的時期更糟,甚至也可能比16世紀中期的情況更壞。
多數傳統的歷史學家和一些現代學者認為萬曆皇帝要對國事惡化承擔惟一的責任。可以認為玩世不恭和怠惰不堪的萬曆皇帝是不值得同情的。1584年當他二十一歲時,下詔修建他的陵寢,四年之後完工〔190〕。最近發掘了他的陵墓,裡面充滿了令人眼花繚亂的財寶〔191〕。皇帝對財富的貪婪是出了名的。從1596年起他開始派遣宦官和一些武臣到各省充當「礦監」。從理論上講,所有的地下礦藏都是開放供民眾開採,朝廷不參加任何採礦,不過只是徵收半數的收入而已〔192〕。然而,實際上宦官向地方官發號施令,任意僉派丁夫,分派爪牙,騷擾鄉村。他們糾結無賴,藉口住宅或墳墓之下埋有礦藏而向民眾勒索錢財。當派出稅使在各地徵收商稅時,許多城市爆發了騷動。萬曆皇帝在位的後半期大量怠忽職守的記錄使人們對他的看法極壞〔193〕。
然而,不應為此分散對主要問題的注意力。應該強調的是,甚至在萬曆皇帝濫用權力之前,公共財政中就已形成了許多危險的問題。皇帝確實獨裁專制,但是超出了正常的財政結構和政府組織之外。整個16世紀,後者從來沒有充分地動員起帝國的財政資源。張居正的節流政策不過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消極方法。因為他們沒有做出任何努力來加強財政機構,所以積累起來的庫藏的好處只能是暫時性的。
儘管不能為萬曆皇帝的自我放縱辯護,不過指責他一手破壞了帝國的財政基礎也是不正確的。他的行為反映了王朝的制度上的弱點。15世紀中期以來,皇帝的位置越來越多地定位為禮儀上的功能,很少是為公眾服務。皇帝的奢汰用度激增,宦官和宮女達50000人,這些人與文官們一樣,實際上是沒有什麼薪水,只不過是由國家提供衣食。仔細審查萬曆皇帝的個人開支賬目就會發現,一些對他的指責實際上被誇大了。
皇莊每年49000兩子粒銀的收入用以供應幾位太后的開支〔194〕。李太后所得大半用於北京郊外的石橋建築和捐給宗教寺院〔195〕。皇帝個人收入主要是金花銀,每年有100萬兩白銀,但其中大約有200000兩要供應京城中武臣的薪俸。1578年以後,這項開支由戶部提供的「買辦費」得到補償,他個人收入再次接近100萬兩。此外,雲南每年向宮廷供應黃金2000兩。1592年,萬曆皇帝將這個定額增加到4000兩〔196〕。皇帝除了對京郊的皇陵作過短暫的拜謁之外從不旅行,但是為他的寵幸們在珠寶和禮物上花費了很多錢〔197〕。最近在他的陵墓里發現了很多黃金和珠寶。另一個沉重的開支項目似乎是公主們的婚禮衣飾〔198〕。當他1620年駕崩時,紫禁城中的倉庫被發現存有大約700萬兩白銀,其中大部分被他的兩個繼承人——泰昌帝和天啟帝——轉移給各部〔199〕。萬曆皇帝性以貪財,他的吝嗇同他的浪費相比毫不遜色。為了保持他自己的積蓄完整,他常常強迫國庫支付他的小額賬單。
明朝官員們在他們給皇帝的奏疏中常常引用多年來宮廷開支的各種項目來批評皇帝個人的鋪張浪費。一個常常引用的題目就是緞匹,它的費用常常達到幾百萬兩〔200〕。皇宮所需緞匹按特別的設計織成,顯示著穿者的品級,這些織物被作成各式禮服,用於宮廷。每年要以大約每匹12兩白銀的價格訂購8000到28000匹織物〔201〕。這些費用由生產這些物品的地區從其稅額中扣除。不過,有時帝國的配額無法應付總的開支,或者地方稅收少於解運額度,就會導致了資金的短缺。地方官員就不得不調整這個差額,或者一定程度上削減開支,或者向某些納稅人額外加征。1575年,當國家事務仍然在張居正的控制之際,還定購了97000匹織物,分數年輸納〔202〕。儘管這項採辦計劃導致了財政的紊亂,但它與王朝的一貫作法是一致的。
在萬曆皇帝的個人開支中,最容易誤解的事情是與他的兒子即後來的泰昌帝的婚禮有關。萬曆皇帝不希望他繼承帝位,但是官員認為長子繼承是王朝制度中的神聖準則,不斷諍諫皇帝應該正式確立太子,由翰林院官員對其進行教導,他的大婚日期應該迅速宣布。每一種努力都是儘可能地保護這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儘管皇帝以各種藉口進行拖延,但是他沒有任何合法的途徑來實施他個人的願望,甚至無法阻止這些奏請。1599年,作為最後一招,他責令戶部進銀2400萬兩來籌辦三位皇子的婚禮。這不過一種巧妙的託詞罷了,因為皇帝和官員們都明白戶部絕對沒有能力籌措這樣一筆巨款。不過,《實錄》和《明史》兩者都記錄了這個要求,而沒有解釋這些情況〔203〕。
儘管將這一數字放在現在的研究中似乎不很恰當,但它是值得一提的,因為近年來的幾位學者——包括對中國貨幣史素有研究的學者——都想當然地認為,400萬兩白銀實際上已被解納而且花銷掉了〔204〕。
注 釋
〔1〕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7—123.
〔2〕例如,1568年戶部責備廣東省的官員們濫用他們存留下來的資金。見《穆宗實錄》頁0440—0441。
〔3〕《世宗實錄》頁5961、5976—5977。
〔4〕《神宗實錄》頁5952—5953。
〔5〕《世宗實錄》頁6405;《皇明經世文編》199/44。
〔6〕《世宗實錄》頁7712—7713。
〔7〕《穆宗實錄》頁0332,《神宗實錄》頁1831、2684、2852、3517、4084、4170、4333;孫承澤《夢余錄》35/31;《皇明經世文編》325/18—19、389/2。
〔8〕《神宗實錄》頁2684、2853、2921、3517、4084、4333。
〔9〕《神宗實錄》頁2920。
〔10〕這些賬目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沒有多大改變。見《世宗實錄》頁7201;《皇明經世文編》198/14—15;孫承澤《夢余錄》,35/8—10。
〔11〕《武宗實錄》頁2408。
〔12〕《明史》78/826。進行加派的詔書表明一旦當前線形勢好轉,就停止加征。見《世宗實錄》頁6604。
〔13〕《明史》202/2347;《世宗實錄》頁5908—5909。
〔14〕《世宗實錄》頁5315、6891、8482。亦見《皇明經世文編》259/9—10;唐順之《荊川文集》9/25;和田清《明史食貨志譯註》頁323注。
〔15〕《世宗實錄》頁5339;《大明會典》17/23。
〔16〕《世宗實錄》頁7870—7871。
〔17〕《大明會典》17/26—30。
〔18〕《明史》78/826;《世宗實錄》頁7712—7713。
〔19〕《世宗實錄》頁7713—7715。
〔20〕《世宗實錄》頁7719—7720。
〔21〕《世宗實錄》頁7717—7718。
〔22〕《世宗實錄》頁7733—7736。
〔23〕《明史》78/826。
〔24〕《明史》聲稱早些時候太倉銀有800萬兩(見《明史》78/826),但無法證實。僅有的一個明顯證據是《世宗實錄》頁5338所載「發太倉老庫舊銀四十萬兩」,這一數字要小得多。1550年,戶部尚書潘璜也說早些年份太倉庫常積有400萬兩白銀,見《皇明經世文編》198/14。
〔25〕《世宗實錄》頁7349,《神宗實錄》頁1027。
〔26〕見《大明會典》28/26、29、30、33、34、36之薊州、永平、昌平、易州和遼東各條。
〔27〕孫承澤《夢余錄》35/9。
〔28〕《明史》82/866。
〔29〕《神宗實錄》頁1647。
〔30〕《神宗實錄》頁2920。
〔31〕關於1578年的官俸折銀參見《神宗實錄》頁1647;《皇明經世文編》375/12。1567年,戶部尚書馬森奏稱此年歲支官俸銀135萬兩,這表明當時官俸全部是折銀,而不是米,見《穆宗實錄》頁0414。
〔32〕《大明會典》31/1;《世宗實錄》頁7871。
〔33〕《神宗實錄》頁1611。
〔34〕有關太倉庫運作的一本重要著作是劉斯潔(生活於1545—1575左右)的《太倉考》,可能成書於1580年左右(見《明史》97/1028),可惜未能獲見。在孫承澤《春明夢余錄》中,時間為1580年的太倉庫賬目的概況就是取自這本著作(見《春明夢余錄》35/8)。在《明史》(82/866)中,其記載非常接近孫承澤的記述,它們可能都是同一種來源。
〔35〕1578年,戶部說北京歲出銀在700000至800000兩之間。1591年,這個數量據說達630000兩,但也許沒有包括由皇帝支付的武臣俸祿。1600年,維持御馬房和苑囿的費用據稱是123000兩。1623年的「俸銀」總數為526633兩。見《神宗實錄》頁1590、4333、6594;陳仁錫《皇明世法錄》36/8。
〔36〕海瑞《海瑞集》頁40。
〔37〕見《順天府志》52/12—14。
〔38〕見沈榜《宛署雜記》頁142—147。
〔39〕《江西賦役全書》,省總,41。
〔40〕《世宗實錄》頁3712。
〔41〕沈榜《宛署雜記》頁84—85。
〔42〕《孝宗實錄》頁3550。
〔43〕顧清《傍秋亭雜記》1/8—9。
〔44〕《世宗實錄》頁4046。
〔45〕《世宗實錄》頁2374;《皇明經世文編》198/22—23。
〔46〕見《世宗實錄》頁5824、8092、8222。
〔47〕Hucker, Censorial System, 86—87.
〔48〕何士晉《廠庫須知》2/9。
〔49〕倪會鼎《年譜》4/13;倪元璐《全集》,「奏疏」,9/5。
〔50〕孫承澤曾記述了作為一名州縣官的困難,見《夢余錄》35/12、36/56。
〔51〕《天下郡國利病書》4/32—35,32/5、44。
〔52〕《明史》84/883—890。
〔53〕《明史》85/849—902;《天下郡國利病書》15/43;《神宗實錄》頁0056、0845、1057。
〔54〕《神宗實錄》頁1239;《皇明經世文編》375/21、376/31、378/30。
〔55〕《神宗實錄》頁1559、1647;《皇明經世文編》375/12。
〔56〕《皇明經世文編》375/9。
〔57〕《神宗實錄》頁1188、1662;《皇明經世文編》375/11。
〔58〕《神宗實錄》頁1651;《皇明經世文編》375/10。
〔59〕《皇明經世文編》376/10—13。
〔60〕《世宗實錄》頁2106。
〔61〕《明史》頁83/879;《神宗實錄》頁0845。
〔62〕關於這份奏疏的概要,見《神宗實錄》頁2862—2863。
〔63〕《世宗實錄》頁7604;孫承澤《夢余錄》6/9;趙翼《廿二史札記》32/687。
〔64〕項夢原《冬官紀事》3。
〔65〕 Yang, 'Economic Aspects of Public Works', pp.194—195。
〔66〕《神宗實錄》頁2957。
〔67〕項夢原《冬官紀事》頁3。
〔68〕《世宗實錄》頁7708。
〔69〕《神宗實錄》頁2787。
〔70〕《徽州府志》8/15—16。
〔71〕這一數額是基於孫承澤在《春明夢余錄》46/63中記述,平均數是依據總估計計算出來的。
〔72〕項夢原《冬官紀事》頁4。
〔73〕歸有光《全集》449;《別集》6/8。1562年,他抱怨交通實際上陷於停頓,結果他的船隻幾乎走不出張家灣。
〔74〕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p.306—307.
〔75〕《大明會典》190/2—3;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4/39。
〔76〕項夢原《冬官紀事》頁1—2。
〔77〕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307.
〔78〕項夢原《冬官紀事》頁2;賀仲軾《兩宮鼎建記》頁12。
〔79〕《世宗實錄》頁7737。
〔80〕《明史》78/829。
〔81〕《神宗實錄》頁4933。
〔82〕《孝宗實錄》頁3418;魏煥《皇明九邊考》1/18—19。
〔83〕《大明會典》41/16、24;《神宗實錄》頁1986、5317、5941、6543、11266;《明史》222/2559;《明臣奏議》35/673—676;又見本書第六章注214。
〔84〕關於固原鎮的建立,見魏煥著《皇明九邊考》10/1;孫承澤著《夢余錄》42/17、19。
〔85〕魏煥《皇明九邊考》10/1。
〔86〕九邊為遼東、薊州、宣府、大同、陝西、延綏、寧夏、固原和甘肅:見Huck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63。另外五個軍鎮是永平、密雲、昌平、易州和井陘。在1576年的財政賬目上將這十四個軍鎮放在同一位置,見《神宗實錄》頁1162—1182。
〔87〕見焦竑《獻征錄》38/69的餘子俊傳。關於15世紀的工程營建見《憲宗實錄》頁2110、3491,《孝宗實錄》頁0523。
〔88〕這是根據《世宗實錄》頁5800中的一份概要記述計算出來的。
〔89〕這是根據《世宗實錄》頁7840中計算出來的。
〔90〕《大明會典》193/1、3—4。
〔91〕《大明會典》193/5。
〔92〕《神宗實錄》頁3249—3253。
〔93〕見《明史》212/2462、2466。
〔94〕何士晉《廠庫須知》8/84。
〔95〕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215—216。
〔96〕同上,頁217。
〔97〕《皇明經世文編》198/19。
〔98〕《皇明經世文編》358/21、24,359/3,360/10。
〔99〕張居正《書牘》3/15。
〔100〕地租從每畝0.0015兩白銀到每畝0.03兩白銀不等:見《萬曆會計錄》23/7、22。
〔101〕《皇明經世文編》358/24。這種辦法也實行於甘肅、寧夏甚至南京附近。見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52—54。
〔102〕1591年在遼東、陝西和寧夏明確實施過營田。同上,頁4—5。
〔103〕見《皇明經世文編》358/18;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8—9。
〔104〕《皇明經世文編》358/10、12、14、23,359/16,360/17。
〔105〕王一鶚《總督四鎮奏議》1/15—16。
〔106〕《神宗實錄》頁0379、0467、1162—1182、2152;張居正《書牘》2/3、9。
〔107〕《大明會典》28/26—53。這些總數是從未經編輯的資料中計算出來的。
〔108〕數種地方志暗示這是一種普遍的做法:例如《汾州府志》5/45—46;《漳州府志》28/18;《四川通志》2/6—13;《鄧州志》9/1。在某些情形下,軍官們從這種土地上徵收地租。
〔109〕《金華府志》21/5。
〔110〕《順德縣誌》3/12—14。這也是一種普遍的做法。嚴格地說來,世襲軍戶實際上就是土地的所有者。
〔111〕17世紀早期的一份資料很好地闡述了這一問題。見《熹宗實錄》頁1557—1560。然而,所有這些情況一定是經歷了長時期的發展。
〔112〕《大明會典》18/1—8。這是從未經編輯的資料中得出的粗略估計。
〔113〕《穆宗實錄》頁0902;《皇明經世文編》322/15。
〔114〕Hucker以《大明會典》卷129—130為根據認為九邊地區的總兵力達553363人,見『Government Orgnization』,頁63的注143。與此不同,1620年戶部說邊軍達867946人:見《光宗實錄》頁0047。
〔115〕《神宗實錄》頁1162—1182。
〔116〕《大明會典》卷129—130。
〔117〕《神宗實錄》頁5143。
〔118〕張居正《書牘》2/3。
〔119〕孫承澤《夢余錄》35/28。
〔120〕見《神宗實錄》頁2853、3484、4331。不過,《明史》224/2584給出的總數是361萬兩。
〔121〕見黎光明著《嘉靖御倭江浙主客軍考》各處。
〔122〕《天下郡國利病書》22/27、33、35,33/109。
〔123〕《世宗實錄》頁3237—3238,7241—7242。
〔124〕《金華府志》8/13;《天下郡國利病書》33/109。
〔125〕《漳州府志》5/51—53;《會稽志》6/3—4;《杭州府志》31/16—17;《順德縣誌》3/22;《天下郡國利病書》22/36,23/62、76,26/94,28/8。
〔126〕梁方仲《明代的民兵》225、231。
〔127〕關於援朝戰爭中的募兵,見《神宗實錄》頁4683、5791、5809、5825、5976、6332。
〔128〕《天下郡國利病書》22/27-28。
〔129〕《穆宗實錄》頁1250。
〔130〕《神宗實錄》頁0509、2504。
〔131〕《神宗實錄》頁0983。
〔132〕參見張學顏向萬曆皇帝進呈《萬曆會計錄》草稿而上的奏疏(作為該書序言)。
〔133〕新庫亦有400萬兩的存儲,一些銀錠埋藏在地下。然而,由於處理的是現行賬目,故而不是所有的庫銀都被看作太倉庫的存儲:見《神宗實錄》頁3318、3329。太倉庫的收入是在1572—1582年這十年間穩步增長的,見《神宗實錄》頁0086、0195、0256、0308、0554、0891、1027、1396、1793、1831、2684、2884。
〔134〕《神宗實錄》頁1503。
〔135〕《神宗實錄》頁5312。
〔136〕顧炎武引用了這份敘述,見《日知錄集釋》5/5—6。它也指出僅成都的省庫就積銀800萬兩,這似乎不大可能。其所引用的較小數目似乎更為可能。應加以註明的是,作者的敘述完全是建立在偶然性的談話和記憶之上的。
〔137〕見《明史》213/2479—2482;《皇明經世文編》324/1—328/31;焦竑《國朝獻征錄》17/60—108。張居正管理的許多方面只是被記錄在《實錄》和他的通信中。朱東潤的《張居正大傳》關於財政事務含有許多技術性的錯誤,最明顯的是有關1580-1581年土地清丈的報告。
〔138〕削減由驛站提供的服務有時同樣也會減輕稅負,見《神宗實錄》頁1408、1448。但是,通常來說,任何節餘都會被省庫存留。見《神宗實錄》頁1558—1559、1581、5243、5992。
〔139〕前線巡邏部隊的減少,見王士琦著《三雲籌俎考》2/19—21,4/1。
〔140〕1579年,據稱這道命令沒能徹底實行:見《神宗實錄》頁1830—1831;亦見《神宗實錄》頁0381、0794、1594、2152、2167。
〔141〕《神宗實錄》頁2435、2668。
〔142〕《神宗實錄》頁0176。
〔143〕這些賬冊的簡化見張居正《書牘》2/3。
〔144〕《神宗實錄》頁1852—1853。
〔145〕張居正《書牘》2/8,6/2;《皇明經世文編》328/26。
〔146〕關於《萬曆會計錄》的準備和完成,見《神宗實錄》頁1076、2132、2261以及該書的序言。
〔147〕《神宗實錄》頁1100、2128。
〔148〕《明史》300/3367;《神宗實錄》頁1495。
〔149〕張居正《書牘》4/18。
〔150〕王世貞的敘述見於焦竑《國朝獻征錄》17/96。
〔151〕見《明史》213/2178,222/2563、2569。
〔152〕見張居正《書牘》1/2、10,2/27,5/6。有一次他聲稱拒絕了廣東和廣西的三司官員們饋贈給他的超過10000兩白銀的禮物。
〔153〕Tao-chi Chou,《皇后李氏傳》,作為「明人傳記計劃」之一即將出版。
〔154〕關於他使用特務,可見於《明史》213/2480。他的做法大都在其私人通信中透露出來,1610年以後,其子張懋修編輯、整理了這些書信。
〔155〕張居正《書牘》2/23。
〔156〕《西園聞見錄》92/19。
〔157〕參見拙文《倪元璐:新儒學政治家的「現實主義」》,載de Bary,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 pp.415—448.
〔158〕張居正似乎絕少在文章中討論他的思想。Robert Crawford曾經詳細翻閱過其所收集的張居正的文章,也說「資料過少」,參見Crawford,『Confucian Legalism』,載於de Bary,Self and Society in Ming Thought,頁367—411.
〔159〕張居正《書牘》5/1;《皇明經世文編》327/2,328/14。
〔160〕《皇明經世文編》326/6;Crawford, 'Confucian Legalism', pp.373, 393.
〔161〕焦竑《國朝獻征錄》17/71、75、94。
〔162〕《明史》78/827。參見和田清《明史食貨志譯註》頁218;孫承澤《夢余錄》35/37。
〔163〕《神宗實錄》頁3755。
〔164〕《穆宗實錄》頁1200—1201。
〔165〕光懋的奏疏和批答見《神宗實錄》頁1490。對一條鞭改革的攻擊亦見《神宗實錄》頁1095、1100、1112、1245、1338。
〔166〕《神宗實錄》頁1490;張居正《書牘》4/5。
〔167〕張居正《書牘》4/1。
〔168〕同上,5/27。
〔169〕《神宗實錄》頁0123。
〔170〕朱東潤《張居正大傳》頁279。
〔171〕《神宗實錄》頁1732、2031;《寧德縣誌》2/4。
〔172〕《神宗實錄》頁2050。
〔173〕《沂州志》3/1、16;《懷遠縣誌》2/4;《天下郡國利病書》13/72。
〔174〕《明史》77/819;和田清《明史食貨志譯註》頁67—69。
〔175〕《神宗實錄》頁2289、2371—2372。
〔176〕《汶上縣誌》4/2。
〔177〕《開化縣誌》3/3。
〔178〕顧炎武在《日知錄集釋》3/64中進行過引用。
〔179〕《神宗實錄》頁2378。
〔180〕《神宗實錄》頁2530、2732。
〔181〕《天下郡國利病書》13/64;《汶上縣誌》4/2。
〔182〕張懋修在他的父親給總督戚繼光的信件的注釋中說張居正被懷疑密謀奪位,顯然是因為人們看到信使在晚上往來於張、戚二宅之間的緣故。見《張居正書牘》5/19。根據王世貞的說法,實際上張居正的一些追隨者試圖勸說他奪權:見焦竑《國朝獻征錄》17/92。
〔183〕周玄暐《涇林續紀》30。
〔184〕《神宗實錄》頁3318、3329、4084。
〔185〕見《神宗實錄》頁4626、5312、5917、5918、6324、6349、6452;《日知錄集釋》5/6;朱國禎《涌幢小品》2/41。實際上,到17世紀早期為止,已經耗盡了所有的收入,見《神宗實錄》頁7217、8271。
〔186〕《神宗實錄》頁4722。
〔187〕《神宗實錄》頁5991。
〔188〕《神宗實錄》頁6331。
〔189〕《神宗實錄》頁5883、6390。
〔190〕陵墓的修建,見《神宗實錄》頁2841、2851、3795—3797。
〔191〕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考古的收穫》,頁cxxix—cxxx;New York Times,1971年5月21日。
〔192〕《神宗實錄》頁5591、5646、6163。根據另一記載,官府征取40%的收入,見《皇明經世文編》441/21。
〔193〕《明史》305/3429—3432;谷應泰《明史紀事本末》65/699—712;《皇明經世文編》441/19—22。
〔194〕屬於慈寧宮、慈慶宮和乾清宮的宮莊收入見於《明史》82/866。亦可參見附錄A。
〔195〕《神宗實錄》頁0822、2911,亦見上注153,Chou文。
〔196〕《神宗實錄》頁4663。
〔197〕《神宗實錄》頁0520、1844。
〔198〕《神宗實錄》頁2945。
〔199〕積銀的準確數字和轉出的數字並不完全清楚。《實錄》中給出的一些轉讓命令似乎類同的或重複:見《光宗實錄》頁0024、0032、0173;《熹宗實錄》頁0052、0211、0231、0242、0418、0767、0773、2415。
〔200〕《明史》235/2690有這樣的例子。
〔201〕更為準確的賬目見:《大明會典》201/7;何士晉《工部廠庫須知》6/66;《神宗實錄》頁0951、0956、2926。
〔202〕《神宗實錄》頁0951。其他的命令和費用亦見《神宗實錄》頁1111、2956、3165。
〔203〕《明史》21/143;《神宗實錄》頁6192。
〔204〕相關著作有:李光璧《明朝史略》頁135;龔華龍(Kung Hua-lung),《明代採礦的發達和流毒》,載包遵彭編輯的《明代經濟》頁127(該文重刊於《食貨》雙周刊,1:2,1954年);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463。
* * *
[1]做成弓形的尺子,每端飾有鈕釘,旋轉起來像一隻圓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