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 第六章 雜色收入
本章及表15中所述的雜色稅收包括了除田賦和鹽課之外的全部稅收收入。雖然在描述其他財政制度時,也許把諸如番舶抽分、香稅、礦銀、光祿寺廚料這些項目列在一起有些荒唐,但這種奇怪的分類的確反映了明朝財政管理的特點。16世紀的政府財政並沒有接受當時普遍的經濟趨勢。財政機構過於僵化,國家的主要的稅收來源並非來自於工商業,取而代之是徵收管理費用,這可稱之為「繁瑣小額消費稅(nuisance taxes)」。因為這些稅源與現存的政府組織緊密相聯,所以對其徵稅可以持久,又相對容易。當然,來自於這些稅源的收入是有限的,有些甚至微不足道,但可以確信,其在國家財政中處於很重要的地位,稅收收入也較更現代的經濟部門為多。
這些不正常的事情是歷史的事實,它使得財政史研究者們在研究這個問題時沒有太多的選擇餘地。儘管可以除去一些不重要的項目,並對餘項重新分類,這種簡化處理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是其負面效果可能會超過得到的好處。這將使得每項收入的性質含糊不清,與財政術語不相符合。更為突出的是,它進一步模糊了管理工作。這樣做的結果,實際上使歷史學家承擔起財政改革者的角色。
明朝財政制度最基本的特點之一就是多為小額收入,色目太多。這些賬目從來沒有統一到一起,實際上一些國家稅收在審核之前就已經進行分配。為了保證準確,逐條引用各項收入是必要的,即使其中一些項目僅僅是簡單的描述。
這裡所列出的項目並不絕對完整,這是因為缺乏統計的標準,使得某些項目可能分列在不同名目之下,但是這包括了所有值得注意的收入。其中與田賦有關的幾個項目已經論及。因為這幾項收入非常少,一些州縣已完全停止徵收,而將其合併到田賦之中(參見第三章第四節)。但這不是普遍的做法,它們從來沒有作為單獨項目而完全消失,本章中有必要將其列出。
第一節 工商業收入
(a)鈔關稅
在明代,加征於內陸商業交通水道的稅收有三種。船鈔向運輸者徵稅,由船主付給,由戶部徵收,它基於船的寬度進行評估。商稅向所有由陸路和水路運輸的商品徵收,由商人付給,由各省官員管理。竹木抽分僅向造船原料徵稅,由工部管理。起初是實物交納,僅僅加征於竹、木,但是在王朝後期,項目不斷擴大,政府造船廠的所有可以想像到的項目,包括麻繩、釘子、石灰、炭和桐油都要課稅。當然,實際徵收都是折成白銀。
鈔關的淵源可以追溯到1429年設在大運河上徵收通行稅的四個船料稅關〔1〕。到了16世紀,已經設立了七個鈔關,分別是杭州附近的北新關、蘇州附近的滸墅、揚州、淮安、臨清、河西務、九江。每個鈔關都由戶部派出的主事管理一年。
後來,鈔關開始逐漸接管碼頭地區商稅的管理。北新關在1511年開始徵收商稅〔2〕。臨清關也隨後徵收商稅。但是到1530年為止,其他碼頭仍然只管理船鈔〔3〕。到1569年,鈔關已經完全接管商稅,所有鈔關都在戶部和各省官員共同管理之下,戶部官員進行評估,並把稅收清單交給船主和商人,然後各省官員進行徵收和解運〔4〕。因為徵稅對象包括船隻和貨物,所以各個鈔關實際上具有稅關的職能,這也得到正式的認可。當然,實際情況遠非這樣簡單。
表15 1570—1590年左右雜色收入
例如北新關在接管了商稅管理之後,本身實際上成為一個稅收權力機關。它控制了一個由杭州周圍幾個縣水陸收費站組成的網絡。其收入包括船鈔、商稅、船舶登記費,即使一些船隻並不經由這些收費站。他們甚至向在這些城市中的坐商徵稅。其監管範圍擴展到批發與零售貿易。16世紀末,歲課總額為34975兩白銀,其中僅有6318兩得自船鈔〔5〕。其他鈔關的情況也與此相似。
這七個鈔關的總收入,再加上京師崇文門的稅收收入,為了統計的原因而形成了一個單獨的「體系」。由於這項收入通常都被認為來自於船鈔,從而產生了所有收入都是來自鈔關稅的錯誤印象。實際上,這只是戶部直接管理的一部分商業稅收。
崇文門稅關自然不在某個碼頭。在16世紀晚期,一般的做法是北運京城的貨物在臨清和河西務兩個鈔關交納部分稅收,到達京師時,在崇文門補交餘額。儘管崇文門收入也包括對路過的騾車、手推車運輸的貨物徵收的可觀的小額現金收入,但將崇文門稅關納入這個體系中並不合理〔6〕。
這些鈔關徵收的稅額通常都很低,但公布的則例並不包括管理者向商人索取的額外費用。而且其管理十分不統一。雖然腐敗現象比較普遍〔7〕,但還是有一些誠實的官員,他們在某些場合的正直給歐洲觀察家以非常深刻的印象〔8〕。管理不當的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不協調。鈔關的工作包括公布稅收則例和確定每個碼頭的稅收定額。前者意味著要將固定的稅率適用於多樣的商品,後者要求稅關官員保證定額稅收。這種不協調源於帝國早期的政策〔9〕。
因為沒有稅收則例得以保存下來,我們只能從一些資料零散的條目中得到一點官方稅率的信息。一部清朝的地方志提及明朝臨清鈔關公布的稅收項目寫滿105張雙面紙,有1900條之多〔10〕。稅率也很合理。在17世紀早期的淮安鈔關,將運輸船隻分成兩等,以便徵收船料,但這些資料中並沒有清楚地說明定義等級,只是規定一個等級收銀0.058兩,另一個等級收銀0.029兩〔11〕。在另外的事例中,船的寬度是5尺,暗示著載重量不會超過15噸,稅額很低。然而似乎每通過一個鈔關時,通行費重複徵收,未載貨的船隻也不能免除。在16世紀晚期的北新關,鈔關稅實際上成為商稅的一部分,稅率徘徊於0.2%至3%之間。草蓆和錫箔的稅率最低,黃銅的稅率最高〔12〕。
在商人看來,最不利之處就是遠距離運輸的貨物要重複納稅。官員們也可以在「報效」的名義下強征不在規定範圍之內的稅收。1583年,一位御史指出,運往北方的貨物進入運河,臨清關抽稅60%,到河西務抽補40%。但至京師崇文門又要全部重征一次,這裡的徵稅官員根本就不承認其他鈔關的稅票〔13〕。在一些碼頭,貨物出店進店都要納稅。這種做法逐漸成為一種習慣,後來所有運輸的貨物都被固定徵收雙重的稅款,甚至未榷之貨物也包括在內〔14〕。在16世紀晚期,從浙江運到北方的一船500石的白糧要在十二個不同地方繳納關稅、雜費。總額達70兩白銀,約為商品本身價值的20%。雖然白糧主要是用來滿足皇帝的需要,但稅費也要交納〔15〕。
直到16世紀中期,鈔關課額是比照以前的實際解額為基礎來確定的,未必以最高額為標準,但應該被認為是最合理的。正常情況下,徵收者完成額度是沒有困難的。雖然理論上,官員如果超額完成徵收任務就有被提升的機會。實際上並非如此。在道德被認為比效率更為重要的時代,過早打破稅收記錄的官員更可能被批評為自私自利,濫用權力,還會給繼任者產生不必要的困難。有明一代,沒有哪位官員因為試圖增加稅收而受公眾尊敬。從當時的資料來看,絕大多數被分派到鈔關的官員僅僅滿足於完成定額。實際上,戶部尚書周經(1496—1500年在任)在考核官員時對於那些課額多者給予下考〔16〕。
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前期,國家支出急速上升,鈔關的課額也相應增加,課額的評定也是非常主觀、武斷,這導致了混亂,加劇了不法行為,徵收也出現了虧空。
鈔關的效率低下並不讓人感到驚訝。鈔關的運作很不協調,從來也沒有任命一位主管有系統地組織工作。官員沒有長期從事這項工作的興趣。部里的官員僅作為份內之事完成責任,而省級官員卻把徵收工作看作是本地區的財政負擔。普遍的反商業思想阻礙了官僚提高商人的利益,拓展他們商業活動的空間。無論是對日常必需品還是奢侈品,沒有人試圖使得貨物在內陸水運網中更加方便地流通。對於大宗貨物和零擔貨物運輸的稅收沒有進行區分,這僅僅是因為商稅的概念還未拋棄。當時有關鈔關的資料也反映出了同樣的態度。在他們關於運輸的描述中,重點一直是短途運輸的農業產品,例如閹豬、草墊、豆餅、蔬菜和儲運的水果等,很少關注絲綢和瓷器之類商品〔17〕。1526年,皇帝不得不發布詔令禁止鈔關向船上儲運的柴米課稅〔18〕。1693年戶部尚書倪元璐上報說崇文門稅關公布的則例中包括多達3000項屬於不同商人稅目,「每失報一紗一裙,通罰全單而又倍之」。他又說「見南中關署有書刊碑,漏貨一件,通沒一船貨物之半入官」〔19〕。
鈔關的工作人員很多。按照清代一條記錄,晚明的淮安關,專職人員有12名官員和14名吏胥,加上11名佐貳及其吏員,還有212名書辦〔20〕。這個機構的規模幾乎等同於戶部。但是從職責的分配上我們可以看出絕大多數人員的工作只是逐條計算、登錄各項船料。同所有明朝機構一樣,鈔關供給也從地方徵用。北新關的記錄表明,許多書辦不給工食,鈔關也要求里甲提供不給工食的隸卒,也要委任鄉村代理人員對其轄區內1200艘船和3500名坐商按季度收稅〔21〕。總之,鈔關的工作由於農村經濟的性質而受到限制,並不適合執行更加複雜的財政任務。
表16 1599—1625年8個鈔關的稅額 (單位:兩)
鈔關 1599年 1621年 1625年
北新關 40000 60000 80000
滸墅 45000 67500 87500
揚州 13000 15600 25600
淮安 22000 29600 45600
臨清 83800 63800 63800
河西務 46000 32000 32000
崇文門 68929 68929 88929
九江 25000 37500 57500
總計 343729 374929 480929
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的鈔關課額列於表16中〔22〕。從中我們看不到關於運輸大宗貨物的信息。
16世紀晚期鈔關稅額為340000兩左右,這僅是一種指標。1600年北新關報告其課稅超過了42000兩,到1611年其定額增加到了49700兩〔23〕。有些時候徵收又低於指標。趙世卿(1602—1610年任戶部尚書)曾報告說在1597年八個鈔關原額每年共征銀325500兩。1601年,降到266800兩,大約比定額少了76900兩〔24〕。
鈔關的收入用於很多方面,例如供給鈔關附近的軍事衛所,鑄造銅錢,賑災備荒和營建宮殿。有時某個鈔關要將其徵收的稅款用於某個特定的機構,其他的鈔關則把稅收分送各處。有時朝廷命令鈔關徵收一定數量的銅錢,然後上繳到皇城內的廣惠庫(參見第一章第一節)。在16世紀70年代,規定所有收入都要解送到太倉庫,由戶部監管,供應給北方邊鎮。但此後,臨時權宜的解運仍然繼續〔25〕。1580年太倉庫的賬冊表明當年從鈔關那裡僅收銀162299兩,大約是定額的一半〔26〕。
(b)商稅
明朝商稅在許多方面是清朝厘金稅的前身,其特點是稅率很低、徵收面廣,並重複徵收。然而,商稅的收入過於分散且數額較小,並不能被認為是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在主要商業中心城市建立鈔關之後,商稅的重要性更加降低。在帝國早期,有400多個稅課司局,但到了17世紀早期僅存112個。其餘的因無利可圖而被關閉〔27〕。1568年,戶部報告某個稅課司巡攔每年俸糧工食費不下400餘兩,而其徵收折鈔銀僅為110兩〔28〕。
16世紀,僅存的稅課司局也由府或縣管理。我們可以從北新關早期記述中看出當時稅率很低,通常在3%至1%之間。徵收面極廣,甚至小商販和農民運輸成袋的商品去城鎮集市出售也不能免除。通常每個徵收站只有一名官員,被僉派的隸卒和書辦不但沒有報酬,而且還被要求繳納一定數額的貢獻,因此他們被迫靠收受賄賂和勒索過往商人為生〔29〕。一旦稅收定額增加,他們濫用職權便會容易失去控制。
除了幾個地區進行過稅收調整以外,商稅最初被固定為寶鈔,後來轉變為白銀,其實這沒有什麼意義。例如山西汾陽縣,1609年商稅是6606兩白銀,稅額很高〔30〕。但是在浙江金華縣,這是一個繁榮的地方,1578年所列出的定額不足7兩,地方志中坦率地承認商稅徵收已經停止了很長時間了。這個數額更多是用來彌補巡卒折色〔31〕。其他地區則用田賦來完成商稅徵收的責任。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地區的商人根本就沒有被徵稅。南直隸徽州府因富商而聞名。1482年,徽州全府的商稅固定為鈔94565貫,此後一直未有調整。到16世紀晚期卻不超過30兩。因為徽州商人幾乎沒有繳納多少商稅,他們經常被要求向京師的一些建築工程報效〔32〕。
平定倭寇之後,各省當局,特別是福建和廣東,在已存商稅體系之外建立了新的稅課司局,主要設置於橋頭和渡口。這些稅課司局自己確定稅率,其收入作為兵餉用於地方防務,中央政府無力控制〔33〕。北方邊境地區也建立了相似的稅課司局。1547年在長城以北的廣寧和1550年在山海關重建的稅課司具有國際意義,因為他們控制著與滿洲、朝鮮間的貿易路線。他們最初由軍事將領管理,後來改為由太監控制,然而似乎沒有留下任何記錄〔34〕。所知道的只是山海關在1570年的收入達4000兩白銀〔35〕。
除了崇文門之外,北京城門徵收的人頭稅也應該併入商稅之中。城門由太監控制,他們扮演徵稅者的角色。更大部分的人頭稅由那些攜帶農產品入城的農民繳納。太監完成定額,每年上繳5000兩給光祿寺各司,餘下部分裝入了他們自己的腰包〔36〕。
總之,商稅在16世紀逐漸消融。一部分被取消了,一部分歸屬地方各省得以倖存,還有一些則實行包稅制。很清楚,普遍的無差別的徵收導致了效率缺乏。同時稅課司局運作預算不足也影響了商稅制度。1576年,江西巡撫報告說樟樹鎮原設稅課司,額解商稅每年172兩白銀。在他重新調整那裡榷收工作之後,收入增加了十成〔37〕。很明顯,商稅中的許多稅收潛能被浪費掉了。
據《大明會典》記載,1578年商稅收入是150000兩白銀,平均每縣略超過100兩〔38〕。這些資金同田賦合在一起,成為各地起運或存留稅收的一部分。
(c)番舶抽分
整個明代,國際貿易從未被認為是國家收入的主要來源,這個傳統確立於明初。海外諸國入貢之時,方許朝貢使團進行商品買賣。洪武和永樂時期,為了顯示對外國的寬宏大量,朝貢使團帶來的貨物經常免除課稅,例如1370年的高麗貢使和1403年浡泥國(Brunei)貢使〔39〕。雖然明朝政府擁有購買朝貢使團60%商品的權利,但並不經常這樣做。一旦購買時,這些被稱為「賞賜」,獲利五六倍之多,並包括對朝貢使者個人慷慨大方的娛樂花費在內〔40〕。
儘管理論上是朝貢貿易,但在15世紀晚期對外貿易繼續發展。掌管海上貿易的太監、一些戶部官員和職掌沿海防禦的軍事將領從朝貢使團那裡攫取了巨大利益,他們根本不去考慮貿易者是否是朝貢身份。北京的朝廷很少知道他們的事情。1493年,兩廣總督就上奏說絡繹不絕的朝貢使團成為其所屬各縣沉重的負擔,戶部比對勘合,回覆說在過去六年內只有暹羅和占城兩國各一朝貢使團來過〔41〕。
此後,禮部建議今後不再預先安排外國朝貢使團前來,這得到了皇帝的同意。朝貢使團只能在廣東貿易,因為他們除了貿易以外,別無其他事務。1509年開始正式貿易,那時省級官員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規定以便於管理〔42〕。貿易特權被授予來自朝貢國家之人,有時甚至沒有朝貢使節前來。番舶抽分定為30%,由省級官員在撫按官的監督之下徵收。以此種渠道獲得的奢侈品,諸如象牙和犀牛角被貢獻給皇帝,而胡椒和蘇木等主要商品則在市場上出售。1510年,累計兩年的各項抽額值銀11200兩,這些資金在皇帝的允許之下,存留地方用於兵餉〔43〕。1517年以後,統一抽分降到20%,仍然納以實物〔44〕。
國際貿易的解禁,因16世紀早期葡萄牙海員與明朝軍隊在中國沿海的衝突而中斷。1523年,分別來自於日本的大內和細川兩部的使者在寧波發生爭貢之役,雙方使者都宣稱代表著足利幕府〔45〕。1529年,廣東又一次開放貿易。「強盜」甚至也被允許進入這座城市。1556年,對外貿易被置於海道副使監督之下,他組織了大批廣東、福建、徽州商人擔任對外貿易者的官方代理人的角色〔46〕。其收入頗為可觀,1529年總督林富在請求重新開放貿易時,曾說過:「旬月可得銀兩數萬。」〔47〕但是以後的抽份額確切價值無法確知。
從1557年始,葡萄牙人攫取了在澳門的居住權。1564年,龐尚鵬報告,有將近10000名葡萄牙人居住在這裡,在貿易季節則超過有20艘商船停泊在這裡。每年葡萄牙人支付給撫按衙門的船課達20000兩白銀,又輸地租500兩於香山縣〔48〕。當時的一份資料揭示出關稅只是名義上的,他們「先達本縣,申達藩司,令市舶提舉司盤驗,各有長例,而額外隱漏,所得不貲。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一二」〔49〕。甚至在16世紀的最後十年中,廣東市舶提舉司收的舶稅每年納餉銀40000餘兩〔50〕。另一方面,葡萄牙人也獲利甚豐,馬士(H.B. Morse)記述道:「至遲到1612年,每一次去澳門貿易一次,要向果阿的總督交納的執照費價值達25000英鎊。」〔51〕
1567年,明王朝又授權在福建月港進行對外貿易,月港接近於今天的廈門。各種執照費、佣金和舶稅繼續保留下來〔52〕,雖然這裡討論的重點是收入的總水平,但還是可以引用幾個有說明性的事例。
中國商人出番貿易和進口貨物也要納稅。每年船隻的總數目限定為88艘,以先到的先接待為原則。一艘16尺寬的船,駛向淳泥或更遠的西洋,每尺征水餉5兩,另加引稅3兩。象牙成器者繳納進口稅是每100斤1兩白銀,象牙不成器者為一半。胡椒每100斤繳納0.25兩白銀,大約是其價值的1%〔53〕。從菲律賓返回的船隻通常不攜帶進口貨物,所以每次航行追繳銀150兩,後來減少到120兩。
月港第一年征餉6000兩。到1594年,增加到每年29000兩,當時日本豐臣秀吉入侵朝鮮促使明王朝關閉了這個港口。1615年,這個港口被重新開放時,計劃每年收入為27087兩白銀。同年,開始降低稅率,通常約為15%。所有收益被福建存留,用作當地兵餉。陸餉分配給陸軍,水餉分配給水師〔54〕。
這就是16世紀整個海關稅收的大概。戶部從未在這項工作中扮演積極的角色,只是在獲取軍事資金中減少了困難。對於來自於海關收入較少的原因從未有人解釋過,但很可能是當局擔心過高的稅率會使海員、船主和商人轉向走私貿易並加入海盜之列。官員們無疑希望留下大量空間可以在他們自己的賬目中進行非正規的徵收〔55〕。
(d)門攤稅(e)酒醋稅(f)房地契稅
這些稅目與商稅一起由地方課稅司局徵收,在未設稅課司局的地方,由縣府徵收。門攤稅向那些街道兩旁永久的店鋪徵收。酒醋稅從宋朝沿襲而來,是對國家專賣的釀酒業課稅。房地契稅被固定為實際購買價格或是抵押款的3%。
在明朝初期,上述每一稅目都定額到每個縣,並規定納以寶鈔。在大多數地方,最初的定額被折成白銀,這些收入後來實際上消失了。地方志通常列出每年這三項收入總額為3、4或者5兩白銀。然而實際徵收卻是另外一回事。酒醋稅通常被忽視,因為明王朝從來沒有試圖對酒醋進行有效的控制,但是其他兩項在大城市裡還是比較重要的。
對北京鋪行的徵稅,分別由大興縣和宛平縣管理,1579年兩縣實征銀10641兩〔56〕。對於契稅,由於京城地產價值較高,所以僅宛平縣每年就為2000兩〔57〕。在16世紀晚期,根據宛平縣縣令記載,北京房舍典價一契有至六七千兩者〔58〕。
在南直隸的淮安,七個主要鋪行繳納大量的門攤稅。磨坊、酒面等店由於沒有行業組織,縣官為他們任命了鋪牙包納代征。對於稅收總額暫時還無資料可尋。淮安的房地契稅管理也有變化。在17世紀早期,典房文契免稅,契稅為購買價格的1.16%〔59〕。
在南直隸的常州府,16世紀晚期當地官員曾經試圖恢復徵收房地契稅,提到這一稅收已經罷征很久。很明顯,沒有能夠實行有效地徵收是因為「日偶課之,譁然而起」〔60〕。
這些零散的事例似乎顯示出15世紀的寶鈔陷入了困境。中央政府從未企圖重新調整明初以寶鈔估定的國家稅收。很顯然,在這些稅目收入不可或缺的地區,地方官員進行了一些調整,他們的專門整頓最終變成了慣例。在沒有進行調整的地區則放棄了這項稅目,其收入由田賦來彌補。1602年以前,戶部曾試圖恢復對地產徵收契稅,希望從中增加100000兩白銀的收入,這一努力姍姍來遲〔61〕。
(g)竹木抽分
《明史》中列出了13個竹木抽分廠局。其中兩個在南京附近,五個在北京附近。在北直隸真定、南直隸蕪湖(太平府)、湖廣沙市(荊州府)、浙江杭州、陝西蘭州(今屬甘肅)、遼東的廣寧衛各設有一處〔62〕。其實這是不完全的,事實上,還有淮安附近的清江浦,北直隸的保定〔63〕。
這些抽分廠重要性不一。其中有幾個抽分廠局,包括北京郊區的那些,僅對修造宮殿設備和器皿用的松木、竹木收稅。蘭州和廣寧位於邊境,雖然其工作非常重要,遺憾的是沒有任何資料遺存下來。收入最多的五個場局為蕪湖、沙市、杭州、淮安和龍江(後者在南京附近)位於主要的水道沿線,這裡商業運輸發達,木材流動很大。16世紀,五個場局中僅有龍江還要為帝國在南京的宮廷用具生產提供原材料而繼續徵收實物,其餘四個則折收白銀。這些收入一般是用來為政府造船廠提供資金,有時也用於工部安排的其他項目開支。
竹木抽分及其抽分廠局始於洪武皇帝試圖讓工部自給自足之後出現的。其最基本的項目,即竹木抽分與一般稅收相分離。儘管1471年以前幾個竹木抽分場局的徵收工作並不在工部的管理之下,但在那一年,工部尚書王富獲得皇帝的允許,派遣工部屬官去沙市、蕪湖和杭州三處稅課使司,專理抽分,為期一年〔64〕。這時的抽分工作是省級官員以工部的名義進行管理。淮安的抽分廠總是由管理那一地區河道的工部官員監管,龍江則由南京工部監管。
當稅收征以實物時,松木稅額為十分取二〔65〕。納銀則估算較為合理,要考慮到松木的種類、原木尺寸和原產地等事項,抽分稅率在5%到10%之間變化〔66〕。但是淮安的稅率通常低於其他幾處,主要是因為松木到此之前至少已經納過一次抽分。淮安抽分廠則要向大運河上所有商業運輸抽稅,對竹木等造船材料徵收的統一稅率為3.33%〔67〕。
雖然稅率是合理的,但是重複徵收使商人十分不便。1608年,產自四川的松木在到達長江下游時,要在三個不同省份納稅,另外還要在沙市、蕪湖和南京納稅。從南方運到京師的杉木和松木,沿途至少要抽分50%。龍江抽分廠因扣押松木船隻而臭名昭著,因為它規定筏運一次只許100根。對於木商而言另一個問題是政府部門的強制性採買,他們拿走了最好的貨物〔68〕。運到京師的松木價格由於大運河高昂的運費而進一步提高;有時,費用過度高昂,以至於船主到達大運河的北方終點時發現拆除船隻的裝備要比維修更為有利。船桅的價錢不菲〔69〕。
竹木抽分的徵收也是相當有彈性的。以白銀徵稅的稅課司有歲課定額,在有大量商品貿易的年份中,這個定額是很容易完成的。例如何遜在1510年以後的十年中管理沙市稅課使司。一旦完成定額,他就減少對木商抽稅〔70〕。在16世紀20年代,邵經邦開始主管了沙市稅課使司,他採取了一項更為驚人的改革,在三個月內完成定額之後,在本年度餘下時間內啟關任木商往來〔71〕。1560年,楊時喬榷稅杭州,建立了一個令人敬佩的制度,令木商自署所入進行稅收評估〔72〕。這三個官員贏得了傳統歷史學家的高度讚揚。
淮安抽分廠則走到另一極端。它是清江船廠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到16世紀晚期,它已經不能完成額課。其所採取的解決辦法就是擴大收稅的範圍,首先將所有的造船原料都包括在內,然後向船隻收稅。3.33%的稅率也稅及民船,以船隻的原始成本計算,我們不知道這種辦法是何時開始,又是如何獲得允許的。甚至在1600年以前,抽分時要記錄船篷、桅、錨和其他設備,這個過程進而發展為一種對運輸的檢查和登記。無論何時,在淮安地區買賣船隻,買主要付給官方買船價格的3.33%稅款〔73〕。這種做法在明亡後仍然留存下來,1778年編寫的《淮關統志》顯示,清代淮安的竹木抽分仍然由工部管理,仍如以前一樣對船隻徵稅。納稅之後,官員將船艙上的一個主要梁頭打上烙印並發給船主憑據〔74〕。「竹木抽分」因此開始具有更廣的含義,在同一碼頭,工部管理的抽分與戶部監管的船鈔相互競爭。
各地竹木抽分廠沒有統一的賬目,也沒有提到過實際的徵收定額。16世紀晚期,北京連續不斷的宮殿建築工程及其大量松木採辦,使得竹木抽分更加複雜。這必然影響了抽分廠的運作。例如1596年一位戶部官員發現有44000根圓木被運往北京用於宮殿營造計劃時,他發布命令,要求抽分廠沿途阻截這批木材,進行課稅。而且不止一次課納實物稅,還要從中購買〔75〕。因為巨大的課稅額,許多木商離開了這個行業〔76〕。
從資料中獲得的有關收入的信息是分散和片段的。1489年,清江船廠記錄了從沙市、蕪湖、杭州和淮安四個稅課使司得到稅款總款為28670兩〔77〕。1484年杭州稅課使司歲入23000兩〔78〕,1525年蕪湖稅課使司收入超過20000兩,有的年份榷取之課據說超過了39000兩〔79〕。1608年淮安榷課據說已經接近11500兩〔80〕。當時的資料說明16世紀晚期絕大部分時間裡榷課額大體保持不變〔81〕。這四個課稅使司預計收入約為75000兩白銀是可能的。龍江每年收入也一定與其他稅課使司課額大略相等,大約為20000兩白銀。
(h)礦銀
在帝國早期,採礦由國家嚴格壟斷。1370年代帝國鐵的產量平均每年為800萬斤,約為5300噸(short tons)。1395年,取消了政府專營,官冶總額只保留25000噸。民冶每年輸稅三十分取二〔82〕。雖然沒有明證,但這個課稅則例卻在實際中起作用。
從15世紀早期起,位於北京東北部、長城邊上的小鎮遵化成鐵冶中心。1509年,其產量約為生鐵320噸,熟鐵140噸,鋼5噸。1529年以後,產量減少到原額2/3,但是這仍然能夠滿足工部的需要。1581年,這裡的鐵礦石已盡,生產被迫停止〔83〕。
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政府從浙江、福建和廣東歲課鐵300至450噸,其他省份則較少,政府也不時從民間購鐵〔84〕。
看起來,向政府供給的那三個省並沒有對鐵冶進行控制。在廣東潮州府,大約有60多個鐵爐。其鐵課總額折以白銀僅為1000餘兩,是用來作為本省軍餉。福建生產的鐵絕大多數解運京師,其情況也非常相似〔85〕。在福建泉州府,鐵課作為額外徵收攤于田土。漳州府當地有民營鐵爐30所,每歲鐵課約銀290兩。這筆稅收仍然歸屬本省軍事當局〔86〕。毫無疑問,這三個省解運到京師的鐵是用其他渠道得到的資金收買而來的。
政府也不控制銅的供給。因為從雲南運銅到沿海地區很不經濟,東南各地出賣的銅多是進口而來,主要來自於日本〔87〕。另外,政府每年從漁課中獲得4噸銅〔參見下面(i)〕,工部每年需要從市場中購買24噸銅〔88〕。
對於政府而言,最重要的是銀冶。在明朝後期,對於提高銀冶是否明智曾有過相當大的爭論,表面上的原因是與風水習慣有關。17世紀,當耶穌會傳教士湯若望建議通過重開銀礦來改善政府不穩定的財政時,他的建議受到了包括戶部尚書倪元璐在內一批有影響官員的反對。他們認為開礦將會夷平民居、墳墓,「動傷地脈」〔89〕。
採礦的安全問題,明王朝從未加以解決,特別是對礦工的管理。從永樂時代起,官礦就從未以商業經營的性質而出現。官府從不願意分配足夠的資金進行系統地開發,而是代之以「閘辦」,要求每個礦井的官員和工人都必須完成一個固定的生產定額〔90〕。政府對金屬的需求增加很快,甚至在礦井並未充分開發之前,也不允許以產出用於再投資。當定額不能完成的情況下,沒有皇帝的允許也不能減少定額。通常,缺少的部分由地方官從其他渠道補足。這樣,官冶形成了新的稅收。17世紀,宋應星在其最有名的科技著作——《天工開物》一書注意到這些情況。
礦工是從流民中隨意招募的。因為這些流民在當地沒有根基,因此通過集體負責的原則來管理是相當困難的,集體負責也是政府惟一有效的控制地方人口的手段。農村大量勞動力集中在一起總會對安全造成威脅。甚至徵發役夫治水都會引起官府的某些擔憂。而礦工的危險性更大,他們收入低微,如果採礦失敗則一無所得。他們具有製造武器的能力,又居無定所,很容易成為強盜。明朝政府在遵化冶鐵取得成功的原因是因為礦工被置於軍事控制之下。
把採礦權下放給普通老百姓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雖然一定數量的鐵冶可以在政府監督之下由私人企業完成,但是允許私人開採銀礦與禁止私人過多地開發自然資源的意識形態原則不能並立。而且,大多數銀礦坐落於邊遠地區,諸如江西與浙江交界之處。在如此偏遠荒涼之地組織礦工,並提供充足的服務和供應,考慮當時有限的運輸能力,此非明朝的企業家能力所及〔91〕。
15世紀,銀礦有時也由那些既無資金又無適當生產能力的冒險家承擔開採。結果常常會導致礦工暴動。15世紀中期的葉宗留起義就是一個教訓。在作為銀礦業主失敗之後,他變成廣西和浙江邊界土匪的領導人。1444年至1449年,明朝用了整整5年的時間來鎮壓這次暴動〔92〕。此後禁止了當地的銀礦開採。受葉宗留起義影響,江西上饒縣的所有銀礦隨後被關閉,礦井被查封,居民被遣散,耕地拋荒。這裡缺失的小額田賦由其他地方額外徵收來補足。此地往來的道路悉甃石為障〔93〕。16世紀,明朝政府在銀礦開採方面最大的障礙就是恐怕再次發生類似的不穩定情況〔94〕。
16世紀曾有幾次試圖開採銀礦來增加國家收入,每一次都是曇花一現,也沒有得到預期的效果。16世紀初,太監劉瑾分派福建、四川和雲南的采銀配額。浙江抗辯其省白銀庫存用盡,這樣他們被要求從贓罰銀中轉繳20000兩〔參見(m)〕〔95〕。1510年劉瑾下台後,所有生產配額被取消。只有雲南的銀礦還繼續開採,政府最後於1521年才下令關閉雲南礦場〔96〕。
在16世紀50年代,嘉靖皇帝為了給宮殿營建籌措資金,加大了白銀的開採。除四川和雲南的銀礦外,還在山東、河南、山西和北直隸新開銀礦。早在1559年就決定民冶要課稅40%〔97〕。在這項政策還沒有效果之前,浙江和江西邊界的礦工又一次爆發了大規模暴動。他們於1566年攻陷了南直隸婺源縣城〔98〕。因此朝廷於1568年重開禁令,並將整個礦場置於嚴密的監控之下。浙江、江西和南直隸三省,發布命令,立石刻諭,嚴禁任何人進入礦區。為了幫助三省的治安力量維持封鎖,政府還特意印製了手冊,詳記小路、山路的細節和其他戰略信息〔99〕。山東也印製了有關所有金礦、銀礦、銅礦和錫礦的類似手冊,註明所有礦場「封塞完固」,有些礦區由軍隊駐守〔100〕。這種情況一直到萬曆皇帝於16世紀90年代允許重新開礦之前沒有大的改變(參見第七章第三節)。
雖然沒有足夠的統計數據可以顯示出政府的礦業收入,但是其收入的最高額可以準確地估算出來。1548年,工部尚書文明(1547—1549年在任)奏報當年礦銀收入為62030兩,這一數字可能就是一般的額度〔101〕。1557年,正值鼓勵採礦之時,山東、山西、四川、河南、雲南和北直隸的保定府上繳的礦銀總額僅為48271兩〔102〕。雖然南方各省的數字無法確知,但不大可能超過這一數量。1601年,萬曆皇帝的稅監十六次上繳「礦銀」,總額為110210兩〔103〕。
政府開礦活動惟一顯示出不斷發展跡象的地區是雲南。雲南巡撫奏報說到1594年,礦銀為52722兩,隨後又增加到83600兩。16世紀最後10年,在雲南同緬甸首領莽噠喇弄王(Nanda Bayin)進行邊境戰爭時,銀礦收入被本省存留用於軍餉〔104〕,只有少量解運到北京〔105〕。考慮到這些情況,16世紀明帝國每年的礦銀收入可能不到150000兩,許多年份還要低於這一數字。
礦銀上繳工部掌管的節慎庫。不受戶部監管。
(i)漁課
理論上來講,漁課應由漁民繳納。在那些漁業相當重要的地方,建立河泊所,並接受府州縣的管理〔106〕。其他地區則由府州縣官員進行徵收,項目包括糧食、魚膠、造船原料或白銀。1382年首次確立這項制度時,一共設立了252個河泊所。到1578年,還剩139個,大約一半設在湖廣,其餘的分布於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廣東和雲南〔107〕。
甚至在14世紀,這項制度就已脫離實際。漁民漂泊不定,居無定所,很容易逃避這項稅收,地方政府也無能為力〔108〕。到16世紀晚期,漁課的徵收方式多種多樣。例如湖廣的永州府,下轄6縣1州。到1571年,僅有三個縣繼續向漁民徵收漁課。其餘四個縣則由田賦補足〔109〕。通常情況下,後一種徵收方法較多採用。
河泊所徵收魚膠、麻、銅、鐵、翎毛、桐油和硃砂〔110〕。造船原料也包括在內。河泊所的職能與建在較小內陸碼頭的鈔關很相似。當工部有大量物資時,上述物品可以折色徵收。當官員進行管理時,這些賬目有時讓人眼花繚亂。1578年的漁課定額見於《大明會典》卷25、36和200。稅目瑣碎,徵收分散,地方官不得不被提醒要按《大明會典》的具體要求行事〔111〕。漁課全部收入及其分配參見表17。
表17 1578年的漁課徵收
徵收本色糧食,併入田賦,由戶部管理 31966石
徵收白銀,解運南京戶部 11000兩
徵收白銀,替代造船原料,解運工部 18900兩
徵收寶鈔、銅錢,解運廣惠庫 價值6000兩
徵收工部所需物資 價值7000兩
我們假設輸納的糧食每石值銀0.5兩,那麼每年漁課總收入將超過58000兩。與番舶抽分相比,這是頗為可觀的收入。
第二節 管理收入
(j)開納事例
因為管理收入的非道德性質,明朝的資料通常對此諱莫如深。例如出售官銜稱為「開納事例」,字面意思是「根據先例納捐」。實際上,這項非正規的收入比較穩定,在16世紀如果沒有此項收入政府運作幾乎難以維繼。
雖然經常出售官銜,但是從未正式制度化。一般的做法是授予捐獻者名譽頭銜,例如監生或者武官。這樣他就可以得到役的優免,有時這種優免可以擴大到其家中一位以上成員。通常被授予與所購買官銜相當的冠帶,但在正常情況之下他們沒有俸給,沒有實職。當然,也有一些例外,例如吏胥不經過考試而獲得提升,平民變成某些部門中不拿薪水的吏書,合格的學生能夠優先得到任命,停職的官員有時能夠重新起用。所有這些都需要一定數量的費用〔112〕。開納事例由戶部或工部監管,有時吏部也協同管理。這筆收入由省直官員、邊鎮督撫以及各部官員使用,用於工程營建、救濟災荒以及緊急的軍事補給。到16世紀晚期,它更常用於修建陵寢和宮殿。捐獻通常是現金,有時也有實物捐納,諸如馬匹、磚塊等。數額變動很大。最低的官銜,20兩就足夠了。從16世紀一些富商的墓志銘中可以看出他們被強迫購買衛所軍官之銜〔113〕,其數目很大。徐貞明於1575年記述了監生的頭銜要費銀350兩〔114〕。1596年營建壽宮,開納進銀以500兩或1000兩為標準〔115〕。
現在沒有開納事例的官方記錄,事實上也不可能公布。但是在官方和私人著述中卻不時地透露出這項收入的水平。1508年開納事例銀為430000兩〔116〕,1565年戶部尚書高耀(1560—1567年在任)報告當年事例銀為510000兩〔117〕。張居正在一封私人信件中揭示出從1570年到1580年國家每年由此得銀400000兩。很明顯,這一收入水平穩定不變,成為國家正常預算的一部分。雖然張居正個人憎惡這種做法,但他強調這項收入也是不可或缺〔118〕。每年總計達400000兩白銀的收入實際上比任何一種工商業的收入都要多。
但是這項收益的代價極高。所謂的生員實際上很少進入學校。他們利用這種官方身份妨礙司法,逃避稅收(參見第三章第一節)。帝國滅亡之前,在一些富裕的縣裡生員多達1000名,地方管理很大程度上受到他們的束縛〔119〕。當時,許多不合格的人購買官職、吏胥職位,這些人充斥地方政府。他們獲得掛名差事,諸如「知印」、「承差」等,通過這些頭銜來獲得違法收入。
(k)僧道度牒
帝國早期,僧道度牒費用並當成國家收入的主要的來源。洪武時期,三年登記一次,每次發放300至500張度牒。永樂時期,每五年給度牒一次,每次多達10000人。此後,一直到15世紀中期,間隔被確定為10年〔120〕。但是15世紀60年代以後,這一辦法發生了變化,政府常以此作為籌措緊急賑災資金的手段,禮部準備好空白的度牒,分發到各省和各府。購買度牒的費用通常為銀12兩。這樣登記作為僧道就不必經過例行的宗教考試。1485年,據說僅當年就發放了70000張度牒〔121〕。但是由此得到的收入還不清楚。當政府急需資金時,每張度牒減至七八兩。另一方面,在這一交易中,購買者要付給中間人的錢數高達白銀100兩〔122〕。因為他十分渴望獲得僧道地位以豁免徭役〔123〕。
還見不到16世紀出售僧道度牒的記錄,但是張居正在1578年的一篇奏疏中證實了這種做法還在繼續〔124〕。1508年進行過兩次度牒,其中一次賣牒15000張,得銀130000兩〔125〕。如果這具有典型性,那麼這種做法至少每年能為財政提供200000兩白銀。可能只有1585年曾經停止過,當時是擔心佛教的影響過於強大。這一行動是由戶部尚書王遴(1583—1585年任職)奏請,並在檢查僧道數量膨脹時得到了禮部的協助〔126〕。
度牒費用及其收入主要由戶部監管,當然,有時禮部也使用這筆收入用來支付管理開支〔127〕。
(I)戶口食鹽鈔
前章已經對此進行過論述(第三章第四節)。16世紀,戶口食鹽之法已經廢止,徵收變成了人頭稅或是田賦的附加稅。收入通常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128〕。許多明朝的官員認為此項稅收有欠公平,但是當1509年太監劉瑾提出將其完全廢除時,卻遭到了戶部的否決〔129〕。1578年的記載顯示,在理論上帝國政府仍然從中得到80555兩白銀的收入,但實際上輸納太倉庫的白銀收入不過一半〔130〕。餘下的以銅錢和寶鈔形式上納給廣惠庫。1580年太倉庫的賬目顯示出當年的戶口鹽鈔銀為46897兩〔131〕。
考慮到其中一部分收入被省直政府挪用的事實,這項收入的總額在16世紀晚期可能會達到160000兩。
(m)贓罰
贓罰這一術語在16世紀有很多含義,並涉及到明朝行政和法律的許多方面。「贓」字字面的意思是贓物或是偷盜的東西,「罰」是指罰金或是罰沒行為。通過舉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這個術語。16世紀,當一個人被控告盜用公款時,其盜用及必須補足的數額不是根據罪證來確定,而是根據行政性決定,資金的追回很可能牽涉到財產充公。這樣贓和罰的概念都被包括在內。又如一個掌管倉庫四五年的庫子,某次盜用了20兩白銀,他被監禁無可非議。根據當時的法律習慣,強令他返回1000兩白銀,這是因為他在任職期間可能多次進行盜用。如果沒收他的個人財產也不能補足數額,他的親友的財產也將被充公,因為按照當時的理論,盜用者會將偷盜的財物轉移給他的同夥、親戚。16世紀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例,即1565年抄沒大學士嚴嵩財產的事件,正如20年後一位都御史所指出那樣,這件事「流毒江西一省」〔132〕。
甚至普通案件中的罰金也有很大的複雜性。罰金可以減輕刑罰,這與西方的習慣不同。還有一點應該引起注意,那就是政府很少區分民事與刑事案件。所有發生的案件都有捲入刑事訴訟的可能。私人衣物受到損害,僵持下去,通常會對被告進行公訴來解決。而很嚴重的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是由原告首告,原告成為現代意義上的公訴人。如果原告輸掉了這場官司,將反坐其罪。例如,一個人誣告另一個人罪當死,但沒有成立,那麼誣告者將被流放3000里〔133〕。
在這種制度之下,一旦提出正式的控告,就不得撤訴。在理論上,任何案件都不能庭外解決。原告停止訴訟的惟一辦法就是自己挺身而出,承認控告是錯誤的。無論受到懲罰的人是原告還是被告,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折成罰金〔134〕。對於較輕的犯罪,罰金非常輕微,看起來類似於西方制度中的訴訟費用。其中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不鼓勵任何形式的訴訟。嚴格來說,訴訟中的罰金應被稱為「贖鍰」,包含在一般意義的「贓罰」之中。
另一個在帝國早期確立的做法是政府機構的紙筆費用由案件當事人來提供。到16世紀,紙筆實際上是源於其他渠道,但是向罪犯、原告、被告徵收的這筆費用並沒有完全停止。這項收入,被稱為「紙贖」,變成了贓罰的另外一部分〔135〕。
罰金也包括對行政瀆職行為的處罰。大查黃冊時常會有這種處罰。雖然在人口數據上故意弄虛作假不容易被上級官員察覺,但是統計數字的矛盾卻經常被發現。府州縣的整套黃冊因為這種技術上的錯誤而作廢,提交新的黃冊要有可觀的花費(參見第二章第二節)。為了得到額外費用,就要對官員和地方的疏漏行為處以罰金,這樣徵收的資金實際上沒有用於第二次編纂黃冊的準備工作,而是解送給上級機關成為贓罰收入之一〔136〕。16世紀晚期,地方官員在徵收罰金時也適用同樣的方法。在一些地區,罰金在宣布處罰之前提前徵收。對於一個里甲或一個稅收代理人而言,雖然沒有犯任何錯誤而被「罰紙兩刀」是非常普通的事情〔137〕。
簡而言之,財政意義上「贓罰」包含著許多不同種類的收入,有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收入,有司法的和行政的收入,有個人繳納,也有群體繳納,數目有大有小。16世紀,具有財政職責的官員,包括巡撫、知府、知縣、按察使以及一些武官都可以徵收這樣的罰金。1593年,刑部尚書孫丕揚(1592—1593年在任)就透露出有28種徵收罰金的方法,一些是合法的,另一些則是不合法的,但每一項都有先例可循〔138〕。因為不可能稽核所有的賬目,事情的合法性只能是相對的。而徵收是否過重還是適度才是實際的問題。
16世紀早期,中央政府要求省直官員放棄這項收入。例如,1509年,太監劉瑾[參見(h)]要求浙江向中央轉解罰贖收入。1564年,帝國法律進一步規定所有部門都要向戶部和工部各解送40%的贓罰銀,餘下的20%由地方政府存留備賑〔139〕。顯而易見,這是一種定額制度。1567年,原來由刑部管理的贓罰銀轉由戶部管理〔140〕。1580年,太倉庫的賬目顯示出來自於各個機構的贓罰銀為128617兩〔141〕。這樣全國贓罰銀應該超過300000兩。1569年,何良俊估計全部收入可以購買700000石米〔142〕,折成銀兩當在200000兩至300000兩之間。
存留地方的20%的贓罰銀事實上並未用於賑災,這在1581年張居正與萬曆皇帝的一次談話中可以得到證實〔143〕。直到火耗成為地方官員增加個人收入的新渠道之前,贓罰銀一直是地方官員的重要補助。即使這樣,並非所有的資金都裝入官員的腰包。有些人利用這個餘額彌補財政赤字,還有人以此資助公益項目,例如將贓罰銀送國子監刻書〔144〕。
(n)鑄錢利潤
鑄錢問題已經進行過討論(第二章第四節)。16世紀晚期,就不斷地有人宣稱這項工作有利可圖。當無法實現時,計劃也就停止下來。這方面的資料很少,但是根據僅有的幾種不同著述,我們能夠概括出如下的一般情況:鑄造銅錢10000文,估計費銀14.4至14.9兩。這並不包括勞動力成本在內,因為工人不是僱傭而來的,而是無償僉派。在北京的市場上,銅錢的兌價波動於每兩白銀450到700文之間。後者的兌價大概接近於銅錢的成本。官鑄銅錢兌價確定為每兩白銀兌銅錢500文或550文,獲得的利潤為最初投資的20%到40%。贏利沒有折成銀兩,而是直接以銅錢用於工匠的工食費和一些官吏的俸給。這樣就直接減輕了政府的財政義務〔145〕。
對於這個部門1576年的運作情況我們知道不多,當年鑄造了1億文銅錢,銅錢和白銀的兌價還無法確知〔146〕。1596年的工作記錄較為完整。鑄銅錢82800000文,獲利近30000兩白銀,但是此後兌價不盡人意,沒有進一步進行鑄造〔147〕。
與首都相反,各省直的情況變化很大。鑄錢的利潤率取決於地方的銅價和對銅錢的接受程度。南直隸淮安府的鑄廠在17世紀早期的利潤率為40%〔148〕。17世紀20年代,山西省上報每年鑄錢利潤率為100%,其十年之間陸續獲息銀117090兩〔149〕。一些省直鑄局的巨大利潤的獲得是通過壓迫商人得到的。1580年的一份奏摺揭示出官員強迫鋪戶以低於成本價提供原材料,並強迫另外一些商人以高於市場價格的兌換率接受鑄造的銅錢〔150〕。
(o)樁朋銀
樁朋銀起源於軍士應當對借給他的武器裝備承擔財政責任的原則。邊軍士兵必須在15年時間裡保持他們的馬匹適合服役,如果一匹馬在此之前死掉了,除非是在戰鬥中被射殺,否則騎手和他的軍官應該按照馬匹未有服役的剩餘年數進行賠償。因為單個士兵不可能有足夠的資金賠補這種損失,軍衛就要事先扣除他們的部分餉銀以建立起償債基金,更像是徵收集體保險費。有時軍官們也向這個基金捐獻。到15世紀,這就逐步地發展為一種稱為樁朋銀的制度〔151〕。大約在1477年左右,這一制度得到官方承認,不久就規定了徵收的固定比率〔152〕。1492年,一位御史報告說按照舊例騎兵每人每半年要出銀0.3兩〔153〕。
到了15世紀末,據說樁朋銀管理不善,成為了高級軍官的額外資金。1506年兵部獲得皇帝允許,將其上繳常盈庫,改由朝廷太僕寺控制,用來孳生馬匹〔154〕。此後樁朋銀變成了一種固定收入〔155〕。
16世紀,這項收入又有另外一個來源,即各個邊鎮推行的小規模團種計劃〔156〕。這樣中央政府收其所入,以保障供給。
樁朋銀同兵部其他收入相混合,沒有形成為獨立的賬目。1568年,山西行太僕寺透露出本歲所征樁朋銀19060兩〔157〕。如果其他邊鎮也徵收相似的數額,總額應該在50000兩之內。由於16世紀晚期邊鎮管理腐敗日益嚴重,實際徵收不可能達到預料水平。一個報告揭示了1595年在一些軍隊中騎兵仍然被要求賠補失額〔158〕。
(p)香稅
香稅經常記錄在中央政府的賬目之中,可能是因為這筆收入雖然不多卻很穩定,有其價值。在這一稅源中,經常提到的兩個聖地是山東的泰山和湖廣的太和山,名義是由禮部管理,由其負責那裡寺觀的維護與修繕。但實際上香稅是由主持兩處聖地的太監徵收。在太和山,負責的太監授權駐守聖地的軍官代為徵收。
從當時的記載來看,兩處每年來自於朝拜者的收益達到40000兩白銀。太和山的徵收方式採用包稅制,每年要解送白銀「數千兩」用於均州千戶所折色俸糧。據說這個數額僅占稅收總額的40%〔159〕。泰山香稅的徵收者,甚至將額度不定的香稅解送給布政使司後,還要每年解送一定額度給戶部的太倉庫。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太倉庫所入的泰山香稅銀高達20000兩〔160〕。
第三節 役和土貢折色的現金收入
(q)輕齎銀
役和土貢的折納已有論及,這裡無需再詳細論述。從資金分配就可以看各個政府機構是如何存留他們最初收入的:最初以實物輸納,然後將其轉入不同的現金賬目之中。這種部門稅收管理制度一直貫穿於整個明代。
除了田賦正額和役的折色部分外,戶部掌管另一個重要項目是「輕齎銀」。「輕齎」的字面意思是「容易地移交」。指定作為漕糧的那部分田賦要加征很重的路費米耗,部分是為支付運費。15世紀早期,加耗與正賦一樣是徵收本色。從1477年起,部分耗米折銀交納,全部漕糧耗米折銀為450000兩,用做運輸者的口糧與配給〔161〕。這種安排的目的是使稅糧裝載、移交容易,貨物也容易到達目的地。但是輕齎銀並不是由納稅者直接交給運軍,而是由各州縣徵收,一併解送淮安(淮安是糧船必經之地),再由漕運總督將其分配給運軍。實行這種辦法可能有幾個原因。如果軍士直接從納稅人手中接受銀兩,他們可能會對銀兩的重量與成色提出異議,也可能在需要之前受到誘惑而花掉銀錢。另一方面,在淮安移交銀兩也會促使糧船早到淮安。
但這種辦法的實際結果僅僅是方便了政府挪用這筆資金用於其他目的。到16世紀早期,這筆現金開始不再發給運軍。對於其起因還不清楚。官方的解釋是因為大運河那時已經得到很大的改善,糧船可以很容易地通過洪閘,這樣節省下來的資金可以用於河道的維護〔162〕。但實際上這筆資金多被挪用、盜用。1511至1512年的一份個人的記述顯示出許多管理糧船的高級軍官將輕齎銀裝入腰包而歸罪於士兵,北京一些權貴也捲入了這一醜行。由於受到調查的威脅,一位心虛的軍官向政府交出了一些收入,宣稱這是羨餘。其他人也加以效仿。不久移交現金給太倉庫變成正式的做法〔163〕。1522年,漕運總兵官代表士兵懇求一如從前一樣分配輕齎銀,但因為政府將這筆資金用作它處已經成為了一種常例,所以戶部拒絕了這個要求〔164〕。整個16世紀,一般的做法是將輕齎銀的70%上交給政府,餘額分配給士兵〔165〕。1558年,軍事開支大增,半數的輕齎銀上繳太倉庫〔166〕。
16世紀晚期,局勢略為穩定,輕齎銀的大部分被分配用於北京周圍倉場的管理開支。1579年,總督倉場尚書報告他管轄下的六個主要倉庫所有開支預算為銀218971兩。大部分銀兩是用於大運河終點以外的短距離糧食運輸。在同一上奏中他預料年終盈餘的119088兩輕齎銀將上繳太倉庫〔167〕。
(r)匠銀
在宮廷中各個工廠、作坊工作的工匠包括木匠、鐵匠、裁縫、皮革工,等等。根據帝國早期的規定,這些職責由登記為各個行業的匠戶親身無償完成,這些人以此種方式來履行服役義務。其中有一些人要每年應役,其他人間隔期為二年、三年、四年或是五年。匠戶應役於南京或北京,時間一般持續三個月。盤費由工匠自己提供。雖然政府不發給他們報酬,但卻提供工食。
1562年以後,他們不必要親身服役,而將匠役義務折成白銀按年度交納。根據1578年統計,整個帝國有匠戶142486名〔168〕。他們的匠役折銀稱為「匠銀」,由地方官員徵收並解運到工部管理的節慎庫。全部收入固定為銀64117兩。在有些地方,僅僅把這項稅銀併入到役銀賬目中,而不是從單個工匠那裡徵收,對於這一點,第三章已經論及(參見第三章第四節)。
兩京之外的其他政府工廠也適用同樣的辦法,例如在易州燒炭的山廠和清江浦的造船廠(第二章第一節),但那些稅銀直接解送各個工廠並不經由工部的情況則是例外〔169〕。理論上,政府工廠的僱傭工人工錢是同由同一行業登記的匠戶支付。
(s)蘆課
蘆課歲入25500兩白銀,由南京工部管理,加征於湖廣、江西和南直隸長江沿岸農業土地之上。在15世紀,這項稅收徵收實物,蘆葦用做燃料。到16世紀,稅收折銀,擁有河灘和島嶼荒地的人成為蘆課納稅人。雖然蘆課是田賦的一種變化形式,但是其面積與收入並沒有與正賦合併。土地所有權含糊不清,既非私人土地,亦非公田。而且,由於地形變化,最初的畝數估量與16世紀晚期的情況並不一致。因為那時大片種植蘆葦的土地已經改種水稻,因此普遍認為蘆課納稅人的稅率很低〔170〕。1597年,萬曆皇帝曾武斷地命令其定額增加到200000兩〔171〕。每個土地所有者的稅額不可能突然之間增大8倍,因此知縣很可能必須通過對現存收入的重新分配來交納這筆稅金〔172〕。
(t)四司料價
四司料價歲征銀500000兩,是工部管理的最大款項。徵收遍及除廣西、雲南、貴州之外的省直各個地區(參見第三章第四節)。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早期,工部被授權以「河工」和「助工」名義進一步徵稅。這兩項徵收最初被認為是非正規的稅收。前者被認為是北方省份田賦的附加稅,而後者是向現存的收入再加征一定的比例。
(u)馬差
這一項目已經進行過詳細論述(第三章第二節),這是由兵部管理的最大款項。1588年的報告估計收入大約為370000兩〔173〕,而1629年歲征429537兩〔174〕。
(v)班軍折銀(w)皂隸折銀(x)驛傳銀
這三項徵收,由兵部管理,在16世紀沒有什麼意義。前兩項曾有增長的潛力。最後一項雖有一定的重要性,但卻從未納入總的賬目之中。
京城防衛責任由來自山東和河南的士兵履行。理論上,他們在蒙古人最可能入侵的秋季和春季來京師加強防禦。事實上,士兵們剛到京師就被分配去從事修建項目。有時也納銀代役。例如,在1540年,有46000名士兵沒有至京應職,他們被命令每人交納工價銀1.2兩。工價銀總額達55200兩〔175〕。到16世紀後期,紀律有所加強,但是折納的工價銀仍作為兵部賬目中一項常規項目得以保留。皂隸從15世紀以後就不再要求親身服役,而折色銀被用作京城官員薪俸津貼(參見第二章第一節)。1487年的皂隸總數為7342人,到16世紀數量至少達到10000人〔176〕。每人每年以12兩計算,歲入應該不少於120000兩。然而,其中的絕大部分都是直接分配給了官員。這一項目中惟一能夠確實增加兵部收入的是空額官員俸給的節餘,但這一項目變動較大,而且數額不多。
另一方面,驛傳銀的羨餘則是非常穩定的。16世紀70年代,張居正要求各地減少驛傳徵收,各地上奏說撙節開支使他們減少了對驛傳的徵收(參見第七章第四節)〔177〕。但所有證據都表明實際上並沒有減少,大多數地方還是以先前的稅率徵收。驛傳銀肯定構成了省級銀庫主體。1598年,當中央政府命令各省將其儲備解送首都時,驛傳銀被描述為「自萬曆初年迄今」〔178〕節省之餘銀。其實際的數額無法估算。
(y)曆日(z)光祿寺廚料
三個屬於禮部的特別機構保持著單獨的開支賬目,從未與其他收入合併。他們是太醫院的藥材,欽天監的曆日和光祿寺廚料。這些項目出現在正規的財政報告中,列入各省直的里甲派征之中。
在16世紀,僅有少量的從民眾徵用的藥材折成貨幣徵收。藥材總額約為80噸。儘管許多地方賬目中列出了分攤的花費,但是其現金價值從未被計算過。甚至在15世紀,帝國曆紙要印刷50萬份,但相對於其他上供〔179〕,紙張的花費很小。而光祿寺廚料則是很大的項目。
15世紀,光祿寺廚役有7000至9000名(參見第二章第一節)。因為其必須能夠為15000人的宴會提供服務,同時也要分發大量的酒肉〔180〕。光祿寺的開支一直得到政府的關注。其從政府的倉庫中領取稻米、食鹽、酒和器皿,廚役工食由戶部發給,通常給付糧食。另外,光祿寺還從掌管北京各城門的太監手中得到一小筆現金收入[參見前面(b)]。光祿寺每年的現金支出巨大,16世紀晚期大約是260000到400000兩之間〔181〕。這筆費用由地方政府供應,一直是作為一個單獨的項目。它比鑄錢利潤和番舶抽分總和還要高。
第四節 非現金收入
(aa)茶馬
儘管通過邊境的茶馬貿易,中國從遊牧民族得到馬匹,也獲得了可觀的利益,並且對其進行調查研究無疑也能夠獲得關於夷夏關係的有用信息,但必須指出的是,邊境貿易的財政重要性不大。其對政府財政的貢獻,雖然有一定重要性,但決非至關重要。毫無疑問,在16世紀邊境貿易的動因是獲得收入。正如最近莫里斯·羅塞比(Morris Rossabi)所指出的那樣,很難說明朝保持控制茶葉貿易是以此來安撫西邊的遊牧民族〔182〕。
茶馬貿易與明朝茶葉專賣有著密切關係。帝國建立之時,將茶葉與食鹽置於國家的嚴格控制之下,與食鹽專賣一樣,有「引」和圍繞產地所建立起來的「批驗所」。然而茶葉專賣較鹽的專賣影響較小,因為其產品過於分散而不能置於政府直接控制之下。
根據洪武時期創建的這項制度,茶葉被分為兩類。那種除在陝西和四川省之外其他省份生產的茶葉是用於國內消費,但是必須有茶引。在陝西和四川,政府從三種渠道獲得茶葉。一定數量的茶園為政府所有,由軍隊士兵勞作。政府拿走80%的產品,剩餘20%用於給付士兵。私人生產的茶葉徵收20%實物稅收。政府也用寶鈔從私人種植者手中大量購買茶葉。餘下的茶葉可以如其他省份一樣購買茶引後在市場上出售。此外,任何家庭蓄茶不許過一月之用〔183〕。
通過這些方法,政府一年在四川獲得100萬斤的茶葉,在陝西可能獲得26862斤茶葉。所有這些用於與西部邊境的遊牧民族進行茶馬貿易,這也就是被明朝官員稱為「番部」的民族。在16世紀,共列出有57個進行貿易的部落。他們似乎代表著不同的部族〔184〕。但是絕大多數可能是來自藏族諸部,或者是來自於浩罕和今天新疆的突厥語系部族。在王朝早期,他們進貢附屬於明朝,明朝政府發給他們金牌作為貿易憑證。理論上,從事貿易的部族首領既包括權利,也包括義務。明朝政府在陝西建立了四個茶馬所,在四川建立一個茶馬所,通過這種制度每年可以得到13000餘匹馬〔185〕。
茶馬貿易制度早期最大的困難是運輸。絕大部分茶葉產於四川,而貿易卻在陝西北部進行。1425年在成都有210000斤茶葉在等待運往邊境時腐爛變質〔186〕。1435年之後,政府試行了所謂的「開中法」,即與食鹽專賣採用的開中法相似(參見第五章第一節)。在這種情形中,除了運輸成本以外,商人不被要求投入任何資金。一個人在成都從政府倉庫中接受100斤茶葉並將其運到陝西的一個茶馬司,這樣會得到2000斤食鹽的引由,在兩淮或兩浙地區可兌換成現金〔187〕。這看起來沒有大的進步。有時茶葉也由軍隊運到北邊〔188〕。但是由於衛所制度的衰落,這一辦法沒有什麼效果。翻越崇山峻岭的運輸費用使得整個運作非常的不經濟。
15世紀晚期,政府實際上失去了對茶馬貿易的控制,獲得的茶葉數量也不斷減少。在陝西,人口不斷增加,茶葉產量也有增加,但政府無意對茶葉徵稅,走私貿易繁榮〔189〕。然而到1490年,政府對茶馬貿易採取了一個不同的辦法。從那時起很少強調政府的生產與收購,而力圖向邊境地區的茶商課稅。民間商人被鼓勵從生產者手中購買茶葉,政府發給他們通行證。在到達茶馬司時,商人上繳其貨物40%給政府,餘額進行民間貿易。這種辦法不定期地舉行,也被混稱為「開中」。由於在陝西缺乏有能力的管理者和京師朝廷領導能力的下降,邊境貿易站至少又持續衰退十年〔190〕。
官方茶馬貿易的恢復據說是由於戶部尚書楊一清(1454—1530,1510—1511年在任)的努力,他早在1503年作為督理馬政副都御史到過陝西。他在此升為陝西巡撫,後為總督,他在陝西任職了八年,1510年被召回北京。楊一清制止了走私貿易,增加了向當地茶園的課稅,要求各族番官一如以前進行貿易。然而1490年實行的基本政策仍舊向茶商徵稅。1504年在給皇帝的奏報中,楊一清描述了他的計劃:召商買茶,然後解送給茶馬司。政府出售1/3付給商人,其餘2/3歸屬茶馬司〔191〕。官方稅率66.7%為有明一代最高的記錄,這無疑會受到商人的抵制。1506年以後稅率減少到50%,商人被允許在邊境地區自由出售其餘的50%〔192〕。高稅率的目的不僅造成茶葉大量積壓,還正如楊一清在他的奏疏中承認的那樣,也提高商品的價值。這僅僅由降低出口量,人為增加了商品的成本來實現。
他的解決方案本質上是放鬆國內市場的某些限制,加強對邊境的控制。茶馬司的運作更像海關,50%的稅收事實是一種出口稅,它反過來就是一種保護性的關稅。對於茶商的民間貿易知之不多。可以猜測他們是中茶易馬,因為有資料表明除馬匹以外再沒有什麼有意義商品可以從遊牧民族獲得〔193〕。同時「賣放私馬」〔194〕也不斷被提到,因為私馬不繳納進口稅,商人在上繳半數茶葉之後仍能從中獲利。楊一清制定規定,雖經幾次修訂,仍延續到16世紀末。1571年,又制定法規要求每名茶商將貨物分為兩個部分,由茶馬司拈鬮對分〔195〕。
16世紀茶馬貿易幾乎沒有需要政府的投資。1507年,楊一清提到他已經囤積了450000斤茶葉,足夠二年貿易之用〔196〕。儘管向陝西的茶園徵收的總課額從1503年的26289斤增加到1505年的37195斤,1506年又達到50965斤〔197〕,但這個數量還是不多。很明顯,楊一清囤積的絕大部分來自於對茶商的徵收。
同邊境部族每三年進行一次貿易。馬匹被估價為三等,而平均兌換比率保持為每匹馬兌換70斤茶葉,與洪武時期相近。16世紀前期,政府每年通過這種方法獲得3000至4000匹馬〔198〕。
儘管西北邊境局勢不穩,但在16世紀晚期,茶馬貿易還是得到發展。1536年,廢除了三年一次的貿易周期,此後官方貿易每年一次,農曆六月開始,持續大約60天〔199〕。整個16世紀,茶葉看起來不再短缺。而且官員們不斷抱怨有過多的茶葉需要儲存。民間貿易額也有所增加,興販私馬也從未銷聲匿跡。1591年一篇奏疏提到茶馬司每年可得到馬6500匹〔200〕。根據地方志的一條記載,從1588年開始每年為12000匹馬。1600年左右,這一水平開始下降。17世紀,銳減到每年3040匹馬〔201〕。這可能有許多原因。莫里斯(Rossabi)認為這種衰退還要更早。他指出16世紀早期納馬部族受到了蒙古首領易卜拉(I-Pu-La)和穆斯林首領曼蘇爾(Mansure)的壓迫,使他們的貿易活動受到長期影響〔202〕。16世紀90年代,萬曆皇帝派遣的稅使對貿易活動也有影響,因為稅使的過分征索妨礙了各省之間的貿易。
毫無疑問,茶馬貿易的衰退造成了17世紀早期陝西的經濟蕭條。這種貿易在全盛時期有很複雜的情況,包括官員、商人、茶葉生產者、軍官和士兵都捲入其中,其重要性不能僅用官方記錄中的數字來衡量。1589年,陝西巡按強調茶馬貿易對陝西的地方經濟十分重要〔203〕。
縱觀16世紀的貿易政策,可以發現主要問題是國內市場茶葉過剩,而邊境出口有限,稅率固定,各級官員又從中謀取私利。16世紀的最後25年中,湖廣取代了陝西成為茶葉的最主要供給地。1577年,俺答汗開放北方邊境易茶的要求被拒絕。明朝認為一旦蒙古直接得到茶葉,他們將以此種方法對西方部族進行控制。北方和西方遊牧民族之間的這種關係對中國毫無利益。市場已經飽和,茶葉過剩,戶部被迫於1585年同意將稅率降到30%〔204〕。至遲到1595年,陝西的御史要求將湖廣茶葉全部排除於邊境貿易,藉口是湖茶質量低劣〔205〕。然而其真正原因可能是由於地方日益增大的對於湖茶的憎惡情緒,湖廣茶以低廉的價格在過分飽和的市場中取得優勢〔206〕。最終戶部採取一個折衷的方案:湖廣茶不再被禁,但另設了一個檢驗部門以控制其質量。
16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政府每年通過茶馬司可以得到大約10000匹馬。平均每匹馬值銀10兩,每年通過茶馬貿易可以得到10000兩收入。雖然這一數目很大,但其財政上的重要性也不應被誇大。馬匹被解送到寧夏、固原、延綏和甘肅四個軍鎮[1],然而為了孳生馬匹而將一些種馬留在陝西苑馬寺〔207〕。16世紀晚期,苑馬寺被奏告工作無能,因為其管理的馬匹數量沒有增加。苑馬寺至多不過是馬匹被分配給軍鎮之前的中間機構。其運作與北京太僕寺沒有關係。茶馬貿易也不應該同北邊和遼東的「馬市」相混淆。後者由太僕寺提供資金,由邊境督撫管理。他們收購商品,吸引地方部族,同他們交換馬匹。〔208〕在16世紀晚期,這項事務每年花費政府300000兩白銀。1594年,為了同入侵朝鮮的豐臣秀吉作戰,中央政府僅撥給遼東的馬價銀就達550000兩〔209〕。換言之,這僅僅是開支項目。
因為產自四川的茶葉並不在西北邊境進行貿易,所以其對政府財政意義不大。1542年,根據官方的報告,在四川課稅的茶葉數量超過5000000斤,還不包括政府茶園生產的茶葉。然而在1578年,省級官員徵收的茶葉收入總共還不超過20000兩。其中14367兩被解運南京戶部,1500至2000兩解運給陝西省。剩餘資金,連同徵收158859斤茶葉,存留於本省,用於津貼地方管理〔210〕。16世紀中期,四川巡撫也承認廣泛存在私販茶葉現象〔211〕。
其他省份的茶課名存實亡。絕大部分地區仍然沿用寶鈔來評估地方稅額,當16世紀折成白銀時,稅額減少到了可笑的程度:雲南17兩,浙江約為6兩〔212〕。當時的一位學者對此作了如下的概述:「內地茶戶不知官茶、私茶之說久矣。天下之言生財者,亦罔聞知。」〔213〕
(bb)未被列出的其他項目
以實物形式解運首都商品的總價值,每年大約為銀400萬至500萬兩之間,對此前文已有提及(第三章第三節)。這些項目本質上代表著不同形式的稅收款項。例如數量很大的有棉布、緞匹和黃蠟,他們有不同的來源,其中一部分是田賦正額的折色,一部分來自里甲徵收,還有一部分是政府用現金購買而來。這些供給更應在列入倉庫清冊而不是稅收賬目中,因為他們不是不斷上升的稅收單位,他們中一部分實際上要被消耗掉。它們應該被看成一種開支,但是由於會計制度的不一致,它們有時被列為收入項目。
第五節 雜色收入總結
收入估計
雜色收入估計列於表18中,數字精確到千兩。無法確知歲入的項目忽略不記,這對全局不會有太大的影響。
表18 1570—1590年左右雜色歲入估計 (單位:兩)
來自於工商業的收入 管理收入
鈔關稅 340000 開納事例 400000
商稅 150000 僧道度牒 200000
番舶抽分 70000 戶口食鹽鈔 160000
房地契稅 100000 贓罰銀 300000
竹木抽分 75000 樁朋銀 50000
礦銀 150000 香稅 40000
漁課 58000
小計 943000 小計 1150000
役和土貢折色
輕齎銀 338000
匠銀 64000
蘆課 25000
四司料價 500000
馬差 400000
光祿寺廚料 360000
小計 1687000 總計 3780000
註:田賦、役和鹽課收入各項未包括在內。
按照人口的實際稅收負擔,這樣的數字很可能估計較低。由於重複徵收、私派、以及在正式解運和審核之前徵收者對稅收資金的先期支出,這些都會造成上報的收入數字和實際徵收之間有一定差異。另一方面,按照國家的實際收入,這個數字可能被過高估計,特別是源於工商業的收入。眾所周知,鈔關稅徵收有時達不到定額,礦銀經常中斷。對於地產交易中的房地契稅,只是在接近16世紀的幾年中,戶部曾力圖加強管理。這一表格也非統計意義上的一致,因為包括一般的估計和記錄下來的數據,包括各省存留與起運中央政府的各項收入。然而,「總計」代表著收入的最高估計,那是政府希望通過多種渠道獲得的收入。
雜色稅收的評價
當稅目增多時,稅收水平必定提高,但這種一般的看法卻不適用於明朝的雜色收入的徵收。儘管稅目非常多,但是稅收總額卻比較小。在最理想情況下,所能徵收到的最大數額也不過是3780000兩白銀,這相對於帝國的需要而言,則十分可憐。舉例來說,1570年至1590年間,募兵每人年餉銀18兩〔214〕。來自於雜色的收入,即使全額徵收,也僅夠支付210000名募兵的基本糧餉,這還不包括他們的服裝、裝備以及軍鎮的運作費用。相對於如此廣泛的徵收範圍,可以認為其徵收水平實際上低的可憐。
稅收的增加,其本身並不是「落後」的標誌。明朝財政管理最落後之處在於其缺乏組織和重點。雜色稅收徵收的歷史顯示出其稅收制度一貫的、長期的弱點。最初的失誤是對工業和商業採用了統一的稅收原則。向所有工業生產和商業物資都適用同樣的稅率,沒有例外。徵收商業稅時,管理者根本不去考慮商人的資本投資、利潤率以及他們的潛力、經營的範圍和貿易路線〔215〕。在政府礦業管理中,也是同樣的做法,那裡礦工被希望如生產食鹽的灶戶一樣完成他們個人的生產定額。定額制度導致了所有各項收入的下降。由於不能從中獲取足夠的收入,從15世紀開始政府力圖從其本身的管理運作中取得收入,諸如賣官鬻爵等。這只是權宜之計,但後果卻是十分惡劣。各種稅收優免起因於開納事例,隨後僧道度牒的徵收也導致了財政管理的惡化。對士兵糧餉的剋扣降低了軍隊的戰鬥力,也成為16世紀晚期軍事預算膨脹的部分原因。贓罰銀的徵收鼓勵了腐敗,降低了地方政府的領導能力。這裡所列出的過錯都是16世紀開始新出現的,特別是役和各種土貢的折銀,導致了財力進一步的崩潰。
雖然許多學者批評明朝稅收過重,但是他們主要是從道德層面進行批評。他們主要關心的是揭露徵收者的貪婪和民眾的艱辛,而不是去探尋稅收制度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他們的描述給人們造成這樣的印象,那就是主要的問題都是稅收過重造成的,而實際上這些困難的產生更可能是稅收過低造成的。應該指出,雜色歲入的3780000兩白銀如果按照16世紀晚期15000萬人口來平攤〔216〕,則平均每人只有17文銅錢。當然,考慮到明朝官場通行做法,也不能認為充足的稅收收入就自動保證誠實的管理,但是稅收不足的確使問題更加惡化。
儘管某些領域的稅收的確過重,但在其他領域卻並非如此。1607年河南巡撫針對「市井賣漿者」被課以重稅,而典鋪卻被課以輕稅的事實提出了反對意見〔217〕。許多事例顯示出稅收潛力要麼被浪費,要麼被忽視了。總而言之,徵收較高的稅收非明朝管理體制能力所及,以此來指責管理者實際上是過分信任了管理者的能力。
依照通行的財政辦法,稅收總額的大部分應由各省政府和其他服務機構存留。這是很必要的,因為對於戶部而言,先將所有收入征納,然後再將其中一部分返回其起運地是很不切實際的。但是如果將帝國政府直接控制大量收入看成是其推行財政政策能力的標誌,那麼在16世紀晚期它根本無力這樣去做。表19顯示了太倉庫實際的雜色收入。
表19 1570—1590年左右太倉庫雜色歲入估計 (單位:兩)
項目 最高 最低
鈔關稅 340000 160000
房地契稅 100000 —
漁課 11000 11000
戶口食鹽鈔 80000 45000
贓罰銀 170000 128000
香稅 20000 20000
輕齎銀 119000 —
四川茶課 854000 364000
總計 854000 364000
其他各部的賬目與此相類似。1569年,工科給事中審核工部節慎庫賬目,奏報每歲收銀七八十萬兩〔218〕。這個數字列在表18中,包括匠銀、部分漁課、部分贓罰銀、一些礦銀以及四司料價。僅僅最後一項就為500000兩白銀〔219〕。馬差是兵部惟一的重要雜色收入,實際上是田賦的變化形式,數量在370000兩到430000兩之間波動。所有其他項目則忽略不計。
注 釋
〔1〕關於船料鈔關的起源見《太宗實錄》頁2365,《憲宗實錄》頁1325。
〔2〕《天下郡國利病書》21/53—54。
〔3〕《世宗實錄》頁2494;參見《明史》81/854。
〔4〕《穆宗實錄》頁0862。另一資料暗示合併工作開始於1529年,見《西園見聞錄》40/1—2。
〔5〕《天下郡國利病書》21/51—53。
〔6〕崇文門的徵收參見《大明會典》35/48。
〔7〕九江關的一位通判曾經挪用了數萬兩白銀,可參見《西園聞見錄》40/6。另一個濫用職權的例證參見祁彪佳《日記》卷5,日期為1643年陰曆九月初二日。
〔8〕他們的印象是「清朝官員武斷但誠實」,Lach,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 754.相似的觀察參見Hucker,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82n.
〔9〕定額最早確立於1377年。參見《太祖實錄》頁1848。
〔10〕《臨清直隸州志》9/2。
〔11〕《天下郡國利病書》11/44。
〔12〕《天下郡國利病書》21/51。
〔13〕《神宗實錄》頁2529。
〔14〕同上,頁2589;孫承澤《夢余錄》35/39—40。
〔15〕《天下郡國利病書》22/16。
〔16〕《西園聞見錄》92/24。
〔17〕《臨清直隸州志》卷9;杜琳《淮安三關統志》卷2;伊齡阿《淮關統志》7/1—29。
〔18〕《續文獻通考》頁2933。
〔19〕同上,頁2938。
〔20〕杜琳《淮安三關統志》8/9。
〔21〕《天下郡國利病書》21/52-53、55-56;《西園見聞錄》40/1。
〔22〕這個表以孫承澤《夢余錄》35/42和《續文獻通考》頁2937中的數字為統計基礎。
吳兆梓《中國稅制史》頁175—176中列出了1625年崇文門的徵收定額為48900兩。佐久間重男所作的表格顯示出更多變化,參見佐久間重男《商稅と財政》頁61。
〔23〕《天下郡國利病書》21/53—56。
〔24〕《神宗實錄》頁7072。
〔25〕《大明會典》35/7;朱國禎《涌幢小品》2/40。分配的事例參見《世宗實錄》頁1413;《神宗實錄》頁2579、4530。
〔26〕孫承澤《夢余錄》35/9—10。
〔27〕吳兆梓《稅制史》頁169。
〔28〕《穆宗神錄》頁0555。
〔29〕《西園聞見錄》40/1。
〔30〕《汾州府志》5/12。
〔31〕《金華府志》8/20。
〔32〕《徽州府志》7/64,8/14—16。
〔33〕《穆宗實錄》頁0441,《神宗實錄》頁0764—0765。
〔34〕《世宗實錄》頁5991、6474;《西園見聞錄》40/3—4。
〔35〕《皇明經世文編》358/28—29。
〔36〕《憲宗實錄》頁1827,《世宗實錄》頁1038。
〔37〕《神宗實錄》頁1197。
〔38〕《大明會典》35/32—37。
〔39〕《太祖實錄》頁1116;《太宗實錄》頁0447—0448。
〔40〕陳文石《海禁政策》頁59—60。
〔41〕《孝宗實錄》頁1367—1368;《憲宗實錄》頁4590。
〔42〕陳文石《海禁政策》頁107;《天下郡國利病書》33/60。
〔43〕《武宗實錄》頁1496、2911—2912;陳文石《海禁政策》頁107—108;梁方仲《國際貿易》頁292—293;《皇明經世文編》357/7—10。
〔44〕梁方仲《國際貿易》頁292;陳文石《海禁政策》頁109。
〔45〕對於爭端期間的情況所知甚少,參見Lach, Asia in the making, I p.737, 788.
〔46〕《天下郡國利病書》29/105。
〔47〕《世宗實錄》頁2509;《天下郡國利病書》33/58—60。
〔48〕《皇明經世文編》357/7—10;梁方仲《國際貿易》頁298、305。
〔49〕周玄暐《涇林續紀》頁48。
〔50〕梁方仲《國際貿易》頁305,他引自1601年版的《廣東通志》。
〔51〕H.B.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I, p.9.
〔52〕張燮《東西洋考》7/95—98。梁方仲在《國際貿易》頁292—293中已經將稅率列表。
〔53〕1589年福建巡撫指出貨植一兩,稅銀二分。參見《神宗實錄》頁3939。
〔54〕1597年港口部分開放。參見《神宗實錄》頁5899;《天下郡國利病書》26/33—34,99-104;也可參見《神宗實錄》頁4864—4865。
〔55〕片山誠一郎《月港廿四の反亂》頁389—419;周玄暐《涇林續紀》47。
〔56〕沈榜《宛署雜記》頁92—93。
〔57〕同上,頁83—91;《神宗實錄》頁2355。
〔58〕沈榜《宛署雜記》頁91。
〔59〕《天下郡國利病書》14/43。
〔60〕《天下郡國利病書》7/40。
〔61〕《神宗實錄》頁6960。
〔62〕《明史》81/835。
〔63〕《大明會典》204/1—8。
〔64〕《憲宗實錄》頁1724;孫承澤《夢余錄》46/54。
〔65〕《大明會典》204/1。
〔66〕《大明會典》204/7。
〔67〕《天下郡國利病書》11/43;席書、朱家相《漕船志》4/10。
〔68〕周之龍《漕河一覕》卷8;朱國禎《涌幢小品》4/79。
〔69〕項夢原《冬官記事》頁6—7、14。
〔70〕《明史》189/2213;《西園聞見錄》92/24。
〔71〕《明史》206/2397。
〔72〕《明史》224/2591。
〔73〕《天下郡國利病書》11/43—44。
〔74〕伊齡阿《淮關統志》5/7。
〔75〕項夢原《冬官記事》頁4。
〔76〕周之龍《漕河一覕》卷7。
〔77〕陳子壯《輕齎銀》3/42。
〔78〕《憲宗實錄》頁4319。
〔79〕《世宗實錄》頁1232。後者數字引自人民大學《社會經濟》頁94。
〔80〕周之龍《漕河一覕》8/13—14。
〔81〕青州(本文中指沙市)在1587年的榷課額僅為14000兩白銀,參見《神宗實錄》頁3544。
〔82〕《太祖實錄》頁3518;《大明會典》194/16。
〔83〕《大明會典》194/19-21;孫承澤《夢余錄》46/59—60。
〔84〕《大明會典》194/18;何士晉《廠庫須知》6/91、7B/1—8《這部著作中有兩個七卷,這裡指第二個)。
〔85〕《天下郡國利病書》28/8。
〔86〕同上,26/73、104。
〔87〕宋應星《天工開物》231;Sun, 'Mining Industries', p.840.
〔88〕何士晉《廠庫須知》7/3—4。
〔89〕倪元璐《全集》「奏疏」10/11-12;倪會鼎《年譜》4/17。
〔90〕「閘辦」一詞出現在《太宗實錄》頁2266、《仁宗實錄》頁0017、《英宗實錄》頁5372。
〔91〕宋應星《天工開物》229。
〔92〕《明史》10/82—83;《天下郡國利病書》23/52—53。
〔93〕《天下郡國利病書》23/54。
〔94〕劉瑾的財政改革值得進一步研究。甚至《實錄》中零散且帶有偏見的記述也暗示其在表象之後的深遠的目的;參見《武宗實錄》頁0864、1318、1439、1440、1456、1482。
〔95〕同上,頁0815、0847。
〔96〕《世宗實錄》頁0072;《大明會典》37/33。
〔97〕《世宗實錄》頁7867。
〔98〕《明史》18/130。
〔99〕《大明會典》37/25。
〔100〕《天下郡國利病書》15/138—140。
〔101〕《世宗實錄》頁6180。
〔102〕同上,頁7692。
〔103〕這些記錄參見《神宗實錄》頁6645、6663、6700、6718、6731、6732、6751、6782、6839、6863、6864。而且在1596、1598兩年中,包括山東、河南、山西、浙江和北直隸五省據稱解送白銀達106000兩,參見《神宗實錄》頁6059—6060。
〔104〕《天下郡國利病書》32/46。
〔105〕《神宗實錄》頁4177。
〔106〕《明史》75/804。
〔107〕《大明會典》31/1-26中列出這些河泊所。
〔108〕《大誥》1/55。
〔109〕《永州府志》9/1;《天下郡國利病書》25/50。
〔110〕《大明會典》200/26—38。
〔111〕《神宗實錄》頁1810。
〔112〕1465年、1485年、1512年、1536年、1561年、1564年的出售情況分別見《憲宗實錄》頁0436、0552、4521,《武宗實錄》頁1883;《世宗實錄》頁3993、8512、8667。
購買的最常見形式是通過給予生員身份,僅這個頭銜就幾乎可以與文職的「候補」平起平坐。甚至他既未進入學校,也未進入官場,生員可以從政府得到冠帶並被允許穿戴,並享受一些低級官員的特權。一些購買者實際上沒有進入官學,還有一些人僅僅利用這項頭銜而被任命為地方官員,這通常是在邊境省份。參見顧炎武《日知錄集釋》6/59—60;《大明會典》5/11—16,220/21;《憲宗實錄》頁1023;Ping-ti Ho(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p.33, 46.
〔113〕這是從歸有光的幾篇祭文得到的印象。見歸有光《全集》18/241—242。
〔114〕徐貞明《潞水客談》頁7。
〔115〕項夢原《冬官記事》頁5。
〔116〕《武宗實錄》頁1005。
〔117〕《世宗實錄》頁8887。
〔118〕張居正《書牘》3/15。
〔119〕《熹宗實錄》頁2316;劉宗周《劉子全書》415/5。
〔120〕《憲宗實錄》頁2064。
〔121〕《憲宗實錄》頁4550;孫承澤《夢余錄》39/86。也參見《憲宗實錄》頁2301、2310。
〔122〕同上,頁4406。
〔123〕同上,頁3658。
〔124〕孫承澤《夢余錄》35/31;《皇明經世文編》325/18。
〔125〕《武宗實錄》頁0937。
〔126〕《神宗實錄》頁1818、2896—2897。
〔127〕《武宗實錄》頁1241。
〔128〕《神宗實錄》頁0307。
〔129〕《武宗實錄》頁1241。
〔130〕這個數目出於《大明會典》26/1-59中未編輯的數據。
〔131〕孫承澤《夢余錄》35/9。
〔132〕見《明史》308/3488;《世宗實錄》頁8848,《神宗實錄》2757—2758。
〔133〕《大明會典》176/14。
〔134〕見《大明會典》176/9—14、15—18所錄的「在京納贖諸例圖」和「收贖鈔圖」。
〔135〕《大明會典》179/19—24。
〔136〕《世宗實錄》頁5799;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頁124—127。
〔137〕海瑞《海瑞集》頁49。
〔138〕《神宗實錄》頁4904—4905;Lien-sheng Yang(楊聯陞),'Ming Local Administration', p.20.
〔139〕《大明會典》30/23。
〔140〕《大明會典》179/18。
〔141〕孫承澤《夢余錄》35/10。
〔142〕何良俊《四友齋》3/161。
〔143〕《神宗實錄》頁2127—2128。
〔144〕海瑞《海瑞集》頁259、276;何良俊《四友齋》1/3。
〔145〕《明史》81/851;《大明會典》31/14;《神宗實錄》頁1129—1131、1132、2944;《皇明經世文編》325/22—23;孫承澤《夢余錄》38/1—16;項夢原《冬官紀事》35;彭信威《貨幣史》頁444—446。
〔146〕《大明會典》31/14;《神宗實錄》頁1129—1131、2944。《實錄》中所記每兩白銀兌換銅錢1000文的比率似乎是不可能的。彭信威認為鑄造過兩文銅錢,實際上比率是500:1;見該書頁444—446。
〔147〕項夢原《冬官記事》頁3。
〔148〕《淮安府志》(1627)12/24。
〔149〕孫承澤《夢余錄》38/8。
〔150〕《西園見聞錄》92/20。
〔151〕《大明會典》152/18。對於細節可參見谷光隆《明代の樁朋銀について》頁165—196。
〔152〕《憲宗實錄》頁3046;《大明會典》152/23。
〔153〕《憲宗實錄》頁1282—1283。
〔154〕《武宗實錄》頁0470—0471。
〔155〕《世宗實錄》頁2337;楊時喬《馬政記》8/3。
〔156〕王毓銓《明代的軍屯》頁8—9。
〔157〕《穆宗實錄》頁0716—0717。
〔158〕《神宗實錄》頁5241。
〔159〕《西園聞見錄》40/9;《皇明經世文編》406/1—5。
〔160〕《明史》82/866;孫承澤《夢余錄》35/10;《皇明經世文編》406/5;《武宗實錄》2733。
〔161〕1578年的額度是445257兩,1579年是450900兩。見《大明會典》27/28;《神宗實錄》頁1871。
〔162〕《大明會典》27/27—29。
〔163〕孫承澤《夢余錄》37/15。
〔164〕《世宗實錄》頁0627—0628。
〔165〕《神宗實錄》頁3491。
〔166〕《世宗實錄》頁7733。
〔167〕《神宗實錄》頁1871—1872。
〔168〕《大明會典》189/10;何士晉《廠庫須知》2/22—23。
〔169〕《大明會典》206/4—5;席書、朱家相《漕船志》4/1—15、6/16、41、7/15。
〔170〕《大明會典》208/18—19;《天下郡國利病書》8/70。
〔171〕《神宗實錄》頁3556、3628。
〔172〕《世宗實錄》頁3893;《神宗實錄》頁5383;孫承澤《夢余錄》35/43。1609年的收入大約是1500000兩,見何士晉《廠庫須知》2/21。
〔173〕《神宗實錄》頁3652、5916。頁5916中記載了1597年的收入大約是400000兩。
〔174〕孫承澤《夢余錄》53/8—9,根據朱國楨的記述,1614年收入為980000兩,見《涌幢小品》2/41。
〔175〕《世宗實錄》頁4835、4957。
〔176〕《憲宗實錄》頁4917;也可參見《大明會典》157/1—12。
〔177〕《神宗實錄》頁1408、1448、1494、1558、1559、1581、1706。
〔178〕《神宗實錄》頁5992;也可參見頁3473、5274。
〔179〕陳詩啟記述了萬曆時期的折納情況,見《官手工業的研究》。
〔180〕早期的徵收見《英宗實錄》頁0060;《憲宗實錄》頁4393。
〔181〕廚役的數目見《宣宗實錄》頁0149;《孝宗實錄》頁0624;《大明會典》194/4。1574年光祿寺消費了160000斤食鹽,這意味著廚房每天可以供應15000人,見《神宗實錄》頁0654。
〔182〕《世宗實錄》7863—7864;《穆宗實錄》頁0148—0150;《神宗實錄》頁0593—0594、3632。
〔183〕Rossabi, 'Tea and Horse Trade', p.163.
〔184〕早期制度見《太祖實錄》頁1300—1301;《明史》80/843—844;《大明會典》37/3—5。
〔185〕《天下郡國利病書》19/17—18、35—37《該書原編19冊頁36記載「五司歲計一萬二千餘匹」。譯者)。
〔186〕《大明會典》37/1;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46.
〔187〕《宣宗實錄》頁0249。
〔188〕《英宗實錄》頁0189;《大明會典》37/8。
〔189〕《大明會典》37/13。
〔190〕許多茶園不納稅,每年私販的茶葉甚至達到一百萬斤,見《皇明經世文編》115/1—10、12—13。
〔191〕《明史》80/845;《大明會典》37/8;《孝宗實錄》頁0846。
〔192〕《皇明經世文編》115/16—17。
〔193〕《明史》80/845;《天下郡國利病書》18/98。
〔194〕《大明會典》37/16;《天下郡國利病書》18/98;《皇明經世文編》386/12。
〔195〕《皇明經世文編》386/7。
〔196〕《武宗實錄》頁0683—0684。
〔197〕《大明會典》37/7;《皇明經世文編》115/12—13。
〔198〕《皇明經世文編》115/16—17。
〔199〕《明史》80/845;《世宗實錄》頁3968。
〔200〕《皇明經世文編》386/16。
〔201〕《天下郡國利病書》19/36。
〔202〕Rossabi, 'Tea and Horse Trade', pp.159—163.
〔203〕《神宗實錄》頁3773。
〔204〕俺答汗的要求見《神宗實錄》頁1459—1460。對於稅收的減少可見《神宗實錄》2943、3405。
〔205〕《神宗實錄》頁5207。
〔206〕《明史》80/846。
〔207〕《皇明經世文編》385/7、9—10、19—20;《天下郡國利病書》18/86。
〔208〕《神宗實錄》3699、4407;楊時喬《馬政記》8/4。又見侯仁之《馬市考》,該文的英釋文在Sun and de Francis, Chinese Social History, pp.309—332;王士琦《三雲籌俎考》2/17。
〔209〕《神宗實錄》頁5085。
〔210〕《明史》80/846;《大明會典》383/2—3。
〔211〕《天下郡國利病書》19/104-105;《皇明經世文編》383/2—3。
〔212〕《大明會典》37/3。
〔213〕孫承澤《夢余錄》35/54。
〔214〕這一餉銀在16世紀是很普遍的事情。後來各條的日期分別是1585、1587、1589和1598年:王一鴞《奏議》1/18;《神宗實錄》頁3401、4079、5941。
〔215〕帝國最後一個戶部尚書倪元璐曾在文中揭示過這種情況,見倪元璐《全集》「奏疏」6/2;倪會鼎《年譜》4/17、27。
〔216〕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23, 277.
〔217〕《神宗實錄》頁8200—8201。
〔218〕《穆宗實錄》頁0746。
〔219〕《熹宗實錄》頁0609。
* * *
[1]這裡的甘肅為北邊軍鎮之一,不要與現在的甘肅省混淆。同樣,山西鎮也與現在的山西省並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