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教千則 · 第十四章 夢與記憶

商羯羅 《示教千則》
1. 瓶之色形夢中顯, 此種形相屬內官; 以前確實見過它, 因而由此可推定。 釋:此章商羯羅主要是分析外界的認識對象與認識、認識主體等之間的關係。通過這種認識論的分析,著重說明感覺對象的主觀可塑性,也即「認識內容決定認識對象」的思想。他認為,認識的內容是由認識的對象所規定的。換句話說,認識的對象即為認識的本質,由認識對象形成了認識本身。一般說來,作為認識的對象依存在物體之上,在外界存在著的對象如瓶等是受限定之物,而我們的主觀意識作用如認識、直觀、記憶等也是受限定的活動。認識的內容要與對象取得一致性。認識的作用是有目的性的,個人不能因為個人慾望而任意加以改變。同時,如果其認識與對象的實際情況有出入的話,那就是謬誤的認識。商羯羅還認為,認識的成立由下述四者綜合而成:阿特曼、感官、對象、意(統覺機能)。感官用於顯現對象,真正的實在是由我們的主觀認識所產生的毫無矛盾的表象,具有矛盾的觀念所呈現的東西是非實在的。根據上述來看,商羯羅在陳述下梵世界的認識論時是有些實在論的意味的。但是從他哲學的本質上來看,他卻是否認這些經驗世界的東西的。 這一頌講,因為在夢中或人們的記憶中出現了瓶等的色形,於是可以推定,具有這些形相的統覺機能,以前確實是見過這些東西。 2. 夢見乞討之身體, 其實不是他自身; 醒時身體不同此。 因為[他是]見之人。 釋:在這一頌里商羯羅作了一個比喻:就如夢中出現的步行乞討的人並不是做夢的人本人那樣,阿特曼與覺醒狀態時所見的身體是完全不同的。因為阿特曼他是外在於身體而見身體的主體。換句話說,阿特曼是不同於身體的,他是站在身體之外來觀看身體的見者。所以,在這裡就必須把阿特曼與身體區分開來,儘管阿特曼是藏於人的心內的。 3. 猶如熔銅鑄型顯, 心之遍滿色形時, 取其形而現其相, 確實對此有經驗。 釋:商羯羅在這裡表達了一個不二一元論的觀點,關於統覺機能認識外在對象的過程的觀點,這是不同於其他印度哲學派別的觀點的。他舉例說,就猶如把熔化的銅注入鑄型之中而使銅獲得鑄型的形狀那樣,當統覺機能(心)中遍滿作為外在對象的色形時,就會顯現出這些對象的形相,這些都是被確實地經驗過的。換句話說,統覺機能可以通過感覺器官來接觸外在對象,感覺其色形,從而得到它們的形相。這裡包含著一個意思:內官(統覺機能)可以由內到外達於對象。因為內官本身存在於人體內部,它本身是不可能遍在於各種對象之中的,所以為了這種遍滿的目的,它就必須外出。當內官遍滿於外在對象時,這些對象就會附著在內官的身上。於是我們通過對商羯羅的認識論的這一觀點的分析可以看出,他對外在對象的認識過程是非反映論的,內官與對象之間是雙向的:例如當一個瓶的色形附著於統覺機能時,也就是統覺機能遍滿於瓶之時。但順序是統覺機能遍滿在先。 [81] 4. 猶如照射物之光, 取其所照物形相; 同此內官照對象, 也能看見所取形。 釋:此頌是對上一頌的補充。就像照射物品的光,它可以取得所照物品的形相那樣,統覺機能也是可以照射對象的,於是就可以從統覺機能看見所照物品的形相。但應該注意的一點是:統覺機能對認識對象的知覺是不是必需的?因為這個所謂的知覺過程實際上是一種雙方的互相流入,或稱滲透,於是那種主動的認識就顯得沒有必要了。另外,無論是統覺機能也好,還是其形成的觀念也好,它們與外界對象及感覺器官等都是非意識的、物質性的。那麼,統覺機能與觀念也都是認識主體所應該認識的對象,這個認識主體是什麼呢?只能是阿特曼了。但我們在前面已經知道,這個阿特曼並不是那個純精神性的阿特曼,它只能是屬於下梵的阿特曼,是商羯羅為了教說自己理論而開方便之門的阿特曼。真實的阿特曼不是認識主體。 5. 所見必為曾見心, 若非怎能會夢境? 如是形相再現時, 何處轉來遇此人。 釋:此頌意味是:根據第3、4兩頌的意思,一個人在做夢時,他在以前一定見過附著著夢中對象形相的統覺機能。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麼,為什麼做夢的這個人會在夢中出現那些對象的形相呢?同樣,不然的話,那麼當那個人想起這些對象的形相時,這些形相又是來自於何處呢?這裡商羯羅講了兩重含義:第一,外在對象的形相與統覺機能是同在的;做夢就是對統覺機能的回憶。第二,夢境是對外境的想起;肯定了統覺機能與外在對象的內在聯繫。 6. [如說]心為照物者, 心即猶如所照形; [同說]見者是識主, 心顯形時見滿心。 釋:此頌解說比上一頌更進了一步。如果要說統覺機能是照射者的話,那麼就應該說所見的統覺機能具有所照之對象的色形。同樣,如果要說見(阿特曼)是認識主體的話,那麼當統覺機能帶著其對象的形相而出現時,就可以說見遍滿於統覺機能。這裡商羯羅也講了兩重意思:第一,統覺機能本身是無形相的,它的出現都是以其對象的形相而顯。第二,見(阿特曼)才是認識主體,統覺機能是介乎於見與外在對象之間的東西。見控制統覺機能的活動。當然,我們在前面已經多次給讀者解釋過,真正的阿特曼不能說是認識主體,這是一個被商羯羅變通的認識主體。 7. 我為純思之光照, 一切身體之內官, 均被我光來照射。 我是萬物阿特曼。 釋:因為我是純粹精神之光,所以一切萬物身體中的所有的統覺機能都被我光所照射,因此我也就是萬有的阿特曼。從此頌可以看出,商羯羅強調阿特曼的最終實在性,因為它實際上是一切萬物的出發點和歸宿。 8. 夢中心為對象物, 也是手段和行為; 醒時狀態同夢眠, 故而識主異於彼。 釋:夢境之中統覺機能可以是手段、對象、行為主體、行為和結果。覺醒狀態中也是同樣,這是我們的經驗所告訴我們的。然而認識主體卻是與它們相不同的。認識主體不能被認為是這些經驗世界之物,它應該是超驗的。 9. 內官即非阿特曼, 本性原屬能取捨。 阿特曼是取捨者, 故其非取又非舍。 釋:內官(統覺機能)是非阿特曼,從本性上來講是被取捨的對象;所謂取捨,也即吸收與排斥。阿特曼是取捨的主體,它本身是不被取捨的,因為它本身是不動的。 10. 問:[阿特曼]含內又含外, 清靜純粹睿智塊; 怎麼能夠誤設施, 本應捨棄內外它? 釋:本頌第一句謂:「阿特曼含內又含外」,此句是說明阿特曼包含一切,無論內外。可以從空間的角度來考慮。所謂內者,指阿特曼內部;所謂外者,指一切空間萬物。這一句可參照《禿頂奧義》,原句為: 「神我固無形,在外亦內是,不生,無氣息,光明,越心思;至上不滅者,『彼』乃更超出。」 [82] 這是講阿特曼無論在內在外都是無處不在的。結合此頌後三句來看,認為阿特曼是清靜之物,是純粹精神的睿智之塊;正因為如此,如果認為阿特曼是具有那些本應捨棄的內或外物或其它之物,那只能是錯誤的想法。為什麼要對阿特曼誤設施或具內或具外,或具別的什麼物呢? 11. 再問:知梵者識阿特曼, 去除它物獨留此; 唯念非此又非彼, 為何此後還努力? 釋:此頌接上一頌繼續提問。作為一個知梵者,已經很了解阿特曼了;同時根據聖典所講「非此也,非彼也」, [83] 排除了一切非它之物,獨留阿特曼,那為什麼今後還要努力呢? 12. 答:我已超越飢餓等, 已是永恆自我梵; 為何還要去努力, 請君認真去思索。 釋:從此頌開始以下是回答。第一句:我已超越飢餓等,是指已得解脫的信梵者。飢餓是指吠檀多派所認為的難以逾越的人生界限,包括飢餓(aŚanᾱyᾱ)、乾渴(pipᾱsᾱ)、憂愁(Śoka)、痴愚(moha)、衰老(jarᾱ)、死亡(mRtyu)。一旦超越,便得正果。在《廣森林奧義》中說: 「問:『雅若窪基夜!何者為居一切內中者耶?』 答:『彼超乎飢、渴、憂、痴、老、死者也。』」 [84] 在奧義書中,如得超越,便可成為居一切內中者,那便是阿特曼,也即梵了。既然已經成梵,那我還有什麼需要去做的事情呢? 13. 知自我者如是想, 未盡職責欲實行; 猶如已抵彼岸者, 又想更往彼岸行。 釋:舉例說明:如果一個知阿特曼的人,他還想更進一步地實行自己的職責的話,他就好像一個人已經到達了河的對岸,卻又再想回頭往對岸去一樣。 14. 如果一個知我者, 仍是取捨之[對象]; 難見彼者得解脫。 實為大梵口吐物。 釋:萬一那個知阿特曼者仍是一個應取捨的對象,那麼就不能把他看作是已經得到解脫的人,他確實只能算是從大梵口中吐出之物。 15. 生氣出自太陽界, 知者夜晝兩皆無。 知梵何故還有[二]? 因他即為不二者? 釋:有關生氣我們在前邊的注釋中已經解說過,商羯羅在本書中也並未對生氣作更多的解釋,但他在《梵經注》中有解說。 [85] 《梵經》認為,生氣包含著三層含義:(1)人的器官(organ);(2)個人的生氣(vital force);(3)宇宙的氣息。所以對於知生氣者來說,是不存在著白晝與夜晚之區別的。這裡說包含著太陽的宇宙是(3)的含義。對生氣應當理解為宇宙的始基,萬物的起源。下面接著提出問題:為什麼知梵者卻有晝夜之分呢?難道是因為他是不二的嗎? 16. 自我實際對自身, 記憶忘卻兩相無; 它為純知無絕斷。 意之記憶因無知。 釋:實際上,阿特曼對它自身是既不會想起回憶起,也不會忘記的,因為它這種純粹精神是不會有任何斷裂的,也即阿特曼是延續不斷的,任何因素都無法對它造成損傷。而意(統覺機能)之所以會回憶起,或者會產生這種認識,是因為無知的原因。 17. 大梵若為識對象, 應知實為無明故。 疑繩為蛇被排除, [阿特曼]為不二者。 釋:如果把最高阿特曼當作認識主體的認識對象的話,應當明白這是因為無明的緣故所造成的誤解;就好像把繩當成了蛇一樣。應該消除這種無明。阿特曼是不二的,不能既作認識主體又作認識對象。 18. 非動非相也非果, 內外皆含也無生; 然而誰能持此說, 此為自我此屬我。 釋:阿特曼並非行為主體,也非對象、結果,它遍滿於內外,不生;那麼,為什麼有人會產生「這是我的物」、「這是我」等的觀念呢? 19. 自身自我之觀念, 實為無明所誤想。 我在此念無處存, 種無哪來果子生。 釋:「自己自身」、「自己的」等觀念實際上是由無明所引起的錯誤觀點,這是對阿特曼的誤解。只有阿特曼是唯一的,只要阿特曼這一知識存在即可消除無明,這些錯誤觀點也就不會存在;猶如沒有種子,從哪裡結出果子來呢? 20. 不滅即為識主體, 也為聽聞見主體。 不滅不異見主體, 我見即為不滅物。 釋:不滅之物即為見的主體,它也是聽聞的主體,思維的主體,認識的主體。因為不滅之物與見的主體是不異的,所以作為見的主體的我也就是不滅之物。 21. 一切動與不動物, 見之活動而不滅。 由此我為不滅物, 一切物的阿特曼。 釋:一切的動物與不動物(植物),因為具有見以及見的活動,所以是不滅之物。商羯羅在這裡講一切物為不滅,其實並不是講物是不滅的,而是指在其中的阿特曼是不滅的。後兩句說,自我才是不滅之物,它是一切物的阿特曼。 22. 自我不具未盡責, 行為及果也不具, 消除「我的」之觀念, 見此者[即見真理]。 釋:如果有誰認識到阿特曼並無未盡之職責,阿特曼也並無行為一類的東西,以及行為的結果等,同時還消除了諸如「自我的」或「自我自身」一類的觀念的話,那麼就可以說這個人已經認識到了真理。更進一步說,阿特曼因為是功德圓滿的,所以它不會有什麼未盡之義務;行為以及後果也是不存在的。那麼「自我的」或「自我自身」一類觀念,就是對阿特曼的誤解,因為阿特曼本身不能認識自己,也就是說,因為它自己是認識主體,那麼就不能又把自己作為認識對象來認識,阿特曼本身就不是認識對象。 23. 如若識得前觀念, 努力欲求非屬我, 繼續安住我之中。 努力到底有何用? 釋:如果認識到了「自我的」或「自我自身」這類觀念,以及努力和欲求這些東西在本性上都不屬於阿特曼,那麼就能繼續在自己自身中安住。其實努力又有什麼用處呢? 24. 自我被作「我」主體, 並為認識之主體, 持此者不識真我。 反之認識真自我。 釋:此頌是對第22、23兩頌的一個小結。商羯羅最後指出,不能把阿特曼認作是具有「我」這樣觀念的主體,同樣也不能把它作為認識的主體,前面也已經講過。只有認識到這一點的人才可以稱之為「識真我者」。真實的阿特曼是不能作為認識主體的,只是被他稱之為「下梵」的東西才能是認識主體,否則就與他的哲學的根本立場是不相符的。 25. 自我本身異於此, 卻思它與身體同; 於是便為業主體, 成為業行之本質。 釋:阿特曼本身是異於身體之類的,但會被認為是與身體同一的;照著這個思路,如果沒有認識到阿特曼並非行為主體的話,也會認為是阿特曼形成了行為及其結果。因為行為是無常的,而阿特曼是常,所以它不會是行為的主體,更不能作為行為及其結果的本質。 26. 見聞識思在夢境, 人們總能經驗到。 因此認為是本性, 自我也能直接知。 釋:見、聞、識、思等這些都是普通人在夢境中可以經驗到的。於是人們就會認為這些都是屬於阿特曼的本性,因此阿特曼也就是可以直接知覺的。 27. 知悉真實自我者, 不懼死亡之彼岸; 甚至梵天帝釋天, 也是小小可憐神。 釋:對於那些認識到了真實阿特曼的人來說,死亡即彼岸世界是無所畏懼的,沒有所謂恐懼可言的。即便是梵天(Brahmᾱ)和帝釋天(Indra)這些天上的大神,在這些人看來也是可憐的神。 梵天、毗濕奴(Viṣṇu)、濕婆(Śiva)這是印度教的三大神,分別代表著創造、維持和毀滅的原理。但其中梵天比起其他兩神來,卻從未那麼興盛過。而帝釋天(又譯因陀羅)是《梨俱吠陀》中的一個空中大神,他有無比的神威。帝釋天是一個雷神,他的武器就是雷電,呼風喚雨,巡遊天空。但在印度教的後期神話中帝釋天的地位被降到了次要的地步。 28. 如果不祥與煩惱, 皆已被他消除掉, 成為梵天帝釋天, 又有何用對於他? 釋:如果一切的不祥和欲求之煩惱,皆已被知梵者所消除,那麼這個人即便是變為了大神,或者成為了梵天、帝釋天,又於他有何用呢? 29. 「我」與「自己」等觀念, 以及「我的」「自己的」, 一旦失去其意義, 此人變為知我者。 釋:如果一個人放棄了「我」(肉體的我)、「自己」,或「我的」、「自己的」等虛假的觀念,使這些觀念成為毫無意義的東西,那麼此人就是一個知梵者,即獲得了真正的解脫,成為了自由的人。 30. 如知心意添加性, 無論存在與非有, 阿特曼並無差別; 怎知他該如何行? 釋:添加性(屬性,upᾱdhi)是指統覺機能、身體之類等,也即非阿特曼,它與阿特曼全無一點關係。這些東西一旦出現,便會將真實的阿特曼全部遮蓋了起來,一點也看不見了。此頌說,知道無論統覺機能等一類的添加性存在與否,對於阿特曼來說都沒有什麼差別,那麼既然如此他該如何去做呢? 31. 虛空一般無污垢, 純粹睿智不二我; 持此理解之人們, 別說該做事何有? 釋:此頌和上一頌一樣,用了一個自問句來表示否定的意思。不二的梵如虛空一般,潔淨、無污垢,其性質是純粹的精神睿智,就是阿特曼;持如此理解的人們能說還有什麼應該去做的事嗎? 32. 人們看見阿特曼, 住於一切眾生中; [也見]自我之敵人, 確想把火來弄冷。 釋:人們可以看見阿特曼在一切有情眾生中存在,同時也能看見阿特曼的敵人(不信阿特曼者)確實想把火來弄成冷的,而這是不可能發生的事。 33. 心與生氣般行動, 好似映像靠感覺; 因為自我有思焉, 自身清靜得解脫。 釋:阿特曼當它行動起來時,看上去就像統覺機能或生氣那樣;其實阿特曼就如在水面上所映照出的太陽的映像那樣,太陽是通過水麵反映出來的,阿特曼是靠感覺器官來進行知覺的。這一段是向人們解釋阿特曼是怎樣表現出來的。阿特曼看來與統覺機能一樣,是通過感覺器官來與對象相接觸的。接下來引用了《廣森林奧義》中的一段: 「此在生命諸氣息中智識所成之神我,內心之光明也。平等致一,彼游於兩界中,如有思焉,如有行焉,而既化為睡眠矣,則超此世界及死亡之形。」 [86] 用其中的「如有思焉」來比喻阿特曼的表現,說明它如心思一樣(即統覺機能)。此奧義書偈頌所說「兩界」,指此岸與彼岸世界,現實世界與梵界。當人處在醒與夢境時,便會游於此現實世界之中;當人處於深睡和死亡境界中時,便會游於彼界之中,而阿特曼卻是游於兩界之中的,它無處不在。於是說阿特曼是「如有思焉,如有行焉」,即如統覺機能般,一旦入深睡眠,則會超乎此世界以及「死亡之形」(即指有生死的有情眾生)。阿特曼本身是清靜的,解脫的。 34. 我無生氣無意識, 不與[它物]相結合; 虛空一般遍滿見。 還有何事我應做? 釋:我是不具有生氣也不具有意識的;同時我也不與任何物相結合,我就像虛空那樣的遍滿於一切的見(純粹精神)。既然如此,那麼,還有什麼事情需要我去做的嗎?(自問句) 35. 不變清靜去除惡, 如此大梵之自我, 從未見過這等事, 精神分裂需淨化。 釋:作為無變化、清靜而去除掉惡的梵我,決計是沒有見過那種精神不統一的狀態,以及需淨化之事的。因為梵與我是統一的,小我最終是會歸於大我的,所以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同時小我作為每一個個體的靈魂與精神控制者,在這之中也是統一的。所謂需淨化之事,既然梵我是無變化的,本身是清靜的,並且是去掉了惡的,那麼也就不會還有什麼污濁之事了。 36. 同理遍滿不動[我], 不[見]身邊有何物; 沒有屬性便無分, 上下斜方均無[見]。 釋:同上一頌所講道理一樣,作為遍滿於一切而不動之自我,它同樣是看不見身邊有何物存在的。自我本身因為沒有屬性,是一個統一的精神整體,所以它也是不會有任何部分,於是就看不見它有上方下方斜方等等之分的。 37. 純粹精神之光照, 決無暗黑存在中。 如此解脫之自我, 緣何尚有該做事? 釋:阿特曼作為純粹精神之光,在它之中是決無黑暗可言的。同時,作為已經得到了解脫的我,還有何事留待我做呢? 38. 無意緣何來思考? 無根因何來行動? 無氣無意本清靜, 聖典所言為真實。 釋:無意識用何物來加以思考?無行動器官又怎麼行動?下面引用了《禿頂奧義》中一偈:「實際上(布魯夏)無生氣、無意識、清靜。」 [87] 第一,用此天啟聖典來說明阿特曼的本質;第二,指出了這一聖典是真實可靠的。 39. 自我無時也無所, 方位原因兩皆無; 本身常為冥想者, 絕非依賴時間物。 釋:阿特曼無時間、無場所、無方位也無原因,它本身只是冥想之物,所以絕不依賴時間等物。 40. 神祇吠陀及其它, 萬種淨化法歸一; 心靈聖地得沐浴, 皆能獲得人不朽。 釋:神祇,即指一切可祈求保佑之神;人要想得到心靈上的淨化可能會通過求助神仙,或學習吠陀聖典以及別的方法,但這些所有的心靈淨化法在最終都會歸於一種,也即對梵的學習,或對梵我知識的領悟。若在這種心靈巡禮的聖地得到沐浴的話,那麼人就能達到不死(永恆不朽,或最終解脫)的地步。 41. 聲音自己難認識, 相互之間亦不識。 嘗味認可為它物, 因是對象歸身體。 釋:聲音等等的外界對象,無論是自己對自身的認識,還是相互間的認識,都是不存在的。同樣,像品嘗味道這樣的活動,也是由它物來進行的認識活動,是認識的對象,屬於身體,只能被認識。商羯羅在這裡講了兩點他的哲學觀點:第一,作為外界對象,本身是不能進行認識的,既不能自我認識,又不能主動對它物進行認識,包括相互間的認識。否定了外在對象(指人)的認識能力,只承認阿特曼的認識能力。第二,像品嘗味道這樣的認識活動,本身是人的主動的認識,但商羯羅認為這好像是由它物來對此對象進行認識,它只能是一個被認識的對象,屬於身體,仍然不能認可它的主動的認識活動。在他看來,非阿特曼的一切只能是被認識的對象。對象本身是不能認識的。 42. 「我」念及它人間事, 欲望努力與快樂, 皆為對象被認識, 爾等皆與[主體]異。 釋:此頌與上一頌講同樣的道理。「我」的觀念,以及欲望、努力、變化、快樂等等一類都是被認識的對象。因為它們在現世中只能是認識的對象,相互間也是無法認識的。它們的認識主體阿特曼與它們是不同的。 43. 「我」念一切之變化, 作為主體連結果, 純思八方來照耀。 自我無縛本自由。 釋:前頌所講的包括「我」的觀念,以及其它一切的變化,都有其自己的行動主體,並且與行為的結果相聯;它們就像被太陽光照射那樣,被以純粹精神作為本性的阿特曼從各個方位來加以照射。由此看來只有阿特曼是擺脫了束縛成為了自由的,而一切變化之物是受阿特曼所控制的。 44. 見為本性如虛空, 有情意中遍滿住; 依此主體無高低, 主宰神是唯一者。 釋:以見(純粹精神)作為本性之阿特曼,就像虛空那樣,遍滿於一切有情生物的意識之中,安住於它們之中。由此看來,對於萬有來說,並不存在認識主體的高低之分。因為主宰神它是唯一的,一切眾生都歸於它。一切的意也都歸於阿特曼。 45. 體意若為識對象, 非我學說遭排斥。 因我確立為清淨, 遍滿無縛不二者。 釋:商羯羅說,如果把身體與統覺機能二者當作被認識的對象的話,那麼,就可以完全地排斥那種認為阿特曼不存在的觀點。他這句話是針對佛教的觀點的。佛教是反對「有我說」的,認為一切有情眾生皆為五蘊和合而成, [88] 死後身體消散,復歸五蘊,並沒有一個永恆的靈魂或身體之外的認識主體存在。於是在佛教那裡身體自然是認識的主體了。而商羯羅在這裡把身體和統覺機能都歸之於被認識的對象,不承認身體和統覺機能的認識能力,當然與佛教的觀點是背道而馳的了。論主商羯羅的觀點是:阿特曼被確立是超越一切不淨的行為的,是完全無垢的,它遍滿於一切之中,無束縛,不二的。 46. 依君之見我不知, 瓶形變化隨自意; 不淨無識與變化, 不能阻止意生此。 釋:商羯羅反問:如依你之見,阿特曼如果沒有認識到意(心識)本身由於自身的變化而具有多樣性的活動,例如,以瓶子等的形相來講,其變化是隨人的意的變化而變化的;那麼阿特曼也就可能無法阻止意出現不淨性、無意識性以及產生變化。在此頌里商羯羅對心意解說是:心意自身是有多樣性的活動的,但這些活動卻並不由它本身來支配;如果一切都由心意自身來決定的話,那阿特曼就不可能使心得到淨化,同時也無法使意識受到控制,並且消除變化。此頌是論主提出反問的形式,由此肯定阿特曼在人的心意中所占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47. 虛空清靜而無斷, 去除執著無污染; 自我平等待眾生, 常無老死無畏懼。 釋:阿特曼就像虛空那樣清靜、無斷(恆久)、不執著、無污染;於是阿特曼對一切有情生命都是平等的,永遠也不老不死,無所畏懼。 48. 無明之人心迷亂, 有形無形業與相, 皆不識我此非彼。 去除非我盡余見。 釋:無明之人在精神上陷入迷混,便會把有形之物(物質現象)和無形之物(心理的或精神的現象)、行為與潛象(內在印象)等與阿特曼混為一談。因此,必須要讀天啟聖典的聖句「非此也,非彼也」,這樣才能把這些非阿特曼之物與以見(純粹精神)為本性的阿特曼區別開來,從而只將見留存下來。 49. 醒時意形同於相, 回憶同此在夢中。 身體潛象也一樣, 體意對象異於見。 釋:在覺醒狀態時意(統覺機能)的外在形式,是在與外界的對象相結合的情況下產生出來的,猶如對象一般。而在記憶之中,或在夢中也是一樣,所看見的就是在醒時所見的外在對象那樣。如此說來,這與人的身體(即心中)的回憶印象(或潛在印象)也是一樣的。實際上,人的身體和心意與見是不同的,二者只不過是見的對象而已。商羯羅在這裡肯定了精神產生的基礎是外在對象,只有與外在對象相結合才能產生出精神的形象,這是認識對象決定認識內容;同時他也是在把俗諦與勝義諦區別開來講,因為絕對精神「見」與這些是不同的,見才是真正的認識者,身體與心意只不過是它的對象而已。 50. 虛空無論濁云何, 本身清靜無區別; 依據聖典說二元, 肯定與否無礙見。 釋:本性上是清靜的虛空,無論有無雲彩的污濁,都不會對它產生影響。同理,虛空似的見,其二元性無論聖典否定與否,都不會對它產生影響。見的二元性,即:見以勝義諦講,它是絕對的精神,與大梵同一,是世界的原理;以俗諦講,見又是個體靈魂的主宰,是心意的控制者,現象世界的創造者。商羯羅認為,不管聖典如何講述阿特曼的性質,其實阿特曼的本性就是如此,都是無區別的。阿特曼本身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 * * * [1] 參見本書韻文篇第十八章第156頌。 [2] 《禿頂奧義》Ⅱ,1,2;漢譯引自徐梵澄譯《五十奧義書》第488頁。劃線處為本頌所引用之處。下同。 [3] 《廣森林奧義》Ⅱ,3,6。 [4] 《廣森林奧義》Ⅲ,5,1;漢譯引自徐梵澄譯《五十奧義書》第582頁。 [5] 參見《梵經注》Ⅱ,4。 [6] 《廣森林奧義》Ⅳ,3,7;漢譯引自徐梵澄《五十奧義書》第424頁。 [7] 《禿頂奧義》Ⅱ,1,2。 [8] 五蘊指色、受、想、行、識。色蘊是指一切的物質現象,受、想、行、識蘊為各種心理或精神現象。