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 第二章 16世紀的現實與主要的財政問題
這一章所要討論的問題的根源必須追溯到王朝建立之初。1368年,朱元璋登基稱帝,年號洪武。在中國歷史上,很少有幾位開國之君能夠像洪武皇帝那樣任意行事。他推翻了一個可憎的、臭名昭著的外族統治,對於現存的法令,甚至習慣性做法,除非服務於他的目的,否則就被廢止。這個深受內戰之苦,已經殘破不堪的國家,急切需要建立起法律與秩序。在洪武皇帝加強皇權的過程中,他最關心的事情之一就是如何確保自己的權力,使其臣下只是執行皇帝的旨意,而不要求他們發揮其主動性。地方官員甚至不許親自下鄉〔1〕。鄉村建立起自治組織,選擇「老人」承擔起鄉村民眾的教化〔2〕。在財政管理方面,重視賬目管理卻忽視具體的運作。皇帝的儉省政策使得政府的預算與管理費用降到了最低程度〔3〕。因為把財政供給的重點放在較低水平的側面收受(lateral transactions)上,沒有必要建立起中間一層的後勤供應能力。
這種方法迴避了建立合理有效的行政機構以提高行政效率的可能性,而是過分依賴於君主自己不斷地調整與監督。儘管稅收總水平很低,但稅收法律由皇帝在首都發布,很少關注各地的實際情況。皇帝自己就認為財政立法受到了許多技術困難的困擾〔4〕。一旦發生稅收拖欠,就不能在最後期限內完納稅糧,而變通執行皇帝的法令或者地方財政賬目不符時,君主則拒絕做任何讓步。皇帝採取恐怖統治,對於沒有很好執行其命令的官員處以死刑。在他看來,技術的困難可以通過暴力來克服。在1382年和1385年他進行了血腥迫害,兩次財政賬目不符的事件,牽涉了成千上萬的人〔5〕。撇開這些極端殘酷措施的必要性不談,這種不切實際的做法使得明朝的財政結構從一開始就沒有建立在一個合理的原則基礎之上。
如上一章所言,物資和產品是在低水平上的側面運輸,其目的是節省服務。但是洪武皇帝卻厲行節儉,他無限制地擴大了這種方式的應用範圍。1388年,他甚至想出了一種補給方法,要求每個縣對數撥給鄰近衛所官軍俸糧。稅糧的交納根本不通過正常的官方途徑,而是由納稅戶直接解送給軍隊。起初是命令南直隸應天府試行這種方法一年,金吾衛服役的5000名士兵不再由專門的人員發給配給與口糧,而是由5000多民戶完成這一職能,由他們將稅糧解送至軍事駐地。1390年,這一方法被宣布是可行的並被要求推廣到整個帝國〔6〕。儘管後來這個荒唐的想法被廢止了,但是不首先確保稅額而去預先支配稅收收入的原則卻一直保留下來了,清代繼續沿用這種方法,一直到19世紀才發生改變(參見第八章)。
洪武皇帝是以簡陋的財政方案來實現其目標。王朝的建立者無意向外擴張其勢力範圍〔7〕。在國內,他滿足於農村簡單樸素精神的統治〔8〕。然而,在1402年永樂皇帝繼位之後,這些限制就完全被摒棄了。新皇帝不喜歡瑣碎的細節性問題,也很少顧及內部組織結構。只要民眾能夠保證軍隊和營建計劃的供給(見本節後文),他就從來不去認真考慮實施財政的手段。
當明朝進入15世紀第二個25年之際,帝國的體制已經有了一些變化。新的王朝建立時所具有的威力已經成為過去。陸軍已經受到削弱,水軍也所剩無幾。皇帝也只能支配官僚而不再能夠直接統治整個國家。官僚們對君主的絕對服從支撐著君主專制體制。文職官員中意識形態的凝聚作用要比國家的軍隊和財政力量更為重要。在京師,大家採取的普遍態度就是保持現狀。官僚們,實際上代表著上層紳士,仍然試圖保持著傳統的儒家政治經濟觀念,而把任何大規模的改革看成是一種異端,有所疑慮。
當時,已經不可能對財政體制進行全面的重建。即使現實已經要求政府進行制度上的改革,但也只能是修修補補。管理部門最大的問題是國家的財政收入零散不一,名義上是集中管理,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完整劃一。15世紀下半期是明朝歷史上一個死氣沉沉的時代,皇帝對於公共事務很少有大的舉措,國家的各種機構設施每況愈下,而宮廷開支卻不斷上升。
到了16世紀,危機不斷擴大,矛盾日益顯露,問題已經無法迴避。當時,軍事力量與貨幣制度的惡化是最為緊迫的問題,財政管理者所進行的各種調整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解決這兩個問題。
第一節 國家的收入水平與變動因素
定額制度
16世紀文人的描述常常會使人形成這樣一種印象:當時國家的支出與稅收急速攀升到很高的程度。這種觀點其實是一種誤解。與此正相反,當時最主要的問題是國家的計劃性收入太少,而且從不調整。1502年,戶部向弘治皇帝提交了一份長長的報告,列舉了國家所有的主要收入項目。其中最重要的是田賦正額,它大約占全部收入的75%。每年的收入總量,達稅糧26799341石〔9〕。
在宋代,國家的收入和支出已經以銅錢緡(貫)作為標準的財政計量單位。在明代,每緡銅錢與1石糧食相抵。宋代的記載顯示,到11世紀中期每年國家的預算已經達到12600萬緡到15000萬緡之間〔10〕。儘管這些數字要充分地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影響,但可以認為,明代的財力要比4個世紀前的宋朝差了很多。10世紀50年代,宋王朝每年要生產3500噸(short tons,1短噸等於0.907公噸——譯者注)銅和5000噸的鐵。1159年,市舶司海關收入達到200萬緡銅錢〔11〕。而16世紀的明朝根本無法與之相比。
造成16世紀稅收基數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財政政策,在其統治期間,確定了稅收定額制度〔12〕。1377年,皇帝分遣各部官員、國子監生和宦官巡視178個稅課司局,固定他們的稅收額度〔13〕。1385年,他命令將各省和各府稅糧課程一歲收用之數刊刻於石板上,並樹立在戶部廳堂內〔14〕。1393年,田賦收入達到322789900石〔15〕。洪武皇帝對此很滿意,隨後宣布北方各省新墾田地永不起科〔16〕。自此各地定額稅收作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來,後來也偶爾進行過小的調整,但基本定額從來沒有被摒棄。
1412年,在永樂皇帝統治時期,來自於農業土地的稅糧收入據說達到創紀錄的34612692石〔17〕。這種上升的原因並不清楚,很可能是安南作為一個新歸附的省份,其額度也包括進來的緣故〔18〕。而當發現在那一地區完全無法徵稅時,帝國的田賦收入又重新調整到接近3000萬石〔19〕。
1430年,開始更進一步地調整稅收上限。在10年中,北京一直關注安南問題。而長江三角洲地區的土地所有者們,對附加在他們田賦之上過高的額外費用已十分不滿,他們有意拖欠稅糧,以至於逋賦總額已經超過了3年的全部稅收。為此,宣德皇帝做了讓步,下令全面減免這些地區的稅糧,蠲免額達300萬石。長江下游地區受益很多〔20〕。然而,這一缺額並沒有加征於其他地區。此後,每年的計劃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萬石左右,但對於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卻不做考慮。實際上,絕大多數地方官員在給帝國政府的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復地畝原額作為現在的統計數據(見第二章第二節)。新增地畝很少上報,一般的原則是以此進行稅額內部調整,而不是作為增加稅收的依據。這樣做的結果使得稅收與耕地面積相脫離。1502年戶部上報的情況就是最好的明證。應該指出,稅收定額制度是明代基本的政策,唐、宋時代從來沒有像明代這樣僵硬地執行這一政策。
除了田賦之外,明朝對勞役和基本物品的征派也有很大的依賴,也採用了定額制度,這同樣基於洪武皇帝的財政政策,其惡果將會在稍後的章節中進行討論。
預算不足
深受儒家思想影響的官員們普遍認為低稅收必然對納稅人有好處,其實這種看法是錯誤的。明代的例子就顯示出情況並非總是如此。稅收收入的不足意味著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國的資源,這樣實際上會對納稅人不利。16世紀資金不足導致了許多政府職能的喪失。其中表現最顯著的方面是金屬貨幣(見第二章第四節)和戶口食鹽鈔制度(見第五章第四節),這給人民帶來很大的災難。
由於正常的稅收收入不能彌補支出,必要項目開支就要通過其他各種方式來解決。這些私下的派征缺乏有效的審核,容易造成資金的浪費。
預算不足的另外一個後果就是明朝官員十分猖獗的腐敗行為。很明顯,許多部門的管理費用甚至連最低水平的開支都不能保證(見第四章第五節),政府官員的俸祿水平荒謬可笑。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員總數僅有5488名〔21〕。1455年,京師在任的文官有1520名〔22〕。即使在16世紀早期,各個部門的規模已經很明顯地擴大了,但整個帝國文官也僅有20400名。吏員總數雖然達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職於文職衙門的吏,又包括供職於軍隊的吏〔23〕。行政機構的規模雖然不很龐大,但國家卻不能為其提供適當的俸給。
明朝的官俸制度確定於1392年,這一制度名義上延續於整個明代。明代官吏俸給低薄,正一品每年祿米1044石,依次遞減,到最低品級的從九品官員歲祿米是60石〔24〕。然而,從14世紀晚期開始,祿米部分地折成寶鈔支付〔25〕。到15世紀,折支的物品還包括絲絹、棉布、胡椒、蘇木。折支比例也有規定,四品以上官員折支部分達到或超過一半,四品以下官員則折支比例較低,甚至全部支米。據估計,1434年確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時估僅相當於最初價值的4%〔26〕。1432年,甚至將贓罰庫所收衣服及府庫所積物資折充文武官員俸給〔27〕。1472年,倉料豆也作為俸祿支給,後來在南京發現倉料豆僅僅適合於餵馬〔28〕,這樣從1475年到1477年的三年中開始回收這些折支物〔29〕。官員們為了彌補其有名無實的俸祿,甚至採取放賣政府提供的勤雜人員(皂隸)的方式以換取資費,這一習慣開始於15世紀早期,官員在經過請求之後,遣出這些皂隸回家,他們每個人可折成白銀12兩。1429年以後,這一習慣得到普遍認可。僉派皂隸,本為地方力役之一,兵部放棄按例僉派,取而代之的是收集這些額費分配給官員〔30〕。戶部尚書,品級為正二品,他以這種方式每年可額外得銀144兩。這不是從戶部的銀庫中支取,而是來自於兵部。這些收入足以供養其全家。
在15世紀晚期,官員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銀,但折支白銀部分很少,以至於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銀兩在整個賬目上變得無關緊要(見第七章第一節)。因而政府官員的廉潔具有相對性。
整個15世紀,有許多例子顯示出一些高級官員捲入腐敗。暴露出來的醜聞涉及到了諸如都察院左都御史劉觀(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書尹旻(1473—1486年在任)、禮部尚書周洪謨(1481—1488年在任)等高級官員〔31〕。而其他較輕的違法亂紀事件更是不可勝數。即如吏部尚書倪岳(1500—1501年在任)這樣受人尊崇、素稱廉平正直的官員,也被懷疑有違規章辦事〔32〕。1470年,吏部尚書姚夔上報說有些放債者專門探聽吏部內部消息,以此有選擇地對在京的官員放債,一旦這些官員赴任地方,他們就會隨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員就將永遠無法擺脫這些債主的控制〔33〕。到16世紀,情況顯然更加惡化。登記在案的彈劾事件顯示出官員們道德水準已經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認為是十分嚴重的違法行為現在已變得無足輕重。在京官員,當他們被外放到各省時,沒有旅行資費與津貼。顧炎武早在17世紀就已經指出那些官員除了舉債以外,根本無法到達新的任職地方〔34〕。
可伸縮的財政單位
儘管源於田賦的預算收入的最高額被確定為糧食2700萬石左右,但政府開支不能總是被限定在這個指定水平之內。而創造額外收入的最容易的方法之一就是擴張財政單位。國家對民眾征派的物資與徭役,名義上是通過地方交納的稅糧來支付,這被稱作為「坐辦」(見第一章第二節)。實際上,勾銷的稅款僅僅是象徵性的,根本抵不上征派的徭役與物資的實際價值。永樂皇帝就曾大規模地採用這種方法。根據他的軍事行動、宮殿營建以及六次海上探險的記錄,可以看出其實際消耗要遠遠超出國家正常的財政收入水平,據推測可達到歲入的2到3倍〔35〕。1422年,根據戶部尚書郭資的上報,從1419年到1421年的財政年度中,收入帝國糧倉中的田賦實征額不到2300萬石糧食〔36〕,平均每年少於800萬石。有理由相信大量的稅收以不合理的比價支付物資與服務。除了工程營建、造船以及坐辦木材和其他物料的記錄外,還沒有可以利用的賬目。而且這些記錄提供的證據並不能清楚地顯示出政府採購和直接徵用之間的差別〔37〕。官方支付的款項,即使進行估算,也從來不會包括全部的花費。在這種情況下,所有涉及國家預算、稅率、地方額度以及會計制度等方面的細微差異都無足輕重。
永樂以後,沒有明朝皇帝敢於向納稅戶加重負擔到如此程度。在15世紀早期,幾個有作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讓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減稅行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樂時代過度征斂所引起怨憤〔38〕,而且這種節制是相對的,這部分是由於技術性困難。當時的基本財政單位——糧食石,還沒有被賦予絕對的貨幣價值,有時候,政府為了彌補財政赤字,就可能擴大它的貨幣價值。例如,在山西的納稅戶被要求解運一部分稅糧到北邊軍鎮,在1443年,稅糧每石被折成0.25兩白銀,而在14年後的1457年,這個折率就變成每石稅糧白銀1兩。這樣使得實際稅納是原來的4倍〔39〕。這種做法不僅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而且也給會計工作造成了很多問題。
因為定額制度和稅收收入的不足,上級政府通常都將財政責任推給下一級政府,下一級政府為了彌補赤字不得不盡其所能,常常將這些負擔轉嫁給那些被僉派的民間稅收代理人,這對個人而言十分不公平。這種做法,儘管歷史上也有,但在明代應用得最為廣泛,因為政府的計劃性收入低得可憐。
與可擴大的財政單位相關聯的是加耗的徵收。最受影響的是「漕糧」——大約400萬石米,其作為五個行省以及南直隸田賦的一部分,由運軍通過大運河運到京師〔40〕。這種做法是在洪武與永樂時期確立的,人們要將稅糧運到任何一個政府指定的倉庫,解運費用也要由自己承擔。由運軍進行長運之後,運費還是要由納糧地方或者這一地區專門的納稅戶負責,即使到15世紀也是如此。這些加耗不被記入他們的正額之中,而是作為一種額外的義務。如果這些加耗很少,倒不會成為一個問題,然而這些費用常常數額很大。例如漕糧解運最遠的湖廣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稅額的80%〔41〕。
徵收這些沉重的加耗也並非完全沒有道理。遠運稅糧在到達目的地之前要經過多次中轉。在通過運河水閘時需要搬運工和馬車轉運,當運河和河流變淺時則需要駁船轉運,這些中轉都造成了大量的損耗。米受潮也容易發霉。每次中轉之後,都要曬乾,這些過程都造成了糧食虧折,例如曬米5個小時能虧糧8.5%〔42〕(這是官方試驗的結果)。
如果政府考慮到這些損耗是不可避免的,並且將其預算在管理費用之中,問題可能很簡單。但是在定額稅收制度下,為了保持與明政府的會計方法相一致,每一種收納項目都計算到很小值,無法包括這些額外的開支,只能從納稅戶另外徵收。實際上,這些額外加耗也不固定為一種,而是分成六種或者更多的名目,包括提前支付的耗米、蘆席費、過湖米、過江米等等〔43〕。到16世紀,漕糧被部分折納成白銀,各色名目也被計算進去。這一措施基於兩點:一是納稅戶和稅區已經習慣於支付加耗;二是政府也需要額外的收入。事實上,當以實物形式納稅時,加耗就已經被看成是一種盈餘,列入預算項目之中,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到了1471年,問題變得更為複雜,當時運軍接管了大宗的糧食解運。在此之前,這些糧食還是由納稅戶自己直接交納給運河沿岸的備用倉庫,它們即使同15世紀前期由運軍接管運輸的漕糧來自於同一地區,但也沒有與之合併為一。他們被稱為「改兌」,同「正兌」相區別〔44〕。
支運改兌後,加耗標準要低於正兌的加耗。在16世紀中期,南直隸揚州的納稅戶正兌加耗為米1石,而實際上要納米1.73石,而改兌納稅戶則僅僅納米1.27石。當漕糧開始折銀時,規定正兌每石米納銀1.2兩,改兌每石米納銀則依據改折時間的不同而變化於0.5兩至0.7兩之間〔45〕。這種加耗標準的不同所導致的混亂是顯而易見的,在官方賬目中應收稅額與納稅戶的實際財政負擔並不一致。有時即使以石作為評估標準,也無法確切知道一個地區的田賦稅率。換句話來說,就是財政單位是相對的,而不是一個絕對的指標。它部分是抽象的,部分是真實的。
糧食「石」也能低於實值。一個顯著的例子就是所謂的「金花銀」,它在1436年成為一項制度。從表面上看,實行這項制度方便了稅收解運。可以想見,總額達405萬石的稅糧從南方各地解運,並非易事。而金花折銀按每石0.25兩白銀的統一比例進行折納,又無加耗〔46〕,自然有利。然而,這種額度總是為最富有的府所獨占,在這些地方,稅糧解運並不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金花銀的出現其實是朝廷對這些地區土地所有者的讓步,因為這些地區的重賦已引起了他們強烈的不滿。這一建議的發起人,戶部尚書胡(1431—1436年在任)、南京戶部尚書黃福(1432—1440年在任)和江南巡撫周忱(1430—1450年在任),都是減免賦稅的擁護者。正統皇帝批准了他們的建議。雖然當時皇帝才9歲,還不能理解這一措施的全部意義。這樣交納的折糧稅銀,低於糧食價格和管理費用,通過這種方法,在沒有公開變更以石計算的定額稅收的前提下而減輕了這些地區的負擔。這項略超出100萬兩白銀的收入被稱為「金花銀」,從此成為王朝定製。按照傳統,這部分銀兩要被上繳到內承運庫,除了部分用於在京師的武臣俸祿外,餘下皆為御用,戶部無權監管。
金花銀的出現具有深遠的意義。它從田賦收入中永久地分出了15%的定額,使得國家名義上的收入與實際收入之間又產生了另外一個差異。
缺乏服務保障
側面收受是適應地方定額稅收制度,兩者都強調在低水平之上的運作以及半永久性基礎之上的聯繫。但是這種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要落後於服務性事業的發展。財政機構首先關注的是稅收的徵集與解運,忽視了在中間層次上建立起後勤保障。下層部門要為上層部門提供各種服務,而上層部門卻缺乏對下層部門的維護和資助,最終使各項運作耗費巨大。在這一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無用的重複性工作,物資與勞動力要麼被浪費,要麼是解釋不清其用途。
缺乏服務保障可以從大運河的管理上得到明證。明朝之前的三個王朝,僅僅元朝曾經致力于海運,包括唐朝與宋朝都是依靠內陸水路運輸來調配全國的財政資源。在這兩個朝代,運河是由一個或多個「轉運使」親自來管理。這些官員支配地方節餘,常常還控制鹽的專賣。保證稅糧供應僅僅是他們職責的一個方面。許多轉運使能夠根據情況自由地處理政府的財物。他們也被期望在水路之間進行商品買賣來獲取利潤,獲得的周轉資金被用來推進轉運工作。他們的權限包括服務船隻的修造、人員的組織、運河體系的維護。換句話說,他們綜合地區財務主管、運輸官員、採購代理於一身,按商業原則運營〔47〕。
明朝的輕商政策限制政府機構參與商業貿易活動。而且整個漕糧制度和運河管理不能從中央財政獲得支持,水路是由地方無償徵發徭役來維持,根本不能從中央政府得到任何補助〔48〕。在15世紀中期運糧官軍有121500名,管理著11775隻糧船。這些人員的口糧與配給來自於124個軍衛〔49〕。甚至每十年對服役的船隻進行修造的資金也部分地從運糧軍士的行糧、月糧中扣除,另一部分則由輸納漕糧的地方承擔〔50〕。運輸費用,如上所言,是從納糧戶按比例加征。耗銀的剩餘都要上交到政府金庫,解運到京師(見第六章第三節「輕齎銀」)。運輸費用的籌集是如此的分散,而帝國政府不但不對其承擔財政責任,反而樂於從中收取額外的管理收入。一位監察官員被任命為總河御史,一位軍官被任命為漕運總兵,但他們都不去為其下屬部門建立起後勤保障。下級官員,甚至旗甲之官,都要對其保管的稅糧負有財政責任,這些稅糧必須被運送到通州倉後才算完成任務。
圖1 大運河(漕河),1610年左右
糧船數量不斷減少並不讓人感到驚訝。15世紀晚期,就不斷有人上報運糧軍士的行糧、月糧被拖欠,軍士缺員嚴重,一些軍士已經積債達幾千兩白銀〔51〕。在16世紀早期,有的軍官因為沒有完成解運任務而自縊身死,還有人則削髮出家為僧〔52〕。為了維持運軍的生存,朝廷也開始放鬆管理,允許運軍士量帶私物,從中取利,以資用度,這在15世紀早期就已經被官方所認可〔53〕。到了15世紀晚期,士兵們的收入更低,不得不主要依靠這種私人夾運來維持生計。在1480年,有人報告說南行的漕船裝載著很沉重的貨物,而開往南方的民船則是空歸〔54〕。國家因此損失了大量的稅關收入〔55〕。
大運河的管理是政府對服務設施管理不當的一個例子。由洪武皇帝建立起來的後勤保障體系從來也沒有進行過任何改革,造成這種情況的部分原因是國家收入的低下。在16世紀,政府收入的每一小部分都已經被編入預算項目之中,收入已經在徵收之前進行了分配。收入機構也不允許利用其內部資金來改進他們的服務。這種投資的缺乏也阻礙了政府管理的工廠的發展。一個顯著的例子是國家管理下的礦山(見第六章第一節)。
政府控制下的工廠的規模和由國家調動的大量原材料、物資及人力容易讓研究者產生誤解。實際上,資金的積累無序、紊亂。管理它們的上級部門既沒有權力也沒有能力統一他們下屬單位的運作。每一個部門的預算收入實際上僅僅是一種計劃性最大收入,只有在最理想的情況下資金才能完全到位,因為分散的供給方法不可避免地導致解運部門會有疏忽過失。同時,也沒有機構願意超額解運。總而言之,所有這些組織機構都潛伏著危機。位於淮安附近的國家造船廠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清江船廠是帝國建立的最大的國家工廠之一,它承擔一半左右的漕船修造工作。其全盛時期每年能夠造船764艘。到1464年,它每年還能造船550艘。依據前近代的標準,這是相當大的數字〔56〕。從15世紀晚期開始,船廠所需要的原料與勞動力都已經用銀來支付,然而早期確立的由運糧軍士承擔30%運船料價的方法還是保留下來〔57〕。這個船廠依次被分成82個廠,每一廠被分派到淮河岸邊30碼寬的狹長地帶,形成了自己的區域。各個廠鱗次以居,長達2.5英里〔58〕。這82個廠的管理者要對各廠負有暫時性責任,要為造船計劃籌措船料費用。中央部門僅僅從其賬目上分派給他們原材料與勞動力,地方府州縣提供的資金很少。在16世紀,許多廠官因為沉重的管理任務而虧累負欠甚多〔59〕。
宮廷開支
儘管15世紀國家收入匱乏,但宮廷開支還是不斷地上升。宮廷人員數量的變化很能說明這個問題。1369年,洪武皇帝限定宮廷內宦官的數量為60名〔60〕。對於這一數字,賀凱(Hucker)已經指出它要大大低於實際情況〔61〕。最大的可能是這一數字僅僅包括了那些有文職身份的宦宮,而沒有把生活服務人員和輔助人員包括在內。
但似乎可以認為王朝剛建立時宮廷人員數量並不太多,也不臃腫。1420年以後,宦官開始接管了原來由宮女承擔的職責,他們的部門也增加到24個衙門。據1443年戶部的報告,宦官們要消耗掉120000石白熟米,如果這一數字的確是一年的消耗量,可以據此推測宮內人員數量有30000人〔62〕。嘉靖朝曾經努力削減宮廷人員的數量,但到16世紀中期他們的數量還接近10000人〔63〕。據一位現代學者的估計,到明朝結束時,供職的宦官有70000人〔64〕。
洪武時代光祿寺廚役定額800人。永樂早期在南北兩京都有廚役,他們的數量增大到3000人。在永樂朝後期更是擴大到9000人。宣德朝廚役有9462人。1435年,由於一個厲行節儉的計劃使他們的數量降到5000人,但到1487年他們又上升到7884人,接近永樂朝的數量〔65〕。
宮廷供給的增長也是如此。王朝之初,南直隸常州府歲進宮廷茶葉100斤。到1431年,數量增至290000斤,約為200噸〔66〕。用來做蠟燭的黃蠟在15世紀晚期也增長得相當快。1430年歲計30000斤,而到了1488年就達到了85000斤,1503年則超過了200000斤〔67〕。
為了保證柴炭供應,宣德皇帝在北京西100英里左右的易州設立山廠,專門生產柴炭。按規定,采燒人夫從山東、山西及北直隸的三個府中征派,其數量超過30000人,他們每年要服役3個月。工廠的重要性不斷上升,相繼以工部尚書或侍郎督廠事〔68〕。在初期,該山廠每年大約生產1000噸木炭和好的引火木柴。到1442年,它的產量已經上升了6倍。向首都運輸柴炭變成了沿途居民一項額外的負擔。這段距離雖然很短,但估計拖運一噸柴炭也要花費5兩白銀。這種辦法很不經濟,因此到15世紀末,一部分柴炭從京師購買,僉派到易州山廠的勞動力也逐漸由士兵取代。即使在那時,每季還要從民戶中僉派采燒人夫19900人。據此我們可以估計15世紀京城每年消耗的柴炭燃料需要花費500000兩白銀,這些花費朝廷要用現金來支付〔69〕。
宮廷的實際生活費用難以估算。其供給倉庫很多,應役者甚眾。宮廷人員消耗的白米是田賦正額的一部分。毛皮是由地方上供,緞匹是作為田賦附加稅來徵集,或者坐派地方。一些特供,諸如皇帝想要的瓷器,因為它們是獨一無二的,所以實際上無法計算其價值。1433年,宣德皇帝諭准江西燒造各樣瓷器443000件,一直到弘治皇帝1505年去世時,瓷器燒造未完者還有300000件〔70〕。一些物品甚至有意被列入徵收項目之中。所有已知的供應宮廷的各種花費每年可能要超過500萬兩白銀。
這些項目多由「役」來補償,這抵消了低水平稅收造成的後果。由於此類款項主要為勞役和運輸費用,這樣做很可能造成稅收負擔更多地落到窮人和本分人身上,他們常常被徵召無償服役。
與宮廷開支密切相關的是公共建築和陵寢的建設費用以及在首都的超編軍事人員的生活費用。京軍各營變成了一支龐大的建築隊伍,建築材料則從各省徵用。從15世紀初到17世紀營建計劃從未間斷,它們可能已經不是政府財政資金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後者已經組織得更好。很明顯,考慮到王朝有限的財力,優先安排這些建築工程是很不合適的。由於財政資源的劃撥缺乏深思熟慮,軍隊陷入了巨大的苦難之中。這除了造成京軍各營缺乏戰鬥操練外,在15世紀和16世紀早期的好幾個皇帝還以不合格的編外人員填充官軍數額。
由於文職官員的任命標準嚴格,包括皇親、寵臣及寵臣的親戚都投充於軍隊之中,他們多是濫竽充數之徒,造成軍隊冗員嚴重。15世紀60年代,京軍一衛就有軍官近3000人,而其定額,包括軍官與士兵才5600人〔71〕。皇帝的母舅、岳父、內兄內弟常常受封為伯侯,他們的子侄也隨後變成同知、千戶。受寵宦官的家侄,可能會成為指揮、僉事。一個宮女的父兄也可能得到校尉、百戶這樣尊崇的頭銜〔72〕,以此作為她勤懇服務的賞賜。這種答謝其功勞的方法與歐洲的王室賞賜給廚師勳章十分相似。
明代軍官世襲,造成京軍冗員嚴重,規模逐漸失去控制。同樣,居住在各省的藩王宗室也由國家供養。1371年,就有上報說大小武官有12980人〔73〕。在洪武末期其數量已經上升到28000人〔74〕。到1455年,在京武職就有31790名〔75〕。在1469年,據說武職已愈80000名〔76〕。到1520年左右,武職增大到100000餘人,已經失去控制〔77〕。其中的大多數人無疑要居住在京師。
這種濫封軍銜的陋習所造成的財政後果有些奇特,因為這些冗員的俸祿與正式的文武官員一樣,數額不大,不會造成國家的預算膨脹。向他們支付俸祿實際上是皇帝自己掏腰包,從金花銀中支付。只有一部分的實物(包括糧食與棉衣)由戶部來提供。俸祿冊上的人員數量越多,每個人所得的就越少。這就成為軍官俸祿低的一個原因。
漕糧受冗員影響最為嚴重。運到京師的漕糧數量一度有很大波動。從1472年開始,它基本固定為每年400萬石。其中有一小部分,通常約為300000石被直接送到邊境軍鎮〔78〕。這樣在京師可用於支配的漕糧約有370萬石。其分配採用配給制度。一般情況下,所有的文武官吏,不管其職銜高低,每人每月為1石米,以此作為其俸給的一部分。服役的士兵與工匠則減半〔79〕。到15世紀晚期和16世紀早期,合乎領取祿米條件的人不少於300000名〔80〕。1502年,根據戶部尚書的報告,他們每年共要放支祿米338萬石〔81〕。每當解運的漕糧不足或者有額外支出時,京倉就會發生虧空。這樣,耗資巨大解運來的漕糧,卻於帝國的財政無補,它雖然解決了首都的食物供應問題,但接受者多為冗員,他們於國無益。
內閣大學士楊廷和(見第一章第一節)曾對這種情況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調整。1522年,在嘉靖皇帝即位時,這位素來厲行簡樸的政治家立即從俸祿冊上裁汰冗員148000名,恩幸得官者皆被斥去。這次裁革每年可節約漕糧153.2萬餘石〔82〕。這些節餘所折成的銀兩成為明帝國度過16世紀中期財政危機的重要因素(見第七章第一節)。
第二節 土地和人口數據
土地數據
1587年刊行的《大明會典》記載了三組土地數據:1393年是850762368畝;1502年是622805881畝;1578年是701397628畝〔83〕。直到最近,這些數字還被認為是納稅的田土畝數,具有研究價值。但是經過20世紀40年代幾位日本學者全面徹底的研究之後,這些數字的真實性逐漸暴露出來了。現在看來,1393年的8.5億畝的數字不是一個真實的財政記錄,正如藤井宏所指出的那樣,這一數字要包括荒地和被指定為需要改造的盪地〔84〕。而且這一數字也不是像原來所認為的那樣是通過全國性土地清丈所得到的數字,各省直的數字大多是隨意估計出來的。明代前期納稅田土面積要少於4億畝,這個數字可見於實錄〔85〕。
1502年的數字似乎來源於那年編制的黃冊,但實際面積不及2億畝。而記錄在1510年刊行的《大明會典》的數字是422805881畝。清水泰次最早發現了這一差異,指出後來刊行《會典》的編纂者們可能對湖廣布政使司上報的田土總數較少感到有所迷惑,因而隨意地給該省增加了2億畝〔86〕。
按照這兩位學者的看法,1578年的數字同樣地誇大了湖廣布政使司的地畝數,多統計了19000萬畝。考慮到統計數字的平衡,田土總數修正之後,應該是接近5億畝。
在和田清的《明史食貨志譯註》中,藤井宏修正了田土總數:1381年是366771728畝;1391年是387474673畝;1502年是422805892畝;1578年是510612728畝。儘管這個發現有充足的論據,但所引用的證據還僅是一種啟示,而不能以此得出結論。他的推論是很合乎道理的,但沒有確鑿的證據〔87〕。此外,這些修正的數字還只是稅畝數,並不代表實際的面積(見第一章第二節「稅畝折算」部分)。
實際上,在15、16世紀建立起一個單一的統計標準是很困難的。一旦稅收額度與耕地面積掛鉤,人口數據對中央政府就變得相對不重要了,他們不再作為稅收的基礎。高級官員對官方冊籍中人口數據的肆意篡改就表明他們無意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根據藤井宏修正的田土數字,16世紀農業用地是不斷上升的,這一點與我們研究的主題有關。由地方部門提交的基本數據有許多問題,給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難,但是我們可以用這些數字作為一個比較的基礎。在下面幾章里,將依據地方上報的數據進行一定限度的定量分析,至少能夠弄清其內部的情況。
人口數據
16世紀上報的人口數據要比官方的土地數據更容易受到腐敗的影響。人口少報是普遍的趨向。與耕地面積不同,對人口數據根本無法進行核對,甚至相對準確的核對都難以做到。按明代一般的做法,大查黃冊僅僅是找出上報數字的誤差。當分類細目的數字與總數不符時,黃冊就會被駁回要求重造,並對上報錯誤的地區處以高額的罰款〔88〕。為了避免被罰款,地方政府就重抄舊冊,送解了事,有時不過對舊冊最後兩三位數字做輕微的改動。何炳棣指出,從1522年到1552年這30年間,總共4次大造黃冊,浙江奉化縣的人戶數保持為18865戶不變,既沒有上升,也沒有下降。而象山縣登記的人口數甚至一直是17812人〔89〕。
然而,十年一次的人口與土地的上報從來沒有被廢止。明朝指定南京城外後湖(今玄武湖)的小島作為存放這些冊籍的地方。整個地區被宣布為禁區,上報冊籍被送到之前,已經建有三十間新庫房。島上炊爨有禁,火燭有禁,以此嚴防火災。這些冊籍的裝訂版式有嚴格的規定,紙張也有統一的標準。許多國子監監生被選派來負責黃冊的查對,查找新造黃冊有無錯謬〔90〕。不過,大多數的工作是一種無用勞動。韋慶遠指出,1582年,南直隸興化縣有百歲以上人口的戶達3700餘戶之多。一直到清初,一位官員還提到明末有些黃冊所開人戶的姓名並事產,多系明初洪武年間的姓名和數目〔91〕。
當時的文人就已經認識到黃冊的弊病。王世貞(1526—1590)稱造冊與稽查皆同「兒戲」。1609年,山東汶上縣地方志的編纂者痛惜黃冊「徒費毫榰耳」〔92〕。1572年刊行的浙江會稽縣縣誌記載人口數是62004人,與上報的人口數字一致。但是編纂者同時附上實在數目,則是該數字的4倍〔93〕。
《大明會典》記載的官方人口總數為:1393年為60545812口;1491年為53281158口;1578年為60692856口〔94〕。這些數字本身沒有什麼價值。不過,按照一般的猜測,16世紀的人口要比明朝建立之初有很大的增長,而這些數字與這種猜測並不矛盾。這3個數字中,1393年的數字無疑最接近於實際情況。洪武時代管理嚴格,對於財政記錄中的弄虛作假行為進行嚴厲懲處。6000萬左右的人口也與這一時代上報的食鹽產量相符〔95〕。眾所周知,在以後的世紀中,常常有某些個別地區上報的戶口數不但沒有增加,相反卻減少了〔96〕。因此6000萬人口可以被認為是人口淨增長的標誌。
同時代的一些資料顯示出當時人口增長是很快的,但是這些資料沒有記載具體的戶口數。何炳棣對當時的文獻進行了大量的、深入的研究之後認為1600年的人口數為15000萬左右〔97〕。這一估計與16世紀晚期經濟活動的一般描述比較吻合,也與同時代食鹽的產量(見第五章第二節)以及明朝以後的人口記錄相符合。
至於人口增長的影響,明代的文人幾乎一致認為人口多有利於稅收。這種態度是一種意識形態的偏見而非客觀的分析。他們很少顧及由於人口增長所導致的人均收入的下降。當然,16世紀的明帝國還有許多未開發的地區,特別是湖廣和河南,所以人們很少關心人口的壓力。而且,不斷發展的手工業也為新增加的勞動力提供了出路〔98〕。然而,這些都無法改變這樣的事實,那就是在一些地區,新增加人口的吃飯已經很成問題了。上面所引的《會稽志》就指出該縣的自然資源也就僅令一半人口「不飢耳」〔99〕。在福建,由於糧食的不足促使當地居民無視帝國的海禁政策而從事海上貿易,並且在16世紀中期以後導致了沿海地區嚴重的海盜行為,對於這一點,明代的文人與現代的學者有同樣的看法〔100〕。許多歷史學家關註明代後期的城市文化,他們對繁榮的長江下游地區土地所有者從事經濟作物與商品生產進行了廣泛的討論〔101〕。由於資料缺乏,使我們很難去評估明代普遍的生活水平。但是,彭信威在他的關於「中國貨幣史」的研究中就提到了當時由於人口的增長導致生活水平的不斷下降,這反過來也影響到稅收〔102〕。
另外一個因素也要考慮,那就是明代的財政機構過分僵化,從來不進行有效調整來適應複雜多變的社會。教條的儒家學說認為勞動力越多,稅收收入就越多,實際上這是一種空想。即使這種想法成立,明政府也沒有能力進行有效的管理。有些地方人口減少,有些地方經濟破敗,但額稅制度使得稅收負擔無法進行調整。人口逃亡後,所缺稅額一般攤征於餘下居民身上,這就導致更進一步的逃亡,稅款也無從徵收〔103〕。與一般看法相反,增長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於稅收增加。過剩的人口往往成為流動人口,很難對他們徵稅。即使對過剩的人口能夠進行登記和評定,地方管理者也不願意如實上報,擔心上報人口增加會促使朝廷重新調整地方稅收定額,增加稅收。他們至多是重新調整稅收負擔,由於納稅戶的增加,每戶的稅負減少,使稅收相對容易徵集。同時管理者也獲得了仁愛的名聲。
地方在編造黃冊之初,就已經背離了規定的程序。到15世紀末,出現了一種叫做「白冊」的冊籍。作為例行公事,地方官員還是解送黃冊到後湖,而他們另造一套實征冊,習慣稱之為白冊,以便進行實際的稅收管理。據說在1479年左右,時任南直隸巡撫的王恕(1416—1508年)曾私下默許地方官員編制白冊〔104〕。這些統計數據開始出現在16世紀編纂的一些地方志中〔105〕。
第三節 軍隊的維護
軍隊自給的神話和面臨的現實
一般認為洪武和永樂朝軍隊通過軍屯實現了糧食自給,這一點一直是我們正確了解明朝財政史的一個障礙。這一神話是明末的學者吹捧誇大所造成的,他們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記錄的誤導。這些記錄的內容十分豐富,為他們的結論提供了資料。《大明會典》記載軍屯田土總數為8900萬畝〔106〕。《實錄》記載1403年的軍屯子粒總產量超過2300萬石,這幾乎與田賦收入相當〔107〕。《明史》甚至記載每軍受田50畝,以米18石為最低標準,其中12石聽本軍自支,餘糧上交軍倉。在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在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108〕。這些估算顯示出至少有100萬軍士在從事糧食生產。我們由此可以推測這樣一個大的計劃如果能夠很好地實施,可能會解決軍事供給以及所有的其他問題。
然而上面的推測不僅與實際情況不符,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實現。16世紀末期,甚至當時的人士也開始對早期報告的真實性提出懷疑。孫承澤經過計算,認為1400年左右,四川一省的屯田面積有65954526畝,而按屯軍數量進行折算,每人要耕種4500畝土地〔109〕。在同時代的其他著述中也很容易發現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洪武皇帝自己就曾說過南直隸的兩個指揮領軍屯種20年,還不能實現屯食自給〔110〕。通過《實錄》的記載可以看出14世紀末、15世紀初軍事衛所的糧食供應主要還是依靠民運,這種記載很多,不再一一列舉〔111〕。1404年,在永樂皇帝大力推進軍屯之後,一些地區還是「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歲之食」〔112〕。到了1423年,全國的軍屯子粒定額下降到接近500萬石〔113〕。實際產量可能會更低。1429年,戶部尚書郭敦(1427—1431年在任)上奏宣德皇帝說許多衛所下屯者或十人,或四五人,屯收子粒不足百石,而每衛官軍一年所支俸糧動以萬計〔114〕。
上面的情況顯示出,所謂的軍屯自給被誇大了,全國性的統計數字僅僅代表著一種預計的目標,各個層次都對其做了過高的估計。現在我們還無法確知軍屯計劃前期的實際效果,這部分是因為明朝官僚們對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懼疑慮而隱瞞了這方面的情況,也因為缺乏來源於武臣方面的資料,他們沒有留下什麼記錄。王毓銓在對明代軍屯進行專門研究之後認為,歌頌軍屯的言詞都「不免誇大」,誇大到甚至「很不符合事實的」的程度〔115〕。
軍屯水平必須根據屯田計劃組織的情況加以觀察。實際上,軍屯沒有事先作出計劃,進行周密準備,沒有進行過實地調查,沒有做過試點,也沒有建立起專門管理的部門。僅僅是由皇帝簽署命令,要求軍官進行屯田,至於財力、物力則由屯軍自己去解決。通過現有的材料我們可以看到種子與耕牛分發以及人力與屯田的分配都不是由中央統一管理〔116〕。所以,這項計劃很難成為一項持久的制度。
交錯的補給線
洪武皇帝建立起一支龐大的軍隊。1392年,估計現役軍人有120萬人〔117〕。登記的世襲軍戶有170萬到200萬戶左右〔118〕。但軍隊缺乏內部的凝聚力。登記在冊的軍戶並非經過挑選,他們包括許多政治犯、刑事犯、充軍犯人以及西北的少數民族〔119〕。洪武時代,湖廣、廣東、福建、山西的許多民戶也被臨時征入軍隊因而被僉為軍籍〔120〕。即使在明朝建立前後,軍士逃亡也是很普遍的事情〔121〕。
每一世襲軍戶,除了要供一人應軍役外,還要承應本衛、所的徵召。其中有一項義務是要承擔30%的軍用裝備,其他70%要由鄰縣或鄰府的軍戶來提供。這種方法很可能在洪武朝末期就已經確立了〔122〕。
士兵沒有現金收入,有時候皇帝會賞賜給現役官兵寶鈔,但這些賞賜是不固定的。軍士固定的配給是月糧每人一石,還有少量的鹽,以供家小之用〔123〕。冬天服裝的發放依據供給情況,要麼是發給現成的冬衣,要麼是發給棉布和棉絮〔124〕。洪武朝,一個士兵每年通常能夠得到25貫的寶鈔,報酬還很豐厚。然而在永樂中期,大約在1410—1420年左右,這些賞賜漸漸取消了。此後除了新皇帝繼位之時可能還略有賞賜外,其他時候則完全沒有〔125〕。
衛所事實上有兩種類型。在北方邊地、某些海邊地區以及貴州,衛所的指揮官實際上也履行著地方政府的職能。在王朝早期,這些地區的全部人口實際上都登記為軍戶,所有的土地都歸政府所有,實行軍屯,每名軍士分地50畝〔126〕。但是這些地區的產量一般都很低,又缺乏安全保障,自然條件又不好,推行屯田無疑有很多不利因素。內地的衛所沒有管理地方的職責。他們與一般民戶雜處,可供軍屯的土地很少,且分布零散〔127〕。一些零星的數據表明每個士兵一般只能分配給20畝或者更少的土地〔128〕。到1402年,又更定科則,每個屯田士兵除了納糧12石自支外,還要納餘糧12石,要完全按照這個科則來執行是很困難的事情〔129〕。很清楚,這個標準必須要求人力與物力發揮到極限程度才能完成。
軍屯計劃在1371年大規模推行以後〔130〕,原本期望衛所能夠自給,以減輕民戶的負擔。儘管這樣,早期的補給方法還在繼續應用。在上一章中我們已經解釋過明朝從來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後勤保障體系。按照戶部規定,地方官員要對撥稅糧給鄰近的衛所。低水平的解運遵循這一固定的方法,發展成為遍布整個帝國的供給網絡〔131〕。根據現有的記錄,我們還無法確知這樣分配的稅收收入有多少。會計制度的複雜性成為有明一代主要的問題,這個問題一直沒有解決。這就造成軍官們有可能誇大軍屯的成績,而事實上卻是由文職政府來供應軍隊。1407年,當永樂皇帝發布嚴厲的命令要求擴大軍屯時,一位監察官員上奏說軍屯的實際產量難以確知〔132〕。這是很值得注意的問題,它一直存在於其後的幾個世紀之中。
衛所制度的衰落
早期軍屯計劃的實際效果還不清楚,但它在15世紀的頭25年里就已經衰落卻是現實。1425年頒布的法令將每個屯種軍士所納的餘糧定額減少到6石,此後一直沒有改變〔133〕。這一變化是深思熟慮的結果,也是現實的選擇。然而定額減少,卻沒有新的補給來源。同時也中止賞賜給士兵寶鈔,田賦收入也不斷減少,還有臨時的稅收蠲免,所有這些都更進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對軍事衛所的補給供應能力。
從1435年起,屯軍自己支用的正糧子粒為12石,可以在收穫時直接留存而不必經由衛所軍官盤量〔134〕。在理論上,耕地是從來不會分給各個軍士成為其個人財產的,軍士只是受領一小塊公地耕種。但實際上不可能永遠如此。這一制度不過是將軍士又變成農民向他們收取稅糧,而且其稅糧額是正常田賦的5到10倍。到15世紀中期,也可能更早,軍士已經開始典賣自己管理的土地,這類事例在明代後期的記載中可以經常見到〔135〕。
15世紀中期以後的大約100年間,明朝軍事實力急劇下降,特別是內陸省份的軍隊,其衰落程度在中國歷史上都是罕有的。當時補給短缺,士兵配給減少。他們的部分糧餉與配給也被折成棉布、胡椒和蘇木。折支比率依據都司衛所不同而不同,軍士已婚未婚折支也有所不同〔136〕。月糧1石的供給本來就不充足,而折支事實上取消了報酬。1468年,一些軍士被告知他們的部分軍糧折色自此以後將被減少到每人4兩胡椒和蘇木,這些物品給散不時,又且數少,軍士不願關領〔137〕。1489年,山西的一個千戶所的指揮官報告說其軍士已有兩年不支俸糧,不支布花更達6年之久〔138〕。只是到了1511年,明朝政府才解決這些拖欠,其中包括河南兩衛旗軍9年未曾關領之月糧折色錢鈔。這些遲發的配給當時是按每米1石折銅錢20文的折算率發放,支付的款項僅相當於原先價值的5%〔139〕。1528年,皇帝在一個詔令中承認許多「衛所軍士月糧多有經年累月不得關支」〔140〕。
這樣就導致了軍士大量逃亡,軍隊縮編嚴重,衛所制度已經無法存在下去了。朝廷的「清勾」政策也無力改變這種局面。當一個軍士逃亡後,「清軍御史」要勾取其親屬和鄰居頂充〔141〕。在這種情形下,許多承擔軍役義務的人同意花錢募人代役,支付代役人結婚和遷移的費用,由代役人頂充空缺〔142〕。但是所有這些辦法都過於遲緩,一件事情解決了,另外一些逃亡又發生了,直到最後,衛所被架空。
洪武朝廣西官軍有120000人,到1492年只有18000人,僅剩原來的15%〔143〕。江西南昌左衛旗軍原額4735人,到1502年,在城操練者僅有141名,不到原來定額的3%〔144〕。金華千戶所定額有1225人,到16世紀,在營操演軍士只有34名,還有300人充之運船〔145〕。
16世紀早期,內地的軍事衛所僅維持規定員額的10%,這是很典型的情況。北京周邊的78個衛所在15世紀早期有軍籍380000戶。但編入京軍各營僅有50000到60000人。他們中許多人從事宮殿營建、軍馬養護,或者作為部門隨從、家內僕役等,在營操練者不超過10000人,而且其中一部分人還雇用貧民乞丐頂充軍役〔146〕。
北方邊鎮的情況略好。1487年官方的記錄顯示出各邊官軍約有300000人〔147〕。當衛所軍逐漸被募兵所代替時,這些軍鎮的情況也發生了變化〔148〕。1500年左右,估計募兵已經占到操軍的一半以上〔149〕,這也就意味著帝國政府不得不增加北邊軍士的糧餉。而當時京運舊額只有480000兩白銀〔150〕,這一額度在16世紀初急劇增加。從1500年到1502年的三年間,為了應付來自於蒙古各部的軍事壓力,戶部迅速加撥4150200兩白銀的緊急資金給一些軍鎮〔151〕。這種趨勢一旦確立就根本無法逆轉。邊軍供給成為戶部一個最大的問題,但卻又是最棘手的任務(見第七章第二節)。
儘管相對於帝國的財力而言,以上所引的數字也非過於龐大,但政府並無專項收入用於這種開支,而軍隊自給這種不切實際的神話卻還在繼續。這樣不僅它的財務出現了問題,而且衛所制度本身也成為16世紀管理者的一項負擔。雖然這一制度的效率已經降到最低,但它既沒有被廢除,也不進行改革。對於後代的管理者來說,它雖然是國家的一項基本制度,但已經沒有什麼財力供其支配,也不敢冒風險對其進行改革。僅僅在1643年,明朝滅亡的前一年,戶部尚書倪元璐大膽地建議徹底免除軍籍,但是他的建議被崇禎皇帝拒絕了〔152〕。
第四節 貨幣問題
寶 鈔
明初洪武、永樂兩朝寶鈔的通貨膨脹所造成的惡果已經普遍被經濟史研究者所認識到〔153〕。然而,通貨膨脹政策對政府財政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程度還沒有被全面評估過。簡單地觀察可能會認為其影響僅是暫時性的。實際上,通貨膨脹有長期的影響,因為一個錯誤會導致另一個錯誤。寶鈔的破產引起了連鎖的反應,導致了銅錢以及後來稅收管理中用銀的失敗。明代財政賬目缺乏統一管理,同時稅收定額制度一直延續下來,雖然造成這種結果有許多原因。但無疑缺乏有效的貨幣制度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所有這些都源於明初濫發紙幣的政策。
我們很難解釋洪武皇帝對寶鈔的態度。他過分自信權力。他的通貨膨脹政策實際上形成了一種新的稅收形式,雖然還沒有跡象表明他曾經這樣理解,但事實卻是如此。可以想見,通過無限制地發行紙幣來支付開支,這些紙幣不久就會飽和。沒有證據顯示他認識到這些背後的關係。
眾所周知,洪武皇帝是以賞賜的方式流通寶鈔,他把寶鈔作為特殊的賞賜授給皇子、高級官員,也把它作為外國朝貢使團的回贈禮物。同時,洪武皇帝也用它來購買糧食,或者分發寶鈔賑災。儘管很難確切知道寶鈔的實際流通量,但其大致數量還是能夠確定的,其流通量大得驚人。
依據《實錄》的記載,僅僅在1390年一年時間裡,這位開國皇帝在各種場合賞賜寶鈔的記錄就有69處〔154〕。在這69個事例中有53個事例或者是指定了賞賜的準確數量,或者是清楚地說明了分發的類別可以計算出總數,總計達88607315貫。餘下16次的數量雖然沒有明確說明,但其總數估計可能接近700萬貫。這樣,僅在那一年,皇帝賞賜的寶鈔就有9500萬貫。而那一年政府記錄的收入以按紙幣來折算有20382990貫〔155〕。以前面的數字扣除後面的數字,我們可以知道洪武皇帝僅在1390年就發行了7500萬貫新鈔,造成市場上通貨膨脹。按照當時官方的比價,每石米為一貫,流通的新鈔就相當於明代兩年半的田賦收入。即使按照當時的市值每石糧食折鈔4貫來計算〔156〕,鈔額總數還是相當於半年的田賦收入。
這一估計並不與寶鈔提舉司的造鈔能力相矛盾。皇帝自己的話就透露出在1385年的一年中,各鈔局印製的新鈔就在2700萬貫到3400萬貫之間〔157〕。這一數字明顯低於1390年的7500萬貫這個數字。不過在1385年,寶鈔的市值是每石糧食折鈔2.5貫〔158〕,當年投入流通的新鈔的價值還是與半年的田賦收入相差無幾。
到了15世紀早期,寶鈔的通貨膨脹已經失控。1404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建言實行統一的戶口食鹽之法,各戶食鹽納鈔。其最初的計劃是希望每年可增收1億貫。戶部則提出反建議,決定將這一數額減少一半〔159〕。但即使這樣,這一政策也從來沒有按照原來的計劃或者戶部的建議實行過。當時的計劃性收入對於流通中的貨幣總額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很顯然,永樂皇帝的政策加重了國家的通貨膨脹。儘管將官方制定的比價降低到每石米30貫〔160〕,但寶鈔的實際購買力還要低於這個水平。
1425年,宣德皇帝繼位時,寶鈔僅僅相當於其最初價值的1/4到1/7〔161〕。然而,這樣的比值與現代社會中由於市場的供需關係所產生的波動而形成的價格指數不能相提並論。在15世紀早期,民間商業很不發達,商業交易中大量使用紙幣極為少見。所謂紙幣的市場價值,部分的是由使用者來決定的,很大程度上還要依靠國家的控制力。只要這種控制力一喪失,民間就會拒絕使用紙幣,結果,紙幣要麼進一步貶值,要麼廢棄不用。
明朝政府自然不會忽視對私下交易的管理。1426年,又重新強調了早期禁止用金銀進行交易的法律〔162〕。1429年,對違法者處以高額的罰款,私下交易1兩白銀,就要罰鈔10000貫〔163〕。然而這樣做並不能取得實效,因為私下商業交易過於分散,而白銀相對來說比較充足。宣德皇帝在其即位之時,就賞賜官吏軍民人等963829兩的貴金屬,這種做法與其貨幣政策相左〔164〕。
保持寶鈔價值最有效的辦法是為這些在民眾中正在流通的貨幣找到市場。在15世紀早期,政府允許用鈔交納稅課與贓罰,但是採取謹慎的態度,嚴格限制寶鈔納稅的額度。官員們對寶鈔普遍信心不足,不敢收納大量的寶鈔,這要承擔一定的金融風險。因為政府沒有任何預算盈餘來保證寶鈔穩定。
下一步是創造新的稅收收入,專門收納寶鈔。1425年,戶部尚書夏元吉向洪熙皇帝上奏要求增加市肆門攤稅。宣德時,擴大了稅收的範圍和稅率。1429年,他下令在33個城市中將門攤課鈔增加5倍,每個店舍最高每月要上納500貫。驢騾車每次進出北京和南京還要交納300貫的通行費用。對於運河上的船隻,除去一般的稅收外,還要計其載料之多少、路程之遠近納鈔,一般來說,一艘船通過整個運河要納鈔500貫〔165〕。1431年的年終報告顯示出當年各種雜課鈔收入達到2億貫〔166〕。到1433年,這些雜課鈔收入達到了28800萬貫〔167〕。進行通貨緊縮的努力被宣稱取得了成功。皇帝諭稱「內外鈔法頗通」。他要求統一降低稅率,普遍地降到原有稅收水平的1/3。正統皇帝與景泰皇帝又進一步降低稅率,到1442年,稅率已經相當於最高時的1/10。1452年,車輛在城門的通行費已經分成四種,分別是8、4、2、1貫,4貫僅相當於原來費用的2%〔168〕。
1429年的計劃顯然過於苛刻,給商人和公眾造成了很大困難。但是一旦這種激烈的步驟已經實施,在它的目的也已達到的情況下,就不應該輕易廢棄。但是明朝政府在沒有採取一定的後續措施來鞏固紙鈔的地位、使其永久制度化的情況下,就宣布廢棄了這種做法,這是不明智的行為。很明顯,這錯過了一次進行寶鈔改革的絕好機會。如果僅僅認為政府缺乏技術知識而沒有能夠抓住這個機會並不令人信服,因為早在1425年,一位軍士就已經提交了一個鈔法改革計劃,要求以新鈔取代洪武寶鈔[1]。皇帝不僅讀了這個計劃,而且還在群臣中傳閱,皇帝認為這個建議很有道理,「皆合朕意」〔169〕。考慮到這些,我們只能得出結論,進行這種改革已非明廷能力所及。
我們應該注意到,由軍士提交的這個計劃並不簡單局限於發行一種不同類別的寶鈔,他也指出需要進一步統一財政管理,必須有可信的財政統計資料,同時保持預算平衡。這一計劃如果完全實施,將會完全背離洪武皇帝的政府財政觀念。而當時的宣德皇帝,正由於逋賦問題與安南的困境而焦頭爛額,無法指望他能夠進行這樣的冒險。在沒有進行體制改革的情況下而僅僅發行一種新的紙幣是沒有什麼意義的,這只會進一步動搖公眾的信心。作為其結果,此後發行的寶鈔皆用「洪武」年號〔170〕。
帝國的主要問題是田賦與軍屯。在15世紀20年代和30年代,朝廷在這種壓力下,僅僅降低一些款項開支,根本不足以彌補稅收缺失。為了使寶鈔有出路,就人為地對城市地區的人口課以重稅。因為只有在城市中,國家能有足夠的、有效的控制力量。然而,在一個農業占支配地位的社會,流通的基礎過於狹窄。而且又是一種封閉性流通。每年2億貫的雜課鈔,其價值不超過500000兩白銀。同時,通行費與門攤稅過於沉重,不可能長久持續下去。因此,這一政策的失敗是預料之中的事情。
1435年,宣德皇帝去世,幼帝登基。廣西梧州知府奏請在民間貿易中銅錢合法化(當時禁止使用銅錢的法律雖已成為具文,但仍然保留)。這一奏請得到批准,因而給人們提供了一個不再把禁止銅錢流通的法律看成有效的藉口〔171〕。第二年,朝廷開始以銀徵收田賦(見第二章第一節「金花銀」),寶鈔的法定貨幣命運已定。它的進一步貶值是可以預料的。
1436年,根據報告,鈔1000貫可兌換銀1兩〔172〕。但是,到15世紀40年代,明廷又一次制定法律禁止使用銅錢,這也是最後的一次努力,使寶鈔的價值有所上升,鈔不足500貫可兌換1兩白銀〔173〕。這一步驟在理論上是行得通的。寶鈔的最大面額是1貫,儘管與白銀不可相比,但是貶值的寶鈔可以取代銅錢作為小額零錢。1448年,一條禁用銅錢的法律被宣布生效,朝廷令京師的錦衣衛、五城兵馬司巡視,「有以銅錢交易者擒治」〔174〕。但是考慮到寶鈔原來的發行歷史,官方發行的寶鈔難以重獲信任,小規模的交易很難管理。第二年,明朝的軍隊在土木堡遭到重創,年輕的皇帝被瓦剌首領也先俘獲,緊接著出現的緊急狀態,使得這條強制性法律根本得不到重視。此後,也就再沒有進行任何的努力以便使政府發行的寶鈔獲得普遍接受。
然而,寶鈔卻從來也沒有被完全放棄。即使它已經不再流通使用了,但它還是作為一個財政單位而存在下來。洪武朝的一些以寶鈔估定的稅收額度在16世紀按每貫0.003兩白銀的兌價進行折算,寶鈔貶值甚多。同時,在15世紀早期為了擴大寶鈔的使用而新增的稅收收入也沒有進行全面的重新整理。從原則上來講,這些項目的一部分還應該用寶鈔來支付。1466年,已經有人報告說寶鈔「甚至積之市肆,過者不顧」,但到16世紀80年代,在京師的文職官員還被要求購買寶鈔以便完成他的稅收解納義務〔175〕。
寶鈔本身沒有商業價值,除非一些商販在其商業活動中購買它,然後再轉售給那些納稅人,這些納稅人納稅時必須交納一部分寶鈔。從1488年開始,政府大體上公認每鈔1貫折銀0.003兩〔176〕。但是仍以寶鈔核定稅額。事實上,以寶鈔計算的稅額很少〔177〕。1527年,官方計量寶鈔不再用「貫」,而以「塊」計,其被賦予的價值依地區不同而不同〔178〕。
一直到15世紀中期,明廷還用寶鈔來折支部分官俸,有時也以此折支軍餉。從那以後,這些習慣大都停止,寶鈔變成了一種禮儀性貨幣,它分發給官員作為有名無實的旅行路費,有時候有功的大臣與總督也會得到一包寶鈔,一次絕不超過1000貫,這被看作是君主給予的一種特殊形式的榮譽。在各種慶祝場合,皇帝以寶鈔作為獎勵賞賜給他的朝臣〔179〕。1618年,政府還向遼東的一些軍士支發寶鈔〔180〕。最後一次以賞賜的形式發放寶鈔似乎是在1620年天啟皇帝即位之時。當時已是寶鈔停止廣泛使用之後的一個半世紀了〔181〕。
銅 錢
有明一代,銅錢充當的行政職能被認為要超過其公共服務職能。鑄幣廠沒有成本預算,勞動力有工食,但沒有薪水。通常情況下,其原材料要麼由工匠提供,要麼按照政府定價由指定商人來採購。完成這些供應也是他們的義務。15世紀中期以後,絕大多數勞動力都是以銀雇役,而不是親身服役。實際生產的工人多為受僱應役。然而,許多早期做法卻還保留下來,例如工人和供應者要對鑄幣廠的運作負有財政責任。一些鑄幣廠的工頭通常被稱作「爐頭」,他們負責供應必要的木炭。一個17世紀的手冊顯示出熔化金屬要很好地把握火候,過了火候會多耗費原料,而這些多耗費的原料要由供應者來彌補。同時,火候不夠,則硬幣的出產量要比要求的少,爐頭也要對此負有財政責任〔182〕。
明代的絕大多數銅錢都是以「錢」或「文」為單位。有時,西方的學者將其歸類為銅錢(copper 「cash」)。但是錢(mace)也是重量單位,為1/10兩。在理論上,至少每個1錢硬幣,重量也應當是1錢。換句話說,就是10個硬幣重量為1兩,160個硬幣為1斤〔183〕。幣值較大的銅錢很少鑄造,只是在洪武時期鑄造了一些10錢的銅錢。17世紀天啟朝也曾鑄造同樣的銅錢,但卻完全失敗了〔184〕。金銀作為貨幣的理論已經確立很久,明代比前代更強化了這種認識。明朝的貨幣政策可能進一步阻礙了人們信任抽象的貨幣符號。
按照原則,銅錢由純銅鑄造。混合一定量的錫也是可以接受的,但這樣會降低其本身的價值〔185〕。1505年,有人奏請皇帝允許造幣時摻入1/16到1/8的錫。但是這條規則當時僅僅適用於在京師的鑄幣廠〔186〕。14世紀,在禁止私下用貴金屬交易之前,就已經規定了1000文銅錢合白銀1兩。1500年以後,部分地由於銅價的上升,這一兌價降為700比1有時是800比1。民間私下交易的實際兌價與這一標準則有很大的不同,這要視當地的銅價與銅錢的質量而定〔187〕。
銅錢的鑄造不是衝壓而是以模子壓鑄。《天工開物》一書對此有說明,按照該書的描述,兩個半分的空范類似於立放的公文包,它包含著許多硬幣印模,熔化金屬從其頂端的孔道灌入〔188〕。硬幣被澆鑄後,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包括銼邊和磨光。有資料顯示為了鑄出高質量的硬幣,最多銼磨掉三分之一金屬〔189〕。對這一銼邊磨光過程還不十分清楚,但看來是採用了類似於車床之類的鏇車,將硬幣固定於一個位置進行修磨銼治,這要用一個方形的棍將它們直貫,兩端用夾子固定。在16世紀早期,有人建議革去車鏇以使「工費輕省」〔190〕,於是鑄工競相雜以錫、鉛以便銼治。這就造成了政府鼓鑄之錢質量下降,反過來又引起盜鑄日滋。這些細節問題非常重要,這與其說是缺乏技術,不如說是資金不足造成了生產標準的下降。
由於提倡用鈔的政策,使銅錢鑄造從一開始就發展遲緩。政府不願意鑄造銅錢,以避免同其推行的法定貨幣相競爭。甚至寶鈔貶值之後更是如此,讓寶鈔與銅錢有同樣的地位〔191〕。我們已經說過,一直到15世紀中期,明朝不時地禁止銅錢流通。但這些命令沒有什麼效果,人們多用前朝所鑄舊錢進行交易。
儘管銅錢在洪武、永樂、宣德年間鑄造次數不多,但在1433年後有70年根本沒有鑄錢〔192〕。早期生產的記錄是不完整的,但是一些零散數字顯示出鑄錢數量不是很多。洪武朝鑄造數量最多,例如1372年鑄造了222401956文銅錢,1374年鑄造了199849832文銅錢,兩下合計價值接近200000兩白銀〔193〕。官方的記錄顯示出即使在產量最高的14世紀國家每年也僅能鑄錢190667800文〔194〕。根據北宋的經驗,我們可以知道要想保證貨幣供應充足,國家必須保證每年要鑄造20億到30億文銅錢,也就是每人每年大約要有50文新錢〔195〕。而明代鑄錢數量不斷波動,從來也沒有接近這一水平。同時,明初鑄造的許多銅錢又流失到海外。鄭和的遠洋探險行動輸出的銅錢還無法確知其總數〔196〕。同時銅錢也被賞賜給外國的使者。1453年,僅僅日本的朝貢使團就運走了50118000文銅錢〔197〕。然而,當時的明朝,國內市場銅錢的流通還沒有合法化。
大約到1450年,取消了禁用白銀、銅錢的禁令。由於對銅錢的強烈需求導致了「銅荒」,然而在整個世紀的後半期,政府沒有採取任何實際行動來解決這種短缺。與此同時,市場上出現了許多私鑄偽錢,這些私鑄者們,以某一種正在流通的古代錢幣為標準,摻雜以鉛、鐵以及沙子進行鼓鑄私造〔198〕。
當朝廷在1503年最終採取行動時,卻沒有資金去鑄造銅錢。當時在京師的鑄幣廠生產能力有限〔199〕。解決的辦法是按照14世紀的先例將鑄錢配額分派給各省,要求各省按照中央的統一標準鑄造一定數量的銅錢。一般來說,鑄造銅錢是一項有利可圖的事情。甚至到16世紀晚期,鑄造銅錢還可獲得40%的利潤(第六章第二節)。然而在這些事例中,中央政府並沒有授權地方長官鑄造他們自己的貨幣。正如一位監察官員所指出的那樣,要求地方長官鑄造一定數量的銅錢實際上成為一種新形式的稅收〔200〕。按規定,南京要鑄造2560萬文錢。許多在南方的官員聯合起來上奏皇帝說地方災傷,如果定額太高會加重平民的負擔。皇帝隨後將其定額減少到原來的2/3〔201〕。然而這一定額,即使能夠全部完成,也僅相當於36657兩白銀,這一數量根本無助於解決銅錢短缺問題。
1505年,甚至官員們都公認政府的工匠無法同私鑄工匠的技術水平相比。一些官員在參觀了京師的鑄幣廠之後,奏報說政府的工匠「亂加錘鏨」,鑄出的錢「斜仄拙劣,殆不成文」〔202〕。1503年,鼓鑄銅錢的命令發布之時,預想能夠鑄錢2億文〔203〕,到1505年夏天,戶部上報說所鑄之錢還不到定額的20%〔204〕。甚至到1509年,這一計劃也沒有全部完成,整個計劃一拖再拖〔205〕。
嘉靖皇帝是最後一個力圖維持銅錢制度的君主。1527年,他下令重新開始鑄錢〔206〕。儘管努力改進鑄造工藝,增加每文錢的重量,但在其統治期間貨幣的混亂卻更加惡化。到16世紀50年代,市場上充溢劣質私錢,私錢對白銀兌價跌至6000文兌換1兩。一些光棍無賴脅迫商民接受官定的每700文銅錢兌換1兩白銀的比率,迫使民間閉門罷市。1554年,有人上奏皇帝說許多流民死於京師街頭,是錢法不通造成的結果〔207〕。雖然這其中的因果關係並不清楚,但我們有理由推斷這可能是食品價格急劇上漲以及失業人數大量增加造成的後果。
經濟史學家李劍農注意到按照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劣幣要驅逐良幣。他因此斷言因為嘉靖錢法量過重,私鑄者為了得到金屬而將其銷毀熔化,其未被銷毀之善錢則深藏不出〔208〕。用這一理論進行解釋有一定道理,但完全這樣解釋卻不能令人滿意。他忽視了16世紀政府鑄幣的數量因素和其質量管理。
嘉靖鑄錢是一個最容易引起爭議的話題。《明史》宣稱1553年政府的鑄幣廠鑄錢總數達950億文,這條材料來源於《大明會典》〔209〕。著名的中國貨幣史研究權威彭信威指出這種不切實際的數字「在事實上不可能」。他本身作為一個收藏家,認為沒有什麼證據顯示鑄造了如此多的錢,這種事情至多是一種擬議,並沒有真正實施過〔210〕。另外,在16世紀中期,950億文錢的價值約略等於明朝政府20年間全部的現金收入。要想鑄造如此多的錢,政府鑄幣廠的規模必須擴大100倍。
所有的證據顯示出鑄錢總額很少。1527年,南京和京師的鑄廠僅僅鑄錢41491200文。1540年,由於無利可圖,鑄錢再被推遲〔211〕。在整個明代,最大膽的鑄錢建議是給事中殷正茂(後來任戶部尚書,1576—1578年在任)在1555年建議利用雲南銅鼓鑄銅錢,他認為每年費工本銀39萬兩,可得錢65000萬文〔212〕。但當這一計劃實施時,工本銀被大量削減,僅投入白銀2萬兩,每年鑄錢不超過3300萬文,其價值不到白銀5萬兩。儘管這個計劃名義上有150%的獲利,但必須要求當地人將錢運到中部各省才能夠實現。因此雲南的地方官員不斷地奏稱負擔過重,難以為繼。到1565年,終罷雲南鑄錢〔213〕。
南京和京師的鑄錢一直推遲到1540年以後才重新開始,當然具體的時間還無法確知。但在1564年內閣大學士徐階(1552—1568年在任)在給皇帝的一篇奏疏中透露在京師鑄幣的寶源局投入的工本費僅僅為28000兩白銀〔214〕。總之,沒有證據表明嘉靖朝的哪一年鑄錢數量曾經創紀錄地超過1億文的水平。在一些年份中,鑄錢完全被推遲了。即使嘉靖皇帝企圖建立一套銀錢雙本位制的貨幣體系,銅錢供應不必與宋代人均比率一致,新錢低於一人一文的比率,但考慮到明代經濟活動已經達到了很高的水平,這種做法不可能適應時代的普遍要求。
嘉靖朝鑄錢缺乏質量管理,在徐階的文中得到證實。政府寶源局生產的銅錢種類很多,徐階將各種制錢並私鑄之錢每項各五文封進聖覽,讓皇帝裁察。其中有的錢用鏇車磨邊,民間稱之為「鏇邊」;有的以金漆背,謂之「金背」,還有一種,表面黑色、粗糙,稱之為「火漆」。而劣質錢幣眾多,無法歸類。徐階認為這些問題並非一般民眾梗法所致,而是政府機構管理不如法的結果。在他的建議下,工部寶源局暫停鑄錢,第二年雲南也停止鑄錢〔215〕。
對於這些問題,明朝前期的皇帝也要承擔一部分責任。首先,鑄錢從一開始就沒有按部就班。本來起步較晚,先天不足,而在16世紀,官方又過分低估了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在應該傾其財力、物力去鑄造新錢的時候,卻又只關注眼前的利益,損害了長遠的計劃。由於新鑄銅錢數量很少,質量低下,所以很難推行下去。明朝的銅錢也沿襲傳統的設計,無法取代前朝鑄造的銅錢。朝廷也僅僅是頒布法令宣布前朝舊錢廢止使用,卻沒有任何實效,相反只會使民眾產生困惑〔216〕。
在16世紀60年代的努力失敗之後,再沒有進一步的努力去約束管理私下交易的兌價。皇帝連續發布命令通告民眾「行錢但從民便」〔217〕。一直到明朝滅亡,以銅錢納稅也僅限於城市的商業稅和一定比例的鈔關稅。官方收稅時偏愛銅錢〔218〕,但這並不意味著明代的銅錢是一種法定貨幣。1571年以後,官方的寶源局也偶爾開工鑄錢〔219〕。1576年,又發布了鑄錢的命令,甚至還期望人民能夠用銅錢來支付田賦,這是一個永遠也不能實現的目標〔220〕。政府的態度通常是謹慎的〔221〕,他們接受銅錢本身的市場價值,有時候還利用市場的波動鑄錢獲利(見第六章第二節)。
在16世紀晚期,無論是稅收支付還是民間交易,白銀的交易量都逐漸上升。貴金屬總是以錠、餅、小銀塊的形式進行交易。現在還沒有證據顯示當時有任何鑄造銀元的提議與想法。一直到19世紀,中國才開始第一次鑄造銀元〔222〕。在明代,推行銅錢的慘痛經歷所形成的長久慣性是很難消除的。
白銀(unminted silver)[2]用於稅收管理和作為公共交換媒介
近代開始之際,在一個大國還沒有用銀幣來進行財政管理是一種很奇特的情形。明朝政府沒有能夠從銀的開採中獲利很多(見第六章第一節),也完全失去了對貨幣和信用的控制。這就意味著明朝的財政管理者在履行其職責時缺乏必要的手段。這也就妨礙了稅收的徵集與解運,同時還會有其他更深遠的影響。
16世紀晚期的貨幣供應還只能進行推測。據梁方仲的估計,從1390年至1486年,國內的白銀產量總計達3000萬兩以上。在明朝滅亡前的72年間,海外輸入中國的銀元至少在1億元以上〔223〕。據彭信威闡述,元代中國白銀就已經持續地流入中亞。到了明代,進行官方交易時,白銀供應不足。他引用17世紀的一份資料認為一直到明朝結束,民眾手中僅有25000萬兩白銀,這一數字包括能夠隨時換成現錢的銀器和銀首飾〔224〕。如此推測需要許多證據。但似乎存在這樣一個事實,即16世紀晚期流通中白銀的數量並不很多。有證據表明,當稅收折銀以後,收割後的農產品價格有急速下跌的趨向。這一問題還將在後文中與田賦管理一起討論(見第四章第三節)。價格的變動在任何情況下都可能發生,但是變化的劇烈程度表明不充足的貨幣供給可能是一個關鍵因素。
在稅收管理中使用銀錠(silver bullion)完全沒有計劃,甚至也沒有選擇的餘地。其缺點是無法預料也不能進行修正。16世紀的賦役折銀是一個曠日持久的、相當無規則的過程。流通中白銀的不充足無疑是一些賦役從來沒有折銀的原因。顧炎武在考察了17世紀中期的情況之後,還認為賦稅征銀是一個錯誤,贊成恢復實物納稅〔225〕。
在16世紀晚期,稅收的解運基本上是向北方解運銀錠。中部和南部各省要將稅額解運到京師,同時,北方各省除了向京師解運外,還要將稅額解運到更北的北邊軍鎮。16世紀中期以後,中央向這些軍鎮供應的年例逐漸增加。鹽課收入也是遵循著同樣的運輸路線。我們可以估計這些例行的解運至少從東南向西北運送了大約500萬兩白銀〔226〕。毋庸置疑,大多數的白銀又回到了它最初的起運地。對於白銀,北方邊境是一個絕對的障礙。沒有它的流回,向北的運動不可能不間斷地超過一個世紀。儘管資料還不充分,但好幾位現代學者在其論著中通過對棉花和棉製品貿易、瓷器以及同時代邊境記錄的研究,認為白銀大概也是通過其解運過來的路線流回南方,因為物資註定要從南方,特別是東南各省採購〔227〕。
這一來回流通的過程斜放在明代的地圖上,就像一個巨大的回形針,不斷促進著貨幣的流動,而且也可以相信這一過程加劇整個帝國地區間經濟的不平衡。它促使這一過程的一端通過工業生產獲得白銀,而在另一端則通過政府的服務性事業來獲得白銀。顧炎武在廣泛地週遊、考察之後,指出當時在山東登州和萊州、陝西鄠縣白銀十分短缺,這兩個地區不在白銀流通範圍之內〔228〕。同時,由於稅收徵集和解運過程的緩慢而滯留的白銀在整個貨幣供應中占很大的比例,它們有好幾個月脫離了正常的市場流通。
對此更詳細的研究是一般經濟史學家的任務。但是站在財政史的角度,可以認為16世紀稅收管理中白銀的利用由於沒有有效依託銅錢,產生了很多問題。提高白銀(unminted silver)的地位實際上會阻礙投資。很清楚,一個擁有10億文銅錢財產的人不可能持有這麼多銅錢,但是,明朝末年一個大財主可能會在其家中窖藏100萬兩白銀。1580年的一份上奏透露出在長江以南的許多家庭確實貯藏有成千上萬兩白銀〔229〕。通常為了安全,都是將這些銀條、銀錠埋入地下〔230〕。可以理解,白銀廣泛用於製作珠寶、首飾、器皿,它們在理論上可以看成是一種現金,實際上卻減少了流通中貨幣的數量。
不過,這一體系也有一個好處,它減輕了通貨膨脹的壓力。16世紀以白銀來計算的長期價格結構是相當穩定的。除了由於地區差異、季節變動以及自然災害的影響外,在這100年中主要商品的價格沒有多大變化〔231〕。惟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是1570年到1580年間農田價格的全面下降,這可能是張居正財政緊縮政策的結果(見第七章第三節)。眾所周知,張居正在任時,國庫白銀充溢。到這個世紀末,價格開始回升,但還是比較緩慢的。只是到17世紀早期,由於軍事開支不斷加大,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造成了物價急劇上漲。此外,這一時期我們還要考慮到白銀不斷輸入的影響,這一趨勢又持續200年。
注 釋
〔1〕1384年,福建布政司右布政使因為違反這個規定而被斬首處決。見《大誥續編》1/117—118、119—121。雖然以後沒有再強調這條法令,但還是被記錄在《大明會典》中,見《大明會典》173/3。
〔2〕《太祖實錄》頁3396,《太宗實錄》頁0654—0655,《宣宗實錄》頁1991。
〔3〕在1371年,所有地方官員數量是5488人。參見《太祖實錄》頁1176;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70.
〔4〕《大誥續編》和《三編》有許多這方面的記載。
〔5〕對於1382年的事件見《明史》94/987—988;吳晗《朱元璋》頁166—168。孟森認為這一事件實際發生在1376年,見《明代史》頁57。對於1385年的事件,參見:《太祖實錄》頁2490、2581、2631;《大誥》1/26、29—31、54—55、77;《續編》1/143—145、147—149。吳晗推測這兩個事件牽連被殺的人有70000到80000人,見《朱元璋》頁159。
〔6〕《太祖實錄》頁2871、2998。
〔7〕洪武皇帝列舉了15個國家為不征之國,要求子孫們永遠不要無故興兵冒險。見《皇明祖訓》3/1589—1591:吳晗《朱元璋》頁154。
〔8〕皇帝並不期望稅收增加,他公開譴責以前歷朝善於理財的財政專家,認為他們是人民的敵人。見《太祖實錄》頁2141、2681—2682。
〔9〕參見《孝宗實錄》3548—3555。《校勘志》頁648—650修正了錯誤。
〔10〕王志瑞《經濟史》頁135。
〔11〕同上,頁31、62。17世紀的一位學者也注意到明代的稅收收入低於宋代,見沈德符《野獲編補遺》2/27。
〔12〕《大明官志》指出各項課程已有定額,見該書4/2430、2452。1387年,規定河泊所課程不在定額之列,見《太祖實錄》頁2779。
〔13〕《太祖實錄》頁1848。
〔14〕同上,頁2647。
〔15〕同上,頁3370。初期的田賦收入是保持上升的勢頭。1381年,田賦收入是26105251石,1385年是20889617石,1390年是31607600石,到1391年則達到了32278800石。同上書,頁2218、2673—2674、3078—3079、3166—3167。
〔16〕同上,頁3532;《大明會典》17/16—17;《日知錄集釋》4/46。
〔17〕《太宗實錄》頁1652。
〔18〕1408年,掌交阯布政司事尚書黃福被授權確定安南地區的稅額。同上,頁1043。
〔19〕從1425年到1428年,田賦歲入保持接近3000萬石。在1428年,這一數字達到30249936石。見《宣宗實錄》頁1196。
〔20〕《明史》153/1863—1865;《宣宗實錄》頁1448、1639—1640。
〔21〕《太祖實錄》頁1176。
〔22〕《英宗實錄》頁5417。
〔23〕《西園聞見錄》34/2。
〔24〕對於洪武皇帝確立的官俸制度見《明史》82/864;《太祖實錄》頁1182、1598、2061—2062、2101、2778、3249。
〔25〕祿米部分折鈔開始於1377年。折支比例及後來所進行的調整參見:《太祖實錄》頁1784,《太宗實錄》頁0270—0271,《仁宗實錄》頁0136,《宣宗實錄》頁2254—2255,《英宗實錄》頁0414。
〔26〕《大明會典》39/8—10。
〔27〕《英宗實錄》頁2033、2160。(當為《宣宗實錄》。——譯者注)
〔28〕《憲宗實錄》頁2136、2218。
〔29〕同上,頁3583。
〔30〕放賣皂隸,獲取工食銀,參見:《明史》158/1910—1911;《大明會典》157/10;《憲宗實錄》頁3940、4917,《孝宗實錄》頁3945。對於其起源,見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7—268.山根幸夫《徭役制度》頁110。
〔31〕《宣宗實錄》頁1342—1344《憲宗實錄》頁4686,《孝宗實錄》頁0452;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260—262.
〔32〕《明史》183/2148—2149;參見何良俊《四友齋》2/99。
〔33〕《憲宗實錄》頁1499。
〔34〕《日知錄集釋》3/85。
〔35〕這些支出的一部分是通過發行寶鈔來解決。據估計,按照兩個鈔局的發行能力,永樂朝每年寶鈔的發行量約在5000萬到1億貫之間,這些寶鈔的購買力不會超過300萬石米。
〔36〕《太宗實錄》頁2341—2342。
〔37〕同上,頁0686、0835—0836、0936、0988、1128、1435、1482、1545、2267;《西園聞見錄》92/1;孫承澤《夢余錄》46/63;焦竑《獻征錄》59/112;陳文石《海禁政策》頁85。
〔38〕這從皇帝的法令中就可能看出這一點,見《宣宗實錄》頁1639—1640。這個法令是1424年由洪熙皇帝簽署的,實際上是對原來橫徵暴斂表示出歉意,見《仁宗實錄》頁0015—0017。
〔39〕張學顏《萬曆會計錄》24/22。
〔40〕Hoshi(星斌夫), The Ming Tribute Grain System,各處。
〔41〕《宣宗實錄》頁1949;《大明會典》27/30。
〔42〕《憲宗實錄》頁0556。
〔43〕《大明會典》27/27—29;《江西賦役全書》「省總」,6—7。
〔44〕《憲宗實錄》頁2315、2378;吳輯華《海運及運河》頁127;星斌夫《漕運の研究》頁64—68;又參見Ch'ü T'ung-tsu(瞿同祖), Local Government, p.140.
〔45〕《天下郡國利病書》12/95。
〔46〕《明史》78/824;《英宗實錄》頁0293、0414—0415、0966;《大明會典》30/1;堀井一雄《金花銀の展開》頁64—68。
〔47〕唐宋時代轉運使的職能見:《舊唐書》卷49;《新唐書》卷53;《宋史》卷186、327。最為成功的轉運使當為劉晏(715—780),見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pp.90—96.
〔48〕作為地方勞役的一部分,共有47004名專職人員在運河服役。山東一省歲出夫役14150餘人,見《天下郡國利病書》15/9。
〔49〕《大明會典》27/11—15;席書、朱家相《漕船志》3/2—3。
〔50〕同上,1/2,4/11—15。
〔51〕《憲宗實錄》頁2178。
〔52〕《皇明經世文編》108/1—5;黃訓《名臣經濟錄》22/22。
〔53〕《大明會典》27/40—41。
〔54〕《憲宗實錄》頁3578。
〔55〕周之龍《漕河一覕》卷8。
〔56〕席書、朱家相《漕船志》3/12—14。
〔57〕《孝宗實錄》頁0254;《大明會典》27/51;席書、朱家相《漕船志》3/20—21、4/2—5、6/44—48。
〔58〕同上,1/5—9。
〔59〕同上,7/15、25。
〔60〕孫承澤《夢余錄》6/58。按照規定,宮中每一個監局只有2到5名宦官,見《孝宗實錄》頁0152。
〔61〕Hucker, Traditional Chinese State, p.11, and Censorial System,p.24.
〔62〕《英宗實錄》頁2067。
〔63〕鄭曉《今言類篇》3/137。
〔64〕丁易《特務政治》頁22—26。
〔65〕《宣宗實錄》頁0143,《英宗實錄》頁0152,《孝宗實錄》頁0624。
〔66〕《宣宗實錄》頁1883。
〔67〕《孝宗實錄》頁3664。
〔68〕《英宗實錄》頁1947,《憲宗實錄》頁1909、3934;《大明會典》卷205、206。
〔69〕這是基於1468年每人每月1兩白銀的折算比率計算出來的。其依據是《大明會典》206/3的記載。
〔70〕《明史》82/863;《大明會典》194/4;也見於《英宗實錄》頁1557,《世宗實錄》頁2499。
〔71〕《英宗實錄》頁6750。
〔72〕《明史》197/2292;《孝宗實錄》頁0090—0091。
〔73〕《太祖實錄》頁1503。
〔74〕《世宗實錄》頁2406。
〔75〕《英宗實錄》頁5417。
〔76〕《世宗實錄》頁2407。
〔77〕《西園聞見錄》34/2。
〔78〕《明史》79/831;《大明會典》27/5、62—63;《孝宗實錄》頁3549。
〔79〕《大明會典》39/1—7,41/9、13、15。
〔80〕在首都,除去文武官員外,還有京軍100000名。另外還有150000名為宮廷各機構服務的輪班工匠。每年春秋兩季,還有從河南和山東抽調40000名士兵編入京軍。還有好幾千名蒙古人登錄在俸祿冊上。儘管官位實際上有許多空缺,糧食一般還是按照額定人數分派,所以許多糧食被總兵和宦官截留。對於這個猜測的證據可參見:《明史》90/951,《大明會典》289/10,《憲宗實錄》頁2475、4069,《皇明經世文編》36/16。
〔81〕《孝宗實錄》頁3549。
〔82〕《明史》190/2217;《世宗實錄》頁0202、0258、1153、3768。還有資料顯示實際上每年可省京儲糧168萬石,見《西園聞見錄》33/25。
〔83〕《大明會典》17/1、4、8。
〔84〕藤井宏《田土統計》頁108—110;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55—56、60—61、68—69。也見於山根幸夫為清水泰次的《土地制度史》所寫的序言,見該書6—7頁。
〔85〕《太祖實錄》頁2218、3166—3167。
〔86〕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頁6—7、514—516。
〔87〕例如,《後湖志》也記載1393年田土總數是880462368畝,韋慶遠的《明代黃冊制度》74—77頁引述了這個數字。能夠支持藤井宏理論的資料比較零散,多見於明代後期的地方志,其記載洪武時的田土數被指為「墾田之數」,見《天下郡國利病書》7/56,《上海縣誌》3/2。
〔88〕韋慶遠《黃冊制度》頁142—151。也參見《世宗實錄》頁5799。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18.
〔90〕韋慶遠《黃冊制度》頁92、115—120。又參見《憲宗實錄》頁4128。
〔91〕韋慶遠《黃冊制度》頁225。
〔92〕龍文彬《明會要》下冊944頁;《汶上縣誌》4/1—2。
〔93〕《會稽志》5/2。
〔94〕《大明會典》19/1、6、12。
〔95〕根據《明史》80/837—838和《續文獻通考》頁2955—2958的記載可知每年的鹽產量估計為459316000斤。《太祖實錄》頁1433表明從1368年到1372年每年的鹽產量接近6億斤。
〔96〕Ping-ti Ho(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2—13.
〔97〕同上,頁23、277。
〔98〕小山正明《大土地所有》頁64。作者著重指出佃農已經部分依靠手工業來維持生計。
〔99〕《會稽志》5/2—3。
〔100〕佐久間重男《海外私貿易》頁1—25。
〔101〕例如,人民大學《社會經濟》頁221—248有這方面的討論。
〔102〕彭信威《貨幣史》頁464、466—467。
〔103〕《西園聞見錄》32/6、16;韋慶遠《黃冊制度》頁197—198。
〔104〕《明史》77/817;韋慶遠《黃冊制度》頁228。
〔105〕提及這種情況的書有:《天下郡國利病書》7/7;《杭州府志》28/6;《上海縣誌》3/25—26。
〔106〕《大明會典》18/1—2;孫承澤《夢余錄》36/2、42/72。
〔107〕《太宗實錄》頁0489。
〔108〕《明史》77/820;這些記錄部分地依據1403年簽署的一條法令,見《太宗實錄》頁0495。
〔109〕孫承澤《夢余錄》36/3。
〔110〕《大誥武臣》1/附9。
〔111〕《太祖實錄》頁0919、1089、1203、1290、1442、2510、2620、2771、2777、2781、2902、2998、3184、3377、3470、3559、3591。
〔112〕《太宗實錄》頁0500。
〔113〕同上,頁2421。
〔114〕《宣宗實錄》頁1224—1225。
〔115〕王毓銓《軍屯》頁104—105、210—211。
〔116〕在中央政府,軍屯事務由工部屯田清吏司監管。後來這個機構「徒存其名耳」。見孫承澤《夢余錄》46/3。整個計劃缺乏管理可以參見:《大誥武臣》1/附9;王毓銓《軍屯》頁114—120、194—199。
〔117〕《太祖實錄》頁3270—3271。有印刷上的錯誤,參見《校勘志》頁728。吳晗強調軍隊的數量是國家秘密。見《明代的軍兵》頁157,也登載於《讀書札記》頁101。
〔118〕《太宗實錄》頁0589,《孝宗實錄》頁3322。
〔119〕《太祖實錄》頁1881—1882;孫承澤《夢余錄》42/10。
〔120〕《太祖實錄》頁1331、2533—2534、2735、2788、3192、3225、3264—3266。
〔121〕同上,頁1292、3592;《太宗實錄》頁2172;韋慶遠《黃冊制度》頁55。
〔122〕《順德縣誌》3/21;《金華府志》21/6-7。
〔123〕《大明會典》41/4;《大誥武臣》1/附20。
〔124〕《大明會典》40/1—2。
〔125〕作為不定期的收入,最後一次向軍士賞賜寶鈔是在1423—1424年的冬天。見《太宗實錄》頁2426、2475。
〔126〕據說一些軍士擁有300到500畝土地。見《太祖實錄》頁1203、2782,王毓銓《軍屯》頁72。這可能是有一些軍戶家庭原來就擁有土地,也有一些人在軍屯體系之外獲得田產。
〔127〕《太祖實錄》頁1478;《西園聞見錄》91/2;王毓銓《軍屯》頁191;清水泰次《軍屯的崩壞》頁37—38。
〔128〕根據《順德縣誌》3/12可以知道每個士兵受田20畝。其他類似的例子見王毓銓《軍屯》頁63—67、70、190。
〔129〕《太宗實錄》0495—0496;《大明會典》18/12。
〔130〕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經要求進行軍屯,此後不斷地發布法令,重複強調這件事情。見《太祖實錄》頁1203、2782、2902、2910、3104。
〔131〕這種供給方法見《大明官制》4/2452;《大誥》1/16—18;《太祖實錄》頁2791、2998。對遼東的供給則是一個例外。
〔132〕《太宗實錄》頁0927。
〔133〕《明史》77/820;《仁宗實錄》頁0214;孫承澤《夢余錄》36/3。永樂早期可能暫時地減少產量定額。見《大明會典》18/13。
〔134〕《英宗實錄》頁0014;《大明會典》18/13。
〔135〕《順德縣誌》3/14;《天下郡國利病書》13/71、26/106—107;孫承澤《夢余錄》36/4;魏煥《九邊考》1/25。
〔136〕《大明會典》41/3—18。
〔137〕《憲宗實錄》頁1166。
〔138〕《孝宗實錄》頁0579。
〔139〕《大明會典》41/17。
〔140〕《世宗實錄》頁2066。
〔141〕對「清軍御史」,見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51和Censorial System, pp.75—77。陸容在《菽園雜記》1/11中記述了一個實際的事例。
〔142〕倪會鼎《年譜》4/22;《順德縣誌》3/4;王毓銓《軍屯》頁244—247。
〔143〕《孝宗實錄》頁1261。
〔144〕同上,頁3424。《校勘志》頁587校正了錯誤。
〔145〕《金華府志》21/5。
〔146〕《憲宗實錄》頁4069,《孝宗實錄》頁0809、1899、4058。
〔147〕1487年,弘治皇帝登基,賞賜邊軍每人2兩白銀,這樣分發賞賜的白銀總計有615320兩。見《孝宗實錄》0095。邊軍的部署見《憲宗實錄》頁2109、3908—3909。
〔148〕對於早期募兵見《孝宗實錄》頁3418、2447、3682;《皇明經世文編》90/7、99/7。
〔149〕《明史》91/956。也參照吳晗《明代的軍兵》貞221。
〔150〕《孝宗實錄》頁3554;孫承澤《夢余錄》35/14、18。實在定額總數為483132兩。
〔151〕《孝宗實錄》頁3554。
〔152〕倪元璐《全集》「奏疏」11/6—7。
〔153〕朱楔《信用貨幣》頁156—157;彭信威《貨幣史》頁432—433;李劍農《經濟史稿》頁102;Lien-sheng Yang(楊聯陞),Money and Credit, p.67.
〔154〕這69次記錄可見於《太祖實錄》頁2981—3078。
〔155〕同上,頁3079。
〔156〕同上,頁3062。
〔157〕《大誥續編》1/143—145。
〔158〕以《太祖實錄》頁2458、2926的記載為依據。
〔159〕《明史》81/849;《太祖實錄》頁0509、0589—0590;也參見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608。
〔160〕《大明會典》31/582(應為《會典》31/3。——譯者注)。通過士兵與勞工不斷上升的支出可以看出寶鈔實值更低。參見《太宗實錄》頁0623、0691、0836、1657、1681。
〔161〕1425年,購買一石米要花費40貫到70貫寶鈔。見《宣宗實錄》頁0175。
〔162〕同上,頁1133—1134。
〔163〕同上,頁0493、1171。
〔164〕同上,頁0095。
〔165〕對於門攤稅和其他用鈔支付的稅收,可參見:《明史》81/849;《大明會典》31/4—6、35/2—6;《仁宗實錄》頁0219,《宣宗實錄》頁1324—1326。
〔166〕同上,頁1977。
〔167〕同上,頁2406。
〔168〕對於1433年的降稅,參見《宣宗實錄》頁2305—2306;《大明會典》31/6—7。
〔169〕《宣宗實錄》頁0151—0153。
〔170〕《明史》81/849;彭信威《貨幣史》頁422。
〔171〕《英宗實錄》頁0224。《明史》81/849中的記載有誤,參見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1—2。
〔172〕《英宗實錄》頁0293。
〔173〕同上,頁2723。
〔174〕同上,頁3209。這條規定在1435年被景泰皇帝廢除。見《大明會典》31/7。
〔175〕《憲宗實錄》頁0533;沈榜《宛署雜記》頁57。
〔176〕《大明會典》35/44。
〔177〕以寶鈔支付稅收,參見《大明會典》35/8、47;《孝宗實錄》頁0093、1104、1690。關於商販買賣寶鈔參見《憲宗實錄》頁2471、2680、2971。
〔178〕到16世紀中期,每鈔1張為1貫,每千張為一「塊」。對於徵稅者來說,每塊准銀4.6兩到10兩。見《世宗實錄》頁1634;彭信威《貨幣史》頁441。
〔179〕李劍農《經濟史稿》頁103。
〔180〕彭信威《貨幣史》頁441。
〔181〕《熹宗實錄》頁0051。
〔182〕何士晉《廠庫須知》1/19。
〔183〕《大明會典》31/8。
〔184〕《熹宗實錄》頁2342、3142、3355。
〔185〕《皇明經世文編》244/16。
〔186〕《武宗實錄》頁0081。
〔187〕官定兌價在1481年是800:1,1527年是700:1,1567年是800:1。見《大明會典》31/10、12、13。
〔188〕鑄幣過程參見《明史》81/850;《武宗實錄》頁0080—0082;孫承澤《夢余錄》38/12;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748—749;宋應星《天工開物》158—159、166—168。
〔189〕《西園聞見錄》92/18。
〔190〕《明史》81/850;《皇明經世文編》244/16。
〔191〕彭信威《貨幣史》頁425、437。
〔192〕同上,頁425。
〔193〕《太祖實錄》頁1419、1617。
〔194〕根據《諸司職掌》「工虞部」24—25,可以計算出銅錢的生產能力。各省每年可鑄錢177867800文,南京的鑄額是1280萬文。彭信威估計每年可鑄錢166090400文,見彭信威《貨幣史》頁438—439。
〔195〕從981年到1080年,宋朝平均每年鑄造新錢在20億文到30億文之間,產量最低是981年,為5000萬文,產量最高是1086年,為50.6億文。見王志瑞《經濟史》頁85,彭信威《貨幣史》頁281。
〔196〕皇帝頒布的法令提及了與這些與航海活動有關的銅錢鑄造。見《太宗實錄》頁2267和《仁宗實錄》頁0015—0017。梁方仲在《國際貿易》頁281—282中提到鄭和的遠航造成了銅錢流失。彭信威和陳文石都證實了這一點,見《貨幣史》頁442—443和《海禁政策》頁84、86。
〔197〕《英宗實錄》頁5141;陳文石《海禁政策》頁60。
〔198〕《憲宗實錄》頁3663、3689。
〔199〕按照《孝宗實錄》頁3622和《諸司職掌》「工虞部」25的記載,北京的鑄廠每年的生產能力僅僅是12830400文。
〔200〕《孝宗實錄》頁3622、3644—3647。儘管皇帝命令地方可以暫留一部分收入以為鑄錢之費(同上,頁3657),然而看起來這條命令根本沒有得到執行。
〔201〕同上,頁4005。
〔202〕《武宗實錄》頁0081。
〔203〕這一估計根據《孝宗實錄》頁3622的記載。
〔204〕同上,頁4241。
〔205〕《武宗實錄》頁1130。彭信威認為1505年以後,這一計劃被延遲了,見《貨幣史》頁425。
〔206〕《世宗實錄》頁1855;《大明會典》31/11。
〔207〕《明史》81/850;《世宗實錄》頁7119—7121;葛守禮《葛端肅公集》2/3。
〔208〕李劍農《經濟史稿》頁103。
〔209〕《明史》81/849;《大明會典》194/9。這條內容可以追溯到《世宗實錄》頁7063,但是從中還無法清楚究竟鑄造了多少錢幣。
〔210〕彭信威《貨幣史》頁426、444。
〔211〕《大明會典》31/11,194/9。
〔212〕《明史》81/850;《世宗實錄》頁7297—7298。
〔213〕例如,1558年,鑄錢為6175萬文。同上,頁7789、8819。
〔214〕《皇明經世文編》244/17。對於南京鑄廠暫緩鑄錢一事,參見傅衣凌《市民經濟》頁28。
〔215〕《明史》81/850。這篇奏疏也收入於《皇明經世文編》244/16—18,時間是1564年。也參見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748。
〔216〕皇帝的命令常常不一致。見《大明會典》31/10;《武宗實錄》頁1585,《世宗實錄》7059、7119。
〔217〕《穆宗實錄》頁1113—1114,《神宗實錄》頁1141、1802—1803。
〔218〕沈榜《宛署雜記》頁56—58。
〔219〕例如,明朝分別於1571年和1574年又鑄造了少量銅錢。見《穆宗實錄》頁1519、《神宗實錄》頁1293。
〔220〕《大明會典》31/14;《神宗實錄》頁1130—1131。這項工作一直拖到1580年。同上,頁1802—1803。
〔221〕彭信威《貨幣史》頁445。
〔222〕楊端六《貨幣金融》頁71—72。正式的銀幣實際上最早是在西藏鑄造。又見彭信威《貨幣史》頁508。1197年,女真族建立的金朝就已經開始鑄造銀錠了。同上,頁364。
〔223〕梁方仲《國際貿易》頁267—324,《糧長制度》頁127。
〔224〕彭信威《貨幣史》頁461、471。
〔225〕顧炎武《文集》1/13—14。
〔226〕估算的依據是:鹽課100萬兩;金花銀100萬兩;由北方各省解邊稅收有250萬兩;雜色收入50萬兩。見表14、23和26。
〔227〕佐久間重男《景德鎮窯業》頁483;西嶋定生《棉業市場》頁74;傅衣凌《市民經濟》頁6—17。也參見顧炎武《余集》13;王士琦《三雲籌俎考》2。
〔228〕顧炎武《文集》1/13。
〔229〕《西園聞見錄》92/21。
〔230〕周玄暐《涇林續紀》2,5。
〔231〕彭信威《貨幣史》頁459—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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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早期,許多飽學之士從軍。這個特殊的人物是一個政治犯。宣德皇帝在讀到他的奏疏之後,取消他的軍籍。
[2]作者在這裡意指未有鑄成銀幣的銀錠、銀塊、銀條等。——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