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古代史綱要 · 第三章 巴比倫
一、地理
歷史上所謂的「巴比倫」就是指兩河流域——底格里斯河與幼發拉底河中下游的平原地帶。兩河流域一名源自希臘名詞「Mesopotamia」,原意為「河中間的地方」,後乃用以概括了兩河流域的全部平原地區。底格里斯河與幼發拉底河在古代是各成水系分流入海的。「Tigris」與「Euphrates」是拉丁文的寫法,當地人最古的寫法是「Diglath」與「Ephrat」。這兩條大河在古代泛濫成災,因而給予古代巴比倫居民以極為深刻的印象。
這些印象經過世代的傳說,乃逐漸集中形成為一個完整的系統的故事流傳下來。今日在世界大部地區中都普遍流傳著洪荒時代全人類曾遭遇過一次大洪水的故事,實際上那只是巴比倫的洪水故事。世界上四大河流文化,除埃及以外都有關於古代時期的洪水傳說。在古代的中國、印度和巴比倫都有著不同的洪水故事流傳下來。這些洪水的傳說並不是人們憑空虛構的,它確實是根據古代時期這些大河流域所經常發生的洪水災害事實,以及這些地區人的古代祖先長期與洪水作鬥爭的經驗,或是特別嚴重的一次水災所造成的深刻影響而產生的,兩河流域所有的古城今日已大部被發掘出來,在這些城市的遺址上還可以清晰地看出被洪水淹沒的痕跡。由此,足證「洪水」問題的確是人類早期社會中一件對人影響重大的事件。但巴比倫的洪水故事在今日世界中所以能比其他兩個地區的洪水故事更為突出的流行,以致於人們不覺察到這只是屬於巴比倫地區的原因,這就是因為巴比倫的洪水故事後來為猶太人抄襲了去,與猶太教的宗教內容聯繫起來,成為猶太教《聖經》的一個組成部分。後又經由猶太教為基督教所採用,隨著信仰基督教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影響,這個傳說也就散布到了全世界,使原來源出於巴比倫的洪水故事也在全世界之內流傳起來。
傳說在公元前四〇〇〇年左右兩河流域已出現了許多城市,每城又各自為一個小國,並傳說在公元前三〇〇〇年前不久,在兩河中下游之間有一個大城名其市(Kish)。其他有名城市見於傳說的還有鄔爾(Ur)、鄔魯克(Uruk)、拉戛施(Lagash)、拉爾撒(Larsa)、鄔瑪(Umma)、埃利都(Eridu)與尼浦(Nippur)。這些傳說中的城市都已被發掘出來。
根據地下發掘材料及古代巴比倫的文字記載,知道兩河流域中下游地方很早就已分劃為南、北兩區。在南區——兩河下游地方活動的人自稱為蘇摩人(Sumer),故古巴比倫時亦稱此區為蘇摩。蘇摩人的文字、語言與後世各種族之文字、語言皆無聯繫,其外表形貌也很特異,因此至今還不能判斷他們到底是屬於哪一人種。在北區——兩河中游地方活動的是一種閃人(Shem)。由於北區最早強大的城市名阿卡德(Akkad),故後亦稱此區為阿卡德。
蘇摩地區是兩河流域最早的政治經濟中心。
二、蘇摩時代(公元前二九〇〇—公元前二四〇〇年)
在我們知道蘇摩人的歷史的時候,蘇摩地區的文化已發展到相當高度,其經濟生活的各方面—農業手工業與商業都已相當發達。
在公元前二九〇〇年前的時候,蘇摩人不僅是開始,而是相當普遍地使用牛耕了。到了今日為止,我們還沒有發現有比蘇摩更早使用牛耕的地區。用獸力耕田代表著農業技術上的一個大進步,也是農業生產力相當高的一種表現,並且在此時蘇摩地區已出現了許多專門培植蔬菜、水果的菜圃和果圃。蔬菜、水果的種植已成為獨立的園藝,這也是農業技術發展很高的另一表現。
為了充分利用兩河流域的水源,以保證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蘇摩地方在此時已修建起了大規模的人工灌溉工程,依自然的區域劃分,各自組成為一個大的灌溉系統,以調劑河水泛濫時期及以後的水量。在兩河流域,地方水利和農業生產有極密切的關係,因這裡的土質為一種膠性極大的肥沃土壤,極利於農業生產,但在無水乾旱的時候,這種土壤卻會變得堅硬如石並發生龜裂,農作物將枯死,故必須經常保持一定的濕度。可是河水和雨水的來去與有無卻和當地農業生產的需要不一致,所以必須用人力來和自然作鬥爭,防止它的災害並利用它來服務於農業生產。在這裡,到了每年的十一月至十二月這一時期中,才是多雨的季節。這時雨水非常充足,但兩河的水位卻並不因此上升;三月至九月之間則是兩河泛濫的季節,此時必須積極地治水,即防洪和儲水,因為一進入十月後,河水即完全退盡,而此時又是乾旱無雨之時。可是十月卻正值農作物生長的季節,所以必須在十月以前儲存一定的水量以備用。故人工灌溉系統的建立與組織大規模的合作具有重大意義。這也是當時國家機構最重要的職能之一。
在手工業方面,原始社會時代所舊有的編織、紡織、製造陶器與紅銅器等手工業仍繼續發展,在公元前三〇〇〇年左右時還沒有出現其他新的手工業。但過了二百年後(公元前二七〇〇年左右),青銅出現了。由於兩河流域缺少錫礦,故最初青銅器的製造量還很少。到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左右,兩河流域對外的交通擴大了,多瑙河中下游地區出產的錫開始大量輸入,青銅器至此時始較大規模的製造。
兩河中下游地方沒有山,因此缺乏建築用的石料與木料,所以在建築方面只有神廟和王宮的建築才能用一些從遠方交換來的石料和木料,一般建築都是用土磚(日曬磚)。製造土磚也是一項重要的手工業。
在公元前二九〇〇年以後,兩河流域地方的商業已相當發達,對外進行交通與交易的區域已很擴大,就其對外的輸入與輸出看來,兩河流域主要從各地輸入手工業的原料。其中如自阿拉伯半島阿曼地方和亞美尼亞輸入紅銅;自多瑙河中下游地方輸入錫;自小亞細亞、敘利亞及依蘭地方輸入金銀;自敘利亞、阿拉伯半島及伊朗高原輸入毛絨;自埃及和阿拉伯輸入木棉。此外,還自印度輸入各種顏料與香料。
這些原料輸入後,經過加工製造,做成各種成品後再向外輸出,主要是向兩河流域附近一帶的許多文化較低的部族輸出。輸出品主要包括有精銳的青銅武器,圖案美觀的布與陶器、脂粉、加工的皮貨、裝飾品及各種家具、用具等。由此可以看出其商業性質:雙方不是對等的商品交換。同時也可以看出此時兩河流域的經濟發展是較其附近各地區為高的。
蘇摩時代的巴比倫還未能統一,仍是許多小國割據的局面,這些小國各以一個大城為其國家之經濟與政治中心,各國皆有世襲之王。在理論上,王並不是以他實際的政治地位來統治國家,而是以一種宗教上的名義來統治國家。根據其宗教上的說法,各城都有一個城神,國家所屬的全部土地都為城神所有,但城神不能直接管理其土地與人民,因此特別委派一個人代他全權處理一切,這個人就是王。神將全國土地全部租佃與王,王再將土地分配給人民耕種。王代神統治和管理著全國的土地與人民,故王的另一稱號是「城神的佃戶」。從這裡也可看出王是由原始社會的巫人演變出來的,因此還保留著一些巫人的色彩。
土地在理論上雖然是屬於神的,但實際上全部土地分為二部分,其中相當大一部分土地是廟產,也就是直接受王控制的土地。這部分土地由王及其手下人直接經營,分配農民耕種。從事耕種廟產的農民不能隨意脫離土地,其收穫的全部都要繳給神廟,他的口糧則由神發放。所以他們的實際身份等於奴隸。另外一部分土地不與神廟發生直接關係,多掌握在小農手中,這些小農在平原地帶則經營農業,在近山地帶則經營畜牧業。當時還沒有固定的稅收制度,這些自由農民和牧民每年都要自發地向神貢獻。這種貢獻從表面看乃是一種社會習慣,但實際等於一種法律,沒有人敢破例不貢獻,因為當時神權的統治是很強固的。此外王與其手下的教士又大量的製造與發展宗教迷信,誘使農民和牧人自願地拿出收穫物的大部分。這些農牧民的生活比前一種「農民」的生活則稍好。由於這些尚且占有生產資料的自由農、牧民的大量存在,以及王對他們的榨取在名義上不得不使用「神」的名義,而還不能使用直接的政治強力來使其提供剩餘勞動,可以說這個時期巴比倫的社會還不過是剛由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即奴隸社會的最初期。
神廟除占有大量的土地外,還設有許多大手工作坊,這些手工作坊由教士直接管理,也就是由王直接受理。在其中工作的人大部分是奴隸。不過也有少數被迫在內工作的自由人,而其生活、地位實際也與奴隸相差無幾。
當時各城皆有自定的統一的度量衡制度,由各城的王劃一規定,在王的手工作坊中統一製造,這是王剝削其人民的另一種辦法。
在蘇摩時代,各城之間的戰爭很頻繁。戰爭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爭奪土地,亦即爭奪剝削的來源;一是爭奪水源,在河水泛濫或天氣乾旱之時,上下游的國家間往往因放水、截水而發生衝突。各城之間的戰爭有時是雙方單獨進行的,有時也採取聯合形式。但混戰的結果始終沒有統一的局面出現。
三、阿卡德時代(公元前二四〇〇—公元前二二〇〇年)
關於北區阿卡德人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以前的歷史至今還不能了解,但可推想,其時兩河流域中游是比較落後的地區,當蘇摩地區已有國家出現之時,阿卡德地區仍處在氏族社會階段。至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不久,由於不斷地吸取了蘇摩地區的高度文化及進步的生產技術,因而能夠加速其自身的發展過程,更迅速地建立起了國家。同時它的發展又帶動了鄰近的各個地區。
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後,阿卡德城已強大起來。
阿卡德的第一名王為沙魯金(Sharrukin,或稱撒爾根Sargon I,公元前二四〇〇年)。他征服了阿卡德地方的許多城市,使之成為自己的附庸國。在公元前二四〇〇年前後他已能控制阿卡德地區的大部了。其首都建在底格里斯河東岸的埃施努那(Eshnunna)。之後,他開始向南發展,侵入了蘇摩地區。蘇摩地區的各小國曾聯合起來抵抗這些北方來的「野蠻人」,但結果還是被沙魯金打敗,臣服於阿卡德。由於當時生產水平很低,各區之間的交通聯繫還很困難,因此,沙魯金雖然征服了兩河下游的全部地區,但並不能統一管理,所以沙魯金仍維持蘇摩各城原有的獨立政治機構,僅令各城提出其剝削人民所得之一部分入貢阿卡德。
此後,沙魯金時代的阿卡德還曾向兩河流域以外的地區發展:向東南征服了依藍(Elam);向西南,打下了敘利亞地方的許多城市。其攻占敘利亞的動機,主要是為找尋礦產與開闢商業路線。沙魯金死後,公元前二三〇〇年左右在位的阿卡德王那藍辛(Naram-Sin)仍繼承著沙魯金的政策,繼續向西發展,曾自敘利亞渡海攻占了基浦婁島(Cyprus)。因此島是地中海東部富有紅銅礦的地方。後希臘且以此島之名稱作為銅的名稱,今日歐洲各國文字中之「銅」字亦多來源於此。
阿卡德雖很快即強大起來,但其失敗亦非常迅速。其失敗的原因尚不可知,僅知到公元前二二〇〇年後兩河流域地方即陷入混亂局面。
四、混亂時代(公元前二二〇〇—公元前一九〇〇年)
在這段時期,兩河流域局面非常混亂,歷史事實也紛亂不清,各城之間彼此混戰,敵友關係時常變換。同時邊疆以外的許多部族也開始侵入兩河流域,從西北方山地下來的部族占領了兩河中游地方;另外從東北地方也有許多部族進入了兩河下游的蘇摩地方。
至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前不久,蘇摩地方各城開始聯合起來反抗這些外來勢力。其中曾有數城先後成為蘇摩各城反抗外來勢力的聯合組織的領導者,但其反抗皆未成功。最後到公元前一九〇〇年巴比倫城起來擔任領導反抗時才成功。
巴比倫(Babilu,Babylon)位置於幼發拉底河下游蘇摩與阿卡德交界處,是屬於阿卡德人的一個城市,在它領導蘇摩各城成功地驅逐了蘇摩地區的外族之後,又向北進攻,將阿卡德地區的外族一併驅逐了出去,同時在驅逐外族的過程中也統一了兩河流域,結束了三百年間的混亂局面,建立起巴比倫帝國。
五、古巴比倫帝國(公元前一八九三—公元前一五九四年)
古巴比倫帝國之極盛時代為名王漢穆拉比(Hammurabi,公元前一七九一—公元前一七四九年)在位之時,當時帝國曾頒布了著名的《漢穆拉比法典》。從此法典中可清楚的了解到帝國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之情況。
在政治方面,此時,帝國已開始實施「流官」制度,以前各城的管理者——世襲的教士都已取消。這種統治方法的實施表現著中央集權制的確立。各地方官吏皆由帝國最高統治者——皇帝派遣,所有官吏都得服從皇帝的指揮和調動。這些官吏已不全是教士或舊貴族出身的人了,其中有些是平民。這是一種典型的流官制度,而這種流官制度的出現反映著奴隸社會範疇之內社會上的一種重要變化,它與過去分散著由教士來進行個別統治的分裂時代有顯著的區別。首先,這是因為此時帝國的社會生產已大大地發展了,兩河流域已可以組成為一個大的整體的經濟單位,以前只限在各城自己區域之內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已逐漸轉變為在大帝國範圍之內來進行的商業活動,各城之間的商業交往愈益重要起來。從而,交通商路發展起來,出現了全國性的交通網。只有在這種條件之下,帝國的統一才有可靠的經濟基礎,帝國的統一才能鞏固。
《漢穆拉比法典》共二百八十二條,除其中一部分已模糊不能辨識外,有二百五十五條被完整的保留了下來。歸納法典原文之內容可知當時巴比倫社會經濟各方面情況如下:
一、財產權方面
當時巴比倫的土地仍分為兩類,一類是王有土地,一類是個人私有土地。王有土地由王直接支配,王自己保留其中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給農民耕種。這些農民的身份很不清楚,不像奴隸,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奴隸。另一部分王有土地則由王頒賜給帝國的官吏,作為他們的俸祿。這些取得土地的官吏除為政府服務外,還有服軍役的義務。但他們對土地沒有出賣或轉讓的權利,只能享用土地上的收益。在其離職或本人死亡之時,土地仍由王收回,另賜他人。個人私有土地的數量比王有土地稍多,這類土地可以隨意買賣或轉讓。當時已有一定的稅收制度,這些私有土地皆須向王納稅。由當時租佃制度之普遍可以看出這些土地多系集中在大地主手中。
從這一點上又可以看出此時直接生產者已大多不占有生產資料。所以在古巴比倫帝國時代奴隸制度雖始終未深度發展,但階級分化已較蘇摩時代深刻化了,帝國的國家組織就是這個已經形成了的剝削階級的工具。這個階級的財產私有權被確定並受到保護,也就是剝削制度被牢固地確立了。法典就是適應這個要求而產生的。
法典中所規定的租佃制度儘可能地保護著地主的權益。土地的租額非常高,一般為土地上全年收穫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果園的租額更高,須交全年收穫量的三分之二給園主。而且不論年成好壞,農民一定要按契約訂定的數額納租。
帝國的商業相當發達,流動資本相當多,商人與地主皆放高利貸。貸款利息從間接方面看出高達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並且高利貸行為為法律所保障。法典中規定:當債戶無力還債務時,債主可以拘押債戶之家人,強迫其還債。人質在被押期中死亡時,如系自然原因致死,債主不負責任,如因被虐待而致死,則債主須抵償。抵償辦法視人質之身份而有所不同。如人質為債戶之子,則以債主之子抵償,如人質為債戶之奴隸,則債主僅賠償奴隸之主人三分之一「邁那」(Mina)白銀,同時勾清其所欠之債務。另方面,當債戶無力償還債務時,也可將自己的妻、兒送至債主家中為債奴,債奴要無償的為債主服勞役三年以抵債,第四年即可恢復自由。如債戶以其奴婢為債奴,則債主或令其勞動三年以抵債,也可將其出賣,以賣奴所得之價款抵債,但若此債奴為其原主人生育子女,則債主不得將其出賣。
法律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從盜竊罪中也可看出,法典規定:盜竊神廟與王宮財產(指金銀一類的財物)者處死刑。接受贓物者亦處死刑。盜竊神廟及王宮之牛、羊、驢、豬或舟船者須三十倍賠償。如盜竊者貧窮無力賠償三十倍時,則十倍償之;如還不能償,則處以死刑。搶劫他人財物者,一律處死刑。如搶劫者逃走,無法捕捉到案時,則發生劫案所在地的城邑及此城之城守負責賠償失主的全部損失。如被劫者本人亦被殺死,兇手逃竄無法捕捉到案時,則此城邑與其城守須負責賠償死者家屬的損失。趁火打劫者,被人發現後,可以當場將其投入火中燒死。
同時,法律保障奴隸制度,法典規定:誘惑王宮或貧人(在法典中貧人與富貴者對稱,這可能是奴隸主階級中的兩個不同階層)的奴隸出門(城門)者,處以死刑。窩藏王宮或貧人的逃奴者,處以死刑。捉住逃奴後送交其主人者,主人須酬以白銀兩歇克(Shekel)。如所捉獲之逃奴不肯說出其主人之姓名與住址時,捉獲逃奴者應負責將其送往王宮,以便由政府找尋此奴隸之主人;如不將其送至王宮,則以窩藏逃奴論罪。
二、對自由人與奴隸的保護方面
法律對本國的自由人加以保護。法典規定:拐帶自由人的子女者,處以死刑。這一條法令是針對奴隸社會特有的現象訂定的,在法典的全部條文中只有四條是關於買賣奴隸的規定,其中有兩條所說明的買賣對象都是外國人,由此可見巴比倫的奴隸多是外國人。至於上述的本國的債奴則顯然與其他國家之債奴身份不同,也和本國的外籍的奴隸身份不同。這種債奴只在三年期限之中有奴隸身份,三年過後即可恢復自由,並且法律規定對一般債奴不得烙火印。故債奴只是一種追債的方法,不能將其視為奴隸制度的一部分,從這裡也可看出本國籍的奴隸很少。
法律規定了奴隸可能得到的待遇。法典中有數條條文規定了自由人和女奴隸所生的子女算是自由人。法典中有一條條文規定了王宮或貧人的男奴隸如與一個富貴者的女子結婚,其所生的子女也算是自由人。從這點可以推想:王宮或貧人的男奴隸如與一個貧人的女子結婚,則其所生的子女必然算作奴隸,不過,男奴隸既然可與富貴者的女子結婚,那麼無論男女奴隸一般都是有家庭生活的了。
法典中明確地規定了主人與奴隸的關係。主人對奴隸沒有生殺之權。如果一個奴隸否認其主人時,則主人必須在法庭上提出證明並經過判決此人確是他的奴隸後,才可處罰這個奴隸,最重的處罰是割去他的耳朵。
三、關於自由勞動與奴隸勞動方面
法典對各種僱傭工人的工資都有詳細的規定。其中有十幾條是直接說明農牧僱工制度的,對農田之長工,牛牧、羊牧等的工資都有清楚的規定。如雇用一個長工,其一年的工資為大麥八斤(Gur),一個牧人的一年工資為大麥六斤,足證當時僱傭農牧工人的現象非常普遍。法典中最長的一條就是關於手工業工人的工資的規定,對泥瓦匠、木匠、成衣匠……的工資皆有詳細的規定,並對專門技術人員,如醫生、獸醫等的待遇有所說明,如獸醫給一頭牛治病,治癒後牛主人須酬予六分之一歇克(Shekel,為一種銀幣)的醫治費;醫生為人接骨,其手術費為五歇克。由此可見在手工業方面僱工制度也是很普遍的。
關於奴隸勞動生產問題,法典完全沒有提到,推論其原因可能是認為奴隸勞動是當然的事,由奴隸主人自己規定即可。不過,條文中屢次提到「貧人的奴隸」,由這裡可以看出當時奴隸數目相當的多,奴隸制度非常普遍。但結合以上在農業、手工業方面的僱工制度的普遍情況看來,奴隸大多是在家中服役的,特別王宮和富貴者奴隸,主要不是用在生產上,貧人的奴隸則可能是用在生產上。
法典中屢次提到王宮的奴隸,但從未涉及神廟的奴隸,而結合其他方面的材料知道在神廟中也有奴隸。但在王與神廟所直接控制的土地上是否使用奴隸勞動,則還不能清楚的看出。不過,法典中曾提及這樣一個問題:即王將土地頒賜給某人作為其俸祿時,這塊土地即由某人自己經營,同時並規定了如若某人不能或不善經營,以致土地荒廢時又當如何處理的問題。由此可見專門在王的土地上從事耕種的奴隸是不多的,因為從上面例子看出由於王在賜土地時並不同時賜與奴隸,也就是在原來的土地上並無奴隸,所以才有受賜土地的人因需自己經營而產生的種種問題。因此可以說在王與神廟所有的這土地上可能使用一些奴隸勞動,但絕不是完全在使用奴隸勞動。
總之,就以上各方面的情況看來,可知奴隸制度在此時雖已很普遍,但並沒有深度的發展。奴隸勞動在生產上不占重要地位,並且奴隸主要是外族人,他們多是購買來的。因此,當時奴隸的數不會很多,一定比自由人少。從而可以推斷:當時巴比倫還是處在奴隸社會的低級階段,即家長奴隸制社會。奴隸制度並未發展到很高階段。
四、家庭關係方面
法律上承認一夫一妻制,但同時在法典中又規定了妻子不生育時,丈夫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或再娶一妻。妻子犯奸時則處死刑(法典中未規定男子犯奸時如何處罰)。父或夫有權將其妻子兒女作為債務的抵押品。由這些方面可以了解到當時的家庭制度是以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
五、刑法方面
法典中一般刑法方面的規定都是依據報復主義原則來制訂的,充分表現了所謂「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始社會傳下來的簡單的復仇主義精神,如損傷了別人的左手時,法庭就要同樣將被告的左手損傷。但是在階級社會中,在報復主義的原則下必然還要有附加的階級上的歧異待遇。因此,在法律上自由人傷害奴隸與奴隸傷害自由人所受到的處分就有差別。犯盜竊罪的貧人,在其無力賠償法律所規定的罰金時,也就要被處以死刑。
法典中規定了犯以下幾種罪的人處死刑:拐帶人口者死罪,這是針對奴隸社會的特殊情況,對自由人的一種保障;搶劫者死罪,這是保護私人財產的;強姦者死罪;親屬內亂與臨陣脫逃者死罪,這是保護現有的社會制度的;酒中摻假者死罪。從死罪的規定中最可看出當時社會上的幾個重要方面。
在一般的法律制裁之外,巴比倫還行使著神斷法。某幾種案件,特別是有關巫術與誣告的案件一定用神斷,其他法庭不能判斷的案件也多由神斷來解決。
從氏族社會到封建社會早期時候,世界各地都有神斷法。一般常用的方法是水斷法或火斷法。巴比倫則是用水斷法。把人捆起來投到水池中和河裡,下沉者有罪,浮起來無罪。
這種神斷法特別為教士所提倡,因用神斷法可以提高神權,而提高神權自然是有利於教士階級的統治的。這是神斷法有助於階級統治的一面,除此以外則純粹是由於迷信。
《漢穆拉比法典》是古代世界上最大的法典之一,由上述的法典的各方面內容,並參考當時與其他方面的比較零散的材料,將其綜合起來研究,則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一)當時巴比倫的土地相當集中,王及其左右之人控制著很大一部分土地。(二)私有財產制度已很普遍,公有財產的痕跡已完全消失。法律具體而又有效地保護了私有財產。(三)巴比倫當時為奴隸社會,不過系處在奴隸社會的早期階段——家長奴隸制社會。一般說來,家長奴隸制這一階段的奴隸制度在對奴隸的壓迫方面要緩和些,而在對奴隸的待遇方面,巴比倫又比有些家長奴隸制的奴隸國家好一些。
六、巴比倫的文藝、學術與宗教
巴比倫的文字最早為一種象形文字,每一個象形符號即表示一個單字。後由於在泥磚上刻寫之故,符號的象形成分日益淡薄,字體也日趨簡化,漸變成為一種楔形體,到蘇摩時代,這種文字已形成了一種特殊的體系,即所謂楔形文字。阿卡德征服蘇摩後亦接受了這種文字,以之書寫出阿卡德語。此時楔形文字已逐漸走向拼音,開始以幾個楔形符號的組合來表示一個新的單字,並且個別的符號及其組合還表示出了各個音節。但迄至古巴比倫帝國滅亡為止,它始終未能變成完整的拼音文字,仍保留著幾百個符號。
自阿卡德時代起,巴比倫開始有兩種語言、文字並行,即蘇摩與阿卡德的。由於蘇摩人後來在政治上始終未占重要地位,故漸同化於阿卡德人,蘇摩地方也逐漸改用了阿卡德語。不過阿卡德人接受了蘇摩人的全部宗教,因此,蘇摩語仍繼續作為宗教上使用的語言得以保存下來。巴比倫人在政治上、商業上、文學上和日常生活上則完全使用阿卡德語。
古代巴比倫的文學作品今日已發現了一部分,其中包括有史詩、宗教詩及箴言。
史詩的內容主要是巴比倫古代的神話傳說和英雄故事。如關於天地開闢和洪水的神話,傳說中最大的英雄基爾戛蔑施(Cilgamesh)的故事等。在史詩中,基爾戛蔑施被賦予了人所想望的各種奇才異能,建立了許多豐功偉績,他的故事後來影響到希臘的神話,希臘神話中的英雄赫拉克力(Heracles)的故事大部是從基爾戛蔑施的故事中抄襲來的。宗教詩中最重要的,對後世影響最大的是懺悔詩。箴言即格言成語,這種體裁最先出現於巴比倫,它表現了各階層中人對事物的一種看法,其中有些是代表勞動人民的,也有些是代表統治階級的。後來這些史詩中的各種神話傳說、懺悔詩的主要思想和內容以及這些格言成語幾乎全部為猶太人所接受或抄襲了去,構成了猶太教《聖經》的一個組成部分,後又收入於基督教《聖經》中,以致對後世西方世界的社會文化思想發生了重大的影響。
古代巴比倫的宗教可說是原始時代的巫術系統化發展的結果。在原始時代,人還不能控制利用自然,對自然的威力感到無法抗拒之時,就產生了一種對自然的恐懼情緒,於是就在自己的想像中創造了各種自然神的形象。但是由於自然與生產的密不可分的關係,使人又不得不時時刻刻與自然作鬥爭,於是便企圖以各種方法來祈求或制服甚至欺騙自然神,使之能發生有利於人民的作用,這種方法就是巫術。這種巫術逐漸發展並且日益系統化,而最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信仰。這就是巴比倫人所信奉的宗教。因此,在巴比倫的宗教中最重要的神祇都是與人關係最密切的自然神,如天神、風神、土神、生殖神和日、月神。同時其中還普遍存在著許多對自然的恐懼情緒。如巴比倫人認為夢是吉凶的預兆,是神對個人的指示,特別是王的夢,往往關係著國家的命運,因此有許多教士專門負責占夢。自然界的某些異常的現象,如日食月食等也都被認為是代表國家的祥瑞和災異,而對之有一套完整的解釋。此外,巴比倫人有一種認為宇宙之間充滿了惡神的觀念,這種觀念也是源起於對自然的這種恐懼情緒。
在巴比倫的宗教信仰中有一種生死循環的觀念,這種生死循環的觀念又是與農業生產有密切聯繫的。在開始有農業之初,人對穀物的冬死春生現象不能理解,認為必然有一種力量在後面支持著這種變化,因此把農業生產神秘化起來,從而出現了種種傳說,後且加入了許多神祇,成為一套完整的神話故事。這一神話故事在長期流傳的過程中又逐漸集中在闥穆茲(Tammuz,男神)與伊施坦(Ishtar,女神)兩神身上,巴比倫在每年的一定時期都要舉行紀念這兩種神的盛大的祭祀節日,這也反應出了巴比倫人對農業的重視及其與農業生產關係之密切。
巴比倫的宗教對世界影響最大的一點是它的罪惡觀念。當世界上其他地區的人還處在崇拜自然神的階段時,巴比倫已更進一步地發展出了宗教的理論。巴比倫的教士已製造出一種罪惡觀念來作為他們統治人民的精神武器。這種罪惡觀念就是令人相信各人往往會有意或無意地犯了罪——得罪了神,因而遭受到各種痛苦,而受到了神的懲罰。這時,人必須虔誠地懺悔自己的罪惡,以求得神的寬恕。這種罪惡觀念麻醉人心的地方就在於人自己是根本無法判自己是否犯了罪的,而自己只要是有痛苦,就可以被解釋為這是神的降罰,也就是犯了罪。人既然不能避免痛苦,因而也就永遠無力擺脫神的控制。
這種罪惡觀念最便利於教士麻痹和統治人心。其危害性僅次於印度的輪迴說。而就其在後世歷史上的長期影響來講,罪惡觀念比輪迴說的影響更為深廣,因這種思想後來也為猶太人所接受,成為了猶太教的核心思想。之後又經由猶太教傳予了基督教,隨基督教之較印度宗教更廣泛的傳播,這種思想也就比輪迴說有了更大規模的發展。
在巴比倫,宗教統治是與政治統治密切結合的。宗教不僅是一個統治力量,而且宗教組織本身就是一個統治機構,神廟占有相當大量的生產資料——土地。同時神廟又是一個金融機構,其剝削人民所得的大量物資變成為貸放高利貸的資金,神廟並設有各種手工作坊,且雇有商人為其經銷商品,收購原料。國家教育亦為神廟所壟斷,神廟兼有學校作用,教士兼任教師,專門訓練培養一批「知識分子」來為統治階級服務。
巴比倫還曾發展了自然科學——主要是數學和天文學。在世界各古國中,巴比倫的自然科學對世界的貢獻和影響特別大。
由於丈量土地和興建水利設施需要數學知識,巴比倫人很早就精通幾何學和四則。巴比倫的數學制度是六進位制(十二進位制)。從巴比倫的數學符號中沒有十倍數「百」「千」等,而六的倍數直到幾千幾萬都有符號來記錄這一點上,可以看出六進位制在巴比倫非常流行,十進位制雖也同時被使用著,但並不普遍。
當時巴比倫的曆法已有了很高的發展。曆法的發展是密切與實際結合著的,特別是與農業有密切關係,因進行農業生產必須注意季節變化,及時播種、收割。人們從長期觀察自然的經驗中,掌握了一定的季節規律,乃逐漸訂出了一種制度,這就是曆法的最初來源。在曆法的發展過程中,首先出現的是純陰曆,因人最先注意到月的盈虧,掌握了月的周期,並以月的幾個周期來配合農業生產上的幾個階段,於是最早發現了十二個月的周期大約相當於農業活動的一個大周期,是為純陰曆。但在不久後又發現了十二月的周期並不能很準確地配合農業活動的一大周期,因為農業活動的一大周期是和以太陽為準的一個年周有關的,而十二個月並不就等於一個太陽的年周,因此又以太陽的年周為準,仍保留月的制度,而有了置閏的辦法,是為陰陽合曆。最初是每隔三年一閏,後又經修正,始改為現在的置閏辦法。就曆法之發展過程講,中國的曆法與巴比倫的曆法完全相同,今日中國的所謂陰曆實即經過不斷修正後的陰陽合曆。
此後,巴比倫又發明了七日為一小周期的制度。每至一周的第七日則減少工作,主要舉行宗教禮拜,故稱之為安息日。後此制度又為猶太人所接受,更與猶太教內容密切結合起來,成為一種固定的生活制度,經由基督教而傳至全世界。繼此分周制度之後,巴比倫人又將一日劃分為幾段。最初不過是結合農民日常的生活將每日分為幾個階段,後始將每日分為相等的十二段—十二時。再後更將每時分為兩個小時,即每日合二十四小時。每小時又分為六十分。當時巴比倫且曾發明了一種計時的工具。這種巴比倫的劃分日時的制度經由希臘、羅馬,而一直流存到今天。
較巴比倫稍晚,中國亦曾獨立發展出了這種制度,並創造了用水、土來計時的工具。
由於巴比倫人很早就在波斯灣上航行,夜間靠觀測星位來定航行方向,於是就從觀察星座上發展出了天文學。不過,這種早期的天文學還包含有很深厚的宗教迷信色彩,因為巴比倫人認為星都是神,認為星位的轉移可以影響到人類世界,其後又以之與人的命運相聯繫起來,認為一個人降生時的星位將決定其一生的命運。當時,天文學家的任務就是替國家或個人來觀察星相。所以,這時的天文學家實際也可說是星相學。後來這種星相學也被希臘、羅馬人接受了去,經由他們而傳至全歐洲。
巴比倫的醫學也是迷信與科學的混合產物。根據當時醫書上的記載,當時醫學分為三科:內科、外科與驅鬼科。而其中最主要的一科是驅鬼科,因為從原始時代起,人們就認為疾病都是惡鬼附於人體所致,故以巫術驅鬼是治療疾病的主要方法。其次才是內科、外科。當時巴比倫的內科、外科很有科學價值。內科主要是以藥物治療,藥物有礦石、動物、草木三類。醫生用藥的方法則多是憑長期療病經驗積累起來的知識。外科在當時也已發展很高,因據當時醫書上記載,巴比倫的外科醫生已能作割肢手術。
七、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後巴比倫的概況
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後古巴比倫帝國開始混亂並逐漸走向衰亡。此後巴比倫這塊地方在古代世界中雖仍舊占據重要地位,也曾建立起了許多大帝國,但這些國家都是由外來勢力建立起來的。當地人自己在這裡建立國家反而是例外的情形,並且即使能建立起來,其統治時間也很短促。因此,可以這樣說,公元前一七四〇年以後的巴比倫已完全處於外來種族統治之下。
外來勢力逐次征服了這個地區後,不僅在政治上不斷的發生變動,即王朝的更替,而且還不斷的引起了這個地區中種族與語言上的根本變化。因為征服者往往大量屠殺本地居民並將餘下的大部變為奴隸,之後使自己定居下來,於是當地居民的種族成分的比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征服者的語言也就迅速的代替了被征服者的語言,使得巴比倫地方逐漸地完全失去了它原來的面貌。
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後,古巴比倫帝國開始分裂,內部形成割據局面。其中維持最長久的一個割據勢力是兩河下游近波斯灣地方的一個國家,它在這裡維持了近四百年(公元前一七四〇—公元前一三七〇年)的偏安局面。同時外來勢力也開始侵入了兩河流域。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左右自波斯灣地方侵入的卡西人(Kassi)征服古巴比倫帝國的一部地區。巴比倫的舊王朝仍保有一部分土地,與卡西人並存了一百五十年,約在公元前一五九四年才完全滅亡。關於卡西人的歷史我們知道得很不清楚,只知道他們統治巴比倫地方約六百年,並且經由他們將馬傳入了兩河流域地方。公元前一一五〇年左右卡西人建立的王朝覆亡,其覆亡的原因及經過亦皆不能詳知。
公元前一一四六年巴比倫當地人那布庫督烏蘇(Nabukudurusur),或稱尼布甲尼撒一世(Nebuchadnezzar I,公元前一一四六—公元前一一三二年)統一了巴比倫的大部地區。此後,來自南方沙漠地帶的遊牧民族—亞蘭米人(Aramaeus)在公元前一一〇〇—公元前九〇〇年間先後不斷地侵入到巴比倫。這些亞蘭米人到後逐漸定居下來,兩河流域地方在其影響下,在語言和種族方面很快地發生了根本變化,亞蘭米語和亞蘭米人成為兩河流域地方的基本語言和人口。不過,在亞蘭米人侵入後,巴比倫仍是處在混亂局面之下,並沒有一個新的統一王朝出現。
公元前九〇〇年後的巴比倫開始進入巴比倫歷史上的亞述時代。亞述人(Asshur)本是巴比倫北部兩河上游地方的邊民,在巴比倫文化影響下建立了國家,當卡西人統治巴比倫之時已時常與亞述發生衝突,亞蘭米人侵擾巴比倫時,亞述也時常乘機進犯巴比倫的邊境地區。後其勢力日強,終於在公元前九〇〇年左右征服了亞蘭米人並占領了整個巴比倫。公元前七二九年亞述王底格里斯皮利色三世(Tiglath-pileser芋)正式在巴比倫城即位,亞述統治巴比倫地方前後約三百年(公元前九〇〇—公元前六二五年),其統治手段異常殘酷,巴比倫地方的人民曾不斷起義反抗這些外族暴君。到公元前七世紀晚期巴比倫各地人民聯合起來終於推翻了亞述的統治,並以領導起義的迦勒底人(Kaldi)為主建立了新巴比倫帝國(公元前六二五—公元前五三八年)。
新巴比倫帝國於公元前五三八年為波斯所亡。巴比倫地方此後乃成為波斯帝國之一省。至公元前三三二年波斯為馬其頓王亞歷山大征服後,巴比倫地方又成為亞歷山大帝國的一部分(公元前三三二—公元前三二三年)。
亞歷山大死後,帝國分裂,亞洲西部地方,包括巴比倫在內為亞歷山大部將西路科(Seleucus)所統治,建立了一個新國家,中國史書稱之為「條支」(公元前三一二—公元前一七一年)。在原來波斯地方也出現了一個新的勢力,中國在漢時稱之為「安息」。安息強大後,自條支手中奪去了兩河流域地區,在前後的四百年(公元前一七—公元二二六年)間統治了這塊地方。後安息又為波斯之薩珊(Sassan)王朝所亡。自公元二二六年直至六四一年止,巴比倫地方始終是波斯帝國的一部分。
總之,公元前一七四〇年後的二千四百年間,巴比倫地方經過幾番的種族征服與王朝的更迭,其間只有極少時間是在當地人的統治之下,主要是受著外族所建立的長期或短期的王朝所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