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 第八章 結 語

明帝國缺乏與其他國家和民族進行軍事和經濟競爭的意識,因此並不關心行政管理效率。即使政治制度惡化,也不會立即導致危機,人民對行政管理不善有著相當大的忍耐力。這種不令人滿意的局面可能持續數十年、甚至一個世紀也不會引起嚴重的警覺。對於各種問題,明朝政府總是採取應付的態度,無意根本解決問題,這就會使這些問題蔓延開來。由此可知,明朝的制度史是非常難以分析的。早期的研究,諸如貨幣流通、食鹽專賣、衛所制度等許多事例就已經顯示出其複雜性了。軍隊後勤保障是最能夠說明這個問題的一個事例。自從15世紀中期開始,就一直忽視這個問題,直到100年以後,它才真正得到關注。而這個時候所能提出的辦法除了是增加田賦以外,根本不可能再對軍隊進行重新改組。 很明顯,大多數歷史性問題都已根深蒂固。我們知道,如果不參照都鐸王朝的改革就不能理解斯圖亞特王朝的憲法危機。最近已有歷史學家認為明治時代的日本事實上是與德川幕府時代密不可分。因此,對於明代財政的歷史必須作一個長時段的考察,這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因為政府既要避免周期性的重組,又不能將各個部門截然分開,財政機構事實上像一個生命體一樣,是不斷變化生長的。 利用社會科學方法進行研究的歷史學家常常將他們的研究題目分成許多小的專題,這易於深入地、專門地進行考察。他們在沒有將每一個方面可利用的資料分析透徹之前,是不會進行最後的綜合分析的。這種方法,儘管符合邏輯,但對於研究明代政府的財政則意義有限。考察視點的狹窄會使調查者陷入了很大風險,無法進行通盤考慮。所以這樣得出的結論支離破碎,不能準確說明整個制度的情況與特點。以同樣的方式去重新整理明代的財政數據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努力將混亂的制度進行邏輯整理分析可能有利於讀者的理解,但同時也容易模糊了其所希望表達的主題,敘述者的角色不知不覺地成為一位財政改革家,而不是一位財政史學家。 由於可信資料的缺乏,現在對這個題目還做不到詳盡每個細節。然而,管理的一般特點還是清晰可查的,所有各個方面分散的資料顯示出一致的形式。 下文中討論的主旨就是關於管理的一般特點。首先是利用幾種有關中國歷史發展的理論進行檢驗,然後分析其在中國歷史上所產生的長期後果。 第一節 過分簡化的風險 王朝周期循環理論 傳統的歷史學家和現代的學者都持有這種觀點。前者關注的是道德問題,將王朝的衰落歸結於統治者的個人品格,他們認為大多數王朝的開國之君多是道德楷模,而末帝則是腐朽無能的暴君。而現代學者在理論上基本上是以經濟的要素取代倫理和個人的因素。 在現代,王朝周期循環理論最主要的倡導者是王毓銓,他在其最有影響的文章《中國歷史上田賦的上升和王朝的衰落》(The Rise of Land Tax and the Fall of Dynasties in Chinese History)中特彆強調了明清兩朝。按照他的觀點,明朝的崩潰是因為「向農民徵收過重的田賦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1〕。 在描述清代時,王甚至更加直率。他寫道: 腐敗可以簡單地歸結為這樣的過程:中央政府被剝奪了實際的財富與權力,它們流入了控制政府的統治階級個人手中。這些人無法無天,他們作為官員、作為一個階級,負有保護國家利益的責任,但作為個人,他們是腐敗的惟一受益人。雖然他們中的一些人,作為官員,知道這是錯誤的,他們中的大多數人作為一個階級也試圖保護政府的利益和本階級的利益,他們為了能夠達到這個目標,總是向貧民和庶民階層加徵稅收以補償他們逃避的稅收。〔2〕 就明代的稅率而言,這種指責得不到證實。17世紀早期政府加征「遼餉」和「剿餉」等,一年最多可有2100萬兩白銀〔3〕,這種額外收入並不是全部來自田賦。例如,在1623年,國家籌集的額外軍費為白銀6668677兩,其中有4491481兩攤入土地,其餘部分則來自財政節流、官產出賣及雜色稅收,還包括典輔稅〔4〕。即使將2100萬兩白銀全部攤入土地,對於納稅人來說當然是很高的負擔,但也不像王毓銓所斷言的是絕對無法忍受的事情。17世紀初期通貨膨脹導致物價水平上升了40%〔5〕,這就意味著稅收的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虛假現象。而後的清代繼續沿用明代的稅率,這一事實也更加確證了這一點。儘管王毓銓認為清代一直聲言減稅〔6〕,但清朝初期並沒有這方面的財政記錄〔7〕。新朝稅收水平一如前朝,稅率接近,這一稅率也就是王毓銓所斷言的「榨乾了中國的農業經濟」的稅率。 雖然如此,上文所引的王毓銓對晚清情況的描述也非完全失實。這裡應當注意的是豪強地主逃避稅收並且將其轉嫁給中下階層僅僅是制度崩潰的幾種表現形式之一,而主要原因要更深刻。在明代後期,儘管有人提議增加稅收,但當時正稅定額也從未完額交納。1632年,據340個縣的上報,稅收拖欠達到了50%,甚至更多。這340個縣占到了整個帝國財政稅區四分之一以上。而且,其中的134個縣事實上沒有向中央政府上納任何稅收〔8〕。這種情況可以證明這樣的觀點:明朝的稅收征納由於歷史的原因,有一個明確的最高限度,一旦收入的要求明顯地超過了這個限度,將會導致整個財政體系的崩潰。所有這些不能完全歸咎於稅率過重和稅收規避。問題更可能是在於定額稅收制度。從14世紀或更早開始,來源於農業土地的收入在扣除正稅和很少一部分付給直接生產者的工錢以後,餘額將被許多利益集團所瓜分,這是由於特殊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土地典當、永佃權、分成以及私下轉移公共義務等原因造成的(見第四章第二節)。此外,地方官員、吏胥、里甲也有許多常例和饋贈(見第四章第四節)。因為稅率普遍低下,貨幣匱乏,這些諸多情況合在一起可能會為各個層次、各種規模的農業剝削提供了便利條件。在200年中,人們的納稅能力受到嚴重削弱。有時甚至剝削者的收益亦是很少,以至於他本人的生活也降到最低水平。農業產量的上升大都被人口的增長所抵消。稅收的輕微增長有時可能會影響到農業利潤,任何稅收激增行為必定會遭到抵制。除了豪強地主以外,許多不同的集團也捲入其中,逃避稅收只有當一般的徵收受到阻礙時才會真正變成一個嚴重的問題。 所以,王朝周期循環的理論不能充分地說明制度上的弱點。明代的財政管理實際上有很大的缺陷,組織管理無力,方法僵化。堅持王朝周期循環理論的人僅僅自以為王朝建立之初的制度完美無缺,而後來由於腐敗而背離了這種理想的狀態。他們的研究無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這些問題。 作為一個封建國家的明朝 大多數現代的學者接受了西方的教育,他們自然按照西方的經驗來看待中國歷史。儘管比較的方法有它的好處,但是容易歪曲歷史,特別是與西方同時期的中國歷史的發展階段常常相應地被看成是西方世界的各個歷史發展階段。 明朝可能即使不被看成是完全「落後的」,但也並非完全「現代的」。Herrlee G.Creel在他關於中國官僚機構起源的研究中就認為:「早在公元之初,中華帝國就已經顯示出很多類似於20世紀超級大國的特徵」,他將其概括為「現代的、中央集權的、官僚政治的」特徵〔9〕。明朝秉承了這一傳統,當然保留這些所謂「現代」性的特徵。上文提到早在14世紀戶部就已經控制著大約2400個部門的賬目(見第一章第一節),公事往來中「勘合」的使用據說要比現代的計算機卡早很多。但是像鞭朴稅收失職者致死、分配走私定額給巡捕以及任意罰沒私人財產這類習慣又表明明代中國類似於「中世紀」。而萬曆皇帝徵用成千上萬名士兵為自己建立起了巨大的地下宮殿(見第七章第四節),這事實上更是一種「遠古時代」的行為。 在過去的20年間,許多中國學者認定明代是封建社會,這風行一時。當然,也的確能夠從明代歷史中找出許多與中世紀的歐洲表面上相類似的事情。但就制度和組織而論,這種定性明顯地歪曲了歷史。在明朝,除皇帝以外,沒有任何負有實際職責的世襲職位。永樂皇帝以後,甚至皇后也有意選自於門第較低的家庭,而不來自於有貴族頭銜的家族〔10〕。從15世紀開始,武職的威望可能降到中國歷史上的最低程度。在16世紀,包括中央政府和各省當局都不能保證軍隊供應,甚至戰船也是租借而來的(見第七章第三節)。皇莊和貴族封地地租實際上是由文官來徵收而不是那些世襲者,他們僅僅定期領受祿廩,大大地削弱了他們的特權(見第三章第二節)。 很具有諷刺意味的是,一些現代的學者認為稅收管理不善是由於封建性做法殘存。顧炎武早在17世紀就提出這是由於在政府結構中缺乏封建精神,他認為解決的辦法是恢複本來意義上的「封建」制度,這包括放鬆中央控制,賦予地方官員以更大的用人權力、更多的財政職能,甚至政務公開〔11〕。儘管討論顧炎武改革建議的可行性是沒有意義的,但應該強調的是他的目的是試圖去解決這些實際問題。在明代晚期,儘管理論上帝國政府權力無限,但實際上它常常無所作為。地方官員雖然做了許多工作,但他們缺乏必要的職權。這就陷入了僵局。田賦管理不能應對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管理不善廣泛存在於各個地區以及各個層次上。如前文所示,沒有強迫便無法徵稅,而強迫卻只直接加諸於無力抵制之人的身上。徵稅者任意的、過分的徵求需索被現代的學者認定為封建性的特點,這其實部分地反映了管理的不力,也部分地代表官僚們彌補制度性缺陷的企圖。所以鎮壓並不是有力量的標誌,而是缺乏力量的體現。這些決不能被認為是任何社會制度的基本特點。 如果現代的學者在討論「封建制度」時,將其限定為傳統中國政治體制中的那些習慣性做法,這樣就可能減少混亂。這種已經逝去的「封建」體制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國遠古時期。例如,公元前一千多年前的封建國家就已經採取了集體負責的原則,以此力圖建立起官僚政治,而後就從來沒有被摒棄。又如,強調帝國國民要承擔各種徭役則是歷史上納貢習慣的殘存。但是一般來說,這些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對歷史的具體細節缺乏耐心,他們研究的出發點是認定明代為封建社會,然後推定階級鬥爭具有「歷史必然性」,進而認為明代後期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對於最後一種觀點的意義在後文還將論及。 歷史的道德性解釋 中國傳統的歷史學家總是願意用道德來解釋歷史,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當德才兼備之人掌握政權時,政府的資金自然殷實充足。與此相反,腐敗總是與領導者無能相伴而生。這是因為按照中國的傳統理論,行政管理更多的是依靠官員個人的能力,而不是建立起一套專門的制度,這種辦法在處理地方性的、短期的情況時還有一定實用之處。然而,它完全忽視了情況的變化和管理技術的困難,有著明顯的局限性。 在上一章中所提到的張居正,儘管他性格剛毅、為人正直、勇於任事,但是他所進行的財政改革也只是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見第七章第四節)。雖然他的節流政策無疑在短期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實力,但是由於增加銀儲的政策所導致的通貨緊縮也使公眾陷入困境。而且他的方法是以政權強制為條件,國家的財政機器被迫高速運轉,從不進行大的檢修。這樣做必然會受到抵制,他自己也是禍發身後,蒙受恥辱。最後的結果就是不僅他的政策被廢除,而且官僚集團也開始分裂〔12〕。 儘管現在有人可能認為以道德來解釋歷史是不足信的,但這也不令人信服。一些現代的歷史學家用他們自己的社會價值觀來看待某些個人的儒家道德。例如,吳晗盛讚海瑞是「站在農民一邊」與地主進行鬥爭〔13〕。他還認為海瑞是「為建成社會主義社會而進行百折不撓鬥爭」〔14〕。 事實上,海瑞不過是一個正統的、嚴格的儒家信徒,他要求其下屬像他一樣厲行儉樸。他出任南直隸的巡撫,對官員腐敗和稅收陋習發動一場無情的鬥爭。這確實證明了他的個人勇氣和耿直。但他還算不上一個社會改革家,更不是一個革命者。在他給嘉靖皇帝的奏疏中總是稱君主為「天下臣民萬物之主也」〔15〕。他認為小民「鬥狠趨利,未有息訟之期」〔16〕。而且,他致仕以後,也降低了自己的標準,如其信中所言,他曾接受一位地方知府、一位巡按、兩位總兵以及兩位總督的饋贈。最後的兩個人是凌雲翼和殷正茂,而他們素有貪名〔17〕。其中至少一次饋贈之重足以購買一片墓田。 這裡即非貶低一個正直之士,亦非寬免官員腐敗,而是強調製度的缺陷在明代後期已經變得日益嚴重,道德重建已無力回天。然而吳晗還認為海瑞「一生反對壞人惡事,從沒有反對過好人好事」〔18〕,並且譴責任何一個批評他的英雄的人,包括那些儘管贊同海瑞的目標,但認為在執行時要採取一定策略的人〔19〕。這種態度已經擴散到制度史的研究中,上文中批判一條鞭法的學者們就遭到如此的境遇(見第三章第三節)。恢復這種陳舊的歷史觀是一種很危險的做法[1]。 按照現在的「自由」和「進步」、「保守」和「反動」的標準對16世紀的人物進行分類,是很令人懷疑的。對他們中許多人很難進行定性歸類,有的人可以同時分屬幾類。儘管實際上他們中的所有人的目標都是為了保存傳統的社會價值,但他們也不缺乏平等的思想。雖然他們要依靠國家來保護其個人利益,但他們也知道大多數民眾的生計對國家也是至關重要的。因此標籤某人「好」或「壞」只會造成混亂。 第二節 明代的財政管理及其在中國歷史上的地位 中央集權優先於技術能力 這本書中所討論各個不同主題可以很容易地概括為如下的觀點:明朝力圖在一個廣大的帝國內強制推行其野心勃勃的中央集權的財政制度,這種做法超出達到這種程度的技術水平。這種技術水平包括實際的技術手段和專門的經濟知識。表現為交通運輸、信息交流以及其他服務性事業,貨幣和銀行規則,會計統計和數據保存的技巧,甚至官員的心態。 財政制度始創於洪武時代,當時沒有將皇帝個人的收入與國家收入分割開來,帝國的收入與省級地方收入也區分不清,強制對全國的財源進行統一的管理,這樣的計劃甚至在現代社會也未免過於艱巨,這自然從一開始就面臨著實現的技術手段問題。 如果這樣的計劃實行於種植穀類作物的乾旱地區,例如像西北的黃土高原,其所引起的困難也不會如此劇烈敏感。中國地理條件的多樣性使得問題更加複雜。有明一代,田賦是收入的主要來源,但在其276年的歷史中卻從未編輯過一套完整一致的土地數據(見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章第二節;第七章第四節)。在我們對各地方的報告進行核查時,就會理解其中緣由。因為包括低收入群體在內的所有各戶都要納稅。每一類土地都要統計入內,包括河流沿岸葦塘的延伸地區以及山林(見第六章第三節)。在海南島,為了給各種差役提供資金,甚至將檳榔樹也被計算進去〔20〕。魚塘常常因為出產豐富而不會被忽視,同樣栽種桑樹要比種植稻米收益更大而更受到注目。所以常常會造成這種現象:在同一地區,種植單季作物土地的收益要高於種植雙季作物土地的收益;一些稅則不高的田土,但卻有很好的回報。而那些高產的土地卻收成不好。其中緣由太多,無法一一言明,但很明顯這種差異與廣泛而詳細的稅收結構明顯背道而馳。管理也十分缺乏專門的技術人員。甚至在16世紀晚期的土地清丈工作也不是由專門訓練的人員來進行的,政府從農村徵召人役進行清丈,這些人甚至連土地分類的地方標準也不能理解,更不用說全國性的標準。缺乏控制標準最容易導致各種弊端,清丈之前更是如此〔21〕。 與此相對照,德川幕府時代的日本,土地稅通常以每一村落共同體為單位,而不是確定到單個的納稅人〔22〕。儘管看起來日本的方法簡陋、落後,而明代的制度先進、平等,但在具體實踐中,由於明政府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這種方法未必更有效。或許日本的封建主們對其村落情況的了解程度要比明朝的知縣對當地情況的了解好得多。 明代中國的中央集權體製造成了許多自相矛盾的後果。儘管期望中央集權能夠刺激技術手段的進步和經濟理論的發展,但事實上卻沒有產生這樣的結果。有一點必須記住,就是集中僅僅是財政職權的集中,而不是財政責任的集中。實際的物資、商品及人力的管理還是處於最低層次(見第二章第一節)。財政統計數據,從一開始就沒有統一的標準。由於這些數據與實際的工作沒有直接的關係,所以非常容易背離實際情況。定額稅收制度的確立使得許多技術性細節問題變得無關緊要。財政的條理性逐漸受到了歪曲。整個的稅收水平和地方稅額應當是有彈性的,但卻變成鐵板一塊,不可更改。而像「一丁」、「一畝田」、「一石糧」,這些具體的計量單位都有很大的彈性。明代的財政管理變得越來越缺乏條理,更加藝術化了,它不是解決技術性問題,而是在逃避問題。 理論同實踐相分離 明朝制度另一個特點是其管理能力有限,這是開國者有意的設計。洪武皇帝生性多疑,他將財政職權集中於中央,但只是泛泛地集中,缺乏深度。他無意改善財政運作,他所關注的問題是如何在大而不變的結構(monolithic structure)中阻止任何次一級的體系的形成。因此,從一開始,財政管理就顯示出簡單、生硬的特點。當時的許多做法就證明了這些特點,例如直接依據人丁分攤稅收,不去將稅收收入進行再投資,也沒有建立中間層次的後勤保障能力。但低水平的稅收僅僅在開國之君對外和平、對內厲行儉樸的情況下才或許成為可能。當時,軍隊要自己生產糧食,村落要實行自治以減少政府的職能,通過減少人手以節約管理經費。然而,定額稅收制度的建立卻從未考慮過可能出現的後果。 儘管降低了民眾的稅收負擔,但隨之應該配套一系列的保護性措施。建立起健全的貨幣體系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夠確保國家控制信用和利率。國家也要很好地控制財產交易、監督土地的典當和租佃。要使農民永久地享受低稅的好處,這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不消多說,任何措施也沒有採取。 到15世紀,情況已經開始惡化。穩定健全的貨幣體系一直沒有建立起來,軍隊的自給成為神話。人口普查和定期的財產登記嚴重失實,大片官田的消失就很說明這個問題(見第三章第二節)。作為政府,從一開始就沒有在農村建立起一套有效機制,此後更是失去了對農村的控制。 結果,實際的財政做法同理論上的目標日漸脫離。稅收不斷加重,或以調整耗派為由,或以坐辦為名。官員以各種例外的徵收來添補其微薄的俸祿。指定用於正常開支的資金被挪用其他財政需要。儘管法規一成不變,但在行政管理中已很少再受其限制。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6世紀。 與一般的看法不同,本書認為管理不善不僅僅是稅收過重的一個原因。我們的注意力不應該只關注宮廷用度汰侈,它只是濫用的一種形式。我們應該注意公共服務的缺乏、地方政府的預算不足以及軍事後勤保障不力等方面的情況。當我們仔細地考察明代的財政史時,政府過分強調儉省的惡果就清楚地顯示出來了。制度的管理控制能力有限,對於收入與開支都控制不力,這也導致了皇帝自我放任。由於公共財政總是混亂無序,皇帝沒有自我克制的理由。當萬曆皇帝分遣中官出任稅監(見第七章第四節)之時,他甚至有理由認為這是為了攀比官僚的生活〔23〕。 朱元璋所創立的組織機構不切實際、運轉不力,而且流毒之深,回天乏術,只能有待於一個新的王朝的建立。這種制度明顯地不能處理當時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在明代財政管理中,思想偏見,責任感僵化,行動範圍分割,官吏俸給過低,政府工作人員不足,對於實際情況缺乏了解,中層後勤保障能力不力,公共投入不足(這些情況都是導因於低稅政策),所有這些原因使得國家根本無力動員帝國的全部財力,其所能控制的資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諸如鹽課、海關稅(番舶抽分)、內陸關稅(鈔關)、林木出產稅(竹木抽分)以及礦銀等都面臨這樣的情況。最終,納稅人不得不交納更多,特別是那些無法抵制的額外派征更是如此。當時絕大多數的學者都從未認識到正是官定稅率的低下造成了民眾稅收負擔的不斷上升,能夠認識到低稅政策危害的人寥寥無幾(見第四章第四節)。 16世紀,明朝政府也進行一些改進,但是影響有限。而且這些改進既不系統也不徹底,大部分的內容也不合時宜。改進從積極方面來講,表現為南方各省的兵餉徵收,一條鞭法的推行以及稅收折銀冊籍的編定,這至少使得財政制度略微接近於實際情況,也意味著一部分財力可以合理使用。但在另一方面,這些改革措施也耗盡了人民的納稅能力,民眾稅收負擔已到了極點。 衰落和遲滯 毫無疑問,明代的財政管理不如前朝。即使在宋代,財政官員就已經發現要不斷調整政策以利經濟增長,這樣可以在不增加人民稅負的前提下增加國家的收入。王安石的財政改革早於一條鞭法500年,就已經將民眾之役折成現錢來徵收。國家反過來逐步提高銅錢的生產,這樣稅收中不斷增加的對貨幣的要求抵消了潛在的通貨膨脹的影響。宋朝不斷地利用它的財政手段來達到它的經濟目標。即使在元朝,田賦最初也是按銅錢來估算。當國家需要糧食時,就依據銅錢反向進行折算。這也有助於保證財政賬目的完整統一〔24〕。然而,明代幾乎全部拋棄了這些策略與手段。在唐宋兩代,財政管理趨向於專業化〔25〕,在明代,鹽務官員名聲不佳(見第五章第五節)。在許多財政部門,包括戶部,實際工作都是由吏曹諸人經手操作(見第一章第一節),甚至在17世紀早期,這些低級辦事人員也雇倩他人來代行職責〔26〕。顯然,財政管理水平已經嚴重下降。 明代財政管理缺乏活力產生了許多社會經濟影響。一是經濟的服務部門嚴重滯後,我們已經多次提到明朝疏於制定貨幣政策,在其276年間中,政府鑄錢僅僅40次,平均產量不超過2億文(見第二章第四節)。所以粗略估計整個明代的銅錢產量只有80億文,這僅相當於北宋兩年的鑄錢總數。許多明錢要比11世紀鑄造的宋錢質量低劣,這種情況導致未被鑄造成銀錢的白銀在官方和民間交易中廣泛應用,引起了很多麻煩和混亂。更為糟糕的是,即使政府錢幣面臨困境,但也不允許民間機構插手這一領域。一直到16世紀末,也很少有人提到私人的金融機構〔27〕。當時貨幣市場中惟一存在的民間機構是典鋪。 在交通運輸方面,明代的大多數時間是確保大運河的暢通。為了維持其運營,不得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見第七章第二節)。這一水道並不如一些現代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對於中國的經濟有很大的刺激作用〔28〕。儘管運河管理有很大的成績,但大運河要包括許多湖泊、急流、布滿沙洲的水道,在北段還要橫穿兩條大河,冬天還要封凍。在與長江和黃河交匯之處,只有官船允許通過水閘,所有其他的船隻都要先卸掉貨物,然後由車絞船隻以出江河〔29〕。1548年,一支日本朝貢使團在運河進口花費了16天才使其船隊從長江進入運河,而這支小船隊只有5隻船〔30〕。在這條水路的中段,有38個水閘,間隔不到200英里。這些水閘只有12尺寬,必須重複地關合以保證水位。按照明末和清初的旅行日記可以知道水深要低於四尺〔31〕。我們必須想到航行在運河之上僅運輸漕糧的船隻就有12000艘左右,他們往返一次要花費一整年時間,其中包括運河北段冬天封凍的時間。這些船隻如果首尾相連,其長度將為運河全長(從長江到北方終點)的十分之一。此外,朝廷還要動用1800艘船從南京運送宮廷用的物資補給〔32〕。這些運送的貨物包括宮廷用具、龍袍及新鮮水果、蔬菜等,很難說具有經濟上的意義〔33〕。 現在還沒有證據顯示出明朝政府投資用於道路保養和建設,只是在北京之外修建了一些石橋。而這些工作也不是為了提高帝國驛遞系統的效率,其最初的功能只是為了傳遞官方文件,並不是為公眾服務。明朝的供應補給方式實際上也阻礙了地方的道路修建計劃,因為路況好只會鼓勵更多的官員巡行當地,這樣,館舍招待等費用都必須出自地方民眾,這種負擔的增加非其所願。1560年,由於同倭寇作戰,浙江淳安縣成為內地的交通中心,使客往來增多,負擔大增,地方無法忍受,知縣最後決定暫停陸行,使客被要求繞行水路,雖然這樣可能會花費更多的時間〔34〕。明代在工程建設方面的成就不過就是長城、宮殿、闕門和皇帝陵寢。 公共服務事業極度缺乏資金,這一因素不可避免地妨礙技術的進步和經濟的全面改善。白銀的開採實際上被封閉起來(見第六章第一節),鹽業生產工藝退化,大鐵盤最終被小鐵鍋取代,竹盤也是用紙和鹼粘合而成(見第五章第一節)。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初期,許多士兵的頭盔是用竹子做的,而鎧甲用紙糊成〔35〕。 實際生活中的各種證據與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所極力推崇的理論截然不同,他們論證說,明末清初中國已經出現了「資本主義萌芽」〔36〕。當然,在這一時期,政治穩定,人口增長,上層階級的生活水平提高,這導致在中國的一定區域內經濟開始多元化與專業化,特別是東南各省尤為明顯。但是在本質上,這些現象並不一定是出現資本主義初始化的標誌,資本主義初始化的特點是工商業有不斷進行資本積累的趨向。迄今為止,理論家們拿出的僅僅是一些獨立的事例,諸如某人通過種植經濟作物致富,或者某人經營手工業發家。正如費維愷(Albert Feuerwerker)所指出的那樣,他們還應該拿出更有說服力的資料來證明他們的理論。我們必須清楚地看到,明代後期缺乏各種有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因素與條件,當時沒有保護商人的法律,貨幣匱乏,利率高昂,銀行業也不發達,這些情況不利於工業生產的發展和物資交流的擴大。同時,商人和作坊主也面臨著各種障礙。當時,道路關卡林立,政府推行硬性採購、強行報效,並壟斷了大運河的使用,官方也插手工業生產。從另外一方面來講,擁有土地比較穩妥且有名聲,同時又可以通過捐得官身而免除賦役,田賦的非進步性增強了農業生產的吸引力,損害了商業投資。 馬克思主義的「階級鬥爭理論」常常是被從字面意義上理解、運用。實際上有許多事例表明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階段,企業家們常常是和封建勢力合夥投資。例如,在德川時代的日本,大名特許商人擁有專賣權,甚至委託他們作為自己的商業代理人。而商人則向領主提供各種服務和商業建議,有時還提供無息貸款。換句話說就是他們事業上進行合作,封建領主控制農業生產,商人管理市場〔37〕。在這種情形下,農業盈餘能夠逐漸地投資於工商業。由於封建領主本身就是商業合伙人,他們為了發展商業不得不放鬆對貿易的控制,使商業貿易法規逐漸符合商業習慣。 16世紀的明朝,政府幾乎沒有任何可以用來支配的節餘。實際掌握的財政資源零碎分散,無法用於大規模的商業運作。官員們僅僅滿足於任意支配各種服務,一旦不足,他們則進行徵用,而不簽訂契約以獲得額外的服務。惟一例外的部門是食鹽專賣,但它的經營還是依靠其他部門的管理經驗。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是完成其定額,他們既沒有成本意識,也不懂得長遠計劃,這種經營方式充其量也不過類似於早期官僚資本主義的經營方式,也就是清代的「官督商辦」形式。 鑒於其他工業社會中城市無產階級的經歷,資本主義是否能夠為16世紀的中國創造出一個更合理的社會秩序是很令人懷疑的。然而,資本主義確實能夠增加生產,提高物資流通效率,同時也能夠推動法律的變革和技術的進步。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中國在許多方面的落後卻是更為顯著的,諸如人均收入低下,交通運輸落後,法律陳舊,缺乏制度化的措施等。明代的財政管理部門根本無力去改變這些情況。 官營工業是進一步說明管理不力的一個很好的例子。這也是另一個爭論的焦點。許多大陸的中國史研究者,認為明代是封建社會,同時也相信工匠輪流到官辦工場應役「提高了生產力」[見第六章第三節(r)],他們認為官辦企業勞動分工導致了技術的進步,其影響也擴展到了私營經濟部門〔38〕。但實際上從15世紀中期開始就已經很少有工匠親自應役,而是以銀代役。實際勞作的工人是雇募而來的。1562年,甚至一直保留下來的勞役也被強制折成白銀。政府雇用的工匠逐漸分成兩類,一類是在皇城內工作的銀匠和寶石匠,他們只生產奢侈性用具,這些精心製作的產品實際上很少能夠進入市場。另一類工匠則在官辦工廠中從事大規模生產,但通常都是分散管理。一個工廠常常被分成好幾部分,每一部分有一個監工,他負有財政責任。比如,政府的鑄幣廠中的一個爐頭,要管理一組工人,煉出固定數量的銅,鑄造出固定額度的銅錢,一有缺額,必須由他來賠補(見第二章第四章)。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可能進行流水線生產。儘管表面上看,鑄幣廠的生產額度很大,但卻很少願意引進節約勞動的設備。同樣,淮安附近的清江船廠被分成82個分廠,每一部分單獨居住,分散管理(見第二章第一節)。儘管這個造船廠在其全盛時期生產了746條漕船,但每一分廠造船不超過10條。這種所謂工人的專業化分工實際也就是其行業區分,由木工來造船身,鐵匠鑄造船錨,竹工做帆。充其量有一兩個專業技工做一些填塞防漏之類工作〔39〕。明朝管理這些工作的官員非但不滿意他們技術的進步,而且對這些工人的技術水平總是有很多抱怨,認為他們要比私人企業的工匠技術低劣〔40〕。 在北京的兵工廠也為一些現代的學者所推崇,這些工廠集中生產用於宮廷防衛用的裝飾性武器。因為供給的問題,野戰部隊的武器大多由地方提供。15世紀70年代,戚繼光在進行軍事訓練時,他發現武器製造不精,他多次提到槍、銃彈頭與彈管不符,容易引起爆炸〔41〕。實際上,明代官辦工廠要比其批評者所想像的更加落後。 很清楚,明朝與以前各個朝代制度相似其實是一種誤解。唐、宋、元各代的財政結構從來沒有像明代這樣僵化,它們的高層政府部門也不像明代那樣承擔很少實施責任。明代的財政管理具有收斂性(self-denying),它將其運作能力降到最低限度,忽視了通過工商業發展來增加收入的策略,拒絕考慮民間、私人方面的幫助。財政管理總的來說是倒退,而不是進步。 財政管理的目標 總的看來,明代財政管理具有消極性。在傳統中國,最主要關心的問題是政府的穩定。明代的財政制度就很好地貫徹了這一點。 這個制度值得注意的一個好處就是防止了某些地區因為財政實力的增強而與中央政府相對抗。在帝國的每一個財政部門的財政收入都有無數個來源。這就意味儘管地方官員可以去改進他們的管理,但他們也同樣不能維護自己的獨立性。這一制度,配之以官員的輪換制度和迴避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明一代並無文武官員企圖造反之情事。明代絕大多數的叛亂、起義是由藩王、不滿的農民或者部族首領發動的。而失敗原因多是因為他們不能建立一個穩固的財政基地,以維持起義之初的消耗。惟一的例外是楊應龍叛亂,因為它從苗族部落得到補充供給,所以這一叛亂從1594年一直持續到1600年。正是這種消極的財政管理有時足以消弭潛在的不穩定因素。1555年,總督江南、江北、浙江、山東、福建、湖廣諸軍的張經突然被皇帝下詔逮捕,雖然對張經的指控並不足信,但隨後卻系獄論死〔42〕。試想漢唐兩代最有權力的皇帝恐怕也很難這樣輕鬆、任意行事。 王朝的安全建立在思想教化、輿論控制以及監察官員和特務的監視基礎之上。相比而言,武力並不顯得很重要。1553年,一隊不超過100人的倭寇和海盜,突襲了長江以南的一些地區,深入內地達幾百英里。他們實際上沒有遭到任何抵抗〔43〕。儘管這部分是由於衛所制度的廢弛造成的,但也顯示出明帝國看起來似乎很強大,但通常只是憑藉很少的幾支部隊來維持安全,內陸省份尤其如此。這顯然鼓勵了皇帝挪用軍費進行奢侈生活。這種情況在16世紀中期以後有所改變,但力度不夠。南方督撫存留作為供給的資金也都是些小項目的零散收入(見第七章第三節)。 長期的後果 17世紀滿族入主中原確實是中國的倒退。但是這種倒退也並非一些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所認為的那樣是由於入侵者代表著一種新的封建反動力量,他們在初期壓制了中國本土的資本主義發展〔44〕。其實,新王朝最大的過錯是過分承襲前朝,完全漠視了黃宗羲、顧炎武等思想家對明朝的批判〔45〕。 作為外來的征服者,滿族人缺乏管理經驗。他們期望有效地控制局勢,迅速恢復正常狀態。他們力圖強化管理,1661年,清朝政府對拖欠稅收之人進行了嚴厲的懲治〔46〕。但一般而言,他們沒有進行全面的制度性變革,財政做法尤其如此。在中國歷史上還沒有其他主要的王朝像清朝這樣幾乎完全承襲前朝制度。在19世紀之前,清朝對明朝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是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以1711年的丁數為準,永為定額,而後又實行攤丁入畝。同時,首領官的俸祿補貼——火耗也制度化,稱之為「養廉」銀〔47〕。 大而不變的結構是明代財政制度最主要特點之一。在上層,皇帝擁有不可分割的財政權力,而留給下層的只是財政責任。稅收定額制度,交錯補給,又沒有中央國庫,所有這些一直殘存到本世紀〔48〕。清代田賦制度的頑固性,正如王業鍵(Yeh-chien Wang)所描述的那樣,是從明代繼承下來的,國家收入的上升事實上是通貨膨脹的結果。如果考慮到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到王朝末期,稅收實際上已經下降了〔49〕。 儘管由明朝確立的財政制度有其獨特性,但是在明清兩代接近500年的時間沒有大的變化。它的許多特徵已經視為當然,其社會經濟影響已經被接受,可以認為這就是傳統中國的典型特點。很難認為明代制度在中國財政史中具有很大的突破性。從那時開始,政府財政的主要目標是維持政治的現狀,再沒有任何活力可言。 財政制度最值得注意的特點是它的被動性,幾乎沒有中央計劃。當危機來臨時,才採取一些防範性措施或進行一些調整。鴉片戰爭時海關稅管理不善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自我滿足的態度。 貫穿這一研究的中心點是各個層次的制度性的缺陷,而不是官僚個人的瀆職和腐敗。對於後一方面,儘管資料豐富,但卻是第二位的、表面上的,它容易轉移人們對財政管理的主要問題的關注。 這一制度的延續是依靠不斷地強化文化上、政治上的統治來實現的。的確,在一個自給自足的龐大國家裡是能夠漠視外來的商業壓力和競爭。然而,16世紀是世紀歷史的一個重要的轉折點,當時西歐已經開始向近代轉變,越來越多的歐洲人開始到達東亞。雖然中國的面積和遙遠的距離使中國人與西方人的衝突延遲了三個世紀。但在16世紀,歐洲人就已經開始向中國的孤立與自給自足發起了第一次挑戰。1524年,克里斯托旺·維勒拉(Cristavao Vierira)一度被關押在廣州,他就曾說過用不上15艘葡萄牙戰船和3000名士兵,他就可以控制這座城市〔50〕。 本書中的許多證據,儘管還不完整,但也說明了中國新近的一些經濟問題,諸如在將農業盈餘投資於工業生產的困難,這是有歷史根源的,一些事例可以追溯到16世紀。任何一種財政政策,實施了很長一段時間就將不可避免地影響國家的歷史。因此,並不應該因為其不合情理,就認為明代建立起來的財政制度是微不足道的,這是不明智的。一個制度缺乏積極的因素並不表明其整個影響的喪失。 注 釋 〔1〕王毓銓(Yü-chüan Wang),'The Rise of Land Tax', p.201. 〔2〕同上,頁202。 〔3〕1641年,每年戰爭加派額是21330735兩。見孫承澤《夢余錄》35/17。他是從戶部得到這一數字。 〔4〕這些數字是根據陳仁錫的《世法錄》中記錄的數字計算出來的。見該書34/1—78。 〔5〕關於17世紀的物價水平可見於:葉夢珠《閱世編》;彭信威《中國貨幣史》頁459—461。也參見全漢升《明代北邊米糧價格的變動》頁49—87,該書中提到的過高價格並非正常時期的價格。 〔6〕王毓銓,'The Rise of Land Tax', p.202. 〔7〕見《清聖祖實錄》4/9;《清世祖實錄》61/6—7,70/31—32,79/23—24;《長沙縣誌》7/2;葉夢珠《閱世編》6/2。 〔8〕《崇禎存實疏抄》2/72—89。 〔9〕Creel, 'The Beginning of Bureaucracy', p.155. 〔10〕Hucker, 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43. 〔11〕顧炎武的觀點譯文可見於de Bary, ed. 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 pp.611—612。也見於Yang, '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p.4. 〔12〕見Hucker,'The Tung-lin(東林)movement of the Late Ming Period',見於John K. Fairbarik, ed. 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s, p.133;也見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153. 〔13〕海瑞《海瑞集》頁24。 〔14〕同上,頁25。 〔15〕《明史》226/2602。 〔16〕海瑞《海瑞集》頁50。 〔17〕這些信可見於《海瑞集》頁441、447、448、449、467、469、541。信中沒有透露出這些禮物的具體數量,但是提到了一位總兵曾經惠贈給他一條船用來旅行。另一位總兵的饋贈之重足以置「墓田數畝」。《海瑞集》頁417、465、474提到了返還饋贈之事。 〔18〕同上,頁25。 〔19〕何良俊因此受到批評,見《海瑞集》中吳晗的序言。見該書頁9—10。 〔20〕同上,頁279—280。 〔21〕同上,頁190、195、280、284、289、408。 〔22〕Smith, 'The land Tax in the Tokugawa(德川)Period', pp. 204. 〔23〕王世貞認為萬曆皇帝的貪慾是因為嫉妒朝臣和中官的奢侈生活。見焦竑《獻征錄》17/104;《明史》213/2482。 〔24〕Liu., Reform in Sung China, pp.4,6,49,56—7;Hartwell, 'Financial Expertise', p.298. 〔25〕同上,頁298;Twitchett, 'Salt Commissioners', pp.60—89. 〔26〕孫承澤《夢余錄》25/29。 〔27〕楊聯陞(Yang, Lien-sheng)寫道:「儘管匯票在17世紀已經存在了,但最早的『山西票號』也不會早於1800年。」見Yang, Money and Credit, p.82. 〔28〕參見我的博士論文「The Crand Canal During the Ming Dynasty"(University of Michigan, 1964; also available in University Microfilm), pp.21—37. 〔29〕《天下郡國利病書》,11/16,12/64、68、71、73、74、79。 〔30〕牧田諦亮:《策彥入明記の研究》,I,頁244—247。 〔31〕Prévost, Historire Générale de voyages, v, pp. 347—9.祁彪佳在運河上旅行時,他提到水深僅為1尺。見祁彪佳《日記》卷5,1643年陰曆九月初四日到初六日。 〔32〕見於祁承澲《南京車駕司職掌》。 〔33〕參見Ricci, China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p. 307, 358. 〔34〕海瑞《海瑞集》頁155、167—168。 〔35〕同上,頁112;《世宗實錄》頁0705、0761。 〔36〕Feuerwerker,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07—115. 〔37〕Crawcour, 『Changes in Japanese Commerce in the Tokugawa(德川)Period』, pp. 169—202. 〔38〕陳詩啟《官手工業》一書多處提到這種情況;吳晗《社會生產力》頁70—71;Feuerwerker,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08. 〔39〕席書、朱家相《漕船志》6/44—48。 〔40〕《漕船志》一書多處提到這種事情。也可見於《武宗實錄》頁0081、《皇明經世文編》244/16—18。 〔41〕戚繼光《練兵實紀》175、176、182、199、210;《皇明經世文編》347/17、21。 〔42〕《明史》205/2378—2379。 〔43〕歸有光《全集》95;谷應泰《紀事本末》55/597。 〔44〕見Feuerwerker的概述,『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pp.111. 〔45〕這些話的譯文可見於de Bary, 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 I, pp.530—542, 556—557. 〔46〕《清聖祖實錄》3/3;葉夢珠《閱世篇》6/1—10。 〔47〕Hummel, Eminent Chinese of the Ch 'ing Period, p.917; Ch'ü, Local Government, pp.556—557. 〔48〕對這些特點見Sun,'The Board of Revenue', pp.175—228;陳恭祿《中國近代史》頁238—239、665—666、678—679。 〔49〕Wang, 『Fiscal Importance of the Land Tax』, p.842. 〔50〕Lach, 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p.734—737. * * * [1]關於海瑞評價問題,吳晗所遭受的政治迫害使問題更加複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