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經濟常識 · 第二章 資本主義發展開始以前的工業及礦業
工廠中實行紀律勞動,加上技術專門化、勞動組織化及使用人類以外的動力,近代工廠之建立即顯現於我們眼前了。推進此項發展者,為最先使用水力作為動力源的採礦業,它貫穿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
第一節
工業經濟組織的主要形態
在技術的意義上,所謂工業乃改變原料之意,因此,開發的經營以及礦業均不在工業這一概念之中。不過本章擬連礦業一併論述之,故「工業」這一詞包含一切不能視作農業、商業或運輸行為的經濟行為。
自經濟方面言之,凡改變原料之工業,均以滿足家族共同體之本身需要的勞動表現出來。就這一方面論,它是一種副業,只在它的生產超過家族需要時,才引起我們的注意。此種工作,可為滿足他人之家族者,其最著者,是莊園領主之隸屬者為其領主之家族而勞動。在這裡,一個家族的需要,由另一個農民家族所納貢之生產物來滿足。但副業性質的工業勞動,亦有為一村落而從事者,例如印度的情形。印度村落中的手工業者為小農,他們如果單靠其收穫,並不能滿足生活需要。他們附著於村落,凡需要工業勞動者,均可加以雇用,他們本質上為村落之隸農,從村落領受實物報酬或貨幣報酬。我們稱此為公用勞動。
不為家族共同體之本身需要而從事的改變原料、其第二方式為盈利的生產,即手工業。所謂手工業是指某種範圍內所從事的熟練工業勞動,或因職業分化或技術專門化而生,不問其為自由或不自由工人,亦不問其為領主而勞動,為共同體而勞動,或為其自己的需要而勞動。
我們知道,滿足本身需要的工業勞動,最初發生於自足的家族經濟之內部。一般來說,專門化的最古老形式,常發生於男女間之嚴格的分工。最初時,農地耕作完全為女性之任務,故女性為最古老的農業者。從事耕作的女性,並不像塔西佗憑想像敘述的如日耳曼人中那樣,有極高的地位。例如在古代英國,誘姦婦女只視同毀損財物一樣,可用金錢賠償之。女性是耕作奴婢,一切農地耕作以及利用植於耕地上的作物之事,均委之於女性。碗碟製造以及各種織物工作(織席、紡織),亦由女性擔任。唯在織布業方面則有顯著的例外。如希羅多德(Herodotus)所注意的,在埃及,男子(不自由者)坐於織機上織布。此類發展,由於織機非常沉重難以處理或男子免除兵役之處為常有之事。其他方面,凡與戰事、狩獵、飼養家畜等有關之一切工作,皆為男子之任務。因此,金屬品製作、皮革以及肉類之調製等,亦均由男子擔任。肉類之調製,視為一種儀禮。肉原來只於狂歡宴飲中食用,宴會中通常只允許男子參加,女子只能得些剩饌殘羹而已。
以共同形式參與工業勞動,在某些工作中,特別在建築家屋中表現出來。因為此種勞動是非常艱難的,由各個家族、各個人單獨進行,不易竣事。因此此項勞動作為村落間互助的勞動來從事之。互助勞動,通常均饗以飲食,今日在波蘭人中尚可見之。此外在古代,有因酋長之需要而從事此種勞動者,亦有由自由團結的共同體,因建造船舶而從事此種勞動者(那樣的話,就有了從事投資活動之機會)。除此而外,尚有許多自由人聯合起來,為獲得金屬而從事此種勞動(鐵之冶煉,是後來出現的。起初,家屋並不用金屬釘來建築,阿爾卑斯山上的家屋,雖有積雪壓於其上,但仍作平頂屋者,就是沒有作傾斜屋脊用的金屬釘之故)。
由互助勞動之擴張,可知最古老的技術專門化雖已發生,但尚未有熟練的職業。在古代,巫術的觀念,對於熟練職業有重大的意義。起初的觀念是,個人只能用巫術的方法,成就所需的事物。對於醫業更是如此,所謂藥師是最古老的需要技術的職業。任何極熟練的工業,開始時都被視為受巫術的影響。特別是冶工,在各處都具有神秘的特質,因為他們的一部分技術似乎很神秘,而他們自己又故作神秘。熟練職業在酋長或莊園領主之大家族內發展起來。大家族能使其隸屬者,受某一特定方面的訓練及學習,且亦有需要熟練勞動之處。但熟練職業,亦可因交換機會而產生。一個重要的問題便是工業能否與市場接觸,最終的生產物經過各生產者之手後,由何人銷售?這些問題,與行會之鬥爭和崩壞,也有重要的關係。一位專門化的熟練勞動者,可自由為供給市場而勞動。他可以是小企業者,以其勞動生產物來供給市場。我們可稱其極端的事例為價格工作;其前提是他有處分原料及工具之權,還有一種可能性,即原料或勞動手段由某個組織供給他。因此中世紀時之行會,為了保持同業者之平等,頗廣泛地共同購入並共同分配原料(如鐵及羊毛等)。與此相反的是手工業者為別人服役成了工資勞動者。如他沒有原料及勞動工具,只以其勞動力而不以其勞動之生產物供給市場,就屬於這種情況。在兩極端之間,尚有手工業者應他人的定製要求,成為原料及勞動手段之所有者。如是,即有下面的兩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手工業者販賣給消費者(他也許是一位訂貨的商人),我們可稱此為自由的顧客生產。或者手工業者為壟斷他的勞動力之企業主而生產,這種方式大多由對企業主之債務所致,或者如中世紀之輸出工業,因事實上無法擠入市場而被迫採取此種辦法。普遍稱此為家庭工廠制度,或更加明確地稱為批發制度或工廠制度;手工業者是「批發的價格工作者」。第二種可能是原料及工具或其中之一,系由消費者的定製人所供給,我們即可呼之為「顧客工資工作」。此外,亦有為盈利而定製者,企業主為定製人。此即家族工廠工業。於是一方面為購入原料且設置勞動工具(雖未必常常如此)的商人企業者,另一方面為沒有原料或工具、不能將自己的生產物列於市場的在家中生產訂單的工錢勞動者。
按勞動者與勞動場所的關係,我們可作如下的區別:其一,是在自己住處工作的。他也許是由自己規定生產物價格的價格工作者;也許是為家庭工作的掙工資者,即應消費者之定製而工作的;再或者為家庭勞動者,為企業主做工。其二,工作亦可在家庭外進行。或者在消費者的家中工作,比如今日尚可見到的補綴女工。這種工作最初是由流動的勞動者所擔任的,或者因為工作性質而不能在自己家中進行的,如塗刷之類的工作即是如此。此外,工作地方亦可為一工廠,既然如此,就與勞動者的住所相分離。工廠不一定是工廠,也許是前店後廠的作坊,它或者為許多勞動者所共同租用,或者屬於一位企業主。他使其奴隸工作於此,生產物或者由他自己販賣,或者確定分成後讓奴隸去販賣。工廠的特徵最純粹地表現於近代的企業中,在這裡,勞動者在企業家所預定的勞動條件下,由企業家支付工資而為他勞動。
固定資本之專有,包括勞動場所及勞動手段之專有(勞動手段不包含於工具這一概念當中),亦可用種種方法來實施。首先,也許並不需要某種固定的投資,如中世紀的行會經濟,則為純粹的手工業。設備的缺乏為中世紀行會經濟的特質,一待固定資本出現時,行會經濟即有崩潰的危險。假使有了固定的投資,它也許是由一個(村落、城市或手工業)團體所設置的經營者。此種情形較為常見,特別在中世紀時,行會多自身提供資本。此外,有準手工業者付賠償金後即能加以利用的領主設備。例如修道院所設置的漂布場,准自由勞動者使用之。而且此項設備所有者不僅准許自由勞動者使用它,還可強制手工業者在此生產其所欲出賣之生產物。這就是所謂的古埃及國王所創建的村落手工業,其後於中世紀時,在諸侯、莊園領主、修道院的經營中見之,不過形式有種種改變。在村落手工業之下,家族與企業經營之間沒有什麼區別,後者僅為企業家之副業。但在企業家資本設備中,這一切都改變了。於此,須用企業家所提供的勞動手段來勞動,因此必須適應於工廠的紀律。企業家的工廠設備作為固定資本,在企業的運營上有重要的意義。這種資本存於個人之手,實為使行會制度崩潰之原因。
第二節
工業及礦業之發展階段
此發展的出發點,係為生產小家族或大家族需要的家庭工業。由此出發,可發展為部落工業,因為部落可壟斷一定的原料或技能。部落工業開始被視為可喜的副收入,其後逐漸推廣為純粹盈利的經營。其意義(在此發展中的任何階段內)是以家族共同體的工具及原料生產出來的家族工作之生產物,拿到市場上去出賣,因而在自足的家族經濟以外,開通了市場之門。因為某種石材、金屬及纖維材料(最多者為鹽、金屬、黏土)只存於部落的一定地域內,故出現了原料壟斷。採掘此等材料的結果有:第一,可成立流動的商業。它可以為該工業經營者所自營,如許多巴西部落或俄國手工業者,他們在某季節為農民生產農作物,在另一季節則為商人販賣其生產物。但亦有因為保有營業秘密或不易一時轉移的技巧而壟斷勞動技術的手藝人(在帶有工藝資質的羊毛工業方面常見之)。這種情形牽涉計件工作所特有的一種形式,於此,因土地所有而壟斷了手工業,並因相襲的傳授而附著於部落或氏族。在不同種族的團體之間,也出現了生產的專門化,如非洲那樣僅限於與地理上相鄰地域進行生產物的交換,但有更進一步的發展者。其中的一種可能是趨向於印度那樣的種姓階級之構成。起初本為平行的個別部落的工業,至此因各部落之聯合,在其支配之下成為垂直的上下層了,不同部落間的分工,現在於同一支配下的居民中可以看出。不同部落間的相排性的原有關係,表現在種姓階級制度之中,不同階級的人不共同吃飯、不通婚姻,相互間只有某種特定的勞役。印度的種姓秩序,因固著在儀式上,融入宗教制度之中,所以對於整個社會秩序有巨大的影響。它將一切手工業嵌入一定的模式中,因而使具有資本主義基礎的產業無法建立,新發明亦不能被採用,若採用某種技術的發明時,將被視為一個新的種姓,被列入原有各種姓階級的最末級。《共產黨宣言》中所謂「無產者將獲得全世界,除鎖鏈之外無可損失」一句,亦可適用於印度人,唯印度人認為今世必須履行種姓階級的義務後,來世方可脫離束縛。印度的每一種姓階級,均有其傳統的、固定的生產程序,凡放棄其種姓所傳下來的生產過程者,不僅會被放逐出種姓階層而成為流浪無依之人,而且會失去其到達彼岸的機會,即失去其輪迴至更高種姓的希望。因此,印度的種姓階級秩序,成了最保守的制度。在英國的統治之下,它才逐漸崩潰,但即使在今日,資本主義的發展亦遲緩。
不同種族團體間的交易發生的第二種可能是向市場專門化的發展。職業的地方分布雖已不限於部落間的分工,但尚未與市場發生關係,由村落或領主用手工工人(大抵為其他部落之人),強迫他們擔負起為村落工作的義務,如印度的村落工業即屬此類。德國在14世紀時,領主尚有供給村落一批手工工人的義務。於此已有了為自治生產的地方專門化,而這種現象大抵與勞動場所之世襲的專有相結合。
地方的專門化繼續發展成為面向市場的專門化。其前期階段為村落及莊園工業的專門化。在村落內,一方為農民,一方為領主,領主為其需要,以代價(收穫物的一部分等)來使人勞動,雇用手工業者定居於村落內。因缺乏交換,故此與市場的專門化不同。而且它帶有不同種族間專門化的遺蹟,可能手工業者多為外來之人;但也可能包括落魄的農民,他們因土地不足,無法維持自己的生存。
在諸侯或領主這樣的大家族內的專門化生產中,其使用手工業者就與此不同,這類大家族內的工業,可以為私人目的也可以為政治目的。這裡也沒有為交換而進行的專門化生產。為領主的支配而供給他以某種服役的義務,是由個別的手工業者或全部手工業者來承擔的。古代時,曾廣行此種方式:除管事(大家族的職員,如賬房處,通常由奴隸來充當)外,還有工匠。工匠大抵由奴隸組成並包括為大領地自己的需要而工作的佃戶家庭內的某種手工業者,如冶匠、制鐵勞動者、建築勞動者、車匠、紡織工人,特別是婦女住處的女工人、水車工、麵包師、廚師等。他們也出現在擁有眾多奴隸的高級貴族的城市家族中。在奧古斯都的皇后利維亞(Livia)的資財目錄中,包含供應皇后的衣裳及其他個人需要的裁縫匠、木匠、建築師等多種手工業工人。在印度及中國的諸侯宮廷中亦有類似的情形,在中世紀的莊園領主或修道院的莊園中亦可見之。
除為領主的個人需要而從事的手工業者外,還有為其政治目的而服務者。希克索斯(Hyksos)王朝被放逐後,埃及新王朝的皇室行政,就是一個例證。在新國家中,有以臣民之實物納貢而成的倉廩制度。此外,還有為供應國王的宮廷及政治需要的手工業。宮廷官員等從倉庫領取實物作為報酬,接受一定的實物所得,此實物報酬的證券可以流通,就如同今日的國債證券。此項證券,一部分以農民的工作為基礎,一部分以已專門化的田產工業為基礎。在近東地區,如奢侈品手工業亦曾發展和受鼓勵過。埃及與美索不達米亞的國王,讓在他們的工廠中訓練出來的工人製造古代東方的精美藝術品,通過他們使「村落」完成了文化史上的一次使命。
欲從此狀態推移至顧客生產及市場生產,必須有具備一定購買力的消費者群體,即須交換經濟發展至某種程度方可。這樣的情況正與農業發展中所見的類似。諸侯、莊園、領主、奴隸所有者等可將已訓練過的勞動者當作勞動力來使用,為市場而生產,或利用他們作為收益之源泉。若為第一種情形,則領主成為企業主,利用不自由者為勞動力,這在古代及中世紀均可見之,由領主僱人販賣產品。所謂交易人即零售商人,他們成為諸侯或類似的家族之經理人。這類人作為勞動力的方式,種類頗多。領主可用之作為不自由的家族勞動者。他們住在自己的家中,須交付一定量的貨物。他們用自己的原料或自領主處領來的原料生產貨物。古代時曾廣行此種制度。織物生產物及陶瓷器生產物均如此生產出來然後被拿到市場上去。這些物品大都在婦女住處生產。中世紀時西里西亞及波美拉尼亞的制麻工業,均系如此發生的。此處的領主可以說是手工業者的僱主。同時,領主亦可進而經營工作場。古代大地主的副業經營中,我們亦發現有制瓦業、砂石採掘業。此外,還有大的婦女住處,使用女奴隸來從事紡織。加洛林王朝的婦女住處亦然。中世紀修道院經營的工作場,如卡爾特教團及聖本篤修會的釀造所、漂布場、蒸餾所及其他的經營場所,均有特殊的發展。農業的副業之外,還有用不自由勞動者的城市工業。在農村經營方面,莊園領主通過其不自由勞動者的代理人而將生產物運到市場上去,但在城市中,則有以商業資本使用不自由勞動者而經營企業的商人。這種關係在古代是極普遍的。相傳狄摩西尼(Demosthenes)曾繼承其父親的兩個工廠,一為武器鍛造工廠,一為寢床製作場(寢床在當時為奢侈品,並非一般的生活必需品)。原來他的父親是進口刀柄及寢台上所用的象牙的商人,因其債務者不能償債,就將其工廠及奴隸收為抵押,故這兩項事業並在了一起。利西阿斯(Lysias)亦曾述及一個擁有一百個奴隸的制盾工廠。由此二者,我們發現一種為少數上層階級享用而生產,另一種為戰爭而生產,兩者均非近代意義上的「工廠」。此類工廠是否以不自由的共同勞動或合作的共同勞動來經營,須視個別情形而定。倘使它是用奴隸勞動應市場需求而進行大規模生產,則自其本質視之,應為勞動的累積,而非勞動的專門化及合作。許多工人一起工作,獨立地生產出同一種類的產品。在此項勞動者之上有一個工頭,他支付雙重的個體稅給領主,只關心產品品質如一。近代工廠的大規模經營,在此種情形下,是完全不成問題的,因為屬於領主的工廠(雖然有如此者)並無固定的資本。奴隸蓄養的特質,使此種經營不能形成近代的工廠。可能因為人的資本如果遇到銷路受阻時,就大受虧損,與固定的資本(機械)全然不同。奴隸特別容易發生變化,易出現危險;奴隸之死是一種損失,不像今日,其生存的危險可轉嫁於自由勞動者。奴隸也能逃亡,在戰時更是如此,戰敗時尤甚。雅典於伯羅奔尼撒一役戰敗時,工業上所使用的一切奴隸資本盡歸潰滅。而且奴隸的價格因戰爭而起落極甚,而在古代,戰爭乃為常態。希臘的城市持續在戰爭中,因此締結永久的和平條約成為一種罪惡。人們均像今日締結商業條約那樣,締結有期限的和平條約。在羅馬,戰爭亦為日常的現象。只有在戰爭時奴隸價格很賤,和平時則非常昂貴。領主以非常高的價格購得的材料(奴隸),或使之合宿於營舍,或在家族內一同蓄養。另外,女子與男子做不同的工作,因此領主不能實現專門化經營,反而須在自己的村落內經營極多的部門。如果已經專門化,則一位奴隸的死往往會造成很大的災禍。此外,奴隸對於工作毫無興趣可言,領主只有用野蠻的訓誡才能榨取一些勞動力,與今日自由勞動者在契約制度下的半息半作的勞動量相當。故用奴隸進行大規模經營實為稀有的例外。在整個歷史上,此類經營能大規模進行的,只限於該部門為絕對的壟斷時。由俄國的前例可知,用奴隸經營的工廠與其壟斷的確立有密切的關係。壟斷一旦崩壞,這類工廠與用自由勞動者的工廠發生競爭時,便會崩潰了。
種植園裡的奴隸
古代組織常常呈現出不同的特點。領主不是企業者而是食利者,他們利用勞動力作為一種收利之源。他們先使奴隸學習手工業,當不將奴隸租與第三者時,就准許奴隸單獨為市場而生產,或自由出租其勞動,或使奴隸自由經營其業務,但均需繳納一種租金。這樣就出現了經濟上自由而人格上不自由的手工業工人。這樣的奴隸亦有一定的資本,或由領主借給他,使其經營商業或小手工業。由此所喚起的奴隸的利己之心,依普林尼(Pliny)所云,結果就是領主甚至給予奴隸確立遺囑的自由。古代時,領主們曾以此方法利用過許多奴隸。中世紀亦有同樣的情況,在俄國也這樣。
領主利用此種奴隸時,其是否由自己來經營,須依賴於地方市場的存在以及奴隸可以出賣其勞動生產物或其勞動力的一般性質的市場不同。古代及中世紀的勞動組織,雖然有同樣的出發點,且最初很相似,但仍經過了完全不同的過程,是由於兩種文明下的市場性質不同所導致的。古代時,奴隸還在領主的權力之下,但在中世紀時則已變得自由了。中世紀時,已有古代所未曾有的自由手工業者之廣泛階級。其理由有種種:(1)西方的消費需要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消費需要有所不同。我們必須了解日本及希臘的家庭,它們需要些什麼。日本人住在木材與紙建造的房屋中,家中的草蓆、木枕——寢床即由此等構成——及其他陶器等足以組成全家所需的家私了。我們從已被宣判的希臘貴族阿西比亞德(Alcibiades)的訴訟案卷中,發現了其拍賣記錄,據此,其家私之少令人難以置信,其中美術品占了重要的部分。但是中世紀的貴族擁有的家具則遠為豐富,且多為實用之物。此種差異,其實是由於氣候的差異。在義大利,即使在今日,亦可不用暖爐,故在古時以寢床為奢侈品,一般人僅以斗篷裹身,席地而睡。然而在北歐,則一定要有火爐與寢床。我們所擁有的最古老的行會之文書,就是科隆地區的褥布織工的。希臘人只遮蓋其身體的一部分,雖然不能謂之為裸體,但他們所需的衣服,實不能與中歐人所需的相比較。此外,因氣候的關係,德國人的食慾較南部諸國人為大,故但丁曾有「大食國德意志」之語。只有這種需要有滿足的可能,才能按今日所謂的「界限效用的法則」,即不能不產生較古代更為廣泛的工業生產。這種發展發生在10世紀至12世紀時。(2)10世紀至12世紀時,北歐相對於古代諸國,已有了更大範圍的購買者和工業產品。古代文化為沿岸文化;離海岸一日行程以上的地方就沒有有名的城市。此狹小的海岸線以內的腹地,雖然亦已實行市場經濟,但是因為仍處於自然經濟階段,故此等地帶,購買力極其微弱。況且古代文化又以奴隸為基礎。當此種文化侵入內地、開始形成內地文化時,奴隸的輸入即已停止,故領主打算離市場而獨立,以自己的勞動力來滿足其需要,洛貝爾圖斯認為這種具有整個古代世界特徵的村落自治,實際上是後期古代的一種現象,至加洛林王朝時代達到頂點。其影響先及於市場的縮小,之後及於財政的設施。此全部過程是逐漸回到自然經濟的過程。然而中世紀自10世紀以來,因農民的購買力漸次提高,市場就開始次第擴大。在農民的依存關係中,壓迫性逐漸減少,領主的裁製令已因農業精耕的極大進步而失其效力。另外,領主因參與軍事,不能由此進步而獲得利益,故一切土地所增加的收益均歸諸農民。這個事實使手工業的初次大發展成為可能,它產生了市場特許及城市建設的時代,至12、13世紀時,復向東方發展。由經濟的觀點觀之,城鎮實為諸侯之投機的產物;諸侯因欲獲得有負擔租稅力的臣民,乃建設買賣者所集合的城市及市場。此種投機,並不一定如願成功。譬如因排斥猶太人的運動增多,猶太人多被驅至東方時,波蘭的貴族乃欲利用此機會來建設城市,但是他們的投機大抵均遭失敗。(3)奴隸制度作為一種勞動制度是不利的,因為只有在能以賤價養育奴隸時,奴隸制度才合算。在北方因不能賤價養育奴隸,故此處的奴隸多用作收益之源。(4)北方的奴隸關係有完全特殊的動搖性。逃亡的奴隸多避難於北方各處,因為沒有監管組織,故領主們多互相誘惑對方的奴隸。逃亡者於是亦無多大的危險,因為他們可在其他領主的領地或城市中找到避難之所。(5)城鎮的干涉。特別因為皇帝給予城市特權,由此特權而產生「城市的空氣使一切自由」的原則。依此原則,凡定居於城市者,無論其從何方來,處於何等地位,皆成為城市之所屬者。城市的一部分市民階級,即由此等新加入者所構成。有一部分為貴族或商人,一部分為隸屬者,即熟練的手工業者。
因國家的權力漸次微弱及由此而促進的城市之獨立自治主義,更助成此種發展。這些城市既然獲得了權力,就可以藐視莊園領主。不過「城市的空氣使一切自由」一語,並非暢行無阻。一方面,皇帝被迫對諸侯保證,不許城市有超越一般的特權;但另一方面,因為皇帝需要貨幣,不得不給予城市更多特權。此為一種權力的鬥爭,在此鬥爭中的結果以及與城市有利害關係的諸侯之政治權力,比保持奴隸的莊園領主之經濟權力更加強大了。
基於此項特權而定居的手工業者,其來歷各不相同,幾乎處於非常不同的地位上。他們中極少數是有完全免除賦課的土地之完全市民。他們中的一部分人為有支付租稅之義務者,須對城市內部或外部的一個領主支付賃租。構成第三種範疇的為半自由人,他們在人格上雖然有自由,但仍須依託一完全市民,代他們在法庭上辯護,故半自由人對於完全市民,負有一定的勞役義務,作為受其保護的代價。
此外,城市中還有自有手工工人並有特別手工業工場的莊園,但我們不能輕率地相信,自由的城市手工業勞動的規制,是由莊園的手工業勞動規制所產生的。手工業者通常均隸屬於各種奴隸主,此外還須受制於城市領主。因此,只有城市自身能成為手工業秩序的根源,而城市領主亦有不將城市權賦予隸屬其場所中的手工業者的,因為他們不願其手工工人獲得城市的手工業者之自由地位。
自由的手工業者沒有固定的資本,但他們有自己的工具。他們不以資本主義的計算為根據。他們幾乎常為工資工作者,只提供勞動力,但不提供生產物與市場。他們常為應主顧定製而工作的顧客生產者。他們是否繼續為工資工人,或變為價格工人,皆由市場上的情形而定。
工資工作普遍存在於為富裕階級而勞動之處;價格工作則存在於為多數民眾而勞動之處。民眾只購買個別的製成品。故多數民眾的購買力之提高,為以後資本主義成立之根底,即為價格工作成立之根底。我們不能對其作嚴格的區別,因為工資工作者與價格工作者可同時並存。只是在大體上,在中世紀之前期及古代,印度、中國及德國的工資工作者皆占優勢。他們可為外出的工作者,也可為家庭工作者,此大概由材料的價格決定。金、銀、絹、高價的布帛等,往往不讓工人攜往自己家中,以免盜竊隱匿,故使勞動者前來工廠工作。因此,外出的工作者廣行於上層階級的消費方面。而家庭勞動者因其手工業工具非常費錢或不易搬運,故不能不在家中勞動,如制麵包者、織布者、葡萄榨制人、磨麵人等;在這類職業中間,我們已發現有固定資本的萌芽。工資工作與價格工作之間,還有中介的階段,由機會或傳統所決定。在戴克里先條令中,亦趨向於工資稅而不趨向於價格稅。
第三節
手工業行會
行會是手工業者按照職業之種類而成立的專門化的組織,它的職能有兩方面,即對內統一勞動制度,對外要求壟斷。行會為達此目的,對於在該地從事手工業者,要求其必須參加,以使全體協力一致。
在中世紀後期的埃及、印度及中國,有不自由的行會組織。它們是照顧被國家強制納貢的行業之組織。其成立的目的在於滿足政治需要(不論其為諸侯的需要或一團體的需要),責之於各工業集團。為此目的,生產事業乃按照職別而編制。有人以為印度的種姓階級亦由此種行會而產生,其實它們是由不同的種族團體間的關係所產生的。實行實物財政的國家,早已利用現存的種姓階級,對工業施行實物課稅以滿足其需要。而在上古時,對於事關軍事上重要的工業方面,曾有過具有徭役納貢義務的行會。羅馬共和國的軍隊中,騎兵百人必有一工業工人隊。末期的羅馬帝國,為使城市居民服從統治,曾有輸入穀物之必要。為此目的,曾創設船長組織,使之造船。羅馬帝國的最後幾個世紀中,因為財政需要,幾乎將一切經濟組織均置於徭役納貢義務之上。
行會亦有成為儀式的組合者。印度的種姓階級不全是行會,但好多確實是儀式的行會。有種姓階級存在之處沒有其他的行會,也無存在之必要。因為種姓秩序的本質中已含有將各勞動方式指定於一定的種姓階級之特質。
行會的第三種類是自由組合,它是中世紀時的特色。其起源或許在近古時代,至少在羅馬化的末期希臘文明中,已見有初具行會特徵的團體。流動的手工業者,至基督元年開始時才出現。要是沒有他們,基督教的普及或將不可能。最初,基督教正是這種流動的手工業者的宗教,使徒保羅亦為流動的手工業者之一,他的所謂「不勞動者不得食」之語,代表他們的倫理觀。
然而在古代,只有自由的行會之萌芽。一般據我們所知而言,古代手工業其實帶有世襲祖傳秘訣所決定的氏族工業(未結合於「村落」者)之特色。希臘、羅馬時代的民主政治中,完全缺乏行會之思想,它與行會之民主思想正好相反。在雅典鎮守神廟圓柱之下,雅典市民、客民與奴隸均一起工作。其沒有行會思想的理由一部分為政治的,但主要為經濟的性質。奴隸與自由民不能參與同樣的禮拜。在已有種姓階級制度的地方,行會已不存在,因為它已變得完全不必要。在中國那樣實行氏族經濟的地方,行會亦無重要意義。在中國,各個城市的手工業者,均屬於村落。而城市都沒有市民權,因此亦沒有與城市制度不可分離的行會。
伊斯蘭教徒間有行會的組織雖然不常見,但如布哈拉那樣,曾發生過行會之革命。
西方中世紀時行會的精神,可一言以表明其特徵:行會政策即生計政策。此為生計範圍之縮小,雖然使競爭增加了,但仍保證行會內部各分子之有利的且合於市民的繁榮,使行會的各分子能維持和保障其傳統的生計。這種傳統的生計之觀念,與現代的最低生活工資標準相類似。
行會以何種手段來達此目的呢?
行會的對內政策,在於用一切手段,使行會的一切分子能夠機會均等。此與將耕地分為狹長小條而使農民得以機會均等相類似。為了實現此均等,不能不阻止資本主義之發展,特別是壓制各業主之資本的不平等增加,以及因此而發生的業主間的分化,其用意在於不使一業主超出其他業主之上。為了達此目的,乃統管整個勞動過程。任何業主不許用傳統方式以外的工作方式,而且行會監督產品之品質,管理及規定徒弟及工人的數目。如果已成立了價格工作組織,則儘可能地控制共同的原料之獲得。此外,行會或城市也購入原料,分配給各業主,然後向價格工作推移,手工業者做了小資本家,有充分資本來購入必要的原料時(14世紀以來),行會即要求財產之證明。無財產者,可作為工資勞動者而為他人所雇。當競爭加劇時,即閉鎖行會,限制業主的數目(唯此種情形發現不多)。最後它統制手工工人間的關係。行會願意增加手工工人的生產環節,勞動者將其勞動對象儘量長久地保持於其手中。因此,分工只是單純地分開,而非技術的專門化。例如在製衣工業方面,自原料至製成衣服的生產過程,並非按照紡、織、染、制布等程序而分開的,行會儘可能強制最後的生產物之專門化,例如要求某勞動者專門生產長襪,某勞動者則生產襯衣,故在中世紀行會的目錄中,我們發現有二百種行會,然而我們若從技術的角度來看,將需要二三千種。因為在生產過程的交錯關係中,與市場最接近的手工業者將壓迫其他手工業者,使之降低處於工資勞動者的地位,行會的這種焦慮是不難理解的。
行會如上所示,實行其生計政策,但還須為其同業求取和保障機會的均等。為了達此目的,必須限制自由競爭。因此,行會規定下述諸項:第一,是工業的技術,它限制每一分子可用的工人人數,特別是學徒人數。倘將學徒用作賤價勞動力時,即限制學徒的數目,使每位主人只能有一人或二人。第二,是關於原料之品質。特別在合鑄金屬的工業中(如鑄鐘業),為保證製成品之品質,免除不義之競爭,合鑄時要進行頗嚴密的監察。第三,是關乎經營技術與商品的製作技術,如製造麥芽、製革裝飾、染色等工業。第四,是使用工具之品質的監督。各個行會,各自保有隻能自己使用的工具之壟斷權。工具的品質受傳統所規定。第五,在將生產物送入市場之前,必須檢查其品質。此外,行會也統制產業的經濟關係。第一,防止行會的內部有某一企業特別發達,以致凌駕於其他業主之上,因而此種辦法有限制資本之意味。為了達此目的,乃禁止行會中人與行會外的人協作。但此事實行的甚少。第二,禁止已承認為業主的會員為其他業主工作,否則他們將降為幫工。另外,為商人勞動時,將使商人採取批發制度,故亦禁止為商人勞動。當製成品出於為工資工作的行會中的勞動者時,須當作顧客的工資工作來交付之,自價格工作者視之,以將生產物作價格工作賣給自由市場為理想。第三,行會管理購入機會,禁止爭買,即無論何種會員,均不許比其他會員更先地購入原料。又常可應用通融權,即會員之一遇不時之需時,可要求另一會員以原價讓與原料。第四,行會亦禁止私賣。為了達此目的,它常實行市場強制,加強制止廉賣或用廉賣方式來爭奪顧客的規定,這樣的話,價格的競爭就被阻止了。第五,行會禁止販賣非會員的生產物。如會員違反時,即認之為商人,將其逐出該行會。第六,行會為了保障傳統的生活標準,用評定價格來統製販賣。
行會的對外政策純為壟斷政策。第一,行會為了處理許多事情,常設置工業警察及工業法庭。不然,它就無法管理技術及經營,以確保會員間的平等。第二,行會大抵欲行且已實行強制會員制。此種強制,事實上雖然屢屢規避,但至少在名義上已做到。第三,行會多已獲得行會地域權。它大都求此項權力,在德國已完全實行,英國則全未實行,法、意兩國只實行一部分。行會的地域權,就是一地域的壟斷權,在一行會占有絕對權力的地域內,除該行會外,不許其他人員經營任何工業。此方法在於對付已歸衰退的流動工人及農村工業。在城市內部,行會一旦掌握權力,即取締農村方面的競爭者。第四,一個行會的製品轉至其他行會之手時,即須評定價格。此價格對內為最低價格,對外則為獨立價格。第五,為使行會之方案有效,儘可能地通過分工來實行勞動分化,這不是用勞動過程的分化辦法,如上所述的,而是使同一勞動者須自始至終生產專門化的最終製成品,將其保存於自己手中。行會通過這一切方案,防止其內部出現資本主義的大規模生產。它所無法防止的,就是批發商的出現,即手工業者對商人的依存關係。
此外,行會發展到後來的產物,還有數種方案。這類方案是以此為前提的,即行會已達於生計活動範圍的極限,不通過地方的分工、資本主義的經營、市場的擴張,就不能創造新的盈利機會了。行會先使升作主人的可能性日益困難,曾設立「名作制度」來達此目的。自其發展過程而言,此制度是較為晚期的產物,自15世紀以來,對名作已提出了非常嚴格的經濟規定。名作之製作,自價值上而言,雖然不意味著什麼,甚至有附以無意義之條件者,它無非一種強制的工作而無報酬的時期,對於不甚富裕的人來說,具有故意留難之作用。除名作強制之外,還欲新進的主人要有確定的最少資本之證明,以使已成為價格工作者的主人得以壟斷其地位。
至此,始有學徒及幫工的組織,這尤其是歐洲大陸的特徵。開始時,先規定徒弟的修業年限,以後則次第延長年限,在英國,曾延長至七年,但在其他國家為九年,德國大抵為三年。徒弟卒業以後,即為幫工。對於幫工,亦規定有工作無報酬的時間。在德國,此種事情曾使流動的幫工制度因此產生。幫工欲自為主人之前,須先流動一定的時間。法國與英國均無此制度。此外,行會設定會員的最高數目,以限制主人的數量。此方法不但因行會壟斷利益而行之,而且因城市(特別是由城市領主或城市參政者組成的城市)而成立,由於主人數目過多,城市參政者擔心軍事上或生計政策上重要工業的供給力不足。
此種主人數目的確定法與世襲的主人地位之傾向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加入行會時,主人的子媳或子婿,享有優先權,成為中世紀諸國的一般現象,雖然它從未變成一種普遍的原則。所以中世紀末期的手工業,現出了小資本主義的特徵。與此相當者,為幫工階級的形成。此階級雖非只發生於手工業作為價格工作而經營、有一定資本用於購入原料及經營之處,但在實行限制主人數目之處則發生得最多。
第四節
歐洲的行會之起源
莊園領主及諸侯的大家族中,我們已知除管事之外,還有所謂的工匠,以滿足經濟上及政治上的需要為任務。行會是否由這類莊園領主的組織產生的,像所謂的「莊園法說」所肯定的那樣?此說之見解如下:莊園制度因為自己的需要而保有手工業者,此為顯明之事實,此莊園的組織隨後乃產生莊園法。特許的市場制度產生後,乃開始了貨幣經濟的時代。莊園領土因為可向商人徵收關稅,故以設立市場於自己的領域內為有利。因此,從來只為莊園領主的需要而貢獻徭役的手工業者,之後則有了販賣機會,且可利用此機會了。其次的發展階段為城市。城市通常基於皇帝所給予諸侯或莊園領主的特權而建立,諸侯或莊園領主為了將因莊園法而依附他們的手工業者用作收益源泉,故利用城市。他們使手工業者設立行會,以達其軍事性質的政治目的,或者出於家族需要的目的。因此,行會原為城市領主的正式組織。至此,乃開始第三階段,即行會的聯合時代。依附於此莊園法的組織中的手工工人團結起來,又因為他們通過市場的生產可得到現金報酬,故成為經濟上的獨立者。於是開始為市場及自治而鬥爭,手工業者次第獲得勝利,之后庄園領主因貨幣經濟的侵入,最終被奪去其專有。這種說法就整個過程而言是不足取的。此說並未充分觀察到城市領主即司法領主與莊園領主間的不同,而且城市的建設常須由擁有城市特權之人接受了司法領主的裁判權力後方可進行。司法領主可以如莊園領主、奴隸領主對待其臣下那樣,借他的司法官身份對居住其管轄區內者平等徵稅(但因為要鼓勵來者,不能不將負擔力求減輕,故其課稅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我們亦常見臣民的納貢入於司法領主之手中,此項享受本來只限於奴隸領主者。故領主有遺產稅或對繼承遺產的要求份額權,並不一定是奴隸制度之確切的表征。城市領主亦可向非奴隸的臣下要求此等權力及份額。故隸屬於城市領主的手工業者,並不一定由該司法領主的奴隸關係中產生出來。至於所謂的行會則為莊園法所產生,此種主張在實證上更不能謂為得當。事實上,我們在同一城市中可發現分散的莊園,同時可發現其後變為行會的一種統一的趨向。所謂莊園的習慣法,便足以作為此種統一的根基,確實不可能。不但如此,莊園領主甚至會阻止臣從於自己的手工業者加入行會。行會興起前的組織(如友愛會)是否發展成為行會亦無確鑿的證據。友愛會為宗教上的團體,但行會的來源則為世俗的。的確有許多宗教團體後來成為世俗的組織,但就行會而論,它的起源確實是世俗的,其宗教的職務乃是中世紀末,特別是基督教聖體節遊行出現之後的事。最後,莊園法一說太高估了領主的權力。他們的權力在不與司法權相結合時,其實是比較微弱的。
莊園制度對於工業及行會的發展的貢獻,乃在於莊園法一說所提及的另一方面。莊園制度與市場特許及古代技術上的傳統相結合,幫助了脫離家族團體、氏族團體而獨立學習的手工業者。因此在西方,莊園制度乃阻止其發展為家族工業、氏族工業、部落工業(如在中國及印度)的因素之一。因為古代文化自沿岸進入內地,從而完成了這個過程。實行地方專門化,以地方市場為目的而勞動的手工業制度在內地城市也就產生了,而且將不同種族間的交換排斥了。村落經濟培養了高度熟練的手工業者。因為他們開始以販賣為目的而勞動,故有支付地租義務的勞動者湧入城市,為了市場而生產。行會助長了這種傾向,幫助它進一步發展。凡行會不占優勢或缺位之處,如俄國那樣,家庭工業與部落工業仍繼續存在。
西方的自由手工業者與不自由手工業者孰為原始,對於這個問題,不能概括性地作答。在文獻上,不自由手工業者無疑較自由手工業者為先。而且最初僅有少數種類的手工業,在《薩利克法典》中只有「工匠」一詞,其為鑄鐵者,亦為木工或其他種類的勞動者。6世紀時,南歐已提及自由手工業者,但在北歐則至8世紀時始有之。自加洛林王朝時代以來,自由手工業者乃次第增多。
與此不同者,行會則先出現於城市。故人慾明確理解其成立過程,必須明白中世紀時城市的住民,實為種種成分所構成,並非只有自由身份者才能享有市民之特權。大多數的住民為不自由者。同時,類似於奴隸制或莊園制的對於城市領主的納貢,未必就是不自由的前提。無論如何,城市的大部分手工業者,大多從不自由者中產生,確切無疑的是,只有為市場而生產、以價格工作送至市場的人,乃被認為「商人」(技術上來說,此語之意即為市民)。多數的手工業者,原處於一種監督關係之下;凡尚屬不自由的手工業者,則在領主的司法權力的裁製之下,這些都是明確的事實。只有所謂的屬於領主之司法權力者,屬於領主裁判權範圍內之事,即只限於手工業者還有莊園內的土地,而且有莊園的納貢義務時;至於市場的事務,則不由領主裁判,而由其所屬之村長或城市法庭裁判。其受村長或城市法庭之裁判,也並非因為手工業者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而因為其為「市民」參與城市事務。
在義大利,行會似乎自羅馬時代後期以來就存在。而在北方,似乎沒有不基於司法領主所許可的權力之行會,因為只有司法領主才能行使維持行會生命所必要的強制權力。在行會之前,可能先有種種私人的組織,不過我們無從知其詳細。
城市領主對行會原保有某種權力。尤其是為了城市的目的,必須自行會抽取帶有軍事及經濟性質的納貢(租稅),故要求有任命行會首長之權。領主屢以生計政策的、警察的、軍事的理由,深入干涉行會的經濟事務。之後,行會或者以革命手段,或者付代價收買,從而獲得一切城市領主的特權。一般來說,他們從一開始即已進行鬥爭。最初,他們為了獲得自舉首領或發布命令之權而鬥爭。可能若不如此,就不能實行其壟斷政策。關於會員被強制加入行會的鬥爭,因為對城市領主自身有利,故未遇到大的困難。他們也為解除加於他們的負擔、徭役(城市領主或市議員的)、免役稅(身體的或與地租有關的)、警察的罰金(1099年時,美因茨的織工已為免除徭役而鬥爭,曾得到有利的解決)、房租等而鬥爭。此種鬥爭,結果往往由一次性付給一定金額,來作為免除負擔的代價,此金額由行會以連帶責任募集。此外,同業組合也為保護關係而鬥爭,尤其是反對保護人代表被保護人出庭,而且還為獲得與上層家庭在政治上的平等而展開鬥爭。
此項鬥爭獲得勝利以後,行會特有的生計政策以實行行會的壟斷為傾向,即行開始。消費者最初起而反對。但消費者就像今日一樣,他們是沒有組織的,雖然城市管理者或諸侯也許可成為消費者的代表。此兩者,在其力之所能及的地方,曾強烈地反抗過行會獲得壟斷的要求。城市管理者為了充分提供物品給城市的消費者,常常不顧行會的決議,保持其任命「自由主人」之權。城市也設有市立屠宰場、肉店、麵包房等,往往強令手工業者使用這些場所的設備,由此而將食品工業置於普遍的管理之下。此種控制,當行會成立初期尚未有固定資本時,更易實行。此外,行會確定最低工資及最低價格,城市則確定最高工資及最高價格,以平價的方法與行會的優越權相抗爭。同時,行會又不能不與其他的競爭者相抗爭。在這一類競爭者的名目下,包括莊園手工工人,尤其是鄉村或城市內的修道院手工工人。修道院與受軍事上管制的世俗莊園領主完全不同,因為其是合理的經營模式,故修道院可有種種工業的設備,且可積聚巨額的財富。修道院為城市市場生產時,實為行會之強有力的競爭者,故行會與之進行激烈的鬥爭。即使在宗教改革時代,修道院的工業勞動之競爭也為使市民站在路德一方的原因之一。此外,對於反對鄉村之手工業者,不問其為自由或不自由的手工業者,定居的抑或巡行的。在這種鬥爭中商人常與鄉村手工工人一起對付行會。鬥爭的結果,便是家庭工業和部落工業大量的毀滅。行會的第三種鬥爭,是針對勞動者的,即以各種形式,如關閉行會,或者增加成為主人的難度以阻止會員人數,他們便不易成為主人了。於此禁止不依主人而獨立經營的勞動,不許有自己的住宅(因為幫工如有自己的住宅,則不易監督,不能使之受主人的監督)。而且禁止幫工在成為主人之前結婚,不過此事並不能實行,一種已婚的幫工階級成了通例。行會也與商人尤其是零售商人進行鬥爭,因為零售商人供貨給城市的市場,而且以最廉的價格獲得生產物。零售商人較之行商風險更小,因此能獲得確實的利潤。所謂的零售商人,兼營商業的裁縫可謂其典型,實為鄉村手工業者之友、城市手工業者之敵。他們與行會的鬥爭,為中世紀時最激烈的鬥爭之一。與此鬥爭同時的,在同一行會之內以及各行會之間亦有鬥爭。這類鬥爭,發生於同時包含有資本的手工業者與無資本的手工業者的行會中,無資本的手工業者即有變成有資本的手工業者之家族勞動者的機會。同一生產過程中,有資本的行會與無資本的行會間亦起鬥爭。此種鬥爭,在德國、弗蘭特及義大利曾發生了殘酷的行會革命,在法國曾爆發了一次大騷動;在英國則推移至資本主義的批發制度,幾乎完全沒有革命的暴力行動。此鬥爭的發祥地,為生產過程橫向被分割而非縱向被分割之處。鬥爭尤其發生於紡織工業方面,因為在那裡,織工、整毛工、染工、成衣工等並立,故出現了生產階段中某一工序的加工者,使市場歸於自己,將主要得利歸於自己,而使他人成為自己的家庭勞動者。於此,整毛工往往獲得勝利,將其他一切部門都推倒了,使他們只能以購入原料加工成成品再運至市場為滿足。不過,亦有洋氈製造者或織工獲得勝利的。而在倫敦,裁縫師頗得勢力,將其他生產階段的工作盡置於自己的支配之下。結果在英國,行會中富裕的店主與手工業變得沒有什麼關係了。此種鬥爭,最初以妥協告一段落,但後來,此妥協出現了生產階段中某一工序將市場據為己有的結果。索林根(Solingen)的事例也許可以作為典型的例證。在那裡,鐵匠、磨刀師、擦刀師於1487年經過長期鬥爭後訂立一個條約,按此條約,三個行會皆保有市場的自由。不過結果卻是,由磨刀師的行會掌握了市場。在此類角逐中,大抵生產過程的最終階段能獲得市場,因為手持製成品的人最易通曉顧客的情形。在某種最終生產物保有特別有利的市場時,大抵如此。故馬具師在戰爭時,擁有使鞋皮店服從自己權力的最好機會。或者,在生產過程中資本最多的階段,能使用貴重的生產設備者常占優勢,使其他人受自己的支配。
第五節
行會之崩壞及委託工作制度之發達
中世紀末期以來日益顯著的行會之崩壞,沿著好幾條路線:
(一)在行會的內部,發生了手工業者變成商人或僱主的事實。有經濟能力的主人們購入原料,將工作委於同行會中人,由其管理生產過程,然後再以製成品出售。這與行會體制相矛盾,然而它正是英國尤其是倫敦行會發展的典型路徑。行會民主制雖然對此進行過絕望的抵抗,但它最終變成商人的組織了。其中只有為市場而生產的會員才有完全的資格,另一方面降而成為替他人勞動的工資勞動者或家庭勞動者,選舉時均喪失投票權。因此,同時喪失了其所擁有的監督之權。不過此轉變,卻使自來被行會民主制所妨礙的技術進步成為可能了。在德國,未曾有此種形式的發展,手工業者如果成為批發商,則改換行會而加入雜貨小商人、裁縫師或上層進出口商之行會。
(二)一行會可以因為別的行會犧牲而勃興。好像許多行會中都有成為商人的主人,手工業者的行會,亦有成為商人行會的,而且強制其他的行會人員為他們服務。此在生產過程中被橫向分割時,就有可能。英國(比如兼營商業的裁縫)與其他各處都有此種例證。特別是在14世紀時,為了相對於其他行會獲得獨立權而進行的行會間的鬥爭不勝枚舉。通常有兩種過程同時進行,即在個別的行會內部,一部分主人變成商人,同時許多行會變成了商人的組織。此類事件之徵兆,大抵為行會之聯合。行會之聯合,見於英、法而不見於德國。與此相反的現象,為行會之分裂,以及在15、16世紀時所有的商人之聯合。例如整毛工行會、織工行會、染工行會內的商人,進而組成一個組織,以共同控制整個行業。於是完全不同的生產過程,就聯合於小經營之共同基礎之上了。
(三)凡原料價格很高且其輸入需要巨額資本的地方,行會就成為依賴於輸入業者。在義大利,絲綢曾為此種過程之動因,在佩魯賈(Pergia)亦然,但在北方則為琥珀。新的原料亦可成為此種動力,如棉花就曾有過此種影響。棉花一旦成為一般需要之對象時,就成立了與行會並立而變其形態的委託企業。正如德國之情形,富格爾(Fugger)家族在此發展中發揮了突出作用,原料加工企業則與行會一起或經由行會的改革而興旺起來。
(四)行會成為依賴於輸出業者。只在經濟發展的初期,家庭工業或部落工業能自行售賣其生產物。反之,一種工業如果全部或強勢地以輸出為目標時,批發商就成為必不可缺的了;手工業者個人在這種輸出的要求中處於劣勢。商人不但有必要的資本,而且對市場經營有必須具備的知識,並把它們當作商業秘密。
紡織工業是委託工作制度的實踐者。遠在中世紀時,它就已開始產生。在紡織工業中,自11世紀以來,就有羊毛與麻布之鬥爭,17、18世紀時,則有羊毛與棉花之鬥爭,結果都是後者獲勝。查理曼大帝只穿麻布,之後隨著軍備日益縮小,對羊毛的需求增加,同時隨著森林的開墾,供給毛皮的獸類日益減少,毛皮的價格因此日益升高。羊毛製品成為中世紀市場的主要商品,它在法、英、意各處均成為主要角色。羊毛雖然有一部分是在鄉村加工的,但成為中世紀城市的盛大及經濟的繁榮之根基。例如在佛羅倫薩的城市革命中,走在前列的是羊毛勞動者之行會。在此處我們也發現有委託工作制之痕跡。早在13世紀時,巴黎的羊毛批發者已曾為香檳展覽會的永久市場而工作。大體上而論,在弗蘭特最先有委託工作制度,後來英國亦有之,在英國、弗蘭特的羊毛工業者促進了羊毛的大量生產。故對其加以概括,粗製羊毛、半制羊毛及成品羊毛的三階段,其實決定了英國經濟史的過程。13、14世紀時,英國輸出羊毛及羊毛的半製成品。因為染工與成衣工的要求,英國的羊毛工業最終變為成品而輸出。此發展過程依靠鄉村幫工及城市商人的委託工作制之勃興。英國主要的行會成為商人行會,至中世紀末期,又允許鄉村手工業者加入。此時成衣匠及染色工等住在城市,織工則住在鄉村。最終在城市商人的行會中,一方面爆發了染色工與成衣匠之間的鬥爭,另一方面爆發了與輸出業者之間的鬥爭。輸出資本與批發資本相分離了,故伊麗莎白女王時代及17世紀時,在羊毛工業內部曾有抗爭;此外,批發商資本又不能不與行會鬥爭,此為工業資本與商業資本之最初的鬥爭。此類事情為英國一切大工業的特徵,亦為使英國行會完全喪失其對生產發展之影響的原因。
更進一步的過程,英、法兩國與德國有不同的路徑,這是因為資本與手工業行會之間的關係不同所致。在英國,特別是在法國,向委託工作制度的轉移實為普遍的現象。對此的抗爭並未受到任何干涉而自動停止。結果,在英國,自14世紀以來,代勞動階級而興起者,有小主人的階級。在德國,情形恰好與此相反,英國方面上述的發展過程,即為當時行會精神的消失。在行會合併的地方,這一過程的發動者就是不願受行會限制的商人階級。因此商人階級聯合成行會,團結起來排斥無資本的主人。所以行會能夠自己維持長久的地方,實際上為富裕且有名譽者之組織的倫敦市,其選舉權即為行會之遺蹟。在德國,其發展過程與此不同。德國的行會因生計範圍的縮小而次第自封,而且政治的關係亦有一部分的影響。在英國方面,沒有那種支配全部德國經濟史的城市獨立自治主義。德國的城市曾儘量實行獨立的行會之政策,即使在已被諸侯領土所合併之處,亦是如此。而在英國與法國,城市之自立的經濟政策,因為城市之自治已被截斷,故早已歸於衰頹,英國的諸城市因為可以選代表出席議會,而在14、15世紀時(之後與此相反),大多數議會議員是由城市選出的,故覺得前途無可限量。與法國進行百年戰爭時,議會決定了英國的政策,又集合了議會的各種利益,曾合併實行合理且統一的工業政策。之後,在16世紀時,英國曾確定統一的工資。工資的確定不再經治安法官之手,而由中央當局決定。這便減少了加入行會的條件,也就是在行會中占重要位置且選代表至議會的資本主義商人階級得勢的前兆。而在德國,城市成為諸侯之領地,掌握行會之政策。諸侯雖為秩序與安寧計而監督行會,但一般他們的策略都是保守的,多依照行會之陳舊的政策而遵循老的路線。因此,即使在16、17世紀的嚴重時期,行會仍維持其存在,而擺脫了行會鎖鏈的資本主義洪流,已經泛濫於英、荷兩國,法國雖然不如英、荷之盛,亦已流入,但德國則留在後頭。德國在中世紀末期與近代初期的資本主義運動中,未占據領導的地位,正與其在數百年前封建制度發展中居於領導地位相反。
西里西亞紡織工人起義
社會的緊張關係之差異,更導致了其他顯著的分歧。德國自中世紀末期以來,在幫工間曾有工會同盟罷工及革命之事。在英國和法國,此等事件極為難得。因為在英、法等國,幫工有成為直接為批發而勞動的家庭工業小主人之表面上的希望。而在德國,因為缺乏委託工作制,故並無此種表面上的希望,同時,亦因為行會的封閉政策,主人與幫工之間處於敵對的狀態。
西方前資本主義時期的委託工作制,無一不是從手工業發展而成的,甚至也不是一種通例;此類情形在德國發生得最少,在英國則較多。因為鄉村勞動力代替了城市勞動力,或者因為新原料(特別是棉花)的出現而產生了新的工業部門,從而使手工業與委託工作制度並存,情形極其普遍。手工業儘量持久地與委託工作制度鬥爭,鬥爭的時間在德國比在英、法兩國為長。
委託工作制度發展之典型的階段,有五:第一,對於手工業者,批發者有事實上的買入壟斷權。此買入壟斷,大抵由手工業者之負債產生,即批發者強制手工業者將其全部製成品批發給他,理由是,既然為商人,當然比較熟悉市場的情況。故買入壟斷與販賣壟斷及代理商之占取市場有密切的關係。只有批發者能知商品最後停於何處。第二,批發者供給原料。這種現象是常見的,然而並不一定一開始就與批發者之買入壟斷相結合。在西方,此階段雖為一般的情況,但在歐洲以外,則為稀有之現象。第三,生產過程之管理。批發者對於此點特別關心,因為他們對於製成品之品質的統一不能不負完全的責任。故半成品之供給多與對手工業者供給原料有密切的關係,如19世紀時威斯特伐利亞的麻織工,不能不按照預先指定的方式來製作經紗與緯紗。第四,由批發者提供工具,這種情形雖然常見,但亦不能說十分普遍。在英國,自16世紀以來,批發者就已提供工具,然而在大陸,則其傳播較遲。就一般而言,此關係只限於紡織工業:批發者曾大量定購織機,將之租給勞動者。於是勞動者完全與生產工具脫離,同時企業者更努力於壟斷其生產物之處置。第五,批發者進一步進行種種生產過程之合併。這也是不常發生的,在紡織工業中比較常見些。批發者購入原料,委託給各勞動者,使生產物在完成以前,保留於勞動者手中。一經實現此階段後,手工業者乃復有一個主人,與家庭手工業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他領受主人的貨幣工資,為市場而生產的大企業家代替了以前的貴族家族。
委託工作制度之所以能保持如此之久,實是固定資本微薄之故。比如在織造業方面,所謂的固定資本者,不過是織機而已,在機械的紡織機被發明以前,紡織業中幾乎沒有配稱為固定資本的。此種固定資本,仍為個別勞動者所有,其構成的部分散在各處,並不像近代工廠集中於一處。因此,固定資本並無特別的重要性。
家庭手工業雖曾普及於全世界,但其發展至最後的階段,即由批發者提供勞動用具及詳細管理生產的各階段,則除西方以外,均為比較稀有之現象。在中國及印度雖然並非全無此種制度,但就一般而言,在古代殊難尋出委託工作制度之痕跡。就是在一般通行制度之處,手工業主人制度在形式上亦繼續存在。此制度亦能使包含有幫工及徒弟的行會仍然存在,唯行會於此時已脫離其原始的意味,即它或者成為家庭勞動者之組合(但此非近代的工會,只為近代工會的先驅而已),或者在行會的內部產生工資勞動者與僱主之分化。
就不自由的勞動力之資本主義的管理方式而言,我們可以看出,家庭工業正如莊園工業或修道院工業一樣,普及於全世界。至於自由的制度方面,則家庭工業與農民的工業活動有關;農民漸次成為為市場而生產的家庭工業勞動者。這種發展的過程,尤其出現於俄國的工業中。所謂手工業者,最初是將小農家庭的剩餘物攜入市場,經第三者而販賣出去。此為家庭工業,不趨向於部落工業,而推移至批發制度之一例。在東方及亞洲,亦有同樣的事情。不過在東部批發制度之發達,顯然為作坊制度所改變,即手工業者的工作場所與其住宅分離,接近於集於一處的共同販賣場所,欲以此儘可能地離商人而獨立。在某種程度上,它代表中世紀的行會制度之加強。
除小農的手工業者之外,城市的手工業者亦須依賴批發者或代理商,中國在這方面為最好的例證。唯在中國,氏族販賣其所屬者所生產的製成品與氏族工業的結合關係,阻止了委託工作制度的成立。在印度,種姓階段妨礙了手工業者成為商人從而控制上游生產者。迄今為止,印度商人並不能像別處那樣將生產手段收入掌中,因為在種姓階級內,生產手段是世襲的。雖然在印度亦曾發生原始形態的委託工作制度,但此種制度在此等國家內之所以不能如歐洲那樣發達,其最終且最本質的原因在於不自由的勞動者之存在,以及中國、印度之神秘的傳統主義。
第六節
工廠生產、工廠及其先驅
所謂工廠生產,與家庭勞動相反,包括家庭與工業經營的分離,在經濟史上,曾以種種形態表現出來。它的各種形態如下:
(一)分離的小工廠。此種工廠存在於各處。為便於共同勞動而並置多數工廠於一處的市集制度,即以家庭與工業經營之分離為基礎。
(二)工作間。它也是普遍的。它的中世紀名稱為製作間,其意義是多重的,也許可以解釋為由一群工人所租來用作勞動場所的窖室,亦可以解釋為強迫工人使用的莊園僱傭工廠。
(三)大規模的不自由的工廠經營。此種經營在一般經濟史上是常見的,特別在後期埃及更為顯著。它無疑是從古埃及國王的大產業中產生的,由此似乎催生出工資勞動的工廠。後期希臘文明時代,埃及有些棉織工廠可能就是此種最初的經營,然而最終的斷定,須等到研究明白拜占庭帝國及伊斯蘭教國家的資料後才有可能。這樣的工廠,在印度及中國也許有,但在俄國的則為其典型。不過俄國的工廠似乎模仿西歐的工廠而產生。依舊時的學者——包括馬克思——所言,把工廠與製作場加以區別。製作場為使用自由勞動的工廠經營,不使用任何機械的勞動力,而使多數勞動者集合一起做有規律勞動的工廠。但這種區別,帶有詭辯的意味,其價值殊可懷疑。其所謂的工廠,則為使用自由勞動及固定資本的一種工廠經營。固定資本的組成如何,於此並無問題,它也許是一架昂貴的馬力起重機或水力機。關鍵在於它可為企業者以固定資本而經營,在這一方面使資本計算成為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此種意義的工廠,表明其是生產過程的一種資本主義組織,換言之,即為使用資本主義計算及固定資本,在工廠內做專門化和協作勞動的一種組織。
成立且維持此種工廠之經濟的先決條件,為大量的需求及持續的要求,也就是要有較穩定的消費市場存在。不確定且非持續的市場,在企業家眼中是要慎重對待的,因為市場景氣消長的危險,將置於他們的肩上。例如織機為企業者所有時,他們遇到不景氣而解散織工之前,對於織機必須妥加計算。故其作為目標的市場不但須廣大,而且必須是比較持續的。為此,又須有一定量的貨幣購買力。貨幣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才可計算一定的需求量。第二個先決條件是生產過程的技術成本要降低。此種必要,為固定資本所規限。因為固定資本必使企業家即使在蕭條時,亦得繼續進行其經營方可;若企業家只使用雇用的勞動者時,他們可以把機器停轉的損失轉嫁於勞動者,為了獲得持續的市場,企業者須較家庭工業及委託工作制度之傳統的技術,更能降低成本方可。
最後,工廠的建立與一定的社會條件亦相關聯,即非有充分的自由勞動者不可。工廠之建立,在奴隸勞動之基礎上是不可能的。
近代工廠經營上所必需的自由勞動者,只有西方存在,而且只在西方有充分的供應。因此,工廠制度也只有在西方才能成立。勞工群體是在英國——後來工廠資本主義之大本營——用沒收農民土地的方法而產生的。英國因為島國的關係,不一定要有龐大的陸軍,只用少數曾受高度訓練的傭兵及臨時兵就夠了。故英國從未有保護農民的政策,並且成了沒收農民土地的大本營。因此而投入市場的多數勞動力,首先,使委託工作制度及小主人制度能成立;其次,使工業的工廠制度得以出現。因為農村人口之無產化,故早在16世紀時已有浩大的失業人群,使英國焦慮於救貧的問題。所以在英國,工廠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出現的。但在歐洲大陸上,國家不能不有計劃地培植,這一事實也足以釋明為什麼關於工廠制度起源的資料,在英國的文獻比起歐洲大陸方面的文獻要稀少得多。15世紀末以來,在歐洲大陸,生計範圍因一切盈利機會之專有而減少,救貧問題乃逼迫而來。故在德國,最初的工廠是強制雇用的貧民救濟及勞動者救濟的設施。這樣一來,在德國,工廠制度之成立,只為解決當時經濟制度下人口收容力的一個結果,即當行會不能為人口提供謀生的必要機會時,推行工廠制度之可能性便逼近了。
西方工廠制度之先驅手工業行會的經營,是不用固定資本而進行的,故不需多少設備費。但在中世紀,已經有些生產部門需要某種設備。此等經營,或者由行會公用地、或者由城市、或者由封建地領主提供資本而經營,中世紀以前,在歐洲以外,它們不過是領主經濟的補充。
與行會手工業並存的工廠式設備,有下列數種:
(一)各種磨坊。碾粉磨坊初為莊園領主或司法領主所設立。水磨更是如此,因為領主有管水權,故水磨就歸他們所有。它們通常有合法的強迫使用權,若非如此,它們或許便不能存在。其中大多數為修道院、領主、城市或地方領主所占有,如布蘭登堡(Brandenburg)的領主在諾伊馬克(Neumark),在1337年時曾有五十六所磨坊。磨坊均是小規模的,但其設置絕非各個磨麵業者的經濟能力所能及的。一部分磨坊為城市所有,通常它們由諸侯或城市領主出租,出租常常為世襲,經營常以零售為基礎。無論穀物水磨坊或鋸木磨坊、榨油磨坊、漂布場等都是如此。因為國王或城市領主將磨坊貸給城市的貴族,故形成一個城市的磨坊特權階級。在13世紀末,科隆地區有十三個磨坊的貴族,它們組成一個組織,按照一定比率分配所獲利益。此種組織與股份制公司的不同之點在於,它利用磨坊作為其收益的來源。
(二)麵包灶。只有封建領主、修道院、城市領主及諸侯才有財力置辦烘焙麵包的技術設備。它原為自己之需要而設置的,但之後則用於租賃,因此發生了麵包灶強制使用之事。
(三)釀造場。大多數釀造場原為莊園領主之物,有強制使用的特權,雖然主要在於提供莊園的需要。之後,諸侯將釀造場作為一種封建的賜予,而且一般將這樣的設備之經營作為有特許的讓予。這是在大量的麥酒販賣開始時便出現的,竟導致一地因釀造場太多而產生不能獲得租稅收入的危險。在城市內,除自己釀造酒不計外,有的城市有強制使用釀造場特權,它一開始便是一種世襲的工業,因此釀造業是以販賣為目的的。強制使用釀造場之特權,為城市貴族之一項重要的權利。與麥酒釀造之技術的進步同步的,烈性酒和複合味的酒種類也在增加,貴族的特權也就專門化了。每種制酒各屬於不同的貴族市民,因此釀酒的權利即歸於最先採用最完備的技術經營法的各城市之個別貴族了。與此制度並立者,有自由的釀造之權,即有釀造資格的市民,可在釀造場任意釀造。因此,我們在釀造業中,亦發現有無固定資本而共同經營的企業。
(四)鑄造業。它們在槍炮出現以來,占有極其重要的位置。義大利較其他諸國先使用大炮。鑄造業最初為城市的設施,因為城市最先使用炮兵,而在各城市,據我們所知,佛羅倫薩是最早的。諸侯的軍隊自城市採用炮術以來,便產生了諸侯的鑄造業。但城市的鑄造業與諸侯的鑄造業均非資本主義的經營,都無固定資本,僅為直接滿足所有者之軍事政治需要而進行的生產。
(五)鍛鐵場。此與制鐵業之合理化同時興起。此種設施的最重要部分,設於礦山業、熔礦業及鹽坑業之地域內。
以上所觀察的一切經營,均是共同地,而非資本主義的經營。私人經濟的設施相當於資本主義的最初階段者,即將工廠、工具、原料等集於一人之手,與近代工廠之形成只缺少大的勞動機械及動力設備,16世紀時隨處可找到例證,或在15世紀時就已有之,唯14世紀時找不到例證。最初出現的,為工作完全沒有專門化或專門化極有限而將工人集中於一處的經營。此類相當於工廠的經營,曾存在於各個時代。唯此處所論者,與工廠有所不同,即它使用自由的勞動力。不過在此,「窮困」的強制是常常見到的。不得不參加此種工作的工人,因為絕對不能自獲工作並置備勞動工具,無其他的出路可供選擇。其後來與貧民救濟有關,更採取強迫貧民參加此類經營的方案。此種工廠之組織,尤其在紡織工業方面,可於16世紀時英國的一首詩歌中見之。工廠將二百架織機裝置在一起,它們是屬於企業的所有者的,由他提供原料,產品亦歸他所有。工人為工資而勞動,於此,童工亦被雇用作為正式工人或助手。這是合併勞動的首次出現。為供養勞動者計,企業者雇用屠夫、麵包師等。此種經營,曾為人民所驚嘆,連國王亦幸臨觀光。但至1555年時,因行會的嚴令,國土乃禁止此類集中的經營。其能頒發此種的禁令,實為當時經濟情形的特徵。至18世紀時,只由工業及財政政策的見地觀之,已無壓制大工業經營的可能性了。但在那個時候還有可能的,因為在形式上,上述經營與委託工作制度間的差異,只有織機集中於所有者一人之手這一點。這對於大企業者來說是好事,因為有紀律的勞動初次形成了,使管控產品及產量歸於一致成為可能。但對於工人來說,這其實是壞事(它迄今仍為工廠勞動的一大劣點),即工人在外界的強制下而工作。勞動管理雖然對企業者有利,但同時危險亦增加。企業者如果像批發者那樣將織機出租,那麼它們被天災人禍而一舉毀滅的機率,要比集中一處時小得多。而且怠工、叛亂等事,在那樣的情形下亦不易發生。總之,這樣的制度就整個而論,僅代表同一工廠內若干小經營單位之積聚。故在1543年時,英國其實不難禁止保有兩個以上的織機。此禁令最多僅能破壞工廠,並不能破壞已經專門化且合併化的自由勞動體制。
新的發展傾向見於技術的專門化、工作的組織化以及利用人類以外的動力中。本身有專門化及組織化的經營,在16世紀時還僅為少數的例外。對於此種設施之努力,至17、18世紀即已成為典型之事。人類以外的動力源,最初為動物的(馬力起重機),之後為自然力,初時利用水力,之後始用空氣:荷蘭的風車,最初被用來排出新開闢低地的積水。工廠中實行紀律勞動,再加上技術專門化、勞動組織化及使用人類以外的動力,近代工廠之建立即顯現於我們眼前了。推進此項發展者,為最先使用水力作為動力源的採礦業,它貫穿了資本主義的發展過程。
荷蘭的風車
由工廠經營推移至使用固定資本的勞動專門化與組織化,我們已經知道其先決條件之一,須有最小範圍的穩定的市場存在。這可以說明,為什麼在為滿足政治需要的經營中,我們最先發現這種專門化的內部分工及有固定資本的工業。大經營之最初的先驅,為中世紀諸侯的貨幣鑄造所。為方便管理,其經營不得不為密集的經營。貨幣鑄造者被稱為「一家之人」,用極簡單的工具勞動,卻實行相當深刻的內部勞動專門化的工廠經營。故在此處,我們已發現有後世工廠之散見的例證。之後,在廣大的範圍內,隨著技術及組織的規模之發展,此種設施乃大部分用於武器製造,政治上的統治者必須供給軍隊以制服時,它又成為製造制服的設備。制服之採用以軍服之大量需要為前提,反之,亦須戰爭創造市場以後,大量需要促使工廠生產以滿足供給。此外,在此種工廠中占據最重要地位的,為戰爭的必需品生產,特別是火藥工廠。除軍隊需要之外,還有奢侈品的需要。奢侈品的需要催生了花氈、地氈(其成為牆壁及地上的裝飾品,在十字軍東征以後,效仿東方人,成為諸侯宮廷之慣用物)工廠,金器、陶器(西方諸侯的製作所之範本為中國的工廠)工廠,玻璃窗、玻璃鏡、天鵝絨、綢絹及其他精巧的布、肥皂(它的起源是較為近代的,古代用油來代替)工廠,糖廠,這些工廠的產品皆供社會的上層階級所享用。其中第二種類的經營,則由於模仿高級人士所享用的產品,使奢侈品民眾化,以滿足人民大眾的奢侈品需要。凡不能得到花氈等織物,又不能購買美術品者,則可用紙裱壁。因此,壁紙工廠就成立了。青色染料、濃糊粉、咖啡代用品等,也屬於此類。民眾們用模仿品來代替上層階級所享用的奢侈品。
除最後所述的(糖)為例外,所有此類生產物,最初的市場均非常有限,只限於宮廷或貴族階級。因此,此種產業,如無壟斷或國家特許之基礎,便無一能生存下去。此項新經營對於行會的法律地位來說極不穩定。新經營不為國家所支持,或者不能得到補助金時,至少需要獲得明白的特權及特許。國家為了確保供給貴族家族之需要,為使行會內過剩人口得以謀生,為增加國庫收入而擴大人口之租稅,即授予它們以這樣的特權和特許。
因此,法國的弗朗茨(Franz)一世,曾設置聖艾蒂安(St.Etienne)武器工廠及楓丹白露(Fontainbleau)的氈帳廠。於是就陸續建立為國家之需要及上層階級之奢侈品需要而有特權的皇家工廠。由此開始的法國工業之發展,在科爾伯特(Colbert)時代,又採取了另一種形式。此種國家的處置,在法國亦與英國相同,得以很容易地實行,因為行會之特權,不一定行於該行會所在之城市全體,例如,巴黎有很大一部分就在行會的管轄之外,故近代工廠之先驅得以設置於此項「特權環境」內,不受行會的干預。
在英國,行會純粹為城市的團體。在城市外部,行會的法令不生效力。故專門化的工廠仿照委託工作制度及工廠經營之先例,完全設置於非城市的地方。因此,直至1832年的改革令時,工業領域尚不能選議員至議會。在其他方面,至17世紀末,幾乎還不見有關於此種製作場之記載,但亦不能謂其全無此種工廠。因為行會之權力已經非常衰落,故工廠不需要從行會那裡獲取特權,即使無國家的保護,亦可成立。此外,還可假定,倘若有德國那樣的情形存在,而無以小主人制度進行成本更低的生產時,則更可以較快地發展工廠生產。
在荷蘭,我們亦未聞有何種國家的特權給予,然而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哈勒姆(Haarlem)、烏特勒支(Utrecht),則早已有胡格諾新教徒(Huguenots)所設立的許多製造鏡、綢、絹、天鵝絨等的工廠。
在奧地利,一方面,17世紀時國家曾屢用抵制行會的特權之給予,吸引製造業者至本國。另一方面,大的封建領主設立工廠,其最初者可能為波西米亞的辛岑多夫(Sinzendorff)的諸侯爵所建的絲織廠。
在德國,最初的工廠建立於城市的地盤上,16世紀時,在蘇黎世(Zurich),胡格諾新教徒的亡命者建立了絲綢工業。之後就迅速普及於德國各城市。奧格斯堡(Augsburg)於1573年時有糖之製造,1592年時有緞的製造;1593年時努連堡(Numberg)有肥皂製造;1649年時安娜貝格(Annaberg)有染色工業;1686年時薩克森有精巧織物之工廠;1686年時哈勒(Halle)及馬格德堡(Magdeburg)有織物工廠;1698年時奧格斯堡有金絲工業;以及18世紀以來,各處都有由諸侯經營或由諸侯保護的陶器工廠。
於此,我們可總括一言,即工廠並非自手工業發起,亦非犧牲了手工業才產生的,最初實與手工業相併存。工廠系向新的生產形式或生產物轉變,例如生產行會手工業所不能生產的棉花、陶器、彩色綢緞、各種代用物之類,以與手工業競爭。從工廠來看,大量侵入手工業之領域,實為19世紀之事。而在英國的紡織工業方面,此種侵入曾以委託工作制度作為犧牲,於18世紀時即已發生。手工業當然也和工廠及由工廠形成的密集工廠競爭過,從根源上講,它們感到新的生產方法之威脅。工廠既非由手工業產生,亦非由委託工作制度產生,而是與委託工作制度同時存在的。在委託工作制度與工廠之間,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固定資本的數量。在固定資本非必要時,委託工作制度直至今日亦可繼續存在,在必須有固定資本時,工廠便出現了,雖然工廠並非由委託工作制度所產生;一個原為莊園領主或共同經濟的設施,可以由一個企業者來承受,在私人的經營之中,作為供給市場的商品來生產。最後,應須注意的是近代的工廠並非由機械所產生,但兩者之間有相互關聯的地方。機械的經營最初曾利用動物力,比如阿克萊特最初的紡織機亦用馬力來運轉。但工作的專門化以及工廠內的工作紀律實為先決的條件,也就是使用機械及改良機械的推動力。於是工廠設置獎金,以鼓勵新機械的發明。「用火舉水」的原則出於礦山的經營,建立於應用蒸汽動力之上。從經濟上來看,應用機械的重要性即在於採取系統的計算。
近代工廠之建立,對於企業家及勞動者的影響非常廣大。
在應用機械以前,工廠經營的意義已包括:工人不在消費者的住宅,也不在自己的住宅,而在工廠中工作。某種形式的勞力之集中已經有了。在古代,埃及的國王或莊園領主為自己的政治需要或大家族需要而進行生產。而現今的勞動者之主人,則是為市場而生產的工廠所有者,即企業家。將工人集中於工廠之事,在近代初期,一部分是出於強制的。例如窮人、無家室者、惡漢,均被強制派入工廠,在紐卡斯爾(Newcastle)的礦山內,至18世紀時,勞動者尚戴有鐵鐐。18世紀以後,契約勞動代替了不自由勞動。勞動契約有種種意義:第一,因不需購入奴隸,故節約資本;第二,奴隸之死亡,原為領主之一種資本損失,但使用勞動契約時,則此項危險就可轉嫁於工人;第三,不用擔心工人之生育,反之若用奴隸來經營,便須注意奴隸之家庭的生育問題;第四,能純粹按照技術上的目的進行合理的分工,雖然它已有先例存在,但終須有了契約的自由勞動集中於工廠後才成為通例;第五,使正確的計算成為可能,此種可能性,亦須工廠與自由勞動者結合在一起時始能有之。
雖然有這一切使工廠經營得以發展的有利條件,但開始時,工廠經營仍不穩定,有些地方常遭失敗而消失。例如,在義大利及西班牙均如此,西班牙畫家委拉斯凱茲(Velazquez)的名畫中曾為我們描繪過此種工廠經營,後來卻沒有了。18世紀上半期以前,工廠經營尚未占據供給一般需要的主導地位。有一件事是確切無疑的,即在機械時代以前,使用自由勞動的工廠經營,無論何處都未曾有像近代初期之西方這樣發達的。在其他地方,發展過程之所以不出於同一途徑,將於下面加以說明。
印度曾有過高度發達的工業技術。但在印度,因種姓階級之阻礙,不能發展出如西方所擁有的工廠,因為種姓階級不能相互協調。印度的祭祀權,固然未能致使相同種姓階級之人達到不能在同一工廠內工作的程度,「工廠是清潔的」是句流行的話;但印度工廠制度之所以不能發展為工廠,種姓階級的排外性無疑要負一部分責任。凡與種姓階級以外的人共同勞動的工廠,即被視為非常變態的。在19世紀以前,一切想採用工廠經營的努力,就算在黃麻工業方面也是十分困難的。即使在種姓階級之嚴峻的束縛緩和以後,印度人缺乏勞動訓練仍為一大障礙。各個種姓階級有其不同的禮拜形式,有其不同的勞動休養,要求不同的休假日。在中國,村落的氏族勢力非常之強,工廠勞動在中國為共同的氏族經濟。此外,中國只發展委託工作制度。只有皇帝與大的封建領主,才會進行集中的經營,特別是在陶業方面用奴工,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產,只有極有限的一部分供販賣,大抵皆作繼續經營。古代之特徵為奴隸資本之政治的變動性。在古代,雖曾有奴隸的工廠,但這是一種極困難且危險的經營。故領主寧可利用奴隸作為收益之源,也不利用其作為勞動力。若我們更精確地觀察古代的奴隸財產,則可知奴隸財產中其實混合了極多種類的奴隸,因此無論如何不能實行近代的工廠經營。這也並不難理解,就像今人將其財產投於各種證券,古代的奴隸所有者為了分散其危險,乃不得不雇用各種各樣的手工業者。不過最後的結果卻使奴隸所有不能促成大經營。在中世紀初期,曾產生缺乏不自由勞動者的現象。市場雖然有供給的不自由勞動者,但數量不多。此外,更呈現出資本不足的現象,然而貨幣財產則不能用作資本。農民及工業上熟練的自由勞動者有很多的獨立機會,此與古代完全不同,因為自由勞動者可因不斷移民而避難於歐洲東部,且有不被以前領主所干涉而受保護的機會。因此,在中世紀初期,頗難進行大規模的工廠經營。再加上工業法尤其是行會法的社會束縛,力量漸次增大。但即使全無此等障礙,恐怕亦無足夠廣大的販賣市場。故就算已有了大經營存在,我們也只是見其日漸衰退而已,猶如加洛林王朝時代的農業大經營那樣。國王的國庫或修道院的內部,雖然也有工業的工廠勞動之萌芽,但亦歸衰頹。在近代初期,工廠經營固然有為諸侯所經營或賴諸侯之特權而隆盛者,但在那個時候則更加孤立,且缺乏特殊的工廠技術。工廠技術至16、17世紀始徐徐發展起來,其初次確立則在生產過程機械化之後。不過刺激此種機械化者,實為礦山業。
第七節
近代資本主義形成以前的礦山業
採礦最初為露天的經營,如非洲內部的沼礦及沼鐵,以及埃及的沙金,或許為原始時代的主要礦業產物。推移至地底經營時,即需要設立豎坑及坑道,因而需要頗多的勞動力及經費。但礦業的經營是很危險的,因為人們不能預知一個礦脈能有多大礦量,以及地底採掘所需要的巨額流動經費究竟能得到多少盈利。如果不能支出此等經費,則礦業就會衰落,豎坑將被水所浸。因此地底經營多在合作的基礎上進行。實行合作的經營時,權利與義務並存,也就是說,為了使個人不致危及團體,故不許其退出經營。
經營單位最初很小,中世紀初期時,同一豎坑內的工作者一般不出二至五人。
由於採礦所產生的諸法律問題中,最重要的是對於一定場所內的礦產,究竟誰享有經營權的問題。此問題可從種種方面來解答:第一,「馬爾克」共同體可享有此礦業經營權,但在此並無確切的典據;第二,此種發現物之權利,並非由部落來經營,而是屬於部落的首長,但此亦並不確實,至少在歐洲並無確切的典據。
在我們已不必單靠推測的時代內,法律關係依下面的兩種可能性而形成。第一種可能性,試掘權作為部分土地權,即地表的所有者,也就是地下礦物的所有者,在此農民的土地所有不在此限,只是領主所有的土地有此權利,或者所有土地中的財寶均為國王的特權。裁判領主是政治的支配者,只有國王的侍臣或國王本人,才可以處置它們。無論何人,就算是土地所有者,如無政治權力之特許,均不許經營開礦。這一種政治支配者的特權,其實出於對鑄幣制度上所需貴金屬的關心。另一種可能性,則不問是莊園領主或特權領主,只看誰為發現者。在今日已確立了採礦自由的原則,即在一定的規定之下,任何人都有礦產物試掘的權利,得以擁有執照且發現礦脈的人,就算沒有土地所有者的許可,亦有採掘礦層之權,只需對其所造成的損害付以一定的賠償即可。近代採礦自由的原則,在國王特權的基礎上,比在莊園領主法的基礎上,更易形成。莊園領主有權利時,將排除他人而使礦脈的探求成為不可能,但特權領主有時反而以吸引勞動力來開發較為有利。
詳細地說,開礦法及礦業經營的發展歷史,採取如下的路徑:
關於印度、埃及等西方以外的最古老經營,我們只知極少的事實,如上古埃及西奈山(Sinai)所經營的礦業。關於希臘、羅馬的礦業組織,則稍為明白。勞里昂(Laurium)的銀礦為雅典所有,由雅典出租經營,而將其生產分配給市民。薩拉米斯(Salamis)海戰時得勝的船隊,就是由市民數年不領其分配額所打造的。至於礦山如何經營,則無從得知。史書記載富裕之家常有熟練的礦山奴隸,如參加伯羅奔尼撒戰役的尼西亞斯將軍曾有數千奴隸,他將他們出租給礦山租地人,我們從中得以窺測一二。
關於羅馬的資料,我們也不是完全明晰的。一方面,《羅馬法典》(Pantekten)中曾提及罰為礦工之事,由此觀之,似乎因犯罪被判為奴隸或購入奴隸是普遍現象。但在其他方面,又確曾實行過某種淘汰,至少可以證明,凡在礦山犯法的奴隸常被鞭打,然後被逐出礦山。無論如何,在葡萄牙所發現的哈德良(Hadrian)時代的《維普森礦山法》(lex metalli Vipascensis)表明,那時也曾使用自由勞動。採礦是一種皇家的特權,但不能因此就推論有一種採礦的皇家特權;皇帝在他的屬地內可以自由處置,把持礦山只是他們常見的行使權力之行為而已。《維普森礦山法》所提及的技術,與古代其他資料上所傳的相反。在普林尼的著作中,可以知道為了從礦洞中排水,故安排一排奴隸用吊水桶為之,但是據《維普森礦山法》中所述,礦洞排水,除卷上豎坑之外,並已設有坑道。中世紀的掘鑿坑道亦可追溯至古代,但其他方面,在《維普森礦山法》中,有許多反映中世紀後期的情形。礦山受皇帝的欽差支配,他等同於中世紀政治領主的礦山監理者。此外,還規定有工作的義務。個人有將五部不同的掘鑿器推入地中的義務(中世紀時豎坑的最大數為五,正與之相符)。我們必須假定,每人有將五部掘鑿器用於經營的義務。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其時間較中世紀所規定的更短)內不行使其權利,則會被奪去,由任何能行使此權利的人來占有。我們也發現,最初有強迫性的付款,如果不付款,則任何人均可占取其礦山。礦區的一部分係為國庫保留的(後來中世紀初期亦如此),並須將其總收入的一部分繳納國庫,其量為收入的一半(但在中世紀時已次第減少,減至七分之一或七分之一以下)。經營由協作的工人來進行,凡自願參加者均可加入。為了籌措建設坑道及豎坑的費用,此組合的各參加者有出資的義務。如果不出資,則該項權利即歸無效,任何人均可獲得之。
中世紀時,德國貴金屬的生產冠於各國,但錫由英國來開採。在德國,首先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礦山屬於國王。但此種國王的礦山,並非因國王採礦特權而生,而是因土地屬於國王而起,例如10世紀時近戈斯拉爾(Goslar)的拉梅爾斯貝格(Rammelsberg)礦山。此外,在國王的河川中淘取沙金,亦由國王收取租金,但此與礦山相同,並非基於礦山特權,而是基於國王對該河川的權力。國王將採礦權出租,始見於亨利二世之時;但根據也並非因國王有採礦特權,只不過將土地出租給修道院而已。一般來說,凡所貸予修道院者,以國王因有國家之土地支配權而保有合法權利者為限。本來國王對一切礦業產品均有什一稅權。此權利大抵是貸予私人;不過在修道院方面,在11世紀時,已由國王作為皇家財產而貸予。
公家權力與礦業之間的關係,至霍亨斯多芬(Hohenstanfen)王朝時代更進一層。作為康拉德(Konrad)三世之政策基礎的國王特權,由腓特烈一世明確規定了,他明言無論何人均應負擔一種納貢,只有得到國王的特許,才可有採掘的特許。這樣的話,就算是莊園領主亦須得到國王的特許。此種情形,迅速地成為公認的事實,《薩克森法典》中已承認國王的礦山特權。但國王的礦山特權在理論上的權力,隨即引起了國王與諸侯的衝突。最初承認礦山特權為各諸侯之特權者,即金字條令。
在礦山方面,國王與封建領主的鬥爭亦見於其他各國。在匈牙利,國王曾屈服於國會的上院議員,如果他想要經營礦山,則非完全購入該處地面不可。羅傑(Roger)一世時還認為地中寶藏屬於土地所有者的西西里,至12世紀後半期,已實行其礦山特權的要求權了。法國及英國則向反對方面發展。在法國,約一千四百年以前,貴族曾要求將礦山權作為部分土地權。之後,因為國王得勝,其成為特權的絕對所有者,直至法國大革命後,才宣布礦山為國家財產。在英國,國王約翰(King John)主張普遍的礦山特權,特別是重要的錫礦,但1305年時,國王不得不承認,採礦已不必得到國王的特許。至16世紀伊麗莎白女王時,事實上特權只限於貴金屬,其他一切礦山均被認作部分土地權;所以正在興起的煤礦業免除了國王的特權要求。在查理一世的時代,發展過程又再變動。結果,國王完全屈服,一切礦山的財寶均成為土地所有者或「地主」的財產。
在德國,礦業自由即試掘自由,並非由馬爾克團體得來,而是由所謂「已被解放之山」而來。「已被解放之山」乃莊園領主容許任何人可去採掘之處。10世紀時,拉梅爾斯貝爾礦山還為國王所經營。11世紀時,國王將其貸予哥斯拉爾市及沃爾坎瑞德(Walkenried)的修道院。修道院則以自由競爭之法收取納貢,容許個人掘鑿及採礦。1185年時,特倫特(Trent)主教亦用同一方法,准許自由勞動者所組成的礦區團體內的各組員採掘其銀礦。此種發展過程使人想起當時的市場特權與城市特權,其實是熟練的自由勞動者在11世紀至14世紀時所占據的優越地位所致。因為熟練的礦山勞動者極少,故有壟斷的價值,各自治的政治權力集團互相競爭,竟以給予好處來吸引勞動者。此項好處之一為礦業自由,即在一定範圍內有採掘的權利。以此發展為基礎,德國的中世紀可分為如下諸期。
第一時期雖然偶有提及農民繳納關於採礦的捐稅,但其發展趨勢似乎從最有力者之集中的自己經營的情形出發。而且最重要的時期,為礦山勞動者有強大勢力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內礦山日益變成勞動者之所有,領主成為單純的租賃領主,僅利用礦山作為收益之源。領主逐漸被奪其專有了。因此經營的所有者成為勞動的合作者,他們共分收入,與農民分配其土地所入相同,竭力遵循平等的原則。於是成立了包括礦山利害關係者(礦山勞動者)的礦區團體,但礦山領主不在此內。此團體對外代表其成員,且對領主作為納貢之保證人。結果礦區團體的成員,即所謂的礦工,負有礦區生產費用的責任。工作經營完全是小規模的,各個礦工所能獲得的最大限度為七個豎坑,而豎坑只是原始的洞穴,礦工在豎坑中採掘時,豎坑即為其所有;如果礦工停止工作,哪怕時間極短,亦將失去其所有權。因為礦區團體連帶保障租費,故礦山領主完全不再自行經營。其租賃權即其應得的部分也在不斷地降低,原來收取生產物的一半,逐漸變為七分之一,最終減至九分之一。
第二時期為勞動者開始分化的時期,形成了一個不參加勞動的礦工階級,以及雖然參加勞動,但須依附於不勞動者的階級,與委託工作制度領域內的發展過程相同。此種情形在許多地方於13世紀時已屢屢產生,只是尚未達到普遍的境地。在此狀況下,領主所得的部分之限制亦依然存在,因此不能發展為大資本主義(雖然在較短時期間,曾獲得巨大的利益),只能為小食利者之私有。
第三時期為資本需要增加的時期。此資本需要,尤其因坑道經營之範圍日漸增大而來。為了換氣與排水,須日益開深坑道——此種深坑道,到後來才有所收益——故須預支巨額的資本。因此,資本家乃加入礦工之團體。
第四時期為礦石交易集中之時期。本來各個礦工各自獲得其所有的一份實物,可以自由處置。由於礦石商人事實上獲得了處理採掘物的權利,於是商人的勢力日益增大,其最顯著者,就是16世紀時大礦石商人的出現。
在此種狀況的壓迫下,礦石之販賣逐漸發展為礦工組織一手販賣的情形,因為用此方法,礦工得以擁有對抗礦石商人的權利。結果,礦工組織就成為經營上的指導者,代替了以前由個別礦工獨立採掘的情形。於是又產生下面的結果,即礦工組織成了有資本計算的資本組合,礦工之採掘物及紅利由礦工組織的會計處發放。所以就有了清算期,按各勞動者的工作記入其借貸對照表。
從個別來看,近代資本主義形成以前的經營形態進行了如下的發展。礦山勞動者團結起來以後,領主不得不放棄干涉經營之權。礦工禁止領主的辦事人進入豎坑,只有會員有互相監督的權利。經營義務雖然尚存在,但此已非領主之利益,而為組織之利益,由組織擔負起納貢的責任。這頗類似於雖然已廢止奴隸制而個人依然為土地所束縛的俄國之農村。更進一步,便產生了礦工對於份額的持有權。如何獲得此份額,最初是否為實物的,是否由此實物的份額至以後產生礦山採掘權(抽象的份額),這是爭議未決的問題。所有僱傭勞動者均屬於礦區團體,但只有份額之所有者屬於礦工組織。何時形成礦工組織,雖為疑問,但礦工組織與礦區團體之所屬者,並不同為一事,這是確切無疑的。在礦山工人不獨保有生產手段且保有原料之後,工人之間產生了內部之分化及分解,結果導致了資本主義的出現。對於礦山勞動者的需要之增加,引起了新參加者之增加。但相較於老資格的工人,新參加者往往被拒絕加入團體。這類新參加者成為「同伴外者」,即工資勞動者,為各個主人做僱工,主人按其自己的計算方式,付給他們工錢。因此就出現了協作的或相互依賴的礦工,外部的分化最終引起內部的分化。各勞動者因為在採礦的生產過程中所擁有的地位不同,產生了對礦山權利的差異。例如,因為專門化的需要之增加,對礦山冶工的需要亦增加。他們很早就成了工資勞動者,除貨幣工資以外,還可領受生產收益的一定份額。各豎坑中不同的生產力,亦影響此種分化。礦工組織原先採用行會的原則,組織了占有生產力特別大的豎坑,有權把收入分配給全體礦山工人。但此原則已被拋棄。不同的礦山勞動者出現危險的機會亦漸次產生差異:有的可以獲得巨大的利益,但有的只好忍飢受寒。股份轉移的自由同樣促進了這種分化,因為不參加勞動的分子可以將其所得份額進行販賣。因此資本家亦能加入礦區團體了。由於礦山深度的增加,資本的需要亦增加,乃完成了此全部過程,於是排水用的坑道之建設以及昂貴的搬運裝置日益成為必要。資本需要的增加,一方面,只有富裕的礦工才能有完全的礦山所有權,另一方面,新的租貸者亦逐漸限於有相當資本的人了。同時礦工的組織亦自行開始集聚財產。本來礦工組織是沒有財產的,各個礦山勞動者處置自己的豎坑,須先付費用,礦工組織只在礦工不履行經營義務時才出面干涉。但現在,礦工組織因為建造排水豎坑及開發橫層的需要增加,不能不自籌資本了,在開始時,建造豎坑、橫坑均由各同伴來分擔,各自得到一份礦業收益。礦工視這種份額的分法為眼中之釘,他們努力將坑道收為己有。礦工組織如今已成為資本所有者了。但各礦工仍需對其豎坑的費用負責,即仍需先墊資;在礦工不再實際參與經營之後,這便被認為是其最重要的職務,與從前一樣,礦工仍常須雇用工人,仍須與他們締結契約,支付工錢,此種情形逐漸趨於合理化了。各豎坑所需費用是非常不同的,實際工作的勞動者可以協同一致來對抗個別的礦工。於是礦工組織掌握了僱傭工人及付工錢之權,由它預付在計算上開鑿豎坑費用及支出其他費用,且最初計算範圍極小,每周計算一次,之後每年進行一次計算。各礦工只需支付其應出部分的金額,對採掘物即有要求分配之權,最初系以實物分取。此種發展過程,最後成為礦工組織將採掘物全部販賣,按各礦工應得之部分,分其收益給各礦工的情形。
伴隨著此種發展過程,礦工之前阻止其內部不平等方案的努力,如今白費了。例如,本來不允許一人有三份以上的礦山份額,以防止此種礦山份額過於集中的禁令今已被廢除。隨著礦工組織愈加掌握全體經濟的運行,礦區組織愈加擴大,以及已擴大的礦區貸予個人者為數愈多,此類的限制不得不告廢除。尤其是從前可無限制地容許自由勞動者加入採掘,結果產生不合理的技術及不合理的豎坑設備,到現在都改正了。更因為經營之合理化及無出產力的豎坑之休止,增加了礦工組織之聯合,此在15世紀末,已實行於弗賴貝格(Freiberg)的礦山。這類現象在許多方面使人想起行會之歷史。自16世紀以來,特權領主與礦山工人團結起來進行干涉。在小資本家礦主下的礦山工人,以及各礦工本身均苦於經營之不合理及危險,同時特權領主之收入亦因此減少。為經營之收益及工人之利益打算,特權領主進行干涉,設定統一的礦山權,由此而推動礦物的貿易。此等權利,乃大資本主義發展之直接先驅;它們發端於一般工業之合理技術與經濟的經營之上。作為初期發展之基礎者,仍為類似工人行會組織中礦區團體之固有地位,另外,特權領主創設了合理的礦工組織作為資本主義的經營機關,規定抽象的份額以及預付與採掘權的義務(抽象份額的數量最初為一二八)。礦工組織負責雇用工人,同時與礦石購入者進行貿易。
工作中的礦工
礦山業之外,有熔礦所的存在。熔礦所與礦山業同為較早就帶有大經營性質的工業。木炭為經營熔礦所必不可缺之物,因此大森林的所有者,即莊園領主或修道院,也就是昔日典型的熔礦所所有者。有時,也有熔礦所所有者進入礦山業的情況,但並非大多數如此。在14世紀以前,熔礦所均為小規模經營,如英國一修道院,曾有不下四十個小熔礦所。但最初的大熔礦所,也正以修道院為基礎。在熔礦所與礦山業各自經營時,礦石商人即參與其中。礦石商人一開始就組成行會與礦工組織鬥爭。在其業務的執行上,因為礦石商人極為敏捷,故立於有利的地位。但無論如何,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他們的聯合下,已有勃興於15世紀末及16世紀初的大壟斷之萌芽。
最後,不得不提到最有價值、最有決定意義的,就是西方世界所特有的煤。在中世紀時煤已次第顯示出其重要性。我們發現修道院曾創立最初的煤礦,在12世紀時已經提到林堡(Limburg)煤礦、紐卡斯爾煤礦,在14世紀時已進行市場生產,12世紀時薩爾(Saar)地區煤的生產已經開始。只是這一切經營,皆為消費者而生產,並非為生產者而生產。倫敦在14世紀時,燒煤是被禁止的,說煤足以污染空氣,但是此禁令收效甚微。在英國,煤的輸出增加明顯,以致不得不特別設置檢查運煤船之官員。
以煤代木炭來熔解鐵礦而成為典型的經營者,起於16世紀。此時乃開始鐵與煤之富有命運的關聯,一個必然的結果便是豎坑掘鑿之加深,於是又對技術提出了各種要求,即如何才能「用火舉水」。近代蒸汽機之觀念,其實發源於礦山之坑道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