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教千則 · 第二章 理解
45.有一個弟子,對具有生死特徵的輪迴厭倦了,祈求獲得解脫。他遵守規則,向安坐如山信奉大梵的婆羅門求教。
「導師,我要怎樣做才能從輪迴中解脫出來呢?[我]意識到了身體、感覺器官及其對象,[我]也感覺到了覺醒狀態中的苦痛。夢眠狀態中的苦痛也能感覺到。雖然處於熟睡狀態時會中斷掉其苦痛感,但之後卻會重新感覺。這究竟是不是我的本性呢?[這些]也會成為別的東西的本性,其原因是怎麼回事呢?如果[這些是我的]本性的話,那我獲得解脫的希望就沒有了,因為自己無法擺脫自己的本性。如果這存在著什麼原因的話,我想一旦消除其原因,那就會達到解脫的。」
46. 導師對他說:
「請靜聽,弟子,那不是你的本性,那是有原因的。」
47. 弟子又照常問道:
「其原因是什麼呢?用什麼來消除這個原因呢?我的本性到底是什麼呢?消除原因之時,產生原因之物就[不再]存在;就好像病人消除了生病的根源[恢復其健康]一樣,我想我也會恢復自己的本性。」
48. 導師答道:
「原因就是無明,消除之物就是知識。一旦消除了無明,輪迴的原因也就沒有了,那麼你就可以從具有生死特徵的輪迴中解脫出來。無論是處於夢眠狀態還是覺醒狀態,你都不會感覺到苦痛。」
49. 弟子問:
「這個無明是什麼呢?它的對象是什麼呢?通過知識雖然能夠恢復我的自我本性,但知識又是什麼呢?」
50. 導師答道:
「你就是最高我,是不輪迴的。然而你所說的『我是輪迴的』,其理解正好相反。另外,雖然不是行為主體你卻說『[我是]行為的主體』,雖然不是經驗的主體你卻說『[我是]經驗的主體』,雖然是常你卻說『[我是]非常的』,[這些都是正相反的理解]——這就是無明。」
51. 弟子又說:
「我是常[永遠地存在著],但卻不是最高我。我的本性就是以行為和經驗作為特徵的輪迴。這是從以直接知覺等為認識依據的認識而來的。並且無明並非是原因。因為無明不能把自己的阿特曼作為對象。無明就是把此性質附托在彼身上。就好像把大家熟知的銀片附托在熟知的珍珠貝殼之上;把熟知的人體附托於熟知的樹幹或者把樹幹附托給人體一樣。然而,並不熟知之物對熟知之物,或者熟知之物對並不熟知之物[卻不會產生附托]。阿特曼是並不熟知的,所以非阿特曼之物對阿特曼是不會附托的。另外,因為阿特曼是並不熟知的,所以阿特曼是[不會附托給]非阿特曼之物的。[所以無明不會以阿特曼為對象的。]」
52. 導師對弟子答道:
「這話不正確,因為有例外。弟子,並不是僅限於必須是熟知之物對熟知之物附托。對阿特曼的附托現在就經驗著。例如當說到『我是白膚色』或『我是黑膚色』時,就把身體的性質附托在稱為『我』的觀念的對象的阿特曼身上了;當說到『我是這個』時,就把『我』這個觀念的對象的阿特曼附托給身體了。」
53. 弟子說:
「在那種情況下,阿特曼作為『我』這個觀念的對象,它是熟知的。身體也作為『這個』[是熟知之物]。因為這樣解釋,所以與樹幹和人體。珍珠貝殼和銀片的情況一樣,說熟知的身體與阿特曼相互附托並不過分。這樣,剛才導師說的『並不是僅限於必須由兩者都為熟知之物才能相互附托』這話有特別的理由嗎?」
54. 導師答道:
「請靜聽。確實身體與阿特曼都是熟知的,但它同樹幹與人體的情況卻不一樣,對所有的人來說,並不太熟知他們是完全區別開的觀念的對象。」
「那麼,怎樣才能[使人們熟知]呢?」
「一般說來,作為完全無區別的觀念的對象[是知道的]。因為不管是誰,就像說『這是身體,這是阿特曼』那樣,將其作為完全區別開的觀念的對象,井沒有把握住身體和阿特曼。也就是說,人們會認為『阿特曼是這樣的東西』和『阿特曼不是那樣的東西』,就把阿特曼和非阿特曼之物搞得非常混亂。因為有這樣的特別的理由所以我不能那麼肯定地說。」
55. 「弟子,我現在再講一下相反看法。」
「由於無明,[彼被]附托於此,此卻並非是實的,這種事情不是被經驗著嗎?就好比是[被附托給珍珠貝殼的]銀,珍珠貝殼[是不實在的]。[被附托給繩的]蛇,繩[並非實在]。[被附托給虛空的]地上的塵埃,虛空[並非實在]。同理,如果身體和阿特曼作為完全無區別的觀念而相互附托的話,身體對阿特曼,或者阿特曼對身體就可以說是並非實在的吧!珍珠貝殼等與由於無明而被附托的銀等,都並非實在;相反也同此理。身體與阿特曼,由於無明而相互附托並非是錯誤的[看法]。這樣,我想就會產生一個身體與阿特曼二者都是不實在的結論。然而那是虛無論者[指佛教徒] [19] 的主張,不會得到認可。並非相互附托,而是由於無明[僅僅是]身體被附托於阿特曼的話,那麼就會產生阿特曼雖是實在的,[但附托於阿特曼的]身體認為是非實在的結論。因此,由於上述觀點與直接知識的[知識根源]相矛盾所以得不到認可。結論是,身體和阿特曼由於無明而相互附托的事是不存在的。」
「那個時候[身體與阿特曼]又是怎樣一種關係呢?」
「[身體與阿特曼就好像房間裡結合為一體的]竹子與柱子的關係一樣,已經成為一體了。」
56. [導師再回答說:]
「那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隨之會產生[阿特曼]是無常的,因為他人目的而存在的結論。[你的看法認為阿特曼是]與他物結合之物,就像竹子與柱子那樣;[阿特曼]因為他人目的而存在、無常。那麼其他的人就會認為,阿特曼與身體相結合,是一種結合之物,因為他人目的而存在。[對此]首先應該弄清楚,最高[阿特曼]與身體並不結合,[它與身體]並非同一物是常存的。」
57. [弟子提出反論:]
「阿特曼不被作為結合之物,只不過是被看作身體;因為被附托於身體,所以[阿特曼]是非實在的、無常的這種理論上的缺陷出現了。在這種情況下,[導師您所說的]身體並不帶有阿特曼的[論點],與那種虛無論者的主張相接近,它也會產生理論上的缺陷吧!」
58. [導師反駁道:]
「這是不正確的。[我們]認為阿特曼就像虛空那樣,在本性上是並不與[任何之物]相結合的。說阿特曼不與任何之物相結合,並不意味著身體等一切物就不帶有阿特曼。虛空雖然並不與任何物相結合,但同樣並不意味著一切物就不帶虛空。所以並不會產生與虛無論者同樣的理論上的缺陷。
59. 更進一步講,[你先前所說的阿特曼作為實在而]身體在阿特曼並非實在的情況下,會與直接知覺相矛盾,那也是不正確的。因為所說的在阿特曼中身體是實在的,而這是無法根據直接知覺的[知識根源]來認識的。就好像壺中的棗核、牛奶中的酥油、芝麻中的油、壁上[描繪的]畫一樣,阿特曼中的身體用直接知覺是不能認識的。但與直接知覺並不矛盾。」
60. [弟子問道:]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用直接知覺也無法認識的阿特曼,又怎樣會是一邊它附托於身體,一邊身體又附托於它的呢?」
61. [導師答道:]
「這沒有什麼不妥當的,因為阿特曼自身的本性是確定的;所以就不能說只能附托於無常之物,而常者就不發生附托。就好像說,地上的塵埃被感覺到附托於虛空了。」
62. [弟子又問別的問題:]
「導師,身體與阿特曼的相互附托是依靠身體[器官]的集成呢還是靠阿特曼呢?」
63. 導師答道:
「如果是由身體[器官]集成的話,那麼此時會生成什麼呢?或者靠阿特曼生成[又會怎樣呢]?」
64. 據此弟子說道:
「如果我僅僅是靠身體[器官]的集成而產生的話,那麼此時我是非精神之物,為了他人的目的而存在。也就是說,身體與阿特曼的相互附托是不存在的。如果我是最高我,區別於[身體器官的]集成,那麼我就是精神之物,我存在是因為我自身的目的。那麼就是說,作為精神的我,會對阿特曼附托一切禍種。」
65. 對此導師答道:
「如果你知道附托的是禍種,為什麼不停止它!」
66. [弟子說:]
「導師,我卻難以做到。我被他者所操縱,我不是獨立的。」
67. [導師說:]
「那時你是非精神之物,所以你不會為自身的目的而存在。非獨立的你做出的[錯誤附托],那是以自身作為目的的精神的支配;你卻僅為[身體器官的]集成之物。」
68. [弟子反駁道:]
「如果我是非精神之物,那麼我是怎樣來認識導師的教導和感覺苦樂呢?」
69. 導師說:
「你是否會把苦樂的感覺以及我的教導與自己區別開呢?或者視為同一呢?」
70. 弟子答道:
「當然我與[它們]不是同一的。」
「為什麼呢?」
「我把兩者當作水壺那樣只是作為認識對象來認識的。我如果和[它們]同一,我就不可能認識它們了吧!然而,我卻認識[它們]。[我與它們]是有區別的。在[我與它們]是同一的時候,苦樂的感受就會因為自己的目的而發生變化,對您的教導也是一樣。但要說它們都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而存在之物是不合理的;由白檀引起的快感和由刺引起的痛感,都並不是因為白檀或者刺的緣故;使用水壺也不是因為壺的緣故,就是說,白檀之類都是為認識主體即我而服務的。因為我把白檀與它物區別開來,使得所有被認識的對象歸之於統覺機能。」
71. 導師對弟子說道:
「那麼,因為你是精神之物,你為自己的目的而存在,你不會被他人所操縱[去錯誤地附托]。作為精神之物,既不會依賴於他人也不會為他人所操縱[去錯誤地附托]。因為好比兩支燈火那樣,[兩個精神之物]都是平等的;而精神之物因為別的精神的緣故而存在這是不合理的。另外,精神之物也不會因為非精神之物的緣故而存在;因為非精神之物也不會就因為它正好是非精神之物,所以與自己的目的有關係。於是,兩個非精神之物因為相互的目的而存在的事情還沒有碰到過,好比是木材和牆壁並不以相互的目的而存在那樣。」
72. [弟子進行反駁:]
「僕從和他的主人在作為精神之物這一點上是平等的,然而兩者因為相互的目的而存在的事卻並非經驗過。」
73. [導師說:]
「並非如此。就如火具有熱和光的[本性],你具有精神性[作為本性],這就是[我]想要說的。於是,[這個意思]就包含在所舉的『兩支燈火那樣』的例子裡。就是說,你根據自己的本性去知覺所有歸於你的統覺機能的東西,也就是相當於火的熱和光那樣的不變常住的精神性去知覺。這樣,如果你承認阿特曼是恆常而無差別的話,那麼為何你要說『我雖然在熟睡狀態中無感覺,但在覺醒狀態和夢眠狀態中卻反覆地感覺到苦。這是我的本性嗎?這是什麼原因產生的呢?』這種困惑消除了嗎?還是仍然存在呢?」
74. 對此弟子答道:
「導師,因為您的指點困惑已經消除。但對於我為不變之物這一點我還有疑問。」
「怎麼回事呢?」
「聲音等[一類外在對象]並非是確定之物,因為它們是非精神的東西。但是,通過聲音等[一類外在對象]的帶有形相的觀念的產生[它們就確立下來了]。一方面這些觀念因為相互帶有並不相容的屬性如青、黃等的[外界對象的]形相,所以它們作為自我確立之物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說,可以理解為[觀念]是因為外界對象的形相所引起的,因此[觀念]就被確立為帶有外界[的對象]的形相之物。另一方面,被稱為『我』的觀念的根源之物[也即統覺機能],是變形之物的觀念,同樣也是[與它物]相結合之物。於是,[觀念]作為非精神之物是合情理的。因此,[觀念]為了其自身的目的而存在這是不可能的,而只是作為與自己本性相異的認識主體的認識對象被確立,完全與聲音等[一類外界對象]相同。如果[我與他物]並不結合的話,就會把精神性作為我的本性;因此,我是以自己作為目的而存在的。不過,因為我是對帶有青、黃色等的[外界的對象]的諸觀念進行知覺的主體,所以是有變化的。[基於上述理由,於是我對]無變化這一點是心存疑問的。」
75. 導師對弟子說:
「你的疑問是不合理的。因為[你對]這些觀念的知覺必然是完全的,所以[你是]不變化的。同時也可以證明[你終歸]是不變化的。然而對上述肯定的結論的理由——也即[你]知覺到的整個統覺機能的活動——你卻說[與你是不變化的有關的]理由是值得懷疑的。這就是為什麼[說你的懷疑]是不合理的。如果你是變化的,就好比統覺機能對其對象,或者感覺器官對其對象不能完全地知覺那樣,你也不能對自己的對象即統覺機能的活動完全地知覺,同樣地你作為阿特曼也不能知覺自己對象的某一部分。所以你是不變的。」
76. 對此弟子又說:
「知覺是表示著動詞詞根的東西,所以它是會變化的。那麼要說作為知覺的主體其本性是不變的,[與此事實]是矛盾的。」
77. [導師辯駁道:]
「這是不正確的。作為『知覺』[這個詞],其詞根所意味的變化是被表示在比喻中的。統覺機能這一觀念是表示動詞詞根的意思,變化是作為它的本性,然而最終阿特曼的知覺是[作為知覺主體]而假現出來的。因此,[統覺機能的觀念是]根據『知覺』這個詞所表示出來的。例如,『切斷』這個動作,其結果造成[被切斷的對象在靜止狀態中]被分成兩個部分。於是,[本來『切斷』這個詞只是意味處於靜止中的對象被切成兩部分]卻被動詞詞根所表示的[切斷這個動作]所使用了。」
78. 弟子又接著說:
「導師,在這個例子裡不是也沒有說明我是不變的這件事情嗎?」
「為什麼?」
「被切斷的對象其變化的完成即『切斷』,是被作為動詞詞根所表示的[切斷的動作]來使用的。同樣,如果統覺機能的觀念是動詞詞根所表示之物,根據『知覺』一詞而表示出來,以阿特曼的知覺的變化為最後結果的話,[導師您舉的例子]就不能說明阿特曼是永恆不變的。」
79. 導師答道:
「如果知覺與知覺的主體之間具有差別的話,那麼你所說的就會是正確的。可是知覺主體卻只是恆常的知覺而已。邏輯學家所說的知覺與知覺主體是有區別的這話是[不正確的]教說。」
80. [弟子又說:]
「為什麼說動詞詞根所表示的[動作]最終就是[知覺]這樣的結果呢?」
81. [導師]答道:
「聽著,我說過[以阿特曼的]知覺假現為[知覺主體]那樣的結果來結束。你沒有聽過嗎?我沒有說過[統覺機能的觀念]在阿特曼之中以發生變化的結果來結束。」
82. 弟子說:
「可是,如果我是不變的,那麼我就是對我的對象的統覺機能的活動完全地知覺的主體,然而為什麼這樣說呢?」
83. 導師回答弟子道:
「我僅僅是在講述真理。於是基於[你是完全知覺其統覺機能的活動的主體這一]真理,我可以說你是不變的。」
84. [弟子說:]
「導師,如果是那樣的話,我就以不變恆常作為本性,產生具有聲音等[外界對象的]形相的統覺機能的觀念,最終以具有我的本性的知覺假現為[知覺主體]為結果來結束。此時我到底又錯在哪裡呢?」
85. [導師答道:]
「[你說的]是對的。[你]沒有什麼錯誤。但是如我前說,錯誤只在無明。」
86. [弟子又問:]
「導師,如果像在熟睡狀態下那樣我並不存在變化的話,那麼為什麼[我]在夢眠狀態和覺醒狀態下卻又[經驗著]呢?」
87. 導師對弟子說:
「但是你是否一直知覺著[這兩種狀態]呢?」
88. [弟子答道:]
「我確實知覺著[兩者]。但這只是斷斷續續的,不能說一直 [知覺著]。」
89. 導師對他說:
「那兩者只是偶然性的,並非你的本性。如果[這兩者]是你的本性的話,那[你的]本性就跟純意識一樣,應該是自我確立的,具有連續性的。這樣,夢眠狀態和覺醒狀態就不是你的本性。就猶如衣服那樣與你是分別的。而本性卻不會出現與本性的所有者相分別的情況。但夢眠狀態和覺醒狀態卻會從純意識的狀態中分離出去。如果在熟睡狀態中自己的本性分離而去的話,那麼就要說『自己的本性已被滅除』,或說『[自己的本性]不存在』,而必須否認[那種存在]吧!因為,偶然性的屬性並非自己的本性,即並非那種被認為帶有兩方面的性質[可滅性和非存在性]的屬性。就好比是認為財產和衣服的消滅,或者在夢中和錯亂中出現的物品被認為是不實在的那樣。」
90. [弟子反駁道:]
「導師,[如果]真是那樣,因為在熟睡狀態中[我對什麼東西]都不再知覺,就與夢眠狀態和覺醒狀態的情況有所不同,於是我的本性就是純意識的和偶然性的;或許我的本性也並非純意識的吧!」
91. [導師答道:]
「並非如此。請再好好考慮一下,因為這是不合理的。如果你把自己本性即純意識看作了偶然性的東西的話,那麼請你這樣去做。我們自己以及別的東西[非純意識之物]甚至一個世紀以來也無法對此做出合理的證明來。因為那樣的本性與[別的東西]相結合,不管誰對其因為他人的目的而存在之事,對其為多數為可滅之事,也都無法做出合理的否定。就如我們在前面已說過的那樣。那些不為自己隨目的而存在之物也是無法自我確定之物。然而以純意識作為本性的阿特曼是自我確定的,它並不靠依存於他物而存在,誰也無法否定它,因為[阿特曼並不與任何人]相分離。」
92. [弟子反駁道:]
「但是,[當我]說『我在熟睡狀態中未見[它物]』時,我是否並沒有指出[阿特曼]已經[與我]分離呢?」
93. [導師答道:]
「那是不正確的,因為那是有矛盾的。」
「怎麼會有矛盾呢?」
「因為儘管你已經看見了,但你卻說『我沒有看見[什麼東西]』,所以是矛盾的。」
「導師,我在熟睡狀態卻並沒有看見過純意識或者別的什麼東西。」
「如果是那樣,那你在熟睡狀態中是看見了。因為你否定的是看見了對象的[存在],卻並沒有否定看[這件事]。我說過你的看就是純意識。你根據那[永恆]存在之物就說『[我]並沒有看見』,從而否定[被看見的對象的存在],那就是[看],就是你的純意識。於是,[它]並不會與[你的純意識]相分離,其[純意識的]不變恆常性由[它自己]確定,而不依賴於任何知識的根據。然而認識主體,儘管是自我確定的,但為了與別的認識對象相區別,認識根據還是需要的。永恆的識別者,它為了與那些不以識別作為本性之物[非阿特曼]相區別,它是必要的;它實際上是恆常不變的,自我本性是光輝燦爛的。永恆的識別者其本身就是認識根據,由於其本身就是認識主體, 所以在識別中並不需要什麼知識根據。於是以[認識的根據和認識的主體]兩種性質作為它的本性。例如,鐵或水要求火或太陽[所包含的]光與熱,然而光與熱卻不是它們的本性;而火與太陽卻並不要求[其它物]給其光和熱,因為這就是它們的本性。
94. 如果[你要說]『[從直接知覺或推論等知識根據得來的]經驗知識,在無常中存在,而在永恆之中卻並不存在』的話。
95. 這也是不正確的。從理解上講,永恆之物與無常之物之間要作出區別是不可能的。如果理解作為經驗的知識,那麼是否無常之物的理解就是經驗知識,永恆之物的[理解]就不是呢?不應該考慮這種區別。
96. 如果[你說]『[經驗的知識]就是永恆之物的理解,這樣的話知識主體就沒有必要[作為知識的根據了]。但是,在[經驗的知識]作為無常之物的[理解的]情況下,因為[由知識主體]的努力作為中介,[知識主體]對於理解就是很有必要的。這種區別是有的。』
97. 那麼,因為知識主體並不需要任何知識根據,所以它自身是自我確定的,這一點是被證明了的。
98. 如果[你認為],『[理解或經驗的知識]是在不存在的情況下,那[知識主體]就不需要[知識的根據],因為[它]是永恆的。』那你的看法是不正確的。不管怎麼說,理解是存在於知識主體自身中的,因此應該排斥你的意見。
99. 如果因為知識主體被確立而知識根據很有必要的話,那麼求知的慾念屬於哪兒呢?就應該承認求知之物就是知識主體。進一步講,欲知之對象也就是知識的對象,而不是知識主體。如果[欲知之]對象是知識主體的話,由於知識主體與此欲知之間就有無限之循環,其結果就是:此知識主體對彼知識主體,他知識主體又對彼知識主體,如此不斷。如果把知識主體作為欲知的對象的話,就會如此。另外,因為知識主體本身並不用[任何它物]作為中介,所以它不會成為知識的對象。現世中的知識對象是由知識主體的欲求、記憶、努力和知識根據的產生作為中介而確立的。因為對知識的對象的理解未被經驗過,所以沒有辦法。於是,無法推定知識主體是由其自身的欲求或別的什麼來作為中介的。另外,記憶的對象就是被記憶的對象,而不是記憶的主體。同樣,欲求的對象就是被欲求之物,而非發出欲求之主體。如果這兩者的對象就是記憶或欲求的主體的話,那麼跟前邊一樣,它們就不可避免地成為無限循環之物了。
100. 如果[你]說,『在對知識主體有關的理解無法產生的情況下,那對知識主體的理解不是就不可能了嗎?』
101. 這也是不正確的。因為理解主體的理解有它自身的對象,此對象就為該被理解之物。如果把理解對象作為理解的主體,也會如前那樣成為無限循環吧!前邊已經證明過了,作為永恆不變的阿特曼的光輝的理解,就如火呀太陽那樣的光與熱一樣,不是依存於任何它物的。如果自身的阿特曼的理解,也即作為純意識的阿特曼的光輝是無常的話,就把阿特曼自己作為目的了,這是不可能的。就像我們已經講過的那樣,好像是身體與感官的[集聚],與[它物]相結合或為他人而存在,具有很多不足之處。」
「怎麼回事呢?」
「如果自己的純意識的阿特曼之光[即理解]是無常的話,由於記憶等的中介,也就會是由[與它物]結合[而積聚的]。因此,這一純意識之光,在其生起之前和消除之後,因為並不存在,就像視覺等那樣[與它物]相結合,也即成為為他人的目的而存在之物。然而此光生起在阿特曼之中而存在時,阿特曼就不是以自己為目的之物了。這是因為:此光存在,阿特曼就是為了自己的緣故;此光不存在,非阿特曼就是為了其他的緣故而存在。因此,可以肯定阿特曼作為純意識之光是不依存於任何它物而存在的。」
102. [弟子反駁道:]
「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如果認識主體不是經驗知識的主體的話,主體又怎樣成為知識的主體呢?」
103. [導師]答道:
「經驗的知識,無論是永恆的還是無常的,其本性都是無差別的;也就是說,經驗的知識就是理解。這種經驗的知識,無論是否是由記憶、欲求等等先行無常的,還是不變常住的,其本性都是無差別的。就好比是動詞詞根的stha[站立]所表示的那樣,無論它是否意味著根據『行走』或別的[什麼動作]而先行的無常,還是[根據這些動作]而非先行的永恆,其本性[本意]都是無區別的。也即如[人站立]和[山聳立]同樣的表現。同理,認識主體把永恆的理解作為它的本性,這與把它作為知覺主體是不矛盾的,因為結果都是同樣的。」
104. 弟子對此說道:
「因為以永恆的理解為本性的阿特曼是不變的,那麼如果[阿特曼]不與身體也即感官相結合的話,就好像木匠與板斧這種[工具]的結合那樣,[阿特曼]要成為行為的主體是不可能的。如果從本性上講是不[與它物]相結合之物,那麼在使用其身體即感官時,就會產生無限循環的結果吧!然而木匠等卻是永遠與身體即感官相結合,雖用板斧卻並不會無限循環。」
105. [導師說道:]
「但是,本性不[與器物]相結合之物在那種情況下,如果不使用工具,就不能成為行為的主體;所以[為了成為行為主體]就應該使用工具。[但是],由於使用工具就會引起變化,於是在成為行為主體時,也會[使用工具]。這樣,在認識主體處於獨立的場合,無限循環就不可避免吧!另外,行為本身並不會使阿特曼發生行為,因為未表現的[行為]是不帶有自身形相的。如果[你說]『別的東西接近阿特曼,引起了[阿特曼的]行為』的話,這是不正確的。因為要說[阿特曼]以外之物是自身確立的,並非對象,這是可能的。因為我們未體驗到過非阿特曼之物以自身作為知識根據的情況。聲音以及一切之物,根據以理解作為結果來結束的觀念才被認識而得以確立。如果非阿特曼之物也有理解的話,那它就成了阿特曼,不[與它物]相結合,以自身為目的,並不為它物而存在,於是,我們不能把我們的身體、感官即其對象理解為是以自身為目的之物,因為[這些]都由理解而終結的觀念所確立,這是[我們]所體驗過的。」
106. [弟子說:]
「弟子在進行理解時,不是也並未基於別人的直接知覺等[的知識根據],或者也不需要別人的觀念嗎?」
107. [導師答道:]
「的確,在覺醒狀態是這樣的。但是,在死亡或熟睡狀態時,是依靠身體以及直接知覺等的知識根據來確立的。諸感官都是如此。不管怎麼說,聲音等一類外界[的對象]都轉變為了身體和感官的形態;而[身體和感官]是依靠直接知覺等的知識根據來確立的。於是siddhi[確立、完成]這個詞,就如我們已說過的那樣,由知識根據生出來的結果即理解。這個理解是不變的,自身確立的。阿特曼之光是其本性。」
108. 此時質問者又說:
「理解作為知識根據的結果,永恆不變。還以阿特曼之光作為本性,這樣說是矛盾的。」
對此[導師]答道:
「並不矛盾。」
「為什麼不矛盾呢?」
「儘管[理解]是永恆不變的,但它是基於直接知覺的[知識根據]的觀念的[形成過程]而出現的,因為[觀念的形成過程]其目的就在於它。如果直接知覺等[的知識根據],為基礎的觀念是在無常的情況下,[儘管理解是永恆的],但這表現出來也仿佛是無常的。因此,[理解]被比喻為知識根據的結果。」
109. [弟子說:]
「導師,如果如你所說那樣,那理解就是永恆不變的,以阿特曼之光作為主體性而自得確立的。因為對它自身來說知識根據是沒有必要的。除此以外的都是非精神的,因為它[與它物]一起活動,為它物的目的而存在。由於那些[非阿特曼]的本性被理解為是引起苦、樂、混迷的觀念,所以是為了它物的目的而存在的。非阿特曼之物確實是以此種本性而不是以其他的本性而存在的。因此,從絕對真理的立場來看,非阿特曼就是非實在的。正如現世間所經驗到的[附托於]繩的蛇,或者海市蜃樓里的水那樣,脫離了那種理解就是不存在的;同理,在覺醒狀態和夢眠狀態中[所經驗到的]二元性,脫離了這種理解也是不存在的,這種看法才是合理的。導師,從這樣的絕對真理的立場去看,由於理解也即阿特曼之光不會中斷存在,所以是永恆不變的。同時其本體也是不二的。這是因為它從不脫離於各種各樣的觀念,但是各種各樣的觀念卻會脫離理解而去。正如在夢眠狀態中,具有青黃等種種形相的觀念由於脫離理解而去,從絕對真理的立場來看就是非實在的;同樣,在覺醒狀態中青黃等等的種種觀念也會離理解而去,於是在本性上也是非實在的。接下來,非本理解的而對這一理解進行理解的別的主體也是不存在的。因此,[理解]它本身既不被自己的本性所接受也不被排斥,這是由於別無它物存在的緣故。」
110. [導師說道:]
「正是如此。以覺醒狀態和夢眠狀態為特徵的輪迴的原因就是無明,消除無明之物就是智慧。這樣做你就會達於無畏。從此你就是處在覺醒和夢眠狀態之中也不會知覺到痛苦,你已經從輪迴之苦中解脫出來了。」
111. 「唵!」
* * *
[1] 商羯羅在《梵經注》(Ⅱ,2,18;Brahmasūtrabhᾱṣya,ᾱnandᾱŚramaṣaṃskRtaGranthᾱvaliḥ,Granthᾱṇkaḥ 21,1900,p.559.)里把佛教宣稱為「主張一切虛無的學說」(sarvavainᾱŚikarᾱddhᾱn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