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紀明代中國之財政與稅收 · 第一章 財政組織與通行的做法

明代大多數政府機構沿襲唐、宋、元各代之舊,同時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帝國的財政管理也不例外。由監察官員審核財政,設立六部,政府發行紙幣,利用大運河作為南北交流的主幹線,與遊牧部族進行茶馬貿易,實行開中鹽法以充裕邊防,以上這些做法多是效仿前朝。另一方面,統治權力更加集中在皇帝手中,高懸在上。國家收入很大程度上依靠土地,嚴格控制海上貿易,閉關鎖國。 當然,效仿前朝也不是沒有理由。財政問題是唐以後各代王朝所同樣面臨的基本問題。為了維繫帝國的持久,皇帝嚴格而全面地控制著整個國家的財政命脈。然而,帝國地域廣大,各地差異性很大,加之前近代時期的交通與交流十分不便,不利於實行中央集權的政策,缺乏實現這種目標的手段。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歷代王朝皆傾向於沿用前朝的經驗。 明代統治的獨特之處在於其農村經濟觀念,這是16、17世紀中國經濟發展的情況所決定的,我們可以稱之為保守性的,這是一個時代錯誤。然而,這種保守性卻是當時這個龐大帝國政治集中的必然結果。 必須注意到,明朝以前中國經濟的發展已經呈現出巨大的地域差異。在當時的經濟構成中,手工業和對外貿易很少,而且它們也僅僅在一定地區有影響。明代的統治者考慮到發展這些先進的經濟部門只會擴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反過來會威脅到帝國的政治統一。因此他們更希望各地都保持同一發展水平,至於經濟部門是否落後並不重要。明代的財政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這種態度的左右。 這種為了短期的政治目標而犧牲長期的經濟發展在現代歷史學家看來是荒謬可笑的。然而,明代的統治者缺乏遠見,他們不能預見到工業和商業在現代國家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在西歐小國,政府對工商業的鼓勵迅速地推動了經濟的資本主義化,而在中國這樣的大國,卻無法實現如此迅速而深遠的變化。而且,不像歐洲正在形成的民族國家,也不像日本實力不斷增長的大名藩屬,明代中國從來沒有把自己的周鄰視為競爭對手,所以就要付出落後的代價。在明代統治者自己看來,他們沒有必要修改他們的政策。相反,他們有理由繼續推行傳統的方針,不折不扣地以儒家學說為指導,認為農業是國家的根本。 這個悲劇在於儘管他們提倡簡明與劃一,但是他們的政策是以國家經濟活動保持最低水平為基礎的,所以明代統治者從來也沒有完全實現他們的目標。中國內部的多樣性使得任何來自於中央的單一控制都是不切實際的,在財政管理方面尤其如此。從農業方面來講,各地的氣候、土壤、地形各異,勞動力情況不同,農作物更是多種多樣,還有市場、土地占有與租佃關係的差異以及整個國家度量衡標準的不統一,朝廷在首都制定法律,很難考慮到所有的因素。宣布一條統一的法律是一回事,但它是怎麼貫徹到帝國的每一個角落則是另外一回事,試圖去彌合這種差異是沒有意義的。 按照許多晚明文人的觀點:在王朝早期,帝國的財政政策得到很好的貫徹,而僅僅到了晚期這種管理才變得腐朽。這種看法只說對了一部分。現在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即使在帝國建立初期,政府的規定就已經被變通執行了,皇帝的詔令打了折扣,官方的數據已經在一定程度上被篡改了。這不一定是官員不誠實造成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應歸因於這樣一個事實:在落後的情況下,上層制定的財政方案無法與下層的具體情況相適應,中央集權的願望超出了當時的政府實現這種願望的技術手段。作為其結果,帝國的法律必須進行調整,地方上進行改動與變通成為必要。確實,在王朝後期,這種對規定程序的背離成為一種通行的做法,對法律的普遍濫用則在所難免。 由於財政機構缺乏嚴格性,導致了很多惡果。一個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明朝官員在財政上「拆東牆補西牆」,一個項目的資金與物資短缺則由其他項目來填補。我們所說的明代鹽課實際上包含了一部分田賦。而明中期以後,田賦與其他收入也混淆不清,無法分開。明朝政府的收入與支出好像一條注入沼澤的河流,它有無數的分叉與會合。 這些複雜性不利於我們的研究工作。明代的制度多數難以準確地分類與定性,它們是不斷變化的。這種改變更多的是導因於外部情況的變化與管理者的操縱與變通,而不是其自身的發展。在本書中,最大的困難是把材料限制在一個主題之下而又不會令人眼花繚亂,產生誤解。所以,我們選擇依靠描述性語言而不是數據表格。在這裡,為了適應材料而對闡述問題的順序做了一些改動,各章節之主題也插入了互見式引文。當然,這不是寫財政史的理想方法,但這是一種更現實的選擇。 同樣,本章也從多個角度來討論問題。我們可能注意到,有明一代,除洪武朝以外,很少進行過官僚機構改革。在它的二百七十六年中,實物經濟轉變成貨幣經濟,實物稅收和強制徭役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折納白銀,僉兵制逐漸被募兵制所代替。然而,令人驚訝的是,即使到了明朝中期,很少建立起新的財政部門,而被取消的財政部門則更少。做到這一點是可能的,因為政府機構的職能並不總是被法規所固定住,而是更多地依據習慣性做法。此外,管理措施很少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新舊法令同時存在,有些荒唐的條款完全被漠視,有些保存下來的條款根據情況仍然應用於個別的事例。事實上,所有的政府機構都經歷著一種逐步變化的過程,他們的職能也不時進行調整。有時候變化如此平緩以至於當時的人都無法察覺。因此,這一緒篇不僅要討論財政結構的形式,也同樣要討論其變化。 第一節 政府機構[1] 明代皇權的性質和它在公共財政中的角色 在明朝的政治體制下,除了皇帝以外,沒有一個中樞機構來管理帝國的財政。宰相在1380年被廢除之後就沒有重新設立。大學士們也僅僅是「票擬批答」,儘管皇帝也向他們諮詢,他們也參與決策,但是內閣大學士從來沒有法定的正式權力。戶部尚書管理日常財政事務,但沒有皇帝的同意,他們無法行事。皇帝是至高無上的,包括給事中、都御史、各部尚書以及郎中、主事等都要向其上奏。任何一個人,即使沒有財政專長,也非其職責所在,他都可能對財政事務提出建議和批評。皇帝也與眾多的特使、巡撫、總督直接聯繫,他們的意見能被直接送到戶部討論。一旦有重要的事情,就要「九卿廷議」〔1〕,但最後總是要由皇帝裁決。 在整個明代,曾有少數的幾個人權勢震主。萬曆朝有內閣首輔張居正,正統、正德和天啟朝則分別有擅權太監汪直、劉瑾、魏忠賢。張居正和其同僚通過非正規的方式專擅權力,甚至大小事務經由年幼的萬曆皇帝批准的程序都被忽視了(見第七章第三節)。太監,則在皇帝的縱容下,違法亂紀。所有這些人後來都受到責難或以陰謀坐罪。三個太監沒有一個身免於死,張居正也是禍發身後,蒙受恥辱。表面上看,皇權從不旁落。好幾個皇帝登基時還是未成年人,但是從來也沒有為他們建立過正式的攝政。 在財政領域中,事無巨細都要皇帝處理,有些事情甚至微不足道,諸如變更稅課司局,某縣需要從產地運進多少食鹽,賞賜給朝貢使團多少匹綢緞,都要由皇帝做最後的裁決。所有具體的行政事務都要皇帝參與。這一先例肇始於開國皇帝朱元璋,據說他曾在8天的時間裡就收到了1660份奏札,計3391件事〔2〕。 很明顯,開國皇帝感覺到事無大小,事必躬親。在王朝早期,大部分稅收都是徵收實物,政府必須避免稅收積壓在中間層次,以免加重服務事業的負擔。但這又是王朝財政體制中最經不起考驗的一個方面。其方法是每個稅收徵集機構都要直接解運賦稅到指定的分配部門,收入與開支項目相抵就明白銷注,完成解運。在這種體制下,大宗賦稅解運並不多見,遍及帝國多為中等規模的物資、商品輸納。即使解運的物資很少,但都是財政結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不容忽視。如果對他們放鬆管理,將會開創先例,從而導致整個財政體系的崩潰。到了帝國末期,由於地方一級的財政偏離了規章,皇帝對全國財政控制已經相當鬆弛了,但每一件小事都必須經由皇帝參與決策的習慣卻仍然保持下來。儘管皇帝的權力變得有限了,但某些選報的事例還是經由皇帝裁奪。 雖然洪武之後的幾個皇帝繼續有效地履行其立法權力,但一直到王朝結束,他們從來也沒有進行過徹底的財政改革,這看起來是很奇特的事情。當時,實物稅收和徭役大都已折納銀兩,軍方的財政責任已經降到了最低程度,募兵成為軍隊的主體,軍鎮衛所的開支來自於首都。同時,在帝國後期,民間商業交易中白銀的廣泛使用已經被普遍接受,這在明初是被禁止的。即使表面看起來很有作為的皇帝一般都很少對開國皇帝確立的財政法規進行修改,他們突破常規的辦法是認可臨時的特例。這種變化遵循以下的程序:首先由下級官僚提出奏請,然後在其部門內適用這一特例。皇帝很可能將其與其他公事一起批准。然後確立必要的先例。遲早,同樣的奏請也被提出並得到批准,這時最初提出的特殊例外已經成為一種普遍性做法。從那以後,就不再需要奏請,要麼通過帝國的法律下達給其他部門,要麼隨後不公開地進行改革。在這種方式下,一次大規模的改革最後完成可能要花費好幾十年時間。例如,均徭法(見第三章第三節)從其最初試驗性推行到被普遍接受用了幾乎50年的時間。一條鞭法的改革用的時間更長,甚至到王朝滅亡,它還沒有達到一種最終的、明確的形式。 當然,也有一些早期的禁令,特別是得不到貫徹執行的法規,也無需太長時間就會作廢。例如,禁用白銀作為民間交易貨幣的禁令的解除就是這樣。禁令的解除始於廣西的一個知府提出的奏請,而這個奏請最初的目的是希望在民間交易中實現銅錢合法化(見第二章第三節)。很顯然,得到承認的先例的影響很快趕上奏請的批准,不久原來禁用白銀交易的法令成為具文〔3〕。這種立法權的運用有時候與西方最高法院宣布的司法裁決有同樣的效果。 在行政管理中另一個自相矛盾的事情是在明朝後期,儘管專制皇權仍在,但許多皇帝發現他們自己相對於官僚處於守勢,這些官僚經常對皇帝的開支習慣提出異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個原因是在儒家官僚的眼中,皇帝的個人生活亦是公共事務,臣下可以關心並進行討論,甚至可以進行批評;第二個原因是16世紀以來的幾個明朝皇帝,除了末帝崇禎勤於政務以外,要麼是怠於政事,要麼是庸碌之才。君主與臣下之間很少為國事發生矛盾,他們的爭論常常是與皇帝私人生活有關;第三,理論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明朝的財政制度並沒有明確區分國家的收入和支出與皇帝的個人收入和支出的關係,所以君主個人的開銷與公共財政密切相關。朝臣不斷地向皇帝提出諫議,諸如宮廷用度汰侈,肆意科辦土貢,奉派太監藉機胡作非為,大量賞賜給皇親、貴戚、寵臣土地。但是因為皇帝擁有最終權力,官員們只能是提出抗議,或以辭職相威脅,或者對執行皇帝命令的朝臣進行參劾,或者以誇大上天的徵兆來警示任性妄為的皇帝。但當這些辦法失效之後,他們就無計可施了。而且他們也時常面臨著君主報復的危險。 除了開國皇帝朱元璋是自學成才以外,其他明朝皇帝都是接受了儒家教育〔4〕。他們被灌輸要恪守祖訓,尊重民意,遠離怨恨和放縱。這些道德教條的實際效果是很難估量的,但考慮到明朝皇帝令人討厭的人格,很容易讓我們覺得這些所謂的儒家倫理道德不過是一種謊話。但是由於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想見,如果他的權力不受任何道德的限制將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 表面上看,閣臣沒有什麼權力。但由於皇帝的原因使他們有相當大的實際影響力。對於成年的皇帝而言,新任命的閣臣一般更願意奉承迎合皇帝。但是,按照明朝的傳統,閣臣任期很長,在正常情況下,他們被期望終身在任。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逮事幾朝的老臣。這些人宿德重望,深受信任,在皇帝和各部官員之間充當了調解者,是朝廷的穩定力量。明朝前期,有許多這樣的老臣。甚至到明朝中後期,這種傑出人物也不乏其人。張居正的例子可能有些複雜,嚴格來說不能列入這類人物。但楊廷和(1507—1524年在任)在嘉靖皇帝即位過程中在朝廷中實施了一項嚴厲的節省計劃。還有泰昌、天啟朝的葉向高(1607—1624年在任)曾策劃發內帑白銀700萬兩以彌補國庫虧空。有理由相信,閣臣在實施深得人心的政策和恢復公眾信任方面能夠起到很大作用〔5〕。 不過,如果皇帝藐視道德、祖制、民意以及有聲望的老臣的意見,執意濫用權力,卻沒有任何辦法能夠遏制皇帝的行為。這種情況在萬曆朝確實占了上風。16世紀90年代,萬曆皇帝派遣宦官取代文職官員到各地去徵收商稅(見第七章第三節),許多朝臣在勸諫無效後提出辭呈,皇帝對此十分惱怒,對辭職要求不予理睬。一些官員隨後沒有經過批准就自行離職。反過來,皇帝並不急於補充空缺的職位,這樣的結果等於使國家陷入了「憲法危機(Constitutional crisis)」,這種僵局一直持續到1620年萬曆皇帝去世為止。 宮廷開支與宦官 要想了解明代宮廷開支的複雜性,首先要了解明代宮殿規劃布局的複雜性。 整個宮殿是以紫禁城為中心,四周圍以高牆,防衛森嚴。這些雄偉的建築占地約四分之一平方英里,包括皇帝的住所、朝堂、書房以及皇史宬和內閣辦公場所。圍繞著紫禁城的是皇城,亦是壁壘森嚴。北京城區環繞四周。各部辦公場所在皇城城牆之外。在城牆內,還有3平方英里的生活補給區〔6〕。 皇城中各種設施一應俱全。有銀庫、倉儲以及原材料加工和製造工場(諸如生產糕點、糖果、藥、酒、皮革的作坊以及針工局、銀作局、經廠、織染局等),甚至還有製造槍銃的工廠等,這些部門大多由宦官統領,只有少數部門是以文職官員的名義進行管理。其他的宦官衙門從上述的倉庫和作坊中領取供給,用來維持紫禁城的日常生活。皇城中的文職部門有都察院,它負有監督庫房的職責。還有光祿寺,名義上歸屬禮部。 所有這些衙署及生活服務設施超過50個。除宦官以外,應役的工匠和他們的幫工成為宮廷人口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即使在15世紀後期,就已經超過100000人。明代官員的俸祿微不足道(第二章第一節),由戶部所發之俸給很少,無足輕重。但是這些賬冊顯示出大量的糧食卻被分配給宮廷人員,包括在宮中服工役的軍士。 這些服務性機構主要是為皇室服務的,他們的運作無法同政府的職能完全分開。大量質地優良的絲綢織物主要供應嬪妃宮女,也賞賜給外國的朝貢使團以及文武官員。皇帝銀作局為紫禁城生產銀器,也為重要的文件刻字製版。光祿寺掌祭饗、宴勞、酒醴、膳饈等事。至於軍火生產,與其說它是宮廷消費還不如說是一種國家需要,這一點不用過分強調。所有這些作坊與倉庫都要耗費了大量的物資〔7〕。 總之,明代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使宮廷與政府密不可分,其基本原則是國王與官僚共享物質財富。這一點與政教合一的國家有相通之處。明朝皇帝的基本職責之一就是在一個豪華的地方履行無休無止的朝廷典禮,諸如大型宮殿的開工、宮裡宮外的各種盛大典禮(如皇帝登極、大婚和許多相類似的活動)等。這些活動耗資巨大。我們很難確切地知道哪些是皇帝個人的開銷,哪些是國家支出。 皇室沒有專門的管理部門。紫禁城的實際開支賬目從來也沒有編輯出版過。要想了解這些開支的數字可以求助於兩類資料:一類是有關部門為宮廷歲辦各種土貢物料的報告;另一類資料是監察官員審核賬目與倉庫財產文冊的文件。目前還沒有特別完整可用的數據資料。對於明朝官員而言,估計宮廷開支的一般做法是將其分成幾大類來考慮,諸如棉布、絲絹、茶、黃蠟(用來製作蠟燭)、染料等等,所有這些物資的數量很大。無疑,宮廷開支與公共資金混淆不清嚴重地損害了財政管理。 更需要強調的是後勤體系管理軟弱無力。名義上,宮廷的倉庫分屬於戶部、工部和兵部管理,實際上,大臣們僅僅是保障供應,他們對於保存在宮中的物資沒有多大的支配權,這是君主的特權。就管理倉庫而言,文官僅是記賬,而宦官卻掌握著鑰匙。 宮廷之外的白銀由大臣們掌握。在皇城內,「內承運庫」是惟一接受白銀的機構。每年戶部從田賦中分出大約100萬兩白銀供應給它,這些白銀進入皇帝個人的腰包(見第二章第一節)。皇太后的宮莊子粒銀也由戶部徵收並移交給內承運庫。內承運庫在維持宮廷的日常生活開支方面花費不多,實際上它是一個居間機構,它所收到的資金常常花費在禮品和個人的賞賜方面,捐獻給寺廟道觀,購買珠寶和古玩。任何盈餘都將被轉移到紫禁城內的東裕庫〔8〕。 廣惠庫也位於皇城內,掌握著少部分現金。所有運送到京師的銅錢和寶鈔都要交到這個庫房中。廣惠庫的運作很不規範,常常會給整個財政體系造成相當大的混亂。例如,鈔關稅通常都是徵收白銀,收入歸戶部掌管。但是在特殊年份中,廣惠庫的庫存不足,皇帝可能規定第二年要徵收一定比例的銅錢和寶鈔。結果,內庫得到補充,而戶部的正常稅源卻被侵損。廣惠庫的支出也是不規範的,大部分的錢、鈔是在慶典之時由皇帝賞賜給官員,很少的一部分則用於在首都進行的少量採買〔9〕。 從15世紀前期開始,宦官被分統於二十四個衙門,但是沒有任命首席太監。司禮監太監一般地位較高。當時,宦官不具有財政官員的責任〔10〕。可以說皇帝是宮中的財務主管。 明代的宦官聲名狼藉。他們常被皇帝派到地方去監督軍國政務。在王朝的大多數時間中,儘管宦官們有時濫用權力,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過分插手政府事務。一些宦官被派駐海港去接待朝貢使者,一些宦官在南京看守皇陵,還有一些宦官則作為皇帝的個人代表出鎮軍隊〔11〕。只要政府的正常工作沒有因為宦官的存在而發生改變,他們就不能被認為替代了官僚。但在16世紀90年代,萬曆皇帝派出宦官管理商稅以及在王朝的最後20年中崇禎皇帝分遣宦官總監城市防務。這兩個事例至少說明文職部門的完整性受到了威脅。 有明一代,高級太監頻繁被派遣執行採買監造使命。諸如採辦監造宮廷用具、瓷器、緞匹等。宮廷用具在南京生產。要不是由於宦官們在採辦回程中,經常利用運河夾帶私物,要求額外的政府運輸,這些採辦活動還不會引起太大的爭議。瓷器燒造於江西,需求的項目諸如花瓶、直徑超過10尺的碗、象棋子、瓷屏風、祭祀器皿以及光祿寺所用的陶瓷用具。絲絹產於浙江與南直隸,品種多樣,顏色與花樣不一,專供內需。其中後兩類產品有時一次定做25萬件。生產這些貢品所需的勞動力與原材料都要由地方政府提供,還包括後勤保障。這一問題一直是文官與宦官之間處於緊張狀態的原因。因為物資與力役的需求都會擠占戶部與工部的收入,同時它也會影響到省級官員對地方事務的管理。其中一個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事情是辦納上供物料。內庫的土貢物料供應都有相對的定額,或按地方田糧分攤,或按里甲派征。即使是財政吃緊之時,這些額外的科派仍然是政府各部的責任,為供上命,只能挪移各部錢糧。一些特供物品可能被折成銀兩由各部截取,但各部有責任供應宮中所需各色用品。官員一直反對宦官貪得無厭的奢侈性要求,但僅有幾次皇帝會站在官員一邊。這種鬥爭與掌管內庫的宦官的既得利益混在一起,成為明代後期稅收無法完全折成白銀的一個原因〔12〕。在後文中我們將會看到,明代一直缺乏徹底深入的稅收改革。 戶部和戶部尚書 在現代人看來,明代的戶部尚書可被認為是財政部長。但是就其職權而言,把戶部尚書翻譯成西方意義上的財政部長過分誇大了其職能。在明代,戶部尚書從來都沒有成為科恩(Cochrane)或者柯爾貝爾(Colbert)之類的人物,戶部也從來沒有變成決策部門。自從1368年建立戶部以後,洪武朝就已經多次進行了大規模的重組,1372年只有一個尚書,下設四個屬部。然而到了1373年,這個部門被降秩並分成五科,由五個尚書分別管理,他們中沒有一個人能夠負全責。1380年以後才又重新定設尚書一人管理戶部,升秩正二品,取得了部長一樣的身份〔13〕。 明代皇帝常以殘酷的方式對待戶部尚書,很少顧及他們的尊嚴。1385年,尚書茹太素因為不能以洪武皇帝希望的進度去管理事務而被鐐足於公案。1421年,尚書夏元吉因為試圖勸阻永樂皇帝停止北征蒙古大漠的軍事冒險而被囚禁,一直到1424年皇帝去世後他才重獲自由。1441年,尚書劉中敷僅僅因為建議正統皇帝以供御牛馬分牧民間而被上枷示眾。1547年,尚書王杲被誣陷接受賄賂,嘉靖皇帝下令當眾責打他,然後遣戍雷州。而他遭難的真正原因是他對皇帝詔買龍涎香一事缺乏熱情,這種龍涎香正是崇尚方術的皇帝在其齋醮儀式中特別希望得到的東西〔14〕。 從1380年以後共任命了89名戶部尚書,其中25人是致仕離職,22人是轉任他職,16人被解職,7人死在任上,7人因為疾病或者服喪而辭職,3人被處死,2人被流放而終身不得錄用,1人被放逐,1人未經允許而離職,1人死在戰場上,最後一位尚書倪元璐在王朝滅亡時自縊殉國〔15〕。剩下的只有3個人由於資料所限無法知道確切的離職原因。即使在後來以致仕或其他方式離職的人中有3位尚書,即金濂、韓文、畢自嚴,他們分別在1451年、1507年、1633年曾經下獄,當時他們還在任。至少有5位尚書不肯屈從於太監而放棄職務,他們在與太監鬥爭失敗後,秦金、馬森、汪應蛟分別於1527年、1569年、1622年致仕。畢鏘於1586年辭職引退,王遴於1585年被調任它職。這些情況說明戶部尚書這個職位有很大風險,他們在任期內更多地受制於專制君主反覆無常的性格以及其寵臣近侍的喜好〔16〕。 在整個明代,可能只有一位戶部尚書能夠主動地、有權威地管理戶部,他就是永樂、洪熙、宣德三朝的郭威。據說他拒絕了後兩位皇帝未經他的同意而發布的臨時蠲免租賦的詔令。作為一個資深官員和皇帝的老師,郭威是能夠違抗君命同時又不會招來麻煩的。不過,他的政策最終還是被否決〔17〕。 多數時間,戶部尚書扮演著皇帝的財政顧問的角色。在正常情況下,他的職責僅僅是實施一些有限的計劃。在王朝早期,納稅人以實物納稅,親身應役。在北京的軍事設施、宮廷和幾個其他的支出性機構都有固定的物資和差徭額度,由指定的徵收機構來完成。到16世紀,大多數物資和差徭都被折成銀兩。但是這些貨幣收入並不合而為一。支出機構只不過是維持單獨的開支賬目,而折色銀還是由先前完成這些供給與差徭的徵收機構來支付。惟一的例外是宮廷,由於在皇城中沒有中樞性財政機構,部分供給宮廷的折色銀由戶部管理。此外,工部以及兵部管理下的太僕寺、禮部管理下的光祿寺,其賬目都是單獨管理,數額很大。軍事裝備與設施的管理亦是如此。戶部只起到解運銀兩的簿記職能,它不能通過預算來控制撥款。所有各項開支的節餘都由各個部門自己控制,存入它們自己的銀庫,戶部無權管理。在南京也有同樣的情況。當兩京制度在1421年開始確立的時候,南京也有完全一樣的政府機構。按照慣例,南京戶部在南方履行一定的地域性職能,但是這個部門僅對皇帝負責,它不是北京戶部的一個分支機構。南京戶部尚書直接上奏皇帝,其有自己的應收額度,並且自己控制銀庫、糧儲和倉庾〔18〕。甚至審核各項支出以及編制倉庫財物文冊的職責也是歸屬於監察官員,而不是北京的戶部。 所有這些都意味著收入與撥款是建立在半永久的基礎之上,戶部尚書只能進行很有限度的調整,比如修訂折納比率,建議更多地進行折色,有時改變物資和資金解運的地點。這些工作都是臨時權宜之事。所以明代的戶部更可以說是一個大型的會計管理部門而不是一個執行機構。到了明代後期,如果不是由於軍費開支急劇擴大,迫使這個部門在政府財政中扮演更加主動的角色,戶部尚書很可能繼續是皇帝的總會計師。 然而,督理整個帝國的供給是一項很棘手的任務。為了確保所有的稅額,包括物資與白銀都能順利解運,戶部準備了一種稱作「勘合」的憑證。像公共汽車可分開的運輸聯票一樣,每份勘合可一分為兩扇符券,也有分成三部分或者更多部分的。但是大多數勘合都是兩扇,包括可分開的聯單與存根,勘合被交到接收部門,在騎縫處加蓋官府紅色印信,同時編寫解運字號。這樣,符券的每一半都留下一半封印,邊上還有筆跡。在解運者與接收者交接時,要校「勘」對「合」,同時錢糧也別無虧欠,這樣才能避免日後爭執。偶爾也有由中間機構進行解運的情況,這時,每一份勘合另外的聯單則用於中介解運。解運完畢,接收部門上報戶部,任務完成,謂之「通關」〔19〕。任何短缺或違法情事也要被上報到戶部。 這種方式反映出這樣的財政制度,即中央指令、分散管理。上交的賦稅,無論實物還是貨幣,很少進行大規模運輸。出現在官方文件中的各項合計數字絕大多數僅僅是為了統計的目的。實際上,一個接收的倉庫可能同時要面對很多不同的解運者,而一個解運者也可能要為很多部門服務。解運的數量總是要保持最低程度以避免運輸和貯存的困難。此外,解運的物品,不僅包括糧食、乾草、棉絮,也包括靛青、大麻、芝麻籽等。種類如此之多,很難在賬冊上進行合併。這種管理制度造成賬簿累積甚多,戶部必須詳細地審閱所有的賬目,常常到縣一級。1385年,戶部詳細審查了2437個財政部門所呈進的賬冊〔20〕。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雖然白銀已經被廣泛使用,但這種情況仍然沒有改善。1572年,據說戶部歸併文冊22種,裁省文冊28種,但這次改革後我們不知道還保留下來多少種〔21〕。到了明末的1632年,戶部尚書畢自嚴上疏給崇禎皇帝,列出整個帝國的逋賦情況,其所列出的項目以現代的小字號字體印刷排列起來足有4頁半。在這位尚書所列的項目中,有南直隸吳縣欠負宮廷的28兩白銀,這是該縣應該上供的蜂蜜價銀〔22〕。 考慮到戶部職掌之繁重,其工作人員數量就顯得十分不足。1390年,規定戶部的官員有51名,外加160名處理文書事務的吏。在16世紀70年代晚期也只有74名官員和165名吏。除了偶爾有一些國子監監生們被分派到戶部來獲得行政管理經驗外,戶部的規模在王朝的大部分時間裡實際上一直保持不變〔23〕。 戶部尚書沒有執行主管,沒有審計主管,沒有統計主管。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他必須時刻記得他只是皇帝的臣僕。戶部尚書也沒有一個編制計劃的班子,即使部里有「司務」、「照磨」、「檢校」等職,但這些官員也僅是進行日常事務管理,稽督文移,他們並不是部長的助理。1643年,當戶部尚書倪元璐提升了一個有才幹的生員作為戶部司務,並且給他安排了五個辦事人員來協助管理戶部日常事務,這種職責安排被認為是一種新奇的事情〔24〕。 在戶部尚書之下有兩名副職(侍郎),但他們在部里都起不到太大的作用。按習慣,其中一個侍郎專門督管帝國的糧儲,他有單獨的公署並且直接對皇帝負責。1442年設立了專以貯銀的戶部太倉庫,亦歸屬其管理。有時,侍郎也被提升成為另外的「戶部尚書」,這樣在級別和頭銜上與戶部尚書等同,儘管在實際工作中他只限於督理銀庫和糧儲,不治部事,但這樣也造成了很大的混亂〔25〕。另外一個侍郎常常被外派執行任務,諸如作為管理運河的特使,或者去遼東管理軍事補給。所以也不在戶部。 戶部尚書直接通過屬下的十三清吏司完成其職責,這十三司對應帝國的十三個行省。1575年以後,戶部歸併責成,北直隸、南直隸的府州縣衛所等分別由福建、四川二司兼領,鹽課、關稅則由山東、貴州二司兼領,漕運及漕倉歸雲南司,御馬、象房及二十四馬戶芻料歸廣西司。這種安排是隨意的,主要是因為上述各司管理邊遠省份財政工作,一般來說工作量較小,能夠承擔起額外的工作〔26〕。 在每一個司中有3名或4名文官,但位置常有空缺。即使有人在位,他們中的一些人也常常被派遣到邊境省份去管理軍事設施。大約1570年之前的一個世紀,這些工作人員甚至不必每天到部里報到。他們無所事事,目的只是獲取資歷。從1572年到1576年,戶部尚書王國光第一次要求所有登錄在冊的戶部工作人員「盡令入署」〔27〕。在1610年後的十年中,各司的郎中又有很多空缺,戶部尚書李汝華同時兼任好幾個司的郎中〔28〕。戶部本來人員就已不足,而職位又多有空缺,讓人吃驚。要想解釋它,我們必須了解戶部的辦事程序,戶部主要是文書與技術方面的工作,文職官員們對其缺乏興趣,並且很少有人能夠勝任這些工作。這些工作多由吏胥承擔,他們是自學成才,非正式招募而來,常常被文職官員們所輕視。然而,他們有專業知識,熟悉具體辦事程序和習慣性做法,這使他們成為不可或缺的人物。他們終生在這個位置,然後再把這些技能傳給其親友。顧炎武就指出過在17世紀早期戶部所有在任的吏胥都是浙江紹興府人〔29〕。官方的文書與部里的賬冊都要接受一個特別任命的監察官員進行稽核。孫承澤,曾任崇禎朝刑、戶科給事中等職,在他的一些上疏中提到他曾審核賬目、直接懲辦下層胥算的事情,但沒有提及文職官員〔30〕。 直屬於戶部的服務性機構很少。由於寶鈔日漸廢弛,15世紀以後,寶鈔提舉司、印鈔局、行用庫及鈔版已很少提及。鑄錢是戶部的職責所在,但是在中央,鑄錢的工廠由工部負責。僅僅在1622年為了擴大貨幣的鑄造,始設戶部寶泉局,與已有的朝廷鑄廠和在南京及各省管理下的鑄廠同時開鑄〔31〕。所有這些鑄廠,並沒有統一歸屬於帝國的鑄錢工廠。倉庫名義上是在戶部的管理之下,但正如上文所云,實際上又是掌握在內官太監手中。 戶部在各省沒有分支機構。但是京師之外的鈔關是由戶部各司外派官員管理(第六章第一節)。他們駐在各地以一年為期。習慣上這些官員將他們的駐地指稱為「戶部分司」,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這些部門嚴格來說只是收稅站,並不履行其他的戶部職責。而且在16世紀晚期,鈔關稅逐漸與其他分省管理的商稅合併到一起,鈔關也慢慢變成了戶部官員和地方官員共同管理的部門。一直到王朝結束,戶部侍郎一直督理邊餉,成為皇帝的專門特使。在履行外派任務時,他們直接向皇帝上報而不是戶部。其他較低級別的官員,諸如各司的郎中、員外郎同樣也被派遣到邊鎮去督理軍隊後勤〔32〕。對於他們來說,實際的目的就是從戶部借款給邊鎮督撫。這些戶部官員絕不是向外擴充其權力,他們不過是確保軍事指揮部與戶部之間協調一致、聯繫緊密。 其他各部 其他五個部都在某些方面捲入財政管理。他們關心政府財政在於他們與戶部都有各自的利益。這些事情通常不會引起嚴重的問題。例如,吏部關心的是開納事例,刑部關心的贓罰收入,禮部關心的是給外國朝貢使團的賞賜和僧侶、道士的度牒納銀。只要這些部門不去實際設立財政機構去管理這些資金,部門之間的矛盾是能夠容易解決的。畢竟,任何體制的政府中都可能出現如此重疊的利益關係。 然而,在明朝的體制下,兵部、工部都會與戶部在財政管理中產生矛盾。兵部與戶部的矛盾小一些,工部與戶部的矛盾更大一些。這種權力的分配可以追溯到王朝早期稅收還很少徵收貨幣之時。當時,在四個省直的廣大範圍內,實行納稅人戶養馬,免其田賦一半的政策。但是當這種馬差被廢止的時候,戶部沒有權力去增加賦稅。而改作由民戶轉解價銀到太僕寺,由其購買戰馬供應給軍隊〔33〕。儘管沒有飼養馬匹,但這項開支還是按原先的馬群數量來確定,並且指定作為草料費用。這樣就意味著在一些地區有一半的田賦正額由兵部來徵收了(第三章第三節)。 工部不僅在許多地方設局抽分竹木,截取部分魚課,而且從各地徵用物資與資金。凡宮殿、陵寢、公共建築和城郭的修造營繕,治水與屯墾,開發河渠與山林之利,製造軍需裝備與戰船等,皆為工部職掌。在王朝建立之初,沒有專門資金用來從事這些工作,所以工部向整個帝國征派勞役、徵用物資,不需要技巧的勞動力從一般民眾中徵發,需要技巧的勞動力則從那些匠戶中徵發。南直隸的織工和江西的瓷器工人就屬於匠戶,他們要在皇城內的生活供應區中從事各種手藝工作。物資的徵用則更多,弓和箭則分派給各府,木材徵用於產地,魚膠來源於魚課,皮毛則由登記在冊的獵戶供應,染料和明礬由產地供應。當為治水而強迫徵發勞役時,被徵發者不僅要準備勞動工具,而且還要從家鄉帶來一些用具,包括木棍、釘子和繩子。這些物資的徵用與勞役徵發有的是計劃內的,有的則是臨時派征。前者被分配到帝國的每一個府,再由各府分派給屬下各縣。這些征派有的是一年一次,有的是兩年一次或者三年一次〔34〕。 在明代,所有這些義務後來逐漸被折納成銀兩,由工部接收。這些收入數目很大,它們直接源於稅收收入,可以讓工部自給自足。這實際上意味著工部逐漸變成了一個稅收機構,與戶部展開競爭。 帝國人口統計的惡化也加劇了對利益的爭奪。在早期,賦和役(見下文第二節)是分開徵收,工匠與民戶分開登記。從15世紀中期開始,這些人口登記漸成具文,登記在冊的勞動力已經逃亡。許多雜色稅收,諸如對獵戶與漁民的稅課已經無法徵收。大多數州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將各種役和供派攤入田畝,甚至於附加到正賦之中。因此,役銀也成為戶部與工部都來爭奪的稅收收入。 對於京師需要的特供,採用的是「坐辦」的方法。例如,當一個主要的建築工程計劃啟動時,需要的木材價值可能超過100萬兩白銀,很顯然,正常的徵用不能滿足這種要求,工部於是直接要求木材產地的各省直官員來完成這些需求,這就是坐辦。坐辦開支由各省直稅糧來彌補,換句話說就是要麼木材以應交納中央政府的稅糧來支付,要麼由納稅戶提供這些原材料來代替正稅。工部的貨幣收入源於各種役的折納,且分散於全國,數量有限。工部常常發現其所支配的財力不足以支付開銷,這時候,它就會奏請皇帝要求戶部用其管理之下的地方稅收來滿足這種需要。而最合適的大宗稅收就是田賦。工部的科派隨後也就滲透到田賦之中〔35〕。 工部在王朝早期階段似乎是具體的辦事機構。但很明顯,隨著時間的推移,它變得越來越關心財政管理。在15世紀晚期和16世紀分別由劉大夏、潘季馴主持的大規模的治水工程中,工部都是很少主動去參與,它僅僅分配原料、資金和民工給項目主管。同樣的,屯田也由地方官員管理。對於宮殿營建,要麼是由工部官員來管理,要麼是由宦官來管理。但是由於修造工具與工匠都是在宦官的管理之下,他們能夠獨立地完成這項工作。甚至一個工部官員被委派作項目主管,他也不能如設想的那樣全面地主持工作、管理資金〔36〕,儘管為工場和內府庫供應物資與勞動力並非工部專職,但也主要是由工部負責,這也就是說工部要為宦官的各種派征使命進行預算撥款。所有這些削弱了工部的運作能力,並且使它淪為一個後勤分支機構或者朝廷的服務保障部門。明代有很多宮殿陵寢,卻沒有一個專門的皇室部門去協調管理它們。只有工部,在其不斷變換的角色中,接近填補這個空白。這個沒有預料到的角色有時給各部官員帶來困惑並引起他們之間的矛盾。如果宦官要求辦納緞匹,工部的官員按一般原則來說會與他的文官同僚們一起反對宦官的過分要求。但是當此項開支是由戶部來承擔並且戶部反對為此支出其稅額時,這件事就會變成兩個部門之間的矛盾。在這時候,工部的官員們將會改變他們的立場,認為這項派辦是有理由的〔37〕。 財政分權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整個明代從來沒有建立起中央國庫,戶部的太倉庫僅僅是在京師的銀庫之一,它無權管理太僕寺的常盈庫和工部的節慎庫,也同樣無權控制光祿寺的銀庫,更不用說宮廷內的內承運庫、廣惠庫、東裕庫。南京戶部也有它自己的銀庫。除非有皇帝的命令,庫銀是不能在各庫之間劃撥的。萬曆朝,甚至皇帝下令進行劃撥,也沒有哪個部門欣然拿出其庫銀,大家都明白這種旨意一般都是相關部門向皇帝提出的建議,而不是皇帝本人首先有這種想法。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部門通常都會向君主上書要求重新審議、延期執行,進行討價還價以避免庫銀流入其他部門。只是到了所有反對的手段都無效之後,才不得不忍痛割愛〔38〕。 分駐於各省的中央財政機構 整個明代,中央政府一直沒有在各省建立起地區性的銀庫。由於大而不變(monolithic)的國家結構,所有省府州縣政府的財政職能都是服務於中央政府,沒有必要在省直設立地區性的辦公部門。以現在的分類來看,只有很少的幾個財政機構是例外,它們專門負責省際之間的服務性事業或者某些特殊的收入,諸如皇帝派遣總理大運河的特使(第二章第一節),食鹽專賣(第五章第一節)、茶馬貿易、番舶抽分、鈔關稅、竹木抽分(第六章第一節、第四節)等的管理機構。我們可能注意到,在理論上這些辦事部門多是由省級政府監管。但是當監察御史被派去督理鹽業專賣與茶馬貿易時,他們確實變成了在各省執行皇權使命的財政官員。他們將那些名義上還由各省管理的辦事機構降為其下屬部門。為了避免重複,對於這些辦事機構在後文討論其所管理的服務與收入時將有詳述。 然而,可以看到,這些辦事機構的效率通常都很低下,他們管理的收入始終沒有達到唐朝或宋朝時的收入水平。造成這種結果的部分原因是由於在王朝建立之初,忽視了商業是國家收入的一個主要來源這一事實。儘管明代的實物供給是可以理解的,更強調實物稅收確實是國家的需要,但這些實物的內在財政價值則被放到了第二位。而且前述的管理部門散布於全國各地,在它們背後缺乏一系列有效的管理。在接下來的章節中,我們將看到由於缺乏組織支持,在王朝的晚期,一些辦事部門事實上是由中央與地方官員共同管理。 地方政府 這裡主要是探討地方政府的財政管理機構。1373年的法律分天下各府為上、中、下三等:歲糧20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秩從三品;20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10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很明顯,王朝建立之初希望各地的稅收額度依據人口和土地不時進行調整。每一個區域的地位連同其長官品級也相應地進行調整。這一制度過於麻煩,很難全面推行。1371年,帝國已經有12個行省、120個府、108個州、887個縣〔39〕(後來其數目分別上升到13、140、193、1138)。各地的稅收額度從未認真作過周期性調整,大多數地區還保持一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定額。當然,16世紀還有這樣零星的事例:縣已經升格為州,或者州已經降格為縣,但已經越來越少。當時除南京與北京的知府高出一個級別外,其他官員按照其行政級別而獲得相同的品級〔40〕。 地方政府分為三級或四級。四級政府依次為省、府、州、縣。三級政府中的州直接隸屬於省(中間沒有府),或者縣直接隸屬於府(中間沒有州)〔41〕。也有一些州,隸屬於府,其下沒有屬縣。兩京地區,也就是北直隸和南直隸,面積與省相當,但沒有省級管理部門,他們的府尹、知府或知州直接對中央政府負責。因此,在國家的賬目上北直隸的8個府和南直隸的15個府、3個直隸州是從來沒有分別按照南北二京管理,這26個行政單位的財政數據與13個行省並列。 這些不同的模式又一次反映出對財政管理的最初關注。財政管理的指導方針為:縣是一個基本的稅糧徵收單位,府是一個基本會計單位,省是一個中轉運輸單位。縣衙所在地與其周邊距離儘可能的以一天的旅程為限,所以縣的面積或多或少被事先確定了。其上一級政府也應該位於其屬縣的中心地帶,有利於開展各項工作。而且,所有的政府衙署都位於人口較多、周圍有城牆的城市中,這有利於軍事行動、生活供給以及水陸運輸。在特殊情形下,明廷也能夠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而新建一個有一定規模的城市。當然,地方機構的設立不能完全忽視地理的、歷史的因素。特別是在選擇一個府城時,他們必須權衡組織建置的統一性和當地自身的利益。當這些要求無法平衡時,就採取設立一個州的辦法來解決。多數情況下很可能是把一些大的府分解成為一些易於行政管理的單位,另外則是對一個稅收水平中等,但在地理上管理很不方便的地區給予特殊考慮。為了達到調解不平衡的目的,州政府並沒有自己的特點。當州隸屬於府的時候,它只是扮演府的分支機構的角色。如果州直屬於省,它就是一個小定製的府。後者的財政賬目與府處在同一級別上〔42〕。 當某一級別的政府在行政管理系統中變得不必要時,它就會被取消。在財政上,省級政府主要是作為收入的中轉站,所以在南北直隸地區沒有必要設立省,該地區的府與州靠近南北二京。 按照其組織原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沒有太大的差別。所有地方官員,下至知縣都是由君主任命。所有的收入,在某種意義上都是皇帝的收入。中央政府的支出都是來源於地方官員的交納的稅收。這種鐵板一塊的情況在王朝晚期有了些許折衷,特別是16世紀中期以後的南方一些省份尤為明顯。不過,即使在那時,資金的分配也很不清楚、明確。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由中央與各省直共同分享各項收入。在特定地區也考慮過相對的財政自治,至少在理論上,允許官員們為了君主的利益越權即時支配一些資金,而不必頻繁地進行事先請示。這樣支配的資金並沒有固定成為一種地方收入〔43〕。 大多數的地方官員按照確定的程序將他們的稅收收入解運給不同的接收倉庫。這些倉庫有的位於北部邊境,有的在北京或南京,有的就在稅源附近。還有一些解運是被固定在府和省一級。稅糧解運到財政官員管區之外要建立「起運」項目,從字面意義上來講是「結算後運走的項目」。實現解運之後,起運項目便不受地方官員監管。保存在本地的餘額稱為「存留」,字面字義來講是「留存的項目」。在各地,任何稅收都同時包含為「起運」和「存留」兩個部分。存留收入用於地方官員的俸給、生員廩米以及宗藩祿廩,同樣也用於皇帝許可的地方社會賑恤開支。任何剩餘都由地方官員為皇帝保管,沒有皇帝的允許,他們無權處理。有時候中央政府直接要求地方政府或坐辦,或建造船隻,或為藩王營造府邸,或者不時地輸納,所有這些費用也是從存留收入中支取。這實際上意味著包括知縣在內的大多數地方官員,同時也是帝國政府在各地的財務主管。各項存留收入既不是盈餘,也不是地方收入,而是相當於將這些收入賬戶交由地方官員管理,這些地方官員扮演著帝國的地方財務主管的角色。 各地方都被期望能夠自給自足。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由中央政府下令對鄰近地區進行協濟。16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明朝與緬甸首領莽噠喇弄王(Nanda Bayin)發生了邊境戰爭,雲南巡撫不斷奏請中央援助,皇帝一度下令四川協濟。然而,到了1594年,巡撫被要求用本省的財力自己解決問題,不能再得到援助〔44〕。這就證明了各省之間不輕易協濟這一原則。 在中央集權控制之下的分散管理意味著在所有各級官員中,縣級官員的財政責任總是最重的。基於這樣的原因,在討論所有各類官員的職能時,從縣級向上考察比從省級向下考察要容易得多。 除番舶抽分、鈔關稅、竹木抽分、鹽課以及管理收入是由特定的機構或更高的部門來徵集與管理以外,所有其他的國家收入實際上都要經由縣級官員。田賦的徵收,包括耗派都是由縣一級政府完成。絕大多數的縣級官員也管理商稅、房契稅、鹽課、門攤稅、僧道度牒銀、酒醋稅、罰贖收入、戶口食鹽鈔以及部分漁課(關於這些雜項收入,見第六章)。知縣管理轄區內的官田,完成物資徵用,還要為各級政府機構僉派人役。當力役折銀時,還要替他們徵收役銀。無論是屯田、民戶養馬,還是軍屯收入的管理也都是知縣職責所在。此外,知縣要定期主持人口登記,編造黃冊,編審鄉村社會中的里甲體系,僉選糧長(見第一章第二節),上報自然災害以便蠲免稅收和救濟饑荒。同時,各省直還有一些中央的派駐部門,在縣裡還有少數省里和府里的財政分支機構。這些較高級別的部門大都設在城中,碰巧也會設在省城或府城中。還有少數的部門,諸如稅課司局,毗鄰城市。另外,在一個縣裡,由知縣統一管理,沒有分權〔45〕。 這些部門的歲用之費,除了俸給以外,都不是來源於一般正稅收入,而是來源於鄉村里甲中派征的物資與差役。這些物資與差役不僅用來維持縣衙自身的開銷,而且還要分出一部分給上級部門。因為除了從里甲徵用以外,別無其他渠道為其提供辦公費用。這些辦法甚至當實物與差役已經折納銀兩之後仍然沒有改變。諸如「知府轎夫費銀二十兩」,「布政使司筆箋銀十八兩」,這樣的話在晚明出版的地方志中經常出現。地方徵收的收入還有一部分要交納到首都。16世紀晚期,京師的兩個縣的官員要為每三年一次的會試提供食物、金錢和筆墨。這本來是帝國政府的職責所在。 中央政府在地方的派出機構,儘管為數不多,但其辦公費用也征派於地方。例如,清江浦的竹木抽分局是工部的派出機構,但其信使、看門人、衛兵等總是由該局所在的山陽縣來提供〔46〕。這種做法也使中央政府在地方建立太多的分支機構受到限制,因為其公費不可避免的成為地方民眾額外的負擔。與此相聯繫的辦法就是由管理專門工作的官員同時也任職於地方。例如,管理運河的總督(巡撫)同時也兼治淮安,以便他能夠用地方財力、物力來建立其後勤保障。 在地方,包括巡檢、民兵、遞運所和驛站以及境內的河渠管理等項開支也由縣級官員負責。因為大多數縣都被期望能夠用自己的力量來解決這些開支,所以水陸交通沿線之地的里甲徵收就十分沉重。有時知縣會要求鄰近地區進行協濟。當然,正如已經提到的那樣,此類事情能夠得到批准只是一種例外,而不會成為一種習慣。 地方政府也與中央政府一樣存在工作人員不足的問題。一個縣管理500到1000平方英里區域,人口從30000到250000不等,知縣的下屬中只有三位有身份的正官:縣丞、主簿和典史。一些管理縣倉、治安、商稅、驛站、漁課的官員可能也有文官身份,但這些位置並不是各縣都有〔47〕,縣衙中多為地位低下的吏胥。有時知縣會指定正式的管理職責給當地的儒學教諭。在農村則沒有任何官員,洪武時期甚至不允許縣級官員離開縣城。 府處在中間位置,其財政職責主要是稽核各項事務。知府要保證所有計劃徵收的錢糧正常解運,保存得當。他也要管理許多稅收和服務性機構,諸如府倉、巡捕、驛傳、稅課司與河泊所等,當然也不是所有的府都設有這些機構。在一些地區,運河、水道的大型水閘,國家的礦山與草場,以及印染、織造等各類局廠,也要由知府來管理監督。 在王朝建立之初,每一個府都有一個固定的稅收額度。14世紀晚期,府的稅收定額還是相對固定的(見第二章第一節),有時會有一些很小的內部調整。知府有權力調整屬縣的稅糧額度,但這種權力很不明確。稅額調整可能被認可,也可能無效。這一切要看是否能夠得到省級部門或君主的批准,同時也要取決於監察官員是否合作,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沒有知府能夠直接地提高或者降低一個縣的稅收定額。但是他能夠建議改變稅糧的解運,調整耗派,或者改變折納比率,因而實際上能夠一定程度地調整屬縣的稅收負擔。一些有能力的知府、知縣確實重新修訂了內部的稅收方法,調整了單個納稅戶的稅額,甚至在當地進行了土地清丈〔48〕。但是所有這些依靠的是府州縣官個人的性格、聲望和智謀。地方官員便宜行使權力要冒一定的風險,而且也不可能指望他的上級明確認可他的行為。對他來說,惟一能夠保護他的是普遍的理解,既然他有責任完成本地的稅糧定額,他就應該有利用各種有效辦法的自由。在他修訂的稅收徵收辦法實施一段時間之後,這種新方法可能會被普遍接受並且成為一種習慣性做法。在另一方面他也不得不考慮到如果實施太過,可能會引起地方的抵制和監察官員的彈劾。 大多數的府有很少的屬州和屬縣,通常不會超過10個。但也有特殊的例子,例如,河南開封府轄4個州、30個縣,山東濟南府有4個州、26個縣。各府正官數量也多少不一,一個知府可能佐以1個或7個副職〔49〕,其他屬員的數量也同樣不一致。府衙和縣衙都僱傭著許多吏胥,他們被分成六個部門以對應中央的六部。 知州的職責如一般認為的那樣,類似於管理一個較小區域的知府,或者是一個大縣知縣。 省一級的管理機構也缺乏統一性。布政使司分管財政,但是按察使司也有權檢查治水計劃、漕糧、屯田、鹽務、驛傳,有時還要督理兵備、防務。按察使司有監察職能,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常常超出其最初規定的權限〔50〕。事實上,每一個按察使司都有自己的銀庫,其收入一部分來自於罰贖,還有一部分是其監管之下的各種項目與計劃所要求的各種徭役和供給的折色。按察使司的一個職責就是檢察和矯正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各種權力的濫用。作為其職權的延伸,一些按察使確立役銀徵收的基本原則,這樣使他們實際上成為稅收立法者。16世紀有兩個著名的按察使[2]就是這樣做的,他們是潘季馴(1521—1595)在廣東(見第三章第一節)和龐尚鵬(進士,1553)在浙江(見第三章第三節),他們都為一條鞭法的創行作出了貢獻。 布政使司有二位長官,即左、右布政使,前者地位略高一些。布政使司掌管著重要的統計數據,與各部協調預算、稅收和坐辦事務,並要管理省內的銀庫、糧儲和倉庫。在王朝早期,布政使司的職權很小,很少設有直轄的稅收機構。在15世紀前期,當軍隊的倉庫被接管之後,所有內陸省份的倉庫都由知府或知縣管理,僅僅在邊境地區還保存省倉〔51〕。但是在各省的雜造局、倉庫以及軍器局等,其維護與運輸職責都由布政使司來承擔。此外,大多數的省還有鑄幣的寶泉局,由布政使司統領。 明朝中期,由於白銀的使用不斷上升,使得財力在一定程度上集中於省一級成為可能,省級財政職能日益增強。同時,明代的軍事衛所制日漸廢弛,迫使省級官員組織自己的防務,這也有助於加強省級部門的財政權力。然而,這種發展也不平衡,許多省級官員,特別是在南方各省,他們有相當大的權力來管理「兵餉」,而其他的許多事務仍然遵循通行的做法。 巡撫的任命開始於1430年,其設立的動機很不明確。起初巡撫一職並非常設,也非地區行政長官。他是代表中央來巡行各省或二京各府的。但是實際上巡撫鞏固了他們的地位,成為一種固定的任命。他們加強了其在各省直辦事機構的地位,把布政使看成其下屬。雖是這樣,布政使司的財政職能卻從來也沒有完全轉到巡撫手中。通常情況下,巡撫是直接奏請皇帝,而布政使卻是同各部保持正常的工作往來,前者是上報特殊事情,後者則是例行公事。一直到王朝結束,各部還是要求布政使而不是巡撫來對諸如稅收拖欠等財政失職行為負責。 財政管理分屬於100多個行政單位,任務十分艱巨。如果省級行政部門的行動局限於省府,就會引起很多困難。永樂朝,各省布、按的參政、副使等高級屬員開始被授權在省內建立分支機構,起初是非正式的安排,後來成為一種正式的任命,包括布政使和按察使都在省內重要地方設置「道」,一些守巡道官在較大的範圍內執行特殊的使命,另外一些官員則在一定地域內監督一般的行政工作,情況不一。兩京地區守巡道官則要寄銜於鄰省布、按司官〔52〕。建立各道的最初目的是能夠加強管理並且直接監督地方。但是權力一旦開始下放,就會形成一種衝力。從16世紀開始,許多司道官員對財政事務當場就作出決定,他們有時也核准由知府提出的地方稅收立法。甚至朝廷也開始分配給這些獨立的巡迴官員以特定的職責。總而言之,司道官員履行著非常重要的職責。他們的出現,是對中央集權的政府結構的適度分權。有一點應該注意,在一般賬目中,「道」不是一個正規的財政單位,僅在特殊時候道官才管理稅收,他們沒有財政官員的正式職責。 軍隊的財政管理 王朝建立之初,軍隊的指揮官在國家財政中扮演著積極的角色,這一點與王朝後期不同。絕大多數倉庫都是在軍隊管理之下,在最低層的衛和所都設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機構。首都設有五軍都督府。在軍事官僚機構中最低品級的官是從六品,軍官總是比對應的文官品級高。 不過,從15世紀的第一個25年以後,軍事官僚集團的影響迅速縮小。第一次受到打擊是在1425年,當時洪熙皇帝派遣許多文官去幫助疏於文墨的武官整理文書。以此為先例,逐漸發展成為以後的兵備道。其後,作為按察使司的分支機構,兵備道的副使、僉事等都是文職官員,他們幾乎取代了地區軍事指揮官的行政職能〔53〕。1435年,正統皇帝下令將當時還屬軍隊管理的所有倉庫都由文官接管,只有遼東(滿洲)、甘肅、寧夏、萬全和一些沿海衛所除外[3],這些地方由於沒有設置府州縣,仍沿其舊〔54〕。這次調整更大地削弱了武官的財政權力,進一步統一了來自於軍、民雙方的土地收入。從地方志中可以看出,在明朝末期,省級官員管理軍事衛所的生產,交納本色和折色,這與田賦管理的方式是一樣的。兩種稅收合而為一(見第七章第二節),這就反過來意味著軍隊在糧食生產上要對文官政府負責。 然而,所有這些手段仍然不能減少都指揮使名義上的財政職責,也不能減少軍事官員的省級行政職責。1554年,皇帝的詔書還要求他們提交每年的糧食收過數目和其管區支用總數的詳細清單,並且按季度將城垣修補和軍器成造等情況造冊上報給在京師的五軍都督府,然後根據事情的性質分別轉行戶部或工部〔55〕。然而,這些報告除去一般參考目的以外,是否有實際價值是值得懷疑的。因為在那時,都指揮使已不再像早期那樣被認為具有財政職責。 都指揮使司自身的開支是專門從當地的軍戶中徵用,類似文官從里甲中徵集。1609年,北方的一部地方志顯示到那個時候這種方法還在使用〔56〕。這種徵集是由文官政府來督理,但是收入要被送交給都指揮使司。 在北方邊境地區,一直到15世紀中葉,都指揮使還保持著自主管理。但從那時以後,文職官員幾乎完全接管了這些地區。巡撫和總督被任命管理邊境軍鎮和軍區,巡按御史及其副職則作為其助手。他們設置一系列新的機構,使都指揮使淪為其副手或下屬。事實上,從那以後,很少有官員被任命為都指揮使。在邊境地區的高級軍官通常都是被任命為都指揮同知或都指揮僉事。這些頭銜意味著他們有這個級別而不是職務。這項職務被稱做「總兵」,這是一個與地區行政官員完全不同的位置。16世紀後期,甚至基層軍隊的供給也都歸屬於文官。他們中的許多人,掛名為戶部的主事、郎中以及內地府縣的通判或縣丞等,被派到邊地。他們中的一些人接管軍隊的行政職權,一直到「所」一級〔57〕。 貴族階層 在明代,貴族階層干涉政府工作是非法行為。僅僅少數的幾個著名軍隊將領像皇帝的姻親一樣被授予公、侯、伯等貴族頭銜。但他們沒有封地、沒有私人的軍隊。儘管可以把封號傳給後代,但他們中的大多數人是從軍隊中領取俸給。甚至他們中最有勢力者,如雲南的沭氏家族,其成員在整個明代都一直把持當地高級軍官的位置,而且占有大片的土地,卻沒有將該省變為其私人領地。 包括皇帝的伯叔父、弟弟和兒子等稱為藩王。除了當然的皇帝繼承人外,其他人成年以後都要離開首都。他們按地域被授予封號,但是事實上所謂的封國僅僅是寫在紙上,這在某種程度上讓人聯想起現在英國的貴族〔58〕。另一方面,國家為這些藩王們建造了豪華的宅第,這些宅第通常都建在邊遠各省,但也不靠近沿海地區。另外,他們每年有祿米收入,通常為10000石糧食。他們有很少的屬員,而且也是由國家任命並發給俸祿。府內僕役則由地方提供。大約有3000人左右的特別部隊被分配給每一個一等的藩王作為他們的護衛親軍,這些軍隊也屬於帝國軍隊的一部分。這些頭等藩王的職責是其治下所有宗室成員的道德領袖。藩王的封號和其特權由其長子繼承。其他子孫則封給更小的頭銜,得到更少的祿廩。所有的宗室成員,也就是開國君主的所有後代,都由國家來負擔其生活。他們的封號由禮部確定,並登記到「玉牒」之中。包括藩王在內,沒有皇帝的正式批准,他們都不能離開他們居住的城市。他們被禁止供職文武,他們沒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不允許從事商業貿易。到15世紀末,數量巨大的宗室成員成為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到了16世紀晚期,由於政府一直拖欠他們的祿米,最後對他們的那些限制被廢止了〔59〕。 占有大量土地的貴族地主的出現是15世紀晚期的一個新情況。與此同時,皇室姻親和宦官一起,開始操縱國家的食鹽專賣,這給帝國的財政管理造成了很大的混亂。但是即使在當時,皇帝是否縱容這些人弄權也還是值得懷疑的,而且繼任的皇帝常常加以糾正。貴族的特權從來沒有制度化。 第二節 農村組織和稅收基礎 黃  冊 明朝建立前10年,朱元璋就已經頒布法令要求準確登記其控制地區的全部人戶。1370年,他親自督導戶口登記,每戶給以戶帖〔60〕。1381年開始攢造黃冊,並以此編定里甲制度。此後規定每十年大造黃冊一次。最後一次大造黃冊是在1641年至1642年,兩年後,明朝滅亡了。 黃冊被製成四套,分別存留縣、府及布政使司,第四套則上呈中央政府,南京城牆外建有其存放場所(見第二章第二節)。最後的冊子封面為黃色,所以稱之為「黃冊」。 大多數人戶被分成四類,即:民戶、軍戶、匠戶和灶戶〔61〕。最複雜的可能是匠戶,按照其行業不同分為泥瓦匠、木匠、織工、印刷工等等。很明顯,明朝初期要求人戶不得隨意離開原籍。居民個人的旅行,雖沒有直接禁止,但卻不予鼓勵,而且出行必須取得路引〔62〕。那些滯留本籍之外時間長的人必須向當地官員報告。不誠實的商人和不提出申請的人要受到懲罰。15世紀中期以後,這些限制已不再能夠強制執行,慢慢地也就變得不嚴格了。但是也有一些例子表明即使在16世紀,地方官員有時候也還頒發路引。 職業分籍,按戶而不是按人,這就意味著一個家庭所從事的行業世代繼承。子侄們要繼承他們父輩的職業。然而國家從不強調嚴格的社會分層,也沒有制定導致等級隔離的法律。沒有公布過禁止不同社會集團之間通婚的法律。職業分籍管理的目的是確保軍隊補給與政府差役的完成。國家要求每一類戶提供專門的服務。實際上,只要國家在工程營建中能夠無償地徵發到足夠的木匠來工作,政府並不會關心這個木匠戶的兒子是否對其他行業而不是木工工作有興趣。即使在明代早期,代役也是可以被接受的。世襲軍戶家庭要有人來填補軍隊的空缺,但其他的家庭成員可以自由地選擇他們的職業,並可以像民戶一樣參加科舉考試。事實上明朝的許多高級官員就是出身於世襲軍戶家庭〔63〕。 這一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商人沒有專籍,儘管一些城市居民被當作一般民戶進行登記時,被標註為「殷實富戶」或者「鋪戶」。這些人常常要應付官方的各種商品採購與特供,不時還被強迫報效。 人口登記的範圍相當廣泛,很少有人能夠逃脫差役負擔。只有那些貴族、官員、生員及其家庭成員可以部分或全部得到優免。作為對僧道的優待,他們可以交納一定費用後得到特許度牒。按照洪武時期頒布的一項法令,已給度牒的僧道也要承當差役〔64〕。但實際上他們也得到優免。除去以上特例外,其他各類人戶都為國家服務。例如獵戶必須每年向國家上交一定數量的動物毛皮〔65〕。同樣的,灶戶為了換來一點點糧食而艱辛地勞作,完成國家要求的生產額度。甚至樂戶也有義務無償演出〔66〕。這些人戶並沒有單獨分籍,而是被統一稱之為「雜戶」。 由於無償服務的要求不斷上升,雜戶在明朝末期的數量成倍增加。管理藩王菜園的戶被稱作「園戶」,管理貴族陵墓的稱作「陵戶」。宮女則從「女戶」中僉派,這是一個同她男性家人不太協調的稱呼,但是因為他們已經送一個女兒或姐妹進宮服役,他們就可以免除作為一般戶所承擔的差役。 里甲制度與役法 最基本的服務都要由農村社會來承擔。在鄉村中,人戶被編成里甲。每110戶為1里,推丁糧多者10戶為長,餘下百戶為10甲,每甲有10戶。同樣,每年「現年裡長」帶領十甲中的一甲應役,催征錢糧,勾攝公事。其他各甲則要完納錢糧,但不承應那年職役。在十年時間裡,所有各戶都要輪應一年職役。十年一周期之後,要進行新的人口登記,依照十年間發生的變化重新編審里甲。城市也以同樣的原則編成坊、廂,但略有不同。 由里甲承擔的各種服務性義務在當時被稱之為「役」,然而它超出了一般的勞役,也包括物資的供納和管理,還包括一小部分現金。作為一種基本的稅收形式,本書中稱之為「service levy」。 在征納實物稅收時,地方的收稅人要負責物品的計算、分類、打包、臨時存放和最後的解運,有時也要承擔長途運輸。在明代,役要遠遠超出其最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他們要承擔地方修路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後者的要求事實上是超出了里甲輪流應役的範圍。里甲正役包括力役,諸如為各級部門提供僕役,從縣一直到中央政府。除去先前提到的門子、弓兵、信使、轎夫外,還有膳夫、吹喇叭手、挽船的洪夫、巡捕、獄卒、馬夫、庫子、閘夫以及書算手等,無論什麼地方需要,都要從民眾中僉派。 從里甲中徵集的用品也十分廣泛。首先,每一里都分擔地方政府公費,諸如筆墨、紙、油、木炭、蠟。而軍需用品也要從民戶中徵集,諸如劍、弓、箭、棉服等。每一里甲都有其份額,很少有例外。同時,各地也要為太醫院提供最好的藥材,各個裡甲都必須完成定額。地方的美味廚料要供給光祿寺,同樣還有欽天監歷紙。宮廷的供給,特別是茶葉、蠟、顏料、漆等一般由出產之地供應。例如,南直隸寧國府就將應該解送宮廷用的筆管額度分攤到屬縣的所有里甲之中〔67〕。上面所提到的所有物品都有定額,一年一供,地方志中稱之為「歲辦」。還有其他項目,數量不固定,幾年一交納,例如彩紙是每三年一次,工部所需的硫磺和硝石則是每十年一次〔68〕,地方志中將其歸類為「雜辦」。 中央政府的各種採購都要由地方政府來完成,前文已有說明,它們被稱為「坐辦」,其開支從地方存留中扣除。16世紀中葉以後,一部分「坐辦」變成無償供給或者僅僅部分支付貨款,它們轉化成「歲辦」,由里甲完納,這些問題後文還將論及(見第三章第三節)。歲辦、雜辦、坐辦成為基層社會中三種特殊的負擔。儘管在縣誌的「食貨」部分中其名色略有不同,但是它們是廣泛存在的〔69〕。 至少在理論上,所需的各種物資都要由出產之地的民戶完成。然而里甲正役中也包含著許多項目,不可避免要採用現錢支付。我們必須注意到除了從里甲徵用外,地方政府沒有專項資金用來宴饗巡視的高級官員,甚至也沒有押送和處決囚犯的費用。官員出差費用,修造官廨的費用,新年或皇帝生日的朝覲賀禮,樹立牌坊,還有資助生員赴考盤纏等都出自里甲。里甲是經常的、惟一的供應來源。 各縣鄉民之雜泛差役的僉派原則也多為不同。最基本的財政單位是丁,即一個成年男性,但是派征物資與力役不是直接到個人,而是戶。原則上,僉派各種負擔要考慮一戶的丁數和擁有的產業。與田賦稅率不同,役的徵收具有一種累進稅制的意義。在王朝之初,所有的戶都被分成上、中、下三等,因賦定役〔70〕。役即不是人頭稅也不是財產稅,而是兩者的結合。在明朝後期,一般更趨強調前者。役逐漸被折納銀兩,並部分攤入田賦之中,這種變化在各地引起了很多問題(見第三章第三節)。最主要的困難是兩種稅收是依據不同的原則來徵收的。而且各地情況不一,要求適應地方情況進行調整,這就會同儘可能保持帝國統一的要求發生矛盾。 很明顯,里甲制度和役法力圖適應農村經濟。大規模差徭的徵發為在鄉村的閒散勞動力提供了出路。而且物資徵收也使地方的產品直接作為稅收上交而不需要投放到市場。當政府所需的各種服務保持固定不變時,這一制度是合理的。雖然它類似於從深井中汲水,不僅僅是一桶一桶地,也是一滴一滴的,農村的物資輸納與徭役徵用應該是有規律的,能夠自動進行調節。這樣解決了政府許多後勤問題,並且減少了行政管理費用。然而到了明朝中期,政府職責日趨複雜,役的負擔漸趨沉重,同經濟的變化日益相左。里甲制度與役法已經不合時宜了。儘管採用「均徭法」和「一條鞭法」作為補救,但整個明代這些農村基層組織從未被廢除,政府的各項工作開支直接派征於鄉村的財政體制也沒有被廢止。結果是田賦變得日益複雜。因為役是部分地、間接地依據土地財產,這使得後者的稅收負擔不僅調整困難,而且也難以計算。 民戶的其他差役 明朝初期,解運是一項額外的義務。糧長作為一種職役,初創於1371年。一般而言,它設置在人口稠密的中部和東部地區,這些地方大土地所有者很多,可以保證糧長制度的正常運作。地方官員劃分稅糧區,「以萬石為率」,每一區域內最大的稅糧戶成為糧長。糧長的職責是收解所屬糧區的田賦。1373年的法令更詳細地規定了每一糧長之下各設知數1人,斗級20人,送糧夫千人,都從納稅人口中僉選〔71〕。里甲制度與糧長制度互相補充。一里有110戶,差不多相當於一個普通的村莊。而糧長,在一個中等的縣中有30至40個,類似於鎮長。一個糧長可能監管10個、20個或30個裡。里長徵收本里稅糧,匯解糧長,並提供必要的人力。糧長點看現數,制定計劃,實施解運。所有的管理細節包括稅糧的包裝、行程安排、臨時保管、揀選和徵用運輸工具,由糧長組織護送並確保後勤供應。運費按比例由納稅戶提交,在解運過程中任何物品的虧折與損毀都要由糧長賠補。 糧長沒有任何報酬,他由地方官僉選,必須親赴南京戶部關領「勘合」,並要對其糧區的稅糧拖欠負責。另一方面,糧長在農村地區還有不特定的權力。洪武時代,糧長常常被皇帝召見。1381年,據說皇帝一天曾召見浙江、江西兩省糧長1325人〔72〕。當時,糧長和其家庭成員也利用這個位置作為台階入仕為官。當他們犯了輕罪時,處罰會大大減輕。如果犯了死罪,也可以折成杖刑或納錢贖罪〔73〕。 迄今為止,糧長研究之方家當為梁方仲。他通過對地方志的研究,揭示出糧長制度在南直隸、浙江、江西、湖廣和福建比較健全,而山東、山西、河南也很可能設立過糧長。在邊遠的省份,例如四川,雖然沒有糧長名稱,但亦設有督管稅糧的「大戶」〔74〕。 運河上的運軍組織的建立(見第二章第一節)最終削弱了糧長制度。從15世紀中期開始,每一糧長的管區開始縮小,同時糧長改由幾戶共同朋充,這就意味著朝廷不再能夠徵募大戶紳士服役,中戶也要充為糧長,而這些人也未能如初期的糧長那樣能夠有效地收解稅糧〔75〕。在農村地區,擁有10000畝土地的人(見後文)更容易對擁有500畝土地的人發號施令,反過來就不是這樣了,這是很清楚的事情。可以推測,糧長作為政府和民戶中介地位的衰落也影響到里甲制度的運作。對於農村地區不能有效控制後來變成了整個財政制度致命的弱點之一。 當然,糧長一職與王朝相始終。一直到明王朝崩潰,每年宮廷所需大約214000石白米都是由「解戶」來完成的,解戶即是糧長的變化形式。這項解運,同其他一些雜項物資解運,從來沒有由運軍接管(見第四章第一節)〔76〕。 帝國的驛遞體系由1030個驛站構成〔77〕。它名義上隸屬於兵部,但其後勤支持則分屬於地方。在洪武朝,驛站維護的職責分派到里甲體系之外的殷實富戶,或者分派給政治犯,以此用來抵償懲罰。到明代中期,這項負擔逐漸落到民戶身上。同時驛站最主要的職能不再是公文傳遞,而是為出行的官員和外國的朝貢使團提供交通和食宿服務。這些要求諸如轎椅、馬、船、食物和飲水。與此相連的各種力役徵用也急劇增大。地方的里甲,甚至有時還要得到鄰近地區的幫助,才能完成各種需求。儘管負擔都是來自於同樣的納稅人,但驛傳同里甲正役的賬目是相分離的。造成這種情況的部分原因是因為他們的役差與供給有不同的渠道,同時也是由於驛傳的賬目是不固定的,有一個不斷增加的趨勢。 一般看來,有明一代,里甲制度下役的負擔持續穩定地增加。15世紀晚期,均徭和民壯開始推行,同時為地方防務,兵餉也增加了。這些將在以後的章節中進行討論(見第三章第三節和第四節)。 田賦評估的主要特點 田賦是國家最主要的財政收入。即使排除額外耗派,它平均每年約有2700萬石糧食(husked grain)的收入。鹽課是第二大項收入,就貨幣可比價值而言,它相當于田賦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然而,田賦徵收是一個相當複雜的事情,探討其複雜性是本書的一個主要目的,後文將會用很大篇幅來探討這個問題。在這裡先概括說明其突出的特點。 明朝的田賦徵收沿襲前代的「兩稅法」,其稅額評定依據地力而定。「夏稅」以麥為主,徵收不能超過陰曆八月。「秋糧」以米(husked rice)[4]為主,徵收不能超過明年二月。一年兩熟的土地要負擔兩次的稅收〔78〕。前朝夏稅中包括的棉花、絲絹、茶等稅目,明朝也大都繼承下來。 稅糧最基本的計量單位是糧食「石」。或者是米,或者是麥,依地方情況而定。一石麥子被認為與一石米等值,儘管前者實值要低很多。但是這種等值是為了統計上的方便,沒有納稅人能夠從這種價格差中得利。當這些物品折銀時,米的折納比率一般比麥子的折納比率要高。 早在洪武朝就已經可以代納稅糧。在雲南,田賦通常可用貴金屬、水銀,甚至貝殼代替〔79〕。在其他地區,高粱、小米、豆類也按一定比率代納。先於地方稅額結算的代納不要同後來的折色相混淆。這一法令有相當大的混亂,計算代納物要以大宗稅糧為標準,以便使這些數字同國家賬目相統一。這樣的代納無論如何也不能成為主要的稅收收入。 王朝早期也偶有折納,但至16世紀才經常化。這一過程可以分成兩個階段。例如,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後棉布再被折成0.3兩白銀。這兩個階段的分離長達一個多世紀。當然也有例子顯示出其中一個階段是持久的,另一個階段是暫時的。折納比率也不一定完全依照市場價格,有時候,折率可能有意降低,以此作為減免稅收的辦法。所以某些特別的折率僅僅適用於特殊的稅收項目。因此很難說哪些折納是持久的,哪些折納是暫時性的。一般說來,一種折納持續有效二十年,就可以被認為是一種定例。當然,這也不可能絕對保證其不會被廢除或者修改。在16世紀,朝廷的命令變得更加直接明了,常常直接宣布哪些是固定性的折納,哪些是臨時性的折納〔80〕。而折率相應地更接近於市場價格。有明一代,儘管折納非常普遍,但米麥仍然為基本的稅收標準。甚至一個縣的田賦稅收以銀折收的比例達到90%,但銀還是以糧食為估算標準進行折收。 納稅人被要求將這些稅糧解運到遠方的倉庫。起初,國家對於運輸費用缺乏明確的規定。地方官員固定運費僅僅是用來防止糧長額外勒索。但是當漕糧等稅糧運輸改由政府接管以後,開始將運輸費用作為經常性收入的一部分來計算。即使主要的稅收已經折成銀兩,運費還是依據糧船運送的距離進行折算。在一些特殊情況下,這些運輸加耗甚至超過稅糧本身的價值。 當時的「糧食一石」的實際負擔很不一致,這取決於稅收是否以銀、糧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來交納,取決於運費以及「糧食一石」的折納比率。納稅戶負擔最重的「石」要比負擔最低的「石」高7倍。 附加稅同加耗不同,它們包括乾草、麻、絲絹等,他們在產地與稅糧一起徵收。同時,這些附加稅也不能同里甲派辦相混淆。儘管也有特殊的事例,同一種物品,如絲絹,可能同時包括在附加稅和里甲派辦之中。有時候,一個縣可能已經交納一定數量的緞匹以替代生絲,不料朝廷卻又另外坐派地方辦納緞匹,並明確這些緞匹要有更好的質地。 稅額由耕地面積決定。只有西南各省部族是一次性交納,其上交的總額是通過談判而不是土地丈量來確定。其他農業地區田土計量單位是畝,5尺為1步,240平方步為1畝。一個標準畝,大約有6000平方尺,相當於兩個網球場那麼大。在中國南方,通常情況下一畝農田估計每年能夠產米2石〔81〕。 標準地畝更是一個概念而不能算得上是一個實際的財政單位。當時的資料顯示,在土質最肥沃的長江三角洲,一畝田能夠產3石米,也有畝產4石米的記載〔82〕。而在乾旱的西北部地區,畝產只有半石。而且低產乾旱土地上種植的穀類作物市場價格很低。在土質肥沃地區,由於水源的特殊性,有時候在同一地區內也變化多樣。這種多樣性由於勞動力供給的不同而加強。一般來說,最肥沃的土地需要最少的勞動力。與此相反,貧瘠的土地要求投入更多的勞動力進行灌溉,所以人均產值很少。例如,16世紀,何良俊(1506—1573)記載了他的故鄉南直隸華亭縣,夫妻終歲勤動,極力耕種,止可五畝〔83〕。很明顯,統一以「標準畝」為標準來徵收稅糧是不公平的,因此選用了「稅畝」來代替它。 何炳棣在對中國人口進行研究的同時,也從地方志中收集了大量的有關稅畝折算的資料。一般看來,產量正常或較好的土地,每1標準畝作為1稅畝。產量較低的土地則以1畝半、2畝、3畝,甚至8畝作為1稅畝。這種折算沒有中央規定的統一標準,各地制定自己的標準。在一些特殊的事例中,240平方步的標準完全被忽視、取代,地方便宜制定自己的計量標準〔84〕。因此折算方法也有很大不同。其中的一些方法無疑是依據當地的習慣,而且有歷史淵源。然而折算基本上是合理的。在仔細分析地方志之後,我們有一個印象就是所有的各種方法的一個目的是確保1稅畝的耕地每年最少能夠出產米1石,或者同樣價值的其他作物。雖然材料不充分,但可以推斷,在南方的許多地區,畝產量一般是2石米。現有的資料似乎表明甚至稅畝的折算也沒有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認可。 所有這些情況證明了本書一開始就提出的觀點,就是在這個龐大的帝國強制徵收單一的田賦,這種中央集權的做法超出了當時的技術能力。儘管洪武皇帝將單一稅率確定到每一個府,但是這個目標是根本達不到的。這種單一的稅率在《大明會典》中提到,即是民田每畝0.0335石,官田每畝0.0535石,但這只是確定稅率科則的指導方針〔85〕。這一方針也僅僅在北方新設立幾個府縣付諸實施,而且這一方針還被要求進行地方修改和內部調整。在南方,納稅土地常常包括山丘、池塘、沼澤地等,通常在同一片土地中就有各種地貌。根本不可能實行單一的田賦稅率。那些產量較高的田地其實應該有較高的科則。另外,前朝遺留下來的官田,新王朝的籍沒田,無法確定產權的土地,所有這些田地都要重新進行調整,因為明政府並不想將官田的租米收益與田賦正稅相區分。因此,每一個縣在稅畝折算後還要按照不同等級的土地區分不同的稅率。在此後的時間裡,在北方,一個縣可能分為五六個稅則,這就被認為是較典型的情況。在南方,稅則不會少於20種。在1543年,浙江省湖州府上報其稅則達599種。鄭曉(1499—1566)在其記述中描述了同一個省的7個縣,稅則被分成了800個等級。如果包括了附加稅和加耗,稅則將膨脹到上千種〔86〕。一些複雜性無疑是王朝後期積累下來的,但其基本原則在明朝一確立時就已經存在了。 複雜、多變的地形也是擺在稅收部門面前的一個嚴重障礙。沒有證據表明明朝克服了這一障礙。《明史》簡單的記述造成了一個印象,即洪武時代進行了全國性的土地清丈,並編類為冊。由於所繪製的土地冊的地界邊線,狀若魚鱗,因而名之為魚鱗圖冊〔87〕。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全國性的土地清丈其實是一種誤解。事實上,1386年在浙江與南直隸開始進行的土地丈量,第二年初便丈量完畢〔88〕。但這並不是一次全國性行動〔89〕。在其他地區,魚鱗圖冊只是偶然提及,沒有證據顯示土地清丈是依據一個普遍的標準,在中央的統一指導下進行的。實際上,魚鱗圖冊並不是明朝的發明,它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宋朝。蒙古人也曾準備在南方的幾個省實施這一政策〔90〕。另一方面,在北方一些地區,像河南杞縣、北直隸大名府,一直到16世紀也沒有編制過魚鱗圖冊,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91〕。稅畝折算的多重標準也更進一步證明了明初並沒有大規模地整理編制過土地數據。毫無疑問,對於14、15世紀的明朝統治者來說,要克服自身固有的各種技術困難企圖建立起一個土地分類的統一標準,藉以將整個中國所有的耕地簡單地分成幾類,這是相當困難的,而且也是根本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即使在現代,制定這樣的方案也是很難有效果的。然而,明代的統治者過高地估計了自己,企圖實現中央的統一管理,使得這些基本的問題一直保留下來得不到解決。 注 釋 〔1〕關於「九卿廷議」,見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65. 〔2〕《太祖實錄》頁2544—2545。 〔3〕《明史》81/849;《英宗實錄》頁0224;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721—722。 〔4〕吳晗《朱元璋傳》頁212。 〔5〕對於閣臣作為皇帝與官僚之間調解人所處的困境可參見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p, 30. 〔6〕對於宮殿的布局見孫承澤《夢余錄》6/8—17、56—57。 〔7〕對於這些服務性機構的職能見《夢余錄》6/56—57、《大明會典》30/1—19、何士晉《廠庫須知》各處。 〔8〕《大明會典》30/2、18;《明史》79/835。關於「內府庫」詳見劉若愚《酌中志》97、149。 〔9〕對於廣惠庫的運作見《大明會典》30/5—6;《大明官制》4/2431。 〔10〕內官監曾經是級別最高的宦官機構,統領所有宦官。大約在15世紀前期,其權力逐漸落入司禮監手中。見孫承澤《夢余錄》6/56。也參見:《明史》74/778;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25. 〔11〕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25. 〔12〕倪會鼎《年譜》2/11、4/8。 〔13〕對於洪武朝戶部的重組見《明史》72/740—741:《太祖實錄》頁0609、1261、1481、1723、2068。 〔14〕見《明史》139/1747、149/1833、157/1904、202/2347;《英宗實錄》頁1647、1684、1904;《大誥》1/73;嚴從簡《殊域周咨錄》17/6。 〔15〕依據《明史》中這七位大臣的列傳,《明史》111/1400—112/1455。 〔16〕《明史》160/1929、186/2170、194/2266、214/2488、220/2543、241/2749、256/2897;蔣平階《畢少保公傳》22。 〔17〕《明史》151/1847;《英宗實錄》頁1786、2024。 〔18〕對於南京戶部的職掌,《大明會典》卷42有概述。又見畢自嚴《留計疏草》。日本的學者們引用了一本叫《南京戶部志》的書,我沒有見過。(《南京戶部志》藏於日本前田侯家尊經閣,梁方仲在《明代黃冊考》一文中引用過該書。——譯者注) 〔19〕《大明會典》41/42—44;《大明官制》4/2431—2432、2455。 〔20〕《大誥續編》1/181—182。 〔21〕《神宗實錄》頁1076。(當為頁0176。——譯者注) 〔22〕《崇禎存實疏抄》1/100。 〔23〕《太祖實錄》頁1481、1723、2066—2067、3054;《大明會典》2/4—10。 〔24〕「蔣臣」,見倪會鼎《年譜》4/8—9。 〔25〕《明史》75/795;《大明會典》2/4—5;孫承澤《夢余錄》37/1—2。 〔26〕《明史》72/743、225/2596;《大明會典》14/1。 〔27〕《明史》225/2595。 〔28〕鹿善繼《認真草》卷1、2。 〔29〕《日知錄集釋》13/79。 〔30〕孫承澤《夢余錄》25/29。 〔31〕同上書,38/1。 〔32〕早在1444年就有這樣的先例。見《大明會典》21/21、22/32—40。 〔33〕《明史》92/968;《太祖實錄》頁1441、1526;《大明會典》150/1—18;孫承澤《夢余錄》53/5。 〔34〕對於工部的職責見:《明史》72/749—751;《大明會典》卷181—207;孫承澤《夢余錄》46/1—3;何士晉《廠庫須知》各處。 〔35〕「坐辦」的例子可見於《徽州府志》8/4。這些特貢費用從徽州府永豐倉中扣除。 〔36〕賀仲軾《鼎建記》;項夢原《冬官紀事》各處。 〔37〕1575年,工部為宮廷的派辦進行辯解。見《神宗實錄》頁0951—0952、0956。 〔38〕《神宗實錄》頁10764—10765、10768—10769有這方面的說明。 〔39〕對於1373年的體制,見《太祖實錄》頁1503。對1393年的重組,可見《大明官制》4/2361—2362;《明史》71/734、75/803。對於行政區的數目,見《太祖實錄》頁1149。 〔40〕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p, 44—45. 〔41〕《明史》75/803。 〔42〕對於州的職掌,見《明史》75/803。 〔43〕例如,在1590年,戶部要求雲南將原來被允許存留的資金解運到京師。見《神宗實錄》頁4177。 〔44〕《天下郡國利病書》32/46。 〔45〕《明史》75/803略述了知縣的財政職責。至於其細節有必要參考地方志。 〔46〕席書、朱家相《漕船志》5/12。 〔47〕《明史》75/803;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tion', pp.45—46. 〔48〕蘇州知府王儀是最早開始這項工作的地方官員之一,他在1538年進行了土地清丈。對於王儀採用的方法,見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頁556—561。 〔49〕Hucker認為「知府的副職數目不定」,見'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44;順天府有7個副職,名稱不一,見《大明會典》2/28—29。 〔50〕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73.一般而言,所有的地方政府部門由六個部分組成。對府衙的說明可以見《大明會典》9/15—16。 〔51〕各地倉庫一覽見《大明會典》21/14—21、22/1—27。 〔52〕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p.43—44.按察使司下設分巡道可以追溯到洪武時代,見《太祖實錄》頁3231—3232。布、按二司所分諸道可見《明史》75/799—801。 〔53〕對於兵備道的設立,參見《明史》75/810(應為75/801。——譯者注);《英宗實錄/0298、0301;Hucker, Censorial system, pp.71, 78. 〔54〕《明史》79/834;《英宗實錄》頁0135;《大明會典》22/29。 〔55〕《大明會典》227/13—15。 〔56〕《汾州府志》5/5、55—56。 〔57〕《大明會典》21/21—26、22/29—41。又見張學顏《萬曆會計錄》卷23「宣府」:張雨《邊政考》卷4「甘肅」;魏煥《九邊考》卷2「遼東」。 〔58〕Hukc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9. 〔59〕對於宗室成員控制的鬆弛,可參見《神宗實錄》頁0609、0637—0639。1590年,他們被允許參加科舉考試(見《神宗實錄》頁4162—4168,大概這一許可在1595年開始生效,參見Ping-ti Ho(何炳棣),ladder of Success, p.22。在17世紀早期,一些宗室成員被任命作為稅課司大使。見祁彪佳《日記》,原文的分頁是不適當的,但這一條被發現在第5冊,日期是1643年陰曆九月初二日。 〔60〕《太祖實錄》頁0070。 〔61〕韋慶遠將人戶分為三類:軍戶、民戶和匠戶,參見《黃冊制度》頁20、21。還有一類為灶戶,出現在《大明會典》20/5。八種分類,則除以上四種外,還包括醫戶、儒戶、僧戶、道戶,參見《大明會典》9/25。 〔62〕《大誥續編》1/150—151。 〔63〕例如,馮琦的祖上為軍籍。這個家族連續四代為進士,馮琦最後成為吏部尚書和禮部尚書。參見《馮宗伯集》,也見《明史》216/2506。 〔64〕《大明會典》20/4、104/2—6。 〔65〕每一個獵戶被要求每年上交虎皮一張和雜皮九張,參見《徽州府志》7/47。 〔66〕《大明會典》104/19。 〔67〕何士晉《廠庫須知》9/62—63;《天下郡國利病書》9/46。 〔68〕《天下郡國利病書》6/4、5、38、39—40、72、94—96。 〔69〕梁方仲《一條鞭法》頁37;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の展開》頁43—47。 〔70〕《大明會典》20/10—11。 〔71〕《太祖實錄》頁1279、1507、1724、2653;《明史》78/825;《大明會典》29/2—3。 〔72〕《太祖實錄》頁2144。 〔73〕《太祖實錄》頁1724—1725;梁方仲《糧長制度》頁42。 〔74〕同上,頁6、48、54。 〔75〕同上,頁62—63、70—72。 〔76〕《天下郡國利病書》6/47、83—84。 〔77〕《大明會典》卷145—146列舉了各地水馬驛站。另外《大明會典》卷147還列舉了140個遞運所。詳情可參見蘇同炳《驛遞制度》。 〔78〕一年兩熟的土地納稅兩次的例子可參見韋慶遠《黃冊制度》頁Ⅱ-Ⅳ。然而,在明代後期,許多地區對所有的土地擁有者徵收夏稅與秋糧,每一塊土地納稅兩次。 〔79〕《明史》78/823。 〔80〕1584年,漕糧的臨時折銀首先開始於南直隸嘉定縣。此後折銀三年一請。大約在1596年,折銀成為常例。見《天下郡國利病書》6/25。 〔81〕記載每畝產2石糧食的地區如下:南直隸常熟縣,浙江上虞縣、義烏縣,福建漳州府,廣東順德縣。除了浙江上虞縣外,所有資料來源都是1600年以前。見《常熟縣誌》4/13,《漳州府志》5/53,《順德縣誌》3/1,《天下郡國利病書》22/118,倪會鼎《年譜》3/13。 〔82〕葉盛(1435—1494)記述南直隸崑山縣的大多數土地畝產4石米或麥,見《水東日記》31/12。根據王鏊1506年的記載,宋代上田每畝納稅糧1.5石,而當時的稅率是30%。這兩人的記載表明大約1500年左右,上田能夠年畝產5石。儘管沒有說明穀物的性質。一般認為宋代的稅糧為米(宋代的計量單位可能略小),參見《姑蘇志》15/1。在明朝早期蘇州府的一些土地確實每畝稅糧達2石米。同上,15/6。 〔83〕何良俊《四友齋》3/179。畝產量也從3石米到1.5石米不等。 〔84〕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02—123. 〔85〕《明史》78/824;《大明會典》17/13;清水泰次《社會經濟史》第17頁起。 〔86〕同上,頁17。 〔87〕《明史》77/819。 〔88〕《太祖實錄》頁2726。可參照《金華府志》6/2。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48;藤井宏《田土統計》頁104—105。 〔90〕和田清《食貨志譯註》頁48。韋慶遠《黃冊制度》頁74。 〔91〕《天下郡國利病書》2/28;藤井宏《田土統計》頁105;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頁462。 * * * [1]本書的官員和官銜大體上都是以賀凱(Charles O.Hucker)的《明王朝的政府組織》(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1 [Dec. 1958], pp.1—66)一文為準。這篇文章又收入Studies of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History, ed. J. L. Bishop(Cambridge, Mass. 1968)。但是提到明朝的皇帝,用年號而不是廟號。 [2]當時二人應為巡按御史,作者用英文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按察使)來說明二人官職,恐不妥。——譯者注 [3]明代的這些邊境軍鎮不要與現代的同名各省相混淆。 [4]「husked rice」意為去皮米。但據《中國經濟通史·明代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8月)頁242所言:「秋糧都是以『米』(皮谷)為主」。正好相反。——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