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 第四章 田賦(二)——稅收管理

明代的稅收制度一經確立,就僵化不變,矛盾重重,極大地阻礙了這一體系的運作。上一章已經對此進行了說明。儘管16世紀晚期田賦徵收的基礎較為廣泛,但明初所確立的事無巨細的稅收評定做法卻一直還起作用。附加的各種零散的稅額使得稅率十分複雜。在估算每一個納稅人的負擔時,每一項國家的支出都必須單獨進行考慮。這種方案即使在現代社會,充分利用計算機來輔助計算,都很難施行。而在明代,這些事情讓地方政府疲於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論上的絕對平等,但為了確保稅收有一個廣泛的、普遍性的基礎,也很有必要保護單個納稅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詐勒索的損害。但是,明王朝並沒有進行這方面的努力,這就造成了雖然上層的稅收管理還比較穩定、合理,但在下層卻是搖搖欲墜。如同其他的權力結構一樣,財政事務的責任是沿著一種向上的方向,從下級部門到上級部門,從民眾到政府。上級部門不對其下屬負責,他們甚至也不必去解決下屬部門的技術性、細節性問題。這一制度的各種不切實際之處就這樣在最下層累積起來,理論與實際嚴重脫節。 所有這些情況使得在稅收體系中無法推行連貫的經濟政策。其運作反而取決於通行的社會價值觀、地方紳士的權力以及習慣性做法。田賦管理反映了傳統中國社會有許多自相矛盾之處。它既不是一個完全有秩序的、和諧統一的社會,同時也不是完全沒有理性的社會。稅收法律依據情況的不同,有時候非常僵化、嚴格,有時候又非常寬鬆。 現代的對於明代管理腐敗進行批評的人們力圖造成這樣一種印象,那就是這些腐敗完全是明朝官僚反人民的一個巨大的陰謀。這既不是事實,也是不公平的。在下文中,我們將會看到有許多明朝的官員在其施政過程中都是盡力去實現公平與公正。事實上,在他們的著述中已經把大多數陋習揭露出來了。但是他們的努力無法彌補基本制度的缺陷。 第一節 地方政府的稅收管理 徵稅準備 從來沒有哪一個國家一次性徵收全年的土地稅,這樣不僅對納稅人來說是一項難以承受的財政負擔,而且對於管理物資與資金的地方政府來說也有巨大的壓力。明代的稅收分幾次交納,通常來說不會少於4次〔1〕。 在16世紀,稅收的最後截止期限依地區不同而不同,要視地方習慣而定。但地方官員為了管理上的方便總是進行一些小的變動,以便他們能夠在截止期限內完成稅收解運。賦稅的大宗通常是主要作物收穫後立即徵收,在這時候,土地所有者最容易籌集到現錢。南方的大多數縣,徵收開始於農曆十月末,相當於公曆11月或12月初。而在山西的一些地方,徵收開始於農曆年初,但先期交納的兩部分為「丁站」之役,而田賦的大宗卻是在夏秋兩季徵收〔2〕。在山東,役銀在農曆五月徵收,有時也在六月,這時小麥和大麥已經收穫〔3〕。 在長江三角洲,徵收時間比較複雜,每石平米(見第三章第二節)同時包括白銀、棉布、糧食,長運和地方對撥費用也包括在內。例如,在嘉定縣,平米一石,先征銀0.33兩,秋末起征。明年農曆正月之初,征北運米,這包括為京師徵收的漕糧。然後輪流徵收解運地方的本色或折色,這部分數量不大。所有這些都必須在陰曆三月、四月完成,有時拖到五月,這樣就使得稅收征納不會拖到農忙季節。棉布或者其替代物,在其收穫後徵集〔4〕。 為了防止運輸漕糧到北京的船隻由於春天的洪水而耽擱,朝廷分別於1564和1570年兩次下令要求漕糧務要在年底之前終兌完畢〔5〕。這給地方官員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他們不得不相應地修改稅收征納時間表。 每個納稅戶的稅額依據實征冊來計算。至少理論上要求算出一個極其精確的比率,以保證同本縣稅額完全相符〔6〕。從1583年起,所有各省和直隸各府都編輯了《賦役全書》〔7〕。《賦役全書》羅列了所有的賦役及耗派項目,一直到縣一級。其目的是固定十年內的年度預算,下次編輯再行修改。然而,固定的預算也只是一個指導性方針,實際徵收時每年都要調整。 在每一個縣,漕糧、南糧、北邊糧以及對撥地方的額度都差不多是固定的。任何一項稅收都可以部分折納銀兩。折納的數量與折納比率由上級部門決定,有時候也必須修改。解運方式與折率的變化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地方一級的徵收,每一個納稅戶的數額也要重新計算。 在浙江的一些地區,知縣對納稅田土進行分類,下等瘠田的稅收永久折銀。僅在一些縣的中心地區的納稅田土還部分地收納實物,因此還受折納比率的影響〔8〕。 地方坐辦和額外的里甲需索也同樣影響到稅收分攤。因為在原則上,每一種稅收都必須平攤到每一個納稅人、每一畝納稅田地之中。南直隸徽州府的「坐辦」很多,數額雖小,但很頻繁。為了減少文移之煩,知府要事先從罰贖金中拿出資金先行動支抵解。這些小額徵需料價積累到一定數量,知府就會把它們合併分派到下屬各縣。同時,府里還要多徵收額外之費以彌補府庫預先墊付的費用。因為這一做法有違常規,1557年,巡撫下令將其廢除。從那以後,凡坐辦一應錢糧,立即逐項行縣,府衙派征於每個稅戶的期限通常為兩個月〔9〕。 徵稅準備過程中需要大量的文書工作,這主要集中在縣一級。1558年的法令規定每一納稅戶事先要從知縣處得到錢糧文冊(被稱做「由帖」,有時也稱為「青由」)〔10〕,其形制標準由戶部確定。但因為各地稅收法規不一,無法對各縣統一標準,因此地方官員有必要製作他們自己的錢糧文冊〔11〕。另外,各戶發給青由之後,其一時加派,也要一例均派,知縣另給印信小票,解釋加派的性質、加派的授權部門及折納比率〔12〕。一個中等的縣大約有20000納稅戶,人口多的縣可能超過100000戶,但是一個縣稅收部門的吏書人員一般不會超過6人(實際上,除了文書職役之外,還有非正式的幫手,可參見第四章第四節)。 知縣的事務性工作很多,包括確定稅率,配合上級部門安排稅糧解納,僉派民間稅收代理人,分派稅收解運,調整稅收期限,進行稅收聽證。知縣總是過多地忙於這些事務,很少去關注稅收過程中一些技術性、細節性問題。錢糧文冊通常是留給書算手一類文書人員去準備,但對其又缺乏監督。這些下層吏書長年操持部門的日常事務,蠹橐其中,作弊錢糧,這是明代行政管理上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成為弊孔多端的重要原因〔13〕。大約在1582年,趙用賢(1535—1596)考察了其故鄉南直隸常熟縣的情況後指出有些小戶土地被洪水沖毀,錢糧應予開除,但如果他不重賄「世主其籍」的猾胥,則要照納無誤〔14〕。 由於地方政府缺少辦事人員,稅收程序又相當複雜,因此缺乏一個有實際有效的方法去檢查錢糧文冊是否與農村實際情況相符。16世紀晚期,一些地方官員開始進行改革,同時也力圖保持本地區的稅收穩定。他們知道任何對稅收的重新調整,總是為那些里胥及收兌諸人斂財受賄大開方便之門,從而損害了納稅人的利益。要想避免這種情況,只有進行專門的改革,並且在嚴格的監督管理之下實施。「一條鞭法」的改革實際上就是想永久地固定這些稅收賬目。當稅額被固定為「一條鞭銀」之後,大多數地方官員是反對任何進一步的對錢糧文冊的修改,惟恐破壞稅收穩定。儘管一些官員認為這一改革有很多問題,但他們也感到相對於改革之前,情況有了很大的進步〔15〕。某些地方宣稱稅收無論「加編」,還是「稍減」都會產生危害〔16〕。在王朝最後的25年中,因為《賦役全書》已經刊行,稅收冊籍勒石為記〔17〕,所以許多縣都力圖固定「丁」的數量(見第三章第三節),這部分反映了求穩的願望。 然而,正如已經論述的那樣,期望的穩定只能維持很短的時間。稅收賬目固定不變只可能在行政管理簡單明了的地區有效果。但在中國南部和中部發達地區,由於有許多外來因素的干擾,賦稅徵收變得相當複雜,這種想法根本不切合實際。 稅收代理人 在「一條鞭法」的早期研究中給人們造成了這樣一種印象:在16世紀晚期,人民依次來到縣衙門前繳納賦稅,自己包封銀兩,親自投入木製的銀櫃中,而不受官方監督者的干涉〔18〕。這種描述當然有一定的依據,包括浙江會稽縣、南直隸淮安府等地的地方志中都有如此的描述〔19〕。「木櫃」的使用後來又從南直隸擴展到山東、山西、河南及北直隸。然而,這種有秩序的投納稅銀並不代表全部內容,這些記述都忽視了明代賦稅徵收過程中不可避免出現的各種高壓、殘暴和欺詐行為。 事實上,高壓手段在當時是一種必不可少的徵稅手段,即使是中等水平的稅收也是如此。一些納稅人要完成稅收十分困難,而許多富戶又採取拖欠的辦法來逃避他們的義務。一般來說,想百分之百地完成稅收是很難實現的事情,在16世紀後期,即使完納稅收80%也被認為是很大的成績〔20〕。1570年,僅未收之稅銀總額就超過200萬兩〔21〕。當然,由於對小戶的稅收減免,可能降低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但是這樣的辦法在16世紀是很不切合實際的。 如果一個普通人拖欠稅糧,他可能被抓捕、鞭打。歸有光(1506—1571)就說過有許多人為此被鞭朴致死〔22〕。顧炎武記述了山東和陝西許多民眾因為不能在最後期限內完納稅收而自盡的事例〔23〕。當然,大多數官員避免採用如此極端的辦法。當16世紀70年代張居正掌權之時,逋賦者要被控告(第七章第三節),但是張居正的這種做法受到同時代許多人的批評,最為有名的是王世貞〔24〕。問題的嚴重之處在於許多積年逋賦者多為富戶,他們捐納官身以免除縣官的體罰與拘捕,州縣官只好將這類事情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但這樣的事例上報太多,除了顯示州縣官自己的無能外,不會有什麼效果。比較有效的辦法就是沒收拖欠者的家產。在西方,通常都是採取這種方法,但是在傳統中國仁愛政府的觀念支配下,這種辦法很少採納。而且,這些拖欠者都很狡猾,他們一般也交納部分稅收,並不全額拖欠,同時許諾以後會補交餘額。 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員不得不自己想辦法來解決這些問題。通常的辦法是進行道德上的訓誡,知縣親自勸說本縣紳衿大戶按時交納稅收,期望這一小部分有聲望的人的行動能夠帶動其他人去效仿。16世紀30年代,南直隸的一位巡撫曾下令如果誰逋欠稅糧超過50石,則由各戶自己進行解運〔25〕。1568年,松江府曾經試行過一種辦法,就是分立官甲,將有官方身份的納稅戶分成一組,要求他們作為一組來完成本折錢糧,但這種辦法的結果沒有記錄下來。山西某州的地方志中記載了多種催科之法,其中有一種方法是「勾牒已具而故稽之」,民戶畏牒之或下,則趕緊輸納,其實抓捕勾牒未必真正使用〔26〕。 對於賦稅拖欠,會在一段時間內進行追征。但是拖欠二三年後,就不能再指望拖欠者們補交欠稅了。對於逋賦者,拋開人道主義考慮,鞭打、關押他們是很少有用的。這些累積起來的欠稅成為最新賦稅徵收中的一個巨大的障礙,所以只能蠲赦逋賦。這種事情在明代後期是很常見的〔27〕。皇帝可能下令蠲免某年以前的逋賦,這可能由於地方官的申請而適用於某個特定的地區,也可能適用於整個帝國。此外,像皇子出生、立太子以及新皇登基之時,按慣例都要蠲免賦稅。 所有這些都鼓勵了逋賦行為。守法者按時納稅,後來卻發現這些賦稅被蠲免,但交上去的賦稅既不能退還,也對下一次納稅沒有了任何好處〔28〕。另一方面納稅人總是希望皇帝慷慨,能夠蠲免逋賦,所以拖欠不交。在這種情況下,逋賦行為會蔓延開來。某地曾上報說當地一些納稅人共同倩人代杖延挨,不肯納糧〔29〕。 很顯然,在一條鞭法改革初期,它的推動者們希望將所有納稅人口置於文官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取消鄉村中的中間代理階層。如果這個宏偉計劃能夠實現,很可能有深遠的影響。然而,在實際生活中,每一件事例都反映出這一中間階層要麼是被完整地保留下來,要麼是以新的形式出現。因為他們雖然是造成了縣級財政赤字的重要原因,但他們也是賦稅徵收中不可或缺的代理人。在這裡適用的原則是集體責任制。在面對20000戶潛在的逋賦者時,知縣需要得到幫助,他只能去依靠僉派的200名左右的稅收代理人來管理農村的稅收,通過他們來向鄉村催徵稅糧。南直隸武進縣,是試行稅收改革的先進地區,早在1542年就開始實行「自封投櫃」辦法收納賦稅,到1573年,就被認為已經完成了一條鞭法的改革,將均徭與正賦合併。即使這樣,它也從來也沒有全部取消所有稅收代理人,到了1603年,一些原來被取消的稅收代理人又重新出現〔30〕。 稅收代理人的分派與職能 明代後期,賦稅徵收實際上是一種兩頭管理,地方政府管理文書工作,民間代理人進行實際運作。1584年,上海縣組織編派情形如下。 這個縣被分成56個區,平均每個區約有12個裡。每個區設有「總催」一名,他的職責是了解其監管之下所有納稅戶的情況,催辦他們按時交稅〔31〕。每十天,他要上報知縣,報告稅收情況,如果延誤拖欠,就會被加之箠楚。在其他時間裡,他要去巡察里甲及各個納稅人戶。然而,他很少親自管理稅收。 在56個區中,有44個區必須負擔運往北京的漕糧。里甲完成初步的徵收後,由各區僉派的「收兌」統一將錢糧遞運到碼頭,交由運軍解運。中轉倉庫和短距離的運輸的船隻則由地方政府提供,但是進行修理和維持的費用也要由收兌負責,同時收兌還要自己出錢雇用簿記人員。平均每一個收兌要負責1300石到1400石漕糧的徵收工作,而且也要承擔里甲逋賦的賠補。收兌只有從運軍處得到收訖單據,才算完成義務。軍士亦以收據來勒索收兌,一旦其要求得不到滿足,則拒開收據〔32〕。 此外,還要僉派33名稅收解運人(聽解)從事遠距離的解運與稅銀徵收。還要從中僉點8人在縣府管理銀櫃,稱之為「櫃頭」或「銀頭」〔33〕。我們必須強調即使納稅戶親自到縣衙交納銀錢,也不能認為是「官收」〔34〕。這一程序只是能夠使縣級行政管理部門更加嚴格地控制這些稅銀。納稅戶交納的大小不一的白銀都必須重新熔化鑄成橢圓形的銀錠,以便解運,其標準根據支付額不同而不同。在上級部門,必須要求有額外的銀兩來彌補缺額,這稱為「滴補」。州縣官也常常榨取「火耗」,這在後文還會論述〔35〕。當每個納稅戶包封銀兩投入木櫃中,他也就履行了自己對政府的義務。大量銀兩隨後被交由櫃頭保管,進行重鑄,補足短缺。在許多地區,即使銀兩被安全地存入縣庫中,櫃頭也不能算是完成了任務〔36〕。作為「稅收解運人」,只有大宗銀兩被解運出去,所有各項徵收任務完成之後,他們才算完成工作。在上海縣,每一個「櫃頭」在其任內徵收大約1000兩白銀,自己就要費銀四五十兩〔37〕。 除去櫃頭以外,其他的「聽解」要親自解運「白糧」和「官布」到南京和京師(第三章第二節已有詳述),按慣例,官布由里排按照規定價格從官方指定的機戶領買〔38〕。 上面提到的職位總共有133個,由知縣僉派,「選田多、淳謹者」為之。每一職位儘可能由一個納稅戶獨充,但通常是由四五戶朋充。服役的時間為一年,但每次都是提前五年指定,這樣這一地區所有的中等之戶都要輪到。例如,櫃頭一職常常是由一個擁有300到400畝土地的納稅戶來充當,或者是合起來能夠擁有這些土地的各戶朋充〔39〕。 除去上面提及的代理人外,知縣還任命一個全縣的「總書(或縣總)」。上海縣與另外兩縣的總書,輪流作為「府總」。總書,與其他的稅收代理人不同,他沒有財政責任,其職責更多的是進行協調,領導總催和收兌,確定從錢櫃解送銀兩的時間表。供役這個職位可以得到很多的不正當收入,因而為許多人所熱衷。縣誌中記述了有些人不惜「捐數百金」謀取「總書」這個職位〔40〕。 以上介紹了上海縣整個稅收代理人網絡,包括了里甲之上的各類民間輔助人員。這不是什麼獨特的體制,在相鄰的華亭縣與青浦縣也有同樣的網絡〔41〕。這種代理體制在常州府武進縣可能是最為完備,在那裡,要從收兌中選派糧長人役解送白糧到京師〔42〕。僉點民間代理人也不局限於南直隸。16世紀晚期的浙江海鹽縣每歲輪161人為糧長〔43〕。山東在進行一條鞭法改革時,曾試圖雇募商人代理稅收職役,但是從曹縣、東阿、汶上各縣及青州府的推行過程就可以看出這個計劃最後不光彩地失敗了〔44〕。東昌府在1587年推行一條鞭法時,也有民間稅收代理人,通過1600年出版的地方志中的記載,我們可以知道這項職役與上海縣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45〕。在17世紀初,汪應蛟(1628年去世,1621—1622年任戶部尚書)曾報告說北直隸的一個州任命了多達300到400人作為銀頭負責徵稅〔46〕。香河縣在里甲之上大約有50名農村稅收催辦人〔47〕。儘管任命府總、縣總並不是很廣泛,但我們可以知道1581年進行土地清丈之時,在南直隸武進縣、寧國府和松江府,浙江杭州府,北直隸香河縣,以及山東省都設有這一職位〔48〕。 在16世紀晚期,除府總、縣總之外,對其他稅收代理人的指責與抱怨並不是很多。資料似乎顯示出大約1570年以前賦稅徵收過程中有很多弊端,但是從這時以後,賦稅徵收已經有了很大的改進。這些新的稅收代理人多被描寫為中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他們不是這一體制的惡徒,而是其受害者。這種情況形成的部分原因是當時推行的地方稅收改革(見第三章第三節)。各種「力差」的取消使得許多中等之家得到解放,但現在他們又被僉派為稅收輔助人員。 當時的許多文人對於稅收代理人表現出很大的同情,他們對許多稅收催辦者並非自己有錯卻常常受到「血杖之苦」深為憤慨〔49〕。一位知縣在1609年寫道:「敲朴愈多,而負課愈甚。」〔50〕勢力之家行為傲慢,故意將催辦者拒之門外。許多催辦者被僉派之後四五年還不能脫掉干係。同樣,對於收兌、櫃頭及聽解諸人,時人也有一樣的同情,很明顯,這種無償僉派職役的結果,導致了他們的破產〔51〕。 由於強迫中等之家賠付短缺,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稅收陋習。然而,很難感覺到普通人戶能夠從中得到什麼好處。一條資料很清楚地顯示出在1570到1590年間,稅收催辦者已經有「奸巧」的名聲,他們被指責私侵納稅戶錢糧入己〔52〕。儘管實行「木櫃」制度,但一些納稅戶投納銀兩還是繼續依靠總催或者其他等中間代理人員,這顯示出征收賦稅過程中人的因素還是非常重要的〔53〕。許多地區也同上海縣一樣,稅收催辦人有權為地方政府徵收各種雜色款項,諸如為地方水利建設項目量派賦役等〔54〕。歸根到底,來自於上層的壓榨都要由最下層民眾來承擔,越朦朧不清,就越不能進行抵制。張居正在1576年曾說到:「勢豪積猾,畏縱不問,反責下戶貧民包賠[賦稅]。」〔55〕很清楚,僅僅認為「自封投櫃」就能夠為納稅人提供法律保護是很天真的想法。 稅收支付 每當田賦的一部分被要求用白銀來折算時,實際上就是繳納白銀。沒有證據顯示清代地方的稅收常以銅錢來代替白銀。顧炎武所說的由於不能在截止期限到來之前完稅而自盡的事例,本意是為了證明不發達的省份即使在17世紀也不適合稅收折銀的觀點〔56〕。他提到山東德州府是惟一的以銅錢支付部分稅收的地方。在16世紀後期,白銀十分短缺,一些管理者擔心稅糧折銀可能會壓低當地的糧食價格。例如,在浙江崇德縣,糧食產量無法滿足本地的需要,當收穫後徵收田賦時,納稅戶寧願典當糧食籌集白銀交稅也不願意賣掉糧食。當各戶自產的絲織品上市時他們就可以有錢支付當息贖糧〔57〕。 眾所周知,實際征銀的小數位有一個固定的標準。1661年,當清朝政府清理長江三角洲地區的逋欠錢糧時,官方甚至列出小至0.001兩或者0.0007兩白銀的欠稅〔58〕。這似乎表明計算的精確程度達到小數點以後的四位數。這種做法很可能就是開始於明代。 火耗也稱「耗銀」,其起源同樣不很清楚。17世紀中期,顧炎武提到火耗「蓋不知起於何年」〔59〕。毫無疑問,由於上級政府要求全額完納折銀,因此火耗也就成為必要。金屬熔化後再重新鑄造總是有耗損,一般為2%。歸有光曾提到在16世紀50年代,蘇州府稅銀「火耗」按3%徵收,這個比率還比較合理〔60〕。1562年,當海瑞任浙江淳安知縣時,當地的慣例是耗銀為5%,他將其降至2%。這樣做的實際結果是使得一些費用有了節餘,但其他方面則有虧賠〔61〕。 整個16世紀,這種不正規的額外費用受到廣泛批評。1594年,一位監察御史說納銀0.1兩,耗銀就達0.05兩,增加了50%〔62〕。當然,這可能是一比較特殊的例子。 熔化和鑄造白銀會有損耗,這由櫃頭負責賠付。地方官員並無正當的理由去徵收正稅以外的耗銀。然而,里甲正役並不足以保證地方政府經費預算。16世紀中期以前,地方政府還能夠比較自由地支配罰贖銀錢,此後,這部分費用也逐漸上納給中央政府(見第六章第二節)。官員們只好加征耗銀。不過,在許多地方,知縣僅僅要求銀頭支付像額外的公家買辦、迎送上官以及他們自己出巡的費用〔63〕。 因此,在16世紀的最後25年間,「耗銀」不再是一種額外的支出項目,而是成為一種收入來源。官吏們開始利用這部分錢來貼補他們的俸祿。這部分費用留存於縣的部分被稱作「常例」,供納上級政府(包括府衙)的部分被稱作「羨餘」。這既不是合法的收入,也不是絕對的非法,它既被官場上所接受,也為一般民眾視為當然〔64〕。儘管銀頭還要對這些費用承擔總的責任,但這些額外的銀兩是要從納稅戶中榨取。耗銀是作為一種慣例而附加徵收,並不正式地記入賬目之中。 有一些零星的資料顯示,甚至在17世紀早期,地方官員通過這種方式得到的資金並不很多。一位浙江省的官員對通行的做法有如下的描述:銀兩從「銀櫃」中取出後存放在縣庫中,直到要解運之時,才熔鑄白銀成錠。當管理縣庫的吏員完成任務後,他要按50兩扣除1兩的習慣將所扣之銀兩交給知縣〔65〕。顧炎武在17世紀中期就提到火耗「正賦之加焉十二三,而雜賦之加焉或至於十七八矣」〔66〕。 稅收解運 一直到16世紀中期,除漕糧以外,稅收多為民解。然而,在16世紀60、70年代,越來越多的稅糧運輸開始由地方政府接管,這是當時改革的一部分。紹興府在1568年推行一條鞭法改革,宣布今後凡至白銀500兩以上就要差佐貳、首領官等解運,達到白銀300兩到500兩之間則由殷實候缺吏員解運〔67〕。在長江三角洲,官布的解運也曾一度由政府負責。蘇州府的吳縣為此還專門置田一塊,指定其收益作為解運官布的費用〔68〕。 當然,並不是所有這樣的改革都能取得成功。因為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常常不足而無法完成所有各項解運任務。1573年的一條法律更是禁止知縣派遣諸如蔭醫、武職等輔助人員作為解運人〔69〕。解運的費用也是一個問題。甚至在17世紀早期,浙江衢州府各縣還沒有資金解運稅銀到省城,而從當地到省城的距離才250英里〔70〕。而另外一個影響改革的實質性障礙就是普遍存在的腐敗行為,這在京師十分盛行。 在首都各接收倉庫的所有的工作人員都向地方解運人索取錢財,這是公開的秘密〔71〕。交納白銀比較簡單,銀的純度由銀匠與解運人共同保證。而實物稅收則要由內府宦官監收,他們可能因為不滿意其個人所得,藉口質量次而拒絕接受解運來的物品。在倉庫進行交接時,解運人和接收者之間由專門攬納之人進行操作。任何解運人都恐怕其貨物被定為低等,但是拿出一定的費用就可以確保順利交納。16世紀後期,在稅收解納過程中聲名狼藉的攬納之人是武清伯李偉,他是萬曆皇帝的外祖父〔72〕。 在張居正在任的最後幾年中,他試圖設法消除這個最後的障礙,包括李偉的影響(見第七章第三節)。但效果僅是暫時性的,解運人的命運總是難以預料,充滿了危險。1600年,嘉定縣典史因解送的官布不中額而系獄於北京〔73〕。1621年,山東巡撫要求民間解運人由官方解運人代替,但其中有一個縣對官解比民解好的觀點提出懷疑〔74〕。一些官員實際上還認為由精明的民間代理人解運更為周全。一旦官布在北京被拒絕接收,不僅官方解運人要被拘禁,同時數以千匹的棉布也要被退回起運地,納稅戶不得不再重新交納新布。如果解運人是僉派而來的,則只由他自己承擔責任。 相比而言,這一改革在山東、河南等北方各省推行較為成功,因為這些地區解運的距離較近〔75〕。同時,官解稅銀要比官解實物更為成功。在南直隸松江府,供應北京宮廷的物資一直採用民解。在一些地方,上供棉布改由官解之後,卻行之不繼,不得不又改回民解〔76〕。 在一些沿海地區,解運者還要履行其他職責。這些地區要負責海島軍衛的供應補給。海島懸崖峭壁,進入十分困難,而且本地糧食供應匱乏。通常情況下,知縣要以一定數量的銀兩而不是糧食交給解運人,希望他們能夠解決供應問題〔77〕。 第二節 影響一般管理的因素 稅糧定額和相關因素 16世紀晚期,帝國政府的稅收管理改革十分有限。戶部所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明確完整的土地統計數據。有明一代,從來沒有系統地進行過土地清丈。洪武皇帝零散進行的土地清丈(見第二章第二節)以及張居正在1581年所進行的全國性土地清丈(對於其複雜性將在第七章第三節進行全面論述)都沒有以任何統一的標準為指導,也沒有確切的結果。這樣獲得的數據似乎從來也沒有匯編成全國性統計數據,戶部也無法依據這些數據進行徵稅。對戶部來說,惟一可利用的統計數據是1587年出版的《大明會典》所記錄的1578年的統計數據。然而這些數據並不準確[1]。 田土面積數據的缺乏很容易造成逃稅行為,當然這也不是最嚴重的問題。據記載,只有湖廣及福建沿海地區有一些成片的土地不交納賦稅〔78〕,這些地方可以看作是管理的邊緣地區。而在其他地區發現沒有登記的田土則是一些孤立的事例。盡責的地方官員總是不斷地向逃稅之人催徵稅糧,可是也有一些欺隱田糧之人因為有官方身份,總是設法挫敗知縣的努力。知縣在催征無效之後,可能將他們的名字連同其田產記載在地方志中,以此顯示出法律執行鬆弛決不是普遍存在的〔79〕。 一個更緊要的問題是稅收的重新分派。地方官員總是有一種或另一種冊籍,而中央政府又缺乏進行大規模稅收調整所必需的、全面性的統計數據。地方定額稅收從14世紀晚期開始就很少進行調整,所以這種地區定額還是當時課稅的基礎。 田賦稅額以糧食石為標準,但各地不一。南直隸松江府3個縣的田賦加在一起與整個廣東省持平,而廣東有75個縣、1個州。上一章中我們也注意到上海一個縣的稅糧定額是福建漳州府的三倍,而漳州府包括10個縣。陝西紫陽縣則更為極端,它是最窮的地區之一,每年的田賦收入是341石糧食,不到上海縣的千分之一〔80〕。 到16世紀,一方面,人口密度、農業生產力和經濟發展的地區不平衡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各地的稅糧定額卻是200年以前確定下來的,這既不能反映不平衡的情況,也不適合進行重新調整。稅收制度過於陳舊,失去了調節經濟的活力,甚至已經不適應經濟的發展。每一縣的田賦固定,類別也不變,又因為府州縣官一般在任時間不長,因此當地的田主總會在稅收管理中占據上風。 貨幣制度也是弊竇百出,中央制定的計劃難以執行。在宋代,銅錢被確立為統一的財政標準,即使在元代,早期也是以銅錢來估算田賦。需要徵收實物時,是按照銅錢來估算,一些地方志記載了這樣的情況〔81〕。這就使得稅收賬目容易統一。明朝計算稅額,則主要以糧食為計算標準,這其實是一種倒退。當16世紀田賦的大部分以銀折納時,這種估算標準在賬目上引起了很多混亂。各地糧食價格以白銀來計算有很大不同,也有季節性波動。在15世紀,當稅收折銀時,為了暫時的方便而沒有考慮糧食的價格,從而造成了一些混亂。在16世紀,當各式加耗、加派及役部分地攤入田賦之中時,我們很難說財政標準是白銀「兩」還是糧食「石」。1578年,湖廣布政使司應該解運102400石糧食協濟貴州,該銀30720兩〔82〕。1591年,臨汾縣征秋糧48449石,該銀49769兩〔83〕。 在16世紀晚期,各級部門要求進一步折納稅糧,固定其比率。一般而言,管理賦稅徵收機構和支出機構的任何部門都有權發布折收命令。例如,只有中央政府能夠要求折收解運的漕糧,因為漕糧的接收者由其直接監管。但是各省巡撫管理其本省軍衛和諸縣,可以將後者向前者對撥的稅糧進行折納〔84〕。16世紀後期,儘管折納比價一般接近地方糧食價格,但是折納比價的增加,有些是永久性的,有些是暫時性的,有些是由中央政府確定的,有些是由省級官員確定的,即使管理者本人也會對此不知所措。有時,同樣的稅收被分成兩部分,每一部分有一個單獨的折率。一些事例顯示出地方當局向納稅人徵稅時,准許他們按照指定的比率或者交糧,或者納銀〔85〕。由於所有這些細節性資料的混亂,財政單位又多達1200個,因此我們可以理解中央政府為什麼不能保持完整的記錄。試圖發現田賦折銀的全國性賬目是根本不可能的。 因此,只要定額稅糧作為全國性賬目的惟一財政標準,糧食「石」就沒有絕對的價值。銀兩有普遍價值,但卻不是賬目標準。同時又缺乏對全國田土數量的準確掌握,所以在京師的朝廷並不了解各地的實際納稅能力,也不清楚當前的稅收徵集水平。這使得正稅稅率的增加變得十分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增加稅收的辦法通常是重新調整額外的里甲征索或者重新調整加耗。但這些辦法只會使稅收結構更加複雜,而且增加的收入零星分散,數額不大。 由土地占有、土地租佃及農產品價格所引起複雜情況 16世紀後期的土地占有與使用情況的資料十分缺乏。根據當時許多文人的記述以及許多現代學者的研究,長江三角洲地區被看作是明代後期土地所有權最集中的地區。然而從16世紀一直到今天,對於當時確切的情況還是有很大爭議。而其他地區資料更少,所以現在還是主要討論這一地區的情況。 中國大陸的學者們,根據一些保留下來的當時人的一些隨機記載,認為在16世紀晚期、17世紀早期的長江下游地區,一個或兩個地主占有的土地總面積相當於一個大縣的全部土地面積。這樣的情況實在是令人驚駭[2]。這些說法與當時的社會經濟情況有很大出入,與上個世紀末制定的稅收法規有很多矛盾之處。下面的事實就應該引起充分的注意: (a)16世紀70年代,在張居正與南直隸巡撫的來往信件中,就提到長江三角洲地區最大的地主擁有70000畝土地(參見上一段的[2]注)。這些巨富已經在巡撫的監控之下〔86〕。 (b)在常州府,最富有的地主據說有田20000畝或更多〔87〕。 (c)1610年,華亭縣的殷實大戶田餘2000畝〔88〕。 (d)在1611年,青浦縣知縣在當地進行了一次嚴格的清田行動。發現實際上所有的大塊田產都已被分割成為小的部分,分別登記,這部分田土達160088畝。在公布清丈結果之時,他依據田土面積而進行分等,範圍從250畝到2500畝不同〔89〕。 (e)1636年,大學士錢士升(1633—1636年在任)指出,在整個長江三角洲地區,許多富家只擁田數百畝。有田數千畝之戶不超過富家總數的40%(富家大概為有田200畝以上之戶)。而擁田超過萬畝者則十分罕見〔90〕。 (f)葉夢珠在17世紀60年代寫的著作中指出在17世紀中期,華亭、上海、青浦三縣中還沒有人擁有土地超過10000畝。只是此後才出現這樣的大地主〔91〕。 (g)1661年,當清朝以違法拖欠錢糧為由懲處長江三角洲地區紳衿地主時,其所提到的未完錢糧的文武紳衿共13517人〔92〕。 上面的事實連同許多地方志中的記載,似乎顯示出16世紀土地集中的程度雖然很顯著,但在最近的研究中卻被誇大了。沒有證據顯示出在南直隸的這四個府中,任何單獨一戶能夠占有土地超過70000畝。在整個地區,擁有土地超過10000畝之戶也就一二十個。絕大多數的大地主,他們擁有的土地在500畝到2000畝之間。擁有500畝或更多土地的田主,其土地面積總和能占到全縣可耕地面積的25%以上。這部分土地所有者只占全縣人口的一小部分,每一縣不太可能超過1000戶,一般接近500戶。 除了大土地所有者以外,也有相當數量的中等土地所有者,其田產在100畝到500畝之間。僅在上海縣,在5年之內被僉派為農村稅收代理人的中等之家就不下1000人(見第四章第一節)。小戶則數量更大,蘇州府登記的納稅戶有597019戶,常州府登記有234355戶〔93〕。儘管還無法確知他們之中有多少戶沒有土地,不過有證據顯示出許多租佃農民也有自己的小塊土地,最近又發現了更多的這類事例。甚至在17世紀60年代,當土地所有權更加集中的時候,租佃農民也有瘠田3到5畝〔94〕。 從管理的角度來看,極少數特別富有的大地主相對容易進行管理。1570年,海瑞任南直隸巡撫,他能夠強令在其轄區內最大的地主——徐階退田一半。在兩個人來往的信件中,儘管沒有列出具體的數字,但顯示出巡撫的目標至少部分地實現了〔95〕。當王思任這個無所畏懼的官員在1610年出任青浦縣知縣時,他威脅那些詭寄、花分土地於他人名下而逃避稅收代理差役之人要沒收他們的土地,這一威脅有很大成效〔96〕。 官員們發現最難於管理的群體是那些次於巨富的一般大地主們,他們擁有成千上萬畝土地,勢力很大,有礙公正。而且他們數量很多,難於對付。不僅他們自己逋欠賦稅,還常常為其親友提供保護傘。按照馮琦(1558—1604)的觀點,少數有勢力的縉紳地主並非稅收管理中最大的障礙。但是他接著說:「吳中撫台之難,倍於兩浙者,獨以催科一事耳。催科事難,不在士大夫,亦不在民,難在以民而托之士大夫」〔97〕。 小戶的存在使得稅率的調整非常困難,稅率提高更是如此。儘管當時稅率並不高(見第四章第三節),但任何輕微的變動都可能對依靠稅後收入維持生計的小戶有很大影響。1583年,蘇州府嘉定縣的漕糧被永久折納銀兩,這對於土地所有者而言有莫大好處。按照規定,每畝地不到0.05兩白銀,又由於地方負責的稅糧解運費用亦得奏免,因而實際的利益還要多一些。這樣一個小的變化使得當地田價倍增,一些原先賣掉土地的人也趕緊回贖他們的田產,導致了民間訟爭頻繁。一些小戶無疑也捲入訟爭之中,因為一些資料顯示出有些買主不習置對、不能與辨,文化水平不高〔98〕。因此,我們不難想像出同樣程度的稅率上升亦會導致相同程度的社會後果。 對於小戶而言,另一個困境是他們易受農產品價格波動的影響。唐順之(1507—1560)在16世紀中葉寫的文章中就揭示出當時每一石米的價格從銀0.7兩上升到0.9兩。很顯然這是與倭寇作戰的影響。他也提出江南「平價」為每石米0.5兩白銀,這與其他資料顯示出來的價格基本相符,這也是16世紀大部分時間的基本情況。唐順之還明確提出糧食每石折銀應該被限制在0.5兩到0.7兩之間〔99〕。到16世紀晚期,絕大多數項目的折銀還是保持了這個標準。然而,這個所謂的「平價」沒有考慮地區性、季節性及年度波動。上文已經提到糧食剛剛收穫之後,其價格通常會下降。根據上報,1580年左右的南直隸,每石米的價格僅為0.3兩〔100〕。首輔申時行的話也肯定了這一上報,他說:「米價甚賤,率米三石易銀一兩。」〔101〕土地所有者為了交稅,不得不在低價時賣掉農產品,這樣他最後支付稅收額差不多為其預想的兩倍。當農產品價格嚴重下降的同時,國家又加增稅收,這常常會導致農業用地的價格急速下降,小戶便會陷入困境,不得不以低於正常年份收入的價格賣掉他們的田產。這些事情聽起來似乎是不可能的,但葛守禮曾報告說山東發生過此類事情〔102〕。大約一個世紀後,葉夢珠提到長江下游地區也發生過類似的事情。1663年,原來每畝可值5兩白銀的田地當時僅值0.5兩。而這時,每石米最低價格為銀0.6兩〔103〕。當然,這些說法可能有誇大的成分,對此要持有謹慎的態度。但是,有一點很清楚,那就是農業缺乏保障,小戶根本無法應付來自農產品價格下降和稅率提高的雙重擠壓。 按照一般的觀點,長江三角洲地區租佃比重是很高的,但是論據並不充分。持這種觀點的人經常引用顧炎武的記述,顧炎武提到17世紀的蘇州府「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104〕,這句話的意義相當含糊。在徵收田賦之時,無疑要考慮田主的回報。《順德縣誌》中就明確地指出了這一點(見第三章第一節)。1643年出版的蘇州府吳縣的地方志中記載:「上田歲入不過一石二斗,除納本折糧銀外,民余不過柒斗有零。」〔105〕第一個數字提到的「石」可能是指去皮稻米,否則將與通行的徵收比率和一般的稅收慣例不相符。這一記載顯示出每畝的產量約為2.4石,這與同一地區觀察到的其他情況相吻合〔106〕。按照通常的主佃五五比率分成之後,地主的稅前收益是1.2石。大體上,某些地區的田賦在每畝0.4石到0.5石之間。僅僅相當於全部收益的20%。但是從地主的角度來看,就相當於其收益的40%。 那些小戶命運也降臨到了地主身上,這樣的稅率已經很高,任何進一步的上升將會是無法承受的。蘇州被公認為整個帝國稅率最高的地區。即使是1643年,在明朝滅亡前夕,仍然是田賦較重的地區。但以上的事例也顯示出當地的田賦在整個明代並沒有增加很多。 有時候,納稅人也採用一些特別的辦法來阻撓管理。16世紀,在福建和江西的一些地區,風行一種奇特的土地租佃方式,通常稱之為「一田三主」。它起源於外居地主的一種做法。外居地主為了減輕納稅的義務及其附帶的役,將土地以較低的價格名義上「賣」給第二個人,但同時他自己還可以從這塊土地上得到一定額度的地租。這個所謂的買主被看成是實際的土地所有者,他必須承擔所有的政府義務,同時也要向原主提供收益,這部分收益是不納稅的。第二個層次的人也不親自耕種田地,而是將這塊土地永久地租給某個佃戶。這種契約關係保留了好幾代人仍然有效。每一層次的人都是這一連環中必不可少之人。第一層次的人被稱作「業主」,第二層次的人被稱作是「大租主」。佃戶有時被稱為「糞主」,因為他們出力於土,諸如施糞于田地,或者是因為其向所有者交納了一部分押金,因而他們也宣稱對土地有永久所有權。佃戶除了得到一定的糧食分成以外,如果沒有他們的同意,也不能轉讓土地〔107〕。 這種訂立契約由他人納稅的做法一經出現,就可能會超出這種三重關係。在16世紀60、70年代,福建漳州府的一些「大租主」,儘管自己本身就是一個稅收代理人,但還要為另外一個稅收代理人提供保證。後者接受固定糧額,幾乎不足以交納稅收和少量的管理費用。因為他們很少能夠及時、足額辦納糧差,他們就成為了地方官員一直無法解決的難題。他們被戲稱為「白兌」,字面的意義就是「空手納稅戶」〔108〕。 1572年左右,漳州府制定出一個方案,重新確定分散的土地所有權。其原則是要求一塊納稅田土只有一個業主,那種奇特的契約關係及稅收管理體系必須廢除。要麼是由一個層次的人購買其他層次人的權利,要麼對田產進行分割。然而,這一計劃並沒有推行下去。1581年的土地清丈之後,省級官員們不過是試圖去登記所有有關各主以便分派其稅收。但根據1612年的上報,可以知道即使第二個計劃也沒有能夠在任何地方推行〔109〕。在福建,像這種土地占有與使用形式也存在於政和、南平、沙縣、永安、邵武、龍溪、漳浦、長泰、南靖、平和及澄海諸縣,當然各地形式也有不同。傅衣凌已經公布了許多發現於延平府永安縣的土地契約文書,證明了這種土地占有制度不僅存在於明代,而且至少還延續到19世紀晚期〔110〕。 「一田三主」充分暴露出稅收管理上的無能。地方官員三年的任期過短,不足以使他們能夠充分地了解地方情況,總結經驗,以應付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的習慣。實際上,納稅人與徵稅人是在玩捉迷藏,很難指望稅收水平的調整能夠真實反映土地使用者的實際支付能力。稅收水平不是取決於土地的生產能力,也不取決於地主的糧食收益,而是取決於輔助管理者的收入所得。 納稅人在進行田產轉讓時如何推收稅糧也會對稅收有很大影響。一個富有的田主從其田產中拿出一小塊土地出賣,價格可能很低,但條件是買主要承擔賣主絕大部分的稅收負擔。相反,富戶可能高價購買一大片鄰居的土地,但卻只負擔很少部分的稅額。通過這一連串的交易,一個大土地所有者只是交納象徵性的稅收,而沉重的糧差則落到小戶身上。如此奸巧行為削弱了普通民眾的納稅能力,導致了逋欠賦稅的增加,進而影響到了稅糧徵收。在整個16世紀,這種做法的害處已經得到公認,官僚集團為此經常進行討論〔111〕。這種做法似乎也已經擴展到整個帝國,但南方明顯要比北方普遍,這是由於稻米產區土地占有和糧差徵收有很大的複雜性。依據作者本人的經歷就能夠證明在田產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稅收與地畝相分離的習慣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時還通行於中國的某些地區。 第三節 徵收水平 省直稅糧定額(糧食石) 省直稅糧定額可見於《大明會典》,該書同時記錄了田土總數。因此稅率可以很容易計算出來。可見表6。 表6 1578年省直稅糧定額(石) 省份 田土總數(畝) 稅糧總額(糧食石) 平均稅率(每畝石) 浙江 46696982 2522627 0.054 江西 40115127 2616341 0.065 湖廣 221619940 2162183 0.009 福建 13422500 851153 0.063 山東 61749899 2850936 0.046 山西 36803927 2314802 0.032 河南 74157951 2380759 0.032 陝西 29292385 1735690 0.059 四川 13482767 1082544 0.076 廣東 25686513 999946 0.039 廣西 9402074 371696 0.039 雲南 1799358 142690 0.079 貴州 516686 50807 0.096 南直隸 77394662 6011846 0.078 北直隸 49256836 598622 0.012 總計 701397607 26638642 0.038 這個表格當然有其局限性。眾所周知,其中的一些地畝數有錯誤,作為估算的標準——糧食「石」,在實際支付時也沒有一個精確的標準,這一點已經進行過解釋。雖然如此,但這個列表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在16世紀晚期和17世紀前期,朝廷的管理者確實依靠這些數據進行財政調整,所以從這些數據的可靠程度不難想像出管理的好壞程度。 戶部完全意識到這些數據的可靠程度。所以其政策是利用這些數字作為一般性參考,而不是完全受到這些數字的束縛。1619年[3]進行的稅收加派就說明了其態度。為了給遼東戰事籌措經費,戶部尚書李汝華在萬曆皇帝的同意下,向全國加派銀兩,只有貴州除外。依據全國性賬目,每石糧食的價值在各地有很大不同,所以這次加派的標準不再以額糧為標準。而是按照各省直登記的田畝數進行分派。然而,這些差不多是50年前統計的土地數據有許多不準確與矛盾之處。戶部依照這些數據按每畝銀三厘五毫進行加派,數額並不是很大。這些加派並沒有直接分攤到每個土地所有者身上,而是分配給各省及南北直隸,再由巡撫進行內部調整分配〔112〕。 眾所周知,上表中的湖廣布政使司和南直隸淮安府的田土總數過多,不合實際。按照一般的分配原則,這兩個地區要特殊對待。折衷之後,湖廣被加派銀333420兩,這是按照田土9000萬畝左右進行加派,而不是按照《會典》上所記的22100萬畝來確定加派額度的。淮安府同樣是按照略超過1000萬畝土地來加派,而不是按照全國性賬目上所記的13082636畝來加派〔113〕。對於其他地區則沒有例外,因為總稅率上升不多,不會造成很大的不平均,也不會引起嚴重的關注。這種加派是按地畝而不是按照稅糧額度加派,它也力圖避免向南直隸等重賦地區再增加過重的負擔。 根據表6,我們能夠進一步看到,平均稅率為每畝0.038石,與洪武確定的每畝0.0335石(見第一章第二節)相差無幾。不過,地區間的差異很大。更為奇怪的是,從列表中我們可以看出稅率最高的地區是貴州和雲南,這是兩個不發達的省份。而稅率核定最低的地區是河南、北直隸和湖廣。 這些令人驚訝的事實按照原有的數據進行解釋會有許多矛盾之處。貴州、雲南以及湖廣、江西的某些地區的田賦徵收從來就沒有遵循過常規。從洪武朝開始,雲南就以水銀、丹砂等地方土貢代替稅糧〔114〕。一部分賦稅則由少數民族部落首領一次性交納,這與一般的稅收不一樣。鄧川州一直到明朝結束還以貝殼支付部分賦稅〔115〕。而貴州從來也沒有編定過黃冊〔116〕。17世紀,有一份給明朝末帝崇禎皇帝的上疏中概述了如下的情形: 黔版圖原屬夷部,所輸賦役聊示羈縻,使知漢法。且田土盡屬土司,自余民產而隸州縣者僅什一耳。〔117〕 很顯然,兩地上報的田土數與額糧得不到重視。但因為這兩個省的收入很少,所以它們的稅收問題很少會成為一個重要議題。事實上,這兩個地區還要經常接受其他地區的援助協濟。 北直隸的稅率低是不真實的,這是因為地方馬差費用(見第三章第二節)已經直接以銀估算,並不包括在稅糧表中。北直隸正賦稅則低也是別有深意的,因為所屬各府州縣臨近首都,其民眾要經常被徵召去京師履行各種差徭〔118〕。在1623年,因為遼東危機又大量加稅的時候,在北直隸,除一個府外,其他六府得到通免。得到優免的順天府,只征銀1227兩。但與此同時,北直隸的民眾要為過境軍隊服務,承擔軍事供給,這些任務相當沉重〔119〕。這种放棄正式稅收而代之以無償應役的政策與明朝的一貫做法是一致的。因為這些派征直接來自於中央政府,因此對北直隸的影響更大。 河南稅率低有真實的成分,也有假象。在16世紀晚期,河南新增大量的、一直不納稅的土地(見第三章第二節),這樣許多地區重新調整稅收之後,每畝的稅糧就會下降。另一方面,沿黃河各府州縣要承擔「河工」費金〔120〕,這是很重的財政負擔,也要加徵到土地所有者身上。 湖廣的情況由於其地畝數字不可靠而變得更為複雜,無法確知情況。最主要的困難是大湖地區複雜的地形情況造成的。1582年,戶部尚書張學顏(1578—1583年在任)注意到雖然這個省的農業生產主要集中在湖泊堤岸,但這些地區也經常被水淹沒〔121〕。環洞庭湖地區缺乏準確的土地數據一直到20世紀還是一個難題。 16世紀晚期、17世紀早期,戶部尚書只能從其公文中了解到粗略的情況,無法知道各種細節性問題。任何另外提供給戶部的情況只能是證實、加強這種十分模糊的描述。財政運作具有一種印象派的、藝術家的風格特點。現代的學者如果想確切知道當時的田賦徵收情況,就不得不從它處收集材料。地方的記載當然是一個主要來源,但是得做許多考證工作。 從地方記載看稅收水平 明代絕大多數的財政記錄不能用作統計數據。這些記錄很可能是掃視資料之後對正稅作出的大概估計,表面上看是將一些無關的因素聯繫到一起,推測一些缺失的環節。但是,這些數字一般很難進行數學處理,對田賦徵收水平進行精確的估計必須充分考慮土地數據的可靠性、改折比率、農產品價格以及會計方法,然而,在所有這些因素中沒有一項是絕對清楚的。 我們依據浙江省杭州府的1572年記載作為研究個案,列成表7〔122〕。杭州府包括9個縣,分布於府城四周。杭州城的名字一直延續至今。當時,有一些府的土地清丈數據比較接近實際情況,杭州府就是其中之一〔123〕。杭州府有好幾個縣是位於山區,像於潛縣和昌化縣,其田賦額度相對較少。而像仁和縣和海寧縣這些額賦較多的地區,丘陵和沼澤地很少。 表7 1572年杭州府田賦稅率估計 †田賦糧額包括基本稅額和加耗。 *價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註:海寧縣和富陽縣差徭冊原文各有一項缺失,作者進行了估計,並將這兩項補加到各自的賬目之中。 在一條鞭法改革的積極推動者龐尚鵬的直接監督下,杭州府編定了非常詳細的差徭冊。其中役的60%攤入地畝之中,這與浙江一般的習慣相一致(見第三章第三節)。1572年,杭州府將仍然徵收實物的田賦折成銀兩,比率是糧食每石0.6兩白銀,絲每兩0.04375兩白銀,這也是當時杭州的公認的稅收折納比率。 杭州的農田收入水平並不完全清楚。1592年,鄰近金華府的義烏縣中田1畝產量為稻穀4石〔124〕。差不多同一時期,同屬浙江省的嘉興縣與湖州府上田1畝出產米或其他作物3石〔125〕。17世紀初,紹興府的上虞縣上田1畝出產稻穀5石〔126〕。杭州位於這些地區中間地帶,其地力不會比這些地區差。因此有把握推測杭州府中田可畝產米2石。當時,每石米的價格為銀0.6兩,這樣中田每畝每年可得銀1.2兩。 杭州也是絲絹產地。按照茅坤(1512—1601)的說法,15世紀末,太湖地區的每畝桑地歲入達到或超過5兩白銀。甚至次一等的桑地每畝歲入也在銀1兩到2兩之間〔127〕。儘管這些收入可能估計稍高,但是認為杭州府稅田每畝歲入白銀1兩的估計則有些保守。 在上表中,最後一項是稅率,仁和縣最高,約占全部農田收入的10.8%。富陽最低,為3.3%。全府稅收收入占該地區全部的糧食和絲絹產值的6.7%。 另外,還有一項重要的因素也要考慮,那就是在16世紀70年代浙江和南直隸地區的糧食價格低於正常水平。1579年,杭州府允許一些納稅人在實際納稅時,以白銀0.4兩替代1石糧食交納,這一比率適用於一些仍然納以實物的稅目,當然,交銀還是交納實物可以選擇〔128〕。即使這一政策的實施有一定限制,但折納的銀價可能接近於當地的糧食價格。但當價格普遍低迷時,上面的農業收入就可能下降50%;或者說是稅率上升50%。這都將使全部稅收占到農業產值的10.05%。 對於西北地區,則很難做出與此相類似的估計。主要是因為缺乏可靠的土地統計數據。何炳棣通過研究後指出山西汾州府關於稅畝折算制度的資料很真實、詳盡。我們可以根據這些資料將該府的稅收水平製成如下的表8〔129〕。 表8 1608年汾州府田賦稅率估計 †田賦額包括基本的稅額和加耗。 *價值包括折色和本色。 註:全府稅糧總額包括近7210石的加耗,所占比例低於3.3%,這部分已經折成白銀。其餘部分按每石糧食1兩白銀的比率進行折納,這考慮到了糧食價格和役。 汾州府位於省城太原之南。其轄區包括一大片汾河谷地,是山西最肥沃的地區。米麥是主要的農作物。汾陽縣的記載顯示出從王朝前期一直到1577年為止,田賦以米、麥為主,二者一般的比例是2:1〔130〕。在汾河支流上的灌溉水壩對於當地的農業生產有很大益處,因此在地方志中對此有比較詳細的記述。 這個府也包括一些很難進行改造的地區。其治下的永寧州和寧鄉縣就屬於這一類。前者位於該府的西北角,遠離中部沖積盆地,環繞其四周的荒山一直綿延到黃河〔131〕。在寧鄉縣,為了進行徵稅,傳統上將農業用地分成5等。1581年土地清丈之後,取消了這些分等,但是原來屬於最差的兩等土地被折成稅畝,比例是實際面積4畝折成1稅畝。這個縣全部可耕地的實際面積有748137畝,但是折成稅畝之後重定為236982畝〔132〕。這一情況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它告訴我們,占全縣總面積90%的681540畝的土地已經被劃為低產田而折成稅畝,只有占總面積10%的66597畝的土地被劃為上田而沒有折成稅畝。 在永寧州,則採用了一種不同的折算原則。旱田1標準畝,相當於4畝斜坡地,或者是7畝山田,這被當成1稅畝。河谷中的稻田則反向折算,實際面積0.8畝折成1稅畝。換句話說,就是每畝相當於1.25稅畝〔133〕。通過折算比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該府1稅畝的糧食產量可以推測為接近1石小麥,或者等值的1.2石大麥。這也應該是1稅畝的最低產量,因為它相當於7畝山田,或者0.8畝河谷田的產量。如果7畝土地還不能有這樣的收益,這塊土地就可能沒有耕種的價值了,或者至少已經沒有必要為了稅收的目的而將其進行分類。相反,1稅畝的收益也不會超過這一產量,因為它低於這個縣西北部能夠進行灌溉的土地1個標準畝的收穫量。 儘管這個府其他各縣在其上報中沒有明確說明其土地數據的實際情形,但似乎也是用稅畝進行折算。例如,靈石縣,其地畝數也是靈活調整〔134〕。 按照徐貞明16世紀的記載,山西的糧食價格大約比南方各省高出30%,折納比率為每石米0.8兩白銀,每石小麥0.6兩,這一比率應該相當準確地反映出這些商品的市場價值〔135〕。根據這些估計,我們可以推測汾州府每一稅畝的產量是小麥1石,平均收入為白銀0.6兩。這一收益水平可能大大低於汾河沖積盆地的汾陽縣和平遙縣,但是要略高于山區,這些山區運輸費用較高,糧食價格低。 我們可以推測出當地的農田收入是每畝0.6兩,通過這些比率,可以知道靈石縣的稅率最高,為全部產量的12%,孝義縣最低,為5.5%。全府平均為8.3%。當時已經出現了通貨膨脹(見第二章第四節),但糧食價格的上升要低於這一比率的上升。 從其他各種資料看稅收水平 當時的一些文人不經意的觀察和地方志中的概要記述有時可以用來評估16世紀的稅收水平。不過,還從來沒有人試圖直接地將稅額作為農田收入的一部分來進行估算。甚至有關每畝交納全部稅銀的記載都很難發現。16世紀晚期的大部分時間裡是一個稅收重新調整的時代,情況多變,稅收細目瑣碎複雜,甚至一些地方官員也不清楚實際的稅收水平。這類問題只有成為爭議的中心時才會暴露出來。 我們從許多地區100年左右時間裡的各種記載中選出了如下的10個典型事例。按照通常的研究方法是將這些調查的結果列表,但是因為這些資料很少而且零散,所以將他們編成統計表必定會妨礙進一步的研究,此非明智之舉。當然,更系統地排列這些數據是可能的,但是這將會削弱和模糊一些背景情況,而這些背景對於理解問題至關重要。毫無疑問,明代後期的稅收是更深刻理解中國傳統社會的一個關鍵問題,但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現在還很薄弱,而且這種薄弱還將會持續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在初期研究過程中應該儘可能地利用所有的相關調查資料,這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此分別進行討論。 (a)1543年,湖廣安化縣,每畝民田基本稅糧0.02675石,這一稅額又按每石糧食0.4432658兩白銀進行折納,足以包括所有的附加稅費〔136〕。 這裡既沒有提到土地的好壞,也沒有提到「畝」的類別。然而在1623年,當時的湖廣巡按御史對該省所有各個等級的土地進行了估算,得出平均畝產量為谷3石的結論〔137〕。最近,一位日本學者估計明代後期湖廣的平均畝產量為米2石〔138〕。安化縣與稻米的主產區相距不遠,16世紀中期其畝產量應該能夠達到米1石。該縣所在的長沙府傳統上是糧食價格比較低的地區〔139〕。如果糧食價格是每石0.3兩白銀,按照上面的稅收原則,每畝實際交納為0.01184兩,這就意味著稅收占到農田收入的3.9%。在16世紀初,米的價格進一步下降到每石0.2兩〔140〕,這一數字則為5.9%。 (b)1569年,南直隸溧陽縣將田賦分成幾類。每畝折銀從0.04兩到0.0065兩之間不等。這包括所有的耗銀和附加稅,還有攤入田土中的役〔141〕。 溧陽位於長江三角洲的邊緣地區,境內有許多湖泊和河流,有理由認為其平均畝產量可達1.5石米〔142〕。正常的糧食價格是每石0.5兩,最高稅率不到農田收入的5.4%,最低稅率不到1%。這種不正常的低稅率並不是由於土地瘠薄造成的,而是有歷史的原因。稅率的差異也不與這一地區的地力高下有密切關係。所有這些問題,縣誌中都作了詳細的說明。低於1%的稅率是迄今所見最低的稅率。 (c)1570年左右,葛守禮寫信給山東巡撫,提到為了推進一條鞭法改革,布政使司決定要將全省基本稅糧額固定為條編銀。這些稅收分成三等,即0.9兩、0.8兩、0.6兩,取代了稅糧石〔143〕。 在山東,按照一般的習慣,要將三畝或更多的標準畝折成一稅畝〔144〕,最低可產小麥1石。1稅畝基本的稅糧額是0.05石。1576年,按照縣誌的記載,汶上縣小麥價格為每石0.52兩白銀,但剛剛收穫後小麥每石值銀0.37兩〔145〕。 這樣的價格就意味著該省官員所能期待的最高稅額浮動於農作物產量的8.6%至12.2%之間,最低稅額浮動於5.8%到8.1%之間。 (d)1573年左右,福建省漳州府,稅田10畝,歲納本色、折色及驛傳等項,總計為1.2兩白銀〔146〕。 南靖縣、平和縣的地租率顯示出稅田的平均畝產量是米2石〔147〕。按照通行的石米0.5兩的價格,合併的稅額占到糧食收益的12%。稅額過高的部分原因是由於同倭寇作戰,增加了附加稅。 (e)1580年左右,山東曹州制定了這樣的稅收規則:由曹州直接管理的地區,每2.7標準畝折成1稅畝,徵收條編銀0.042兩。在曹縣,每4.8標準畝作1稅畝,編銀0.071兩。在定陶縣,3.6標準畝相當1稅畝,編銀0.052兩〔148〕。 假定以上各地有糧食價格一致,估算的畝產量相同,就可以估出這些地區的納稅人的稅額分別占到了其收入的9.1%、8.7%、8.5%。當小麥價格為每石0.37兩白銀時,這一比率將會修改到12.6%、12%、11.7%。 (f)1584年,廣東順德縣的田賦平均占到農業產值的3.5%。當米價下降到每石0.3兩白銀時,這一計數字將變成6.1%(見第三章每一節)。 (g)1620年,浙江開化縣為了稅收的目的,將34.428畝出產上等稻米的土地合併為一個單獨的面積單位,基本稅額確定為糧食1石。這一稅額包括除去遼東供應以外其他各色稅收,准銀為1.614673兩,稅額很高〔149〕。 開化縣主要是一個木材產區,其糧食產量與糧食價格無法確知。然而,可以猜測上田1畝,收益不會少於0.8兩白銀。因為有證據顯示同省其他地理條件相似地區的土地收益能夠高達每畝1.5兩白銀。該縣稅額簡化為每畝0.047兩白銀,估計不會超過農田收入的6%,還可能更低。 (h)南直隸蘇州府吳縣稅收較重,上文已經提及(見第四章第二節)。1643年出版的《吳縣誌》中抱怨每畝0.4石左右的稅糧過重,應該被取消。 這是17世紀中期的記載,但當時蘇州府的情況與16世紀晚期沒有很明顯的不同。17世紀蘇州府攤入地畝的賦稅增加不多,略高於原額,政府已經考慮到其重賦問題。 根據基本的估算,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稅率要高於其他地區通行稅率的五六倍。但是由於這一地區折收金花銀和官布,一般民眾實際上的稅收負擔降低很多。而且,這一地區役的徵收並不像田賦正稅那樣重。在整個帝國,三角洲地區被認為是土質最肥沃的地區。它包括南直隸的四個府和浙江的兩個府。其中只有沿海的松江府由於鹼性土壤而土質較差,但當地的土地所有者們卻可以從慷慨的稅畝折算中得到補償〔150〕。 上面《吳縣誌》中的記載似乎意味著稅收要占到土地所有者稅前收入的40%,但實際上不超過農業產出的20%。1584年,上海縣的賬目顯示出與此十分類似的情況。納稅田土平均每畝的稅率約為本色糧0.1石,外加銀0.08兩〔151〕。全部稅額接近產量的15%。1621年,南直隸巡撫指出其治下東南四府賦役獨重,他在列舉了稅收冊中各項賦稅之後,記下了一組複雜的稅率,包括本色和折色〔152〕。然而,這一比率明顯不會超過農田產量的20%。 當然,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稅額雖然不會比其他地區高五六倍,但還是要高出二三倍。迄今為止還沒有證據顯示出長江三角洲以外任何地區的稅收接近這一水平。 (i)1643年,戶部尚書倪元璐上奏崇禎皇帝說整個帝國田賦徵收比率各地有很大不同,從每畝0.13兩到0.2兩有零不等。他警告說這些數字必然隱藏有「私派沿征者矣」〔153〕。 倪元璐的記述也不完全清楚。最重要的問題是這些比率是否比較普遍。如果他們僅僅是一些孤立的事例,就沒有理由為此感到擔憂。在此七年以前,福建漳州府就已經按照每畝銀0.12兩的比率進行徵收,同時長江三角洲地區的稅收水平已經接近每畝銀0.2兩。從1619年(當為1618年。——譯者注)起,帝國政府七次下令增加稅收,額外加派達到了每畝0.0268兩白銀。此外,各項稅收也增加10%,稅額總計超過了1兩白銀〔154〕。因此,一些地區的稅率可能已經達到了倪元璐所提到的那種水平,而並不存在他所指的「私派」。 因此,很可能是倪元璐告誡皇帝,在這個變亂時期大多數地區的稅率都增加到了這一水平,這反過來意味著17世紀之前,經過正式批准的稅收征納要略微低於每畝0.1兩至0.17兩白銀這個浮動範圍(用倪元璐引用的稅額減去新的加派額)。這與16世紀晚期大多數的記載與報告一致〔155〕。除了長江三角洲地區以外,還沒有一個地區的賦稅征納達到每畝0.17兩,甚至每畝稅納超過0.1兩的也不多見。 (j)1600年左右,陝西平涼府的府志中對過去賦稅的徵收情況進行了回顧。作者提到一夫一婦耕田200畝,可獲糧300石,以十之一納官30石「至足矣」〔156〕。很明顯,後來的徵收比率超過了這一水平,但遺憾的是作者沒有詳細記載當時的稅費比例。 地方政府新部門的增加,宗藩人口的膨脹,都導致各種役的負擔的增加,並使納稅土地減少,這些因素成為稅收增加的重要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志的作者也認為稅收折銀導致了普通民眾的貧困。為了納銀,納稅戶不得不在很低價格時賣掉他們的糧食。此外,「火耗」的徵收也使實際稅率高於所看到的稅率。 稅收的全面估計 即使在現在,也很難確知總的稅收水平。這需要花去很多年去積累足夠多的新發現的原始材料,以更好地補充現有資料的不足。 另一方面,利用現有的記述也還能進行一定程度的全面觀察。全部稅額包括田賦正額、加耗、附加稅以及一部分田出之役,還有併入地畝之中的無法徵收項目。通常而言,直到16世紀之初,按照地方正常的糧食價格估算,稅收不超過產量的10%。在許多地區,徵收額是遠遠低於這一水平。儘管有些地區稅賦較重,像長江三角洲地區,稅額接近農業收入的20%。但是這種估算沒有考慮到無償應役、私派及火耗,也沒有考慮到不同於大宗糧食的其他額外收入。 整個帝國賦稅的平均水平似乎也不超過農業產量的10%,這一估計不會受到長江三角洲地區特例的影響。儘管名義上長江三角洲這四個府的全部田賦額約占整個帝國田賦總額的10%,但由於稅收折色和役的合併使其大大降低了。 對於稅收的貨幣價值只能作出一般的推測。1600年以前,基本稅額為糧食2600萬石(見表6),其中有80%的似乎已經折銀。只有大約400萬石糧食可以明確知道是按照每石糧食0.25兩白銀的比率折銀交納(金花銀)。其他的折納比率則有相當大的差異。然而,在南方,絕大多數的折納比率浮動於每石0.5兩至0.7兩之間。在北方,公認的正常折納範圍在每石0.8兩到1兩白銀之間。加耗、附加稅以及其他收入的合併能夠提高「石」的平均價值,但是金花銀、官布折納以及通行於湖廣的每石糧食0.3兩白銀的低折納比率,都將會降低這一平均值。如果無論本色和折色,推測每「石」的平均價值是0.8兩白銀,這樣田賦正額總值將會略高於2100萬兩白銀〔157〕。對於役,我們根據7個省35個縣的差徭賬目可以推算出平均每縣征銀9724.26兩(這些縣可見於表2、3、4、7、8)。整個帝國的役銀總額可能約為1000萬兩白銀。即使它僅僅部分地攤入田賦,整個帝國來源於農業土地的總收入也將增加到2500萬兩,甚至接近於3000萬兩白銀。 由於各地價格不一,加耗也不斷調整,我們很難作出更準確的估計。不僅現存的資料不完整,而且其會計方法也無法確知。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須充分考慮,那就是實際徵收額很少會超過計劃收入的80%,有時還會更低。 第四節 稅收收入的支出 分配的指導原則 因為大部分管理開支都源於役,因此來源於田賦正稅的收入則僅用於以下各個方面:軍事開支,宗藩祿廩,官員俸給,生員廩食等。明朝建立伊始,田賦正稅就意味著食物這個觀念就已經形成,其收益被期望由個人消費或分發給他們。有時稅收收入也用來從事大規模的公共工程建設,但撥款基本上用於維持勞動者的生活。地方儲備主要是為了應付災荒及其他的食物需求。漕糧和南糧僅僅是大宗田賦在地理上的重新分配。田賦收入只有用於完成中央坐辦上供物料時才可作為自由支配的現金。 至遲到1578年,南京的國子監還要從常州府得到3500石米,從寧國府得到100石小麥,從應天府得到100石綠豆。此外,還要從南直隸以外的湖廣布政使司得到20000餘斤乾魚。所有這些項目開支都要記入各地稅額〔158〕。像這樣的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過去的習慣,而沒有經過仔細地計劃。賦稅折銀消除一些物資供應過程中的複雜性,但還是不可能根本廢除這箇舊體制。首先,稅收收入的分配不能重新調整,改折項目中沒有幾項被取消或者減少。還有更為麻煩的事情是由於財政單位、地區差價、加耗以及會計方法的多樣化,使得賬目十分複雜。戶部要求屬吏進行詳細的記錄,但總的情況不能送達政府的高層。儘管各部官員偶爾在其報告中提到全國性的統計數字,但在大多數事例中,這些數字是一般性估計,而不是一種確鑿的統計數字。值得注意是,戶部按地區組成各司,這一制度被清朝承襲下來〔159〕。 在16世紀晚期,戶部也就勉強算得上是一個辦事機構。其直接控制的資金很少,僅僅包括一些來源於田賦中的少量雜色收入。這些收入的絕大多數都用於北邊軍鎮,對於這一問題,後文討論帝國的財政管理時還將分析(見第七章第一節)。戶部監管田賦,但卻只能安於現狀,很少能夠進行革新。儘管「起運」與「存留」的分類還繼續有效(見第一章第一節),但政府僅僅公布與前者有關的詳細賬目,卻很少注意後者。「起運」成為政府的要務有很實際的考慮,因為這部分收入主要是用來供應南京、京師以及北邊軍鎮。這些開支項目是由戶部直接負責。至於存留的各項收入,在許多省份,其並不足以維持指定的開支(見下文)。而且,帝國政府又不斷地向地方官員施壓,要求完成「起運」。同時,也由於無法徵收項目、稅收拖欠及賦稅蠲免等原因所造成稅收缺額都要從存留收入中扣除。一旦資金出現不足,「存留」缺額卻無從彌補。 稅糧的分配多多少少還有一個長久標準,表9說明了這一情況〔160〕。 表9 1578年左右田賦的徵收與支出估計(糧食石) 儘管這個表格是根據1578年刊行的《大明會典》中的詳細記載作出的,這些數據與戶部在1502年做出的概要記述幾乎一致,也與韓文(戶部尚書,1506—1508年在任)的記載相差不多〔161〕。因此可以看出,基本定額一旦確立,就從不進行修改。戶部在必要的情況下當然可以調用一定的資金,但這種調整是暫時性的,不會成為定例。總之,16世紀做出的絕大多數調整是通過修改折納比率和加耗而達到目標的,所以並不會影響到稅糧定額。 為了更詳細地討論稅收收入的分配很有必要考察一些地方的記載。 稅收收入的分配:以臨汾為例 我們選擇山西臨汾縣1591年的記錄來說明中國西北部的稅收收入分配情形。即使在1591年,這個縣還保留夏稅、秋糧項目。就夏稅而言,起運收入要解送到5個不同的接收部門,存留收入要解送到7個接收部門。對於秋糧,起運收入被解運到7個接收部門,存留收入解運到16個部門。然而,全縣95%的田賦是征解白銀,消除了由於財政單位的多樣化而造成的最大技術性難題。下面的兩個表格中,本色稅糧已經按每石糧食1兩白銀的比率進行了折納,這是該縣通行的比率。地方志中清楚地記載了每一個接收機構的名稱和地點,這樣就能夠確定解納明細表中每一項支出的性質。地方志中也列出了根據糧食石所做出的原有的分配情況,這樣可以對照全國性的記錄及最初的解運原則進行比較。這些記錄被概括到表10中〔162〕。同樣的支出額,折成銀兩,分配比例則略有不同,如表11所示。 表10 1591年臨汾縣的田賦收入分配情況(以糧食為標準) 開支 石 % 起運:邊鎮軍需 21044 37.1 存留:地方衛所軍需 1102 1.9 存留:宗藩祿廩 27551 48.5 存留:生員廩食 1044 1.8 存留:俸給,轉送到府,等等。 6060 10.7 總計 56801 100.0 表11 1591年臨汾縣的田賦收入分配情況(以白銀為標準) 開支 石 % 起運:邊鎮軍需 20013 36.2 存留:地方衛所軍需 889 1.6 存留:宗藩祿廩 21678 39.2 存留:生員廩食 835 1.6 存留:俸給,轉送到府,等等。 4646 8.3 雜色和未有說明的項目 7282 13.1 總計 55343 100.0 因為這只是一個初步的解運明細表,而不是實際的分類支出賬目,所以不可能確知更詳細的分配情況。即便這樣,還是可以清楚地看出一定的特點。北方軍鎮無疑接受了最大份額的稅收收入,留作管理費用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此中緣由可能是因為明代官吏的俸給低下,官府運作又以役為主。役銀同田賦正稅分離。在分配各項中,最讓人意想不到的是宗藩祿廩成為最大項目。 然而,這類情況也並非不正常。雖然各個府的供應比例不一,但北方的許多地區,特別是河南和山西,宗藩祿廩成為地方存留之中最大的支出項目。也就在《臨汾府志》出版的同一時期,鄰省河南的開封府及其鄰近的幾個縣同樣面臨著這種大量支出項目的問題。有人曾估計過,開封與舊屬歸德43州縣夏秋糧約800000石,其中起運約300000石,存留約為500000石。而存留中要拿出300000石供給藩府。換句話說就是在這43個州縣中,藩府支給所占比例接近存留的60%,占全部田賦收入的40%。與此相對照,官吏的薪俸和官學師生歲用總計不過50000石,約占收入的6%〔163〕。 然而,有一點必須指出,這些支出預算有虛假的成分。在16世紀後期,沒有地區是足額支付。儘管對於藩王的供應通常能夠按時全額完成,但對一般宗室成員的供給卻被削減、拖欠或者被政府官員挪用。早在1502年,在河南和山西,如果嚴格按照官定明細表全額供應藩王宗室,其數額將超過這兩省的全部的存留收入〔164〕。事實上從1498年起,政府已經削減了這項支出〔165〕。但即使比例降低,這項供應還是要消耗掉大量的政府收入。同時,皇室成員的數量也不斷地膨脹。在1529年,就報告說「玉牒」中8203人〔166〕。40年後,這一數字達到28492人〔167〕。估計到明末,開國皇帝的直系男性後裔接近100000人〔168〕。 對於某一年實際供給宗藩祿廩總額還缺乏充分的估計。1562年,一位御史指出按照規定,祿米總額要超過800萬石〔169〕。即令地方官員將稅糧全部輸給宗藩,仍不足完額。而且還沒有一個地方官員能夠百分之百地完成稅收〔170〕。所以,一般宗室的祿廩要由地方官員和駐在當地的藩王進行協商,這些藩王對當地的宗室成員有管轄權。在16世紀晚期,就不斷有人上報說有些爵位低下的宗室拒絕將其子孫登記在玉牒中,因為他們中有的人已經淪為乞丐,有的人到處搶掠,甚至有的宗室成員同蒙古入侵者相勾結。他們中的一些人已經多年未有領到任何祿廩了〔171〕。 儘管記錄在地方志中的宗室祿廩細目也有虛假的成分,但是由於他們而引起的管理問題都是十分實際的。他們截取了很大一部分稅收收入,用盡了州縣的收入餘額,不利於更好地進行稅收調整。藩王宗室無疑也是增加稅收收入的一個障礙,採用鞭打納稅戶甚至致死的方式榨取而來的收入最終只是為了滿足非生產性的皇族成員的需求,正直的官員恐怕都不會這樣去做。 稅收收入的分配:以吳縣為例 下面,我們利用南直隸蘇州府吳縣1575年的記載來說明南方各縣的收入分配情況,這些地區不駐有藩王宗室。該縣的稅收收入是解運到40個不同的接收部門,財政單位是糧食石,其中也有一些解納項目被折成銀兩。一些項目的價值由於折納比率和加耗不一而受到影響,但是因為下面所列各個大項改折比率也高低不一,所以這種影響可能會相互抵消。表12〔172〕中對收入分配的說明應該是較為準確的。 表12 1575年吳縣的田賦收入分配情況(以糧食為標準) 起運 石 存留 石 額解京師的漕糧和白銀(包括金花銀) 64238 南直隸軍衛 47624 駐京藩王 1404 府倉 4544 京師各衙門 2594 蘇州府儒學倉米 735 南京各衙門 523 本縣儒學倉米 367 撫部院等衙門 1280 本縣官吏俸糧並恤孤 1334 起運總額 122980 存留總額 54604 總額177584石 吳縣起運部分比例較高,占總額的73.8%,這在長江三角洲地區也是比較特殊的情況。但是存留收入的支出則在大多數南方縣是比較典型的。存留收入的開支比例如下: 石 % 軍需 47624 87.2 府倉 4544 8.4 儒學倉米 1102 2.0 俸糧和地方恤孤 1334 2.4 存留總額 54604 100.0 從上面的存留分配比例可以看出在扣除軍需開支之後,其他各項已所剩無幾。儘管其他地區軍需開支不會總是高達87.2%,但一般都不會低於50%。很顯然,這種情況長期存在。15世紀晚期,浙江全部存留稅糧為130萬石,其中軍隊歲用約為840000石〔173〕。16世紀仍然如此,霍與瑕在其私人通信中就提到1561年在他任慈谿知縣時,全縣糧額37000石,其中轉而供軍者有30000〔174〕。1572年,福建漳州府抱怨說解納本府常平倉本色糧只有7000石,而僅僅鎮海衛就用去9000石〔175〕。1582年前後,翰林院學士趙用賢上疏皇帝,說倭難至今已幾十年,而蘇州府還要運送米55000石、銀18000兩給三個衛所以供軍需。而留存各州縣者不過正米10040石,6個州縣「官吏、師生之給,皆取足於此矣」,他接著又說,「以故一遇凶歉,府縣官束手無策」〔176〕。 圖3 稅收收入分配示意圖 然而,供應軍隊的糧食和資金也未見得全額如數輸送。早在1480年,浙江的存留糧就已經不能足額供應本省軍衛的需要〔177〕。當時抗倭戰爭已經開始,而南方各省的軍衛已名存實亡(見第二章第三節),他們不可能消耗掉如地方志所列的那麼多的供給與經費。眾所周知,南方的稅收拖欠要比北方更為嚴重,而不斷發布的賦稅蠲免命令必然會造成地方的預算赤字。北京又不斷要求南方各省坐辦物資,各省地方長官也會同各部官員進行討價還價,但坐辦無疑也要耗去存留收入。總而言之,軍需撥款之缺額並不一定必然得到補償。 從16世紀中期開始,兵餉(見第三章第四節)的徵收目的就是想消弭差額。在理論上,各地方要定期地從田賦中支出部分額度解送給軍事衛所,而當時兵餉是被解送到省級軍事當局〔178〕。但是在一些地區,包括上文提到的吳縣,這兩種款項不久被合為一種〔179〕。 第五節 田賦制度的最後分析 稅率過高了嗎? 在16世紀,普遍的看法是稅率過高。雖然當時各地情況不同,稅率差異頗大,但當時的文人、奏請者和地方志的編者都有這樣的看法。 當然,一個主要的困難是缺乏硬性的標準去衡量稅收水平。稅收水平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要考慮整個的經濟發展水平、管理目標以及所期望的服務程度,更不必說諸如保護私人土地所有者利益之類通行的社會價值觀。當所有這些相關因素被仔細分析之後,我們就很難再同意當時人的看法。 事實上,一個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的龐大帝國,整個稅收水平僅為農業產量10%,這看起來是很低的。王朝的建立者應該首先對這種情況的產生負有責任。洪武皇帝要求軍隊自給自足,鄉村實行自治,這些措施不需要很高的稅收水平。而且,他也通過大量印製寶鈔的方法來應付各種開支。一些地方志的作者曾對明初土地稅收水平低下進行過評論〔180〕。而各地稅收定額一旦成為定製,就成為「鐵板稅」,從不進行根本調整。可是各種耗派和役的徵收卻是完全沒有計劃,容易暗中操作。中央政府不了解地方情況,而各省直官員卻又缺乏權力。財政管理上整齊劃一的要求一直延續下來。即便一條鞭法改革也沒有消除累進稅制,它只是承認了累進稅制的原則不再延續。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沒有實行高稅收的可能性。當時的許多人對於稅收的看法純粹是將其作為一種生產收入的工具,而不是將其當成一個可以調節的裝置。當稅收不能進行調節時,各地的土地所有、土地租佃以及利息率等情況合在一起就會將稅收限制在通行範圍之內,稅收的任何增長都會讓最低層的納稅人感到不可忍受。因此稅收水平總是被認為是很高的。 明代財政管理的另一個大的缺陷是皇帝的內庫與公共資金混淆不清。1590年,戶部尚書宋(1586年起在任)曾建議其繼任者石星(在任到1591年)不要將地方羨餘解送至首都,否則皇帝知道物力充羨,則又生奢侈之心〔181〕。在山西和河南,如上文所示,任何稅收的增長最後都可能是流入藩王的府庫。許多官僚堅信向民眾加征的任何額外的稅收不久都可能被皇帝揮霍浪費殆盡,因此他們對稅收採取消極的態度。「藏富於民」這種儒家的原則走到一個極端,政府財政的任何增加都將被認為一定導致民困。1537年,工部尚書林庭棉僅僅因為建言增加田賦而致仕〔182〕。很清楚,彈劾他的監察官員沒有認識到稅收不足與稅收過重一樣對民有害。 地方政府的運作費用:非正式的稅收 低稅收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不足,他們收入低下,無法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 一個非官方的統計估計在16世紀,明朝政府有官20400名和吏51000名〔183〕。但是因為後者同時供役於軍,所以可以推測他們中只有30%受僱於府縣衙門。這些人員分屬於1138個縣,意味著即使最大的縣也不會超過30個有薪俸的位置,小縣則更少。 這些有限的人手要負責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務,包括稅收、審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會賑濟等,這些事情決非簡單易辦之事。應該知道,明代的官員們除了要履行許多禮儀性職能之外,而且在16世紀後期,他們文移之煩按現代標準來說也是相當沉重的。 我們已經注意到,還沒有一個縣能夠留存300兩以上的白銀以供每年的薪俸。俸祿等級可以根據1578年的則例中查對得知〔184〕。一個知府,作為超過100萬人口的民政長官,每年的俸祿是銀62.05兩,這還不夠養活一個小的家庭。一個知縣每年的俸祿是銀27.49兩,這要大大低於皇帝一天36兩白銀的配給。與此相對照,到16世紀末期,貧民工夫役錢是每日給銀0.03兩〔185〕,一些募兵每年得銀18兩〔186〕。 地方政府的運作費用是來源於役銀。全國平均每縣約有3000兩,南方的縣可達7000兩,其中有幾個縣這項收入高達30000兩。儘管這些資金能被認為足以應付縣裡的工作,但事實上並不是所有收來的錢都花費到縣裡。例如「驛傳」的大部分是用來迎送來往官員的開支。蘇同炳在對72個縣的賬目進行研究後認為平均每縣這項支出接近2000兩〔187〕,當然,比較貧困地區還常常得到其他地區的協濟。「民壯」一般也不用於通常的民政管理。能夠全部用於縣內事務的役銀是「里甲」和「均徭」,但即使這些役銀也要部分上交給中央和省級政府。實際上,在支付縣府佐貳的薪俸之後,平均每縣也只能余銀100到200兩用於辦公費用。南直隸祁門縣被公認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公費銀僅27.74兩〔188〕。浙江衢州府甚至沒有足夠的資金維修知府衙署〔189〕。這些情況只會鼓勵私派。到了16世紀晚期,許多非正式的稅收方式在許多地區實際上已經制度化了。海瑞列出了浙江淳安縣許多稅收「常例」(見第四章第一節),1561年,他宣布革去這些常例〔190〕(見附錄B)。地方官員對每一項經由其衙門的收入都附加徵稅。當商人進出本縣時,甚至還向官鹽加征一小部分過境稅。知府、知縣的佐貳以及衙門中吏胥的禮錢也都出自於此。此外,州縣之里長要輪流供役於官,他們要支付額外的公費。按照當時通行的慣例,每一位里長出役之時,要向州縣官交納拜見銀〔191〕。同樣,吏書門皂也要為得到這一職位向佐貳交納一定的銀錢。倪元璐和顧炎武在17世紀初都曾記述當時在每一省中有好幾千名吏胥依賴這種半官方的身份而生活〔192〕。至於火耗和稅收代理人盤費的徵收,上文已經論及。因此,所謂稅收水平低只是一虛假表面上的現象。甚至當時的歐洲旅行者也注意到儘管中國人納稅較其他國家為低,但他們要承擔許多「額外的、人身的徭役」〔193〕。 毫無疑問,絕大多數的財政負擔以及各級官員和其僕從的需索都要加之於一般民眾身上。增加正規稅收會遭到異議,理由是中戶、小戶無力交納。然而那些非正規的稅收,管理多變,將巨大的負擔完全加諸於那些中小土地所有者身上,他們無力逃避、抵制。這樣使他們的納稅能力進一步受到削弱,陷入了一種惡性循環。 並不是所有的明代官僚沒有意識到這種情況。一位兵備道的官員認為應該通過增加正常稅收來彌補開支〔194〕。北直隸懷柔縣知縣譴責那些力主保持少量地方行政預算之人過於刻薄,「罔吾民不仁甚矣」〔195〕。1586年,監察御史張棟在給皇帝的上疏中表達出了同樣的主張〔196〕。 「藏富於民」的謬誤 因為稅收不足,明政府很少能夠造福於民。甚至連治水這種中國政府最應該表現出莫大關心的事情,16世紀的明朝政府也做得遠遠不夠(見第七章第一節)。明代大規模的治水計劃通常都是在大水災過後開始進行。這些計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大運河的暢通,而不是為了改善水利灌溉。薛尚質就揭示出其故鄉,位於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常熟縣十年之間不能三稔。他認為只要稍微增加一些稅收作為水利灌溉資金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197〕。他的這一建議與歸有光的觀點不謀而合。歸有光致力於蘇州府的水利灌溉事業,他很讚賞地引述了早期懷疑政府的「節制」政策是否明智的文人的觀點,認為不通過增加稅收收入來投資水利建設項目,非養民、富民之道,僅僅周濟水災饑民不過是「小惠」〔198〕。 政府也採取一種被動的態度來維持農產品價格,其結果導致了人為地增加了稅收。唐宋時代的轉運使(見第二章第一節)已經利用稅收收入進行貿易,而明代的稅收政策則讓大部分的硬通貨撤出流通領域,通貨緊縮的後果極大地加重了小戶的困苦。山東汶上縣1576年就報告說收穫之後,很快就到了稅收期限,這時候的小麥價格從正常的每石0.52兩白銀降到每石0.37兩白銀,大麥則從每石0.4兩降到每石0.25兩。三個月後價格又回到了正常的水平。碰巧這個縣有一部分差銀能夠留在庫中好幾個月。知縣於是依次進行折色,先按照比市價高10%的價格徵收稅糧,這中間的好處給了納稅人。價格恢復正常之後,再支出同樣的費用,用於支付給疏通運河役夫的工食,又沒有向他們索要貸息。通過這種手段縣裡也剩銀210兩〔199〕。這並不是什麼新的辦法,事實上宋代就已經廣泛地採用了。該事例說明只要管理者自己能夠控制一些財政節餘的話,這種方法是切實可行的。知縣能夠進行這種冒險是因為其差銀總額達3400兩,能夠用來備用。由於定額稅收制度和控制貨幣信用的失敗,朝廷無力提供這種公共服務,因此其政策只能是有利於高利貸者和典當商人。 更為意味深長的是,低稅收的惟一正面的影響是保證了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但這種好處並不能惠及直接的勞動者。刑科給事中年富在15世紀就已經指出了這一點〔200〕,17世紀顧炎武也有同樣的看法〔201〕。現代的學者,在討論明末的「土地剝削」時,常常指向幾個大地主,忽視了正是稅收制度使得各個層次上的剝削成為可能。保存下來的土地租佃契約就證明了有些土地所有者僅擁有5畝或更少的土地,但其所徵收的地租相當於農作物產量的50%—60%,而他們的經濟和社會地位與其佃客並無很大不同。一些奴僕也能夠投資於土地,逐漸成為小戶〔202〕。上文所述後一群體包括了無數的小土地所有者。海瑞(在現代學者看來,他是農民利益的維護者)在他的信件中就透露出他自己擁有零散土地93丘,分散在很大的範圍內,全部稅額為1.28石。按照海南島的一般稅率可以估定其土地數量大約為40畝。這種土地占有形式,他自己也承認,非常難於進行稅收管理〔203〕。 儘管16世紀的學者們總是對小土地所有者有著深深的同情,卻很少有人關注他們的佃戶。明代官僚的傳記顯示出他們中的許多人都是來自於小土地所有者家庭,在某種意義上,這些人的家庭體現著傳統的儒家道德。毋庸置疑,他們常常能夠利用傳統的社會升遷渠道而改變身份,因為低水平的稅收能夠留給他們一定的農業收入剩餘,他們精打細算,不斷壯大實力〔204〕。當他們談起稅收時,其公正感常常受制於地主階級的社會價值觀,他們關心的不是現代意義上純粹的經濟公平。 儘管在中國,這些小土地所有者從來沒有因為圈地法令而無家可歸,淪為城市無產者,但他們為此換來的是沉重的經濟負擔。相對於少數大土地所者而言,他們家庭中存在著大量的無用勞動,其經濟喪失更多。小土地所有者的大量存在,使得田賦稅率不能充分上調。財政管理的障礙不僅由於不能向大土地所有者徵收累進稅,同樣也要考慮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其實,資金的濫用不必考慮,在傳統中國,稅收收入嚴重不足,政府甚至不能正常運作,更不消說求得任何經濟上的突破。 注 釋 〔1〕梁方仲《一條鞭法》頁52—53。 〔2〕《天下郡國利病書》17/70。 〔3〕《汶上縣誌》8/61。 〔4〕《天下郡國利病書》6/16。 〔5〕《大明會典》27/35。 〔6〕《天下郡國利病書》7/21;《杭州府志》28/6;《上海縣誌》3/25—26;《穆宗實錄》頁0355。 〔7〕「賦役全書」的準確纂修時間還不好確定。1628年,畢自嚴在其奏文中認為賦役全書的編纂已有四十年。見孫承澤《夢余錄》35/24。因此可以推算1583年左右就已經開始編寫「賦役全書」了。 〔8〕浙江會稽縣在16世紀60年代推行這種方法。見《會稽志》5/4—11。 〔9〕《徽州府志》8/20—21。 〔10〕關於這些錢糧文冊,見《大明會典》20/13—14;《天下郡國利病書》6/64、66;海瑞《海瑞集》頁72;《會稽志》7/12—13。 〔11〕《西園聞見錄》33/14。 〔12〕《大明會典》20/14。 〔13〕《日知錄集釋》3/79—80;何良俊《四友齋》3/184。 〔14〕《皇明經世文編》397/7。 〔15〕《天下郡國利病書》16/34。 〔16〕同上,8/56。 〔17〕人們常常提到冊勒於石之事,但詳情還不確知。可參見:梁方仲《一條鞭法》頁64;《開化縣誌》3/6。 〔18〕梁方仲《一條鞭法》頁59。 〔19〕《會稽志》7/6—12;《淮安府志》(1573)4/13。 〔20〕《穆宗實錄》頁1039;《西園聞見錄》32/19;葉夢珠《閱世篇》6/1。 〔21〕《穆宗實錄》頁1169,《皇明經世文編》278/10。 〔22〕歸有光《全集》218。 〔23〕顧炎武《文集》1/15—16。 〔24〕焦竑《獻征錄》17/94。 〔25〕《西園聞見錄》33/17。 〔26〕《天下郡國利病書》6/92、17/70。 〔27〕葉夢珠《閱世篇》6/1;龍文彬《明會要》下冊頁1018—1020。 〔28〕葛守禮《葛端肅公集》2/18。 〔29〕《天下郡國利病書》6/89。 〔30〕同上,7/10—11、18、34—37。 〔31〕《上海縣誌》4/4;《天下郡國利病書》6/75—76。 〔32〕《上海縣誌》4/4;《天下郡國利病書》6/87。也參見《皇明經世文編》438/20。 〔33〕《上海縣誌》4/5。 〔34〕這種說法是由梁方仲在《一條鞭法》中提出的。見該書59頁。 〔35〕《皇明經世文編》438/20。 〔36〕《開化縣誌》3/35—38。 〔37〕《天下郡國利病書》6/89—90。 〔38〕同上,6/81。 〔39〕《上海縣誌》4/4—5;《天下郡國利病書》6/74、90。 〔40〕《上海縣誌》4/6。 〔41〕《天下郡國利病書》6/83、85。 〔42〕同上,7/23、34、36—37。 〔43〕同上,22/10—11。 〔44〕同上,15/152、169、178,16/34。 〔45〕《東昌府志》12/42—43。 〔46〕汪應蛟《奏疏》。 〔47〕《香河縣誌》4/19。 〔48〕《上海縣誌》4/6;《杭州府志》28/6;《香河縣誌》4/19,《皇明經世文編》397/8;《天下郡國利病書》6/76、91,7/34,9/49,16/47。 〔49〕《天下郡國利病書》6/75。 〔50〕同上,6/76。 〔51〕《皇明經世文編》503/1—8。 〔52〕《天下郡國利病書》6/75。 〔53〕同上,7/11。 〔54〕同上,6/76—77。 〔55〕《神宗實錄》頁1211;《皇明經世文編》325/8。 〔56〕顧炎武《文集》1/15—16。 〔57〕《皇明經世文編》397/19;《汶上縣誌》8/61;《天下郡國利病書》18/22、22/31。 〔58〕葉夢珠《閱世篇》6/4。 〔59〕顧炎武《文集》1/15。 〔60〕歸有光《全集》217。 〔61〕海瑞《海瑞集》49、179—180。 〔62〕《西園聞見錄》32/26。 〔63〕《天下郡國利病書》6/89;《開化縣誌》3/32。 〔64〕海瑞《海瑞集》48頁以後。也參見T'ung-tsu Ch'ü(瞿同祖),Local Government, p.26. 〔65〕《開化縣誌》3/30—37。 〔66〕顧炎武《文集》1/16。 〔67〕《會稽志》7/10。 〔68〕《吳縣誌》9/29。 〔69〕《大明會典》38/7。(當為28/7。——譯者注) 〔70〕《開化縣誌》3/31。 〔71〕《西園聞見錄》32/18;《天下郡國利病書》6/79、82。 〔72〕《明史》330/3367;《神宗實錄》頁1495。 〔73〕《天下郡國利病書》6/20。 〔74〕同上,15/183。 〔75〕汪應蛟《奏疏》9/6。 〔76〕《天下郡國利病書》6/82。 〔77〕同上,6/21;《常州府志》5/18。 〔78〕張學顏《萬曆會計錄》4/100;《天下郡國利病書》25/41,26/122。 〔79〕1519年,一位詹事府主簿在常熟縣擁有52畝土地,他的名字被知縣記錄在地方志中,同時知縣將他自己的名字簽於其後。大約在1584年,嘉興知縣在地方志中記載了這樣一個人,他在兩縣交界地帶擁有1000畝土地,卻對兩縣都不納稅。在這部地方志中,知縣還附加記述了他成功地使另外一些縉紳地主為他們的3340畝地產納稅。見《常熟縣誌》2/42;《天下郡國利病書》12/30。(《天下郡國利病書》原編第12冊30頁無此內容。應該載於原編第22冊30頁,嘉興縣也當為嘉善縣。——譯者注) 〔80〕張學顏《萬曆會計錄》9/62。 〔81〕對元代的稅收評估可見於《徽州府志》7/18。 〔82〕張學顏《萬曆會計錄》14/17。 〔83〕《臨汾縣誌》4/2。 〔84〕例如,在1586年,南直隸巡撫下令上海縣折納稅糧40000餘石。見《上海縣誌》3/20。 〔85〕1579年,杭州府允許納稅戶進行選擇。見《杭州府志》29/21、36、56。 〔86〕《皇明經世文編》327/12;張居正《書牘》3/5、3/21。 〔87〕《天下郡國利病書》7/17。 〔88〕同上,6/79。 〔89〕當時的知縣是王思任,1610-1611年在任。他的清丈行動記錄被編纂成一本書。顧炎武曾引述了該書序言,見《天下郡國利病書》6/97—99;《松江府志》38/15。 〔90〕《明史》251/2846。時人認為錢士升誠實公正。 〔91〕葉夢珠《閱世編》6/1—8。 〔92〕《清聖祖實錄》3/3。 〔93〕大量中等地主的存在有其原因。按照潘光旦的研究,在浙江嘉興府有91個望族,每一族有戶數以百計。在明代後期和清代前期,他們的聲望一直保持200餘年。見潘光旦《明清兩代嘉興的望族》。稅戶的數量見於《南畿志》3/2。 〔94〕葉夢珠《閱世篇》1/18。 〔95〕海瑞《海瑞集》431—432。 〔96〕《天下郡國利病書》6/97—99。 〔97〕《西園聞見錄》33/13。 〔98〕《天下郡國利病書》6/14、15、24—26、35、61。 〔99〕唐順之《文集》9/24。也參見《皇明經世文編》261/8-9,彭信威《貨幣史》頁457—461。 〔100〕《皇明經世文編》397/9。 〔101〕《西園聞見錄》32/22。 〔102〕葛守禮《葛端肅公集》13/19、14/15。 〔103〕葉夢珠《閱世篇》1/18—19。 〔104〕顧炎武《日知錄集釋》4/56。 〔105〕《吳縣誌》9/14。 〔106〕《常熟縣誌》4/13。也可參見第一章注81、82。 〔107〕《天下郡國利病書》26/85、88—89;傅衣凌《農村社會》頁25、45—46、51-59。也參看清水泰次《福建の農家經濟》。 〔108〕《天下郡國利病書》22/88—89。(當為16/88—89。——譯者注) 〔109〕同上,26/89。 〔110〕這些文書的時間分別是1808年、1812年、1863年、1891年,見傅衣凌《農村社會》頁53—59。 〔111〕《明史》78/825;《世宗實錄》頁2803—2806;《皇明經世文編》366/20、397/1;《天下郡國利病書》17/111。 〔112〕《神宗實錄》頁10862—10865;程開祜《籌遼碩畫》11/13—17、15/41。 〔113〕儘管皇帝的命令中沒有清楚指明情況,但很明顯,這些調整是有一定理由的。我們注意到1581年的土地清丈,湖廣布政使司上報土地為8300萬畝。可見於《神宗實錄》頁2412,也參見附錄D。根據一些未整理過的數據我們可以估計淮安府1573年的稅田為9705830畝,見《淮安府志》(1573年)4/7—8。 〔114〕《明史》78/823。 〔115〕《鄧川州志》7/15。(正文中為「鄧川州」,原注為「鄧州志〔Teng-cnou Chih〕」有誤。又雲南有「鄧川州」,而無「鄧州」。——譯者注) 〔116〕《大明會典》17/5、10。 〔117〕《崇禎存實疏抄》5/1。 〔118〕沈榜《宛署雜記》頁125、135記載了這類事例。 〔119〕對於詳細的情況可見陳仁錫《皇明世法錄》34/35—37。 〔120〕《天下郡國利病書》13/45—46、74-75;《世宗實錄》頁3893。 〔121〕張學顏《萬曆會計錄》4/98—99。 〔122〕這個表格的數據來源於《杭州府志》29/1—31/70。 〔123〕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 108—109. 〔124〕《天下郡國利病書》22 118。 〔125〕傅衣凌《農村社會》頁288。(該書無288頁。——譯者注) 〔126〕倪會鼎《年譜》3/13。 〔127〕轉引傅衣凌《農村社會》頁37。(當為傅衣凌《市民經濟》頁37。——譯者注) 〔128〕《杭州府志》29/31、36、56。 〔129〕這些數據來源於《汾州府志》5/3—46。 〔130〕《汾州府志》5/4。 〔131〕《明史》41/453;《汾州府志》6/1。 〔132〕同上,5/40—41。 〔133〕同上,5/35—36。 〔134〕同上,5/32。 〔135〕徐貞明《潞水客談》頁12;《萬曆會計錄》7/79。這一估計的價格低於全漢升在《北邊米糧價格》頁61—62中所引資料,他所引述的資料反映了北邊不尋常情況下的糧食價格。 〔136〕《安化縣誌》2/8—9。 〔137〕《熹宗實錄》頁1558。 〔138〕安部省三《揚子江中流域》頁66。 〔139〕《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152/5/2。 〔140〕安部省三《揚子江流域》頁85。 〔141〕《天下郡國利病書》8/73—74。 〔142〕對於其灌溉體系可參見歸有光《三吳水利錄》3/39。比較起來,位於長江北岸的鳳陽府田稍瘠薄,但其報告的產量達每畝1石米。見《天下郡國利病書》9/13、24。 〔143〕葛守禮《葛端肅公集》15/18。 〔144〕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 105—107. 〔145〕《汶上縣誌》8/61—62。 〔146〕《天下郡國利病書》26/88—89。 〔147〕《漳州府志》5/53。這一產量已經依據當地的辦法進行了折算。 〔148〕《天下郡國利病書》15/175。 〔149〕《開化縣誌》3/12。 〔150〕Ping-ti Ho,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09—111. 〔151〕田土總數為1495070畝。全部稅額為米155537石,外加銀121447兩。見《上海縣誌》3/19—21。 〔152〕比率如下:上等之田每畝該納本色米0.182石,仍納折色銀0.1275兩。中等之田每畝本色米0.136石,仍折色銀0.410兩。下等田每畝本色米0.0637石,仍折色銀0.07兩。見《天下郡國利病書》6/47。 〔153〕倪元璐《全集》「奏疏」8/6—7。 〔154〕對於戰時加派,見筆者的論文《財政管理》頁118。 〔155〕巡撫王象恆在1621年提到江南以外的其他地區的田賦多者每畝為0.09兩,少者0.04兩,最低只有0.02、0.03兩。見《天下郡國利病書》6/47。 〔156〕同上,18/81—82。 〔157〕下面的一段事例提供了對比的依據:在1534年,皇帝詔免本年田賦一半,戶部說明將花費國庫6819000兩白銀。此外再沒有其他說明,但可以推測其中要麼是不包括金花銀、漕糧以及其他實物稅收,要麼是不包括其他存留收入。考慮到這些情況,就可以推測全部田賦額可能接近2000萬兩。對於1534年的命令可見《世宗實錄》頁3712。 〔158〕《大明會典》42/37、38、43、46。 〔159〕這種管理模式的主要特點一直保持到19世紀而沒有變化。見Sun,'The board of Revenue', pp.175—228. 〔160〕這是概要分析了《大明會典》卷25、26、27、28中所給出的資料之後而得出的數字。 〔161〕對於1502年的簡明統計,可見《孝宗實錄》頁3548—3555。同樣的簡明統計見《西園聞見錄》34/1和32/24。 〔162〕這一表格根據《臨汾縣誌》4/2—5中未經整理過的數據概編而成。 〔163〕《天下郡國利病書》13/76。 〔164〕《孝宗實錄》頁3552。 〔165〕《世宗實錄》頁5169。 〔166〕鄭曉《今言類編》1/36。 〔167〕《穆宗實錄》頁0843、1424。 〔168〕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9;吳晗《朱元璋傳》頁216。 〔169〕《世宗實錄》8448-8449;《明史》82/864。 〔170〕《穆宗實錄》頁1039。 〔171〕《世宗實錄》頁5753—5754、5902—5906、8191—8192,《穆宗實錄》頁0570、0843、0857。 〔172〕表格中的內容來自於《吳縣誌》中沒有整理編輯過的數據資料。 〔173〕《憲宗實錄》頁3596。 〔174〕《皇明經世文編》369/9。 〔175〕《漳州府志》5/18。 〔176〕《皇明經世文編》397/16—17。 〔177〕《憲宗實錄》頁3596。 〔178〕見:何良俊《四友齋》3/196—197;《金華府志》8/13。 〔179〕這種複合性的預算被稱為「練兵米」(troop-training rice)或「練兵銀」(troop-training funds),見:《上海縣誌》3/21;《吳縣誌》7/17。 〔180〕參見:《姑蘇志》15/1;《金華府志》8/40;《徽州府志》7/1、7/4。 〔181〕《明史》224/2585。 〔182〕《世宗實錄》頁4208、4215。 〔183〕王鏊《震澤長語》1/23;《西園聞見錄》34/2。 〔184〕《大明會典》39/1—7;孫承澤《春明夢余錄》27/5。 〔185〕薛尚質《常熟水論》10;《皇明經世文編》375/11。 〔186〕《明史》222/2559;《神宗實錄》頁1986、3317、5491、6543、11266。 〔187〕蘇同柄《驛傳制度》頁439。 〔188〕《徽州府志》8/23。 〔189〕《開化縣誌》3/31—32。 〔190〕海瑞《海瑞集》頁48—49。 〔191〕《西園聞見錄》32/9。 〔192〕倪元璐《全集》「奏疏」9/5;《日知錄集釋》3/80。 〔193〕Lach, 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769. 〔194〕《開化縣誌》3/33。 〔195〕《懷柔縣誌》2/10。 〔196〕《皇明經世文編》438/3—4。 〔197〕薛尚質《常熟水論》3—4、10—11。 〔198〕歸有光《三吳水利錄》1/5、7。 〔199〕《汶上縣誌》8/61—62。 〔200〕《英宗實錄》0110。 〔201〕《日知錄集釋》4/56。 〔202〕傅衣凌《農村社會》頁11—13、22、24、33;謝國楨《黨社運動考》頁268—269。 〔203〕海瑞《海瑞集》頁418、457。 〔204〕Ping-ti Ho,在Ladders of Success一文中舉出了許多社會地位流動變遷的例子。傅衣凌也認為一般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經過幾代即告分散。見《農村社會》頁85。小土地所有者階層可能在這一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代表著地位上升的最初階段和地位下降的最後階段。 * * * [1]《大明會典》的數據源自於《萬曆會計錄》,《會計錄》編纂於1582年,隨後立即印行。現在在芝加哥大學和哥倫比亞大學可以通過縮微膠捲看到該書,但是缺失第3卷和第6卷。通過張學顏的序言可以看出,該書的土地數字不包括1581年的土地清丈結果。它主要是依據官方檔案和早期各地的出版物,也包括一些私人著作。雖然這部著作包括了一些有用的內容,但是編者本人都認為其中的土地數據並不充分(該書4/99—100、9/87有這方面的說明)。 [2]這些結論主要是依據當時的一些作品的記述。諸如「膏腴萬頃」、「田連郡縣」之類的俗語,這些話語都是一些文學語言,不能照字面意義來解釋。 按照這些研究,徐階(1503—1583)據說是有田240000畝(見《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一書中王方中的記述,見該書頁132),或者是400000畝土地(吳晗,《海瑞集》序言,頁7)。而董其昌(1556—1637)則據說有100萬畝土地(《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頁132)。另一條經常引用的記述是張居正寫給南直隸巡撫的信,在信中,張居正認為蘇松地區的某些大地主(或他們中的幾個人)占有土地達700萬畝,稅糧達20000石(《皇明經世文編》327/12)。 徐階確實是一個大地主。他的絕大多數財產是通過一些「投獻契約」得到的。實際的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契據交給徐家,並交納名義上的地租,同時依靠徐階在京師的影響,使他們能夠免除官府的差役負擔。上面提到的土地畝數相當於一個中等或小縣的土地數,這一數字源於其敵意者的描述,可能被誇大了。房兆楹在為「明代人物傳記計劃」寫徐階的傳記時,給這一數字加了括號。在與現代的學者討論這件事時,房教授認為這種投獻行為是非法的,所以不可能確知實際情況。 董其昌家族在松江府臭名昭著。他的兒子與下層人士進行不公平的交易,從他們身上敲詐錢財。這引起民眾騷動,並燒毀了董家的房子。這一事件在民間廣為流傳。而上文所說的畝數也是源於此種傳說,值得懷疑。謝國楨在《明清之際黨社運動考》(上海,1935)中記述了這個故事,見該書頁270—273。 張居正的記述明顯有技術上的錯誤。在蘇州府和松江府,交納20000石稅糧要有土地是70000畝,而不是700萬畝。這似乎是張居正用錯了頃(100畝)和畝。這一錯誤已經被《皇明經世文編》的編者注意,王方中在《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研究》一書的132頁也注意到這件事。但傅衣凌卻沒有注意到這一問題,可參見《明清農村社會經濟》頁82。 [3]依《明實錄》等資料,這次加派時間應為萬曆四十六年九月,當為1618年。——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